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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概述论文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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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概述论文研究方法

共享经济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人们通过公平享有社会资源,各自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获得经济红利。现在共享经济在WiFi、打车这几个领域比较成熟。WiFi领域,必虎WiFi通过WiFi共享可以实现闲置宽带资源的再分配;而在打车领域,Uber通过顺风车实现车辆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中国目前的共享经济,大部分是租赁经济,听听郎教授的看法

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资源。应答时间:2021-01-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做的比较有名的企业有:必虎WiFi、Uber和Airbnb。

研究共享经济专业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描写共享单车的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在这个科技进步迅速的时代,共享这个词印入了每个人的脑海里,但是使用次数最多,频率最高的当属共享单车了。

人们出行离不开它:工作、上学时的每一个清晨,总能够看见一大批“骑车族”来来往往的身影;下班,放学时,共享单车因为价格低廉,总是大家的首选。若没有共享单车,人们将不能够便捷出行,不能解决“最后一公里”带来的困惑,也没有了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话题,有人甚至认为,没有共享单车,他们将寸步难行。放眼望去,单数上海,注册“小黄车”、“摩拜”等企业类共享单车账户的有多少人,更何况有些共享单车也不拘泥于国内,已经走出中国,走向了世界。也不必说:共享“为他们带来的巨大利润,就仅仅是广泛的热度,大肆宣传的广告就能让他们名誉大增。

先说说共享单车的利。共享单车主打“共享“牌,”共享“顾名思义就是多人共同使用一件物品。共享,节能环保,也培养了人们的团结心。”共享“是今年的崭新词汇,也满足了人们的猎奇心理,人们自然会去尝试。何况,还有不菲的租金,这时“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共享单车创始人,自然也是名利双收。

一件事有利就有弊,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恶意损坏共享单车,即使修好,也不再使人骑得舒服了。还有一些人,撕下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进而换自己的带病毒的码,让人上当。更过分的是,有些人居然在坐垫上放置毒针,只要人一坐上去,就会被传染恶疾。正因为有些人的恶行,造成了坏事的发生,发生了如此的事故,共享单车公司赔偿,造成了使用者的不爽,发起者的无奈,而这一切的根源,就是人们不善良的心啊!

大街上,共享单车整齐地排放着,安静祥和,似是未发生过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共享资源正于我们每个人产生密切关联,也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理念。去年,“共享”一词如一滴水珠。进了中国这片海洋,似是无任何波动,但是激起的一圈涟漪,使海洋里水珠们无不感到惊讶。

共享单车的成功,使人们感到惊讶,但是也在预料之中,使21世纪增添了一抹夺目的光彩,是炎黄子孙感到骄傲。而它们没有归于平静,而是大胆创新,我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它将立于不败之地!

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我们正享用着科技为我们带来的快捷与方便。软实力为我们的生活提供着服务,而我最欣赏的是“共享单车”。它,是美观而又轻便的。偶尔你没有带钱包,只需身边携带的一个轻盈手机,就能够踏上共享单车,享受快捷愉悦的旅程了。它的使用方法也非常简捷,只用手机扫一扫二维码,支付所需的钱就可以轻松搞定。看,多么简单的操作呀!

共享单车的产生,使我们的生活又诞生了一颗福星,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情况下,助我们一臂之力。我就有一次难忘的经历,记得那是春天,公园里山清水秀,百花争艳、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如此秀美的风景使我陶醉,我漫步在公园里,边走边欣赏,到了中午我的双脚又累又酸,身体也感到了非常疲倦。我迟疑了,心想:到底要不要接着游览呢,可是我有可能吃不消,面对这风景如画的景色我怎能够没有品鉴完这美妙的景色而走呢。突然,我灵机一动,脑海里浮现出了“共享单车”:对,我可以租用一辆,真是帮了我大忙,我急忙四处张望,找到了共享单车。掏出口袋里的手机,一扫二维码,一辆黄色的共享单车就归我使用了。坐上座椅,脚踩踏板,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踏上了快捷、愉悦的旅程,我骑着共享单车穿梭在绿荫小道上。一缕阳光照射在我的脸颊上,我的樱桃小嘴也咧开了。满满的幸福滋润着我的心:你可真是拯救了我。要不是你,我快乐的旅途可就泡汤了!

共享单车为我们的生活添加了一份美好,我们的生活需要它们。共享单车也被人们大面积推广,在每个旅游景区都能够见到它那忙碌的背影,共享单车也深受人们的喜爱,每一个人都值得拥有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可以使我们更加健康,还能够在我们游览景区走累时,为我们提供骑车的服务,它为我们的健康添加了一份保证,骑自行车就是一种运动方式。当你一边骑着共享单车,一边观赏着秀美的风景,你不仅得到了健康,而且又享受到了共享单车给我们带来的快乐。我们欣赏种生机勃勃的景色,树枝上的鸟儿欢快地唱着悦耳动听的歌曲;小河里的鱼儿咕咕的吐着水泡;池塘里的荷花绽开了美丽的花瓣,有一阵风朝我们迎面扑来,这时的我们感到了舒适同时也使我们绽放出满足的笑容。

共享经济一词也许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词,在共享这一问题上也许我们需要拥抱共享经济,我们可能还没有做好准备,特别是文化观念上的准备。

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共享是指“使用而非拥有”,是在不改变物品所有权前提下的.分享模式,其优点在于使资源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用。这种模式与我国当前努力推行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恰相契合。顺应潮流又开风气之先的共享单车,自然而然地受媒体热炒、资本热捧,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新事物的超常规发展,往往会暴露基础的薄弱。共享单车频遭霸占、破坏的事实,就印证了这个道理。

首先,共享单车面临着制度支撑不足的尴尬。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共享单车要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内外部的制度支撑。从企业来说,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要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比如,建立诚信用车的奖励机制和不当用车、无序停车的惩罚机制。从政府部门来说,对于适应发展趋势的新形式、新业态,应该扶持与规范并重,主动介入,制定规则,加强监管。对于扰乱道路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的乱停乱放问题,一方面要兼顾便民和城市管理两个方面利益,提供单车停放区域,另一方面,对于故意毁坏、窃取单车的行为,也要依法处罚,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放大警示效应。客观说,从媒体反映情况来看,这两方面做得都不够。

其次,共享单车面临着观念文化基础不牢的尴尬。大爷大妈将共享单车圈起来收看管费,孩子肆意破坏单车,这可能不单单是个别人私德缺失、私欲作祟的问题,而是反映出我们在公民素养和公德教育上还有薄弱环节。共享是“使用而非拥有”,共享的前提是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权利意识和诚信意识,是共享经济得以充分发展的观念根基,法治文化和诚信文化是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文化土壤。如果忽视了思想文化的土壤培育,共享经济的发展就会成为沙上建塔,共享单车的单兵推进就会夭折。这才是应对共享单车发展难题最需要直面的问题。

面对突出的新问题,不仅仅是提供国民个人素质这么简单,更关注到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其他方面。今日关注的重点不仅仅只是共享单车这一新事物,日后与共享经济相关的其他新事物都会层出不穷。

