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选题难道不应该去跟你的老师商量吗,本科都读完了,连个毕业论文都不知道写什么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个好写的国际经济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电子商务经济学与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研究2、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3、对话与合作:环境问题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4、汉语国际推广:关于孔子学院的经济学分析与建议5、共赢性博弈论6、东亚经济一体化主导问题研究7、罗伯特?吉尔平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8、国际政治经济学范式论9、外商直接投资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10、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学分析:一个“适当论”的视角
荷马史诗展现了自由主义的自由情景,并为日后希腊人的道德观念(进而为整个西方社会的道德观念),立下了典范。继此而来的,首先是一种追求成就,自我实现的人文伦理观,其次 是一种人神同性的自由神学,剥除了精神世界中的神秘恐惧。《荷马史诗》 于是成了“希腊的圣经”。我觉得你的论文题目应该叫《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对欧洲现代文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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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的处事哲学邓小平同志,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他领导我们开辟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中国人民爱戴他,感谢他。没有邓小平同志, 中国就不可能有今天。在这学期的“毛邓”课程上详细学习了邓小平思想,观看了纪录片《小平你好》,对伟人的传奇一生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怀着对伟人的无比崇敬,我还饶有兴致的去图书馆借了一本《邓小平的政治生涯》,看完后感触颇多,受益匪浅!在此我仅谈谈邓小平身上值得我们当代学习的处事哲学!人生需要有远大的目标,并为之孜孜追求。邓小平的辉煌成就与他的崇高理想是密不可分的,幼年的邓小平在了解了国家的落后贫穷时就立志做一个有出息的人,将来拯救祖国。怀着复兴中华的理想他不断的努力着,不畏艰辛远渡重洋留学法国,鞠躬尽瘁奉献一生!理想是行动的帆,人可以没有一切但不能没有理想,没有追求!在质疑中永远坚持自己的正确信念。在30年代初期中央苏区时,由于以博古为代表的中央临时政府推行“左”倾冒险主义,邓小平等则坚决支持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为此邓小平遭批斗,并一度被关进监狱但始终没有强权屈服,历史证明了邓小平的正确与伟大。在质疑中坚持做自己认为对的事并且确实对的事,这是一个自主独立人必须具备基本条件,也是成就事业的必备素质。执着与变通。邓小平为实现祖国统一,在坚持社会足以为主体的前提下,提出天才的“一国两制”的方针,使香港、澳门顺利回到祖国的怀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台湾也会回归,实现祖国的最终的统一。变通时就变通,该执着时就执着,在执着中学会变通,让变通来实现执着。世上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合适的才是最好的,变通有时会使执着更有成效。面对逆境不折不挠,机会永远都是为有准备的人留着。邓小平第三次被打倒已经65岁,被发配至江西新建县的拖拉机修造厂劳动改造,当了一名普通钳工。日子过得十分清苦,邓小平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踏踏实实的做自己的工作,并密切关注中央局势,为再次出山时刻准备着。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坦然面对困境是人生的必修课。机遇总是给有准备的人是永远颠灭不破的真理。。。。。。。说不完道不尽的邓小平留给我们太多的财富----物质的,精神的!我们后人怀念他,感激他,我觉得更重要的是学习他,将他的思想发扬光大!参考文献;《小平你好》《邓小平政治生涯》《毛邓三》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议会,可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但这个世界上权力最大、人数最多的议会,其权力行使的效果却不甚理想,它具有许多重要的权力,却从不行使。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其原因是制度的缺陷。人是在制度中长大的,制度造成了人,也培养了人的素质。本文从七个方面阐述了对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其原因就在于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一、代表人数太多,应大量减少人数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届代表为2978人,第九届代表为2979人,第十届代表超过了3000名。3000人左右的一个会议,如果让每个代表发言1分钟的话,就得3000多分钟,两天两夜多。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额为781人,河南省为957人,山东省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 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我国有些人大代表,对开人大会议的积极性是不高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多少,对于在人大会议上能否产生出热情洋溢的政治民主气氛实有着一种关键的作用。从议会便于开会讨论问题的角度来看,以200到300人为准,较为合适于开会,往上则呈饱和状态,人数再多,开会的效果肯定不好。从国外议会制度来看,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它们的两院制议会中有一院是超过500人以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它们的议会中任何两院都没有超过500人以上的。 所以,有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开会的现状和国外议会制度的建设经验,应当适量地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进行压缩,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400-500名。 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二、改革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制度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过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担任。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先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来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所以,在不能立即修改选举法减少代表人数的情况下,分组审议时应该打破以地区为分组标准,改革为随机分组,选举组长进行主持。 三、改革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 在欧洲中世纪,议员是一项属于贵族的荣誉职业,一个重要原因是议会那时不是一个职业机构。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民主参政意识的提高,议会的职能不断提升,议会立法不断取代由司法贵族制定的判例法。自从18世纪以来,英国下议院的地位不断提高,议员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正式职业。如果你做议员,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保障的体面收入。由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而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必须获得立法的及时调整,议员是一项很忙碌的专门职业,因而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其“第二职业”,因为她(他)要从其本职工作来拿工资的。