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
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浅析有限合伙企业的几个问题摘 要: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中国第一次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众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问题、普通合伙人的构成问题、合伙人人数问题、投资领域问题、证券投资问题及有限合伙人安全港规则等六个问题进行分别论述。关键词: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前 言有限合伙的魅力源自于它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从历史考证的角度,已经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了,但它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似乎是在1980年以来的事情,最主要的是应用到风险投资业上,即它与风险投资的投资收益金融经济行为结合,创新出来的“有限合伙基金”是美国风险投资机构普遍采用的企业制度安排。在美国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关系的组织形式已经控制了80%以上的风险投资额。正是因为国内创业投资企业对有限合伙的呼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在中国第一次真正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有限合伙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本文就笔者接触到的有限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提供借鉴。正 文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问题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就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颁布专项规定,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须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的规定。但前述规定并未就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只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核准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从而导致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伙企业的名称核准问题存在不同的标准。在实践中,有些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希望在名称中使用“中心”、“机构”等字样,在天津等地就允许使用“中心”字样,但在大部分地区还是不允许使用“中心”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通过带有“中心”字样的名称预核准,但结果就是不核准。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一般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理由是《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为“公司”。但笔者认为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允许使用“公司”字样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对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如何管理登记,现在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操作不一,亟待出台细则加以规定,既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方向,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操作规范。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构成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从有限合伙的组成而言,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法人能否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该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大致分为禁止、允许或授权合伙人意思自治等几种模式。在实践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法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只允许自然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理由是《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虽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对于一般公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没有明确禁止,同时《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就是《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都对法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留下了可能的空间。在实践中,中国境内已陆续设立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该等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登记,其有限合伙人包括企业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而普通合伙人中亦出现了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有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认可法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处理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法》第61条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限制的规定名存实亡。四、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问题目前,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更多地为创投企业所采用。但采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股权投资领域会有一定的限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投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如根据2006年2月1日施行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系非法人组织,因此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无缘参与组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有了一定的限制。当然,我们必须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中首次确认法律地位,在中国尚未成为民商事主体的典型组织形态,需要有一个发展的历程来争取自己的法律地位。如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中国发展到类似于在美国的这种状态,那么我们相信,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也会充分重视有限合伙企业,扩大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和参与领域,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五、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证券投资问题目前国内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或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开立证券帐户,个人、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等都可以独立开设证券帐户,并且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证券投资进行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但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投资帐户,是国内私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由于《证券法》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要提供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同时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现有的证券帐户开户系统没有设置合伙企业这一主体,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无法参与证券投资,这已影响了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运营,并且成为完全背离有限合伙制度创设目的的核心问题。笔者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证券法》第166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尽早出台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帐户的特别说明,同时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的系统进行修改或升级,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规则《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可以行使某些权利,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同时《合伙企业法》明确,有限合伙人在行使前述权利时,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仍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安全港规则。但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了安全港规则,行使了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如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领域内要求参与投资表决,有限合伙人希望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来影响普通合伙人对投资事项的决策,有限合伙人动不动要求召开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会议要求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干涉,这样的行为会被视为违反《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的基本制度,有限合伙人丧失有限责任保护而演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于超越《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范围从事合伙事务的,对外就该笔交易向第三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一样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将对受损失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一些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中,部分有限合伙人尚未真正理解有限合伙制度创设的目的和意义,用公司的概念来解读有限合伙企业,用公司中股东的权利来想象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这样很容易违反安全港规则,使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结 语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创业投资行业最好的商业组织形式之一,我们期待它充分利用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发挥最大的效应。同时各主管部门应该充分重视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完善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扫除各种法律障碍。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管理的论文么,我能帮你写一份的,绝对能过的
