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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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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论文

1、怎样学好经济法学,江苏自学考试1985年第6期2、树立必胜信心 学好经济法学,江苏自学考试1986年第6期3、实施企业破产法应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经济与管理科学1987年第1期4、对我国所有权理论的探讨,光明日报资料与文摘1987年第43期5、我国所有权理论的困境和出路,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增刊6、关于股份制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经济法1988年第2期转载7、试论上级机关违法责任,经济法制1988年第12期8、经济法学习重点举要,江苏自学考试1989年第7、8期9、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运用动向,经济与管理科学1990年第3、4期10、自己株式取得の规制にっいて,爱知论丛(日本)1990年第49期11、企业兼并程序之我见,江苏省高校经济法研究会1990年年会,获奖论文12、经济法课程结构的问题和对策,高教研究和探索1991年第1期13、日本关于违反律师道德的惩罚制度,中国律师1991年第1期14、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简介,法学天地1991年第2期15、经济法重要问题评析,函授教育1991年第2期16、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律师世界1991年第3期17、经济法的困扰和出路,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4期、经济法1992年第2期转载18、经济法重点例解,江苏自学考试1991年第2期19、改进教学方法 力求事半功倍,教学参考1991年第8期20、这起连环购销合同应如何定性,江苏律师1991年第4期21、证券热的透视,江苏省高校经济研究会1991年年会,获奖论文22、企业立法:现状与前瞻,行政与法制1992年第3期23、中国股份制立法的若干问题,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 际学术讨论会(1992年10月)24、论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2年)25、我国股份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江苏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经济法1993年第3期转载26、证券热的法律思考,新华日报1993年1月14日27、该项赔偿责任应由谁负,新华日报1993年3月11日28、如何解决假外商投资问题,新华日报1993年4月8日29、董事与公司间交易责任之比较研究,法制日报市场经济法研讨会(1993年 4月)获奖论文30、关于企业股取得限制的比较研究,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3期31、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的资格问题,法学与实务1993年创刊号32、日本战后公司法演变及启示,法学天地1993年第9期33、我国境外期货经纪合同法律适用探讨,全国13省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1993年10月)34、试论境外期货经纪业的资格审查,法学杂志1994年第1期35、境外期货经纪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36、试论境外期货经纪合同的法律适用,政法论坛1994年第5期37、国际金融外汇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辨析,南京金融1994年第12期38、认定国际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思路,经济与管理科学1995年第1期39、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制现代化研究1995年第1卷40、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江海学刊1995年第3期,商业物资经济1995年第8期转载41、简析我国股票抵押贷款第一大案,学海1995年第3期42、试论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学天地 1995年第3期43、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应吸取哪些教训,江苏国际经贸论坛1995年第4期44、按国际惯例规范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经济科学1995年第4期45、我国股票抵押贷款第一大案评析,法学杂志 1995年第4期46、论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学天地1995年第5期47、浅析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管理的主要教训,国际商务研究 1995年第5期48、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目标模式探析,法学杂志1995年第5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49、判别国际金融外汇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思路,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6期50、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管理应吸取的教训,国际贸易1995年第8期51、南京金中富事件的主要教训,社科简报1995年第9期52、借鉴国外经验,规范国际期货经纪业 ,外国经济与管理1995年第11期53、有限责任制——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3期54、现代股份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5期55、日本的一人公司制度,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7期56、谈谈优先股,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9期57、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限制问题,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21期58、谈谈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23期59、我们打赢了金中富期货官司,中国期货1995年10月月末版60、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法律地位探析,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1995年年会61、国外对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限制,经济与管理科学1996年第1期62、试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经济与管理科学1996年第2期63、 论关联公司关系,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64、德美对公司购买自有股份的限制,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3期,工业企业管理1996年第5期转载65、关联公司关系浅析,法学天地1996年第3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5期转载66、试论国家股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全国13省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1996年第6月67、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法学杂志1996年第4期68、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趋势探析,国际商务研究1996年第4期69、公司管理游戏规则:决策 执行 监督, 