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08-5-16 浏览次数:714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 网络环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内容提要: 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性质不会有任何改变,但其表现形式则存在变化。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也表现出一定的独到特色,这与在这一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多样化、侵权手段智能化和高技术化有很大的关系。对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防范、控制,应采用技术手段、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种手段进行,特别是应重视建立网络环境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电子商务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企业电子商务的开展,离不开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网络空间的存储、发送、传输与接受。网络空间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信息的易复制性等特点,使得企业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较之于传统环境下更容易遭受侵害,而且侵权发生后被侵权人很难及时发现,发现了也难以控制和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一旦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等侵权后果,企业将蒙受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对企业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的研究变得十分紧迫。 一、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与侵权特点 (一)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表现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同样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而且通过网络传输,企业商业秘密的性质也不会有任何改变。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会有变化,认识这些变化对于明确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加强对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基础性意义。由于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而存在、传播和使用的,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就相应地带有“技术性”特点。具体地说,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软盘、光盘、计算机软件等方式记载、存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企业的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制造过程、关键数据、企业发展战略、财务状况、招投标方案、客户名单等;二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范畴。正如网络空间设置的对著作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一样,这些技术措施本身不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对它的保护却是保护网络空间著作权所必须的。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将破解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的行为规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三是企业在网络空间进行交易时涉及的一些重要信息,如客户数据库形式体现的商业秘密。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通常需要建立各类数据库,包括产品数据库、工艺数据库、客户数据库、支付数据库等,这些数据库包含了企业大量商业秘密,如产品的性能、规格、工艺流程、客户姓名与联系方式、消费者群体特点等,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而设置的用户口令、密码。这些口令或密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但它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却具有关键性作用,因而仍须将其纳入网络环境下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的有关姓名或名称、帐户密码、信用卡号码、定单信息等。当然,企业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还有其他一些表现形式。原则上说,凡是企业通过网络信息传播或接受的、尚未公开的、具有商业秘密属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属于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二)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特点 与传统的商业秘密侵权相比,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表现出一定的独到特色。这些特点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其一是技术性。由于网络环境下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存储、使用、传播基本上是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完成的,这就使得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具有技术性特点,而且表现为一定的高技术手段。从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环境下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看,侵权人采用的手段通常表现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破解他人计算机系统的密码、防火墙等技术保护措施后,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登陆其远程计算机终端,进而实施窃取、非法截获、在网络空间或其他场所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通过无线网络窃听或窃获企业商业秘密。其二是侵权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等特点。由于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通常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上完成,被侵权人很难及时发现侵权人的身份和侵权实施的位置。网络本身也为这种侵权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如美国苹果公司的遭遇就是一例:该公司开发了双芯片G4计算机系统和苹果高级鼠标,准备在2000年7月19日对外公开,但没料到在同年2月这些产品的图纸就被他人贴在网络上,造成事先被泄密的严重后果。[1]其三是侵权后果的难以控制性。网络具有无国界性、开放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网络空间以泄露、披露的形式被侵权,企业往往难以控制。侵权者通过在网络空间公开或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大范围散布被截获的商业秘密,企业很难及时挽回损失,并且因侵权而导致的这些损失可能是巨大的。 二、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形式 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与在这一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多样化、侵权手段智能化和高技术化有很大的关系。前述商业秘密侵权的形式无疑也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场合。不过,在网络环境下,这类侵权表现形式具有新的特点。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看,其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从侵权主体看,既有企业内部人员的侵权,也有企业外部人员的侵权。企业内部人员侵权主要表现为通过企业内部网络窃取或者合法掌握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违反其工作职责或有关商业秘密保密的规定,擅自披露、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与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人员侵犯商业秘密不同,网络环境下企业内部人员侵犯商业秘密更多表现为企业的网络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条件非法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与企业外部人员串通共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企业外部人员侵犯本企业商业秘密方面,与通常情况不同的则在于,一些虚拟企业或者企业联盟内部成员成为侵权主体。虚拟企业涉及的商业秘密通常有成员企业合作投入的商业秘密和合作后产生的商业秘密,以及成员企业各自的商业秘密。虚拟企业产生的商业秘密侵权通常体现为某一成员企业的工作人员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某一成员企业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2]企业联盟内部成员侵犯其他成员商业秘密的情形也时常可见,如通过企业联盟的内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企业外部主体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还有一种情况是黑客攻击。在信息社会,黑客攻击已成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最大隐患之一。黑客攻击也是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遭受侵害的途径之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有些竞争对手以黑客身份攻击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值得警惕。 二是从侵权的手段看,通常表现为运用高技术手段非法窃取、窃获、披露、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这些手段如上面提到的破解企业的计算机系统技术措施。侵权者可能利用企业没有采取加密措施或者利用系统存在的漏洞,借助于互联网、公共电话网、搭线、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截获装置或在数据包通过的网关和路由器上截获数据等方式,获取传输的机密信号,或通过对信息流量、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推出有用信息,如消费者的银行帐号、密码等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侵权者还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以变更、修改、删除等形式篡改企业计算机网络中的商业秘密,从而形成危害更大的侵害。[3]另外,病毒攻击也是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面临的危险。病毒攻击可来自于两方面:其一是开放的网络不特定的泛滥产生的病毒攻击;其二是特定的主体如竞争对手故意实施的病毒攻击。由于病毒攻击可能会使计算机系统瘫痪,或者使存储于计算机系统的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数据资料被泄露、丢失,它同样会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 三、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防范与控制策略 针对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上述侵权表现,企业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策略十分重要。总体上,对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防范、控制,应采用技术手段、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种手段进行。 (一)完善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的建立和完善是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性手段。通常采取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措施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和数字认证技术。其中加密技术包括对称匙加密、非对称匙加密和混合密码系统加密等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建立自己的交易平台即企业内部计算机网络系统或称为企业内部网。由于企业内部网在与互联网连接后,不但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可能在互联网上传播时被泄密,而且互联网用户也可能通过技术手段进入企业内部网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应在内部网和互联网之间加上一个安全隔离带。这个隔离带的建设可以采取在原局域网的基础上附加特定的软件建立防火墙的方式实现。这一措施旨在对企业输入和输出的信息进行安全过滤,保障只允许被授权的信息通过。“企业还可以建立虚拟保险箱,以保护防火墙后面的数据库和内部资源,以及企业的敏感业务信息。”[4] 采用数字认证技术、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的方 法也是保障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技术手段。通过数字认证,采用身份识别技术,企业可以对加密的商业秘密在通过互联网传输时保证只能由被授权的用户获得,防止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非法截获、截取、篡改或披露,从而可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特别是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大或开展国际化经营战略时,企业通常需要通过互联网与在外地或外国的公司或办事机构进行联络,当包含商业秘密资料通过互联网传播时,企业采取这些技术措施十分重要。另外,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对其商业秘密进行数据备份也很重要。比较而言,数据备份是一种简单易行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法。企业可以光盘、软盘等物质载体存储现有信息系统数据,以防止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因各种原因造成资料丢失。当然,对备份的商业秘密也存在严密保管的问题。 (二)加强技术防范措施 技术防范措施主要是防止黑客攻击和防止病毒入侵。在防止黑客攻击方面,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如防火墙、安全工具包、商业软件等。另外还可以用计算机信号干扰器扰乱计算机工作时发出的电磁信号,防止商业间谍使用特殊装置探测出计算机正在使用的内容。[5]在防范病毒侵入方面,企业在其计算机系统中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经常进行升级。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时,也需要加以防范,如对陌生电子邮件的处理。 (三)建立网络环境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无疑,企业商业秘密实用保护策略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表现形式及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企业有必要针对这一特点进一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其要点可以包括:(1)制定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制度。该制度应确定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等级,明确网络管理室、机房、网络档案室等部门的岗位职责等内容。(2)强化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保密责任制度。企业应重点对接触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人员加以控制,特别是对企业负责网络管理的人员的控制。企业网络管理人员掌握了接触、传输、接受商业秘密的技术手段和密码,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对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重大。企业在任用时应严加挑选,并制定专门的制度,明确规定接触、使用和传播商业秘密的权限、职责,以增强其责任心。对企业的其他员工,则应加强保护商业秘密意识教育,防止其有意无意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3)强化对企业外部人员的管理,杜绝企业外部无关人员通过网络接触、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对于因业务关系需要接触和了解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外部人员,应事先以保密协议的形式加以约束,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既不得通过网络传输形式传播、使用,也不得通过其他形式扩散。(4)建立企业网络安全检查制度。网络安全的维护是确保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及时消除隐患的重要保障。企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网络安全检查制度,一旦发现问题,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注释:[1]王伟军,汪琳.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7):121-123.[2]王伟军,汪琳.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7):121-123.[3]付音.网络时代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问题[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72-75. [4]付音.网络时代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问题[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72-75. [5]付音.网络时代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问题[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72-75.
