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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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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不可以哦.你要是美国国籍.还要通过考试.因为美国法官.检查官都是从优秀的律师中产生的.所拿文凭必须要美国认可.========================================================================要美国国籍

在美国,外国人可以执业当律师,必须在美国接受法律教育才能考美国的律师资格证。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一般人可能会认为,美国一定有很多法学院。实际上美国正规法学院的数目比商学院和医学院要少得多。这是因为美国律师协会把法学院作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对法学院的质量有严格的要求。在目前,美国有法学院200所左右,其中美国ABA认可的法学院有185所,约有2000名专职法学教授在教授法律,法学院的学生都是本科后教育,律师协会每年都要对这些学院进行评估,以保证他们的质量。其它还有数量不小的非正规法学院。其中包括州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但是这些学院的毕业生只能在本州执业(即不能得到其他州的考核承认),或者当律师的助手。美国最好的法学院是耶鲁大学法学院。这所法学院连续多年在各种排行榜中夺得“全美最佳法学院”的称号。去年,它又在《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评比中名列第一。申请时竞争很大,如耶鲁大学每年170个名额,申请的人大约是5000人。美国法学院学习的费用很高,私立大学的学费约为每年30000美元;公立学校约为15000—20000美元。毕业时,很多学生负债10多万美元。从法学院毕业后就是法学硕士。实际上,获得这个学位一般需要3年。第一年的课程内容广泛,学生在这一年学习法律基本知识的必修课,如宪法、刑法、资产法、合同法和民事法等;第二年的内容则非常深入,课程的变化多,如证据收集、商业交易、税法和公司法等,学生需要花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才能过关;到了第三年,学生已找到了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更深入的课程。

可以的,目前美国有极个别的州允许非美国国籍的人考,例如纽约州和加州,其他州一般都需要美国国籍,因此加州律师考试和纽约州律师考试也成了中国考生的首选。美国律师考试和中国的法考是不冲突的,国内很多律师都是双执照,在承接涉外业务的时候有明显优势。想要获取美国律师执照,首先需要通过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也就是USBAR Examination。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每一个州都是独立的司法单位,都有自己的律师考试、报考条件和通过标准。如果获得了某个州的执照,通常只能在该州执业。中国人在美国成为一名律师的要求:(1)必须是成年人;(2)经过品行调查证明没有劣迹者;(3)通过各州律师考试。美国各州律师考试,每年两次,考试时长一般为两天,分别在二月底和七月底举行,一般提前4个月开启报名通道。美国律师考试本身由两大块组成:全国联考部分和各州单独测试部分,分别测试联邦法和州法。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了bar exam之后并不等于就可以拿执照了,还需要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其中纽约州bar还需要考核NYLE。(4)获得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认可:美国的律师组织是律师协会,联邦有联邦的律师协会,州有州的律师协会,县有县的律师协会。联邦和州的律师协会没有隶属关系。律师协会的任务一是制定《律师守则》,对律师进行道德和纪律教育;二组织律师进修和研究法律;三是对社会进行律师宣传教育。它还监督律师执行《律师守则》,受理公民对律师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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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司法行政》杂志部办公厅主办《人民调解》杂志部基层司主办《法律与生活》杂志法律出版社主办《中国律师》杂志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函授通讯》杂志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政法论坛》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现代法学》杂志西南政法学院主办《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学院主办《法律科学》杂志西北政法学院主办《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主办《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司法业务文选》部法规司主办《新生报通讯》部劳改局主办《函授教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高等教育》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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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

责任说明:李海伟 主编主编单位:《中国律师年鉴》编辑委员会出版者:中国律师杂志社出版日期:[我看到的这个是2013年的中国律师年鉴的说明,不知道对楼主有没帮助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中旭商学院(中旭文化网)高级讲师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中国律师论坛秘书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副局级)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局级)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海南大学聘为客座研究员华东政法学院法制新闻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期刊协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常务理事在校期间,曾在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过,在法院见习过,在公安局社会实践过,还曾办过校报和当过校长跑队员。毕业后,就职于司法部法律出版杜。

