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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规则执行机制的

2015-11-26 10: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从文本层面完成了对刑事检察理念、程序规则的重塑与设计。而刑事检察规则执行机制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立的刑事检察理念与程序规则得运行实施重要保障:一是从内部监督与管理层面,以案件管理中心为平台全面推进刑事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从对外执法办案层面,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协调处理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代理人、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发展。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检察规则执行机制 执法规范 机制创新

  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离不开确保该制度得以实行的规则执行机制。这一点刑事检察制度也不例外。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只是从文本层面完成了对刑事检察理念、程序规则的重塑与设计。只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确保新的刑事检察理念、程序规则得运行实施的规则执行机制,才能释放出刑事检察制度的内在活力与潜在价值。

  一、以案管中心为平台全面推进刑事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函摄刑事检察业务部门的独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并整合优化现有的管理系统使之实现与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对接,围绕案件管理信息软件系统的应用,制定相应的技术性规定,做到既方便案管部门实现一体化监管、统一收送案件、统一录入信息、统一分案和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监督),又不妨碍刑事检察业务部门依法独立办案,实现案件管理部门与刑事检察业务部门在工作量上的合理分担,形成案件管理中心与业务科室内勤及案件承办人员之间分工配合与互动格局。
  (二)对办案流程依法进行动态监管
  刑事检察执法规范化的最为核心的环节即是合乎法律程序,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而要实现刑事检察环节按照法律程序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办案,就要在形式上予以规范,即通过案件管理中心这个平台对刑事检察工作流程实行实时动态监管,认真把好入口关和出口关,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分工执行的顺利实现。
  (三)进行业务考核与评价
  依托案件管理中心对刑事检察业务进行考核与评价,是刑事检察执法规范化的应有之义。而且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的信息统计、数据分析、风险评估、预警提示等功能更便利对刑事检察执法环节的具体工作和办案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从而避免传统考核评价机制人为因素过重而信度不足的弊端。
  (四)做好信息反馈与公开工作
  案件管理中心不仅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专门监督机构,也是检察机关的对外窗口。一是要及时妥善地把收案后经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处理后的案件信息向公安机关、社会个人等相关方进行反馈,严格进入检察环节案件的“出口”管理。二是由案件管理中心依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就涉及刑事检察执法环节而应当公开的具体事项,如管辖、诉讼期限、办案流程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衔接。
  二、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程序是一种角色分派的体系。豍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变化即是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角色和功能的进一步明确化。这在实践层面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通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努力协调处理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代理人、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积极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审查机制
  1.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定罪证据也要审查量刑证据,准确把握证据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尺度,避免失之过宽或过严。
  2.积极构建以审查起诉、审查监督为中心包括启动、调查核实、处理以及救济等环节在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
  (二)建立与律师辩护相关的工作机制
  1.在案件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窗口,做好受理登记工作;并根据前来办理业务的律师的申请内容做好告知与转交工作。
  2.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共同制定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门性规定,并通过监所检察室做好同步监督工作。
  (三)创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1.构建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1)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或当事人存在争议案件的主动介入机制,以避免“应立而不立”、“不应立而立”以及非管辖案件、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2)建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即公诉机关通过证据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并向侦查机关及时提出补查、退查建议,以提高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效率。
  2.建立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机制,以有效避免漏管脱管、超期羁押、虐待服刑人员等问题。
  3.建立会商和职务犯罪线索移交机制。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会商机制和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会商机制,对检察机关在类案监督、综合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磋商,形成权责明晰的整改决议和方案,限期解决。二是建立职务犯罪线索移交机制,对检察机关在类案监督、综合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提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强制调查或立案侦查。
  (四)构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机制
  一是积极转变办案人员观念,构建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由证到供的新型侦查模式,加大初查力度,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基本要求和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方面所作的修改,积极应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手段隐蔽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挑战。
  二是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部的证据审查机制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自觉控制办案安全风险点。
  三是建立检察情报信息档案,构建侦防一体工作机制。通过开展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整理分析社会舆情和行业部门运行信息,建立检察情报信息档案,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基础性信息参考资料;同时以检察自侦部门查办的案件为素材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从而形成侦查与预防相互动的一体工作格局。
  (五)积极完善出席庭前会议机制
  庭前会议是一个有益的具有程序过渡意义的制度设计。它既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透明度,也有效实现了控、辩、审三方的协调制约与平衡。这就要求检察机关:
  1.建立办案人员出席庭前会议预案工作机制,在事前的案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接触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办案人了解情况等诉讼活动过程中,认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预判案件争点,对于在庭前会议上“听什么、说什么、做什么”要心中有数。
  2.建立办案人员出席庭前会议后的会诊工作机制,集思广益,为正式出席庭审做好准备。
  (六)切实利用好刑事检察环节的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豎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案件的程序分流主要是不起诉和刑事和解。这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不仅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而在实践中,切实发挥刑事检察环节的案件程序分流机制的优越性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按照法律要求合理把握好对案件适用程序分流的尺度与标准;二是建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的内、外监督联动工作机制,在保证依法有序的前提下,避免关系案、人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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