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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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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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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论文开题报告法学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

(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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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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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研究生毕业也需要编写毕业论文,那么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怎么写的呢?其内容又有什么不同的变化呢?下面我分享一篇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课题名称: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1、选题意义和背景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若干价值。

从总体上来说法应当是这些价值的完美结合,但就具体部门法而言价值追求会有所侧重。

民事审判程序功能是确认权利、定纷止争、以公正为其价值所向。

民事裁定程序功能不是在于确认权利,解决纠纷,而在于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

如何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根本任务之所在,其价值取向应当为效率。

所以,有人认为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取向。

当然,强调高效执行并不能否定执行对公正的追求,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民事执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公正也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只不过在执行程序中更加侧重于效率而已。

由于民事裁定强制性以及效率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执行时只能就裁定依据的外表加以判断。

裁定程序具有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特点。

裁定工作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地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必然存在冲突。

裁定瑕疵即冲突产物。

但是效率是以公正为边界,效率如超越公正边界,只是速度。

民事裁定救济程序作为执行程序中纠正瑕疵裁定行为和排解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装置,首先对瑕疵裁定行为予以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执行机关依法、合理执行。

即纠偏和救济双重职能。

其次,对裁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解决,包括程序争议及实体争议,依法排除执行程序的障碍,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最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度。

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价值取向仍在于富于效率地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在效率与公正辨证关系上,对公正则应当更为侧重。

民事裁定救济程序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必须坚持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保障执行人员及裁定法官独立审查、审理裁定程序中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裁定行为,

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不受贬损和压制,保障民事裁定救济体系的完备,保障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

而在程序效率方面则应当尽量缩短民事执行救济周期,简化民事执行救济程序,提高救济的效率,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执行救济。

2、论文综述/研究基础

国内学者早在1994年,就提出我国诉讼保全制度在对象上的不完善,建议将行为纳入诉讼救济的范围,而对诉讼保全进行简介评析的文章就更多。

另外,也有些学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之提出完善的构想。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在制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修订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时均引入了与国外相关法律中类似的法律制度,如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建立。

理论界也对立法上的新变化做了很多探讨,如:《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张成立,《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美国禁令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制度》(李澜,《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

《浅析海事强带怜与玛瑞瓦禁令的异同》(赵彤)、《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彭学龙,中国私法网)等。

归纳起来,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措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在保持现有的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不变的基础上,确立行为救济制度,使之与前两者成为并行不悖的制度;

二是以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将民诉中临时性救济措施划分为两种类型,保全性措施和暂时状态方面的措施,

三是将海事诉讼中的`强制令引入-般民事诉讼中,同时确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强制令和先行给付几种并行的制度。

3、参考文献

[1]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童兆洪着:《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黄金龙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5]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

[6]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2版。

[7]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金瑞林。

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环境科学[J],1997第3期:38页。

[9]邱聪智。

公害与环境权。

载台湾:法学评论[J],第42卷第1期:58页

4、论文提纲

1绪论

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

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

民事裁定救济的意义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特征

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国际上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国内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本文的基本思路

2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

民事裁定救济的内涵与价值

民事裁定救济的分类

民事裁定救济的存在原因

民事裁定救济的效力

3民事裁定救济的域外考察

日本民事裁定救济

德国民事裁定救济

法国民事裁定救济

民事裁定救济

4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及构建措施

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

缺少债务人救济

缺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民事裁定过程中没有全面的程序保障

构建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措施

程序性裁定救济

实体性裁定救济

5、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是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有用性。

通过分析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对其的价值、分类、存在原因以及效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借鉴日本、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成功经验,从民事裁定基本内涵出发,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不足,

从而以程序性裁定救济和实体性裁定救济提出了相对的应对措施,并对其予以完善,是本文的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民事裁定救济理论做较为系统、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把民事裁定救济置于社会背景下,对其理论本身的价值做探讨,来确证其民事裁定救济在现实社会的应用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

6、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本文在研究梳理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其救济对社会的现实意义等进行整合和进一步的归纳。

