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护理专业的人员的需求量逐渐增加。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护理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护理专业论文 范文 篇一:《试论提高护士水平》 1材料 曾有一位产妇说:“我在分娩时,自己很痛苦害怕,可两位助产实习护士 说说 笑笑,聊个没完,我怕她们不专心,误了我的事,说了她们几句,她们也很生气”。 约的实习护士因为语言使用不当,惯用专业术语引起的,使患者困惑不解,产生交流障碍,甚至误解,影响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护士与病患的纠纷埋下隐患。 由于现今我国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造成实习护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健全,为医疗事故埋下了隐患。 2护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三个材料,反映出当今实习护士护理工作面临了许多的问题,也了解了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的不足。 自身整体素质 缺乏同情心,态度冷漠 同情心是人际沟通的基础,也是人际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在医院,实习护士良好的同情心对护患关系的建立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需要交流的相关信息量过少 患者及家属首先接触的是护士,患者及家属的心情非常焦急,迫切想知道跟住院治疗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病情、用药、治疗 措施 、预后、责任医生及责任护士的姓名、业务水平等。 缺乏过硬的专业技术 由于实习护士刚从学校出来,所以很少面对面的接触病患。护理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在护理工作中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尽管我们态度和蔼,但对患者的疑问由于解释得含糊其辞,操作技术不熟练等,也引起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反感,影响护患关系。 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 护理文书存在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初次使用护理文书时,还存在很多的不理解。如:医护记录不一,护理字迹潦草,陈述不详细,护理记录内容不准确,重点不突出以及延续性差。医嘱开具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一致,随意涂改,代签名,回顾性记录等,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这种现象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造成无力举证而败诉。 渎职的法律问题渎职 实习护士在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各项 规章制度 和护理常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违法行为。如:不执行查对制度,导致患者给药途径不当,错换漏输液体。不执行巡视制度,氧气导管不通,患者液体外渗造成肢体肿胀,患者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使患者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侵权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工作过程中,由于护理不当,技术水平低或工作不负责,忽视患者权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损害甚至死亡的差错事故,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力的侵犯。同时,患者有权利了解所患疾病的治疗及护理方案,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如: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就擅自进行医疗操作及某种检查,将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假如广大医护人员对此还不引起警觉,其危害将大大增加。 3改进措施 进行岗前培训 通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对新上岗护士进行岗前培训。培养 爱岗敬业 、无私奉献的服务意识,可以帮助她们尽快地适应新的环境,引导新护士热爱护理专业,并按照专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护理实践,为患者提供有效的临床护理。 提高护理服务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塑造护理人员的良好形象,注重仪表、审美等综合能力的培养,美化护理人员的言行、举止,把以“病人为中心”的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提高实习护士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被动护理变为主动护理,不断加深对“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内涵的理解[4]。 强化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请法律专业人员来院办讲座,把学到的 法律知识 和具体案例相结合,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护理行为,对已出现的护理差错进行分析,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忠于未然,就能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加强学习,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护理记录属于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就是说,护理记录也将同病历一样,作为法庭证据加以采纳。护理人员应从执法的高度,提高对护理记录的认识,对护理文件书写遇到的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护理记录。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必须做到懂法,明法,遵法,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充分认识到护理行为时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各项操作规程,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因此,护士应将每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力,也是护理自我保护的需要。 4小结 护士工作任重道远,提高护理水平、减少护患纠纷是我们每一个护士的责任和义务。护理人员有必要提高护理质量、更新观念、提高业务水平;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保障护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护理专业论文范文篇二:《试谈关于产后出血的护理》 一、产后出血原因分析 产后出血是造成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我院临床资料分析,造成产后出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子宫收缩乏力 子宫收缩乏力是发生产后出血最主要的原因。