是毕业论文?企业管理的倒是写过一些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执行的基本组织,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存在,经济效益是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企业管理论文题目,希望你们喜欢。 1、管理理论篇 《XXX》如《水煮三国》《孙子兵法》……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启示 XXX *** 、 *** 、孔子、老子…管理思想研究 XXX儒家、道家、佛家……管理思想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XXX上善若水、无为而治……中的管理哲学 XXX理论激励、学习型组织……在大学班级管理中的应用 大学生的课余时间管理研究浅谈大学生如何进行时间管理 当代大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 浅谈大学生的诚信管理 当代大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综合素质 高校学习型宿舍的构建学习型班级、学习型校园…… 论XXX *** 、林肯、李云龙……的领导艺术 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人本管理研究 柔性管理: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新模式 和为贵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 论新形势下企业管理的创新 2、战略管理篇 XXX专业的就业环境分析 XXX专业的人才需求分析 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论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 地方高校大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研究 从企业人才需求角度谈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XXX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 网路对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影响消费心理…… 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 地方高校办学特色的形成——以XXX安徽科技学院为例 基于SWOT分析的XXX企业竞争策略研究 3、经营计划篇 论大学生就业目标的制定 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 大学生学习动机和态度调查 选修课与大学生科学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对待选修课的态度调查 大学生诚信教育 网路对大学生生活方式的影响 大学生活该怎么过 大学的企业管理论文 传统企业管理与现代企业管理的比较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全球化与经营战略创新化,使得管理物件、管理目标和管理方式出现了新变化。伴随这些变化的出现,现代企业管理也出现了新的管理理念,强调企业文化的重要性,而新的企业文化是与中国传统的文化不可分割的,把握二者间的关系将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企业管 理 传统企业文化 现代企业文化 以人为本 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最基本的载体。企业管理理念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最近20年来,中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紧紧抓住国际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新趋势,更新观念,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勇于创新,取得了极大的收益与进步。企业要想在复杂的生存环境中保持长久的生命力,企业管理是一个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因素。企业的管理科学从1900年开始,直到今天已经发展到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保障系统的时代,频繁救火是企业经营的主要模式,检验是那个时候通常的管理手段。第二个阶段的管理模式是从防御型慢慢演进成了小步伐进攻型。到第三个阶段,管理被当作利润中心驱动,这是第三个阶段显著的特点。这个模式是战略性的进攻,以获取客户超额满意度为核心构建企业的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文化这一名词已被许多从事企业经济活动的人们所熟知。不少企业家和企业的研究者针对企业文化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企业文化是决定着一个企业兴衰的关建性因素”;“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优秀的企业文化,才可能成为市场的竞胜者”等等。可以说这些观点都是完全正确的,都在说明著同样一个道理,也就是只要从事企业的经济活动,只要想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健康地发展,就必须有一个优秀的企业文化。那么,什么是企业文化呢?有人这样解释,所谓的企业文化就是企业所有的员工有着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追求和共同的价值观。只有拥有优秀企业文化的企业,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强者和最终的竞胜者。 现代企业管理用中国传统文化一贯推崇的和谐理念去调控人的经济行为,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其一和气生财,企业提倡和气生财的经济伦理道德观念,可以提升企业的亲和力、感染力和吸引力,和谐不仅是儒商精神,也是一种管理原则和管理艺术。企业之间倡导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反对目前社会上流行的“商场如战场”等过激口号。其二和谐稳定,是在企业内部培植和谐稳定的人际关系,创造充满和睦亲情的家庭式的温暖内环境;其三和蔼可亲,既为顾客提供和蔼可亲、细致周到的微笑式服务,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互惠互利的社会关系,又给企业带来滚滚财源。 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代表的重人道、轻天道思想对社会影响很深,孔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强调万事万物人是第一可宝贵的。儒家思想是一个以“仁”为核心的人本思想,重视人的价值,孟子曾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种“民本”“人本”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心理的一部分,固化为我们的民族性格特征。这些思想都在我们传统的企业文化中有较多的表现。 企业文化的优劣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现代企业文化仍然应该继承发展儒家思想“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企业是由人组成的,企业的最终发展也必定是为了人。这个“人”便包括了消费者、雇员和企业主,也就是讲企业的发展要为这三种人的利益考虑。这三种人的利益在日本的公司依次排序为:雇员第一、顾客第二、股东第三。我国企业现在大多信奉的是“顾客是上帝”、“消费者利益第一”。不管企业坚信的是雇员第一还是消费者第一,都说明要追求企业的利益必须形成“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核心,以消费者为本、以雇员为本。 所以企业管理者,凡事先考虑到“人”,考虑到这件事情会给“人”带来什么样的感受,这是我们中国人的习惯想法,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企业管理者要深知儒家思想对中国人的影响,即每一个中国人都非常自尊、自重,中国人这种对人性的理解、尊重、关怀和西方人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中国企业,管理者要真正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关键是要真正尊重员工,真正“看得起”每一位员工。这是我们中国人“以人为本”的激励之道。 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今天,企业要以人为本,可能已是大多数企业操作者所认同的道理。但是能否更深刻地意识到,今后企业之间的差距,实际上是人才之间的差距;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一个企业是否拥有优秀的人才,是决定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能否取胜的不可缺少的主要因素。这同样是需要每个企业操作者认真思索的问题。深刻地领悟到,企业是否拥有好地招人、育人和用人的机制,是公司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能否竞胜的主要因素。 企业要以人为本,企业的人才来源有不少途径和方法,但单单能招来人才是远远不够的,关健是企业自身还要建立一套人才的培养和合理使用的机制,来解决企业的人才来源问题,特别是企业自身要有一套人才的培养机制。一个企业要拥有一个能使自己的员工能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环境,这也许是企业人才来源的最好的途径。另外,还应该看到,许多企业操作者不去研究如何建立企业自身的人才培养机制,而是一味希望从社会上高薪聘请人才,这种企业不需培养就能解决难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很难有满意结果的。因此,一个企业要想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地拥有优秀的人才,企业自身就必须拥有人才的招收、培养机制。 所以,企业管理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就是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最终真真正正的运用企业的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中。这样一个企业才能拥有科学的、严谨的、不断完善的管理体系,才可能健康地迅速地发展,这才是我们常说的“向管理要效益”的真正含义。 参考文献: [1] 杨承路.当前国外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最新趋向[EB/OL]. 2006-12-23. [2] 刘斯敖,吴莉云.产业丛集风险的研究视角、型别与防范[J]. 企业经济,2006,11. [3] 王立夏.以人为本是企业管理永恒的主题[J].商业时代,2006,8. [4] 杨金凤.企业管理理念创新及其运用[J].领导科学,2007,5. [5] 盛朕业,才凤艳.顾客忠诚的内涵及价值衡量[J].商业时代,2006,25.
