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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家文化研究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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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家文化研究论文题目

古代文学论文题目1 《诗经》分类研究(情诗、思妇诗、离别诗等)2 先秦诸子文研究(《论语》、《庄子》、《孟子》、先秦寓言等)3 屈原与楚辞研究(生平、悲剧成因、作品辨伪、思想与艺术等)4 中国文学批评史专家专著专论研究5 亡国之音哀以思——论李煜词6 柳永词的雅和俗7 论柳永对苏轼词的影响8 苏轼的人品与词风9 李清照前后期词在情感表达上的不同10 苏轼、辛弃疾豪放词风的比较11 论秦观词的艺术特色12 论黄庭坚的瘦硬诗风13 《三国演义》和历史文学创作问题14 《水浒传》主题辨析15 汤显祖戏曲观的研究16 《聊斋志异》爱情题材论17 《红楼梦》主要人物形象论18 简论中唐多情传奇19 从李贺诗看其“鬼才”之名20 简论李商隐的咏史诗21 李商隐的“无题诗”的艺术特色22 简论中唐多情传奇23 李煜词评价之我见24 试论李清照词的艺术特色25 豪放大师苏轼的婉约词26 论关汉卿喜剧之“双璧”《救风尘》与《望江亭》27 古典长篇小说名著(任选一部)中的女性艺术形象试论28 《三言》中爱情作品的反封建倾向29 《红楼梦》中宝、黛、钗的爱情婚姻悲剧试论30 《红楼梦》中“金陵十二钗”的女性悲剧31 谈影视剧中历史题材作品的时代精神与当代意识32 论《三国演义》塑造诸葛亮的艺术经验33 论《三国演义》战争描写的艺术特色34 论《西游记》的孙悟空形象35 论《牡丹亭》的杜丽娘形象36 论“三言二拍”表现的市民生活特色37 论《桃花扇》的李香君形象38 论《桃花扇》的结构艺术39 论《儒林外史》对八股科举制的批判40 论《儒林外史》的讽刺艺术41 论论李汝珍的《镜花缘》42 论二晏词43 论苏轼的散文特色44 论陆游晚年的思想和诗歌创作45 从林逋的咏梅诗到姜夔咏梅诗46 辛弃疾词与南宋理学的关系47 论元杂剧中的包公形象48 论《西厢记》中张生的形象49 论元杂剧中的李逵形象50 贾谊论51 《史记》人物传记所体现审美情趣52 《史记》人物传记中人物形象分析53 汉乐府诗分析54 陶渊明的人格和诗风55 南北朝乐府民歌艺术风格比较56 正始文学与建安文学异同论57 论曹植诗歌的整体风格58 魏晋隐士与魏晋文学59 《世说新语》刻画人物60 魏晋南北朝小说在中国小说史上的地位61 陶渊明与谢灵运诗歌比较62 《西厢记》的传播63 元杂剧的题目正名64 元刊本杂剧中的角色问题65 《窦娥冤》的悲剧特征66 三国演义的成书问题67 《水浒传》中的女性形象68 牡丹亭》的传播69 《红楼梦》中改名问题70 石头传说与贾宝玉形象71 石头传说与孙悟空形象72 传奇戏的文人化问题73 戏曲的案头化研究74 商人形象在明清小说的变化及意义75 《桃花扇》中的女性问题76 李白诗中的仙、侠精神。77 论辛词的英雄情节78 论杜诗沉郁顿挫的风格特色79 论辛弃疾的“以文为词”80 论韩愈的“以文为诗”。81 “清空骚雅”、“幽韵冷香”的白石词。82 关于白居易《新乐府的评价83 关汉卿杂剧中的女性形象84 韩愈散文的艺术风格85 元散曲的艺术风格86 柳宗元的寓言创作87 《三国演义》的艺术成就88 唐传奇中的女性形象89 《水浒传》的艺术成就90 论杜牧的七言绝句91 论归有光的散文92 论李商隐的无题诗93 《牡丹亭》的艺术成就94 西蜀词与南唐词之比较95 论《西游记》的诙谐风格96 欧阳修词的艺术风格97 《金瓶梅》人物论 98论纳兰性德词99 欧阳修散文的情韵美100 王安石后期的诗歌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题目(一)1、论先秦儒家“乐”的思想之政治意义2、论先秦儒家“中和”学说的形成3、论先秦两汉时代游戏的文学表现4、论先秦青铜器装饰艺术的美学思想5、论先秦道家科技伦理思想6、论先秦到汉代孔子历史地位的变迁7、论先秦孝道观的演变8、论先秦两汉诗歌的表演性9、论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0、论先秦儒家学习伦理思想11、论先秦儒家治国理论的现代应用12、论先秦义利思想及其当代价值13、论先秦楚乐的审美取向14、论先秦民本思想的实质15、论《诗经》中的玉文化16、论《诗经原始》之解《诗》主张17、简论《诗经》中的女性思想18、论《诗经·卫风·氓》在高中语文教材中的接受19、论《诗经》中的天命信仰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题目(二)1.《诗经》的审美学特色2.论《诗经》中的征役诗3.论《诗经》中的婚恋诗4.论《诗经》中的史诗5.论《诗经》中的农事诗6、论中国古代神话的演变7、中国古代神话与原始观念8、先秦诸子书寓言研究9、先秦史传寓言研究10、先秦史书寓言研究11、先秦文学与理性精神12、《吕氏春秋》与杂家13、《诗经》的比兴与《楚辞》的象征14、论《左传》的战争描写15、论《左传》的妇女形象16、《战国策》的艺术成就17、《战国策》名篇研究18、老子的思想19、《老子》的艺术特色20、《庄子》的艺术特色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题目(三)1、历史的界河——论先秦“礼崩乐坏”之“乐坏”2、论先秦两汉的颂、赞、箴、铭3、论先秦儒家道德教育思想及其对当代道德教育的启示4、论先秦“道”“势”关系与士人的精神超越5、论先秦道家教育思想对我国高校教学的启示6、论先秦儒家礼乐文化与当代社会公德教育7、再论先秦民本思想的实质8、论先秦儒家生命价值观9、论先秦法律文献中的和谐思想10、从“中和”准则到“平和”心境11、论先秦东夷文化分布范围的演变12、论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13、论先秦礼治思想的演变过程14、中国早期铭文石刻新论15、论先秦文学的水意象16、浅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体系17、论先秦儒家“中和”学说的形成18、论先秦诸子的“以史为鉴”19、论先秦乐论与诗论的同构与分化20、论先秦儒家散文文学表现的历时性发展(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从夫之言性与道不可得而闻也看儒文化子贡曰:“孔子文章,可得而闻之,夫子言性与道,不可得而闻也。”儒文化的精华,不是它的三纲五常和道德说教,也不是它的礼仪典章和社会规范。它之所以长兴不衰,被广大人民所接受,是它对“天道”的把握和对“人性”的深刻认识。“道”,是我们终极关怀的对象,它“寂兮廖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故强字之曰道。”这个看不见,摸不着,说不清,讲不明的本体存在,它是世界的根基,是万物运动和必然性的原因。它在物质中表现为特性,在生命中表现为本性,在人类中表现为个性,在社会中表现为伦理,在世界中表现为国家。一切个体只是它特有阶段的表现,顺其者昌,逆其者亡。“人性”,它包含了精神性和物质性,他寻找自我,他追求真理,他以道的规范身体力行,这是他精神性的一面;他适应环境,他追求利益,他被肉体的欲望拖着走,这是他的物质性的一面。每个人都在两极之间运动,这就是儒文化要求人们克己复礼,“灭人欲,存天理”道德说教。人不是他的身体,肉体的欲望干扰着人的意志的实行。人也不是他的思想和行动,思想和行动是服从他的理念的。人的本性和“道”是同一个东西,他能和“道”交往,他交往越深,得“道”越多,人格就越独立,主体性就越大。如果他少交往或不交往,他就缺乏人格,缺少主体性,只能随自然必然性驱使。孔子的文章,教导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人们看了就明白,如果能身体力行,就能成君子,成圣人。而为什么要这样做?孔子不是凭经验知识得来的,他是根据“道”的自我运动和“人性”的归真得出的结论。“天道”和“人性”是无法用语言表达清楚的,人们只能自己去领悟、去体验,所以说“夫之言性和天道不可得而闻也”。没有对真理的执着,没有人生的痛苦磨难,“道”是不可能与你相遇的。董仲舒、二程、朱熹之所以是大儒,他们对“大道”的毫不动摇和“人性”三品的一致认识上。儒文化关键是“天道”和“人性”,至于三纲五常、礼仪规范,只是适应当时社会的一些有效规定。得“道”者一通百通,孔子称自己不是多学而识之,“吾一以贯之”。所以能达到“随心所欲,不越规。”理性的人只能“学而知之”,他们不能融会贯通,不能理解“道”和“性”。感性的人学也不知,他们的悟性和理性被利欲所遮蔽了,他们要不犯错误,只有老老实实听理性的人和悟性的人,用外力来抑制感性的冲动。儒文化是“道”的学问,是本体论学问。人性只有达到“仁”,才能与“天道”沟通,与“天道”交往。“道”包容了世界万物,它爱万物就像爱自己的身体,人要达到“仁”这个境界,心胸就像“道”一样宽广,行动就像“道”一样公正。“道”是本体,是自由意志,人要达到“道”的德,他的认识就像“道”一样明晰,他的行动就会像“道”一样自然,他能像“道”一样自信,无往而不胜。“人性”有趋向“道”的一面,但人毕竟是自然的产物,他要在大地上生存,他有喜怒哀乐,他有七情六欲,“人性”又有趋向利的一面。谁不追求快乐?谁不追求幸福?谁不想占有财富?谁不想有权说了算。这种竞争势必造成社会的无序状态,国家的诞生就是“道”在社会中实行德的统治。国家的使命不是适应人们的自然欲望,国家是比人更高的伦理有机体,是“道”的现实化。人们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得“道”者,有堕落者,得道者对堕落者的统治,有德的人对无德的人的教育,这是天经地利的,这是秩序,是伦理。只有按照儒文化的社会秩序,社会才能和谐,人们才能各尽其才。所谓“君子”,他们是“学而知之者”,我们现在把他们称做理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们是人道主义者,是文明的创造者。所谓圣人,他们是生而知之者,我们把他们称做悟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循道而行,不越规”,他们独往独来,是国家的决策者,因为“道”在他们心中。所谓的“小人”,就是学而不知者,我们把他们称做感性的人,他们的处世原则是“惟利是图”,这样的人越得势,国家越混乱,人性越堕落。董仲舒的性三品就是人性中的精神运动中悟出来的。“道”是隐蔽的、超越的,它始终如一,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通过圣人、英雄来实现它的目的。“性“是内在的、先天的,它是理念,是规定性,是人们一切言行的根据。见性才能知天命,修身养性能使一个人的天赋充分得到发挥。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自由是近现代西方文化的基本理念。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关系是20世纪中国政治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五四”时期自由主义者凸现自由与儒学的紧张性,强调对儒学纲常伦理的批判是建构自由观念的前提,因而对儒学传统采取坚硬的否定态度。以现代新儒家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一般而言,虽不拒斥自由的精神理念,但其文化领域的强势卫道立场,使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也难以兼容。不过,20世纪后半叶一种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在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中出现了一些人物,他们致力于寻求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以摆脱“五四”以来的极端性看法。他们的努力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但从学理层面来看,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在理论上的建构仍然十分薄弱。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对儒学与自由观念的关系进行深度的理论分析以促进二者的现代连接?我以为,区分自由概念的意义内涵、范畴性质和文化特征将是问题讨论的前提。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它的内涵是,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要做一个主动者,能为自己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上述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相互区别,而且属于不同的范畴系统。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的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因此,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其所要讨论的自由“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积极自由涉及个体“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②它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和道德哲学的范畴。 本文作者看来,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和范畴性质相互区别,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则有所不同。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基干上述两种自由概念的解析,以下将从两个层面检讨儒学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二 早在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在那篇著名的《论世变之亟》》里比较中西文化的区别时,就已经点出了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思想资源匮缺的事实:“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③谙熟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翻译过密尔《论自由》的严复,其立论的基本理论参照正是上述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概念。问题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价值系统来看,儒学传统重视的是人伦秩序,如《礼记·礼运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孟子也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腾文公上》)人伦秩序强化的是伦理规范、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在儒家人伦秩序的笼罩中,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消解在义务观念之下。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压缩与消解,自由的范围也就无从确认,因为自由的范围实质是人的权利范围。 就政治思维而言,儒学视野下的政治与伦理并无边界区分,政治生活不过是入伦秩序的延长。“在政治领域内,王或皇帝自然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因此,任何政治方面的改善都必须从这个中心点的价值自觉开始。这便是‘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础”①所谓“格君心之非”、“仁心仁政”、“正心诚意”,都只是对权力掌握者的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这一思想基调使儒学传统内部始终无法形成一套系统运用法律、制度对于政治权力加以约束、制衡的观念。缺乏这一观念是儒学传统不具备消极自由概念的另一重要标志,因为消极自由概念的基本要义之一即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防范政治权力对自由范围的侵犯。 以社会功能来说,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的社会功能逐渐定位于传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论证。董氏以“王道之三纲,可求干天”(《春秋繁露·基义》)揭开了合法性论证的序幕,儒学也由此开始了经学化的历史进程。从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到宋学,经学形态的演变并未改变经学化的儒学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历史的经验表明,承担合法性论证的儒学支撑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于是,在社会政治功能层面,儒学与消极自由的精神理念形成高度紧张和尖锐冲突,因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恰好是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这也是五四时期儒学传统受到政治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的基本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主要不是价值评判,而是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历史事实描述。陈述这一历史事实旨在表明,古老的儒学传统与现代性社会政治理念毕竟相隔甚远。因此,既不能从儒学传统内部单向地直接开出消极自由观念,也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双向对接。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必须走出思想理论演绎的思维误区,建构于社会土壤条件的培育。这意味着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需要构筑相应的社会前提,而消极自由观念之精神落实干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是根本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制衡机制。同时,消极自由无论作为思想理念还是体制结构,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消极自由的观念和体制根本性的支撑条件。在非市场的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是社会资源的主要垄断者,是各种服务和就业机会的唯一提供者,它“拥有无限的强制权力”,消极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随着体制结构和市场机制这些相应的社会土壤条件的建构和培育,消极自由观念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儒学与这一现代观念的对话、勾通。 连接才能找到现实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确实不是观念层两点一线的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它本身是三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政治机制一消极自由观念一儒学)之间逐渐调适的社会演化过程。 儒学传统虽然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这一思想资源集中体现为“为仁由己”的命题表达,其实质是对个体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与凸现。“发现道德意志的自由,并自觉到它的重要性,中国自孔子已然。这在中国史上,的确是一次极重大的发现。经此发现以后,人才有真实的自我,人的尊严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些重要的人理才能讲。”⑤ 从儒学传统的历史来看,确认、强化个体道德意志选择的自主、自由,是贯穿其思想发展的一条主线。