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要求:1、题目: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2、论文摘要: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以500字左右为宜。3、关键词: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4、目录: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5、引言(或序言):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6、正文:论文的主体。7、结论:明确、精炼、完整,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及在本领域的意义。8、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注明来源和出处。9、附录: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论文格式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4、关键词定义: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
6、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扩展资料:
题名要求
1.题名规范: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
2.命题方式。
3.撰写。
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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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1、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4、关键词定义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7、论文装订
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左3cm,右,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2、字体要求
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
3、字号
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4、页眉及页码
毕业论文各页均加页眉,采用宋体五号宋体居中,打印“xx大学xxxx届x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页码从正文开始在页脚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
5、摘要及关键词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摘”与“要”之间空两格,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关键词”三字采用小四号字黑体,顶格书写,一般为3—5个。
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字体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6、目录
“目录”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两格,第一级层次采用小三号宋体字,其他级层次题目采用四号宋体字。
7、正文
正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字体表示。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等,第三级为“”、“”等。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在文中要有引用标注,如×××。
9、外文资料及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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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格式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4、关键词定义: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
6、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扩展资料:
题名要求
1.题名规范: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
2.命题方式。
3.撰写。
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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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少高校把论文列为研究生培养的唯一标准,凭论文评奖评模,凭论文获得 毕业 资格等等。由“论文标准”而引起的一些负面影响不可忽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论文标准格式 范文 ,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试论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高校“两课”教师角色的转变
内容提要:深化“两课”改革必须解决“两课” 教学 方法 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过去“两课”用专业课的教学方法,使“两课”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发挥新技术优势,开辟高校“两课”教学改革的新途径,是高校“两课”教学工作的新课题。本文试论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高校“两课”教师在角色方面的转变,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两课”教学工作。
关 键 词:信息技术、教学、角色转变、两课
正文:(一)与传统 教育 的教师相比,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两课”教师在内涵、作用、教学方式、方法、教学内容及设计、解惑行为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信息技术对“两课”教师的传统角色发起了挑战。
1、教师由教学者变为学生学习的导学者。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在《德国教师教育指南》中说过:“科学知识是不应该传授给学生的,而应当引导学生去发现它们,独立地掌握它们。”在现代信息技术的高等教育中,“两课”教师从传统的“教学者”转换为“导学者”。所谓导学,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引导、指导及辅导学生完成学业。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学生的学习多大是以自我研究、自己学习为主,这种自学是在教师的导学下完成的,所以说,导学就成为教师的重要工作。导学和教学的最大区别就是教师要在“导”字上下功夫:其一是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学习目标,指导学生制定 学习计划 、选择教学媒体,帮助其找到实现目标的最佳途径。其二是指导学生掌握学习的规律,对学生进行辅导,解决学生在学习中的困难,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解惑”。它包括单元的 总结 。