1.研究的重点

本文力图在充分和合理借鉴中外有关对民事裁定救济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救济思想所包括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从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域外考察的分析论述中,对民事裁定救济在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救济进行了剖析总结,这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

2.研究的难点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缺陷不足是本文研究的难点

3.研究的创新点

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的解读,为解决国内外社会现实问题,探寻民事裁定救济实际应用中的措施。

7、预期的结果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以及民事执行救济的相关理论研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执行救济制度的经验,分析我国执行救济方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措施。

随着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企图在国 家权力大厦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以便防止专制和集权的产生。

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赋权予公民制约国家权力。

具体到民事裁定过程中,赋予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裁定程序中获得裁定救济权利,为强制裁定权设定必要的限度,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平衡。

8、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开论文会议

确定论文题目

提交开题报告初稿

提交论文初稿

确定论文终稿

论文答辩

法学的中国化既不同于法学的近代化,也不同于法学的本土化,它是西方法学和中国法学的双向互动融合过程。以下是专门为你收集整理的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供参考阅读!

试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及完善

论文摘要 近年来,安全行政许可的监管不力及缺失已成为直接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和食品企业生存与发展以及健全的市场机制建立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症结之所在,以期对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拙见。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食品安全永远都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近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拉响警报。在己经发生的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中,不少食品生产企业是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的,但它们在具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行政监管的缺失、商家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试图挑衅食品安全的底线。

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流程来讲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两个部分,即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阶段(事前监管)和商家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行政监督阶段(事后监管)。

(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许可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许可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新资源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审批、特殊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食品添加剂的审批,食品用洗涤剂与消毒剂、食品用产品的审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合格证发放等九大类。上述九大类许可又可以按照其行为内容分为产品类许可和生产及经营条件类许可两大类。

(二)食品安全监督

所谓食品安全监督,是指在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依法享有食品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此都有专门的章节规定。

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的进行监督管理领域,我国一般采取两种手段,一种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分段式监管,这种监管强调对食品安全许可的监管要覆盖从地头到餐桌的每一环节,其中监管部门包括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监、药监、商务、粮食、城管等多个部门。另一种是品种监管模式,即与专业人士展开合作,由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分别负责食品的监管。通过聘请医药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积极参与到食品检验检测中,从技术上严格把关,实现食品、药品给予有效的专业监管。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现状及评价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及缺陷

监管机构都是行政部门,即存在着多部门监管的职能管辖和各级别行政部门之间的级别管辖分工。而从我国目前设立的诸多负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职责的机构来看,我国在食品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存在着诸如机构重叠和职能分离等缺陷,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1.横向分离问题

所谓食品监管机构设置的横向分离问题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审批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即在行政系统内部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审批,而食品安全监督则由许可审批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执法。例如,保健食品的审批、发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日常监督在卫生部门。这种情况无疑是对保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这项完整的工作分了家,出现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分离的脱节现象,由于两个部门规定的不一致,给审批工作造成了混乱,严重影响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在同一行政级别中,食品安全许可审批与实施监督的这种横向分离体制在一定范围里形成执法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多部门介入的结果不是提高执法监督效率,往往是事与愿违地导致食品监管执法相互配合的脱节,甚至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不面对多元监管部门,无端增加了许多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多元化的监管部门,使得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加大、监管成本高而监管效果反而低下、时效性欠缺达不到监管的真正目的。更有甚者,在大大降低行政效率的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推诿扯皮,造成行政系统内部矛盾丛生。

2.纵向分离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许可实行所谓多级审查制度,即食品安全许可审批机关往往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提高审批机关的等级,强化食品安全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部门保护主义,实现中央统一的宏观调控职能。

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保障,多级审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之后的监督却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实践证明,仅仅提高许可审批机关的级别,并不能有效地在下级监管机关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隔离带,相反,出于地方政绩的需要或碍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熟人情面,具体实施食品监督检查处罚职能的基层监管机关往往会怠于监管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睁一眼闭一眼,导致放纵违法。

3.重复许可,监管主体重叠

目前,在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九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同时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这就导致重复许可的存在。

