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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RCEP签署的最大贡献是把现在分散的各个小市场统一成一个由15个国家构成的大市场,未来各成员可以通过亚太视角安排和整合产业链价值链。
首先是生产基地的设置,企业可以通过深入系统地研究和分析RCEP各国在货物贸易开放、服务贸易开放和投资优惠政策的安排后,选择一个最理想的地方作为生产基地,使区域优惠政策最优化、最大化。
其次是为产业链价值链重构提供了利好。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在本地区使用区域累积原则,使得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
最后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RCEP对电子商务数据经济的规范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合作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大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发展。
扩展资料: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历时八年, 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
2020年11月15日,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领导人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会后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RCEP
经济日报—RCEP有助恢复经济增长
文 数字丝路安全智库/西安交通大学苏州信息安全法学所 朱莉欣 马民虎
作为目前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涵盖了约22 亿人口,15 个国家,将有力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实体经济联系、增加亚太地区市场规模,推动新冠疫情后的地区经济复苏。同时,RCEP 也是对利用关税等措施设置贸易壁垒的保护主义趋势的有力反击 , 是抵抗贸易紧张和疫情冲击的中坚力量。基于全球供应链在这一进程中的重要作用,RCEP 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促进区域和国际供应链的顺畅和安全的立场,在贸易、投资和纠纷解决等各个方面做了相关规定,给世界展示了降低全球化减缓的努力和积极信息。正如摩根士丹利首席中国经济学家罗宾·邢及其团队在 11 月一份报告中表示,RCEP 可能有助于加速其他贸易协定的谈判——如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欧盟双边投资协定。RCEP 在 2020 年11 月 15 日签署后不久,12 月 30 日中国—欧盟双边投资协定也宣布完成。
RCEP 成员不仅有东盟成员国、中国等亚洲国家,还包括了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西方国家,内容极具包容性。国际 社会 对 RCEP 促进区域和国际供应链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研究协定相关内容的成功性,对于我国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国际 ICT供应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将促进区域和全球供应链作为基本原则和目标
1. 总序中确定的促进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原则
RCEP 开宗明义,在序言里就把本协定的目标和保障供应链紧密地联系起来,表达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促进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原则。其序言中明确指出,为“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达到 RCEP“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的目的,协定“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根据 RCEP 全文内容,其促进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原则包含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RCEP 肯定了区域和全球供应链顺畅对贸易和投资的重要促进作用、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要通过促进供应链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这鲜明地表达了成员国对“去全球化”的摈弃。其次,协定对供应链的保障主要通过明确规则的方式,即以规则治理作为基础,以互利的方式便利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参与。第三,RCEP 采取了规则之治基础上的法律现实主义,即协定并非简单地追求平等,而是充分认识到国家间区别的基础上的互利,对最不发达国家进行帮助。因此,RCEP 的序言中也专门指出,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参与本协定,包括扩大这些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2. 以加强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环境为具体环节目标
除了序言确定的促进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原则以外,在供应链关键的跨国环节——海关程序的相关规定中,RCEP 直接把加强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环境写入“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的目标中,本章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要“便利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包括通过加强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环境。”
为促使成员国海关实现这一目标,协定规定了海关法律和法规在其关税领土内的一致实施和适用,要求缔约方海关应当以非歧视和易获得的方式,在可能的范围内在互联网上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使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晓;设立咨询点提供合理咨询,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保证其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通过包括货物的快速通关在内的措施便利贸易,对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贸易便利化措施。除此之外,RCEP 的海关程序中还设置了预裁定制度、货物抵达和信息提交后的 48 小时内放行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措施和联络点制度;并且通过各项海关合作措施,尽可能减少供应链断裂风险,促进地区和全球供应链顺畅。
二、重点保障贸易环节的区域和国际供应链安全
要维护和促进区域及国际供应链顺畅与安全,须要反击随意设置贸易壁垒的保护主义。在当今疫情冲击带来的供应链断裂风险和美国借口安全问题扰乱全球供应链的情况下,RCEP 重点通过规范货物贸易的便利措施、明确可以采取的非关税措施,防止利用关税等措施设置贸易壁垒,巩固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安全,抵御各种风险带来的对供应链的冲击。
首先,RCEP 采取反贸易壁垒措施以保障供应链顺畅。 主要措施包括:(1)通过给予最惠国待遇,或给予“原产货物”优惠关税待遇的等规定,大幅降低成员国之间的关税。(2)通过专门规定非关税壁垒,避免非关税壁垒成为区域供应链的风险。(3)逐步取消关税。RCEP 成员国间服务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的开放程度显著高于之前的“10+1”自由贸易协定 , 货物贸易的零关税将覆盖约 90%,并将在 20 年内逐步取消关税,各签署国可以按照自己的节奏实施。
其次,RCEP 通过贸易规则的透明化、一致性和对不发达国家实施帮助,有力加强了成员国之间的实体经济联系。 如今,中国是唯一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RCEP 对国际贸易的强化会增加成员国向中国的出口,从而推动中国经济增长对其他地区国家的溢出效应,为新冠肺炎疫情后的地区经济复苏注入新的动力。进一步的,协定还会使受中美脱钩影响的地区成员供应链问题同步化,从而有助于重建区域供应链,减少本区域对美国和欧盟市场的依赖。
第三,RCEP 还将取代本地区的一些双边贸易协议,其单一的规则将取代复杂的监管网络,并为贸易和海关程序提供一套“具有最佳实践”的规则,从而有利于供应链的恢复和发展。 以原产地规则为例,本地区现有 27 个自由贸易协定和44 个双边投资协定,RCEP 中原产地规则的统一和标准化将有利于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同时促进区域价值链发展。以前在印尼生产的产品中如果含有澳大利亚部件,可能会根据其他地方的原产地规则征收关税,但新的 RCEP框架将消除这种复杂性,并鼓励制造商和零售商在该贸易区域内寻找供应商和合作伙伴。这会进一步降低本地区的供应链成本,其可替代性也进一步增加。
三、从投资到产权保护全面促进区域及国际供应链安全
区域及国际供应链的顺畅需要供应链中的企业、供应商和销售商,乃至最终消费者之间,能根据区域和全球消费者的需求快速反应,达到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通畅。因此,供应链的保障除了需要降低各种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以外,还需要平衡外国投资、技术保护和安全等方面的关系。而 RCEP 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章节内容包括投资及其安全例外、知识产权及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电子商务及网络安全等方面,从而全方位地促进了区域和国际供应链的顺畅。
在投资环节, 由于有效的供应链网络会加速资金融通和使用效率,供应链的顺畅和投资环境的保护相辅相成。RCEP 第十章“投资”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并进一步规定了投资待遇资本转移自由、损失补偿、征收和禁止业绩要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禁止业绩要求中,规定不得强制“向其领土内的人转让特定技术、生产流程或其他专有知识”;不得强制“仅从该缔约方领土内向一个特定地区市场或世界市场提供投资所生产的货物。”为平衡安全和促进投资的关系,第十五条安全例外明确规定:“尽管有第十七章第十三条安全例外的规定,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缔约方提供或允许获得其确定披露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者阻止一缔约方为下列目的适用其认为必要的措施:(1)履行其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或安全的义务;或者(2)保护其自身根本安全利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 RCEP 明确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和深化经济一体化合作联系在一起,以“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阻碍”,从而实现促进技术发展与供应链保障的平衡。比如,在本章第七条国民待遇中,协定规定缔约方可以要求国民待遇在司法和行程程序方面的例外,但这类规定“是确保遵守其与本章没有抵触的法律法规所必需的;以及不以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另外,着眼于本区域的国家发展现实,RCEP 规定了最不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过渡期和技术援助。本章第十三节“过渡期和技术援助”通过给予特定缔约方五年或五年以下的过渡期,并对其提供技术援助,来减少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对最不发达国家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保障这些国家的供应链的安全。
