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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侦查行为及防控对策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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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侦查行为及防控对策研究的论文

半数以上学校侦查学专业招理科生,少部分学校侦查学专业招文科生。由于每所大学招生情况都不一样,很多学校侦查学专业也是文理兼收的,所以具体还是要根据你所报考的学校当年的招生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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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摘要」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 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一)“三职能说”。“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在传统的三职能之外增加“法律监督”职能,并认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提出是我国诉讼职能理论的特色及与国外诉讼职能理论区分的关键。[5]四职能实际上只是根据我国诉讼权力(利)配置的独特情况而对三职能说进行了局部修正,但其分类的基本理论依据仍然来自三职能说,仍然坚持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思路。(三)“五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将监督和协助司法,也作为刑事诉讼的职能之一,从而形成五职能说。该观点认为,一种科学的诉讼职能理论应当将所有参与诉讼的国家官员和个人的功能和角色都能概括进去,这样才能准确全面反映刑事诉讼制度的真实情况。据此,该观点主张,除了应将法律监督也列为诉讼职能之一外,还应将证人、鉴定人等角色在诉讼中的功能也列为一项诉讼职能,即协助司法职能。因为,证人、鉴定人本身一般与诉讼结果并无利害关系,它们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发现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结论。他们实际上是在担负着一种为刑事诉讼所不可或缺的协助司法职能。[6]五职能说主张的是一种泛化的诉讼职能观,它在检察院、法院和被告人等传统的诉讼主体的作用范围之外,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功能也列为独立的职能形式。(四)“七职能说”。 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司法、诉讼监督。该观点认为,传统的“三职能说”是以狭义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有其理论缺陷,对刑事诉讼职能的确定与划分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由于司法领域分工越来越细,分权学说的影响、人权思想的发达以及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诉讼职能在不断的分化、发展并不断的整合,传统的审判中心主义已为诉讼阶段论所取代,刑事诉讼的程序、阶段增多,向前延伸,因此诉讼职能的划分应当反映和展现从立案到执行各个诉讼程序中所有主持或参加诉讼活动的主体的全部诉讼活动,而不能仅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的诉讼活动来进行职能的划分。第二,某一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能否归纳为一种独立的职能,应当从其担负的功能、作用、独立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程序保障综合进行考察,如果他们的功能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职能所包容、替代,就应当认定一种独立的职能。第三,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公诉机关,而且还要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诉讼监督、执行、协助司法等职能。[7]根据不同的诉讼职能理论,对侦查职能的性质认识会有所不同。在“三职能说”、“四职能说”包括“五职能说”的理论框架下,没有侦查职能独立存在的理论可能性,侦查职能被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完全为控诉职能所吸收。而相反,根据“七职能说”,侦查职能的独立性则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被视为是一项独立于控诉职能的完整诉讼职能。在这里,争论哪一种观点正确,哪一种观点错误,是没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因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存在着建立各种分类研究体系的可能性,前面例举的关于诉讼职能的不同学说实际上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可以说都言之成理,都有其理论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一种分类标准更为科学,更能反映刑事诉讼结构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我们认为,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说,衡量一个社会功能系统独立与否,应当从该系统所担负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全面考察,如果其功能的内容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功能系统所包容、替代,那么就应当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功能系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认为,侦查职能应当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具体而言:(一)控、辩、审三职能不能涵括、指代刑事诉讼的所有职能。如同其他多数诉讼理论一样,刑事诉讼职能理论也是舶来品,从相关理论谱系来看,刑事诉讼职能是大陆法国家的诉讼法学者在对现代刑事诉讼与纠问式诉讼进行比较研究时使用的概念,而提出“刑事诉讼职能”概念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导出诉讼“职能区分”(或称“职能分开”)理论。根据国外学者的观点,“诉讼职能区分似乎是纠问式程序与控诉式程序(accusatorial procedure)之间的基本差异之一”。[8]在纠问式程序中,控诉、辩护和裁判这三项诉讼职能没有得到区分。控诉与裁判由同一司法机构承担,被告人只拥有极少的自我防御机会,辩护职能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控诉式程序中,这些职能却有必要进行分离。控诉职能由检察官承担,辩护职能属于被告人和他的辩护律师,而裁判则是独立于前两者中任何一个的法庭的职能。”[9]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实行的是“职能分开”原则,所谓职能分开是指,“负责进行追诉的司法官(检察官)完全被排除出审判法院;同时,同一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既行使预审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10]日本学者田口守一也认为,从历史发展来看,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前提显然是控辩式诉讼构造。而从控辩式诉讼构造出发,可以明确现行法的几项根本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采用国家追诉主义,诉讼程序由检察官的追诉行为开始。由此,法官与检察官的功能分离。因为法官不是追诉人,没有追诉的事实不能审理(不告不理原则),只有被起诉的被告人才是审判对象。[11]可见,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的核心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分化,而“刑事诉讼职能”这一概念从其产生伊始就是用来描述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的,刑事诉讼职能,实质上指的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而不是泛指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我们通常所指的“刑事诉讼职能”实际上指的是刑事诉讼主体的职能,即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它并不能排斥我们在控、辩、审三职能之外定位其他诉讼职能的可能性,像“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提出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协助司法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说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控、辩、审三方诉讼主体之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就没有特定的任务和职责了。这就像我们讨论现代宪政国家的职能,通行的理论是说“三权”即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但实际上“三权”并不能涵扩国家所有的职能,不排除在三权之外定位其他国家职能的可能性。同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传统的控、辩、审三职能说带有较强的“审判中心主义”色彩,它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并不能据此反对我们转换思路和角度,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考察,而从纵向角度看,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程序(不限于侦查职能),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程序。虽然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一样也具有诉讼特性,即侦查程序也是构造化的程序,但是侦查程序中的诉讼职能配置与审判阶段显然不同,在侦查程序中,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行使审判职能,但这里的审判职能不是一种实体性处罚职能,而带有程序性监督职能的特征,法院在侦查中的司法审查不是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而是通过审查判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性侦查行为是否适当,是否需要对公民提供司法救济。同时,检察院虽然也介入侦查,但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并不是控诉职能,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的角色不是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是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嫌疑人的人身,因此,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是侦查职能而非控诉职能,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功能是侦查官而非控诉官。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权限分为四类:(1)侦查权限,这是具有警察官特点的功能;(2)提起公诉的权限,这是具有法官特点的功能;(3)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等的权限,这是具有律师特点的功能;(4)指挥审判执行权限,这是具有矫正保护职员特点的功能。[12]可见,尽管检察官从侦查犯罪到执行刑罚,在所有刑事程序阶段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侦查程序阶段,检察院和检察官的权限主要是侦查权限而非控诉权限,行使的是类似警察官的侦查职能,而非司法官的控诉职能。因此,从侦查程序阶段来看,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构成了支撑侦查程序运行的基本诉讼职能,侦查职能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职能。(二)控诉职能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传统的“三职能说”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认为,侦查只是为提起控诉作准备,因此,侦查职能不具有独立性,而只是控诉职能的从属或附庸。但是,我们认为,这一论断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在现代法治国家,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往往由检察院一力承担(警察机关只被视为检察院的辅助机关),从而出现主体重叠现象,但是主体重叠并不能抹煞两项诉讼职能在目的和内容上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而言,首先,从目的层面来看,侦查的目的并非是为公诉作准备,而是为了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与不起诉。因此,侦查的目的相对于公诉具有独立性,“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有否犯罪嫌疑,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是为了提起公诉而做准备。对于许多自白案件,为了不起诉进行侦查活动、防御活动;对于重大案件和否认犯罪案件,开始时就以审判为前提展开侦查活动。在侦查时要考虑到决定起诉、不起诉与准备审判这两个方面,即侦查是具有两个目的的”。[13]既然侦查的目的并非为了控诉,那么就不能将侦查职能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既然侦查的目的具有独立性,那么作为这一目的的实现,侦查职能本身也应当是独立的;其次,从侦查程序的结构来看,侦查程序的结构独立于控诉程序。任何一个独立的系统都有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结构表示系统的构造,功能表示行为方式或作用,这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结构是系统的恒定方面,功能是系统结构的行为,结构决定功能,它是行为的载体。[14]因此,独立的结构必然拥有独立的功能。侦查程序与控诉程序虽然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但侦查程序作为一个由犯罪嫌疑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被害人等多种角色构成的相对封闭的制度化体系,仍然是一个独立、自治的程序结构,它拥有自己的独立的功能系统(这一功能系统由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构成)。再次,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控诉职能具体包涵以下权能:公诉的提起(或不起诉)、公诉的支持、公诉的变更以及抗诉等。这些权能都与“诉权”相关,与控诉权本质上是一种“刑罚请求权”的特征是密不可分的。而侦查职能则包括以下权能: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等。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只有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带有为控诉作准备的性质,而制止犯罪、查明犯罪等功能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这与侦查权不完全是一项司法权,而带有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可见,无论是从目的层面上,还是权能内容上,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控诉职能并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侦查职能保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二、分化与整合:侦查职能的形成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社会发展过程就是结构的进步性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系统形态之间一重要不同之处便在于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程度有异。传统农业社会的特征在于地方群体稳定化、流动空间有限化、职业分化比较简单以及低差异的“泛能化”。而现代工业社会的的内部分化极大,存在众多个体角色和组织角色,且每一角色往往形式一种功能甚至发挥多种功能。现代社会与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即是社会结构中各种角色(包括个体角色与组织角色)高度分化与各自功能专一化,国家机器及其功能作为整体也相应高度分化,机构数量众多且功能各异。[15]诉讼制度的变迁和发展历程,本质上也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历史地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正是诉讼功能和结构日渐分化、整合的结果同志,看看对不对,我以经尽最大努力.希望采纳.谢谢.