我们期待中国未来的共享新生活。

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服务的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平台产生的共享经济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营模式。这种新的经济模式重塑了劳资关系的从属性,存在"权力效应"。本文以网约车平台为分析对象,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分析发现,共享经济不仅没有改变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本性,反而加强了对劳动过程的控制,使资本对劳动剥削的手段更加隐蔽化、过程更加碎片化,导致劳动更依附于资本,受到资本的影响越来越深。

关键词: 共享经济;劳资关系;网约车平台;剥削深化;

一、共享经济的实质

平台经济或者叫共享经济,这里的"平台"或者"共享"是基于私有制、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模式,并不像字面所表达的平等的,没有商业驱动的真正的公有制的状态。如果将网络技术和这种特定的组织形式去除,共享经济就是社会中传统的商业活动"共享经济"强调"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产和能力",其实是将家庭生产资料,如汽车,房屋,闲置劳动力进行再资本化,成为平台获得剩余价值的新手段;"共享经济"强调的是分享自己的资产,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资源的浪费,但实际却无法证明共享经济下的商业活动是否减少了消费和环境污染;"共享经济"可以带来自由的工作状态和额外收入,提倡一种自我创业的模式,做自己的老板,但却导致了大批依附于平台的不稳定就业和自我剥削的零工群体出现。所以共享经济实则是零工经济。

二、劳资关系的判定

共享经济虽然没有改变传统的商业模式,但却改变了传统的雇佣模式,进而减缓了社会中的劳资矛盾。共享经济将劳资关系重新整合,使个人摆脱单一就业形式,每个人都有一定闲置资源,如果将这些资源有偿地让渡给别人,那么肯定对传统的生产制造的协同关系有一定程度的改变。

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加入,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进一步体现,带来劳动关系形式的多样化。一些学者还提出有"去劳动关系化"的倾向。现在较为年轻的劳动者中,也有人觉得劳动关系并没有那么重要,劳动关系反而束缚了劳动自由,有的出租车司机都跳槽去当了滴滴、美团专车司机,就是看中了其工作的灵活性并且还有一定的收益。有些学者认为共享经济下的劳资关系已经从原本的雇佣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在互联网经济下,劳资关系到底如何定性,我们需要予以讨论和辨析。

(一)共享经济下国内外劳资冲突中的劳资关系判定

2015年,美国Uber车主以集体诉讼形式起诉Uber公司,以确定他们这些车主到底是Uber的雇员还是独立承包人。加州联邦法院认为他们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

而在2014年,北京网约车平台司机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在管理上是一种松散的关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工作,甚至司机不知道公司信息,公司也不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因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中外的这几个网约车平台案例,发现争议的焦点是相同的,都是要确定司机是否与平台具有劳动关系,进而享有雇佣应有的工资、社会保障,劳动法保护等权利。而平台更希望拥有一个合作关系,强调司机是"独立承包人",进而可以减轻雇主需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力。

(二)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雇佣关系,从狭义的定义来看,是指公司或个人雇佣劳动者,并通过发放薪资形成两者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虽然看似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但是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劳动者收到了公司的指令,在公司控制的劳动过程中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合作关系通常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者,与其他组织建立的双方基于平等原则的经济关系。比如企业与供应商之间,购物平台与入驻的网店所有者之间,还有许多形式的承包、承揽关系等。

三、"权力效应"以网约车平台为例

网约车平台的"权力效应",即平台在与司机的`关系中构建一种权力,借此提高抽成比例。由于网约车行业存在规模效应,少数几个平台把持整个行业,平台可能为了赢利目的而牺牲公共福利。因此平台对司机而言具有"先发优势"能够率先制定规则,让司机要么接受,要么离开。

(一)通过资本的力量进行垄断获得控制权

平台凭借对市场准入权的垄断获取了剩余控制权。网约车平台拥有非常大的规模效应,极易形成垄断环境。在网约车行业发展前期,少数平台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已经基本形成了行业格局,如果司机不注册进入平台就很难通过自身能力获得收益。并且在政府实行对司机和车辆的有效监管下,许多网约车司机没有能够获得合法资质,由于户籍、证照、车辆等原因。但是乘客在网约车平台叫到的司机不会产生这样的担忧。所以此时,司机能够顺利进入平台运营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数据与算法的介入控制劳动过程

平台像是"无形的老板",通过数据和算法成功管控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在越来越多网约车司机入驻和大量消费者使用的情况下,平台积累了越来越多的数据,并依靠这些数据对司机进行等级划分,并参照一定对奖惩体系,对司机进行奖惩。奖励是一种让劳动者更投入劳动过程的手段,是一种看不见的管理。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与传统劳动过程控制不同的是,平台对劳动控制变得更加碎片化,平台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和劳动者拥有工作自主权是同时并存的。"

(三)利用平台组织系统与劳动者产生强依附性

平台组织系统中最为关键的是其评分机制,平台通过评分机制对司机进行"管理".奖励机制较大程度上是以评分机制为基础的,司机要获得奖励必须要满足评分和成单率的要求,评分机制也在背后控制着司机的工作时间。

我们其实发现,评分机制是一种转移,它将监督管理的权利从平台方转出。表面上形成了乘客监督管理司机的状态,通过自己的评分给司机奖惩。司机也不会觉得自己受到平台的约束和监督。评分机制还存在不可转移性,司机获得的评分只在注册的特定平台有效,无法转移至其他平台,平台利用"评分机制"成为了看不见的资本家,这样的隐蔽管理实则强化了劳动过程的控制。

四、共享经济下劳资关系的剥削机制

首先,在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虽然利用自己的生活资料来充当生产资料,但是他们需要依附平台才能让劳动过程进行下去,虽然可以自由地调整工作时间,但是这也使得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机制更加灵活,剥削的范围更大,以前只能剥削正式员工,现在许多兼职司机也因为加入了平台也受到剥削。对于他们来说,劳动时间实际是共享资本对其休闲时间的侵占,为了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将自己的休闲时间转化为共享资本创造利润的时间。因此劳动者在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下,剩余劳动时间被再一次细分,实现了资本对劳动控制的深化。资本凭借对平台的控制权和消费者信息、司机数据的垄断权榨取这些无法独立进行生产活动劳动者依附平台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对于共享资本来说,任何处于闲置状态的劳动力或者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一种损失,所以他们可以用这样的理由来建造一个共享平台,实现对于这些闲置资源的重新整合和再利用,目的就是获得更大限度的剩余价值。

其次,在共享经济下,剥削机制更为隐蔽化,就像上面探讨的,共享经济利用算法与数据建立了评分机制,提供了一个对劳动者更为隐蔽且眼里的监督渠道。一方面,平台将监督管理权转移给消费者,实现"多管一"的监督形式,同时劳动者获得的评分直接影响其收入与奖励,与传统的"一管多"相比,这种监督方式成本低,效果好,并且更加隐蔽与严厉,一旦劳动者获得许多差评,平台就会有一定的金钱处罚或者封禁账号的行为,这样平台不仅无偿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且一定条件下还剥削了他们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另一方面,当平台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并有定价权之后,可以决定劳动者的收入,平台公司想尽办法抽取更多的手续费或是中介费用,从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加大对劳动者的剥削力度。