各级监督机构为了补充各级政府投入的不足,往往实行,加上食品安全许可的审批和后续监管有行政收费和监测收费的利益驱动,使得各级审批部门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争抢食品安全的审批。有的审批机构为了能让许可申请单位能在自己的机构进行申报,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许可,甚至越权审批。使得这项审批工作出现了混乱。使得相当一部分完全不符合安全许可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形成市场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机制的缺陷问题

2011年初,舆论把大众的目光又再次聚焦在了食品安全问题。3月的“瘦肉精”事件,4月的“染色馒头”事件,6月的“地沟油”事件和8月的“问题血燕”事件,舆论的矛头开始指向食品监管机关,老百姓不满食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不力,纷纷质疑包括所谓“国家免检产品”等在内的执法合法性、合理性。

1.监管的实施缺乏专业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需依托良好的监管技术,对检验检测手段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因此在机构设置中应当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检验检测设备的先进程度与食品监督的专业性相匹配。然而实践中,在很多技术性事项上,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执法人员专业性程度较低,一旦面对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案件时往往难以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例如“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以行业通用的“凯氏定氮法”能检测出食品中的氮含量,但却无法甄别出含氮物质是真正的蛋白质还是“伪蛋白”,这就给企业在乳制品中以添加高含氮量化合物冒充蛋白质留下可乘之机。

2.分段监管模式使综合监管难以奏效难以实施

如前所述,虽然几经调整,我国业已形成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该模式形式上看起来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但实际上无法真正解决监管权力在不同的行政机关间的人为划分,导致食品安全许可监管缺位、交叉、重叠甚至是越权。

具体说来现行模式存在如下弊端:一是在基层的具体实务操作中,食品安全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有时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这样模糊的界限势必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能管辖分工无法明确,所谓分段监管首先在“分段”上就遭遇瓶颈,无法操作。二是分段监管的背后,其实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长期形成的各自为阵、权力交叉,这样多头监管容易造成没有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进而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执法部门往往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遇到好处就蜂拥而上,遇到责任就退避三舍,造成要么越位监管要么缺位监管的窘境。三是食品安全监督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分段监管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在检测水平、技术实力和资金配给上存在较大距离,违法企业往往前往技术较薄弱的行政区域注册完成检验,利用这一差异进行规避。四是分段监管模式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模糊、用语抽象概括,实践中难免导致职能交叉和空白,难以实现从食品的供应、生产、流通、消费直至回收,各环节环环相扣,分段监管的监控目标。

3.监管模式单一化

在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一般采用事后惩罚这一补救措施,主要以年检和定期检查为主,十分单一。

年检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惯用手段,通常是以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我申请与陈述为主。而常理下,行政许可相对人是不会自己揭露自己违反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因此企业一旦恶意造假,那么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就如同虚设。另一方面,一年一次的定期检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可以很容易的通过突击来通过相关的检查,使年检制度失去保障食品安全的设立初衷。近年来,一些连续多年通过年检成为所谓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的食品相继被媒体曝光,也正说明了年检制度无法实现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真正起到检查监督的作用。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缺位问题

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条件。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基本法为统领、以管制法规为主干、以具体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庞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②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存在着不少漏洞。例如,虽然食品生产企业因违法受到追究,但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谋求减轻责任。而部分食品监管机构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妥协,减少了对违法食品生产商的相关处罚,致使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从而加剧了其违法的机会主义倾向。

另一方面,相较于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追究有完备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言,对主导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规范却是少的不成比例。即使在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待完善。例如:尽管《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实践中由于缺乏进一步具体的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的问责力度大打折扣,甚至有监管者因违法机会成本低而或。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设想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设置之完善

执法机构设置的合理布局是该机制良好运作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的设置既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又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规律,两者都是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的设置的关键因素,二者能否保持协调,决定着该机制能否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

1.明确职能分工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被赋予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太多,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等都是监管主体之一,这样监管环节多而繁琐,执法效率低下。况且监管机关彼此间却缺乏有效的分工,协调成本高且决策时效性差,这是我国食品监督能效地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关键在于模式的创新。仅仅依靠提高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等级来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是难见成效的。只有建立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来对各级食品安全行政许可进行统一、长效、全面的监管,从而减少地方政府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之间的利益关联,才能调动各级食品监督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真正保障人民吃上放心食品。

