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战争是国际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矛盾纷争往往诉之于战争,战争的巨大破坏性首推对国际人权的破坏。硝烟残害了人们的身体,摧毁了家园,最重要的是剥夺了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当今的和平年代,我们的人权保障事业积极发展着,但是世界局部地区仍冲突不断,战争随时会爆发。如何在国际战争条件下有效的保障国际人权仍是一个主要的人权课题。战时人道主义这一概念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战争条件下人权保障问题的突破口,制定国际战争人权法公约,采取必要的战时人道主义措施可以有效的保障战争下人权。
论文关键词 战争 人权保障 战时人道主义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冲突,冲突的解决往往诉之于暴力。从个人到集体,再到国家冲突表现不同,暴力的规模形式也表现出差异。国际间的冲突诉之于暴力就表现为战争,国家间利益冲突不断,我们希望寻求到解决的良方,但是往往都是以各退一步,各自牺牲一点既得利益为代价。随着国家间综合实力的差异和国际强权政治的出现,非强制非暴力的解决途径举步维艰,战争成了大国霸权寻求利益最高点的捷经。
然而,战争在带来一方短暂利益的同时又伴随着巨大的人力、物力消耗和人民的痛苦。“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战争应当是迫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利益的冲突能够用其他的方法解决的,战争就不要使用。试想,哪次的战争不是人民流离失所,生灵涂炭,随着时下战争武器的发展,战争给人民带来了更严重的创伤。不仅如此,战争打破了原来的旧秩序,在缺乏新秩序约束的时候,各种野蛮,暴力,残忍的行为因为无人制止而随处可见,人权无所保障。
一、 国际战争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战争对人生命权、健康权的践踏战争对人类生命权的践踏主要分为对战斗人员和平民的迫害
战争都伴随着伤亡,不论是武装人员的消耗还是硝烟泛滥对平民生灵的迫害。枪声一旦响起,战争双方都会付出代价,所以对于战争而言,并没有真正意思上的胜利者。
历来战争中战斗人员的损失并不都占多数,反观历史上的数次战争,激愤的毫无理智的士兵不仅将枪口指向敌人,更是将刺刀插进手无寸铁的平民和俘虏。反法西斯战争中,日本对中国平民的残酷劣行至今仍让中国人民痛心,以南京大屠杀一例,日本军队在占领了南京以后,为了鼓舞日本军队的士气,更为了打击中国人民的反抗,下令全城大屠杀。一夜之间,这座中国古城陷入地狱之中,房屋财物的毁烧不计其数,多少妇女惨遭凌辱,手无寸铁的平民被日本军人当成练习刺刀、枪弹的活靶子。日本军官的喜怒哀乐都可以决定成千上万的中国人民生死,生命此时已不再是一项权利,而是成为了一种美好的愿望。这还只是二战反法西斯战场的中国战场,亚太、欧洲和非洲战场三个大战场的平民伤亡加起来已远远超过战斗人员的伤亡数据。
(二)国际战争对人类赖以生活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破坏
人权即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它不仅包括人类作为一个生命体得以存在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还包括社会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条件。
战争是非理性的,是狂热的,就像是一个恶魔,战争发动者有时候不是控制着战争,而是被战争的狂热逐渐的吞噬着心智。在军事目的下,人们的生命尚且如蝼蚁,我们和平年代建设的文明就更没有保障了,枪弹下尽是被这份狂热摧毁的文明世界。
我们可以接受历史的悲剧,也可以原谅侵略者的过错,但是我们已经不能再容忍战争对这些物质与精神文明的践踏,更不会再听任战争的肆意横行,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规制战争以保护国际人权。
二、 国际人权问题及国际战争下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与传统意义上的人权不同,国家法上的人权有其特有的内涵和外延。它是指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或者是人的集合体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问题也基本上分为微观和宏观的人权问题,它主要是按照人权问题存在的国际范围的大小,分为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问题。相比较而言,国际人权保障面临着更多更深刻的问题,同时也拥有更多可依赖的条件和力量。国际人权涉及的主体众多,除包括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外,还包括受国际人权公约专门保护的特殊群体和个体,或由个人组成的具有某方面的共同利益的集合体。同时,由于国际人权保护所在的环境,其主要内容也更加的复杂:不仅包括传统的发对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种族主义、恐怖主义和奴隶制等问题,还包括了新的侵略、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奴隶贩卖、恐怖暗杀等犯罪和不法行为。由此可见,国际人权问题深刻且复杂。
这些都是我们今天面临和定义的人权问题,但是,一战以前人权问题还只是国内管辖的国家范围内一国问题,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出现了一系列的严重侵犯和剥夺基本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才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战后一系列人权条约的签订让人权问题开始拿到了国际的桌面上。更大范围、更大影响力和破坏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让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暴露出来的人权问题更加明显,也在全世界人民心目中留下了更深刻的印象。战后,全世界人民渴望加强国家合作、制定国际条约来限制破坏人权行径、保护人权的呼声更加的热烈。
细想来,是两次世界大战把人权由国内领域引入到了国际领域,人权保障由国家主导走向国际合作。同时,也是战争让人权保障问题更加深刻的暴露在人们面前。两次世界性的战争中,人权遭到了人类历史以来最大规模、最严重的破坏,人权保障也最急迫的被提到了国际合作共同保障的道路上来。
