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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心理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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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心理学论文范文

从幸福的角度而言,爱情是一件人生大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爱情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爱情中的心理学

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我们能够观察和感受到就要属个体生理特征的变化了。然而我们大学生在经历了青春期之后,心理成长所带来的变化也日益明显出来,对于异性的兴趣,吸引在走过懵懂,悸动的年纪之后有再一次萌发出探求的渴望,这是心理逐渐成熟的关键阶段。所以有必要做带有个人思考性的论述,以期望能廓清思想上的迷雾,解放从前的狭隘心理,正视和纠正个人的心理误读。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不过由我这个还不曾涉过爱河的人来讨论爱情似乎有一点可笑。尽管如此,我还是愿意正式地谈谈我的认识。 首先讲讲大学生在校园里的现状:异 *** 往困惑。异 *** 往本来是很正常的社交活动,同时也是一个一直令大学生棘手的社交障碍。有一些学生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与异 *** 往时总感到要比与同 *** 往困难的多,以至于不敢、不愿、甚至不能和异 *** 往。这些大学生主要因为不能正确区别和处理友谊与爱情的关系,部分大学生划不清友情与爱情的界限,从而把友情幻成爱情。大学生的年龄本来就是一个情愫迸发的年龄,对异性的渴望本是正常的事。但由于一些大学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封建社会“男女授受不亲”的文化传统,认为男女之间除了爱情就没有其它什么了,使得他们还没有树立起正确“异性朋友观”。这必然会对大学生异性间交往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再一个是舆论的影响,有的学校、老师、家长对男女同学之间交往横加干涉,这势必加重了异性之间交往的困难。要摆脱异 *** 往的困惑,首先要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要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因为集体活动有利于男女同学建立自然、和谐和纯真的人际关系。其次要讲究分寸,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那么如果感觉来了,想谈恋爱了,怎样慧眼识佳人呢?这里不得不提到心理学上的晕轮效应。美国心理学家戴恩•伯恩斯坦曾经做过一项实验,给参加实验的人一些人物相片。这些相片被分为有魅力、无魅力和一般魅力三种,让实验者评定几项与外表无关的特征,如婚姻、职业状况、社会和职业上的幸福等等。结果,几乎在所有特征上,有魅力的人都得到最高的评价,仅仅因为长得漂亮,就被认为具有所有积极肯定的品质。这就是晕轮效应。也就是指我们在对别人做评价的时候,常喜欢从或好或坏的区域性印象出发,扩散出全部好全部坏的整体印象,就像月晕或光环一样,从一个中心点逐渐向外扩散成为一个越来越大的圆圈,所以有时也称为月晕效应或光环效应。多数情况下,晕轮效应常使人出现“以偏概全”、“爱屋及乌”错误,产生一个人一好百好的感觉。所谓“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要善于倾听和接受他人的意见,防备晕轮效应的负作用。同时也可以利用晕轮效应的影响增加自身的吸引力。与人交往时,可以采用先入为主的策略,让对方了解我们的优势,以获得以肯定积极为主的评价。晕轮是美丽的,我们应该在其美丽的光环下,冷静、客观地透视人生,把握交往。

谈恋爱,是一个感情发展的过程,对于心理成长也算是必经阶段了。这同样也是内心感情的真实流露与宣泄,这种宣泄情绪是很有必要的。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压抑自己内心的对于异性的向往,吸引的情感,本身就是对于自己的摧残与伤害。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两性吸引是社会学习的结果,是社会角色的定位与影响而形成的。所以对于很吸引自己的异性,在有些问题上面你与他她能够产生共鸣,而且自己也同样有着想要再次擦出思想火花的时候,就可以礼貌地讲究方法地向他她说出你的想法。请不要以为这太丢脸了或者是无礼的表现,相反这才是你自己真正尊重潜意识中那个“自我”的表现,是积极的回应而不是消极的克制。当然这也是对于他她的尊重,因为你对于他她在这一点上是绝对诚实的!没有欺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内心。对于这爱慕的表白,能够勇敢地迈出的人终究是自己内心真正的主人,因为她他做到了释放情感压力,超越了从前的自己,意味着一个新的自我的重生。然而尽管如此,这对于自己内心纯真的甚至略带稚气的真诚独白的流露还是存在风险的,当然是存在遭拒的风险,而且这一过程也是充满痛苦的。但是那个真正勇敢的人终究还是拥有一颗勇敢的心的,对于能对自己内心诚实的人总是会有收获的,要么是爱情,要么是内心的安宁,这样挺好。当然对于那些对于感情不善于表达的人来说,不去倾吐自己的心声,而是任其在自己的内心百转千回,那就是暗恋了,其中滋味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有体会的了。

那么,暗恋是什么?暗恋就是一个人偷偷地喜欢上另一个人而不让他她知道。就如泰戈尔笔下写到的那样:“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我站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暗恋最后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向心爱的人表白,另一条就是把这份爱意珍藏在心底。也许暗恋是一个人情感的最初阶段,只有当你去暗恋一个人,才证明你已经对异性有了渴望,这应该是内心逐渐成熟的表现和正常需要。

例如:卢梭在《忏悔录》中写道,他还是15岁的中学生时,热恋上了德.维耳松小姐,被无情地抛弃了,曾经十分痛苦。普希金14岁时写下了一颗火热的心被征服了“我承认,我也坠入情网。”这种奇妙感情的出现是青春苏醒了,这是存在的庄严召唤,少年的初恋,少年的爱情需要的是爱护、体谅、同情,需要温和的、适宜的气候。当羞怯的初恋的红晕开始出现在脸上的时候,对周围的人是一个讯号,应该要求真心真意地关怀未成年人的预警讯号:注意,爱情萌芽了!其实呢,痛苦,失望是因为对于所表白的异性有着一种自设的幻想,明白因为有偏好就会有选择,有选择就一定得付出机会成本,而且更重要的是端正自己的恋

爱心理,这也可见爱情是双方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爱情又是两个人共同构建起的平台,只有在双方付出与回馈的不断互动中渐渐加深,在相互的宽容与体谅中得到升华。

有那么一句话:“谁都害怕受伤,却不能因此而不去尝试。”所以请认真地理性地对待内心对于爱情的呼声。

我真心愿天下有情、有缘人终成眷属!

二:如何让爱情保鲜

摘要:

有人说过,天天在一起,爱情的炽热能6天;如果不天天在一起,爱情的 *** 也只能保持三年。之后不是转为亲情,就是化为陌路。我们不去探讨这句话的科学依据,却能让我们体会到:要想让我们的婚姻能过的有滋有味,就得需要天长日久的经营。那么如何保鲜爱情呢?

关键词 爱情、保鲜

品位爱情的滋味。我们从小就看童话、听故事,每每都是经过千回百转,结尾是白马王子和白雪公主幸福的生活在一起,然后就戛然而止了。没有人再继续关注白马王子和白雪公主婚后的生活。在《怪物史莱克2》中,我们看到当英雄和美女终于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了之后,生活的繁琐,养育子女的烦累,都让原本美好的爱情,陷入疲惫。其实我们看到心电图,上下波波折折,说明这个人还活着,如果变成一条直线,那么这个人就离开了。所以,生活就是这样,快乐、痛苦、欢笑、眼泪混杂在一起啊。体会每一种味道,这才是生活的本貌。

懂得从细小的生活开始经营。我们有时候常常会把目光投向明天,认为明天会比今天更好,殊不知我们抱怨的今天,就是昨日离开的人的未来。活在当下,不要把美好的生活耗费在永无止歇的奔波中,认真体会每一刻的感受,吃饭的时候,好好体会爱人用心准备的饭食;散步的时候,慢慢体会彼此的陪伴;有争执的时候,用心换位体会对方的心情;困难的时候,真心给予对方最温暖的支援。时刻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对方。

学会包容。爱情是双人舞,一个人前进,另外一个人就要后退,这样才会舞动的和谐美好。如果两个人都要前进,除了碰撞,还能怎样啊?爱情的世界里,要真心的爱对方,就是看见他生气,你要退一步,不是你没有理,而是不忍心看他生气伤害自己;要真心的爱对方,就是看见她落泪,你要退一步,不是你做错了,而是不忍心看她伤心落泪憔悴了自己;爱情中没有对错好讲,爱对方,就让他她赢了一生又如何,他她幸福的一生,难道不是你幸福的一世吗?

学会营造生活的小情调。在这个日益竞争激烈的世界生活,会有很多的小压力,小焦虑、小愤怒,回到家里,是我们调养自己的地方。记住彼此的生日,有意义的纪念日,给对方意外的小惊喜,一份精心烹制的美食;一个心仪已久的包包;生病时一杯热水,疲累时一盆温脚水。爱在点点滴滴,爱在一茶一饭。不断提升自己。每个人都要不停的吸收新的资讯,增长新的技能,让自己永远有新鲜的气息,把它带入我们的生活中,分享,充实我们的生活。要健康。爱情一切的基础就是拥有健康,平时闲暇时光,可以创造机会,一起散步,或是从事一项彼此喜欢的运动,让欢乐和健康滋养我们的身体。

4 结束语

爱是责任、爱是力量!若爱请深爱,不爱请走开!恋爱你和他,保鲜靠大家。

参考文献

[1].书名:爱情心理学 作者:费洛伊德 作家出版社出版

心理健康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要条件和要求,而大学新生的心理正处于由不适应向适应的转变时期,他们的心理素质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在这个关键时期必须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1高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的水平影响学生的心理健康

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比较不好掌握,教育的可操作性也比较差。需要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和丰富的实际教育经验,这就对高校教师的心理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要注意观察平时学生的极端心理状况,也要不断提高自身心理教学素质。要切实提高高校教师的心理教育意识。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是目前不少教师对学生心理问题认识不充分、不到位。在教学过程中往往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发展,这种忽略是对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不负责任,因此,高校老师要切实提高自身的心理教育意识。加强教师的自我修养。教师要不断充实提高自己,加强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学习,结合优秀的教育学实践模式不断努力塑造高素质的心理,以教师自身的品质影响学生,在行动上强化心理教育榜样。教师要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是一种很高尚的职业,需要极强的奉献精神和奉献热情。崇高的职业道德是教师恪守的准则,也是对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当前教师的一些不端行为已经深深损毁了教师这一职业荣誉,为此教师必须重树良好的职业道德。一线教师应该使用一些心理教育技巧,强化教育的艺术性。心理教育其实是不容易操作的,而且教育质量也比较难评估,因此作为一线教师要加强相关心理教学技巧的运用,更深入浅出的引导学生,丰富心理教学模式,从多维度入手,提高教学的生活性,艺术性。