立法是一项耗时费力且经常需要困难的利益妥协的工作,因而要求专门的注意力。人大工作机构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但他们大多数人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改革人大的会期制度,延长开会时间和次数我国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但开会时间太短,5年之内只开5次会议,1年1次,每次2至3个星期。开会时间如此之短,使得人大代表大多数时间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所谓人大代表的人民性,是指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又复归于人民,在我国即是指采用兼职代表制,代表在每年1次的人大会议外,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代表往往视每年一度人大会议只是自己繁忙工作之外一种消遣和放松。所以,任期太长,而开会时间太短,容易导致人大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对自己执行职务就会形成漫不经心的习惯,他来开会,只能感性地谈一下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可能对某个议案有更深刻的洞察。 我国的人大制度跟西方议会制有一个区别的是,就是在人大全体会议下,设一个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继续工作,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一次一个星期左右。所以,把全国人大的开会时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间加起来,也不过九个星期,六十几天左右。 议会是一个开会的地方。议会不开会,经常处于休会期间,议会的权力是无法体现出来的。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宪法将议会的开会时间明确写进了宪法,“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自十月二日开始,会期八十天。第二次会议自四月二日开始,会期不得超过九十天。”如西班牙宪法规定:“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期间是九月至十二月,第二个期间是二月至六月。”议会开会的时间越长,就越能体现议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会期至少都在3个月以上,另外,还有几个非洲国家的宪法规定,会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 我国宪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开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欲要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功能,就得使议会经常处于开会的时间,就得对人大代表参与开会有一定要求,不在会议时间,对人大代表考察民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有一定要求,这些应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五、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尽可能地实行直接选举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性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由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而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 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其民意也被过滤了。六、改革代表名额的比例,实现宪法权利的平等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正。1982年的修正对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调整。1986年的修正对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调整。1995年的修正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设想,并缩小了城乡选民的选举权上的差别。 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从以上规定看,似乎在分配福利而不是在参与政治生活。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5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平等的宪法权利吗?可能不平等。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第九届全国人大(1998—2003年),农村人口为每88万人一名代表,城市人口每22万人一名代表,解放军则每1万人一名代表,其代表人数占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10,是城市人口比例的22倍,是农村人口比例的88倍。如此巨大的代表比例差异是否具备宪法理由?这肯定不符合中国宪法的平等原则。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平等竞争。他所关注的对象是“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财富。七、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使候选人真正体现民意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从法律规定来看,候选人提名有两种方式: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联合提名实际上受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影响联合提名的主要因素包括不给代表发提名表、不允许代表进行“串联”酝酿提名、不允许代表进行任何形式的会下活动和跨团提名,同时又把代表团划的很小,使代表很难在本代表团内征集到联名所需要的人数等。 从推选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颇为讲究的协商确定过程。在各选民小组最初推荐候选人时,选举工作人员已经把内定范围告诉了他们,例如“一个处级干部、一个非党员科技人员、一个非党员的女同志。”实际上,代表通过在性别、党派等不同特征的人中分配名额来实现、协商确定过程以及候选人的确定标准违背了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西方,候选人一般时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并进行预选而产生的。因此,在进行最终选举之前,各候选人已经充分爆光,关心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策立场已经相当了解,因而具备相关信息以作出适当选择。相比而言,中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尤其是地方人大换届改选,人大主任一般是一线领导退居二线时进行过渡的职位。试想,这样产生的人大代表有民主性吗?其素质谁能保证?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应当打破不允许竞选的禁忌,尤其是放宽政党对候选人提出的控制权,让真正能够代表民意候选人能够当选。 我在上中学时亲身经历了两次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学校和另外一个学校是一个选区,第一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行政领导兼党组书记,第二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副职行政领导兼党组成员,在目前中国国情下,谁敢组织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另外的候选人与单位党政领导竞争?另外,选举中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厌选情绪严重,我看到超过一半的人不愿意参加选举或抱无所谓态度,这些人无论受教育程度如何,都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我从18岁至今已30多岁,就参加了2次选举,而平时根本就没人提。现在参选率虽然接近100%,但是靠行政命令和代为投票实现的。甚至有选民认为,都内定好了,何必演戏啊。“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应当尽快改革我国选举相关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尽快推进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选举出能够代表老百姓说话的人代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使人大代表真正合格,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只有改革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才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提高人大监督各种国家机关的职能。相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高素质、有民主意识的候选人无法当选,而使素质不合格的人当选上,人大制度的功能也随之无法发挥了。