2.均衡设置监管机构

合理布局监管机构是食品监督机制良好运行的另一重要保证。监管机构的设置应全面权衡食品安全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鉴于基层监管机关深入实践第一线,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为了解,对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许可证的情况最为熟悉,因而我们应以基层监管机关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力主体。

为提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效性,我们在设置食品监管机构是还应当注意合理规划和调整其内部监管资源分配及结构设置,以提高基层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即监管部门的类型、级别、数量的设置要根据该监管区域内申请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数量来确定。

民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在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作之前写好文献综述,是写好本科毕业论文的一项必要的前期工作。下面是我整理的几篇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本科毕业论文如何撰写文献综述?

一、文献综述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文献综述就是对特定的某一领域的文献进行归纳整理而写成的一篇文章,它介于文献资料汇编和文献评述论文之间。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文献”性

与一般的论文不同,文献综述以文献为文本和素材,而不是以现实中的数据和亲自调查得来的资料为素材。

它所归纳和分析的是文本中的观点和理论这样的事实,而不是外部客观世界的事实。

所以这要求围绕一定的选题范围(这一范围的选择决不是不重要的。

有些同学把文献综述的题目就定为“文献综述”,这就如同把论文的题目定为“论文”一样荒谬!),大量地搜集文献,包括各种类型,各种载体,以及各种历史时期的,经典以及非经典的文献。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文献综述要求作者在浩如烟海的各种文献里面,进行“从观点到观点”的调查研究。

(二)“综”合性

文献综述要求具有全面、综合的特点,而不是要求“片面而深刻”。

它重视的是归纳的方法,而不是演绎的方法。

它主要关注的不是某一具体的法学观点,而是这一观点在学术谱系上的位置,即在学术研究历史过程中的逻辑地位。

当然,综述的过程是一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过程,选取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高度浓缩式的阐述,而不是简单地罗列所有搜集到的文献中的观点,哪怕没有多大价值的观点。

文献首先贵“精”而不贵“多”,这主要就表现在对于文献中的观点的取舍上。

(三)阐“述”性

文献综述重视对文献的叙述或描述,概括,但并不要求对文献的理论观点给以深入的分析和评价,进行论述。

文献综述基本上不直接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尤其不要排斥与自己观点不同的学者的文献,根本不予搜集和归纳,也就是说要有一个客观、中立的立场和角度,而不是先入为主,带着有色眼镜去搜集和概括文献资料,尽管绝对的客观是不可能达到的。

这也就是说,一篇好的文献综述不是因为具有自己的创新的观点,而是具有自己的创新的系统化的,有条理的叙述方式。

二、文献综述的写作格式和步骤

首先,开篇引言,明确所欲探讨的文献的范围或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很多领域,不可能一一详细阐述,只能选取某一方面来进行探讨。

这一领域就是本科学生所欲写作论文的领域。

通常这一领域是比较狭隘的,以便于集中精力,搜集资料。

其次,明确写作的顺序。

如可以按照文献产生的时间顺序,文献之间的逻辑顺序(某学术观念或理论的定义、性质、作用、价值等),或以学者,即文献作者的重要程度顺序等。

第三,阐述学者的基本观点和理由。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不同学者观点的对比。

实际上找出观点之间的差别和对立、冲突,通常比发现不同学者之间的相同之处要更加具有学术上的重要意义,因为这可以积极地促使作者去思考问题。

这里要强调的是,不仅要对研究现状进行整理和归纳,更要对该领域问题的历史学的渊源的探究和说明。

第四,结语。

学术观点之间的谱系学线索的梳理,以及必要的该学术问题进一步观点或理论的展望。

说明已解决的问题,以及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五,参考文献附录。

写明主要搜集了哪些文献资料。

此外,具体形式格式,如摘要、关键词、注释等同一般论文的要求,并不因为是文献综述而有所降低。

文献综述的写作步骤,一般包括确定领域,搜集资料,归纳整理,简要分析概括,成文等几个步骤,与一般论文写作差不多(写作文献综述,可谓是论文写作的预演!)。

这里不再赘述。

三、文献综述的作用和价值

作为本科生来讲,写作文献综述主要是为了:

