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目前中国治国方略的科学总结,对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当前必须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志关于“四个全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四个全面”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现阶段事业发展,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从“四个全面”逻辑联系的高度,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意义。“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握全局、深谋远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承前启后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从理论创新的起点看,“四个全面”彰显了鲜明的事业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从重大主题的关系看,“四个全面”有总有分、层层深入;从逻辑演绎的过程看,“四个全面”有破有立、对立统一。“四个全面”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统一于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我们党探索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规律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法治保障的基础地位。其他三个“全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现代化与法治化、改革与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就难以落实,“四个全面”的理论架构也会出现缺陷。二是法治价值的定向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综观“四个全面”,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全面小康社会就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改革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法治信仰和法律制度,党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日臻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格局日趋定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三个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每一个“全面”,都既要考虑具体情况,更要从“四个全面”的大局来统筹谋划。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深刻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目标与措施、目的与途径的关系。战略举措服从战略目标,战略目标依托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同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从现代化进程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步,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在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念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提出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全”是对“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快”是对“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全面回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功实践,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和多发的时期,如果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感,就很容易造成对一些事件处理失当、使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且有可能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使我们这样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全面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但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变革,也是一次全面的社会制度创新。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在变革的过程中容也易出现停顿、反复甚至逆转的现象。为了把我们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传统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我们需要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和基本方式,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等形式,有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各种制度方面的空白、缺陷和冲突,切实把科学发展这一重要理念做到制度化、法治化,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光辉旗帜。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我们才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
