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策略分析论文
摘要: 本文以DM律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分析了DM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营销情况;其次提出了出了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基于服务营销理论对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策略提出了改进的对策,明确提出通过实施明确的产品策略、制定规范的价格策略、建设全面的渠道策略来实现改进。
关键词: 服务营销;律师事务所;产品策略;定价策略;渠道策略
1服务营销策略存在的问题
1.1目标市场缺乏准确的界定
DM律师事务所虽然有自身的管理、经营、业务等方面的目标,但是其对于自身服务营销的目标缺乏明确的规划。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目标的制定不仅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量,同时还要依据市场的现有规模和发展潜力,竞争对手水平以及自身人员服务营销能力等等方面,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专门的人员和部门进行制定。
1.2服务营销策略单一
DM律师事务所从建立至今已经20余年,该所的全体律师们都认为已经有了良好的市场竞争力,各自都已经完成了不错的营销任务,但是由于大部分律师都是法律专业的科班出身,法学与市场营销学两门学科的联系并不多,很多律师实际上对于市场营销的了解不够充分甚至某些时候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比较典型的就是将市场营销作为了自身营销行为的目的,即为了市场营销而营销;另一方面就是将营销作为了推销,很多律师把DM律师事务所直接的推向了客户,当客户有足够的需求动力时,他们自然而然的会选择该所,而当动力不足时,大多数律师也就认为其到了营销的终止,这降低了他们进行营销活动的热情,很多律师会停止相关的服务与营销。
1.3服务营销策略的实施团队素质有待提高
在DM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中,很多员工根本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性的营销理论的学习,很多服务营销的工作都是凭借自身的经验和想法进行的,甚至很多的服务营销的实施人员往往认为服务营销就是服务,而忽略的服务营销需要考虑客户的需求与客户的潜在需求,只有进一步满足客户的潜在需求才能更好的实施服务营销,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和专业的素质,服务营销的实施团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服务营销。
2服务营销策略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1战略定位缺失
DM律师事务所目前的主营业务是诉讼类服务,这是他的优势项目,一些新兴的非诉讼业务也在快速发展,由于DM律师事务所有着很好的客户基础和经营的经验,其在利润率更高的非诉讼业务中有着很好的潜力,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DM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员工不论在横向的业务服务类别或纵向的服务模式上始终难以获得更高的竞争优势,很多律师们的工作目标并不统一,没有了准确的`市场定位,服务营销的组合也就无法顺利进行,DM律师事务所很容易丧失自身的优势,无法科学可持续的拓展自身的业务。
2.2营销关系的内部调控机制不健全
沈阳DM律师事务所虽然在形式上设立了多个独立的法务部门,但只是在形式上向标准化与模块化目标迈进了一小步,实质上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机制还没有真正的达成,在内容上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律师行业服务的标准化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是其他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的情况,而从所发展的趋势情况来分析其律师事务所必须要进行统一规划,加强标准化管理,建立服务营销的内部协调机制等措施。
3LZ律师事务所营销策略的改进对策
3.1实施明确的产品策略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对于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与种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律师事务所必须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产品才能够提升市场竞争力。此外,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也不能够单纯的追求数量与覆盖面,同时应当结合自身的现实条件开展适合自身的产品。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产品与特点是不同的,律师事务所需要结合自身的各项资源来制定契合自身与客户利益的法律服务产品。
3.2制定规范的价格策略
DM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范围主要是沈阳与辽宁省内的客户,同时该所的主要服务项目是传统的诉讼类业务和部分非诉讼业务。在传统的诉讼类业务之中,价格对于市场的影响是较大的,价格的高低对于这类客户作出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具有很高的相关性。
3.3建设全面的渠道策略
渠道策略是律师事务市场营销体系的关键环节,在传统模式下,渠道业务是主要的业务来源;新时期里,互联网时代下的律师事务所渠道策略更加高效、透明,能够带给律师事务所强劲的竞争力和稳定的市场。良好的渠道策略能够显著降低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市场营销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从而显著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效率,同时降低相应成本。维护老客户的成本远低于开发新客户的成本,同时,在增强客户忠诚度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获取其他的潜在客户,口碑效应与诚信原则是律师行业稳固发展的重要基石,因此,在传统的渠道上,律师事务所要尽可能地与客户之间要形成合作、互赢、密切、稳定、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减少客户流失。此外,由于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的进歩,即新媒体的运用上,诸如微信、微博、贴吧等社交媒体的利用这些也是十分必要的,它们为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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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修改整理一下: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因此,要真正地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就必须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晓用法途径,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而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变化,但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适应形势要求,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新课题。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律规章,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国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做好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相应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任务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多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领导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管理经济事务,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能离开国际法律、法规、原则和惯例。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领导干部,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是难以适应促进经济发展任务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要更好地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善于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村)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领导对象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越来越多的非公有经济实体的出现,使得靠行政命令对其进行管理已难以奏效,必须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群众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表述已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如果领导干部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就难以适应“三个代表”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运用法律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廉洁公正、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可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而且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构成包括领导干部对法律意识的自觉强化、对法律条款的自觉学习、对自身言行的自觉约束、对依法行政的自觉贯彻等方面。