在电子商务环节, 随着信息化和无纸化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大趋势,电子商务成为全球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RCEP 第十二章电子商务将“促进缔约方之间的电子商务,以及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更广泛使用;致力于为电子商务的使用创造一个信任和有信心的环境;以及加强缔约方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合作”作为目标。具体内容包括成员国电子商务的合作、规范和承认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保障相关贸易便利化等等。RCEP 还通过线上消费者保护、监管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开展网络安全合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规定,平衡了数据安全和商务合作的关系。
就全球经济发展来看,RCEP 的签署正处于一个关键时刻,由于疫情的影响,世界各地的跨国公司正在重新考虑其投资战略;RCEP 的一体化和区域化,为跨国公司提供了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提升了本区域国家的经济地位。而 RCEP 包含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和技术合作会支持中国等缔约国的市场准入竞争优势 , 包括互联网平台和通信技术领域的优势。这些优势结合在一起,将进一步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改变一直将西方国家视为最终贸易目的地的全球贸易结构和价值链,促进本区域供应链的优化整合。
四、RCEP 纠纷预防解决机制对供应链安全的保障
区域和全球供应链是分散在各国的从原料供应商到最终消费者的利益整合,这个过程的风险是多方面的。RCEP 除了从贸易这个角度尽量减少供应链风险以外,还设置了多种的纠纷预防解决机制保障供应链安全。
RCEP 的纠纷预防解决机制的框架主要有三层:
第一层是通过采取一致性做法或合作推行最佳实践的方式预防纠纷或冲突。 就一致性而言,如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规定,将保证每一缔约方海关法律和法规适用的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作为目标,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保证其海关法律和法规在其关税领土内一致地实施和适用。在第十九章“争端解决”部分要求执行审查专家组的报告列明一方为履行义务而采取的措施是否与本协定内容具备一致性。就最佳实践而言,RCEP 在海关合作、电子商务合作、网络安全合作方面,都通过推动交流各方的“最佳实践”和分享信息,以提高有效性、统一性和一致性。
第二层是通过磋商等沟通渠道初步解决纠纷。 在涉及的各个领域,RCEP 都设置了磋商途径,以预防和解决响应的纠纷。例如,在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中,第二十条专门规定了“磋商和联络点”制度,规定:“一缔约方可以随时请求与另一缔约方就本章在运行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海关事项进行磋商,同时提供与该事项相关的细节”,“如此类磋商无法解决该事项,请求磋商的缔约方可以将该事项提交至货物委员会。”在第七章贸易救济中,第六条专门规定了磋商机制:“任何缔约方可以要求与另一缔约方就第十九章第三条(范围)第一款所描述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一被诉方应当对一起诉方提出的磋商请求给予适当的考虑并应当给予此类磋商充分的机会。”
第三层是设置裁决程序,通过上诉解决纠纷。 RCEP 的纠纷预防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是充分保障各成员国的平等地位,以合法和发展为目标导向,尊重各国不同发展状况、强调诉讼前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协定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争端解决制度,就争端选择场所、磋商、斡旋、调解或调停、设立专家组、起诉程序、时间表、陈诉、听证会、程序的中止与终止、最终报告的执行、执行审查、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富有特色的是,RCEP 的争端解决条款仍强调成员间的磋商和沟通,并给予不发达地区和国家以特殊待遇。除了上述的磋商是第十九章争端解决规定的环节以外,在电子商务一章中,第十七条争端解决明确规定:“如缔约方就本章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任何分歧,有关缔约方应当首先善意地进行磋商,尽最大努力达成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并且,“任何缔约方不得就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诉诸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对最不发达地区和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 RCEP 主张“事实正义”的表现。在“争端解决”一章中,第十八条专门规定了“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在确定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争端的原因,以及在争端解决程序的所有阶段,应当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情况。为此,缔约方在本程序项下提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事项时应当保持适当克制。”在第十七章一般条款和例外中还规定了第十六条《怀唐伊条约》,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新西兰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就本协定涵盖的事项给予毛利人更优惠的待遇,包括履行其在《怀唐伊条约》项下的义务。”从而,“缔约方同意,对《怀唐伊条约》的解释,包括对其项下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性质的解释,不得适用本协定的争端解决规定。”这些保护性条款无疑会促进最不发达地区和国家与本区域其他国家的合作,推动其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符合本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丰富和完整的需要。
结语:仍然面临挑战的未来
无疑,RCEP 带来的国际性利好是多方面的,将有助于发展因新冠肺炎疫情和中美脱钩而中断的供应链,支持地区和世界经济复苏。然而,我们在欣喜之余也要看到,由于区域和国际供应链越来越受地缘政治的影响,它所面临的风险也将会更加复杂。美国近年来对中国的在高技术领域的“断供”行为将中国排除在 ICT 核心技术的供应链之外。而印度最终退出了 RCEP 的谈判,并和 RCEP 中的另外两个国家——日本和澳大利亚开启了弹性供应 链 倡 议(The Resilient Supply Chain Initiative,RSCI)。RSCI 的目标是建立具有弹性的供应链,并意图独立于中国。RSCI 还在寻求更多东南亚国家的加入,意图将区域供应链大部分与中国相剥离。这些国家如果也加入 RSCI,将会影响 RCEP 目标的实现,改变 RCEP 已经达成的平衡。因此,在研究 RCEP 成功之处的同时,我们更要看到 RCEP 面临的挑战,并从外交、战略和法律制定等各个方面给予积极应对,以长远地促进和保障区域及国际供应链的顺畅、安全。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1年第2期)
1、首先rcep背景下论文选题申报表课题最上方要标明自己的专业、姓名、学号,表头写清楚题目是什么。2、其次如果是需要调研的,需要几个人,工程量多少,调研过程是怎样的都要详细记录。3、最后课题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需要什么条件,比如说资料是几年之内的,需要什么调研环境即可。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新法针对“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诉权的保障,严格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加大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与此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涉法信访被导入法律渠道。作为行政执法“大户”的公安机关,行政诉讼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多。2014年,全市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2件;今年1-9月份,全市已发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52件,同比上升;二审行政诉讼案件58起,同比上升160%;均超过去年全年总量。其中涉及市局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54件,同比上升了286%。另一方面行政败诉风险大大提升。法院行政审判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使得公安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难度加大,加之法院对合法性、合理性司法审查标准的严格,特别是对程序审查的严格,使得过去一些实体正确、程序瑕疵的案件也会面临被确认违法的结果,公安机关败诉的风险越来越高。法制支队作为全局行政应诉的直接承办部门,不等不靠、迎难而上,主动应对,在积极做好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的同时,主动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业务指导,在努力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数的同时,着力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截止目前,市局机关未发生一起行政败诉案件,全市行政案件的败诉率也同比下降了50%。一是狠抓法律培训,着力提升诉讼意识。开展专题法律培训。为让全体民警充分了解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及实施后对公安执法的新要求,支队先后以党委议法专题学习、邀请专家举办讲座、组织法律测试等方式,分层分级开展了多形式的新行政诉讼法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加深了全体民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进一步提升了民警的法治思维和规范意识。突出领导诉讼责任。