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基层管理者应具备的综合素质 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公安基层管理者最重要的素质之一。政治上没有一个较高的素质,其他方面素质即使再好,也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甚至可能成为社会的害虫。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查处的一些犯罪案件,涉及到厅级干部、基层领导以及不少的普通干警。这一方面说明形形色色外界社会诱惑的巨大冲击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干部政治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公安基层管理者政治素质应当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须将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为人当正直,执法要严格,处理问题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要真正按照江总书记教导,以“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要求去衡量自己,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工作,在总揽全局的高度上抓公安执法工作。 2、科技文化素质。作为公安机关基层管理者,科技文化知识不能落后。对科技文化应具有博和精的两方面要求。虽不能要求每一位管理者在科技文化知识的各个方面都处于前列,但对自己涉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的其他知识应当有所涉猎,这是博的要求。与此同时,作为管理者对于自身所从事的专业应当精通,这种精通,便是管理者特长所在,更是作为管理者服众之处。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科技知识的发展与更新达到了惊人的地步,犯罪也紧跟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升级,在科技文化领域里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作为基层管理者,当门外汉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 3、伦理道德素质。公安基层管理者,有才能只是他的一个方面,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必须以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待人以宽,律己从严。对部属既要有热情,又要有威严,关心和爱护部属。以高素质的道德水平,树立自身的威信,以诚信的道德品质,汇塑成集体凝聚力。作为领导岗位上的管理者,为官要具有良好的官德,与同事相处要有良好的品德,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要给后人留下一个好的口碑。 4、心理素质。在公安机关从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工作,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内部、外部的协调、人事、待遇、家庭、子女升学、个人的职位等等都会在管理者心理上形成压力。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可能还要承受犯罪分子对自己或家人的打击报复。内外矛盾的调节处理往往涉及自身权益,往往会形成一种综合压力,扰乱工作情绪。公安基层管理者必须经受住这种压力。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胜任工作的基础。 5、体能素质。当前犯罪活动总量仍呈上升趋势。身体素质是公安人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素质之一。公安机关最讲究实战,仅有理论远远不够。基层管理者长年和犯罪分子打交道,遇上案件,正常的休息、饮食将全部打乱,和犯罪分子的实际斗争中,还会有正面的身体接触,追踪、射击、格斗等等没有好的身体作为物质的基础就难以取胜。 6、指挥能力与技战素质。公安基层管理者所处位置具有特殊性,既是战斗员,又是指挥员。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工作中,刑侦指挥和治安突发事件指挥,都要具备良好的指挥才能。在实际指挥中,敌情的发生往往瞬息万变,制服犯罪分子、把握战机,不允许出差错,一着错全盘乱。管理者还必须掌握技战指挥能力,了解自己所辖区内民警的技战水平,以便在战时进行有效的战术组合,增强自己队伍的实际作战能力。管理者综合素质如何,对于全局的胜利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公安基层管理者综合素质对实战的影响和表率作用 1、对实战的指导作用。公安工作最关键是实战。基层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在实战中会得到充分体现。侦查破案过程中指挥调度,对案情的分析判断,人员的搭配,器材的使用,手段的运用,都需要管理者具有良好的知识水平和心理素质,具备坚强意志。即管理者综合素质对决策具有决定作用,决策又会对具体行动产生深刻影响。管理者的决策往往在一个非常短的时间里完成,有时甚至是在瞬间完成,行动的效果如何,犯罪分子能否捕获,是否发生干警的伤亡,指挥人员综合素质在作战中具有决胜作用意义。像1997年8月发生在萍乡的围捕持枪逃犯战斗,由于指挥和调度没有到位,给公安干警带来的伤亡是惨重的。1999年宜春市公安人员检查旅店,由于带队的人没能把握好检查时应注意的情况,也给公安干警带来了伤亡。而1997年12月萍乡缉捕持枪逃犯,由于领导重视,对案情及时采取对策,一举抓获3名持枪逃犯,缴获5支手枪、151发子弹、5个弹夹,干警却无一伤亡。这充分体现了综合素质的重要性。 2、对部下的激励作用。管理者的素质对于队伍的整体热情具有激励作用。管理者的斗争风格、心理状态、人格力量、知识能力等等都会在实战过程中发挥激励群众斗志的作用。战斗中领导身先士卒冲锋在前,对部下的鞭策更不可估量。提高部属战斗力,在我们共产党队伍里对于干部最直观最客观的评价是:看你在危急的关头喊的口号是“跟我来”,还是“给我上”。俗话说得好“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高素质管理者往往能带出一支作风过硬、工作出色的队伍。 3、提高警力的作用。研究表明:区域社会治安和警察的综合素质紧密关联,而民警数量和作用并不能划等号。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干警的综合素质,既是警察的命根子,也是社会综合治理的命脉。 当前犯罪分子正在不断提高自己的犯罪水平。这对我们公安干警提出了相应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问题。且近年,犯罪陡增,警力不足显得格外严重,有不少地方警察和人口的比例数还不到万分之十,这就更迫使我们向素质要警力。而公安基层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对于警力潜能的发挥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某公安分局侦查一起系列麻醉抢劫案,头绪纷繁复杂需要众多的人员分头工作。由于领导指挥调度得当,分派有序,利用我们所掌握的高新科学技术却把以前其他公安局一直未能侦破的遗留案件全部查破,挖出一个麻醉抢劫车辆的犯罪团伙,在没有要求增加警力的前提下,缴获被抢车辆30多辆,抓获犯罪嫌疑人10多人。如果没有一个高素质的领导集体,要破获这个案子,就是投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也难以奏效的。素质和警力的关系可见一斑。 四、提高公安基层管理者综合素质的途径 1、培训提高。基层公安机关管理者,往往全面临这样的矛盾:一旦成了管理者,各种繁杂的事务就一起涌到跟前,想挤出很多时间和精力读书,难度就相当大。我们对一个刑侦队进行学习时间的调查,结论是:在上班时挤时间来学习困难很大,队里人员多,安静时间几乎没有,很难形成学习的环境。下班后,如是单身汉还有一点时间可以自己支配,如成了家且又有小孩的话,那就不是自由身。可见边工作边学习确实是极其困难的。作为基层管理者,情况比普通队员更难。在工作和生活双重压力下,培训可能是较好的方法。把单位工作安排好,每年都挤出时间到专门培训班去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开拓视野,对于提高管理者综合素质具有实际意义。 