正因为战争对人权带来的如此大的破坏性,所以如何保护人权尤其是国际战争下保护人权才显得如此重要和紧迫。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机器的成立应当是人们按照共同的契约牺牲每个人的部分权力来组建的,人们甘愿牺牲部分权力交给国家管理,其根本是为了国家机器的运行可以帮助他们得到更多的利益。国家的根本目的应当是维护组成他们的每个人的利益,充分保护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也是现在流行的“人权高于主权论”的一个基本论点。即便是“主权高于人权论”也是主张主权是人权的前提,主权的维护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主权条件下每一个公民的人权,国家整体的主权是每一个公民人权的集合体而非公民的人权的对立面。我们尚不论究竟是“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从两者的基本论点中我们都无法否认主权与人权相较下人权的重要性和根本性。即使是在战争这一非常规状态下,人权保障仍然刻不容缓,也只有充分保障了战争下的人权,战争才能洗去它的部分罪恶。
三、 战争条件下如何有效保障人权
战争年代不同于和平年代,战争下保障人权需要注意的问题自然也有所区别于和平年代的人权保障。相较于以往,战争下人权保障需要更多的考虑到战争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同时战争引起的难民问题、战争俘虏问题、战争对气候环境的污染破坏问题等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生化武器等对人们造成的心理恐惧和给受害者带来的切实的心理阴影也成为了战争带来的新的问题,屠杀、奸淫、虐待侮辱等战争劣行给原本破败不堪的社会带来了更多的绝望。针对这些战争人权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点采取措施:
(一)完善国际人权法
特别加强对战时人道主义保护公约的制定 根据目前的国际人权立法情况来看,已经制定的国际人权法分为普遍性的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性的国际人权公约。
普遍性的人权公约主要是指:《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
除此以外的普遍性人权公约是人们通常所称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即是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中针对具体的人权问题,如奴隶制、种族问题、妇女儿童权利、难民权利等问题制定了细则性的具体国际公约。
战时人道主义保护公约主要是针对战争时期的人权问题制定的,两次世界大战让战争人权问题暴露无遗,同时国际社会也在战争期间积极制定了部分有关战时人道主义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就组成了现在的战争人道主义的保护规则。其中主要是伤病员待遇问题、战俘处理问题、平民及受难者保护问题,还有部分是对如海战、空战等的无节制性和破坏性而制定的对这些战争提出的限制性条款,旨在防止其对正常社会和自然环境秩序等的破坏。
(二)对战争进行做必要的人道主义限制
战争的破坏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武器的破坏力,热兵器时代的战场较之冷兵器时代惨烈数倍。因此,对于战争的人道主义限制首先体现在对作战工具即武器装备的限制。
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开始确立了一项主要的人道主义原则:战争中适用的作战工具和作战方法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这项原则的确立虽然在当时并没有给出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和规范,但是为国际人道主义者提供了一个努力的方向。例如二战以后,各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达成协议,开始削减核武器的数量和提高核武器的安全性。直到今天,通过各个国家的努力国际社会的核阴影已经逐步淡去。此外,常规武器和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的使用也得到了有效的限制。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主义国家,为寻求军事力量的绝对优势和威慑力,更是对许多国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表示了不满。美国提出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概念基本上可以涵盖了这些高伤害,高破坏力和极度残酷性的战争武器。
非人道的作战方法同样应当受到限制,对于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作战方法如:引起地震、海啸,破坏生态平衡等提出了非难,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更是将这些行为犯罪化,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了对以上这些行为的国际关注度和约束力。
(三) 加强对战争受难者的人道主义保护
战争受难者,包括战时的伤病者、遇难者、战俘和平民。他们是战争下缺乏人权保障和人权牺牲者,战争破坏了原本和平安宁的生活,摧毁了他们辛勤劳动换来的生存家园,更主要的是在战时的环境下,他们基本丧失了自救的能力,他们的人权基本都是在战争者的手中。所以,人权保护特别应当注意对战争环境下受难者的援助,通过规范战争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受难者的人权得到保障。人道主义理念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国际人权保障事业也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日见成效,虽然各国国家的人权事业因为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而选择不同的道路,但在相互交流和求同存异的努力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人权保障事业中去。以我国为例,2004年,我们庄严的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此后,国家的人权事业在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开花结果,如今,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保护和发展之路,切实的保障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国际人权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