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是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下的男权意识和封建的性道德对女性的压抑导致的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建议看看诗经,因为上面的爱情诗有很多种,我也写国类似的小论文,把那些诗总结起来,比较一下,一定会有启示的哦
刚强不阿 理性抗争——也谈《孔雀东南飞》的悲剧根源内容摘要代表汉乐府民歌最高艺术成就的长篇叙事诗《孔雀东南飞》(原题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是中国文学史上现实主义诗歌发展中的一座高峰,刘、焦两人殉情而死的家庭悲剧极具高度的典型意义,他们的死,历来受到人们的同情和赞颂。笔者试图通过故事当中的“遣归”、“求婚”、“合葬”这几个至关重要的情节的探讨,进一步深思造成刘兰芝、焦仲卿婚姻爱情悲剧的根源,揭示封建社会里的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在封建家长制度下,专制家长的绝对专制使得男女青年婚姻不能自主,青年男女陷入深重的痛苦,尤其是妇女受到最为惨重的迫害,从而再现刘兰芝刚强不阿,理性抗争的正义形象。关键词:悲剧根源 探讨 封建礼教 殉情 理性抗争每次读《孔雀东南飞》,常读常新,常新常想:刘兰芝那么知书识礼,聪明美丽,勤劳能干,温顺贤慧,简直是一个至纯至孝、十全十美的“淑女”形象,丈夫又与她情深似海,可她的婆婆为什么不喜欢这样的儿媳,为何非休她不可?既然刘兰芝做个小小的府史之妻都不称职,而县令和太守为什么还会派媒人替儿子去向刘兰芝求婚?同时,兰芝仲卿他们以自杀殉情的方式向封建礼教进行有力抗争以后,两家会求合葬吗?这一系列困惑,让我更为执着地深思造成刘兰芝、焦仲卿婚姻爱情悲剧的根源。对于这些问题,有人认为,由于刘兰芝嫁到焦家后没有生育,使焦家面临绝嗣的危险。因为在宗法制度森严的封建社会,最讲究的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妇女婚后不育,就理所当然地遭到婆家的嫌恶厌弃,因而刘兰芝终被休弃势所难免。然而,我思考再三,总感这一理由难以服众。其一,刘兰芝十七岁嫁到焦家(“十七为君妇”),和焦仲卿仅仅生活了两三年(“共事二三年”),这时她的年龄充其量二十来岁,据此就武断的认为她今后不会再生育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婚后好多年才生育的现象司空见惯,这应该是古人和今人都具备的生活常识。况且,新科技研究证明,生育也与男子有很大关系。其二,刘兰芝被休弃后,先后有县令、太守家走马灯似地遣人上门求婚,如果刘兰芝当时真的被断定不能再生育,像焦仲卿这样门第寻常的普通小吏家尚且考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严重后果而断然休弃,难道声名显赫的堂堂县令、太守家会不考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严重后果而郑重聘娶?这显然更是不合情理。也有论者认为刘兰芝被休弃的原因是诗中焦母所说的“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然而,纵观刘兰芝在焦家的表现,不仅找不到刘兰芝“无礼节”、“自专由”的依据,恰恰相反,刘兰芝“有礼节”、“不专由”的例子倒比比皆是。例如,当刘兰芝看出“大人故嫌迟”,自知“徒留无所施”,顺从母意,主动向焦仲卿提出“及时相遣归”;临走前,“鸡鸣”、“起严妆”,“上堂拜阿母”,“却与小姑别”。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有礼有节。另外,刘兰芝被遣前夕与焦仲卿生离死别时的一段掏心剖腹的表白:“往昔初阳岁,谢家来贵门。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辛。谓言无罪过,供养卒大恩;仍更被驱遣,何言复来还?”验之于全诗对刘兰芝的描写,也始终看不出刘兰芝有什么“无礼节”“自专由”的越轨行为。我们透过诗歌的字里行间的表白,看到的只是刘兰芝知书达礼、温顺贤慧的美好品德,让人感到刘兰芝的临行表白句句是真,毫无虚言。可见,焦母的“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不过是焦母掩盖自己休媳真意的蛮横借口,根本不是刘兰芝被休弃的真正原因。焦母休儿媳是由于“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的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那么,刘兰芝究竟是什么原因被休弃呢?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看待任何一个社会问题,都不能脱离一定的历史背景。