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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在《公约》框架内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2015-09-28 08: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指出我国海洋权益正面临严重威胁,然后重点提出我国应该积极利用《公约》法律体系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具体的说,首先我国应当以《公约》为参照,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解决划界领土争议;其次,我国需要尝试利用国际仲裁积极有效维护海洋权益。最后,我国还应谋求参与制定国际海洋法规则,促进海洋法创新发展。
  论文关键词 海洋法 海洋权益 海洋法公约

  海权即海洋权益,是指主权国家按照相关法律在各海域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力和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在海洋各海域应该享受的利益。也就是说,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近年来,国际海洋格局和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要解决当前在海洋权益遭受重大挑战,一方面,我国需要不断完善严重滞后的海洋法和加强自身海洋军事实力,以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以及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具备通过海洋走向世界的桥梁意识,利用《公约》法律体系框架积极有效的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具体来说,我国应该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一、以《公约》为参照,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解决划界领土争议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南海地区涉及的争端方最多,矛盾最复杂。我国在这一地区之所以和邻国纷争不断,最主要原因是我国主张对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而这种历史性权利形成于以《公约》为代表的海洋法出现之前,所以没有体现在《公约》中的沿海国权利体系中。作为权宜之计,《公约》对这种历史性权利模糊化处理。另一方面,周边国家纷纷利用《公约》中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相继对南海地区提出各种诉求。可见,《公约》这种既不否认我国在该海域的权益,但又从理论上支持其他邻国权益主张的做法,必然会导致我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紧张,冲突激烈。
  我国要推进划界争议的解决,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解决争议应以政治谈判为主。事实上,对于南海问题,我国一直以来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并不是要将南海变成自己的内海或领海,也不完全排斥其他国家在此地区的既得利益。而且从南海地区的海域特征来看,如果缺乏周边国家的合作与支持,我国只是在形式上占有那些孤立的岛屿,其经济价值也会大大下降,充分利用海洋资源更无从谈起。因此,哪怕当前南海争端多么激烈,从长远的海洋权益考虑,我国必须以更加创新和灵活的方式与周边国家进行协商谈判,解决划界争议。一旦划界谈判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续的共同开发才会成为可能,之前我国同东盟各国达成的多边协议才不会成为一纸空谈。二是划界谈判应以《公约》为参照,有针对性和注重事实。《公约》将全球海洋划分为不同区域,实行不同法律制度,是名副其实的海洋宪章,也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及地区处理复杂海洋问题的法律依据,因此理应成为我国和周边国家协商划界问题的基本参照。但是,由于在同一海域内我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亲密程度和问题的复杂性是各有不同的,因此我国应该具体国家具体分析,与这些国家分别协商,签订协议,将争议逐一化解。任何试图签订多边协定的做法只会让我国在划界争端中更加被动,把我国推向腹背受敌的地位。此外,由于不同邻国与我国所主张的海域的重叠状况和引起争议的程度是不同的,在与邻国进行划界谈判之前.我国必须清楚与这些邻国分别在哪些区域的领土主张存在重叠?两国间的主张有哪些相同和差异?这种差异涉及的区域有多大?消除差异的现实基础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未来在哪些方面能够有具体突破?只有充分研究这些具体事实,我国在协商谈判时提出的适用规则才更有前瞻性和实践性。
  二、尝试利用国际仲裁积极有效维护海洋权益

  《公约》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国际社会解决争端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体系。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主要可以选择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或仲裁法庭上解决争端。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可以处理争端当事国所提交的所有国际法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依据《公约》成立的专门性国际司法机构,它是在总结海洋法争端解决的历史经验上形成的。
  对于《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一旦被动的卷入其中,往往无法利用国际法的游戏规则从容应对,反而使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屡屡制造国际舆论,指责我国游离于国际法体系。从去年菲律宾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的事件不难看出,虽然菲国最终未能获得任何实际利益,但在国际社会越来越提倡法治化的今天,至少菲国塑造了尊重《公约》的权威,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体系的国家形象。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来看,在涉及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重大问题上,没有国家愿意主动将自己束缚在某种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中,因此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的受案率一直很低。而且,强制性判决往往使胜诉与败诉国间的矛盾更加激化,双方的合作机会更加渺茫。而我国与其他国家解决海洋争端,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压制对方,而是更好的与其合作,保护海洋生态资源,共同可持续的开发和利用海洋。因此,针对目前在处理国际海洋争端面临的困境,我国应该积极探索参与国际仲裁调解制度。
  对于国际仲裁,我国首先需要在理论上接受它。国际仲裁作为一种和平手段,强调既遵守国际法又尊重所有当事国的意愿,体现了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灵活性。当事国愿意接受国际仲裁的调解,也意味着愿意服从国际仲裁的裁判。因此,裁判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事国间的矛盾争端,稳定了当事国间的外交关系,也有利于争端地区今后的和平发展。其次,在研究国际仲裁制度的过程中,我国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海洋维权的法理基础。同时,我国也应及时跟进当前涉及国际海洋法的具体案例,关注案例的操作方式、发展进程和审判结果,在必要时也可提起仲裁与相关国家解决争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仲裁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实际中会受到政治经济利益及仲裁人员的主观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国际仲裁的自由裁量权还缺乏有效制约,因此,我国在选用国际仲裁时要非常慎重,必须提前做好各种应对预案,适时调整。此外,在采用国际仲裁解决国际海洋争端过程中,我国要不断充实国际法法律基础,逐步构建和创新国际法理论,为《公约》的发展和完善做出积极贡献,更加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三、谋求参与制定国际海洋法规则,促进海洋法创新发展

  《公约》作为现代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权威性文件,一方面打破了传统海洋法长期有利于少数大国的局面,对于世界各国在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全球海洋治理中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公约》框架固有的局限,对于诸多核心与关键问题措辞繁琐而模糊,也使其法律效用没有充分发挥,权威性和主导地位没有充分体现,因此,以《公约》为基石的国际海洋机制和法律法规正亟待发展和完善。正是在这样的局势中,我国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应当进一步深入与《公约》的关系,积极参与《公约》所设机构的工作,不仅要充分利用《公约》规则维护中国在东海南海等地区的海洋权益与安全,解决眼前最急迫的海洋争端,更应该时刻关注海洋法的发展趋势、积极加入《公约》新规则和新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加强我国与各涉海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合作,充分参与海洋争端调解体系,与国际社会共同管理海洋活动,维护海上安全,保护海洋生态,深度利用海洋资源,为我国谋求更加长远和持久的海洋权益,使我国早日实现海洋强国的战略。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曾长期被排除在国际法体系之外,在旧的国际秩序中遭受许多不平等待遇,更谈不上什么维护海洋权益。自改革开放以来,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一直在努力融入国际社会,推动国际法的不断改革,参与构建国际法律框架的进程。今后,国际社会将越来越依法管理海洋活动, 我国也应当以维护海洋权益为立足,放眼世界,在世界海洋法的发展和酝酿中强化中国声音,倡导和维护国际海洋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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