2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学和心理学相关学科的知识,预防大学生心理疾病

大学生心理素质的高低与自身对心理健康知识的掌握密切相关。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对于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是很有必要的。高校在专业课之外应通过课外知识的途径向大学生灌输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多层次学习心理、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大学生了解自身的心理、生理等方面发展变化的特点与规律,要使学生学会自我心理保健的正确方法,帮助大学生增加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掌握自我心理调节方法、增强自我心理调剂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3建立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服务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对学生心理层面的教育往往不是很到位,除了专业的心理学课程之外,我国大部分高校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比较空洞。有的与实际不符,有的没有科学性,学生得到的心理关注很少。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做学生的心理健康工作。开设大学生心理辅导专题讲座。学校可以针对大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心理辅导,讲座要能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既能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卫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专题教育,又能对个别学生进行自我解脱的教育,帮助他们消除焦虑、过敏、自卑、恐怖、冲动等心理疾病。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对个别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即将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历史或现状记录下来,存入大学生个人心理档案,以便及时有效地对学生进行个别的心理健康教育,同时整理出典型案例,以方便对全体学生进行个案教育,节约教育资源。加强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水平。组织开展丰富多彩校园文化活动,渗透心理健康教育。

4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减轻大学生就业的心理压力

在今天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家里的第一代大学生。对于他们来说,进入大学本身就是一条不归路。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只许报喜不许报忧。多少人被这个潜规则压得呼吸不畅。大学生的肩上背负了太多的希望与期待。由于缺乏就业经验以及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竞争激烈,许多大学生倍受就业问题困扰。他们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或焦虑不安,或情绪亢奋,或怨天尤人,或优柔寡断,患得患失。因此,应加强就业指导,减轻就业压力,避免或减轻这种负性心理的不良影响。要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技能,就业心理素质。目前不少高等学校的学生普遍存在心理素质较差,不够自信,不能很好的适应激烈的竞争压力。对自己的专业知识不自信,在求职过程中过于降低自身的标准。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专题讲座。充分利用就业指导中心教师的专业知识为学生服务。教师队伍结构组成要合理,不仅具有专业的教师、法律教师,还需要心理教师的加入;同时,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到校进行专业指导,讲座要全面丰富,能够引导学生运用正确方式排解和释放就业压力,不良情绪及时合理宣泄或转移。

5坚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

目前中国高等教育水平的低下与缺失,不注重大学生心灵与智慧的培育。使得很多大学生没有承受压力和孤独的能力,没有开放的人生观念,造成大学生产生心理问题甚至有些人走向了极端。为此必须要切实把大学生心理健康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深化二者的联络,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要使之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6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创造适合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校园环境

大学设定相应的文化教育课程,重视文化环境的建设。良好的学习氛围,纯洁的校园生活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学生。学校不仅要有高楼大厦的硬体设施,软体服务也必须跟得上。优秀的大学一定是校园环境干净整洁,学习氛围浓厚,学术自由生动严肃而活泼的。现阶段大学的校风越来越差,经济社会的市场之风深入渗透侵蚀纯洁的校园风气,不少令人不快的事件更是大大损毁了校园师生的精深感情。所以,高校必须要从文化建设方面努力改善,首先要重树优良的学风,正本清源,回归校园知识、学术的独立精神,学生要有进取之心,教师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共同努力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打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7办好家长学校,让学生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家长在对学生思想健康方面的影响也是很大的,高等学校要设立专人定期组织、办好内容丰富的家长学校,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不只是学生自己和学校教师的责任,作为学生第一任启蒙老师的学生家长同样责任重大。把对家长的教育纳入到学校学生思想教育的规划,多与学生家长沟通,相互探讨学生的心理特点。让学生家长时刻保持对自己孩子的关注,对其心理健康的发展负责。

8结束语

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今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学生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高校不仅要培养专业知识精深的人才,也更需要心理素质优良,综合素质健全的综合性人才。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是需要经受考验才能担当重任的,为此当代大学生必须更注意锻炼强健的体魄,在校读书时也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汲取丰富的知识,只有博大精深的专业知识才能树立知识的自信,同时,也需要大学生有积极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有着良好心理素质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健全大学生的人格,磨砺他们坚忍不拔的意志,使当代大学生拥有承受巨大挫折和适应各种环境的能力。所以,重视和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学生质量的必要手段,也是当务之急。

1物件与方法

选取某综合大学师范学院在校生为调查物件,按不同年级分层,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整群抽样,采用《SCL-90症状自评量表》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300份,回收问卷290份,有效问卷274份,有效率为。其中男生68人,女生206人;大一学生92人,大二学生85人,大三学生97人。应用MicrosoftExcel2003软体建立资料库,用软体进行资料分析,统计方法主要是采用X²检验与LSD分析对其进行显著性检验,检验水准α=,以P<为有显著性差异。

2结果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现状

某综合大学师范学院共发放300份问卷,有效问卷274份,有77人出现心理健康障碍表现,检出率为。其中SCL-90各因子检出率如下:强迫症状;焦虑;人际关系敏感;精神病性;敌对;抑郁;偏执;恐怖;其他;躯体化,可以看出强迫症状检出率最高。

不同专业之间心理健康状况

由表1可以看出,各专业心理健康问题的检出率依次为:法学,物理学,统计学,心理学,历史,汉语言。经X²检验,p=<,差异有显著性意义,说明专业是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之一。

不同性别之间心理健康状况

男女生心理健康问题检出率分别为:女生,男生。经X²检验,p<,差异有显著性意义。不同年级之间心理健康状况各年级心理健康问题检出率依次为:大三,大二,大一。经X²检验,p<,差异有显著性意义.

3讨论

当前大学生心理状况的普遍情况

本次对某综合大学师范学院在校生的调查,心理健康问题检出率为,就各因子症状分布而言,该师范学院心理健康问题各因子检出率依次为:强迫症状、焦虑、人际关系敏感、精神病性、敌对、抑郁、偏执、恐怖、其他、躯体化。显然,强迫症状问题突出。总体上来看,该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主要因素

根据调查,专业、性别、年级与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存在显著性差异。对于专业,一方面,不同专业的学生,科目不同,理念不同,学习的压力就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学习时的思维方式,环境以及所学专业面临的考研就业压力等,使得不同专业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不同。对于性别,男女生相比,男生心理健康问题检出率为,女生检出率为,女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更为显著。一方面可能与女生的生理特点有关,另一方面可能与女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更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有关。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女性在择业上的困扰更多,她们想独立,实现自身的价值,但又害怕竞争,追求平稳踏实的生活,再加上日益更换的价值观,婚姻观,恋爱观使得女生的心理困扰更多,心理问题更加显著。对于年级,随着年级的升高,面临学习,就业,考研等压力,使得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有所回升,再加上感情的困扰,对婚姻的思考以及对未来的迷茫,使得高年级的学生心理压力更为沉重,而大二与大三年级之间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不存在差异的原因可能与其相似的生活与学习状态有关。

构建以社群为单位的大学生健康管理模式

通过高校社群卫生服务站对在校大学生个体及群体的健康状态以及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的监测、分析、评估,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以及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的全过程。提高群体健康意识,改善其健康行为。

