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两税改革与合并的探讨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既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在分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诸多差异,指出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存的弊端,从而提出统一两个所得税法的设想,从不同侧面探讨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为此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探讨,并最后就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核心内容进行了探讨。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一套企业所得税法法律体制也建立起来了。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纳税主体的不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应该说是狭义的说法,只适应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简称为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两种法律体制并行的局面。这二部企业所得税法制度已不能符合现代企业所得税法的前进方向,故本文拟就两税改革与合并的相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初浅看法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的历史发展与现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发展解放初期,在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只剩下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有企业实行利润上交的制度。集体企业依1950年政府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在1958年的税制改革后称为“工商所得税”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经济实行对外开放。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初步规范下来。1985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城乡集体企业取得了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它所得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了。而相应的私营企业经济在改革开放后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了正确引导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此,我国的内资企业以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种企业所得税并行的体制确定下来了。而在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领域中,在实行改革开放后,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包括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也相应的颁布了二部法律,一是1980年9月1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初步确定了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法体系。、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三税并立的格局,形成了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巨大差距。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却存在着这么多所得税制度,为了统一企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解决我国国内企业所得税存在的矛盾,国务院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并于1993年11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废止了原来的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律。这样我国各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开始走上了统一的道路,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涉外税制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外资引入的不断扩大,原有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及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日益显现出来。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在总结前两部涉外税法实行10年来的问题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91年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7月1日实行。至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应内资企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基本法的两税并行的局面。这二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为我国的税收征缴和管理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纳的基石和准绳。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制定的,是为我国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基本规律。内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陆续推出一系列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解决和完善现行的征纳税和税收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为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纳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样,适应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在实践中不断也得到了完善和、改进与创新。针对我国各地方出现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程度与深度的逐步加深,各地方政府也以这一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形成了自己一套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为涉外企业缴纳所得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为了吸引外资,各地方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之,这二套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为我国税收产生了巨大作用。第二章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除对统一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允许税前扣除外,其他各项规定均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纳税义务人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则以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人,是按照属人和属地管辖权所作的规定,并不强调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义务人。第二,税率高低不同。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外资企业所得税被分解为3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前者归属于中央财政,后者归属地方财政,并由其决定征收或减免。目前各地政府为吸引外资,一般均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本着照顾中小企业的原则,还设置好二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儿(含3万)以下的,暂按18%的税率执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儿(含10万)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执行。外资企业所得税主要本着地区优惠的原则,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地区,可依法享受15%和24%的优惠税率。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内、外资分立的两套制度,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不一致。外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率为30%[2]。第三,计税依据不同。在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中,如在工资和福利费列支、捐赠列支、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提取比例等,内资企业明显严格于外资企业。对企业资产税务处理,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估计的净值比例,内资企业为固定资产的原价的5%以内,外资企业为不低于原价的10%[3]。对于向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扣除,内资企业只能扣除和同类同期金融机构利率内予以扣除;而外资企业,只要提供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后,准予列支。第四,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远远高于内资企业,主要是对特定行业、项目的定期减税、免税。如对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特定地区和产业项目降低税率纳税,如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14%的税率;对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返还40%的己征税款。外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设备40%的原值可以在税额中予以扣除,等等。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与合并的必要性、经济全球化的需求。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经济、科技等各方面飞速发展。而经济的全球化让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的命运都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在步入21世纪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这意味着,任何国家的地区,只有不断的使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的要求,才能使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融入国际经济潮流,分享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分工带来的好处,使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得到更快速的发展。而我国的改革开放也预示着我国开始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改革开放意味着中国以崭新的姿态拥抱世界,接受这一浪潮带来的改变。中国出现外资经济,在外资经济所得税法上,产生了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法体系。纵观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一税法体系出现的,也就是说,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各国立法方向和趋势。中国是否融入到这股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浪潮中来呢?、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加入WTO是中国加入全球化浪潮中的又一里程碑的事件。中国的入世也意味着中国已成功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进程中,并成为了其中重要的一员。为了履行WTO的涉税规则和义务,中国的税法制度也将做相应的调整,从而与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达到尽可能的完美。在各国的经济活动日益密切的今天,对企业所得的纳税成为各个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税收法律的不协调,必将导致各国税收的冲突,通常表现了国际重复纳税。