在正常分娩情况下,胎盘从子宫剥离时少许出血是很常见的,但是当胎盘完全从子宫剥离并排出后,流血便会迅速减少。但一些产妇由于待产及分娩过程中精神过度焦虑或疲劳等,造成子宫收缩乏力,血管闭合不好,就可发生较大出血。多胎妊娠、巨大胎儿、产程延长、各种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以及多次流产后导致子宫纤维受损、羊水过多使宫腔压力增高导致子宫肌纤维过度伸展等,也易出现子宫收缩乏力而发生产后出血。 (二)胎盘因素 胎盘因素引起的产后出血俗称“衣胞不下”,也是一种常见的产后出血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最常见的是胎盘不完全剥离,即因部分胎盘未从子宫壁上剥离导致剥离面出血;二是胎盘剥离后不能及时排出,即胎盘已从宫壁完全剥离,但因子宫收缩乏力使胎盘不能排出导致出血;三是刮宫史产妇子宫蜕膜发育不良、胎盘绒毛植入子宫肌层,导致胎盘粘连、胎盘植入,常会引起出血;四是使用催产素不当,使得子宫痉挛性收缩造成已剥离的胎盘嵌顿在子宫腔内,也可引起阴道出血。 (三)产道裂伤 多数发生在阴道手术分娩后,胎儿太大、使用产钳生产、产道明显水肿或静脉曲张、难产、急产等,都会增加产道裂伤的可能。我院近3年临床中有8例患者有不同程度的妊高症,由于全身小动脉痉挛,组织缺氧,血管脆性增加,分娩时在软产道撕裂后引起阴道壁血肿;其他还有急产,外阴阴道炎,宫颈管坚韧等导致组织损伤和血管撕裂,接生者的不当操作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四)凝血功能障碍 产妇如患有血液病,表现为血小板减少、贫血、缺乏凝血因子等,也易引起产后出血的发生,我院23例产后出血患者中,有8例有不同程度的贫血。 二、产后出血的预防急救对策 (一)坚持预防为先,对症采取预防措施 1、子宫收缩乏力所致产后出血预防 一是由于产后出血多发生在异常产及时性有并发症的孕产妇,因此产前应认真筛选出高危孕产妇,做好监护,在分娩前做好产后出血抢救准备。二是分娩期间要加强监护,注意产妇休息与营养补充,关心产妇,加强心理护理,排空膀胱,防止产程延长,产妇衰竭导致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如果必须使用降压、镇静药的情况下,用药要适度,避免过量而影响子宫收缩。三是合并双胎、羊水过多、滞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重度妊高症、经产妇既往有产后出血史者等易发生产后出血的产妇,在胎儿前肩娩出后,可立即使用催产素促进子宫收缩。 2、胎盘因素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一是抓“早”,结合妇产科治疗、孕期检查等广泛开展健康 教育 ,避免多次人流,早期发现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等产后出血诱因,动员产妇提前入院待产,在分娩前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急救措施。二是抓“准”,产程中,准确判断胎盘剥离征象,胎盘未剥离前耐心等待,避免过早挤揉子宫、牵拉脐带,胎儿娩出后可肌注催产素刺激宫缩,促使胎盘及时剥离排出。二是胎儿娩出半小时后胎盘仍未剥离者,首先给予静脉滴注催产素加强宫缩,胎盘仍未剥离,可重新消毒会阴,排空膀胱,实施人工剥离。四是发生胎盘嵌顿引起出血的,可实施麻醉使狭窄环放松,人工取出胎盘。需特别注意的是,不论以上何种情形,在胎盘排出或人工取出后,均应仔细检查有无胎盘、胎膜或副胎盘残留,如有,应及时清宫,并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避免后期出血。 3、产道裂伤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软产道裂伤所致的产后出血,有效的止血措施是及时准确修补缝合。胎儿娩出后仔细检查软产道,包括宫颈、阴道及会阴,特别是宫颈,有裂伤及时缝合。一是宫颈裂伤的处理。严重的宫颈裂伤可延及穹窿及裂口甚至伸入邻近组织,应该先实施消毒,然后暴露宫颈,用卵圆钳并排钳夹宫颈前唇并向阴道口方向牵拉,顺时针方向逐步移动卵圆钳,直视下观察宫颈情况,若发现裂伤即用肠线缝合,缝时第一针应从裂口顶端稍上方开始,最后一针应距宫颈外侧端处止,若缝合至外缘,则可能日后发生宫颈口狭窄。二是阴道裂伤的处理。阴道裂伤需注意缝合至底部,避免留下死腔,注意缝合后要达到组织对合好及止血的效果,缝合过程要避免缝线穿过直肠,并采取与血管走向垂直则能更有效止血。三是会阴部裂伤的处理。可按解剖部位缝合肌层及粘膜下层,最后缝合阴道粘膜及会阴皮肤。 4、凝血功能障碍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一是产前应及时询问病史,如有提前入院待产,进行血小板、出血时间、凝血时间等实验室检查。二是凝血功能障碍是一种较少见的引发产后出血的原因,一旦发生产后出血,在排除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因素、软产道裂伤等原因后,即可确定为疑似凝血功能障碍。在明确诊断后,应积极输新鲜全血、血小板、纤维蛋白原或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等。三是由于凝血功能障碍性产后出血是产后出血处理中最难治的特殊类型,除了按常规的产后出血处理步骤和 方法 进行外,要注重保护重要脏器功能,才能提高抢救的成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坚持护理原则,及时采取护理措施 产后出血尤其是暴发型大出血,极易引起产妇休克,所以一旦发生产后出血,护理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一边有效采取保暖、吸氧、积极促进宫复等措施,一边 报告 医师实施抢救工作。一是迅速协助医生实施抢救,及时有效地给予止血,着手查找出血原因,抽血急检血型,交叉配血,做好输血及必要时手术的准备,保持呼吸道通畅,对失血过多的及时给予吸氧,防止缺氧。紧急情况下迅速建立双静脉通道,在短时间内有效地给产妇补充失血量。二是严密观察产妇的脉搏,血压,呼吸及子宫复旧情况,精确测量出血,详细作好特别护理记录单。三是休克纠正后,应安慰产妇安静休息,鼓励并协助产妇进食,同时密切观察产妇的血压,脉搏,宫底高度,宫复情况和阴道出血量,特别是产后两小时内,待产妇情况正常后方可送回病房。四是回病房后,应指导产妇及时排空膀胱,防止膀胱胀大影响子宫收缩复旧。产后一日内,仍应严密关注产妇的一般情况,指导产妇保持外阴清洁,预防感染,保持营养丰富的饮食,防止产后出血导致的贫血症状。 护理专业论文范文篇三:《浅谈精神科护理学教学效果欠佳原因》 护士职业是我国医疗体系里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重,社会对护士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我国目前的护士资源仍有部分靠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来补充,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是成为一名优秀护士的基础,精神科护理学是护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因此如何学好这门课程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期望,更重要的是为学生的临床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精神,护士岗位实行准入制度,护士必须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才能申请执业注册。自2011年起,护士的执业资格考试由原来的四个科目改变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考试涉及临床工作初期的是护士可能遇到的各种常见疾病的护理,其中就包括了精神障碍这一类新增的疾病类型。但在护士职业资格考试的结果中发现,精神障碍的相关考点五年制的学生大多没有得分。这个现象不得不令教育工作者去深思,究竟哪些原因使得学生精神科护理学学习效果较差。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 经验 和临床实践,分析原因如下: 一、学生基础良莠不齐 五年制护理专业的学生是初中 毕业 后进 入职 业院校学习的群体。有的学生是自主选择进入职业院校学习,希望能学习职业技术获得谋生技能。有的学生是听从父母的意愿来职院校学习,希望能通过学校的教育尽早进入社会工作。而就社会的大形势而言,就读职业院校的学生可能学习成绩都不够理想。在教学的过程中,学生的基础问题就会涌现出来。护理专业的学生同时也要学习所有的医学基础课程,比如生物化学、生理学、组织胚胎学、微生物与免疫等。