经济快速发展下的教育公平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并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财政收入连年显著增加,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突出成就,备受世界瞩目。与此同时,教育事业也全面发展,特别是2003年以来,国家更是高度重视教育的发展,以前所未有的频率、前所未有的力度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教育发展,在实现教育公平上不断迈出重大步伐,教育事业实现了新的跨越。5年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建设成效显著,上学难、上学贵问题基本得以解决,义务教育普及巩固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重中之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实行,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给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在财政支持下,实现了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去年,全国有亿学生和78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因此受益。然而,要实现教育公平,我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所谓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这里所说的“合理”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具体来说,教育公平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其中,“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是前提和基础,“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机会”是进一步的要求,也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相对均等”的前提。而通常,这三个层次被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2007年我国适龄儿童入学率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一些西部山区,适龄儿童不能接受教育的情况依然存在,很多学校师资条件较差,一所学校只有一位老师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与此同时,众多学校严重破损,教室亟需整修,教学设施十分简陋,许多学生把水泥板但做课桌学习,教室四面破损,雨天漏雨,冬季漏风,学习条件十分艰苦……而这一切问题都因资金短缺而长期得不到解决。增加政府教育投入,是缩小地区间、学校间教育差距的重要前提,是推进教育公平的关键。长远来看,如果教育投入不增加,仅靠改变现有教育资源的分配模式,以牺牲局部学校的教育质量来实现教育公平;或者以产业化的方式,政府负责薄弱学校、市场负责优质学校来发展教育,都难以实现教育的公平发展。而现实是,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至今也没有达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国务院制定的占GDP4%的法定标准。2004年,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降低到2.79%,虽然很多人士解释这有国家调整GDP的因素,但是,如此低的教育投入,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严重不协调的。实现教育公平,必须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尤其是西部偏远山区。除了东西部地区存在的教育投资上的差异导致的教育不公平之外,即使是同在东部地区,教育不公平现象也广泛存在,甚至在被认为是最公平、最严肃的高考面前,不公平的情况也屡屡发生。2000年7月,湖南省嘉禾县,爆发出我国恢复高考以来最大的高考集体舞弊丑闻。当年嘉禾考点507名考生,203名被证实舞弊,取消高考资格;包括县教育局副局长在内的19名涉嫌丑闻案当事人被查处,分别受到了形势和行政处罚。嘉禾高考的舞弊,是从上到下、串通一气的集体行为。从当地教育界,到考生本人及家长,互相之间心照不宣,毫无顾忌,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又怎么敢于这样做?对于我国的高考制度和现状稍有了解的人,都会很快地想出答案——集体是为了升学率,个人则是为了自己的前途和机遇。“教育质量市重点中学评价标准的重要一条,高考升学率则是教育质量评价指标的重中之重”,在包括嘉禾县在内的我国很多地区,尤其中小城市,高考升学率都被作为硬性指标规定下来,夹在各个中学的头上。对于现时当地,高考升学率高,意味着本地可以多出人才,可以在省内评先进,面上有光,政策上受照顾;对于学校,则意味着很多名誉上、现实上的即时利益。升学率提高,可以息影根多的择校生,增加收入,同时可以增加申报市重点、省重点的分量。这就是所谓的一直以来被人民认为是最公平能够的高考。因此,实现教育公平,不是一项两项政策所能解决的,必须深化教育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教育的公平。而这一过程,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因为我国目前出现的一些不公平现象都和教育不公有关,或者说是由教育不公所引起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政府职能的缺失和公共财政的不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着重指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而且特别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这就表明,教育在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的进程中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教育公平不仅是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且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可见实现教育公平,不仅仅关乎教育的发展,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实现教育公平呢?实现教育公平,按其过程依次为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起点公平指受教育权和教育机会公平;过程公平为受教育者享有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结果公平为教育结果的质量公平。起点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前提,过程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条件,结果公平是目标。起点公平,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实现,但在某些山区,因为经济落后,师资匮乏,不能入学的情况依然存在,必须对这些地区提供政策支持以及资金服务,将义务教育真真实实的落实到每一个地区,落实到每一位应当上学的孩子是身上。