国际贸易1996年第7期,工业企业管理1996年第5期转载70、试论中国公司立法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1996年第3卷71、试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届企业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1996年第12月)72、浅议企业兼并的几个重要步骤,经济与管理科学1997年第1期73、金中富国际期货经纪纠纷案代理词,法庭舌战,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74、南京市利用外资现状和发展评析,南京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75、试论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法律地位,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7年第4期76、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和对策,法学天地1997年第4期77、试析我国境外期货经纪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江苏律师1997年第5期78、外国企业兼并程序简述,外国经济与管理1997年第8期79、期货经纪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期货导报1997年10月30日80、构筑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法律基础,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81、关于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经济与管理科学1998年第1期82、期货经纪纠纷中举证责任,法学杂志1998年第2期83、不正当竞争乎,垄断乎?经济与管理科学1998年第3期8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85、无线寻呼反不正当竞争按评析,法学天地1998年增刊86、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义务和责任探析,经济与管理科学1999年第1期87、公司董事的侵权责任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经济与管理科学 1999年第1期88、党管干部原则与国家持股公司治理结构,群众1999年第2期89、高新区是加速发展南京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增刊90、跨国投资中少数股东在中国的保护问题,第三届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1999年12月)9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0年第1期92、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前瞻,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93、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研究,首届全国商法理论研讨会(2001年11月)94、试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2001年12月)95、美国审计委员会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经济与管理科学2002年第2期P45-5096、Independent Directors Or Independent Supervisors,第四届企业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6月)97、入世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与统一,经济与管理科学2002年第3期98、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研究,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99、对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深入研究——《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评价,新华日报2002年5月26日100、私营企业应当正名,湖南大学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2002年10月)101、公司章程行为的认定及其实际运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102、关于“百事内讧”事件的经济法律分析,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103、当代公司法发展潮流与我国公司法(主持人语),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104 、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105、夫妻两人能否单独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106、夫妻两人公司的人格认定问题,河北法学2003年第4期107、论脱壳经营直索责任效力范围的扩张,商事法论集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08、新世纪日本商法大修改介评,日本学刊2004年第1期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0期转载)。获2000年山东大学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教育厅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第十五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获山东省第十七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获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获山东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问题探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优秀青年论文二等奖。◆《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4期转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载《山东法学》1997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3期转载)。获山东省司法厅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二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论货币所有权及其在运营中的流转》,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试论中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海域使用权研究》,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载孟勤国等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兼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取舍》,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物权概念的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空间利用权的涵义界定与其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及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论丛》2007年第3期。◆《物权法中的应收帐款质押制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论异议登记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婚姻关系与著作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继承问题探讨》,载《著作权》1995年第4期。◆《企业兼并村庄不可行》,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6期。