2、自学提高。业务学习完全要靠自己努力。时间再紧也要挤出时间用于提高业务水平,要针对自身的工作,挑选一些重要课程学习,达到提高目的。在关于人才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学业后的继续发展是要依靠自己自学来完成的。基层管理者的素质提高,自学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3、向友邻单位学习提高。公安工作,可说是包罗万象。案件一般各具特色,而这些特点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遇到。向兄弟单位学习,汲取他人经验,就显得十分重要。这可以使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少走弯路,甚至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流血牺牲。善于汲取他人的经验,对于基层管理者综合素质提高具有特殊的意义。 4、总结提高。公安工作最主要是和犯罪分子打交道。要胜任自身各项工作,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能力,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力,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会总结经验的人是难以提高自身素质的。基层公安机关管理者,对于总结经验,应当有高度的重视,这既是自身素质的要求,更是公安工作的要求。 当前,我们的社会竞争日益表现为人才竞争,没有人才的单位,出不了好成绩。人才竞争又表现为综合素质竞争,一个单位工作效率如何,突出为人才综合素质如何。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决定了我们必须提高综合素质。国家在教育发展纲要中提出,国家的竞争要依靠人才的综合素质。我们在公安工作中也要提高警察的综合素质,而尤其重要的是要提高基层管理者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有效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马克思曾经指出:只有在人生道路上不断攀登的人,才能到达科学的峰颠。我们公安基层管理者,谁能尽早地认识到素质问题并及时抓好自身和干警素质的提高,谁就能在新一轮的工作中取得成就。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二十一世纪,在党的领导下,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社会秩序的重任,公安机关的任务决定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首先要有较高的政治立场,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绝对的一致性。真正的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彻到工作中去。其次,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精通法律知识与业务知识。在前段巡警培训中,使我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还要从思想转变。 一、 首先要从一名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到人民警察的思想上的转变。人民警察是国家的执法体,有一定特权,作为一名执法者,要清楚地认识到这种特权是人民赋予的,不能利用工作之便耍特权。二、 从理想中人民警察到现实中人民警察的转变。从觉得穿上警服非常威武,有神秘感,更多的想到的是责任,人民警察在现实中是法律的执行者,是一个公正者的形象,要时刻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很有可能会流血牺牲,因此,要有更加坚定的政治立场。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要求自己:⒈ 要勤奋。树立终身学习,终身思考的思想,不断自我加压,自我约束,在学习中完善自己。⒉要无私。踏实工作,无私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只计较事业成败,为公安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⒊要豁达。培养集体意识,能容人容事,多学习别人的优点,少计较别人的短处,维护集体利益,做到为人坦诚,处事大度。⒋要理智。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理智地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做到不随波逐流,不因循守旧,努力在工作中不断发现,不断创新。只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公安业务知识,不断地增强自己的敬业精神,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满意的人民警察。才能坚定今后的工作,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浅论公安管理应以人文为本 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就是要在管理中关怀人文。关怀人文是公安管理的深层主线,是现代警务革命的核心内容和价值目标追求。与群众路线和公安工作的宗旨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关怀人文既应重塑内在的深层次的管理理念,也应改革外在层面上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关键词:公安 管理 关心 人文 公安管理是社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是要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在我国,国家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但在具体实施中,要想通过公安管理保持这种一致性,必须首先做到时时事事处处对人民负责。而要对人民负责就应该而且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关怀人文的管理理念。这既是公安管理应该关注的也是现代管理科学所重点强调的。由此观点出发、本文出发拟就公安管理为何和如何以人为本谈点粗浅认识。 一、人文关怀应该是公安管理的深层主线 公安管理是社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管理主体——公安民警和做为管理对象重要范畴之一的民众都是社会重要的最具灵性的最根本的组成细胞。虽然从表面看来,管理做为一种协调、组织、指挥活动最根本的目的是服务服从于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因而显得其与社会和国家之间具有某种天然的亲密联系。然而应该而且必须看到,这种特殊管理与个体之间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联系,甚至管理活动终极目的的实现也是通过与个体之间的联系得以发轫发展的。因而公安管理作为一种制度、规范、组织、建构始终都应以个体为核心展开。具体说就是应以个体的人性需求、个体的日常生活,个体的时空发展维度等内容构成的物质和精神两维世界为坐标体系并对之进行引导、疏通、限制、鼓励。由此,可以认为公安管理既是在个体基础之上形成的一种管理机制,构成了个体生存、发展的时空范围,是个体必需的生存环境和保障条件,同时也是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 二、关注人文是现代警务的核心内容,符合世界警务改革潮流。 世界范围内的警务革命已进行过三次,从其历程来看,尽管“革命”的内容在各国各个时期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的走向是不断扩充警务管理的职能、权限、增加警员的数量,提高警队装备的现代化水平。然而在面临社会变化速度加快,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今时代,人们突然发现、上述措施仍难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而且警队内的腐败有不断升级的迹向。警务革命到底向何处去?在通过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后,一场全新的世界警务革命又启动了。