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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律评价的机制、逻辑和矛盾

2015-10-09 09: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法律的运动过程是将主观形成的规范转变为社会主体的社会认识活动的过程,而法律评价则是社会主体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法律现象的价值与审美进行判断与评估。本文通过结合法律评价的含义就法律评价的机制、法律评价的逻辑、法律评价的矛盾进行分析与研究,剖析法律评价在社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论文关键词 法律评价 逻辑结构 矛盾
  一、前言

  法律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法律现象及其价值与审美进行判断与评估的一种社会认识活动。通过法律评价这一社会活动,能有效地提高并改善我国立法质量,促进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能对不良执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与防范,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评价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中还没有引起重视,对法律评价的性质、功能及分类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一现状严重影响着我国对法律评价问题的深入研究。
  二、法律评价含义

  法律评价是一种实践活动,而且这一活动是社会主体与评价对象之间的一种互动,社会主体、评价对象及评价标准等因素与法律评价之间有很大的关联。法律评价具有多层含义,从广义上来说,法律评价指的是评价法律法规与司法活动。而狭义上的法律评价是以诉讼过程为主的司法活动,是适用于法律的评价活动。狭义上的法律评价中包括评价主体与客体,评价主体主要是指社会主体,而评价客体指的是法律法规与法律活动等法律现实,一般来说,广义上的法律评价是指国家权威评价活动与民众评价活动。然而的评价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偶然性,民众领袖可能会误导民众进行公平公正评价。
  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与人们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进行法律评价,而人民检察院则是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实现法律评价,法院的判决是最国家权威性法律评价。平时所说的法律评价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行使其职权而开展法律评价,属于狭义层面的法律评价。监督检察与审判评价活动是法律评价中的评价客体主要包括审判评价活动及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活动,法律规范是其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对法律评价活动的开展有重要的影响,法律评价方法包括对监督检察院与审判过程中的事实证据、审判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掌握。

  三、法律评价机制

  法律评价是国家权威评价活动中的典型评价方式,本文以司法活动中的刑事诉讼为例子,详细讲解法律评价的主要机制。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遵循一定的刑事程序,刑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等多个阶段。
  (一)立案阶段
  立案阶段是形式程序中的第一步,立案阶段是确立法律评价对象的主要阶段。法律评价的评价对象与其评价客体存在很大的异同之处,评价对象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事实。在法律评价中,司法机关是其主体,而犯罪事实是其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三者之间的关系被确立后,预示着以刑事诉讼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评价已经开始。
  (二)侦查阶段
  在法律评价过程中,侦查阶段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审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及获取犯罪事实相关信息的重要过程(即法律评价主体揭示法律评价客体属性及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阶段),侦查阶段为后期的法律评价活动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起诉阶段
  起诉阶段是从法律认知转向法律评价的过程,由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认知主体)负责将犯罪事实的相关资料提交到法院(评价主体)。在整个法律评价中,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决定是否将犯罪事实相关材料上交法院,以及法院或检察院对是否接收这些材料也属于法律评价的范畴,此时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这些认知主体已经转变为评价主体。
  (四)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法律评价活动中的重要阶段,从某种程度来说,司法也就是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作为庭审判主体,是国家权威机构在法律评价活动中的重要体现。审判阶段的目的在于理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将犯罪事实理清后,根据其犯罪事实而选择合适的法律规范作为标准,对其犯罪事实进行评价与审判。权威评价活动中包括评价标准的选择,还包括整合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之间的法律价值关系信息以形成价值观这两个环节。
  (五)执行阶段
  在法律评价过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执行阶段是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最为关键的阶段。就评价活动来说,执行阶段是实践阶段,是将法律评价观念转向实践而产生实际效果的重要阶段。如果执行阶段没有顺利进行的话,前面的立案、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四个阶段都会成为空谈。就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现状来看,执行阶段是法律评价活动中比较薄弱的环节,也是最后一个环节。