党的明确提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把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要加强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经过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使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的基础是实践,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当然也要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科学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在继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严格执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着力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力争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以公正促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级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自身的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推动“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着力引导全体人民自觉遵守法律,使人们在全社会形成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深情阐述中国梦、布局深化改革蓝图、厉行法治治国、铁腕正风反腐……两年多来,以为的党中央,从党的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展现。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 “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anddepartment)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三)摘要(Abstract)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四)关键词(Keywords)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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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 德是行为的表现。 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 道字变成动词。 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 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 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 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 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道德与法律论文篇1:《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 文化 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 范文 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教育 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道德与法律论文篇2:《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 教学 方法 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 法律知识 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 毕业 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 入职 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道德与法律论文篇3:《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 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 儿童 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 传统文化 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猜你喜欢: 1. 大学思想政治与法律道德心得体会 2. 学习道德与法律的心得范文 3. 道德与法律的格言 法律与道德的名言名句 4.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论文范文 5.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6.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论文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
和平与发展作文一 当第一颗罪恶的子弹从枪眼迸出时,那不仅仅是给一个人肉体上的伤害而更多的是全世界人民那一颗久望和平的新无情地破碎了。 在一次看电视时,不经意间看到了一个有关伊拉克战争的报道,我的心不能平静了。面对着那么多双无助的眼睛,面对着那么多憔悴的面容,我不禁要大声疾呼:“强者们,你们看到你们那罪恶的果实了吗?”妻子渴望见到丈夫的身影,但见到的却是一堆骸骨;孩子渴望得到母亲的乳汁,得到的却是走进孤儿院的命运;人们渴望得到一个安全的栖身之所,得到的却总是无尽的恐慌…。 在战争中有人失去了金银财宝,有人失去了亲人骨肉,最可怜的是孩子们失去了稚嫩的童心,换来的是满是烙印的、千疮百孔的心灵;他们失去了天真的笑容,换来了是冰冷的面孔…他们失去的太多太多。记得一篇文章中写到:一位记者问伊拉克的孩子们:“你们长大了干什么呀?”换回来的是一个斩钉截铁的回答:“ *** ”。这些可怜的孩子们的理想仅仅是 *** !而我们坐在温暖的教室里,大嚼着巧克力、薯片梦想着自己有一天超过比尔盖兹…。这世界难道不能有一天每一个地方都充满了和平的阳光吗?那久望的和平何时能到来?“多行不义必自毙”多少史实证明了这一点。日本是侵华战争、德国的二次世界大战、美国的越南战争、以巴冲突…但是那么多的人,那么多的国家为什么要发动战争呢?