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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保护现状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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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原文:Income Related Bias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What Do Trademark Registration Data Tell Us?翻译:在国际贸易中与偏见。商标注册数据什么告诉我们吗?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记,也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各国“品牌战略”的实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问题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且已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在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总框架下,我国也结合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增加了有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已基本上达到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保护水平

商标侵权与商标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 2只要不是抄的,你写出全世界最差的一篇论文就 可以。 3比着葫芦画瓢,找一篇去年毕业 同学的范文,格式样式,照着写就行了。 4毕业论文的实 质是读后感,选一本书,花一个星期读一遍。边读 边做笔记。把笔记整理一下,按范文格式条理一下,就是很好的论文了。 5问题的关键是:你必须花一周的时间。许多同学不愿花费这个时间,那就没辙了。别的也别谈了。 完了。 6有的同学找朋友帮忙,自已不写,让朋友替自己写一篇。 这当然好,但现在的朋友大都靠不住。你让他写一篇给你,他满口答应,没过两天就送给你一篇。你千恩万谢。可是拿给老师一看,原来是从网上粘下来的,乱码都 还没改。更可气者,一稿多用,他还把这篇“论文”送给好几个人,赚了好几顿饭,造成“雷同抄袭”、频烦吃饭。 7结论:只能自己写,花一周时 间。 8那位问了:“我写得不好怎么 办?”答:“这是伪问题。别管好坏,先写出来就行。老师还怕都写好呢:没法分优良中差了!总之,你写出一篇全球最差的论文就行,只要不是抄的!” 9只要硬着头皮写,傻瓜都能写一篇。 第一章 选题 一、选题的原则 (一)有价值(有品位,内行) (二)有可行性(或操作性,大小适中,难易恰当) (三)有浓厚兴趣(兴趣是动力,必须是自己喜欢的。) 《论语·雍也篇》:“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如果你什么都不喜欢,那就更好办:让辅导老师给你一个题目就行。 (四)专业对口(专业专长) 二、 选题的 方法 (一)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填补空白的课题 (三)有争议的课题 (四)有矛盾的课题 (五)可综述的课题 第二章 搜集资料 学术研究往往是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因此,搜集相关文献信息,非常重要。要求能快 速、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资料信息。 一、直接材料的搜集 第 一手材料 二、间接材料的搜集 从文献及网络查取的材料 (二手材料一定要注意核对。) 图书、期刊,纸本索引及网络检索GOOGL、百度网等,关键词检索。 三、材料的分析 让材料自然分类,类聚法。 第三章 写提纲 提纲尽可能详尽,条理清晰,条块分明。 (镶玻璃法: 把内容分成几块,一块块往上填内容就行了。) 一般分为序论、本论、结论三部分。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论证的形式,纵深式(递进式),平列式,综合式。 第四章 写论文 一、格式及要求:前置部分及主体部分 前置部分:标题、署名、指导教师、目录、摘要、关键词 (一)标题:对论文重点的直接呈现。准确得体,通俗易懂,简短精练(不能 简短,可加副标题),符合规范。 (二)署名,在题下。 (三)指导教师:xxx (四)摘要(可复制文中关键句子,稍作修 饰、连缀即可) (五)关键 词,一般3—5个即可,以重要程度为序。 (六)目录 主体部分: 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一)前言(引言,序论,导言,绪言) (二)正文(本论,主体) (三)结论 (四)注释 (五)参考文献 (文献名,作者,出版社,版次) 二、具体方法与规 范 (一)写作的顺序 1按照提纲自首至尾 2先写思考成熟的部分,最后焊接起来。(若不知从何写起,就这样写) 写此不管彼,只求一意法。 (二)引用材料的方法 1直接引用法 引证。推论,尊重,显示自己并非标新立异,不乏同道。(拉赞助) 2先斩后奏法 先概述观点,然后指出某人某文已详言之(加注参见) 3映带法 崇山峻岭,又有清流急湍映带左右。研究韩愈,不妨提及东坡;研究明清诗,也可上溯到汉魏。 4戒剽窃。学会运用,而不是照抄。 (三)论文的整体要求 准确,概括、简练,严谨客观,平实,文采。 不可以孤立的看问题,要注意上下影响。 (四)段落、标点规范 (五)语体的要求 要简约典雅。 第五章 修改、定稿 文不厌改,要改得死去活来。 一、自己反复阅读, (1)改正错误的字、词、句(笔下误)。(2)逻辑错误 (3)修正完善观点(4)论据错误(5)调整结构布局(完美,圆满,面团原理,增删 材料)(6)修饰词句。 面团原理:你如果原打算写五个部分,最后只写成三个部分;那你就说你本来就打算写三个部分,现在如期完成了,很“圆满”。因为没有人知道你的原计划,也 没有人想知道,所以没必要告诉他人。 二、他人审校(吸收他人意见;自己的错误往往看不出)。 互相审阅,互相挑毛病。 第六章 答辩 虚心点就行。自己写的,也不用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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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环境保护现状论文参考文献