1985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之前,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毕业后,就职于司法部法律出版社法学著作编辑室。1993年,被评为编辑职称1994年,任编辑部常务副主编1994年8月——1997年4月,在职攻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研修班,获研究生学历1995年底,调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正处级),该刊系国内唯一以律师为核心内容的中央级月刊1998年获主任编辑(副高)新闻专业任职资格2006年3月,任中国律师论坛秘书长2006年8月至2010年8月,任共青团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副局级)2010年8月起至今,任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局级)

中国律师杂志第11期

1.主编:《主体、秩序、法律》,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主编:《公司法通论》,(个人撰写16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3.主编:《经济法导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4.主译:《美国破产法》(中美两国元首法治项目)(135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主编:《破产法学》(司法部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6.主编:《商法教程》(“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项目),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7.副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8.副主编:《台湾法概论》,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9.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版。10.参编:吴祖谋、李双元主编《新编法学概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3版。 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10余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系列)》转摘复印。主要包括(按先后顺序排列):1.《公司法律特征及其变易探析》,《河南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1992年第5期。2.《浅论破产法上的否认权制度》,《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3.《股份的转让及其法律限制》,《经济与法》1993年第4期。4.《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3年第6期。5.《略论我国经济合同法的修改》,《河南大学学报》1993年第6期。6.《英国商事代理制度研究》,《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2期。7.《论建立我国统一的破产立法模式》,《现代法学》1994年第3期。8.《当今世界律师业务发展的六大趋势》,《中国律师》1994年第11期。9.《论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10.《破产法上的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制度》,《法学研究》1995年增1期。11.《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法学评论》1995年第3期。12.《我国仲裁法若干基本内容评价》,《河南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13.《我国破产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14.《公司立法的突破及其评价》,《河南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15.《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地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3期。16.《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17.《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 》, 《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8年第6期。18.《公司设立若干法律问题评价》,《河南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19.《律师职业道德之比较》(章武生、韩长印),《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20.《论公司业务执行权的主体归属》,《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21.《有限公司若干法律实务研究》,《河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1999年第9期。22.《建立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刍议》,《法学》1999年第5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8期。23.《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立法》,《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24.《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河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8期。25.《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10期。--转载于张文显主编《中国商法学精粹》,2001年卷26.《个别强制执行与破产的双重立法选择》,《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2000年第6期27.《破产法上的自动冻结制度》,《河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28.《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转摘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5期。29.《破产程序的财产分配规则和价值增值规则》,《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30.《破产理念的立法演变和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31.《破产债权的调查和确认制度》,载《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诉讼法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32.《郑百文重组的破产法分析》,《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33.《美国破产法上的个人债务调整程序》,《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卷34.《董事个人对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转载于张文显主编《中国商法学精粹》,2004年卷。35.《我国企业破产预防制度的多样化构建》,《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36.《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演变及发展趋势》,《商法研究报告》,2004年卷。37.《破产别除权制度研究》,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转载于张文显主编《中国商法学精粹》,2005年卷。38.《中国破产法的发展状况及法学论题》,《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5年第1期。39.《关于企业破产立法目标的争论及其评价》,《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40.《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转摘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5年第1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5年第3期。41.《安全视角下的产品质量监督》,《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42.《建立我国的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法学》,2005年第8期。43.《我国破产分配顺位的重构》,《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44.《破产实体要件的审理程序研究》,《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6期。45.《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46.《破产撤销权疑难问题研究》,《月旦民商法杂志》,2006年第4期,总第14期。47.《民事诉讼程序之于破产案件的适用》,《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48.《合伙企业破产三题》,《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7年第10期。转载韩国全南大学《法学论丛》第28集第1号)49.《上海轨道交通站点自行车存车规则刍议——兼论公用企业垄断经营权的治理》,《东方法学》,2007年第3期。50.《不足额保险比例赔付的逻辑误区及其校正》,《法学》,2008年第11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9年第3期。51.《共同法律行为理论的初步构建——以公司设立为分析对象》,《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复印于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9年第9期。52.《我国企业破产立法的演变及启示》,《公民与法》,2009年第7期。53.《台湾与大陆保险合同法比较与评析》,《保险研究》,2009年第7期。