你可以先简单介绍一下电子商务环境现在面临的情况,再引出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情况及采取措施的必要性,接下来就是主体部分了,也就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境分析,应采取的对策,能达到的预期目标等。如果想要论文的内容更详尽充实,还可以用一个章节比较研究一下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国际水平之间的差距并得出发展努力的方向等等。至于要看写什么资料,我想,电子商务环境、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的专业知识是必须的,它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等你都需要有一定了解。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下面这篇论文你可以看一下,或许会有点启发,先预祝你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立法策略韦景竹(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摘要] 本文论述了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的新特点,提出了我国政府在这一新环境下出台《商业秘密法》可采取的策略。[关键词] 电子商务 商业秘密 保护 立法 策略[中图分类号]G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97(2003)02—0058—03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我国政府要根据新特点,制定《商业秘密法》,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1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点1.1 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增大电子商务环境是一种技术环境,它以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使得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企业信息电子化、网络化成为现实;同时,商业秘密的电子化、网络化,使得网络成为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渠道,从而增大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1)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商业秘密构成威胁。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运作的,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决定了它的易受攻击性。网络信息安全主要来自电脑黑客、网络软件、计算机病毒等的威胁。如在电子商务软件方面,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Intel公司的奔腾Ⅲ的“序列号”功能,其初衷是为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交易者身份提供唯一的识别,使电子商务更加可靠,但实际上却可能导致用户信息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窃取;微软也已承认其在Windows中存在两个外部接人密匙[1],类似的密匙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秘密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我国计算机行业由于主体水平条件所限,目前许多电脑核心部件还要依赖国外,这不利于电子商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2)企业信息共享影响商业秘密的安全。电子商务环境要求企业间及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共享,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技术,使得企业信息的内外部共享成为可能。企业信息共享包括企业信息外部共享和内部共享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共享是指企业与商业伙伴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内部共58享是指基于企业内部网的内部员工信息共享。企业信息共享带来了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但同时也造成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企业信息的多点接触,从而使得企业商业秘密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1.2 商业秘密侵权处理的难度增大(1)传统管辖权的确定更加困难。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8条的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原则。而在网络空间,由于侵权行为与特定现实的物理场所之间的联系具有瞬间性、偶然性,使得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例如,在原告瑞得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页侵权一案中,原告向自己的ISP所在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则以其住所地在四川宜宾市,北京海淀区不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为由,对北京海淀区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拒不执行此案的判决。由此可看出,“侵权行为地”原则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出现了困难。(2)商业秘密的认定更加困难。商业秘密应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这三要件的认定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在新颖性的认定上。①网络公开是否构成新颖性的丧失?商业秘密的公开方式有书面公开、口头公开和其他方式的公开,其中每一种方式都会使商业秘密丧失新颖性。网络公开虽不同于书面公开、口头公开,但鉴于其具有其他公开形式的后果,笔者认为,网络公开同样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例如,如果企业将其商业秘密发布在网站上,就可以认为企业的这一重要信息已经公开,不再具有新颖性,也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②国外公开 2003年第 2期图书情报知识2003年 4月是否导致新颖性的丧失?我们知道,互联网是不分国界的,网络公开没有国内国外的区别。其次,在保密性的认定上。法律要求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与传输,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般采取访问限制、防火墙以及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加密等措施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只要企业实施了加密等适当的技术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为其保护的信息具有保密性;而保密措施是否适当,则要根据当时的技术进行判断。(3)侵权举证更加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拥有人或支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负有举证责任,应提出证据证明:①自己拥有商业秘密;②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具有高技术性,行为人大多是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技能的人员,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很高,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2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商业秘密立法更显迫切(1)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的新问题,使现有法律显得不足。从现行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情况看,存在下列不足:①在调整范围上,有关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对职工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缺乏明确规定;②在程序法方面,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对商业秘密纠纷能否通过仲裁解决,商业秘密诉讼的级别管辖等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③过于分散,规定不具体。如对行政、司法禁令规定得就不具体,包括禁令的条件、种类、作出禁令的时间都没有具体规定。④保护力度不够。虽然有了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 ,不足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商业秘密侵权深入到了网络环境,网络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著名的苹果计算机公司状告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公司尚未正式推出的双处理器系统和新型的Apple Pro鼠标,侵害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就是一例[2]。由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手段和保护方式都出现了新的特点,使得现有法律的适用性显得不足,迫切需要进行商业秘密立法。(2)为顺应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我国有立法的必要。商业秘密保护规范作为贸易规则的组成部分,同样有着国际化的趋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 39条将商业秘密(表述为“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列为单独条款,该条“实际上完成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国际化任务,使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3 同时地区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已制定一些,目前已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条约,欧盟也有制定商业秘密法令的计划。在这一背景下,考虑到我国已经加入 WTO及电子商务的勃兴,我国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贸易中,这就要求我国企业清楚地了解国外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则,同时也要求国内立法,为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充分保护。(3)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商业秘密立法提供了契机。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三种“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4],而 “信息流”中的相当大一部分是“数据信息”,它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对其运作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问题作出规范,一方面可使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从一开始就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也能保证立法的弹性。另一方面,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商业秘密问题,各国立法均不成熟,我国借助这一契机进行商业秘密立法,起点较高,这对于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展开公平竞争是十分有利的。3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立法的策略为尽快出台商业秘密法,可采取以下策略。3.1 向国际通行做法靠近,注意与国际相协调(1)降低立法成本,体现与国际立法相协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已经立法,如美国有《统一商业秘密法》,加拿大有《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等等。这些立法不但有法律规定,而且有大量的案例、成熟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这样既可以降低立法成本,也体现了与国际立法相协调。(2)适应国际立法协调的趋势i电子商务技术的超越国界性,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更趋向统一。商业秘密主要是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使得其与商务贸易有着天然的、更为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国际立法协调的大趋势下,商业秘密立法应顺应国际化趋势,充分考虑国际协调。3.2 注意与相关法律的协调(1)与《民法通则》相协调。《民法通则》对制定商业秘密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应是制定59维普资讯 年第2期图书情报知识2003年4月商业秘密法的理论基础 引。但由于《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是原则性的,难以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所以应在《民法通则》的指导下,制定出单独的《商业秘密法》。(2)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协调。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规定的,但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其他许多社会关系,如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保密关系,管理部门、商业中介部门与企业的保密关系等,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该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消极角度着眼的,既缺乏对商业秘密权属的确定,也缺乏商业秘密能否构成一项实在的民事权利及其权利性质的界定等。此外,在法律责任上,该法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 ,没有全面的救济规定。因此,仍需一部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作出全面的保护规定。(3)与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商业秘密因其保护对象的宽泛,往往会与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交织在一起。因此,拟制定的《商业秘密法》应注意和这几部知识产权法相协调。首先,与版权法相协调。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延及“思想”本身。其次,与专利法相协调。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技术信息,而对于不具有技术特征的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专利法是不予保护的 再次,与商标法相协调,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是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商标的保护需由持有人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注册.