孔子就再三强调“为仁由己”(《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以论语·述而》)、“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孟子把对“仁”的自我寻求扩展为对“义”的主动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宋代理学家则进一步把仁确认为“天理”,使之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并强调对天理即仁的自觉体验、践履以及对私欲的自我舍弃、抑制:“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卷颜渊》)从先秦到宋代,高扬主体的道德自律,树立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构成了儒学传统中宝贵的精神资源。 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如果说前者的普遍意义指向的是每个个体,主张人人皆为尧舜,成为君子、成为道德人;那么后者的特殊功能主要针对的是统治者,要求他们自我道德完善、道德自律,成为圣人。因而,一方面,成圣成德者方可为王,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构成获取、掌握权力者的规范模式S另一方面,“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朱子语类》卷一0八页),统治者要严于律己,正人正己。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统治者应当经常反省自身,检讨自己:“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这样才能“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显然,高度强调权力掌握者的道德自律,“这是儒家政治伦理哲学所能达到的高层境界。”③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学传统中丰厚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确有其正面的功能和意义,因为道德自律始终是约束权力掌握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上所说,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由此却导致了其积极自由的道德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具有双重后果:一方面,积极自由所体现的内在的道德自律,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发挥会遭到软化并最终归于无效。因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历史经验表明,对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讲正心修身、道德自律事实上完全无用。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自由之体现的道德自主,在儒学话语系统中意味着克己无我、成仁成德,即成为圣人。但问题是圣人不仅要立己而且要立人,不仅要成己也要成物。立己、成已是存心养性、立修身之德,立人、成物则是事天济众、施教化之功。从立己到立人、从成己到成物,便是从内圣到外王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赋予了圣王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宰、道德教化的功能,即宋儒所说的“启众生之蒙,去众生之昏”。在圣王的道德主宰之下,个体完全丧失了作出任何道德选择的自由,只有“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彻底服从的义务。为了确保个体的服从和圣王的绝对主宰、统治,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不可或缺的两大统治手段:“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二程集·河南程氏遣书》卷二)前者是以刑杀人、硬性控制,后者是以理杀人、软性约束。这样,从圣人到圣王的转化实际上是圣人的道德自主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的过程:道德层面的积极自由终于在社会政治领域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由此可见,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高扬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强化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完善,具有政治伦理的规范功能;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它却最终导向道德与政治专制,走向自由的反面。笔者认为,化解这一双刃性的关键在干,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即把积极自由的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发挥道德自律的政治伦理功能。在此条件下,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诸如自我节制、严于律己、正心修身、讲究气节等等,将在现代生活中包括对政治人格的塑造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个人道德意志的选择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的混淆,从而为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赢得独立的空间。因为上述概念分析表明,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其指向是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法律体制的保障,与积极自由所指的个体意志自由、道德选择无关。套用儒家的话说,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己”的领域。把“修己”混同于“治人”,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己”的伦理道德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妨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总之,只有通过边界划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功能定位(个体与社会),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才能获得现代意义,上述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才能赢得独立的发育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政治层面,儒学传统之社会必须外引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使其精神落实于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在此条件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才能获得现实的支撑;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学传统之文化需要内接其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将其定位于个人,并为之设置伦理道德的边界范围,发挥其政治伦理的意义功能。这是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将导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政治与伦理、现代与(儒学)传统的相互支撑和双向互补。 注: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②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申73页. [3]]《严复集》第1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入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⑤韦政通:《属家与现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6]李锦全:《中国儒学与退溪学论人际关系的思想特点》《哲学研究》198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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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中国法律儒家化述评 儒家思想是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一种思想,它虽然在秦朝时期受到过严酷的打压,但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读尊儒术”之后,它就成为了贯穿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以及各个领域。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法律儒家化在北魏时期的具体状况。大家都知道,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社会大动乱大发展时期,那时的立法司法制度也发生着重大的变革。我们研究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也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的逐步渗透,进而对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个有点到面的研究。 法制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步渗透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使之发生“质”的变化。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实际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演进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起点,以开元刊定《永徽律疏》为终点,其间经历了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统治者的不断推进。若对这一过程进行细致整理,便不难发现,隋唐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始于北魏,或者是北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从而被沿用至隋唐。然而,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既面临着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与选择,又不谙中国国情,更缺乏经世治国的文化理念和方术,却仅用一百多年时间,集中地总结了秦汉魏晋和南朝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不仅适应了当时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且还为隋唐法制的完备和成熟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可以说,若无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余绪,下开唐代之新风,便不可能出现被视为中华法系代表作之唐律,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地位重要之所在。 北魏法制儒家化如此之地位,学界却疏于对其研究。在探讨法制儒家化问题上,着眼点往往集中于汉或隋唐,即使对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也仅仅是教科书式的论述,缺乏深入地、系统地研究。尤其在论述魏晋南北朝法制儒家化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将两晋南朝与北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描述,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认识到北朝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在法制儒家化过程中有着不一般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响的时候,也基本上只探讨了法制儒家化完成后对中国法制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而对于北魏对中国法制的作用以及南北两朝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孰大孰小并不明确,更不关心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对某一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民族、具体的政权所带来的影响,这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学术思维给法制儒家化课题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个人认为,汉唐等汉族政权法制儒家化固然重要,但少数民族的法制儒家化也绝不能忽视,这是对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能迅速适应农耕民族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观念意识,本身就已颇有成就。然而拓跋鲜卑以毫无儒家观念的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脱胎换骨,仅百余年时间居然完成了法制的儒家化,而且创造了“北优于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动了整个封建法 制的基本完成,为盛世隋唐所继承,这莫不让人感到惊叹。从这一点来看,北魏法制儒家化更值得我们研究。因此,探讨北魏法制儒家化连续深入和不断扩大的历程,发掘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法史价值,是研究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制史都大有裨益。 北魏所在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兵燹人祸,社会动荡,政治制度多变而且紊乱,史迹淆驳,律典久佚,令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困难重重,加之学界惯于对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忽视,迄今为止这一课题的著述不多。邓奕琦先生在其《北朝法制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对北朝法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北朝法制进行了细致地考证和深入地论述,自然而然从宏观上描述了北朝政权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但没有详细地进行阐述。李书吉先生的《北朝礼志法系研究》从北朝“礼制”的角度对北朝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但毕竟不是系统地研究,显得比较零星分散。其它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著作论文,要么就是将南北两朝作为整体来研究,要么就是教科书式的论述,均缺乏系统地论证。 在这一研究领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其值得一提。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瞿先生专门研究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他指出,法制儒家化在汉代肇端,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方面努力。曹魏以后每一新的朝代都有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机会,尽量将儒学之礼教杂糅在法条中,直到法律完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的完成在北朝,而北魏朝制律尤为关键。瞿先生以为,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因本族缺乏治国人才,既不谙中国国情,又想得到汉人拥护,不得不引用中原士族人才。崔浩、高允等“儒家典型人物”入朝辅政,引礼入律大遂其志,故北魏法律儒家化“非局部的、小规模的”,而是“彻底而又系统”的。因此,“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瞿先生以整个封建社会儒家化的宏观视角,描述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具有奠基性意义,非常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前文已述,学界往往将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因此导致了诸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政权入手,深入史料,细致解读、分析和还原,探究北魏政权如何以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迅速地实现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并直接推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在北魏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孝文帝法制改革可谓是一个转折点。孝文帝法制改革前,北魏法制已有儒家化倾向,但仅仅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深入其实质,因此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法制改革,重视礼教,引礼入律,令儒家文化迅速地渗入了法制领域,使之发生了急剧性变革,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风貌由此基本确定。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并探究孝文帝法制改革后,后继君主如何继续推进礼法结合,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在最后,本文对它的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从而使北魏法制儒家化全面地、多层次地、立体地展现出来。除此之外,法律儒家化还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现代社会。 .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教材 《上下五千年》 《魏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左传》成公十三年.