2、“两课”教师不仅要做知识的传播者,还要成为学生学习的鼓舞者、心灵的塑造者。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技术媒体代替了常规的、口头讲授的、以及集体学习为基础的教育模式。为了使学生更好的完成自主学习、自我研究,信心是至关重要的。教师除了要参与设计出以学生为主体的、信息丰富的网络化学习环境,组织一种“虚拟”的学习团体外,还要成为学生学习的鼓舞者,要鼓舞学生树立信心,克服自主学习的困难,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有效的 学习方法 ,通过把过去所学的知识与当前的新学科联系起来,坚持完成学业。教师还要鼓舞学生与其他团体组织成员和专家进行交流,使他们能帮助自己的学习。“两课”教师除了担当学生学习的导学者、学习的鼓舞者外,最重要的是成为学生心灵的塑造者、观念的引导者、时尚的指导者和道德品质的引路人。
(二)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 网络技术 日新月异的变化,在现代信息技术的环境下,“两课”教师教学的环境、任务、内容、 渠道 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师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教师了,“两课教师”这“唯一重要”的角色不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且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其他新型的社会教育职业群体所分担和分解,使人们头脑中原有
“教师”的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大规模制作,使人们明显感到,传统的“教师”角色,实际上被现代信息技术的媒体所代替,如何胜任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的教学工作?现代信息技术对“两课”教师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除了要熟练掌握多媒体技术和课件的制作等教育的常规手段外,还要有更高的科学 文化 素养和思想道德境界,这对原来只需“动口”,不需“动手”的“两课”教师来说,又是一场新的挑战:
1、 学会制作教学材料。按教学设计所确定的教学内容制作CAI课件、课程网页、电子教案、自检自测材料等,让学生能得以利用自主完成学习任务。
2 、能组织教学。包括面授辅导、指导小组学习活动、答疑等,尤其要结合各种教学媒体组织教学过程。重要的是教师必须对网络信息资源所提供的教育信息进行精心的筛选、利用和评价,正确引导学生对信息进行有选择地消化吸收。
3、 熟悉教材。对教材内容有深入的钻研,对学生学习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等有较强的预见性,并由此做好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随时随地应对学生的咨询或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的提问,给学生以准确、科学、具体及时的答复。
(三)、现代信息技术主要指计算机技术、数字音像技术、电子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卫星广播电视技术、远程通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虚拟现实仿真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这些技术已渗透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完全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活动。具体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信息时代,知识更新速度极快,这就使得课程和教学形式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为了跟上这种变化,教师应具备课程设计和开发的能力,要以先进的媒体技术为基础,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改革课程结构,制定最佳教学策略和信息组织形式,重组课程传递方式,使之适应时代的变化。
2、由于使用了先进的媒体传播技术,教师已从繁重的教学工作中解放出来,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从事教育科研。教师要研究在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学生学习的特点及规律;要进行教学实验,研究创设不同的学习情境对学生学习产生的影响;要研究如何利用新技术提高学生高层次思维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研究如何利用最佳信息呈现方式,突破课程中的重点、难点;要研究和评价网络提供的信息资源,为充实和改变教学内容准备资料。
3、未来的社会是一个学习化的社会,教师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科学技术,就得具备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要不断地提高自我素质,要不断接受新知识、新技术,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以使自己的教育观念、知识体系、教学方法跟上时代的变化。
总之,为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教育活动的冲击,高校“两课”教师必须做好角色的转换。只有在教育观念上跟上时代的发展,在教学过程中明确自己的职责,在教育发展中加强自身的提高和发展,才能肩负起培养21世纪人才的重任,才不会被时代淘汰。
[参考文献 ]
1.、谢海光.互联网与思想政治工作案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曾令辉.网络社会政治教育概论[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
3、刘融.信息网络环境中高校
4、张明志.网络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实践[J].探索,2003,(1):90~91
第二篇:试论我国财务 报告 体系的改革
摘 要:我国财务报告存在着目标偏差、信息披露不完整、过于强调信息的可靠性等问题。在满足有效披露、成本效益、财务报告体系表内优生的原则下,财务报告体系的改革应以完善体系、丰富披露内容、变革报告模式为目标。 关键词:财务;报告体系;财务报表
一、现行财务报告体系的局限性
在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中,我国财务报告改革虽然也取得了进展,但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已日趋明显,主要表现为:
1.报告目标过分强调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服务。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是基于权责发生制、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的财务信息,它用于完成报告与解除受托责任的目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财务报告成为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与物价政策等的主要手段与重要依据之一,这种报告模式产生于计划经济,财务报告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财务报告目标应转向满足与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关集团,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的信息需求。
