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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毕业论文

2023-12-09 12:20: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毕业论文

大学毕业生是社会人力资源中最宝贵的一部分,其就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激烈的职场竞争所形成的就业难已成为大学毕业生的共识。如何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成为胜手呢?首先要破除旧的就业观念,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就业观念。只有这样,才能高瞻远瞩、运筹帷幄,在求职竞争中成为强者。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大学生怎样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一、从“精英”向“大众”的转变  随着90年代中后期全国高校扩招规模的逐年加大,全国高等教育入学率居于高位,2005年高等教育入学总人数超过2300万人,毛入学率达到21%以上,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推进,大学生就业模式必然由精英教育阶段所形成的毕业生就业模式向大众化教育阶段所形成的毕业生就业模式转变。  在精英教育阶段,由于高等教育是稀缺资源,受教育者的地位必然增高,被称为“天之骄子”,就业实行“统包统分”的就业模式。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上大学不再需要“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大学生也不再被称为“天之骄子”,大学生就是普通老百姓,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同老百姓找工作一样,“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是当前就业的主要形式。社会中的各行各业都需要大学生,既有大学生毕业去当工人,也有大学生毕业去做个体经营,只要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来为社会创造价值,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就是现在社会所倡导的。劳动者的素质普遍提高了,社会才能更好地发展。  二、从“城市”向“基层”的转变  当前,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一些县市是能提供比城市好的多的工作和待遇,但很多大学生还是不愿意去,认为委屈了自己。实际上,基层的天地广阔,蕴藏着无数的机会,大学生完全可以把到基层就业视为创业的起步、成材的开始,通过了界国情民意,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大学生应该将就业的姿态放低,将人生的目标抬高,在城市就业已趋于饱和的情况下,选择到基层就业是理性的、现实的。从2004年开始,我们学校相继开展了服务西部、农村资教、选拔选调生等工作,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既拓宽了就业渠道,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且对毕业生就业观也是一种引导和教育。在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资教行动中,涌现了许多优秀的毕业生,得到了社会、单位的一致好评,我校也涌现了像梁华山、吴天亮等一批优秀的到基层服务的毕业生,他们在基层中展现了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为自己、为母校争的了荣誉!  三、从“公有”单位向“非公有”单位转变  在传统的职业观念影响下,人们都希望能够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企业谋职、发展,而不愿意到集体企业或民营企业求职发展。但是,政府机关、科教文卫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三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如体制原因、产业结构原因、亏损等),吸纳大学毕业生的能力是有限的,很难大量接受大学毕业生就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个体企业单位大量增加,随之带来的是对人才的大量需求,以前大学生担心民营企业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个人没有发展前途;怀疑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福利待遇没保障;还害怕民营企业工作不稳定,办公环境差。而现在的民营企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发展非常迅速,人才市场薪资调查表明,民营企业的收入水平甚至已和三资企业不相上下,民企灵活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手段为人才创造了比在其他单位更好的个人发展空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民企工作也不用担心四金交纳等个人保障问题。  四、从“专业对口”向“通用人才”的转变  很多大学生就业时特别强调要专业对口,认为大学花费了几年时间所学的杂混业是自己生存之本,如果离开了自己所学的专业而选择其他行业,那就白白浪费了大学的时间,专业情节依然影响着求职的心理,实际上大多数用人单位,招聘人才的标准是:注重应聘者的个人能力和综合素质,至于专业是否完全对口,并不过分计较,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在校期间所学专业知识与现实需要难以吻合,求职过程中如果过分强调专业对口则难以找到合适的职业,一个具有开拓精神的毕业生,应看重行业的发展前景,并及时调整自己的择业方向,勇于进入与自己相近或相关的职业。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体制转轨时期,随着结构的调整,必然也会使某些行业迅速发展,如第三产业的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社会服务等,就业人数将会明显增加。由于我们的教育结构不能适应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必然会使某些专业的毕业生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大学教育不仅仅是学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大学生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会比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更快更好地融入与适应。  五、从“打工”向“创业”的转变  打工是一种被动的就业行为,而自主创业是给自己“打工”,是一种主动的就业行为。新一代大学生精力旺盛,有着强烈的挑战自我,实现自我的激情,并且无负担,没有太多牵挂,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专业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强,善于接受新知识。  从现阶段的就业形势看,国家宏观政策激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广大毕业生的自主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创业——这包含机遇与挑战的字眼,已经成为无数大学生心中的梦想。中国也已经诞生了一大批大学生创业者,而且其中不乏许多非常成功的典范。