西藏环境保护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摘要:围绕西藏环境保护与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阐述了西藏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城市发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论述了西藏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和评价标准,并从政策制度、城市规划、城市发展模式以及发掘民族文化四个层面,提出了实现西藏自然生态环境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对策。关键词:西藏生态保护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一、西藏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概况1.区内地理环境现状与生态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西藏自治区位于我国西南边陲的青藏高原,地域辽阔(面积达万km2,约占我国土地面积的1/8,仅次于新疆,位居全国第二)。人口万,以藏族为主(占95%以上)。全区辖7个地(市)73个县(市、区)。[3]西藏高原风光旖旎,那里有湛蓝的天,清澈的水,清新的空气,悠久灿烂的藏民族文化,浓郁的民族风情和神秘的藏传佛教,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独具特色。在这片神秘的土地上蕴藏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草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太阳能资源。西藏主要城镇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含量都很低,主要江河的水质都能达标,至今未出现过酸雨和放射性污染,这些独特的人文地理环境为西藏实施西部大开发,全面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很好的技术和条件,西藏已成为人们向往的圣地。然而,正是由于西藏独特的地理环境,区内的土地位于海拔4000m以上,受高寒恶劣自然条件的影响,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破坏将很难恢复。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使其成为关系能否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西藏解放后,由于起初人口较少,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低下以及国家的种种保护措施使得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保持了较好的状况。但是近几年来,随着西藏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而言质量不高,且有退化的趋势。经过我们的研究分析西藏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与有限的生态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生态环境退化,投资严重短缺及环境意识淡薄产生的全部与局部,眼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政府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与西藏实际监管能力严重滞后的矛盾日益明显。所以只有切实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才能保证西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使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得以顺利实施。2.西藏城市发展现状及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城市是社会产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西藏的城镇有着悠久的历史,拉萨、日喀则、昌都、江孜等城镇均属历史古城,也曾显赫一时。但是,长期以来西藏封建农奴制度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去的城镇可以说没有基本的城市设施,加之生产力低下,人口少,对环境的影响也较小。在西藏,现代意义的城镇是在和平解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先后四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政策和有力措施,西藏的各项事业进入了一个发展较快的时期。80年代,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投资几亿元,大部分用于城市住房改造,城市扩建,市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建设。1984年,中央决定由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福建、广东等9省市为西藏援建43项工程,工程总投资亿元,总建筑面积万m2,一座座饭店、宾馆以及文化、教育、卫生、通讯、交通、生活等现代化建筑拔地而起,使高原城镇的容貌焕然一新。1994年,中央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由中央和有关省市为西藏援建62项工程,总投资达亿元。[1]目前,该项目已大部分建成并也投入使用。2003年又召开的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西藏未来经济的发展绘制了一张壮丽的蓝图,西藏城镇的发展也必将进入一种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随着西藏经济的发展,城镇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高。2007年,青藏铁路将要建成通车,西藏总人口将达到250万到280万(含外来流动人口在内),尽管西藏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但是西藏高原自然条恶劣,人类的生存空间有限,可利用的耕地仅占全区总面积的,而且面临着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态势,人口的增加,必将引起人为地对西藏脆弱生态环境的掠夺与破坏。比如: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作为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由原先不足20万人口,目前已增加到万人,城市人口已达万人(占),已达到了一定的城市化水平。[2]由于拉萨目前还没有一座现代化的垃圾处理场及污水处理中心,人口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白色”污染物的增加,污水的横流。人类为了生存,非法地破坏自然资源的现象便会产生,诸如不合理的森林砍伐,非法盗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自然矿藏等。如何在有限的生存空间中实现城市经济的快速、稳定、持续发展,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严峻课题。二、西藏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内涵1.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其必要性“可持续发展”自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现已成为人类共同追求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城市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城市发展观,它强调城市在增长的同时更注重城市质量的提高,包括城市的生态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建筑美学质量以及精神文化氛围质量等方面,最终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均衡发展。西藏的城市可持续发展应站在区域经济整体发展的高度,立足于当前城市发展的现状,着眼于城市发展的未来,而不应以今天的经济发展建立在明天的环境质量降低和子孙生活水平降低的基础上为代价。现代城市和城镇都是一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西藏正面临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社会经济,缩小与内地差距,迎接新一轮西部开发的历史任务,因此尤其要重视中心城市和城镇的发展,使其具备应有的经济文化辐射中心的地位,从而切实带动全区的社会发展进步。这一城市的中心地位决定了必须要实现西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实现西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持续发展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城市建设通过城市规划和设计,其最终目标是要使自然、城市经济、人类社会和谐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会促进城市社会的持续健康的运行。再次,实现西藏城市可持续发展是西藏产业多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严格的讲,西藏的经济是比较典型的单一结构,是以农牧业为主体的经济发展,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多元产业和专业化、集约化的社会经济运作。因而制约着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而区域内城市的发展会产生复杂的分工和交换关系,对经济的带动,作用是巨大的,工业和社会服务的发展与发达,需要城市的拉动。根据现实情况西藏要走发展新型工业化和服务业的道路必须重视中心城镇的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最后,实现西藏城市可持续发展是西藏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西藏早期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西藏要发展必须在客观上打破地域的界限,使各种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自由合理的流动,积极的接受周边区域的有益经济辐射。根据目前的发展现状,西藏只有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才能促进自身区内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而西藏城市只有处在开放的条件下,才能促进资金、技术、人员等生产资料的流动和合理配置,城市的企业才能够建立复杂多样的分工协作关系。