生平经历

1979年至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邱兴隆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后经师友鼓励,重走学术之路。

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5年,创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后来兼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

2016年6月调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曾先后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职。

1.简介

邱兴隆(),1963年出生,湖南湘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历,著名刑法学家,师从法学泰斗高铭暄先生,被誉为“三湘刑辩第一人”,其学说核心主张“全面废除死刑”。曾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2017年9月20日,邱兴隆因患肺癌医治无效去世,享年54岁。

2.主要作品

《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等。

《刑罚功能论》,邱兴隆,《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刑罚个别化否定论》,邱兴隆,《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邱兴隆,《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威慑刑的理性反思》,邱兴隆,《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刑罚的相应性的基本蕴涵》,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报应刑的生命路程》,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一般预防的规诫》,邱兴隆,《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个别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

《刑罚是什么》,邱兴隆,《法学》2000年第4期

《一般预防的局限》,邱兴隆,《政法学刊》2000年第3期

《报应论的理念嬗变》,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一般预防论的流变》,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

《刑罚一体论的解构》,邱兴隆,《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一般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

《个别预防论的四大命题》,邱兴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一般预防的证明》,邱兴隆,《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

《死刑废止论的起源》,邱兴隆,《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刑罚个别预防论批判》,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刑罚报应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6卷

《刑罚一般预防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多重的刑罚是相应的》,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

《个别预防论的源流》,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

《犯罪的严重性:概念与评价》,邱兴隆,《政法学刊》2001年第1期

《西方刑罚一体论的九大模式》,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刑罚一体论的影响》,邱兴隆,《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报应刑的价值悖论》,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

《死刑的德性》,邱兴隆,《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国际人权与死刑》,邱兴隆,《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批判的学问》,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学海沉浮录(之一)》,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1期

《学海沉浮录(之二)》,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2期

《学海沉浮录(之三)》,邱兴隆,《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

3.人物荣誉

邱兴隆曾获得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称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其研究成果多次获得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入选“新世纪湖南省首批青年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