《孔雀东南飞》的故事发生在东汉末年(“汉末建安中”),那么,我们就只能从汉代社会中去找寻刘兰芝无辜被休的真正原因。在儒家学者董仲舒的建议下,汉武帝实行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由于社会现实的实际需要和统治阶级的大力提倡,儒家思想便被尊奉到前所未有的独尊地位。当时儒家学说成了规范人们思想行为和处理日常事物的唯一准绳和依据,这就自然而然地要影响到家庭、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当时在“休妻”这件事上最权威的“法律依据”莫过于儒家学说中的“七出”之律,妇女只要犯有“七出”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被婆家合理合法的休弃。在汉代,作为封建礼教和封建家长的代表人物焦母,究竟是依据什么把刘兰芝赶回娘家的呢?现在我们来探讨刘兰芝当时横遭休弃的原因,只能从当时被奉为圭臬的“七出”中去寻找根据。“七出”在儒家学说中又叫做“七去”“七弃”,这是在那个妇女没有任何地位和尊严的男权社会中丈夫遗弃妻子的七种借口,也是为维护夫权而强加在妇女身上的七道枷索。查阅《仪礼·丧服》,里面记载“七出”的内容为;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当时社会的妇女,只要犯有这其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被堂而皇之的出弃。对照刘兰芝在焦家的表现,刘兰芝犯了“七出”中的哪一条呢?如前所述,第一条“无子”显然不能成立。由诗中描写的“守节情不移”“女行无偏斜”等句可知,刘兰芝的品行贞洁贤惠,循规蹈矩,无可挑剔。第二条“淫逸”,第五条“盗窃”恐怕也不能成立。刘兰芝“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岁嫁到焦家后,又“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门辛”,甚至在因失爱于婆婆,蒙屈受怨,无端遭遣时,临行还再三叮咛小姑“勤心养公姥,好自相扶将”。这说明她是一个知书达礼,勤劳能干的善良女性,第四条“口舌”,第六条“妒忌”恐怕也不能成立。至于第七条“恶疾”,卒读全诗,始终看不出她患有什么“恶疾”的蛛丝马迹,这就更不能成立了。“七出”之中,“六出”已被排除,那么,刘兰芝也许是犯了“不事舅姑”(第三条)的大过。也许会有人说,至纯至孝的刘兰芝,怎么会“不事舅姑”呢?我们认为,探讨任何一个社会问题,都要把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加以分析。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是非标准,在刘兰芝生活的男权社会里,衡量一个女子是否合乎“妇道”,是和我们今天的标准大不相同的,当时衡量“妇道”的是非标准是以儒家学说中的封建礼教为绳墨的。《礼记·昏义》中说,妇女须“成妇礼,明妇顺”,“妇顺者,须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也就是说,作为女子,与丈夫的亲密程度不可超过与舅姑(即“公婆”)的亲密程度,否则即为“不事舅姑”。《礼记·内则》中说得更明白:“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也就是说,儿子过于喜欢妻子,引起父母不高兴的,可以休弃。纵览全诗,我们不难看出,焦仲卿和刘兰芝是一对十分恩爱的美满夫妻。他们已经:“共事二三年”,但两人犹觉得“始尔未为久”。一个说“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一个说“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即或是遭受焦母无端迫害,行将分手之时,他们还是那么情真意切,信誓旦旦——“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韧如丝,磐石无转移”。可见,他们爱得是多么深沉,多么纯真,多么痴迷,多么坚贞!甚至最后为了忠贞不二的爱情而“举身赴清池”、“自挂东南枝”。无论是富贵不淫的刘兰芝还是倾城不移的焦仲卿,他们感情的天平都十分明显地倾斜于自己所钟爱的恋人,而不是自己的母亲。他们谁都不能割舍自己对恋人的那种特殊的痴爱而移情于母亲。作为封建社会里一个充满礼教思想的蛮横专制、滥施淫威的婆婆,自儿媳兰芝过门后,一心想使她成为自己任意摆布的驯服工具。儿媳的一举一动必须受家长支配。她看到与自己相依为命的独子婚后把爱更多地献给自己的妻子,心中当然不是滋味,当然未免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当然会把这一切归咎于儿媳对儿子的殷勤承欢和狐媚吸引,甚至会认为是儿媳妇把儿子从自己身边生生抢走了。于是自然而然会迁恨于儿媳妇,自然而然会觉得“失恩义”,自然而然会觉得“大不悦”。