保护范围只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为限。《商业秘密法》应能弥补上述三部法律的不足,它可以保护不在版权、商标权领域的客体或达不到专利性的技术,而且基本上不与这三部法律相冲突。3.3 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体现《商业秘密法》的时代特征由于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商务的发展模式,《商业秘密法》要充分考虑其特点。具体来讲,应注意:①电子商务的国际性,要求该法应体现国际协调性。②该法要体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与传统的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运作更加依赖于技术,因而出现了更多的技术问题,法律应对其加以规范。3.4 考虑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体现《商业秘密法》的自身特点《商业秘密法》作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它应有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商业秘密法》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①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商业秘密权虽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但其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因此应承认商业秘密权,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下位类。②商业秘密的界定及构成。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法》保护的对象,应明确其范围,使其区别于其他相关的概念,如专利等。同时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确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可受法律保护。③商业秘密权的主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权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商业秘密立法应突破这一限制,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扩大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④侵权行为的规定。包括对不正当获取、使用、披露等侵权行为的规定。⑤主管,即哪些机关有权解决商业秘密的侵权问题。⑥侵权诉讼。包括权利人的诉讼权利、诉讼程序及举证责任的规定。⑦救济及责任。要规定救济方式、侵权责任和免责条款。参考文献1 http:/www.pcword.corn.cn/99/99O8/O816f.asp2 http:/www.sina.corn.cn2000/08/033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3页4 王伟军.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学位论文].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01.5 商业秘密法制现状分析及案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53页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经营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尽管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范围内,未能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构成要件等,但是,它却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一立法方向,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积极的反响。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为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或特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要求。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综观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主要分散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虽然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护还是显得过于分散,不够全面、系统,且原则性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主要表现在:(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①]多年来,各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一直争论不休,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是被告违反其与原告之间的信赖关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自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故否定其为财产权,只认定其为准财产权;[②]有人则认为,商业秘密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知识产权。[③]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极不统一,长期以来并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TRIPS第一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知识产权。(二)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且无归属规定我国《劳动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经营者,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少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此项文件,不过是部门规章,影响有限。另外,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商业秘密归属的直接规定。(三)侵权主体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列入该法调整的范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被侵权单位的劳动者,对于被侵权单位之外的单位及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作规定;《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合同当事人”,而事实上合同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规定则突破了前述法律的限制,不仅将个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责任主体,而且也肯定了单位犯罪的存在,且犯罪主体不受经营者、合同关系等限制,应当说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泛。但毕竟《刑法》仅适用于刑事犯罪,其有关主体的扩张解释并不能自然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四)侵权方式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受限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采取完全列举式,等于将未列举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侵权方式统统排除在外,不利于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另外,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一致外,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对此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尚不能自然适用于劳动法、合同法等领域,而实际情况是,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并不会因部门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现行规定必然人为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五)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世界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无形财产时无不明确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社会公众共同分享无形财产带来的巨大福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为此,法律在以专有权利保护无形财产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给予合理约束。[④]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几乎为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引入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从商业秘密限制的法律制度来讲,这些规定明显不足,且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的范畴,尚未上升为法律。(六)程序法规定明显不足商业秘密主要依靠权利人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权利。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权利人则丧失其占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有许多特殊性。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中不致二度伤害,在诉讼程序上现行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如举证责任问题,商业秘密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商业秘密的保密审理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构想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保护极其分散,且不够全面系统。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全面、系统地就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归属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实上,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显示,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早已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家经贸委曾受托于 1994年8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小组,并先后拟订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只可惜至今尚未出台。当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无论如何,笔者坚信,随着条件的成熟,各方认识上的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终究会“前呼万唤始出来”。赶在《商业秘密保护法》正式出台之前,笔者仅就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一)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客观地说,自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及签署TRIPS后,事实上已经承认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只是在国内立法中尚未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而已。从商业秘密本身来看,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它同样也是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创造的一类特殊的无形财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财富,同样也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而成为交易之对象。[⑤]因此,考虑到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及履行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我国宜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后,在法律上设定其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权能就容易很多。从目前学者的研究来看,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转让、许可使用权能均不持疑义,但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质押权能却大都持保留态度。这可能与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及商业秘密的特性不无关系。[⑥]但笔者认为,既然我们承认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权范畴,而其又并非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权利,根据法理精神,其依法就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至于现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日后的完善来解决,毕竟法律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并为经济生活服务的,法律不应成为经济生活的绊脚石。至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来作出保障,无须过分担忧。[⑦](二)完善权利主体、侵权主体、侵权方式等规定关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仅仅将其限定在经营者与用人单位,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严重挫伤了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笔者建议,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定义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上升为法律,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保护范围。在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时必然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由于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法律应当对各种情况下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作出规定,以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也非常狭窄,如《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劳动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合同法》则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合同相对人。