所以改革当今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我国履行WTO的规则的行为。我国加入WTO后,税收制度与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面临着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迫切需要根据WTO规则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改革与完善,以利涉及税收的资本流动、人员流动、物资及信息流动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WTO涉税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要求,国民待遇要求,反补贴要求,统一性要求,透明度要求等[4]。根据WTO的最基本规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俗称内外无差别原则,指缔约国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保证一方公民、企业在另一方的领土上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同等的待遇。它体现了平等的、非歧视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提供了确切的、可比照的待遇标准,并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在同等的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实际上往往存在着两种不平等的现象:次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引起争论比较大的是前者,我国有关部门也正在着力解决外国公民、企业在我国的次国民待遇问题。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超国民待遇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就是一种超国民待遇,这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不统一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越来越突出。在当前形势下,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制定统一的所得税法,与国际接轨,显得尤为重要。、税收新理念促使税制改革。我国的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中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可以说包办了一切的事情,同时也出现很多权限漏洞。政府的财政职能是长期“缺位”或者是“越位”,而建立公共财政需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税收理念只有建立新的公共财政,树立全新的税收理念才能进行税收体制改革。税收新理念需要是在实践中产生的,也必将对现实的税收管理产生作用。税收新理念在产生以来就迫切需要运用到现实实践中来.伴随着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法上新理念的出现,企业所得税法也将做出一系列的改动.在莫良元等人著的《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创新》中把这一新的税收理念表述为:征税之道在于公正,纳税之道在于公平,用税之道在于公开[5]。不错,当今的政府已不在是位于万民之上了,而是为民众服务的。其所制定的法律,也应该保持公开、透明和公正。同样的,企业的所得税法作为税收管理的准则,也应该坚持这“三公”。这样的理念已逐渐在民众中扎下了根,他们也急切这些新的思想运用到企业所得税法中。同时,当今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思想就是二税统一为一个实体法,而在国外,已早已得到了实现,表现出来的优越性也是现在中国二种企业所得税体系所不可比拟的。于是,企业所得税法也到了应该作调整的到时候了,但到底怎么改革是统一还是其它办法,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导致竞争的不平等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都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的,是以当时的背景下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的规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征纳和管理已发生了巨大变法,有些法规现在已显得不是那么的合理。就税制而言,判断税制的优劣,理论上有两个基本标准,即效率标准和公平标准[6],但是在实践中上述标准很难计量。因此在实践中通常是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综合评价,一是现行税制能否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一是税收收入能否满足政府的需要。特别是内外资两种企业的所得税纳缴的巨大不同,这种不同是建立在法律主体上的不平等。针对不同的法律主体制定不对的制度,这是现代法律观念中的最不平等的。由于名种优惠政策的存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明显不平衡。外资企业中的优惠政策是内资企业所无法享受到了。而内资企业在国内不成文的优惠,也是外商所无法得到的。这些法律上的平等,必将导致竞争上的不平等,使得国内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削弱了竞争力,无法与相同水平下的外资竞争,而外资在中国的市场也受地方保持主义的影响。第四章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具体包括“四个统一”:一是统一纳税人,以法人的独立核算为纳税人,以解决日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二是统一税率,降低税负。三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取消针对主体的优惠,把优惠的方针统一到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地区性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上来。四是统一税基,包括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统一资产的税务处理。工资、捐赠、利息费用支出、呆账与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的税务处理都要统一;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股票发行溢价、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都要更加规范。下面让我国来设想一下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各个具体内容。、税法名称和纳税主体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称为企业所得税法,而外资企业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很明显,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按一般理解和国际上的惯例,应该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二部法律。合并后的两税是否也应该叫“企业所得税法”呢?“企业所得税”无法涵盖从事营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若以“公司”又将缩小主体范围,二种公司形态以外的组织形式都会被排除在外。我们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界定“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对按我国法律成立和住所设在我国境内的法人,认定为中国居民法人,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否则为非居民法人,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课税。而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使纳税主体一日了然。“法人所得税”能很好的与我国建立的法律系统的企业形态相衔接,并且与国际上通用的叫法相接轨,有利于简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过程。且“法人”理论在国外经过200多年的了展已很成熟了。但法人的说法也会涉及到非盈利的单位部门,如政府机关,如果对这些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显然是不正确的。、税率设定现行税率,内资企业有三档,外资企业有一档.由于过多的税率优惠政策,容易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的较大差距。据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为25 %左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5%左右[9]。这种税率的设置,不仅使外商投资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过大,也使内外资企业间的适用税率差距较大,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二,同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处在不同的地区而适用不同的税率,一是使同行业企业间税负不平等;二是未能鼓励外资流向经济不发达地区。第三,内资企业所得税为照顾小企业设置的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存在着因转换级次而额外增大税负的矛盾。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设计,目前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税率水平的确定;二是税率形式的选择。税率水平的确定,体现了征税的深度,表明了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能力;税率形式的选择,体现了征税的目的,实质是对公平与效率原则的选择。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也就是说,流转税已在所得税前进行了调节,取得了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因此所得税率不应设计的太高。 确定合理的税率,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本着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同国际惯例接轨,应保持税率相对稳定的原则。在设定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时,我们应该考虑几下几个因素:第一,从现实国情出发,保持现行的政策的连续性和前瞻性。应该说,我国现行的内资企业的目前的实际负担还是比较合理,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关不大。暂行保留对外资企业的部分引导性的优惠政策,明确过度的期限。使总体税负在短期不会有过大的增减。第二,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保证所得税的收入水平。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们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大约保持在20%左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35%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的平均水平。第三,保持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的税率相当或略低水平。不应与主要的贸易伙伴的差别太大。从我国周边的同家来看,企业所得税最高的印度,最低的是我国的香港,其它国家如日本,马来西亚,泰国,韩国和新加波和30%上下。西文发达国家的税率大多在30%-40%之间,如英国为33%,美国为34%,法国为,西班牙为36%[10]。从世界税制发展的均势看,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必然趋势。在考虑各个同家的税率基础上,尤其考虑与周边国家的税率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同时还应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国家财政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然后再考虑我国的税制结构.因此笔者认为总体负担税率应不超过25%为宜。就设计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形式上面,有二种形式可以选择: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具有收入弹性大的优点,在稳定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调控功能较强,符合“量能课征”的税收公平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作用。累进税率也可以有效地体现出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照顾扶持精神。比例税率具有三个优点:一是课征简便易行,可以减少征管漏洞;二是透明度高,税收负担水平清楚明确,便于分析,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三是比较公平,有利于企业在平等的税收环境中开展竞争。其缺点是稳定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功能较弱,难以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我国大中小企业并存、现代化工业与手工业并存的格局,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并且采用相对较低的税率。