我今天踩到狗屎了,好倒霉哦,受益匪浅吧?
动物的互惠互助 你知道吗?动物之间不光有生存竞争,还有互惠互助呢。 蜜獾(huān)和导蜜鸟是一对好伙伴,它们常常相互合作,共同捣毁蜂巢。野蜂常把巢筑在高高的树上,蜜獾不容易找到它。目光敏锐的导蜜鸟发现了树上的蜂巢后,使去寻找蜜獾。为了引起蜜獾的注意,导蜜鸟往往扇动着翅膀,做出特殊的动作,并发出“嗒嗒”的声音,蜜獾得到信号,便匆匆赶来,爬上树去,咬碎蜂巢,赶走野蜂,吃掉蜂蜜。导蜜鸟站在一旁,等蜜獾美餐一顿后,再去独自享用蜂房里的蜂蜡。 海葵虾和红海葵也合作得很好。海葵虾的两只大螯(áo)各自夹着一只红海葵,整天东游西荡。一旦遇到危险,海葵虾立即提起红海葵,红海葵便用有毒的触手对付来犯者。这样,海葵虾可以到处觅食,不必为安全担忧;而红海葵只要收集海葵虾吃剩的食物就足可以饱腹了。 鳄鱼和千鸟的互惠互利更为有趣。千鸟不但在凶猛的鳄鱼身上寻找小虫吃,还进入鳄鱼的口腔中,啄食残留的鱼、蚌、蛙的肉屑和寄生在里面的水蛀,帮助鳄鱼清洁口腔。有时鳄鱼把大口一闭,千鸟就被关在里边。然而你不必为千鸟担心,只要千鸟轻轻用喙击打鳄鱼的上下颚,鳄鱼就会张开大嘴,让千鸟飞出来。 [伟人故事] 马克思和恩格斯 马克思与恩格斯这两位革命巨人之间的友谊,是世界上的任何友谊都没法比的。马克思对恩格斯的才能十分敬佩,说自己总是踏着恩格斯的脚印走。而恩格斯总是认为马克思的才能要超过自己,在他们的共同事业中,马克思是第一提琴手而自己是第二提琴手。《资本论》这部经典著作的写作及出版,就是他们伟大友谊的结晶。 1848年大革命失败后,恩格斯不得不回到曼彻斯特营业所,从事商务活动。这使恩格斯十分懊恼,他曾不止一次地把它称作是“该死的生意经”。并且不止一次地下决心:永远摆脱这些事,去干他喜爱的政治活动和科学研究。然而,当恩格斯想到:被迫流亡英国伦敦的马克思一家经常以面包和土豆充饥,过着贫困的生活时,他就抛开弃商念头,咬紧牙关,坚持下去,并取得了成功。这样做,为的是能在物质上帮助马克思,从而使朋友,也使共产主义运动最优秀的思想家得到保存,使《资本论》早日写成并得以出版。 于是,每个月,有时甚至是每个星期,都有一张张一英镑、二英镑、五英镑或十英镑的汇票从曼彻斯特寄往伦敦。1864年,恩格斯成为曼彻斯特欧门——恩格斯公司的合伙人,开始对马克思大力援助。几年后,他把公司合伙股权卖出以后,每年赠给马克思350英镑。这些钱加起来,大大超过恩格斯的家庭开支。 从马克思来说,也正是为了对刚刚兴起的科学社会主义进行有效的指导,为了揭露资本主义的根本缺陷,才接受了恩格斯这种帮助。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亲密无间的朋友,他们所有的一切,无论是金钱或是学问,都是不分彼此的。 虽然他们分开了20年,但他们在思想上的共同生活并没有终止。他们每天要通信,谈论政治和科学问题。在一段时间,马克思把阅读恩格斯的来信看作是最愉快的事情。他常常拿着信自言自语,好像正在和恩格斯交谈似的。 “嗯,不对,反正情况不是这样……” “在这一点上你对了!” 马克思说着说着竟高兴得流出了眼泪。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那样地相互尊重,在他们看来,任何人对他们的思想和著作的批评都不及他们彼此交换意见那样意义重大。于是,一有机会,恩格斯便摆脱商务,跑回伦敦。他俩天天见面,不是在这个家里,就是在那个家里。讨论问题时,他们在屋子里,各自沿着一条对角走来走去,一连谈上几个钟头。有时两人一前一后,半晌不吭一声地踱步,直到取得一致的意见为止。于是,两人就放声大笑起来。 1867年8月16日,这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天凌晨两点,马克思向他的战友报告说,《资本论》第一卷所有印张(一共49个印张)的校对工作,都已结束。他兴奋极了,写信对恩格斯说: “这一卷能够完成,只是得力于你!没有你为我而作的牺牲,这样三大卷的大部头著作,是我不能完成的,我拥抱你,感激之至!” 《资本论》于1867年9月14日在德国汉堡出版,这是整个国际工人运动中,具有伟大意义的大事,也是两位巨人友谊的结晶。 这种理解的友谊是那样深厚,甚至一直延续到马克思逝世之后。 马克思在病重期间,曾告诉女儿爱琳娜说,希望恩格斯能为他尚未出版的《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做出点什么”来。当然,即使马克思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恩格斯也会去做的。 