(一)写好自己的毕业论文。

文献综述是给自己看的,是下一步撰写论文开题报告的必需(对于学院的要求学生只能遵守,从这一点来说,文献综述同时也是学生“必须”要撰写的),不可或缺。

不了解,或不充分了解(仅仅搜集和物质性的占有文献资料是远远不够的)前人的研究进展情况,如何开始自己的写作?一切“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能写好文献综述,自然写好论文也就无从谈起。

(二)熟悉论文写作的过程,培养自己的学术素养。

文献综述表明了学术继承性的一面。

文献综述可以反映论文写作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就决定了论文写作的质量。

评价一篇论文是否是真正的好论文,通常只需要看一下参考文献就可以大致确定了。

在现实中写作论文不一定要首先写作文献综述,通常只需要作者在脑中有一篇文献综述就可以了,未必要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表述出来。

而本科毕业论文之所以要这样做,是由于这是一种正规的学术训练过程。

现在写文献综述,是为了将来直接写出高质量的论文(实际上有些大家有时甚至可以不打草稿,一篇短的文章直接一挥而就!)做的准备。

文献综述的撰写可以培养学生的搜集、归纳文献资料的能力,为将来进行学术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文献综述可谓是学科研究史,如某一特定领域法学史的探讨。

同学们可以通过阅读中国法学史,中国民法学史,以及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等文献(通常在学术期刊的年终一期都有这样的文章)来加深自己的理解。

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模板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时代的开始,现代企业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环境。

经济商务在物流运输的影响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电子商务的早期形式EDI的最初想法即来自美国运输业。

我国交通运输及相关的物流行业电子商务应用较为滞后。

但近些年来电子商务与物流运输的结合有了很大的发展。

安旗和富森(2007)在《构建电子商务平台促进交通物流发展》中指出构件电子商务平台的必要性,这是符合现代信息技术革命正日益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现状。

并且是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李峻峰和苏小玲(2004)在《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现代物流的影响及对策》中主要论述了电子商务对现代物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现代物流理念的影响、系统结构的影响、对运输的影响,以海尔的现代物流为例,充分说明了电子商务活动对现代物流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并提出了发展现代物流的相应对策。

刘大军(2003)《浅谈物流运输管理与信息技术》中指出我国绝大多数运输企业在对信息技术的实际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方面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

我国物流运输企业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地影响着企业业务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夏黎(2004)在《电子商务给物流业及其管理带来的变化》提出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领域的根本性革命,其自身的特点给中国企业带来的新的机遇。

但由于传统的经营渠道仍可以利用,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收到一定的限制。

要解决这个“瓶颈”就要求必须先认清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物流业带来的巨大的影响。

同时从采购、配送、管理等方面分析电子商务带来的影响。

同时,我国学者周雪梅(2005)《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研究》曾提出电子商务作为崭新的商务运作方式,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管理商业交易的方法,而且将成为潜在的经济增长动力。

并指出电子商务的优势之一就是能大大简化业务流程、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车岩石(2007)《电子商务下物流的管理和发展研究》以电子商务作为研究背景,通过对电子商务与物流的互动作用研究,分析物流的'管理和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军、黄浩(2008)《浅谈电子商务中物流的作用与发展》通过对物流、商流、

李林(2007)《秦皇岛港发展现代物流的意义和对策》明确的指出秦皇岛港发展现代物流的意义即可以提高秦港的国际竞争力,并提出国际物流型港口的运输组织方式是在集装箱的多式联运和门到门的运输基础上形成点到点的网络化物流运输,秦皇岛港能否成为国际网络化物流运输中的一个节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港口是否具备完善的物流服务功能。

朱昆宇(2005)在《中韩海运公司电子商务系统规划》中根据目前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局面,以中韩海运公司的发展目标为前提并借鉴国内外实施电子商务系统的先进经验成功的对中韩海运公司的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了规划。