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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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是2001年8月28日由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和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综合性大学。学校座落在江南著名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镇江市,占地面积近3000亩。原江苏理工大学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名校,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理工特色明显,综合实力居国内高校“百强”之列;原镇江医学院在临床医学和医学检验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是一所充满生机的新兴医学本科院校;原镇江师范专科学校文理实力较强,是“精品式”的示范性专科学校。江苏大学学科齐全,涵盖工学、理学、医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历史学、教育学等9大门类。学校有机械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电气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通信工程学院、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医学院、医学技术学院、药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冶金学院、应用科学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京江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学院。学校有机械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农业工程、管理科学工程等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机械工程等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等25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60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15个工程硕士授权领域和MBA授权点,学校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工程中心,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校有68个本科专业。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4410人,其中教授及其他正高职人员200余人,副教授及其他副高职人员700余人。学校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6320人,博士研究生380人,硕士研究生2284人。学校始终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培养具有全面素质的高质量人才作为根本目标:先后实行了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学分制、有利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主辅修制、有利于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技能培养考核制、有利于尖子学生脱颖而出的优生优培制、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选拔的硕士研究生保送制等等。近几年来,我校学生多次在全国大学生英语、数学、物理、力学、计算机等统考以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好成绩。学校既高度重视基础性、原创性的科学研究工作,又高度重视高新技术的研究以及科研成果的转化。近几年学校承接了一大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63”高技术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国防基础研究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和江苏省重点科研项目等高层次纵向科研课题;同时也面向国民经济重大需求,承担了一大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产业化项目和厂矿企业委托的技术攻关项目等高层次横向科研课题。学校有200余项科研成果获国家、部、省级科技进步奖,100余项成果获国家专利,学校跻身“中国专利江苏十强院所”。学校是中国教育科研网镇江主节点,已建成了千兆校园网;学校图书馆有现代化的电子阅览室和丰富的数字化文献资源,馆藏文献总量280余万册,中外文期刊有数千种;学校的工程训练中心全国一流,学校的7家附属医院装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学校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先后与美国、日本、德国、奥地利、俄罗斯、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巴西、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友好联系,与美国威斯康星—密尔瓦基大学、日本三重大学、俄罗斯国立顿河技术大学、泰国清迈大学、巴西巴拉那州立联邦大学等学校签定了长期合作协议。学校受联合国工发组织和亚太经社委的委托,先后为34个国家培训了一大批高级农机管理和技术人才,学校长年担负德国、韩国、日本等多国留学生的培养工作。学校与日本三重大学、泰国清迈大学共同创办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至今已成为中、日、泰九所高校师生一年一度的科技交流盛会。承百年传统,创一流大学。江苏大学正朝着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以工为特色、理工医教结合、科技与人文交融、多学科协调发展,综合实力处于全国同类院校前列并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研究教学型、高水平、开放式的综合性大学的目标迈进。江苏大学今年在全国高校排名中排名83位,去年排名达到了77位。

医院临床医技科室设置齐全,重点科室技术特色显著。有3个省级重点学科,分别是内科、普外科、皮肤性病科;省级135重点学科15个,分别是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脏内科、老年医学科、普外科、肝脏外科、泌尿外科、皮肤与性病学科、感染病科、耳科学与听力学科、临床生殖医学、麻醉科、临床生物学诊断与治疗实验室;省级重点临床专科24个。省级医疗诊治中心4个,分别是江苏省心脏介入中心、江苏省肝脏移植中心、江苏省急诊医学中心、江苏省耳科疾病与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医院是一级学科临床医学博士点,是临床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南京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就设在医院内,共有5个学系,45个教研室,担负着南京医科大学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江苏省人民医院整形烧伤科是集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专业科室,,拥有本科学位以上医师14名。其中,主任医师2名,副主任医师6名,博士学位4名,硕士学位2名。科室成员分别担任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学分会中青年委员,中国中西医结合分会烧伤分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创伤分会多发伤与复合伤急救与治疗学组委员,江苏省整形烧伤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江苏省康复医学会理事、修复与重建学分会秘书、常委,南京医学会医学美容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分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华东六省一市烧伤学会委员,江苏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医学组织工程与移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学术职务。