为让各级行政负责人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行政诉讼的压力,支队在征得局主要领导的同意后,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工作的意见》,对全市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以基层所队为被告的,基层所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以县级公安机关为被告的,由分管或挂钩局领导带领涉案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民警共同出庭;市局为单独被告的,由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业务的分管局领导带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支队民警出庭应诉。通过出庭应诉,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的诉讼观念和风险意识。目前,全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始终保持在100%。狠抓旁听庭审。一次身临其境的旁听庭审对民警的教育作用胜过十次法律宣讲。支队将强化旁听庭审工作作为全年执法培训的重要内容来抓,明确要求被诉行政行为涉及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专(兼)职法制员、承办民警,法制部门的审核民警、负责复议应诉的民警都必须参加旁听庭审;旁听庭审结束后,各级法制部门要及时组织民警围绕庭审中调查或辩论的焦点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点评。为确保旁听庭审活动真正落到实处,支队还将旁听组织开展情况纳入法制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畴。截止目前,全市共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180余场次,有2000多民警参加了旁听。此举有效提升了民警的法治意识、证据意识和规范意识。二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降低败诉风险。完善诉讼备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县级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时发现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减少和压降行政诉讼败诉风险,支队建立完善了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要求各地必须在提交行政答辩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市局法制支队备案;在收到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报市局法制支队备案。完善研判分析机制。从去年8月份开始,支队将每月20日以后的第一个周二确定为复议诉讼研判分析例会日,召集全市分管或负责复议应诉工作的法制民警,对上月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点评,分析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情况,交流做法,相互借鉴;同时对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体会商,确保办案质量。注重发挥行政诉讼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纠错指导作用,对存在问题的行政诉讼案件,无论结果如何,一律编发典型案例,上网供民警学习参考。今年以来,已编发典型案例14期。完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作为复议机关,支队积极发挥复议前置纠错作用,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阵地。一方面,对明显存在问题的复议案件,该撤销撤销、该确认违法确认违法,坚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以来,支队共撤销及确认违法、限期履行14件。另一方面,积极改进复议办理方式,主动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和说理工作,对结论为维持的,强化文书的说理性。今年以来,有16起复议案件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占已办结复议案件的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办结的60起行政复议案件中,只有17起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了行政诉讼,且未有一起败诉,通过复议行政争议的化解率达72%。三是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着力强化诉讼保障。规范出庭应诉工作流程。制定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标准,建立了庭前合议、庭审参与和庭后评议制度,要求各地在收到起诉状和答辩通知后,必须由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和承办该行政案件的办案单位分管局领导召集法制负责人及负责应诉的民警、案件承办单位的领导、办案民警召开案件商讨会,制定应诉策略、方案。在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再由参加庭前合议的全体人员对该案应诉过程中的得失、经验、教训进行点评,总结并写出结案报告。强化庭前沟通联络。对已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一方面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主动介绍交流案件情况,探讨有关法律适用和执法实践问题,争取法官的认可和理解;另一方面,对有调解余地的案件,主动上门开展说理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公安阶段。今年以来,全市通过主动上门工作,有12起案件通过释法明理和真诚沟通获得当事人认可、谅解,主动撤诉结案。强化应诉队伍建设。为适应行政诉讼形势的新变化,支队邀请专家学者和律师组建了南通市公安局法律专家顾问团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注重发挥法律专家顾问和行政复议委员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参谋作用,提升应对解决执法难题的能力。支队积极协调各地进一步配齐配强了专职应诉民警,保证各县级公安机关至少有1名专职民警负责行政诉讼工作;同时,以法制系统实战练兵考核为契机,组织对全市法制民警和法制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着力提升法制民警和法制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强化考核追责。支队每月对各地发生的复议诉讼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执法问题的诉讼案件,坚持通报、剖析和追责同步走。对已经发生的败诉案件,支队要求各地法制部门要会同涉案单位开展议法活动,认真剖析败诉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必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重大有影响的败诉案件,相关县级公安机关必须组织党委议法活动,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和法制大队长必须到市局说明情况,案件剖析材料,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一并报市局备案并纳入执法质量考核。今年以来,有多名民警因复议涉诉案件存在问题被追究执法过错。
1、《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专论》 作者: 姚天冲主编 出版日期: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作者: 高景芳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第1版3、《论行政补偿制度》 作者: 夏军著 出版日期: 2007年09月第1版4、《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 作者: 姚天冲著 出版日期: 20085、《国家赔偿常用法律法规手册》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出版日期: 2004年08月第1版6、《国家赔偿实用核心法规(第二版)》作者: 《实用核心法规系列》编写组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第2版7、《国家赔偿案件诉讼策略与实例点评》 作者: 胡肖华 出版日期: 2004年05月第1版8、《国家赔偿指导》 作者: 江必新主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第1版9、《法律帮助一点通:国家赔偿》 作者: 赵汝琨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第1版10、《向国家索赔》 作者: 王新 出版日期: 2006年1月11、《立案指南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执行卷》作者: 罗书平主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第1版: 其实03年之前还有一些《国家赔偿法》方面的教程,鉴于你要04年以后出版,就不再罗列了,我国的国家赔偿法1995年就开始实施了,其实在基础方面作为文献参考也不用过于拘泥于出版时间,关于2010年4月的修改也可逐步了解(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祝一切顺利。
学术堂整理了一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探讨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变革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学行政管理中注重对现代技术的运用,通过将网络技术运用于大学行政管理中,不仅改变了大学行政管理模式,还提升了大学行政工作的管理效果。互联网背景下,为了稳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及时采用网络技术、信息化手段改进管理方式,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下对大学行政管理带来的挑战,促进行政管理变革。关键词:互联网环境;行政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应对措施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中,严格遵照《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导意见》的规定,及时明确互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必要性。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及时认识到将信息技术运用于行政管理环节的重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体现互联网在大学行政管理过程的战略地位和指导作用。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及时了解当前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大学行政管理能力。1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新技术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中,管理人员逐渐意识到将互联网技术引入行政管理的必要性,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的渗透途径和主要方法。