最后,在共享经济下,资本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凭借对信息资源的垄断,将无数劳动者及其自由资源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了对劳动剥削的广化。由于劳动者加入共享平台的门槛较低,又伴随信息外溢效应,使平台能够轻易吸引大量劳动力,实现对闲置或者过剩劳动力的再利用,类似于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这样庞大的后备军使得市场自发处于竞争状态,无需共享资本所有者的施压。为了获得订单劳动者展开竞争,一些劳动者认为收入太低或者因为评级太低而退出平台,但仍然会有新的劳动者来填补缺口,如果想获得更多收益,只能选择过度劳动,延长劳动时间,完成更多的订单,竞争越激烈,就让他们更依附于平台,从而平台可以加强剥削,使他们陷入更不利的经济地位。

五、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共享经济下,我们本以为劳资关系是越来越平等的,劳动者不要依附原本资本家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过程,但是我们发现,虽然生产资料的依附性减弱了,但对于共享平台的依附性越来越强。所以在共享经济下,劳资并不是平等关系。作为平台的互联网企业具有权利优势,在信息获取方面,平台企业主导企业运营,掌握相关信息,相比劳动者们按照软件的固定操作,平台企业则可以获得大量的实时信息,包括客户数据,司机数据和市场数据,劳动者分布,市场竞争情况的等。同时,平台企业自由分配信息,自主决定劳动者所能接受的信息,并可以随时调整整个生产运行过程,也可对其隐藏或公开一定的数据信息,这样也就削弱了劳动者对工作的有效判断和自主决策权。所以,平台劳动者是处于权利弱势,他们无法参与平台企业系统以及算法的编订,一旦接入平台系统,劳动者只能在程序引导下学习和接受,无法谈判协商,只能由平台公司单方面决定,劳动者只能是被动接受者。受到政治经济环境的改变,社会会出现大量的过剩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大部分都是低学历、低技能的劳动者,无法被正规部门所吸纳,所以平台企业成为了他们的首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门槛低,只需要会登陆平台,按照该平台的服务标准进行操作,掌握简单的技能即可。这样使得平台企业内部出现竞争,低技能,高标准化,高替代性的工作性质,使得他们越来越失去劳资关系中的谈判地位,只能被动接受平台企业制定的规则,从而被剥削剩余价值,甚至是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又由于平台企业的分散化与个体化的特点,劳动者很难形成劳动集体,代表其一致的利益。

综上,在共享经济下,劳资关系并没有得到修复,反而是加强了劳动者的从属性,以前是对于生产资料,现在是对于平台,虽然劳资关系有了颠覆式的变革,但其本质还是资本借助现代网络技术更加精准地控制了劳动过程,深化了劳资力量的不均等。所以,传统经济下的劳动者分类,工会制度以及由劳动关系绑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共享经济带来的劳动形态的新变动,劳动者也无法通过便捷有效的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应该完善法律体系,使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或加入平台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让这个新的劳动关系得到法律的认可,让劳动者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再者,应该积极寻找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工会组织,允许工会为共享经济下劳动者维权,但由于共享经济中的从业者较为松散,没有固定的劳动时间,流动速度较快,工会力量难以集中到一定规模,建议利用政府公信力,倡导工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行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建立行业劳动标准和工资标准,促进共享经济下劳资关系的平稳发展。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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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凯,郑小静.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互联网经济中用工关系性质辨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33(02):78-88.

[3]常庆欣,张旭,谢文心.共享经济的实质-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12):53-64.

[4]崔学东,曹樱凡."共享经济"还是"零工经济"?-后工业与金融资本主义下的积累与雇佣劳动关系[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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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洲鸿,王月霞.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以滴滴司机与共享平台的劳动关系为例[J].当代经济研究,2019(3):5-12.

[7]吴清军,李贞.享经济下的劳动控制与工作自主性-关于网约车司机工作的混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8(4):137-162.

[8]姚庐清,俞使超.共享经济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J].海派经济学,2019(2):136.