江苏省人民医院整形烧伤科拥有先进的烧伤治疗悬浮床,Zimmer电动取皮机,烧伤专用浸泡设备,烧伤专用电子体重磅,皮瓣多普勒血流测定仪,皮肤磨削仪,红光治疗仪和电动负压抽脂机等医疗器械。拥有专业的摄像室和独立的门诊美容手术室及手术设计软件系统。医院科室列表 内科心血管内科 呼吸内科内分泌科血液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风湿免疫科感染病科肿瘤科皮肤科普通内科(全科医学)妇幼心血管内科(普通内科)外科麻醉手术科ICU骨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普外科普外科·肝脏外科泌尿外科神经外科整形烧伤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乳腺病科(普通外科)老年医学科老年ICU老年CCU老年肾科老年心血管科老年呼吸科老年神经内科老年血液科老年消化科老年内分泌科老年综合病区老年诊疗体检科康复医学科妇产科妇科产科生殖医学中心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科儿童保健门急诊急诊中医科针灸科临床心理科医技药剂科检验学部放射科介入放射超声诊断科病理科核医学科营养科输血科HLA实验室放射治疗科诊疗中心胰腺中心消化内镜中心肝脏移植中心康复医学中心重症医学中心冠脉中心生殖医学中心司法鉴定所 江苏省人民医院暨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感染病科(原传染病科)创建于1954年。在著名热带病学家许本谦教授和陈钟英、贾辅忠、王明秀、唐保元、黄祖瑚、李军等历届科主任的带领下,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努力,在常见重大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临床教学、科研工作、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于2001年被评为江苏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是目前省内唯一的内科学传染病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目前感染病科门诊分设发热门诊、肝炎门诊、肠道门诊,年门诊量近4万人次,常年有专家坐诊。病房设有两个病区,共50余张床位,年出院病人超过1200人次。住院病人中近一半是来自外地,包括外省、市的基层医院的疑难、危重患者,充分体现了科室医疗水平和整体实力被同行认可度和信赖程度的提高。我科除对病毒性肝炎的诊疗有丰富的经验及较高的水平外,近几年对发热待查、重症感染、各类肝病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的诊疗亦有长足进步,并取得一定突破,已成功救治多名复杂感染及重症肝病病人,如成功抢救重症结核性脑膜脑炎合并Ⅱ型呼吸衰竭患者、亚急性肝衰竭合并脑脓肿、肺部感染患者、重症CMV病、病毒感染伴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以及甲亢合并重症肝炎患者等等。对这些疾病的成功救治,不仅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同时也提高了全科的诊疗水平,提升了科室的学术地位。今天的感染病科设施优良,宽敞明亮的门诊大厅、宁静温馨的病房、设备先进的重症监护室、功能齐全的人工肝支持系统、按GLP标准建成的细胞治疗室、现代化的教学设施以及布局合理、装备一新的感染与免疫研究室为感染病科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科室现有病床50余张,近3年门诊量近4万人次,年住院病人1000人次。学科有多位省内乃至全国著名的感染病学专家,现有博士生导师2名,硕士生导师7名。专业人员队伍中有教授2人,副教授5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1名,江苏省“兴卫工程”重点人才1名,13人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其中8名曾在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德国进修学习。感染病科是我国高校首批硕士学位授予点,我省最早的内科学传染病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和SFDA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抗感染专业,也是传染病专科医师进修基地,并承担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为主的多层次高等医学教学任务。学科于1997年被批准为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2001年被评为江苏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2007年被评为江苏省“兴卫工程”的感染病学重点学科。学科以各类肝病和感染性疾病的诊治为其特色,并选择病毒性肝炎的治疗作为主要发展方向,围绕慢性病毒性肝炎的特异性细胞生物治疗、建立重型肝炎的新型综合疗法和研究开发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性核酸疫苗为主攻目标。与美国麻省大学医学院基因疫苗研究室共同组建了“中美疫苗研究中心”。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剂科现有工作人员1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15人,中级职50人。年调配门、急诊处方166万张,完成了5168份TDM监测,上报ADR 946份。该学科率先在全省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工作,成立了江苏省第一家药物静脉配置中心。并先后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办公室,门诊药物咨询台,开展了临床药师工作,为患者提供合适的治疗药物和最佳的给药方案,承担新药Ⅰ期临床药代动力学工作,协助临床开展治疗药物监测、临床用药品评价、新药试用和疗效评价工作。该学科获得卫生部科技基金2项,江苏省科技基金项目2项,省中医药管理局项目1项,江苏省卫生厅基金9项,南医大基金4项。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学检验科是江苏省重点临床专科,博士点、硕士点。现有工作人员71余人,其中高级职称15人,中级职称33人。现有实验用房的总面积为2500M2。该科是江苏省政府重点支持的“江苏省医学诊断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下设临床血液学、临床生物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临床分子生物学诊断实验室,开展各种常规及特殊的临床检验诊断项目近八百项。于2002年被确认为江苏省当时唯一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医学检验科)。近年来,获得各种研究课题共6项,申报国家技术发明专利两项,独立或参与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2项,主编各种论著十部。每年发表学术论文达30篇。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理科建于1962年,由南京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组高达教授兼主任,顾元方任副主任,附属医院许勤安任第二副主任。建科初由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组派医技人员轮流来科进行日常病理工作。1965年增加技术人员2人,1972年增加住院医师1人。1977年许勤安任科主任,工作人员继续增加,1984年夏开屏任副主任,1988年后范钦和历任副主任,主任至今。病理科为南京医科大学临床病理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现在编人数为26人,其中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12人,初级职称8人。近几年来,每年完成外科病理检验4万余例,细胞学检查1万余例,TCT1万5千余例,免疫组化2千余例,快速冰冻诊断2千余次,全国各地病理会诊5千余例,尸体解剖20余例。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5项,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2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2项。近几年来,病理科培养博士、硕士生10余人,培养省内外进修医师100余人。自2007年以来,我科已接收实习医生及技术员10余人。 营养科属于医院医技科室,是南京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临床营养教研室,有从事临床营养工作多年的主任营养医生、副主任营养医生、营养医生、营养师及营养护士10名。承担着医院营养治疗、门诊会诊、教学科研等工作。