幸福心理学关于婚姻的主题论文

婚姻心理的探讨婚姻心理学是研究在恋爱、结婚、婚后、离婚、再婚等过程中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心理科学。 婚姻心理学与伦理学有密切联系,但它不同于伦理学。它从心理学角度,探讨婚姻及其变迁的生理、心理依据,阐明爱情的心理实质及其变化、进展的心理特征。婚姻心理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但婚姻形式的变迁及其心理演化却有悠久的历史。太古时代,茹毛饮血,“血亲杂交”,知母不知父。约在170万年前,人们实行“血缘婚”,两性关系只在同辈之间,兄弟姐妹互称夫妻。人类又经过多少万年,才发现同胞性交的劣生弊病,于是实行“伙婚”。在两个集团间发生性关系,而限制兄弟姐妹间的性交关系。血缘婚、伙婚都属于多偶婚。“对偶婚”是从多偶婚向“单偶婚”(一夫一妻)的过渡。单偶婚:虽是私有制的产物,但在现代,是较为合理、较为文明的婚姻形式,显然,性爱的隐曲性、直觉性和排他性变得强烈起来。恋爱 恋爱,是婚姻的前奏曲。谈恋爱之前,必须明确:追求什么样的异性、选择哪种爱情类型、失恋怎么办、如何中止恋爱。没有想好就开始谈恋爱,会自酿苦酒。爱情追求类型大体分为三种:(1)精神满足型。是指理想、信仰、信念、事业、情趣、气质等方面的满足。一般对对方这些方面有较高的要求,着重追求实际知识才干,即对方的实际价值,而不是一味追求对方的职务和地位。因此,是一种较高尚的追求类型。玛丽追求黑格尔的博学与多才,并不计较他当时只是中学教师。这是爱情的精神满足型的追求类型。(2)感官满足型。这是以获得感官上的满足为心理特征的追求类型感官的评价,即外在美的评价,是低层次的评价,在爱情中更重要的是靠理智评价,即内涵美的评价,也即对异性的理想、情操、才干的评价。列·托尔斯泰说:“人并不是因为美丽才可爱,而是因为可爱才美丽。”这足见心灵美的可贵。如果片面追求外在美,不但不长远,而且铸成终生悔恨。李白有诗云:“昔日芙蓉花,今成渐肠草,以色事他人,能得儿时好!” 这表明:人,不可貌相!(3)功利满足型。它是以对方的门弟、家产,地位、名誉、职业及便于达到个人目的等条件为爱情前提的实用主义类型。其中有些人,追求爱情是重物不重人,甘当买卖婚姻的殉葬品;还有些人讲虚荣,单纯追求对方的地位、学历、而不注重对方的实际价值。学历、职称、职务可以反映一个人的才能,但不能代表一个人的真正价值。陈登科没有学历,却成为安徽著名作家;齐白石没有文凭,但其艺术为世界公认,相反,毕业于剑桥大学或燕京大学而一事无成者,大有人在。婚配 婚配是男女匹配在法律上的肯定。婚配类型各式各样,按婚配性质可分为三种:(1)建设型。这是一种奋斗求进的积极的夫妻结合类型。一方或双方把事业看得很重要,生活充实;双方省吃俭用,用智慧和血汗脱贫致富,双方为孝敬二老或为教育子女,不遗余力。(2)安分型。它对生活既不力争上游,也不甘居人下,平稳安分,只求温饱。(3)破坏型。这是对社会公益或社会秩序有危害的婚姻类型。经常吵闹、斗殴、四邻不安;双方追求吃、喝、玩、乐,不顾家庭、不顾子女、不顾影响;夫妻贪污、偷窃,捞取权利、名誉。按婚配双方的关系,可分为和谐型和失调型两大类。(1)和谐型的夫妻,在气质,个性上能够相容或互补(指双方在性格、情趣、习惯等方面差别的积极嵌合);在能力上能够互相体谅,配合,在兴趣上能够相互适应、协调,行为和谐,夫唱妇随。(2)失调型的夫妻,在家庭地位上不合理,生活节奏不合拍,气质性格不协调,理想情感不一致,性爱情爱起变化。按婚配缔结的力度,可分为:(1)强力型。一方或双方经过狂热的努力才缔结成婚姻。(2)外力型。这是由外力撮合的婚姻,如包办婚、买卖婚、换亲等。(3)平稳型。经人介绍或双方结识后平稳发展而成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应分析自己的婚配类型,主动地调适,化失调为和谐,去美化生活、美化社会。结婚 结婚是爱情的正当归宿与升华,但是毫无问题的婚姻是没有的。关键是能否把婚姻中的问题出色地解决,结婚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消除矛盾的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1)充分给予理解。印度诗人泰戈尔说:“爱是理解的别名。”在婚后矛盾出现时,要深刻认识对方的性格,理解对方的职业和兴趣。如果对方是事业型的人,不修边幅,不拘小节,你不要反感,而要作他(她)的助手和后盾,如果对方水平不高,你不要失望,而要帮助对方提高,同时也提高自己。(2)巧妙调整矛盾。夫妻异质是绝对的,既有异质,就有矛盾,但巧妙地调整即达互补。马克思与燕妮的性格、志趣差异很大,比如对幸福的理解,马克思填的是“斗争”,燕妮则写上“健康";对“你喜做什么事”一栏,马克思是“啃书本”,燕妮是“缝纫”;在审美观上,马克思喜欢红色,燕妮喜欢蓝色。然而,他们却缔结了美满的婚姻。(3)要主动防止和消除矛盾。常用的办法有:沟通信息,求得谅解,查己不足,看彼长处;加倍体贴,为对方多做好事;不存芥蒂,仍然亲热。(4)要防止矛盾激化。此可采取以下办法:缄默——对方发脾气,你保持沉默,待对方气消后,再耐心交换意见,这是明智的办法。回避——你看到对方与家中其他成员争吵,无法表态,马上回避,事后再批评他(她),避免更复杂的矛盾。转移——对方动气时,你要马上理智地想到转移法,去干你的事或与别人聊天。幽默——这是夫妻吵架,闹矛盾时必须掌握的一条妙法。据说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些“惧内”。有一次,苏格拉底正和客人谈话,其妻闯进来打骂丈夫,并将一桶水浇到他头上,苏格拉底笑着对客人说:你看,你看,我早就知道,打雷之后,接着一定个下雨。”既摆脱了难堪,又避免了与妻子一场争吵。这表明,小幽默是处理对方发火的很好方法之一。(5)妥善于激发对方爱的激情。—般办法如下:联想——与对方共同回忆过去的恋情,善于从现实的点滴事例,联想美好的情景,是调起激情的有效办法。暗示——利用共同欣赏电影、电视、小说,共同参加舞会或婚礼等机会,借助热烈激动人心的场面,进行暗示,达到激发冲动的目的。调笑——和美的夫妻总是在亲昵性的相互取笑、挖苦、嘲讽的欢乐气氛中度日的。调笑给爱情增添了生气。假象——假装生气,到一定火候,转怒为笑,可使对方破涕为笑。小别——在条件许可下,小别三五天,能激发爱的思念,但不应是赌气性或厌倦性的出走。现实生活中的离婚事件,层出不穷,其原因错综复杂,只有了解其真实的原因,正确判别离婚类型,才能正确的决定或离或合的措施。离婚 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概括为如下类型:(1)精神型。这是因双方个性不合,长期冲突致成感情破裂的离婚类型。中国近代史上著名女英雄秋瑾与官宦子弟王廷钧婚后,发现王不与自己志同道合,而且百般阻挠她去日本留学和参加革命活动,终于提出与王廷钧分道扬镳。平常更多的离婚是属于精神型。因此,婚前应加强了解,婚后应互相谅解,小事不必计较。如果双方差距很大,很难共同生活,便可各奔前程。(2)挫折型。婚后遇到政治上、经济上或生理上的重大挫折造成的离婚类型。真正热爱对方,即使他(她)发生了任何不幸(不可救药者除外)都不会有离婚的念头。数学家华罗庚得伤寒病并留下后遗症——跛脚,吴筱元绝不嫌弃,精心照料他,使他得以在19岁时便写出第一数学论文《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式解法不能成立的理由》。(3)变异型。这是指离婚的主动一方,由劣势变为优势。陈世美是众所周知的变异型的典型,他考取状元后,为了当驸马,便不认前妻秦香莲,并欲斩除妻儿,可谓伤天害理。对变异型离婚的主动提出者,应予以社会公正舆论谴责,同时对其性格和动机特点,进行心理扭转。如坚决不回头,就给以惩罚。(4)性感型。这是因一方的感官欲望得不到满足出现的离婚类型。见对方年老色衰,魅力丧失,对对方厌恶,便提出离婚。防范的主要办法是,将一方偏执的性爱引导到情爱中去,提高他(她)的情操。革命先烈李大钊,娶的妻子比他大8岁,是不识字的农村姑娘,却相敬如宾,可见高尚情操的重要性。(5)专横型。一方专横跋扈,甚至摧残、虐待对方,对方无法忍受,导致离婚。要对专横者作心理治疗,使其真正领悟专横粗暴行为的严重。如果毫无悔改,就实行决裂。(6)利用型。这是指与爱情毫无相干的因素致成离婚的类型。如有人因妻子不生男孩,便提出离婚,有的为了调动工作而离婚;个别人甚至欺政府,戏弄法律。对这种“假离婚"应极力抵制。(7)牺牲型。这是指牺牲型的主动者,由优势变为劣势,怕拖累对方而提出离婚,与变异型相反。邓颖超同志在长征途中患结核病后,作绝育手术,她为了周恩来同志,曾提出离婚建议,显然是出于伟大的牺牲型目的。以上离婚类型,在实际生活中多属混合型。总之,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婚姻,应依法准离。再婚 男女离婚之后,就退回到了单身时代,要鼓起勇气,重打锣鼓另开张,打算再婚。按说,再婚与初婚一样,都应该得到爱情的心理满足,但世俗的偏见,往往将再婚贬值,这是封建的残余观念。如果再婚者也自我贬值,那是悲剧;如果对方是再婚者,你对对方也抱人品贬值,那是自私。自身虽是再婚者,但将空前的爱倾注于对方;对方也会尊重再婚的一方,使爱情发展与升华,这才是正确的态度。然而,要达到这种境界,必须有高尚的情操与道德观。著名诗人徐志摩因与前妻个性不合而离婚,陆小曼爱上了他,他们结合了。陆小曼对这个再婚者体贴入微,使诗人获得空前的幸福,创作出许多动人的诗篇。可见情操与追求是无视再婚贬值的。但在再婚家庭里,随时可遇到心理重演和心理对照问题。正确对待这两种心理反应,是再婚夫妻关系和谐的关键。现实的生活境遇与前婚恰好吻合,因而引起一种心理反应即“心理重演”。它可能是忧苦的回忆,也可能是恶性的刺激再婚者与丈夫(妻子)亲呢时,可能泛起怀念前夫(前妻)的忧苦心理。此时,更应热爱与信赖现时的丈夫(妻子),切不要表现出对前夫(前妻)怀念的忧伤感,以免打破现时的亲密气氛,也可防止勾起对方的追前嫉妒。如果对方恢宏大度,同时热爱尊重前夫(前妻),不妨双方同时怀念他(她)。有时与对方发生冲突与纠纷时,其景象酷像前婚境遇,这肯定会给你带来恶性刺激。此时,要冷静,不要拖怨,要多检查自己的过错,认识到这正是与前夫(前妻)矛盾或离异的根由之一,从而将前婚的过错行为引为教训,变得温柔起来,这可避免再次失调离异。要正确对待心理对照,即是指再婚后,在某些事件中与对方发生良性亲近或劣性冲突时,形成的与前婚同类事件作态度对照的心理反应。良性的亲近情景唤起前婚的纠纷对照,会使你珍惜现实,加重对对方的感情。劣性冲突带来的对前婚和谐生活的心理对照,往往会使你感到委屈、悔恨。其实,只要适应对方的个性特点,经过耐心调适,完全可避免激烈的冲突。再则,他(她)在这方面不如你前夫(前妻)温存、随和,但在另方面,他(她)却可能远远超过你的前夫(前妻)。一般地说,再婚者一方总希望再婚的另一方与前夫(前妻)处于“牵系空白”状态,即与其前夫(前妻)断绝一切往来。然而,人际关系是复杂的,对方与前夫(前妻)难免有不同程度的来往,只要这种交往,对双方家庭和社会都有利,无可非议。一方表现出宽宏大度,不无好处。当然,对带有仇恨心理牵系的再婚者,一般说来,与其前夫(前妻)的地理空间、心理空间越大,再婚家庭的安全感越强,因此,尽可能拉长地理空间,隔绝心理空间,以达到“牵系空白”,这是聪明的办法。简而言之,再婚家庭,双方要正确处理心理牵系,信任对方、尊重对方是很重要的。