并提出系统给公司的业务带来了优化和对组织结构的影响论述,并对公司整体的优化具有指导意义。

李秀滢和孙宏声(2004)在《铁路货运电子商务安全性研究》中阐述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存在的安全问题,探讨建立该系统应遵循的安全原则和安全问题的对策。

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较大规模铁路货运站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结构模型。

同时,王桂森、李向阳、杨立东(2007)《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中说论述了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应注意的交易信息安全和网上支付问题和目前我国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性因素例如观念、法律环境等问题。

他们提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虽然有一些困难因素存在,但它的发展有着自己的特点。

刘明翔、谭中平(2002)《电子商务与铁路货运营销》分析了电子商务给贸物运输市场带来的深刻变化,指出铁路货运要顺应潮流,主动抓住机会,挖掘生存空间,并提出了迎接电子商务挑战的可行对策。

章雪岩、何耀琴、熊件根、杨莉、杨艺(2006)《铁路货运电子数据交换规范框架研究》在参照ebXM、Net等众多电子商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题录货运实际特点,制定出铁路货运电子商务数据交换规范,对该规范的整体框架、各部分功能的典型流程的验证过程进行了研究。

并对一个典型流程进行了可行性验证。

外国学者Catherine L. Mann(2000)《Transatlantic issues in electronic commerce》提出电子商务正越来越多的影响国家和国际经济的关系,并通过叙述美国和欧洲联盟各国对电子商务在处理贸易流动、税收制度的方法及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强调国家在政策方面应小心应对电子商务的力量。

Hecker, Michael,Dillon, Tharam S(2008)的《Privacy Ontology Support for E-Commerce》强调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交易的隐私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并提供了一个电子商务中隐私的框架,使电子商务网站可以基准他们的隐私政策并实施隐

通过以上文献综述,不难发现: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商业的重要性在逐渐的加重。

国内外对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影响的研究也在不断的增加。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以从简单的网上购物扩展到现代物流供应链中,并且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相互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其在港口及集装箱物流运输中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并且一些大的企业已经开始进行初步的计划实施。

我国大多数学者针对电子商务与物流运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与铁路物流运输方面,并对港口现代物流运输的研究也都是在整体的物流信息平台上即其研究的范围比较大。

在对具体针对电子商务与港口物流运输的运用方面没有具体的论述和展开过,只是在运输方面强调了整体物流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应用。

通过上述文献,总结出电子商务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实现“绿色”买卖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电子商务革新了物流的内涵,并赋予物流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等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有能力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并且可以在各行业实施,尤其是港口物流运输业。

本文以秦皇岛港务集团的物流运输为例,分析她目前的运输状况,并将电子商务带入其企业进行分析,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电子商务对其的影响,分析港务局运用电子商务的可行性并提出秦皇岛港务集团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的建议。