目前的这场警务革命(或叫做第四次警务革命)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其突出特点是以无增长改善论(指警队数量质量方面)和再造社会凝聚力(指警务与社会、公众关系方面)为理论基础,着重通过提高警员素质以增强警力,提高现代化装备水平与改善警民关系,警员职业修养以改善快速反应能力,强化主动提前式工作模式以治理治安根本,以科学综合指标体系取代单一评价体系来衡量警务工作水平,以多种巡逻守候取代单一快速的机械化巡逻。这种警务改革的核心实际上贯穿了以人为本的警务管理理念,一方面表现为警队要最大限度地挖掘警员的人本资源、提高其人文素质法,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将社区中的公民切实做为警察的最可信赖和依靠的盟友,也就是更加注重和强调了警务工作的社会属性,明确指出警员是服务者,公众是服务对象。要求警员“如果你没有为顾客服务,最好先找到你的服务对象。”警员要为顾客提供“绝对质量服务”(《二十一世纪世界警务发展战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P219页)。这种带有极强商业性管理理念色彩的工作要求已经成为世界警务改革的潮流。因此,公安管理中关怀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是一种世界潮流,不可逆转,不应忽视。 四、公安管理关怀人文与贯彻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质具有统一性。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致胜法宝,是党一贯倡导的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工作路线。贯彻群众路线就必然要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克服关门主义,神秘主义,官僚主义。这一理念体现在工作中就是要坚持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警队和警员要为人民管人汉安,而不能为治安管人民;要为人民谋利而不能与人民争利,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养活培育了警察,警察自然应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公安管理必须以人文关怀为本,为此:第一,管理的指导思想必须向服务型转变。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贯穿服务思想。要加强对警队和警员的严格管理与教育,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为此作为警队和警员要切实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冷、横、硬现象,消除霸气、牛气等霸王遗风,不能把生活工作条件的艰苦,超负荷的工作量和角色痛苦作为“三难”“四冷”的理由。而应该通过进千家门、听百家言、解民众忧等方式凝聚人气增强双方的亲和感,赢得民心。应该说当警民关系不再是油水关系而真正成为鱼水关系时人文关怀才会具备基本的条件。周恩来同志在我国警察概念中冠以“人民”二字,就是为了体现我国警察关怀人民的本质属性。如再溯之长远,从警察的起源看这一职业也无不涵盖着人文关怀的深切意蕴。古人去:“警者敬言提醒,警钟长鸣”,察者:“祭祖察宗,究竟何风”。其中“敬言”就是尊敬群众,给群众言明有关事项。给群众“敬言提醒”在前,使群众“警钟长鸣”随后,体现了民为本,民在先的民本思想和关怀观念,古人尚且如此明确警民之关系,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能理解之,实践之呢?第三大力推行警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改革管理制度,提供便捷服务。警务公开是警务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没有警务公开就没有警务民主。公开的程度有多大,民主的成份就有多高。而且只有公开才能达到公正,也才能将纸上的监督变为现实的监督,防止腐败。而民主,公正恰恰是人文关怀中重要的具有较高层次的内容。所以缺乏公开的暗操做式的警务管理无法消弥与公众的隔阂,它更多关怀的可能是权力。而无法监督的权力除了极易走向专制,腐败之外,也不可真正关怀人文。简化办事程序是现代行政管理高效原则的必然要求。程序繁杂,办事拖拉,甚至在不给好处该办的不办给了好处不该办的乱办式的按油水关系为标志的办案理念指导下的工作,从根本上就是与关怀人文相悖的。必须摒弃。只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民众才会觉得公安机关可亲可爱可信,才会将不满厌恶,憎恨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对现有的警务管理制度要适时立、废、改。应以社会发展需求和个体权利、自由的最大满足为出发点、对户籍制度、交通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等等进行改革,使其一方面解对社会变迁(如加快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资源发挥效能,加快经济发展等)有益,另一方面能保障个人发挥才能,充分行使权利,自由。要千方百计地为民众个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便其在公安机关和警员之中得到一个纳税人应有的尊重,为此,公安管理应该切实实践为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对各级行政首长和名类考核指标体系负责的误区。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极易导致利益驱动,导致与民众的对立,警察不能对指标负责,只能以人为本,为人民负责。 当前,我们所处的时代和社会正在快速发展,警务管理理念和模式应该而且必须适时做出反应,公安管理的业务范围已往显现出越来越宽泛的趋势,民众对公安工作和人民警察的依赖性比以往更强甚至会越来越强。与此相适应,警察服务于民众的领域也更为广阔,意义也更为重要。先进的公安管理模式和理念应该是最大限度地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不是被动性反应,警务工作只有关怀人文,以人为本,才会有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才会得到民众的支持。终取得相得益彰的双赢局面。 资料来源:
人名?多给别人取名不就行了么
【题名】: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思考【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等学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点教材,它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体,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紧密联系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一系列人生课题,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进行阐述。文章就这门课的内容体系、学习方法手段、教学方法途径、教学改革模式和教学效果评价进行探讨。【题名】:略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科学依据【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而成的一门新的课程,是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的新探索。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方针、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需要,构成了这门新课程设立的科学依据。学习、掌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需要深入地探索和把握其科学依据。