我想只有一个词能够概括,那就是“利欲熏心”。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摧毁他人的和平,他们实在太可恶了!夜深了,我想起那久望的和平不禁吐出了一口气,因为我知道这一天就要到了。 和平与发展作文二 我渴望和平,当我们幸福地生活在满是鲜花、绿草茵茵的家园里,人们脸上挂满了爱的微笑,亲爱的读者,你可曾想到:在地球的某些地方,可怕的战争的硝烟,正在一点一点地吞噬着人们的幸福,一点一点地撕碎人们的心灵。你能感受到他们的痛苦与恐惧吗?我渴望和平,渴望全人类生活在一个布满鲜花,阳光普照,人人友爱的地球上。 就在前不久,我看到一张图片。照片上,一个满身血污的婴儿坐在一条断裂的火车铁道上,他张着嘴在哭泣,周围全是人们的尸体。那只是一个婴儿呀!一个不满一岁的婴儿!他的眼神里满是恐惧和不安,他仿佛在看着我,向我哭诉:为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对我?我到底做错了什么?妈妈啊,你在哪儿?我害怕……我的心头为之一震,心里充满了恐惧、不安和愤怒。亲爱的读者,如果那婴儿是你的亲人,你会作何感想?都是战争,人类自相残杀的战争呀!可恨的战争不仅夺去了婴儿的亲人,也夺去了地球大家园的和平! 我的祖国,也收到过战争的挑战书,那耻辱的甲午海战、《辛丑条约》,是中国永远的耻辱和伤痛。那惨无人道的南京大屠杀,沦陷的东北黑土地,是每一个中国人都不能忘记的历史!残暴的日本鬼子把初生的婴儿挑在枪刺上炫耀,把中国青年送进毒气室里杀害,把无辜的中国人灌辣椒水、剥皮、喂狗……!渴望和平的中国人,因为好战的日本战争狂人而身陷战争的火坑!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伟大的中国人民经过历时八年的抗日战争,把日本鬼子赶出了中国大地,为我们今天和平而幸福的生活奠定了基础! 亲爱的读者啊!难道战争是解决我们争端的唯一法宝?地球是全人类的地球,我们友好相处,亲如一家有何不可?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总有一些人类中的败类,为了一己私利,唯恐天下不乱。人们啊,要警惕,为了和平,我们要团结起来,反对战争,唾弃战争狂人!战争只会给我们带来死亡,疾病和痛苦,只有和平,才能给我们带来安定、幸福、平安的好日子! 和平万岁! 和平与发展作文三 1937年,一场悲惨的战争开始了——日本侵略中国,占领了南京,开始疯狂的抓人,不论小孩还是少女。日本人大肆杀人,活埋青年,用油倒在人的身上并放火燃烧。他们杀人的手法丰富多样,极其残酷。最残忍的是他们拿杀中国人当兴趣,竟然说谁杀的中国人最多谁就是冠军。一天之内他们杀了7万多人,满街都是死尸,以前,一个个兴奋的家庭把南京构成了人间天堂,随着侵略者的到来,把原本是人间天堂的南京变成了人间地狱。 战争残害的不仅仅是人类,连环境和动物都受到了重创。熊熊的战火焚烧着大地,原本生机勃勃、鸟语花香的森林顷刻间变成了废墟。烧焦的树木七零八落的倒在地上 *** 着,万籁但寂使这个地方变得死气沉沉,。战争中使用的黑武器中产生的核辐射也同样让动物们“民不聊生”空气中漂浮着原子微尘使青蛙改规格的长出第三条腿。 战争已经持续了几个世纪,但战争仍在继续。世界需要和平,和平已经是全世界人民所渴望的了,现在的联合国不就是为了和平才办的吗? 战争,这个人类用来夺权夺利的“武器”什么时候才能从我们这个世上消失呢?为了不让战争毁坏我们的“天堂”让我们放飞和平之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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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传身教
家庭是花根,孩子是鲜花。家风如阳光,鲜花只有在阳光的照射下,才能清香宜人;家庭是种子,孩子是小树。家风如雨露,小树只有在雨露的滋润下,才能茁壮成长。孩子只有在优良家风的熏陶下,才能出类拔萃。
小时候,母亲经常会给我讲她小时候的>故事。母亲有时也会把家务分担给我一些,让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但每当我找各种理由推掉不做时,她都会笑着对我说:“哎!现在的年轻人没有几个能吃苦耐劳的.。做人要勤劳,要知道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最近姐姐考上了大学,家里的亲戚每隔几天就会过来家里坐一坐,祝贺姐姐。也时不时的对我说,你也要努力了,像你姐姐一样考上大学。今天,经常来我们村子里卖蔬果的爷爷又过来了。我和妈妈去买橘子,剩妈妈还有邻居挑水果的时间,他对我说:“要好好学习哦,以后要考到博士!”我笑着答应了他。其实早在姐姐考上大学,看到爸爸妈妈骄傲地告诉别人,我女儿考上大学了,是福大呢!的时候我就立志也要像姐姐一样考上大学,让他们的心里多一份骄傲。
自古文人重“家风,先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风敦厚尤显重要。因此古往今来,中国文人留下了不少“家教联”,令晚辈耳濡目染,成为“言传”和“身教”的典范。
明朝嘉靖皇帝朱厚熜幼时贪玩,无心读书,他父亲兴王心中担忧,就将他关在书房里,反复罚抄一副家教对联:“读书好练武好学好更好;创业难当权难知难不难。”规
定每天抄100遍,否则鞭笞。朱厚熜整整抄了100天,才领悟了父亲的苦心,痛哭下跪于父亲面前请罪。从此,他把这副对联挂在书房里,敦促自己用功读书。
曾任过美国总统的里根,不仅有名望而且富有。但他严格要求自己子女自立,绝不让他们依赖父母。儿子失业后,一边寻找工作,一边靠领取救济金度日。
鲜花在阳光的照射下,清香宜人;小树在雨露的滋润下,茁壮成长;我,在优良家风的熏陶下,更加出类拔萃!
什么是教育
雅思贝尔斯曾在《什么是教育》一书中写到:教育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也就是说,教育并非单纯地传授知识,它更是一代代人行为品格养成、认知观念确立的过程。教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为长远的投资。
近年来,高学历高知识教师陆续选择初高中就业,有些人认为此举大材小用实为可惜,可事实却不尽然。
老师是学生各种知识的主要来源,是学生成长中至关重要的角色。学校是一个有温度的大家庭,正如孩子们脚下柔软肥沃的土地,虽然悄无声息,却滋润了每个人的学生时代。我们之所以需要优质教师,不是为了让他们更加严谨地照本宣科,也不是用硕士与博士的光环打造出一所金牌学校。我们只是为了让每一双好奇的眼睛博览浩瀚的天空与璀璨的群星,让每一双灵敏的手足感受坚实的土地与渺远的苍穹。在和风细雨的养育中,稚嫩的小手变成了宽厚的手掌,天真的想法演化出睿智的思考,曾经的学生已在不知不觉间继承了那些不起眼的光辉品质,他们已是国之栋梁。
你或许会说,精英人才就业于科研系统,又何尝不是有效的投资?但我以为,我们缺少的不仅仅是一位位科学家,更是一个勤学善思人才辈出的民族。
我们或许可以让一个科研岗位暂时空缺,甚至可以暂时接受一位院士的隐去,他们就像参天古木枝杈上的一根枝条,只要树根不断,终有再生的一天,只要教育这潭活水源源不断,枯树朽木也可涅槃重生。你看到的是高材生委身初高中的遗憾,似乎是优质资源从学术界流失的可悲可叹,我却看到了孩子们汲取知识后的餍足与幸福,还有教育事业中正冉冉升起的万丈之光。国防军事的强悍是我们坚不可摧的外壳,教育的精良却能给你薪尽火传的自信与希望。所谓长远投资,是一个改变孩子们命运轨迹的契机,是推动国家发展最本质的动力。我们无法于短暂的时间内窥见这场改变的结局,但我们愿意抓住这宝贵的机会,试着燃起一簇小小的火苗,给我们的民族一个美丽的畅想。所以高学历就职基础教育何谈“大材小用”。