中医药疫情防控的对策研究论文

打好“疫情狙击战”在2019年末,网络上流行一句文案:把2019年的烦恼和不开心全部地弃,2020, 崭新的一年让我们赢来希望和快乐,然而并非如此,刚一进入2020年,我们国家就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潘多拉的盒子.潘多拉是希腊神话中第一个尘世好。普罗米修其斯盗天大后给人间后,主神宙斯力惩罚人类,命令神用黏土塑成一个年轻美貌.虚伪狡诈的姑娘-取名“潘多拉”意为具有一切天赋的久人。并给了她一个礼盒,然后将她许配给普罗米修斯的弟弟埃庇米修斯(意为“后知”)。埃庇米修斯不顾禁忌地接过礼盆,潘多拉趁机打开它,于是各种恶习文难和疾病立即从里面飞出来。盒子里只剩下唯一美好的东西:希望。但希望还没来得及飞出来,潘多拉,就将盒子永远的关上3“潘多拉的盒子”被用来比喻造成灾害的根源.然而这次疫情最早追溯到一只蟎辐,据说是一个人吃了蝙蝠中枪然后传染给其他人并且非常迅速,刚开始就像加特林”一样向人们进行扫射,中枪的人极其多。后来疫情得到遏制后,它又像狙击手一样,时不时哪个人就会被击中。这次疫情就像潘多拉的盒子一样,盒子打开了造成了一系列灾难,让人们整天只能呆在家不能出门就像团在竿笼里,极大的降低 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导致许多的人失业.国家的恩想尔系数也提高了。不过盆子里也隐藏3-林东西,那就是希望我们国家遭到这次疫情并没有退病而是迎难而上。更让我感到宇号的就是在一线前线的医疗工作人员,他们宣夜不停地研究可以抑致这次疫情的药物,D罩几天不摘不换,有的人员摘掉口罩脸上水肿水肿的,格外地令人感到辛酸,有的医疗人员也在这次狙击战中壮烈地牺节3,虽然我们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但是好汉从不留名。让我们向他们致敬!我们需要像他们这样的人才,我们都知道去一线文复的医疗人员就是拿生命在赌搏,他们用生命换来了人们的幸福,有多少他们的家人守在电视机前肪着自己的儿女有安全的回来。最令我们自责地就是我们这些平月的人,无能为力有这个心没这个力,也有很多像我们一样平A的人向前代捐钱,捐食物,还有多种物贵,他们也是这场相击年的后勤人员,也为国家作出了巨大的矛南献.现在这次疫情一步步被国家的力量冒制住要想打好这次 狙击战全国人民必须团结一致,众志成诚,坚持中国共产党,服从党的指挥和领导。我相信,维护中华人民的社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序。

首先,作为大学生,应该自觉的履行疫情期间应尽的抗疫责任,比如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做好登记事宜,严格贯彻勤洗手、戴口罩、少聚集的抗疫措施。

其次,关注最新的疫情进展,掌握疫情的发展动态,并将相关的情况普及给周围不知情的人们,保证信息的流通,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然后,积极学习有关疫情以及抗疫的重要基础知识,能够在关键时刻发挥应有的力量,至少不会做拖后腿的一部分。

再者,作为大学生,应该在看到或者遇见违反防疫抗疫建议的现象时,及时现身说教,并向有关部门报备这种情况,如果大家都能这样行动起来,那么疫情就会被更加彻底地战胜。

最后,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就算不知如何更好地去弘扬抗疫精神,但至少应做到自身不违反抗疫精神,要以抗疫精神为指导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做出更多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事情。

扩展资料:

抗疫精神对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价值: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从整体上来看,当代青年理想信念是积极向上的,价值追求是崇高远大的,憧憬着美好未来和前途。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络空间无限延展和自媒体爆炸式生长,各种不良信息和错误思想鱼龙混杂。

当代青年普遍心理不够成熟,奋斗意识淡薄、享乐主义盛行,亟需正确的思想教育引导。当前,新冠肺炎引起的全民抗疫热潮,激发了全社会的爱国热情,加深了全社会的价值认同,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营造了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抗疫精神的正能量作用,将可以增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医论文范文

题目:关于老年便秘证治

1病因及病机

气血不足 因年老体虚,脾胃功能不足,气血生化无源,气虚则大肠传导无力,血虚则津液枯竭,大肠失去濡润,而形成便秘。

阳虚寒凝 年高体弱,阳气不足,则阴寒内生,凝滞肠胃,致阳气不运,津液不行,肠道传导无力,形成便秘。

阴液不足 老年体弱或久病,或服用泻下药物过多,导致津液大伤,肠道干枯,大便燥结难下。

气机郁滞 老年之人,多忧善虑或久坐少动,致气机郁滞,腑气不通,糟粕内停而致便秘。

肠胃积热 素体阳盛,或饮酒过度,或过食辛辣厚味,致肠胃积热,或热病之后,余热未尽,耗伤津液,使肠道失于濡润而致便秘。

2治疗

非药物治疗 应养成定时排便的习惯,注意饮食调理及身体锻炼,特别是功能性便秘更应如此。食物应富含纤维并多饮水。

药物治疗 便秘临床上分为气秘、虚秘、冷秘和热秘。虚秘又分为气虚和血虚2种。

气虚便秘 特点为虽有便意,但临而努挣乏力,大便并不干硬,神疲气怯,舌嫩苔薄,脉虚。药用黄芪、茯苓、山楂、木香、佛手、香椽、麻仁、白蜂蜜等。

血虚便秘 特点为大便秘结,面色苍白,舌淡脉细。药用当归、麻仁、玉竹、生地、熟地、元参、佛手、香椽、枳壳、生黄芪、白蜂蜜等。

冷秘 特点为大便难涩,腹中或有冷痛,喜热恶冷,舌淡苔白,脉沉迟。药用当归,仙灵脾、肉 苁 蓉、木香、枳壳、麻仁、生黄芪等。

气秘 特点为大便秘结,噫气频作,腹胀痛,胸胁痞满,苔薄腻、脉弦。药用木香、槟 榔 、佛手、郁金、枳实、麻仁、柴胡、内金等。

热秘 特点为大便干结,口渴喜冷饮,苔黄燥,脉数。药用大黄、炙枳实、白芍、生地、元参、生芪等。

3典型病例

女患,65岁。长期便秘,伴腰痛腰冷,时腹胀,食欲不佳。舌淡苔薄白,脉沉。证属脾肾阳虚,治以温补脾肾。方药:仙灵脾10g,肉 苁 蓉20g,生黄芪15g,佛手10g,香椽10g,生山楂15g,当归15g,牛膝10g,首乌15g。

患者体弱,脾肾阳虚,寒自内生,肠道传送无力,故便秘。肾阳不足,则腰痛腰冷。脾虚运化无力,则腹胀,食欲不佳。仙灵脾、牛膝温肾助阳,肉 苁 蓉温补肾阳,润肠通便,佛手、香椽理气,首乌、当归补血行气,润肠通便。5剂后每日大便1次。后守方调理。

男患,92岁。曾因胃癌行胃大部切除术,后数日或每周大便1次。曾用泻火通便之品,服后腹泻不止。时有腹胀,乏力,面色苍白,时咳嗽、痰多、苔薄黄略腻、脉细。辨证属气血不足,治以益气补血,润肠通便。方药:生黄芪15g,茯苓15g,太子参15g,全瓜 蒌 20g,佛手15g,香椽15g,木香10g,郁香10g,当归15g,生山楂15g,白芍15g。

患者气血不足,脾虚不运,遂成便秘、腹胀。水饮不能运化,聚而成痰。脾虚气血生化无源,则面色苍白,乏力。生黄芪、茯苓、太子参健脾益气,当归、白芍养血润燥、佛手、香椽、木香、郁金理气,以助脾运化,生山楂健胃消食,全瓜 蒌 清痰热,又可润肠通便。5剂后即每1~2d正常大便1次。后守方化裁,以健脾益气,养血润燥为主调理。

