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一部分网民通过互联网发泄不满或是引人关注,亦或是谋取利益,利用网络谣言造谣生事,影响十分恶劣。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谣言的概念,相关网络谣言事件,对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阐述我国在网络谣言方面对青少年保护的欠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 网络谣言 言论自由 青少年 立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带给我们生活巨大的冲击。在当今世界,互联网凭借其即时性、便捷性、全球性等特点,成为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媒介。在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网络谣言对青少年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青少年处于一个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迈向成熟的阶段,一部分网民利用互联网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或者攻击名人博取关注甚至造谣一些社会大事件,这些都容易对青少年(即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一、 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在探讨网络谣言之前,我们应先理解谣言的内涵。我们一般认为谣言就是那些不切实际、捏造的消息,将其简单的定义为“不实之事”,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通常所接触的这些谣言最终被证实为虚假或是捏造的。但是我们却忽视了谣言所传达信息中所包含的真实性成份和谣言最后核实的结果,因为谣言在最终的结果上亦可真亦可假。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 因此,将谣言概括为“未经证实之事”相对而言更加合理。
与谣言产生的传统方式相比,在现代社会,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qq、bbs、微博等一系列社交工具的广泛应用,网民异常活跃的表现,近代社会思潮所倡导的言论自由,在促进人际交往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也成为了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就是指“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二)关于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辨析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力。”运用他的观点,言论自由理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果言论自由被滥用,那么行为人就可以为了自己的不当利益而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人人都有这一权利,社会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因此,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 “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而网络谣言正是突破了这种自由,因而,行为人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该承担责任。
(三)网络谣言的特征
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并不相同,这些差异不仅表现在传播媒介上,也同样表现在其概念、特征、危害性等方面。深入了解网络谣言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首先要对网络谣言进行“剖析式”分析。
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网络谣言的发展有所差别,但其本质相同。(1)网络谣言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网络几乎遍及全国,随着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网络谣言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当涉及某一社会问题的网络谣言进入公共领域,势必会引起广泛的猜疑或是恐惧,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2)所涉及主题的重要性。制造网络谣言者往往为了吸引关注,所造谣的事件带有一定的影响性、煽动性。(3)隐蔽性。制造网络谣言者通常采用匿名发布,带有一定的隐蔽性。(4)年轻化。制造网络谣言的主体越来越趋于年轻的群体。年轻人甚至有些青少年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其好奇心理,故意制造网络谣言,引起事端。(5)传播渠道的多样化。新的应用穷处不穷,每一项进步都促使网络谣言传播途径的多样化。
二、网络谣言的事件及对青少年的危害性
近年来,网络谣言的事件越来越多,其内容、性质、影响也演变的愈加复杂。本文根据网络谣言危害的对象,将网络谣言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危害国家型。例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的谣言。二是危害社会型。2010 年 2 月山西某大学生上网发布 “西有地震” 的消息,同时其室友通过网络大肆跟帖为其制造舆情恐慌,结果忽悠了半个山西省的人民 “等地震” 5 个多小时。三、危害个人型。有些网络谣言没有事实根据,凭空捏造事实,通常是为了诋毁他人的名誉。例如:“女处长牛郎门”等一系列的造遥事件。
这些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国家的公信力下降,污染了网络环境。但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青少年这一社会群体,网络谣言对他们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网络谣言对其影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缺乏判断型。初中生、高中生由于对网络谣言的辨识度不高,很容易轻信网络谣言,特别是有些网络谣言抹黑名人明星,这些对他们的价值观产生巨大的冲击。例如,网上曾谣传诋毁雷锋同志形象的谣言就与社会所一直倡导的向雷锋学习的观念相冲突。二是寻求刺激型。大学生处于叛逆期,好奇心的驱使下使它们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在近几年的网络谣言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网络谣言的主体是大学生。例如:山西某大学生上网发布 “西有地震” 的消息。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价值观冲突和异化弱化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这种急性自我表现欲的带动下,引发的社会危害如果不严格妥善处理,势必会导致其他大学生的恶性效仿。
三、我国网络谣言立法现状及缺陷
在我国,网络谣言的急速蔓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法律、法规关于管理互联网的相关规定。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管理规定,也适用于治理网络谣言。二是法律、法规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治理网络谣言其主要作用。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明确了网络谣言可能涉及的罪名,明确了网络属于公共场所这一争议话题。这些法律法规对打击网络谣言起到了积极作用。
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谣言事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是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有些法律规定在面对日益多样化的网络谣言事件时,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过轻,与网络谣言的事实危害不相称。二是网络谣言的种类多样化,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不能完全涵盖这些类型。三是对青少年这一群体没有做特别规定。由于青少年逐渐成为网络谣言的主体,立法并未对其有所规定,而是包括在一般的犯罪主体之中,对于越来越多青少年网络谣言事件未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教育和保护作用。四是完善网络谣言在青少年方面的保护措施、我国在完善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上,首先应从立法上加强法律建设,谣言止于智者,但在法治社会,更应止于法律。其次,社会各方力量应对网民的上网行为进行监督,倡导文明上网,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正确引导青少年的人生价值观的建立,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一)、加强刑法中某些罪名的惩罚力度
网络谣言的危害已经从一开始的小范围的攻击扩散到全国的范围,网络谣言不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更有甚者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加强某些刑罚的惩罚力度可以更好的与网络谣言在现下社会的危害性相适应。
1.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应体现保护青少年主体的意图,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若受害者是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从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认罪。
2.增设附加刑:网络谣言是造谣者不正当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产物,故建议在涉及网络谣言罪的法定刑中,均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二)对于大学生作为网络谣言的主体,学校可以予以适当处罚
由于大学生群体过于庞大,为了更有效的采取措施,各所大学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学生制造网络谣言的情况,若造成的危害未触及法律,各大高校可以根据教育规章予以相应处分,但学校应当查清事实,并通过正当的程序作出处罚。
(三)完善网络心理健康教,培育大学生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
大学生散布网络谣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好奇心强;(2)发泄不满情绪;(3)压力过大;(4)畸形的自我表现欲。这些现象都反映了大学生的心理问题。然而当前高校还未普遍意识到这一现象,因此,要防范大学生网络谣言等不良网络行为的发生加强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是各高校教育面临的一个艰巨任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正确引导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通过开设网络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讲座,设置心理咨询室,举办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大学生心理训练, 打造大学生心理健康网络教育平台,让学生互动交流。
(四)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进入初、高中就网络谣言的问题开展相关讲座
由于初、高中生对于网络谣言的判断能力不足,很难就某一问题辨别真假,因此网络谣言很容易欺骗到他们并在无形中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社会各方力量应采取积极措施,如开办讲座等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监督,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