提到罗素,我们一定还记得中学时代学过的一篇文章。《我为什么而活着》,当时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对文章内容没什么感觉,只记得读的时候朗朗上口,现在再看,才体会到这篇文章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堪称完美。 这篇文章出自罗素所著《罗素自传》的序言。而罗素本人也是多方面的全才。 老师给我们推荐了他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巨著《西方哲学史》。在图书馆找此书的时候,却发现了更感兴趣的一本书,也为罗素所写,在此仅将笔者看到的一些内容与读者分享一二。 1.如果你是一个老派的人,当你发现孩子在手淫,你就会发出他从未听到过的声音。这声音会产生巨大的恐怖感,他毫不怀疑手淫和你描述的一样可怕。从幼年起,就把自己视为一个罪人。 内疚,羞耻和恐怖不应当在孩子的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孩子应当是活泼,愉快,自然的, 他们不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恐怖,不应当害怕探索自然的事实,不应当把他们的本能生活隐藏在黑暗之中。 2. 婚姻应当产生于浪漫的爱 。在很多年以前,这还是一个具有革命性的创新。小说和戏剧中有关于青年一代反对父母包办的传统婚姻,努力抗争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 中国过去也有包办婚姻,很多人都为推动婚姻恋爱的自由做出了贡献。我们一想到西方国家的婚姻,就会想到自由恋爱,殊不知他们也是这样一步步走过来。 3.动物的天性和精神的天性不应当发生冲突。两者之间决非水火不相容,而且它们只有彼此结合,才能达到完美的地步。 男女之间完美的爱是自由而无畏的,是肉体和精神的平等结合, 它不应当由于肉体的缘故而不能成为理想的,也不应当由于肉体会干扰理想而对肉体产生恐怖。 不用过多解释,婚姻是肉体和精神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4.从整体上说,婚姻在那些没有多少差别的人中,是级容易的。如果一个男人和其他男人没有多少差别,而且一个女人和其他女人也没有多少不同,那就不会存在因没有和其他人结婚而后悔的理由。 如果人们的情趣、追求和事业千差万别,那他们就会要求其伴侣情投意合;当他们发现自己所得到的比所想象的要少时,就会感到不满足。 这让我想起之前在网上看过的这句话,男人和女人就好比“树”和“藤”!树长藤不长,别人家的藤就会缠绕在你家的树上,藤长树不长,你家的藤就会绕在别人家的树上,只有树和藤同步成长,你家的风景才是最美的! 夫妻双方都应该学会成长,一个在进步,一个在原地踏步不动,慢慢就会产生差距。 5. 高层次的男女有可能从婚姻中得到幸福,但满足的条件是: ①双方须有绝对平等的感觉; ②不干涉相互间的自由;③身体和肉体的亲密无间;④认识价值标准的相似之处。 ①可以理解为两个人地位或关系或心灵的平等②是双方再亲密也得给对方留点隐私权,保持好双方的神秘感,这也是一大吸引力③可以理解为肉体相处和谐,也就是可以睡到一起,玩到一起④可以理解为两个人价值观的追求,在人生的大方向上有相似的追求。 看书过程中,敬佩罗素的融会贯通,举例纵贯多个国家,欧洲大陆,美国,中国,日本,印度,还结合各种学科论述,心理,历史,宗教,法律,道德。距离罗素离开差不多半个世纪了,他的某些思想的确在今天还很受用。

家庭心理学论文2000字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家庭心理学论文2000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键词:中学生离异家庭 心理健康

“只要没有疾病,就算一个健康的人”这个观念一直伴随我们很长一段时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健康有了更透彻更全面的认识。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还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心理健康是指一个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以及适应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未来建设的栋梁之才,少年强则国强。随着人们对心理健康的日益关注,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也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得到了众多学者,研究人员的分析和调查。据一些数据分析,虽然多数中学生的心理发展是健康的,但是心理问题也是存在的。

中学生的心理问题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学习方面的问题:比如学习障碍、学校恐惧症、厌学现象、考试焦虑。

二是个人情绪行为方面的问题:比如攻击行为、退缩行为、撒谎行为。

三是社会适应方面行为问题:比如社交退缩

四是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比如,独生子女问题、离异家庭问题。

心理问题的出现,通过预防和矫治将有助于中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丰富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追求,70年代末离婚大潮也开始急剧上升。据统计目前全国的离婚案件占据全部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几乎每分钟就有一件离婚案件要受理。儿童心理学家李。索说:“离婚问题是上世纪80年代儿童面临的最严重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问题。”随着我国离婚率一年比一年高,离异家庭子女心理问题也成了中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中最严重最复杂的问题。

我担任初中一年级165班班主任,66人的班级有8个离异子女或者在争吵中家庭成长的学生。离异家庭的学生性格普遍内向,不活泼,少言寡语。对自身的行为规范也不够严格要求,违反校纪校规,班级班规的概率比普通成长中的孩子要高。家庭不和睦,爱争吵,甚至夫妻分居,闹离婚等等在这样的家庭成长的初中生原本活泼开朗,积极外向,也慢慢的因为家庭的争吵带来闷闷不乐的烦恼,带来消极郁闷的心情。夫妻离婚会给夫妻双方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和精神折磨,带来长期难以平复的痛苦。同时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及其广泛和严重的影响。

夫妻离婚对子女的不良影响概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离异家庭子女出现不良性格等问题行为要高于完整家庭子女。

二是离异家庭子女的情绪情感发展与完整家庭子女相比有明显的障碍。

三是离异家庭子女的自我控制能力、同伴关系、亲子关系等社会性发展显著落后于完整家庭子女。

四是离异家庭子女的智力发展,学习成绩明显落后于完整家庭的子女。

五是离异家庭子女表现出来的心理健康危机更普遍更严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离异家庭子女的健康危机问题是中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中较严重较复杂的问题。

为什么离异家庭会对其子女造成如此消极的影响呢?

第一、父母离异,父母双方的消极情绪会直接影响到子女,中国传统观念是家和万事兴,以和为贵,对于离婚说出去是一件不光彩,一件丢脸的事情,受到传统观念的冲击,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使得离婚双方承受巨大的压力,承受巨大的痛苦,产生了自卑感和内疚感。父母离异产生的异常情绪会通过父母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反映出来,使得家庭气氛紧张压抑,长期在这种紧张的氛围中成长的青少年,不仅承受失去父母之爱的痛苦,而且时刻承受家庭紧张氛围的冲击。因此,父母离异的消极情绪是造成孩子精神紧张,情绪焦虑、反应失常等异常情绪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父母离异家庭破碎。子女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生活。父母离异后,抚养权判给父亲,无形中给子女造成了母亲剥夺环境;抚养权判给母亲,就造成了父亲剥夺环境:由长辈照看的子女就造成了双亲剥夺环境。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子女,即使,偶尔可以看望子女,也难完全弥补家庭环境的缺失。对子女智力的发展,对子女爱的感化都潜移默化中产生了消极的作用。

第三、离异家庭子女的性格不良性格成分高于普通家庭子女。有些孩子长期生活在争吵打骂的环境中,形成冷漠无情甚至是野蛮不讲道理的性格。有些父母由于婚姻不顺把埋怨发泄到孩子身上,无辜殴打孩子,小事就对孩子大喊大叫,使得孩子常常看大人的脸色行事。而在完整家庭成长的孩子,能得到父母亲人的关爱,使得孩子对生活,对未来充满希望,活泼乐观,尊敬老师,热爱父母。孩子在成长中遇到烦恼也愿意和老师和父母一起分享,一起面对。

由于离婚率一年比一年高,离婚家庭子女的心理问题被更加关注。离异家庭子女心理发展的种种缺陷更加严重,面对这样现实的问题,必须同时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力量,调动三方面的力量来强化综合教育力。

家庭是孩子接受教育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美满幸福的家庭,不仅仅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也是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保证。离异家庭子女的父母一定要鼓励孩子多接触社会,多和同龄伙伴玩耍,广泛交际,丰富子女的精神生活。不要让他们沉浸在失去父母的关爱的悲痛中,对生活对未来心灰意冷。

学校的领导老师和同学以包容的心看待离异家庭子女。对于这部分人群可以进行个别辅导加强智力培养,对不合群的离异家庭子女加以鼓励和勉励。多开展文体活动来疏导消极情绪的离异家庭子女。让他们在学校活动中,在校园文化的渲染中端正自己的心态,阳光快乐的成长。

无论是离异家庭子女,还是完整家庭子女在成长中潜移默化会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社会有责任有使命给新时代的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因此,社会应该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行政执法能力保护青少年的权益。如行政控制、舆论控制、法律控制等来保护离异家庭子女的基本权益。于此同时,更加应该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关注,应当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加强这一人群的教育,加强社会保障,使得这一弱势群体有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人格和尊严的保障。只有这样,离异家庭子女才能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快乐的成长。

只有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起为青少年创设良好的环境,学校特别是班主任经常找离异家庭子女谈话沟通同时向家长反映其子女在学校的表现以及心理变化,并且提供教育子女的好建议好方法。家长密切配合学校关心爱护和帮助这些弱势群体。社会给离异家庭子女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好家庭是一所好学校,好妈妈胜过好老师。完整的家庭充满了无私和关爱,孕育着包容和力量。这样的好学校需要夫妻双方去经营和维系。随着社会的进步,离异家庭子女越来越多,这既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又是一个正常的群体。这个群体需要大家的包容和关爱,也同样需要大家的一视同仁,不歧视,不冷眼相看。

参考文献

莫雷(主编):《教育心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傅安球,史莉芳:《离异家庭子女心理》,浙江教育出版社,1994

雷劈(主编):《中小学生行为问题干预》,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积极心理学是20世纪末兴起的思想学思潮,它主要关注和激发人内心所具有的美德、积极的品质、能力和潜力等方面,为获得幸福的生活提供帮助。

而将这种理论运用于少儿教育中,则是重视个体的发展,提倡加入更多关于快乐、希望等元素,提升少儿的心理素质。

一、什么是积极心理学

积极心理学是利用心理学目前已经比较完善和有效的实验方法与测量手段,来研究人类的力量、美德等积极方面的一股心理学思潮。

2000年,和Csikszenimihalyi在《美国心理学家杂志》上联名发表了《积极心理学导论》一文,在文章中他们宣称:“当代心理学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转折时期,心理学家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那就是如何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发展,帮助人们走向幸福,使儿童健康成长,使家庭幸福美满,使员工心情舒畅,使公众称心如意。”

随着社会的进步,竞争越来越激烈,社会上已经有很多研究人员、教育工作者投身到了儿童心理健康的研究和教育工作中。但是,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过程中,诸多心理健康教育还是沿袭了长久以来的消极心理学的方法,重点仍然放在预防和解决儿童的心理问题上,结果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的心理问题,不能激发儿童内心积极向上的力量,促进儿童获得更多的幸福感和快乐感。因此,要打破传统一贯的方法,将积极心理学引入到学校,深入到家庭。