早也的孩子。。。。这东西依着教材画瓢,他说什么你就写什么。。。。实在不行编几个案例进去。。。。。

陈铭龙《探究大学生就业瓶颈及应对策略》郎咸平《中国为什么这么困难》

认清就业形势,把握个人追求,结合社会需求。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知识水平,注重能力培养。敢于推销自己,成功就业扎实工作,勇于创新与时俱进。论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就业是一个敏感的社会性问题,是民生之本。大学生的就业牵涉大学生本人和千家万户的利益,牵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每个大学生都面临就业的现实,而且就业的形势又十分复杂。因此一个尖锐的问题就摆到我们面前,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首先要比较充分的了解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我们的择业和创业应该适应时代的需求。既要追求自己的职业理想,更要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充分了解和把握我们当前的就业形势是理想就业、奋发创业的重要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业在就业的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就业压力较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我国的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数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最近几年,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大学生的就业高峰与社会的就业高峰重叠,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开始凸显。就业的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依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作用。用人机制还不健全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计划安置,人才流动机制有待改善,另一方面劳动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三就业观念有待更新,当前就业问题上,许多人就业观念滞后,缺乏主要择业创业的积极性,且不从自身条件和实际出发,就业期望过高。通过对当今就业情况的了解,让我们感受到就业形势的严峻。本着良好的结合自身职业追求件与社会需求宗旨,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学习,做好职业规划。想想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虽然要求各种各样,但是最基本仍然是专业职业技能,可以说这是对每一个求职者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各种工作的最基本需要。试想一个人连自己领域的基本知识都一窍不通,那么还怎么去开展工作?因此,我们首要的任务仍然是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不能被所谓的“大学学习的很多东西以后基本用不到”所迷惑。现在我们所学的可能以后不能直接用到,但是大部分工作时的后续课程都需要现在的知识,想一想有多少我们熟悉的人,在走向社会进入工作以后后悔自己当初没有学好基础东西。小涛马上就大四的毕业了,课程已经都结束了,出去找工作了,开始他来到一家合资建筑公司,来应聘的人很多。他凭借自己非凡的口才,灵活的交际能力,经过层层筛选最终成为公司的一员。上司看他办事能力很强,半年之后,让他管理一项小工程。小涛欣喜万分,一切好像和预期的一样,工程顺利竣工。几天之后他接到通知去上司办公室,他以为这次会得到奖励。可结果出人意料,他被停职了,原因是施工工人偷工减料,而他自己因为专业知识不足,未能察觉。因此造成事故。思考之下不难发现,他失败就失败在忽略了基础专业知识的学习。毕竟那时工作的基本筹码,发展的前提。众所周知的,现在的用人单位除了看基本知识水平的同时,对综合能力的注意有很大倾向。也就是说他们不再单单看文凭,很多时候要考虑应聘人的行政办事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以及是否取得其他职业资格证书等等。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就不能单一的学习基本专业知识。要比较广泛的涉猎其他知识,例如,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努力拓展自己的见识和人际关系网。通过参加学生会和社团活动,培养一个良好的处理问题方式以及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为以后的就业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张某,毕业也一所很不错的学校。凭借优异的学习成绩被推荐到一家国营企业工作。在工作中他勤劳认干,每次工作都完成的很出色。因此深受老板赏识,2年后被升为部门经理。这无疑是个好的事情。谁知再新的职位工作一段时间感到力不从心,究其原因是因为现在的工作和以前有很大的不同,不在是自己一个人的工作,而是要管理大家充分的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面见各种各样的客户。在这方面他显得很困难。我们想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在他的大学生涯中,一味的追求学习,忽略的能力的培养。才会在工作中面对各种情况不知所措。因此我们要注知识与能力的统一。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信息时代。各行各业飞速发展,社会日新月异。时代带给我们各种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也导致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的更高要求。创新的思维被引进各行各业,成为企业最顽强的生命力。也成为高级人才的一项新的指标。可想而知,如果一个行业一直是一个陈旧的路线,那么他就无法适应时代的潮流。该将如何发展如何生存?鉴于这样形势,我们在现在的学习生活中就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更多了解吸取先进的思想先进的经营理念。并且勇于把自己推销出去。总之,面对当前的就业形势。首先,我们要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为以后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广泛的涉猎知识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同时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培养认真积极的工作态度,为以后的工作提前积累各种经验。为以后的升职或者跨专业就业奠定基本。再次,培养一种勇于创新的办事理念,以便适应社会的高速发展。敢于推销自己,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机会。最后,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并处理好与学习关系。相互促进。为以后把握好家庭与事业的关系打下良好的开端。