【题名】:知行合一的《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摘要】:作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必修课,《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实际上包括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两门课程的内容,其目的在于提高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广大考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我们知道,法律规范的调整和道德规范的调整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或缺的,二者是不能分割的,更是不能相互对立的。【题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多点”与“少点”【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自2006年秋季开课以来,我和我的同事们克服重重困难,终于首战告捷。回忆课堂教学的点点滴滴,我用五个“多点与少点”来总结我们成功的感受。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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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是21世纪的开创者,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拥有健康的体魄,还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大学时期是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一个人的影响尤为重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它体现着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和对大学生思想的塑造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果为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根本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这是新课程的基本定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作为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在党中央对当前国际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国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等形势的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为了培养我国社会未来发展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公民而提出的,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在全社会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环节。因此,政治性是新课程的根本方向和显著特征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正是此门课程给我们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和法律基础,让我正确的去认识世界和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能让我们都自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正确看待自己的人生,认清自己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我觉得此门课程给我们提供人生的指南,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觉悟和正确看待和分析事物都有着无可取代的意义。首先我们要明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重要性。该课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知识性。它以马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要内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与教学的全过程。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我相信每个大学生在初进大学的时候都会有一种迷茫,因为我们发现自己突然变了一种身份,于是我们开始大量这个偌大的圈子,寻找着自己的人生坐标和前进方向。我想这个时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让我们引咎发问,引导着我们去认识自己和正处处理周边的事事。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是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思想道德修养课能帮助大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大量素材和生动事例中,汲取有益的精神养料,获得真、善、美的心理启迪,正确掌握思想道德修养的理论和方法,提高综合素质,从而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栋梁之才。此门课程的开设是贴近大学生心理实际的,它对大学生的心理塑造和自我认识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首先,加强对思想道德与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大学生实现从中学到大学的转折,更好地适应大学的学习,完成大学期间的发展任务。从中学到大学的转折,是大学生人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将经受多方面的新考验。它既是一种挑战,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机遇。然而,由于当代社会背景以及个体特点及其经历的原因,近年来大学生在这一转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为突出,严重地影响大学生教育任务的完成及个人的全面发展。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有助于大学生提高自我素质,增加应对现实中各种挑战的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完成大学期间的各项发展任务,成为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才。其次,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青年学生积极探讨人生的具体问题,从生活实际出发,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大学生离开家庭并逐渐融入社会,他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有关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并引发有关人生和社会问题的相应思索。“思想道德修养”课程针对大学生发展过程中的这一特点,从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面临的具体问题出发,进而透过具体现象探讨人生和社会发展的哲理问题,将有助于青年学子拨开市场经济的迷雾,避免西方资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干扰,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从而为自己的成才拨正航向。最后,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学习,还将有利于青年学生不断地完善自己,实现自我的新境界。修身养性向来是中国知识分子的重要境界,它既是青年人个体发展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当代大学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承担了重要责任,党和政府对此也寄托了殷切希望。