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探讨(字数:11706,页数:13 ) 14. 试从中国廉政制度的适应相对性看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字数:11663,页数:11 ) 15.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调查及对策研究(字数:7891,页数:10) 16. 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成果(字数:10126,页数:14) 17.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字数:13322,页数:18) 18. 论着手实行的未遂形态(字数:13025,页数:13 ) 19. 无单放货的法律地位及其发展趋势(字数:15503,页数:19 ) 20. 论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字数:15212,页数:17 ) 21. 论死刑的存废与人权(字数:13811,页数:15 ) 22. 论量刑的标准与罪刑相适应(字数:14684,页数:15 ) 23.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字数:7602,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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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西方两者的观念不一样,在短期内根本无法达到成功的效果,那时候的中国是一个封建主义国家,这个主义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在变法的时候损害了封建官僚阶级的利益,所以遭到了严厉得反对。而那时的人民都是被这些封建官僚主义而愚弄,不知道西方法的精髓,反而认为西方法“大逆不道”、“妖魔鬼怪”。等等,所以西方法得不到支持,失败是必然的事情。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已经没有一本二本的概念了。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并非本科学院。建校1982年。
学校简介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和北京市教委双重领导的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于1982建校,2000年试办高等职业教育专业,2003年与北京市第三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2008年9月,被北京市教委确定为首批“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据2021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有大兴、杨闸两个校区,校园总面积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杨闸校区占地面积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大兴校区占地面积3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有固定资产总值10多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图书馆藏有纸质图书50余万册;开设5系1部、21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4100余人。
专业设置
据2021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开设5系1部、21个专业。
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立项建设项目:法律文秘。
北京市重点支持和建设专业:法律文秘、安全保卫。
市级特色专业:法律文秘专业。
科研成果
截至2016年4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各类科研成果千余项,其中论文1222篇,有71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师资力量 学校建筑 据2021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有教职工近400人,其中北京市专业带头人3人,创新团队2个,北京市教学名师4人,职教名师1人,北京市优秀教师3人,青年英才5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4人,北京市师德先锋5人。学院有专任教师17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占比超过40%;具有硕士博士以上学历占比超过90%,绝大多数教师是北大、人大、北师大、政法大等名校毕业;具有留学背景或海外培训经历的教师超过60%;“双师型”教师占比为70%。
学术期刊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是以应用法学研究为主的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季刊),主要栏目有学者专论、理论与实践、外国法制、比较法学、法学教学研究、案例评析、政治学研究、哲学研究等,该刊已被维普、万方、 知网收录。
学术交流
2016年,学院作为主发起单位成立的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主持召开了“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第二届京台法律实务论坛”、“WIPO仲裁与调解专题交流研讨会”,举办由北京预防跨国犯罪研究会主持的“基层人民调解培训与服务”项目报告与专家论证会,由北京预防跨国犯罪研究会、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学院共同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文化教育中心协办的“新形势下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应对研讨会”,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合作开展“在押服刑人员民商事权益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研究等一系列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壹』 林业方面的函授专升本考什么 成人高考就考语文、英语、生态学基础,书店有卖,也可以网购。 函授有十几门课程,如树木学、土壤学、测量学、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经营管理、森林生态学、生态工程学、林木遗传学(林木育种学),等。 『贰』 林业专业成人函授有哪些课程 林业专业成人函授有 森林植物学、植物生理学、植物营养学、林木遗传育种、生物技术、土壤肥料学、森林环境学、森林昆虫学、林木病理学、森林生态学、测量与遥感等。 『叁』 函授林业经济管理学有哪些课程 自己到 那个学校的官方网站查看,函授的课程与全日制度的是一样的。 『肆』 函授林业技术专科毕业论文 论文的基地思想断定后,作者清晰了所要研讨的目标和内容,就要着手版拟定查询提纲。列权出查询研讨从何下手,了解哪些方面的状况,每个方面包含哪些项目和详细内容,需求哪些典型的材料和数据,取材的数量和质量上的请求应到达的深度和广度,等等。 找我拿,你要的。 『伍』 东北林业大学函授本科学历(财会专业)国家承认吗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 *** 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审核、备案的技术性、事务性和网上查询、认证服务工作,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上查询,此外中心还提供学历证书认证服务,经认证的学历证书可在中心注册的网上查询。 『陆』 求林业方面5000字的函授论文 题目有要求么,我帮你完成。 『柒』 寻个懂北京林业大学函授本科的,园林专业、 你好,这个都是有教学计划的, 按照教学计划,所有的课程一般有20门课左右,分为三部分,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 『捌』 军队文职需要什么专业和要求,函授本科,林学专业可以嘛 你所说的这种现象,其实到了部队以后呢,它是根据你所学的这种回爱好,或者还有就是你所答有的这个文凭的针对性来说会进行在部队呢再培训一下,如果你已经有了函授的本科的文凭,这个时候咱们这个部队来说呢,它还会针对于你的农林专业还进行培训。