随着西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发展的进一步完善,西藏城市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我国发达地区城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2.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衡量指标城市生态经济效益是衡量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它是社会经济协调规律的要求,是人口、资源、环境同步进行,均衡发展的结果。城市生态经济效益就是指城市的经济效益和城市生态效益的统一。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既会产生有益的经济成果,同时也会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环境带来某种负面影响,产生生态效应。这两种效益是在劳动过程中同时产生的,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放在同一认识高度,重新优化组合各种资源,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生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才能够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是城市生态经济效益的表现形式,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人口适度增长,合理利用资源,积极保护环境,这三者任何一项处理不好或者是三者不能协调发展,都不能使城市持续协调的发展。三、实现西藏生态保护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对策1.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提高全区可持续发展意识西藏是我国西部的一片“净土”,由于特殊的高原气候环境,其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生态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需要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明确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有效环保优惠政策。由于历史原因和发展水平所致,西藏大多地区乡村干部群众文化水平较低,加上文化交流少,信息较闭塞,对科学技术和新生事物接受能力差,加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意义宣传不够,使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产生误解,甚至把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对立起来。因此,政府要采取措施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唤起更多的干部和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让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美好的家园,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效益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动员社会一切有利条件,有能力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共同参与生态保护事业,为维护西藏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相互协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做出积极的贡献。2.提高城市规划决策质量,树立科学的城市发展观在中央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大好形势下,西藏城市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一座座具有现代化气息的新城拔地而起,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城镇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局部的城市“高原反应”现象,产生了一系列城市问题。东部城市的发展模式是否适合西藏地区?如何解决这些前所未有的城市问题?我国东部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和发展方面的挑战,高速的经济发展再带来累累硕果的同时也伴随着环境的恶化,生态破坏和资源的匮乏,许多大中城市和乡镇面临空气、水、垃圾、噪声污染等问题,以及土地质量下降,自然资源退化等现实。随着2007年青藏铁路通车,必将掀起西藏的新一轮的城市经济发展。面对现实,我们必须提高西藏城市规划质量,尽早树立科学的城市发展观。因此为了解决西藏城市的不可持续发展问题,我们必须从“决策”源头控制污染和减少环境破坏,关键在于城市发展有关的制度安排和决策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由于决策失误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的生态破坏的教训很多,比如“三江平原农业开发”导致的大规模湿地破坏;片面执行“以粮为纲”的方针,导致滥伐森林及由此引起的水土流失和洪水泛滥;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支持乡镇企业政策。包括“十五小”企业对部分地区的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6]从东部城市发展的教训中表明,政策、规划和计划所产生的影响具有宏观性,累积性、长期潜在性等特点。如果在决策初期不注意决策的科学和质量,造成的后果往往难以弥补,只有在政策或计划层次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因此,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可持续原则应作为政策的核心和主体。3.因地制宜,走生态城市可持续发展道路现代化的城市不仅需要有完善的城市功能,还需要有更加美好的生存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随着我国东部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压力日益增大,形成了城市发展中无限膨胀的城市人口与城市有限土地,城市经济发展与城市环境恶化之间日渐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国内外提出了一种新的城市发展模式——生态城市。生态城市是一种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城市发展模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生态城市规划着眼于“生态导向”的整体性规划,其实质是从生态学思想出发,把人与自然看作一个整体系统地进行规划,使城市向更加有序、更加稳定的方向发展。[4]西藏有着得天独厚的生态自然条件,该区域内城市的发展正处于起步或加速阶段,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城镇污染少,管理运行成本低和环境可塑性强的有利因素,按照“绿色城镇”理念促进城镇建设与生态建设相统一。我们应该充分吸取国内外城市发展的教训,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的城市发展模式,避免部分发达地区出现的“大城市病”和“反城市化现象”,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因地制宜,首先建立合理的生态城市建设目标体系,城市的规划过程应合理协调自然、社会、经济等诸方面要求,实现城市调控和管理的高效运作。其次,把西藏城市,西部区域以及国家不同层次的规划相结合,使城市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第三,力求使城市空间体系和生态体系相结合,空间规划、生态规划及经济规划相结合,寻求最佳规划方案,以适应西藏城市的长远发展要求。4.充分发掘民族文化,为西藏城市的发展提供保障西藏的历史是中国历史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藏族人民是中华五十六个民族统一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千百年来,藏族人民以他们的勤劳、勇敢、智慧,开发了雪域高原,并在这块神奇的土地上创造了独具特色,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文化,使其在人类历史和世界文化中占有一席之地。[5]西藏和平解放以来,民族文化建设成果喜人,悠久的历史文化得到了传承和发展。在今天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博大精深的藏民族文化将会为西藏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保障,将直接影响西藏城市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城市文化不仅包括艺术和文化,还包括城市成员的生活方式、基本权利、价值系统、传统以及信仰。城市文化对于其所有成员的行为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影响城市的各个方面。在西藏城市发展中,应该进一步重视藏民族文化在城市发展中的导向、凝聚、激励以及约束、辐射作用,使其成为西藏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基础,成为建设有浓郁地方民族特色城市的典范。四、结语西藏城市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必须精心规划,以科学的发展观,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提高全民族素质,以谋求人类、自然、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让西藏永远成为人们心目中的一片“净土”。参考文献1.普布次仁.城市化与西藏城镇发展刍论.中国藏学,1995(3),140~1442.洛桑江村.拉萨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着力提高城市化水平.中国民族,2002(10),44~463.罗绒战堆.刘洪平.环保大潮中的西藏发展—小议西藏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西藏研究,1996(3),28~364.唐立国.城市化建设新思路——生态城市.生态经济,2002(4),26~275.西珠郎杰.高原文化展新姿.西藏艺术研究,1995(3),4~76.西宝.李一军.城市可持续发展与战略环境评价.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11),104~10

