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大的企业内部都有自己的报刊。内部有自己的报刊,可以宣传自己公司的一些事情。这个是非常有利的。花钱也不是很多。
中心大酒店以前有,现在不知道。还有一个私人企业,我知道有,不过你要干嘛?
不知道您发行的杂志是想赠阅还是想盈利,要是赠阅的话您只申请一个国际刊号就行,要是想盈利的话就麻烦点了。具体我可以和您详谈
安监局有,另外各个比较大的酒店都有自己的内部小报纸,例如东方海天和凤凰山宾馆
通常定义为省级期刊《新课程》杂志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山西省新闻出版局主管,由山西出版集团主办、北京师范大学科学传播与教育研究中心协办的教育类学术期刊。
属于报刊,不是期刊。
《太行文学》(双月刊)为山西省晋城市文联主办文学刊物,开本16,页码96,设有小说,散文,诗歌,评论和纪实等栏目。此刊为内刊,无国内统一刊号(CN号)。
参考: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发布时间: 1999-11-8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市场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和繁荣出版发行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发行业务及监督管理。出版物的出租、散发、附送等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图书包括各类书籍、画册、挂历、图片、年画、年历等。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连续出版物。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和栏目,用卷、期或年、季、月、旬、周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传播媒体。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出版物的征订、储运、批发、零售(包括邮购,下同)、投递及互联网上购销等经营行为。总发行是指出版物印制(复制)完成后,统一由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负责该出版物在全国发行的经营行为。批发是指以一定折扣、批量,在一定区域内向出版物发行单位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零售是指直接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邮购是通过邮送方式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投递是指将出版物递送至用户或读者的经营行为。第五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六条新闻出版署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负责全国出版物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市场结构、布局和发展的规划,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出版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本规定。第七条音像制品的发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审批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必须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颁发《出版物发行(总发行)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第十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出版物批发业务。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由当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发行(零售、投递、出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第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且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国家核准的国有资本控股的出版物发行公司;(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上级主管机关;(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五)有向全国(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发货的能力和相应的备货能力;(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行政法规及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且备下列条件;(一)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主管单位;(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四)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五)法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设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二)经营者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三)有一定的设施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投递、出租等单位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除依照前款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出版物市场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业务;出版物印制、复制单位不得从事或间接从事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第十七条组建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设立读者俱乐部等进行出版物交流、销售活动的经营性组织,应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设立全国性的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应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设立全国性的出版物销售组织,应经总部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应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第十八条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原审批部门备案后,可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非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得开办"网上书店"或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位的单或个人,应按前款要求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章程及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之内,应作出批准或不准予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事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歇业、被撤销、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回许可证。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等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容内的出版物;(二)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三)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四)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六)不得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七)不得从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零售单位进货;(八)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也不得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九)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也不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十)不得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十一)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版权页;(十二)《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 、出租、转让和转包。第二十三条 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征订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第二十四条 出版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业务,但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第二十五条 出版单位在注册登记城市之外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应经出版单位注册所在地和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出版单位设立的发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从事本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注册登记地址之外另设具立有法人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应根据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经注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当地新闻行政部门申报,并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按照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管理,按时对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加强对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的指导和管理,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要建立出版物市场检查队伍,完善出版物售前送审制度。