通过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青年学生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精华,并在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做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摆脱了低级趣味的人,无愧于时代与民族的重托,真正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是融教学与实践于一炉的,通过选修学习的方式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进行了一次洗礼。作为一名大学生,在接受了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以后,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人生定位。我深知自己的肩负的使命。我们生在和平的年代,我们应该感到庆幸,但我们也不能忘记历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继续继承爱国主义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做生生不息,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强大精神动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爱国主义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是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不能忽略一个问题,它就是价值观问题。价值观是指关于价值的特殊观念系统。进一步说,它是人们在处理价值问题,特别是那些普遍性价值问题所持的立场、观点、态度的总和。价值观特有的形式,是人们头脑中有关的信念、信仰和理想系统。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和文化领域,还是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普遍地存在着价值问题。人们如何理解和对待这些问题,内心深处究竟相信什么、需要什么、坚持和追求什么,都是价值观所特有的思想内容。社会意识归根到底反映社会存在。人们有什么样的价值观,是同他们有什么样的社会地位、生活方式和条件相联系的,是基于自身利益和需要的产物。正因为如此,作为人的有意识的选择和追求,价值观就有了自觉与盲目、真实与虚幻、先进与落后、正确与错误等性质和程度上的差别。一种价值观是否科学、合理、先进,归根到底要看它如何反映和反映了什么样的主体利益、条件和需要,是否同事物发展的规律和人类历史进步的趋势相一致。“小年强,则国强;小年弱,则国弱。”通过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我们对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摆在与国家命运相关戚的高度,努力学习科学文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做一名对人类对社会有益的建设之才。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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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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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下面是由我整理的,谢谢你的阅读。 1.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研究 2. 物流企业成本管理问题研究 3. 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模式研究 4. 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管理研究 5. 责任成本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 6. 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报告体系构建 7.金融市场与企业筹资 8.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 9.中西方企业融资结构比较 10.论我国的融资租赁 11.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 12.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13.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14.负债经营的有关问题研究 15.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16.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17.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 18.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财务管理 19.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 20.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2.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模式――上市公司并购 23.债转股问题研究 24.公司财务战略研究 25.财务公司营运策略研究 企业财务管理论文 企业财务激励与财务管理 摘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兴衰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而财务管理又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发展壮大过程,同时也是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和强化的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企业财务管理与财务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对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和控制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财务管理;防范意识;控制风险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提要财务激励一直是企业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激励方式,也备受企业理论界的关注。本文通过说明财务激励的涵义和特征,提出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一个新课题;进而从筹资、营运资产的管理、股利分配和预算管理等企业财务活动分析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最后很具体地指出应对企业财务主体涉及的利益关系方进行激励,以更好的发挥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 1.目前企业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算制度缺少硬化约束 目前我国企业的预算控制相对薄弱,预算往往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及时制定了预算,也缺少对预算实施过程的监控,甚至部分企业未设定专门的预算管理结构。又无事中控制。