二、正向引导,建立沟通的桥梁

俗话说:孩子是家庭教育的一面镜子。孩子上了小学之后,有了更多的朋友,学校的生活也是丰富多彩。父母每天早上将孩子交给教师之后,对于孩子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了解多少?放学接到孩子时开口的第一句话就是问孩子:“今天考试了吗?考多少分?”或者“今天上课老师表扬你了吗?”这些问题的导向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会让孩子在潜意识中慢慢形成考好成绩就等于开心的想法。

虽然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毕业之后,孩子就会变得迷茫,不知道除了成绩好受表扬会开心之外,还有什么其他事情是快乐的。所以,作为家长,要试着用正向开放式问题去引导孩子。比方说,家长可以尝试去问孩子:“今天感觉怎么样?说点开心的事情和爸爸(妈妈)分享一下吧。”

这样的引导首先让孩子得到一个反馈,就是今天在学校有开心的事情可以和爸爸妈妈一起分享,自己开心他们也会很开心。所以,当孩子津津有味地给家长描述在学校里的开心事情的时候,也请家长用心去体会孩子的真实感受,给予适当的回应。

三、以身作则,营造和谐融洽的氛围

积极心理学的最终目的是利用人类既有的经验开发潜能,最终使人和谐发展。孩子在学校中能够和同学一起愉快学习已经是一件很棒的事情了,所以,当孩子回到家中,家长也要努力去营造和谐融洽的气氛,让孩子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体验到安全,感受到被尊重,不断健全孩子的人格,完善孩子的心理。

当孩子说无聊、没劲的时候,家长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是否就是拿出电脑或者PAD给孩子,让他自己去玩,以求不要影响到自己手头的事情?有时候家长对着孩子使劲吼,甚至打骂孩子,认为他们花在电子产品上的时间太长。可是,回过头来看看自己,事实上孩子就是家长行为的一面镜子。

孩子对电子产品的迷恋的原因不排除游戏的吸引力,但是更多的原因是孩子在家太孤独。在学校中,小伙伴一起学习一起玩耍,回到家就没有玩伴了。现在的孩子独生子女比较多,没有玩伴的孩子内心会变得很空虚,极度需要某样东西去填补,这个时候电视、电脑正好乘虚而入。

对孩子来说,有了它们作为伙伴会觉得很开心。所以,要想让孩子少玩电子产品,家长首先要以身作则,给孩子讲故事,与孩子一起看书、做游戏,让孩子深深体会到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要比与电脑、与游戏在一起的时间更开心、更快乐。这些都需要家长付出爱心,从正面去帮助孩子,引导孩子,让孩子了解快乐是陪伴,快乐是分享的道理。

四、重信守诺,培养孩子的良好品质

在孩子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关注点不能只停留在心理问题的疏导和治疗上,应该将注意力转向培养孩子的积极品质上。如重承诺守信用。孩子是否守信,是否能得到其他人的信任,这对孩子的一生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在家庭中,家长往往是一言九鼎,决定的事情不容孩子去更改。对于孩子做的决定,他们却能轻易废除。

这样的事情对培养孩子的良好品质没有任何好处。那么该如何去做才能让孩子体会到重信守诺的意义?心理学上关于自我决定的研究认为,人类的需求有三个:胜任、归属、自主的需求。

只有当这三个需求都得到满足的时候,个体的幸福将具有乐观的前景,个体就会受到内心的激励,从而激发自身的潜能,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优秀品质的个体。

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质,也许你的孩子是一朵鲜花,能开出美丽的花朵;也许你的孩子一生都不会开花,但他却长成了一棵参天大树。用心去陪伴孩子,用心去呵护孩子。

婚姻档案管理论文

为做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工作,我市正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工作。16日,记者走进我市率先开展这项工作的西工区民政局,探访婚姻登记处档案室,为您揭开婚姻登记档案的神秘面纱。

结婚登记“跨省通办”有了时间表

目前,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室保存婚姻登记档案13万余份。

“去年,我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率先对保管的历史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拍照、扫描,制作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截至目前已完成8万余份。”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温茜说,预计今年8月全部完成。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温茜说,囿于历史原因,相关婚姻登记档案一直由各地民政部门单独管理。

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到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前提条件,还给出了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表。

结婚登记: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2020年至2022年10月进行“省内通办”试点,2022年10月至2024年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年底前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全国“跨省通办”。

离婚登记: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为100年

新人结婚时,亲朋好友都会祝福他们“百年好合”,很少人知道,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恰为100年。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温茜说,根据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直至永久。

温茜介绍,在2004年及以前,市民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提供双方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2004年以后,市民办理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提供介绍信,男女双方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1986年前后结婚证上开始贴新人合照

据了解,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室存档的婚姻登记档案,最早的年份为1968年。

为何没有更早的婚姻登记档案?温茜表示,1987年9月,我国出台档案法,以法律形式要求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早期的婚姻登记档案散落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一些大型厂矿企业,各种历史原因使得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全部移交给婚姻登记机关。

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供的1968年12月31日的一份婚姻登记档案显示,结婚申请书为繁体字印制,男女双方同龄,均为23岁,没有贴照片,也没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记者看到,该结婚申请书上有“我俩自愿结为夫妻,并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请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字样,下方是申请人签名和指印。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曾否结(离)过婚、现在住址和备注。

“婚姻登记档案显示,1986年前后,结婚证上开始贴新人合照,不过是黑白照。”温茜告诉记者。

婚姻登记档案见证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

以1987年3月3日的一份结婚申请书为例,申请人信息相比1968年多了“是否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内容。该婚姻登记档案包括3份材料,除结婚申请书外,还有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即介绍信)。

介绍信格式为“我单位××与××单位(注明单位名称)的××申请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证明如下……”,介绍信左侧加盖单位骑缝章。

“当时,介绍信内容一般为毛笔书写,往往由单位写字好的人代写,因为结婚是一辈子的大事。”温茜介绍,婚姻登记档案显示,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彩色照片开始出现,当事人的着装、发型等也开始多样化。

“从档案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婚姻登记档案都有重要意义,因为公民的每一次婚姻情况,都会以档案的形式在档案室(馆)长期保存。”温茜说,婚姻登记档案不仅是婚姻关系的见证,还见证着一些厂矿、公司等单位的历史,见证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记者 余子愚 文/图)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对档案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档案在社会各项事务中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档案管理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档案管理方面的论文 范文 一:人事档案管理思考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新的认识,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在目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不足,急需改进。本文就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

一、目前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近年来,随着各项人事制度的不断改善,很多单位对人事方面的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与投入力度却还存在一定不足。有些单位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只停留在表面,认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难以获取利益,认为档案管理工作不如其他工作重要,往往忽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而领导的这种不重视,导致对档案管理工作投入不足,从而使其相关工作人员敷衍了事,致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更好地为单位人事队伍服务。

2.档案管理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方式较为单一,都采用统一的格式,统一的分类进行管理,而不能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这种过于单一的管理模式,使人事档案管理千篇一律,缺乏特色。

3.人事档案管理 方法 比较滞后

目前,在人事档案管理中,现代化管理方式运用较少,其管理方法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多数部门和企业仍采用传统管理方法,工作比较繁琐,且不易操作。当前的人事档案管理方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导致人事档案的管理不能很好地对人才进行全方面、深度的考核。

4.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创新性不强

随着社会与知识经济的不断进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地进行着创新与改革,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与改革,从而使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然而,目前,多数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相对较为守旧,缺乏足够的创新性和主动性,仍重保管轻服务,处于被动低调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配合迅速发展的技术,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严重阻碍档案管理的创新与变革。

二、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的 措施 研究

1.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认识

在新形势下,要想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就要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认识,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促进人事档案管理的发展。首先,要提高管理人员的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认识与重视。在单位中,管理层人员要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以积极的态度来面对人事档案管理,投入较多的精力来关注人事档案管理。其次,要加大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投入力度,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重视,提高工作人员待遇,从而不断提升人事档案管理的服务质量。

2.加强对人事档案材料的完善管理

要加强对人事档案材料的完善,从而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更好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对人事档案材料的管理,要在档案资料具有真实可靠的前提下,不断提升人事档案资料的科学价值。对人事档案资料的管理,要从收集、整理、归档等各个方面来规范地完成,对所有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要具有真实性、可靠性,进而全面提高人事档案管理质量。

3.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由于人事档案在一定程度上是人才信息资源库,为了合理利用各种人力资源,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首先需要与时俱进,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人事档案管理,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延长人事档案的寿命。只有应用高科技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将人事档案和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设备和技术相结合,使文字、图片、声像等资料转变成数据资料,从而实现无纸化档案,使人事档案的纸质与数据格式并存,提高相关人事部门阅览档案的便利性,提高管理效率。在人事档案管理中,要加强计算机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的运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在各个行业中的运用越来越普及,利用计算机自身的优势,可以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的建立,从而加快电子信息化档案建设管理的实现。

4.加强提升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事档案管理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对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来说,其不再是简单的整理、查询档案,而应成为既懂得人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又会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的综合性人才。因此,我们要不断地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其更加符合现代化人事档案管理的需求与社会需要,从而更好地推动人事档案管理事业的发展。同时,任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选拔责任心强、作风严谨的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也要不断通过各项技能的学习来完善自身的业务知识,同时,要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意识。

三、结语

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的创新,可以更好地提升档案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又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姜以敏,于霞.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J].黑龙江档案,2008(3).

[2]朱晓楠.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3.