2010年10月,捐资50万元在湖南大学法学院设立“醒龙奖学金”。

律师需要非常细心和拥有逻辑清晰的思考能力,从不同 案件中寻找突破点,为申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下面是我跟大家分享的律师个人 事迹 ,欢迎大家来阅读学习 律师先进事迹材料1 毛洪涛律师于1997年2月进入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工作,历任律师助理、执业律师、部门主任、合伙人,现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共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总支委员会第二党支部书记、诉讼仲裁业务团队负责人、诉讼仲裁业务一部主任、青年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在社会兼职上,毛洪涛律师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市南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青春创业促进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律师》杂志青岛地区事务代表、青岛市市南区青年联合会(第五届)副主席、青岛市市南区诉讼监督工作促进会会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 保险 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委员。曾被评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青岛市市南区政协委员活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根据毛洪涛律师的实际情况,提供如下事迹材料: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在执业过程中,毛洪涛律师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自己的 法律知识 为当事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毛洪涛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从严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20xx-20xx年度,毛洪涛律师被青岛市司法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xx年,毛洪涛律师当选为中共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总支委员会第二党支部书记,当选后,毛洪涛律师积极履行支部书记的职责,严格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组织支部成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等内容,并强调将学习的内容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在毛洪涛律师的带领下,第二党支部获得“优秀党支部”的光荣称号。 20xx年,毛洪涛律师当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市南区委员会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政议政,给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毛洪涛律师不断关注社会 热点 问题,针对性的提出议案,以饱满的热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青岛市市南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毛洪涛律师被评选为“20xx年度青岛市市南区政协委员活动先进个人”。 毛洪涛律师兼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根据所领导的安排,积极制定青年律师培训计划,维护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青年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能力。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先进事迹被《中国律师》(20xx年第11期)深入报道,在国内律师界引起较大反响。 二、执业形象正派,高标准树立律师形象。 在执业过程中,毛洪涛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业清廉、公正,服务热情、认真,作风严谨、正派,依法履行律师职务,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当事人投诉情形。执业中与警察、检察官、法官、仲裁员关系正常,无不正当交往行为。在处理与律师同行的关系上,无贬低、诋毁、损害其他律师声誉的行为。在对待当事人方面,毛洪涛律师坚持以诚待人、无虚假承诺、无违规收案办案,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努力践行。20xx年1月,在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培训班上,毛洪涛律师结合办案 经验 向广大实习律师介绍了树立律师执业形象的重要性,受到实习律师的广泛好评。正派的执业形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许,也为毛洪涛律师赢得多项荣誉称号,如: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四年均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三、业务技能精湛,办案经验丰富。 毛洪涛律师承办了大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包括:胶州市信用社原主任高某某受贿、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银行原房贷部主任鲍某某涉嫌受贿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二庭副庭长邓某受贿、滥用职权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青岛市李沧区上王埠实业总公司原总经理纪某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青岛市原市长助理王某受贿案,青岛市原副市长张某涉嫌受贿案,青岛市原副市长罗某某涉嫌受贿案,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原院长金某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上述案件均取得明显的辩护效果。 律师先进事迹材料2 吴益民,男,1964年8月出生,本科,复旦大学在读法律硕士,三级律师,上海市吴益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是杨浦区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内司委员,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基层组成员,市“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成员”。他始终以较强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服务大局,为杨浦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纠纷 人们常说,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可吴益民认为,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在法庭上。根据自己10多年的执业经验,吴益民深刻认识到,律师是整个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执业指导思想上的错位,律师的执业活动也就无法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他把这一认识始终贯穿于自己的执业过程,以社会责任为已任,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近几年,动拆迁矛盾纠纷是社会存在的热点问题,但由于多种原因,一般情况下,律师对拆迁案件大多是不愿意接手的,但吴益民提出,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动拆迁纠纷的调处,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依法拆迁、规范拆迁。