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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招生考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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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招生考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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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选择学校专业时,必须依照杂志上公布的学校专业来填报。因为在辽宁招生的大学每年的专业,人数都有变化,必须依照当年的杂志填报,否则影响报考。

详细介绍:

中文名,辽宁招生考试。

主管单位,辽宁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出版周期,月刊。

国内刊号,21-1422/G4。

国际刊号,1008-4215。

定    价,60 元。

主    编,李荣希。

开    本,16 开。

单    价,。

《辽宁招生考试》杂志是辽宁省招考办主管、省招生考试服务中心主办的集中宣传高校政策、信息及招生计划、指导考生复习备考的招生考试专业期刊,是高考考生和家长了解和获取招生考试政策和信息的必备读物。

因为受众明确、集中、针对性强,直接面对每个高考考生,一直是在辽宁招生院校向考生传递信息,宣传展示自身优势的最有效媒介。

辽宁招生考试杂志有用《辽宁招生考试》是由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主办的期刊,艺术类考生也是可以用到的,不过没有必要,很多信息都可以在网上查到。

辽宁招生考试之窗杂志这样订阅:1、查询辽宁招生考试之窗。2、在首页点击招考杂质。3、点击辽宁招生考试网上订阅平台。4、登录后选择科目即可订阅杂志。辽宁招生考试之窗是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管,辽宁招生考试杂志社主办的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的唯一官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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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辽宁招生考试杂志是辽宁市的招生参考资料,可以供考生查看招生学校的资料。辽宁省,简称“辽”,省会沈阳,古称“奉天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有必要。辽宁招生考试杂志在临近高考的几期非常关键,有必要订,杂志详细罗列了2021年在辽宁招生的全部高校及专业名单,招生人数,代码。《辽宁招生考试》是由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主办的期刊。

有用的。《招生考试通讯》是沈阳市招考办主管主办的官方媒体,系辽宁省一级期刊。高考版杂志由100余位全国重点高校招办主任,230余位全国特、高级备考名师联手为辽宁考生定制,是辽宁考生了解招生政策、定位院校专业、掌握备考策略、调试心理状态的必备刊物。