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学好法,努力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学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做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掌握各种必要的法律知识。 二是要用好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用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认真研究法、熟悉精通法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首先,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要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再次,在对法律作评价和解释时,要善于历史、客观、辩证要观察和思考,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他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 和谐社会 家庭先行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家庭和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从构建和谐家庭着手,家庭才是和谐的“实践地”,才是和谐的“先行者”。 现实生活中,不少不和谐因素都是从不和谐家庭产生和引发的,例如夫妻不和离异导致青少年精神空虚,人格形成不健全,违法犯罪严重;比如,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关系不好,产生各类矛盾纠纷问题;比如因父母与子女教育、代沟影响家庭成员沟通困难,互不关爱,亲情冷漠等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 和谐家庭应该是有其具体标准的,主要概括起来有这几条: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能互相关心、关怀,家庭成员之间能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家庭成员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有安身生存的一技之长;家庭子女能正常接受教育;家庭收入呈增长趋势,有可持续发展态势等等。而要达到这个和谐家庭的具体标准,最关键的就是要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法公民,这是构建和谐家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现今最普遍的三口之家来说,家庭关系主要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组成的,而其中婚姻关系又是起关键决定作用的一环。如何通过婚姻来建立充满活力和生气的美好家庭,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发展。解放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的夫权现象极为普遍,旧的婚姻制度压抑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该部法律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并据此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新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为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也为在我国普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婚姻制度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又对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增设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然而,在我们完善立法的背后却隐藏着执法缺陷以及守法者的脱节,两性关系不平等、“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守法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婚姻立法宗旨的漠视。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和睦家庭”的和谐环境是构建平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于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更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依法维权的自主意识,提升自我实现的能力。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不干涉婚姻自由的义务等等。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比较尤其重要,因为未成年人善恶评价标准混乱,模仿欲望强烈,法制观念淡薄,容易滋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最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有低龄化、暴力化的倾向。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自身文化低下、人格缺陷、冲动偏激等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淡化,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学校、社会和家庭联手,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孩子的法制意识,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和谐家庭的建设,不仅需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同时家庭成员之间还需要加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这些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全社会安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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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作为都市功能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撑性条件,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将起到或促进或阻碍的显著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摘要
提要自我国加入WTO以来,现代服务业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文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分类列举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并对它们加以提炼,希望对后续研究者有所帮助。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概念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
“现代服务业”的概念是我国的提法,在国外没有“现代服务业”这一提法。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 报告 中首次出现“现代服务业”的提法,2000年10月十五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发展现代服务业,改组和改造传统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在以后的历届会议中都沿用这一提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也没有确认现代服务业的界定范围。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依赖于现代高新科技发展起来的
刘志彪等(2001)认为:“现代服务行业是从传统制造业的部分环节分化形成的,是伴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而发展起来的。”
刘有章、肖腊珍(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是与传统服务业相区别的,内涵极广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而发展起来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生活服务和生产服务的国民经济新兴领域。”
邱立新、周田君(2005)将现代服务业定义为:“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密集的服务业。”
李江龙(2007)则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显著依赖现代科技手段和组织方式,向社会、企业、政府和最终消费者提供服务产品的公司与组织的总称”。
谭仲池(2007)认为:现代服务业是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是指工业产品的大规模消费阶段以后出现快速增长的服务业。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包括那些不生产商品和货物的产业,主要有信息、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与传统服务业相比,更突出了高科技含量与技术密集型的特点。