从1883年马克思逝世时起,整整十年,恩格斯放下自己的工作,尽力从事《资本论》后两卷手稿的整理、出版,补充了许多材料,重新撰写了一些篇章,使《资本论》得以在1885年和1894年问世。 [合作范例] 协作精神的杰出范例 1945年,瑞典皇家医学院决定将该年度的诺贝尔生理学及医学奖授予弗(fú)洛里、弗莱(lái)明和钱恩三人。授奖词中把青霉素的发现称为“现代医学史上最有价值的贡献”,并特别强调指出,这是“不同科学方法为了共同目标而协作的杰出范例。”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人类经常遭受到病菌的侵害。很多人由于受病菌感染,往往不治而终。然而,当时的医生对这些病菌了解甚少,在疾病面前束手无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人做垂死挣扎。 伦敦大学圣玛丽医学院的英国细菌学家亚历山大•弗莱明希望*自己的科学研究来改变这个状况。十几年来他一直致力于探求消灭病菌的方法,研制杀死这些人类死敌的药物。1928年夏季,弗莱明发现一种绿色霉菌的分泌物能有效地杀死凶恶的葡萄球菌。他把这种绿色霉菌称为青霉菌,把青霉菌的分泌物命名为青霉素。 在一次聚会上,弗莱明向英国一位大人物说起了自己的发现。那位大人物好心建议道:“弗莱明,你发财的机会来了啊。想想看,这种青霉素在今后医药上的用途有多大?你赶快去申请制造青霉素的专利权,从今以后,你和你的家人再也不用像现在这样为生计发愁了。” 当时,弗莱明家累很重,还时常需要亲戚们的接济,所以这位大人物的建议也让弗莱明心动。但经过一番考虑,他还是谢绝了这一建议。他在给这位大人物的信中写道:“为了我自己和我一家人的荣华富贵,有意无意地去危害无数人的生命,我不忍心。” 弗莱明知道,要把滤液中含量极少的青霉素提炼出来,并制成一种临床使用的药物,光凭他个人的力量是不行的,还需要许许多多科学家的共同努力。因此,他毫不犹豫地在英国皇家《实验病理季刊》上把自己的发现公布于众,并呼吁更多的科学家参与到这一研究工作中来。 英国病理学家霍(huò)华德•沃尔特•弗洛里也一直在对天然的抗菌物质进行研究。他历来主张不同学科的学者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弗莱明的发现公布以后,弗洛里决定和才华出众的德国生物化学家钱恩一起,共同进行青霉素的系统研究。 从1939年开始,在弗洛里的主持下,一批热心的科学家自愿组成了实验攻关小组。细菌学家加德纳和山德士负责青霉素培养,钱恩负责从滤液中提取青霉素。山德士还研究出一种能测定青霉素含量的简便方法。培养液中青霉素的含量是极少的,要处理好几吨的滤液,才能得到一点点青霉素。科学家每天要洗刷几百个大玻璃瓶,培制十多吨培养液,还要接种、分离、干燥……工作十分艰苦。但科学家们都不以为苦,因为他们知道,一旦研制出青霉素制剂,将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福音。 1940年,弗洛里等终于得到了最初的青霉素制品,它的杀菌能力空前强大。这时,正好附近有家医院收治了一位严重感染的病人,他被送进医院时已经神志不清。虽然医生尽最大力量进行抢救,用了大量药物,仍未能见效。弗洛里把青霉素溶液缓缓地注入病人的静脉,病人很快清醒过来,体温也逐渐恢复正常。之后,他们又用青霉素制品治疗一批被葡萄球菌感染的病人,结果病人都迅速恢复了健康。 然而,从青霉菌中提炼出来的青霉素实在太少了,远远满足不了医学上的需要。为了寻找高产菌种,解决青霉素含量过少的问题,弗洛里等人四处奔波,从各地的土壤、垃圾堆和发霉的食品中分离出几百种霉菌标本,逐一加以研究、比较。功夫不负苦心人,他们在垃圾箱的西瓜皮上找到了高产的优良菌种,使青霉素的产量成倍增长。同时,他们进一步研究和改进提炼方法,不断提高青霉素制品的纯度,使它能成为临床用药。 青霉素的大量生产和广泛应用,使许多恶性疾病再也不能猖(chāng)獗(jué),无数面临死亡威胁的病人得到挽救,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青霉素医治了成千上万的伤病员。人们一致把青霉素和原子弹、雷达并称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三大发明发现。 [故事城堡] 团结的力量 古时候有一个农夫,他总共有8个儿子。这些男孩子自小就总是打打闹闹,争争吵吵,让他们的父亲费了不少心。日子一天天过去,农夫越来越老了,儿子们越长越大,可这吵吵闹闹的脾气一点也没见改好,老父亲为此日夜担忧。 