互联网背景下,在某大学行政管理环节中,先了解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主要途径和具体过程,促进学校行政管理过程的流程化和规范化,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的运用为大学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促进大学行政管理质量的稳步提升。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新的管理手段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先分析如何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问题,仍实际情况出发,注重改进行政管理手段。现阶段行政管理过程中,某些人员及时借助互联网背景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运用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手段,由此推动大学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开展。 互联网的运用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应人员从思想上意识到:互联网技术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必要性,高度重视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案的优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行政管理中关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借助互联网背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这有助于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2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 行政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比如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不合适追,行政工作信息的发布不及时,不能及时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某大学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现行制度无法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平台信息的发布布不及时,无法及时体现互联网时代行政部门信息传播的特点和优势,还是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未能展示出行政管理制度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作用。 管理人员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不够互联网技术能够促迚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稳步开展,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背景,某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提高行政管理速度方面,缺乏对互联网技术运用方面的了解和掌握。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及时把握互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有效途径,部分人员自身掌握的互联网技术有限,这无法为行政管理提供准确、科学的参考信息,影响学校行政工作的高效运行。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还意识不到个人能力与行政管理效果的直接联系,认识不到个人能力提升的必要性,现阶段工作中,对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及管理任务的掌握不够,某些人员的专业能力无法满足岗位工作需求。由于个人工作能力不够,某些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高,无法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个人能力不够,仍而影响整体工作的有效进展。3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的应对措施 完善行政管理信息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互联网背景发展自身,扩展行政管理的服务渠道,保证行政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克行政管理信息失真。为了扩大行政管理工作信息的传播渠道,管理人员提出将云联网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创新思路,注重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为行政管理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行政管理人员积极发挥个人的职能,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帮助决策人员实时掌握行政管理信息,根据行政管理现状,改善行政管理斱案,借助云联网技术最大限度地采集行政部门信息。行政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信息完善中的运用,仍而确保行政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善性。 创新行政管理斱式大学行政管理环节,管理人员首先仍思想上意识到,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并加强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补充,平时工作中以改变行政管理模式为主。改变行政管理斱式的环节,及时渗透互联网技术,借助云联网背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模式,增强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敁。鼓励行政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扩大学校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云联网技术在实际工作中的服务范围,便于增强学校全体人员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认知。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广泛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学校的行政部门工作信息,改变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式和工作进度,保证行政部门人员对相应信息的知情权,积极发挥互联网在行政管理环节的指导性作用。 建立并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应人员及时将大数据运用于行政管理中,根据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及时考虑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利用大数据加快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建立并健全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完善、有效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有效约束并规范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为行政部门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信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考虑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作用,在互联网辅助下,部门人员逐渐意识到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保证行政部门信息的透明化和真实性,实时把握行政部门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学校行政管理质量。 提高行政部门人员的综合能力学校行政部门人员主动参与到集体培训中,借助统一培训的机会提高自身,在培训环节主动接受专业知识和行政部门工作模式创新的有效方法。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培训机会增强专业技能,在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主动掌握与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为主,将个人工作目标融入行政管理中,利用云联网技术广泛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在培训的过程中注重行政管理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相互结合,采取融合形式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将大数据、多媒体等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环节,由此创新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斱式,增强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质量,便于增强大数据在行政部门知识培训中的渗透效果。4 结束语本文以某大学的行政管理为例,分析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提出有效的改善策略,注重对互云联网技术的学习和吸收。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云联网背景发展自身,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提高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效,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重视大数据在行政管理培训中的运用,由此提升大学行政管理质量。参考文献:[1]罗睿.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16):126-127.[2]张琳,曹卫,刘真,等.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的挑战、机遇和发展策略[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4-57.[3]陈媛媛.互联网+政务服务:现状、挑战及发展思路[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3):88-93.[4]刘广.基于云计算的高校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2):156-157.[5]杜汉东.浅谈新时代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中的不足和改善措施[J].智富时代,2018(4):239-239.[6]邓文,潘君.放管服视域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困境及出路[J].当代经济,2018,474(6):121-123.