这也是本文的突破点。

集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政法 学院 法学 专业 2008 年 3月1 日设计(论文)题目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学生姓名 王兰花 学号 2004952023 指导教师 许翠霞一、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及其意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可转债最早起源于美国,1843年美国纽约益利铁路公司首次向社会发行可转债筹集资本,开创了美国可转债的先河。从此,可转债在债券市场上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它已经成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南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重要的融资工具,并对这些国家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转换债虽然在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从无到有一步步地发展,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理论界对之相关的研究并不太多,尤其是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更不多见。可转换债在转换之前,债券持有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公司的股东,无权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国《可转换债暂行办法》(虽然在去年已废止)规定:“可转换债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站在债券持有人角度考虑,作为投资者,其注重的并非固定的债券利息收益,而是公司股票的升值收益,而股票市价的涨跌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就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债券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的关心并不亚于股东,但这样投资者的处境就变得十分微妙,他们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可经营管理的结果却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对债券持有人更为不利的是发行公司及其股东利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便,可通过各种行为侵犯债券投资者利益,增发、配股、分配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利以及合并重组等等都是常见的手段,因此,对可转换债持有人的利益更需要从法律上予以特别的保护。(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国外: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可转债已经成为世界资本市场融资的不可或缺的工具。纵观世界其他国家,为了保护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大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对可转债持有人面临的种种风险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对策,并建立了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比如,美国的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就能够较好地避免发行人的股东侵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1953年法国政府发布了《转换公司债令》,对于发行人在转换前的法律地位严加约束,并限制各种金融操作,加强反稀薄化措施,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意大利民法典》、德国《股份公司法》则通过对转换权进行立法规制,加强发行人义务,防止债券持有人利益被侵犯。 国内:在我国,对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律散见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公司法》中,主要从可转债的发行条件、转换权、担保制度等方面进行保护,但法律对相关的制度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不足以真正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二、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创新之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基本思路:本文试从介绍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研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完善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希望此文能够真正起到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作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市场的健康发展。引言(一)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1、可转债的含义和特点2、可转债持有人的主要权利3、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意义(二)我国对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现状 1、我国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律地位现状 2、中石化发行可转债对债券持有人的影响(三)国外对可转债持有人法律保护的相关制度介绍1、英美可转换公司债信托制度 2、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制度 3、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四)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1、加强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转换权的保护2、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知情权的保护3、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回售的权利4、完善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的会议制度5、引进可转换公司债的信托制度(五) 结论 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主要从我国在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并借鉴其相关制度,试图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可转债持有人法律保护的路子。三、参考文献[专著、论文等纸质或网络文献不少于15(篇)部,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部]1、时建中:《可转换公司债法论》[M]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赵旭东:《商法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3、张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5月4、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陈继超:《浅析可转换债券在公司激励机制中的运用》,[J],《企业家天地》, 2006年第5期6、张钢:《可转换公司债利益平衡机制分析》,[D],华东政法学院 2006年4月7、崔炳文:《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南开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第101页。8.秦远灏:《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吉林, 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9.王金晖等:《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问题研究》,《唐山师范学院学报》[J]2004年7月。10.赵晓荣等:《筹资新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解析》,《交通财会》[D]2004年12期。11.李凤宁、马栋:《证券实时行情信息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1期。12.张竞芳:《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经济师》[J]2005年第6期。13. 李伯圣:《论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治理权的前置》,《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N],2005年1月。14.Efrat Lev,Adv,THE INDENTURE TRUSTEE:DOES IT REALLY PROTECT BONDHOLDERS? .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M],2006年版16.徐娟:《论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利益保护》,[D],吉林大学 2007年4月17. 陈守红:《可转换债券投融资——理论与实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年10月第1版。18. 张丹:《论可转换公司债之债权人保护》,[D],西南政法学院出版社 2007年4月19. 欧阳启明:《可转换公司债各主体利益平衡法律制度设计》,[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年5月,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vement,35 (1982).四、完成论文的条件、方法及措施(一)完成论文的条件:1、图书馆具有大量的专业著作2、丰富的网络、期刊资源3、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二)拟采用研究方法及措施:1、研究方法(1)法理分析(2)实证分析(3)应用研究(4)比较研究2、研究措施(1)查阅图书馆的专业性著作;(2)上中国期刊网,维普资讯,超星数字图馆查找相关内容的期刊及论文资料,并做记录;(3)查找相关专业性术语的解释;(4)上权威网站查询最新的发展趋势;(5)参考专家的最新的专业学术性论文;(6)上网查询近期的网络文献和最新的法律规定,并比较新旧法的变化。五、指导教师的意见及建议 论文选题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至今缺乏相应完善法律规定的领域。而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可转债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诉求便会越来越强烈。正是由于立法存在缺漏,先行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选题而言,我同意开题。就目前的大纲,我觉得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可能涉及多个角度,如果面面俱到的话,可能导致整篇论文都在泛泛而谈,而每个问题都浅尝辄止,没有深入探讨。