  四、法律评价的逻辑

  法律评价活动中法律法规及诉讼活动作为平价活动中重要研究对象,而法律逻辑是这两个研究对象的逻辑演绎。法律评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反思的重要途径,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反思内容以思想为主,主要表现为对法律法规及目标的实现进行反思。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反思更深层次地表现为对表达法律评价的法律逻辑进行反思。
  法律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群众权益、价值,以不断满足群众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从而促进人类全面发展。这一过程是将法律的理性、法律的规则及法律的社会功能转化为可以实现人们利益诉求的重要过程,是促进法律条文转化为社会意义,法律评价转化为法治逻辑、法律评价转化为法律实现的重要过程。
  (一)法律规范逻辑演绎的主要方式是法律逻辑
  法律规范逻辑演绎的主要方式是法律逻辑,法律逻辑贯穿于整个法律评价活动过程中。法律逻辑主要表现在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及法社会学派这三大法学流派的思想主张中。自然法学派注重理性,主要主张人的理性在实现自身利益中的重要性,自然法学派主要是实现“法律→理性向法律→利益”之间的转化,分析法学派则注重规则,认为法律就是规则,规则主要是通过命令以调整利益,对不服从者给予相应的惩罚,通过规则以明确法律责任并实施法律制裁,分析法学派重点在于实现“法律→规则向法律→利益”之间的转化。法社会学派比较注重法的社会实现,对法在社会中的运行情况、法的实际作用及法的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监测与考察,法社会学派主要是实现“法律→实现向法律→利益”之间的转化。从这三种法学流派各自的转化关系中可以知道“法律→利益”是法律评价过从中的主要逻辑结构,主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及利益关系,从而明确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人们认同并接受法律评价及其结论,因此,法律评价是法治社会自我评价的自觉形式。
  (二)法律逻辑与法治逻辑的不等性
  法律逻辑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逻辑,法律逻辑并不等同于法治逻辑。法治社会的实现首先应该从法制社会过渡,法制是社会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在法制社会中,法律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工具,法制社会中的法律逻辑主要体现在法制度方面,然而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以至于法律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服从,这样的社会并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强调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重点在于以法律牵制政府的权利,而不是由政府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地位不宜动摇,法律规定国家分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在法治社会中,当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共同出现时,应将公民的权利放在首位。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处于极高的位置,除了要求公民依法办事外,更重要的是规范并制约政治权力。法治社会中的法治逻辑除了强调法律逻辑外,更注重法治精神,即整个社会普遍认同法律的地位,并自觉遵守法律。法治逻辑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重要的影响,既要求表达法律逻辑的法律评价得以实现,还要求表达法治逻辑的法律评价具备自觉性,且通过法律评价活动以反思如何保障人民的权利与利益。法制社会中的法律逻辑结构主要以“法律→利益”为主,而法治社会中的“主体→法律→利益”是其主要逻辑结构。法律逻辑主要表达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对人民利益的保障作用,法治逻辑重点在于法律规范人民利益的保障作用及实现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有效运作。法治逻辑的起点为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的运行与实现则是法治逻辑,法治逻辑是法律逻辑的本质。与此同时,将法治逻辑作为法律评价的起点。
  五、法律评价中的矛盾

  法律评价是具有权威性的评价活动,通过分析并研究国家权威性评价活动中存在的基本矛盾,从而揭示法律评价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法律评价活动具有一定的自觉性,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威机构能自觉地以民众利益为主,主动站在民众利益的立场上进行评价活动,还能有效地调节机构中各成员的评价活动,从而形成统一的评价意见。国家权威机构本应站在全体民众利益的立场上开展评价活动,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就是国家权威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矛盾。
  国家权威机构是由各级官员组成的,但是作为官员的人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主要表现为官员行使权威机构中的具体职权,官员的行为是以社会主体的利益为前提的,然而具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有具体的利益需求,这是权威结构中官员的两重性。官员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会出现公私不分,滥用职权。“公”主要表现在官员所行使的权利主要是以满足社会主体的利益需求为主,“私”表现在官员在行使职权时若违背了相关的运行规则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体的利益需求。
  六、结语

  法律评价活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有利于法律的改革与完善,从而提高我国的立法技术水平,还有助于改善执法,对执法进行监督,从而保障行政执法及司法的公正性。法律评价是衡量我国执法水平的重要参考材料与指标,通过对法律评价的机制、逻辑和矛盾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提高我国法律执法的有效性,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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