我们可以以10万元为划分标准,设想我国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的实行二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税率设定20%30%、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优惠内容、优惠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是两税合并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是重中之重。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和实施,不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实际税负,更关系到经济稳定发展和资源合理配置。当前,对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调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是认为要根据WTO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个面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二是认为要取消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中西部地区也不例外,对中西部的支持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财政支出来解决。三是认为如果取消外商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那么将会影响我国招商引资。其实我国的低税率并不是吸引外资的首要原因。外商也并不是把企业所得税是否优惠作为他们投资地点的首要考虑因素。外商们认为,虽然中国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但是缺乏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人力员素质管理、投资法律环境等方面都没有为外商投资做好准备。这些问题随着《民法通则》和二部企业所得税法为他们解答了一些问题,所以中国的投资活动才开始活跃起来。我们可以得出: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在外商投资决策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但它决不是决定性的因素。除一些台资、港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向税收更为优惠的东南亚地区,绝大多数企业还是选择继续留在中国,加大投资比例,以达到控股的目的。他们走的是一条“合资-控股-独资”的道路。东南亚国家积极仿效我国吸引外资的做法,降低税率,跟我国争夺相对有限的资源,他们提出了更为优惠的税率,新加坡免15年,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免8年。相比而言,我国的税收优惠并不是最优惠的。随着周边国家的相继采用,低税率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具有吸引力了。最主要的是中国有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国内有些地区的资本过剩而又竞相“招商引资”,无疑强化外资企业的竞争优惠,进一步压缩国内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生存空间,从而根本削弱中国工业化的基础。而且据测算,如果优惠政策吸收10%的外资,我国则损失5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来吸收30亿的美元的外资[11]。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还需保留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己成为人们的共识。但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什么原则,还处在探讨当中。笔者认为,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即把对内资企业实行的多元优惠目标与外资的地域优惠目标统一到产业优惠目标上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农林牧业,充分体现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不分内外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对一部分外资的优惠政策,有期限的可以作为过渡执行到期满为止。第一,尽可能地减少税收优惠,避免因过多优惠而产生的征管漏洞。取消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劳动就业、校办企业等优惠政策。适度保留国家急需发展且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第二,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区域政策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区域性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增加产业倾斜力度。鼓励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等具有高科技含量、技术密集性的企业;鼓励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三,实行国民待遇。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同等的优惠。由于产业优惠增加,优惠的区域相应扩大,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不会降低外商的投资热情。第四,制定优惠政策的权力要高度集中,应通过立法手段加以明确,既可以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又可使优惠政策有较高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第五,优惠政策要有一定的时效性,制定必要的限制条件,要求在优惠期限内产生一定的经济效果,以达到税收优惠所需要的效率目标。第六,优惠方式。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降低税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额减免税,优惠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将税收优惠从直接减免税为主转向间接引导为主,较多地采用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等方式,以达到对特殊行业、企业的鼓励、扶持和引导的目的,真正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结 论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绝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是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的法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需要与财政体制相协调,与其他税种相协调,与征管制度相协调。当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己经成熟,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我们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参考文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
国际重叠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有两点区别: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
1、纳税对象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
2、纳税人不同
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
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
3、税种有可能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联系
1、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都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3、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都是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4、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重叠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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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毕业论文选题 100分 介绍几个给你:1 加强外贸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 国际商务财会 2007/0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 信用风险控制:外贸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国际商务财会 2007/07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 外贸企业商业信用风险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宜宾学院学报 2007/07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 外贸企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 经济导刊 2007/09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 浅谈外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及防范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07/10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 浅谈外贸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及规避措施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7/30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 外贸企业赊销信用风险分析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6/06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8 浅议外贸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对外经贸财会 2006/03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9 谈外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及防范 商业时代 2006/11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0 外贸信用风险的成因与防范 国际贸易专业可以写什么毕业论文题目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1、 电子商务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研究 2、 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3、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4、 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 5、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 6、 对外贸易与可持续发展战略7、 对外贸易与我国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8、 我国对外贸易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9、 我国的亚洲区域合作战略研究 10、 自由贸易与“绿色壁垒”——中国的外贸与环境保护 11、 绿色壁垒对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12、 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13、 我国服装出口的优势与问题 14、 中美经贸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5、 国际贸易中动植物卫生检疫对我国畜产品出口的影响 16、 无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对策研究 17、 外资商业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的状况及影响研究 18、 欧洲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模式的影响研究 19、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20、 中国与东盟产业机构互补性研究 21、 当前中国面临的国际经济摩擦与对策 22、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23、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现状及影响 24、 外国对华反倾销问题探析 25、 中美贸易摩擦初探(浅议) 26、 论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 