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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惩罚与改造定位的厘清

2015-11-04 10: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惩罚功能在监狱发展史上一直存在,而改造功能则直到19世纪最早在西方提出。但也就从那时开始,关于监狱更应当注重惩罚还是改造的争论便无穷无尽。但这些争论基本都之相互独立解释惩罚与改造,而后再通过价值判断评析二者之间孰轻孰重。但事实上,惩罚与改造二者的功能并不对立、不存在矛盾,二者逻辑上的终点是一致的。

  论文关键词 监狱 惩罚 改造

  “惩罚”与“改造”二词是整个监狱学语境下使用最为广泛、频率最高的两个词汇,并且被广泛认二者是我国监狱的两大职能。但事实上,随着教育刑概念的普及以及不断深入,我们可以发现其实惩罚与改造二词并非是处于同一平面。一般认为,改造是监狱的首要主旨,而惩罚是为改造服务的,惩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改造。在我国刑事司法执法理念中,惩罚与改造的关系一般认为是:惩罚罪犯是手段,改造罪犯是目的。虽然我国颁布的《监狱法》中第一条就有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文是以法律法条的形式肯定了惩罚与改造罪犯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二者的执行是相互无冲突且平行的。但笔者以为,这一提法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论证,此处不再赘述。
  一、监狱学范畴下的改造与惩罚概念的对比
  (一)改造的概念
  一般理论认为,改造罪犯,是监禁刑的核心,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改造单从字义上来看,改,更也;造,就也。将二者连起来便是“废除旧的,建立新的”之意。而关于罪犯改造的具体含义,有人认为改造是“行刑机关转化罪犯思想,矫正罪犯恶习的活动,‘改造’一次内涵两个层次:一指被改造者接受外部强制力量的压力和规范要求,接受劳动和教育,重新社会化;二指被改造者内心自省,产生自我改造意识,自觉接受行刑机关的劳动、教育和管理,积极主动地劳动、学习,自我改造。” 有人认为改造是一种拯救,即拯救犯罪人,并使其能够回归到正确的生活方式中。但一般拯救的概念更多来自于宗教,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救赎。这也是一种人道主义观念,通过消除痛苦与苦难来促进人类的发展。 还有人认为,改造是一种治疗。这种观点将改造作为一种“个别化治疗”,而将监狱视作一个与用治疗疾病相类似的方法转别或者改变犯罪人的地点。这个过程就是按照事先开好“药方”(个体改造方案),让罪犯定期吃药、打针的治疗阶段。监狱提供改造手段,民警帮助指导罪犯坚定改造信心,解决如何改造的问题。罪犯则是在民警的指导下,接受刑罚惩罚,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各种改造活动,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不断向改造好的目标迈进。
  改造活动在从前是由监狱组织实施的,但随着罪犯本体论的受到更多人的认同,笔者以为,改造已经不应再是“行刑机关转化罪犯思想”,而应当是“行刑机关利用一定的手段帮助罪犯其转化思想”,这样就直接改变了改造罪犯过程中的本体问题。其次宗教在西方改造罪犯的过程中的作用是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的。无论是从配备的神职人员或者宗教设施亦或是活动等来看,我国并不具有将宗教的拯救的理念应用于改造的条件。而就治疗理论来看,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即是将罪犯从一个不守法的公民改造成一个守法公民,将导致其违法犯罪的因素改掉或者去除。将改造罪犯的过程对比着治疗的过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综上,笔者以为,改造是罪犯在由行刑机关保障的强制力的监督和帮助下,进行自我转化思想、改变恶习的积极自主的全面提升自身的活动。
  (二)惩罚的概念
  “惩罚”虽然只有短短二字,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几乎成了监狱的唯一功能。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性的发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提倡改造、教育等等,似乎惩罚在刑罚的功能中已经被人性的呼声所埋没。1994年《监狱法》的出台在我国又再次确立了惩罚在监狱学中的地位。无论是第一条的“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还是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但虽然惩罚已存在于刑事领域多年,但无论实在监狱法颁布前或者之后,在惩罚的确切概念与实质内容上,学者们的脚步却鲜有涉足,更多的谈到的则是惩罚的目的。惩从造字来说,原意是施行处罚,以达到禁戒或改变观念的目的;罚从造字上来说,本意为用刑治罪。将二者相结合,笔者以为惩罚的概念应当是按照一定的规定来对罪犯施刑以达处罚之目的。
  二、惩罚与改造的定位