当然,这些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局限性是与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有关的,并非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在出台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背景下,笔者建议,对侵权主体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将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列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作出明确、一致的规定,但从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完全采取列举式规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要完全依据这些规定来进行判定。但是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总是千差万别,一味依据现有列举式规定来进行侵权与否的判断必然会陷入某种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却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窘境。笔者认为,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严格围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不应拘泥于列举的范围。为此,笔者建议,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应在现有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概括式规定,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尴尬。(三)引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1、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商业秘密权属于私权范围,但其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符合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应当确立社会公益优先的原则,在个人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商业秘密权作出适当限制。2、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由于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相对专有性”,不具有绝对排他性,所以对于同一商业秘密而言,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并存的情形。只要各个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都是自行开发研制,不论商业秘密形成时间的先后、早晚,他们之间的权利都可以并存,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行使权利作出限制。关于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项规定仅仅为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将其尽快上升为法律。3、反向工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反向工程是一个技术术语,又称“逆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知晓其构造、成分、制造工艺或者源代码等内在商业秘密因素。[⑧]目前,各国对“反向工程是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均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认可反向工程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但对反向工程本身需受到的限制则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借鉴各国立法,反向工程实施的前提必须是反向工程实施人合法拥有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且实施反向工程本身不违反任何约定。4、权利用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权利用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只对无形的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生产的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出去后,无论该商品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无权再控制该有形商品的市场流转。[⑨]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均将其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我国亦应明确此项规定。5、善意第三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依民法理论善意取得的一般原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无权主张权利,而只能向恶意泄密者主张权利。因此,世界各国大都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只是对于善意第三人是否有权使用或披露获得的商业秘密持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许可,如巴西、芬兰;有的国家禁止,如德国和部分东欧国家;有的国家则附条件禁止,如美国、日本等。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许可制为宜,毕竟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已支付相应对价,在此情况下如禁止其使用显然违背其交易目的,而对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宜规定向泄密者追偿。(四)引入法定赔偿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侵权的赔偿数额,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二是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三是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给予赔偿;四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标准给予赔偿。其中,《商标法》与《著作权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法定赔偿,《专利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许可费赔偿。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损失赔偿与获益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许可费赔偿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仍存在很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首先,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失本身很难准确界定;其次,对于侵权所获利益,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生产经营不做帐、做假帐或更加隐蔽的方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再次,参照许可费赔偿,假如权利人从来没有许可他人利用商业秘密时会显得非常尴尬。因此,鉴于目前状况,笔者建议最好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引入法定赔偿,以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至于有人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笔者则认为其有违侵权赔偿法理,不敢苟同。(五)改革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模式对于商业秘密犯罪,我国《刑法》第219条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区别“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不同刑罚。相关司法解释又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危害后果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予追究。从世界各国商业秘密刑事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犯罪均采行为犯模式。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刑法规定,凡盗窃工商秘密、技术秘密者,得科以五千美元罚金或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同时并科;[⑩]德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竞争之目的或图自己之私利,引诱他人披露或窃取商业秘密,或对于他人有意为其窃取或披露商业秘密之期许表示接受者,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7条规定,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露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⑪]反观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将商业秘密犯罪限定在产生“重大损失”上,范围过于狭窄。况且对于其中提到的损失,究竟是指商业秘密本身价值,还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学术界及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如何确定侵权损失额的大小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实践中,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使得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客观上放纵了犯罪。更主要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无异于抢劫,且其行为本身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有些甚至是毁灭性的,不加大刑事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显然不足以遏制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立法,我国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将其改为行为犯,而将损失作为量刑的情节,彻底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六)完善程序法规定1、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将商业秘密案件列为一类特殊的案件而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而仍然按照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按照民事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非常沉重,迫切需要尽快予以改变。在具体的改革方向上,笔者建议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之规定,在侵权方式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原告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被告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而被告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制,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通过原告的许可使用获得,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时,即可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2、完善保密审理制度保密审理,在我国主要指不公开审理,还包括案卷的封存、鉴定的保密、诉讼人员的保密等。目前,我国关于保密审理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上述仅有的两条规范,提供了不公开审理的轮廓,但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不利于实务操作。笔者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修改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另外,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法院对案卷材料的封存保密义务,鉴定人员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3、完善专业鉴定制度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是隔行如隔山,为了查明案情,法官不得不委托专家进行鉴定,而目前我国多数法院大都是在各自所在区域范围内指定鉴定机构,由于受自身学识、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也由此而导致了同一案件出现各不相同的判决。为此,笔者建议,法律应强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由哪级法院审理,都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机构来进行鉴定,以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4、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规定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之后进行,当然,对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保全也不例外。但现实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轻而易举转移、隐匿甚至伪造相关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却举证艰难。为在诉讼前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第一手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只能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公证机关没有法院的强制力,实践中又使得证据保全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能在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往往会使侵权人措手不及,对认定侵害,确定损失赔偿额大为有利,也能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引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从我国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看,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还过于粗糙,相关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有关商业秘密的属性规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及侵权方式等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等。