至于事后分析,随即与年终考核的需要能得到一定的重视,并在年度利润规划的基础上辅以相关的会计资料,但其有效性也很受影响,预算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资金管理手段缺乏,使用效率低下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现实的矛盾已成为现阶段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集团试图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但因缺乏资讯科技和先进管理模式作支撑,无法解决成员企业资金严重沉淀与闲置,不能将资金集中投放于优势领域等问题。 财务人员受制于行政领导,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形同虚设 目前许多企业集团委派会计主管的人事关系,工资报酬,职称评定都有所在单位决定,这些会计主管在日常会计工作和财务监督控制中往往无法保持原则性和独立性,甚至与所在单位融为一体,共同实施财务欺诈行为,共同应对企业集团的监督检查,导致财务收支审查监督失效。 控制,监督,考核不力 由于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社会审计易受利益驱使,这使集团企业财务控制中普遍存在“事前控制乏力,事后审计监督走过场”的现象,缺乏可行的考核办法。审计人员多数时候只能按领导意图处理,造成“财务管理跟着会计核算走,会计核算跟着领导意图走”,导致财务管理失控,无序和混乱。 2.加强企业集团管理的对策 理顺母子公司之间有效授权,明确权债,建立集团内部重大经济决策控制制度 首先是资本运营方面,如投资,筹资,对外经济担保,签订经济合同等。资本运营管理影响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母公司应集权管理,但也要给子公司适当的分权,即母公司可赋予子公司一定限额的管理权,超过许可权范围,一律由母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母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及筹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的制度,并重视跟踪管理,规范子公司的行为。其次是资金管理方面。为降低资金成本,控制企业的负债规模,改善企业的债务结构,或借助银行网路,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风险。 建立一套完整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 针对经营活动中的购入、销售、收款、付款、理财等各环节及有关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货币资金收支,费用标准等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操作程式控制。这些控制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授权与审批制度,财产的事务控制制度,以及收支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财务检查与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等。它可以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资讯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实现横向可比,纵向可分,为从单一的合并会计报表、统一申报纳税、向统一处理财务收支、统一对外经济业务往来、统一盈亏计算等方面扩充套件,为资金、资产、负债集中管理打好基础,也有利于领导层掌握公司财务工作的全域性,充分发挥整体财力的作用。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 全面预算管理是指企业通过编制全面预算,对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以实现其既定经营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它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集团可根据自身规模的大小,子公司的组织结构等进行预算控制。当前集团财务预算管理应紧紧抓住效益预算与现金流量预算,不断拓宽财务预算管理的范围,提高预算精度,加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真正使预算起到刚性约束的作用。 3. 财务管理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筹资、营运资产的管理、股利分配和预算管理等企业财务活动之中。 在筹资中,财务激励首先集中体现在激励性融资工具的运用上,例如可转换债券的运用。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证券投资工具,风险投资者可以利用它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并获得较高的收益,即通过债券的优先求偿权可以保证其投资的回收,或以企业的良好成长性引导投资者行权从而由债权人变成股东。又如,普通优先股,参与优先股等也是具有典型财务激励意义的筹资方式,其特殊的利益保障合约条款使其成为确保股东利益和增加股票自身吸引力的激励性融资工具。其次,融资产生的货币资本结构对企业管理者的行为会产生强烈的影响,如股东-债务比率的变动对经理层改进业绩的影响,以及债务融资发出的市场讯号的激励作用等等,这些都体现了货币资本融资结构的财务激励功能。 在日常的营运资产管理中,也存在大量的策略性财务激励安排。如在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存货管理中,信用政策就是一项基于商业信用的财务激励安排,正如在折扣期内付款给予现金折扣这样的财务利益诱导设计就是典型的财务激励的产物。在存货管理中,借助于对业务链上下游的商业伙伴和客户实施充分有效的财务激励,则可以润滑企业与商业伙伴、客户之间的关系,企业因此获得源于财务激励的良好财务关系,可实现持续地获取客户的商业信用,提高资金运动的速度和质量。 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财务预算作为工作任务和绩效评估、奖酬的依据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行为努力具有很强的财务激励效应,尤其在预算的执行中责任会计很好地体现了财务激励与约束效应。而在预算制度本身就是一项系统的财务激励安排,在企业预算管理中,努力建立以预算管理为基础的激励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 企业的股利政策也相当程度上借助于财务激励来协调企业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财务激励是企业的股利政策有效作用的重要手段。实际上,不同的股利政策都提供了不同的财务利益诱因,如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等。通过向投资者提供稳定或可增长的财务利益等诱因,实现诱导投资者认同股利政策并维持对公司投资信心的激励目标。如股票股利方式就是以未来企业股东财富的增加为诱因而诱导广大中小股东进行在投资,是一种财务激励策略。 总之: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全面系统地分析风险来源,找出影响企业经济收益的因素进行财务分析。企业可以利用会计报表,市场调查报告等资料,采用科学方法对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发展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通过横向的,纵向的比较分析,作出判断和评价,从而发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发生财务风险的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早地化解财务风险,降低危害程度。 参考文献: [1]朱宇兵.ERP系统的实施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影响[J].冶金财会,200812. [2]汤从虎.浅析ERP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管理科学,200706. [3]卫源.ERP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经济师, 200706. [4]陈庄,杨立星,刘永梅,毛华扬编著.ERP原理与应用教程[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财务管理案例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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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某行业最佳资本结构选择研究-以××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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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包装企业存货管理现状及对策---以某企业为例