关于药学毕业论文

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个体被称之为同性恋者。在人类以外的其他动物中,也普遍存在同性性行为,但这与基于高级情感的人类同性恋不可同日而语,这也是人类多元化发展的一种具体表现。如今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思想也有了很大而且做出来不一定能用的上,白费半天功夫,无偿劳动。做饭不需要什么技术,只要做熟,放上上自己喜欢吃的食材就ok了,做衣服做鞋子得需要技术,设备,而且做出来不一做饭不需要什么技术,只要做熟,放上上自己喜欢吃的食材就ok了,做衣服做鞋子得需要技术,设备,而且做出来不一定能用3、需要娱乐衬托,一直工作未必是一件好事情。我们的大脑需要休息,也需要调养。所以,工作一段时间后一定要注意适当地休息一下,出门走走,望望远方,听听歌曲。这些都是可以的。但是,切忌加大这种频率:没工作一会就想着休息,这种习惯一旦养成自己便很难再改了!处于快节奏时代的我们,自从升入初中以后,学习科目相应增多,作业也随之越来越多,课余时间却越来越少。同学们每天疲于应付作业与考试,在教室-食堂-宿舍三点一线之间游走,真正属于自己的闲暇时间确实太少。许多同学由于不适应中学生活,不断抱怨老师作业布置太多,考试过于频繁,学业负担太重,学习压力太大…

可以写综述性,实验性,根据实际工作学习情况,论文参考范文模板

药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主要有三种形式:调研报告,文献综述和科研论文。确定毕业论文形式时要多方考虑,首先要确定论文题目的范围,论文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通过什么方法解决等,还要考虑到搜集论文论据和相应资料的便捷性。论文形式不同,写作方法不同。1、调研报告(社会调查)一般包括调查的目的和任务、方法、内容、结论等几部分内容,论文中还应有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例如:调研报告类——某医院门诊儿科抗感染药使用调查分析目的:了解常用抗感染药物在某院门诊儿科的使用情况,为临床合理用 药提供参考。方法:随机抽取本市某三甲医院2008年1月门诊儿科处方2452张,采用合理用药国际指标和用药频度(DDDs)排序进行统计、分析。统计患儿性别、年龄、疾病名称、抗感染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并根据抗感染药物的使用率、使用种类、联合用药等情况进行分析。结果:抗感染药物使用率为98%,注射剂使用率为38 %,33%的儿科患者使用了抗感染药物,共涉及8类20种抗感染药物。用药频度(DDDS)排序前 3位的是:阿奇霉素、头孢克肟、头孢克洛,阿奇霉素在处方金额和DDDs 统计中均为第 1位,单一用药率92%,联合用药率 08%。处方中使用的氨基糖苷类药物均为眼部用药或咽部喷剂,局部用药,吸收较少,对患儿影响不大。结论:该院儿科抗感染药物使用普遍,抗菌药物使用的问题较多,存在“大包围”使用等不合理用药的现象,需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2、文献综述 (文献查找)检索与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对检索到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写出文献综述报告。综述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①目前的研究概况;②过去研究中存在的问题;③结论及解决思路。例如:文献综述类——脂质体作为心脑血管药物载体的研究进展总结近年来脂质体作为心脑血管药物载体的最新进展,介绍脂质体、长循环脂质体、受体介导脂质体等将药物导向心脏、血栓以及协助药物通过血脑屏障等方面的应用。3、科研论文(专题实验)一般由标题、内容摘要、关键词、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与讨论、参考文献等几部分组成。例如:科研论文类——小鼠乳腺癌细胞系Ca761-03的建立及其生物学特性研究目的:建立体外培养的小鼠乳腺癌细胞系,明确其生物学特性。方法:利用乳腺癌移植瘤组织,进行体外原代培养,并对其纯化和反复传代,进行生长曲线,倍增时间,软琼脂集落形成,细胞周期,染色体众数,免疫组织化学染色及体内成瘤率,转移率等鉴定。结果:建立了一个小鼠乳腺癌细胞系,命名为Ca761-03。其生长迅速,呈贴壁生长。倍增时间为98 h;平均软琼脂克隆形成率为39%;G1期8%,S期3%,G2+M期9%;CK染色为阳性,ER,PR均为阴性;体内移植成瘤率100%,肺转移率100%,未见淋巴结转移。结论:成功建立了小鼠乳腺癌细胞系。并对其生物学特性进行了较系统的观察与研究。以上是药学毕业论文的三种论文形式,具体的论文题目可从药品采购、加工、生产、销售和管理环节,以及合理用药和药物研发等方面选择一个方向,进行较为深入的学习了解,找出实际工作中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确立论文的题目。