[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中哲写儒家的论文题目

中庸,中国人注重中庸之道……

哲学论文3000字范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哲学论文3000字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论文题目: 儒家管理哲学的核心理念初探

摘要: 儒家管理哲学在长期的封建政治管理实践中一直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管理思想。儒家管理哲学一贯强调以人为全部管理活动的中心,以实施道德教化作为管理活动的首务,以“修、齐、治、平”为实现管理职能的基本途径。正是这些构成了儒家管理哲学有别于其他管理流派的核心理念。

关键词: 儒家;管理哲学;核心理念

关于儒家管理哲学在封建政治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自儒家取得独尊之势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不管他们个人有什么偏好,或尊法,或好佛,或崇道,但在治国的指导思想上,基本上都是以儒家管理哲学为主流的”[1]317;“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从总体上看,还是‘治世’多于‘乱世’,‘稳态。

多于’无序‘,’常态‘多于’变态‘。因而,反映农业社会常态(稳态)运行规律的’治国之道‘———儒家管理哲学,就无可争辩地成为社会管理的主导思想”[1]321。还有不少人认为,中国儒家管理思想在我国的管理史、哲学史、社会史、教育史和文化史中占有特殊地位,欲富国强兵,实非儒学莫能为。这些对儒家管理思想和管理哲学的评价,是符合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政治管理实践的基本事实的。的确,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在治国安邦的指导思想上,基本上都是以儒家的管理哲学为主流;历朝历代的先贤,不管他们从什么立场和角度对儒家的管理思想作出选择、补充、阐释和发挥,基本上都是围绕儒家圣贤所提出的几个不变的中心理念来进行。正是这几个一以贯之的理念,规定并指导着儒家管理思想的发展方向,体现出儒家管理思想与其他学派管理思想的本质区别,代表了儒家管理哲学的核心理念。本文试图对儒家管理哲学的核心理念作一探讨,以期对当今的政治管理实践提供思想借鉴。

一、为政在人:以人为全部管理活动的中心

儒家认为,造成天下治乱的根本原因在人。正由于人心不古、人心不仁,故乱臣贼子纷起,整个社会陷入“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混乱之中。既然“天下无道”的根本原因在人,那么要使整个社会回复到“天下有道”,同样也离不开人。因此儒家十分重视人在政治管理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把人视为全部管理活动的中心,围绕人这个中心来展开他们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实践。儒家学说的开创者孔子首倡以“仁”为中心观念的管理思想,主张“仁者爱人”。按《说文》解:“仁,亲也,从人从二。”可见“仁”实际上是“二人”的复合字。这表明孔子将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自己管理思想的出发点。这里的“人”,既包括管理者即统治者,也包括被管理者。

关于管理者如何“爱人”,孔子提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2]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颜渊。这就是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看来,“仁”的方法不过是以本人为尺度,来调节本人与他人的关系,这里就包含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首先,孔子要求管理者把与自己相对而言的被管理者当作人来看待,主张关心人、爱护人,重视人的价值,反对“始作俑者”,反对“不教而杀”,认为这只是作为管理者的最起码的条件和要求。其次,孔子进一步主张管理者对被管理者要“富之”而后“教之”[2]子路,要“修己以安人”、 “修己以安百姓”[2]宪问,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2]公冶长。可以看出,孔子是将管理活动视作己立、己达进而立人、达人的活动过程来加以阐释的。

孔子这种“贵人”思想,率先确立了人在管理活动中的中心地位。此后儒家的管理哲学始终沿着这个方向,把人作为管理的主要对象,一切管理活动都是围绕着“安人”和“安百姓”来展开的。生活在战国后期的荀子,以天道自然为基础,把天道运行和人事区分开来,认为人处于与天、地并参的地位。“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3]天论。人的职责是“制天命而用之”,利用天时地利来创造属于自己的文明和文化。人之所以能“自求多福”,能与天地参,是因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3]王制。荀子认为人之贵,在于懂得利用道德制度建立起各级管理组织,懂得分工协作把大家的活动协调起来,将单个人的力量加以放大,懂得用“礼”来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在儒家思想家中,对孔子“贵人”思想作出重大发展的是孟子。孟子的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仁政”学说中,而“仁政”学说的基础是“贵民”,即重视广大民众的力量对维护封建管理制度的作用[4]197。孟子一反西周时期一切政治经济制度都为贵族而设,贵族是国家管理的中心的观点,大胆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为天子”[5]尽心下的思想。这一“民本”思想可以说是孟子管理思想的出发点。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对于维护政治决策权来说,人民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力量,要取得民众的拥护才有国家最高决策权,才有君位;而失去人民的拥护,就失去政权,失去君位。因此对于维护整个国家最高决策权来说,人民的力量是首要的,政权是次要的,君主就更其次了。

孟子以“民本”思想为基础,发挥孔子的“富之”“教之”的管理思想,提出了自己的“仁政”管理思想。首先,孟子对“仁政”何以能够推行作了论证。他以“性善论”为出发点,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5]公孙丑上。“仁政”并非什么特别难的事情,管理者只需要从自己固有的“不忍人之心”出发,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5]梁惠王上,这就是“仁政”。其次,孟子对“仁政”的管理模式作了严密的设计。第一步,他抓住人民的生产生活这个国家管理的中心问题,站在“民”的立场对西周的井田制加以改造。在他看来,“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信心,无恒产者无恒心”[5]滕文公上。民有恒产是整个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保证。为此,孟子设计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5]滕文公上;“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

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5]梁惠王上孟子认为,管理者如能把这种蓝图变为现实,就是王道的开始,然而也仅仅是开始而已。因国家的管理制度,不但要使人民有恒产,生产生活有充分保障,还应重视教化民众,使其“明人伦”。所以孟子接下来又对“仁政”管理模式作了第二步的设计:“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於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5]梁惠王上也就是说,在“富之”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用道德理想来“教之”,使“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5]滕文公上这样才能使全体民众都获得全面的健康的发展,造就出一个和谐完满的社会,才算是王道的完成。

总之,“人”在儒家管理哲学中始终是一个中心话题,全部儒家管理思想都紧密围绕着“安人”、“安百姓”来加以展开。故《礼记·中庸》有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6]一句话,“为政在人”[6]。

拆迁。。。。

写安乐哲的汉学研究评介吧。安乐哲是个著名的汉学家,在米国是从新儒家,在劳思光门下学习过。后来反对新儒家对中国经典的形而上诠释,以及一些政治上的原因,他和史华兹合作致力于中国文化原典的译介和中西比较哲学研究。著名的三部曲是《期望中国》、《道不远人》和《先贤的民主》。史华兹是哪个学校的我忘了。他们的合作哲学上主要是以过程哲学诠释中国古代经典反形而上学思想,政治上主要是鼓吹杜威主义反对单子论的民主,文化上主要是崇尚多元文化反对欧洲中心论。你可以把安乐哲的研究和其他汉学家比如葛瑞汉等人的研究进行比较,当然这个比较难。本科的话把老安的师承和主要经典堆堆就够了。硕士的话就钻钻他的空子,批评一下他的论述碎碎念,冗长;对中国哲学尤其是在宋明理学以下的形而上学倾向把握较少;对佛教对中国哲学的影响基本没有涉及。西方评论普遍认为史华兹还是怀特海的哲学后裔,所以难逃形而上学倾向。其实我个人更喜欢法国弗朗索瓦.于连的汉学研究。他的书国内翻译了不少,但研究并不多。如果你中哲基础不错、西哲也有阅读的话就写他好了。