建议从中确定一个更具体的方面来写作。 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前4项由学生填写后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否则不得开题;此表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评分的依据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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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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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你们知道自己的开题 报告 要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开题 报告 范文 ,欢迎阅读。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1: 毕业 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用中英文撰写,汉语在前,英语在后。目的是限定毕业论文的大致范围和方向,即论题。应力求简明扼要,引人注目。一般不超过15-20字。必要时可使用副标题。 本选题的研究目的 以中学英语教学法方向为例,则须说明要解决英语教与学,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应是在教学实践中比较突出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是前人从未解决的,并且能填补某一领域的空白的问题。 本选题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的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对该选题曾作过哪些方面的相关研究,本课题在国内外研究中处于何等地位?是属于未开拓的领域,还是在前人已经研究过的基础上作深层次的研究?国内外有哪些论文、论著涉及到本选题的内容? 研究本选题的动机及意义 提出本选题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提出这个选题?本选题的研究有什么意义?从理论的角度看,本选题有哪些方面的突破,其价值取向是什么?本选题与相关领域之间的关系如何?对英语教学会起什么作用?从实践的角度看,本选题是否有助于英语教师和学生把握教与学的动向,使人们在英语教与学的过程中少走弯路,是否有利于提高英语教学质量? 本选题研究的主要观点、内容、重点和难点 本选题研究有哪几个重要观点,其特点是什么?研究的重点在哪几个方面?研究的难点在何处?怎样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对英语教学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探讨?如何结合英语教学实际对改进英语教学作对策思考?本选题有哪几个新观点?是否填补了国内外同行业研究中的空白? 本选题的撰写框架 框架可用提纲形式表述,一般构成如下: 引言:提出问题、摆明观点。 论点:分析问题与阐明自己的观点。大致包括:问题的原因及危害性;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理论上来论证问题的解决 方法 ,并联系教学实际阐述解决问题的策略与做法。另外,利用实际数据作为论据,证明方法的有效性。 结论:通过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其结果如何?对人们在英语教与学中有何指导意义?有哪些方面需要继续研究的?它还有什么不足之处?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一般是英文参考书在前,中文参考书在后,以字母拼音顺序排列。 研究基础 作者在选择该题之前作过哪些方面的学习、研究或写过什么 文章 ?说明能如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理由。 研究方法 常见的研究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描述、实验、实证、文献、个案研究、比较研究、 经验 总结 、实践 反思 、测量、量化、行动研究、表列、图示、内容分析等方法。例如:实验的方法就是对英语教学班级进行实验对比;调查的方法就是通过调查表、询问、问答等形式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个课题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一种或多种研究方法。 撰写步骤及阶段任务 包括:选题及开题报告初稿、正式开题报告及提纲、完成初稿、二稿、三稿、定稿等、何时论文答辩等。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2: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外刑法理论界对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 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 共同 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国内理论层面, 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 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 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选题的依据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研究步骤、方法及 措施 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完成论文。 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 射击 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研究工作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 第3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版 [5]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3月第2期 [6]杨妮妮 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 20XX年8月(中) [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第4期 [8] 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2015年第4期 [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0]李风梅:《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年第3期 [11]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12]马琳:《论共同过失犯罪》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15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仪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14]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3月第2期 [1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 [16]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 2015年 [1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8]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19] (日)阿部纯二:《刑法墓本讲座》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罗结珍译(法)卡斯乐.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3: 开题报告的基本要求 包括:封面、考核表、开题报告正文,总字数不少于2015字。 开题报告正文: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文献综述;(2)论文的基本框架;(3)参考文献目录。(文献综述部分,可根据论文选题的特点,主要只概述国内的研究现状)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文献综述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 没有办法的办法 ,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from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精选3篇来自学优网 end#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 热点 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 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 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根据论文选题的不同,可有,可无。 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法院的宪法地位 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的定义 个案监督的沿革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 体操 作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 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 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2月,第1版; 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贺卫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 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李晓斌:《对 人大 质询法院的质疑》,《法学》1999年,第5期; 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 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于晓青、李永红:《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学》1999年,第1期; 董皞:《法律冲突与法官的权力――李慧娟事件回放与评论》,《法制日报》2015年11月20日; 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中国民商法律网》, 尹杰:《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东方法眼网》, 看了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的人还看了: 1. 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2.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3. 浅谈法律系毕业论文 4.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 5. 法学论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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