多年来,营养科在加强科室基本建设和基础管理的同时,不断进取、不断创新,承担着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肥胖、肾脏疾病、肝胆胰疾病、外科术前术后等各类病人的营养会诊工作,根据病情提出营养治疗的方案,并进行营养教育,对疾病的治疗、康复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积极配合临床各科室开展对重症、疑难及脏器移植等病人的营养支持;在健康意识日益强化的当今社会,利用科室优势和专业特长,开展营养与慢病的干预研究。开设营养门诊、专家门诊,对各类有营养需求的人提供营养咨询和营养干预,确实起到防病治病、增进健康的作用。 输血科成立于2003年,由原先功能单一的血库转变为目前涉及多学科、多技术的综合科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实施和技术指导,确保供血、储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监测和预防输血传播疾病;负责全院临床用血会诊;进行造血干细胞单采,血浆置换等治疗性输血以及造血干细胞研究。目前,输血科科室使用面积200平方米,设有储血室、血型室、配血室、治疗室、发血室、资料室等功能间。现有工作人员12人,均是经过输血专业理论和实验技术培训合格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检验专业毕业的人员。其中硕士2人,本科7人,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5人,初级职称5人。近年来更新输血理念,大力推广成分输血,成分输血比例达90%以上,远超过卫生部卫生厅的三级甲等医院的要求(成分血比例70%)。我院全年用血量达1800万毫升以上,位居全省之首,我科为临床所提供的血液成分品种有红细胞悬液、少白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辐照红细胞、单采血小板、冷沉淀、新鲜冰冻血浆、普通冰冻血浆等。输血科包括广州路本部、江东北路河西分部,均向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目前开展的服务项目ABO血型及Rh血型检测、不规则抗体筛选和效价测定、交叉配血等输血前常规检查,疑难血型的鉴定,疑难配血,新生儿溶血产前实验室诊断等,自身输血,外周血干细胞采集。我科在江苏省内率先引入进口抗人球微柱凝胶技术交叉配血、自动血型加样系统并建立了全方位的输血信息化管理系统,输血信息化技术和水平在省内及华东地区均处于先进水平,不仅保证常规用血安全及稀有血型和疑难病例的安全输血,同时作为中华骨髓库江苏省分库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定点采集单位之一,每年完成数十例志愿者的捐献前动员和采集工作。输血科现为江苏省临床输血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2001年以来先后承担省部级课题4项,参编学术专2部,发表核心期刊论文40余篇,其中SCI收录7篇。正在开展与德国Ulm大学的血型专家 “关于Rh(D)阴性的基因分型和遗传学分布”研究课题的国际合作。承担了南京医科大学医学检验系临床输血专业的理论教学以及其他医学院校的实习带教任务。输血科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意识,健全科室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全方位加强质量和学科建设。为临床提供安全、及时、有效的服务。 超声诊断科成立于l982年1月,2001年更名为超声医学科。科室目前拥有主任医师3名,副主任医师3名,主治医师4名;副教授3名,讲师3名,硕导3名。共有超声临床医师15人,其中硕士研究生5人,在读硕士4名。预约登记2人,其中一人为主管护师兼介入治疗护理工作。现任科主任胡建群教授,是南京医科大学影像医学系硕士生导师,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理事,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浅表小器官和外周血管超声专业委员会全国常委,眼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声学会理事,腹部超声专业组副组长;汪惠宁副教授为南京市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叶新华副主任,是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硕士生导师,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永久会员,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肌肉骨骼超声专业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介入性超声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医科大学影像系超声诊断教研室,同时也是省超声医师进修基地,每年完成影像本科、专科、进修医师教学320学时。承担省级课题4项,主编或参编超声有关专著十五部,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十五”期间获中华医学科技奖二等奖一项,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省卫生厅新技术引进二等奖三项,院诊疗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鼓励奖各一项。独立获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南京医科大学创新基金各一项,院内创新基金三项,参与多项。每年除完成一万人次以上腹部,浅表小器官,外周血管等常规彩超检诊任务,还开展了各种囊肿的穿刺引流减压硬化治疗;甲状腺腺瘤,亚甲炎的超声引导穿刺药物治疗;肝癌的无水酒精治疗,配合微波、射频超声引导治疗肝肿瘤以及各种肿瘤超声引导下的组织穿刺活检和肝移植的术中、术后形态、供血的观察等新技术、新项目。腹部及小器官超声担负了全省的会诊任务。超声医学科的学术水平始终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 1、 心脏电生理技术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病机制及介入诊治研究:成功建立缺血性心脏病致室性心律失常的动物模型,并进行了干细胞移植的干预研究;室性心动过速的射频消融及恶性室性心律失常的心内转复除颤器治疗例数及在该领域的学术地位居全国前两名。三维标测系统的临床应用:应用三维标测(EnSite 3000/Navx)系统研究心律失常的病理基质和电生理学机制。根据动态基质标测原理自行设计了在窦性心律下线性消融的新策略,显著提高了难治性室性心动过速的成功率。心脏离子通道疾病的临床诊断:研究并建立了诊断隐匿性Brugada综合征及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的新方法。2、缺血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及瓣膜病的诊治技术缺血性心脏病生物学治疗和介入治疗:在国内较早开展了腺病毒介导的VEGF165、Angiopoietin-1生物学治疗和干细胞移植治疗缺血性心脏病的研究;制备并获得抗心肌肌钙蛋白I单克隆抗体,获国家专利2项及II类新药证书1项。先天性心脏病及瓣膜病介入治疗:在国内较早开展了室间隔缺损的介入治疗;自主设计并完成了导管微创自膨三叶式主动脉生物瓣膜装置的制备,设计并完成了能在左心耳自动定位的封堵器,获国家专利2项。3、心血管疾病分子细胞机制研究心肌炎、心肌病病因及发病机制研究:1986年成立江苏省心肌病研究基地,现已建立了全国心肌病研究协作组。血管内皮、平滑肌功能研究:证明了内皮源性收缩因子是可扩散、可传递的物质,其作用靶点之一为血管平滑肌;发现白藜三醇能有效抑制血管平滑肌细胞的增殖和血管内皮损伤后的内膜增生。4、心血管病相关危险因素的流行病学在人群水平研究心血管疾病相关危险因素的流行病学特征及多因素综合干预的防治效果;多次组织和参加了国家和省级心血管流行病学研究,参加了多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积累了丰富的流行病学研究经验。 [2] 结合学科基础和临床需求,普外科在器官移植、微创外科、胰腺外科、乳腺外科等的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某些方面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1、肝脏移植技术江苏省肝病外科中心2005年成立卫生部挂牌的中国活体肝移植研究所,含2个病区、100张床位、1个实验中心,对临床和科研工作形成强有力的支撑。已成为中国能独立开展活体肝移植,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单位之一。已完成活体肝移植79例,为目前国内完成病例数最多的单位之一。目前已完成亲体肝移植治疗Wilson病40例,是目前全球研究最为系统、深入的最大一组单中心病例报告。至今共施行肝癌肝切除术4500余例,1、3、5年生存率分别为、和,有60余例存活10年以上。2、腹腔镜技术成立了中华医学会首批认证的腔镜外科技术培训基地。相继开展了腹腔镜胆总管切开取石、脾切除、胃肠肿瘤根治、甲状腺切除、甲状旁腺全切、胰十二指肠切除、胰岛素瘤摘除以及胃底折叠、胆肠Roux-en-Y吻合、门奇断流术等多项手术。