于是有一天,农夫去请教村里最有学问的长老,希望他能帮助想出一个好办法,让这些不懂事的儿子明白他们这样做是多么的愚蠢。 长老让农夫把他的儿子都叫到一起,然后取出8根筷子,一根一根地分别递到他们手里,说:“你们使劲地把筷子折断吧。” “折断这么细的筷子还需要使劲吗?哈哈,真是可笑!”男孩们嘲笑地说。果然他们轻轻一用力就把手里的筷子折断了。 这时,长老又取出8根筷子,用绳子把它们紧紧地扎在一起,说:“那么现在呢,你们谁能折断这一捆筷子?” 最大的儿子抢先拿过筷子,两手使劲用力,脸都涨红了,这捆筷子还是好好的,连弯都没有弯一下。其他的男孩也很不服气地都试了试,可是没有人能把筷子折断。 农夫感激地看着长老,对儿子们说:“孩子们,你们能体会到这里面的意义吗?你们成天争吵不休,每个人都只顾自己,就像是一根细细的筷子,很容易就会被折断。而细细的筷子团结在一起都有了这么大的力量,何况是你们这8个强壮的人呢?” 这番话让男孩们终于明白了团结的力量,也认识到自己以往的行为给父亲带来了多大的烦恼。他们轻声地互相道歉着,亲亲密密地搀扶着老父亲回家去了。 2、合作 书法术语。唐代孙过庭《书谱》称:“一时而书,有乖有合,合则流媚,乖则雕疏。”旧时行家们习惯于将书写得理想和精彩的作品称为“合作”。如唐代张彦远《法书要录》引张怀瓘、二王等书录:“(王)献之尝与简文帝十纸,题最后云:‘下官此书甚合作,愿卿存之。’” 成语:戮力同心 、同心协力 、同舟共济 、同心合力 、万众一心 、众志成城 、患难与共 名人名言:1、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先秦·孟子 �2、团结就是力量。——谚语 �3、一个人像一块砖砌在大礼堂的墙里,是谁也动不得的;但是丢在路上,挡人走路是 要被人一脚踢开的。——艾思奇 �4、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俗语 �5、二人同心,其力断金。——《易经》 �6、万人操弓,共射一招,招无不中。——《吕氏春秋》 �7、民齐者强。——荀况 �8、唯宽可以容人,唯厚可以载物。——薛宣 �9、聪明人与朋友同行,步调总是齐一的。——法国谚语 �10、一致是强有力的,而纷争易于被征服。——伊索 �11、若不团结,任何力量都是弱小的。——拉封丹 �12、上下同欲者胜。——孙武 �13、共同的事业,共同的斗争,可以使人们产生忍受一切的力量。——奥斯特 洛夫斯基 �14、人心齐,泰山移。——中国谚语 �15、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矣;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三国.孙 权 �16、五人团结一只虎,十人团结一条龙,百人团结像泰山。——邓中夏 �17、人们在一起可以做出单独一个人所不能做出的事业;智慧+双手+力量结合在一 起,几乎是万能的。——美.韦伯斯特 �18、凡是经过考验的朋友,就应该把他们紧紧地团结在你的周围。——英.莎士比亚 �19、团结就有力量和智慧,没有诚意实行平等或平等不充分,就不可能有持久而真诚 的团结。——英.欧文 �20、单个的人是软弱无力的,就像漂流的鲁滨逊一样,只有同别人在一起,他才能完 成许多事业。——德.叔本华 �21、不管努力的目标是什么,不管他干什么,他单枪匹马总是没有力量的。合群永远 是一切善良思想的人的最高需要。——德.歌德 �22.小合作有小成就,大合作有大成就,不合作就很难有什么成就。
1.管仲和鲍叔牙。管仲家贫,自幼刻苦自学,通“诗”、“书”,懂礼仪,知识丰富,武艺高强。他和挚友鲍叔牙分别做公子纠和公子小白的师傅。齐襄公十二年(前686年),齐国动乱,公孙无知杀死齐襄王,自立为君。一年后,公孙无知又被杀,齐国一时无君。逃亡在外的公子纠和小白,都力争尽快赶回国内夺取君位。管仲为使纠当上国君,埋伏中途欲射杀小白,箭射在小白的铜制衣带钩上。小白装死,在鲍叔牙的协助下抢先回国,登上君位。他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齐桓公。桓公即位,设法杀死了公子纠,也要杀死射了自己一箭的仇敌管仲。鲍叔牙极力劝阻,指出管仲乃天下奇才,要桓公为齐国强盛着想,忘掉旧怨,重用管仲。桓公接受了建议,接管仲回国,不久即拜为相,主持政事。管仲得以施展全部才华。 2.三国时期,曹操手下的张辽,乐进共守合肥.一次孙权发乒十万来攻,二人是五子良将之二,同等功绩,以前素有矛盾,但面对强敌,仍能互补互助,共进共退.终于大破敌军. 3.古代日本的老渔民发现如果将几条剩性活泼的沙丁鱼放入一群被打捞的懒惰的鲇鱼当中.