27、 WTO农业协定与欧盟及美国的农业政策的比较研究 28、 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历史、现状及前景的分析 29、 WTO反补贴协议对我国 *** 补贴制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30、 跨国公司从国际贸易转向国际直接投资的原因分析 31、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行业出口的影响和策略 32、 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争端的法律准备研究 33、 WTO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分析 34、 东盟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关系 35、 环境与绿色贸易壁垒 36、 SA8000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37、 中国水果出口贸易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38、 新型国际贸易壁垒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9、 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加工贸易的升级对策研究 40、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研究 41、 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分析 42、 加入WTO对中国汽车业的影响 43、 跨国公司并购对中国企业出口环境的影响 44、 WTO框架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评析 45、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分析 46、 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招标中的竞争力分析 47、 软条款信用证研究 48、 跨国公司避税的形式分析 49、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贸易术语选用问题 50、 取消纺织品配额对中国纺织出口企业的影响研究 51、 中国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 52、 中国屡遭反倾销的根源分析 53、 “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 54、 “技术壁垒”: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 55、 贸易...... 国际贸易毕业论文题目 经济学家诺克斯(R.Nurkse)进一步补充和发展了罗伯特逊(D.HRobertson)提出的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的命题。他认为,19世纪国际贸易的发展是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一方面,各国按照比较成本法则进行国际贸易,通过专业化分工,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增加产量。通过交换各国获得了多于自己生产的消费量,这是对外贸易的直接利益。另一方面,对外贸易产生间接的动态利益,即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动态转换效应,带动了国民经济全面增长。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怎么选啊~? 随便,其实很简单的。即使题目老的掉价,只要你格式,总分总段落。 基本都会 过得 国贸专业的毕业论文有什么好的选题? 选题比较多的,不知道你想写哪方面的呢 需要就联系 求国贸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方向。老师要求选题范围一定要小,具体到某地方的某行业,谢谢啦 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问题研究 引进外国智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研究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垄断行业监管机制问题研究 人民币成为世界货币的条件及路径 当前我国外贸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对外贸易与我国经济发展 惠州对外贸易企业的变迁 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逆差:现状、成因和对策 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中泰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和竞争性研究 中国农业开放模式的选择研究 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选择与完善研究 从轮胎特保案看我国的反倾销 金融危机下广东的双转移战略 金融危机下贸易保护的新特点 广东企业走出去研究 广东外资的可持续利用研究 金融危机下广东某产业发展对策探析 港口与区域经济的相关性研究(具体哪个港可以自己定) 中国国际多式联运问题研究 港口发展中的问题研究(具体哪个港可以自己定) 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研究 中国第三方物流中的问题研究 中国集装箱运输中的问题研究 提单的风险及防范研究 贸易救济制度研究 对国际贸易原理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国际贸易交易结构的确定 欧盟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调整与中国出口战略应对钉 我国纺织品出口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 国际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以美国对中国输美纺织品设限为例 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出口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国际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趋势与促进肉类产品出口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或某省市)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的技术提升研究 引进外资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或作用研究 FDI技术溢出效应对我国企业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对外贸易推动广东产业结构升级研究 比较优势理论与竞争优势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国际商品流动与要素流动关系研究 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自主创新与增进我国出口商品比较利益研究 论技术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推动 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中的地位、利弊或转型升级研究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研究 社会责任对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影响的研究 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研究 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外贸的影响研究 标准化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效用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国际经济一体化与贸易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 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与我国商品出品对策 国际劳工标准下我国 *** 、企业对策 我国纺织业出品竞争力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纺织业的贸易格局与市场策略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世界FTAS发展态势与中国策略分析 我国纺织业出口竞争秩序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行业协会在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中的作用探讨 加入WTO后我国民族产业的保护 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模式选择——以惠州经济为例 古典比较利益论与中国制造业结构调整的思考 FDI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 从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对本国贸易的影响看我国开展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与出口贸易的相互关系 中国经济反垄断立法的探索 广东区域聚集经济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及风险研究 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膨胀水平的影响 欧元汇率变动对惠州制鞋行业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东盟自由贸易区从1967年成立以来已走过了35年的发展历程,被视为发展中国家间最成功的区域性组织之一。虽然人们对20世纪90年代以前东盟经济合作的评价不一,但东盟各国的经济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92年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出台使东盟经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东盟经济合作的步伐加快了。 众所周知,自由贸易在长期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国际贸易毕业论文的选题哪个比较好写?? 5分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应用与处理 有创新的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题目和写作思路 提供一些国际贸易专业的毕业论文选题,供参考。 1. 我国外贸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问题 2. 我国外贸顺差问题研究 3. 对自由贸易保护贸易理论政策的研究 4. 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全球化" 5. APEC挑战WTO 6. 外贸企业财务问题 7. 东亚地区双边自由贸易的政治经济学 8.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竞争 9. 东亚地区的国际物流中心 10. 关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路与对策 11. 中国企业应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战略 12. 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前景 13. 论我国出口商品的结构变化 14. 论我国进出口市场的变化 15. 论东北亚经济合作 16. 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设想 17. 全球FTA发展新趋势与中国的FTA战略 18. 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新趋势和我国引资对策 19. 论东北振兴与东北亚合作联动发展 20.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政治经济分析 21.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的原因,特点与前景分析 22. 东亚区域性金融货币合作的可行性及路径选择 23. 欧盟东扩论 24. 评欧盟(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 25. 中国欧盟经贸关系发展现状及前景 26. 美国新经济的作用与影响 27. 中美经贸关系现状及发展前景 28. 中美贸易摩擦的政治经济学研究 29. 欧盟企业竞争力个案研究(以具体企业为例) 30. 美国企业竞争力个案研究(以具体企业为例) 31. 提升国际竞争力对策研究 32. 国际营销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33. 国际营销中的绿色壁垒研究 34. 网络营销的应用问题研究 35. 企业促销战略研究 36. 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影响 37. 关于无单放货的有关法律问题 38. 关于倒签提单的有关法律问题 39. 关于预借提单的有关法律问题 40. 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问题 41. 关于海运货物灭失及损坏有关问题 42.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式的选择及运用 43.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评估 44. 出口信用保险浅析 45. 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 46. CIF合同初探 47. 国际贸易买卖中的违约与违约救济制度研究 48. 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变革与我国外贸公司发展前景探讨 4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50.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欺诈胁迫与重大误解问题探讨