作为推进教育公平的主力军,政府必须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对偏远及困难地区实施政策上的倾斜,加快西部等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师资条件;同时注重加强教师自身素质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尤其是高考制度,必须保证高考的公平、公正,实现高考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责任,努力实现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将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边疆、民族地区倾斜,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努力把每一所学校办成合格学校,让每个孩子接受公平的教育;优化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努力培养经济建设与社会急需的各类合格人才;将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以吸引优秀学生,从源头上提升教师质量,从而努力实现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教育公平是最大的社会公平,如果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不能被全体人民所享受,就会影响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因此,最大程度的保证教育公平,既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的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当自由的微风轻柔拂过,我们自然心旷神怡;当自由如狂风恣肆刮过,我们难免深陷灾难。自由,关键在于适度。只有适度的自由,才能显现它存在的真正意义。曾经有一所学校在学生们的强烈要求下,让学生们体验一个月“完全自由”的生活,没有作业,没有监督,没有管教,让学生们随心所欲,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于是,有夜不归宿行踪不定的,有打架斗殴住进医院的,也有违法乱纪而被拘留的……这个月的自由体验,让许多人认识到:自由,关键在于适度。可见,只有适度的自由,才能让人们真正拥有,才能显现它存在的真正意义。只有适度的自由,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愈加美好。当春回大地,万物复苏,微风轻柔地拂过,我们感到心旷神怡;当阳光温柔地洒在我们身上,自然无比舒服;当秋叶似蝴蝶翩翩,飞舞于林间,自然无限美丽;当冬雪轻盈飘落,整个世界银装素裹,分外妖娆。但是,我们须知这都是在适度自由的范围内,我们才能感受到四季的美丽,我们才能体会到自由的深意。适度自由,让我们的生活更富有诗意。而过度的自由,则可能酿成灾难。行星自由地运行在自己的轨道上,则相安无事;而若过度自由地运行,不守规则,则一定会酿成相互碰撞的灾难。如果小草在庄稼地过度自由地生长,就会成为有害的杂草,就会让庄稼颗粒无收;如果夏天雨水过度自由地降落,堤坝就会因承载不了太多水量而决堤,田地就会因承受不了太多水分而成涝;如果冬雪过度自由地飘落,冰封世界,那么就会中断交通,影响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总之,过度自由,让我们得不到真正的自由,而只会深陷灾难。自由,关键在于适度。因为有适度的自由,风筝才能在线轴的牵引下平稳地飞翔;因为有适度的自由,溪涧才能在山谷的约束中自在地流尚;因为有适度的自由,我们才能在法律的保障下幸福地生活。适度的自由,为我们的生活撑起一方蔚蓝的天空。我希望自由似和煦的微风,似淙淙的溪流,因为只有适度的自由,才能让我们真正地拥有。
不知不觉中,《西游记》已经读完了。在这部书中,我认识了顽皮机智的孙悟空、功利憨厚的猪八戒、忠心耿耿的沙僧、严格执着的唐僧,还有阴险狡诈的白骨精、法力无边的如来佛等。在这一个个特色鲜明的人物中,大家最熟悉,也最喜欢的莫过于是孙悟空了,因为他既是自由的化身,又是正义的化身。先说自由。孙悟空乃天产石猴,似人相,不入人名;似蠃虫,不居国界;似走兽,不伏麒麟管;似飞禽,不受凤凰辖。在仙山福地,古洞神洲,自由自在,享无量之福,却暗中有阎王老子管着。为此,他下山寻圣,一心访问佛仙神圣之道,寻觅长生不老之方,终遇菩提祖师,学有所成,大闹地府,勾除猴属,以保长生不老,这是孙悟空追寻自由的第一点。但是太自由了也不是件好事,这就造成了孙悟空后来大闹天宫,扰乱蟠桃会,戏弄诸神,终被如来佛祖压在五行山下。五百年后,虽被唐三藏救起,拜其为师,归依佛教,但仍是自由过头,顽性不改,这与现实生活是严重不符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孙悟空头上便多上了一个“金箍”儿,再不听话,就“紧箍”儿,这就让孙悟空明白:自己不再拥有自由了,也让他明白了拥有过多的自由并不完全是好事,要想追寻自由,必须在专心向佛,修成正果之后,还必须合理地运用自由。但限制孙悟空自由的这个“金箍”儿,本意只是管教悟空,而到了领导者唐僧手里,就变得有些“过分”,比如在“三打白骨精”这一回,孙悟空三次打倒白骨精,但唐僧肉眼凡胎,以为打死三个好人,便念“紧箍咒”儿“教训”悟空,这也暗示了当今社会那些贪官污吏滥施刑罚,使《西游记》更加大众化。还好,最后孙悟空修成正果,做了斗战胜佛,“金箍”儿也就自动脱落下来了,而这时,拥有自由的孙悟空法力更加强大,却没有再大闹天宫。为什么?是怕了吗?当然不是,因为这时他已经知道如何利用自由,限制自己的个性。再说正义。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对正义的理解,而孙悟空便是正义的化身。刚开始的孙悟空,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妖精,还结识了牛魔王、蛟魔王、鹏魔王、狮驼王、弥猴王、猖绒王,连自己合称为七兄弟。整日走斝传觞,弦歌吃舞,朝去暮回,无般儿不乐。而在被压在五行山下之后,喜受观音点化,归依佛教。随唐僧西天取经,成为唐三藏的第一个徒弟。一路上,劫豺狼,杀虎豹,保唐僧西天取经,终修成正果,成为广大读者心目中的英雄形象。在书中,最能体现孙悟空正义感的,莫过于“三打白骨精”了。虽然唐僧本着慈悲为怀的心态,时刻阻止悟空“杀生”,孙悟空却对师父忠心耿耿,为不了让白骨精伤害师父,忍着头痛,终把白骨精打死,唐僧却以为他连伤三条人命,念了一通“紧箍咒”儿,把孙悟空逐走。孙悟空无可奈何,对师父拜了三拜,然后离去。在这里,充分说明了孙悟空的正义。有些人以为孙悟空因忠心而正义,而我却认为孙悟空因正义而忠心。在这里,也不能怪唐僧,谁让他是凡人,看不懂妖魔鬼怪呢?“三打白骨精”也反映了现实社会中一些坚持正义的人往往没有好下场。但是,那些邪恶的人永远没有好下场的!《西游记》有着不朽的艺术魅力和永恒的生命力,倾倒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作者吴承恩以浪漫主义的手法,成功地刻画了孙悟空这个生动形象的人物,并把自由和正义赋予了它,使其成为他们的化身,成为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为了得到金钱或官职,不惜利用非法的手段,甚至受到法律的制止后。仍然不思悔改,入狱后,还采用逃狱等方法逃避责任。这样不仅违背了正义的原则,也大大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我们在生活中要学习孙悟空的精神——追寻自由,但要学会限制个性,利用自由;坚持正义,面对邪恶临危不屈,大义凛然,做新时代的中国人!山东省昌乐二中初一十班 霍浩淼
匈牙利诗人裴多菲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张皆可抛。”自由无疑是人们嗜如鸦片的东西。那么,自由是什么呢? 对于某大街上人海中的某一位平凡的小职工来说,自由或许就是可以随意地睡个懒觉,慢腾腾地去上班。或者,可以不计后果地向某位心仪对象告白。对于中学生来说,自由可能是远离某些被称为老师的物种,让某种剥夺其回家玩乐时间的纸张消失。那些不用上班,也不用上学的人呢?他们向往的自由也许是更深层次的东西。 一只小鸟被人捉住了关在笼中,有吃有喝地供着,那它有了不必为生存而担忧的理由,也就不再向往笼子外的天空。那么,我可不可以理解为,自由就是人们对所要求却又没有得到的事物的总称?是一种心灵寄托? 人们渴望自由,渴望随心所欲。随心所欲,这或许是绝大多数人认为可以概括自由的词汇。多么美妙的向往! 可是,自由真的就是随心所欲吗? 人是有思想的,有思想就有规则,有规则就有约束。 你在跑步,你很累,你不想跑,你多想下一刻扑到地上再狠狠地灌上几口水,可是你这么做了吗?你当然可以这么做,因为身体属于你。可是你又不能这么做,因为你有思想,懂规则,规则告诉你,此刻停下就等于前功尽弃,所以你还是咬紧牙关冲过了终点线。 康德说:“自由就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吗?” 康德说:“自由是我不要做什么就不做什么。” 重点在于“不要做什么”。这个庞大的人影交错,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的社会,只有依靠规则才能得以维持稳定。一个人一生下来就面临着各种规则,他逐渐成长、学习,把规则印入骨髓之中。又学会了什么是该做的,什么又是不该做的,他才会成人。 所以,没有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人,没有游离于规则之外的自由。 人们勇敢地追求相对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一种观念,是对生命的一种感悟。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让身体和心灵都在自由的路上;画一幅融入了灵魂的画作,肆意挥洒创作的灵感;读一本心仪的书,思绪在书海自由徜徉„„在球场上挥汗如雨是自由;一家人 温馨团聚是自由;为实现梦想的努力拼搏是自由„„ 综上所述,一个人永远不可能获得肉身和精神上绝对的自由。但正是这样,人们才有了拼搏的动力,向着自由进发,这就是人们想要的,仅仅一个过程。人们清楚地知道自己缺什么,抑或是什么被压迫,被束缚着,然后他们努力尝试。或是失败,或是成功,总会有收获的,这时候,于他而言,他是自由的。 事实上,你不必去追求绝对的自由。于我于你而言,存活在规则下的洒脱似乎也不是那么困难。