毕业论文的格式都是一样的,我就不介绍了,内容的话,你看看别人专业的(药物资讯)这样的书,然后你找准自己想写的课题,多看资料,多学习,自然就可以写

关于大学生毕业就业的议论文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逐步呈现出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转移、由一国向全球蔓延、从经济领域向社会其他生活领域扩展的趋势。美国实体经济的疲软,直接造成中国经济及其他领域面临严峻形势。而大学生就业问题首当其冲。据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全国就有7万家民营企业倒闭。这么多企业倒闭,肯定会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而导致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在挑战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机遇。  一、2009届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挑战  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原本积重难返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变得更加严峻:一方面,20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610万,这些应届毕业生急需要就业;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削减甚至取消了校园招聘计划,使人力资源供需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毕业生就业面临最冷“寒冬”,主要表现在:  1、从国家宏观角度看:  (1)2009届毕业生人数创历史新高。由于国家连续扩招,毕业生人数始终保持较快增长,待就业毕业生数目巨大。在金融浪潮席卷而来,经济持续低迷的今天,09年大学生就业工作任务非常艰巨;(2)国家经济增幅放缓,新增劳动力需求的大幅减少。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预计我国在未来几个月乃至相当长时间里可能面临经济发展减速、出口减少、财政减收、外汇储备缩水以及待业人员增加等情况;(3)相关就业保障政策的出台,比如《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完善我国雇佣关系各项规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导致用人单位在雇佣员工的问题上慎之又慎。  2、从用人单位角度看:  (1)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全球经济滑坡导致消费需求下降,投资需求萎缩,从而引起对新增劳动力需求的大幅减少,导致许多单位削减甚至取消招聘计划一些以经济管理类专业为主的院校,由于所设专业限制,所受冲击必将更大;(2)不少用人单位在选择大学生时存在或多或少的误区,主要有:首先,学历要求更高。在强调能力决定未来的今天,学历仍然被视为寻找工作的敲门砖。从今年下半年各地举的人才供需交流会以及我校举的秋季校园招聘会和专场招聘会来看,尽管经济“萧条”,但一些知名用人单位本着“人才储备”的目的,还是提供了一定的用人计划,但企业的门槛提高、待遇降低,却是可以明显感到的变化。第二,存在性别歧视。女大学生明显处于劣势,由于女大学生生理因素、婚姻因素、成就动机,以及生育保险费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等,将来工作成本比男大学生大。所以,在招聘一些岗位时,用人单位更倾向于男性。第三,生源地域歧视。不少用人单位考虑到本单位的业务情况与当地联系紧密程度,希望招聘的大学生熟悉当地方言及风俗,甚至有一定的人际关系网等,选用人才时优先考虑本地人才。第四,过分看重工作经验。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用人单位很难像以往那样给予新晋员工较长时间的实习和培训。从成本的角度来看,他们更愿意录用那些有相关工作经验、可以直接投入工作的应聘者;(3)《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增加了单位用人成本,保障了弱势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更加谨慎,在情况不明朗,需求不紧迫的时候,一般较少或不考虑增加招聘计划。  3、从学生角度看:  (1)“硬件”缺乏。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想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必须要有足够的“硬件”。即学历、成绩、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动手能力等。目前的现状是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于专业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理论素养不高,专动手能力较弱、缺乏必要的社会实践;(2)“软件”缺乏。除了所需的“硬件”外,毕业生还需要一些“软件”傍身。比如适应能力、人际沟通能力、情绪控制能力、时间管理能力、就业能力等,这些能力对于工作的获得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毕业生就业观念滞后,存在盲目的乐观或悲观情绪,择业观、价值观、人生观尚存偏差。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同时也使得部分毕业生因此错过了“最佳”的就业时机;(4)金融危机的影响,使一些毕业生打算延迟就业,期待危机过后找到一份好的工作。殊不知,不及时就业一方面使自己前面的投入一无所获,另一方面也浪费了自身作为应届生应有的优势。