辽宁省杂志社招聘

是想当记者吗?可以去问问有没有招聘,最近听说有集团内部的招聘,对外不知道招不招人

一、找省委、省政府领导批条子;二、参加他们的招聘考试,并取得极其优异的成绩。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对象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二、招聘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30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工作经历应为实际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以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为准。应聘者的工作经历、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三、招聘方式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笔试和面试)方式。四、招聘工作步骤(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上统一发布。(二)报名报名时间:2023年1月30日9时-2023年2月8日24时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中心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可登陆报名网址(a/contactus)报名。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以考试考核招聘的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三)资格审查中心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笔试成绩公布后,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四)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1.笔试笔试科目为两个考试科目,笔试内容注重职业素质与通用能力,成绩按照5:5的比例计入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满分100分。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笔试具体要求、时间、地点将通过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发布(招聘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适当调整)。考生于笔试前一周通过报名网址打印准考证,笔试结束后可登陆报名网址查询成绩。笔试结束后,中心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主管部门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2.面试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中心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将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相关事宜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笔试、面试成绩按4:6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总成绩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公布。(五)体检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厅网站公布。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体检由中心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六)考察由中心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七)公示与聘用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中心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五、纪律与监督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六、其他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2.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中心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3.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4.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递补仅一次。5.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及有关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报名纪律监督电话: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1月28日附件: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第一批)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招生考试杂志改企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设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1.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有合法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符合登记机关管理规定。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管理人员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3.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人员。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2.行政负责人(校长)。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教育从业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员。 (五)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2.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培训活动正常开展。 (七)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 2.校外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满足培训活动需求的教学用房和设施设备。 (八)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训计划,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宗教和迷信。 (九)有健全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1.章程。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性质,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修改程序等。 2.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 审批登记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申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举办者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前,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核准。举办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举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机构拟登记类型等。 (二)举办者材料。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办者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机构管理材料。包括: 1.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2.党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或党组织建设计划。 3.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 4.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明等材料。 5.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办学场地材料。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提交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少于2年);对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无法证明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房屋,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法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场所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举办者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做好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并书面作出合规承诺。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际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材料、查验现场后,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许可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依法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 已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变更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已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培训点,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办学场所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一址一证”。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 第十六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规范办学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审批的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当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虚假宣传,欺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到中小学开展招生宣传或者合作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发布后15天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记录以及就读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记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收费时段应当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对外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中止培训,应严格按双方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教师的师德师风,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变更名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准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行政负责人),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修改章程的,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变更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事项的,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换领新证。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和学生安置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须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相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进行监管,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普查登记,做好学科类培训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等。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安防工作等。 民政部门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监督指导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登记管理规定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收费、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年检年报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年检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金融部门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鼓励通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内容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不会。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不是民营企业,是事业单位。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1号,是负责普通和成人中等及以上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是省教育厅领导的副厅级事业单位,负责高校远程网上录取的管理和实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改革工作等。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下设综合处、科技信息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处、成人教育招生处、普通中专招生处和高中会考处、自学考试处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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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就是指二战后资本主义的新发展、新变化,尤其是指20世纪80—90年代以后的新发展、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及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新科技革命的发生及其影响。新科技革命不仅是新变化的主要内容,而且也是导致其它新变化的主要原因,其影响极其深远。这次科技革命萌发于20世纪40年代二战中的军备与军事技术的竞争,到50—60年代开花结果;它源于美国,后来扩展到西欧与日本。这次科技革命极大地促进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以高消费为主要特征的“富裕社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政治矛盾与社会矛盾也有所缓和,社会呈现出相对稳定与繁荣的景象。这个时期社会主义国家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生产力发展普遍较慢,人民生活水平低下,社会矛盾有所激化,最终发生了苏东剧变并导致世界社会主义的低潮。可以讲,由于新科技革命推动了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在“两制”力量的对比中,资本主义赢得了暂时的优势,当代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面临严峻的考验。(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不仅形成,而且对经济与社会生活宏观调控的作用越来越大。二战以后,由于政治上的危机感、新科技革命的推动和资本主义自我调整的需要,也由于受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影响,资本主义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历史阶段——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资产阶级国家与私人垄断资本相结合的垄断资本主义,或者说是资本主义国家调节机制十市场机制的垄断资本主义。在这种机制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了庞大的国家垄断资本,国家对经济和生产的干预和调节成了当代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规模与程度越来越高,并且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国家可以把部分生产资料直接掌握在自己手里(这主要指的是国有企业),也可以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干预、管理和调节。国家干预经济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对于克服当代资本主义所面临的政治与经济危机,缓和社会矛盾,缩小收入差距,克服资本主义经济无序发展的状况,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战后,在经济发展速度与综合国力方面,资本主义国家远远走在社会主义国家前面,这样就对社会主义国家比较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难以体现)形成了严重的挑战。(三)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科技革命促进了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这种发展和增长过程不仅表现为社会财富的增长,而且也表现为包括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在内的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就产业结构来说,第一产业即农业比重不断缩小;第二产业即工业由20世纪50—60年代的上升到逐渐下降,总的方向是缩减传统工业,发展新兴的尖端工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迅猛发展。到了20世纪末期,从第二产业中崛起了新兴的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群,并逐步成为主导性产业。与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就业结构也依次从第一、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和信息产业倾斜。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化表明,它们的经济结构开始向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高科技产业倾斜与过渡。这种从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过渡对于当代资本主义从发达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对于增强这些国家的经济实力、模糊阶级矛盾与缩小社会差别以及对于迟缓资本主义变革,都具有很难估量的作用。 (四)阶级结构与阶级关系的变化。20世纪下半叶,由于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力水平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结构与阶级关系都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具体地说:资产阶级表现为复杂化和多层次化。战后又形成了几个新的阶层,即代表垄断资产阶级的、被称之为“行动的资本家”的高级经理阶层与高级专家官员阶层以及以巨额股息、利息为生的食利者阶层,垄断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统治大大加强,中等资产阶级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工人阶级表现为扩大化与多层次化。无论在物质生产部门或非物质生产部门都出现了新阶层与新集团,如以熟练工人与技工为主体的新型工人阶层,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体的工程技术人员阶层,以“白领工人”为主体的职员阶层,以“蓝领工人”为主体的体力劳动者阶层等;新中间阶层的地位与作用在扩大。伴随以小业主、小商贩、手工业者和自由职业者为代表的传统的中间阶层的萎缩,以科研人员、教师、医生、社会福利人员、文艺工作者为代表的新中间阶层崛起。另外,其它的阶层与集团如知识分子社会集团迅速扩大,边缘阶层、流动阶层等的作用也日益显现。在阶级关系方面,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实施“人民资本主义”、“混合经济”和“福利国家”等措施和手段,使阶级矛盾得到缓和、阶级利益得到调整,在阶级利益与阶级意识方面的所谓“一体化”和“趋同化”在加强。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阶级结构与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对作为传统革命主体的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与革命性形成挑战;在阶级关系方面的“一体化”与“趋同化”对于“两个必然”的实现也会带来消极与不利的影响。(五)国家的职能与上层建筑的变化。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职能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战后,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随着从一般垄断资本主义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作用逐步转变到非强制性的政治职能和意识形态职能上。国家主要不是依靠强力,而是通过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宣扬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优越性来维持与巩固他们的阶级统治。另一方面国家的经济职能也大大加强,国家不仅掌握经济命脉和大量的国有企业,而且还通过经济、行政、立法、金融等手段来调节经济,通过社会福利措施缩小社会差距,保持社会的稳定,以使资本主义制度得以“长治久安”。其次,从上层建筑与法制方面来看,资方阶级通过多党的议会民主制度来保持政权的民主性与稳定性。在社会管理领域,国家法制比较完备,管理机制比较成熟。当代发达资本主义的国家职能和上层建筑的这些变化,无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相对稳定与“长治久安”起着重要的保护与推动作用,使这些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实行社会变革更加困难。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原因探析二战以后的50多年来,资本主义不但没有灭亡,也没有像列宁所说走向“垂死”,反而出现了新现象和新特点,如经济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劳资关系改善等等,使资本主义获得了新的发展。这是否意味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已经克服?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基本历史规律已不再成立?这是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课题,也是摆在马克思主义者面前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必须对此认真加以研究。当代资本主义之所以发生一系列新变化,是有其主、客观原因的,主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调节20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了历史上两次最为严重的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并引起长达10余年的两次世界大战,使资本主主义遭遇沉重打击。“战争和经济破坏逼迫各国从垄断资本主义走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1]国家作为垄断资本家的总代表介入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解决有效需求不足和生产过剩的矛盾,使其免受经济危机的打击,保障垄断资产阶级的长远利益。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日益激发的各种矛盾,将资本主义从灾难性的经济危机中暂时拯救出来,使其在垂死的边缘获得了一线生机。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调节是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内在动因。大体说来,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调节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社会生产力领域,科学技术成为政府干预的重点领域之一。各国政府都把科技的发展看作是关系本国经济实力加强、国际地位提高和民族兴衰的关键,并正在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这些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制定科技发展战略和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国际合作。如美国克林顿总统一上台,就把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作为政府最重视和优先考虑的议题之一。为此,1993年11月在美国历史上破天荒地在白宫内设立国家科技委员会,总统亲自挂帅,政府主要成员参加。1994年美国政府又提出“美国的新科技政策”,决定把研究开发投资在GDP中的比重提高到3%。第二,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实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通过授予雇员持股计划的企业以实质性税收补贴来鼓励该计划的实行等措施,逐步调整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实行资本主义企业由以股东为中心到兼顾利害攸关者各方利益的转变。第三,在企业的组织和治理结构方面,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了多层次、多形式的雇员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制度。第四,在产品的分配方面,“把蛋糕做大”,实行高工资、高消费政策;而在产品的再分配方面,则实行名目繁多、其支出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到90年代末,西方国家每年通过税收集中起来的国民收入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左右,其中欧盟国家已经接近50%,在这部分集中起来的国民财富中,大约50%用于贫困救济、失业补贴、医疗补贴、养老金发放、教育等社会福利开支。第五,在上层建筑领域,通过让工人组织工会、选派代表同雇主谈判和签订合同的制度,建构劳资之间争执、协商和妥协机构,极力把工人阶级的阶级斗争纳入到改良主义的轨道中去。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调节除表现在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上外,还表现在其国民精神的塑造上。如,日本以顽强意识、危机意识、吃苦耐劳意识以及进取不息的精神著称;美国人则以自我意识、独立思考、创业意识以及重个性和竞争意识见长;新加坡人培养的是向上向善、爱国爱家、凝聚奋斗以及追求繁荣昌盛的整体意识;而德国人则提倡以宗教教义为根本的人格精神以及友善和互助意识等。这些精神因素是一种具有凝聚、动员、鼓舞和推动性质的无形力量,是当代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生命力之所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将当代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阶层",具体包括:

