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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研究马克思并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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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研究马克思并发表论文

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马克思思想整体结构论略 摘要:本文以“改变世界”统摄马克思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以“实践思维”作为改变世界的唯一有效思路,从实践思维的必然要求推究出 改变世界必做的课题,根据课题相应把马克思全部思想分为人道主义社会学说、唯物主义历史学说、资本主义经济学说、无产阶级革命学说。 又从思想表述的角度将马克思著述分为理论主导和实践主导两大系统。文章认为,实践思维不仅是理解马克思,而且也是批判和超越马克思唯一正确的思路。 哲学家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一、笼盖四十年的总纲领 1845年春,马克思写下了文前引录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最后一条,表明了“改变世界”这个支配了他的思想研究工作的总纲领,此时已然确立。三十八年之后,当他的全部工作划上句号时,恩格斯在他的墓前总结道:“以某种方式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制度的事业,参加赖有他才第一次意识到本身地位和要求,意识到本身解放条件的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这实际上就是他毕生的使命”[1]。显然, 这毕生使命的内容,就是马克思早年所定目标即“改变世界”的具体化。 如果只是看到马克思在二十七岁上一语定平生,而忽视他人生抉择的理性思考依据,那就把马克思神化了:他一个主观动念,居然能够发展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事实上,马克思1843年开始“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2],通过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并运用经济学解剖市民社会,完成了社会结构分析、现存社会价值批判、人生及未来社会价值确定,以及历史转化必然性的初步认定,改变世界的整体思路於1844年已初具轮廓。这就是马克思于1845年做出人生抉择,1846年便投身社会实践运动[3]的理性心理基础。由此看来,“改变世界”这一轮太阳在马克思心中升起,整整照耀了他四十个春秋的人生行程。 一个主题愈是历久不衰地被奉行,其对奉行者的人生覆盖面便愈益宽广。只要略作审顾便不难发现,“改变世界”这一主题不仅统一了马克思的主要理论思考,同时也是统一其理论与实践的灵魂。 马克思的理论业绩,恩格斯的《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举其大要,谓有两大发现,即“发现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还发现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4]。这两大发现,前者形成历史唯物主义学说,后者构成他的政治经济学。从思想内容看,这两大学说占据了马克思理论的主体部分;从研究时间来看,这两项研究则基本前后相续,纵贯了马克思改变世界四十年工作之始终,其中凝结了他毕生的主要精力,耗费了他四十年中绝大部分光阴。 在马克思的思想中,这两大学说由于具有科学的性质,因而其作用超出了特定目的界限和实践范围,在学术和实践的实用中伸展,马克思也因此得以作为思想家在学术界发挥着世界性和历史性的影响。马克思思想的这种科学普遍性是很容易掩盖其当时的实践目的性的。罗素就在《西方哲学史》中批评说:“把马克思纯粹当一个哲学家来看,它有严重的缺点。他过于尚实际,过分全神贯注在他那个时代的问题上。”[5]这是一位思想史家对马克思的中肯批评,然而却道出了马克思理论的现实性特征。马克思的研究课题不是得自思想史的研究,而是在社会的斗争和思考中孕育出来的。马克思的研究成果,是直接为改变世界的实践主体群服务的。他说《资本论》“能代表的只是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最后消灭阶级。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6]所以当“《资本论》在德国工人阶级广大范围内迅速得 到理解”时,他认为这“是对我的劳动的最好的报酬。”[7]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同样也是贡献给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事业的。这只要回顾 一下该原理的发表过程,就可悟出他的良苦用心。本来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作了正面、系统、全面的表述,从学术价值上看,是无论如何应设法出版的;但从宣传价值上看,同青年黑格尔派的论争,就不如直接诉诸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者的著作。所以,马克思“情愿让原稿留给老鼠的牙齿去批判”[8],而不惜另外花费精力,将原理放到《共产党宣言》、《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哲学的贫困》、《雇用劳动》等著作和演讲稿中去宣示。这些著作和演说正是直接面向共产主义者和工人群众的;《哲学的贫困》虽然是批判蒲鲁东个人,但由于这个人在法国社会主义运动和工人群众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批判他实际上也就是向法国共产主义者和工人阶级作宣传,其意义非一般的批判可比。 这些最具科学普遍意义的理论成果,却具有如此明确的现实实践目的,我们由此可以想见马克思思想的其他方面。 如果说,马克思在书房里研究所得的科学发现都是着眼于“改变世界”而不只是“解释世界”,那么,作为他伟大业绩的另一面即社会舞台的活动,那就更是直接从属于“改变世界”的工作了。正是由于社会实践对于“改变世界”是直接而现实的实务,所以它才能那么强烈而大量地吸纳思想家的时间和心智。弗兰茨·梅林告诉我们,“我们事业的所有伟大先驱者们”都对马克思有这样“一致的看法”:“只要实际行动的时机一到,他就定会心甘情愿地搁下笔来,不再写他所知道的事了。”[9]只有真诚地把“改变世界”当作现实任务奉行的思想家,才能这样安排思考与行动的主次。而这种实践第一的倾向,又必然规定着他理论思考的从属性。 “改变世界”这一非常的任务,正要求它的奉行者具备非常的思考深广度和非常的实践意志。所以,当革命潮来时,马克思能慨然投笔,出海导航;而当革命潮退时,他又能及时退回书房,下帷穷经。马克思就是这样一位合思想家和革命家于一身的创世者。作为思想家的革命家,他不同于一般的革命家,其目标不在于夺权坐天下,而是要改变整个人类的生活质量;作为革命家的思想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思想家,其目标不是要解决思想史上遗留的问题,从而填补思想史的一个环节,而是要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探求改变世界的原则和机理。作为思想家和作为革命家的这种互相规定,导致了马克思理论和实践的高度统一。当今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G·A·柯亨对此也有共识,他说:马克思“理论的目的在于产生与实在符合的思想。实践的目的在于产生与思想符合的实在。因此,理论和实践的共同之处是渴望建立思想和实在的一致。”[10] 从马克思后四十年思考与实践内容来看,“改变世界”足以提挈他这段人生。如果说,在他的前期也有这种思想苗头的话,那还只是朦胧的愿望和没有整体目标的局部摸索。进入后四十年才形成“改变世界”的整体目标,并进入有目标的实质性操作。而今,马克思贡献予这个宏伟纲领的实践活动已经消逝,而其经天纬地之思考却借文字传留给了我们。但我们在解读他的遗文时,如果忽视或撇开他那宏大的实践意向,坐在经院书斋中作纯学理之猜度,或牵就别种目的强作理解,那都不是接近马克思的做法,而是以“经”注“我”,肢解、重构马克思的做法。 二、改变世界的实践思维 马克思的全部思考既是围绕“改变世界”而展开,而不是对思想史上某种问题作纯学理的逻辑推演,那么,这种特定类型的任务就必然要求特定类型的思路来解决。“改变世界”这个任务的实现最终要取决于实践,因此,一切认识与思考都必须围绕实现目标所需要的实践而展开。因此,这里的思路,这里的唯一有效思路,只能是实践性的思路,只能是切合实践、服务于实践、解决实践认识问题的思路。迄今为止的思维科学未能提供这种思路的名称,我们且称之为“实践思维”。“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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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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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