2 信息披露不完整。具体表现在:1)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面向过去的历史信息,并且统一运用货币计量,对使用者未来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如预测信息、人力资源价值、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等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是财务报告之外;2)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财务报告中长期被忽视,而由此导致的管制成本足以影响企业日后长远的经营业绩,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3)由于报告用户的信息需求和获取信息的途径各不相同,某些特定使用者或使用者集团已不满足通用的财务报告了,随着新的会计环境下财务分析职业的兴起,市场和财务信息使用者正在呼唤财务报表以外的某些特定需要的差别报告。 3 过于强调信息的可靠性。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立足于企业已发生的确定性交易和事项,基本上是一张历史会计数据汇总表、一种向后看的会计报表,它对使用者决策所需信息的相关性较低[1].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多来自历史资料,以历史成本模式所生成的财务信息,虽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无法满足决策有用性的要求。尽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八项减值准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形成的差距。但是,在整个财务报告体系中,历史信息仍占绝大的比重,使得许多能反映企业未来前景、对使用者非常有用的现金流量预测性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
4 滞后性十分严重。依据传统会计惯例一般是按年度披露会计信息,这一方面是基于人们对年度财富分配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手工会计下的信息披露成本的考虑,这种基于会计分期假设定期编制的财务报表具有滞后性,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及时性。尽管过去和现在的财务信息与将来的财务信息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其肯定不能代表未来,投资者、债权人和财务分析人员对预测性财务报告的需求日益增强。提高财务信息的反馈价值要求信息及时报告,这是因为使用者的决策是不间断地进行的,他们希望随时得到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二、我国财务报告体系改革的原则
为了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在对财务报告体系进行改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财务会计改革为先导原则。财务报告只是财务会计系统中最终的信息输出,它与系统内信息的来源、记录、加工、传送的方法和规则等紧密联系在一起,任何对财务报告的重大改革,都要考虑财务会计系统的改革。比如,为了能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就必须对一些现有财务报表中未列入的项目进行充分披露,包括衍生金融工具、自创商誉、养老金等,只有在财务会计解决了其确认和计量方式以后,才能纳入财务报告的范畴。
2 表内优先原则。财务报告是由财务报表逐渐演变而来的,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有助于外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财务信息主要是由一系列基本财务报表提供的,其原因在于表式财务报告的格式固定和以数据进行反映的优点
[2].财务报告的改革应优先改革财务报表,虽然《企业会计制度》中新增了三种辅助报表,但是与国际惯例来比较,我国的财务报表仍然不符合多层面模式,我们较多考虑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对其有用性和相关性考虑得较少。 3 满足需求原则。财务报告应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与企业相关的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以便维持和发展这些利益集团对企业的贡献和支持。为此,应该采用规范法和实证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使用者的具体信息需求,首先利用规范法来推断出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利用信息的动机和使用信息的方式,然后利用实证法来检验规范法结论的现实性,两者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从而建立切实可行的财务报告框架体系。
结构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1、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4、关键词定义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7、论文装订
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左3cm,右,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2、字体要求
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
3、字号
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4、页眉及页码
毕业论文各页均加页眉,采用宋体五号宋体居中,打印“xx大学xxxx届x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页码从正文开始在页脚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
5、摘要及关键词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摘”与“要”之间空两格,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关键词”三字采用小四号字黑体,顶格书写,一般为3—5个。
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字体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6、目录
“目录”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两格,第一级层次采用小三号宋体字,其他级层次题目采用四号宋体字。
7、正文
正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字体表示。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等,第三级为“”、“”等。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在文中要有引用标注,如×××。