以上概念基本上都强调了“现代服务业”是依赖现代高新科技发展起来的,但是也并不是没有区别的,笔者比较同意谭仲池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
二、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
朱春明(2004)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与现代技术密集、产业分工深化和经社会发展相伴的信息服务、研发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物流、 市场营销 服务等,但主要是为生产者服务的商业服务业。”
来有为、苏爱珍(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又称为‘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指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提供的服务。”
郑吉昌等(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指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金融业、 保险 业、房地产业、咨询业、信息服务、科技开发、商务服务、 教育 培训等行业。”
晁钢令(2004)认为:“现代服务业是为了满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商务活动(公务活动)的功能强化与职能外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要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商务活动(公务活动)降低成本、扩展功能、提升效率而提供服务的相关产业部门。”
以上概念,前两个是着重强调现代服务业是为生产者服务的,后面的两个阐述的比较全面,强调了现代服务业是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的。以上含义的界定仅仅是指出了现代服务业的服务对象,并没有指出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特点。所以笔者并不同意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
三、强调“现代服务业”分为新崛起的和对传统服务业改造后的两类
常修泽(2005)认为:“现代服务业不同于原有状态的传统服务业”。笔者对其内涵界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指在现代化进程中新兴的或新崛起的服务业;二是指“传统服务业”当中经过用新技术、新流程、新业态和新的服务方式改造提升后的那部分服务业。
夏杰长、霍景东(2006)则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其需求主要受工业化进程、社会生产分工的深入影响而加速发展的服务业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新型服务方式及新型经营形态对传统服务业进行改造的服务业。”
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也是现今比较典型的一种,为许多人所接受,其论述还是比较贴切现实的。
四、强调“现代服务业”分为现代生产性服务和现代消费性服务
黄繁华(2002)在《经济全球化与现代服务业》一书中对现代服务业的内涵界定为两部分:现代生产性服务和现代消费性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是指应用现代科技和满足生产中间需求的各项服务;现代消费性服务是指主要满足个人提高生活质量和能力扩展所需要的服务。这位学者的定义,虽然在国内很少有学者支持,但是他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也不是不无道理的。不过究竟该如何区分生产性服务和消费性服务?其实很难区分,比如说房地产行业,笔者认为既有生产性服务又有消费性服务。
以上对现代服务业的界定,学者们对现代服务业的理解越来越接近其本质。为了能很好地理解现代服务业的本质,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现代服务业的特征。从现有理论归纳的角度分析,现代服务业一般具有五大基本特征:1、高技术性,即现代服务业科技含量高;2、知识性,即现代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知识的生产、传播和使用服务,使知识在服务过程中实现增值;3、高增加值性和集群性,即现代服务业不仅可以使服务过程产生知识的增值,而且可以产生服务的规模效应和各种服务相互融合的聚集效应,引起服务的大幅度增值;4、从业人员高素质性,即现代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大都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基础和技术、管理的能力,从而构成了现代服务业的核心能力和“白领”、“灰领”阶层的聚集区;5、新兴性,即在时间上是现代兴起的或从过去演变而来的。
对于现代服务业的五大特点的描述,是针对现代服务业整体而言的,但具体到某一实际的服务行业,它可能同时具有五大特点,也可能只具有一两个特点。例如,旅游业的整体行业具有知识性和高增加值性,但缺乏高技术性、高素质性和新兴性,只有诸如航天中心游和未来的太空游之类的科技旅游,才同时具有五大特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在现代化进程中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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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的研究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摘要
摘要:研究现代服务业的含义与特征;分析嘉兴服务业发展现状和特点;剖析嘉兴现代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为嘉兴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建议。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 服务经济
随着社会的发展,服务业逐渐取代制造业引领经济发展的主角地位,成为衡量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面对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嘉兴在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提出了 “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因此研究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为“十二五”的战略目标更好的实现做铺垫,也为嘉兴现代服务业监管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1 现代服务业的基本内涵
对于现代服务业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觉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归纳起来就是:与传统服务业相对的具有高技术性、知识密集型、动态性、生产性的、新起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主要分为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及农村服务业。其中生产性服务业是指那些为进一步生产或者最终消费而提供服务的中间投入,主要包括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及服务外包产业等;生活性服务业主要是指直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服务行业,主要包括旅游业、批零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社区及家庭服务业等;农村服务业主要包括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及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等。
2 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义
发展现代服务业能改善环境缓解资源短缺 嘉兴已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制造业已经相当成熟,但也面临资源匮乏和环境瓶颈的制约,如果加快发展金融、物流、批发、各类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不仅可以是服务业本身得到升级,而且有利于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减少传统工业产业等带来的环境污染,有利于直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经济持续发展[1]。
发展现代服务业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美国经济学家R·K·谢尔普指出:农业、采掘业和制造业是经济发展的“砖块”(bricks),而服务业则是把它们黏合起来的“泥灰”(mortar)[2]。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和制造业有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这表明服务业经济具有较强的渗透性,能加快传统服务业的产业升级,促进制造业的进一步发展。
发展现代服务业能提高区域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强力驱动下,世界产业发展在经历了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后,已经迈向服务经济时代[3]。目前国内一些先进城市的服务业发展较好,服务业占GDP比重较高,北京达到71%,广州为58%,上海为52%。可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于城市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有着重大意义。嘉兴处于我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地区,面对长三角地区中城市群的激烈竞争,只有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其在GDP中的比重和质量,才能提高综合竞争力。