成功开展ERCP、EST累计4000余例,在微创手术的复杂性、多样性、手术质量和数量、手术成功率等方面均居国内前列。3、肿瘤射频治疗技术围绕RFA领域进行了系统深入研究。在电极优化,影像组织对应和实验方法学方面取得了出色的成绩。与企业合作已开发出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专利的射频肿瘤治疗仪,2005年获得国家批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应用临床;临床应用方面,是国内最早少数几家将该技术应用于肝癌、肺癌、肾癌和颅内肿瘤治疗的单位之一。协助神经外科在国际上首次应用RFA技术切除了常规手术无法切除的颅内巨大血管瘤。 “实体肿瘤射频灭活的实验和临床研究”获得2006年江苏省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4、胰腺疾病诊治技术“胰腺疾病诊疗中心”为全国五大胰腺外科中心之一。在重症急性胰腺炎和胰腺癌诊治方面国内领先;省内率先开展腹腔镜胰十二指肠切除、胰岛素瘤摘除、胰腺假性囊肿内引流和胰体尾切除,均国内先进。手术数量质量跨入国内先进行列。省内首先开展胰肾联合移植,国内先进。作为主要协作单位参与“十一五”国家科技部重大科技支撑项目“胰腺癌综合治疗技术体系研究”子项目。5、乳腺疾病诊治技术乳腺癌前哨淋巴结活检、微小转移等研究位居国内同行前列,开展“乳腺癌干细胞”及“新型胞苷脱氨酶hDCA基因在乳腺癌中功能”等方面的研究。申请“乳腺癌干细胞新的分离方法”和“骨转移动物模型” 国家发明专利2项,首创微波固化治疗乳腺肿瘤的新技术。已完成国家“十五”攻关项目“早期乳腺癌规范化保乳综合治疗的前瞻性多中心研究”。 1. 支气管哮喘基础与临床研究数十年来该科一直以支气管哮喘作为主攻方向,作了大量的基础与临床研究,形成了自己的诊治特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年来深入研究了哮喘时气道炎症的发生机制及其无创性诊断、临床干预的新方法,成绩显著:“支气管哮喘患者β2受体异常及其临床意义”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支气管哮喘诊治的实验研究”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支气管哮喘气道炎症的实验和临床研究”同时获中华医学科技三等奖和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项,承担部省级课题十余项,发表相关论文200余篇(其中SCI收录14篇),参加国际研讨会交流10余人次。近8年来我们牵头组织“南京地区哮喘之家”活动,对哮喘进行群防群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少来自外省的难治性哮喘患者慕名来我科门诊或住院诊治。2. 睡眠呼吸障碍疾病的发病机理及诊治2001年建立的睡眠呼吸障碍疾病诊治中心,购置了国际先进的多导睡眠监测仪、PTT睡眠呼吸监测仪、等离子低温射频消融仪和匹配伺服全自动气道正压呼吸机等先进设备。每年成功诊治睡眠障碍疾病患者千余名,在国内外杂志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SCI论文8篇),在国内外获奖10项,受到国内外同行们的高度关注和好评。承担省级国际合作课题一项,主持和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各一项,主办国际睡眠呼吸障碍研讨会2次。该科在该领域的技术特色为对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与心血管疾病的相关性及干预治疗的系列研究。该领域医疗和科研工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3. 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诊治与研究该科对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临床诊断率和治愈率高。殷凯生教授是全国抗感染学组成员、华东区肺部感染协作组副主任委员。2003年“非典”流行期间,殷凯生教授担任江苏省防治“非典”专家组组长,黄茂教授担任江苏省支援内蒙防治“非典”专家组组长,成绩突出,均获得国家和省政府的表彰。该科主编的《非典型肺炎的防治》获“国家图书奖”、《实用抗感染药物手册》(人卫出版社)受到广泛好评。主持了42种抗感染新药的临床研究,均顺利获得证书。近年来开展了呼吸道合胞病毒的实验研究。4.肺动脉高压的发病机理研究和治疗肺动脉高压作为COPD发展至肺心病的关键病理生理环节,是影响COPD预后的重要因素。主持参加过国家“1035”子课题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课题“ATP敏感性钾通道开放剂对肺动脉高压的发生、发展的影响及治疗学研究”(2000051) 等课题计6项。共发表论文40余篇。2007年获得中华医学科技三等奖,曾获全国中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中国赛克勒医师年度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二等奖、江苏省科学进步二等奖等奖项。5.呼吸内镜的诊断和治疗该科在省内较早开展了经支气管镜肺活检术、支气管肺泡灌洗术、纤支镜代胸腔镜诊治术、支气管镜下支架植入术、经支气管镜针吸活检术、胸腔镜检查诊治术、纤支镜下高频电刀术等。2007年获江苏省卫生厅课题“经纤支镜支架介入肺减容术治疗肺气肿模型的应用研究”。呼吸内镜中心于2007年被卫生部评为全国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内科现由二个病区(70张床)、门诊、急诊、神经电生理实验室和临床神经病学研究室(脑脊液细胞研究室)所构成。每年收容各类神经系统疑难危重病人1000人次,门诊诊治7万多人次,急诊抢救近1万人次。本学科在神经系统各类疾病的诊治方面有着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是在卒中病人的急诊救治有着许多显著地特色。曾在江苏省重大招标项目《脑卒中急救关键技术的应用示范研究》(BS2006007)负责卒中急救绿色通道流程、卒中急救规范以及卒中急救关键技术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大量的疑难杂症疾病得到成功的诊断和救治。目前该学科可以开展常规脑电图、动态脑电图、脑血流超声检测、肌电图(包括单纤维肌电图)、诱发电位、经颅磁刺激诊断和治疗等技术。除此之外,还开展颅高压实时检测、小脑顶核刺激等新技术。部分技术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各项设备仪器总值400多万元,有效的满足了临床医疗的需要,保证了高质量的专科医疗护理水平。该学科目前具有优秀的学术梯队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先后承担并参与国家、省部级各项科研项目二十余项,每年年均在国内外发表论文30余篇,先后获得国家、省部级校级奖励殊荣20余项。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缺血性脑血管病发病机制与救治、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病因诊断与技术研究、头痛的规范化诊断和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损伤与修复的方法与技术研究、老年性痴呆临床特点与医护方法技术的应用等,已培养博士、硕士五十余人,是重要的江苏省高级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的主办单位不同:省级期刊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部门、委办、厅、局、所,省级社会团体和机构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国家级期刊的主办单位: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领导说详情搜: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中国职称大学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必搜最关键的“郑密路航海路”)、高级经济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农经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教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等。

2022江苏省教育学会论文

结束了。江苏省教育评估院2022年11月21日公布了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名单。论文抽检一般是指对论文有效期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内容符合规范要求。论文抽检通常分为两步进行,对文章格式进行检查,对文章内容进行检查。

没投稿怎么获奖?论文只要未发表过,可以投稿。非正规奖不算数,可投正途径

请问证书是下载的还是邮寄的?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论文证书

应该不认,教师评职称最有效的证书还是政府或者教育局发的证书!