因此,尽快制定全面、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梳理并完善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构建统一、协调、科学、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就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各国法中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1. 英美法2. 大陆法和国际公约3. 我国法(二)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 秘密性2. 价值性3. 管理性(三) 商业秘密的范围(四)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1.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2.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法理考察(一) 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1. 保护隐私权理论2. 保密合同理论3. 侵权行为理论4. 财产权理论5.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三) 启示三、商业秘密的侵犯与救济(一) 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1.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2. 我国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的表现3.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二)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三)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四)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救济1. 民事法律责任2. 行政法律责任3. 刑事法律责任(五) 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前防范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一)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二) 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现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严密性和完善性2. 现有法律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3. 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性不强4.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缺失5. 缺乏程序法的保障(三) 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的建议1. 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2. 进一步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3. 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4. 明确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 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完善相关刑事责任6. 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四) 我国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摘要引言第一部分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二) 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一) 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二) 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三)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一) 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二) 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三) 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一) 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二) 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一) 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二) 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三) 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四) 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五) 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第二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一) 缺乏单独立法(二) 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三) 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四) 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第三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一)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二) 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三) 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四) 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五) 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六) 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一) 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二) 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二) 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三) 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四) 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五) 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引言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只在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在法律这个层次上的新的规定。不过工商行政机关的一些部门规章对于商业秘密有所涉及,譬如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正因为法律规定的简单,导致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认识不清,衍生出种种问题。本文拟就如下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是哪些;二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在哪里;三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一、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3) 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4)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5)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6) 公司内部文件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7) 客户情报 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即使某些技术成果适合获得专利保护,但在我国现行状况下,由于经济刚起步、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要得到专利保护的前提就是专利技术信息的公开,这样导致你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为人熟知。一旦发生侵权,企业有可能并不知晓、也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由此支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却是大量的。当然我认为最合适的保护方式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这项工作需要技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2、期限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3、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4、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自动保护,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 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我们认为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事务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参与。三、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1、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1)我的企业无秘密曾经碰到过此类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过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红塔山香烟,都卖11元一包。甲只能以10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2)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三性”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3)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此类企业我认为是犯了“自大狂”的毛病,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分析了。2、企业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1)首先是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大多数企业都深刻了解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2)其次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认为应分区域、分层次、分范围、分部门,点面结合地给予保护。具体来说,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所谓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不过这种“竞业禁止”的做法在法律上目前还有很大的争议,尤其是长时间的“竞业禁止”条款更是存在违法的可能。)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所谓点面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3)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对于很多商业秘密,企业完全可以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假设企业研制了一种新产品。通过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分析,其中某一创新点在产品投放市场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他都是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针对那一项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而对后者适用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对于产品开发阶段以图纸、配方、实验报告等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无形技术知识,又可以对这些图纸、文件等加以著作权法的保护。进一步,一旦这项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享有盛誉占领了市场,商业秘密在某些情况下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品,由于不能使用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挤占该畅销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利。例如,驰名全球的可口可乐饮料,即使有人分析出其配方,制成同样的饮料,也仍不能使用“可口可乐”商标,不可能轻易进入市场,打开销路。由此商标法对商业秘密也起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当然这是一种比较完美的假设,但是由此我们是可以给我们的企业一点启示的。3、由于以上失误带来的后果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4、建议由于商业秘密靠其拥有者本身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它得不到法律(指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即用保密手段;二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有意识地将在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同时,适当地有选择性地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之中来。这项工作对不同的企业还需要不同处理、进一步实践。所以回到引言中所谈到的,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
这种应该付费吧。。。提供出来,论文就写完啦。原创的很伤头脑的。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你好 朋友意大利作家玛丽娅·蒙台梭利在她的名著《童年的秘密》一书中说到:“我听到了,但可能忘记了;我看见了,就可能记住了;我做过了,便真正理解了。”
家庭 教育 是指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 对子 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家庭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了人类所接受的全部教育。家长的观念、教育方式、自身的素质等因素决定了家庭教育的质量。面对当今激烈竞争的社会形势,改进了教育 方法 ,在家庭教育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也有不少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陈旧,方法失当,教育效果不佳。针对目前教育水平低下的家庭教育的现状,本文通过对开心(化名)的个案分析,从家长、学校、社会等层面探讨指导家庭教育的 措施 ,力求对家庭教育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关键词:家庭教育;个案分析;家长;教育观念