由于好动的沙丁鱼在鲇鱼中乱窜,给鲇鱼带来一中危机感,它们奋力游动,从而避免了由于窒息而亡.这便是有名的鲇与效应. 1.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一种“龟兔双赢理论”。龟兔赛了多次,互有输赢。后来,龟兔合作,兔子把乌龟驮在背上跑到河边,然后乌龟又把兔子驮在背上游过河去。这就是“双赢”,竞争对手也可以是合作伙伴。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想成就一番大事,必须靠大家的共同努力。纵观古今中外,凡是在事业上成功的人士不都是善于合作的典范吗? 2.台湾广告界有句名言:与其被国际化,不如去国际化。 3.其实,树有长短,人分高低,水有清浊,面分丑俊,芸芸众生忙碌在大千世界,他们都离不开竞争与合作。竞争与合作永远是紧密相连的一对联体兄弟,是两种不同的人际互动关系。 1.有一年世界原油价格大涨,哈默的对手对东欧国家的石油输出量都略有增加,惟独哈默石油输出量明显减少,这让许多人非常不解。黑人记者杰西克·库思千方百计找到了哈默,就这个问题请教他。哈默说了一段让他终生难忘的话:“关照别人就是关照自己。那些总想在竞争中出人头地的人如果知道,关照别人需要的只是一点点的理解和大度,却能赢来意想不到的收获,那他一定会后悔不迭。关照是一种最有力量的方式,也是一条最好的路。” 2.马克思说得好,协作不仅可提高个人的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神奇效果。聪明的人不但要积极与伙伴合作,也要勇于与竞争对手合作并从中获益。 3.美国商界有句名言:"如果你不能战胜对手,就加入到他们中间去。"现代竞争,不再是"你死我活",而是更高层次的竞争与合作,现代企业追求的不再是"单赢",而是"双赢"和"多赢"。 1. 一个美国成功人士说过:"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这句话说的没错.每个很要好的朋友,很可能在某些因素下成为敌人,毕竟金钱,名利的诱惑是很大的,我们不能保证人都能对朋友忠诚.更有可能,着只是外表的朋友.敌人也是一样的,我们没有永远的敌人,就像中考,考场上,我们都是竞争的对手,谁也不会因为什么关系而放弃自己的学业.但是,在平常学习中,我们一起学习,互相帮助,着就是朋友是合作,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生下来就要竞争,只有强者才能生存,着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忽然做给了我们内充分的准备,竞争给了我们表现的机会.我们要合作也要竞争,要成为双赢的群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步,才有竞争的资格。
人类自从拥有了高度文明,就与合作结下了不解之缘,这为人类的长足发展铺平了道路. 中国历史上,与合作有关的事例不胜枚举.周瑜与诸葛亮在赤壁一战中,各显身手,互相合作,把不可一世的曹操打得一败涂地,八十万大军顷刻间灰飞烟尽;公元前318年,楚,赵,魏,韩,燕五国组成联军,浩浩荡荡攻打秦国,却因人心不齐而失败,楚怀王听信谗言,与齐国断交,结果,被秦国的军队打德大败,从此一蹶不振...... 通过以上事例,我们可以断定:合作是成功的基石.一根筷子是很容易折段的,而当我们把几十根筷子放在一起时,就很难把它们折断.由此可见,合作的力量是巨大的. 我过共有56个民族,我们团结在一起,共同建设着美丽的家园,我们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 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只有与他人好好合作,才能在社会上取得立足之地.我过曾因闭门自守,拒绝与他人合作,而被列强侵略;又因改革开放而步入世界强国之列. 国家是这样,个人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同学之间,我们不必刻意地追求”独自一人闯世界”的潇洒,而要把自己融入这个集体,享受合作带来的成功的愉悦;在家里,我们要与家人一起,创建美好生活,而不必拒人于千里之外;在社会上,我们只有把握机遇,与他人合作,才能充分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合作--成功之本.让我们携手共同创建社会主义的美好生活,走上成功之路,开创属于自己的一片天.