可以的,中级职称可以的 查看原帖>>

陶行知科研骨干教师证书重要,因为陶行知科研骨干教师证书是为今后晋升职称添砖加瓦。骨干教师证书从面上来看并不会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但是自己在晋升职称的时候,如果有这样的证书可以锦上添花,毕竟骨干教师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获得的,只有学校里面的精英或者重点培养的对象才能够拥有这样的证书,还是具备一定含金量的。所以陶行知科研骨干教师证书重要。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论文

一、著作1、柴发邦、江伟、刘家兴等著:《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2、江伟、杨荣新主编:《人民调解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3、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二、译著1、В·К·普钦斯基著:《美国民事诉讼》,江伟、刘家辉译,法律出版社,1983/1993。2、米尔顿·德·格林著:《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论》,江伟译,法律出版社,1988。三、主编教材和专论(一)民事诉讼法柴发邦、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讲座》,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事诉讼法》师资进修班,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出版。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华夏出版社1991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柴发邦主编,常怡、江伟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3年第二版(修订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2005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江伟主编:《研究生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研究生教学指导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二)证据法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0年。江伟主编:《 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江伟主编:《证据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三)公证、仲裁与律师1、江伟主编:《公证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2、江伟主编:《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四、主编期刊和论文集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以书代刊),法律出版社。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诉讼法专论~1997年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1998年。江伟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文章一、发展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总体思路(一)发展民事诉讼法的总体思路1、《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与刘家兴合作),发表于《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5期。2、《民事诉讼法概说》,发表于《百科知识》1982年第1期。3、《经济体制改革与民事诉讼法》(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4、5期。4、《新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发表于《法学评论》1991年第3期。5、《谈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和修改——为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而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1年第3期。6、《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7、《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发表于《法制日报》1991年5月27日。8、《简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与赵金山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9、《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要论——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分离的历史小考》(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10、《实现民事诉讼现代化》,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1日。11、《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其主要缺陷——兼论民事诉讼的进一步完善》(与赵秀举合作),发表于《湘江法律评论》2001年第4卷。12、《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与邵明合作),发表于《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13、《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14、《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与刘学在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15、《现代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16、《民事诉讼法修改势在必行》(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28日。17、《民事诉讼法典修订的若干基本问题》(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18、《民诉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与立法框架》(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4日。19、《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4年第3期。20、《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与杨剑合作),发表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21、《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二)发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总体思路22、《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发表于《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23、《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就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与邵明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2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25、《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邵明合作),收入《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出版。26、《董必武诉讼法学思想初探》(与吴泽勇合作),收入《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27、《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述》(与宗琴娟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2期。28、《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与展望》,发表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29、《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程荣斌、张建华、刘春玲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4年第1期。30、《1994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萨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5年第1期。31、《1995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肖建国、王谢春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6年第1期。32、《1996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7年第1期。33、《1997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单国军、徐卉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8年第1期。34、《1998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9年第1期。35、《1999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刘敏、张艳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0年第1期。36、《2000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熊跃敏、吴泽勇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1年第1期。二、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一)诉权论37、《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38、《论股东诉权》(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39、《论救济权的救济——诉权的宪法保障研究》(与王铁玲合作),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二)诉讼标的论40、《论诉讼标的》(与韩英波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7年第2期。41、《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42、《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3年第4期。43、《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三)既判力论44、《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45、《论判决的效力》(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1996年第5期。(四)诉讼模式论46、《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兼论民事诉讼模式》(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9年第3期。47、《论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法官的释明权》(与刘敏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五)诉讼法律关系论及程序保障观48、《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常怡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49、《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50《民事诉讼程序之协调与整合》,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001年12月15日。(六)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行政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51、《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与范跃如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52、《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与范跃如合作),发表于《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三、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一)当事人制度53、《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的分离》(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2期。54、《论集团诉讼(上、下)》(与贾长存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55、《离婚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与熊志辉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56、《关于代表人诉讼的几个问题》(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4年第3期。57、《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58、《合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59、《修改公司法应增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法制日报》2000年8月6日。60、《当事人适格的识别》(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28日。61、《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提起确认之诉的适格性》(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4日。6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适格性探讨》(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8日。63、《牵连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与杨剑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005年9月13日。(二)人民检察院与民事诉讼的关系64、《试论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与刘家兴合作),发表于《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65、《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与王强义合作),收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66、《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讨》(与李浩合作),发表于《人民检察》1995年第6期。