9、外文资料及译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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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蓝牙简介早在1994年,Ericsson公司就在其内部提出了一项研究计划,旨在建立发展一种能简易使用并可在各种通讯设备上畅行无阻的新一代无线传输技术,建立一个实际的无线接口和相关软件标准。1998年,Ericsson公司公开了这项计划,并与Nokia、IBM、Toshiba和Intel四家公司组成了一个特别利益集团(SIG,Special Interest Group),以负责此项技术的开发。一年后的1999年7月,SIG正式提出了该技术协议的版,并将此项技术命名为蓝牙(Bluetooth)。据SIG官方说明,蓝牙这个名字来自十世纪丹麦的维京族国王Harald Bluetooth。这位国王曾以武力统一了丹麦和挪威,在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帝国。蓝牙技术解决了小型移动设备间的无线互连问题。它的硬件市场非常广阔,涵盖了局域网络中的各类数据及语音设备。该技术的本质目的不是成为另一种无线局域网(WLAN)技术,而是成为一种替代传输电缆的新型无线解决方案。从1999年的版,到后来的版、版、版,蓝牙技术不断地在技术上完善自身,力图吸取通用电缆在成本、安全和承载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在Bluetooth国王叱咤北欧的千年之后,新兴的蓝牙技术正在以其的种种优势,在全球的无线连接市场中开拓比Bluetooth国王大上千倍万倍的疆土。2、蓝牙协议概述蓝牙体系结构中的协议模型可分为以下5层:(1) 物理层:蓝牙协议的无线接口层;(2) 核心协议:基带协议(Baseband)、链路管理协议(LMP)、逻辑链路控制和适配协议(L2CAP)、服务发现协议(SDP)等。基带协议可以提供同步面向连接(SCO)业务和非同步连接(ACL)业务。一般地,SCO用于分组数据业务,其特点是可靠,但有延时;而ACL用于话音传送,其特点是实时性好。但可靠性比SCO差。链路管理协议(LMP)负责建立和解除主、从设备单元之间的连接,另外还控制主、从设备单元的工作模式。L2CAP是第三层的控制和适配协议,L2CAP向RFCOMM和SDP等层提供面向连接和无连接业务。基带数据业务可以越过LMP而直接通过L2CAP向高层协议传送数据。从某种意义上说,L2CAP和LMP都相当于OSI第二层即链路层的协议;
现代经济信息期刊好还是商情好商情好一点商情由河北消费时尚文化传播中心主办,河北消费文化研究中心主管的期刊,创立于2007年,属于国家级期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维普、知网、万方商情简介本刊以发展提高经济、管理、教育等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开展具有特色的学术交流,为促进中国现代化建设提出建议,本刊特色栏目:经济研究、改行业经济、管理纵横、财会探析、工程建设、名校采风、高教研究、教研探索、素质培养、学术论坛等,以刊载知名专家学者的学术文章及研究人员的学术论文为主,为国家机关、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广大学者、科研人员等发表科研成果及学术研究探索提供一个展示的平台。
期刊分类简介 什么是学术期刊 ? 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以学术论文为主,而非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则以文件、报道、讲话、体会、知识等只能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而不是论文的文章为主。由于《总览》选刊的依据是 “ 载文量多” 、 “收录量大” 和 “被引次...
答:是正规期刊。《现代经济信息》杂志创刊于1980年,由国家新闻总署批准,国家前副总理邹家华题刊词,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主管;黑龙江省企业管理协会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综合经济类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23-1056/F 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1-828X 邮发代号:14—140。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龙源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
像管理类、经济类的这个范围是很大的,
难起来是比较难的,那您缩小一下范围吧!!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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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 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二 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生活的变动如此迅速,而作为成文法的经济法,无论如何也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相对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受到法律滞后性的约束,这就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也由此而有了紧密联系。 (一) 经济法政策性之界定 经济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是国家和政府有意识地解决各种经济问题的行动指南。它实际上是国家或政党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所采取的经济活动,是国家经济意志的体现。在国家对市场的调节、渗透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当代,经济政策之影响力呈不断上升趋势。一方面现代法治政府之控权原则的发展,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法律被政策充斥的现象俯拾皆是。此现象可理解为行政法与经济法之本质区别。故而经济法的政策性可界定为:经济法律规范受到经济政策之强烈影响而使其立法、执法、司法体现了某些政策性特征和目的。 (二) 经济法政策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政策化根源于经济法内在特质的必然要求。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不在于直接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是追求对万变的经济生活及时应付,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但现代社会是分工复杂,变化多端的社会,对经济运行之效率有更高的要求,政府调控经济,纠正市场缺陷之手段就要日益丰富多样,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之要求。而法律自身内在结构的限制却有着相对滞后性,不得不依赖于灵活及时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的经济政策。 2.经济政策性质的改良和经济法效益性的契合。现代国家广泛运用的经济政策,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强制命令化体系,多是体现现代国家职能的多样化政策的组合体,以市民社会的有理性“经济人”为前提,以利益趋动为手段达到政策目的,这与经济法的效益调节手段相一致。 (三) 经济法政策性之内容 1.经济法的立法受经济政策的影响。 首先,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法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这些政策具有强制力,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甚至构成经济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次,经济法律规范短暂多变,并且“变化”这一过程本身也短暂、迅速,常和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超前于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且经济法对于某些特定经济现象的及时应对,与经济政策的特别应对性和短暂性极为相似。一时之应然,不应被制止或不应为的行为到彼时则可能成为应受遣、制止的行为。著名学者谢怀栻将经济法与民法形象对比道:“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可以在数百年内基本不变,经济法就不可能如此。” 再次,经济规范中有相当多的原则性规范,这类原则性规范的具体适用必须和特定时期相对明晰化的经济政策相配套,才能给公众提供良好的行为预期,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最后,在经济法规范中,还出现了众多模糊性的政策语,如“为了……的重大利益”,“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等。