共享经济法学毕业论文

经济论文的写作,是对经济学专业的学生所学的知识结论性 总结 。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经济学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经济学论文篇1:《“经济学基础”教学环境的革新》 经济学基础在当前经济管理类型专业中属于非常核心的课程,在其相关专业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发挥关键重要作用,尤其现在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对于经管类人才需求量非常大,我们必须加大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经济学基础的教学水平。[1]同时经济基础课程教学目的重在实践,但是其内容体系过于庞杂、知识偏重理论,但是日常的课堂教学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当前教学环境发展较为滞后难以满足新时代对经济学基础教学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教学模式以及 教学 方法 的实施,阻碍了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不利于实用性经管人才的培养。 1“经济学基础”教学环境发展现状 “经济学基础”教学课程的安排偏重理论 现阶段,多数学校的“经济学基础”的课程安排偏重理论性知识,而经济学基础的课程本身内容体系庞杂,相关观念和理论抽象复杂、晦涩难懂,纯理论性讲解无法使学生对知识有更加清晰的理解,甚至适得其反,教学效果非常不理想,这也极大地削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降低了学生学习的兴趣。[2]长久以来,院校使用的考评系统更多关注的是教师的理论水准,没有重视对教师实践能力的考查评估。这些年,各院校致力于知识理论的研究,院校教师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理论研究以及论文的发表方面,忽略了对经济学基础中应用性教学的研究,而此类学科对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具有较高的要求,这使得教学效果并不明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同时,现在大多数教学只是单纯掌握了理论性知识,基本没有从事任何经济学实践活动,也没有开展过任何经济业务。如此一来,教师在课堂上只能进行理论知识的灌输,无法给学生提供有效的经济学案例,课程内容空洞无趣、枯燥无味,不仅不能使学生很好地了解课程的内容知识,甚至极大消磨了学生的耐心,极大地打击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较之实践性教学,教学效果不理想。 教学案例的使用水平偏低 众所周知,经济学基础知识理论性太强,单纯照本宣科学生难以理解知识内涵,加之该学科对实践性还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在课程中增加教学案例分量既是学科本身的要求,也是众多经济学专业的学生的学习需求。[3]但是,当前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教学案例分析课程安排较少,案例内容质量不高,脱离实际生活,案例分析不到位、不合理,使得最终案例教学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是涉及方方面面。其一,一般情况下,案例教学具有一定的人数限制,理想的授课人数大约为30人,但是各大院校实行扩招,学生规模持续壮大,然而与学生对应的教学资源并没有都得到很好的满足,班级人数不断增加,加大了授课压力,普通教学班人数扩大到60人左右,甚至部分学校由于人数过多组织合班授课,班级人数超过百人,这直接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例教学效果。其二,教师普遍缺乏较强的案例教学能力。较之传统的教学,案例教学在教学能力等方面对授课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学校没有开展案例教学的相关培训,教师也普遍缺乏案例教学的学习,在开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授课老师往往不得要领,使得案例法的教学成效大打折扣,没有很好地发挥该教学方法的积极作用。其三,学校经济学授课教师大都没有参与过专业相关的工作实践,经济学管理真实的工作情况根本不了解,在案例讨论环节无法对学生实施科学的指导,使得教学最终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4] 缺乏完善的教学实践基地 当前阶段,多数院校的经济学专业基本不存在实践课程,多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这门课程在经济管理专业中非常重要,而且这类专业对实践具有很高的要求,在课堂上开展简单的实践活动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广泛实行,经济现代化趋势明显,具有现代经济意识和经管能力的人才极度匮乏。[5]同时越来越多的学生也要求各个院校建立经济教学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必须对经济管理环境进行尽可能的模拟,以提高学生对经济学相关问题的体验和学习。 2“经济学基础”教学环境的革新 措施 增强教学的实践性 现阶段,国内大多数院校的经济学专业的授课教师都具有相对高的学历,其专业的理论知识储备比较丰富,然而受制于种种条件,授课老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极为匮乏,甚至完全不了实际的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管理工作的实施程序。这也是长时间以来造成经济学课程枯燥、空洞非常关键因素。[5]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必须制定相关措施,有效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仅需要关注教学质量的提升,更要加强教师实践水平的提升。对于该专业的教师增强工作审核,要求授课老师适当压缩课程教学时间。首先,要求教师从事专业对应的实务工作,增强对相应职业具体工作的了解,定期组织教师参加 社会实践 活动,比如到银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和企业等单位,参与其经济管理工作,掌握经济管理工作的最直接的资料,根据自身实践,对教学案例资源进行完善、充实,使之更加贴合生活,更便于学生理解。其次,激励授课老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参加银行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等经济学专业资格考试,充实教师各层次的知识,有助于教师水准的提升。最后,从校外邀请 经验 丰富的经济学基础教学经济学专家或者企业经济管理者组织专题讲座,不仅可以对课堂教学进行很好的补充,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拓展学生的知识和眼界。 提高案例教学水准 经济学基础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高效的案例教学可以很好地帮助学生理解专业知识,还可以实现教和学两方面互相影响和促进,共同都得到提高。同时,在案例教学涉及的相关考试可以鼓励学生尽可能表达自己的见解,无须顾及试卷的限制。授课老师可以学生实际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水平,对案例教学进展进行合理的控制,同时在教学活动中,有意识地关注学生的课堂表现,注意学生对案例的反映及其观点,站在客观的角度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同时还可以把该项评估情况加入学生的最终的成绩中,作为学生成绩评价的一个有效参考。 经济学基础实践基地建设 现阶段,多数企业并不乐于接收实习学生,然而学生可以进入的银行、事务所、咨询公司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进入之后也只能从事一些基础性工作,甚至是劳力工作,无法真正涉及非常专业经济管理工作。因此,学校建立经济学专业实验室更加科学,效果更加显著。在实践基地,可以对企业的经济管理进行模拟,利用模拟情境,学生进行相关操作,处理相关的经济问题,进而更加深刻地掌握,改善教学状况,实现更加理想的教学效果。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工作环境进行高效模拟,尽可能再现企业发展情况,综合各类专业知识,一方面,有效帮助学生系统巩固教材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很好地锻炼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其动手操作能力,符合当前复合型人才的发展要求。 3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的经济学基础教学存在较多问题,教学模式刻板,教学环境封闭,无法满足实践性经管人才的需求,同时也无法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文中笔者从增强教学的实践性、改善案例教学质量、建立实践基地三个方面革新“经济学基础”的教学环境,提升专业教学水平,满足现代企业经济人才需求。 经济学论文篇2:《《国际经济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 《国际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国际经济活动的学科,集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金融理论于一体,是传统经济活动在跨国领域的运作和延伸。该课程一般开设于大二学年上学期,是经济相关专业的学生接触到的第一门“国际类”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的教学方法运用得当,可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国际经济学》相关教材的选择 《国际经济学》作为经济专业的一门传统课程,教材版本众多,选择余地大,但是由于理论发展迅速,内容庞杂,各版本教材的内容差异较大,选择不同的教材可导致学生学到的理论差异很大。比较经典的国内教材是人大版和高教版的21世纪系列教材,也是国内众多院校选择的教材,这类教材中规中矩,尽量选择的是国际经济学中的传统理论,去掉旁枝末节,只对核心部分加以阐述,基本能满足教学要求。缺陷在于这类教材一般理论性较强,知识更新速度慢,实例和练习题较少,导致教学手段也比较单一,不能很好的举一反三。国际上关于该课程的经典教材也比较多,像克鲁格曼和萨尔瓦多的版本,都是一版再版,受到许多国内985和211院校教师的追捧。这些教材内容全面,知识新颖,一般都配以大量实证分析和习题,并有网络教学资源加以利用,教学效果更好。但此类教材一般难度较大,计量模型类分析较多,基础差的学生学习起来比较吃力,容易放弃。对于普通本科院校的学校,我们建议还是以国内学者编撰的教材为主,以国外经典教材为参考书或课外阅读书籍,做到有的放矢,深入浅出,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二、《国际经济学》教学内容的调整 《国际经济学》与 其它 课程由浅入深的内容编排不同,一开篇就是难点,关于西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难度较大,不好理解,依赖于较好的微观经济学基础,否则部分学生会觉得雾里看花,对该课程首先留下了晦涩难懂的印象。比如相互需求理论和提供曲线,不结合微观基础理论分析会觉得理论突兀,结合基础理论部分学生又无法理解,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主张是保证课堂教学的紧凑性,只讲解核心部分内容,并提供整个理论分析的参考资料供有基础的学生课外阅读,并把相关曲线的分析编入习题中,让学生熟悉它的推导过程。 《国际经济学》中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国际贸易理论部分,分成不同的流派,形成不同的观点,许多派系直到现在仍然在发展充实。教师在进行这几章内容的备课时,一定要注意分类整理,避免逻辑混乱,并且在同一派系中还有不同分支,观点不尽相同,一定要注意分析和比较,让学生在思考中掌握问题要点。其中有几个理论,诸如贸易保护理论和生命周期理论等,在现代国家的发展中有很好的运用,所以适合结合实际来分析,避免就事论事。否则,学生也会在其它课程里面从另外的角度再次学到这些理论,那么他们就会心存疑虑,认为这些理论描述不一致,很难对理论信服和认可。我们建议教授《国际经济学》的教师和教授《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师必须有集中备课的习惯,以便于知识的传承和衔接。关于国际金融理论部分的知识也在讲授中的一个难点,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是需要进行讲解的,但是该部分与《金融学》和《国际金融》的理论都有所重叠,许多教师甚至直接把备课的内容在这几门课上重复运用,没有做到严格区分,容易让学生觉得这些课程重复太多,学起来没用的假象。 在讲授该部分内容时,应侧重金融知识为贸易知识服务的重要性,国际经济活动是多重性的活动,实体贸易经济最终需要货币结算和资金流动等一系列的活动来配合完成,这才是《国际经济学》中编排金融知识的目的。所以金融理论知识的讲解一定要跟前面的贸易理论知识结合起来,主要贸易领域资金结算和投融资活动的分析,这样才能把《国际经济学》两部分的内容更好的融合,保持整体性和连贯性。开放经济政策下的宏观经济政策是该课程的又一个难点,这部分内容是宏观经济学的延伸和运用,同时也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者比较集中研究的内容。要引起学习的积极性,可以布置一些课堂任务,让同学们下去查询相关学者取得的成就和经济政策在不同国家的运用,让他们主动发现这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有了心态上的主动认识再加上课程的讲解,对经济政策的运用和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可以学得更加透彻。《国际经济学》的内容众多,需要选择和取舍,分清主次,这就需要任课老师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基础因材施教,有的放失,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国际经济学》教学习题和案例分析的甄别 (一)教学习题方面 《国际经济学》是一门承上启下的重要课程,必要的练习是帮助学生更好理解教学内容,掌握解题思路的手段之一,国外众多版本的教材中都有较多参考资料,但是难易程度不一,需要选择。诸如在讲解提供曲线时,许多教材都在习题中对这个问题以习题形式来分析,但难度比较大。教师可以把这部分内容编入课堂教学中,以课堂思考题的形式直接提出并进行分析解答,可根据课堂反应来判断讲解的深入程度如何。纵观国内教材,习题编撰比较单一,一般都以简答或名词解释的形式呈现,没有任何新意,这就需要教师根据课堂教学内容进行习题编写,融入选择、判断以及计算分析等多种题型。比如在讲述区域经济一体化内容时,往年习题集中于问答题型,但讲授时可以把中国关于自贸区的政策介绍进去,那么习题编写时就可以考虑到时事部分,把关于自贸区的内容变成填空、选择或判断题,来考察学生在课后是否认真了解了这些经济时事政策。在讲述外汇和汇率时,可从贸易角度讲述金融结算方面的知识,那么习题就可以出一些计算分析题,国际经济活动中不同情形需要用什么汇率结算,怎样计算和分析等,这样学生就可以对该问题的应用有了更深的了解。 (二)案例分析方面 《国际经济学》的案例众多,选择性大,所以要选择合适的案例,要分析得当,讲解有深度,而且要为理论知识服务。