儒家思想论文题目

你好,我最近也在找关于这个的论文。下面3篇是我花了一周时间查到的。好的话强烈要求加分!! 儒学与两种自由概念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自由是近现代西方文化的基本理念。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关系是20世纪中国政治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五四”时期自由主义者凸现自由与儒学的紧张性,强调对儒学纲常伦理的批判是建构自由观念的前提,因而对儒学传统采取坚硬的否定态度。以现代新儒家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一般而言,虽不拒斥自由的精神理念,但其文化领域的强势卫道立场,使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也难以兼容。不过,20世纪后半叶一种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在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中出现了一些人物,他们致力于寻求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以摆脱“五四”以来的极端性看法。他们的努力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但从学理层面来看,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在理论上的建构仍然十分薄弱。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对儒学与自由观念的关系进行深度的理论分析以促进二者的现代连接?我以为,区分自由概念的意义内涵、范畴性质和文化特征将是问题讨论的前提。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它的内涵是,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要做一个主动者,能为自己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上述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相互区别,而且属于不同的范畴系统。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的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因此,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其所要讨论的自由“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积极自由涉及个体“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②它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和道德哲学的范畴。 本文作者看来,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和范畴性质相互区别,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则有所不同。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基干上述两种自由概念的解析,以下将从两个层面检讨儒学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二 早在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在那篇著名的《论世变之亟》》里比较中西文化的区别时,就已经点出了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思想资源匮缺的事实:“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③谙熟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翻译过密尔《论自由》的严复,其立论的基本理论参照正是上述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概念。问题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价值系统来看,儒学传统重视的是人伦秩序,如《礼记·礼运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孟子也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腾文公上》)人伦秩序强化的是伦理规范、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在儒家人伦秩序的笼罩中,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消解在义务观念之下。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压缩与消解,自由的范围也就无从确认,因为自由的范围实质是人的权利范围。 就政治思维而言,儒学视野下的政治与伦理并无边界区分,政治生活不过是入伦秩序的延长。“在政治领域内,王或皇帝自然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因此,任何政治方面的改善都必须从这个中心点的价值自觉开始。这便是‘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础”①所谓“格君心之非”、“仁心仁政”、“正心诚意”,都只是对权力掌握者的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这一思想基调使儒学传统内部始终无法形成一套系统运用法律、制度对于政治权力加以约束、制衡的观念。缺乏这一观念是儒学传统不具备消极自由概念的另一重要标志,因为消极自由概念的基本要义之一即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防范政治权力对自由范围的侵犯。 以社会功能来说,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的社会功能逐渐定位于传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论证。董氏以“王道之三纲,可求干天”(《春秋繁露·基义》)揭开了合法性论证的序幕,儒学也由此开始了经学化的历史进程。从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到宋学,经学形态的演变并未改变经学化的儒学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历史的经验表明,承担合法性论证的儒学支撑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于是,在社会政治功能层面,儒学与消极自由的精神理念形成高度紧张和尖锐冲突,因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恰好是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这也是五四时期儒学传统受到政治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的基本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主要不是价值评判,而是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历史事实描述。陈述这一历史事实旨在表明,古老的儒学传统与现代性社会政治理念毕竟相隔甚远。因此,既不能从儒学传统内部单向地直接开出消极自由观念,也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双向对接。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必须走出思想理论演绎的思维误区,建构于社会土壤条件的培育。这意味着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需要构筑相应的社会前提,而消极自由观念之精神落实干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是根本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制衡机制。同时,消极自由无论作为思想理念还是体制结构,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消极自由的观念和体制根本性的支撑条件。在非市场的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是社会资源的主要垄断者,是各种服务和就业机会的唯一提供者,它“拥有无限的强制权力”,消极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随着体制结构和市场机制这些相应的社会土壤条件的建构和培育,消极自由观念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儒学与这一现代观念的对话、勾通。 连接才能找到现实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确实不是观念层两点一线的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它本身是三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政治机制一消极自由观念一儒学)之间逐渐调适的社会演化过程。 儒学传统虽然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这一思想资源集中体现为“为仁由己”的命题表达,其实质是对个体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与凸现。“发现道德意志的自由,并自觉到它的重要性,中国自孔子已然。这在中国史上,的确是一次极重大的发现。经此发现以后,人才有真实的自我,人的尊严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些重要的人理才能讲。”⑤ 从儒学传统的历史来看,确认、强化个体道德意志选择的自主、自由,是贯穿其思想发展的一条主线。孔子就再三强调“为仁由己”(《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以论语·述而》)、“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孟子把对“仁”的自我寻求扩展为对“义”的主动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宋代理学家则进一步把仁确认为“天理”,使之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并强调对天理即仁的自觉体验、践履以及对私欲的自我舍弃、抑制:“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卷颜渊》)从先秦到宋代,高扬主体的道德自律,树立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构成了儒学传统中宝贵的精神资源。 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如果说前者的普遍意义指向的是每个个体,主张人人皆为尧舜,成为君子、成为道德人;那么后者的特殊功能主要针对的是统治者,要求他们自我道德完善、道德自律,成为圣人。因而,一方面,成圣成德者方可为王,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构成获取、掌握权力者的规范模式S另一方面,“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朱子语类》卷一0八页),统治者要严于律己,正人正己。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统治者应当经常反省自身,检讨自己:“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这样才能“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显然,高度强调权力掌握者的道德自律,“这是儒家政治伦理哲学所能达到的高层境界。”③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学传统中丰厚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确有其正面的功能和意义,因为道德自律始终是约束权力掌握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上所说,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由此却导致了其积极自由的道德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具有双重后果:一方面,积极自由所体现的内在的道德自律,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发挥会遭到软化并最终归于无效。因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历史经验表明,对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讲正心修身、道德自律事实上完全无用。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自由之体现的道德自主,在儒学话语系统中意味着克己无我、成仁成德,即成为圣人。但问题是圣人不仅要立己而且要立人,不仅要成己也要成物。立己、成已是存心养性、立修身之德,立人、成物则是事天济众、施教化之功。从立己到立人、从成己到成物,便是从内圣到外王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赋予了圣王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宰、道德教化的功能,即宋儒所说的“启众生之蒙,去众生之昏”。在圣王的道德主宰之下,个体完全丧失了作出任何道德选择的自由,只有“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彻底服从的义务。为了确保个体的服从和圣王的绝对主宰、统治,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不可或缺的两大统治手段:“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二程集·河南程氏遣书》卷二)前者是以刑杀人、硬性控制,后者是以理杀人、软性约束。这样,从圣人到圣王的转化实际上是圣人的道德自主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的过程:道德层面的积极自由终于在社会政治领域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由此可见,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高扬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强化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完善,具有政治伦理的规范功能;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它却最终导向道德与政治专制,走向自由的反面。笔者认为,化解这一双刃性的关键在干,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即把积极自由的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发挥道德自律的政治伦理功能。在此条件下,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诸如自我节制、严于律己、正心修身、讲究气节等等,将在现代生活中包括对政治人格的塑造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个人道德意志的选择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的混淆,从而为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赢得独立的空间。因为上述概念分析表明,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其指向是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法律体制的保障,与积极自由所指的个体意志自由、道德选择无关。套用儒家的话说,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己”的领域。把“修己”混同于“治人”,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己”的伦理道德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妨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总之,只有通过边界划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功能定位(个体与社会),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才能获得现代意义,上述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才能赢得独立的发育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政治层面,儒学传统之社会必须外引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使其精神落实于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在此条件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才能获得现实的支撑;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学传统之文化需要内接其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将其定位于个人,并为之设置伦理道德的边界范围,发挥其政治伦理的意义功能。这是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将导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政治与伦理、现代与(儒学)传统的相互支撑和双向互补。 注: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②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申73页. [3]]《严复集》第1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入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⑤韦政通:《属家与现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6]李锦全:《中国儒学与退溪学论人际关系的思想特点》《哲学研究》1987年第9期。

儒家与道家。也许有人会怀疑是法家,但是如果要精确的说,中国的法治几乎从来没有法家思想在其中。多半是站在儒家学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的。而我们现在都还在拜孔夫子,都还在读文化教材,应该没有人会怀疑儒家对中国人的影响。至於道家呢?为什麼选儒家与道家,这个要一起解释。因为中国文人同样也参与政治,这些饱读诗书的文人们,在政治的浮沈之中,通常会有两个选择:达则兼善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如果受到重用,就想办法用儒家方式经世纪民,民胞物与;如果被贬谪在外,那麼便以道家(或佛家)的思想为精神主轴,思考人生真正的意义。这种以道家思想为主体的想法,是比较消极的,也是比较逃避的,但是面对被皇帝遗弃(贬谪)的痛苦,文人必须透过某些东西来调适自己,就像有人得了绝症然后信奉某个宗教是一样的,是精神上的依归。例子是很多的:苏东坡写过〈刑赏忠厚之至论〉里面诠释以儒家思想去思考赏罚的问题,这个是中国的法律精神,所以中国自秦汉以后的法治,应该都属於儒家的系统。但是当苏轼被贬谪黄州的时候,竟然写出前后〈赤壁赋〉这类的文章,充满了「出世」的思维,里面不断思考人生的意义,想要归隐和舍弃的念头交杂,很显然就是道家思想。所以是儒家与道家,这是中国文人士与隐的两个抉择,也是巩固中国文人的心的两个主要精神。