学术堂给大家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国际贸易实务的论文题目:1.当代国际分工与贸易格局的基本特征2.国际水平分工问题研究(可以分国别或地区)3.产业内贸易问题研究(可以分国别或地区)4.当代国际贸易(包括服务贸易)的发展特征与趋势研究5.世界市场价格的变化和趋势6.对外贸易依存度及其应用研究7.贸易条件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分析8.比较利益说的现代分析9.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分析与评价10.新贸易理论的分析与评价11.战略性贸易政策及其适用性研究12.幼稚工业保护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问题研究13.贸易自由化与世界贸易体制研究14.贸易自由化的经济影响15.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研究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摘要】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关键词】房地产 税费 完善 宏观调控【正文】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二)房地产费制。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宏观税制的缺陷。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二)微观税制的缺陷。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三)税费关系缺陷。首先,房产费项目过多,征收不规范,费明显重于税。目前行政收费多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主体不一,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据了解北京征收的各种费有40多种,有的地方多达近100种。据调查,房地产业的政府收费占到了税费总额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费项目占30%,土地出让金占50%,税占20%,明显费大于税,权大于法。其次,税费并举,重复课征,双重负担。最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又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三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税费体制的改革与建议(一)各国税制的共性1以税为主,费为辅。国外一般要缴纳的房地产规费仅占房地产价值的2%左右。并充分遵循“谁受益,谁纳费”的公平原则。2重保有,轻转让的税收分布结构。各国土地税都由土地保有,经营,取得三征税环节组成,各国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较少,而重视保有环节的征税。3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免税外,其它均为纳税对象。少税种避免了税种复杂带来的高管成本和重复征税的不公。在前两者实现的前提下,低税率实现了税负的减轻,保证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二)我国税费改革的建议1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健全宏观税收配套体系。首先,要完善房地产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较低,涉及房地产业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有税必有法”,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制定相关税收法律,依法计税,减少行政干预。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督下,由具有专业资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等时机成熟悉后再建立房地产评税制度,在税务部门建立房地产的评税机构,对纳税人应负房地产税额给予法定的评估。第三,建立房地产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制度。规范的财产登记、房地产估价、咨询、工程监督、代理交易等内容的房地产服务体系,为税务部门提供客观的征税信息和专业化服务,协作税务部门搞好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2设计税收体系,完善微观税收制度。第一,税收分布结构合理化。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强化保有课税,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业主低效率使用财产,推动房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参与资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来源;再者,可以分担流通环节的高税负担,扼杀不规范的隐形交易,;第二,改变计税依据,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以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基于“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设置幅度比例税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税率高于郊区,使计税更合理,更具监督性,收入更有弹性。城建税应以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为其计税依据以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对于房产税从租与从价计征也作相应调整,使税负更公平;税率做适当调整,如适当调低契税税率,适当调高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加大调节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将农村非农业用房,纳入征税范围,对城镇内所有,使用土地和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征税。第三,改革内外有别,统一城乡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一加快了内外资合一的步伐,实行国民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情况。改革城乡有别的双轨税制,营造宽税基的税制环境,增加国家对所有土地的监督和调控。3协调税费关系,建设和谐税费体制。第一,清理压缩收费,简化收费项目。收费的杂乱多带来的是开发建设成本的过高,最终构成了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将部分费改税,减少重复征收现象,可借鉴国外将收费项目圈定在:不动产转移手续费,登记费,公证费,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收取工程受益费(政府进行一次土地投资向周围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因该投资使其价值提高的费用),差饷(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四类中,税费可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集中管理、分头开支,这样可以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证财政收入,又可稳定房价,保障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第二,明确租税费概念,理顺三者关系。将本质上属于地租的土地使用费纳入地租体系,并做相应的更名,如土地出让金可改为土地批租金;理清税费层次,避免带给纳税人双重负担,如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重复征收,同时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和审批权限的控制;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闲置税或空地税,加强税收调控职能。结语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实践的洪流中不断完善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亦如此,我们应立足税收的基本原则,结合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以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为目标,建立税种科学,税负合理,分权恰当,收费简化,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的税费体系。
房产税暂时不会大规模实施,因为房地产投资是带动当今中国经济高增长的重要手段,其中房地产直接投资占全部投资总额的20%左右,带动的整个产业群占GDP大约30%左右。如果大面积的征收房产税,必然会打击购房者积极性,甚至会出现甩卖的现象。如果按照国外经验,房产税要打击炒房者也很容易操作,即使有钱人要买大房子或多套房子也会变得谨慎起来。 对国家来说,实行房产税可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但如果是有限的、温和的房产税可能并不能控制房价,重庆、上海就是例子,因为成本会转到购房者身上,这种不关痛痒的政策对中国经济几乎不会有任何改变。如果实行新加坡式的房产税,对多套房及大面积住宅进行高额征收会彻底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导致经济骤停,出现灾难性后果。 买房做为中国唯一能保值或增值的投资手段,实际上早已脱离了实际所需,中国大部分家庭都不缺房,或者说已有多套房产,资产的泡沫化非常严重,实际上单位建筑的平均成本不会超过2000元/平方米,房子更重要的是成为了货币回流的一个载体。 目前来说,政府认为消费性经济并不能提供长期的经济高增长,只有政府推动的投资性经济才能保证中国经济再高速增长20年,政府在房地产市场通过各种税收已经获得了大约60%以上的利润,房产税做为一种抑制手段并不适合中国当前的经济。估计暂不会全面推广,也不会变成地方政府的替代税种。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消费者,对开发企业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长远来看消费者由于房产税的征收而产生的产品消费结构的变化值得开发企业重视,因此开发企业需要在需求层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方能获得长远发展。房产税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不仅要从房产税的角度来考虑,更应从当前房地产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出发。拓展资料1、土地出让金制度不变则难以对房价产生实质影响:部分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是“把几十年土地出让费用分年收取”,在这一前提下,产生了征收房地产税会大幅度地降低房价的说法。但这种说法混淆了土地出让费用的地租性质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区别: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属于地租范畴;而房地产税则是政府对不动产业主赋予的一种法律义务,两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开征房地产税不会取消土地出让金。这样的话,土地成本的刚性推动决定了房价不会因为房产税的征收就出现明显下降。2、可售可租房源增多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在部分炒作氛围浓厚的城市当中,投资者购买房屋之后既不自住也无暇出租,专等房价大幅上涨后坐收暴利。房产税严格执行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促使部分实力不济者抛售房源,另一方面即便有实力而无需抛售者,为规避按房产市价征收的成本,可能将房源转为租赁,获得收入的同时避免缴纳更高的税收。无论是何种情况,市场上都新增可售与可租房源,使得建成的房屋得以利用,减少资源浪费。3、行业短期波动长期平稳利好:短期来说,房产税的预期可能使部分炒房者被迫抛售房源,增加市场供应,价格或将下探,资金链相对薄弱的开发商可能因此被迫降价,甚至被挤出房地产行业,造成整个房地产业的波动调整。4、从长远来看,房产税将会减少楼市的投机和非理性成分,逐渐挤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泡沫,从长期看,房产税对房地产业将形成利好。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感觉论文内容挺不错,挺接近现实的,加油!
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财务管理方面的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选择:1. 上市公司融资顺序差异及原因分析2.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以浙江省为例3.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与融资偏好研究4.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5.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业绩的实证分析6. 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因素研究7.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治理有效性的实证研究8. 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影响因素实证分析9.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实证研究:以农业类为例10. 上市公司营运资本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11. 上市公司债券融资问题研究12.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融资问题研究13.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证研究14.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成长性关系的实证研究15.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盈利能力关系研究16. 社会资本与企业债务融资的实证研究17. 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18. 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防范对策--以浙江省为例19.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20.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来自浙江省民营企业的经验证据