“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这句话,是近年来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流行语,奉行这句话的人,认为它是个人标榜与众不同以及拥有自由的最佳后盾;所谓的自由,顾名思义就是自由自在、不受拘束,然而,自由并非毫无限制的,若因个人喜好而为所欲为,甚或造成他人的不愉快,便失去了自由的意义了;所以“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这句话并非是毫无限制的。眼看情况已然失控,我只好主动开口请小朋友的妈妈帮忙制止小孩,“他们年纪小,喜欢玩游戏,有什么不可以呢?”听到这样的回答,真让人哭笑不得!而类似的事件也一直不断在社会中上演着!我认为,如果每一个人都为了自己的自由,而造成别人的不便以及困扰,甚至不听从他人的劝告,那社会只会充斥着自私、冷漠及冲突罢了!借由这次的事件,让我体会到,原本老板的一片好意,却因个人的私心而造成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会造成他人多么不舒服的感受啊!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的自由为借口,随意侵犯他人的自由,因为真正的自由是要建立在人人相互尊重的原则上,才能让每个人都自在的生活,不受到任意的威胁或迫害;唯有建立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符合“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的意涵。
女性写作采其首要的光辉作用为主着手譬如莫泊桑的《羊脂球》中羊脂球的职业是妓女但身处其国家将亡是却能体现出奇伟大的爱国情操;又如小仲马的《茶花女》一位高贵,善良的巴黎名妓的悲剧等等。都是一些歌颂女性的伟大篇章。
选材分量太轻。一般西方文学中的女权绕不开《美狄亚》的,这是最早的“女性态度”。论文最好写的是谈发展,但是不出彩,容易平庸。从《美狄亚》到《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文学中的女权在经历一个悄悄瓦解的过程(实际不一定是这样,但是你要找一个论点,只要言之有理,说什么论点都行)。女权的内核在逐渐萎缩,表达方式也更加温和。简单说,文学中的女权(实际意义上的女权)没落了。 然后,引用些特征明显的著作(要明确的是你找的材料中女权的表达一定要越靠近现代越弱),证明你的论点。然后,引申,为什么会这样?这样好不好?(论述)然后,收尾,女权没落了。女人没落了么(等等一系列废话)。 然后等着老师夸。
《紫色》象征意义的女性主义解读作者:王冬梅摘要:《紫色》是一部优秀的黑人女权主义代表作。艾丽丝·沃克在这部小说中,从黑人女权主义文学的创作视角出发,充分描述了黑人女性深受性别和种族双重压迫的政治状况及生活境遇, 展现了其对双重压迫的反抗和对完整自我及完美生活的渴望与追求。本文试从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理论角度出发,全面解读与分析小说中的象征所包含的丰富意蕴,力求深入理解《紫色》这部长篇小说的主题与思想内涵。关键词:《紫色》;象征;女性主义;解读中图分类号:I10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883(2004)01-0116-05艾丽丝·沃克是当今美国文坛上最杰出的黑人女作家之一,1944年出生于美国南方乔治亚州伊坦顿的一个黑人家庭。社会的偏见、家庭的贫困,使她深深体会到身为黑人的艰难与困苦。1982年创作的长篇小说《紫色》是她最为成功的一部。这部小说一经出版即刻引起美国评论界广泛关注,评论家彼德·普罗斯科特曾称其为“一部具有永久重要性的美国小说,是一部罕见的作品”〔1〕(67),并于1984年获美国文学的最高奖项普利策奖和国家图书奖,此书在随后的几年内不断再版,畅销全美。《紫色》是一部优秀的黑人女权主义代表作。艾丽丝·沃克在这部小说中,从黑人女权主义文学的创作视角出发,充分描述和展现了黑人女性深受性别和种族双重压迫的政治及生活状况,以女主人公茜丽由麻木到觉醒、由反抗到独立、由自主到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的人生奋斗经历为主要线索,突出体现了黑人女性对双重压迫的反抗和对完整自我及完美生活的渴望与追求。为了凸现这一主题,艾丽丝·沃克在小说中运用了大量富有深意、极具女性文学色彩的象征意象,使整部小说充满了奇丽的色彩和发人深省的哲理,突出体现了作者的黑人女权主义思想和主张。本文试从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理论角度出发,观照小说中的象征意象所包含的丰富意蕴,力求全面解读和深度理解《紫色》这部长篇小说的主题与思想内涵。《紫色》中的象征意义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一间自己的屋子的象征艾丽丝女权主义思想的形成受到了许多女权主义先驱者的影响。在这些人当中,弗吉尼亚·沃尔夫对她的影响尤其深远。因此,在艾丽丝·沃克的小说中,能够看到沃尔夫的一些女权主义主张。沃尔夫在自己的论文《一间自己的屋子》中写道:“一个女人如果要想写小说一定要有钱,还要有一间自己的屋子。”〔2〕(2)这里,沃尔夫所指的“一间屋子”不仅仅是它本身,而且是一种象征。在她看来,“一间屋子”不仅象征一种自由的生存空间,而且象征一种自由的精神空间。有了一间属于自己的屋子,就说明女性有了安身立命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而这正是妇女解放的关键所在;有了一间属于自己的屋子,妇女就有了一片展示自我和体现自己思想、才能和价值的天空,而不必受任何外物的羁绊。因此,小说中的三个女主人公茜丽、莎格和聂蒂,经过自己的努力奋斗,最终都拥有了自己喜爱的一间屋子:聂蒂有个用屋顶大叶子树叶铺成的圆顶的茅屋;莎格为自己设计的是一幢又大又圆的粉红色房子;茜丽将自己的房间按照自己喜欢的样子装扮一新——一切都是紫色的和红色的,只有地板漆成了鲜黄色。对自己房间的不同装饰和布置,象征女性色彩缤纷的内心世界和各自不同的追求目标,但无论多么不同,在本质上都象征一种生存与精神的自由空间。二、圆形房屋的象征一般来说,方形代表法律和规矩,而圆形则象征自然、完满与平和。非洲的黑人喜欢将自己的房子建成圆形,聂蒂在给茜丽的信中写道:“我希望你能够来看我的茅屋,茜丽,我爱它,还有个用屋顶大叶子树叶铺成的圆顶”〔3〕(149)。同时,在美国的黑人妇女也对圆形情有独钟。莎格将自己的床选择为圆的,并且梦想给自己造一座圆形房子,“一幢又大又圆的粉红色房子,有点像某种水果的形状。它有门和窗,四周有许多树……”〔3〕(194)茜丽和莎格所设想建造的房子是圆形的,这象征了她们对和平与自然的热爱和对自己文化传统的追寻,体现了黑人妇女对于圆满、和谐人生的追寻和渴望。黑人妇女对黑人传统文化和审美情趣的接受与传承,增强了她们对自我的认识与肯定,增强了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自信心。三、裤子的象征传统意义上讲,裤子只是男人的专利。在小说中,非洲黑人不论男女都穿漂亮的裙衫。而美国的黑人男性效仿白人,穿起了长裤,却让黑人女性继续穿裙子。茜丽的先生就曾直言不讳地告诉茜丽说,男人和女人不可以穿同样的衣服,裤子是男人穿的。可是,茜丽告诉他,她做的裤子最大特点就是任何人都可以穿。妇女穿裤子实际上是男女平等的一种表现,让女人穿上原本属于男人的裤子,有着消解两性的界限的寓意〔4〕(183)。在小说中,茜丽离开压迫深重的父权制家庭之后,一方面,通过做裤子这项工作在经济上得到独立,并发挥出自己无穷的创造力,甚至创办了自己的“大众裤业有限公司”;另一方面,她为周围的女同胞做了许多裤子,让她们穿,实际上是在为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而工作。这贯穿了艾丽丝·沃克一贯的男女平等的思想主张。四、缝制百衲被的象征缝制百衲被是一种源于非洲和英国的美国黑人妇女的实践活动,就是将许多废旧的衣物、布料裁剪成几何形状的小块儿,然后将它们按照一定的方式缝合成一个整体的图案作为被子的面料。缝制百衲被不仅是妇女生活中的一种实践活动,而且是妇女文化传统和女性美学的象征。在女性主义文学理论中,“缝合”成为妇女文本消解了中心结构的隐喻。对于艾丽丝·沃克缝合百衲被,既代表了美国黑人妇女的美学传统,也代表了她的妇女主义(Womanism)的范例。在她的《寻找我们母亲的花园》中,她认为百衲被是美国南方黑人妇女创造性表达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她的短篇小说《为日常生活所用》中,她将百衲被视为黑人的不可放弃的文化传统的象征。在《紫色》中,她采用了缝合百衲被的技巧,并将它视为妇女团结的象征。通过捐出黄色的连衣裙,莎格把自己的欢乐传给了茜丽和索非亚,在妇女中传播了温馨、和睦的感情。茜丽和索非亚在被子上缝的图案取名为“姐妹的选择”,这个突然由茜丽想出来的名字,象征着在黑人妇女之间传递的爱与理解。