比如在讲解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相关内容时,关于跨国公司的案例很多,但我们可以选取世界500强公司的前三十名进行比较分析,近三年来该榜单有什么变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经济形势对跨国公司的经营产生了怎样的影响,通过该案例的分析再来讲解跨国公司的相关理论,课堂的教学效果就非常好,学生理解起来也非常直观。在讲解国际收支相关内容时,除了罗列国际收支平衡表让学生理解分析外,还可把这几年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变化列出来给学生看,让其分析原因,再结合中国的“走出去”战略,让学生在学习国际收支平衡表内容的同时也知道了当前国际经济新形势下新的战略和选择。案例分析也要与时俱进,也要注重实例分析为理论服务的特点,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总之,为了把《国际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做得更好更透彻,任课老师应该充分作好各种准备工作,多阅读参考教材,将各类素材整理归纳到课堂上来讲解,多准备案例教学,让案例导入理论,从理论归纳到做法,从做法再总结出案例,循序渐进。每一章都要编写配套习题,习题内容要与课堂教学内容配套,做到相辅相成,相互融合,才能起到习题的训练效果。另外,国际经济的活动日新月异,跨境电商贸易和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给该门课程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我们在讲授时也要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做到知识更新,才能取到更好的效果。 经济学论文篇3:《农业信息化建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引言 如今我国各地区的贫富差距仍然较大,一些农村可能还在温饱阶段,而我们的社会已经不满足于小康社会,已经逐步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转型,这样发展的严重不均衡,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更加落后。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农村。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人民对于生活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农村实施农业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缩小贫富差距,而且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是一个重大的推动力。中国农业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农业信息化的道路。 二、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农业信息化是指在农业领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方法手段和最新成果的过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直接制约着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所以为了加速发展农村经济,农业信息化建设至关重要,它不仅仅可以促进农业增效,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还可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业信息化建设可以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农民享受现代社会的文明成果,推进农村科技、 文化 、 教育 、医疗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改变农民的消费观念 农业信息化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促使农民的消费观念和方式的改变。通过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农民可以利用网络了解关于农业生产的各种信息与技术。农业信息扩大了农民的视野,丰富了农民的文化娱乐生活,使他们不再封闭在自己的世界中,抵制消费,而是由注重物质文化生活的消费,向注重精神文化生活消费的转移。 (三)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通过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可以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在现代信息化的时代,捕捉信息的 渠道 很多,信息化的建设就是信息来源的渠道之一,没有信息化的建设,到达农村的信息就是迟缓的、过时的,农民就无法得到有价值的信息,就无法掌握经济市场,和生产经营的主动权。如此农民就会丧失机遇,陷于被动,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如果农民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就能快速抓住有价值的信息,为自己的农业生产创造条件。农业信息化提高了农民的整体素质,为他们的学习提供了更多的资源,以及为他们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更多的方法。 (四)有助于促进农民走进社会市场 以前农村的生产基本上是自产自销,没有与社会市场连接,缺乏市场信息观念。对于社会市场信息不灵通,导致价格制定不合理,造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大起大落。但是随着农业信息化建设,农民不再盲目生产,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了管理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加快了农业的全面发展。 (五)有利于推动农村农业的进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现在农业技术在不断地发展,农业信息化也被普遍运用于农业生产。农业信息技术的出现,带给了农民一种新的体验,这种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使农民能够通过网络进行远程技术培训和教育,弥补了原先农民农业生产知识和技术的缺乏。它促进了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科技意识的增强,从而加快了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之路。 三、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阻碍 (一)基础设施落后 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物质保证,完善的基本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一些农村经济发展之所以缓慢,就是因为基本物质条件太差,比如道路交通不完善,交通网络结构单一,水、电、通讯不健全等,这些都是导致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低下,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农业生产方式落后 在农业信息化建设进入农村之前,不少地方的农民都是依靠传统的耕耘方式进行农业生产,使用的农业生产工具也是需要大量劳动力的传统工具,农村的农业生产方式落后,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三)农村资源开发利用率低 作为我国资源的宝库,农村具有较强的潜在资源优势。但是目前我国广大农村资源的开发力度低,资源开发利用率低,因此造成了大量资源闲置、浪费,无法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从而无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农村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程度低 我国农村普遍现象是农村较为封闭,导致外部资金无法进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人才也难以引入,农村市场无法与外部市场接触,农村产生的经济难以推动整个农村的经济发展。 这些问题使得农村的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而农业信息化的到来,解决了这些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从而加快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四、农业信息化建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农业信息化可以实现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深入,在基本实现小康社会的情况下,我国正在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进。如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该重点关注农村经济发展,所以农业信息化在农村的实施不可避免。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农业生产各方面的条件和机制都不够完善,而通过农业信息化建设,能够逐渐缩小贫富差距,让农村的经济发展一步步走上正轨,改善农民生活,从而逐渐实现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二)农业信息化可以提高农民收入 我国的传统农业模式正在慢慢转向信息化农业模式。以往农村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落后,使得自然灾害容易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农业信息化的引入,改善了农业就业结构。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农业信息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有效的避免了自然灾害等因素所带来的影响,也就是在农业信息化的带动下,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了。另一方面,从整个社会来说,农业信息化提高了农业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效率提高了,所得到的回报也就更多。 农民收入的提高也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业信息化减少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农业信息化结合了生产、分配、消费等各个方面,它连接了买卖市场,减少了流通环节,节约了交易费用,也避免了消费过程中的各种纠纷,从而提高了农民收入。二是促进了农业经营模式的改善。以前农民都是通过自身的经验来生产产品,经营管理也没有系统的方式。然而通过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可以向农民传输科学知识以及农业生产的相关信息,使他们的经营管理规范化,从而使他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三是加快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农业信息化可以有效的解决农村信息落后的问题,信息通过网络和多媒体技术把农业生产技术传递给农民,使农业生产科技得到发展和推广。 (三)农业信息化可以发展农村的市场经济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农业成本高,投入大,效率低,科技含量低,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消费观念低下,相对落后的生产和销售方式制约着农村市场的经济发展。农村生产的产品量大时,即使低于城市多倍的价格销售,仍然解决不了大量积压产品,农村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使得产品没有销路是农村市场经济难以发展的原因之一。我国在几十年的农村改革中,农村市场经济通过农业信息化的建设,让农民进一步了解了社会的需求,供求走势,价格行情等,有效促进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四)农业信息化可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农业信息化有助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可以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农业信息化的建设,让农村居民在教育、医疗、科技等方面逐渐拉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差距,以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五、 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化发展的途径 (一)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农业信息化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困难和矛盾,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支持,农民对农业信息化难以信服,特别是一些思想封闭,技术落后的农村。没有政府扶持的农业信息化建设就会像一盘散沙,没有企业化经营的管理人员,以农业信息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划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那么农业信息化要真正地走进农村并被作用于农业生产等方面是很难的。 (二)需要培养农村信息人才,以此来推广农业信息化的应用 原本农民的文化程度都不高,他们因为农村的落后、种种因素和不利条件而无法接收良好的教育,这些原因使得农村人才匮乏,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农业信息化对农民生活有诸多的好处,农民无法把它运用到生产农业事业中,那么农业信息化只是一场空谈。所以培养农村信息人才极其重要,有了这些专业的信息人才,农业信息化才能发挥它最大作用,农民也才会因此而受益。培养农村信息人才不仅是为了传播农业信息化的功能,也是为了激励农民工提高信息意识,自觉的关注信息和利用信息,培养他们使用信息的习惯和调动他们依靠信息的积极性。 六、结语 农业可持续发展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实行农业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困难,但是只有坚定不移的走农业信息化的道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才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相信在农业信息化的建设下一定会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猜你喜欢: 1. 大一经济学论文范文 2. 关于大一经济学论文范文 3. 关于大学经济学论文范文 4. 经济学术论文范文 5. 大一经济学论文范文精