14、中小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研究-以宁波地区为例
15、实证分析股份分配政策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以上市公司为例
16、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17、××某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研究
18、外资企业不良资产的现状及对策--以某地区为例
19、某企业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的协调分析
20、某公司财务预警系统构建的实证研究
21、现金流量分析在公司理财中的运用---以某公司为例
22、投资指标在项目投资中的运用---以某企业为例
2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对策--以宁波为例
24、项目投资中评价指标的运用及分析--以某企业某项目为例
25、中小企业不良资产的现状及对策--以某地区为例
26、设备更新决策中评价指标的应用研究——以×××企业为例
27、房地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以××地区为例
28、杜邦分析法在某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29、某行业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30、某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31、管理用财务报表在某公司的应用研究
32、财务分析指标的局限及改进对策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33、因素分析法在某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中的应用研究
34、某某公司信用政策的管理研究
35、网络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新途径——×××企业为例
36、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企业为例
37、×××行业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分析及对策研究——以某地区为例
38、×××行业上市公司营运能力分析及对策研究——以某地区为例
39、中小企业财务分析的创新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40、现金流量分析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以某公司为例
41、宁波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42、服装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现状与对策————以××地区为例
43、创业板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分析——以某公司为例
44、家电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比较研究——以某地区为例
45、宁波外贸企业风险防范与管理——以××为例
46、某公司价值估价方法的比较研究
47、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研究——以某公司为例
48、项目投资决策中评价指标运用的比较研究——以××为例
49、对某企业进行投资可行性评价--以现金流为视角
50、企业债务资本成本及负债规模控制--以某企业为例
51、杜邦分析法作为某企业财务顶层设计管理的核心应用
52、某企业营运能力的改善与提高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强化作用
53、财务分析方法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运用分析--以某一类型企业为例
54、代理成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消除以及现代企业管理优化的探讨
55、对某单位盈利能力提高的分析及其对股票估值的积极影响
56、对企业进行发展能力分析的核心指标和其局限
57、浅议财务分析指标的局限及改进--以某企业为例
58、浅谈软饮料类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策略与要点
59、谈现金流量表在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中的应用--以某企业为例
60、会计报表附注在财务分析中的影响作用探析--以某企业为例
61、中国国有大型企业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以石化类企业为例
62、跨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及其风险防范--以某企业为例
63、试析比率分析法的局限性及解决对策--以某企业为例
64、对财务报表分析质量影响因素的探讨--以某企业为例
65、谈表外信息对财务报表分析质量的影响--以某企业为例
66、偿债能力的强弱对企业存续和发展的探讨
67、国资委辖下大型央企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盈利能力展望--以某企业为例
68、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比较及应用--以某一类型企业为例
69、某企业营运能力分析方法及最优化存货管理
70、浅谈企业的资金成本与负债规模的关系--以某企业为例
71、某公司的盈利能力的提高对企业发展能力提高的实质性影响
72、对某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分析与公司股票真实价值的评估
73、财务报表预测在企业预算与投资决策中的应用
74、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问题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75、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基础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76、××省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研究
77、XX市中小制造业企业融资渠道研究
78、现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改进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79、民营企业激励机制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8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81、××省上市企业资本结构问题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82、汽车企业并购的财务分析---以某企业为例
83、XX市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渠道研究
84、XX市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分析