论文关键词: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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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是一项集思想性、科学性和统一性为一体的工作。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要求理论教育在理念上必须把推进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其根本任务和实践主题。认真总结和反思以往理论教育的经验教训.并真正贯彻和落实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教育理念,使理论教育显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在马克思的思维和视野范围内,始终把人的全面发展看作是自己思想的出发点和最高价值追求。伴随着人类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的全面发展愈来愈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作为引导人、培养人和塑造人的理论教育工作,把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注人到理论教育的理念中,把造就全面和谐而自由发展的人作为理论教育的第一要务和最终目的,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现实的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一、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内容和最高价值定向

马克思、恩格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创立,是以对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问题的科学解答与求证为理论契机,在正确理解“人”的基础上实现了人的学说的彻底变革.第一次科学地把人的本质界定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开创了人类自我认识的新境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撰写《共产党宣言》时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尤其是谈到未来的社会形态.他们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年,马克思再次指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这些言论在当时尽管只作了理论上的设想和探讨,但所透析出的科学观点与内在思想价值,把人类对自身全面发展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层面,使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成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轴心和最高价值定向。

在毕业论文的最初撰写过程中就读了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差别。   当时读到伊壁鸠鲁原子偏斜理论对德谟克利特原子直线运动的超越时,并未理解到这样一层含义:原子的直线-偏斜运动-众多原子的冲击排斥运动,是否定之否定规律。虽然当时认识到原子脱离直线而偏斜的运动,推动着众多原子的冲击,却没有认识到这是原子内部的矛盾推动着,概念和存在的矛盾,打破了原子的盲目必然性,使原子的众多冲击成为可能性。   也是因为当时过于寻求博士论文与我的论文主题的切合点,也木有认真的读完博士论文,对马克思重视自我个别意识和感性经验的个别性,完全没有认知。

《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

马克思主义研究生毕业好发论文吗

现在写论文发论文是越来越难了,有什么查重率的要求。当然,关键还是看你研究的课题有没有创新点,如果有创新点,你的论文自然就有创新,那就很好发表了,尤其是要有关键的数据创新。

普通期刊的话不难的,好好写文章,找对投稿渠道,准备资金预算

说实话,研究所发论文不容易,得有好的创新点

研究生毕业论文发表 ,现在不是很容易,加上周期长,现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国家级、省部级期刊多种 涉及内容 :政治、经济、法律、文学、艺术、物理、化学、工农医学、计算机科学、环境卫生、新闻传播、大众社科等各个领域