档案管理方面的论文范文二: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提升建议

【摘要】提升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是目前人事单位管理部门很重要的工作,目前人事档案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人事档案管理资料不齐全;人事档案管理资料不及时更新;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专业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本文会提出一些提升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人事档案管理;提升工作水平;建议

事业单位相关部门繁多,人员资料复杂,这对人事档案的管理增加了难度。档案用来详细记述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社会经历、品德表现等资料。很多相关部门会根据人事档案作为选拔、培养、使用人员的依据。

一、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也在进步一部完善。人事档案管理都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校对、整理、归纳等比较枯燥、烦琐的工作,都需要工作人员的细心和耐心。这些工作能够对用人单位的使用起到积极作用,推动人力资源工作的进程。但是,多年来,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瑕疵,为了能够让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我们必须先发现目前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想出对策对症下药。

1、基础设施不完善

现在人事档案由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一直以来很传统的纸质版人事资料,另一种是随着多媒体出现的电子档案。每个地方的部门对人事档案信息化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它们都是相对独立的,每个地方部门都是各自为政,彼此是不相互干涉的。各个部门使用的软件不能相互联系和交流,使得规模化、通用化的管理软件起不到很好的作用。为了完善相应的电子录用档案的基本配备设施也是不齐全的,如计算机、扫描仪、以及网络等硬件设备等,基础仪器不够,造成人事档案信息化滞后,限制了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

2、管理标准忽视对教师的管理

没有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标准是目前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问题所在。如果做一件事情是没有标准来作为目标和依据,那么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就可能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做事效率也得不到提高。在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各个部门都是根据部门自身问题和特点出发进行管理,跟 其它 部门都是互不干涉,每一个部门的管理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就无法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也就不可能实现档案数据的共享。

3、人事档案利用水平较低

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主要是为人事部门人事工作提供相关的材料,这些工作能够对用人单位的使用起到积极作用,推动人力资源工作的进程。在之前的档案管理中档案的内容资料是比较安全和保密的。因此,面对这种档案不轻易被调处理使用得情况下,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对于人事档案就不太重视,忽视其根本的重要性。人事档案本来就是为各级部门服务的,它可以保存很多重要信息,是我们查阅相关资料的重要来源,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人事档案利用率低下,使人事档案成为一个摆设,人事档案服务使用意识差,认识不到其重要性。

4、管理的方式相对落后

现代社会已经全面进入到一个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档案管理的方式也是需要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目前很多的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录用工作还是手工、半手工操作,虽然也利用计算机将纸质版变成电子档案,但是也只是保留人事人员的在基本信息,缺乏系统的管理与操作,对于提高人事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并未有真正的提高。而且现行的档案整理、分类方法、著录标准及有关规定已不能很好适应事业单位人事档案数字化的要求。

二、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改进的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人事档案管理都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校对、整理、归纳等比较枯燥、烦琐的工作,都需要工作人员的细心和耐心。这些工作能够对用人单位的使用起到积极作用,推动人力资源工作的进程。但是,多年来,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瑕疵,为了能够让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提出以下对策。

1、建立健全人事档案信息化的管理机制

完善基础设备设施

基础设备完善是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处理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需要,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制度与机制。人事档案管理中电子档案必须能够使各级地方部门都能够实现共享。每个地方的部门对人事档案信息化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它们都是相对独立的,每个地方部门都是各自为政,彼此是不相互干涉的。各个部门使用的软件不能相互联系和交流,使得规模化、通用化的管理软件起不到很好的作用。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完善相应的电子录用档案的基本配备设施,使基本设施配备齐全,如计算机、扫描仪、以及网络等硬件设备等,基础仪器充足,就不会造成人事档案信息化滞后,限制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

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

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标准是目前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如果做一件事情是没有标准来作为目标和依据,那么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就可能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做事效率也得不到提高。处理每一件事情都需要对策下药,找出问题才能解决问题。面对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问题,要结合目前实际的问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效率地处理各种人事档案管理问题,要灵活应对人事档案管理的各种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的人事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各个部门都是根据部门自身问题和特点出发进行管理,跟其它部门都是也要进行适当的沟通和交流,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实现档案数据的共享。

2、重视人事档案利用

在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中,档案管理中档案的内容资料是比较安全和保密的。因此,面对这种档案不轻易被调处理使用得情况下,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对于人事档案就不太重视,忽视其根本的重要性。人事档案就是为各级部门服务的,它可以保存很多重要信息,是我们查阅相关资料的重要来源,所以我们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率,使人事档案成为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人事档案服务使用意识要提高,认识到其重要性。管理者可以放宽档案中某些不重要信息,以便为需要的人员提供方便。人事档案中人员的基本履历、职称、工资等都是可以开放的,加大对人事档案的开放程度,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效率,这都可以使人事档案发挥自己的作用,也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的保管和重视的思想意识,从而发挥人事档案的最大价值。

3、加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安全性

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关键是确保事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因此,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是很有必要的,建立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制度法规和安全标准,不断完善信息安全的保障体系。建立人事档案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规范借阅机制,保证档案信息的存储安全与使用安全。其次,从人员上保证安全。加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性 教育 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信息保密安全意识及安全使用技能。最后,存储上保证安全。数字档案和纸质档案要在物理上分开存储,数字档案的存储和档案的使用也尽量在物理上分开。

4、建立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的人才机制

任何事业的发展都必须需要人才,只有人才才能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如果不重视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很难充分、有效地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因此,为了建立良好的档案管理人才机制,必须从上而下的对档案人事部门的各级工作人员进行思想上教育,改变他们对档案管理不重视的思想。首先,需要各级员工都充分认识人事档案工作的特点、地位、作用,支持和重视人事档案工作。事业单位不但要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配备专业的人员设备,而且要把人事档案管理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针对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新人多、兼职多的现状,力求实用,找准开展工作的切入点,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完善人事档案管理的步骤。

5、完善管理机制,灵活处理人事档案

处理每一件事情都需要对策下药,找出问题才能解决问题。面对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问题,要结合目前实际的问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效率地处理各种人事档案管理问题,要灵活应对人事档案管理的各种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的人事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和人力资源部门必须管好、用好档案材料,不要让档案成为摆设,要利用好人事档案,发挥人事档案在识人用人中的基础作用,善于利用档案材料推进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灵活的处理人事档案,对人事档案的内容也可以灵活的进行开放和查阅。

三、结论

人事档案管理是事业单位挑选人才的重要依据。制度改革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坚持科学发展观,提升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明白人事档案管理对于事业单位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在工作中努力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为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陈琦.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管理制度的改革——西安交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例析[J].西安学报,2013(03)

[2]辛秀慧.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制度存在状况问题调查 报告 [A].和谐社会建设与国家发展研究报告——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暨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2013)[C].2013

[3]李玲,蒋枝红,黄虹,陈海燕.探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现状——以湖南省宁远县为例[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03)