在初中课程中,学生们初步接触过化学、物理、生物等课程,对于医学基础课程的学习还是有一定帮助的。如若基础打不牢,那么建立在基础科目上的专业课程的学习也会有一定的问题。而《精神科护理学》也是专业课中的一门,也需要例如生物化学,生理学这些课程作为基础才能掌握精神疾病相关知识。 学生的基础虽然有差别,但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每一位教师应该考虑到所有学生的需求,不断的改善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帮助每一位学生理解掌握工作中需要的知识点,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手段相对单一 现代生活日新月异,科技也在不断进步。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校教育,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屡见不鲜。通过多媒体PPT、影像资料的展示,可以将每一节课的教学的重点,难点精确的讲述给学生,借此来向学生们说明疾病的相关知识,但是就目前实际来看仅仅是单一的传统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护理的要求。精神疾病护理的学习不仅仅需要理论知识,还需要像其他专业课程例如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护理学一样进行一定的实训和见习课程,通过实训和见习将课堂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精神疾病作为相对特殊的一类疾病,实训课程可以教授一些常见精神疾病的护理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避免以后在工作中遇到此类疾病不知所措。见习课程可以让学生真正的接触到精神类疾病,直观认识精神疾病,加深对于精神疾病的学习和掌握。此外,学生的想法也是多种多样的,教师还可以设置一些教学情景让学生们以短剧表演的形式来学习精神疾病患者护理的过程。为了帮助学生在课余时间继续学习精神疾病相关知识,还可以与时俱进的增加一些先进的教学手段,如在学校的网站上上传教学课件或微课视频,将学习过程中得知识点展现出来方便所有人的学习。另外,有条件的老师可以建立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利用现在普遍的智能手机随时随地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精神科护理学》的教学手段也应该不断的更新,适应学生学习的需求,真正将职业教育的优势凸显出来。 三、师资水平参差不齐 现代科学的发展导致了生物医学技术的不断革新,从而使我们对许多疾病的生物学问题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有识之士提出了医学模式应该向“生物――心理――社会”三合一的模式转变,这种新的医学模式,在精神病学中显得最恰当、最适用,也最需要。 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主张精神病学不仅要研究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疾病,也要(或者是更要)关注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精神病学不仅要服务于精神病院之内,也要(或者是更要)着眼于全社会的心理健康。但我们课程体系下的精神 疾病知识 相对落后,外出培训机会较少,图书馆书目相对更新慢,甚至部分教师怠于继续深造学习均导致了精神科护理学的相关教师师资水平常年保持不变。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教授《精神科护理学》的老师本身就没有真正的接触过精神疾病,只能靠书本的知识来讲解精神疾病的相关知识,缺乏一定的经验和实践技能。 对于每一位教师而言,如若知识结构不更新,教学方法不改进,就如一潭死水永远没有生气。那么学生的学习热情也可能会因为教师的不思进取而逐渐的消磨殆尽。希望每一位教师不要停滞不前坐井观天,而要不断通过提高自我素质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四、学校管理体制落后 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入校时年龄较小,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在这个过程中也是他们重要的成长和蜕变过程。学校认为五年制学生没有成熟的心智和自我约束的能力,甚至对于是非的明辨能力也相对较弱。学校有时为学生及家长考虑,对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的管理普遍较为严格,甚至相对刻板。基本还是按照义务教育的管理模式,按时上早自习,晚自习,没有自我的空间去图书馆,阅览室或电子阅览室扩充自己的知识,甚至扼杀了学生培养自我学习的能力。在生活上或许五年制的学生们还学要老师及学校的督促和监督,但在学习上应该给与学生一定的空间。《精神科护理学》也是一门相对而言较难的课程,仅仅依靠老师上课教授的知识点是没有办法很好的掌握精神疾病相关知识,这就需要学生自觉地去查阅相关资料来解决一些问题。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老师的职责是教,学生的目的是学。但怎么学也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渗透给学生的,这才是教育的主旨所在。 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60分万岁”的观念已经落伍,职业院校学习的所有知识都需要转化为技能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如何提高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学习精神科护理学学习效果也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帮助学生增强基础知识,丰富教学手段,提高师资力量,改善学校管理制度是提高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改善精神科护理学效果的有效方法。希望对五年制学生《精神科护理学》的学习情况改进有所帮助,期望对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改革有所启发。 猜你喜欢: 1. 护理毕业论文3000字范文 2. 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3. 关于大学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参考 4. 有关护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5. 浅谈护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随着我国的医学影像技术在临床上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医学影像技术的规范化也在不断的完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学影像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医学影像毕业论文摘要
【摘要】 通过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革教学组织 方法 ,继承和发扬传统教学的优良传统,充分利用医学模拟教学,改革医学影像检查技术的实践教学模式。
医学影像毕业论文内容
【关键词】 医学影像检查技术; 教学方法 ;研究
医学影像检查技术的教学,是以讲解X线、CT、MRI、超声、影像核医学检查技术及X线照片冲洗技术、放射诊断影像质量管理等知识为基础,以培养学员专业操作技能为前提,其重点是提升学员专业思维及操作能力。当前,面对新形势下人们的法制意识、医疗保健知识的不断增强,更加要求医疗人员对患者的检查、诊断及治疗,在借助各种先进的检查、诊疗设备的条件下,具有高超、娴熟的操作技巧和准确的综合判断能力,以减少、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这不仅是全体医务工作者面临的重任,更是即将走出校门的准医务工作者所面临的巨大挑战。而教学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人员的综合能力。为此,我们医学影像系通过改进教学模式,利用先进的医疗及教学设备和采用多媒体教学及模拟训练的方式,侧重学员实践能力的培养,使他们在进入临床前就掌握了教学大纲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操作能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资料与方法