3 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2012年嘉兴服务业增加值为亿元,同比增长。服务业增加值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同比提高个百分点。全市服务业占GDP比重为,占比增幅达个百分点,进一步提升了服务业在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十二五”期间嘉兴市大力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和服务业“倍增”计划,同时为促进服务业提速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出台了《2012年度嘉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和《嘉兴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标志着嘉兴市服务业开始迈向标准化时代,服务业发展呈现出良好态势,具体体现在:①服务业吸纳就业人员能力现状。服务业行业具种类多,集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于一体的产业优势,可以广泛提供各种就业机会,吸纳从第一、二产业转移出来的大批富余劳动力。②服务业龙头行业快速发展。嘉兴港区将新建、续建19个三产服务业重点项目,涉及总投资亿元。嘉兴港区在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与生产性服务业联动发展这一目标时,以临高物流和大型专业市场这两个为“龙头”,并以此带动科技服务业、酒店餐饮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服务业、商贸及社区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此外,港区还将继续推进酒店餐饮业、商业和房地产业建设。③服务业聚集现象突出。随着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的提出,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以服务业为主的聚集区不断涌现。目前,嘉兴首批15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已初步完成规划。在2011年已经有嘉兴现代物流园、嘉兴科技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海宁经编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4个省服务业集聚区。在2012年又新增了4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另外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点发展也呈现良好态势。
嘉兴现代服务业中存在的问题 ①嘉兴市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比较低。在长三角区域内,由于区域的划分和竞争,各地区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嘉兴在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文教卫生、科研技术等方面仍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②新兴行业未形成规模。嘉兴市目前还是以传统行业为主,例如海宁皮革城和桐乡羊毛纱市场,新兴行业例如信息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还未形成规模,信息服务业发展缓慢,并且其发展规模普遍较小;科技服务业发展不平衡,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等新兴科技服务业发展不成熟,要依附于传统的工业企业,且规模偏小。③缺乏有影响力的企业。虽然目前服务业企业数目纵多,但大多以小规模的个体户为主,上规模的企业不多,没有品牌效应。方便的交通使得嘉兴的消费者大量流失到了上海和杭州等发达城市,导致嘉兴的消费品市场受到了制约。④宣传力度不够。政府追求高速的经济发展,往往注重生产,轻服务。企业和居民没有充分认识到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地位,对新兴服务业的支持程度不大。⑤缺乏专业性人才。嘉兴市政府对服务业的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同时与当地的高校交流不够,培养出来的人才没有针对性,缺乏创造力。政府对服务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力度不够。
4 发展嘉兴现代服务业的建议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议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更加优惠政策,建立低门槛的准入制度,提高对外开放的程度,进行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各类服务行业和领域。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影响大、带动作用强、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补助和奖励,重点扶持现代物流、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制定和健全各服务行业法律法规。
培养人才,争创有竞争力的服务业区位环境 高速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对于人才,要重新认识人才的概念,突出 “适用即为才”,不以学历,出身论英雄,适当引进外来“淘汰”人群;搞 “人才本土化”,重视内部挖潜培养,充分利用本地高等教育优势带动成人职业教育。[4]通过政府与高校、企业的合作,加强进行各种培训和教育,注重实践,有针对性的培养人才。同时制定完善的人才的奖励机制,减少人才的流失。
确定服务业主导行业 服务业行业具有种类多的特点,如果齐头并进,以同等的资源分配使用,那服务业的发展效率和速度就不具有竞争力。所以可以选取能够对整个现代服务业结构和经济增长具有向导性和带动性作用,具有现代化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服务方式,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行业作为主导行业优先发展,重点培养。随着“八大产业”发展战略的提出,加快科技、信息等新型服务业的发展,使其成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领头羊。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近年来嘉兴市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较快,满足了人们对于日常用品消费的需求,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却相对滞后。要坚持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来提升制造业和农业的发展。重点把握好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创意服务外包和产业、金融服务业等五大行业。
现代服务业管理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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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策略分析论文
摘要: 本文以DM律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分析了DM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营销情况;其次提出了出了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基于服务营销理论对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策略提出了改进的对策,明确提出通过实施明确的产品策略、制定规范的价格策略、建设全面的渠道策略来实现改进。
关键词: 服务营销;律师事务所;产品策略;定价策略;渠道策略
1服务营销策略存在的问题
1.1目标市场缺乏准确的界定
DM律师事务所虽然有自身的管理、经营、业务等方面的目标,但是其对于自身服务营销的目标缺乏明确的规划。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目标的制定不仅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量,同时还要依据市场的现有规模和发展潜力,竞争对手水平以及自身人员服务营销能力等等方面,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专门的人员和部门进行制定。
1.2服务营销策略单一
DM律师事务所从建立至今已经20余年,该所的全体律师们都认为已经有了良好的市场竞争力,各自都已经完成了不错的营销任务,但是由于大部分律师都是法律专业的科班出身,法学与市场营销学两门学科的联系并不多,很多律师实际上对于市场营销的了解不够充分甚至某些时候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比较典型的就是将市场营销作为了自身营销行为的目的,即为了市场营销而营销;另一方面就是将营销作为了推销,很多律师把DM律师事务所直接的推向了客户,当客户有足够的需求动力时,他们自然而然的会选择该所,而当动力不足时,大多数律师也就认为其到了营销的终止,这降低了他们进行营销活动的热情,很多律师会停止相关的服务与营销。
1.3服务营销策略的实施团队素质有待提高
在DM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中,很多员工根本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性的营销理论的学习,很多服务营销的工作都是凭借自身的经验和想法进行的,甚至很多的服务营销的实施人员往往认为服务营销就是服务,而忽略的服务营销需要考虑客户的需求与客户的潜在需求,只有进一步满足客户的潜在需求才能更好的实施服务营销,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和专业的素质,服务营销的实施团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服务营销。
2服务营销策略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1战略定位缺失
DM律师事务所目前的主营业务是诉讼类服务,这是他的优势项目,一些新兴的非诉讼业务也在快速发展,由于DM律师事务所有着很好的客户基础和经营的经验,其在利润率更高的非诉讼业务中有着很好的潜力,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DM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员工不论在横向的业务服务类别或纵向的服务模式上始终难以获得更高的竞争优势,很多律师们的工作目标并不统一,没有了准确的`市场定位,服务营销的组合也就无法顺利进行,DM律师事务所很容易丧失自身的优势,无法科学可持续的拓展自身的业务。