1、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2、经理人员阶层

3、私营企业主阶层

4、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5、办事人员阶层

6、个体工商户阶层

7、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

8、产业工人阶层

9、农业劳动者阶层

10、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扩展资料:

各社会阶层及地位等级群体的高低等级排列,是依据其对三种资源的拥有量和其所拥有的资源的重要程度来决定的。

在这三种资源中,组织资源是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资源,因为党和政府组织控制着整个社会中最重要的和最大量的资源;经济资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它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并不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么至关重要。

相反,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都在抑制其影响力的增长;文化(技术)资源的重要性则在近十年来上升很快,它在决定人们的社会阶层位置时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经济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当代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阶层

《奔丧瀚海》和《极地之侧》的作者是洪峰。

洪峰,男,1959年11月生,原籍为吉林省通榆县,今居云南会泽县。当代著名作家,与余华、苏童、格非、马原并称先锋文学五虎将。洪峰做过中学代课教师,后于通榆县城建局砖厂当工人,高考制度恢复后于1977年底考入东北师范大学中文系。

1982年1月毕业后到白城师专(白城师范学院前身)中文系任教,1984年10月调入吉林省作家协会《作家》杂志社做编辑,1988年破格晋级副编审,同年离职就读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文艺学创作学研究生。

洪峰的创作经历

从1983年起,洪峰开始了小说创作,主要作品有《生命之流》、《湮没》、《瀚海》、《离乡》、《和平年代》、《东八时区》、《生死约会》等。

上世纪90年代之后开始注重小说的情节,应时任春风文艺出版社编辑的安波舜之邀所著的长篇为布老虎丛书中较早的一部,并打破了中国内地缺少惊险间谍小说的先例,也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果。

他的小说被列为中国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是中国当代文学史教材中不可或缺的不分,是中国当代文学史的重要作家;他的创作被称为“中国现代主义文学”、“先锋文学”、“后现代主义文学”、“新历史主义”、“新现实主义”、“新感觉主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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