参加本次教学模式改革的是张家口 教育 学院08级医学影像系三个班级,其中:08医学影像技术专业44人、08分院医学影像技术专业49人、08级影像设备管理及维护专业39人。作为对照的是张家口教育学院07级医学影像三个班级,其中:07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一班40人、07级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二班17人、07分院医学影像技术专业46人,采用旧的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教学改革的重点突出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课的理论知识与操作实践相结合,分为两部分。
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手段,由教师制作PPT课件,做到图文并茂、生动有趣,充分利用医院的各种影像临床病案资料,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直观式形象教学法、发现教学法、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等方法,达到使用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临床见习示教,则组织学生到本院实训室、附属医院影像科参观、见习、模拟示教。如在讲完总论以后,安排学生到医院见习,结合理论,建立直观印象,消除神秘感,提高学生对专业的热爱、崇高责任感和自豪感,从而提高学生学好本专业的极积性和自觉性。
适当增加实训教学时间模拟实训教学为学生实训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学生操作实训机,模拟各部位的扫描过程,既加深了对理论的理解又提高了操作技能[1]。临床实训教学,集中一段时间将学生安排到教学医院,开展技能实训,按照详细周密的安排,学生到医院影像科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实训。一方面学生亲临实际的岗位环境,感受岗位气氛,增强学生的道德感、责任心,激发了学习热情,另一方面增加实际的操作机会,学得好、掌握得快[2]。表108级医学影像系各班的教学安排
2结果
对于08级和07级各专业班分别进行理论笔试考试及实践能力测试,同时要求教师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整体评价,取各班平均分,进行比较。
通过教学改革,08级各专业班实践及笔试平均成绩均高于07级各专业班,并且教师对学生的整体综合能力评价高于07级各专业班,学生对自己的技术能力信心十足,游刃有余,在医院实践中可以熟练操作,即使遇到不常见的病例,通过自己扎实的理论实践知识仍可以很快接受新的知识,融会贯通。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班的实践及笔试平均成绩高于08分院医学影像技术专业班和08级影像设备管理及维护专业班。
通过学生各门课程成绩综合分析,教学改革后学生成绩和能力明显提高,且成绩与实训情况有正比的关系,有实训安排的班级考试成绩明显高于无实训的班级,实训时间长的班级考试成绩明显高于实训时间短的班级。表308级各班学生平均成绩表 表407级各班学生平均成绩表
3讨论
从影像技术专业学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医生需要大量的实践、技能锻炼、 经验 积累和专业思维的培养。影像技术专业医学生的专业素质提高才是教学的最终目的,为实现医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实践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以往的影像检查技术教学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解,教学方法上是以教师为中心,课堂为中心,书本为中心,教师只管教,学生只是做笔记,这种填鸭式教学,学生是被动学习,目的也是应付考试,忽视了操作技能的提高,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从事临床工作后感到力不从心。我们通过教学改革,改变传统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加强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的有机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创造力,提高整体教学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成绩[3]。
通过多媒体教学软件制作,既可使学生获得对于解剖结构的清晰直观的立体图像,图文并茂,形象生动。也极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给学生在课后留下难忘的印象。我们把多媒体作为一种教学辅助手段,选择教材中的重点、难点,融合常见病多发病的典型病例,通过多媒体形式表现出来,使学生更易于掌握那些不易理解、不易用语言描述的知识。采取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造力[4]。
另外我们提倡医学模拟教育[1],医学模拟教育是通过实践技能培训、医学模拟中心乃至模拟医院的方式将医学模拟设备应用于影像技术专业技术实践教学,倡导以贴近医院的真实环境和更符合医学伦理学的方式开展实践和考核。我们有完整的影像设备,例如:影像检查技术及放射X线室,数字成像及PACS室,影像设备室,影像诊断阅片室,CT操作室,设备储藏室;超声诊断室,通过模拟教学,既解决了病员相对不足的问题,又给学生提供了系统完善的操作机会。
实践教学是医学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更多的研究和探索适应发展需要的教学模式是推动医学教育发展的动力。医学影像检查技术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的能力是教学的关键,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及责任心,把临床带教教学作为重点,组织教学大查房、各种教学研讨会,加强教学管理和推进新的教学方法,狠抓教学执行和质量监控,制定完善的 规章制度 、科学的教学质量标准和实践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抓教学执行和质量监控 措施 的落实。临床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患者不让实习学生“碰”的尴尬处境,涉及到患者隐私的医疗活动时,情况更严重,带教教师通过做患者的思想工作取得配合,尽量多给学生提供实践操作机会,同时监督操作的每一个步骤,以防止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通过增加模拟实践技能培训及临床见习实习,使学生尽可能多的掌握技术操作技能,满足未来就业的需要,只有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把理论知识转化为相应的技巧和能力,才能形成稳固的知识结构,为将来的独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医学影像毕业论文文献
1王长远,秦俭,王晶,等.医学模拟教育的发展状况\[J\].中国基层医药,2007,14(1):170-171.
2郭劲松,张东华,薄红,等.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的建立和实践探索\[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6,20(10):77-79.
3袁力,赵遵强,袁聿德,等.高等医学影像教育课程设置与改革\[J\].医学影像学杂志,2003,13(5):373-375.
4袁力,刘林祥,冯圣平,等.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影像教育办学模式的国际比较\[J\].医学与哲学,2003,24(8):57-59.