85、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过程中的财务控制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86、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对企业经营业绩影响的实证研究---以××上市公司为例
87、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价值成长的实证研究-----以××省房地产上市公司为例
88、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某企业为例
89、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研究-以XX银行为例
90、××省纺织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及优化对策 ——---以某企业为例
91、××省汽车零部件上市公司获利能力分析——---以某企业为例
92、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在评估管理者业绩中的应用拟合---以某企业为例
93、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问题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94、XX地区中小企业财务战略选择问题研究
95、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分析的影响研究---以某企业为例
96、MBO对财务的影响与信息披露---以某企业为例
97、基于盈余目标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研究 ---以某企业为例
98、 通货膨胀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分析---以某企业为例
1、 国有资本预算体系的研究2、 我国公司现金预算现状的调查与分析5、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现状的调查与分析6、 跨国公司的外汇交易风险及其管理7、 股份公司资本金筹集时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问题8、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问题探索9、 企业流动资产管理方法探讨10、 流动资产投资总额和结构问题探讨11、 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研究12、 企业直接筹资的环境问题探讨13、 我国公司筹资现状调查与分析14、 我国公司筹资成本调查与分析15、 我国公司资本结构现状调查与分析16、 我国公司筹资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研究17、 我国公司投资决策现状调查与分析18、 我国公司投资结构现状调查与分析19、 公司理财目的与理财方法间的关系问题研究20、 股利政策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研究21、 企业合并的财务问题探讨22、 财务管理创新问题研究23、 论企业资金结构的优化问题24、 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的关系问题研究25、 我国公司财务目标的实证研究26、 我国短期融资券的实践与存在问题研究27、 我国公司债券的实践与存在问题研究28、 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实践与存在问题研究
我给些论文选题吧,不懂再来问问,你自己参考参考喜吧。1. 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的运用 2. .衍生金融工具在公司理财中的应用及会计处理 3. 论金融市场与企业财务管理 4. 电子商务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5. 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出路 6.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7. 企业变革成本控制策略探讨 8.企业财务预警管理系统的构建 9.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会计安全控制研究 10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理论与应用的研究 11.战略成本管理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12. 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研究 13.上市公司盈利信息披露与股价相关性研究 14.公司治理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研究 15. 论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财务目标 16.实物期权理论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应用 17.作业成本法及其应用研究 18.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研究 19.企业资本运营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20.资本结构研究 21. 企业的财务目标与社会责任 22.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23. 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规划的运用 24.企业会计环境研究 25.企业预算管理理论研究及其运作策略分析 26.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及其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27.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 28.现代成本管理系统研究 29.论企业财务制度设计 30.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理论及实践研究 企业财务风险 管理体系理论与实践研究 32.跨国公司风险管理,企业财务风险及防范 33.上市公司分部报告初探 34.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35.虚拟企业成本管理研究 36.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与监管研究 37.现代公司理财环境研究 38.企业并购中的财务分析问题研究 39.集团公司财务风险与防范的研究 40.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 41.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42.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探讨 43. 企业资本经营相关问题研究 44. 我国企业产权并购的财务研究 45. 企业会计制度研究 46基于网络环境的财务集中管理信息系统研究 47.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48. 企业资本营销体系与策略分析 49. 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研究 50. 贴现现金流模型在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51. 现代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相关问题的探讨 52. 代理理论下的责任核算机制研究 5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剖析及治理对策研究 53. 战略成本管理理论分析与程序研究 54. 论折现现金流量法在资本预算中的应用 55. 供应链管理中的财务监控问题研究 56. 企业并购与财务风险控制 57. 资本结构与企业财务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