  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这就注定了监狱的功能必须是以刑罚为标准来划分。而在以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中,监狱所承担的自由刑的执行任务就成为了刑罚的核心内容。因此就更有必要对惩罚与改造进行一定的定位。
  (一)改造是刑罚本质目标
  改造罪犯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正在进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是刑事司法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监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法》的这一规定直接为我们皆是了改造罪犯的根本目标,即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这里的根本目标应当指的是监狱将通过一系列对罪犯的工作以及活动最后为达到的最终的目的。而这一最终目的,显然是针对罪犯个人而言的。即从罪犯个人角度出发,监狱的任务是使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不再犯罪,成为守法公民。
  由于该条规定与监狱法中,该目的必须是以监狱为核心,因此此处的关于改造罪犯的目的描述较为狭隘,因理解成狭义的关于改造罪犯目的的解释。从广义上来说,改造一词并不仅仅体现在犯罪人在监狱内服刑这段时间之内。改造作为一个人来说,应当是贯穿人的整个人一生的浩大的工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改造自己就是“修身”的过程。一个进过监狱的人与普通人在改造上唯一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进过监狱的人是接受过监狱的改造的。因此改造对于一个人来说,原本并没有任何贬义。但由于其进入(过)监狱这一地点,使得也证明其自我改造不利,需要监狱来帮助其进行改造、矫正。罪犯无非就是一个做错事的社会人。用马克思的话说,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那改造的第一目的,可以说,就是使作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个人不再“斗争”。然而,这一目的显然仅仅是站在了统治者、社会的立场。当我们反观犯罪人个人时,改造的目的仅仅到这一步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人个人,改造的目的更应当是帮助其顺应社会主流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其在重获自由之日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融入社会,在社会中获得至少与普通人一样的一席之地。

  (二)惩罚是基本的手段
  通过上文对于惩罚概念的理解不难发现,惩罚是刑罚出现的最初的最原始的目的。在报复刑盛行的年代,报复的目的,正是为了一种自然法则中的惩罚行为人。但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至李斯特的教育刑理论的提出,伴随的是人们对于刑罚的目的的反思。也就在这种反思中,渐渐的教育与改造成为了监狱行刑的主流,以至于在个别西方国家所建的监狱远传统理念中的监狱来的环境优雅。也正是这种有些本末倒置的做法,让人们又不得不再次考虑一味地强调改造与教育是否会使监狱的基本功能——惩罚缺失。
  监狱作为行刑机关,必须是以执行刑罚为最基本的任务,并且刑罚一定具有惩罚性,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如果忽略惩罚性或者太过偏重教育、改造,都会使得刑罚的最基本的功能得不到实现。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必然具有严厉的惩罚性。从刑罚的本质来看,刑罚刑罚是对公民之重要拥有的剥夺或者说损害。 刑罚的惩罚性往往体现在对于人们所有的一些较为珍贵或是重要的东西例如生命、财产或是自由等。而监狱在执行时,执行这一刑罚本身,即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也是惩罚性的体现,而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所要施加的惩罚性因素,则需要慎重。
  其实从本质上来说,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改造是劳动改造。该劳动如同监禁行为一样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即使被强迫劳动的。但事实上,强迫他人做某事亦可以作为一种惩罚。因此在监狱行刑过程中,除了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是惩罚以外,劳动等在狱内被强迫所为的一切皆可以作为一种惩罚,从而贯穿监狱行刑的始终。然而上文已经论证了,监狱行刑的根本目标是改造,通过这种惩罚所最终要达到的,便是成功改造犯罪人,使其成为守法的公民,也就是说,惩罚是实现成功改造的基本手段。
  三、惩罚与改造的关系之厘清
  在我国监狱学范畴下的改造,主要强调消除罪犯的犯罪思想,扭转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使其树立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观念,养成良好的为人处世态度与习惯。 而监狱中惩罚的核心要义,则是监禁刑本身,即对自由的剥夺。因此,在监狱学的范畴下,惩罚体现在对自由的剥夺,改造则是在犯罪人自由被剥夺期间所从事的一些能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一切措施。这也就回到了上文所说的,惩罚是实现成功改造的基本手段,然而这些手段亦是改造的措施,因此二者在这一点上是重合的。监狱行刑过程中组织犯罪人无论是教育还是劳动亦或是管教,皆是具有惩罚性的改造活动。
  虽然惩罚与改造二者的直接动机,惩罚更偏向于统治阶级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最后的最严厉的强制手段,立足点通常为报复;而改造则是更偏重于对于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偏重于一种对于人的错误行为的一种治疗或是矫治。但二者的指向,却同是对于犯罪的预防,即打消特定罪犯或潜在的罪犯的犯罪的念头。但同是不能否认,上文也稍作了论述,关于惩罚与改造的实现的行为方式,看似不同,实质上是统一的。一名罪犯再被收押入监后,监狱必须无论是出于管理的考虑亦或是其他,都会对犯罪人在监狱内作出各种不同的限制。虽然有人会认为这些行为是监禁派生出的行为,是刑罚惩罚性的延伸,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事实上,这种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不是监狱特有的一种管理,在无论是学校、企业,都必须遵守各式各样的规定,这些是能够保障自身其他合法权利的最基本的方式。因此在监狱中的教育行为、生产行为等是对罪犯的其他权利的剥夺。相反地,只有在剥夺其合适的相应的权利之后,才能够使其得到更好的改造效果,而不至于将改造抽象化、虚无化。实实在在的剥夺,是惩罚,也是改造。因此在监狱中的改造目的实现途径的实态化,便是监狱中具有惩罚性改造活动,二者并无孰轻孰重之分,二者的关系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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