税收研究会年度工作总结开头结尾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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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新疆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正确指导下,在区、市两级地税、国税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税务系统广大干部的共同努力下,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围绕“开展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服务税收工作实践”这个中心,按照年初工作计划,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年工作情况和**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年工作情况 (一)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年3月,我会召开了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结合地税、国税领导分工变动情况,表决通过了研究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等成员调整方案;总结了**年度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工作,讨论了**年工作要点;安排部署了**年度新疆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和本研究会征文参考方向; 宣读了**年度优秀税收科(调)研论文表彰通报,为获奖论文颁发了证书和奖金,并首次为五个工作表现突出的联络组颁发了“优秀论文组织奖”奖牌,沙区地税局联络组和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代表获奖单位做了经验交流。会议从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科研方向等方面为研究会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二)成立税收科研人才库,强化优势科研力量 为有效整合和管理我市税务系统理论研究人才资源,为广大税务干部提供发挥专业特长的高层次平台,促进国际税收科研工作高质效、出精品,**年我会建立了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税收科(调)研人才库,此项工作得到各联络组的积极配合,推荐各类人才60名,其中:税收政策类(含征管、税源分析等)人才33名,经济管理类人才15名,法律类人才12名。人才库的建立为今后税收科研工作开展提供了高素质人力保障。 (三)承担专项性课题研究,打造税收科研精品 **年我会承担了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下发的《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课题和区局下发的《<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税收征管的影响》课题,两个课题在选题方面体现了前瞻性和务实性。 为贯彻税收科研工作“宏观课题力求精品”的要求,我会专门抽调人才库专业人员组成两个课题组,早安排,重调研。在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在各地(州)市同仁的通力配合下,对乌鲁木齐、昌吉、喀什、和田等地区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的导向进行了实证研究,采取方便抽样和判断抽样等统计学方法,发放调查问卷350份,收回有效问卷320份,收集近万条数据进行分析,组织召开了三次小微企业面对面座谈会,同时对新疆沙漠玫瑰、和田地毯厂、新疆建坤建材厂等20家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收集了丰富的资料,掌握了我区小微企业基本情况、现行政策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和企业的政策需求等情况。 通过召开课题开题会问诊把脉,召开结题会总结完善,圆满地完成了课题任务,成果得到了区局和总局的肯定,特别是《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课题,在全国31个省市报送的专项调研成果评选中取得了第五名的好成绩。 (四)重视论文征集评审,提高科研工作质量 **年科(调)研成果征集评审工作从选题、申报到评审各环节更注重质量和实效。 选题方面,本着有利于乌鲁木齐市税收和经济发展的目标,抓住“依法行政、变革创新、务求实效” 的.工作主线,紧密围绕“保增收、抓征管、严执法、促服务、强队伍”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体现业务工作多层面,使“巩固、完善、创新、突破”的总体工作要求在税收理论研究领域得以充分体现。 申报方面,从最终推荐的成果看,前期经过审慎申报的论文成稿率达到95%以上,且质量普遍较好。截止去年11月底,共征集论文103篇,其中地税推荐51篇,国税推荐52篇,数量上创研究会成立以来的新高,较以往增长近47%。 评审方面,在坚持“隐名、独立、分项计分、加权平均”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推荐参评的每一篇文章与论文资料库资源比对“筛查”,发现拼凑、抄袭超过全文50%的,当即取消参评资格,此次推荐的103篇成果中66篇进入评审环节。聘请具有较高税收理论水平及评审经验的10位初审评委进行初评、6位复审评委复评、4位定等评委,最终确定44篇优秀优秀论文、调研报告的获奖等次:一等奖6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0篇,鼓励奖20篇。 (五)顺畅交流沟通渠道,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对内,加强与各基层联络组的沟通。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分别授予沙依巴克区地税局、高新区地税局、达坂城区地税局、市地税稽查局、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五个表现突出的联络组“优秀论文组织奖”称号,充分调动联络组宣传、组织科研工作的热情。 对外,一是积极向社团组织输送优秀科研成果。向乌鲁木齐税务学会推荐7篇参加“**年度自治区税务学会中片区第十四届税收理论研讨会”评选,1篇获二等奖,1篇获三等奖;向新疆国际税收研究会推荐论文36篇,1篇获一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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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税务学习协会推荐16篇论文、3篇调研报告,其中4篇获优秀论文三等奖,1篇获优秀调研报告一等奖,1篇获鼓励奖;向区局法规处推荐优秀论文15篇参加“**年优秀税收论文、调研报告评选活动”,1篇获二等奖,1篇获三等奖,1篇获鼓励奖;向乌鲁木齐税务学会推荐论文30篇,向自治区税务学会推荐论文7篇正在评审中。及时转发社团征文和各类通报,增强与社团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部分论文的观点得到领导的重视和肯定。 二是加强与兄弟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取长补短。**年我会专门为昌吉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五家渠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成立制作贺信表示祝贺,并沟通交流了办会经验。 二、**年工作要点 **年研究会扎实地开展了几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年恰逢我会成立五周年,我会将工作思路定位为:抓住机遇,积极作为。拟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多措并举,筹划研究会成立“五周年”庆典 以研究会成立五周年为契机,组织系列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我会影响,充分调动本会常务理事、联络组、人才库人员参与税收科研的积极性。一是组织主题论坛,邀请税、企、政三方共议当前税收与经济的热点话题;二是借助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平台,开发“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网页,上传自研究会成立以来的各类信息、图片,定期更新研究会动态,加大宣传力度;三是通过召开研讨会或开辟“意见和建议信箱”等形式,集思广益,拓宽办会思路。 (二)调整重心,完善多层次课题研究模式 今年我会课题研究重心将向基层倾斜,分为“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和群众性课题(工作建议书)三个层次。“重点课题”主要指由总局、区局下发的具有宏观性和前瞻性的课题,由研究会秘书组抽调科研人才库成员共同完成。“专项课题”以往基层参与度不高,今年将采取联合研究模式,要求各联络组自行申报课题并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研究经费由本会拨付一部分,各联络组自行筹集一部分,成稿后经研究会评审,向上级领导推荐优秀成果或有价值的建议,促进成果的转化。“群众性课题”仍然沿用以往的做法,同时,今年我会将加大对“工作建议书”平台的宣传力度,以最小的研究成本,发挥税收科研的最大功效。 考虑到去年征集过程中数量较大、评审工作量集中等问题,今年评审工作将分两次进行,上半年针对“专项性课题”组织专项评比,下半年针对群众性课题组织评审。 (三)精益求精,加大税收理论成果宣传力度 自**年出版《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税收理论研讨文集(**-**)》后,近两年我会涌现出一批质量好、观点新、时效性强的新的科研作品,为激励作者,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相关部门共同分享税收理论研究成果,我会拟编辑出版第二期《税收理论研讨文集(**-**)》,从获奖的近百余篇作品中优中择优,严把质量,为研究会“五周年”庆典献一份厚礼。 (四)拓宽眼界,提高科研人才综合素质 与疆内外国际税收研究会积极交流,拓宽研究视野,借鉴理论研究的新思路,吸取其它地区的办会经验,为我所用;组织承担课题研究的人员和论文获奖者参加区内、外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活动和培训,提高本会的理论研究水平。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的**之年,我们将继续在区、市两级地税、国税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探索和汲取研究会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做好税收科研,为税收工作服务,为实现乌鲁木齐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编辑: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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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别 获奖名称及等级 发表刊物(出版社) 级别 论文 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省级 专著 获厦门市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专著三等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市级 课题 获厦门市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市级 课题 获厦门市集美区政府2000年度重点课题一等奖 区级 课题 获福建省委宣传部、省社会科学联合会颁发的“优秀建言奖” 省级 论文 获中国当代优秀管理科学成果二等奖 《技术经济》2002年第5期,17-19 课题 获厦门市集美区政府2001年度重点课题一等奖 区级 论文 获2000年度中国改革实践与社会经济形势社科成果二等奖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0年第23卷第5期,443-447 论文 获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全国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论文 获厦门市第五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 《生产力研究》2001年第6期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世界经济》2000年第5期,46-49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系统辩证学学报》2002年第10卷,第2期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财政学会“象屿杯”征文活动,二等奖 市级 论文 获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第四次国际税收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省级 专著 