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本来用来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仅仅是行为,而在经济法中行为的结果、目的甚至动机都成为了标准,都要在面对具体情形时进行政策性的考量,政策的意蕴完全融入了法律。 2.经济法在执法、司法的力度上更受到了经济政策的深刻影响。 首先,在机构的设置上就出现了集传统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及准司法权于一身的“第四种权力”来作为经济法的制度基础。它不仅体现着公与私的交融和公与私的协调,而且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并不是一般的行政执行机关,而是各种依特别法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性质的经济管理机关。 其次,在具体的适用中,注重法律的整体社会效果,并不强求所谓的“一致性”。以反垄断法为例,必须结合特定的经济政策背景来理解反垄断法之适用。在竞争法领域中,条文大同小异的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里执行的力度各不相同。美国对垄断的态度就比别的国家严厉得多;即使在一国国内,不同时期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也有所不同。具体就微软的反垄断一案来说,也充分反映了反垄断执法的软性。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宣布不再要求分拆微软,也不再坚持针对微软将互联网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进行反垄断的诉求。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布什政府改变了克林顿政府反微软垄断的强硬立场,采取了更为保守,对企业更为友善的政策。针对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并且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情况,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和政策。受到美国政府和政策的影响,司法系统从而对此做出了反应。 (四) 经济法政策性特征的功能 首先,经济政策作为国家着眼于现实的经济状态以诱导经济向特定方向发展的有意识的施政形态,是国家单方面做出的政治决定,体现强烈的公权力意志。这样就可能严重违背客观的经济规律而沦为纯粹权力意志的产物。现代法治理念“有限政府”“政府不是万能的”也要求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使权力控制在界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是通过固定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效率化和稳定性,故法律内蕴之有效限制权力的理念来限定经济政策只在合法操作的平台上展示自我。 其次,现代复杂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经济政策以行政指导之方式调控市场畅通无阻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市民社会中的理性人均以利益为趋动做或不做某种经济行为,所以政府越来越需要法律之制定来增加经济运作的可预期性,用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的运作以增加经济管制之正当性,从而减少在经济政策推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巨大阻力和付出的无谓消耗。 三 经济法相对软性研究之意义 (一) 以动态眼光看待经济法之实践意义 第一,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具有动态性特征,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出法典形式。“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很少有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经济法典”,惟一一部命名为“法典”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的基本部分对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规定。经济法许多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如以动态眼光看待经济法,则一方面我们不会纠缠于经济法之法典化而浪费立法成本;另一方面,我们也不会拘泥于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的经济 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必然。虽然经济法具有动态性特征,但作为法律,我们仍要尽可能保持其稳定性,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之精心安排以实现协调。从立法上看,某些基本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内容应当保持较强的原则性,不宜规定过细;只有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才可以具体化。而且,在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同时,创设一种较为灵活的执法、司法机制,赋予执法者、司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如何规范节制的运用权力,保证权力的非扩张性,则也是制度程序设计的内容。 (二)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内蕴性互动之意义 首先,应构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框架,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结合。 如何将法律与政策融洽的整合在一起,克服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的滞后性,是值得探讨的。西方法学者面对20世纪社会变革的新潮流提出回应型法的理论模型,认为法律已经由强制性成熟为自治性,并开始向回应型法转变。其基本内涵包括:法律的目的是权能,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仍必须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而经济法正是具有回应型法特征的部门法,应对经济政策之推行有极高的敏感度,以回应性方式提高自身运行的合理性和实效性,以求在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中把握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其次,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动结合还必须时刻以保障经营自由为宗旨。 政府之干预源于“市场失灵”,其根植于市场的土壤,因而必须在市场机制无力或失败的范围内进行。实践已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此时,“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之说法仍然适用。因此在国家与市场的复杂博弈中,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要形成一种弹性机制,巧妙地将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融为一体,并始终能在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三) 经济法相对软性之发散思索 尽管从法律理性研究之角度系统分析了经济法相对软性的内涵与外延及我国经济法法制建设实践中之对策设计,但笔者认为,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法领域中的相对软性是经济法的法律本质带来的稳定性要求和经济法受经济生活、经济政策的强烈影响带来的易变性要求之间的强烈矛盾的产物,而不是所谓的司法不健全所带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经济法”中“经济”与“法”之强烈冲击的表现。