4讨论

老年人脏腑功能减弱,肠道传送无力,故成便秘。以虚秘、冷秘、气秘为主。在治疗时,不可妄用泻火通便之药,而应以润肠通便为主,同时加入理气健脾之品。虽然饮食及疾病等如饮酒或过食辛辣厚味,也可出现热秘,但多为虚实夹杂。故应慎用泻火通便及破气之药。如通便药久用或用量过大,则干扰正常条件反射,形成药物依赖,同时也使气血津液更加受损,致肠道津液干枯,反而加重便秘。通便药的应用须中病即止,便秘缓解后,即去通便药,而根据病因,分别继续施用健脾、益气、温阳、养血、润燥等法,以治其本,防止便秘再发。

题目:中药材市场走势分析研究

一、大幅震荡调整变化异乎寻常

受SARS疫情影响,2003年的中药材交易跌宕起伏,变化异乎寻常,整体走势明显好于往年。中药材交易红火,销量持续攀升,品种升多降少,呈现出近年来少有的活跃态势。从时间来看,大体为:2003年1~3月份,SARS疫情出现,中药材行情由疲转畅,交易比2002年冬明显增多,大部分品种价格稳中有升,市场开始复苏;4~6月上旬,SARS疫情加剧,药材购销两旺,批量成交加快,不少品种价格飞涨,热点药材市价创历史新高;6月份以后,一方面SARS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国家着手对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禁售中药饮片,药材交易迅速回落,跌入低谷;进入9月份,药材交易重现生机,市场渐趋活跃。期间,震荡幅度之大,变化速度之快为历年罕见。

二、销量不断攀升,品种升多降少

综观2003年的药材交易,无论是销售量还是销售额都较往年有大幅攀升。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近300种常用大宗药材的销售量和销售额平均较2002年分别增长25%~48%和33%~42%不等。其中,价格上升的品种约占统计口径的~,价格稳定的品种约占28%~33%,价格下降的品种约占~。

近年来,我国农业种植结构不断调整,尤其是在加入WTO后,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激烈,各地纷纷兴起的“种药热”,致使许多药材供过于求,市场滞销,价格偏低。特别是一些年销量在千吨、万吨以上的大宗常用中药材,自1998年以来一直在低谷中运行:如板蓝根、家种丹参、黄芪、白芍、厚朴、茯苓等。但SARS让沉寂多年的中药材交易再次活跃起来。防风、贯众、银花等价格竟然上涨了几十倍之多,就连板蓝根、黄芪、白芍等多年的滥市品种也被抢购一空。

三、五大诱因催生药材交易热

2003年的药材交易红火,虽然中间震荡起伏,但整体交易明显好于以往,是难得的丰收年。出现这种向好局面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受SARS疫情的刺激,药材销售旺盛。在狙击SARS的战斗中,传统中医药大放异彩,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时间出现了抢购中药材热潮,给疲软的药材交易注入了活力,拉动多数家种药材走出低谷。

2、受旱 涝 灾害影响,药材产量下降。我国南方和北方先后出现旱 涝 灾害,致使湖南、广西、广东、安徽、黑龙江、吉林等药材主产区的市场供给量严重下滑,板蓝根、桔梗、白术、白芷、生地、关龙胆等根茎类药材和北五味子、车前子、山栀子、酸枣仁、柏子仁、春砂仁等种子类药材价格都有不同程度上浮。

3、受禁猎禁采野生动植物和退耕还林、环境保护等政策性因素制约,特别是几十年来的'过度开发利用造成野生药材资源稀缺,市场供应日趋减少,致使价格不断上升。野生药材成为市场近年来追逐的热点。冬虫夏草、关防风、秦 艽 、野山参、穿山龙、虻虫、马宝、林蛙油等野生药材一直处于高价位。2002年野生药材价格涨得最多的品种当属冬虫夏草,由年初的16000元上涨到26750元,特大虫草王已涨至41000元的高峰。

4、出口需求增加。进入2003年,中药材出口呈现恢复性增长,整体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中药材出口渠道拓宽,销售范围扩大。桔梗、北沙参、山药、黄芩、太子参、罗汉果等品种出口顺畅。

5、受秋后粮棉油等农产品价格上涨的牵动,部分家种品种都不约而同的跟随农产品价格上浮。

无论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作文吧,作文可分为小学作文、中学作文、大学作文(论文)。那么你有了解过作文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关于上中医课的作文,欢迎大家分享。 中医是我国的国粹,是 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是打开华夏文明宝库的钥匙。中医药在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医药文化进校园,不仅能够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还能通过普及中医药知识,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3月21日,停课不停学期间,东华小学生活管理处刘焕霞主任为我们 精心准备了一节生活健康教育课——《快乐的中医课——制作香囊》。 今天早上,我迫不及待的拿出妈妈几天前为我购买的中药蛊、空香囊和青蒿、艾叶、丁香、茵陈四味中药,打开视频观看这节生动有趣的中医课。 做香囊,看上去非常简单,做起来可难哪。“首先,要把要将个体较大的中药材捣碎,再陆续放入个体较小的中药材,全部……”还没等妈妈全部说完,我便插嘴:“做香囊有什么难的,可别小看我!”说完,便动手做了起来,我将药材倒入药蛊,手忙脚乱地使劲锤,一会儿功夫就锤好了,我开心地把药材倒在纸上,我一看糟糕透顶!妈妈一看皱起了眉头,叹了口气道:“制作中药香囊切忌将中药捣成粉末。”妈妈看出我沮丧的表情,说完便动手起来示范给我看。“在研碎的过程中记得查看药的'状态,直到大部分成残渣状为止便可以啦!”妈妈把捣碎的药材倒出来,真的跟老师做的一样耶!“哇,妈妈真棒,看一次就能做得那么好!”我一边给妈妈鼓舞一边说“这次我一定能做好,你看着!” “儿子,我相信你可以的!”在妈妈的鼓励下,这次我十分的认真,兴致勃勃,热情高涨,不敢有丝毫马虎。我重新倒入一份药材,按照妈妈说的一步一步把中药倒入药蛊,手握药锤的力度拿捏得恰到好处,这个过程中,我还是有些紧张,在妈妈耐心的指导下,功夫不负有心人,药材都成很标准的残渣状,接着我把研碎的药材倒入准备好的无纺布内胆,然后把内胆放入漂亮的香囊里,扎好绳子,非常成功!闻着那清香中略带苦涩味道的香囊,我终于开心地咧开了嘴! 以制作香囊为载体,寓教于乐,既让我初步了解了中医知识,又学会动手实践。从这个过程中让我懂得了上课要专心,做任何事情要一步一步来,遇到困难要有耐心,不能半途而废,这样一定能把问题解决好!这香喷喷的香囊中,蕴藏着我国博大精深的中医 思想和中医技术。这节快乐的中医课我懂得了作为一名小学生,弘扬中医药文化是我们的重大责任,将伟大的中医药文化知识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职务犯罪及预防对策研究论文

001 当代女性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002 繁荣背后的优思 003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004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研究之考察 005 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 006 网络犯罪探析 007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 008 家庭社会化功能的嬗变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009 犯罪测量研究 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