获厦门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专著三等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二等奖 《国际贸易问题》2003年第9期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10期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13卷第1期 市级 论文 获2005年度厦门市社科学会优秀调研论文优秀奖 市级 论文 获福建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 省级 论文 获厦门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市级 课题 获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税务研究》2006年第9期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系统辩证学学报》2005年第5期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 《特区经济》2005年第6期 市级 论文 获厦门市第六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 市级 论文 获2008年泉州市统计科学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奖 市级 论文 收录在《当代中国科技成果汇编》,获“经济管理类一等奖” 《集美大学学报》2001年第4卷第2期,31-34 论文 收录在《二十一世纪中国发展战略论文集》,获“国际优秀论文奖” 《集美大学学报》2000年第3卷第3期,19-22 论文 2010年福建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三等奖 市厅级 论文 福建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9216) 省级 论文 厦门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市级 论文 厦门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市级 论文 厦门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厦门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成果 市级 论文 厦门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怀化学院学报 市级 专著类 厦门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清华大学出版社 市级 论文 厦门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世界经济 市级 论文 福建省经济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 论文 福建省经济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间的相互依赖正日益加深。各国和地区的政府愈发难以贯彻一些有价值的经济活动政策,因为这种活动往往是跨国的,超出了某国政府所控制。国际税收竞争正是这类活动的典型体现之一。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根据其项下GATS等协议的规定,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外的依存度也将继续加深。因此,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直面国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合作是我国的理性选择。既然适当的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正效应,而且对国际流动资本有相当的吸引力,那么坚持对外开放的我国,也要参与适当的税收竞争,但这场税收竞争是合作中的竞争,即在尊重国际惯例前提下的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则是国际税收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合理走向,协调与合作的同时也是主权和利益一定让度的过程,因此,我国应谋求在合作中的主动参与和发言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合法利益,并争取经济全球化的利益为我所用。(一)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推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国税收主权的职权范畴,但随着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站在这一立场重新审视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无疑是必要的。对照《OECD报告》所确定的有害的税收竞争标准,认为我国目前的某些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有害税收竞争之嫌。主要表现在:第一,外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环形篱笆”。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其中含外资企业地方所得税3%,这部分税由于大多数省市实行减免政策而形同虚设),但由于税基计算、资产处理、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的差距,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远低于内资企业;在流转税方面,内资企业进口设备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资企业则可减税或免税进口。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隔开,形成了“环形篱笆”。对边境贸易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及围绕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设计的多层次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可能被认为是一种“环形篱笆”,只不过前者优惠的是一定的纳税人范围,而后者是一定的地区范围。第二,税收优惠层次多、内容庞杂,税收制度缺乏透明性。我国现行的税法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规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以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容易为其他国家的政府所知。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只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弹性较大,可操作性不强,以至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本地区吸引外商的力度和规模,争相越权减免、扩大优惠范围,并将税收优惠作为本地区招商引资、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OECD对恶性税收竞争的标准和遏制措施,主要是从发达国家的立场作出的。因此,我们还必须站在发展中国家和我国具体国情的角度,分析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幅员辽阔,可以利用各地所具有的不同的比较优势吸引外资;加上我国是一个市场潜力巨大的国家,本身对国际资本就具有巨大的诱惑力,只要善加引导,国际资本就有流入的动力。再者我国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相对廉价,政治环境比较稳定,这些都是促进国际资本流入的强有力因素,这说明我国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恶性税收竞争。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有些问题上,还需要他国的支持,如果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达国家的税收饶让政策的配合,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如果我国被他国认定是从事恶性税收竞争的国家,就有可能遭致这些国家的报复,使我国正常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得到实施,这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在充分考虑对方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和他们签订相关的税收饶让协定,给外商投资适当的优惠。我国的税收优惠还必须符合透明度要求,积极推进税收优惠制度改革。(二)国际税收论坛如上所述,OECD报告建立的国际税收恶性论坛是OECD在遏制国际税收恶性竞争中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尝试。而同时我们注意到,2002年,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共同发起筹建国际税收对话论坛(International Tax Dialogue)。国际社会对于建立一个能够反映各方面呼声,协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利益矛盾的协商对话机制已经由理论探讨走向了实践努力。然而,当今世界充满矛盾,南北利益的巨大差异,使得有效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构建必将十分漫长和困难。在现实条件下,并不存在着某种超越各国国家主权的力量,可以直接让各国的税制趋同一致,而协调各国的税收管辖权,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就必须依赖各国税务当局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之上的国际协调。如莱斯穆森提出: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合作,包括税收信息交换、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的限制等。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要好。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必须做出的让步之间如何把握均衡点,还有待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国际税收对话论坛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合作、交流与协调的场所。建立对话机制意味着国际税收竞争已经从单边低层次的“优惠大战”提升到多边的在高层次上制定“游戏规则”的交锋。在这场交锋和合作中,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的多边对话,加强与各国的国际税务合作。我国应该坚持平等协商,利益分享的原则,在各种财税政策的讨论中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愿,积极推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规范的形成。同时,我国也应该推进我国税法的透明度改革,积极配合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以期能在税收对话论坛中取得应有的地位。综上所述,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合理构建新型的税收优惠制度,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又要在国际税收合作中主动参与,表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立场和要求,以期能从内外两方面加强我国的税收协调能力,增强我国的国际经济竞争力,谋求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更快发展。 内容简介本书是笔者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3BJY095)“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研究——兼论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的最终成果,也是笔者(合著)2004年出版的《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的续篇,在这里奉献给广大读者。总的来说,这本书在笔者原有对国际税收竞争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税收竞争基础理论与现实实践的研究,提出一个相对来说更加全面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进一步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分析国际税收竞争问题,并就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新历史条件下的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运用提出了一些看法,希望能和国内财税理论界的同行一起,进一步丰富对国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继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我国的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的运用。本书中的部分内容,是笔者在近年来发表的关于国际税收竞争问题部分论文的基础上充实完成的,这些论文包括:《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与财税政策运用》(邓力平,2006a);《国际税收竞争中不对称性及其政策启示》 (邓力平,2006b);《和谐世界新理念下的国际税收关系研究》(邓力平,2006c);《中国-东盟贸易自由化中的税收竞争与协调》(邓力平,2007a);《应对贸易摩擦下的稳健财政政策运用》(邓力平,2007b);《有效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邓力平,2007c);《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系的三点看法》(邓力平,2008);《国际税收竞争模型构建评析》(邓力平等,2008);《开放经济新形势下税收发展的几点思考》(邓力平,2009)。