而因儿子”甚宜其妻“引起父母心中不悦的,封建礼教明文规定着可以“出”,于是“吾意久怀忿”的焦母自然就要凭借这一条将兰芝驱遣回家。这,就是刚强不阿的刘兰芝失宠于婆婆横遭休弃的真正原因。经过深思熟虑的刘兰芝感到被遣的命运势所难免,尽管她“奉事循公姥”,“昼夜勤作息”,也难逃“被遣”的厄运。也只能“自遣”了。在礼教重于“人情”的封建时代,因年轻夫妻过分恩爱而使父母不悦造成的婚姻悲剧又何止刘兰芝、焦仲卿两人?宋朝大诗人陆游也是深受其害者之一。据周密《齐东野语》记载:“陆务观初娶唐氏,闳之女也,于其母夫人为姑侄,伉俪相得,而弗获于其姑。既出,而未忍绝之,则为别馆,时时往焉。姑知而掩之,虽行知挈去,然事不得隐,竟绝之,亦人伦之变也。”陆游与其表妹唐婉的爱情悲剧跟刘兰芝与焦仲卿的爱情悲剧何其相似?儿子“甚宜其妻”,夫妻俩人“伉俪相得”竟成为沉浸于爱情幸福中的青年男女的莫大罪名,以致横遭迫害,劳燕分飞,生离死别,各分东西,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这在现在看来是何等的荒谬和不可思议,而在那个时代又是何等的平常和合乎礼义!刘兰芝被遣回娘家后,求婚者接踵而来,足见兰芝的品貌不同寻常。但如前所述,刘兰芝做个小小的府吏之妻都不称职,而县令和太守为何还会派媒人替儿子去向刘兰芝求婚呢?在刘兰芝和焦仲卿生活的年代里,择偶配婚已十分讲究门第、容貌、才华、年龄和婚史等。县令家的三郎和太守家的五郎自身条件这么好,为何不向“窈窕艳城郭”的贤女秦罗敷求婚,而偏偏看上被休的刘兰芝?如果说县令和太守是仰慕刘兰芝的聪明美丽、多才多艺和很有教养,那么他们对刘兰芝嫁给府吏,“共事二三年”后被遣该不会一无所知吧!如果我们从反常的心理解释反常的行动,一切就显得万分合乎情理:县令和太守替儿子求婚是假,为己纳妾是真!在封建时代,对于一个被休待嫁的刘家女来说,等待她的将是一条布满陷阱、洒满血泪的路。刘兰芝和焦仲卿反抗封建家长制度的压迫,殉情以后,会“两家求合葬”吗?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其一,焦母和阿兄是封建家长和封建礼教的代表。在他们看来,刘兰芝蔑视封建礼教,反抗兄长之命,新婚之夜“举身赴清池”,让太守一家枉花无数钱财,空欢喜一场,可谓叛经背道,罪不可赦;而焦仲卿饱读诗书,任职台阁,得知刘兰芝自杀,也竟然丢官抛母,“自挂东南枝”,实属不忠不孝,当惩不贷。从焦母和阿兄的思想立场来看,“两家求合葬”是不可能的。其二,阿兄暴戾自私,冷酷无情,而焦母蛮横顽固,独断专行。当初,太守派媒人来求婚,刘兰芝不忘“府吏见丁宁”,一心只盼破镜能重圆,可阿兄对妹妹的事情却无丝毫的理解和尊重,粗暴训斥兰芝“后嫁得郎君”,“足以荣汝身”,“作计何不量”!而焦母一手毁了儿子的幸福,面对儿子殉情的拜别,仍是一副铁石心肠,丝毫不肯回心转意,收回成命。从焦母和阿兄的性格特征来看,“两家求合葬”也是不可能的。其三,富贵不淫的刘兰芝一“举身”,不仅毁了阿兄的高攀梦,还丢尽了阿兄的脸面;倾城不移的焦仲卿一“自挂”,不仅使焦母日后无靠,还使焦家香火断绝。巨大的打击无疑会激起焦母和阿兄心中的波澜,然而,除了绝望、痛苦、恼怒和怨恨以外,还会有些什么?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自然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从焦母和阿兄的内心感情来看,“两家求合葬”就越加不可能了。笔者认为,刘兰芝夫妇死后的情况,完全出于诗人的想象与幻想。“两家求合葬”和“魂化双飞鸟”都是浪漫主义手法的运用,诗人借此表达了人们对刘兰芝夫妇不幸遭遇的同情,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对封建礼教的抗议和嘲弄。机械地把“两家求合葬”理解成为写实的手法来看待“合葬”,不仅有悖于焦母和阿兄这两个人物形象,也将大大削弱全诗“揭露封建家长制度和封建礼教摧残青年男女幸福生活”的主题。人非木石,熟能无情,刘兰芝、焦仲卿执着纯真的爱情虽为封建礼教所不容,却为世俗人情所赞赏。千百年来,人们同情、赞美这对青年恋人忠贞不渝的爱情,更欣赏钦佩他们为追求爱情和自由而进行的不屈的理性反抗精神,虽是悲剧,却极富正义色彩。这一爱情悲剧,是当时社会的反映和写照,是对封建礼教吃人本质的控诉。学习欣赏这首凄美的爱情诗,我们认识到了古代社会的罪恶,看到了中国妇女为了争取自由幸福的理性反抗精神,刘焦的自尽,是失败,也是胜利。这种方式的抗争,虽说消极,但毕竟是黑暗当中的一线光明,给后人以积极的启迪,更应思考如何才能真正提高妇女的权利和地位。 参考文献:1 . 余冠英选注 1953 《乐府诗选》 人民文学出版社2 . 李因笃、陈祚明等 《两汉文学史参考资料·孔雀东南飞》3 . 孙志凌 《孔雀东南飞》中的三个问题 河北《语文教学之友》4 . 游国恩等 《中国文学史》 人民教育出版社5 . 金伟源 生不偕老·死求同穴——《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讲析》 华东师大出版社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你好,我就可以帮啊.