[4]黄耀仪.提升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建议——各级地方关系之间的影响[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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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论文:加强基础工作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前提理基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众所周知计算机作为一种高效处理庞大复杂信息与数据的现代先进工具的首要特征就是要求输入�计算机的各项原始数据信息必须是准确和科学的否则输入的数据与信息是“垃圾”输出的只会是更高级的“垃圾”。所以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要做好输入信息与数据的收集、整理、著录等一系列前处理性质的基础工作使其充分满足计算机工作的技术要求。 那么我国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究竟在哪些方面不足和较差呢�哪些方面尚不能迅速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呢�总体来讲目前我国的综合性档案馆大多是馆藏内容庞杂案卷数量繁多时间跨度长且由于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再加之每个历史时期档案的整理质量要求不同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情况形成了档案基础普遍较差的局面。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档号不规范没有目录号一卷多册现象较多�二是案卷标题不规范有标题但不能反映主题内容或标题缺少基本要素甚至没有案卷标题等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大部分案卷缺少卷内目录以至于部分未被案卷标题涵盖的内容永远无法检索而难以利用�四是许多案卷未标页码如果使用中掉页很难发现�五是组卷混乱现象比较严重如有按时间组的也有按职能部门管辖权限组的还有按文种组卷的�六是案卷厚薄不一有的一、二页纸一文一卷有的五六百页纸一类一卷。总之综合性档案馆建馆时间越长馆藏量越大的存在的类似问题就越严重。从以上情况来看我国综合性档案馆目前还未具备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充分条件需要尽快地、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二、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水平从科学与经验中都可以获知要想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就必须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即要求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鉴定、著录、保管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统一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1�全面普查案卷,去糟取精这是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第一步工作。因为一般的综合性档案馆由于多年来未做全面的清查加之移交单位划分保管期限不准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重份或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所以首先要剔除这些无用的文件才能避免今后实行计算机管理时出现重复与低效率的情况。2�重新组合案卷实现案卷规范化将那些组卷过厚内容混杂的案卷进行重新组卷。重新组卷的原则是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存在某种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在重组案卷的过程中还应对那些无页码、无卷内目录、无案卷标题或标题不清楚的案卷要重新加工填写以保证全部案卷更加规范。重新组卷不仅可以优化馆藏、科学保管而且亦可以提高实行计算机管理档案后的利用效率。3�结合本馆实际规范著录工作著录是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直接影响输入计算机数据与信息的准确性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1986年国家颁布的《档案著录规则》是规范著录工作的最基本依据。但是由于各个档案馆的条件存在差异再加上计算机管理又提出了新的技术性要求所以各个档案馆应该以《规则》为依据,并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计算机管理的技术要求制定出适合本馆著录工作的著录细则。我们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档案馆著录细则》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已经起到了提高基础工作水平的作用并对我馆实行档案计算机管理工作有很大的促进。4�统一分类号保证检索查全率计算机检索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满足人们族性检索的需要。为了确保检索的完整性我们在分类过程中,首先根据《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再因事制宜制定出一些具体细则。例如“物价”问题涉及的行业较多我们就统一归入“J”类然后再根据每一文件具体特征辅以关键词标识加以区分。另外在分类的过程中还应加强校审力度以便及时校正分类人员的错误。并且还应经常组织大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尽量做到前后标引一致同一类文件标引一致从而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5�规范题名保证检索查准率档案的分类号保证了检索查全率而题名准确才能保证检索的查准率。但仅保证查全率是不行的,还须同时保证查准因此在著录时要统一规范题名。我们认为规范题名应掌握的原则与要点是�在填写题名项过程中要规范机构简称尽量避免在检索时出现含混不清、文不对题和计算机识别不清的情况发生。如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为市计委�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为市计生委而不能都简称为市计委�还要统一题名中应具备的要素。我们结合计算机检索需要在著录过程中将题名中责任者、事由、文种�必要时加上人名、地点和时间)等要素都填写完整。如果题名要素不完整。则要补齐如果题名冗长则删除多余的赘词。还要统一文种题名中经常有“请示报告”等含义不清的文种出现很影响检索的准确率。所以我们便规定凡是要求批复的文件写“请示”凡不要求批复的文件则写“报告”等等这样就可在检索中区分出每份文件的实质作用。另外我们还利用计算机一次输入多次输出的功能将关键词项中的人名、地点、时间与机构分别著录为日后制作《人名目录》等检索工具打下了基础。三、加快数据准备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进程在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尤其是对于那些建馆时间较长的综合性档案馆来讲由于馆藏案卷多著录工作不仅量大而且复杂如果没有一整套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会使计算机因数据准备不足而无法使用甚至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展速度。在著录工作中只要掌握了以下重点便基本可以取得著录工作“多”、“快”、“好”兼而有之的效果。1�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档案为社会所用而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综合性档案馆在推进计算机管理的过程中应先根据各全宗的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和是否开放的情况对所有全宗进行排队将那些可以开放的核心档案和社会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加工整理。这样就可以加快档案管理计算机化的进程和提高社会利用的效率。2�分级次著录,省时省力在著录过程中可以将案卷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著录即将那些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对那些一卷内几个文件涉及同一个内容且又排在一起的档案进行文件组合级著录�而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则进行文件级著录。这样处理不仅能将揭示档案的主题内容和特征而且也可以减少著录条目和录入条目既节约了时间、人力与财力又提高了效率。3�分门别类,充分利用档案原基础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面分类标引�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如“房档”、“案件”等则可用计算机程序将人名、地址、时间用案卷目录直接录入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可以减少著录环节大大地提高著录速度。4�用“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简化查找时间,提高效率“主题词”虽然有规范统一的功效却同时存在着查找烦琐、效率较低的弊端怎样取其利避其弊�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的做法。即从题名或文件主题中靠思维归纳出揭示主题内容的词汇�关键词进行标识待录入计算机后利用计算机批量处理的功能进行处理。例如�拟写关于厂房基础建设一事的关键词有人写“基本建设”有人写“基建”有人写“厂房建设”在进行计算机后控时统一规范为“基建”。还可利用计算机“活动增加”的功能把一些不规范的词与主题词中词义相同的合并。这种做法不仅解决了手工标引速度慢计算机自动标引不准确的缺点而且解决了主题词的词义含量问题�分属关系。近年来我们在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进程中通过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提高了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水平并已初步建成了计算机检索体系为实行计算机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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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心理的探讨婚姻心理学是研究在恋爱、结婚、婚后、离婚、再婚等过程中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心理科学。 婚姻心理学与伦理学有密切联系,但它不同于伦理学。它从心理学角度,探讨婚姻及其变迁的生理、心理依据,阐明爱情的心理实质及其变化、进展的心理特征。婚姻心理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但婚姻形式的变迁及其心理演化却有悠久的历史。太古时代,茹毛饮血,“血亲杂交”,知母不知父。约在170万年前,人们实行“血缘婚”,两性关系只在同辈之间,兄弟姐妹互称夫妻。人类又经过多少万年,才发现同胞性交的劣生弊病,于是实行“伙婚”。在两个集团间发生性关系,而限制兄弟姐妹间的性交关系。血缘婚、伙婚都属于多偶婚。“对偶婚”是从多偶婚向“单偶婚”(一夫一妻)的过渡。单偶婚:虽是私有制的产物,但在现代,是较为合理、较为文明的婚姻形式,显然,性爱的隐曲性、直觉性和排他性变得强烈起来。恋爱 恋爱,是婚姻的前奏曲。谈恋爱之前,必须明确:追求什么样的异性、选择哪种爱情类型、失恋怎么办、如何中止恋爱。没有想好就开始谈恋爱,会自酿苦酒。爱情追求类型大体分为三种:(1)精神满足型。是指理想、信仰、信念、事业、情趣、气质等方面的满足。一般对对方这些方面有较高的要求,着重追求实际知识才干,即对方的实际价值,而不是一味追求对方的职务和地位。因此,是一种较高尚的追求类型。玛丽追求黑格尔的博学与多才,并不计较他当时只是中学教师。这是爱情的精神满足型的追求类型。(2)感官满足型。这是以获得感官上的满足为心理特征的追求类型感官的评价,即外在美的评价,是低层次的评价,在爱情中更重要的是靠理智评价,即内涵美的评价,也即对异性的理想、情操、才干的评价。列·托尔斯泰说:“人并不是因为美丽才可爱,而是因为可爱才美丽。”这足见心灵美的可贵。如果片面追求外在美,不但不长远,而且铸成终生悔恨。李白有诗云:“昔日芙蓉花,今成渐肠草,以色事他人,能得儿时好!” 这表明:人,不可貌相!(3)功利满足型。它是以对方的门弟、家产,地位、名誉、职业及便于达到个人目的等条件为爱情前提的实用主义类型。其中有些人,追求爱情是重物不重人,甘当买卖婚姻的殉葬品;还有些人讲虚荣,单纯追求对方的地位、学历、而不注重对方的实际价值。学历、职称、职务可以反映一个人的才能,但不能代表一个人的真正价值。陈登科没有学历,却成为安徽著名作家;齐白石没有文凭,但其艺术为世界公认,相反,毕业于剑桥大学或燕京大学而一事无成者,大有人在。婚配 婚配是男女匹配在法律上的肯定。婚配类型各式各样,按婚配性质可分为三种:(1)建设型。这是一种奋斗求进的积极的夫妻结合类型。一方或双方把事业看得很重要,生活充实;双方省吃俭用,用智慧和血汗脱贫致富,双方为孝敬二老或为教育子女,不遗余力。(2)安分型。它对生活既不力争上游,也不甘居人下,平稳安分,只求温饱。(3)破坏型。这是对社会公益或社会秩序有危害的婚姻类型。经常吵闹、斗殴、四邻不安;双方追求吃、喝、玩、乐,不顾家庭、不顾子女、不顾影响;夫妻贪污、偷窃,捞取权利、名誉。按婚配双方的关系,可分为和谐型和失调型两大类。(1)和谐型的夫妻,在气质,个性上能够相容或互补(指双方在性格、情趣、习惯等方面差别的积极嵌合);在能力上能够互相体谅,配合,在兴趣上能够相互适应、协调,行为和谐,夫唱妇随。(2)失调型的夫妻,在家庭地位上不合理,生活节奏不合拍,气质性格不协调,理想情感不一致,性爱情爱起变化。按婚配缔结的力度,可分为:(1)强力型。一方或双方经过狂热的努力才缔结成婚姻。(2)外力型。这是由外力撮合的婚姻,如包办婚、买卖婚、换亲等。(3)平稳型。经人介绍或双方结识后平稳发展而成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应分析自己的婚配类型,主动地调适,化失调为和谐,去美化生活、美化社会。结婚 结婚是爱情的正当归宿与升华,但是毫无问题的婚姻是没有的。关键是能否把婚姻中的问题出色地解决,结婚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消除矛盾的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1)充分给予理解。印度诗人泰戈尔说:“爱是理解的别名。”在婚后矛盾出现时,要深刻认识对方的性格,理解对方的职业和兴趣。如果对方是事业型的人,不修边幅,不拘小节,你不要反感,而要作他(她)的助手和后盾,如果对方水平不高,你不要失望,而要帮助对方提高,同时也提高自己。(2)巧妙调整矛盾。夫妻异质是绝对的,既有异质,就有矛盾,但巧妙地调整即达互补。马克思与燕妮的性格、志趣差异很大,比如对幸福的理解,马克思填的是“斗争”,燕妮则写上“健康";对“你喜做什么事”一栏,马克思是“啃书本”,燕妮是“缝纫”;在审美观上,马克思喜欢红色,燕妮喜欢蓝色。然而,他们却缔结了美满的婚姻。(3)要主动防止和消除矛盾。常用的办法有:沟通信息,求得谅解,查己不足,看彼长处;加倍体贴,为对方多做好事;不存芥蒂,仍然亲热。(4)要防止矛盾激化。此可采取以下办法:缄默——对方发脾气,你保持沉默,待对方气消后,再耐心交换意见,这是明智的办法。回避——你看到对方与家中其他成员争吵,无法表态,马上回避,事后再批评他(她),避免更复杂的矛盾。转移——对方动气时,你要马上理智地想到转移法,去干你的事或与别人聊天。幽默——这是夫妻吵架,闹矛盾时必须掌握的一条妙法。据说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些“惧内”。有一次,苏格拉底正和客人谈话,其妻闯进来打骂丈夫,并将一桶水浇到他头上,苏格拉底笑着对客人说:你看,你看,我早就知道,打雷之后,接着一定个下雨。”既摆脱了难堪,又避免了与妻子一场争吵。这表明,小幽默是处理对方发火的很好方法之一。(5)妥善于激发对方爱的激情。—般办法如下:联想——与对方共同回忆过去的恋情,善于从现实的点滴事例,联想美好的情景,是调起激情的有效办法。暗示——利用共同欣赏电影、电视、小说,共同参加舞会或婚礼等机会,借助热烈激动人心的场面,进行暗示,达到激发冲动的目的。调笑——和美的夫妻总是在亲昵性的相互取笑、挖苦、嘲讽的欢乐气氛中度日的。调笑给爱情增添了生气。假象——假装生气,到一定火候,转怒为笑,可使对方破涕为笑。小别——在条件许可下,小别三五天,能激发爱的思念,但不应是赌气性或厌倦性的出走。现实生活中的离婚事件,层出不穷,其原因错综复杂,只有了解其真实的原因,正确判别离婚类型,才能正确的决定或离或合的措施。离婚 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概括为如下类型:(1)精神型。这是因双方个性不合,长期冲突致成感情破裂的离婚类型。中国近代史上著名女英雄秋瑾与官宦子弟王廷钧婚后,发现王不与自己志同道合,而且百般阻挠她去日本留学和参加革命活动,终于提出与王廷钧分道扬镳。平常更多的离婚是属于精神型。因此,婚前应加强了解,婚后应互相谅解,小事不必计较。如果双方差距很大,很难共同生活,便可各奔前程。(2)挫折型。婚后遇到政治上、经济上或生理上的重大挫折造成的离婚类型。真正热爱对方,即使他(她)发生了任何不幸(不可救药者除外)都不会有离婚的念头。数学家华罗庚得伤寒病并留下后遗症——跛脚,吴筱元绝不嫌弃,精心照料他,使他得以在19岁时便写出第一数学论文《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式解法不能成立的理由》。(3)变异型。这是指离婚的主动一方,由劣势变为优势。陈世美是众所周知的变异型的典型,他考取状元后,为了当驸马,便不认前妻秦香莲,并欲斩除妻儿,可谓伤天害理。对变异型离婚的主动提出者,应予以社会公正舆论谴责,同时对其性格和动机特点,进行心理扭转。如坚决不回头,就给以惩罚。(4)性感型。这是因一方的感官欲望得不到满足出现的离婚类型。见对方年老色衰,魅力丧失,对对方厌恶,便提出离婚。防范的主要办法是,将一方偏执的性爱引导到情爱中去,提高他(她)的情操。革命先烈李大钊,娶的妻子比他大8岁,是不识字的农村姑娘,却相敬如宾,可见高尚情操的重要性。(5)专横型。一方专横跋扈,甚至摧残、虐待对方,对方无法忍受,导致离婚。要对专横者作心理治疗,使其真正领悟专横粗暴行为的严重。如果毫无悔改,就实行决裂。(6)利用型。这是指与爱情毫无相干的因素致成离婚的类型。如有人因妻子不生男孩,便提出离婚,有的为了调动工作而离婚;个别人甚至欺政府,戏弄法律。对这种“假离婚"应极力抵制。(7)牺牲型。这是指牺牲型的主动者,由优势变为劣势,怕拖累对方而提出离婚,与变异型相反。邓颖超同志在长征途中患结核病后,作绝育手术,她为了周恩来同志,曾提出离婚建议,显然是出于伟大的牺牲型目的。以上离婚类型,在实际生活中多属混合型。总之,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婚姻,应依法准离。再婚 男女离婚之后,就退回到了单身时代,要鼓起勇气,重打锣鼓另开张,打算再婚。按说,再婚与初婚一样,都应该得到爱情的心理满足,但世俗的偏见,往往将再婚贬值,这是封建的残余观念。如果再婚者也自我贬值,那是悲剧;如果对方是再婚者,你对对方也抱人品贬值,那是自私。自身虽是再婚者,但将空前的爱倾注于对方;对方也会尊重再婚的一方,使爱情发展与升华,这才是正确的态度。然而,要达到这种境界,必须有高尚的情操与道德观。著名诗人徐志摩因与前妻个性不合而离婚,陆小曼爱上了他,他们结合了。陆小曼对这个再婚者体贴入微,使诗人获得空前的幸福,创作出许多动人的诗篇。可见情操与追求是无视再婚贬值的。但在再婚家庭里,随时可遇到心理重演和心理对照问题。正确对待这两种心理反应,是再婚夫妻关系和谐的关键。现实的生活境遇与前婚恰好吻合,因而引起一种心理反应即“心理重演”。它可能是忧苦的回忆,也可能是恶性的刺激再婚者与丈夫(妻子)亲呢时,可能泛起怀念前夫(前妻)的忧苦心理。此时,更应热爱与信赖现时的丈夫(妻子),切不要表现出对前夫(前妻)怀念的忧伤感,以免打破现时的亲密气氛,也可防止勾起对方的追前嫉妒。如果对方恢宏大度,同时热爱尊重前夫(前妻),不妨双方同时怀念他(她)。有时与对方发生冲突与纠纷时,其景象酷像前婚境遇,这肯定会给你带来恶性刺激。此时,要冷静,不要拖怨,要多检查自己的过错,认识到这正是与前夫(前妻)矛盾或离异的根由之一,从而将前婚的过错行为引为教训,变得温柔起来,这可避免再次失调离异。要正确对待心理对照,即是指再婚后,在某些事件中与对方发生良性亲近或劣性冲突时,形成的与前婚同类事件作态度对照的心理反应。良性的亲近情景唤起前婚的纠纷对照,会使你珍惜现实,加重对对方的感情。劣性冲突带来的对前婚和谐生活的心理对照,往往会使你感到委屈、悔恨。其实,只要适应对方的个性特点,经过耐心调适,完全可避免激烈的冲突。再则,他(她)在这方面不如你前夫(前妻)温存、随和,但在另方面,他(她)却可能远远超过你的前夫(前妻)。一般地说,再婚者一方总希望再婚的另一方与前夫(前妻)处于“牵系空白”状态,即与其前夫(前妻)断绝一切往来。然而,人际关系是复杂的,对方与前夫(前妻)难免有不同程度的来往,只要这种交往,对双方家庭和社会都有利,无可非议。一方表现出宽宏大度,不无好处。当然,对带有仇恨心理牵系的再婚者,一般说来,与其前夫(前妻)的地理空间、心理空间越大,再婚家庭的安全感越强,因此,尽可能拉长地理空间,隔绝心理空间,以达到“牵系空白”,这是聪明的办法。简而言之,再婚家庭,双方要正确处理心理牵系,信任对方、尊重对方是很重要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毕业论文