医学影像毕业论文摘要
【摘要】 随着医学影像技术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医学影像技术的规范化问题愈益突出。从医学影像技术队伍素质的提高、医学影像网络工作系统的数字化建设以及医学影像学诊断 报告 的书写等方面,就医学影像技术规范化建设进行探讨。
医学影像毕业论文内容
【关键词】 医学影像技术;诊断;规范化
医学影像技术规范化是指医学影像诊断合乎一定的标准,即利用医学影像检查手段使其诊断水平不断提高,它要求根据设备和仪器条件合理地开展检查项目,并且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一定的水平或质量标准,最终目标是提高诊断率,减少漏、误诊,并在最大限度内满足患者需求,但我国地域辽阔,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医院的医学影像技术设备和水平有较大差异,即使在同一医院也可能使用多种型号的检查设备。为了进一步提高医学影像诊断水平,准确可靠地为临床提供看得懂、能理解的诊断依据,因此,加强医学影像技术的规范化建设就势在必行。
1 提高医学影像技术队伍素质
医学影像设备不断更新换代,且周期越来越短,建立在高新影像设备之上的影像学正发生着巨变,不断更新的设备所涵盖的知识范围,应用时的工作原理、性能无不涉及广博的计算机领域和工程学领域的知识。传统意义上的影像科技人员,无论老中青,都要从零开始,逐步地熟悉、掌握以致精通这门新的数字影像技术,也就是说,要从陈旧的工作模式转为更为开放的、多元化的医技理念。树立新的医技理念,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应抓紧时间快速提高自身英文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数字化设备无论是界面显示还是操作使用提示,无论是部位选择还是投照方式,以及后处理内容均为英文显示,英语既是基础更是工具,同时,随着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将更加频繁,对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引进速度也将加快。只有不断提高英语水平,才能进一步进行图像处理功能等方面的应用和开发,合理、高效地使用新设备。其次,要多阅读一些有关IT网络、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专业或通俗刊物,了解网络的运作,对图像的摄取、删除、处理、传递、存储及打印等概念要清晰明了,并在与编程和网络工程师的合作中积累和丰富这一领域的知识。再次,不断完善影像诊断知识结构。人体各部位的解剖结构、生理、病理及病理演变,其图像在监视器上的显示与相关诊断所需,其形式和内涵不尽相同,且数字化影像各参数具有可调节性、大宽容度,如何使体位设计更合理、如何在图像的后处理中使感兴趣区真实并具有明确诊断所需的特征,对技师的影像学知识和诊断学知识的综合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建立医学影像网络工作系统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医学影像学这门综合性学科开始逐步从影像投照、成像、阅片、报告书写以及远程会诊诸环节进入全面数字化的崭新时代。比如,近年来先进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仪的引进和临床应用,拓宽了超声检查范围、服务对象,超声影像、诊断信息和工作量成倍增长,而原有的手写报告、热敏打印图像、人工病案存档、检索查询、工作量统计等,明显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不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患者的诊疗服务。这一切对于医学影像网络工作系统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现实的要求。医学影像室作为医院的医技科室,与患者和临床科室有着密切联系。这种联系简单地表达为患者和临床科室申请单的请求与影像室检查报告单的答复。影像室从接收申请单到发出检查报告单是一个有序的过程,每项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及其之间的衔接良好与否,将反映影像室整体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这要求从预约登记到发出报告必须实现一体化操作(如图1所示)。
图1 影像网络工作系统流程(略)
影像网络工作系统的建立与临床应用,不仅可以实现患者一般资料—图像采集—诊断报告全部信息的数据化存档,提高诊断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而且由于使就诊顺序透明化、公开化和接诊服务的温情化,提高了患者满意度,所以大大有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同时,这一网络的建立也真正体现了医疗信息共享,使患者在一所医院拍摄的X线、CT及MRI图像及诊断意见报告,在远程会诊或转诊到其他医院咨询、会诊或治疗时仍然具有参考价值,不必再作重复检查,这样既节省人力物力,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可减少患者的经济负担,数字化的进程使接诊到发报告的时间大大缩短,从过去的隔日到目前的2 h,甚至 h,而工作量的不断增加又是每个医院所面对的。减少患者的等待时间已经成为衡量医疗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做好这一点除了发挥设备优势外,尽量缩短各环节的耗时,利用信息的传递,使每个环节运作流畅尤为重要。
3 完善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
基本程序规范化 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是临床医生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之一,又是重要的医疗文件。报告书写的质量代表科室的诊断水平,也代表整个学科的水平以及发展的程度。这就要求医学影像科室人员要通过审阅病历,了解病情,全面观察,系统分析,结合临床进行鉴别、对照、综合,写出报告做出结论。
基本格式规范化 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的格式是一种形式,它反映的内容必须要符合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纵观目前国内外的诊断报告书,形式各种各样,大小与繁简程度也不一致。但是从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角度来看,医学影像学的诊断报告书的一般格式应依次包括以下5项内容:一般资料,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病区、病床、门诊号、X线号、CT号、MRI号、DSA号、X片序号、检查日期、报告日期等;检查名称与检查方法或技术;医学影像学表现或讨论部分,如X线所见、CT所见、MH 所见、DSA所见等;医学影像学诊断或印象部分;书写报告与审核报告医师签名。在临床工作中,上述五项内容可具体化为以下几种格式。第一种是从影像征象或讨论到影像诊断或印象的分段描述法。第二种是从影像诊断或印象到影像征象或讨论的分段描述法。第三种是将影像征象或讨论与影像诊断或印象混合描述法。第四种是表格式,是将报告设计成固定的表格。第五种是逐条列项式,是将各项观察的内容按顺序排列,在预留的空白处填写正常、异常或意见等。其中,第二种报告格式是目前采用最多、最常用的一种,因为它满足规范化报告的5项内容,符合检查的标准,是目前公认的标准格式之一。
基本要求规范化 书写规范化报告内容的总体原则是影像描述简洁,重要的部分或内容先写,回答临床医师的要求;病灶要进行必要的量化及形态影像征象描述;影像检查要进行征象的比较及必要的鉴别诊断,最后要得出影像检查的结论。一般和常规项目要齐全,描述要有顺序,主次要分明,描述部分与诊断结论要保持一致。此外,还要求字迹工整、语句通顺、术语规范。
注意事项 医学影像报告是一份把病变影像转换成文字、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讲求客观性、科学性、严禁掺杂主观印象,不要武断地单以图像诊断疾病,也不要过于随附临床,故一定要写得确切、客观。这就必须运用规范的影像学术语或解剖学与病理学名称来描绘,不能随便下笔,按个人的 爱好 写。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是对医学影像技师的最基本要求。总之,加强医学影像技术的规范化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医学影像诊断的准确性,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临床,造福于患者。
医学影像毕业论文文献
[1] 李晨,杨德民,苗壮,等.超声影像网络工作系统的建立与临床应用[J].中华现代影像学杂志,2005,(12):1078?1080.