因此,他多次参与了我区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会,为多年遗留的上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主动做好动拆迁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耐心为他们讲解法律,力争息访息诉。尤其是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方面,吴益民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计时间报酬,认真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配合复旦科技园建设工程中,五角场长途汽车客运站列入搬迁范围,但拆迁安置协议始终未能谈妥,眼看就要影响到工程进度。吴益民接受区政府委托,冒着酷暑,展开调查。他深入实地,倾听职工们的心里担忧,多次找客运站负责人谈话,从政府、法律、企业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吴益民指出:客运站负责人已明确表示,如果场地落实,愿意积极配合市政建设而搬迁。但如果场地不落实,一旦发生强迁,客运站目前尚有400多名职员面临待、下岗问题,150余辆车子及线路无法处置,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吴益民建议拆迁方应如实向区政府反映实情,尽量解决该站搬迁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在调查中吴益民还了解到,拆迁方曾与有关部门订立过用地补偿协议,完全有理由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协议,落实客运站的场地。根据这一情况,他提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既要考虑到客运公司的实际困难,也要考虑到建设工程的进度,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争取达成协议,决不能简单地采用强制拆迁或者诉讼的 方法 ,只有在谈判无望、相关单位又无法解决用地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强制拆迁 措施 。吴益民有理有据的分析,得到了区政府有关方面的一致认同,采纳了他的建议,最终长途客运站顺利搬迁,保证了工程进度。 20xx年4月至10月,吴益民被抽调到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基层组工作。他积极服从组织安排,以高度的责任心立即投入了工作,他仔细翻阅了这些老上访户的基本资料,感觉都是一件件棘手的个案,但吴益民迎难而上,针对每一个案都仔细研究方案,进行严密论证和周详准备。一次次地与老上访户谈心,了解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又以一位律师的自身优势宣传法律法规。吴益民不计报酬的、忘我的工作精神最终打动了他们,使多起时间长矛盾复杂的动拆迁纠纷得以化解。吴益民常说:律师的工作不能仅仅考虑经济效益,协助政府部门化解矛盾纠纷,是律师义不容辞的的社会责任。 二、心系人民勤于履职 吴益民平时很忙,除办案外,又要忙于一些社会事务,但他却忙得不亦乐乎。尤其是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吴益民更是尽职尽责,因为他心中始终装着这么一句话,“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吴益民把积极参政议政看作一种神圣的重任,同时又把它看作是宣传和展现律师法律、政治等综合素质的良好平台。他积极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自己律师工作的特点,注重收集信息材料,倾听同行们的心声,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值得吴益民欣慰的是,当了二届人大代表,还忙出了一些成果和收获。 20xx年底,吴益民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了中环线杨浦段最后八户人家强迁听证会。会上,吴益民详细听取了动迁公司、被拆迁人双方关于强迁的听证意见。他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向被拆迁人详细阐述该强迁裁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建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但吴益民又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建议动迁公司在坚持依法动迁的前提下适当友情操作。听证会后,他的建议得到了被拆迁人、动迁公司双方认可,八户人家最终未走强迁之路,确保了中环线顺利建设。 20xx年初,吴益民代表杨浦区出席了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座谈会,参与讨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工作 报告 》。会上,吴益民针对《工作报告》的内容,从人大代表、律师的角度,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四条建议。一要进一步完善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程序,规范执法手续,确保公正;二要不断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伪劣药品惩治力度的监督,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三要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权利,给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在崇明岛大开发前选择几起典型案件,加大惩治腐败宣传 教育 力度,确保崇明大开发时干部队伍不走歧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充分肯定并在其工作报告中采纳了吴益民律师的观点。 三、关心弱势群体热心社会公益 吴益民乐于助人,关心并积极帮助弱势群体,不求任何索取,他在不遗余力地为那些无经济能力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之余,又慷慨解囊献爱心,资助了很多困难家庭,使这些家庭的孩子重返校园。有人评价他更象一位慈善家。 吴某因动迁数次进京上访,而且与政府情绪对立,是一起疑难复杂的动迁矛盾纠纷。吴益民接受市联席办基层组指派后,立即着手做劝服工作。吴益民了解到,吴某是一位残疾人,妻子是外来妹,两人都没有工作,还有一位读初二的女儿。吴益民在做劝服工作时,耐心地倾听吴某的述说,从法律上、情理上对拆迁工作进行分析,指出吴某的不合理要求之处,希望他能够积极配合动拆迁工作。其间,吴益民得知其女儿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但为了尽量减轻家中的负担,从不乱花一分钱。当吴益民又得知吴某的女儿至今还拖欠学校的学费时,内心有点辛酸,不能让孩子面临中止学业的可能。望着懂事的孩子,吴益民当即拿出5000元,作为补缴学费,并表示再资助数万元,直至吴某的女儿完成初中、高中的全部学业。当孩子双手接过5000元的瞬间,阳光般的笑容又重新回到她幸福的脸上。吴益民耐心的劝解和慷慨的举动打动了吴某,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全家的困境,也打消了他想采取进一步过激行动的念头。6月1日晚上,吴益民又邀请吴某一家共进晚餐,为其女儿庆祝“六一” 儿童 节。此时此刻,吴某倍感感动,他彻底打消了采取过激行为的想法。一起多年疑难复杂且影响极广的动拆迁纠纷得以化解。 上海市建二公司蔡某经济困难,妻子下岗,父亲身患癌症,给本已经济不好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花去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吴益民知情后,又慷慨解囊15000元,使蔡某一家不胜感激。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吴益民先后捐款数万元,帮助困难家庭10多户,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律师先进事迹材料3 一、以坚定信念为先导,拓宽视野强素质,不断推进事务所全体律师的政治思想及执业素质教育。 