1. 连锁企业商流.物流和信息流资源特征与有效整合.2. 连锁企业竞争力比较研究.3. 用现代连锁形式提升中小零售企业组织现代化程度研究.4. 连锁超市发展战略.模式分析研究.5. 连锁超市促销管理.6. 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绿色营销.7. 我国不同职业的收入群体的消费心理研究.8. 中小企业应确立营销新观念.9. 多元化经营利弊辨析.10. 论企业的诚信营销.11. 谈营销观念与我国酒店的成败.12. 企业商标保护战略研究.13. 谈营销策略中的定价技巧.14. 论企业网络营销策略.15. 试论企业分销渠道创新.16. 论消费心理预测.17. 谈企业目标市场选择与产品开发.18. 企业网络营销的策略选择.19. 论加强物流管理提高企业绩效.20. 差异化策略在企业营销中的应用.21. 西部落后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分析.22. 企业员工晋升研究(案例研究).23. 企业员工培训研究(案例研究).24. 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运用.25. 绩效考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26. 试设计企业营销人员的培训方案.
《企业员工招聘及有效激励机制建立的研究》 摘 要任何想长久发展的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有效激励机制,这不仅是企业面对市场竞争加剧和经济体制改革现状下的中心环节之一,也是企业日常工作的任务之一,更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迫切需要。激励机制运用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企业兴衰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运用好激励机制也就成为各个企业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关 键 词: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企业管理 目 录 1企业员工招聘的研究 1 员工招聘的定义 1 员工招聘的意义 1 员工招聘的原则 1 企业员工招聘的程序 1 定招聘计划和策略 1 发布招聘信息及搜寻候选人信息 2 甄选 2 录用 2 企业在招聘员工中的风险 3 招聘成本的回报风险 3 招聘渠道的选取风险 4 人才辨别的测评风险 4 招聘回复的速度风险 5 2企业有效激励机制建立的研究 7 激励机制的定义 7 激励的含义 1 有效激励机制和定义 2 建立激励机制的意义及重要性 7 员工激励效果的因素分析 8 有效激励的对策研究 9 3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5 这份大纲您看下质量 希望采纳]
现代工业工程是以大规模工业生产及社会经济系统为研究对象,在制造工程学、管理科学和系统工程学等学科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交叉的工程学科.下面学术堂整理了二十条有关工业工程论文的题目,供大家参考.1、工效学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2、工效学原理在投资决策中的应用3、网络计划在企业生产管理中的应用4、影子价格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5、日用品价格体系研究6、JIT与产品功能分析7、制造企业库存问题研究8、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问题分析9、论我国农产品绿色经营10、如何构建以快速物流为核心竞争力的物流组织结构11、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12、实现快速物流对企业管理的价值13、加强物流管理对企业实施低成本战略的价值14、基于ABC+EVA的企业业务外包研究15、绿色供应链环境下供应商的评价与选择研究16、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模式17、企业业务流程再造(BPR)研究18、基于精益生产的现场改善研究19、TPS在WQ纺织公司织造车间的应用探讨20、JIT在我国中小企业实施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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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 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 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 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 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 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 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财务、会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 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 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 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摘要: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有限责任只适用于法人的传统适用条件,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削弱了债权人保护,需要替代赔偿机制的配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机制在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潜代赔偿机制;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核心创新:责任形态的创新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的责任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后者合伙人的责任形态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前者的合伙人的责任却是一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作为普通合伙,其合伙人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有限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必将对有限责任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带给我们许多新的命题,如其建立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其对有限责任的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其能否和如何平衡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拟就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这个崭新的制度做一些探讨,以利其在我国顺利推行,有效实现其预期的制度价值。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产生原因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来源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主要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才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形态,最先进行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是美国1991年的得克萨斯州的立法,随后其他各州纷纷仿效,在全美国引起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热潮,至1998年初,除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1996年,在综合了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1994年的新统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和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合伙,作为该法的第10条和第11条,以便向各州提供立法的蓝本,使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走向统一。但加州、内华达和俄勒冈与纽约州一样,只允许专业性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它是指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火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只以其存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伙。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的变种,但对传统合伙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诉讼,使传统普通合伙法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合伙制度责任形态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在美国,有一类称做“节俭社团”(thriftassociations)和“存贷社团”(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s)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牢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为此,他们中许多转向风险较大甚至投机性业务,最后,由于许多贷款无法收网,许多金融机构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处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有严重的渎职行为,被追究责任。由于这些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要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无辜的合伙人。这显然有失公平,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正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追究此类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个人责任的诉讼成了一种新的合伙类型——有限责任合伙诞生的直接原因。(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实质是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由于现代合伙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业务,各合伙人的业务义相对独立,这样,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能面临对自己不知情的众多的合伙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尤其足当该合伙人的行为是出于放意或重大过失,这种责任形态显得尤其不合理。传统的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让在执业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对之承担有限责任的责任分配,实际上也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体现,其本质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商事领域的应用,无疑更为公平合理,有助于促进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一直以来,在商事领域,有限责任正当性的重要依据被认为是效率价值,是效率优于公平的表现:为了鼓励投资,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可以只以投资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然而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则完全是公平原则的运用:让有过错的投资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豁免其他无过错投资者对之的无限责任,而过错原则本身是来源于公平原则。因此,或许我们可以说,在有限责任制度的早期,我们更注重其效率价值,而在有限责任充分发展的今天,我们同时也开始注重法律的最高价值——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和进步性已自不待言。有限责任的发展体现了人类对责任的逐渐限定过程,将不确定的责任限定在可预期的范围内,是对市场主体的一种人性化关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者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突破了有限责任的传统适用条件(一)传统有限责任的适用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这一点已获得各国普遍承认。