愿青葱翠竹拔节参天,愿星星之火终致燎原,愿泱泱大国人才济济,愿教育的灵魂恒久不散。
作为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手段,教育发展是一国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教育发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教育发展的论文篇1 浅谈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教育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 教育的社会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对重智育、轻德育、 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的问题的严重后果缺乏深刻的认识,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尚未将“全面 发展”真正到位,教育教学模式依旧在较大程度上沿袭传统的方式。尽管有一些教改实验,但对整体的教学方式的冲击和震荡仍然微乎其微,我们依然可以看到陈旧的传统教育的种种表现: 1.重课堂教学,轻课外活动。有相当多的学校把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课堂教学看成了唯一的形式。学生整天围着老师转,围着课本转、围着教室转、围着作业转。 2.重教师的教,轻学生的学。教学本应是师生的双边活动,而当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教师只管自己的教,不问学生的学。教师几乎把所有的的教学时间都用来考虑如何备课、写教案、讲课、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 考试和阅卷等。至于学生改进学习方法等,则很少顾及。 3.重传授知识,轻能力培养。向学生传授知识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可有的老师把传授知识当作唯一的任务,由此而产生僵硬的教学方法就是教师把学生当作口袋,硬灌硬塞。诸如“题海战术”、频繁的考试、要求学生死记硬背等都属于此。 4.重统一要求,轻因材施教。由于人的秉赋、爱好、性格以及环境条件等等的不同,有些人往往只在某一方面有才华,而其他方面则一般,甚至有缺陷,对这些人,有些教师只用一个腔调,一个尺码去要求学生,如有悖老师观点、要求的则斥之为“庸才”、“歪才”,甚至被打入“冷宫”,视为“废才”,这样使一些有特长的学生埋没了“才干”。 凡此种种,都与素质教育的内涵相违背,对此,我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转变和落实. 一、首先将教育观念的转变具体化,并落实在教师的教学行为中 观念是支配人们行为的一种思想意识,不同的教学观念,就会有不同的教学实践。教学观念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人们对教学认识的集中体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学观念也随之不断更新,为了适应 现代教育的要求,使课堂教学能够实现新时期教育的价值与功能,我们应当转变教育观念,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率。课堂教学过程的优化首先要求教育观念的优化。因为教育行为受制于相应的教育思想,当教育观念没有实现真正转变时,任何其他的改革措施都很难真正产生效果。 二、转变教育方式 传统的教育方式无须废除,只须转变改进。如在立足课堂教学的同时,开辟第二课堂,但不能忽视课堂教学。 因为课堂教学是基础教育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教师要认真对待每节课,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上要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一位学生,无论在教学的哪个环节上,教师的眼睛不能只盯着几个“优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能力的培养,但不是说就不要向学生传授知识了,而是要教给学生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在教师的启发下,由学生自主地去获取知识,在“施教”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分析和了解,要分析学生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要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及学习状况,注重分层教育,因材施教,尤其是在课堂教学和课外辅导中,更要坚持这一原则。如课堂教学中完全可以对不同学生提出不同的问题和要求,布置不同的作业,批改作业时,对部分同学可放手让其互批,对部分同学还可以面批,这样,可以鼓励每一学生积极主动地去学习,使全体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和发展。 三、由注重教法向注重学法转变 当今社会, 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新知识、新技术层出不穷,而且有些知识的 发展快更新也快,一个人只有掌握了学习方法,形成了自学能力,他的一生才能不断地获取新知识新信息,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往的课堂教学,教师只管如何教,不管学生如何学,教和学不能协调统一,课堂效率始终不高。现在的学生到学校来学习,不仅仅是传统观念上的读书,更主要的是对学习方法的学习,学生掌握了学习方法,才能自觉地学、科学地学、高效率地学,教学才能事半功倍。 四、从强调记忆的学习向注重思维的学习转变 目前,人类已进入信息社会, 现代生产已进入自动化时代。面对这种生产力水平,劳动者必须具有复杂的脑力劳动能力,更多地表现为创造性劳动和研究,这就要求 教育能够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人。这种高素质的人,必须具有创造性能力,因此现代教育不应以传授传统文化为唯一功能,而应将学生引向科学文化的发展前沿,引向未来,使学生具有吸取不同特质的文化精华和把不同特质的文化精华融为一体的能力,为学生创造多向选择的条件。学生学习知识,不只是学习已有的结论,还要学习结论的形成过程,参与到学习过程之中。传统教育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必须扬弃,要代之以生动的活泼的主动的发现学习和探究学习,要着眼学生思维能力、创新意识的培养,充分发掘学生智慧的潜力。 五、改进质量评估细则 教育质量评估在素质教育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不搞好教育评估细则,素质教育的实施不仅难以突破,而且可能会导致以高分论英雄的危险。