2.2营销关系的内部调控机制不健全
沈阳DM律师事务所虽然在形式上设立了多个独立的法务部门,但只是在形式上向标准化与模块化目标迈进了一小步,实质上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机制还没有真正的达成,在内容上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律师行业服务的标准化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是其他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的情况,而从所发展的趋势情况来分析其律师事务所必须要进行统一规划,加强标准化管理,建立服务营销的内部协调机制等措施。
3LZ律师事务所营销策略的改进对策
3.1实施明确的产品策略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对于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与种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律师事务所必须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产品才能够提升市场竞争力。此外,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也不能够单纯的追求数量与覆盖面,同时应当结合自身的现实条件开展适合自身的产品。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产品与特点是不同的,律师事务所需要结合自身的各项资源来制定契合自身与客户利益的法律服务产品。
3.2制定规范的价格策略
DM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范围主要是沈阳与辽宁省内的客户,同时该所的主要服务项目是传统的诉讼类业务和部分非诉讼业务。在传统的诉讼类业务之中,价格对于市场的影响是较大的,价格的高低对于这类客户作出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具有很高的相关性。
3.3建设全面的渠道策略
渠道策略是律师事务市场营销体系的关键环节,在传统模式下,渠道业务是主要的业务来源;新时期里,互联网时代下的律师事务所渠道策略更加高效、透明,能够带给律师事务所强劲的竞争力和稳定的市场。良好的渠道策略能够显著降低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市场营销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从而显著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效率,同时降低相应成本。维护老客户的成本远低于开发新客户的成本,同时,在增强客户忠诚度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获取其他的潜在客户,口碑效应与诚信原则是律师行业稳固发展的重要基石,因此,在传统的渠道上,律师事务所要尽可能地与客户之间要形成合作、互赢、密切、稳定、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减少客户流失。此外,由于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的进歩,即新媒体的运用上,诸如微信、微博、贴吧等社交媒体的利用这些也是十分必要的,它们为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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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酒店通过让广大顾客对其服务质量满意来实现酒店的长远成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摘要
[摘要] 在服务经济时代,酒店服务成为酒店之间竞争的焦点,提供顾客满意的优质服务便成为酒店成功的关键。针对国内酒店业服务质量管理的不足,在对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认识上,提出了加强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的途径和 方法 。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内容
[关键词] 酒店服务 质量管理 理论
一、我国酒店业服务质量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旅游市场开始全方位对外开放、旅游消费趋于成熟,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不少企业力图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和提高服务质量来改善酒店经营绩效。随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出台,以及旅游局相应的星级酒店评定标准,许多酒店都制定了规范的服务操作程序,有不少高星级酒店还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在服务质量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国外酒店业相比,国内酒店服务质量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服务技巧等方面在竞争优势上落下了一段距离。例如,服务人员缺乏热情,不积极主动,表现为“机械”式的微笑和“无感情”化的言谈;客房服务不及时,餐厅就餐等待时间长;员工无法识别个别客人的特别需要(如客人对所提供香水过敏)造成服务缺陷。而我国历来就有轻视服务工作的传统思想,很少有人把“服务”当作自己的“事业”,甚至有些管理人员都不能以正确态度看待员工,这也导致我国酒店服务总是不尽如人意。
二、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及其相关重要理论
1.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原则
最早提出全面质量管理概念的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质量经理菲根堡姆,他给全面质量管理所下的定义:为了能够在最经济的水平上,并考虑到充分满足顾客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市场研究、设计、制造和售后服务,把企业内各部门的研制质量,维持质量和提高质量的活动构成为一套有效的体系。至20世纪90年代末,全面质量管理(TQM)成为许多“世界级”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的管理战略,质量的概念也从狭义的符合规范发展到以“顾客满意”为目标,它更集中反映了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所追求的价值观,通过以下三个原则可以体会到全面质量管理的精髓:
(1)以顾客为导向。任何组织都要依存于他们的顾客,管理必须始于识别顾客的需求,满足并超越他们的需求,才能获得继续发展下去的动力和源泉。与过去相比,顾客们有更明确的质量期望值,正确理解顾客需要和识别潜在的顾客需要成为搞好质量管理的关键。
(2)全员参与。一个酒店的运作相当于一部机器的运转,任何一个零件出现质量问题,都会影响到产品整体的质量输出。组织内全体员工,从总经理层到员工层,都必须参与到质量管理的活动中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的决策层必须对质量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3)持续改进。这是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思想和目标。顾客需求的迅速变化,酒店必须要持续改进才能持续获得顾客的支持,才能获得不断的利润进而持续发展。全面质量管理不只是一种管理方法,更是一种主动寻求不断和系统融合的改进理念。
2.顾客价值和顾客感知价值
全面质量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通过顾客满意使该组织全体成员和社会受益,以达到长远成功。对顾客价值的研究是从最初的以产品为中心,单纯注重产品质量,到以顾客为导向争取顾客满意和忠诚的新发展。
伍德洛夫从顾客的角度对顾客价值定义如下:顾客价值是顾客对产品属性、属性效能以及使用结果的感知偏好和评价。载瑟摩尔认为,在企业为顾客设计、创造、提供价值时应该从顾客导向出发,把顾客对价值的感知作为决定因素。他通过调查 总结 出四种感知价值的涵义,全面概括为:顾客感知价值就是顾客所能感知到的利益与其在获取产品或服务时所付出的成本进行权衡后对产品或服务效用的总体评价。
很多酒店经理已经认识到,酒店从固定顾客获得的收入和利润远远高于首次和一次性光顾的顾客,且获取一个新顾客的成本是保留一个老顾客成本的5倍。而顾客购买你的服务并再次光临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你提供了优质服务,而是因为顾客感知到了这种优质服务。一旦他感知到了,才会真正认可他的付出是物有所值,从而认可酒店,才能走向每个酒店所期待的忠诚之路。反之,若顾客感知不到这种优质服务,或甚至感知到的是一种劣质服务,酒店的代价可想而知,酒店声誉受损,失去一大笔未来的生意,给竞争对手送去了一批原本可以属于自己的顾客。
3.员工价值和员工不满意代价
酒店的服务过程和消费过程基本是同时发生的,酒店的员工作为服务的生产者和传递者,在决定服务质量高低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从优质服务的角度,员工在工作中的工作绩效决定了酒店业员工的价值。酒店的组织资源本身不能为顾客创造价值,能否利用这些资源给顾客创造价值的决定因素是员工的工作绩效。
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把企业员工纳入到“内部顾客”之列,要取得顾客忠诚,员工也必须忠诚于企业。研究者已经多次证明,服务人员的工作满意度与顾客的满意度成正比关系。酒店业中顾客与员工有着大量的直接接触,顾客对服务质量的感知往往首先来源于对这种接触的感知,员工不满意,第一个代价就是损失生意,不满意的员工无法提供达到顾客期望值的服务,甚至于顾客发生服务方面的纠纷,从而导致顾客不再光顾。第二个代价便是员工的 离职 成本。员工不满意的最终表现便是离职,其个人的解雇费、招募费、培训费等直接成本,对每个企业都会是不小的损失。而离职带来的附加成本或间接成本,也不容忽视,如新员工的工作效率通常很低,使浪费增加,还会增加工作中的事故等。
三、新型全面质量管理之路
1.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感知价值