法治建设的发展对这种现象作用甚微,只有经济生活的变化可以加剧或缓和这一矛盾冲突的表现。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到了稳定期或者平台期的时候,法律与经济比较接近,变化都很平缓,这时二者的矛盾就会减少。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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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管理是以国家和全社会为标准层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是从总体上对社会生产和发展的导向和调整。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宏观经济学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综上所述,宏观经济管理是一个国家经济正常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政府组织工作能力的体现,是对国家经济调控能力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创新性;宏观经济;管理
一、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作用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始终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即以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经济为主体,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仅使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进行着改革,各个企业的内部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我国企事业的部分职能和权力非常不一致,公有制的企业被归纳到市场体系中运行,即使对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政策有了进一步的放宽,但是因为不能拥有完全的生产资料,使得国家对公有制企业的各种决策还有一定的干扰作用,所以增强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对我国的经济制度的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创新的措施
(一)明确宏观经济管理的创新方向
在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过程中,要设立一个目标,根据目标制定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创新对市场宏观经济的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宏观经济的管理目标是评定宏观经济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国民经济运营是否达到目的的重要依据。
1.要有效地选择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
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与变化,各个企业的经济管理目标也有不同。例如,经济增长速度太快,那么制订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就是使经济经济的增长速度得到一定的控制;经济发展的速度较慢时,经济管理的目标就是要促进经济的增长,使经济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加入WTO后,我国对宏观经济管理有了新的目标,就是保持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从多方面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2.要从经济管理的主体方面着手
在宏观经济管理上要不断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居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地提高,经济管理就要合理地控制经济的发展速度,使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呈现平稳的趋势。
3.在与外国的经济交易上
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进出口的比例一定要合理;二是对进出口环境的优化,进出口环境的改善为我国与外界的经济交易提供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措施的创新想
要实现经济管理目标就要在宏观经济管理的过程中采用一些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利用在经济上的不断创新,借助媒体的广泛宣传,发挥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作用,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1.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更需要法律的维护。想要使我国的经济正常运行,使社会主义经济稳步增长,就必须依靠法律。
2.要加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措施的创新,法律是最重要的依据,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一些重要的行政和经济上的事务是所有法治国家采取的主要手段。3.科技对经济建设非常重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有也了进一步的发展,想要与世界经济同步发展,就要重视网络对经济管理的重要作用,在网络上创建经济管理机构,加强网络经济管理体系的升级与建设,使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在制度上有更好的发展。
(三)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
创新加强政府宏观经济的主体创新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机构是观经济的主体,依法行使经济管理体系对其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创新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组织整体上的创新,另一个是执行人员的创新。
1.组织上的创新
就是对政府所有部门的职责改革,以及对政府各个部门的办事能力和规模的协调。目前我国政府经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对市场运行进行监管及维护,不再下发更多的指令来干预市场的管理,使市场在一个自由的环境下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调节作用。所以说,好的管理体系对宏观经济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2.想要更好地实现政府在宏观管理体系中角色的转变
就要实行行政和企业分开的原则,正确认识政府的职能,更好地完善政策和决策系统。3.在宏观经济管理的过程中,要协调好各个部门的工作,确定各部门的最低权限,不能出现交叉管理的现象,最后形成一个步调统一、分工明确的政府组织。
三、结论