因此,我认为要从“多元化、全方位”的角度,制定素质教育的评估细则,对教师的工作,应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的要求,根据巩固率、合格率、达标率、优生率、学困生转化率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估(包含音、体、美、劳、心理健康等科目)。不能仅看看教师的教案写得怎样,学生的作业做得怎样,而要着眼于这个教师在确保学生全面发展方面所做的富有成效的工作。 总之,素质教育和全面发展教育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它与教育方针中规定的培养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只有领悟素质教育的内涵,构建素质教育体系,创设素质教育环境,完善素质教育方法,才能使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目标得到全面落实。我们的教育才能真正地走向希望的轨道。 教育发展的论文篇2 浅析教师教育的发展 [摘要]目前,我国教师教育正在向开放化体系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综合院校和师范院校在教师教育上各自显现出独特的优势,同时也暴露出各自相应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办教师教育,在正确分析与解决问题的同时,社会应通过继续提高教师地位、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等相关策略保证和提高教师队伍质量。 [关键词]教师教育教师地位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教育模式的发展背景 教师教育模式应与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相适应,尤其与经济、教育的地位和教师待遇等特定国情相适应。我国的师范教育始于甲午战争以后,当时“朝野人士,深感国事陵夷,民智落后,群议变法兴学,以雪耻图强”①,于是,1896年梁启超在《时务报》发表了《变法通议·论师范》。文章对新、旧学堂教师状况进行了分析,指出当时“府州县学、书院和蒙馆等传统学校的教师都是一些不通六艺、不读四史的人,更不了解西学的最基本常识”,而新式学堂中聘请的外国教习,又存在诸多弊端。因此,他认为,中国急需普遍设立中、西学兼习的新式学堂,不能依靠上述两类人,“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设立师范学校,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师。”②主张自办师范学堂,“以师范学堂之生徒,为小学之教习;以小学生徒之成就,验师范学堂之成绩。”③1897年盛宣怀在创办南洋公学时,设师范院,开始了我国的师范教育。 师范教育在创建之初,主要参照日本的做法,在学校设置、课程安排、经费来源、招生对象及毕业生分配等方面都由国家统一规定。当时的学校是独立设置的,这种独立设置强调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重视对教师的专门培养,满足了当时社会发展对教师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在师资数量的需求上有所缓和,对教师质量的要求日益突出,当今社会需要具有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人才,这种社会发展状况对教师教育模式又提出了新的要求。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从法律角度确定了教师的地位。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要求成为教师的人至少要获得七种被承认的资格证书中的一种。1999年6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自此,综合大学开始尝试办师范教育,师范院校也纷纷开设高职专业,向综合大学靠拢。这样,中国的教师教育由独立体系走向了开放、综合化体系。 二、综合院校与师范院校在教师教育上的优势与问题(一)综合院校教师培养的优势与问题 1.综合院校举办教师教育的优势。 一是学科门类多,教育资源丰富,有利于提高师范生的综合素质;二是学术水平较高,有利于提高师范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是师资力量相对雄厚,有利于为教师教育专业的发展提供新的生长点;四是具有较强的内部调节功能,举办教师教育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五是大学的社会声誉有利于吸引优秀生源,提高教师教育的质量。④综合院校在学科基础和知识背景及学术氛围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有利于复合型教师、科研型教师及某些特殊专业教师的培养。 2.综合院校教师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综合院校不具备教师培养的经验。教师的职业特色决定了教师的素质,教师的素质制约着教师培养。教师的劳动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艺术性。教育的科学性要求教师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教师的知识结构应该是大写的“T”型,即在专业知识上要精、深,在其他文化知识上要广、博。教育的艺术性要求教师的天赋、灵感和创造性。教育是解放的艺术、发现的艺术、激励的艺术,教师需要解放每一个学生的思想,发现每一个学生的闪光点,激励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创造欲望。目前,综合院校还欠缺实践经验和教育技能娴熟的受过专业训练的专职教师。 二是综合院校对教师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通过合并发展起来的综合大学,改革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在全国的综合排名,因而建多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多少博士点、硕士点等,才是学校关注的重点”⑤。由师专合校升格而建的地方综合院校,有些因定位不准或急功近利,盲目发展高职专业,不仅在专业设置上,高职专业的数量超过了师范专业,而且师范专业的课程安排不仅没有保留或更加突出原有的师范特色,反而对教师教育必备的课程进行了压缩,这样一来,这些院校不但没有秉承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而且会因为失去原有的办学优势使教师教育专业在多元竞争格局中丧失竞争力。三是综合大学在招生和毕业生去向上处于两难境地。 一般而言,综合大学的生源都比较好,能达到综合大学录取分数的考生一般不会报师范专业,师范专业在综合大学的地位不会像其他专业那样高,这样,一方面综合大学的师范生会因地位不高抬不起头,另一方面仍以综合大学生自居,不甘愿当老师。