有关环境污染的参考文献有以下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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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自然景观保护现状研究论文

环境保护是现在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低碳出行。而且让使用电瓶车。

环境,是我们要爱护的。爱护环境人人有则,现在我们身边的环境朝到了严重的破坏,人类没有保护好环境的教训其实自古就有。古代,经济比较发达的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等地区,由于不合理的开垦和灌溉,后来成了不毛之地。黄河流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由于滥伐森林,水上严重流失,造成水旱灾害频繁,土地日益贫瘠。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并非现在才有,我国古代就有“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的朴素的保护自然环境的思想。今天,我们保护环境不仅要保护环境不受污染,而且要继承古代环境保护的思想,合理利用资源,以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我们应该懂得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是保护环境,而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总之,爱护身边的环境,少用一次性的餐具减少身边的“白色垃圾”,爱护环境从,我做起。

发展芦苇湿地污水处理绿色生态工程初论:一、问题的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疆),位于我国西部边陲,地处北纬32°22′-49°33′,东经73°21′-96°21′,面积166万多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境内北部为阿尔泰山、南部为昆仑山、天山横亘中部与北部的准噶尔盆地和南部的塔里木盆地形成了“三山夹两盆”的地貌格局。新疆地处中温带(温带与暖温带)欧亚大陆腹部极端干旱的荒漠地带。四周高山环绕,远离海洋,自然地理环境封闭,是形成新疆干旱自然生态环境的地理基础。其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决定了新疆气候干燥、少雨、多大风、日较差和年较差大的特征,全冬季寒冷漫长、复季炎热短促,全年平均降水量为145毫米,降水量稀少,只有全国平均降水量630毫米的23%,而蒸发量约为2000-2500毫米,干燥度在4-16之间。根据干旱指数分区指标,全区除北疆、天山山区、阿勒泰山区和塔城北部山区干旱指数在5以下,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外其余地区干旱指数无在5以上,属极端干旱地区。因而在干旱、半干旱的自然生态环境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芦苇湿地处理污水全部综合利用,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显得尤其重要,并也已成为新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新疆平原绿洲区仅占4%,且以串珠状镶嵌在2万多公里的交通线上,构成了沙漠边缘绿洲经济活动,空间分散的基本格局。城市与工业区均处于水源上游,农村环境均处于水源下游,近年来,随着农村多种经营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古河床、荒滩均被大量开发,进行种植养殖。夏季部分污水可用于农灌,而冬季近半年的时间污水因处理标准较低,没有出路,故而连年污水污染事故接连发生,并已造成农村部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可以肯定地说水污染正在向农村蔓延,据不完统计,全疆历年来因污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高达数亿元,同时也给下游农村生态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潜在危害与危机。

改善环境从两部分抓起1、调整能源结构因为矿产能源的消耗会附生出一大堆的物质破坏环境。比如,政府现在限制电摩。这样就等于强迫人们去用排污量巨大的汽车和油摩。这需要打破决策层的利益链才能解决。对绿色能源提供方及使用者的补贴,对矿产能源提供者及使用方的税收,也可以做到能源结构的宏观调整,这还得依靠管理者们肯放钱肯出力才行。2、严管污染源近段时间,槽罐车偷排工业废料,乱扔节能灯引起汞污染、河道玻璃污染,食品中的激素、重金属污染等也日益严重。非法排放污染源可以使得种族灭绝,重蹈玛雅人的覆辙。这更需要政府对违法商业链敢于打击,斩草除根才行。反正,要改善环境必需政府支持。决策层的一条禁摩令就能让全中国十面霾雾,只有给他们施压才能有所改变。