王宁刚律师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根本动力和第一任务,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的活动要求,他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的同时,还坚持把形势政策、区情发展、民族政策解读和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自身和其他同事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在事务所内部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制度。在他的带领下,通过不断学习, 事务所全体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执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以健全制度为保障,科学管理促规范,使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王宁刚律师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等各项 规章制度 而且身体力行。在他的要求下,事务所实行了“统一规范着装、统一规范接待行为和服务用语、统一规范办案服务流程、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格式”的“四统一”规范服务模式,使事务所树立了良好的规范服务形象。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形成了工作环境和谐,同事间相互团结,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形成了业务工作、制度建 设“双促进、两不误”的良好氛围。 三、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勤勉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诚信、高效的法 律服务,创造了事务所“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工作中,王宁刚律师始终坚持把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自觉用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他承办的所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仅没有丝毫违纪问题,也没有一位当事人投诉,而且当事人都非常满意。 自执业以来,王宁刚律师累计接待咨询万余人次,担任区内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知名企业法律顾问数十家,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包括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领域内的重大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维护经济利益数千万元。王宁刚律师在承办“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氯气泄露重大环境污染赔偿案”、“宁夏某商城集体租赁纠纷案”等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过程中,以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执业技巧,成功的化解了群体社会矛盾,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以缓和并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以平衡,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行业内的经典案例。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以诚信、尽责、高效的服务宗旨在律师行业内创造了“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四、热心社会公益,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团队化服务。 王宁刚律师自执业伊始就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社会中具有良好的公益律师形象。执业以来已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数千次无偿法律咨询,办理三百余件法律援助案件,为弱势群体维护和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用真情和实际行动彰显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承办的“刘某产品质量索赔案”、“禹某工伤索赔案”成为 我区法律援助的经典案例。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时有被侵害的现状,在王宁刚律师大力倡导下,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先后成立了“银川市兴庆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银川市妇女儿童法律维权工作站”,专门为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012年3月,王宁刚律师又积极与自治区妇联、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系、协调,争取到了“中国妇女儿童法律援助行动”专项资金,为宁夏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拓展了新的资金 渠道 和机构支持。在王宁刚律师的领导下,两个法援工作站建立健全了统一审查、立案、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强化了质量管理机制,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了全程管理,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为党和政府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从最初个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成立,王宁刚开展的法律援助 工作走向了机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带领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加入到了法律援助的队伍中。 五、积极贯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安排,出色完成各级司法行 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类文件要求、各项工作安排,王宁刚律师在事务所内部指定事务所行政部专门负责各类文件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上级下发的文件和工作安排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2010年在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开展的“千名律师进万家企业,深化法律服务促发展”活动中,王宁刚律师积极参与、认真贯彻落实。其本人还担任活动组委会联络组组员并大力动员本所律师参加该项活动,出色的完成了组委会交办的工作。 有思,所以明;必行,所以远。王宁刚律师在十余年的执业历程 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步,但在未来的征程中,他将继续身怀一颗公正无私的心;一种勇于奉献的精神;一份矢志不渝的热情;继续践行一名律师的誓言,戒骄戒躁、踏实前行。 看了“律师先进事迹材料”的人还看了: 1. 法律援助事迹材料 2. 2016法院先进事迹材料 3. 记者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4. 法官先进事迹演讲稿3篇 5. 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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