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工作,对于很多律师而言相当于面临着一个崭新的领域。律师如果不能领会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不能把握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将很难准确地完成代理工作。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行政案件代理问题,笔者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代理原告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一)如何确定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目前就明确受案范围,笔者想需要把握几个重要的问题: 1.可诉的行为从类型上包括了行政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分类当然是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始终存在着一些争议和模糊的地带。一般情况下,我们理解的法律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而事实行为与执行法律无关;法律行为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事实行为影响到相对人的现实状态。这两类行为在客观上有很多的差异,但是如果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均是可诉的。 2.可诉的行为应当对相对人有实际影响。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下,尚未建立公益诉讼的制度,原告仅能够为自己的利益而提起诉讼(诉讼资格的转移例外);而不能够仅仅为公共利益而起诉。一个简单的案例,例如行政机关侵犯了A的合法权益,但是A本人并未有任何争议;那么尽管社会公众明白了解A在受到侵犯并且A享有诉讼,但是公众并不享有诉权。其起诉是不会被接受的。 3.可诉的行为是一个已经成熟的行政行为。理论上研究“成熟的行政行为”,强调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是一个决定或者行为已经实施。一般意义上,正在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尚未作出的行为是不可诉的。 (二)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1.行政诉讼的本质和特点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监督,该等审查是有限的审查,该等监督是有限的监督。概括地表示为法院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首先和当事人明确诉讼的目的和后果:很多情况下,行政诉讼并不能够像民事诉讼一样一劳永逸。例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撤销后还可以重新作出。法院仅仅是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有时候并不约束行政机关未来的行为,并且不能替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尤其是行政许可领域,最终必须由行政机关来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并实际颁发许可证。 2.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法定的,目前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撤销之诉;2确认之诉;3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之诉;4变更之诉;5赔偿之诉。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中,应当正确提出诉讼请求。如何提出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该请求注定是被驳回的。例如有些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这类诉讼请求是无效的请求,因为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判断是否具备了颁发许可证。同时诉讼请求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例如在拆迁纠纷中,很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撤销违法的拆迁决定;给予更高的拆迁补偿。这两个请求之间是矛盾的,因为第一个请求的前提是拆迁违法,而第二个请求的前提是拆迁合法。对这些问题给予应有的注意,可以有效避免因这类技术原因导致败诉。 同时,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一个诉讼的目的是特定的,可能诉讼本身并不能够直接满足当事人的真实需要;所以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与客户特别签署一个《诉讼目的确认书》,明确当事人委托事项的真实意图,避免日后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和争议。(三)起诉期限问题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在实践中情况相对复杂。有些行政行为明确告知了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那么按照该告知的内容计算。一般意义上,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要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3个月,但是从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笔者理解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能否中断。这一问题始终存在争论,有些人将起诉期限等同于民法上的时效,认为它可以中断;但是有些人认为它是期间,不发生中断。实践中常见的观点是,起诉期限是期间,它不发生中断的问题。因此,在代理行政案件中,尽可能不指望利用期限中断,而是将它看作是期间,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请求。 (四)是否要收集证据 有些情况下,代理人简单地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认为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代理原告中忽视了证据的收集工作,这经常为代理工作造成被动。根据目前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原告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即使原告依法并不承担举证责任,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仍然有助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成立和被支持。无论在何种行政案件的代理中,原告的代理律师主动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代理职责,应当给予足够的、充分的重视。 (五)根据案件需要,及时提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申请 诉讼中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应代理提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申请。