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论文前言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一)死刑的产生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二)死刑的发展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三)死刑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过死刑;爱尔兰自1954年以来未曾执行过死刑。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写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谈谈我国死刑的现状。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 。《刑法》修订后,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限制。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 ,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二、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启蒙主义者先要使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即公正的基础上。这必然涉及死刑问题。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怀疑,死刑存废之争更是从未停止过。(一)废除死刑论的主要理由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几点论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三)我国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以上仅是死刑存废激烈争论的主要论点,双方都有自己有力的论点,但从总体上看,很难说哪一方在这场争论中略胜一筹。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废除论的国家更多一些。然而,这一潮流在我国似乎没有什么表现,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几派: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另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应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少数;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死刑到底是废是存?存与废的意义又是如何?这是下一部分要探讨的问题。三、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一)死刑性质的再探讨死刑的起源在本文前一部分已经做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现在,我们对死刑进行一下横向的比较研究,就会对死刑的性质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以我国为例(外国也大致如此),刑罚最初是由身体刑和生命刑组成的,我国奴隶社会的“五刑”--“墨、劓、蔒、宫、大辟”,其中前四个是身体刑,即肉刑,“大辟”属于生命刑。如果我们再研究一下当时死刑五花八门的执行方法,就会发现多数死刑的执行是在追求被执行人身体上的痛苦,造成同时附带达到让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主要目的还是让被执行人在身体上感到痛苦,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次要的了。总之,我认为死刑还是一种身体刑,只是比其他狭义的身体刑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二)死刑的局限性正如上文所分析,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但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会造成严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犯罪都适用死刑,这必然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曾经用不同的执行方法区分死刑中的轻重,这种做法早已被人道主义所否定,不可能再为使用,否则就是人类社会的倒退。至此,死刑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已无法翻案了。有不少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是需判死刑的严重犯罪,那么,该犯罪一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判死刑,对这种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但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罪行再严重,人们也不会认为他应被判处死刑。举这个例子,我并不是指严重的走私犯罪应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说严重的走私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只是为了说明,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处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三)死刑的存在价值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持续适用了几千年,虽然现在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但是死刑并没有迅速死亡,死刑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几十个国家还保留了死刑(2001年5月16日,美国将在对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凶手蒂莫西·麦克维以注射毒液方式执行死刑,这是63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首次恢复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有些国家(如菲律宾)在废除了死刑之后又恢复了死刑;有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人民要求对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呼声还很高。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她)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设想是完全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要求也是完全正当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的政府的责任。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惧。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是经过充分思考和反复讨论的。当时讨论的过程现在不得而知,但可以说,人们的价值选择是正确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每当想到犯罪后可能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总有人引用某国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后严重犯罪并无明显增加来质疑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例子(有无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姑且不论),也只能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即便没有死刑,严重犯罪也是存在的。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死刑的威慑力是相当巨大的。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以致死刑废除后,这种观念还能世代相传,这更加证明了死刑的作用。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释出狱,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使一些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杀死。从这个层面讲,保留死刑,对大多数犯罪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他们将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机关的审判,而不被愤怒的民众草率处死。四、保留死刑、兴利除弊(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最形象的比喻是抗菌素与细菌的关系。正如抗菌素可以杀死细菌,死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人的生命,使他们失去犯罪能力,同时对其他犯罪人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震慑作用;又如细菌对抗菌素可能产生抗药性,死刑用多了,死刑的威慑力就会减弱,人们(尤其是犯罪人)会对死刑产生一种“麻木不仁”的态度。用更加科学的语言解释,需要引用一些心理学的知识: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必然产生反应。人们对刺激的反应会随着刺激的持续而不断减弱;一旦刺激停止,经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刺激,又会产生较强的反应。因此,适用死刑,并不是适用得越多越好,必须寻找适当的量和度,才能发挥出死刑的最佳效果。(二)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如上所述,死刑的存在在当今社会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发挥死刑的作用,克服其缺点,兴其利,除其弊,必须进行变革,以下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设想:第一,减少死刑的数量“减少死刑的数量”一语本身是有歧义的:是减少包含死刑的罪名的数量,还是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这里以上两种解释均要包括:既要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又要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而且,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数量的减少。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 ,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第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以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第三,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立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作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完全可以规定入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入《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就很少,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第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是我国死刑政策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本应在本文中加以研究。但由于所涉及的多为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里不做过多分析。五、创造条件,废除死刑上文已反复强调,死刑是残忍的,是和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不和谐的,死刑总是要消亡的。死刑的消亡不能不靠人,因为死刑是规定在法律中的,而法律又完全是人来制定的。但人们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不能过于积极,如果一厢情愿,为了各种崇高的目的废除死刑,而不顾社会的实际情况,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无奈地恢复死刑,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菲律宾,菲律宾在废除死刑十几年后又恢复了死刑。到底何时才能废除死刑,我们还是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寻找一些可能正确的答案:(一)社会整体形势稳定社会整体形势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人们是不会非要要求政府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这时,只要把犯罪的人关起来,不继续危害社会就足够了。(二)社会控制严密首先,不同国家,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还用死刑来干什么呢?人们即使想犯罪,也很难犯到要判死刑的严重程度,死刑自然就没有必要了。其次,对一个社会的各个成员来说,相同的刑罚对于每个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一个有名望的人如果因为犯罪被监禁几日,他的社会信誉全部完了,这比要了他的命还可怕;而对一个社会底层的人来说,也许死刑对他也是无所谓的。人的素质提高了,一个人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他的行为就能被无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了这些看不见的控制力量,无疑是刑罚的负担又减轻了,更少有要适用死刑的情形了。(三)刑罚的威慑力足够强一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人们会立即想到刑罚的严厉性。诚然,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就越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但是,如果只认为刑罚的威慑力来自刑罚的严厉性,则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刑罚的威慑力至少是由严厉性、及时性、必然性三个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从犯罪到受到刑罚处罚的时间越短,刑罚的威慑力就越大。“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犯罪引起刑罚的必然性,也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威慑力。“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试想如果所有罪犯能在犯罪后不久被抓获,并审判定罪,进而入狱服刑(这当然是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有犯罪倾向的人看到的只是犯罪必然且立即带来的不利结果,对犯罪就望而怯步了,刑罚就没有必要那么严厉,死刑的必须程度就相应降低了。当然,这对犯罪的侦查、审判的要求就大大提高了,犯罪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破获且破案率要大大提高,才能实现在刑罚的严厉性下降、最终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不受影响。小结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一步一步废除死刑。如何写论文写下自己的想法是完善它的好方法。你可能发现自己的想法在纸上会变成一团糟。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但是当你越来越熟悉它的时候,就会很快了。如果你把它当作一种艺术,你就会在写作的过程中体会到无穷的乐趣。你也会遇到和其他作者一样的滞碍。这有很多原因,而且不一定能顺利解决。追求完美是一个原因。记住:写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你发现所写的不是你开始想写的,写下粗稿,以后再修补。写粗稿可以理出自己的思想、渐渐进入状态。如果写不出全部内容,就写纲要,在容易写具体的内容时再补充。如果写不出来,就把想到的东西全部写出来,即使你觉得是垃圾。当你写出足够的内容,再编辑它们,转化成有意义的东西。另一个原因是想把所有的东西都有序的写出来(in order)。你可能要从正文写起,最后在你知道你写的到底是什么的时候再写简介。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有时候一天只能写上一页。追求完美也可能导致对已经完美的文章无休止的修改润饰。这不过是浪费时间罢了。把写作当作和人说话就行了。写信也是练习的好方法。大多的文章也会因为风格很想给朋友的信件而易读(can be improved)。写日记也是很好的锻炼。这两种方法还有其他的好处。无休止的修改格式而不是内容也是常犯的错误。要避免这种情况。LaTex(附:CTex)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是它自己有很多自定义的宏定义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对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考 2004-03-09 14:42:19--------------------------------------------------------------------------------播放器打开注:观看视频需要 Media Player ,如果您的浏览器不能正常播放,请点击下载文/查建国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其是国家税收征收的法定机关,税务干部手中都拥有法律赋予的一定职权,经常与权、钱打交道,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特征、表现形式及产生的根源 从近几年税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是以权力为资本、以人情为媒介、以金钱为诱饵、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是典型的以权谋私,呈现以下特征: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往往发生在“权”、“利”的结合部上,出现在权力相对集中,且与纳税人关系较为密切的工作关口上。职务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如金华、南宫、沿海地区的出口退税案等大要案,一批中高级官员严重犯罪,甚至出现了河北省国税原局长李真、广西柳州市国税局原局长杨立峰等重量级的人物“落马”。部分作案主体呈群体化,均为集体研究决定或一人主谋、指使、授意,多人参与,上下串通甚至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呈现出一案带多案的窝案、串案,一罪带多罪的重案。 税务部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而“卯吃寅粮”,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贪污税(公)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大头小尾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四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五是挪用税(公)款及公物。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六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特别是对个体和临商的征税过程中,将有证户按无证户对待,以集体代替个体,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七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八是私设“小金库”,奢侈浪费,私分公共财产。九是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发票,买卖发票,取国家税款。 税务部门出现的种种违法违纪案件,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不到位”上。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分子。 二是制度不全,落实不到位。从上到下,从系统内到系统外,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这些制度中总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最为关键的就是这些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很好的落实,往往是写在纸上的多、说在嘴上的多,监督检查的少、认真落实的少。致使少数税务干部误入歧途。 三是管理体制不到位。应该说,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启动,为税收工作注入了新的生命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明显。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搞活,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税收管理方式、办法总是表现出它的滞后性,不能用先进的、超前的税收管理方式来引导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有效抑制税务人员违法活动的滋生。 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监督的形式有很多,但问题是,有些单位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中,至今存在着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特别是没能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没有把干部的“八小时之外”纳入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从而给个别私欲膨胀的干部留下了空档和可乘之机,导致了权钱交易。 二、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依据 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职务犯罪的可预防性。职务犯罪产生的一般规律揭示了职务犯罪的可预防性,人们可以通过积极努力来实现预防的目标。职务犯罪的可预防性是通过职务犯罪的因果性原理、预测性原理、可控性原理、效益性原理展现出来的。因而,这四项原理也就构成了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依据。 1、因果性原理。任何职务犯罪的产生都是具有一定原因的,因此这种因果性为预防犯罪提供了客观基础。人们可以通过消除、抑制或避免促使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因素来防止犯罪的发生;人们也可以通过改变、改善或履行促使犯罪发生的各种原因因素的组合方式和作用方向,来减少犯罪的发生率和破坏性;人们还可以通过消除、改变或控制促使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发生的条件,来控制犯罪的规模,防止其蔓延。 2、预测性原理。一定社会的犯罪数量、犯罪类型、犯罪形态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预先推知,这是基于人们能够对导致犯罪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的认识而得来的。根据对未来职务犯罪趋势的预测,我们就可以制定具有针对性、前瞻性的预防犯罪对策,实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目标。 3、可控性原理。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可控制的,因而犯罪的规模和趋势,也是可以通过预防活动予以控制的。它包括犯罪原因的可控性、犯罪趋势的可控性以及犯罪预测的可控性。人们除了可通过增加抑制犯罪冲动的力量来控制犯罪增长的趋势。 4、效益性原理。人们控制职务犯罪的具体手段,包括惩治与预防两种。相比较而言,预防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首先,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是在犯罪发生之前,使用教育、行政等非刑事处理的方法,具有超前性、主动性,易于为社会接受。其次,预防职务犯罪的人力和经济耗费,同惩治手段相比较低得多,职务犯罪对国家政治形象和社会经济的损害,追究犯罪行为的人力和财力投入,以及犯罪对社会公德和价值观念的侵害构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越大,惩治手段的效益就越不明显,而预防职务手段的效益就越突出。 (二)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依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通过思想教育、法律教育等方式开展预防活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宪法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特别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是就所有犯罪的综合治理而规定的,包括对贪污、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规定国家机关和各单位、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责。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的监督职能。其第十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是全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这部全国首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方立法,不仅明确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还明确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各单位、部门的预防职责。 (三)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依据 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现实依据。党的十六大报告从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顺利实现的战略高度,对反腐败斗争作出了全面部署,并强调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加强教育,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在领导干部尤其是高中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危害极大,必须继续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这些,为税务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以制约权力为主线,以改造世界观、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为核心,以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以创新机制、体制、制度为突破口,着力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力度。 (一)加强领导,提供组织保障 要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把预防职务犯罪建设摆在应有的位置,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同考核。要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制,强调 “一岗两责”,实行“一票否决制”。要结合实际情况,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在分管范围内负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学习教育,筑牢思想堤防。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主题教育,当前主要是要求每个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的意义,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履行好党和国家赋予的职权。另一方面,要结合税务系统工作特点,要持续、深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 (下转21页)(上接19页)廉政建设的理论、规定和《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三)完善制度体系,实施规范管理 在行政管理方面,对干部任免、人员交流、基建招标、重大工作部署、大额经费开支、以及税收的减、免、抵、退、返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建立在民主规范的基础之上。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开展内部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实行“赤字赔偿”制度。建立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资金(产)的管理。在税务执法方面,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充分制约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重大案件审理实施办法》,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执法环节和其相应的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认真开展执法评议考核,严格实施过错责任追究。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建立各级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等有关制度。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征管手段的改进,既是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又是防止以权谋私的重要措施。包括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 (五)公开办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开办税是遏制以税谋私的有效手段。公开办税落实不好,不但腐败现象难以根治,而且依法治税也难以进行。对此,一要实行“阳光办税”,就是要把税收政策、税额核定、案件查处、一般纳税人认定、出口退税审批等一些带有实质性、敏感性的问题向系统内外全部公开,把执法各环节公开,不给以权谋私者可乘之机。二要广开监督渠道。公开举报电话,明确受理群众举报的部门,制定奖励、保密等措施,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主动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监督税务人员和税收工作。三要引入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对税务干部的监督渠道,加强对税务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 (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对一把手的约束 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要加快用人制度的改革,减少任命制,扩大选任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轮换交流和实行推荐考核任用干部责任制等。 一把手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置于集体领导之下,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与班子成员商量,力争做到公开、透明,不能搞个人说了算。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管理。建立完善巡视、诫勉、审计和述职制度,认真搞好一把手任职后的跟踪考察。