[2] 段少银,蔡国祥,叶锋,等.关于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书写规范化的讨论[J].中华现代影像学杂志,2000,(1):90?91.
[3] 林海波,曹然,叶晖,等.影像技术数字化建设面临的问题[J].现代医院,2004,(6):117?118.
引言
医学影像是涵盖X 线片、超声、CT、核磁共振、介入等多个不同门类的一门新兴医学技术,自1895年伦琴发现X 线片以来,医学影像技术得到迅速发展,在此之前,医生除解剖外,只能依靠触诊了解患者体内情况,但解剖与触诊均具有一定风险。因影像成像原理及采用的检查方法存在明显区别,检查范围也各不相同,且还突出了检查技术。因此,影像技术对于影像诊断具有较强的依赖性,逐渐从根据某一形态变化而诊断向功能、形态、代谢等改变的综合诊断体系方向演变。
一、医学影像技术与医学影像诊断的专业互补性
医学影像诊断离不开医学影像技术的支持,二者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关心。医学影像技术水平的提升及工作层面的拓展需要影像诊断的科学指导,而医学影像诊断水平的提升同样需要高水平的医学影像技术作为保障。只有通过医学影像诊断及时将结果反馈出来,才能逐步提升医学影像技术水平。由于不同的医学影像技术的成像原理是存在差别的,并且不同的影像学技术的专业性较高,例如超声检查、CT、MRI 等方法各有特点,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与研究,能够发现不同的技术各有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对于疾病的诊断,并非通过医学影像技术就能够得出最准确的结论,有时仅通过一种影像学技术就能进行诊断,而采用其他的检查方式则难以检出异常。即使不同的影像学技术都能对一些疾病进行检查,但应当出于对患者经济角度的考虑,选择最为经济且适合的检查方法。
医学影像技术和医学影像诊断在本质上是紧密联系的,并且二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相互促进的过程中促进各自的发展。随着当前医学影像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发展,医学影像诊断和医学影像及时之间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在整个医疗环境中,随着新业务、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性科学的出现及快速发展,使得医学影像诊断与医学影像技术之间实现了有效的融合,这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患者的治疗周期,大大提升了医疗水平。
二、医学影像技术与医学影像诊断的专业独立性
在当前医学影像技术临床应用中,对于专业医师的要求较高,主要包括:第一,要求了解与掌握CT、核磁共振、超声医学及常规放射学等方面的专业操作技能与相关理论知识;第二,了解并掌握有关电子学、基础医学及临床医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第三,在疾病诊断过程中,对各类影像学诊断技术的应用情况及主要作用有一定的了解;第四,了解医学影像等不同专业分支的发展趋势及主要的技术。
在当前医学影像诊断应用方面,对于专业医师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熟练掌握现代医学影像学、基础医学及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业性知识;第二,在对临床疾病患者的诊断过程中,对多种影像诊断技术熟练应用;第三,能够深入了解并熟悉与医学影像方 面相 关的临床技术及知识;第四,了解医学影像等不同专业分支的发展趋势及主要的技术。
医学影像技术主要是为临床疾病的影像学诊断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并且能帮助专业医师获得准确可靠的影像学信息与知识,从而为疾病的诊断及治疗提供极为关键的依据。医学影像诊断工作则主要是为了对医学影像技术中提供的各方面信息作出观察与分析,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归纳与 总结 ,从而得出最为客观、公正的影像学诊断结论。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学影像技术与医学影像诊断互为一个整体,前者离不开后者的支持,而后者在临床中的应用效果则依赖于后者。医学影像诊断技术在临床应用过程中与医学影像诊断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因此,医学影像技术工作人员和影像诊断人员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执行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逐步提升临床医疗诊断效率及水平,在进一步减轻患者就诊痛苦的同时,将医学影像学的临床应用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1. 医学影像本科毕业论文
2. 关于医学影像的论文
3. 本科医学毕业论文范本
4. 医学影像技术晋升职称报告范文
5. 医学晋升职称论文范文
6. 本科临床医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论医疗事故罪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求从业者必须接受良好的训练,并在从业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长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为人的心理负荷较重,精神高度紧张,又加之我国现存的许多其它负面影响(如教育水平、医疗设施及管理、外界干扰等)的交互作用,我国医疗事故的高发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我们不支持因上述特殊风险而取消医疗事故的观点,但更不同意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我们认为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有那些主观恶性较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为重,较之明知结果可能发生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为轻,在这种心态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人才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现实主体。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那么是否只要是行为人有过失,并且在客观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呢?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待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上,应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从我国立法本意上讲,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刑法》将医疗事故罪作为“事故”方面的犯罪之一,在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没有变化。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过失行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呢?首先这一行为不应当界定为故意犯罪,因为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并且如果定为故意犯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又将是什么呢?但是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间有一个理论交接点——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含两种情况: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却不阻止其发生。而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的多,将这样一种行为划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即违法理又有失公平,且社会效果也不佳。而这一点在医疗这一类高风险业务犯罪中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我们主张应该将b的情况划到过失范畴中去——即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特别是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也就是只有在这种心态下发生的医疗事故,行为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以上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时则应认定它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行为人的处罚尺度应主要参考本文在前面犯罪构成中介绍的“客观反面的内容”。医疗过程是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且涉及众多学科,相对应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也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个很多啊! 民法论文题目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5、论一般人格权 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商法的独立性 28.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55、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56、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7、论不安抗辩权 #/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59、论缔约过失责任 60、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6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68、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70、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7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责任77、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 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2、论我国婚姻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想 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5、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转继承比较研究) 6、夫妻财产制与立法思考7、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9、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10.