面对顾客不断成熟的消费观念和需求,只有及时了解顾客的需求变化,才能在目标中有的放矢,针对顾客的需求,开发出符合市场和顾客满意的服务项目。比如在客房中增加网络设备,以提高顾客对信息需求的方便性。酒店业中顾客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千变万化、各有不同,要求有更多个性化的服务,在满足顾客多层次的需求的基础上,提高顾客感知价值,提高顾客满意度。针对酒店服务,在伍德洛夫的顾客层次模型基础上可建立顾客价值的层次模型。顾客在入住酒店之前对自己即将享受的服务都会有一定的期望,在接收服务之中或之后,顾客往往把自己感知到的服务与期望的服务作比较,只有当感知的服务达到或超过期望的服务时,顾客才会满意。
2.加强员工质量 教育 ,培养员工忠诚
要想提高员工的价值,就必须在提高员工个人能力的基础上让员工的个人资源被充分利用。对员工的质量教育,主要包括意识教育和技能教育。通过意识教育,让员工了解熟悉酒店的质量管理政策和具体做法,使他们掌握酒店服务的深层知识,以更好地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使顾客对服务质量形成正确的期望,甚至可以帮助顾客购买和消费服务,指导顾客配合服务工作,同时提高顾客价值和酒店价值。技能的加强,可以使员工准确熟练地提供和传递服务,随着酒店越来越多地采用高科技的发展成果,很多酒店服务也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此外,技能教育可以提高员工自身能力和价值,让员工对工作本身有一种满意感而对企业忠诚。
3.采用目标管理,实行团队合作
目标管理的实质是强调组织成员亲自参与目标计划,实现自我控制,围绕目标展开工作。目标管理还能促使下放过程管理的权力,使员工在独立解决顾客的问题时不会有所顾忌,从而在保持整体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把酒店服务搞得更加人性化和个性化。由于酒店组织都划分了部门界限,严格规定了标准的操作程序,餐厅和厨房之间、会议销售部和客房部之间、客房部和工程部之间等都存在一种潜在的权责的竞争,传统的等级管理制度限制了酒店组织的决策能力,利用团队合作,如部门工作队、跨职能工作队、特派工作队等,打破了传统等级制度对决策能力的限制,能根据顾客不断变化的需要和期望快速反应,制定出有效的绩效目标,并达成目标。
4.控制关键时刻,持续改进
“关键时刻”是由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总裁简・卡尔莱首次提出,而后卡尔・奥尔布雷克特和罗恩・泽门克将其定义为“顾客与组织的任何方面进行接触并对其服务质量产生一定印象的任何时刻”。如果“关键时刻”顾客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酒店的服务得分就会大打折扣,即便别的方面都很好。为避免关键失误,林恩・舒期塔克提出使用“服务蓝图”的管理来解决。“服务蓝图”通过描绘出服务流程中的关键时刻,如客人登记入住、客人点餐、询问信息等步骤,现实动态的展现过程的瞬间状况,使管理人员直观地了解顾客的总体需求,以及酒店应该在时间和地点方面做出哪些安排来满足这些需求。对关键时刻的控制,可以促使酒店体系不断改进,日臻完善。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文献
[1]贾依・坎达姆普利.服务管理――酒店管理新模式[M].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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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摘要
摘 要:我国的高级酒店行业在近几年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交流的频繁进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高级酒店个性化服务质量是未来酒店行业竞争的主导趋势。酒店根据每个顾客的特别需求,以变革的服务理念重新审视酒店服务,以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为出发点,深入细致地观察、恰到好处地把握顾客需求,尽量发挥酒店和服务人员的个性特点,以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内容
关键词:高级酒店;个性化服务;提升;质量管理;对策
一.如何提升我国高级酒店个性化服务质量管理对策
(一)完善信息服务化,加强客户沟通
(1)优化组织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员工的组织效率,重要的岗位聘请高素质人才,个性化服务是一个全新的服务理念,让员工利用自己的方法来增强企业的 文化 ,提高服务质量,使其内部管理更加灵活。
(2)利用网络,进行个性化服务
电脑系统已经在酒店中广泛运用,要完善服务信息网络,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这是进一步提高个性化服务质量的基础。
(3)顾客信息的掌握量
酒店的增加与顾客的接触,员工迅速的做出反应。与顾客接触越多,获得信息量越大,维持好良好的宾客关系,所有环节在任何时间都有人负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顾客信息应该进行系统的统计,根据数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各个环节都能提供及时的满足。
(4)推广员工参与管理,培养对酒店的忠诚度
采取各种 措施 让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提高,积极主动的加入到参与酒店的经营中来。管理层充分的挖掘员工内在的潜力,明确员工的权责划分,行使自我的参与管理权,让员工对酒店的业务更多地参与进来,让员工看到工作带来的成就感和激情,从而推广员工参与管理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酒店理念,纠正服务人员偏差
个性化的酒店服务理念对酒店发展有重要的竞争力。个性化的服务应该以“顾客需要”为中心,要求服务人员从根本上消除对个性化服务的偏差。酒店管理的应该考虑服务质量的若干方案,纠正对个性化服务的 认识偏差,使个性化的服务理念深入每个员工的身心,让每个员工都从自身做起,产生强烈的责任感,满意的顾客才能给酒店带来营业经济收入,同时个性化的服务给酒店带来良好的口碑。
2.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提升员工综合能力
为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以下几点措施可以做到:首先,酒店在招聘人员时应该按照实际需要和需求岗位进行招聘,选拔高素质人才。其次,酒店应该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每个员工给予同样平等竞争机会,采取合理用人机制。最后,不同的员工在不同的岗位行使其职能,定期的进行系统化的培训(例如:服务培训,英语培训和管理能力培训),以便员工更好的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只有做到这三点才能从整体的角度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顾客对酒店的消费需求和期望值,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酒店个性化服务质量管理,为酒店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3.酒店管理层和员工素质不断强化
管理层的中心思想是提高酒店的服务质量。对于管理者来说,要员工树立服务意识和观念更需要做出表率。只有酒店员工在行动上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才能正确的树立服务意识。所以,管理者必须才有有效的措施加强酒店员工的服务意识,平时多给员工加强学习和培训的机会,让每个员工思想都能深入到服务意识中去。这有这样才能提升酒店的整体服务的水平,保证顾客的满意度,真正的做到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
二.提升我国高级酒店个性化服务的重要意义
1.增强企业竞争力,培养竞争优势。
我国国际化进程逐渐加快,高级酒店业的发展规模,投资,市场加大。地区产业的酒店竞争日趋激烈,跨国酒店的加入,从而导致了顾客流的竞争。
经济效益十分必要
2.树立酒店品牌,培养忠实顾客。
高品质的个性化酒店服务相比 广告 产品的包装形象更具有影响力。酒店采用多种形式的服务质量,才能保证顾客真正的信任你,突出服务的个性化和完美的结合,树立酒店品牌形象,具有竞争力。
3.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稳定支流
旅游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稳定企业内部采取节制,才能充分的挖掘出顾客的深层消费潜力,避免同行业竞争,顾客的流失,挖掘多的销售机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对我国星级酒店的提高得到帮助。
4.搞好高级酒店个性化服务,积累服务 经验
灵活运用个性化的服务,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全面的满足顾客的需求,根据顾客的需求而改变服务,而不是一味的规范。随着酒店业的发展,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个性化的服务势必在发展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高级酒店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超值服务,能够给他们留下深刻的印象,真正的实现服务的价值,全面满足不同类型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一切从顾客的角度出发,考虑到顾客去酒店的目的,实现顾客的需求(自尊需求,安全归属感,友情归属感,气氛归属感),在实际工作积累经验,提高酒店个性化服务。
三.总结
综上所述:新时期下,酒店个性化服务的创新决定了企业的发展企业。提升了企业发展进程。酒店业的个性化服务的发展,是未来酒店业经营的重心点。因此,必须培养顾客的忠诚度,树立酒店的独有品牌,顺应酒店行业发展的潮流,为企业竞争赢得优势,稳步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酒店采取人性化的用人理念,推广以个性化服务为基础的酒店管理,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使个性化服务真正的做到深度,系统和制度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性化服务质量管理,真正的做到促进酒店综合能力的竞争。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文献
[1]张春琴,郭燕芝.大规模定制时代酒店产品特色构建探讨[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08):10-11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热有增无减。在旅游过程中,酒店服务质量毫无疑问的成为游客关注的焦点。提升酒店服务质量对于酒店来说意义重大。本文首先阐述了提升旅游酒店服务质量的意义,然后对酒店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最后提出了相应对策,期待能够对提升旅游酒店的服务质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旅游酒店 ;服务质量 ;问题 ;对策