行为博弈对策略互动的研究论文

国际贸易领域充满了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战略互动,这种政策之间的相互反应既有合作性的,也有非合作性的。然而我们该如何写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国际贸易政策的博弈》

[摘要]国际贸易领域充满了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战略互动,这种政策之间的相互反应既有合作性的,也有非合作性的。用博弈方法分析国际贸易政策,既有助于理解国家间贸易政策的互动行为,也能更好地解释单边贸易保护与多边贸易政策合作共存这一看似矛盾的普遍现象。

[关键词]贸易政策 博弈 纳什均衡

引言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任何一个国家进人国际市场的基本目的都在于谋求增进本国的绝对财富,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然而,这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却像把“双刃剑”,它在为一国国民经济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该国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各个国家都把制定一个符合本国发展需要的贸易政策当作是整个经济发展战略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

一、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型别及其演变

从政策本身和作用来看,国际贸易政策有两种基本型别: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国际贸易活动采取不干预或尽可能不干预的基本立场,对进出口易不设定障碍,对本国进出口商不给予各种特权和优待,从而使商品能够自由地进出口和实行竞争的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相对自由贸易政策而言的,指国家利用权利对外贸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通过高额关税或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进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的冲击,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以鼓励商品出口, *** 本国工业发展的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主要流行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当时英国率先实行了自由贸易政策,旨在从海外获得廉价原料并推销其工业品,产业资本也因此获得了钜额利润。但是,由于各国工业化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些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的美、法、德则实行了保护贸易政策。资本主义进人垄断阶段以后,由于世界市场相对变小,竞争更加激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开始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但是,这一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与以前的保护贸易政策是不同的,是超保护贸易政策,具有更强的保护性,明显的侵略性、扩张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像孪生兄弟在不同国家、一国之内不同发展时期,同时存在并交叉地使用着。它们似乎是一对永远不能调和的矛盾,主张自由贸易者可以对贸易保护主义大张挞伐,贸易保护者也可以对自由贸易提出异议。尽管自由贸易政策在理论上要优于干预的贸易保护政策,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差别对贸易政策选择的影响,理想中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不是现实中各国贸易政策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任何外贸活动都要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的利益,但就某一项具体的外贸活动来说,一国之所得往往关联到另一国之所让步,所以现实中的国际贸易政策实际上是各国政策博弈的结果。一国当前的贸易政策以及贸易干预程度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相互平衡的一种反映。

二、国际贸易保护新趋向

1. 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贸易保护多样化的措施主要包括:***1***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定阶梯关税。***2***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活动。***3***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4***强调管理贸易。

2. 被保护的商品专案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商品、农产品向高阶工业品和劳务部门。

3. 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

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发展,是当代国际经济体中一个最主要特征。区域性集团的建立本身就带着排他性,在对内加强自由化的时候,势必排挤、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

三、两国国际贸易政策的非合作博弈

博弈是对许多人在一个策略相互依存的架构中,相互作用的这种情况的表述,主要研究竞争者如何根据环境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变化,采取最优策略的问题。所谓相互依存,通常是指博弈中的任何一个局中人受到其他局中人的行为的影响,反过来,他的行为也影响到其他人。由于这种相互依存行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每一个局中人的决策,没有一个人能完全地控制所要发生的事情,也没有一个人处于孤立状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是策略互动的,具有鲜明的博弈特征。一般情况下,各国的最优贸易政策不仅依赖于它自己的选择,而且还依赖于其他国家的行动。各国的贸易政策,实际上意味着各国 *** 根据贸易博弈的局势如何“决策”。

在两个国家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两国国际贸易政策选择可能有四种情况,即两个国家都采用闭关锁国的保护国际贸易政策;两个国家都采取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政策;一个国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而另外一个国家不采用任何的关税壁垒政策即自由贸易政策;一个国家采用自由贸易政策,而另外一个国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双方都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另一种是实施保护贸易政策。其估计值如图:

显然,不论A国做何种选择,B国都会选择保护保护贸易政策,同样不论B国做何种选择,A国的最优选择都是采取保护贸易政策。这样的政策决策过程与“囚徒困境”的结果完全一致,虽然左上方的数值***8,8***要比***2,2***的结果好得多,但从一个两国同时决策的博弈来看,各国为了使自己的决策最优,最终都会选择保护。所以***保护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优势策略均衡,同时也是一个非合作的纳什均衡。

可见,对于一个追求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国家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选择单方面的自由贸易措施。而双方均选择贸易保护政策,毫无疑问这不仅会给本国也会给整个世界带来损失,并可能会导致保护逐步升级直至发生贸易大战。这种非合作产生的低效结果是两国都不愿看到的,要降低或者消除这种低效率就要通过贸易国之间的政策合作。下面将从动态博弈的角度进行分析。

四、两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合作博弈

上面例子中的博弈是一次博弈,如果博弈重复多次,情况会有所不同,在博弈理论中,无限次重复博弈存在着合作解。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其中博弈的不同阶段是相互依赖的,这就使得理性行为人的决策不仅受其过去经历的影响,其决策还要受未来可能的影响。如果博弈无穷次,双方就会逐渐从不合作走向互相合作。因为任何一次背叛都会招致对方在下一次博弈时的报复,而双方都采取合作态度会带来合作收益。