一片片废弃的布料竟能被用来制出如此崭新又美丽的被子,这预示着黑人女性也必将从旧的生活的阴影里走出来,而创造一个崭新的生活。五、旅行的象征黑人女权主义者苏珊·威利斯(Suan Willis)认为:“对于黑人妇女小说中所写的旅行,不能仅视作作者为便于串联情节事件而使用的结构技巧,应该联系过去,整体地理解穿越空间的概念,把它与历史的展现与个人意识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这样,在一个地理空间中旅行就有了深广的含义,它就是一个女人走向认识自我的过程。当然,这个自我并非作为个人,而是作为一个集美国黑人的群体经验于一身的主体被认识的;正是通过叙述那种经验,这个主体才体现了历史的自我。”〔5〕(357)因此,在地理空间中的旅行,实际象征着一个走向认识自我的过程。《紫色》中聂蒂的非洲之行便象征着黑人妇女认识自我的过程,“每一次旅行,无论有多艰难,都会提升人的自我意识。每一次旅行,无论有多险恶,都会提供一种定义自我的方式”〔6〕(220)。当聂蒂第一次看到非洲的海岸线,一种强烈的激情油然而生,她对茜丽这样表达她的心情:“我提到过我初次见到非洲海岸时的情景吗?我有点感受到,我的灵魂,茜丽,像个大钟,而我只是摆动着。柯琳和桑莫尔也有同感。我们就在甲板上跪下,感谢上帝让我们看到这片土地——我们的父母曾为它哭泣过。我们的祖辈就在那儿生与死。我们又见到它了!”〔3〕(133)就是在这艰难的非洲之旅中,聂蒂开始了解黑人的文化传统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对于自身有了一个更为深切的认识。这种认识包含她对于自己黑皮肤所建立的骄傲与自信,对黑人文化传统的追寻、认同与继承,对于自身的能力与价值的肯定和对自己的宗教观及文化观的重构。因此,旅行对于黑人妇女来说象征一个走向内心的过程,一个认识自我与成长的过程。六、开窗户的象征窗户通常象征一种与外界交流的通道,打开窗户能够给人带来光明以及清新的空气,能够观看到窗外的风景。小说中聂蒂很喜欢她在非洲奥林卡村所住的茅屋,但是茅屋没有窗子。在信中她对茜丽这样写道:“我现在唯一的希望是开个窗子。村里的茅屋都没有窗子。我对女人提起窗子的事时,她们会心地笑了。雨季使人们认为开窗子虽然是荒唐的,但我决心要开这个窗子,即使洪水天天涌进我的地板,我也不在乎。”〔3〕(149)聂蒂不顾别人的讥笑,决心要在茅屋开的这扇窗户,象征着她立志要与当地黑人进行交流与沟通,也象征她心灵之窗的开启。一方面,通过这扇窗户,她开始用自己的智慧、知识和男女平等的新观念,来教育和影响学校里的女孩子及周围还处于麻木状态的黑人女性,给予她们一种全新的理念。这种沟通的确卓有成效,妇女们开始送自己的女孩子上学。因此聂蒂所开的窗户是一扇智慧之窗、知识之窗与心灵之窗;另一方面,聂蒂也利用这扇窗户,增进了对黑人文化传统及女性文化传统的了解以及对自身的认识。七、颜色的象征《紫色》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颜色的象征。颜色可以用来表达人的情绪、心情甚至性格,可以用来塑造不同的人物形象。路易斯·温伯格认为:“最漫不经心的想法也会告诉我们,颜色是我们某些最敏锐感觉的中介,它与我们的各种情绪有密切的联系。”〔7〕赤、橙、黄、绿、青、蓝、紫等各种颜色,常常会引发作家与诗人对人生的哲学思考。艾丽丝·沃克也不例外,她热爱五彩缤纷的生活,就像她喜欢五颜六色的花朵,对于色彩的强烈感受和敏锐的洞察,促使她借用各种不同的颜色,来表达《紫色》中的主人公茜丽的不同时期的不同心态和情绪。蓝色(blue)象征忧郁与悲伤。美国南部黑人之中流传的抑郁难忘的爵士曲调Blues就源于此词。在《紫色》中,初为人妻的茜丽,在第一次被赋予买一块属于自己的衣服布料的权利时,被告诫不能选择她所喜欢的红色,因为“它显得太快乐了”〔3〕(22),因而只好选择了蓝色,这种体现低落情绪的颜色,充分暗示了茜丽当时所处的不幸的生活境况和抑郁悲哀的心情。一个从十二岁起就连遭继父强奸,十四五岁就嫁给一个有五个孩子的鳏夫,整日作牛作马、挨打挨骂的女孩,有什么快乐可言呢?鲜亮的红色和高贵的紫色都是不适合她的。所以蓝色的运用象征了黑人妇女在重重压迫下的沉闷沮丧与苦难悲郁的生活状况。红色(red)标志着热情、活跃和激动,表现人的快乐与幸福。这一颜色在小说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莎格身上得以充分运用和体现。莎格虽是茜丽丈夫的情人,但她心地善良、热情奔放、独立自主、开朗乐观,敢于和女性的传统保守观念及偏见作斗争。她在文中始终以红色出现,茜丽第一眼看见她,就注意到她“穿着红色的线衫”,涂着“红色的口红”〔3〕(46)。在小说中,是她一直在暗中帮助茜丽认识自我,建立信心,冲破父权制家庭的牢笼,走向新生。她以自己的歌声与舞蹈赢得报酬、获得尊严,展示了自己的个性与价值。在艾丽丝·沃克看来,这才是黑人女性的完美形象,这样的生活才是黑人妇女追求的至高的理想的生活境界。这一红色的亮点,点燃了所有黑人妇女追求理想新生活的信念与决心,似一面旗帜,又是一种热烈的呼唤。黑色(black)在其他民族尤其是白人文化传统观念中,被赋予的象征含义是“邪恶”、“恐怖”、“死亡”和“神秘”。正因为黑色被认为是丑陋的颜色,所以有着黑皮肤的黑人也是天生劣等的种族。受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有些黑人甚至也为自己的黑皮肤而感到耻辱并甘心忍受压迫;这种意识形态还导致了黑人内部的种族歧视,即黑人中肤色稍浅的人对肤色更黑的人的歧视。小说中茜丽的公公因为自己是黑人与白人的后裔,肤色较浅,所以痛恨自己儿子身上的黑色,更极力诋毁皮肤黝黑的儿子的情人莎格,认为她“黑得像柏油”〔3〕(55)。然而,艾丽丝在这部小说中却彻底推翻了白人对黑色内涵的传统观念和偏见,将“黑色”视为一种高贵美丽的颜色。茜丽的妹妹聂蒂的非洲之旅,使人们对于黑色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她告诉茜丽,看到非洲的黑人,“仿佛是初次见到黑人”,而且“黑人这么黑,眼睛有点炫耀的神采,而那亮光好象真的是来自月光,实在太令人眼花缭乱了,他们的皮肤在阳光下闪闪发亮”〔3〕(132)。聂蒂对黑色皮肤的描述充满了羡慕与骄傲,她对于“黑色”中蕴藏的美的发现,建立起了黑人妇女对自己黑人血统的信心,通过了解自己的种族,她们获得了一种对自我的认识和对“成为自己”的权利的理解。因此艾丽丝在这部小说中重新打造的黑色的象征意义,展示了黑人妇女对自己文化传统的寻求和对完整自我的寻求,也展示了黑人妇女为自己是黑人所具有的独特性而产生的自信与自我欣赏,这正是艾丽丝妇女主义(Womanism)思想的集中体现。紫色(purple)向来被视为一种高贵的颜色,是帝王才能穿戴的颜色,它象征着主权和尊贵的地位。在小说刚开始,茜丽想扯自己喜欢的紫色的布料做衣服却找不到,这表明她还没有获得尊严的合适时机。而到小说的结尾,茜丽在独立自主之后,把自己的屋子全部用紫色和红色来装饰,展示了她对美好生活的渴望,也象征着她作为奴隶的社会地位的改变和提高以及她美丽完整人生的开始。因此,艾丽丝大胆借用“紫色”为书名,“把跪着的黑人妇女拉起来,把她们提到了王权的高度”〔8〕(478),让黑人妇女也享有帝王般的尊严和社会地位,的确是气魄不凡,匠心独具。艾丽丝·沃克曾经说:“我会致力于我的人民的精神的存在和生存完美的事业,但除此之外,我还致力于揭示探索黑人妇女所受的压迫,她们的疯狂、忠诚和胜利。”〔9〕(80) 在这部小说中,艾丽丝充分体现了希望黑人妇女获得“生存完美”(Survival Whole)的女权主义思想。综上:艾丽丝·沃克继承和发展了美国黑人文学的优秀传统,吸取了现代美国小说创作的多种表现手法,使《紫色》集美国南方文学、黑人文学和妇女文学所长,在内容上有所突破,在艺术上有所创新。《紫色》这部小说处处充满寓意深刻的象征意象,通过对这些象征意象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每一处都折射着作者艾丽丝·沃克主张男女平等、实现女性生存完美的黑人女权主义思想内涵。对于这些饱含女性主义哲学思想的象征意象的解读,必将大大加深读者对这部小说的主题理解和对于黑人女权主义文学理论的认识。参考文献:〔1〕 Peter S�Prescott. A Long Road to Liberation 〔J〕�News Week, 1982, Vol� XCIX, No� 25�〔2〕〔英〕弗吉尼亚·沃尔夫�一间自己的屋子〔M〕�王还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3〕〔美〕艾丽丝·沃克�紫色〔M〕�杨敬仁译�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88�〔4〕张岩冰�女权主义文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5〕朱立元�当代西方文艺理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6〕Gayle Greene & Coppelia Kahn. Changing Subjects: The Making of Feminist Literary Criticism〔M〕� London: Routlege, 1993�〔7〕王逢鑫�论色彩词〔J〕�北京大学学报·英语语言文学专刊,1991(2)�〔8〕Bettye J�Parker Smith. "Alice Walkerdanyinghaos women: In Search of some Peace of Mind" in Black Women Writers (1950-1980): A Critical Education, ed� 〔M〕�Mari Evans, Anchou Press/Doubledy, 1984�〔9〕Olga Kenyon. Writing Women: Contemporary Women Novelist〔M〕� London: Plato Press, 1991好难找啊,楼主是不是应该提高悬赏分呢,这么学术的问题。还有啊,紫色是不是要加书名号啊,明明是一本书么~
慢慢写.....