商标法侵权与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网络侵权论文篇3 浅谈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一、我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动的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的系统。网络作为一种全球资讯系统,连结着上百个国家的上亿台计算机。人们随意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个设在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有偿下载,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失去其原有意义,特别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只见“网络”不见“人”。法律任何时候规范的都是而且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它就无存在的必要。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只是使得原本很难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和更加复杂,但问题实质并末改变。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在法律选择 方法 和连结点确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变革,但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与传播,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从无名到有名、从有名到著名,同时,也给不少作家带来了烦恼。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引发热议,成为一个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该事件被网友称为“50作家维权”。它缘于一份由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在这份“讨百度书”中,作家们称,百度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显而易见,此份声讨文书剑指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问题。这是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也是互联网环境下一大痼疾。作家们的声讨书,尽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毕竟,它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攻势,对于促使像“百度文库”这类的网络平台重新自我审查、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规范经营的轨道,无疑会有助益。这应该也是众作家此番举措的初衷。 长期以来,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文学“免费午餐”,给相关网站及其读者带来了实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在搅扰了 文化 出版市场秩序的同时,还直接侵害了作家们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到了写作者的创作热情,难免使他们因疲于维权而牵扯精力。这无论是对于写作者本人的创作还是我国当代文学领域的繁荣,都将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文学创作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扰、心无旁骛地进行。至于网络,应该给写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绝不该是添堵。所以,让写作者们在良好的网络生存环境中不断创作出优秀的文学作品奉献给读者,乃现实所迫。 本文所讨论的文学作品包括在现实社会中出版的纸质的文学著作,也包括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学作品。本文所称的网络侵权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网上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后在网上发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发表在网上的;(5)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在网上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7)在网上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地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 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二)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三)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著作权的网络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网络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三、解决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对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没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电子方式署名,这些署名方式就很难确认权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获得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实践中因此发生了不少纠纷。建议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著作权的标记“C”并说明身份;还可以将作品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登记证书,发生纠纷就可以此作为版权的初步证明。 (二)平衡好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一方面社会呼吁要加强对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上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网上盗版泛滥已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使用维权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因此要在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 商业模式 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意见的主旨是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而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就是推动大繁荣和大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对社会公众的获取作品方式及代价给予限制;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则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调整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 有必要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金分配机制,以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目前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5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提高赔偿额上限。 (四)区分好提供商与内容服务商的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商是纯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加工,比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还有纯粹的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则,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了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商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而内容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而且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把内容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网络技术提供商责任就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要上传、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刘晓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出版,2011,(05). [2]金雷宇.百度网络侵权案对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启示[J].中国版权,2011,(06). [3]马骎.浅析网络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外资,2011,(08). 网络侵权论文篇4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别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通常相聚很远甚至超 出国 界,而我们要解决网络案件却复杂繁多,这无疑向我们目前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后公布于网络。 此种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登载在于网络公之于众,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发表权。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些免费的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 2.非法转载。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发表的且申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的网络上;二是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没有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权利人缴费。这类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上较为常见。 3.侵犯网页设计权。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源代码或在此代码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外观设计或在此基础上局部修改。这类行为的行为人多为网页设计者。 4.侵犯网络商标权。 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者重新设计适合网络的特别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采用类似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引。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指引,一些搜索网站将他人网站直接连接到自身搜索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网站把他人网站地址藏置于自己网站页面内,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浏览的是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网络域名权。此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行为,在其他机构、企业还未依照他们的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照此类信息注册,再以高价卖给这些机构与企业;二是采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活动。 二、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有无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两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即所谓的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应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该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构成要件划分与阻却事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同视之。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指向,即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都属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认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下一个步骤,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二)行为违法性的问题 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认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一旦明确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所有针对这个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但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难题。 认定行为事实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这部分所面临的的难题来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难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详细论述。此外,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取得网络版权的方式,这造成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保护的缺失,增加了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认定侵权行为要依靠证据,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依靠网络信息,但网络信息的数字存储性、易修改性等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与标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加大了法官认定的难度。 1.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带来了很大冲击 随着日益加快的数字化进程,愈来愈多的网络信息成为证据进入诉讼中。这些网络信息的制作者或者知情人并不会出庭出证,而有不少的系统自动生成的网络信息也成为了证据,比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这些都应当列入了传闻证据的范畴,他们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检验。 2.认定侵权行为时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不明确 认定侵权行为时,证据的可采性至关重要,所以必须明确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网络信息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而网络信息的特殊性还使它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或专门人员,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证难度大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愿意采用网络信息,这使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三、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 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所有在这个保护范围内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侵权行为。 首先,一个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应满足四点要求:一要其为有创新性内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三是其可复制有独创性;四是作品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且公布于网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地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地编辑与加工、在数字平台直接创作作品并发布、网页设计、域名等。取得方式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网络公布着为权利所有人,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个作品满足上面四个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经创作者许可而被行为人公布于网络且没有署名为创作者所有或未经创作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发生了争议,那么这个作品发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权应归属于创作者,发布者或使用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如果未经创作者许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为创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的范畴,可以考虑创作者的事后追认。 (二)确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且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物应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此打印输出物只是计算机记录的外在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强网络信息的易读性,而实质上的网络信息是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而非打印输出物本身。 (三)确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 网络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难题是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网络信息在其各个环节尤其是传递、呈现环节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隐私权情况。真实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实,而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到攻击,网络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对于合法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对于真实性可以采用直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认定时,只要通过常规手段就能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真实就可以确定他的真实性;在用常规方法不能认定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且运行正常的,那么就可以推定网络信息的无瑕疵,以此认定它的真实性。 猜你喜欢: 1. 网络原创作品被侵权如何处理 2. 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 3. 网络安全问题论文3000字 4. 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思考论文3000字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非传统商标法律保护理念