但是函授本科呢,他属于第二学历,不属于第一学历,所以还是根据你的第一学历来确定你去部队的这种要求现在的征兵工作呢,一般要求必须得是第一学历不低于大专以上的。 『玖』 南京林业大学函授园林专业是什么 学位 南京林业大学园林专业一直都是双学位,就是多给你个农学学士,话说它的经管有个专业是多给个工学学士,报的人很多呢~ 『拾』 北京林业大学有几个函授点 没听说南京有 1 北林大成教院辽宁分院 沈阳苏家屯区枫杨路186号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110101 -2229 2 北林大成教院河南分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东路2号河南科技大学林业职业学院 471002 3 北林大成教院广西分院 广西柳州市沙塘镇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处 545004 4 北林大成教院山西分院 太原市滨河东路78号山西林业技工学校 030009 5 北林大成教院天津分院 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01号园林学校 300181 6 北林大成教院福建分院 福建南平市金山路140号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353000 7 北林大成教院吉林分院 吉林市农林街37号吉林工贸学校教务科 132012 8 北林大成教院甘肃分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路58号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部 70 9 北林大成教院新疆分院 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299号新疆林业学校成教部 830011 10 北京林业大学河北函授站 石家庄市学府路77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园林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050061 11 北京林业大学山东函授站 山东青岛市台东一路118号一十九中学振华学校 266022 12 北京林业大学浙江函授站 浙江宁波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9号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 315100 13 北京林业大学内蒙函授站 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6号内蒙古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010020 14 北京林业大学广州函授站 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广东省林业厅人事处 510173 15 北京林业大学珠海函授站 广东珠海市香洲康宁路113号珠海市职工业余学校 519000 0756-356 16 北京林业大学云南函授站 云南昆明市白龙寺西南林学院成教院 650224 17 北京林业大学四川函授站 成都大营门街36号四川林业干部学校 610066 18 北京林业大学内蒙古函授站 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69号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010010 19 北京林业大学江西函授站 江西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289号南昌工程学院生态环境系 330029 20 北京林业大学 *** 函授站 *** 自治区林芝地区八一镇学院路8号 *** 农牧学院资环学院 860000 21 北京林业大学宁夏函授站 银川市胜利南街1060号宁夏生态工程学校 750004 22 北京林业大学齐齐哈尔函授站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林艺街37号齐齐哈尔林业学校专业科 161006 23 北京林业大学哈尔滨函授站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71号哈尔滨市商业学校培训科 150050 24 北京林业大学上海函授站 上海市河南北路301号601室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00085
石家庄的历史刚开始成立的学校那些年代都还可以。。。现在都已经不行了,学历不算高。学习的东西也用处不大。。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还算可以的一所专科
可以。。。。。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学校。学校成立于1949年7月,2001年4月改建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2004年7月,为了加强政法干部培训职能,恢复“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10年被确定为河北省重点建设示范性高职院校。2011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河北省教育厅组织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截至2014年,学院有三个校区,占地面积1229亩,总建筑面积27万余平方米。学院设有法律系、国际法商系、计算机系、管理系、建设工程系、财经系、国际交流系、会计系、继续教育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体育部等11个教学机构。开设专业50个专科专业。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训:厚德、明法、格物、致公河北政法职业学院_百度百科
2022年大专院校排名:
1、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2、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3、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5、天津市职业大学
6、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7、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8、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9、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10、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11、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2、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13、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15、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16、淄博职业学院
17、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18、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9、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20、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1、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22、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2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5、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6、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27、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28、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