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1、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12、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3、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1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15、配偶权探析 16、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监护制度之比较17、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18、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19、论遗赠扶养协议 20、论夫妻财产制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论亲权与监护23、论公民的生育权 2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2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26、论无效婚姻制度27、论探视权 28、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知识产权法部分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3、商标淡化问题研究 4、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5、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6、 论TRIPs协议的缺陷与修正7.、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8、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9、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10、论商标的显著性 11、 论申请在先原则12、论商标权的内容 13、 论商标的许可使用1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5、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16、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7、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18、论专利权的内容 19、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20、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21、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22、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23、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5、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2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7、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28、“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29、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30、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创新机制31、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32、论未注册
三起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思索—风险管理作者单位: 215101江苏省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陈玉玲:女,本科,主管护师急诊科是医院的窗口,急诊医疗服务质量直接体现医院的综合水平,急诊救治水平直接关系到急诊病员的安危,急诊护理在急诊抢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勿庸置疑。在急诊科这个高风险所在地,要使护理质量精益求精绝非易事,需要每个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至将潜在的危险因素降到最低点。本文就3起医疗事故与大家一起探讨。例1:病人, 60岁,因头晕、耳鸣急诊入院。入院时BP136/88 mmHg, P 82次/min, R 16次/min,当时由耳鼻咽喉科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并收入内科病房住院治疗。内科值班医师以不属于内科疾病为由退回急诊科观察治疗。病人不满,自行联系120要求转上级医院,急诊科护士与120急救车医务人员在急诊大厅进行交接班后由120负责将病人用担架车拉运至急救车,在经过急诊大厅门口下坡时,由于随同的120医师没有扶持推车,只有一名护士在前面拉车,坡陡处有缺口加上担架车车轮小、稳定性差,车子折翻,病人倒地,造成病人颧骨骨折、头皮血肿, 3根肋骨断裂。家属投诉,医院赔偿经济损失数万元。分析:从事情经过来看, 120急救车医务人员应负全部责任,急诊科已与其作了交接班,且病人自己联系的120急救车。但专家组最后评定结果: (1)120医师负主要责任,因他没有履行其职责。如果其与护士共同推车就不至于造成翻车。(2)120护士负次要责任。(3)120负责人负次要责任。(4)总务科负第二次要责任,路有缺口没有及时整修。(5)急诊科负第二次要责任。思考:尽管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120医务人员,但如果急诊科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强一点,责任心强一点,与120工作人员一起将病人安置到车上就不会发生意外。例2:病人,女, 62岁,因家人过世,过度悲伤,不思进食、乏力,于晨7: 00急诊入院。病人入院时神志清、精神萎靡、少言语,测BP 90/50 mmHg, P 76次/min, T 36. 2℃,家属没有提供其它病史。医师诊断癔症,并给予补液加能量合剂支持治疗,无其他特殊医嘱, 7: 30交班于白班当班医师。接班医师依据入院诊断未做进一步检查,至8: 20病人突然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分析:此病人系老年女性,平时体质欠佳,追问病史原有心脏病史。当时首诊医师没有详细询问,只是凭感觉单纯认为因失去亲人而致伤心过度,因而未做心电图检测,没有电解质数据测定,而接诊医师过于相信首诊医师的判断未能进一步的检查,导致病人而死亡。思考:虽然这起事故与护理无关,但对急诊科影响很大。有的医师尤其是低年资医师在诊断疾病时往往检查不周全。如果当时值班护士是个非常有经验的高年资护士,可能会提醒医师做一些必要的辅助检查,或提出一些合理性的建议,或做些提前告知,及时询问病人情况,观察其生命体征变化,也许就会避免这场不该发生的灾难。例3:病人,女,因腹痛、腹泻2次于晨4: 30由乡卫生院转入本院急诊科。当时病人痛苦貌,当班护士查其卫生院病历,发现诊断为腹泻,没发现病历右下角注明血压80/50 mm-Hg,未及时监测生命体征。按照医务科下发的有关肠道病防治条例规定:凡肠道病一律到感染科进行专科诊治,于是派护工用推车直送感染科。经感染科医师询问病史后诊断为宫外孕。由于该医师没有及时通知妇产科,也没有派人护送病人至妇产科,嘱病人自行前往,而病人没有文化,不明白疾病的严重性,又找不到妇产科的所在位置,在医院内来回徘
论医疗事故罪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求从业者必须接受良好的训练,并在从业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长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为人的心理负荷较重,精神高度紧张,又加之我国现存的许多其它负面影响(如教育水平、医疗设施及管理、外界干扰等)的交互作用,我国医疗事故的高发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我们不支持因上述特殊风险而取消医疗事故的观点,但更不同意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我们认为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有那些主观恶性较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为重,较之明知结果可能发生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为轻,在这种心态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人才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现实主体。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那么是否只要是行为人有过失,并且在客观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呢?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待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上,应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从我国立法本意上讲,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刑法》将医疗事故罪作为“事故”方面的犯罪之一,在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没有变化。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过失行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呢?首先这一行为不应当界定为故意犯罪,因为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并且如果定为故意犯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又将是什么呢?但是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间有一个理论交接点——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含两种情况: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却不阻止其发生。而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的多,将这样一种行为划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即违法理又有失公平,且社会效果也不佳。而这一点在医疗这一类高风险业务犯罪中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我们主张应该将b的情况划到过失范畴中去——即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特别是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也就是只有在这种心态下发生的医疗事故,行为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以上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时则应认定它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行为人的处罚尺度应主要参考本文在前面犯罪构成中介绍的“客观反面的内容”。医疗过程是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且涉及众多学科,相对应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也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Tesco pays a lot of attention to today,and also invest in data of tha last few years declares that our group have developed well continuely and at the same time we have started investing in new business areas,besides,we face up to the market challenges are satisfied with Tesco Internet shopping's early this financial year,we plan to open new stores in America.