导语:共享单车的出现对于出行是一件极为便捷的事情,随着各品牌单车的不断投放,由共享单车所引发的交通拥堵、随便停放等现象,也成了让各方头疼的问题所在。下面是关于共享单车问题议论文800字,欢迎参考。

共享单车在中国各个城市火了。不到1个月时间,大街小巷已经随处可见它们的身影。这些只要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骑走的单车,解决了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赢得了不少市民的喜爱。目前,多家共享单车运营机构已在中国各个城市投放了超过数十万多辆共享单车,然而在数量飙升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少市民呼吁,共享单车虽然很便民,但是使用起来更要文明。

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共享单车的亮点在于“共享”二字,它既意味着资源的共享,也意味着文明的共担。共享单车就是整合,整合也是节约,既方便自己也方便别人。通过科学统筹配置各种资源,既可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用,也可协调各方互通有无,避免重复劳动和无谓的浪费。如果多一些整合意识,注意统筹兼顾,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我们可以减少许多浪费。的确,共享单车为人们出行提供了诸多方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最明显的就是随便乱停,以及共享单车变成了“私享”单车。

当然,任何新兴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其实很多时候,大家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谁也不比谁厉害很多,大家都是在一个层次上探索,存在问题不可怕,关键是要坚持正确的方法论找到解决办法。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共享单车运营方都要主动作为,及早出台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如福州多家共享单车运营方采用信用奖惩的方式来管理乱停车的问题,乱停将扣信用分,当用户信用分较低时,就需要支付更多的租车费用,当两次因违规被扣分,将会被封号1周。所以说,只要思想不滑坡,发挥主观能动性,办法总比困难多,这些问题并非无解。同时,享有共享单车便利的市民,也要注意自身文明素质。即:共享单车虽然很便民,但是使用起来更要文明。只要大家都秉持“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共享单车,就是一种共享文明。

在这方面,深圳的做法值得效仿。针对共享单车乱停的问题,深圳明确界定了政府、企业及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自行车停放区域、用车秩序、停放要求、道路规划等方面作了说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执法。深圳还建立了“深圳交警自行车用户诚信平台”,对于存在交通违法的单车用户,统一纳入平台黑名单中,共享单车企业依据黑名单的信息,调整用户信用分、提高车费,而交警部门也能通过企业的大数据对违规用户进行处罚,实现政企信息互通。

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共享单车的发展,也要经过一个曲折的过程。正确看待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我们就能够对这一新事物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在它不遵守相关非机动车交通法规时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规范管理,在它遇到挫折时不是绕道走而是满腔热忱地支持它。它“像刚落地的娃娃,从头到脚都是新的”,是改变城市公共生活的“互联网+”新事物,它的成长需要良好的水分、空气、温度、光照、土壤、春风等,而这些养分的提供,需要运营方、市民和有关部门各方共治、合力共推,用新思路解决新问题。

相信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能给市民带来便利,也能为共建共享社会带来新思路,新突破。

共享单车依托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针对部分人对这种关系的破坏,我们不应退缩于一块称为“国民素质不高,我们玩不起”的龟壳里。切忌因噎废食,相反,我们更应该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拒绝自我否定,拒绝认为国民素质太低的陈旧观点。

共享单车就像是一个刚诞生的生命,充满了人们美好的期待和祝愿,若仅仅因为人们对它的伤害便干脆抹杀新事物,岂不是更大的伤害?新生命的分娩不是一丝苦痛都不会产生的,阵痛让母亲痛苦,但不能扼杀新事物出生带来的欣喜、改变,乃至革新,真正让新生命成长的是遭遇伤害、痊愈,消灭伤害,而非母亲的自我否定和对新生事物的扼杀。

我们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因为它客观上方便着人们的生活,促进着人们的进步,要看到的不该是有一帮人破坏规则,不守秩序;而应着眼于在这么几十上百万人中只有一小撮人破坏着整体形象。我们相信共享单车,也是因为国民素质是在稳步提升的,尤其是在新的一代人中,素质教育更是被提及又提及。知礼明让已成为了新一代中国人奉行的标准。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时也有资格去接受这样一种经济形式。

故步自封,不知实际变化的断言是武断、狭隘、缺乏价值的,正如同水源一般,诚然,方今中国确实有一些水面有污浊,便若是自我否定,自我放弃,自我封闭,放弃从新事物变化中汲取活的水源,结果是会且只可能是越来越坏的。现如今一部分人素质不够,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所有人都不够格。一棒子抡死了所有人,那谁又知道断言人所期待的“现在”之后的哪一分哪一秒该是我们玩得起共享单车及其类似共享经济的时候呢?