在上面的例子中,A国B国为了摆脱这种“囚徒困境”,谋求一种长期关系,使其福利最大化,两个国家只能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化,双方协商缔结贸易协定,共同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贸易政策上采取合作的态度。只要两国都遵守协定,就能获得最大利益,如果其中任何一国违背承诺,必然会遭到另一国的报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把其成员同时纳入一个统一的规则中,对各成员 *** 来说,该协议既是一种承诺,又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如果有哪国不遵守该协议,将遭到别国的报复或惩罚。一般来说,所有其他成员方对他的惩罚所带来的损失要比他单方面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大得多。世贸组织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协调各个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使各个国家的收益都得到提高,从而推动贸易自由化,并使之进入一个良性回圈。

可见,国际贸易政策的博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贸易自由化必然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是短期内,各国在顺应贸易自由化潮流的同时,是不会完全放弃贸易保护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贸易量显著扩大,国际贸易地位迅速提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进一步履行,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时,既不能盲目开放也不能退回到闭关锁国的状态,而应该采取适当保护、逐步开放的策略,充分利用WTO这个大舞台,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的博弈中去,提高我国的博弈能力,争取在博弈中寻找最大盈利。

参考文献:

[1]程大中,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贾建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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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为对策论,或者赛局理论,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是使用严谨的数学模型研究冲突对抗条件下最优决策问题的理论。目前在生物学,经济学,国际关系,计算机科学,政治学,军事战略和其他很多学科都有广泛的应用。博弈论也应用于数学的其他分支,如概率,统计和线性规划,生物学家使用博弈理论来理解和预测进化(论)的某些结果。博弈论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游戏或者博弈)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博弈论作为一门正式学科,博弈论是在20世纪40年代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博弈论考虑游戏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并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表面上不同的相互作用可能表现出相似的激励结构(incentive structure),所以他们是同一个游戏的特例。其中一个有名有趣的应用例子是囚徒困境悖论(Prisoner's dilemma)。具有竞争或对抗性质的行为成为博弈行为。在这类行为中,参加斗争或竞争的各方各自具有不同的目标或利益。为了达到各自的目标和利益,各方必须考虑对手的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并力图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或最为合理的方案。比如日常生活中的下棋,打牌等。博弈论就是研究博弈行为中斗争各方是否存在着最合理的行为方案,以及如何找到这个合理的行为方案的数学理论和方法。博弈论根据其所采用的假设不同而分为合作博弈理论和非合作博弈理论。前者主要强调的是团体理性;而后者主要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择策略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即策略选择问题,强调的是个人理性。目前经济学家谈到博弈论主要指的是非合作博弈,也就是各方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如何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最后达到力量均衡。在这一点上,博弈论和经济学家的研究模式是完全一样的。经济学越来越转向人与人关系的研究,特别是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人与人之间利益和冲突、竞争与合作,而这正是博弈论的研究对象。此外,博弈论以不同的所持信息又可以分为完美博弈、完全博弈和不完全博弈(贝叶斯博弈);以博弈进行的次数或者持续长短可以分为有限博弈和无限博弈;以表现形式也可以分为一般型(战略型)或者展开型,等等。博弈论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如:任何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都面临着保持贸易自由与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两难选择。贸易自由与壁垒问题,也是一个“纳什均衡”,这个均衡是贸易双方采取不合作博弈的策略,结果使双方因贸易战受到损害。X国试图对Y国进行进口贸易限制,比如提高关税,则Y国必然会进行反击,也提高关税,结果谁也没有捞到好处。反之,如X和Y能达成合作性均衡,即从互惠互利的原则出发,双方都减少关税限制,结果大家都从贸易自由中获得了最大利益,而且全球贸易的总收益也增加了。 当代博弈论的主要理论家有:约翰·福布斯·纳什(John Forbes Nash Jr)、约翰·C·海萨尼、莱因哈德·泽尔腾,他们3人因对博弈论的突出贡献而同时获得1994年的瑞典银行经济学奖);罗伯特·奥曼(Robert J. Aumann)、美国人托马斯·谢林(Thomas C. Schelling)他们2人获得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及肯·宾摩尔、戴维·克瑞普斯,阿里尔·鲁宾斯坦等。

为什么只有一个人....

商业银行监管及对策研究论文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问题研究论文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我整理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问题研究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规避银行风险不到位

健全的银行内控机制能够有效的对银行风险进行规避,在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金融事件中,都体现出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存在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建立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是银行发展的关键。大部分银行有针对自身发展特点的内控规章制度,但是这种机制在不合理的激励约束下,在支行行长的权利过大,造成相应的监督机制不能够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在电子化控制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造成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不能够很好地发挥效果,阻碍了商业银行规避风险的能力②。

(二)经营管理的方法落后,无法满足业务需求

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国际影响下也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是没有很好的进行落实,很多银行都是吸收更多的存款,却忽视了成本,这与外国银行追求效益的目标所取得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这种经营管理的落后,造成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并不健全,使得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分业模式对商业银行造成限制

为了降低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了分页的经营模式,但是这种方式却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受到了限制。这种分页的经营模式,使我国商业银行难以满足企业所需的国际水平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使一些企业选用外国的银行作为自己的支持后盾。

(四)员工的专业水平不高,易造成风险

银行的许多工作人员只是单纯的完成数字任务,认为只要完成了任务就能够保证银行发展。忽略了员工素质对整体的发展提高作用。

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适合银行发展的内控体制

在经营管理的改革中,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支行行长的权利要进行适当的控制,行长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能盲目行使权利。要强化支行的内控体制建设,通过一系列的方法使支行的内控逐渐的科学化。

(二)改变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竞争力

商业银行的根本目的是盈利,因此要在这一目标的趋势下,不断地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要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加强计算机技术的运用,进行精细的分工,对银行上下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经营管理理念,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改变经营管理模式还要积极吸收国外的有利经验为自己所用,并且不断地进行创新③。

(三)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要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员工的素质,对于员工的岗位特点,进行系统、针对的培训,对于员工的工作银行要进行明确划分,使银行的岗位得到具体的落实,并且岗位责任有人可寻,对员工要进行奖励与约束并存的管理机制,使员工意识到工作责任心的重要性,对员工的知识技能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做到用员工之所长,谋银行之发展。

三、结语

商业银行的发展对于我国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商业银行的经济管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能力较弱,跟不上发展的步伐。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对于一些金融风险起到规避的作用,对于银行自身的发展以及参与国际竞争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

【摘 要】

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挖掘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在银行业领域的应用日趋深入。论文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对大数据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论文运用SWOT分析法对商业银行目前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进行分析,发现现阶段银行业在经营管理上的问题,结合大数据应用,从精准营销、客户关系管理、风险控制和用户信用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优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策略。

【关键词】

大数据;商业银行;经营策略

1.商业银行业大数据应用的特点

2017年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分别在《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商业银行要引入大数据等新技术,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银行业务创新,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大数据已经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在银行业运用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

数据容量大。我国商业银行长期的业务开展,使得银行业“天然”拥有海量数据,商业银行的主要数据是围绕柜面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等产生结构化数据。商业银行推出的电子金融服务系统,使得一些非结构化的数据信息开始产生,包括指纹和人脸识别等。数据结构复杂,移动互联的发展促使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爆发式增长。数据资产化,利用价值大。商业银行在稳健经营中对数据的准确性有很高的要求,利用好银行已有的海量数据,应用在客户识别、风险识别和产品营销等不同场景下,更好地实现数据资产的增值。

2.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商业银行经营策略的SWOT分析

拥有的优势(Strength)

成本控制优势。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商业银行能够实现现有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大大降低了物理网点的工作人员数量,降低了银行的运营成本。随着云计算能力的提高和技术的成熟,云计算系统中的数据均保存在“云”端,减少关于IT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数据存储和处理的成本。

营销效率优势。商业银行通过本身的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对客户进行静态特征、行为特征、倾向预测三个层次的刻画,构建客户体系,进行营销活动的精确推送。通过分析客户上下游相互关系,了解客户间业务等往来情况,发掘新的潜在客户,确定交叉销售目标,提高了客户服务效率及营销精准度。

风险管理优势。银行在传统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为大数据挖掘、传输、存储与安全应用提供了相对成熟的基础环境。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作为风控工具应用到风险控制工作,提升风险控制效率和精准度。

存在的劣势(Weakness)

业务同质化。我国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业务是贷款业务,少有针对客户需求设计开发的特色产品。因此,大数据的应用范围可以深入其他能够盈利的业务,如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利用大数据优势,找准银行的自身业务定位,打造差异化的竞争模式。

数据共享程度不高。各家商业银行均拥有自己的系统,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几乎不存在分享机制,导致大数据基础建设效率低、数据利用率低、在整体上缺乏系统性,各银行只能描绘客户在本行的交易画像,不能展示出客户的金融全貌。

拥有的机会(Opportunity)

强化优势。商业银行传统所具备的安全、稳定、诚信等优势可以通过大数据应用进一步巩固强化。在风险管理中进一步利用大数据,提高银行自身的安全性。在营销方面,不断完善客户画像,了解客户真实需求,实现精准营销。成本控制方面,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成熟,人力成本、设备成本和运营成本也将不断降低[2]。