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谈谈我所认识的儒家思想 我对资产阶级激进主义者把斗争的矛头指向儒家传统思想的举动颇为感慨,的确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此举乃破旧习,解放思想之历史顺流。当然,它所破的儒家传统思想早已被封建帝王改造成维护封建统治的封建正统思想,已非“原汁原味”的儒家思想。而纯正的儒家思想中许多思想精髓乃中国传统思想的瑰宝。在当今东南亚,被炒得如日中天。新儒家亦源源不断地在研究舞台上出现,遗憾的是,在它的故乡,似乎冷落的多。我的这篇拙作,算不上真正意义上对儒学的研究,只是简单地想谈一谈我所认识的儒家思想及儒学在未来的重要地位。 (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天地之大德日生”(《周易�6�1系辟》):把天地的最高准则归结为互相能够共存,而不是谁消灭谁,儒家还提出了万物和谐的基本原则:“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故孔子曰:“吾道一次贯之”;孟子主张“仁长而爱物”;荀子认为:顺应自然,应保护自然资源,在鱼畜草木孕育滋长之时“不绝其生,不绝其根”,“以使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荀子�6�1五制》)在这里我们可见,如果儒家代表人物了发展...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谈谈我所认识的儒家思想 上完中国近代史内容《新文化运动》后,我对资产阶级激进主义者把斗争的矛头指向儒家传统思想的举动颇为感慨,的确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此举乃破旧习,解放思想之历史顺流。当然,它所破的儒家传统思想早已被封建帝王改造成维护封建统治的封建正统思想,已非“原汁原味”的儒家思想。而纯正的儒家思想中许多思想精髓乃中国传统思想的瑰宝。在当今东南亚,被炒得如日中天。新儒家亦源源不断地在研究舞台上出现,遗憾的是,在它的故乡,似乎冷落的多。我的这篇拙作,算不上真正意义上对儒学的研究,只是简单地想谈一谈我所认识的儒家思想及儒学在未来的重要地位。 (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天地之大德日生”(《周易??系辟》):把天地的最高准则归结为互相能够共存,而不是谁消灭谁,儒家还提出了万物和谐的基本原则:“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故孔子曰:“吾道一次贯之”;孟子主张“仁长而爱物”;荀子认为:顺应自然,应保护自然资源,在鱼畜草木孕育滋长之时“不绝其生,不绝其根”,“以使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荀子??五制》)在这里我们可见,如果儒家代表人物了发展今天的经济的话,决不会一味埋头搞建设而置环保于一旁。 (二)、人与人即人伦关系的和谐。荀子认为人与禽兽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而“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 。他把能否“群”,作为人不同于禽兽的重要标志,可见他对人与人之间关系之重视程度了。另外,他又论述了“和”的力量,这对于医治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病是一副多么好的药方!而且,由于其强调“和”的力量,对于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强化企业精神,无疑也有重要意义。 (三)、人的内心世界的和谐。人有贵贱贫富之差,物有美恶之分,孔子主张“欲而不贪”;“思不出其位,不求不可之物”(《论语??尧日》);孟子提出“养心莫善于寡欲”(《孟子??尽心下》)。对人的欲求以道德之压抑和节制,使人们不去思欲和追求那些不可追求或追求不到的名位和财富,以实现人的心理的平衡。故而孔子曰:“仁者不忧”(《论语子罕》);“仁者静”、“仁者寿”(《论语雍也》)。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人之所以寂寞,无聊,空虚,就是因为内心世界的不平衡。虽然孔子指出的修身之道并不是最优妙方,但是,如果能按孔子的指导去做,无疑在性情改善上会有很大收益。 这三种“和”的境界,正是当今世界所追求的,也正是解决资本主义文明所不能解决的一剂良方。其实,这个世界已经出现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新文明的曙光:那就是包括日本、韩国在内的东南亚文明。这些国家原来任何一个方面的基础皆不强,除了日本起步较早外,其他国家都是在二战后才取得主权独立的。可是,由于他们吸收了资本主义科技知识,并运用儒家的基本思路鉴别并实施之,经济飞速发展。在医治资本主义通病方面,也颇有疗效,令西方国家望而止步。以新加坡为例,它被称为花园国家,这个国家不仅仅是因为环境美而获此殊荣,尤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秩序方面,的确是个世界花园:犯罪率名列世界之末.他们为什么会收如此成效呢?这正如他们的理论家所称的那样,他们注重运用儒家作理来熏陶国民.所以,国民在行动上均能循然而动。在我们的头脑中,似乎“礼”即为封建礼教,具体内涵是当为封建等级秩序。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礼的范围应该广泛的多,就今天而言,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社会分层中的层与层之间的联系。一个国家中,主席与乞丐,在法律面前的确一律平等。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主席和乞丐在各方面均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不存在等级之别。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对他们的形象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他们的行为水平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他们的行为水平要求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好为“礼”的范畴。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都能做合乎自己身份的事,这社会也就自然国泰民安了!儒家文明是新世界文明的必然体现。我相信,未来世界必将循其而行之。走儒家资本主义的路是资本主义世界踏光明大道的一条捷径!当然,未来的世界文明也不是儒家文化的大一统。因为儒家毕竟是中国人的创造,虽然它比其他任何一种文明更能较真实地反映人们的心态,但它还是较多地带有中国人的痕迹。所以未来儒家文明还将吸收某些进步的西方思想,并且也将剔除自身的某些这时的糟粕。例如:在要不要斗争方面,就得兼容并举,保持人内心平静是必要的,但也要不断地改进自身。只有这样,人才能在和谐中求发展。这是修身养性的自然规律,儒家强调的稍有不足,因此,务予更正。

中国哲学儒家论文格式

谈谈中国古代哲学与现代人生论文

在各领域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谈谈中国古代哲学与现代人生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接受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精华部分的熏陶,对当代大学生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如何分析中国古代哲学与现代人生?

对待中国古代哲学的态度,有人认为应当不加批判地完全肯定;有人把中国的落后完全归咎为传统的哲学思想,主张全然抛弃中国古代哲学而全盘西化。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正如古人所云:“东海西海,心同理同。”每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哲学思想都有其存在的理由,都在一定阶段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我们必须肯定它们的存在,以平等的眼光来审视古今中外的哲学思想。对待中国古代哲学思想更应当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古为今用,批判继承。

纵览中国古代哲学的发展历史,儒、道、佛三家的哲学思想不断地斗争、融合,其他如墨家、法家等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主流的哲学思想。对于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秀价值原则、哲学思想,我们可以将其转化为时代精神来继承;而对于有些内容,我们亦可抽取其封建性的思想内核,提取其中有用的部分,使之成为对今天有所助益的思想要素。

纵观中国古代哲学的发展,我们基本可以理清中国古代哲学具有以下特征。

(一)注重人生。

中国古代的哲学家往往从生活的实践出发,来研究各种哲学问题,所以特别注重对人生的研究。儒家哲学重所讲的心、性、情、意、良知等都表示出对人生、人性,以及对人的生命的一种认识;道家所关注的理想的人生境界——逍遥与解脱,向往着飘逸洒脱、高洁绝尘的风骨神韵;佛家追求成“佛”,将达到涅槃境界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两千多年来,对人生的审视,对人的自我追求的关注,始终是中国古代的哲学孜孜以求的核心问题。

(二)注重践履。

知与行的关系向来是中国古代哲学家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简而言之就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中国古代的哲学成就不仅仅表现在理论方面,更体现在这些理论的践行上。诚如孔子所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这里所谓的“乐之”,就是依其所知以实践,从而获得一种乐趣。道家的退隐,墨者的身体力行……无不表现出中国古代哲学家们不仅关注理论的构建,而且能做到言行一致。

(三)注重道德。

中国古代哲学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道德哲学,儒家的“五伦”、道家的修身、佛教的向善都是以道德为第一要义的,封建社会的秩序也是通过道德来维系的。道德实践可以提高人们的修养,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关系的良性互动。

(四)注重和谐。

中国古代哲学不仅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且十分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道家创始人老子在追寻万物产生的本源时,体会到“知和曰常,知常曰明”;儒家的创始人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孟子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强调的就是要以和谐为最高原则来处理各种关系,以达到“人和”的境界。中国古代哲学极力通过各种方式追求一种和合的境界。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哲学始终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形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心理积淀。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许多思想,不仅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促进世界的文明与进步也起到了推动作用。诚然,中国传统哲学作为封建社会经济、政治的产物,其中自然存在着一些糟粕,至今仍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作用。因此,有人曾质疑:21世纪,我们还需要接受这些传统哲学思想并使之作用于我们的行动吗?这些传统的哲学思想是不是已经过时,应该被扔入故纸堆中了呢?

对于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很多思想,我们应当客观、理性地来看待,其中有很多精华部分与当今的时代并不相悖,只要我们能够赋予它们新的涵义,给予它们新的理解,那么它们仍然会给人们以启迪,对现实仍然具有指导意义。今天,当我们重新翻阅中国古代的哲学典籍,细细品味,仍然会获得很多感悟,而这恰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魅力所在。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受到外来的冲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维方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中国传统的哲学观念一再地受到冲击。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社会的进步,但一些西方消极的、错误的思想也随之而来。

生活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21世纪,作为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代大学生任重而道远。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给予了他们很高的期望,但很多社会现象却不得不让人警醒,很多大学生的现状不能不让人担忧:人本精神的缺失、精神文明的真空、公民意识的淡薄、生命尊严的淡漠、责任感的缺乏、社会道德的沦丧……这一切已为高等教育敲响了警钟。将中国传统哲学导入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并非是一种倒退,而是希望能用传统哲学思想中一以贯之的那一部分优秀思想和观念来震慑当代大学生的心灵,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了解中国古代哲学,接受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精华部分的熏陶,会对当代大学生人格的塑造、道德的养成、为人处世等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一)中国古代哲学重视个人的修养和理想人格的培养,对当代大学生塑造具有高尚品格的情操,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很多大学生进入高校后,便放松了自己,对未来

感到很渺茫,于是把精力放在上网、恋爱上,白白地虚度了宝贵的光阴;有些大学生为了获得奖学金,取得荣誉,甚至不择手段……殊不知,大学时代正是一个人加强自身修养,培养理想人格的时期。未来的路究竟应该怎么走,将自己定位于何处,这些都离不开个人修养,以及思想认识的提高。

中国古代哲学的各家各派都非常注重个人自我修养的充实。在儒家看来,人只有具备完整的知识结构,才有完善的理想人格,因此就要努力充实个人的学识和涵养。孔子把学习当作一种乐趣:“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孟子认为,人无论在何时,都要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保持自身的操守,不因名利损毁个人的品格。道家哲学认为,虚假的名誉会给人带来伤害,庄子认为:“名止于实,义设于适,是之谓条达而福持。”只要名誉与实际相符合,善行与能力相适应,就可以了。墨家也非常重视“修身”,强调“察色修身”和“以身戴行”。