研究生马克思结课论文格式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基本了解了如何进行对专业课程的研究和学习,以及进入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的研究应该具备怎样的素养和一些基本的论文写作要求和规范。进入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首先需要的是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的学习,夯实专业理论水平,大量阅读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经典作品,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形成过程以及基本承袭脉络,还需要深刻理解作者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主要思想内容以及其后各个时期马克思主义者充实和发展的理论内容,并将这些知识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其次,在阅读过程中,要不断的保持思考,学会提出问题,积寻求自己感兴趣的某方面内容加以深入研究。最后,要想进行论文的撰写,必须经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结论三大步骤,这在个过程中问题意识是首要的,要善于思考并发现问题,这个问题必须是值得去科研,有研究的价值,更重要的是要适合自己的水平。 针对问题进行研究形成论文,在撰写论文时要注意格式和语言规范等要求,这一系列的工作完成才能勉强算是进入一个领域研究。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课程,首先教给我的是思维上的转变,从会学习方法转变为会做研究的方法,这正是我们在以后三年中应该必须学会的一种研究方法。但除了思维上的变化,也需要我们掌握一些基本的社会科学研究手段去帮助我们研究一个领域。 一、人文社科研究手段 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书籍,但并不是所有书籍都需要我们去读。首先要读对我们有用的书,但读书也有读书的方法,尤其是要进行专业性学习时,读书更是有法可循,掌握读书方法,是我们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关键环节。(一)文献阅读 1、要读经典之作 经过这段时间学习,我发现经典书籍会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经典是言简意赅,读者很容易理解作者要表述的内容,作者把深刻的道理用简单的话语就能阐述明了,读这种经典原著,会有醍醐灌顶之感,收效明显;第二种经典是语言晦涩难懂,不容易理解作者要表达的深刻道理。针对第二种情况,如果坚持读原著,会浪费大量时间且成效一般,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首先要大量阅读外围文献,即其他作家对这种典籍的理解和看法,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自己的理解,然后再看原著,就能感受到经典作品的奥妙之处,如果是经典文献是外文,比如马克思的相关作品,那就可以先读译著,然后读外文原著,专业水平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有很大提升。此外,还应注意对于经典作品要翻来覆去的阅读,正所谓“书读百遍其义自现”,以前的晦涩也变得容易理解。 2、要读大量论文。 进入一个领域除了要大量读书,还需要阅读论文。通过大量阅读论文来关注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目前国内外学者讨论的核心问题和自己能够研究的以及洞察写论文的方法,所以阅读论文能够带来两方面收益,关注。 阅读论文首先需要寻找与自己专业领域相关的论文。每个专业,甚至每个专业方向都有对应的学术期刊论文,在寻找文献阅读时不能盲目选择,例如马克思主义理论就不能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相混淆。其次,应该阅读权威期刊的论文,论文也分等级,权威期刊论文是任何一个领域最具有话语权的,内容新颖的,质量最好的论文,往往是一个专业领域的最前沿,讨论着当代该领域最核心的问题。 3、文献积累 阅读大量的文献,了解了更多的专业知识以后,如果对阅读过的文献不加积累或记录,不仅会很快遗忘所读过知识,而且还不能把阅读过的相关知识加以分类,在运用的时候不能很好的调动,所以,平时阅读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文献积累。 批注。阅读文献时,对书中不理解的疑难问题,和心得体会在书的空白部分进行标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一段谈到“劳动价格要比生活资料的价格远为稳定。二者往往成反比。在物价腾贵的年代,工资因对劳动的需求下降而下降,因生活资料价格提高而提高。这样就互相抵消。无论如何,总有一定数量的工人没有饭吃。在物价便宜的年代,工资因对劳动的需求提高而提高,因生活资料价格下降而下降。这样也就互相抵消了。” 读书笔记。写读书笔记有方法和技巧,主要是这三个方法入手。首先是要学会摘抄文献经典语句,可以是作者对一个问题的经典论述,也可以是能够引发读者深思的句子,对自己有价值的语句都可以摘录下来。(举例)其次是要学会列提纲。即把整本书或文章的内容要点,主题思想、观点、独到之处用纲要的形式记录下来,提纲要反映原文献的概貌。