中的人身地位低下,并且封建的礼法还从财产权利方面对妇女进行各种限制和剥夺,中国古代历代封建法律都否认妻子的财产继承权,如明、清律均规定:“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反之,妻子故后遗留财物当然归夫所有。妻子的携入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这更从根本上巩固了夫权统治,剥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这为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父子之亲成了君臣之义的缩影。一家之内,“父叫子亡,了不得不亡,”一国之内,“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家国一体。子女违反教令,族规国法,惩罚很严酷。以至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滥用权力的事例屡见不鲜,却得到法律的容忍和保护。封建统治阶级正是用这种家长专制的方式,维护了封建宗法,社稷一统。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④在整个古代,离婚是不自由的,对妇女来说更是如此。离婚是丈夫是特权,妻子是无离婚权利可言的。我国古代的礼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有“出妻”,“和离”及“义绝”,“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离婚方式。出妻的理由有七项、被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限制离婚,古代礼法还设有例外情况,称“三不出”,即“尝更三年丧不出”“贱取贵不出”,“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出”,⑤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妻子“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义绝,就是古代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双方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 双方必须离婚。这是男女不平等的反映。实行义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和宗法统治。义绝与出妻不同,“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该当义绝而不绝者,则须依律科刑。如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和离是古代的一种协议离婚制度,相当于近世的两愿离婚。如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婚,不坐”。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由于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所以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夫和离,愿不愿离婚仍取决于丈夫,有时,妻犯“七出”之条,夫家不愿“家 丑”外扬,便采用和离的方式将其休弃。在这种情况下和离往往成了出妻的别名。除以上三种方式外,我国历史上不同时代的封建法律还有基于特定事由向官府呈诉离婚的规定。例如,男方据以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妻背夫在逃”,“妻殴夫”,“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女方据以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夫抑勒或纵容其妻与人通奸”,“夫逃亡三年以上不归”,“夫殴至折伤以上”,“夫典雇其妻”,妻因受夫之祖父母,父母非礼相殴至笃疾”,“夫强奸妻前夫男妇或前夫女”“翁欺奸男妇”⑥等。从这些离婚的理由,也可看出男女的不平等,以女方的理由之一为例,“夫殴妻至折伤以上”方可离婚,而男方的离婚理由“妻殴夫”男方即可提出离婚。中国古代这种关于离婚的礼法规定,明显的使男子处在一种有利的地位,妇女则处于被动地位,从而维护了封建的夫权统治、伦理纲常。以上中国古代的婚姻法的特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夫妇、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无非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第六,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在表现形式上的特点是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中,婚姻关系主要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起着法的作用。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关系的方式是礼、律并用的。如汉朝的《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用以规定婚姻、户籍等。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和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则分设“婚姻 ”,“户禁”两篇。隋朝的《开皇律》将婚、户二律合而为一。唐朝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永徽律》中“户婚”的有关规定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蓝本。宋、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除律外,封建王朝的户令和后期与律并用的例,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需要提出的是,“律”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即一旦违法,便处以刑罚的问题,其它事项一概委诸与礼
那同学,你这个是多长的篇幅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婚姻法可写的东西并不太多,如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制度的改革等.我曾经写过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问题及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现在婚姻问题在社会普遍存在的热点矛盾问题。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等等
2008关于婚姻家庭继承问题的选题 1.论婚姻家庭的伦理本质 2.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3.论婚姻财产契约 4.论共同遗嘱 5.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