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本省的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不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发行单位,不得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任何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第二十九条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六个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举办地方或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应提前四个月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三十条 中小学教科书、大中专教材、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领导人的著作,由新闻出版署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经营。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在内部出售,其他出版发行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经营。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禁止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上宣传和刊登广告,禁止在门市部公开陈列。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进口的境外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发行或展销境外出版物,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境外来料加工的出版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运返境外规定地点,需要在境内发行、散发、附送的,按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出版物不得用于营业性出租。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出版物参照境外出版物管理。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缔和销毁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出版的,并从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货的,其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负担,经济索赔一律通过原供货渠道逐级办理。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发行的全部出版物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者处以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一)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三)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四)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和发行、展销或出租境外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展销或出租的版出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的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擅自发行规定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二)擅自发行大中专教材的;(三)出版单位发行非本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四)从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的;(五)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六)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的;(七)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八)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活动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门市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或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五)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出版权页的;(六)《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或涂改、复制、出借、出租、转让、转包许可证的;(七)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予以取缔,并对主办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参加未经批准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宣传和陈列内部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知道您发行的杂志是想赠阅还是想盈利,要是赠阅的话您只申请一个国际刊号就行,要是想盈利的话就麻烦点了。具体我可以和您详谈
首先要了解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还有就是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些规定,如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区别一:毕业论文字数通常1W字数以上,期刊论文大概2000-6000字数不等。区别二:毕业论文不要求文章一定要多大创新,期刊论文必须具有一定创新才能录用区别三:毕业论文对写作要求不大,字数够一般都能够过,期刊论文对写作要求比较高,如果想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可以百度下:普刊学术中心
毕业论文只用于毕业,有字数要求,一般要2万字期刊论文发表于学术期刊上,一般把毕业论文精简到1500字左右,然后投稿,用于发表毕业论文可以不发表,但有些学校部分重点学科要求发表后才能毕业。补充问题:论文选题很重要,不要选太大,情愿选得小一点的题目,而把一个小问题阐述清楚。
毕业论文是上万字的论文,而期刊论文只是学术论文,只需要字数在3000左右就行。格式上都一样。只是内容的详细。可以偷懒的把毕业论文里的一部分摘出来发期刊论文
接受的概率非常大
好好修改的话,重投接受的概率非常大。如果期刊不错就重投,基本没啥问题。
否则就最好不要重投,还不如改投其它杂志。 一般普通期刊社内拒稿后还连续三次收到稿件,并且两次都给予拒稿的话,会被认为态度不端正,进入黑名单的。
如果只是查重不过, 可以将文章重新修改降重后再次投稿,如果是退稿没有写明其它的原因,那就是文章的内容没有达到这本期刊的要求,需要再次重新调整或者转投其它杂志。
论文拒稿指的就是论文没有通过审核,导致论文拒稿的有好几个原因,可能是文章质量问题、格式不符合要求等,这就相当于投稿失败了。
论文的拒稿和退稿是可以混合使用的,如果你的论文没有被接受而是被编辑退回,那么既可以说你的论文被拒,也可以说你的文章被退,但是退稿还有一个理由就是编辑将你的稿件退回需要你修改,然后再提交,而拒稿是没有这一条待遇的。论文退稿包括拒搞,拒稿是论文退稿诸多理由和原因当中较为激烈的一种形式,所以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包括的范围不同。
现在,很多岗位都需要进行职称评定,评选当中就包括了必须发表职称论文,而且职称论文也必须通过知网查重系统。现在的期刊杂志社都是采用的知网查重系统,那么我们期刊论文怎么进行查重呢?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析一下。现在的期刊多数都会安排统一论文查重,一般都会要去知网查重的重复率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如果检测的结果不符合,就会被期刊杂志社退回要求修改降重,所有大多数在完成职称论文以后都会自己提前进行查重。一般来说职称论文都是需要查重的,这个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通过要求来,也需要了解清楚使用的是什么论文检测系统,不同的论文检测系统检测的结果都是不一样的。如果单位规定是使用的知网查重系统,而自己却使用的是维普检测系统的话,那么检测出来的结果肯定是不准确的,就很有可能导致不通过。所有大家在检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单位规定的检测系统。职称的评选对大家肯定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大家要对此高度的重视,特别是一些科研类的论文,写作难度大而且费时间。所有大家申请发表论文之前一定要对论文提交使用查重系统,这样才有更多的机会去对重复的内容提前进行降重和修改,保证自己顺利的通过。
期刊论文,是发表在杂志和刊物上的论文,需要在杂志上刊登出来,这是期刊论文的定义。期刊论文必须在杂志社通过查重处理,重复率达标后才能进行刊载。所以查重其实是他们很重要的一个步骤,⌄作者在提交报社之前是一定要自己进行查重的,因为如果原创度超的话很容易被退!个人很推荐使用知名的检测软件,例如万方检测、知网这类的,我前几次发表期刊都是用的万方检测,准确率高检测速度也快,提供的报告很详细,修改起来也很方便。
需要发表期刊论文的人,都会问起期刊如何论文查重,也有部分人会问期刊论文查重吗。其实,与其关心查重的事情,不如关心下查重率多少合格,只要论文合格不管是否会查重它都是能通过的。因此,大家要认真对待,否则会被拒稿影响发表。那么,期刊如何论文查重?期刊论文查重吗?一、期刊如何论文查重首先,绝大多数审查机构采用知网期刊查重检测系统作为审计标准,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与其他论文检测系统相比,知网的数据库在容量和更新速度上都是无可比拟的,基本上产生了最新、最权威的学术期刊。因此,为了反映检测的难度和要求,大多数评审机构都会按照知网的要求来完成评审工作,而最终的期刊论文查重报告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二、期刊论文查重吗发表期刊论文对于需要评职称的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大家在进行投稿之后,杂志社会为对投稿的文章进行查重的检测。如果是达标了一般不会告诉其查重结果,而是直接通知文章被录用;反之,如果不达标,则会告知一个结果,但是并没有查重报告。值得一提的是,期刊论文对于其格式的设置,相对来说比较严格,因而大家在进行投稿之前,应该反复确认论文格式的设置是否正确。三、期刊论文查重率多少合格国内期刊的国内一般的刊物重复率标准都要求不高于30%,如果同学们自己在对论文进行检测时,所生成的查重率低于30%,那么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去投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