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1、医疗器械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由于受技术条件、认知水平和工艺等限制,加之上市前的研究、验证不足,将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同时,由于器械在应用过程中的性能退化、故障损坏、操作不当或错误使用等,进一步增加了器械应用的临床风险,并可能导致器械相关医疗事故的发生。为了减少这一风险,国家应该加强医疗器械上市前的准入管理和上市后的监督,医院应该加强器械的临床准入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医学工程保障人员的准入管理,并将医疗器械应用纳入医疗质量管理,构建涵盖医疗器械采购、临床使用和医学工程保障等各相关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而确保医患安全,促进医院综合效益的提高。——曹德森,吴昊:医疗器械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年(8)22、现代科技的发展将临床医学推向了崭新的高科技时代,高科技渗入到病理学研究、临床诊 断、介入治疗、内植物材料及功能、器官移植直至最新技术DNA基因 疗法各个领域,医院的发展需要一流的人才、一流的技术和一流的现代化设备器械,所以,医院临床的发展 与提高都与设备管理部门密切相关。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了解全院现有设备的运转状况,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如设备的购买期、折旧情况、运转状态、维修、保养时刻表及维修费用等,做到心中有数。设备管理部门必须要深入临床各科室、各部门,仔细调研临床发展动态及需求。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新技术、新设备、新器械、新耗材的信息,收及主要设备的功能及性能,包括诊断设备、治疗 设备、检查设备及医疗辅助设备等设备的技术含量与先进程度及主要技术指标。——曹安之,蒋红兵,舒慧宇,刘枫,沈暑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与供应商及现代化医院发展的关系,《医疗装备》,2004(06)3、高风险医疗器械是植入人体或用于支持、维持生命或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的医疗器械产品,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病人的生命安危。——郑福友,金敏: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现状与对策,《中国药事》,2006(1)4、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rresponding General Aspects for Medical Devices),简称ISO/TC210。该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AAMI(美国医疗器械促进协会)内。——陈宇红: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组织简介,《中国医疗器械信息》1997(6)5、我国医疗器械工业在近乎于零的基础上,经过30余年的奋发努力,现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科研开发、工业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工业已成为我国高科技、高技术领域颇具发展前景的生力军。——潘广成:医疗器械市场展望,《中国医疗器械信息》,1997(2)6、医工科历经20多年的发展,其职能从当初的设备器材的采购、维修,发展到现代医用设备的信息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经济管理及标准规范化管理;医疗仪器设备预防检测与维修;现代化医院医用设施系统建设规划与管理,理工医结合开发研制新颖实用的智能医学仪器设备,深化与拓展了学科发展的内涵。临床医工科学科建设指导思想已经形成:即“以医疗器械保障为基础,以设备安全质量管理为中心,以学术科研为导向。促进学科全面发展。”——种银保,唐超:现代医疗器械管理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中国医学装备》2005(11)7、根据调查,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较多。例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有些医疗机构没有相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不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对使用医疗器械的技术人员培训不够;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储存养护上,相应规范不明确或者可操作性不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郭仓田,完善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管,《实用新医学》2007(12)8、从医疗器械企业的特点出发,以遵循法律法规的内容,提升企业经营业绩为指导,从优先教育决策层、零缺陷管理、推行“5S”活动、GMP规范等方面,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高琳琳:医疗器械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2)9、生物学评价是医疗器械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对生物学风险分析与评估的过程.首先,它的结论是在对先前临床应用、器械的临床评价、生物学实验检测等数据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对收益与风险进行权衡取舍的结果。——庄菲,丁彪:在医疗器械风险管理体系中的生物学评价,《中国医疗器械杂志》2007(4)10、医疗器械清洗是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疗器械灭菌前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清洗是否彻底关系到医疗护理管理安全。医疗器械的清洗是否达到洁净要求,达到洁净程度的依据是什么,如何判断医疗器...——王素珍,王欣,陈文,苗新霞,申丽萍:医疗器械清洗洁净度监测与清洗质量管理,《中国消毒学杂志》,2008(3)
论医疗事故罪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求从业者必须接受良好的训练,并在从业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长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为人的心理负荷较重,精神高度紧张,又加之我国现存的许多其它负面影响(如教育水平、医疗设施及管理、外界干扰等)的交互作用,我国医疗事故的高发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我们不支持因上述特殊风险而取消医疗事故的观点,但更不同意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我们认为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有那些主观恶性较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为重,较之明知结果可能发生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为轻,在这种心态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人才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现实主体。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那么是否只要是行为人有过失,并且在客观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呢?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待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上,应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从我国立法本意上讲,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刑法》将医疗事故罪作为“事故”方面的犯罪之一,在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没有变化。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过失行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呢?首先这一行为不应当界定为故意犯罪,因为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并且如果定为故意犯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又将是什么呢?但是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间有一个理论交接点——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含两种情况: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却不阻止其发生。而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的多,将这样一种行为划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即违法理又有失公平,且社会效果也不佳。而这一点在医疗这一类高风险业务犯罪中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我们主张应该将b的情况划到过失范畴中去——即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特别是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也就是只有在这种心态下发生的医疗事故,行为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以上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时则应认定它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行为人的处罚尺度应主要参考本文在前面犯罪构成中介绍的“客观反面的内容”。医疗过程是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且涉及众多学科,相对应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也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有: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应当是医务人员;2、犯罪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3、犯罪主观方面是过世;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客观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为医务人员,主观要件是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