一直以来,商标法都在追求市场的竞争性均衡,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防止消费者混淆固然重要,防止造成市场垄断,维护其他竞争者自由竞争的权利也不容忽视。

摘要: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标识范围,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扩展到颜色、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其中体现的不仅是制度的超越,更蕴含着由关注商标形态到重视商标的功能、由物的消费到符合消费以及由抽象思维到类型思维的理念转换。只要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对其进行商标法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应囿于其具体的表现形态。唯有如此,商标法才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保持自己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关键词:

非传统商标;商标功能;符合消费;类型思维

2001年我国修改商标法时,将立体商标(三维标志)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范畴,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我们再次将颜色组合、声音纳入可以商标注册的符合范畴。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到颜色、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体现得不仅是制度的超越,还蕴含着理念的更新。在新型商标不断涌现的当下,洞悉新型商标法律保护中蕴含的理念转换,对于充分有效的保护新型商标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由关注商标形态到重视商标的功能

“当整个社会人文学科都无一例外地开始后现代旅程时,也就注定法学也必将在历史上第一次树起后现代性的大旗。”1围绕后现代概念本身,虽然论者间还颇有歧义,但是后现代概念本身所代表的那种怀疑一切,推翻一切的与生俱来的叛逆性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后现代主义的世界不再是一个可以被统一而合理地重建的世界,而是一个充满了悖论、模糊和不确定性的世界,“所有的东西都变得混淆不清,边界变动不居,范畴含混模糊;哲学家的任务就是拒绝稳定的同一性而肯定区别和差异”。2在后现主义下,语言交流的优越性正在受到侵蚀,人类正处于一个符号化丰富的年代,意思无处不在,不仅来自语词交流,而且来自感觉体验、个人行为和物理环境;哲学理论的一般化假定的使用已经受到挑战,意思由突出的事实所决定的观念受到后现代的冲击,个性化的意思产生于特定的语境,即意思是偶然的、个性化的、语境化的。3面对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洗礼,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当下的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作为调整市场中识别性符号意思的商标法,必须正视市场中意思资源的无限性,直面后现代语境下意思产生于语境和经验而不是事物的内在本质的现实,这无疑是21世纪商标法的后现代语境。

追溯商标法的历史,我们无法找寻到商标必然是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的理据,商标法根据事物的内在性质,依凭标志的外在形态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判准毋宁可以归结为一种习惯的力量,源于历史的惯性。一直以来,商标法都在追求市场的竞争性均衡,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防止消费者混淆固然重要,防止造成市场垄断,维护其他竞争者自由竞争的权利也不容忽视。文字、图形等平面标志基于自身固有的特征“天然”的与商标法的价值追求相契合,权利人对某个文字商标的独占并不会影响其他竞争者生产与之相竞争的商品;加之在商品相对匮乏的年代,声音、颜色等新型商标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之中,都与识别商品的来源无甚关联,人们面对的几乎都是传统的商标。于是,习惯使得“商标即表现为文字、图形等标志”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固化下来,商标法亦将事物的性质设定为商标的保护标准,视传统的标志为商标的本真样态。然而,以标志本身的样态预设商标构成要素的方式,如果说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时代,还有可能与现实暂相协调,那么在当下却日益受到后现代的挑战。

