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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

2015-11-26 10: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国内外相关文献整理的基础上,探寻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理论依据,国外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经验,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历程及相关研究成果,尝试找出探索和研究的不足,旨在为进一步的研究指明方向。
  论文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居家养老 服务 综述

  国际通用标准:如果一个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新标准是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那么表明这个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2010年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占人中总数的13.3%,已经超越老龄化国际标准,进入老龄化社会行列。”根据相关统计预测,到2050年,全国老龄人口将会达到4.1亿人,约占总人口的3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达到近9000万人,占老龄人口的22%。老年人口的增加,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不断弱化,机构养老由于运行成本高、总体数量少、服务形式单一等原因也难以满足养老的多样化需求,急需探索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成为解决我国现实养老问题的重要选择。
  “所谓社区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有效补充与模式更新。”“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是指非营利组织依法通过相应途径,并以多种方式,参与居家养老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从而增加社会和公众养老服务的行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可以弥补政府失灵,提供多元服务;二是弥补契约失灵,完善养老体系;三是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效率;四是整合社会资源,提升福利水平。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不同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和服务团体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正在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并逐渐发展壮大。

  一、国外相关研究

  在国外,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实践引起了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一直以来,西方国家奉行自由主义,对社会和经济有限的干预,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成为社会保障的有效补充,非营利组织参与的实践得到快速的发展,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第一次经济危机。凯恩斯主义的提出,国家干预经济成为治愈经济危机的灵丹妙药,这一段时间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活动趋于平淡。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福利危机,“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使得政府不堪重负,无法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服务需求,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的不足和缺陷。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政府/市场失灵理论。1974年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首先提出了政府/市场失灵理论,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物品提供奠定了的理论基础。韦斯布罗德利用需求—供给传统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来解释非营利部门的存在。在他看来,政府、市场、非营利部门是满足个人需求的手段,这三者在满足个人需求方面具有相互的替代性。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局限性,导致了对非营利部门的需求。
  契约失灵理论。美国法律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1980年提出的理论。契约失灵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仅仅依据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契约,难以防止生产者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契约失灵无法靠市场自行解决,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会选择依靠市场之外的一些组织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非营利组织,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受非分配性原则约束,不能将所得利益在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只能用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非分配性约束原则使得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故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的可能性不高,抑制了一些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志愿失灵理论。美国著名公共管理专家萨拉蒙教授提出来的。萨拉蒙指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营利组织一样有其局限性,也会产生失灵,即“志愿失灵”,这也是非营利组织自身所固有的缺陷。非营利组织的弱点恰好是政府组织的优势,政府因其掌握着全社会的资源,能够通过立法、运用民主政治程序等方式较好地克服非营利部门的缺陷;而非营利部门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或者较小范围内的服务等优势。所以,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各自组织特征方面形成了良好的互补性,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应建立起合作关系。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福利多元主义主张政府不是社会福利的唯一提供者,社会福利应由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家庭和社区共同负担。政府角色转变为政策规范的制定者、服务的购买者、管理的仲裁者,政府应加强与其他服务主体的合作,提高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公民多样化的福利服务需求。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最主要的两个方面就是参与和分权。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经验
  国外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根据西方发达国家养老服务的实践经验,养老服务模式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统一主义福利模式,以英国等福利国家为主要代表,注重通过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养老服务;二是新自由主义福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注重在养老服务中强调自立和互助,注重引入市场机制,从而减少政府的责任;三是政府主导的合作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强调政府与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配合,政府主要发挥宏观调控和微观渗透的功能。”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模式各不相同,但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实践中可以看出,多元化模式是发达国家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趋势,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居家养老的发展带来很多启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法律法规确保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家庭照顾者的服务、扩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专业的社工人才队伍等。


  二、国内相关研究

  (一)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性探索。1998年,北京、上海、大连等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城市进行了居家养老的尝试。2000年,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倡议动员社会力量建设福利设施,开展社会福利服务,满足民众对社会福利的需求。2001年,全国社区实施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旨在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多样的福利服务,建立和完善社区老年人福利网络。2006年,我国颁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2008年,民政部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广居家养老模式。2011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
  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在上海市静安去、杭州市上城区、南京市鼓楼区、宁波市海曙区、青岛市市南区和大连市沙河口区等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国的推广提供了经验借鉴。他们的成功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载体,建立了区、街道、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全方位覆盖。二是服务对象相同,均为60岁以上的老人,特困、独居、失能老人、有特殊贡献和百岁高龄老人为服务重点。三是服务供给的方式主要是由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服务,政府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非营利组织,或采用居家养老服务券和代币券等两种方式。四是提供服务的内容相似,主要集中在日间照料、爱心助老、上门服务等。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研究的成果
  国内学者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从理论和现实需要论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二是从参与环境条件和参与的优势等方面论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三是从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服务、非营利组织直接提供等方式论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途径;四是从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职能的错位和越位、非营利组织自身管理的缺陷等方面论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障碍和困境。
  国内学者对养老服务的研究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供给主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尤其对服务方式的研究。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能应对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机构养老的局限,更能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的需求,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在服务供给主体研究上,邓国胜、穆光宗等学者指出我国未来养老服务发展的主流应该是政府、营利机构、家庭、非营利机构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社会养老和社会助老相结合,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
  国内学者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唐咏、徐永德等学者指出非营利组织在养老服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⑥贾西津主要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角度分析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部分学者选取典型社区进行调查研究,如周珺仪以北京市F社区为例、付裕以郑州市金水区金夕阳托老站为例、李敏以江西省为例、徐峰以南京玄武区为例、吴春以济南市洪家楼街道为例、唐东霞以南京市鼓楼区为例,对非营利组织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参与的方式、参与的困境和出路进行了一定的探讨,旨在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

  三、总结

  现有的文献已经涉及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但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养老服务中非营利组织发挥的作用不够重视,更多的是强调政府的责任,而忽视了自治组织应该发挥的自治;二是对农村养老研究的投入远远少于城市养老服务研究,研究严重失衡;三是差异性研究不足,我国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而现有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的部分城市,研究应该多元化;四是缺乏整合研究,不少学者对一些社区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大多是个体研究,没有系统性的整合,没有形成发挥作用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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