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大数据时代,银行业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以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这就需要深入了解客户的核心需求,利用大数据建立数据模型,为其定制专属于消费者自己的金融产品,提升用户的体验满意度。

面临的威胁(Threat)

银行业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加剧。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爆炸式的发展态势。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资金配置效率高、交易成本低、支付便捷、普惠性等特点。互联网企业加快布局金融业,对整个银行业的核心业务产生冲击,挤占了原本属于传统银行业的利润空间。

数据的安全性问题。首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据量的大幅增加导致了数据的严重失真,大量无序低效的无用信息混进数据库形成垃圾数据,增加信息误读的风险。其次,商业银行运用云平台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一是网络系统与存储中心可能存在漏洞引起技术安全风险;二是海量客户信息与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风险。

3.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优化策略

精准营销

大数据应用更强调相关关系释放出的潜在价值。商业银行拥有海量数据,可利用聚类分析,挖掘出更多数据中含有的潜在特性,帮助商业银行进行市场细分。通过大数据挖掘中的关联分析相关关系,发掘新的潜在客户,确定交叉销售目标。大数据不断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商业银行通过大数据挖掘为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和定制化价格。根据对海量数据的分析预测,建立相应策略模型,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和行为特征,实现创新式的营销、无缝多渠道的销售、个性化的服务[3]。

客户关系管理

商业银行业务同质化严重,客户管理十分重要。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脱媒现象加速,碎片化金融产品抓住了市场需求,提供差异化产品的同时也剥夺了银行的客户资源。因此,运用大数据挖掘方法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更精确的客户关系管理。商业银行可以与其他行业或大数据公司形成合作关系,以获取客户出行、交易习惯等数据,进行客户信用评分,当客户提出需求时,商业银行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判断。商业银行还可利用大数据更精准地预测客户流失概率,并对相应超过客户流失概率阈值的客户实行定制化客户挽留措施[4]。

风险控制

银行业作为高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控制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大数据技术扩容传统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数据源并处理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各类数据,构建大数据风险管控平台,全面收集客户的数据。注重内外部数据的融合,整合银行内部积累的金融信息,同时,获取外部数据或公共信息等数据,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建立风险管控模型,可以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做法,设计符合实际要求的模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训练,输入实际的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和验证,合理地改进模型的配置参数,提高模型的准确度[5]。

信用管理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决策具有显著影响。商业银行要构建人工和数据相结合的模式,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集合内外信息资源,形成覆盖所有机构、所有客户、所有产品的实时监测分析和预警控制网络,提高信用风险预警水平。利用大数据,实现贷款业务的贷前、贷中和贷后全过程管理。强化贷前风险识别,在客户审批阶段,依托行内信用数据库、评级系统及反欺诈平台,提前对客户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进行精准判断;强化贷中审批自主化,大数据信贷审批系统以风控评分卡模型的自动审核为主,加以人工审核进行辅助的模式;强化贷后风险监测,商业银行要建立信贷投放、资产质量等多维度的信用风险日常监测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韩雪峰,朱青,马文捷.商业银行应用大数据的安全风险防范研究[J].江苏商论,2017(11):88-92.

【2】齐贵柱,齐苑博.大数据时代商业银行大数据分析研究[J].财经界,2019,500(01):128-129.

【3】屈波,王玉晨,杨运森.互联网金融冲击下传统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研究--基于SWOT分析方法[J].西部金融,2015(1):41-45.

【4】严文枢.关于商业银行大数据应用的思考和探析[J].福建电脑,2014(7):68-69.

【5】信怀义.商业银行大数据的应用现状与发展研究[J].中国金融电脑,2016(8):26-28.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不断扩大的机遇中,我国各行各业得以迅猛发展,其中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举世瞩目,取得了许多长足的进步。但是,机遇与挑战通常是并存的,在银行业场迅速发展的同时,商业银行之间的角逐也逐渐激烈起来。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也面临着许多挑战。比如,在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风险与不足,与此相关的经营管理体制也未能及时的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若是想在如此激烈的角逐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对其管理中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加以预测并且进行防范。本论文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通过一些成功经验,提出对风险的预测以及防范策略。

【关键词】

商业银行 经营管理 风险 防范措施

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一)银行出现的不良贷款率较高

银行经营管理中出现风险种类十分多,但是主要对银行经营造成影响的是银行资产的质量风险。而对于资产的质量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贷款的质量,许多银行存在的风险大多是由不良贷款引发的。依据近过去几年的数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相对于国外的主要商业银行还是偏高的,因此得出不良贷款率仍旧是造成我国银行资产质量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不同种类企业的还贷能力进行准确评估存在一定难度,这给银行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带来困难。对于部分经营能力较强、企业规模大并且实力相对雄厚的企业,这部分企业绝大多数已经具备上市的资格,在相关行业中具有稳定地位。因此,在商业银行放贷中十分抢手,银行也十分愿意向其发放贷款。但是,相对的一些企业经济效益并不是十分理想,对于银行的贷款不能及时返还,造成银行信贷资金的危机,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速的下降,大量企业盈利能力降低,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

(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

在银行经营管理风险中,员工是主要的操作人员。但是,由于不少员工的综合素质以及学习水平不足,也成为影响银行经营管理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员工的总体水平是企业竞争力的直接影响因素。但是我国银行员工的综合素质还不能满足银行业务发展的需求,更有甚者,有部分员工缺乏职业道德素养,利用个人的职位谋取或者侵犯银行利益,在进行工作的同时,出现了挪用公款、贪污等违法行为,对银行业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其次,就是银行员工的个人工作水平以及经验不足,对经营管理岗位的需求无法满足,缺少长远发展的眼光,不能应对随时出现的风险,成为阻碍银行发展的因素。

(三)个人信用系统的不完善

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影响因素之一是个人信用系统的不完善。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信贷,为了能够让个人信贷能够及时的返还,银行一般是要对贷款人的个人信用进行审查,对于一些没有良好的个人信誉的客户,将不会同意其贷款要求。但是,从银行业务对于个人信用的审查流程来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个人信用审查的不严格以及相关的贷款信用管理体制尚未健全。如今信用系统中涉及贷款人的各种信息以及身份证明并不能对贷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真实有效的反映。个人信用系统的不完善以至于出现对贷款人的可支配资金、可抵押的资产或是其收入情况不能全面掌握,或是贷款人出现一些伪造信息的情况。个人信用系统的不完善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银行的贷款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的收回,从而对整体运转系统造成影响。

二、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防范策略

(一)资产配置进行优化,降低不良贷款率

对资产配置进行优化,从而降低不良贷款率。这不仅能降低银行风险爆发的概率,还会银行业务的发展有着促进作用。首先,要提高资产的质量,就要对资本的运作水平进行提高。要对银行业务中长期贷款进行科学的设置,使银行的流动性得以保障。其次,对金融科技的创新能力进行强化,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运用到贷款过程中,收集、分析各类数据,使银行能够精确的了解贷款过程中各种信息,使不良贷款率降低。最后,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采取相应的手段,对其进行约束,并且对审款、放款、贷款等流程进行严格把控,增强信用贷款的管理,推进银行经营的进步以及银行业务的发展。

(二)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员工的综合素质与银行能否顺利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联系,根据这一实际状况,银行应当对员工的综合素质引起重视,增强员工的综合素质,建成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第一,在招聘中进行严格要求,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进行严格的考察与测评,既要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考评,还要对其职业道德素质以及道德水平进行测评,使其能够保持对工作的热情以及在工作中能够发挥其能动性,积极的承担自己的责任。第二,对银行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提供外出学习先进经验的机会,使其的专业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的积累先进经验。第三,在金融市场风云变幻中,银行也必将随之变动。因此,要求员工能够及时掌握市场的行情,通过对市场行情的分析开拓自己的眼界,提高员工对风险的敏感度。第四,要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必须要定期的对员工进行考评,严格对其行为进行把关,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员工综合素质的进步。

(三)建立健全信用系统

建立健全信用系统对推进银行经营管理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时也是信贷业务能否良好展开的必要保障。在贷款业务的进程中,信用系统能否建立健全对贷款人的信用审查部分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一,银行在信贷业务中要完善信用审查环节,对其工作流程严格把关,对贷款人信息进行精确严格的问询,保证其信息的准确性。第二,在建立健全信用系统的过程中,要求银行员工在工作时,要对贷款人的信息填写进行具体的指导,并且明确的对其进行提示,要求其填写关于信用贷款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其可抵押资产、收入来源、总体资金以及贷款资金的用途等详细信息。第三,对于贷款人填写的信息,银行后期应该进行仔细核查,并定期对其进行追踪,使信用系统的健全得以保障,从而降低潜在的信用风险。