人总是带着原始破坏性的,所有以才有了伏契克临终一句:“人们,我爱你们,可你要警惕”,让人们小心,但是我却认为应该“人们,你要警惕,可我爱你们”。局限于阴暗的树木必将枯廋将朽,只有把阴影甩在背后,面对阳光的人才能活得出真滋味。

我们需要政府及有关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和监督,也需要个人坚守底线。相信共享是相信自我,拒绝固守是拒绝自我否定。

点评:本文立论新颖,透过现象直抵本质,紧抓“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理性表达对新生事物——共享单车的看法,重共享,看优点,谋策略。全文闪现理性分析的光芒,不是像一般考生只是简单地吐吐槽,而是重分析,提建议。因此,算得上是一篇优秀的习作。

共享经济一词也许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词,在共享这一问题上也许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接受。近来,有多家媒体报道,在公共场所,有相关管理人员对周边单车进行了集中收缴,理由很简单,乱停乱放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

但同时,有共享单车用户接受在采访时表示,随地还车本来就是共享单车一个最大的卖点,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无停车点,停放就是乱停乱放。这种情况下,用户不得不到相对较远的地方去停车,便利性大大降低。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看?新事物的超常规发展,往往会暴露基础的薄弱。

媒体近日报道了多起破坏、霸占共享单车的新闻。从“狂飙突进”,到遭遇“倒春寒”,共享单车面临的尴尬警示我们:拥抱共享经济,我们可能还没有做好准备,特别是文化观念上的准备。

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共享是指“使用而非拥有”,是在不改变物品所有权前提下的分享模式,其优点在于使资源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用。这种模式与我国当前努力推行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恰相契合。顺应潮流又开风气之先的共享单车,自然而然地受媒体热炒、资本热捧,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新事物的超常规发展,往往会暴露基础的薄弱。共享单车频遭霸占、破坏的事实,就印证了这个道理。

首先,共享单车面临着制度支撑不足的尴尬。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共享单车要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内外部的制度支撑。从企业来说,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要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比如,建立诚信用车的奖励机制和不当用车、无序停车的惩罚机制。从政府部门来说,对于适应发展趋势的新形式、新业态,应该扶持与规范并重,主动介入,制定规则,加强监管。对于扰乱道路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的乱停乱放问题,一方面要兼顾便民和城市管理两个方面利益,提供单车停放区域,另一方面,对于故意毁坏、窃取单车的行为,也要依法处罚,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放大警示效应。客观说,从媒体反映情况来看,这两方面做得都不够。

其次,共享单车面临着观念文化基础不牢的尴尬。大爷大妈将共享单车圈起来收看管费,孩子肆意破坏单车,这可能不单单是个别人私德缺失、私欲作祟的问题,而是反映出我们在公民素养和公德教育上还有薄弱环节。共享是“使用而非拥有”,共享的前提是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权利意识和诚信意识,是共享经济得以充分发展的观念根基,法治文化和诚信文化是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文化土壤。如果忽视了思想文化的土壤培育,共享经济的发展就会成为沙上建塔,共享单车的单兵推进就会夭折。这才是应对共享单车发展难题最需要直面的问题。

面对突出的新问题,不仅仅是提供国民个人素质这么简单,更关注到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其他方面。今日关注的重点不仅仅只是共享单车这一新事物,日后与共享经济相关的其他新事物都会层出不穷。

我们期待中国未来的共享新生活。

毕业 论文是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作业,是对自己四年的学习生涯的一次 总结 ,答辩成功后即可毕业。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

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4、论夫妻财产制度

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41、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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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46、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47、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

48、民法平等原则新解

49、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研究

50、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52、论民法之公平原则

53、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5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55、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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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58、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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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述论文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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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 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二 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生活的变动如此迅速,而作为成文法的经济法,无论如何也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相对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受到法律滞后性的约束,这就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也由此而有了紧密联系。 (一) 经济法政策性之界定 经济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是国家和政府有意识地解决各种经济问题的行动指南。它实际上是国家或政党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所采取的经济活动,是国家经济意志的体现。在国家对市场的调节、渗透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当代,经济政策之影响力呈不断上升趋势。一方面现代法治政府之控权原则的发展,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法律被政策充斥的现象俯拾皆是。此现象可理解为行政法与经济法之本质区别。故而经济法的政策性可界定为:经济法律规范受到经济政策之强烈影响而使其立法、执法、司法体现了某些政策性特征和目的。 (二) 经济法政策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政策化根源于经济法内在特质的必然要求。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不在于直接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是追求对万变的经济生活及时应付,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但现代社会是分工复杂,变化多端的社会,对经济运行之效率有更高的要求,政府调控经济,纠正市场缺陷之手段就要日益丰富多样,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之要求。而法律自身内在结构的限制却有着相对滞后性,不得不依赖于灵活及时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的经济政策。 2.经济政策性质的改良和经济法效益性的契合。现代国家广泛运用的经济政策,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强制命令化体系,多是体现现代国家职能的多样化政策的组合体,以市民社会的有理性“经济人”为前提,以利益趋动为手段达到政策目的,这与经济法的效益调节手段相一致。 (三) 经济法政策性之内容 1.经济法的立法受经济政策的影响。 首先,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法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这些政策具有强制力,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甚至构成经济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次,经济法律规范短暂多变,并且“变化”这一过程本身也短暂、迅速,常和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超前于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且经济法对于某些特定经济现象的及时应对,与经济政策的特别应对性和短暂性极为相似。一时之应然,不应被制止或不应为的行为到彼时则可能成为应受遣、制止的行为。著名学者谢怀栻将经济法与民法形象对比道:“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可以在数百年内基本不变,经济法就不可能如此。” 再次,经济规范中有相当多的原则性规范,这类原则性规范的具体适用必须和特定时期相对明晰化的经济政策相配套,才能给公众提供良好的行为预期,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最后,在经济法规范中,还出现了众多模糊性的政策语,如“为了……的重大利益”,“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等。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本来用来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仅仅是行为,而在经济法中行为的结果、目的甚至动机都成为了标准,都要在面对具体情形时进行政策性的考量,政策的意蕴完全融入了法律。 2.经济法在执法、司法的力度上更受到了经济政策的深刻影响。 首先,在机构的设置上就出现了集传统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及准司法权于一身的“第四种权力”来作为经济法的制度基础。它不仅体现着公与私的交融和公与私的协调,而且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并不是一般的行政执行机关,而是各种依特别法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性质的经济管理机关。 其次,在具体的适用中,注重法律的整体社会效果,并不强求所谓的“一致性”。以反垄断法为例,必须结合特定的经济政策背景来理解反垄断法之适用。在竞争法领域中,条文大同小异的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里执行的力度各不相同。美国对垄断的态度就比别的国家严厉得多;即使在一国国内,不同时期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也有所不同。具体就微软的反垄断一案来说,也充分反映了反垄断执法的软性。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宣布不再要求分拆微软,也不再坚持针对微软将互联网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进行反垄断的诉求。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布什政府改变了克林顿政府反微软垄断的强硬立场,采取了更为保守,对企业更为友善的政策。针对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并且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情况,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和政策。受到美国政府和政策的影响,司法系统从而对此做出了反应。 (四) 经济法政策性特征的功能 首先,经济政策作为国家着眼于现实的经济状态以诱导经济向特定方向发展的有意识的施政形态,是国家单方面做出的政治决定,体现强烈的公权力意志。这样就可能严重违背客观的经济规律而沦为纯粹权力意志的产物。现代法治理念“有限政府”“政府不是万能的”也要求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使权力控制在界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是通过固定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效率化和稳定性,故法律内蕴之有效限制权力的理念来限定经济政策只在合法操作的平台上展示自我。 其次,现代复杂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经济政策以行政指导之方式调控市场畅通无阻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市民社会中的理性人均以利益为趋动做或不做某种经济行为,所以政府越来越需要法律之制定来增加经济运作的可预期性,用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的运作以增加经济管制之正当性,从而减少在经济政策推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巨大阻力和付出的无谓消耗。 三 经济法相对软性研究之意义 (一) 以动态眼光看待经济法之实践意义 第一,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具有动态性特征,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出法典形式。“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很少有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经济法典”,惟一一部命名为“法典”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的基本部分对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规定。经济法许多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如以动态眼光看待经济法,则一方面我们不会纠缠于经济法之法典化而浪费立法成本;另一方面,我们也不会拘泥于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的经济 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必然。虽然经济法具有动态性特征,但作为法律,我们仍要尽可能保持其稳定性,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之精心安排以实现协调。从立法上看,某些基本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内容应当保持较强的原则性,不宜规定过细;只有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才可以具体化。而且,在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同时,创设一种较为灵活的执法、司法机制,赋予执法者、司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如何规范节制的运用权力,保证权力的非扩张性,则也是制度程序设计的内容。 (二)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内蕴性互动之意义 首先,应构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框架,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结合。 如何将法律与政策融洽的整合在一起,克服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的滞后性,是值得探讨的。西方法学者面对20世纪社会变革的新潮流提出回应型法的理论模型,认为法律已经由强制性成熟为自治性,并开始向回应型法转变。其基本内涵包括:法律的目的是权能,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仍必须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而经济法正是具有回应型法特征的部门法,应对经济政策之推行有极高的敏感度,以回应性方式提高自身运行的合理性和实效性,以求在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中把握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其次,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动结合还必须时刻以保障经营自由为宗旨。 政府之干预源于“市场失灵”,其根植于市场的土壤,因而必须在市场机制无力或失败的范围内进行。实践已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此时,“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之说法仍然适用。因此在国家与市场的复杂博弈中,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要形成一种弹性机制,巧妙地将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融为一体,并始终能在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三) 经济法相对软性之发散思索 尽管从法律理性研究之角度系统分析了经济法相对软性的内涵与外延及我国经济法法制建设实践中之对策设计,但笔者认为,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法领域中的相对软性是经济法的法律本质带来的稳定性要求和经济法受经济生活、经济政策的强烈影响带来的易变性要求之间的强烈矛盾的产物,而不是所谓的司法不健全所带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经济法”中“经济”与“法”之强烈冲击的表现。法治建设的发展对这种现象作用甚微,只有经济生活的变化可以加剧或缓和这一矛盾冲突的表现。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到了稳定期或者平台期的时候,法律与经济比较接近,变化都很平缓,这时二者的矛盾就会减少。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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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国内外研究论文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全球及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模式与典型案例分析报告》当中显示,国家信息中心对共享经济的定义:共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