您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法律是强调物证和证据的,只要事实可以被证明即给予认定其实无论配偶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在现实的生活中很难不留下一点生活痕迹,认定共同生活的事实毫无问题,但没有被证明的“婚姻”在两人感情破裂时产生的财产和继承方面除非有举证否则不予认定,如果双方均为有民事行为的公民,一旦法定或事实的婚姻有了结晶,且双方没有重婚行为且双方为异性伴侣,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补领结婚证,以上事实属实且符合计划生育标准,即可同居并不非法,前提条件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和不违背社会道德,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所以同居是合法的确立无证明但事实存在的婚姻关系原则是谁例举谁举证,没有取得结婚证法律上不予认定形式但可以通过举证认定为共同生活,其间的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婚姻”不过是一个名词,如果双方位取得结婚证,法律不认定为“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且没有重婚行为,“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受法律保护,婚姻法是民法的分支,民法,刑法是宪法的组成,不适用婚姻法的行为可以适用更高级的法律,但如果违反了民法或刑法乃至宪法,就不适用低级的法律了婚姻,在社会学意义上,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在法学意义上,是男女两性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结合。婚姻的成立,必须以符合社会要求,严守法律要件为有效条件,合法性构成婚姻的内在特点和外在表现。离婚,只能是依照法律对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但是,法律确认的模式并不能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得到统一遵守。婚姻的合法性往往遭到人们认识上的忽视和行动上的背离,违法的两性结合难于避免,违法婚姻与婚姻法伴生,与合法婚姻并存。所以,在法律上规定婚姻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同时,亦应该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理违法婚姻的法律规范。婚姻无效制度成为立法上的最佳选择,并被证明为处理违法婚姻的最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自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形成以来,基于社会的、自然的原因,法律上有关结婚的强制性规范和禁例要求越来越明确,也越来越科学。与此相应,作为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的无效婚姻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刑罚为制裁手段,以单一强制性绝对无效为特点的古代无效婚姻制度;二是根据违法婚姻的社会危害程度或当事人的意志,将无效婚姻分化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形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双重体例的近代无效婚姻制度;三是违法婚姻绝对无效的后果走向相对无效,并部分地与离婚后果相融合的现代无效婚姻制度。新中国成立五十余年,50年、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形式要求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积极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统一结婚模式,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致使无法可依,违法难究,间接地纵容了违法婚姻的滋生和存续。针对这一重大缺失,新婚姻法从无效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和无效、被撤销婚姻的后果三个层面作出规定,从而初步构建出中国婚姻立法上的无效婚姻制度。新婚姻法的这一创设和补充,至少有如下五个方面的意义:(1)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加以确立和完善,是充实我国婚姻家庭法内容,完善结婚制度,保证婚姻家庭领域法制建设成果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社会全面走向法治化、有序化的重要一步。(2)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婚姻法的尊严,提高婚姻质量,保障婚姻合法性的有效手段。(3)通过无效婚姻制度,明确划清了婚姻合法与违法及其法律后果的界限,对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的违法利益予以法律否定,为认定和处理违法婚姻,惩治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依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违法婚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4)无效婚姻制度能提高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权威性,扩展对婚姻的社会监督力,强化婚姻管理,从而充分发挥婚姻法的导向与禁防的社会效果。(5)严格执行无效婚姻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操作运行,净化人们的婚姻观念,增进婚姻法律意识,清除社会中存在的认为“婚姻是个人私事,结婚违不违法都一样”等消极心理,使结婚的各项法律要求得到人们的自觉遵行。二、无效婚姻的类型无效婚姻制度是否定违法婚姻的婚姻效力、规定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确认和调整因违法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其实质意义上,包含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违法婚姻,则指男女两性间形成的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特点有三:一是实质上的违法性,与结婚的强行性法律要求相冲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外在表现的准夫妻性,即违法婚姻在其表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显示出合法婚姻下的夫妻关系特点,所以在生活中往往被人们直接确认有夫妻身份;三是表现形式多样性,法律上规定的结婚条件很多,违反任何一条均构成违法婚姻,由此形成生活中违法婚姻多种多样的特点。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五项:(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有效成立。据此推知,现实生活中的违法婚姻至少有四大类:第一类:当事人以欺、弄虚作假或与登记工作人员合谋串通等手段形成的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但经过了形式上的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的违法婚姻,具体包括违背自愿的强迫包办买卖婚姻、不到法定婚龄的早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近亲婚、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疾病婚等五种。第二类:仅违反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即当事人已符合结婚的各项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公开地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第三类:既违反形式要件,又违反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具有双重违法性,具体表现为事实上的包办买卖婚姻、事实早婚、事实重婚、事实近亲婚、事实疾病婚等。第四类:其他以欺、武虚作假手段形成的违法婚姻。如冒名顶替的婚姻、虚假结婚、欺结婚、同性结婚、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结婚等。上述各种各样的违法婚姻在现实生活中都有表现,尤其是违反双重法律要件的事实婚姻存在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严格说来,所有违法婚姻都不应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只能按无效婚姻认定和处理,即上列各种违法婚姻均应无效。但新婚姻法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在第10条中仅规定四种情形下,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关于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违法婚姻,新婚姻法仅以“胁迫结婚”之名将其界定为可撤销婚姻。而这些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是否涵盖着办理了登记手续的违法婚姻和未办登记且违反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以及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在法律效力上如何确定,立法指向不清,意图不明,不失为新婚姻法的一大败笔。三、可撤销婚姻的操作规则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此,在适用中应把握如下几点:(1)可撤销婚姻在性质上仍属于违法婚姻,违背法定结婚条件,在效力上则属于相对无效的婚姻。其效力状态取决于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如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则可撤销婚姻转变为有效婚姻。(2)新婚姻法确认的可撤销婚姻仅限于一种,即“胁迫结婚”。所谓胁迫结婚,应指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一方当事人自愿,在他方或第三人的威胁、恐吓、强迫、包办下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违法性实质在于违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法律规定。(3)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依法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强迫包办婚姻下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受胁迫,则双方当事人均应享有撤销请求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享有。(4)有权撤销的主体有二个:一是婚姻登记机关;二是人民法院。撤销权人(5)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法律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期间具体表现为二种:一是常态下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四、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明确把握如下几点:(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则溯及为自始无效,不产生任何婚姻效果。(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为夫妻关系,没有夫妻之间人身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在存续期间,不能产生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民法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如何处理,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人民法院处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时,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尤其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另一方的财产权益。(5)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依法享有常态下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子女权利,承担子女的义务。有关子女的抚养、监护、探望等问题,应参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规定处理。(6)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下,不产生姻亲关系。(7)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有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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