这一制度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原告的权利,代理人应当准确行使,例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行为,以及强制销毁、变卖等涉及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建议当事人提出该等申请;尽管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但是律师是否履行了代理职责,这是很重要的判断环节。 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一)如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全部证据和依据或准确提出答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法律要求被告在答辩期内进行答辩(送达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并提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这一时间要求对被告而言是非常紧张的期限,对律师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答辩期内要确定答辩思路,包括原告是否有诉权,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均应作出准确判断。 2.要按照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整理全部行政案卷材料并提交法庭。1剔除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无关的材料;2对于提供的证据要求作出证据目录、证据说明;3提供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法律依据。(二)提供哪些证据律师代理后,应首先准确判断举证责任分配,然后根据被告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确定答辩内容和提供证据范围; (三)在行政诉讼中,能否代理收集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经过法庭同意,不得代理被告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当然这里要注意收集和整理证据的区分。有些行政行为的案件证据材料散落在该机关的各个部门,或者由上下级行政机关分别持有,而这些均是行政机关行为的依据。律师应当主动汇集、整理这些案件证据并作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依据。这些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已经被作为依据的证据材料的整理不属于收集证据。
打虎上山:快速指序非常难练。临安遗恨:是带钢伴的,主要是感情不好表达出来,快板的要求也非长高。幻想曲:慢板和快板都不太好练,拍琴那一段我练了很久。彝族舞曲:轮指要练至少半年才能弹的曲子。这些曲子都是我练过的一般考大学都会弹这些曲子。
我只能告诉你它的背景,赏析要自己慢慢去体会哦~此曲是在筝曲《乡韵》的旋律基础上改编扩张而成的,并赋予了它新的乐曲含义。此曲取自诗句“云想衣裳花想容”,描写了杨贵妃与唐玄宗之间流传百世的爱情故事。全曲分成四个段落:“歌颂爱情”“兵乱事发”“魂断马嵬坡”“刻骨思念”。曲调运用了陕西音调中的“碗碗腔”,凄婉哀怨。
《黔中赋》《莲花谣》《幻想曲》《临安遗恨》《云裳诉》《林泉》《箜篌引》这些都很难。 我说的这些都是演奏级别了。不止10级别。都是专业的人在弹的。厉害的演奏者,像袁莎,吉炜,邱霁都很厉害。
1、《钟》2、《鬼火》3、《冬风》4、《云岭音画》5、《莲花谣》6、《井冈山上太阳红》7、《溟山》8、《幻想曲》9、《黔中赋》
稍微有一点片面,万事都有两面性,有好有坏。可以去掉“消极”二字更合适。
现代电力电子技术浅探电力电子技术是研究采用电力电子器件实现对电能的控制和变换的科学,是介于电气工程三大主要领域——电力、电子和控制之间的交叉学科,在电力、工业、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电力电子技术的应用已经深入到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不可缺少的关键技术,可以有效地节约能源。一、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现代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方向,是从以低频技术处理问题为主的传统电力电子学,向以高频技术处理问题为主的现代电力电子学方向转变。电力电子技术起始于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的硅整流器件,其发展先后经历了整流器时代、逆变器时代和变频器时代,并促进了电力电子技术在许多新领域的应用。八十年代末期和九十年代初期发展起来的、以功率MOSFET和IGBT为代表的、集高频、高压和大电流于一身的功率半导体复合器件,表明传统电力电子技术已经进入现代电力电子时代。1、整流器时代大功率的工业用电由工频(50Hz)交流发电机提供,但是大约20%的电能是以直流形式消费的,其中最典型的是电解(有色金属和化工原料需要直流电解)、牵引(电气机车、电传动的内燃机车、地铁机车、城市无轨电车等)和直流传动(轧钢、造纸等)三大领域。大功率硅整流器能够高效率地把工频交流电转变为直流电,因此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大功率硅整流管和晶闸管的开发与应用得以很大发展。当时国内曾经掀起了-股各地大办硅整流器厂的热潮,目前全国大大小小的制造硅整流器的半导体厂家就是那时的产物。2、逆变器时代七十年代出现了世界范围的能源危机,交流电机变频惆速因节能效果显著而迅速发展。变频调速的关键技术是将直流电逆变为0~100Hz的交流电。在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随着变频调速装置的普及,大功率逆变用的晶闸管、巨型功率晶体管(GTR)和门极可关断晶闸管(GT0)成为当时电力电子器件的主角。类似的应用还包括高压直流输出,静止式无功功率动态补偿等。这时的电力电子技术已经能够实现整流和逆变,但工作频率较低,仅局限在中低频范围内。3、变频器时代进入八十年代,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现代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将集成电路技术的精细加工技术和高压大电流技术有机结合,出现了一批全新的全控型功率器件、首先是功率M0SFET的问世,导致了中小功率电源向高频化发展,而后绝缘门极双极晶体管(IGBT)的出现,又为大中型功率电源向高频发展带来机遇。MOSFET和IGBT的相继问世,是传统的电力电子向现代电力电子转化的标志。据统计,到1995年底,功率M0SFET和GTR在功率半导体器件市场上已达到平分秋色的地步,而用IGBT代替GTR在电力电子领域巳成定论。新型器件的发展不仅为交流电机变频调速提供了较高的频率,使其性能更加完善可靠,而且使现代电子技术不断向高频化发展,为用电设备的高效节材节能,实现小型轻量化,机电一体化和智能化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基础。二、电力电子技术的应用1、一般工业工业中大量应用各种交直流电动机。直流电动机有良好的调速性能,给其供电的可控整流电源或直流斩波电源都是电力电子装置。近年来,由于电力电子变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交流电机的调速性能可与直流电机相媲美,交流调速技术大量应用并占据主导地位。大至数千kW的各种轧钢机,小到几百W的数控机床的伺服电机,以及矿山牵引等场合都广泛采用电力电子交直流调速技术。一些对调速性能要求不高的大型鼓风机等近年来也采用了变频装置,以达到节能的目的。还有些不调速的电机为了避免起动时的电流冲击而采用了软起动装置,这种软起动装置也是电力电子装置。电化学工业大量使用直流电源,电解铝、电解食盐水等都需要大容量整流电源。电镀装置也需要整流电源。电力电子技术还大量用于冶金工业中的高频、中频感应加热电源、淬火电源及直流电弧炉电源等场合。2、交通运输电气化铁道中广泛采用电力电子技术。电气机车中的直流机车中采用整流装置,交流机车采用变频装置。直流斩波器也广泛用于铁道车辆。在未来的磁悬浮列车中,电力电子技术更是一项关键技术。除牵引电机传动外,车辆中的各种辅助电源也都离不开电力电子技术。电动汽车的电机靠电力电子装置进行电力变换和驱动控制,其蓄电池的充电也离不开电力电子装置。一台高级汽车中需要许多控制电机,它们也要靠变频器和斩波器驱动并控制。