一.提升旅游酒店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
(一)激发员工主动性,提供酒店发展的力量源泉
员工是旅游酒店向前迈进的关键因素。提升酒店服务质量,本质上是在追求人人平等、人人奉献、人人受尊重的工作氛围。在这种氛围中,酒店领导会对员工的劳动给予高度的认可,并可能给予一定奖励,从此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使员工拥有归属感和成就感,激发其责任心和进取心,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酒店发展提供无穷的力量源泉。
(二)约束员工行为,弥足酒店 规章制度 的不足
提升服务质量本质上是员工行为规范的内在要求,这种无形力量能够制约员工的行为,弥补硬性规章制度的不足。提升服务质量能够使职工在心底形成为一种理念,产生一种响应机制。员工只有实现自律,才会形成稳定的群体意识,心存良好的职业操守,使酒店上下形成和谐默契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对外宣传,树立和巩固酒店的对外形象
酒店形象决定了酒店在游客心中的第一印象。酒店服务质量更是影响酒店对外形象的关键因素。提升服务质量,才能让游客真切地感受到酒店的魅力和丰厚的人文气息,从而提升酒店的形象,实现酒店预期效益和长远发展。
二.旅游酒店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之间缺乏协作精神,未能形成整体服务意识
旅游酒店的优质服务无法靠单个部门来实现,而是需要酒店各个部门的互相协作来实现。目前,我国酒店的部门协作精神较为欠缺,部门负责人往往看重本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业绩,严重忽略了与其他部门在工作上的有效协调和衔接,最终使酒店整体服务出现环节断裂的现象,导致游客奔向其他酒店,各部门之间及员工之间则相互指责,使游客对酒店的形象大打折扣,影响酒店效益。
(二)员工个人素质较低,导致服务不规范
首先,员工服务不规范。有的服务员经常未经敲门就进入游客房间,并擅自移动游客物品,客房必备品空缺时不能及时补齐,甚至出现游客物品丢失现象,这些现象在旅游酒店中较为常见,降低了游客对酒店的信任度。
其次,员工服务态度差。在就餐时,员工经常表现出不耐烦的举动,对游客态度很生硬,动作缓慢,这些行为在星级酒店中更加明显,严重影响酒店现象。
(三)员工待遇保障系数不高,阻碍服务水平的提升
目前,我国旅游酒店提升服务质量所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这是一项很繁重的管理任务。然而,旅游酒店员工的工资待遇很是有限,往往达不到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现象严重制约了他们工作热情的释放,致使他们无法从容的面对工作,服务质量也就无从谈起。
(四)服务质量管理效率低下,影响酒店服务品质
首先,服务质量管理意识弱化。不少酒店的管理人员口头上承认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却不能在实际行动中表达出对服务质量的重视,这种只“言”不“行”的做法非常不利于酒店的发展。
其次,服务质量管理手段乏力。正因为管理者轻视服务质量的重要性,他们对组织机构设置、员工配置、管理方法及措施上未能做出应有的努力,无法对酒店服务质量实现全面科学的管理。
三.提升酒店服务质量的对策
(一)强化管理者服务质量意识,充分保障员工应有的待遇
服务质量是酒店工作的核心。需要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和付出。因此,酒店管理者更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并时刻以身作则,带动其他员工向自己看齐,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把质量当成酒店发展的命脉,使酒店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与行动保持一致,实现酒店的服务质量管理目标。
此外,酒店应当对员工的薪资待遇予以充分保障,按时发放工资,对需要照顾的员工给予应有的照顾和帮扶,体现出酒店对内部员工的人文关怀,敦促他们更好的工作。
(二)加强酒店员工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目前,酒店员工过硬的素质往往要通过培训工作来实现。酒店管理组织应当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我国旅游区酒店应当投入足够的培训费用,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升部门负责人及员工的业务素质,以利于酒店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还应当注重酒店员工职业道德的塑造和提升,获取游客的高度信任,以便更好地进行服务工作,博得游客的真正满意。
(三)制订服务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使服务系统化规范化
首先,酒店应当明确自身的各个服务项目,并针对这些项目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工作程序,督促员工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提供服务,使服务实现系统化规范化。
其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各岗位个环节的服务过程予以记录,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不足,拿出合理化措施,并形成书面资料,使酒店服务更加人性化科学化。
再次,酒店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系统,接受游客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改进服务措施。
总之,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和繁荣,旅游区酒店服务质量提升成为酒店健康长远发展的关键途径。因此,酒店应当高度重视服务质量管理,将服务质量落到实处,促进酒店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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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是一种非常有竞争力的零售业态, 市场营销 策略是便利店企业特别重要的一种营销方式。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便利店市场营销策略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便利店市场营销策略论文篇1:《浅谈便利店市场营销策略》 摘要:便利店是一种非常有竞争力的零售业态,在我国市场有很大的利润空间,为我国中小零售商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笔者认为,要经营好便利店,市场营销策略非常关键,必须针对便利店的特点及目标顾客群制定适当的产品策略、分销 渠道 策略、价格策略。 关键词:便利店营销策略 便利店通常指营业面积在50~150平方米左右,经营品种在2000种左右,靠近居民区,营业时间为15个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的经营模式。便利店一般全年不休息,并且开店地点灵活,主要填补消费空隙,销售的商品主要以顾客日常的必需品为主。 便利店能够越来越被消费者所接受的原因是:随着 文化 水平的提高和收入水平的增长,生活节奏逐渐加快,日常消费品已集中在食品和部分非食品项目;由于门店的面积小、品种少、商品陈列有序、位置明显,顾客的购物时间及交易过程迅速,能解决生活急需;由于门店位置便利,顾客购物方便。 要经营好便利店,市场营销策略非常关键,必须针对便利店的特点及目标顾客群,制定适当的产品策略、分销渠道策略、价格策略。 便利店的产品策略 商品的选择和陈列是一门学问,如果做得好会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并有极佳的促销作用。在产品策略方面,便利店的经营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提高门店的商品陈列利用率 目前,有些便利店门店商品数量和陈列空间的利用率存在严重不足现象,对其产品销售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便利店一般是在城市的繁华地段,面积也通常在100平米以内,所以不能浪费门店的陈列空间。在商品的陈列方面,有些便利店存在某些商品的陈列面积过大的现象,有不少商品在3个排面以上,这样的陈列为门店的商品品种单调创造了借口,从而致使原本应当有1200种商品左右的门店,可能只有500多种的商品上架,其结果显然是不足以满足顾客的基本需求。 正确进行商品类型的选择 便利店的主打商品应在速冻食品、饮料及日常用品上,这些商品不求多、全,而应求精,即选择畅销的、质量高的、价格又适中的产品上架。在便利店中应避免出现整扎销售或者大包装的产品,既然便利店的定位是为应急的需求,量贩包装的商品是不属于便利店的销售范围,便利店销售商品的选择不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因为销售大包装商品,便利店的价格必然要高于大型综合性超市的价格,这种“鸡蛋碰石头,扬短避长”的行为将会导致顾客对便利店产生价格高、购物上当的心理。量贩商品陈列在便利店的货架上不仅不能获得良好的销售,还会浪费门店的有效陈列面,进而影响到门店的正常经营业绩及形象。所以,便利店所选择的商品类型应为品牌质量有保证、畅销的大众化商品。 避免货架存在大面积空位 货架大面积空位是门店的暂时性缺货或者其他问题,但是这种现象反映出的结果无非是:配送中心配送货物不及时,采购部商品采购的品种不足,理货人员补货不及时。这三种问题造成的这一后果必然影响门店销售和形象。一个货架空空的门店对于顾客的影响是什么?不仅仅是顾客此次购物无功而返,还可能使企业损失一批固定客户。 便利店的分销渠道策略 一间普通的连锁店一般只有100-200平方米大小,却要提供2000-3000种食品,不同的食品有可能来自不同的供应商,运送渠道和保存方式的要求也各有不同。每一种食品又不能短缺或过剩,而且还要根据顾客的不同需要随时调整货物品种,顾客的种种要求给连锁店的物流配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便利店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送系统的成功。 一家成功的便利店背后一定有一个高效的物流配送系统,世界著名的便利店“7-11”配送系统,采用的就是在特定区域高密度集中开店的策略,在物流管理上也多采用集中的物流配送方案,这一方案每年大概能为“7-11”节约相当于商品原价10%的费用。 吸取“7-11”的 经验 ,再根据我国便利店的实际情况,在渠道方面应进行改革的营销策略是: 建立网络配送系统,统一配送 鉴于目前国内便利店多数已有配送中心这一事实,现在重要的问题就是怎样提高配送中心的工作效率,尽量采取在特定区域高密度集中开店的策略。