总而言之,当代大学生应当注意自身修养的提高,健全人格,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脚踏实地地学习,老老实实地做人,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正是古人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今天被时代赋予的深意。

(二)中国古代哲学主张正确地对待义利之间的关系,对当代大学生面临义、利的矛盾时作出正确的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

义和利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古代哲学争论的焦点,在义利问题上,各家各派都有各自的观点。在义利问题上,当代大学生又当如何去抉择呢?当前,有的大学生为了赚钱,误入传销组织,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害人害己;有的大学生为了获取蝇头小利,向自己的同学兜售一些“三无”产品;有的大学生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为了获取利益铤而走险……

中国古代的哲人们在义利问题上曾做出许多不同的选择。儒家承认谋取物质利益和祈求幸福是人们的共同追求。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孟子也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但儒家哲人又认为:“君子谋道不谋食。”在他们看来,物质利益只是人们为了生存的一种基本的、低层次的需要,还有更高层次的需要,那就是对道义的追求。在道家哲人的面前,名利富贵皆烟云,“圣人去甚,去奢,去泰”,认为应当去掉过分的追求、过分的欲望和过分的企盼。庄子反对争利,特别反对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

今天,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一个人都应当正确地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关系。首先要肯定每一个人的正当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难免会产生矛盾。当发生这样的矛盾冲突时,应当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个人应以大局为重,必要时,还应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当代大学生如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赚取生活所需,这无可厚非,高校往往也鼓励学生勤工俭学,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择手段谋取利益,其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中国古代哲学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对于当代大学生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的大学生往往都是家中的“小皇帝”、“小公主”,是父母长辈关爱呵护的对象,这也就造成部分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特点。但是进入大学以后,远离父母,大学生开始了集体生活。如果还继续保持“以自我为中心”的心态,凡事只考虑自己,那么,这样的大学生将很难适应大学生活。

中国传统哲学崇尚“仁爱”的原则,强调要“推己及人”,关心他人,认为在人与人的相处中,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强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荀子强调:“仁者自爱。”墨子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功利原则的角度,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从仁爱精神出发,我国的古人主张“和为贵”,强调社会和谐,讲求和睦相处,倡导团结互助,追求天人和谐、人际和谐、身心和谐,始终坚持与人为善。

今天的大学生在集体生活中同样应奉行这样一种“仁爱”精神,努力搞好与同学、老师的关系,凡事多做换位思考,平等待人,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中国古代哲学注重道德的实践,倡导言行一致,对于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现象,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某些大学生身上也有这样的一些表现,如在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与人交往时不讲诚信,面对父母长辈颐指气使……这不禁使人们在心中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难道今天的大学生就是如此不讲道德吗?”

中国历史上的儒、道、墨、法、佛等各家都认为,在塑造理想人格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注重道德的实践。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如廉洁自律、宽厚待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尊师敬业,以及刚健有为、舍生取义、见义勇为、发愤图强、恪守诚信等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深入人心。

而今,当代大学生仍应践行这些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基础上形成的道德传统,并要身体力行,做到言行一致,不能说一套做一套。相信在当代大学生的表率下,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美好。

中国古代哲学可以说是一个矛盾体,具有鲜明的两重性。有些哲学思想表现出积极、革新、进步的一面,属于精华的部分;有些哲学思想则表现出消极、保守、落后的一面,属于糟粕的部分。当代大学生应注意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哲学中的积极思想,并根据现实,赋予它们以新的内容,使这些思想能真正为我们所用,为我们自身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以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的概念范畴及其在中医学中的应用,来梳理中医学的古代哲学基础,进一步从哲学角度对中医理论的窘况提出几点反思意见。

哲学是人类对世界的思考和认识,因此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而科学是可重复的客观规律,因此哲学包括科学。在主观哲学中,一种是站在特定角度,可验证的主观真理(如果论述所处角度,就成为科学);另一种是从未验证,却认为是对的,包括宗教和迷信。中医是一种哲学,是建立在中国古代哲学思维模式基础之上具有其独特的中医药理论思维方式的医学体系。中医学作为一种以中国古代哲学为基础的建构医学体系,其形式必然表现出中国古代哲学的基本原理,即以阴阳、五行、精气学说为主旨,其核心是阴阳和五行,其中尤以阴阳为所有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是中医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精气学说

精气学说是一种古代哲学关于宇宙生成及发展变化的认知体系,其自身认为:宇宙的本源是精气,以精气为介导的宇宙是一个万物相通的有机整体;作为宇宙万物之一的人类,其构成亦离不开精气;精气是存在于宇宙之中而又运动不息的精微物质,其自身的运动形式是推动宇宙万物发生发展与变化的原动力。《周易·系辞上》说:“精气为物。”认为精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本源。精,又称精气,在中国古代哲学认知体系中,一般泛指气,是一种充塞宇宙之中的无形而运动不息的精微物质,在某些情况下专指气中的精髓部分,是构成人类的本源。现代唯物主义哲学中物质是世界的根本观点与精气学说的物质观颇为相似。中国古代哲学范畴中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范畴是气,其普遍的范畴是中华民族所独有的。两汉时期兴起的“元气一元论(又称“元气论”)对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成为中国古人认识世界的认识论。

古代哲学精气学说奠基于先秦、两汉时期,这一时期正值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时期,因此古代哲学精气学说对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尤其是中医学精气生命论和整体观的雏形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中医学的精气学说是阐释人体内精与气的本质、来源、分布、功能、相互关系,以及与脏腑经络关系的系统理论。古代哲学精气学说关于精或气是宇宙万物本源的认识,影响到中医学中便形成精是构成人体生命的本原,气是人体生命的动力,人体的脏腑形体官窍皆由精化成形,人体的各种机能皆由气机推动和调控产生运动变化的理论。中医学的精气学说融入了古代哲学精气学说的精髓,将其作为一种思维范式构建其中,与其固有的理论和实践相融洽,兴起了中医学独特的精气生命认知理论。但是古代哲学精气学说认为,精气的概念涵盖了自然、社会、人类的各个层面,自然、社会、人类及其道德精神获得统一的物质基础是精气;宇宙万物的本原是精气,精气充塞宇宙中各个万物形体之间,具有信息交融的媒介作用,使天、地、人之间产生感应。这些深邃的哲学思想渗透到中医学理论体系中,拔升了中医学的同源性思维和相互联系的认知观,形成了阐述人体自身完整及人与自然、社会环境天人相应的整体观念。

2阴阳学说

阴阳学说是阐释阴阳的定义及其运动变化规律,并以此阐述宇宙形体物理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一种古代哲学体系,是中国古代朴素的对立统一理论,亦是古人探索宇宙本源和阐释宇宙变化的一种辨证观念,属于中国土生土长的唯物论和辨证法的范畴。阴阳,是对自然界相互关联的某些事物或现象对立双方属性的概括。“阴阳者,一分为二也”。阴阳学说认为世界的整体是物质性的,阴阳二气的对立统一、相互作用的结果推动了世界本身形体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通过中医学的中国古代哲学基础的发展研宄及思维模式和方法论的初探,以此来解释宇宙自然和生命本体事物的发展和变化。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云:“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阴阳学说对中医理论的指导,促使中医学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思维范式,普遍用来解释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及病态生命的原因和变化过程,从而更好地诊断和防治疾病,使之成为了中医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阴阳学说在疾病防治的认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法于阴阳”,根据四时阴阳的变化情况养生防病;根据病症的阴阳偏盛、偏衰情况确定治疗原则:阴阳偏盛者,损其有余;阴阳偏衰者,补其不足。然后再根据药物的四气五味和升降浮沉的阴阳属性,立法方药,调整疾病过程中的阴阳失调,使之阴平阳秘,从而达到驱除病邪、恢复正气的目的。

3五行学说

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代的系统论,和阴阳学说一样,注重于事物的矛盾作用和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形式,从事物的结构元素关系及其运动变化形式,探索和阐释宇宙物质形体间的运动及动态平衡。五行一词,首见于《尚书》。《尚书·周书·洪范》曰:“稣埂洪水。泪陈其五行。”文辞对五行的特质从哲学角度作了高度的抽象概括,指出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爱稼墙。”其中的五行,不单单只是金、木、水、火、土五种具体物质元素,而是从中抽象上升为哲学的理性范畴。五行学说是探究金、木、水、火、土五行的定义、特质、生克制化乘侮规律,以此来阐释宇宙界万物形体间的发生、发展、变化及相互作用关系的一种古代哲学思想,是属于中国古代所特有的唯物论和辨证法范畴。五行学说认为,金、木、水、火、土五种基本物质构成了宇宙间的一切事物,五种物质不断运动和相互作用的结果推动了自然界万物形体现象的发展变化。

五行学说以五行的特性来阐释人体脏腑、经络、形体、官窍和精神情志等诸多功能活动,形成以五脏为中心的生理病理系统,达成与自然环境相联系,营造天人一体的五脏系统,凭借五行的生克制化规律来分析五脏之间的生理联系,运用五行的乘侮和母子相及来阐释五脏病变的相互影响,最终达到诊断和防治疾病的指导作用。因此,五行学说作为中医学主要的思维范式在中医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对中医临床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中国古代哲学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的基础上,中医学继承和创新的运用医学理论来阐明人类生命活动和外界环境的关系,解释了疾病发生、发展及其防治规律,从多方面措施增进健康、延年益寿和提高生产劳动能力等,形成了中医学独树一帜的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中医学的中国古代哲学基础思想精气、阴阳、五行学说等,都具有注重宏观观察、整体研究、擅长思维哲学、强调功能联系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总之,中医学是兴起于中国古代的一门比较系统的医学学科,在探索人体生命运动规律时,把中国古代较为先进的哲学理论和医学理论有机地熔铸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拔升至哲学形态。中医学以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运用综合思维方式分析和解决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体现出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医学密切交融的特点。

4中医学古代哲学基础的几点反思

中医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精气学说为核心,从《内经》时代以来没有大的变化。古代较为深邃的哲学思想指导使中医理论大放异彩,也使中医滞涩不前。如何在新时代里与时俱进,勤奋、严谨地继承和创新,进一步完善中医理论是一个刻不容缓的医学时代命题。