后现代反对假定结构的预先设定,消解长久以来确立的平面商标垄断态势,主张意思产生于个别化的语境,而不是由抽象的标准决定。我们对符号的感觉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生活于其间的社会渐趋视觉化,而更少的语词化。社会非文本化趋势的不断强化部分的提升了立体商标等新型商标作为标识性符号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中视觉标识的日益丰富、深入以及繁复也增强了消费者对立体标志的依赖性。4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以立体商标为主的宽泛的新型标志系列正日益通过标识产品来源而被用作商标,商标法针对商标构成要素的假定已经表现得不合时宜。“商标法所关注的应当是标志自身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其作为颜色、形状、文字等本体形态”,5作为人类的行为规范,法律的制定或接受皆是有所为而来,在法律概念的构成上,必须考虑该法律概念是否具备实现期待之目的或价值的功能,6鉴于商标构成要素标准之“形态论”已经与市场经济相掣肘,商标法可以采取“目的论”的模式,7这一模式以特定的标志是否会助益于实现商标法的宗旨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判准,将商标保护更多地建立在各种标志在社会中实际作用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一般性的假定之上,只要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且商标法的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囿于其具体表现为文字、图形还是外观,唯有如此,商标法才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保持自己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二、由物的消费到符号的消费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鲍德里亚认为,当今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已成为消费社会,“消费已取代生产而成为社会的中心,消费不再只具有消极意义,而成为一种积极的建构方式”。8整个生产的过程就是制造消费的过程,消费不再停留在生理需求的满足层面,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文化色彩,消费品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分类体系,对人的行为和群体认同进行着符号化和规约化。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外,商品负载了能够指涉消费者间性的符号价值。符号价值的产生是消费社会的一个根本特征,符号价值是在其整个商品区分系统中所表现出的等级和位置来规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是通过消费而不是生产被整合进社会分层系统的,现代商品对于人们的价值已不仅仅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还有符号价值。

商品作为符号,能够提供声望和表现消费者的个性、特征、社会地位以及权力。在消费社会语境下,当我们消费物品时,我们就是在消费符号,9而商品要成为人们消费的对象,也必须完成符号转换的过程,通过符号间的关系,使差异得以确立,人们正是通过这种差异而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意义。10在“我买什么则我是什么”的消费社会语境下,商标作为商品符号化的重要载体,也面临着构成要素多元化的挑战。当下意义的消费已经由物的消费转化为对符号的消费,企业无不力争为自己的商品注入迎合特定消费群体需求的符号价值,作为企业有利竞争手段的商标无疑成为这个“符号价值”的重要载体,品牌现象就是一种系统化的符号操作行为,它可以帮助物的符号价值得以认同和实现,事实上,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的功能已然发生变化,即从单一的区别商品或服务产源和标指其质量,发展到与产源相独立的运载企业的信誉,在区别商品的同时,商标也在区别使用该商品的人,是一个人层次、生活方式及其社会地位的象征。11“麦当劳”即为自己成功地塑造了亲切、友善、助人的形象,成为最前卫、最稳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模式的.代表。

作为成熟消费社会中的消费文化代码,商标因此从制造商和产品的“牢笼”中逃脱出来,第一次成为独立、自主的叙说主体。由于摆脱了具体产品的限制,不再是某个产品的“附庸”,品牌的构成内容也脱离了原先品牌权益人的控制。它更像一个巨大又不断滑动的海绵体,容纳、包含着内容、形象、瞬间刺激、印象等一些不断“涌进涌出”的材料碎片。它只存在于每个与它有意或无意接触的消费者和公众的脑海中,任何与它有关的因素都会影响它的存在形态。12三维标志等新型商标以其美感、独特性以及对视觉的强烈冲击成为品牌构成的重要“材料碎片”。在追求美和个性的时代,外观设计可以说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决定性因素。在化妆品市场,激烈的品牌竞争,使得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产品之间的功能差别究竟有多大?人们不一定十分清楚,但精明的商家却知道:包装设计能够把枯燥的化工产品变成灵丹妙药。实际上,女士们买的不是化妆品本身,而是自信、英姿、青春、美貌和时尚感受。

而迅速建立的品牌,精美的包装设计正是能够使商品富有年轻、青春、健壮、雅致、丰满、整洁、力量等一切你能赋予它的感觉,你可以通过包装使商品活灵活现。13一旦消费者基于商品独特的外形拥有过购物消费的满足感之心理体验,便会很容易形成一种良性的、有“成就感”意味的消费心理经验记忆,独特的商品外形因之固化为消费者认知网络中的结点,消费者会由此产生对该商品的消费依赖,企业如果能够因势引导,则会形成“消费圈”的良性循环。即使消费者对拥有该外观商品的确切来源不甚明了,消费者也能够推想,该商品外观所标识的是同一出处。综上,消费社会语境下,据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式并不局限于传统的词语或图形标志,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产品的外形等特征判定其出处,从而认牌购物。