要有科学的职业规划。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及早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对于大学生将来能否顺利就业非常重要。对很多毕业生而言,与其说是“就业困难”,不如说是“就业迷惘”,对自己的未来发展缺乏科学规划,这往往也成为他们面对就业压力时感到手足无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次调查显示,2%的大学生对自己未来的发展和职业生涯没有规划,8%的不明确,只有9%的有明确的设计。俗话说,机会总是垂青于那些有准备的人。大学生将来要找到理想职业,首先要未雨绸缪,及早明确职业目标,提前做好职业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储备和社会实践;同时,要通过科学的认知方法和手段,对自己的兴趣、气质、性格和能力等进行全面正确分析,认识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努力使自己的“长板”更长,把“短板”补长。此外,“有志者事竟成”,只要有恒心、有毅力,坚持不懈地沿着目标前进,就必然会获得成功。要有良好的就业心态。就业本身就是一种竞争。由于大学毕业生年轻,往往有急于求成的心理。一旦在就业中遇到挫折,很容易意志消沉,一蹶不振。因此,保持良好的就业心态,对于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也很重要。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毕业生要充满自信,勇敢地去面对竞争,既不能妄自菲薄,缩手缩脚,不敢“推销”自己;也不能狂妄自大,对单位挑三拣四,最终“高不成,低不就”。要清楚地认识到,求职遇到的困难、挫折、委屈是暂时的、在所难免的,一味的抱怨解决不了问题,关键是对待挫折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坚信“天生我材必有用”,摆正位置,调整心态,变压力为动力,使自己能从容、冷静地面对就业这一人生重大课题,并作出正确、理智的选择。此外,还要有创业的精神和准备。目前,发达国家大学毕业生创业率在20%至30%,而我国仅为1%至2%。勇于创业,既是就业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方式,也是实现大学毕业生人生理想的一条捷径。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大学毕业生创业的法律和政策,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努力给大学毕业生创业提供更有利的条件。有句话说得好:“理想的翅膀应插在现实的身上,离开了现实的躯体,理想只是一堆零乱的羽毛。”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认识到,“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只要我们大学毕业生能够转换思维,改变观念,就业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我们的理想也一定会飞得加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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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体系为逻辑缜密的层叠结构,体现了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因此,关于法学专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有着法律制度和学科范畴的理论建构。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体现出较大的差别。一、目的与要求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法学论文的写作要求:(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二、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三、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着、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1)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2)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3)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4)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5)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论文提纲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毕业论文是在职法律专业研究生学习中的最后一环,是对学员几年来学习成果的检验,更是对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全面考察。在十几年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我们发现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论文写作的常见弊病,这里就从论文选题和写作技巧注意事项谈起。    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选题原则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多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学员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硕士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硕士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硕士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学员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硕士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硕士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写作方法    第一,拟好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二,拟毕业论文提纲时要掌握好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文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哪个问题、哪个方面用哪种表达方式更加贴切,更能用恰当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你的论文骨架就会搭的更好了。在让自己的论文提纲愈来愈细、愈来愈具体的同时,始终要围绕自己的观点,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确确。有时还要用一些分论点、小论点来支持中心论点,从而作到条理清楚、论述明确、具体。    第三,法律硕士论文要注意论文材料的另一个特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生动的案例,根据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一些生动的案例充实自己的论文。这样论文的骨架、脉络、血肉之躯就全有了。最后不要忘记反复润色,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的质量才会不断得到提高。