法人制度虽然产生于罗马法时期,但将其发扬光大得益于近现代商事领域里公司法人制度的广泛运用。而现代公司只有在有限责任机制下才能更好发挥作用,这样,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或者说,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必备条件。目前,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是世界上人多数国家的通例。在我国,从《民法通则》第37条,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1][2][3]一开始,到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我国法学界根深蒂同的只有法人才能承担有限责任,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的主流观点得以形成并反映在市法中:无论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法》,都规定了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或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只有在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下,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不以法人为前提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来看,传统有限责任的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适用条件被突破。特殊的普通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对其他投资者执业行为无过错即可。有限责任与法人资格分离了。近年来,已有极少数学者通过分析法人制度的演变历史,得出有限责任不是法人制度的必然内涵。确实,法人的主要功能在于塑造团体的类似于个体的主体资格,与其成员的责任形态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可以从有限责任的演变发展史看出。如康孟达(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部分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又如特许合股公司早期,已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成员仍然承担无限责任。再如后来的有限责任合伙,更是如此,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不影响其部分成员享受有限责任。实际上,有限责任是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以投资者的投资为限,因此,只要投资者投资的财产与投资者其它财产区分开,就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这样,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都有可能承担有限责任(至于最后是否能享有有限责任,取决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和投资者与债权人的约定)。只有企业所有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企业才可能承担独立的责任,因此,是投资者责任独立才导致企业责任独立,而不是相反: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责任独立),投资者才享有有限责任(责任独立)。从有限责任承担的物质基础来说,投资者的投资独立,即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四、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的适用需要替代赔偿制度的配合普通合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企业内部实行契约式管理,普通合伙享有这些宽松资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问合伙人有无过错,其他合伙人都要对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在合伙人内部,这种责任分配确实更为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中,带来的问题是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原合伙制度术做任何变更也就是在保持了普通合伙原有制度优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地位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都不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担保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这对债权人来说,显然缺乏正当性。为失衡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寻找平衡的方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形态的重大突破,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能否有效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伙企业的替代赔偿机制是否有效建立。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除执业风险基金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职业保险则认为保险法有规定,而不再做规定。实际上,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重要替代赔偿机制之一的职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背景、性质和负担的功能与普通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的区别,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才能正确实施。而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制度设计至今仍是空白。(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1、职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侵权责任,尽管合同所引起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其范围受到限制。决大多数重要的责任风险都源于侵权行为。因此,保险人的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也是以被保险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方式: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简单说,就是行为人致人损害,并不当然负赔偿责任,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必须证明造成其损失的加害人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否则,其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为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过错责任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过错推定。它是指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偿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二是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行为人不可免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一般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后者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即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在加害行为上主观有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对不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制度的射幸性特征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要求,几乎所有险种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如美国保险法规定,“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包含几个一致的除外责任,例如,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那么,实际上,准确地说,一般商业责任保险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过失侵权构成了责任风险的主要基础。……过失的特征是:从造成伤害的角度来讲,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是粗心大意或疏忽的结果,而非故意。”就我国目前开展的几种职业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责任形式来看,都定位于“过失”,不包含“故意”。强制责任险与非强制责任险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巨大差异。强制险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在遇到意外事故时,还要证明侵害人的过错情况,显然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基于此,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不管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人都要对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如产品质量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如此,而且,一般而言,这些险种中的侵权行为本身的归责原则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非强制险的性质决定了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中,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其他合伙人在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故意不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换言之,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只能就有限责任适用范围的一部分风险承保,即只有“重大过失”可通过职业保险替代补偿,这无疑大大削弱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功能。2、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债权人[1][2][3]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者所享有的权利非常有限。在商业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转移的是被保险人的风险,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保险人直接主张。但是,在强制保险中,由于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为了保护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许多国家的强制保险都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追偿。而且,“外国立法例如强制保险甚至规定,保险人不得以其他的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如保险费支付迟延或违反应尽义务等)对抗第三人,唯有于赔偿第三人之后,行使代位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而已。”作为商业责任险,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债权人)显然不享有强制保险第三人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追偿,只能向被保险人(合伙人)追偿,而相对于保险公司,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更难。3、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实际上,除必须购买职业保险外,我同还规定了执业风险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