飞机、船舶需要很多不同要求的电源,因此航空和航海都离不开电力电子技术。如果把电梯也算做交通运输,那么它也需要电力电子技术。以前的电梯大都采用直流调速系统,而近年来交流变频调速已成为主流。3、电力系统电力电子技术在电力系统中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据估计,发达国家在用户最终使用的电能中,有60%以上的电能至少经过一次以上电力电子变流装置的处理。电力系统在通向现代化的进程中,电力电子技术是关键技术之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电力电子技术,电力系统的现代化就是不可想象的。直流输电在长距离、大容量输电时有很大的优势,其送电端的整流阀和受电端的逆变阀都采用晶闸管变流装置。近年发展起来的柔性交流输电(FACTS)也是依靠电力电子装置才得以实现的。无功补偿和谐波抑制对电力系统有重要的意义。晶闸管控制电抗器(TCR)、晶闸管投切电容器(TSC)都是重要的无功补偿装置。近年来出现的静止无功发生器(SVG)、有源电力滤波器(APF)等新型电力电子装置具有更为优越的无功功率和谐波补偿的性能。在配电网系统,电力电子装置还可用于防止电网瞬时停电、瞬时电压跌落、闪变等,以进行电能质量控制,改善供电质量。在变电所中,给操作系统提供可靠的交直流操作电源,给蓄电池充电等都需要电力电子装置。4、电子装置用电源各种电子装置一般都需要不同电压等级的直流电源供电。通信设备中的程控交换机所用的直流电源以前用晶闸管整流电源,现在已改为采用全控型器件的高频开关电源。大型计算机所需的工作电源、微型计算机内部的电源现在也都采用高频开关电源。在各种电子装置中,以前大量采用线性稳压电源供电,由于高频开关电源体积小、重量轻、效率高,现在已逐渐取代了线性电源。因为各种信息技术装置都需要电力电子装置提供电源,所以可以说信息电子技术离不开电力电子技术。5、家用电器照明在家用电器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由于电力电子照明电源体积小、发光效率高、可节省大量能源,通常被称为“节能灯”,它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白炽灯和日光灯。变频空调器是家用电器中应用电力电子技术的典型例子。电视机、音响设备、家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电源部分也都需要电力电子技术。此外,有些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也应用了电力电子技术。电力电子技术广泛用于家用电器使得它和我们的生活变得十分贴近。6、其他不间断电源(UPS)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用量也越来越大,在电力电子产品中已占有相当大的份额。航天飞行器中的各种电子仪器需要电源,载人航天器中为了人的生存和工作,也离不开各种电源,这些都必需采用电力电子技术。传统的发电方式是火力发电、水力发电以及后来兴起的核能发电。能源危机后,各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发电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的发展较快,燃料电池更是备受关注。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受环境的制约,发出的电力质量较差,常需要储能装置缓冲,需要改善电能质量,这就需要电力电子技术。当需要和电力系统联网时,也离不开电力电子技术。为了合理地利用水力发电资源,近年来抽水储能发电站受到重视。其中的大型电动机的起动和调速都需要电力电子技术。超导储能是未来的一种储能方式,它需要强大的直流电源供电,这也离不开电力电子技术。核聚变反应堆在产生强大磁场和注入能量时,需要大容量的脉冲电源,这种电源就是电力电子装置。科学实验或某些特殊场合,常常需要一些特种电源,这也是电力电子技术的用武之地。以前电力电子技术的应用偏重于中、大功率。现在,在1kW以下,甚至几十W以下的功率范围内,电力电子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广,其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这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值得引起人们的注意。总之,电力电子技术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从人类对宇宙和大自然的探索,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再到我们的衣食住行,到处都能感受到电力电子技术的存在和巨大魅力。这也激发了一代又一代的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电力电子技术并使其飞速发展。电力电子装置提供给负载的是各种不同的直流电源、恒频交流电源和变频交流电源,因此也可以说,电力电子技术研究的也就是电源技术。电力电子技术对节省电能有重要意义。特别在大型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方面,在使用量十分庞大的照明电源等方面,电力电子技术的节能效果十分显著,因此它也被称为是节能技术。相关论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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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电子产品对幼儿的影响1. 使用电子产品对幼儿的积极影响(1)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可以激发幼儿兴趣。电子产品以其生动鲜艳的画面、动听流畅的音乐,丰富的视频等优势,轻松吸引幼儿的注意力,使幼儿对某一方面产生兴趣。电子产品丰富的内容也让兴趣爱好不同的幼儿找到适合自己的动画片和游戏,从而发展兴趣,丰富幼儿生活和技能,增强幼儿的学习能力。比如,在幼儿园课堂教学方面,教师通过合理运用视频、音乐等手段,更容易吸引幼儿注意力和激发幼儿兴趣,从而进一步提升教学效果。(2)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可以促进幼儿认知的发展。电子产品信息获取便利,形式多样化,极大地扩充了幼儿的信息量,从而促进幼儿感知、记忆、想象力、语言等认知能力的发展。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可以培养幼儿的观察能力。比如,幼儿使用电子产品里的“找茬”游戏,可以培养其观察比较的能力;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可以培养幼儿的记忆能力,电子产品中不同软件的不同作用,不同使用方法,不同操作规程等都可以锻炼幼儿记忆能力;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可以培养幼儿感知美的能力,选择电子产品所提供的适合幼儿的音乐,可以培养幼儿听音乐和欣赏音乐的能力,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2. 使用电子产品对幼儿的消极影响(1)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影响幼儿生理发育。首先,过度使用电子产品使幼儿视力下降。因为幼儿眼部的肌肉系统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眼部肌肉的收缩和控制能力较弱,经常用眼易导致眼部疲劳,使幼儿视力下降。电子产品快速变化的图像和相对较小的屏幕,以及在玩的过程中十分专注,让幼儿的眼睛长时间专注在手机或平板电脑的屏幕上,而且电子产品的屏幕亮度较高,色彩艳丽,再加上幼儿视觉系统发育还不成熟,瞬间变化的图像刺激着眼睛,长时间使用会导致眼部肌肉痉挛,影响幼儿视力发展水平。其次,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影响幼儿生长发育。幼儿在使用智能电子产品时比较专注,长时间保持同一姿势不动,从长期来看,这不仅会引起幼儿因缺乏运动而导致身体素质的下降和免疫力的减弱,甚至会影响幼儿正常的生长发育。同时幼儿使用电子产品姿势不正,容易使脊椎和颈椎产生负担并损伤手部肌腱,从而影响儿童的生长发育。(2)过度使用电子产品阻碍幼儿社会性发展。电子产品占用了幼儿大部分的娱乐时间,会影响其人际交往、语言表达能力。有的幼儿甚至不愿跟现实生活中的人交往,从而出现年龄越来越小的“宅男”“宅女”,严重地还可能导致幼儿出现自闭倾向。