目前,共享经济已渗透交通出行、房屋住宿、知识技能、生活服务、医疗、办公和生产能力等多个领域,并凭借其强大的生命力正在渗透更多的传统行业和细分领域。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历程分析

从发展实践看,我国的共享经济共经历了从萌芽阶段到起步阶段再至现在的平稳发展阶段四个重要的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美国陆续出现Craigslist、Zipcar等共享经济平台,在互联网大潮的影响下,一批海龟回国创业,国内互联网产业开始发展。并逐渐出现一些众包平台,共享经济萌芽发展。进入2019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增速大幅下滑的同时,共享经济领域的直接融资规模也出现明显下降。

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增速大幅下滑

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万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增速较2018年的出现大幅下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宏观经济的下行压力、互联网领域投资和市场信心的严重不足、互联网人口红利的消减,以及共享经济行业的内部调整。增速的大幅下滑,意味着共享经济的发展模式正从追求规模和速度的粗放模式向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率的集约模式转型,同时也意味着共享经济将从过去的超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变,整个共享经济发展将进入新常态。

中国共享经济市场格局分析

2019年,我国在交通出行、共享住宿、知识技能、生活服务、共享医疗、共享办公和生产能力7大领域积极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拓宽共享业务的布局。其中生活服务、生产能力、知识技能等三个领域交易规模居前三,分别为17300亿元、9205亿元和3063亿元,占比分别为、和。

中国共享经济行业市场竞争格局——滴滴出行估值遥遥领先

2020年,全球共有486家独角兽企业,在共享经济领域,有33家独角兽公司,其中估值在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有21家。从地区来看,仅中国一个国家拥有14家,估值总计5580亿元;中国成为共享经济市场主要的参与者。

滴滴出行以3700亿元的估值位列排行榜首位,并且遥遥领先于其余企业,自如以400亿元的估值位列第二,哈啰出行以300亿元的估值位列第三,神州优车和优客工厂并列第四。

中国共享经济行业发展痛点分析

经过近两年一番乱战的洗礼,共享经济正逐渐放慢脚步,迎来多元发展的阶段。共享经济的风口正在趋于平静。共享经济涉及的领域已经囊括餐饮、住宿、物流、金融、出行、上门服务、二手共享平台、医疗、技能等。据国家信息中心初步估算,2019年共享经济领域直接融资约714亿元,同比下降,负增长幅度进一步扩大。融资额下降幅度最大的三个领域为共享住宿、交通出行和生产能力,分别下降、和。造成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是共享经济发展还存在诸多障碍,亟待解决。

目前,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存在诸多痛点,如共享经济行业同质化现象严重、商业模式不清晰等。

不少同学得知需要写论文时,都有种手足无措的感觉。回想起自己大学四年所学所得绞尽脑汁也想不出来该写什么题目好。接下来学术堂就给大家讲讲毕业论文题目怎么定,虽然专业不同但是方法类似,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第一,确定研究方向。一般和您所学专业相关,不可能您学会计的,却让您写化学,对吧。第二,确定研究方向中的某一课题。一般是近年来的热门课题,如果您学经济学的,那么比方说这两年共享经济是一个热门课题,你就可以把研究课题定位共享经济。第三,课题研究聚焦。写论文大忌是课题太过广泛,什么一般一个课题包含很多个子课题,全部都要写的话,是不现实的,毕竟不是写书。所以必须将课题聚焦为一两个子课题。比如说对于共享经济,共享单车使其中的子课题,而且很热门,那么我们就可以聚焦为共享单车。第四,确定论文题目。课题聚焦之后,可以结合自己比较熟悉的领域来定题目,意思就是把自己所学的知识和聚焦的课题结合起来,运用上去。好比说你学的是商务管理,那么就可以研究一下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于是,一个合格的论文题目呼之欲出——论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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