学术堂整理了六个方向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一)宪法方向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二)法律伦理方向1.论德法兼修2.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3.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4.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5.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三)物权法方向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四)物权法相关方向1.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2.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3.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五)民法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4.数据的民法定位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六)房地产法1.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2.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我毕业时写的论文,你参考一下吧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内容摘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本文试从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立法建议、司法实践等角度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使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达到协调一致。[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法律效力;撤销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秦代更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流传于世。在现代社会,悬赏广告更是频频出现,种类甚多,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有关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却不明确。本文试图就关于悬赏广告所涉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付报酬之义务。(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从其定义看出,悬赏广告的成立具有以下要件:1、广告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广告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悬赏广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所做的悬赏广告无效。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3、须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公共利益。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析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可分为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1、契约说(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不特定人所做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而为承诺相结合,契约即为成立,在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人因完成了指定的行为而享有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权。持该种学说观点的学者有胡长清、王伯琦、郑玉波及姚德年等。[3]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仅是广告人单方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对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的一种许诺,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可获得其报酬,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其悬赏广告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悬赏广告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其发生效力须得一定行为的完成,持该学说的学者有梅仲协、史尚宽、王利明、王泽鉴及崔建远等。[4]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上看,悬赏广告问题在法律体例上规定的位置不一,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各国对其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及立法例的采纳。日本民法典把悬赏广告规定在契约总则中契约的成立一节,该法第529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5]可见日本民法认为悬赏广告与完成其指定行为之间是要约与承诺之关系。德国民法典把悬赏广告独立规定为一节,该法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或告示,对完成某种行为,特别是产生悬赏结果的人,有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完成时未考虑此刊悬赏广告者,亦同”。[6]该条明确规定了行为完成人不知道有其悬赏广告,广告人也应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故德国民法上视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据此,可不问行为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就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契约通则中,体例上是仿袭日本民法,但其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借鉴了德国民法。该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亦同”。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要考虑民法设计的初衷和所追求的价值,民法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商品经济有序、协调、快速、健康的发展。所以,平等、自由、公平、意志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品交易中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底线。综上所述,将悬赏广告看做单独的法律行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内涵和精神,符合民法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的。所以,我认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位,采纳单独说为适宜。1、如果采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这样,一方面,如果某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另一方面,由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其应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被视为要约行为,这样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2、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也将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在他们与广告人之间成立合同,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3、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相对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从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对悬赏广告合法性的认定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均予以承认。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广告法》虽未对悬赏广告做出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规定。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广告的行为,可见在我国悬赏广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对其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也是悬赏广告的的核心问题之一,最容易滋生争议纠纷,具体可分为如下几个问题:1、酬金未明确的悬赏广告报酬额的确定。关于报酬额,悬赏广告中大都明确表示,但未明确表示的并不罕见,如寻人、寻物启事中,酬金等内容很多是“当面酬谢”“必有重谢”之类,那么这些不确定报酬额悬赏广告,行为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的额度标准是什么呢?“于此情形,关于报酬(重赏)之内容,应斟酌指定行为之性质内容,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之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关系,依公平原则决定之。”[7]笔者认为,此时酬金的确定不宜过高,否则悬赏广告人在经济上失去意义,如果过低,完成行为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日后人们就可能疏于对此类悬赏广告的注意,也不利于日后众多潜在悬赏广告人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遗失物之拾得人享有的报酬请求权为物值之三成,我国司法实践中若遇到此类纠纷,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民法对此类广告的规定。2、数个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认定。在数个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下,报酬请求权的认定相当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数人分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时,各国立法例一般以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一般认为完成指定行为定有期间者,则仅于该期间内最先完成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如广告明确除完成行为外,并须通知广告人的,则通知亦属指定行为一部分,此时应以行为人通知到达广告人的先后为标准,确定最先通知人有报酬请求权。 (2) 数人各自同时完成指定行为时,外国立法例规定,各人以均等比例分受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因性质不能分割或依广告表明只能由一人获得者,以抽签决定应受报酬人。 当数人完成指定行为而不能证明其行为先后的时,一般推定为同时完成。(3)数人共同协力完成指定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应考虑各人对行为结果的贡献,依公平合理原则将报酬分配给各人。 在此之前,任一行为人可以请求将报酬为全体参与人提存。但悬赏广告仅许一人单独完成而禁止协同完成的,则协同行为人无报酬请求权。 此外,在数人可能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情形,为适当减轻广告人的负担,有立法例规定,当存在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于最先通知之人时,其给付报酬义务即为消灭。3、不知有广告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单独行为说认为,因广告而负给付报酬义务,并非由于契约,乃基于广告人单独的一方行为而生,故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行为之人,广告人亦负给付报酬义务。德国民法规定,广告人有义务向已实施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亦不例外。 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采取契约行为说,规定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所定行为之人,准用悬赏广告规定,肯定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此属法律效果的准用,即虽不成立悬赏广告契约,仍得在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而有报酬请求权。 指定行为在广告以前既已着手或完成时,行为人是否有报酬请求权?解释上,此时请求权与广告同时成立。然依广告的意思表示,并不以广告以前的完成行为为指定行为的完成的,请求权应依新行为的完成始成立。 传统的英美契约法理论,强调悬赏契约的合意要件,认为须知晓有悬赏之存在,而后依其指定方式履行完毕,方得求赏格。该观点对完成指定行为者不公平,遭到现代契约法大师科宾(corbin)等人的强烈反对。