⑥因此,虽然综合院校开始办师范专业,仍“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二流’中学毕业生报师范、‘二流’师范毕业生当中小学教师的基本现状”⑦。 (二)师范院校在当今多元竞争中格局中教师教育优势与问题 1.师范院校在教师教育上的优势。一是多年承办师范教育积淀的深厚底蕴,是师范院校在多元竞争格局中的核心竞争力;二是与基础教育的紧密结合,是师范院校的立校之本;三是具有专业的教师教育师资,这是师范院校教师教育的有力保障。 2.师范院校教师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虽然大部分师范院校是在继续保持或发展教师教育特色的基础上,按社会需求开办相应的高职专业,但也有部分师范院校在改革大潮中迷失方向,以牺牲原有的优势为代价盲目发展高职专业,结果导致目标定位混乱、特色丧失、优势不再、师范生的竞争力下降、高职生的竞争力更弱等现状。这集中表现在能够体现教师专业特色的课程设置薄弱,除了各类相关知识体系陈旧、课程压缩外,各级领导还将主要精力和资金投入到高职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上,忽视了教师素质专业课,造成自上而下的对教师教育课程的懈怠。“检验师范大学综合发展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应该是教师教育和教育学科的地位是否更加巩固,教育研究水平和政策服务能力是否得到提高,培养出来的教师和学科人才是否得到社会认可,学术实力和办学声誉是否得到提升,对国家和地方教师教育和高师院校发展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是否得到发挥。”⑧因此,师范院校在向综合大学转型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自己原有的优势为代价,而应在巩固原有的教师教育和教育学科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学科整合和理念创新使自己的特色更加突出,从而提高自己在多元格局中的竞争力。 二是师范院校的教育改革滞后于中小学教育改革。 师范院校教育理念的创新远远跟不上中小学教育改革的步伐,师范院校是为中小学培养师资的,是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是中小学教育改革的指南针和风向标。但就目前现状来看,师范院校的教育理念及培养目标不能很好地适应中小学的教育实际,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在真正进入中小学后“在教育理念方面并无明显优势”⑨。这主要是因为师范院校“关于教师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的课程,关于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课程,关于教育评价、教育管理以及如何指导学生学习等多方面的课程”⑩设置不足,以至于师范院校毕业生在面对中小学教育实际以及在新的教育形势下,不能体现出其应有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优势。三是师范院校的教育实习环节形同虚设。教育实习是教师的必经之路,是从学生过渡为教师的关键环节,是教育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的有力保障。但就目前来看,师范院校的教育实习环节形同虚设,根本不能真正起到实习的作用,有的学生甚至根本没有站讲台的机会,更不可能通过实习使所学的教育理论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也更谈不上通过实习使教育技能得到提高。 三、促进教师教育发展的策略(一)提高教师地位,改善教师待遇 列宁认为,提高教师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是建设教师大军、提高整个社会文化水平的重要因素。他曾经指出:“不提高人民教师的地位,就谈不上任何文化,既谈不上无产阶级文化,甚至也谈不上资产阶级文化。”因此,他强调指出“应当把我国人民教师提高到从未有过的,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没有也不可能有的崇高地位”。 在现代社会里,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造就人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我们要重视教育、重视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生存和生活条件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从事教育事业,从而提高全民素质,使民族兴旺发达,使国家繁荣富强。1978年4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不但学生应该尊重教师,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最近几年,我国教师的地位有所提高,教师的待遇有所改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征求意见稿在经费保障内容中明确提出,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要达到4%,教师工资可高于公务员。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作用及教师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教师教育会随着教师地位的提高而得到相应提高,当教师的待遇真正高于公务员时,教师专业会吸引大批高素质的学生,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二流’中学毕业生报师范、‘二流’师范毕业生当中小学教师的基本现状”。 (二)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自1993年之后相继颁发了《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为保证教师质量奠定了基础。一般而言,教师资格考试分两步走:一是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普通话等教师必备知识的考试,上述三科考试合格后再参加认定如说课、试讲、体检等。教师资格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条件要求,是教师质量的最低标准。教师的工作关乎国家的兴衰、全民的整体素质,甚至是人类未来的发展,保证教师质量,就是保证人类的未来。因此,应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以确保教师质量。 (三)综合院校和师范院校在教师教育上应互相取长补短,共同发展教师教育专业 1.更新教育理念,完善专业设置,强化能力培养。 在教师教育由封闭走向开放的新时代,各类教师培养机构应以新的教育理念为指导,优化与整合课程设置,丰富与更新知识结构,完善与提高能力培养。