中医五行学说要实事求是,不应吹毛求疵 为了反击废除五行论,近代学者对五行哲学思想进行了新的研究,如从数理思想、非线性动力学、控制论、系统论、耗散结构理论等方面论证五行思想的合理性。但是必须看到,五行学说在中医理论中更多的是起到方法论的意义,它在构建五脏关系的研究上功不可没,对指导临床用药亦有积极作用,但其毕竟只是一种研究五脏关系的方法模式,实际上五脏关系远比五行生克论复杂得多。按数学规律,五脏可发生的两两关系有10种,二脏相关关系有10种,四脏相关关系有5种,因此拘泥于五行生克理论不利于拓展脏腑病机学的理论发展。近人有提出“五脏系统相关”说者,值得参考。

系统论之下亟待完善中医五行学说 系统论是当代最时髦的哲学话题,五行学说有系统论的雏形,但还不是完整的系统论,只能说是整体论。中医具有系统整体性思维特点,这一点对比西方还原论有很大的优势,但也有局限。中医有彻底的整体论,但在局部和细节问题上常陷入僵局,这是“司外揣内”思维的结果,也是过于偏重整体论的结果。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郎非认为:为了理解一个整体或系统,不仅需要了解其各个部分,而且同样要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生命是稳态的开放系统。不了解局部,就无法构建完整意义上的系统联系,因此中医理论还需在人体内部细节上多作完善,发现新的联系方式。

中医学理论要在古代哲学基础上进行继承为前提、创新为契机的思想突破 首先,说到中医理论的突破,必须正视中医理论体系的传承误区。中医具有注重整体联系、模糊思维的特点,摒弃烦琐的求证过程,直接抓住主要矛盾,但是习医者感悟具体病机、治疗原理的解释造成了本真化的缺失。中医重功能不重实体,在认识人体内部细节上要借鉴解剖学的成果。在认识人体方面中医有必要进一步格物致知,完善中医理论体系。其次,中医取象比类的思维模式是一种亟待完善的象数思维体系。因此应适当借鉴实证研宄、实验研究,以阴阳、五行、精气学说为核心,建立以藏象为基础的象数医学模式,充分运用中医的意象思维来构建数理之上的直觉品质,使中医学在古代哲学高屋建瓴的指导下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日日为新。再次,拓宽五行思想的延展性,拓展更广泛的认识论、方法论,加以系统论为借鉴指导,适当借鉴西方还原论的某些方法。但是中医在以分析思维为模式的五脏整体论方向走的道路与西医以结构思维模式的还原论是南辕北辙,完全等价势必水火难容,最终也会殆尽中医的特色和优势。

总之,中医理论的产生、发展是与中国古代哲学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的,其中儒、释、道三教的哲学理论对于中医理论的影响深远,并伴随着三家哲学思想内涵的不断发展而齐头并进。中医思维哲学和为医之道的知识中存在着大量的隐性知识,这些隐性知识如浩瀚星河,可能与人类认知的绝大部分不可割裂,它们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研究挖掘。运用现有的理论和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显性化,从多学科交叉的角度初步尝试表现医家问题解决过程中的思维轨迹,相信随着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技术的更新成熟,在中医学古代哲学基础的研宄领域会得到更丰硕的成果。

中医的创新和现代化势在必行,但是切莫削足适履。广大的中医学者需要在深入理解中医古代哲学经典的基础上,吸收新的哲学思想,衷中参西,使得橘泉井香,中医学满园春色!