关于医学的毕业论文

医学论文题目的选择医学论文题目应是文章内容的集中概括。所以,要求命题既能概括全文内容,又能引人注目,便于记忆和引用,做到恰当、确切、简短、鲜明,起到一种画龙点睛的作用,以引起读(编)者的注意与兴趣。医学论文摘要与关键词摘要是正文的高度浓缩,是医学论文内容不加注释的评论和简短陈述。便于读(编)者了解全文的要点,便于做文摘和检索。因此,摘要应力求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为200字左右,如是特殊情况字数可以略多。摘要可以独立使用,不过简亦不过繁,不要一般的套套空活,但也不要照搬图表、公式,不可用非沿用编写符号。有的期刊要求列出关键词,即选出3-5个代表论文主要内容的单词或术语,另起一行列于摘要后。医学论文关键词的选用应尽可能的用《医学主题词表》中的术语。讲座、综述、病案讨论、误诊教训、临床报道可以不使用。 医学论文的正文医学论文由前言(引言)、临床资料(资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等组成。各部分应妥善安排,即明确分工,避免重复,又互相配合,防止遗漏。正文内的小标题层次分配国内各刊使用不一,本刊要求为1,1、1、(1)、①,可以跳档使用。本刊正文亦主要分为前言、临床资料(资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等四个层次,也即为四个段式的格式。相当一部分 医学论文都有参考文献,其附在全文结束后,顺序应以右上角码的形式标注在文内相印处。 结果医学论文的中心部分。即实验研究、临床研究、分析观察、调查的各种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归纳,经必要的统计学处理后所得的结果。这是决定论著质量是否严谨,数据是否准确可靠,要求高度真实和准确,实事求是的撰写。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医学类毕业论文的分享,希望对学医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关注本平台!

医学影像技术在近十多年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涌现。320排螺旋CT、超高场强磁共振、分子影像、功能影像、多模态融合成像等技术大大丰富了医生的诊断手段,提高了疾病的诊断效果,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1)高端影像设备价格昂贵,动辄数百万到数千万元,很多医院简单地将设备档次作为体现医疗水平的标准,竞相引进高端设备,导致医疗成本居高不下;2)医学影像设备一次扫描能产生数百至数千幅图像,病人带走的胶片只包含其中极少一部分图像,且无法进行参数调节和三维、动态显示,诊断价值大打折扣。下面我们就和大家通过一篇医学影像毕业论文来探讨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摘要:骨再生是由一组连续的骨诱导和骨传导的生物过程所组成,临床通过检测骨密度和血管化两个指标对骨再生进行评价,目前发展最为迅速且有效的检测手段是医学影像技术。对于骨密度测定现应用得最多的是显微CT技术,定量超声技术虽具有无放射性损伤、经济负担小等显着优势,但有待进一步推广使用。血管化检测以磁共振成像和超声造影技术最为可靠。因为普通X线检查、CT扫描及磁共振检查只能提供形态和解剖上的变化,而超声造影可动态成像能更直观地反映血管化程度。未来,需进一步改进医学影像技术,以便更精准、安全、快速地评估骨再生过程。  关键词:骨再生;医学影像技术;骨密度;血管化医学影像毕业论文参考范例 配图  骨再生一般发生于创伤、炎症、肿瘤等原因导致的骨缺损或骨折愈合过程。目前,解决骨缺损的有效途径是将骨移植材料作为信号因子和细胞的载体或模板来诱导成骨,或从周围骨组织募集细胞使其趋化生长分化,最终形成成骨。因此,准确评估移植骨材料对骨再生是否有效显得尤为重要,而医学影像技术是目前最常用的评估手段。X线自发现开始,其首先应用于医学领域,并第一次无创的为人类提供了人体内部器官组织的解剖形态图像。由于计算机的融入、医学影像设备的不断更新,医学影像技术飞速发展,随后出现了CT扫描、定量超声技术、磁共振成像等。骨量是指单位体积内,骨组织内的骨矿物质和骨基质含量。而骨密度是指单位体积内骨矿质的含量,其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骨量,对骨再生过程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检测骨量和骨密度可以预估骨折的发生及判断骨愈合状况。骨是高度血管化的组织,它与血管和骨细胞之间密切联系,共同维系骨骼的完整性。因此,血管生成在骨骼发育和骨折修复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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