一、问题提出
父母都有共同的心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面对在生理和心理上渐趋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的高中生,许多家长转变了教育观念,使自己的孩子在德、智、体、美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家庭教育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少家长面对接受新生事物快、渴望独立的高中生,其家庭教育观念陈旧、方法失当,尽管为孩子操碎了心,结果事与愿违。
二、个案情况
1.本人情况。开心是市直某高中的一名女生,具有朗诵、主持、写作等天分和 爱好 。平时在学校积极参加活动,不爱多说话,但善于表达自己的想法。遇到生活和学习上的问题懂得向老师诉说、与同学交流。然而在家中,经常与父母整天不说话,除非有事,例如缴费向家长张口,一般不交流。与妹妹不能和睦相处。
2.事情的起因:(1)在学期伊始,班主任调查学生的心理困惑,开心这样写道:“谢谢老师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听我 说说 心里话……我不想和父母解释什么,他们不了解我。我一回家就心情压抑,不想和任何人说话。”(2)班主任就此事跟母亲进行了沟通。据其母介绍,开心放寒假在家经常看电视,母亲劝其学习不听,就要求她作为老大带头干家务准备过年,开心心里不痛快与母亲不说话。 春节 父亲回家,开心和妹妹为争电视频道争吵起来,被父亲吵了一顿,父亲认为作为老大应该让着妹妹。而开心认为不是自己的错,觉得父母总偏向妹妹,于是和父亲不再说话。母亲恳求班主任教育一下开心:家长的话孩子听不进去,什么事也不跟家长说。这么大了一点事都不懂,家长辛苦为她操劳,不但听不到一句感谢的话,看不到一点感恩的表现,家长很伤心。(3)班主任就此事跟开心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开心很心疼父母,但她不愿意用语言去表达。母亲平时只关心她的学习。她看电视是关心时事,这是作为文科生必须具备的知识。开心觉得母亲一味地唠叨,说不到点子上,对她的实际帮助不大。
经过调查,近七成学生认为家长对他们的学习和心理帮助不大,家长只关心他们的生活与学习成绩,不了解他们的心理需求,无法帮助他们排遣来自学校和社会的一些问题。
三、成因分析
1.教育观念落后。(1)家庭教育观念并未真正形成,“分数代表一切”思想仍然十分普遍。(2)不尊重、不真正了解孩子的家长为数不少,有些家长把自己认为正确的理念强加给孩子,其实并不知道孩子内心想要什么。
2.教育方式不科学。(1)平时家长对孩子缺乏正确的教育,有些自身 文化 素质不高,又忙于工作,所以对孩子的关心很少,没有实质的帮助。(2)平等、民主的家庭氛围并未普遍形成,孩子的个性难以得到张扬。(3)与孩子沟通意识不强,互信程度低。在和家长的接触中,听得最多的是:“我的孩子交给老师了,您多费心,该打就打、该骂就骂。”“家长说啥都不听,您多说说他。”
3.教育水平低下。(1)家长文化素质不高,致使教育水平不高,也造成孩子不信任。调查发现:家长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教育水平总比文化素质低的家庭高。(2)家庭教育缺乏有效的指导,教育能力差。(3)在成才观上有误区。绝大多数家长认为只有考上大学,才算对孩子的教育成功了。这对孩子的全面发展是不利的。
四、采取对策
1.家长层面:家长要更新家庭教育观念,逐步提升对家庭教育的理性认识。从单纯依靠学校转变为与学校、社会配合。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目的一致,家长应经常与教师取得联系,通报孩子在家中的情况,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了解学校的教育要求,有的放矢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在教育态度上,从自由放任或严加管教,转为自觉地教育孩子。改变孩子,父母首先要改变自己的态度。在教育方式上,家长对孩子要民主,主动倾听他的意见,注重与孩子平等沟通。
2.学校层面:(1)学校要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家长走出迷茫、不知所措的心理误区。(2)学校可以通过班主任,以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让家长真正了解学生实际,给予实实在在的帮助;指导方式要创新,从单一到多元,从单向转向互动。
3.政府层面:政府的重视是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保障,应该加强政府领导,加大政府的宣传力度。政府要尽最大可能挖掘社区的教育资源,尽最大努力发挥社区教育功能。
论文关键词:家庭教育;身教
论文摘要:家庭教育作为社会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教的主要内容应是德育;婴幼儿时期是家教的关键期;家教场所随意化可以遇物则教,遇事则诲。与学校教育不同,家庭教育更重视身教。
一、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生存技能的复杂化,在现代,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机制有所分化,功能形成互补。家庭生活包括人类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维持生存的活动,以亲子、血缘为纽带的交往活动,日常生活的观念活动,其特点是直观性、重复性、 经验 性和习惯性。学校教育更多的是以言传的形式教学生以知识和技能,与这种智育相比,德育更具生活化的特征。而家庭教育的生活性,也就决定了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延续传统,重视道德教育。
家庭德育主要是指在家庭环境中,亲代对子代在道德发展方面的全部影响和作用。德育的目的不仅是使孩子知善,更是希望孩子行善。就 儿童 道德学习、道德发展而言,家庭所独具的生活性机制,还有家庭所承载的礼俗的德育功能也与家庭德育融为一体,构成家庭独具的德育功能。
二、家庭教育的关键期
中国家庭历来重视早期教育,《易经·蒙》写:“蒙以养正,圣功也”。根据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儿童的早期经验对潜意识的影响尤为重要,而潜意识对人的行为的支配力量远大于意识所产生的,这就是为什么说人的早期经验影响人的一生。
人在婴儿以及幼儿时期,家庭对儿童的影响,相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而言,几乎具有独揽性的价值。人类较之其他生物而言,从出生到能独立行走乃至独立生存的时期较长,在这个时期对养育者的依赖程度可想而知。
父母和长辈要尽可能多与孩子进行联系和互动,与孩子建立亲密温和的依恋关系。蒙台梭利认为,婴儿时期是一个创造性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一个个未来的个性被确定下来;婴儿的精神世界与所处的外界环境不断地交流,因此成长中的婴儿需要外界环境充满着爱的温暖,这个时期有如神助,婴儿的心灵得到神秘力量的激发,……这种无声无息默默的、内在的爱的激发,必将留下高贵的品质,并将伴随儿童一生。[1]
三、家庭教育场所的随意化
从教育过程实施的组织形式来看,教育大体可以分为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两大类,家庭教育是一种非正规教育,它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一般都是在家庭的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实施的。教育场所的随意化,需要父母无时无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并善于发现可供教育的素材,遇物则教遇事则诲,适时对子女进行教育。古代有很多以言行一致、身教统一、以自己的人格力量去感动子弟,成功教育的名人。如唐朝皇帝李世民,虽日理万机,仍然抓紧点滴时间教育自己的子弟。尤其是废承乾、立李治为太子之后,更是“遇物必有诲谕。”例如,吃饭时就问:你知道饭吗?李治说不知。于是就教育他不夺农时:“凡稼穑艰难,皆出人力,不夺其时,常有此饭。”见李治骑马,就问他:你知道马吗?他回答不知。便教育他不尽民力:“能代人劳苦者也,以时消息,不尽其力,则可以常有马也。”见李治乘船,又教育他:“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尔方为人主,可不畏惧!”见李治在曲折的树下休息,又教诲他:“此木虽曲, 得绳则正; 为人君虽无道, 受谏则圣。此傅说所言,可以自鉴。”由此可见,李世民善于以小见大、深入浅出地进行为君道德教育, 使子弟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培养作为贤明君主所必需的素质。这几则短短的事例,也充分反映李世民的高超家教艺术。[2]
四、家庭教育的主要方式
与学校教育不同,家庭教育更重视身教。身教,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榜样,对人进行教育。源自《后汉书·第五伦传》:“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在本文中,也可作示范理解。我国古代就很重视身教,孔子早就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从家教的主要内容来看,德育的生活化的特征需要身教的影响;家教的关键期方面,婴幼儿的生理特征离不开身教;家教场所的随意化更需要言行一致、身教统一。
马卡连柯说过,“父母监督自己的每一个行动是首要的、最主要的教育方法!”还告诫父母:“你们自己的行为是最有决定意义的东西。不要以为只有当你和孩子谈话,或教训他,或嘱咐他的时候才是教育孩子。你们在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在教育孩子,即使你们不在家的时候,也在教育孩子。你们怎样穿着打扮,怎样和别人交谈……你们怎样快乐和忧伤,怎样对待朋友和敌人,怎样笑,怎样读报——这一切对孩子都有很大的影响……父亲和母亲本人以身作则是家庭中教育孩子的主要方法之一。如果父母给孩子提供了一个反面的榜样,那么任何特殊的努力都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果你在家里很粗暴,或者爱吹牛,或者常酗酒,那么你就别想教育孩子了;你已经教育了自己的孩子,教育得很糟。”[3]
参考文献:
[1][意]玛利亚·蒙台梭利著:《童年的秘密》,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2]马镛著:《中国家庭教育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3][苏]马卡连柯著:《马卡连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0页。
【摘要】文明礼貌是最受各国人民重视的品质。礼仪教育的过程就是礼仪习惯的养成过程,也就是社会的个体化再到个体的社会化的过程。家庭礼仪教育是社会个体化的有效载体。“礼”指的就是社会生活中由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守的仪式,是一定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和反映。因此,家庭礼仪教育的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孩子的礼仪习惯。
【关键词】礼仪教育礼仪意识家庭教育
柏拉图曾指出,“开一个好头对于做任何事情都是最重要的,尤其是那些尚处于年青和稚嫩阶段的事物,因为这时正是个性形成的时候,此时下的印象也是最深刻……”。亚里士多德也说过,“幼年时形成的良好习惯可以改变一生。”在倡导终身教育、构建学习化社会的今天,首先要接受最需要接受的礼仪教育。本文仅就家庭礼仪教育问题作一粗浅的探索。
1.崇礼重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崇礼重礼,古今中外皆然。这里的“礼”,指的就是社会生活中由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守的仪式,是一定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和反映。
当今社会是高度开放的社会,也是高度协作化的社会。任何单一的个体都必须与其他的个体或群体交往、合作。任何不礼貌和不文明的行为不仅使人生厌遭人唾弃,无助于建立世人间健康有序、友好和谐的人际关系,而且还必将“严重危害当今社会各阶层的合作与团结”。我国著名的文学艺术翻译家傅雷先生在给他儿子傅聪的一封信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他这样写着:“你所来往的圈子特别是有教育的圈子,一举一动务须特别留意。对客气的人,或是师长,或是老年人,说话时手要垂直,人要立直。你这种规矩成了习惯,一辈子都有好处。”
2.礼仪教育,基础在家庭,关键也在家庭
礼仪教育的过程就是礼仪习惯的养成过程,也就是社会的个体化再到个体的社会化的过程。其实质是要把一个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体的人培养成为适应时代要求的社会的人。而作为个体的人降临人世步入社会,首先接触到的就是父母,就是家庭。就教育而言,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孩子从小生活在家庭里,受到最初的、往往也是最有影响的启蒙教育。他们在家庭中生活和活动,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渐形成各种思想意识、行为习惯。其中有好的,也有坏的。这对他们以后的发展,产生着极大的影响。
家庭礼仪教育是社会个体化的有效载体。在家庭里,教育者(主要是父母)能够把已习得的礼仪要求,通过平时家庭成员间在共同生活中的相互接触、交流、教育、影响自己的孩子养成必要的礼仪习惯,从而为他们今后走上社会适应社会准备了良好的礼仪素质。这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不具备的条件。
庭礼仪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有力支撑。“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一个人都必须是社会的人,都必须进入社会适应社会。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是我们一切习惯的渊源。个体能否成功地进入社会适应社会并为社会所悦纳,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他接受的家庭礼仪教育。
庭礼仪教育架起了个体与社会的坚实桥梁。社会个体化再到个体社会化,其间联结的纽带就是家庭礼仪教育。家庭教育中最重要的内容,不只是给孩子多灌输知识,而是帮助孩子养成礼仪习惯,能够与人友好相处,在共同的进步中发展中更进一步地充实、发展、完善自己。在这方面,家庭礼仪教育以其独特的即是首发站又是终点站的家庭的地位,无疑是起到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3.家庭礼仪教育看平时,重养成
家庭是孩子日常生活中最理想的港湾,它既是遮风挡雨的寓所,也是孕育希望和放飞理想的锚地。家庭礼仪教育的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孩子的礼仪习惯。看平时,重养成,自然是家庭礼仪教育实施的应有之义。具体可由以下四方面着手。
以礼带礼,突出家长表率作用。家庭礼仪教育的实施,应该加强教育者(主要是父母)自身的礼仪修养。“孩子是父母言行的一面镜”;“父母是对孩子影响最先、最深的人,是孩子模仿最早、最多的形象”。“孩子常常把自己的行为与父母相对照,甚至父母行为中的某些失当之处,也往往会成为一些孩子开脱自己错误的‘口实’。孩子既可以从父母身上学到优点,又可学到缺点。”“为人父母者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必须从自己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做起。”作为家长,我们的那些做父母应该切实提高自己的礼仪修养,认真负责地扮演好孩子人生道路的引路人的角色,努力践行规范的 文明礼仪 ,让孩子看得见、摸得着,从而自然地接受影响、教育,自觉地付诸实践。
以小促大,紧抓日常生活规范。 俗话说:“坐有坐相,站在站相,吃饭有吃饭的相道”。《礼记・冠义》中也有这么一句话,“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家庭礼仪教育的实施,应该从身边细小的事情做起。如孩子刚刚学会说话,能听懂一些简单的指示和要求时起,就有意识地在各种场合下,告诉她应该怎样做。比如:“早晨离开家时,要和家里人说‘再见’,到托儿所要问‘阿姨好’,‘小朋友好’等等”。“在街上,吃剩的果皮和冰棍杆,都让她亲手送到垃圾箱里,不随意往地上乱扔。乘公共汽车,当别人让座时,要说声谢谢。每当看到环卫工人或园艺工人顶着烈日清扫一街路、美化环境时,都要赞扬他们对城市对社会的贡献,告诉孩子要尊重他们的劳动……等等。”教育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由浅入深,从低到高,循序渐进,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父母对子女的示范应该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时时处处,点点滴滴。”作为家长,那些做父母的应该遵循孩子生理心理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以日常生活规范的教学与落实为基础,从最基本的抓起,逐步提高完善。
以无胜有,营造家庭文化氛围。“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则与之化矣;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则与之化矣。”孔子的话其实说的是环境熏陶及良好的心理环境形成为对人的深远影响问题。家庭礼仪教育的实施,应该营造一定的氛围,制造一定的舆论,以感情的变化促进礼仪活动的开展。“生活环境,是孩子品德最好的教师”。“对儿童最深刻的教育,言误不如行动;对孩子性格形成的重要因素,遗传不如环境”。“长大的孩子身上任何一点不良品格,都可以从他幼年的环境中找到形成的原因”。“长期处于愉快心理环境下的孩子,往往表现为精神振奋,性格豁达,活泼乐观,充满自信。”许多家教成功的父母都“十分留心在每日的生活,在欢愉的气氛中,对孩子进行启蒙。”现代人本主义教育思想也认为,创设彬彬有礼,愉快活泼,和谐协调,相互尊重关心、理解和信任的教育氛围是搞好教育的主要条件。作为家长,应该努力建议一个充满理解、信任和亲情的幸福家庭,这正是孕育良好礼仪素养的摇蓝。