67、《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68、《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69、《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改革论纲》(与张慧敏、段厚省合作),发表于《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70、《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发表于《人民检察》2005年第18期。7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与杨剑合作),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三)保全制度72、《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73、《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探》(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四)审判程序74、《论开庭审理》(与尹小亭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5期。75、《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9年第6期。76、《走出民事再审困境的出路》,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12日。77、《论审判独立的制度保障及其与审判监督的关系》(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78、《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收入《公正与效率的法院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79、《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与王铁玲合作),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80、《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81、《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与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发表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82、《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制度整合与程序刚性》(与杨剑合作),发表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五)证据制度83、《关于产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宗琴娟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8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尹小亭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1991年第2期。85、《论民事诉讼中的认证》(与刘敏合作),发表于《证据学论坛》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86、《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意义和若干设想》(与邵明合作),收入《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87、《科学裁判与证据》(与刘荣军合作),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论文。88、《论证据制度中的衡平原则》(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89、《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与肖建国合作),第三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2000年。90、《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91、《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92、《统一证据法的基本架构》,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93、《在经验与规则之间——论民事证据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94、《经验与规则之间的民事证据立法》(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法学》2004年第8期。95、《专家证人若干问题的探讨(上、下)——以我国证据立法为背景》(与谢文哲合作),发表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2期。(六)执行制度96、《民事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97、《完善代位申请执行制度之两点建议》(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98、《民事执行存在问题的病理探析》(与刘荣军合作),第二次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1999年。99、《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与赵秀举合作),发表于《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1辑。100、《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1年第4期。(七)非讼程序101、《论公示催告程序》,发表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102、《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交错适用:兼析程序法之适用》(与杨燕妮合作),发表于《东吴法学(苏州大学学报)》2000年特刊。(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03、《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与刘永娥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期。四、民事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一)仲裁制度10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可仲裁性初探》(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制日报》1992年12月7日。105、《仲裁范围初探》(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3年第2期。106、《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立法之完善》(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107、《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新型关系──为《仲裁法》的颁行而作》(与李浩合作),发表于《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108、《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现代仲裁法》,发表于《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二)调解制度109、《论市场经济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与李浩合作),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110、《德国民事诉讼上的和解制度介评——兼论对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与熊跃敏合作),发表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111、《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五、WTO与民事诉讼法112、《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王景琦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113、《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的对应之策》(与王景琦合作),发表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11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对该机制的运用》(与张力合作),发表于《中国改革报》2002年1月14日。六、比较民事诉讼115、《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向》(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116、《两岸交往中的民事诉讼问题》,收入《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出版。七、破产法117、《论破产法》(与刘春田、甄占川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论丛》,1985年出版。118、《论我国制定破产法的客观必要性》(与刘春田、甄占川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八、会议报告与书评(一)会议报告119、《民事诉讼法立法与实践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90年11月在全国诉讼法学术讨论会(杭州)上的发言。120、《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1991年10月在湖南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会上的发言。121、《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1995年8月在亚太法协第十四届大会上的发言。(二)书评122、《充满时代气息的民事审判权理论及其架构——评黄松有博士的专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发表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123、《充满时代气息的审判权理论与构架——评专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发表于《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124、《民事诉讼宪法理念开拓性研究的一部力作——评刘敏著<裁判请求权研究>》,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1、《论判决的修辞》,载《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万字;2、《辩诉交易程序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CSSCI索引,核心)2003年第1期,万字;3、《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新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4、《刑事诉讼配偶作证资格与作证义务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5、《美国辩诉交易的结构性缺陷及其法律规制》,载《检察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6、《简易程序改革的反思》,载《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7、《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中的诚信原则》,载《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卷,四川大学出版社;8、《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视》,载《青年法学》2003年春季号;9、《论侦查监督中的合比例审查》,载《人民检察》(核心)2006年第21期,万字;全文1万字收录于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版;10、《证人拒证行为不应犯罪化》,载《河南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4期,万字;11、《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初步反思——以学术规范化、本土化为背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CSSCI索引,重点核心)2007年第2期,2万字;12、《对刑事诉讼中控方非法行为的过度制裁》(译文,波斯纳授权翻译),载《诉讼法学研究》(核心)第1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万字;13、《实用主义审判:一种结果导向的判决理论》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1万字;14、《论司法鉴定制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载《湖北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03年第5期,约万字;15、《侦查程序比例原则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论文,3万字;16、《被害人权利宪法化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索引,重点核心)2007年第3期;17、《宪法与刑事诉讼书评》(译文),载《公法研究》2007年卷,1万字;18、《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研究》,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5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1万字;以上仅为已发表的文章,目前还有若干篇文章拟由核心期刊发表。

栗峥,男,山东济南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法学博士、哲学博士、文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中组部“万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美国国务院“国际领袖访问项目”访问学者,中央电视台第7频道特邀专家,曾挂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会员。先后独立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CSSCI期刊独立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著有《超越事实》等专著及合著共计14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研特别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等省部级项目及其他项目12项,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或重点项目9项。获得霍英东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一等奖,并且在全国人文社科类排名第一,是人文社科类唯一一个一等奖获得者。先后独立获得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等各类省部级奖项9项。先后入选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中国法学创新网“新秀100”、香港中文大学“内地及台湾优秀访问学者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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