气质与风度比较。儒道两家的气象不同,这是屑于整体的综合性的无形的精神风貌上助差异。大儒的气象似乎可以用“刚健中正”四字表示,再具体点说,就是道德高尚、仁慈亲和、彬彬有礼、忠贞弘毅、情理惧得、从容中道、和而不同、以权行经等等,如贺鳞先生所说:“凡事皆能棺研深究.以求合理、合时、合情,便可谓为‘曲践乎仁义’、6A容手中道’,足以代表儒家的态度了。”(《文化与人生》13页)古者有“儒风”、“儒士”、“捕雅”、“儒吏”、“儒臣”、“儒将”、“儒医”等称谓,皆寓道德学问有根抵、风度湿文尔雅之意。道家高士的气象似可用“涵虚脱俗”四字表示,再具体一点说,就是内敛 不露、少私寡欲、清静自守、质朴无华、虚杯若谷、超然自得、从容深沉、高举远幕、留恋山水等,如贺龋先生所说:“我们发现老庄思想富于诗意,富于山林隐逞和潇洒超脱的风味,我们也发现注重归宾返朴,羡慕赤子曼儿式的天真或天机,保持人的真性情,厌恶人世的繁文绍节、权诈智巧,是老庄的特色用语不多,生动勾画出道家人物的风貌。古者有道人、道真、道眼、道貌、道学、道体等称谓,皆寓不同凡俗、领悟至道、风度超选之意。儒家是忠良的气质与风度,道家是院士的气质与风度。 儒道两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立的两极,因而可以互通有无、双向吸收,两家又是在中国这块共同的文化土壤上发育生长,有着相依沟通的基础。儒道之间的统一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思想观点上的共同性。儒道皆认为天人是一体的,人类来源于自然,又以自然为生存的依托,两者息息相关连,人应当爱护自然环境和资源.不可破坏天人的合谐,还要“资天地之化育”(儒),‘辅万构之自然”(道)。在人际关系上,格道皆反对纷争对抗,主张和睦共处,“和为贵”(儒),“安其居”(道),“善战者跟上刑”(儒),“夫兵者不祥之器”(道)。在人生态度上,儒道皆注重精神生活的充实和提高,反对沉缅于物欲私利之中,“君子忧道不忧贫”(儒),“圣人被褐而钎玉”(道)。在治国问题上,儒道都反对君主专制独裁,反对暴政,重视民心的向背,“民为贵”、“保民而王”〔儒),“以百姓心为心”(道)。在真善美的追求上,懦道都希望达到三者的高度统一,并特别强调要格求真知的过程变成人生乐趣,能体验到一种精神上的享受,“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儒),疤丁解牛“莫不中音,合于桑林之午,乃中经首之会”(道)。在辩证思维方面,儒疽都看到矛盾双方的对立与转化,主张随时调整矛盾关系,以保持统一体的适中和谐,避免向极端偏落,“时中”、“过犹不及”(儒),“守中”、“去甚去奢去泰”(道)。在对待宗教的态度上,儒道都不热心于鬼神祭艳,而与之保持距离,“敬鬼神而远之”(桶),“以道苍天下,其鬼不神”(道)。在对待阴阳五行学说的态度上,儒道皆借取之而为宇宙论的基石,o一阴一阳之为道”(儒),“阴阳合而万物生”(道)。等等。上述共同点说明儒道两家并非处处对立,它们有着共同的性格,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共性。 第二,学说内容上的互渗性。筋道两家皆以“我”为主,同时吸收改造对方若干成分,纳入自己体系之中。早期满学中期已经渗入道家成分,如孔子称赞舜“无为而治”(《论语“卫灵公》),对于自己的前途,作了伸卷随时的打算,“用之则行,舍之则蘸”(《论语·述而》),“隐居以求其志”(8论语·季氏》)。汉代格学开始大量吸收道家学说,如扬雄的太玄之学借置于老学,王充的古文经学融治了黄者之学。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和南方的儒家经学有以考庄注解五经的风尚,何县的《论语集注》和皇侃的《论语义疏》便是代表。唐初《五经正义》中,魏晋玄学家何县的《论语》注本,王拐、韩康伯的《周易》注本,都铰镇定为标准本。宋明时期的程朱理学推祟形而上之迟,防王心学推祟自然本心,皆以本体与功夫的合一为目越,其受启于道家哲学亦不为少。再看道家,先案老庄之学排击儒学.然 而老学之“爱民治国”,庄学之“安然顺命”,末始不接受格学的影响。秦汉以后,道家主流派转而肯定宗法主义的基本原则,在不改变自身基调的前提下,对于儒学公开予以接纳,如《淮南于》就是以老庄之学为哲学基础,博采桶、法、阴阳各家思想而成书的.书中大量引证儒典,《主术训》、《犯论训》、《泰族训》数篇,宣扬以仁为经,以义为纪.以礼乐化民成俗。魏晋玄学更兼综道儒,以孔子为圣人,王田郭象皆以扶树名教为己任。在宗法等级社会的中国,道家不与纲常名教作必要的妥协和贯通,简直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因而它与宗法夫义学说一一儒学携手并进即不足为怪。可以说,道家补充了儒学短于形而上本体之学的缺陷,儒学补足了道家漠视现实社会人生问题的偏失。我们说“儒家精神”、“道家精神”是就各自的主要、独特成分而言,是一种理论的抽象概括,若说到具体的儒家学撅, 都多少有着道家精神,具体的道家学派则多少具有儒家精神,都不那么纯粹。玄学使道家更接近于儒家,道学使儒家更接近于道家。越到后朔,儒道的互渗性越强。儒迟合流,彼此推扬.推动着传统学术和文化的发展。 第三,文化全局上的共建性。中国古代思想文化有三大箱神支柱,即儒、释、道(道家和道教)。三者之中,儒学是主于,释、道是辅翼。释道情形又有不同;道家是儒家的主要对立面,同时又是历家的主要补益者,与儒家相表里,相始终;佛教和道教是儒家在一定阶段和某些领域中的辅翼者与竞争对手,佛教在中国文化中的重要性和普渗性比不上道家。中国传统文化暂时离开佛教道教,可以不失其本色,离开儒家或道家就不成其为中国传统文化。捕学在人生哲学、社会政治学、社会经济学、伦理道德规范、教育学、典制礼仪、历史学、文献学等重要社会文化领域有第一位贡献,为古代社会所不可缺少。道家在宇宙论、理性方法、美学、自然哲学、批判精神、军事辩证法等重要社会文化领域有第一位员献。缺少了道家,中国传统文化就要失衡,倾斜,变成狭随的层次极不完备的文化。中国封建社会能够长期稳定发展,从思想文化上说,固然有赖于儒家对纲常名教的扶树,同时也得益于道家对社会矛盾的调节,使得社会机体有较大的弹性和韧性,再加上佛教和道教,形成文化的多元结构相丰富多采,人们可以在因迟时有多种选择的人生之路,以宽容的氛围缓解专制主义淫威对矛盾的激化。从而减少社会的大展动大毁坏。 第四,修习信仰上的兼容性。儒道两窄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学统和严守门户的本派学者,但两家并不禁止本摄学者祟信对方学说,所以历史上儒道兼修的学者是很多的。儒家主张“和而不同”(孔子),“殊途同归”(《周易大传》),道家主张“容乃公”[老子)、“百家众技皆有所长”(庄子),在信仰上都颇为宽厚。由此之故,汉以后儒道合流末受大阻,汉末魏晋以后儒释道合流更成风气。前已提到,扬维、王充兼修儒道,王两、郭象共祟儒经老庄。南北朝时期三教兼修之风更盛,南齐张融兼信三教,死时“左手执《孝经》、《老子》,右手执小品《法华经)9(《南齐书·张融传》);梁武帝深通儒道佛,主张三教会同;北魏孝文帝于“《五经》之义,览之便讲”’“善谈庄老,尤秸释义”(《魏书·高祖纪》),大儒沈重入北用后.讲三教义,各教人士都前来听讲(《局书·桶林》)。唐代的文化政策是三教并奖,士大夫纷起响应,或兼修儒佛,或俱信佛老,僧人亦同此风。华严五祖宗密说:“孔;老、择边,皆是至圣;随时应物,设教殊途,内外相资,共利群庶”(《原人论》)。有些儒者和佛憎排击道教,但倩通道家。宋元明时期,倡导三教会同最得力者为佛教道教。宋孤山智圆说;“释、道、儒宗,其旨本融,守株则塞,忘望乃通”(《闲居编》),明释祖清说:。为学有三要,所谓不知《春秋》,不能涉世;不精《老庄》,不能 忘世;不参禅,不能出世”(《憨山大师梦游全集》)。金元之际在北方形成的全真道,高唱三教归一。t性命圭旨》把三教归纳为心性之学,儒曰存心养性,道曰修心炼性,佛曰明心见性,其义理是相通的。在儒、释、道三家四学之中,儒家、佛教、道教的门户意识较为强烈,讲师承,论世系,相比而言,道家的心胸更为博大宏远一些,包容精神更强烈一些,在文化上一贯主张兼容并包、博采众长,e8氏春秋·不二》、《庄子·天下》、司马谈《论六家要旨》、《淮南子》可作为代表。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许多士大夫随着境遇的变化其信仰重心在格道两家中摆动;得意时信儒家、失意时倍道家,在朗时信儒家,在野时信道家。达则兼善天下,救世治国需要儒家学问;穷则独善其身,远祸求慰需要道家学问。顾境里从儒学吸取舅进的力量,逆境里从道家寻找安抚心灵的妙药,精神皆有所归拢和寄托,因而增强了知识分子对挫拆、迫害的承受能力。道家的清静,再加上佛教的破执,使人在人事的纠纷和现实的利害面前看得开放得下,减少了许多烦恼和痛苦,遇到惨烈事变,精神不容易崩溃。这大概是中国许多知识分子在追随孔盂的同时不愿放弃者庄和释迎的原因。 道家和道教在称呼上不同于债家墨家:后者在创立初期即自称儒自称墨;而道家的名称始自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已在者学庄学发达之后;道教的名称首见于汉末《者子想尔注》,但在习调上人们泛称道教为“黄老道”,或者具体地称五斗米道、太平道、天师道等等。汉代刘欺《七赂》,道家和神仙家分列为录,那时道教尚未正式诞生。道教出现以后,由于它托于老子和《道德经》,不仅神仙家合于道家,符策科教亦归于道家。魏晋南北朝及其以后,统称“道”、“老”、“仙道”、“道家”者居多,如葛洪称“道家”、“仙道”,《魏书》称佛道为“释老”。唐以后直到清代,道教内外人士既时称“道教”,又时称“道家”、“老学”,并不对道教与道家作认真的区分。韩愈批判‘佛老”,所谓“者”,既指“去仁与义”的老学与庄学,(见《原道》),又指神仙道教(见《谁氏子》)。朱熏辟“佛老”,所谓“老”亦是含混不清,清代学者濒元评论朱熹说;‘其(指朱熹)辟佛考,皆所自犯不觉,如半日静坐,双喜怒哀乐未发气象是也,好议人非,而不自反如此”(《存学编》),此处指朱窥主貉、澄心之学皆与佛道相通,可见朱烹所反的佛老是其宗教出世性,并不反对其心性之学。明代学者焦蛇在《国史经籍志》中将‘道家”分为“清静无为”,“炼养股食”,“符簇”,“经典科教”几种类型,悉宗考氏以托于道家名下。情形确是如此,史家习称之“儒、释、道”三教,其中的“道”包括道家与道教。(《唐书·经籍志》、《明史·艺文志》与《渭史稿·艺文志》皆混称道家。道教经籍总汇——《道藏》更是包罗万象,看不出道教与教外典籍的界限。 对老庄之学相后来形成的神仙符策作区分的,是南北朝时期佛道互细中的佛教学者。明僧绍抨击道教长生之说背离老庄之旨:“道家之旨,其在者氏二经,敷玄之妙,备乎庄生七章。而得一尽灵,无闻形变之奇,彭荡均寿,末睹无死之唱”,者学之贵,在“修身治国,绝弃贵尚,事止其分,虚无为本,柔弱为用”,诸长生道术“大乖者庄立盲本理”,不过尚有“损欲越善”之功用,“至若张(陵)葛(洪)之徒,又皆离以神变化俗,怪诞惑世,符咒章动,成托老君所传,而随稍增广,遂复远引佛教,证成其伪”(《正二教论》,《弘明集》卷六)。刘韶作《灭惑论》将道家分为“三品”:“案道家立法,跃品有三:上标老子,次述神仙,下袭张陵。”谊安作《二教论》认为道家内部,道(指老庄之学>优仙劣,鬼道届最下等。这些学者对者庄、神仙、符哭三者加以辨异的目的是保护老庄,距低道教,尤其要 丑化民间符经派道教,表现出宗派偏见和贵族意识.但他们指明老庄之学与后来道术的差别,不能说不是认识上的一大进步。后来历代关于这个问题约认识,大致停留在上述水平上。《新唐书‘艺文志》与《宋史·艺文志》分列为道家与神仙家,《元史》则有择老传,对于道家与道教有所区别。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经箱考》中说; 道家之术,杂而多端。盖清净一说也,炼养一说也,厌 食又一说也,待菜又一说也,经典科教又一说也。黄帝、老 子、列掏寇、庄周之书,所言者情净无为而已,而略及炼养之事,服合以下所不道也。至赤松子、魏伯阳之徒,则言炼养而不吉清静;卢生、李少君、架大之徒,则言服合而不言炼养,张道陵、寇漾之之徒,则言特策而俱不言炼养服食;至杜光庭而下,以及近世黄冠师之徒,则专言经典科教。所谓符菜者,特其教中一事,于是不惟猾净无为· 之说,略不能知其旨趣,虽所谓嫁养服食之书,亦未尝过而问焉矣。 马端临的思路是顺着明僧绍、刘韶等人而下来的,不过他分得豆细,看到托名为道家者,实则流源很多,差异极大,并认为从老庄之学到炼养服食,再到符策科教,是道家水准降低的过程,越后越失其本来面目。但马端临仍然没有认识到老庄之学,与炼养服食而下,是世俗学问与出世宗教之间的差别,他用种种细小区别模糊了这个根本性的大区别。 直到现代,学者们在经受了西方宗教学的洗礼,有了初步的现代宗教概念之后.才开始从理论上正式区分道家与道教,把以往道家名义下关于神仙符咒科仪等内容作为宗教来处理,剔除属于诸子范围的老庄及其后学,于是真正意义上的道教史才被人们发现和研究。日本学者小柳司气太的《道教栖说》,妻木真良的《道教之研究》,常盘大定的《道教发达史概说》,都以宗教意义上的道教作为研究对象。我国学者傅勤家的《中国道教史》(1937年出版)是国内第一部道教通史,他在结论中说:“盖道家之言,足以清心寡欲,有益修养”’“道教独欲长生不老,变化飞升”,寥寥数语已揭明道家和道教的本质区别,故其书主讲道教,连及道家而不混包道家。最近十余年,道教研究突飞猛进,有关论著日益增多,而道家与道教的关系问题仙仍未获满意的解决。人们纠正丁古人混同道家与道教的偏矢,力辨两者之异,指明道教对道家的使用是歪曲利用、重新塑造,大失道家本真,这当然是对的。但道家与道教的关系似乎还不止如此简单与明确,还有很复杂的纠缠不清的一面。如果说古人混一道家道教是认识上的一次肯定,那么现代学者严格区分道家与道教就是肯定之后的一次否定,下一步还需要作一次否定之否定,对两者的同异互含作出更全面更合乎实际的说明。尝试为之。 道家与道教在根本理论上血脉相通。这是往更深一层说的。道教的理论越趋向于高级和成熟,就越接近老庄之学,所以后期道教(主要是全真通)的教义,神学的成分减少了,哲学的成分增多了,比起唐宋道教来,更具有道家的学术面貌,或者说更象道家。道家与道教的相通主要在宇宙论和养生论两部分。道教的所谓大道,有至上神的

请从《弟子规》《朱子治家格言》《三字经》《增广贤文》《孝经》等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儒家经典入手。先熟悉书中的内容:弟子规是教给我们如何在生活中奉行五伦八德,其中的108件生活标准是非常基础的。这是古时候儿童的蒙训文,是基础教育和根本教育,是做人的底线。《朱子治家格言》是教给我们如果持家过日子的。从节俭、持家等方面,是说给成年人的。《三字经》是教孩子历史和生活基础常识的,《增广贤文》是教给人们的生活哲理。《孝经》是教给我们如果做个才是孝子。孝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这些都是适合我们生活的,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儒家思想在我们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希望你能认真学习,然后就会思如泉涌,下笔如有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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