科宾主张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虽不知有悬赏存在,仍应给予求取报酬之权,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其请求。该观点已被判例所支持。4、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悬赏广告为合同行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如没有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不能认定为有效承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对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放宽条件,凡是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具有应征人的资格,享有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应以其缺少行为能力为由予以剥夺,其理由有三:首先,行为人虽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其效果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并无不同,给付报酬符合广告人的初衷;其次,无行为能力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得请求报酬对行为人有百利无一害,近似纯获法律上利益,不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再次,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从一般情理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自应童叟无欺,凡完成了指定行为者,享有报酬请求权。5、具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这也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者认为,如果有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是相对人应承担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其在完成行为后享有报酬请求权,则可能导致义务权利化和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当相对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或负有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定义务时,不得适用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基于警察职业特性,凡警察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者,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期间,都不能取得报酬。 不过有学者在针对另一起民警拾得遗失物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认为作为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要比普通公民负有更多的义务,其特定身份对他基于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的实现是有影响的。但是应注意“公行为”与“私行为”的划分问题,如行为人的行为是“私行为”即非职务行为,此时其特定身份并不能当然阻却其行使报酬请求权的理由。 依英美契约法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悬赏要约对某些特定身份之人士,不因承诺而得求取赏格之权。倘完成此项行为系具有公职身份者,而于职务行为范围外所完成之私人行为,如某人工作后休息期内,知悉有悬赏存在而完成指定行为,对于完成此项悬赏行为,并不因其具有公职身份而丧失求偿权。在此情况,某人纯以私人地位与悬赏要约者缔结悬赏契约,自应以双方间契约之效力而赋予其求偿权。笔者赞同行为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观点。同时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如行为人虽具有法律上的特定身份如警察等公职人员,但其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既非在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和执行公务期间,纯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即一般私法主体的行为而完成的,应享有报酬请求权。6、对行为人一个行为完成数个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特殊情况下,会发生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完成数个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数个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对同一事件分别或者共同发出悬赏广告。此时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可将行为成果交付给广告人,行为可以分别同时将行为成果交给广告人的,应享有数个报酬请求权;如果行为成果职能交给其中一个或者部分广告人的,则行为人只对接受行为成果的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1999年,辽宁省东港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2月13日通过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给予以重奖;四、凡是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后鲁瑞庚提供了重要的案件线索,使得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后东港市公安局只给公安局应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10万元的奖励。鲁瑞庚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并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公安局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8]此案虽然结束,但仔细分析,实际上此案涉及两个悬赏广告,一个是被害人家属的悬赏50万元,另一个是公安局对提供破案线索的人所给予的重奖。公安局给鲁瑞庚10万元的奖励应属于后者报酬请求全的实现,依照悬赏广告的原理,鲁瑞庚还应享有被害人家属50万元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辽宁高院的判决在一方面承认被害人家属悬赏广告的成立,另一方面却又回避了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的成立,是该案的遗憾之处。四、悬赏广告的撤销(一)悬赏广告能否撤销悬赏广告是否可由广告人任意撤销?学说与立法体例均不一致。在一般通说中,如认定悬赏广告性质为要约的,则可以撤销。相反,如认定其性质为单独行为的,则不允许撤销。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足取。悬赏广告之应否允许撤销,“不能依理论决之,应依实际上有无必要而决之。”主张不应撤销的,认为如允许广告人撤销,则行为人会因此蒙受损害。行为人已着手完成指定行为,然而广告因情事变迁,不再需要完成其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既使因此蒙受损失,也不是没有补偿的办法,如果绝对不允许广告人撤销,仍使广告人承受广告之拘束力,未免过于严酷。因此,我国台湾“民法”第165条规定,可以由广告人撤销广告。(二)悬赏广告撤销的要件悬赏广告只能在行为人完成行为之前撤销,因为这时悬赏广告只有对广告人产生约束力,并未对尚未完成行为的行为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指定行为已完成,债之关系既已发生,自然不能撤销。撤销的方式,原则应以与做出悬赏广告的方式相同,但也可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知道的方式为之,总之,做出撤销悬赏广告的方式不能减少只能增大做出悬赏广告方式的影响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如果悬赏广告中明确规定了完成指定行为的期间,可推定为在此期间广告人放弃了其撤销权。(三)悬赏广告撤销的效力悬赏广告,因悬赏人的撤销,确定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其结果犹如自始即未做出悬赏广告。在撤回前即已着手于特定行为的,而于撤回后完成,不得请求报酬给付。至于因指定行为的准备或实施,从而已消耗的费用、劳力、时间所受的损害,是否能要求赔偿,立法上各国有别。在德国、日本民法上,除广告知晓行为人已准备或着手情形的,以加损害于该行为人为目的而广告撤回的,应构成侵权行为外,并无赔偿的义务。瑞士债务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则规定,除悬赏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负担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为限度。五、对我国有关悬赏广告问题的立法建议(一)理论上的采纳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应有其理论依据或立法理由,这也是为了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理论是为实践服务,同时实践也检验这种理论的可行性、合理性。综上之所述,笔者认为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应采纳单独行为说,采用单独行为说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中的安全,而且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和现时的基础。我国清朝时期的《民律草案》,现在台湾地区的民法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均是采用单独行为说。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单独行为说更为社会所需,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二)立法之建议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悬赏广告及其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尚为空白,为了减少纠纷及在纠纷发生后能有处理的法律依据,正在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应确立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其一,应明确规定广告人对于不知有其悬赏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也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完成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报酬请求权;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许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否则,拾得人有权留置该遗失物。其二,只有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是数人同时完成的,应按平等比例取得报酬;数行为人是协作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律应规定按其协作程度取得报酬;如果报酬按其性质只能由一人取得的,由数行为人协商决定一人享有,获得该报酬的行为人应给予其他行为人相应的补偿;其三,广告人可在指定行为完成之前撤销其广告,对于行为人因此所受之损害,除广告人能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应于报酬额之内负赔偿责任。如果广告人在广告中已附完成指定行为的具体期限,这类广告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为图商业之利益,故意以不可能完成的行为设立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因其所遭受的损失,广告人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以在报酬额之内为限。其四,悬赏广告所设报酬额过高的,除非情况紧急、意义特殊、人身风险大等,过高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以国家、集体财产为报酬而设立的悬赏广告,得受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干预。[注释][1]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2]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188页[3]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1994年第四期。[4]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1994年第四期。[5]曹为、王书江合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 郑冲、贾红梅合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6页。[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1期[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3]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曹为、王书江合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5]郑冲、贾红梅合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6]彭万林:《民法学》(修订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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