综上所述,宏观经济管理是一个国家经济正常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政府组织工作能力的体现,是对国家经济调控能力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证。在改革开放和WTO的双方面促进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更大的发展。综合国力的竞争的日益激烈,直接导致了国际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复杂多变性,经济管理的观念和手段一定要创新,网络体制的广泛使用更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必须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我国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根本转变彭夏康;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7-06-15
2、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宏观管理——关于中德第六次经济发展与管理研讨会的报告魏礼群;利广安;计划经济研究1993-02-24
摘要:历史和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调节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加强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对于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西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
一、西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模式概述
1.历史演变
西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思想主要来源于凯恩斯主义,在1938年经济危机后得到了持久的发展。特别是在二战以后,西方国家都摒弃了市场经济自由放任不干预的模式,并逐步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本文将从以下两个阶段来具体分析:
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
二战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大多都受到了重创,因此政府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多方面的宏观管理策略以刺激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实行积极宽松的货币政策。一方面,西方国家通过控制货币发行量以及调节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来刺激投资和出口,从而达到拉消费、促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价格的稳定,这也是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之一。德国在这一点上就做得很突出,其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就保持了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其次,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对应的,西方国家都采用了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支出和税收杠杆来调节社会总需求,美国在这一时期就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刺激消费,保障就业。最后,综合手段并行使用,同时保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宏观经济管理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西方国家都十分注重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这也是调节社会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西方国家还通过调整外汇汇率和出口价格等方式来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世纪70年代至今
由于长期实行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导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大部分西方国家都普遍面临经济发展停滞乃至负增长的局面,凯恩斯主义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因此,西方国家不断完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严格控制货币供应,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之前的货币政策虽然有效地刺激了消费,带动了经济的发展,然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因此,这一阶段的很多西方国家开始减少货币的供应量以抑制通货膨胀的局面。其次,实行稳定、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长期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会导致国家的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这也是很多西方国家,如美国、意大利等在这一时期所遇到的问题,因此,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可以摆脱收支赤字的困境,实现经济稳定发展。最后,适当放松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在价格变化、汇率调节等方面实行间接控制,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
2.模式比较
虽然西方国家在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现状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在宏观经济管理模式上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首先,从共同点上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其一,宏观经济的管理内容和方式上有一些共性,具有预测性和灵活性。例如,西方国家的经济计划实质上只是根据市场发展趋势来作出相应的预测,并将宏观经济的发展目标与市场行情结合起来。其二,西方国家大多采用的宏观经济管理手段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也即通过控制货币发行量、财政支出以及税收政策等来调节市场资源的配置。其次,从差异性上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不同:一方面,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有着各自的特点,例如,美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极力推行经济自由主义,即政府放松对市场的控制,减少对经济主体的干预。再如,欧洲国家向来注重社会福利的建设,强调政府社会职能的实现,因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更为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西方各个国家因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价格政策上也存在着某些差别。
3.特点分析
