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法学理论论文

浅谈地方自治问题及其对策

2015-07-03 12: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地方自治是近代宪政的有机组成部分,最早起源于罗马的自治城市,后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实现参与和人权保障的表现形式。各国在长期的历史流变过程中,结合本国情况,发展了不同的地方自治理论,大体有:保护说、钦定说、传来说、固有权说、制度性保障说、人民主权说、人权保障说、法人说、地方政府论、权力分立制衡说。地方自治被认为是对全国性政府过度集权的一种制衡力量,其理论有一些共同之处,即以中央地方利益上的对立作为解决中央地方关系的观念前提,发展和确保地方自治权力的实现,在坚持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地方居民的意愿,满足他们的参与愿望,实现生动、活泼的地方生活。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下,传统地方自治理论面临着新的挑战。
关键词:地方自治,地方分权,中央集权,中央地方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政治及观念上的变化促使各要素进行重新整合。科技发展和全球化趋势进-步压缩空间,政府职能转化引发的社会事务的增多释放和增加了更多的权力,打破了原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垄断权力和社会资源的状态,扩大了参与主体的范围,中央地方关系的格局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地方自治观念面临着新的发展。
一、地方自治的起源 论文网在线
1、地方自治的含义
一般认为,用于某一地域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来源于早期的自治市。www.133229.cOM"自治市"最早的定义起源于罗马,当时的罗马帝国授予一些城市一定的特权。罗马帝国衰亡之后,这一做法在欧洲沿袭下来。在欧洲,地方自治最早是对城市而言的,自治是捍卫城市特权的理论根据,是实现城市自由的手段,其在政治和组织上的典型特征是实行代议制。因此,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是分不开的。
自治,其字面意思为"自己管理自己",或"自己治理自己"。从表面上看,自治与"他治"相对,有人就持此论。但其实不然,自治非与"他治"相对,而与"官治"相对。
地方自治是近代宪政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对任何一种宪法体制来说,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权问题作为民主国家不可或缺的内容,予以明确定位"。与此同时,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重申地方自治原则。1985年通过的多国条约《欧洲地方自治宪章》,1985年通过、1993年再次通过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对地方自治的关注,这意味着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权的积极意义在世界开始得到讨论,并逐步得到明确。与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权相伴随的是地方公共团体事务优先原则的确立,即市镇村最优先、然后是省市县优先的事务分配原则,而中央政府只负责全国民、全国家性质的事务。地方自治及地方自主恰好体现了《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在序言中的主张,实现一种"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的政治理想。
2、地方自治的内容
 地方自治是指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地方事务的管理由地方人民和地方政府自己规定,不由州和中央政府规定。《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定义地方自治:"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授予其下级政治单位的有限自主权或自治权。多民族帝国或国家所经验的一种普遍特点,对地方的活动予以一定的承认,并给予相当的自治权,但要求地方居民在政治上必须效忠于中央政府。"美国多数认为,它是"地方政府在州政府的监督下管理自己事务的法律能力",或者"地方自治是通过州向地方政府发布特许状,允许地方政府在执行自己活动中拥有处理权和灵活性的一种法律安排"。  
有人认为,地方自治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实现参与政权的政治要求。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通常规定地方自治机关由居民选举产生,由自治机关管理地方事务。《

组法人团体,以地方之人及地方之财,自行处理各该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政治制度”。地方自立则不是,虽也是由地方之人处理地方之事,但却未必依照国家法令,更不受国家监督,因此地方自立实际上就是地方割据。割据者既不受中央的拘束,也无视地方民意,因为通常他们都是一些军阀或者官僚。他们或者在割据前系由政府任命,割据后则不再接受中央号令,或者干脆自立为王。表面上一统天下实际上地方自立以及完全分裂的局面占据了

汉族应该尊重其它民族的宗教、语言、风俗、习惯。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民族政策是以自治为目标,还是超过自治范围。我们主张民族自治,……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宪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原来既是统一的便不应该再分开,原来尚未统一的便可以联邦制的方式联合起来。基于这个理由,联邦制可以是台湾海峡两岸

干预的制度,如基本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
 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划分政府事权,大体可以划分为四类:中央专属事项,中央立法共同执行事项,中央立法地方执行事项,地方专属事项。其中前三类均与中央政府有关。 论文网在线
中央专属事项即中央立法并直接组织执行的事项,如国防、外交与国际经贸合作、司法、货币金融政策、度量衡与标准、空间与海洋开发等。明确划分事权不仅是为了保障地方自治的落实,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建立统一的全国性市场和法治秩序,打破阻碍货物及生产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动的地方壁垒,防止出现“诸侯经济”和各种“土围子”。除美国等个别联邦制国家建立了州一级的司法制度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统一的;即使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所有法官——从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的。将司法确定为中央专属事项,各级法官的任命不再通过地方人大,是以司法独立为指向的

间接民主的方式,自行决定某些具体的社区事权的兴革存废。
五、对地方自治的未来构想 论文网在线
在总结国内外地方自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于五年前提出了

、王丽萍:《联邦制与世界秩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摘要和44页。
2、潘小娟:《法国行政体制》,北京:
6、毛寿龙:《政治制度的设计原则——〈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中文版译序》,载“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
7、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洲宪法)》,北京: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