三、由抽象思维到类型思维

传统法律思维是一种以追求概念为目的的抽象化思维,观诸人类历史,“科学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分析、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14依循抽象思维的理路,概念必须是主体对客体、思维对其对象的根本特征的把握或反映,是人们对于事物之特征的穷尽描述。借助定义,概念可被确定到如下程度:“当而且仅当”该定义的全部要素在具体事件或案件事实全部重现时,概念始可适用于彼。15概念法学期望于抽象化的作业,并由此而得的概念为基石建构一个完美的法律体系,由抽象概念来形成构成要件,只要法律事件具备概念的要素,即可将其涵摄于构成要件之下,对于某物来说,只存在“是”或“不是”的判别方式,而没有所谓的中间状态或过渡阶段。

但是抽象思维所做的对生活事实的裁减不免会走向封闭、僵化以及事物间的彼此隔绝,实际生活中满布的则是交错纵横、变幻多端、呈现若干重叠和过渡的态势的社会关系,事物之间的界限也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无时不在流动融会,其远非一个封闭的逻辑范畴或抽象概念所能涵括和胜任。“当概念被视为真实存在并已全然无视后果的方式被发展到其逻辑的极限时,概念就不再是仆人而是暴君了”。16我国原商标法有关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不可谓不是一种“概念的专横”。

面对第7条的规定,即“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我们不免会产生疑问和不解,现实生活中商标真的非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三种样态莫属吗?只要将眼光由抽象的逻辑规范转向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我们便会很容易的得出答案,生活没有商标法规定的那么简单划一,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之外,仍然存在大量的符号资源事实上在发挥着商标的作用,产品外形等立体标志在后现代主义视觉文化、消费社会符号消费语境下,其识别力以及表彰力,丝毫不逊于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没有人可以否认“可口可乐玻璃瓶”的显著性,但是概念思维使商标法武断的主张只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才能作为商标,将之视为商标的必然形态,遮蔽了抽象化背后极度丰富的符号资源,把同样具有识别力的事物割裂开来,使得生活的经验被扭曲,其他标志由于无法涵摄到文字、图形之下,即使同样获致了显著性,也无法受到商标法的眷顾,形式凌驾于实质,不正义随之接踵而至。

传统抽象化的概念思维“瓦解并败坏生活现象的整体性”。为给被抽象概念弄得形貌全非的事物去蔽,以揭示其丰富的内涵,引人“类型”思维就势所必然。与抽象概念相反,作为思考形式的类型之认识价值在于:其能够清楚显现——并维持彼此有意义地相互结合的——包含于类型中的丰盈的个别特征,“事物的本质的思考是一种类型学的思考”。17类型只反映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现实程度,拒绝对主体和客体作过多地方法论上的假定。此种写实主义立场使类型可以利用其开放的结构随时捕捉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信息,与时俱进地更新其内部特征,18对类型的说明往往是或多或少似的,类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域可寻,但这并不表示一个类型没有其自我主张的判准,同类型范围内的事物可以说是有“同意义性”,有一些不可或缺的坚定“内核”,这一“内核”构成类型结构的意义核心,从而可以据此将一事物归于此类型或彼类型。在某种意义上,开放性、不确定的类型思考与商标法不确定性的品格不谋而合,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商标法最难理解,其适用结果业最难预测。

抽象化的概念思维在商标法中所进行的努力不免徒劳,整个商标法充满玄机,借助类型思维审视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确当的作法应当是否弃事物间物理性外在特征的差异,怀揣商标法的立法意旨,去探求商标的“本然之理”。追踪商标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探求出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意图,是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效的进行区分。19因此,商标构成要素的内核应当是显著性,而不是文字、图形等形态,事物间的形态不管差异多大,但是只要能够将不同的商标或服务区分开来,其就应当可以注册为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固然可以具有显著性,但是声音、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并不必然与商标的“本然之理”相悖,只有不被抽象化的概念思维所遮蔽,透过现象探求商标的内核,商标法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意旨,将规范正义播撒在现实生活之中。

参考文献:

1.涂斌华:《私法的死亡》,转引自彭欢燕:《商标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商标法之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2.冯俊:《后现代主义讲演录》,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4页。

3.彭欢燕:《商标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商标法之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4.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对象的形态仍然会影响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例如当前消费者可能仍然会更多的借助于特定产品的文字商标而不是其外形来识别商品的来源,但是这是立体商标和平面商标本身的差异在市场中的反应,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歧视立体商标的理由,毕竟在非文本化的社会,产品的外观是可以识别商品来源的。

6.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8.张芳德:《消费:作为社会的中心》,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9.乔治瑞泽尔:《后现代社会理论》,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10.张芳德:《从物品消费到符号消费——鲍德里亚消费文化理论研究之二》,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1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2.魏红钢:《符号消费下品牌概念的再定义》,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3.陈义、顾琛:《论现代消费文化与产品外观设计》,载《武汉科技学院报》2007年第1期。

1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0页。

16.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8页。

17.同注释15,第347页。

18.李可:《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卷。

19.孟庆刚:《信息经济时代商标概念之修正》,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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