通过上文的叙述和分析,笔者总结出西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几个特点:首先,全局性和利益性。一方面,政府所采取的经济管理手段都是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立足于整个市场体系;另一方面,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就业政策等都是以追求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为目的。其次,法制性和系统性。一方面,西方国家注重经济管理手段的规范化,一般通过法律来具体施行;另一方面,伴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很多西方国家都采取系统化的政策来维护好市场秩序。
二、西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模式的实践
1.美国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
美国素来有崇尚自由的传统,政府对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力度也相对较小。美国通常在出现经济危机后会对国民经济进行一定范围的间接调控,例如罗斯福新政。再如,2008年金融危机后,奥巴马就签署了金融改革法案来扭转忽视监管的政策导向。笔者认为,美国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有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相对于其它西方国家,美国政府对市场的管控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农业等领域。其次,重视财政政策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例如,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通过减少军用物资的投入来改变财政赤字的窘境;再如,二十世纪初,政府通过减少税收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最后,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美国通过价格机制来平衡产业比例,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2.德国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
德国向来是一个追求严谨的国家,因此,其一般采取较为中和的经济管理手段,既保证经济的自由和竞争,也促进德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其宏观经济管理模式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充分保障市场在严格的秩序中自由竞争。德国有着十分完善健全的财政监督机制和银行监管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市场运行的混乱和无规则,也保证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重视货币政策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德国的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能够有效地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来制定科学的货币发行计划,从而最终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最后,从长远利益出发,努力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契合点,如德国现行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和收入的跨区转移制度等。3.法国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法国是一个开放自由、包容性较强的国度,因此,其宏观经济管理模式也体现出多种经济学派理论融合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形成了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的双重管理模式,通过政府采用多种手段来整合配置社会资源。其次,施行指导性的计划,例如法国近年来的“经济刺激计划”等。最后,宏观经济管理模式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但也不是一成不变,不同的政府也是在继承中不断发展经济管理手段和模式。
三、结语
历史和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调节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加强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对于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每一个国家的政治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因此,政府应当在充分考虑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来制定科学宏观的管理策略,实现国民经济的稳步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拉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特点及经验教训江时学经济学动态1997-09-01
1、经济的波动,就是这样一种现象:经济有时候很好,具体表现就是:整个社会一片繁荣,大多数人生意兴隆,商人们大都觉得生意好做,人人有工作,人们收入增长迅速;但这一状况通常短的只有几年,长的或许有十几年、二三十年的时间,但好景通常不长,经济陷入衰退,表现为:生意难做,工作难找,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下降,一片萧条。当然,过一段时间世道又变好,如此,循环往复,一起一伏,波动也。我这里所讲的宏观经济学,其顺序就是:首先从解释着短期的波动开始(这个阶段的模型有比较严格的假设),逐渐放松假设,推进到解释时间长一些(中期)的波动,然后才最后去解释经济的长期增长(即贫穷与富裕的决定因素)。整个核心的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有严格假设开始,然后逐步放松放松假设的过程,然后再由这一核心出发进行扩展——其实也是进一步放松假设的过程。2、国家一直提倡扩大内需,拉动需求,并且实施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适当放松的货币政策.这就说明政府的宏观调空目标是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同时,根据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IS-LM模型中的IS曲线右移,导致利率下降,刺激需求,扩大投资,增加收入,实现国民经济增长.3、物价水平的起伏在经济的波动过程中,物价水平的起伏,特别是通货膨胀这个怪兽的出现,危害不浅。中国政府当前如临大敌,央行连发十几道金牌约束货币量,就是对付通货膨胀这个怪兽的。物价水平这个指标,在宏观经济学的整个逻辑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4利率的升降在微观经济学里,利率只是使用货币的代价——价格。但在宏观经济学里,问题就复杂起来,原因是,现代的货币,在一国范围内,已经不仅仅是被普遍接受的物品,而是被强迫接受的物品,各国央行垄断了货币的发行权,而且货币的发行往往是没有物质的担保的,换言之,央行发行的是一文不值的不可兑换纸币!这就使得利率的升降大多掌控在央行手里,但银行体系和公众对利率的影响仍在,这就使得问题很复杂。由于货币之重要地位,所以宏观经济学的更贴切的名称应该是货币理论,这观点我是从张五常教授那里听来的。5失业率的高低失业率的高低影响着政府的神经——因为失业者不会投当权者的票!要想连任或上任,就得争取这些投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