作者简介邓力平,男,福建省政协副主席,第九、第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学讲座教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在厦门大学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学位,1986年留学加拿大,在Dalhousie大学经济系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并在加拿大数所大学任教,1996年回国前系加拿大Mount Allison大学经济系教授(终身教职)。回国后历任厦门大学国际贸易系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网络教育学院院长、校长助理、副校长等职。长期以来致力于国际财税与国际经贸的教研工作,回国后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专著(和合著)20本,研究成果多次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等省部级研究基金及横向基金20余项。同时担任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学术委员、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等。目前是国内较有影响的中年财政税收学者,为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政税收教学科研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厦门大学财政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之一,厦门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图书目录上篇 国际税收竞争的罄本分析第一章 国际税收竞争研究:基本分析框架第一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第二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一种“政府竞争”行为第三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政府运用税收的竞争行为”第四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政府运用税收在国际上的竞争”第五节 国际税收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第二章 国际税收竞争:基于税收关系发展的分析第一节 从国内税收竞争到国际税收竞争第二节 税收国际关系与国际税收竞争第三章 国际税收竞争:基于经济关系发展的分析第一节 国际经济关系发展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第二节 国际经贸新体系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第四章 税收激励与国际税收竞争第一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理论分析第二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实证分析第三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效应分析第四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效益评估第五章 主权国家与国际税收竞争:进一步的分析第一节 税收激励政策与过渡性资本外逃第二节 有害税收竞争的判定:对主权国家参与竞争的制约第三节 对避税地在国际税收竞争中作用的分析中篇 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对称性第六章 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第二节 狭义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第三节 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下的福利效应研究第四节 不对称条件下的国际税收协调第五节 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中国一东盟实例研究第七章 不对称信息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第一节 不对称信息与税收:研究国际税收竞争的新视角第二节 不对称信息与现代税收的关系概述第三节 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国际税收竞争
给1000也没有人给你啊 !哎~~~高人都闲在外面的,哪儿会来这里啊!
醚热-煮注浅析析我我国国个个人人所所得得税税制制度度的的完完善善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朱凤平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涉及到每个人,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相差比较悬殊,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还很弱。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我国急需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以提高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从而缩小居民收入的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本文就我国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做出分析。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分类课征模式’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分类课征制模式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效果有失公平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课征制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分类课征制个人所得税是在二十多年前制定的,对于当时信息不够流通,个人收入的来源相对单一等情况时是比较合理的。但随着时问的推移、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收入来源变得多元化,而分类所得税的弊端就日逾严重。就累进制度的累进程度来看,如果有两个不同的纳税人每月有相同的收入5000元,其中一个只有一个来源,而另一个却又多个来源,但按照分类所得税的规定,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就有可能不用交税,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二)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缺乏科学性从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在费用扣除方法上一直采用的足综合扣除方式,并采用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容易出现弊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费用扣除标准不科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4-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净所得征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必要费Hj及生计费用,在费用的扣除上没有考虑到不同家庭的不同情况,没有考虑到特殊情况,一律统。‘定额或定率扣除,欠缺合理。二是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忽略了物价变化因素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因素,费用扣除标准长期固定不变难以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一)纳税申报体系不够健全当前个人收入来源多种多样,个人收入形式更加多元化及隐蔽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征收方法实行分项计税、分项扣除的征收管理方法,纳税人的诸多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各种避税手段函层出不穷。国家尚无有效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比较欠缺,国家对个人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难以查实。在短期内税务部门无法掌握个人全部收入信息并据以征税。(二)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历史原因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原因,我国公民税收法制观念及纳税意识普遍淡薄。在公民中,真正清晰了解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人微乎其微。对纳税原因及具体纳税方法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了解及正确操作折人更是少之甚少。(三)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落实的不够明确。许多单位财务不履行应尽的代扣代缴义务,对职工各种应税所得项目难以掌握。二是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没有切实可行的税收稽查的手段。三是一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账务不全,有些根本没有建账或者不向税务机关提供账目,地方税务部门定率征收方法具有很大随意性。四是税务机关缺乏现代化检查、征税手段,征税成本高、效率低,对偷漏税行为惩处不力。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建议、策略1、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建议(1)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保险、医疗、住房、教育、养老生计费和赡养人口、儿童、老人、残疾人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物价、工资、汇率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予以以调整。(2)选择分类综合课征的税制模式。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应征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这种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FI前情况。(3)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收制度。为了减少物价指数对税收的影响,我国应实行税收指数化。对于费用扣除、税率的确定方面,在适用中要随物价的变化而不同,确定可以灵活应用的标准与制度。这样就避免了通货膨胀等物价因素对个人实际收入的冲击,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税收负担。(4)提高起征点。普通人的收入比较低,扣除物价指数后,生活水平不高,个人所得税应针对高收入阶层征收,应在现行起征点3500元的基础之上再提高‘些。2、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策略(1)逐步实行个人财产实名臀记制度。对个人的存款、房地产、金融资产以及汽车等重要财产信息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使纳税人收入“显性化”,防止个人将财产分割而偷税。(2)实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及个人支票。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及其他各种福利计入工资中,以使真实收入“透明化”。(3)建屯纳税人“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各种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应在此编码下反映,使税务部门能掌握准确的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信息。(4)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并且要加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税务部门的执法地位,形成重罚轻管的征收模式。(5)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加强注册税务师及注册会计师等专业税务代理队伍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水平、税务代理水平,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朱凤平1958年,女,长春市人,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务处会计万方数据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3改革思路(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1现状评价(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2001年已达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2001年上升到,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