以练导行,强化孩子礼仪意识。我国著名的心理学家、教育学家林崇德教授也指出,“重复和练习是习惯形成的关键。无论是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还是不良的道德行为习惯,都是靠重复和练习而形成的。要使文明用语普及,唯一的办法是在明确意义的情况下反复练习,使之习惯化。良好的文明习惯和道德习惯,我们提倡重复和练习养成。”作为家长,必须向孩子提供良好习惯的训练,不时地对孩子进行有意识地礼仪重复、练习。
文明礼貌是最受各国人民重视的品质。礼仪是发展社会交往的润滑剂,是沟通人际关系的调节器。在文明、礼貌、得体的交往中,我们快乐地成长!让我们在对礼仪的思考、感悟中,抱着对民族对国家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公民道德建议实施纲要》等的具体要求,切切实实地深入开展家庭礼仪教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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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启蒙教育对早期幼儿教育的益处摘要:幼儿阶段孩子们主要的活动是探索周围的世界,早期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帮助孩子发展对科学的兴趣。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主要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作为教师应该如何保护、启发并培养孩子的学习和探索兴趣呢?或者说,怎样对孩子们进行最有效的早期科学启蒙教育呢?首先,教师应帮助孩子做好相关科学知识的储备工作;其次,培养幼儿对科学的认识兴趣;再次,要创设良好的科学教育活动环境;最后,教师应有效地指导科学启蒙教育活动。关键词:幼儿科学启蒙教育“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主要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①科学教育与传统的常识教育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科学教育并不是常识教育的名词翻新,它有着与常识教育完全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常识教育强调传授给幼儿一些日常生活知识,如交通安全、用电安全、动物的习性、植物的生长规律、认识各种日用品等,其主要目的是“:教给幼儿有关周围生活中易懂的、简单的知识,形成初步的概念。”②科学教育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而提出的一个崭新的教育概念,它一方面继承了常识教育的一些功能,但更重要的则是强调在情感、态度等方面的培养和熏陶。下面就如何对幼儿进行早期科学启蒙教育谈几点看法。一、教师应做好相关科学知识的储备工作幼儿科学教育活动的目的在于对幼儿进行科学启蒙教育,让幼儿积累科学的经验,培养幼儿对科学的兴趣,在探求过程中,逐步形成对世界的科学认识。但幼儿的辨别能力差,他们总认为老师说的都是对的。因此,老师向幼儿所传授的知识必须是科学的,来不得半点虚假。因为,幼儿的思维是具体形象的,抽象的科学概念和科学语言对幼儿来说是难于理解的。因此,教师要对于相关的科学知识必须全面地理解,并根据幼儿的认识、学习特点将之转化为幼儿可浅显易懂的、形象直观的知识。二、培养幼儿对科学的认识兴趣幼教指导纲要总原则表明“:既符合幼儿的现有水平,又有一定的挑战性;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既贴近幼儿的生活来选择幼儿感兴趣的对象和问题,又有利于拓展幼儿的感知和视野。”③由此我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培养幼儿的认识兴趣。(一)要充分考虑幼儿的现有认知水平认识兴趣是开启幼儿对周围世界充满好奇心的金钥匙。然而,幼儿由于受年龄的限制,认知水平几乎处在“盲区”。只能通过引导幼儿去观察周围世界已存在的事实,体验从中获得的启发和认识。通过活动,使幼儿在汲取新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形成了探求事物间相互关系的意识,掌握了认知的方法,培养了幼儿的认知能力。(二)选择幼儿感兴趣的、熟悉的事物作为探索对象兴趣是幼儿学习的动力,是获得知识经验的先决条件。如果教师选择的教学内容是幼儿感兴趣的、符合幼儿认知发展水平,教师又能巧妙设计,那么,就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幼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唤起幼儿已有的经验,激发幼儿的好奇心,鼓励幼儿去观察、探索、思考。要给孩子提供认知资源丰富的环境:让孩子养养小动物、种种植物;或让孩子能有机会接触土壤,接触自然,让幼儿到大自然中去探索。比如,让幼儿通过玩泥土来感知泥土的特性。通过摸、压、捏、搓等去感受和区分不同的土质,观察泥土的颜色、柔软度等;再进一步组织幼儿挖掘泥土,观察泥土的性状,当幼儿发现泥土是蚯蚓、小甲虫、小花、小草等动植物的家时,会兴奋不已,探索兴趣会更加强烈。(三)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幼儿探索科学知识的兴趣培养孩子的兴趣最关键是要接受孩子,听听孩子有什么想法,并接受他的兴趣,帮助他发展。比如下雨时可以乘势激起他对“雨从哪里来”的疑问。但是有些知识对孩子来说太深奥,而且有的我们也解释不清楚,但要帮助孩子保持住惊奇感和神秘感。孩子首先需要的也是你对他的探索的鼓励和允许,而不是立刻提供许多现有的知识,标准的答案。上世纪美国伟大的物理学家费曼,他父亲经常带他在树林里散步,在别的孩子的父亲忙着告诉孩子那是一只什么鸟时,他的父亲鼓励他去观察小鸟为什么有某种举动。然后提出假设,再去验证。这是费曼在科学研究中终身使用的方法,他没上学时,父亲就在树林里教会了他。这就是费曼成了科学家,而满脑子都是标准答案的孩子却没有。 文秘杂烩网
从《童年的秘密》中探寻幼儿教育的真谛《童年的秘密》是玛利亚·蒙台梭利的著作,在这本书中,她地描绘了幼儿的发展与成长中所呈现的状态,我们能够从这本书中体会到成年人对幼儿的心理发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提示成人教育幼儿的过程就是充分认识幼儿并且解放幼儿的过程,成人在尊重幼儿、理解幼儿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地教育幼儿。《童年的秘密》对当今的幼儿教育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幼儿本身就具有无尽的发展潜能,教师的作用就是充分肯定与发掘幼儿的潜能。幼儿是一个完整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教师应当保护好幼儿的独立人格,只有真正尊重幼儿,才能真正塑造幼儿。 一、顺应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 蒙台梭利指出,在人的一生之中存在两个胚胎期。人类所独有的胚胎期是心理胚胎期,心理胚胎期起始于人的新生儿时期。在新生儿时期,幼儿对于来自外界的刺激,处于被动的、无意识的接收状态,成人对处于这一时期的幼儿给予了特别的关照。因此,“教育”的本质在于推动幼儿的心理成长,而不是智力发展。蒙台梭利认为幼儿的潜能是无限的,幼儿所持有的“潜能”与动物存在的“本能”有本质区别。当动物处于幼崽时期时,我们就能够看到它们长大以后的样子:凶猛的狮子、胆小的麻雀、憨厚的黄牛。幼儿的心灵和动物的本能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幼儿的心灵往往让你难以捉摸。幼儿摆脱了存在于动物身上的本能控制,在更大更广的空间中驰骋。每个幼儿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会朝着各自的方向发展,成人需要做的就是为他们创设适宜的发展空间。要想实现幼儿潜能的发展,就应当创设适宜的环境来激励与协助幼儿的潜能转变为现实,个体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促进,我们只有运用科学的方法探索幼儿的心理发展诉求,为其创设一个适宜幼儿潜能发展的环境,才能实现幼儿潜能的无限发展。 蒙台梭利对幼儿心理发展的敏感期进行了阐释:在幼儿的心理发展过程中存在有若干个特定时期叫做敏感期。在敏感期中,幼儿的心灵萌发了一股神奇的能力,幼儿的身心得到了快速、自然的发展。但是,敏感期只是暂时的,犹如一年之中的节气,如果错失了它,幼儿心理的发展就会滞后,并且这种滞后难以弥补。幼儿在他所处的敏感期中需要学习自我控制与探索他应在这一时期需要掌握的事物。正是幼儿所具有的敏感性使幼儿保持一种特殊的强烈愿望去探求外面的世界。在敏感期中,幼儿学习新生事物,对周围的环境充斥着渴望与热情。幼儿所经历的每一步成功都使他们的力量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只有当敏感期的目标实现之后,他们才会感到疲惫与木讷。蒙台梭利在对幼儿的观察中发现了幼儿在智力、秩序感、行走、节奏感、观察力等方面的敏感期。身为幼儿教育者,我们应当利用敏感期,顺应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进行适宜地引导,才能防止教育的“延误时机”与“揠苗助长”的现象发生。 二、创设适宜的幼儿成长环境 蒙台梭利表明,教育是应该能够保障幼儿正常的身心发展,并且能够顺应幼儿的发展而进行适宜培养的。教育能够使幼儿的自然发展成为现实,从而塑造、培育幼儿的自然特性。蒙台梭利指出,幼儿教育应当遵循两个方式:“重复练习”和“自由选择”。幼儿的成长环境是一个“有准备的环境”,他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实现了自由自在、井然有条、美好而又有安全保障的发展。不仅教师与幼儿之间产生互动,教师和幼儿还应当同时与周边环境产生互动。适宜的环境能够营造适宜的教育系统,优良的环境能够促进幼儿身心的妥善成长。从蒙台梭利的教育体系中我们能够深刻地领会到环境在教育中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准备的环境”是幼儿的成长道路,幼儿在其自身的成长道路中充分施展他们的潜能。“有准备的环境”为幼儿提供了与真实社会接触的机会,能更好地适应将来的成人世界。 在教育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是至关重要的,而如何妥善地处理师生关系是实现良好教育的关键。教师不仅要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还应当用自身的言传身教来影响幼儿。相对教师而言,在教育的基础时期,我们不仅要传授给幼儿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幼儿的心理成长。教师通过了解幼儿的身心发展需要来创设“有准备的环境”,教师在创设环境的过程中就会成为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协助者,对幼儿的学习与发展给予充分的帮助、开导与支撑,在不断顺应幼儿身心发展的基础上使幼儿获得更高水平的发展。蒙台梭利的教育理念认为,幼儿的身心发展是在日常活动中得以实现的。因此,教师为幼儿所提供的环境是“有准备”的环境,是在对幼儿进行充分地观察与研究之后,能够真正有益于幼儿的活动环境,并且通过教师所创设的环境,实现幼儿的区域活动。为确保幼儿区域活动的有效进行,我们在提供良好的物质环境的同时,还应当创设幼儿喜爱的活动氛围,让幼儿能在教师所创设的活动环境中尽情地探索,教师与幼儿进行良好的合作与互动,让幼儿能够轻松、快乐地成长。 三、用教师的魅力引导幼儿 蒙台梭利的研究表明,在幼儿的成长阶段,幼儿与成人之间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其实,这种矛盾大多是成人引发的。有时候,成人并不能很好地把握住幼儿与生俱来的特征,他们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幼儿身上,而不顾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有的成人只关注幼儿的外在生理需要,而忽视幼儿的心理发展。然而,只有化解了幼儿与成人之间所发生的冲突,才能促进幼儿身心的妥善发展,成人需要反省自身的行为并进行适宜的改进。成人需要从自己身上发现其对幼儿所造成的身心发展逆行的不适宜行为。成人只有端正自身的教育态度,才能真正有益于幼儿的身心健康。为人父母,不仅要在生理上给予幼儿无微不至的关照,还要时刻关注幼儿的心理健康。父母应当重审自己传统的教育理念,将孩子放在一个新的高度上去审视,发掘幼儿的潜在能力,用发展的目光去了解幼儿、教育幼儿。为人师表,应当用崭新的目光去认识幼儿,将幼儿从传统的牢笼中释放出来。教师与幼儿的关系呈现出一种崭新的状态,教师与幼儿之间是一种相互尊重、平等、民主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出于对幼儿的信任,是给幼儿带来放松、和谐的氛围,使幼儿能够自然而然地进行自主的活动。对于幼儿所遇到的挫折,教师应当进行不断地反思,从而提供给幼儿适宜的引导与协调。 教师对幼儿的细致观察与妥善分析在教育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当今的幼儿园过于强调技能的重要性,而忽视了教师的心理发展。师范学校开设大量的美术、弹唱、舞蹈等技能课程,以应对幼儿园的招聘考核。幼儿园普遍喜欢招聘性格活泼开朗、能歌善舞、外表漂亮的,过分强调幼儿教师的技能技巧,这样就导致了教师过多地扮演表演者的角色,而忽略了幼儿教师应当具备更重要的品性。实际上,教师需要拥有一种沉静的个性,只有具备谦虚的态度与理智的思维才能够真正地认识幼儿、发现幼儿、理解幼儿,这才是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所不可或缺的条件。教师还应当善于进行自我研究,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从根源上去认识自己的不足,认识到自己并不是完美的。想要成为一名好教师,并不需要完全抹去自身的缺点,而是要成为一名不断完善内心的人。我们应当不断地学习新知,不断地接受指导,这样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 《童年的秘密》基于深入研究与普遍认识对幼儿的成长提出宝贵的建议。幼儿的成长应当遵循其本身的自然规律,为幼儿创设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幼儿自己积累生活体验,使幼儿的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幼儿在和谐、快乐的氛围中养成独立、自信、专注等好习惯,为将来的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蒙台梭利的教育理念对于现如今的幼儿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正如蒙台梭利所言,要想让一名幼儿快乐地成长与发展,就不应当受到成人过多的压抑,成年人所起的作用不是决定幼儿的发展,而是如何更好地顺应幼儿的发展。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们应当谦卑地低下头,去真正认识幼儿、了解幼儿,让幼儿真正地成为一个独立、健康的个体。
在现代企业发展中,文秘岗位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这是由于文秘岗位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日常办公效率,而且还起到了很好的推动部门之间衔接与联系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文秘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于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对于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有所影响,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企业必须要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给予高度的重视。
关键词:文秘;行政管理
文秘是企业众多岗位中的一种,文秘岗位对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正常运转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能够将上级领导的决策有效的传达,同时也是领导与企业员工之间的重要纽带。文秘能够加快企业的制度建设和完善,能够促进 企业管理 水平的提升。如何使得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已经渐渐成为众多企业都非常关注的重点内容,要科学的、合理的、规划的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进行培养,将其具有的最终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
一、文秘的定义和特点
文秘在新时期有着多种定义,站在职业的角度,文秘就是从事文书以及秘书事物的岗位。在工作人员的角度对文秘的定义进行解析,文秘就是从事文字书写,并且承担着日常接待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的情况,文秘指代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可以说是文秘岗位,也可以说是文秘工作人员。本文研究的是文秘工作人员,也就是承担着文字书写和接待任务的工作人员。文秘展现的特点有真多,可以概括性的分为以下内容,首先就是职业性,职业性是文秘最为鲜明的特点。其次就是对于其工作人员的能力有着多样化的需求,对于文秘人员来说不仅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口语交际能力,这样才能够将文秘工作的特性展现。还有公共性,文秘工作的开展需要从企业的全局考虑,其中包括对于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企业对外事务处理等等,这些工作都是具有强烈的公共性的,同时也将文秘工作需要具备的公共性展现的淋漓尽致。