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一文中就可以用列提纲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正确的学说,反对资本主义雇佣奴隶制,是对德国古典哲学、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社会主义的继承者。 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 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哲学唯物主义,运用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体系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然后将其推广到对人类社会的认识,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主义 二是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马克思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观点继承并发展,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资本的发展,进而发现剩余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形成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三是马克思从空想社会主义中得出必须要有创造新社会的社会力量,结合前两点得出阶级斗争学说,将空想社会主义变成科学社会主义。最后还要学会札记。把阅读文献后的心得、体会、感想、述评、疑点和意见等记录下来,札记相当于初步的分析研究记录,同时也是进一步研究的起点。(举例) (二)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另一手段,是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将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并结合理论知识进行研究,形成论文。社会调查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实践原则,一定要进行实际调查而不是凭空臆想;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对调查结果进行肆意乱改;三是辩证法原则,即用联系发展、矛盾的观点对事务和社会现象进行调研。此外,还需要进行调查报告的撰写,调查报告包括题目,前言,正文,结语和附录,主要作用是展示调查现象的真相,揭露蕴含的事实、情况、经验等。社会调查对于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的作用较小,但作为一种人文社科研究手段对于对于其他学科有很大的作用。掌握了社会科学研究的手段,积累大量的文献后基本上就可以撰写论文了,但写论文除了内容的新颖外,论文格式和语言的表达也有严格的要求。 二、关于论文格式的具体要求 论文是进行相关领域研究的学术成果,在某一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或科学发现均须要用论文形式展示出来,在某一程度上,学术水平可以用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来衡量。这就要求论文必须有严格的格式要求,专业的学术语言,以及最后能找到合适渠道投稿发表。论文主要分为学位论文和期刊论文。(一)、论文格式 任何一篇论文,不管是期刊论文,还是学位论文都有严格的格式要求,不同的期刊对论文的格式要求不同,只有严格按照格式规定整理的论文才是完整的论文。(二)、学术语言 1、准确性以表达事物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为基础,在语言上要求概念明晰,语法合乎规范,能得出鲜明的结论;结构上层次分明,逻辑严密,能达到对事务客观和真实的表现。 2、抽象性 把握理性尺度,进行抽象思维的抽象表达,不同于文学作品,不需要修辞比喻,运用学术性语言、专业性语言、小众化语言,表达出所研究问题背后的真理。 3、简洁性 写论文,不在于篇幅长,关键是要完整表达事物的客观道理,要追求用精练的话语去表达文章的观点,但也是以表达准确为尺度,不能为了简洁而简洁。当然,并不是长篇幅文章就是废话连篇,层次分明,逻辑严密,言之有物,也是好文章。 (三)、学会投稿 论文全部完成后,想要取得学术成果还需要投稿发表,发表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找到合适的投稿期刊,期刊水平不一,应该综合客观评价自己的论文,向适合自己的期刊投稿,最好是选择若干期刊,先向规格高的投稿,再向中等期刊投稿,最后向水平较低的期刊投稿,期间间隔一个月;二是要找到可靠的投稿渠道,投稿主要从样刊、各大高校的学报以及知网上投稿;三、想要论文快速见刊,还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各大期刊的发文周期,即多长时间发一次文章,时间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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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格式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马克思研究生课程论文题目