29、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30、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31、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32、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34、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35、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36、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37、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38、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39、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40、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41、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42、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43、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4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45、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BEIJING COLLEGE FINANCE AND COMMERCE),是市属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2003年,由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物探局职工大学、北京财政学校和北京市立信会计职工大学四所学校先后合并建成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根据2015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该校有校本部(通州)、涿州和东四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429亩;学校设有9个教学单位,开办23个专业。参考资料: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投稿难度取决于文章的质量。文章应该具备科学性、时效性和社会实用性,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原创性,并经过严谨的理论依据和认真的实证分析,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其写作风格新颖、规范正确。
Ⅰ 工作分析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工作分析主讲老师是北京大学 *** 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管理学系主专任,人力资属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才素质测评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超常人才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北京市 *** 特邀教育督导、国家人事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Ⅱ 成本管理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成本管理主讲老师是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副教授,并受邀担任国家人事部主办的《企业经理人员财务培训班》主讲教授、中国有色金属股份公司主办的《企业预算管理培训》主讲教授,主讲《论预算管理》,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主办的《新会计准则培训》讲座,主讲《新会计准则》。 Ⅲ 财政管理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财政管理主讲老师是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财回税理答论与实务、税务管理与税务筹划。主要讲授课程:国家预算、财政学、财政管理、税法、中国税制、税收管理。兼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预算课程考试委员、中国注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 Ⅳ 东奥会计继续教育学习视频怎么没讲师 去官方论坛问一下吧,好像有专门解决这些类似情况的版块 Ⅳ 《新媒体实务》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新媒体实务》课程主讲老师是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专社会发展研究中属心新媒体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新媒体传播、新媒体管理、广告理论与广告业务。现为本专业学生讲授《新媒体管理》、《数字传播技术应用》、《广告学概论》和《广告理论与实务》等课程。 Ⅵ 东奥会计在线哪位老师的讲课最好 东奥的老师都是业内名师,讲课各有特点和优势,对于考生来说,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所以建议大家试听老师的课,从中选择自己喜欢的老师。 Ⅶ 东奥注会会计基础班两位老师的课程有什么区别 会计基础班由2位名师讲授课程,考生可以根据老师的授课风格进行选择,哪位名师更适合个人的学习。 Ⅷ 《金融法》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联合培养博士,专曾任美国芝属加哥大学、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访问学者,并曾在一家国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资本市场律师五年。许博士的学术成果丰富。迄今,他已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国内外著名期刊发表论文近50篇,重点研究互联网治理、大数据、网络安全、金融科技等诸多领域。 Ⅸ 会计信息系统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会计信息系统主讲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授、博回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答计师,美国会计学会会员。长期从事高等学校信息技术与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相融合的交叉性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并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框架的构建、IT环境下财务集中管理、预算管理模式、资金管理,以及IT环境下公司理财与管理决策等理论和实践方面有所造诣。
一般来说的话,中国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的字数应该是不少于2~3万字吧。只要看你是什么专业的政法大学的话,我觉得应该的质数和案例的话可能只多不少。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当然好过,不过前提也是要认真准备,听从导师的指导,注意答辩时的礼仪及用语。而且启文在职研的老师介绍到,论文答辩有两次机会,一次不过,还有一次机会,不过都失败就要重读研修班了,大家要认真对待。
请写手帮你写吧,非常不错,加为好友就行:四九三零九二五二四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好些。就看你用不用心了。
先写论文审批表 开题报告 等等的 然后才是论文 最好还要答辩 说好写也好写说不好写也不好写
不好写呗 不能从网上当 论文答辩之前老师们会分析你的毕业论文 好像是有一个什么工具 只要把你的论文弄进去就会有哪些是从网上当的 而且还有出处 所以才要你在最后写参考文献啊
好不好写要看你选到什么题什么导师,你擅不擅长!一般毕设写作期为差不多毕业前两个月,顺序为:开题报告,英文翻译,专业论文,论文答辩, 求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