同时,幼儿过多使用电子产品,容易对电子产品产生眷恋,当他们面临真实的人际关系时很有可能失去与人交往的热情和兴趣,因为对很多幼儿来说,虚拟世界已成为比现实生活更为熟悉的世界。有研究人员提出,用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来转移幼儿的注意力可能会对他们的“社会情感发展”造成损害。另外,过度使用电子产品使幼儿缺少与同伴交往的机会,缺乏与父母等人员的互动,影响幼儿人际交往能力的发展,进而阻碍幼儿社会性发展。(3)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影响幼儿学习能力发展。长时间使用电子产品会影响幼儿的注意力和思考能力。幼儿自制力差,而电子产品的使用?t会分散幼儿注意力,使幼儿沉迷于游戏。同时,对电子产品的滑屏和点击,使界面不停变化,色彩鲜明的图画让幼儿在每一个感兴趣的地方停留的时间都很短,而每一次幼儿兴趣点的转移都让大脑被迫调整适合不同画面的思考方式,这将导致幼儿组织反应能力和选择性注意力下降。幼儿在注意力得不到培养、思考能力减弱的情况下将进一步影响其学习能力的发展。二、幼儿使用电子产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 家长教育态度存在偏差。家长对于幼儿使用智能电子产品的态度主要包括三种:反对、中立和赞成。持反对态度的家长认为使用电子产品会影响幼儿视力,使幼儿脱离现实世界,缺少与人交流的机会,限制其语言能力的发展,同时电子产品内容的广泛性和信息的多样性会对幼儿产生不良影响。这时家长多采取强制性手段来限制幼儿使用电子产品,比如一些家长会给手机设置开机密码,设置手机使用时间等。持中立态度的家长既不反对幼儿使用电子产品也不赞同幼儿这样做,他们认为电子产品在幼儿的生活中并非必不可少,一般会限制幼儿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来对幼儿进行教育,但却忽略了对幼儿使用电子产品内容方面的监督。而持赞成态度的家长一般认为使用电子产品可以让幼儿紧跟潮流的同时解放自己,还认为电子产品可以教给幼儿很多自己都不知道的东西。这部分家长基本都是将电子产品作为保姆来陪伴幼儿,或将电子产品作为幼儿的玩具,从而对幼儿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和内容都不予限制,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2. 幼儿园教育过度依赖电子产品。电子产品以其操作的便捷性和趣味性等优势广泛进入幼儿园,成为大多幼儿园教育工具的一部分。幼儿教师在制作各领域活动内容时,不仅有传统的实物、图示,还结合了PPT、视频等新兴产物,使课堂生动有趣。但幼儿园教师越来越依赖这些电子产品,甚至出现了没有电子产品上不好课的现象,这不仅弱化了教师自身的能力,时间久了更使幼儿厌倦课堂。更有甚者,为了方便省事,在幼儿本应游戏活动的时间给幼儿放动画片来安抚幼儿,忽视了过多使用电子产品对幼儿造成的伤害以及游戏活动对幼儿成长的必要性。3. 电子行业市场管理不规范。中国的电子产业异常繁荣,产品更新换代飞快,电子行业鱼龙混杂,企业和质量良莠不齐,并且媒体通过电子产品呈现给儿童和成人的内容是一样的,导致很多不适合儿童观看和阅读的内容出现在儿童面前。软件市场管理不规范,某些软件开发商为了盈利,不考虑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去设计应用软件,不具备生活性、趣味性、科学性等特点,反而误导幼儿认知。 4. 幼儿自身使用习惯差。幼儿使用电子产品的行为习惯较差,随着家庭电子产品环境的丰富,幼儿拥有很多可以操控的电子产品设备。幼儿更加偏爱于同时操控不同智能电子产品设备,专注力较低,很容易被其他事情吸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幼儿注意力的发展。同时,幼儿本身自制力差,家长如若不从旁监管,幼儿使用电子产品时间过长,频率过高,将极大影响幼儿健康。三、幼儿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的建议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我国,关于幼儿使用电子产品的明文规定少之又少,对此,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幼儿电子产品市场及社会人员作为,为电子产品的开发及幼儿使用电子产品提供法律依据。例如,在2016年,美国儿科会制定幼儿使用电子产品指南,详细规定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使用电子产品的内容以及使用时间,建议家长限制幼儿每一次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并给出了具体针对幼儿使用电子产品的指导方针。2. 电子行业提高软件开发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电子行业软件开发商在设计开发软件时,应该考虑到幼儿的年龄特征,兴趣点,身心发展状况和接受程度等因素。在选择软件内容时,应该符合幼儿的心理特点,多以积极、乐观的内容为主,从小树立幼儿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与此同时,软件开发商在设计软件时,要注意考虑时间因素,适时适量地规定正常运行的时间,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幼儿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家长的心愿,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产品带来的优势。3. 家长以身作则,正确引导。从幼儿电子产品使用习惯来看,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家长的教养方式、日常行为习惯以及自身的电子产品使用习惯,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家庭教育是幼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也是幼儿的第一任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幼?夯崆币颇?化地受到父母行为的影响。因此,为了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应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长要以身作则,合理控制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长,谨慎选择电子产品的使用内容,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在幼儿面前少玩甚至不玩手机。家长要严格控制幼儿电子产品的使用时长。幼儿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越长,其消极影响就越大。家长可以根据幼儿的不同特性来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控制其使用时长、设置开机密码、转移注意力、协商解决。家长应多带孩子参加户外活动,让孩子与大自然亲密接触,融入大自然,体会大自然中的奥秘,融入社会,让孩子体会与人交流的乐趣,这有利于培养幼儿的社会性,发展幼儿智力,开拓幼儿视野,并在互动中增进了亲子关系。4. 幼儿教师积极配合。首先,教师要明确态度,引导幼儿正确看待电子产品,让幼儿深刻认识到电子产品只是学习的工具之一,对其合理地应用会提升学习的效果,产生积极影响,但过分迷恋电子产品则会对其产生消极影响。其次,教师要注重家长的力量,与家长合作。良好的家园合作是幼儿发展的桥梁,通过教师和家长的合作使其联系更加密切,对幼儿的关注度更高,从而对幼儿使用电子产品的情况能给出更加积极的反应和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法。这要求教师用专业知识给予幼儿家长适当的建议和帮助,幼儿家长也应该予以配合,以达到让电子产品为幼儿成长助力的效果。最后,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幼儿园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带领幼儿多开展其他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游戏,让幼儿充分感受到与人交往的乐趣,将幼儿从虚拟的电子世界引到现实的世界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