二、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的作用
1.有利于增强文秘人员的工作效率。
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能够帮助文秘人员学习相应的行政管理技巧,并且将学习到的行政管理技巧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对于提升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力。文秘经常是被看成文职工作人员,所以对其行政能力的培养在企业中常常被忽视,同时也是的文秘工作人员承担的实际工作都是较为基础的,对于文秘人员行政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通过对企业文秘人员落实行政管理培养,能够使得文秘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得到提升,并且达到提升文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增强文秘的书写能力。
对于文秘的日常工作来说,很多工作都是与书写有关的,但是以往企业对于文秘书写能力的培养并没有给予太多的重视,这样导致文秘人员本身具有的书写能力没有得到实际的提升,文秘书写工作存在的较多的缺陷。对文秘人员进行行政管理能力培养,使得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融合,同时也会促进文秘人员书写能力的提高。文秘精元经过培训后,能够将所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各项技能应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去,对于提升书写工作质量有些积极的影响作用,同时还能够将文秘书写工作具有的价值良好的呈现。
三、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策略
1.开展行政 管理知识 培训。
对于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工作的落实,需要依据文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文秘人员进行相应理论知识的 教育 和引导,以培训为基础点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进行培养,最终使得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得到切实的提升,采用课堂讲述的形式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进行培养。文秘归属的企业或者单位需要科学的、全面的、合理的制定文秘培训课件,并且派遣专门的人员对培训工作进行负责,在培训课堂开展过程中将大量的理论知识传授给文秘,使得文秘人员的理论知识基础越来越为扎实,这样其具有的行政管理能力才能够得到提升。当然不能仅仅是注重培训,对于考核也需要给予相应的重视程度。当培训工作完成后,需要对文秘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明确文秘对于培训知识的学习以及掌握程度,对于考核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文秘人员,需要该人员继续参与文秘理论知识培训,直到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达到相应的标准。
2.建立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
除了应用培训的方式对于文秘文员的行政管理能力进行提升,同时还可以通过工作实践的方式提升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企业可以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为文秘人员提升实践操作的空间,在实践中积累 经验 ,在实践过程中使得自身的能力得到提升。企业为文秘人员提供相应的实践岗位,通过大量实践工作操作使得文秘人员的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提升。企业或者是各个单位需要结合内部机构的实际情况,为文秘人员提供相应的行政管理岗位。文秘人员在岗位工作实践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掌握的专业技能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使得个人可以充分的融入到企业或者单位组织中去。同时企业行政管理能力较为优异的工作人员需要创建一个评定小组,对于处于文秘实践岗位上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客观性的评价,指出该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文秘人员虚心的接受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对自身的岗位行为进行深入的 反思 ,明确自身的不足,并且根据学习到的改善 措施 对自身的岗位行为进行调整,使得自身的岗位行为可以不断的进行优化和改良,最终达到提升行政管理能力的最终目的。
四、结语
对于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对于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有所影响,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企业必须要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给予高度的重视。培养工作的开展不能太过于盲目,要根据市局情况,使得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具有针对性,理论知识与岗位实训进行有效的融合,使得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得到切实的提升,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促进企业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基于规范化的文秘与档案管理的衔接问题研究孙大松;品牌2015-03-24 14:411
2、关于做好文秘和档案工作的几点思考肖健;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2-251
摘要: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要在校内构建课堂实训、实训室实训、校内见习三位一体的模式;在校外体系之中建立校外见习、竞赛活动、 毕业 实习的模式,全面提升实践教学效果,实训实践教学的改革与体系构建。
关键词:文秘;实践教学
一、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困境改革方向
梁启超曰:穷则变,变则通。要想让秘书行业教学适应市场发展,文秘就必须结合实际深化改革。为了解决当前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必须尽快明确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方向,通过教学改革解除当前困境。
(一)任务驱动
任务驱动的“教与学”的方式,能为学生提供体验实践的情境和感悟问题的情境,围绕任务展开学习,以任务的完成结果检验和 总结 学习过程等,改变学生的学习状态。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学生完成一件件任务,利用学习过的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开动脑筋,大胆想象,自己动手实践,自己探索。在开展任务驱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秉承“活动主导、任务驱动”的课堂实践教学法。参考现代教学理论,结合课程教学实践,探索出符合应终身学习思想和学生实际的即以项目任务为驱动,整个教学围绕任务的解决展开。总之,任务驱动的教学方式能够激发学生学习新技能的积极性,由教师指导或者组织进行的任务分析是重要的环节,有助于学生解决实际的文秘工作问题。
(二)工学结合
我国高职教育就是秉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和理念。工学结合是一种育人模式,它是学习者的劳动和学习两种行为之间的合作,强调学校和企业的“零距离”,在学校和企业、学生和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就共同担当起“顶岗实践”中的内容、形式、纪律、考核、评价等管理职能。工学结合的模式下,中职学校能够吸引行业、企业有丰富经验员工担任兼职教师,制定职业岗位标准、开发实训课程、参与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及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等。这种利用无形资源培养人才的模式,既为学校节约了大量财力和人力,也为学生今后的就业开辟了道路。
二、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措施
(一)校内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1.课堂实训。课堂实训的模式就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全面推广模拟案例教学的方式,以这种方式来让学生运用实际的文秘知识,让学生尽快熟悉职业环境,把所学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运用,养成一定的职业技能技巧。例如:开展课堂实训的案例教学方式,请同学们解决“客人说着就要往里走。遇到这种情况秘书应该怎么做?”的情境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然后找出和平探讨,和平沟通的方式 方法 。课堂实训的内容还包括许多技能的训练方式。例如:计算机速记实训活动的开展,让学生进行课堂竞赛,掌握基本技能的同时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以后的学习活动,让学生能够全面掌握技能的同时,最终形成专业能力。
2.实训室实训。为了更好地开展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必须要利用实训室。实训室就是指专门开展实践活动的教室,这里面主要是要进行秘书工作项目的单项训练与综合项目的训练。例如:在实训室内进行接待来访者的礼仪、接听拨打电话等情境的模拟,然后利用实训室中的数码摄像机录制下学生练习的过程,让学生能够看到自己的表现,作出相应的改变。其实实训室内的训练就是仿真的模拟训练,让学生能够在校内就能充分了解企业等各种机构的运作,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进行现实操作,起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3.校内见习。校内见习活动是校内实践教学活动的重点,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教师可以让文秘专业的学生到科研处、人事处、宣传处、各系部办公室等部门进行训练,让学生熟悉文秘工作环境与具体的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秘书工作技能。但是在开展见习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是明确派遣的见习任务,让学生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与见习目的。二是要让学生独立完成文秘见习工作,这样学生就能够运用所学到的文秘知识,协助老师处理文档和教研室工作。同时,鼓励办公室的同事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直接的指引,这样学生就能够很快地找出自己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小事中锻练自己,争取提高自己。另外,学校的指导教师也要定期到学校各部门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的问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记录、撰写 实习 报告 。
(二)校外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1.校外见习。校外见习活动要进行真实的企业内文秘工作。教师可以在每个学期都安排一定的校外见习活动,可以选择的岗位包括:办公室文员、计划部、采购部、业务部的工作人员等。在见习的过程中,教师要派校内指导教师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评价。同时,要联合企业设计相关的企业内部指导教师作出见习指导和见习评价。主要的评价内容就是根据学生的专业技能、合作工作能力、接待技巧等。例如:协助经理处理日常工作,包括客户来访的预约、 拜访 其他客户的预约工作;代经理起草一些简单的公文文书;将职员及客户反映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经理,让经理了解目前公司员工的精神面貌及所遇到的问题、困难,做好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等工作。总之,整体的训练过程中要重视工作任务的布置,请同学们进行整体见习,然后进行整体工作评价,最后再回到学校后进行经验推广报告。
2.竞赛活动。校外时间活动可以让学生参与相关的竞赛活动。例如:在校外场地组织开展“我爱文秘专业”的主题演讲竞赛,然后聘请企业内的管理人员辅助参与竞赛评委。让学生在竞赛的过程中能够提升自己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又如:组织“秘书 面试 模拟大赛”活动。具体的组织过程中包括:第一,制作基本要求和面试技巧等书面材料,请同学们精心准备。第二,请专业人士讲解在面试时的基本要求及细节技巧。第三,参与面试表演,学生积极展现自己的文书写作能力、会务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竞赛的活动场地、活动模式要越多样化越好。
3.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是毕业前对学生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来解决实际问题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的培养、综合训练的检验,是实现教与学、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途径。因此毕业实习活动的组织要特别受到中职学校的重视。一是要让毕业生能够充分认识岗位特征,由专业教师带队,结合理论教学,分若干个模块进行专项技能训练。二是通过各实践环节,让学生掌握文秘专业技能。在工作人员的具体指导下,在各个单位做文秘工作,要求能解决文秘工作遇到的问题。实习期间应抓紧时间完善毕业论文,与指导老师通过电话、手机、e-mail等方式保持联系,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与监控,为毕业论文收集资料。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中职文秘专业教学的优化必须要考虑到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通过教学模式的改革,实践体系的构建实现教学转变。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要在校内构建课堂实训、实训室实训、校内见习三位一体的模式;在校外体系之中建立校外见习、竞赛活动、毕业实习的模式,全面提升实践教学效果,实训实践教学的改革与体系构建。
参考文献
1、浅谈企业文秘工作王庆杰;天津经济2014-10-201
2、基于项目型教学法的 商务英语 教学模式探索——以文秘英语为例高琳;铜陵学院学报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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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侵犯,你完成可以好的
有必要。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是指研究成果未列入国家保密范围,但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延迟公开论文的延迟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研究生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是有必要的,为了保密。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需要向所在学校或者是科研院所的相关部门提交即可。 目前很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都有一些涉密的科研项目,这些科研项目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援进行参与该项工作。 学生,也就是研究生就是最主要的生力军。对于涉密项目,毕业论文是不需要对外公布,也不要发表相关的专业论文。只要课题组或者是相关学院,请领域里面的专家进行评审以后即可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