三、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带动我国银行发展的同时,我国银行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在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下,银行的经营管理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风险。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风险的存在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银行应该通过各种手段对已出现的或是潜在的风险采取解决措施或是提前预测,有效的规避风险。只有提高对风险认识的敏感度,才能对出现的风险坦然面对,继而能够使银行能够顺利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贡献。

摘要: 金融脱媒趋势下,商业银行增长模式由资本依赖型逐渐向低资本消耗型转变。资产托管业务占用资本少,除了稳定的托管费收入外,还增加了稳定的资金沉淀、创造中间收入,创造结算、结售汇等多项连带收益,业务协同效应显著,成为银行首选的战略性中间业务,综合贡献度不断提升。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自1998年至今,业务规模越来越大,服务范围越来越广,客户类型越来越多,市场参与度越来越深,这些都对托管业务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托管业务存在的一些风险点作了分析,尝试提出相关对策,希望能对托管业务的稳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银行;托管业务;风险;防范

一、托管业务简介

(一)托管业务是什么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作为现代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资产托管行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引入了托管机制,这种机制在消除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资管和交易效率,保障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托管业务收入稳定、不占用经济资本,特别是托管资产由于监管要求需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应对各类情况,这类资产往往是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成为难得的稳定、量大优质存款。此外,托管业务部门还能建立联动机制,充分整合内部资本、渠道和项目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各商业银行面对新的市场竞争格局,纷纷看到托管业务的优势,对这项“资本节约型”的中间业务,均不遗余力的加强投入,提升托管业务战略地位,促进经营结构向轻资产转型。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首次超过百万亿元人民币,达103。5万亿元,同比增长53。6%。2012年以来,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增速始终保持在50%以上,并有逐年上升的态势。在行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市场参与主体也在不断扩充,国内拥有公募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现已达27家,其中稳居第一的工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已达13万亿元。

(二)托管业务的关键点

资产托管业务主要服务于资产管理行业,是连接投融资市场主体的重要平台和纽带,其关键点主要在于:客户的多样性。近年来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日益丰富多元的托管客户资源,从最初单一的基金管理公司扩展到保险公司、券商、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等等。服务类型多。托管业务主要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投资监督五个方面的基础服务。还可提供外汇交易、公司行为、风险绩效、会计外包等增值服务,这类增值服务往往成为托管行竞争客户的焦点。涉及面广。托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投资品种,涵盖境内境外市场。需要面对我国金融业全部的监管部门,从人行、保监会、银监会到外管局,甚至还包括劳社部。操作的复杂性。托管业务的特点是数据量特别大、报表种类特别多、市场规则特别复杂、客户订制特别多、准确及时性要求高。

二、托管业务的风险点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资本市场稳步发展,托管业务也迎来了广阔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业务系统风险

目前大部分托管行都在使用外购的托管业务系统,由于历史原因无法进行集中的系统管理和数据共享,自动化程度和批量处理能力较低,在市场快速增长的背景下系统已勉力支撑、不堪重负,而且饱受到逐渐积累的各种补丁的困扰,成为业务发展的瓶颈。无法满足各类新兴创新型产品的要求,大大影响了业务效率和质量,同时增加了操作风险隐患。部分个性化需求由于外购系统内在的系统架构局限无法实现,客户往往会因为托管行无法提供某些功能服务而转投他行。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在托管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由于不熟悉业务系统功能和流程要求,在数据齐备前进行了操作,导致数据错误;录入的数据有误,而复核人员又没有检查出来,依据错误的录入数据进行操作,导致出错;数据齐备且无误的情况下配错了规则,调用了错误的功能,从而导致计算结果错误;业务系统停摆无法正常使用;归类错误,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分错了类型。

(三)制度建设风险

资本市场发展飞快,容易出现真空地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尚未形成对托管产品、流程的全覆盖,个别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补充。以P2P托管为例,现有制度基本未涉这个领域。监管发生变化后,制度未作相应变更,一些规定难以有效落实,例如监管部门陆续取消审批制改备案制,不再有产品批文,分行便无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为托管产品刻章。

(四)内部管理风险

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较大的法规和监管差异。证监会的规定在保险资产这边就可能被认为不适用,同样,直接采用保险法规去规范企业年金也是不合适的',因此一定要注意托管资产所属资产类型及其归口的监管部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业务人员配置不足,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业务需要,面对日趋繁多的托管业务要求,托管业务工作量不断增加,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员素质及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准入与审核机制不明确,分行越权办理业务、合同签署不规范;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职责。

(五)声誉风险

托管业务中,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除了要接受监管部门质询外,还要信息披露公告。例如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净值错误公告上,托管行是和管理公司一起登在报上的。一旦有这样的公告发出,对托管行的声誉是不小的打击。托管业务系统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某个环节上的一个重要数据错误很可能会造成大面积错误,也会给托管银行的声誉蒙上阴影。

三、风险防范的对策

商业银行如何确保托管业务运营规范、做到零失误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需要从系统、制度、管理等多方面着手,采取得力措施有效防范托管业务风险:

(一)业务系统支撑有力

应从业务实际出发自主开发全行集中、统一的托管业务系统,用系统来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业务的管理和监控。切合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特征,强化信息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力求托管业务系统的硬件设备运行稳定,软件应用功能、数据处理准确可靠,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应用技术系统实现风险控制,在系统架构层中就嵌入风控设计。实现外部数据统一接入、内部数据统一管理,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有效控制数据风险。系统升级前必备回退机制,如果出现大的问题应回退到上一版本,重新测试成功后方可再次升级。切换新系统时应设置足够长的并行过渡期,通过并行结果核查发现潜在的问题,及时修正并优化,特别是检查各项风控措施是否到位落实、需求是否得到准确有效满足。

(二)规范操作常抓不懈

对托管业务的履约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在履约管理、规范操作方面加强执行力度。建立奖惩机制,对规范运营、小心谨慎、注意防范业务风险的给予奖励,对违规操作、没有责任心等行为予以警告、通报。在纠错机制、业务连续性方面也要有充分的准备,制定有完备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迅速的定位,并及时实施解决方案。遵循全面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在业务系统、岗位人员等方面建立适当分离的防火墙,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要求业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熟悉系统流程避免出现顺序错误甚至遗漏,对重要数据和参数必须执行复核和定期检查机制,贯彻统一的分类和操作标准并遵照执行。在人员配备方面,应根据业务需要配齐必要的人员,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托管队伍。

(三)制度建设持之以恒

要建立有效的托管业务管理体系,核心是制订统一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凡有业务必须制订相应的具体制度,不能形成制度上的缺项。在深入了解监管政策、法规以及产品运作模式和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首要任务是制度建设。建立托管业务制度定期梳理机制,检查是否完整齐全、是否需要变更修订。对市场上影响托管业务的信息,能够快速反应和并开展逻辑分析,尤其是对监管政策的变化和新产品的出现,应提前做好业务影响分析,认真准备应对工作,例如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的分析,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将新法规、新政策的要求直接反映到托管业务流程和制度的调整上。建立沟通渠道。完善托管业务问题报告制度,明确汇报路径和程序,畅通解决问题的路径。各机构在运营中有疑问或改进的建议,可以找到具体负责人并在规定时限内得到反馈。避免出现由于职责分工、报告路径不清晰,出了状况不知道找谁。打造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体系,需要凝聚整个托管条线的合力。

(四)基础管理做实加强

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框架下落实。托管行各机构需要明确部门、岗位职责,运用科学有效的业务流程,做到用制度管人,用流程管事,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对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将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把好产品业务审查关。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产品业务,不能盲目开展,要考虑是否能够有有力措施确保合规,吃透监管政策,加强风险识别,合规开展业务。建立定期自查机制,以问题为导向,自我发现、自我纠正问题。要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工作,特别是对容易出现风险和以前检查出现过问题的方面,要加大自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建立全行抽查机制。增加内部检查频率,检查内容覆盖全面,特别是对行业中新出现的问题要予以特别关注,对照分析做好自查工作,不犯简单、低级和重复的错误。建立检查通报和检查问题跟踪制度,以便对整改事项进行持续追踪,确保落实。特别是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汲取教训,做到了认真全面的整改。已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抓紧完善、补齐短板。

(五)合规意识时刻绷紧

要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所有的托管业务行为都应坚守风险合规底线,这是托管业务经营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是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生命线。必须意识到托管业务风险不仅关乎个人的职业前途,更关乎商业银行的声誉,一定要秉持风控优先的理念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拓展业务。加强合规风控教育,大力倡导合规风控理念。注重培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各种线上或线下培训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建立从业资格必备机制,各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确保其熟悉托管业务政策要求和基本理念。定期开展考核,强化全员合规经营意识,将合规风控持续化、常态化,避免发生有损托管行声誉的事件。资产托管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空间最大、创新领域最广的新兴业务之一,要更好地保障金融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必须贯彻“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托管业务能够稳健高效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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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公告[N]。证券时报,2013

[6]蒋先玲,徐晓兰。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自互联网金融观察[J]。改革,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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