知识与能力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古时候,只有“学富五车,才高八斗”才能胜任教师,现代社会发展更加迅速,知识激增,信息爆炸,创新不断,对教师的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得有一桶水,认为教学是把自己储存的知识灌输给学生的过程。 现在,这一说法已经不恰当了,教师的教学不是灌输,而是启发,知识不是从教师传递给学生,而是把打开知识宝藏的钥匙给学生,引导他们自己去探索、发现。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就要有源源流动的活水,这就对教师的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得真正“活到老,学到老”。因此,各类教师教育的学校和机构需要更新理念,在丰富与完善知识结构的同时,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如果说知识是胜任教师的前提,能力则是胜任教师的保障。教师需要多种能力,尤其是当今社会,专业化的教师需要拥有顺利完成教学任务的各种能力,因此,教师教育学校或机构需要通过培养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等提高学生的能力水平。 2.落实与加强教育实习环节。 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通过教师的指导与帮助,真正提高教育实践能力,同时也为同学之间的互相学习提供了机会。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与道德修养,解放学生的思想,开阔学生的视野,坚定学生的教育信念,激励学生的教育热情,端正学生的态度,为学生日后走上工作岗位做足准备,为未来的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注释] ①③汤才伯.廖世承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453,453. ②孙培青.中国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37. ④⑤严燕.非师范院校教师教育的困境与超越——全国非师范院校教师教育协作会首届年会述要[J].教师教育研究,2005(4):76,76. ⑥石欧.契机还是危机:当前高师教育的几个现实问题[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1999(5):10. ⑦陈永明.教师教育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52. ⑧钟秉林.论师范大学的发展与教师教育的改革——以北京师范大学的改革探索为例[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 ⑨⑩耿文侠,冯春明.综合院校与师范院校毕业生从教状况比较[J].教育评论,2004(21):21,2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677,678. 猜你喜欢: 1. 浅谈教育与人的发展论文 2. 关于教育与人的发展论文 3. 关于教育创新的论文 4. 关于教育与社会发展论文
关于如何发挥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论文如下:
人的可教育性:即人具有接受教育的天赋素质和潜在能力。人之所以具有可教育性,主要在于人具有可塑性,而人的可塑性表现为人的感觉器官和心理机能是“未特定化”的。正是这种“未特定化”,为人通过教育而获得发展敞开了无限多样的可能性。
人的“未特定化”,使他能适应环境,使用权他不受特定的生活环境的限制,使他为了生存也无须改变自己的生物本性、生物结构,而只需变化自己的外在生活方式、生存环境。
人的“未特定化”是人的可塑性的前提,而可塑性又是人的可教育性的前提。现代科学研究对人类潜能的揭示,为人的可教育性展示了广阔前景。当然,人的可教育性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人的可教育性,既区别于遗传决定论(或生物预成论),也区别于教育万能论。
人对教育的需要性:人不仅具有可教育性,而且有对教育的需要性,这是因为人是“合群的动物”,作为个体的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个体获得生存能力需要教育,要成为一个社会认可的人,更需要教育。人具有十分丰富的潜能,开发人的潜能也离不开教育。
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人对教育的需要性。不仅人类个体需要教育,人类社会亦需要教育,以维系它的延续与发展。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界的根本之处就在于人类拥有文化,文化是人类本质力量的确证与表征,是人类心身能力的延伸。教育使得文化的保存、延续、发展和丰富成为可能。
每当我们随意地翻开报纸,轻松的心情总会被一些沉重的新闻所打破。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危险、伤害事故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威胁着我们的生命,这血的教训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生命诚可贵。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学们,我们一样拥有美好的未来,一样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可是这一切的一切都建立在“法制”这一基础上,都需要我们时刻尊敬法制,对法制问题严肃。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法制在我心,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想做的事。法制在我心,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法律是一种至高的信仰,我们都生活在有秩序的法制时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犯罪为耻。惨痛的事故时有发生,家人撕裂肺的哭叫,亲朋好友痛哭流泪,自己伤心欲绝。可是,亲人的痛哭能挽回那不可替代的生命吗?自身的悔恨能换回昔日健康活泼的身体吗?遵守能维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真的就那么为难勉强吗?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家无法制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学生,还是一个集体,都要以法为重。法制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锁,而是制定、保护和维持国民生活秩序的有利工具。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