唯物辩证法与系统论原理是马克思的理论理论联系实践、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解放思想是主席的毕生精髓其他的什么都不是!

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前进性和曲折性是辩证统一的

1台湾问题2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建构 3台湾问题论文:台独,和平统一、一国两制4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5 第五部分 “唯物史观” 由第五章“人类社会的本质和基本结构”、第六章“社会发展规律和历史创造者”、第七章“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共同组成。这一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理论上的重头戏。唯物史观透过复杂的社会现象揭示了社会的本质和结构(第五章),本章历年来必有题,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最多的一章,也极容易出大题,本章的重点有:“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是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在社会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和谐发展”、“社会生产实践和生产方式在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中的作用”、“社会的实践本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本质”、“国家政权是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社会功能”、“文化的本质和功能”、“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 唯物史观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和主体的作用(第六章),本章的重点有:“社会规律及其特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生产力对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作用”、“科技革命的作用”、“科技发展与‘全球问题’”、“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本章在历届考研中出过选择题、辨析题和分析题,题量少,但是理论内容也涉及到许多社会热点,所以出分析题的可能性较大,考生仍然应该注意。 唯物史观在第七章主要阐明了人的本质、人的价值,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史趋势,特别是“社会发展和以人为本”,这个知识点的内容被概括得高屋建瓴,可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一个理论制高点。本章的复习重点有:“社会发展过程的决定性和主体的选择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实践深化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人的本质”、“人的价值及其实现”、“社会发展与以人为本”、“人的自由及其实现”、“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本章一般为选择题和辨析题,命题素材也多联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热点来综合命题。6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运用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论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辨证统一的关系。首先,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二者不能相互混淆,中国具有社会主义的普遍性,但中国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有自身的特色。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照抄照搬前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失败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不走自己的路,只有死路一条。其次,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系,二者不可分割,矛盾普遍性寓于矛盾特殊性之中。中国走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坚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要保持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变,即一定要走社会主义道路,离开了社会主义道路,社会就会偏离发展的方向。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坚持中探询自己的发展模式。最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对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都具有社会主义普遍性,然而具体到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有赋予了某种特殊的属性。所以说,在中国走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一种历史的选择,是总结成败得失和经验教训得出来的正确选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发展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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