要充分发挥自设配送中心的优势,建立电脑网络配送系统,统一集货、统一配送,特别要发挥配送中心分别与供应商及各家店铺相连的电脑网络作用。为了保证不断货,配送中心一般应根据以往的经验保留3天左右的库存。同时,中心的电脑系统每天都会定期收到各个店铺发来的库存 报告 和要货报告,配送中心把这些报告集中分析,最后形成一张张向不同供应商发出的定单,由电脑网络传给供应商,而供应商则会在预定时间之内向中心派送货物。配送中心在收到所有货物后,对各个店铺所需要的货物分别打包,等待发送。 提高商品周转率,减少库存 由于门店面积小,又因地理位置多处于繁华地段,高额的房租不允许门店有大量的库存。货架商品的库存量应严格控制在最大库存量以内,这就要求配送中心将配送商品配准、配全,从而保证便利店的商品常进、常新,以减少库存,提高商品的周转率。为了完成门店商品的快速周转,对于配送商品的时效,包装应当仔细检查,以减少不必要的库存。通常将商品的库存定为3天左右,而对于像冰激凌、速冻食品类商品,供应商一天分早中晚3次直接送货到各个门店。 便利店的价格策略 便利店24小时全天候营业,作为都市人生活中一种难得的购物场所,不仅稀缺,而且还要负担24小时不间断的人力费用、营业费用以至于照明费、空调费等。如果要求企业提供的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既便利,价格又便宜,对商家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企业的利润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便利店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实现“否定低价、便利制胜”。 便利店在制定价格策略时,一方面,要尽量降低成本,以适合消费群体急需的品种大量采购,争取较低价格销售;另一方面,便利店的定价不能盲目追求低价,更不可与大型超市竞价,便利店的商品价格比大型超市高一些是正常现象,因为其吸引顾客的不是价格而是可以应急的服务。 除此之外,国内便利店营销方面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促销。与其他大型超市铺天盖地的宣传攻势相比,很少见到便利店的促销活动。促销是市场营销组合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实质是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信息沟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促销有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和极为重要的作用,促销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人员推销、 广告 、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四个方面,作为零售业态比较适合的就是后三种。本文建议便利店在确立自己的市场定位后,在平时将商品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多与消费者沟通,利用促销的手段树立自己的形象。 目前,我国拥有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约200余座,按平均每3000人开一家便利店计算,每100万人口城市开设便利店至少300家,而200余座城市容纳便利店的数量可达6万余家,这一数额相当庞大。因此,只要掌握便利店的营销策略,其发展空间才会巨大。 参考文献: 1.刘华.24小时便利,中小超市能做吗.销售与市场, 2.肖瑞海.“7-11”,以小见大的典范.中国营销传播网, 3.刘登义.传统便利店的生存之道.中国营销传播网, 4.胡音.沃尔玛选址分析.中国商贸, 5.张庚淼.市场营销.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便利店市场营销策略论文篇2:《平安银行东逸社区金融便利店 营销策划 》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社区金融是指依托于银行有形或无形网点,从客户需求角度出发,通过各种资源整合,向社区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活动,具有多元化、层次化的特点。随着居民与所住社区的关系日益密切,社区金融将成为未来金融服务的主要方式。而社区金融是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新制高点,将会成为商业银行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研究意义 经济意义:有利于将平安银行的品牌植入到业主心中,对平安银行及其综合金融有所了解,并留下良好印象;成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吸收优质存款、提高利润的新发展极。社会意义:有利于银行自身利润的增长和发展,还贴近了社区,密切了客户关系,给社区居民带来了方便,提升客户的品牌忠诚度。 二、国内外文献简述 美国的金融营销模式强调满足整个市场的需要,金融机构采取混业经营、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服务方式,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根据顾客需求进行多样化、全面地配套;我国的社区金融是个人金融业务的新发展方向,随着社区经济的发展繁荣,它将成为金融服务的重要方式。依托社区,深入居民发展金融服务。 三、策划项目简介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是一家由中国平安 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国大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2年1月,正式合并深圳发展银行,组建新的平安银行。 平安银行社区金融便利店,是综合金融和科技智能元素的,为社区居民提供综合金融产品和非金融服务的社区金融服务站。金融便利店同时提供金融与非金融服务,透过衣食住行的便利,拉动人流及入店率。综合金融有保险销售、住房网、二手车网业务和提供“速递易“服务引入快递智能收发柜,结合我行借记卡,将小区网购及快递包括取件服务与社区金融便利店捆绑、提供奢侈品代购等第三方服务。 四、市场机会分析 (一)宏观环境分析 1.人口环境 (1)广州常住人口:广州人口环境特殊,人口增长超过65%是外来务工人员迁入。目前广州常住人口1059万,其中户籍人口万,登记的流动人口万,实际人口超过1400万. (2)家庭户人口:全市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万户,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人。 (3)性别构成:全市常住人口中,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 (4)人口区域分布:全市常住人口中,中心城区为万人,占,新城区为万人,占,县级市为万人,占。 2.经济环境 (1)经济发展状况:一是经济运行稳中有进,转型提质成效明显 。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2013年广州市经济增长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亿元,比上年增长,增速较上年提高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保持在15%以上的较高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增势稳定,奠定了总体经济平稳增长的基础。 (2)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第三产业保持较快增长,构建多点支撑格局。2013年,我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比GDP快个百分点,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其中金融、交通运输、旅游保持较快增长。民间金融街进驻机构102家,国际金融城启动建设,金融业发展成效明显。 (二)微观环境分析 1.竞争者分析 零售业务这一块做得比较好的两家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在业内名列前茅,曾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区最佳私人银行,理财、信用卡等方面也做得不错。而光大银行则是理财业务位居同业前列,在理财领域创下了多个第一,但与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样,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也存在网点少、品牌知名度和信誉度不及五大国有银行高等劣势。 2.消费者分析 据问卷调查分析,参与问卷调查的居民中,持有五大国有银行的账户最多,其次是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而对于各银行开展的一系列客户回馈活动,最多人选择油米食品,其次是购物礼券,第三是旅游礼券和洗车卡;对于若银行组织活动,最多人选择参加亲子活动,其次是短途旅游,第三是中医养生和投资分析。 分析 平安银行社区金融便利店的优势:(1)平安银行有平安集团的保险、银行、投资的综合金融平台优势,可专门为居民定制几套投资、养老的高收益、全面的综合金融方案,特别是高档小区一般是四到五人的三代家庭,三大金融系统可以更吸引老人及家庭。(2)平安银行可利用平安集团保险客户广的优势,透过保险品牌效应吸引客户,并通过社区银行进行保险服务,增强客户满意度。 便利店市场营销策略论文篇3:《浅谈便利店营销策略》 一、保定杰出便利店概况 保定杰出便利店主要的竞争对手是来自于社区内的夫妻店,这种夫妻店的模式与便利店相似,俗称杂货铺。这些店铺基本上与杰出便利店都是毗邻而设,并且他们经营的商品几乎没有太大的差距,对于社区的消费者,他有一部分固定的人群,因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对于一些同质性的商品他们都喜欢选择固定的地点去购买,对于杰出存在很大的竞争威胁。 二、保定杰出便利店营销策略分析 (一)产品策略。首先是商品的选择上,杰出注重了顾客的临时性消费,采用全面多元化的策略,在产品的种类上涵盖了所有社区消费中可能购买的产品。杰出便利店产品的优势在于商品的种类越多,越能满足消费者更多的需求。较之社区中的夫妻店增加了许多便民服务,这不仅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而且获得了消费者对杰出便利店的好评;其不足在于,商品的种类过于繁多,所以对于理货方面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这就增加了人员的配置。门店的面积比较小,商品越多,所需的空间越大,所以造成空间的拥挤。 (二)价格策略。在定价方面,由于面向的主要是社区的消费者,他们对于日常消费品的价格都比较熟悉,所以对于价格上下波动的幅度比较敏感。店内的日常消费品,流动速度较快的商品一般与市价持平,而一些周期性消费品比如粮油、调料等,都会比市价高出一到两元。因为对于这些商品而言,在社区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家中来客人或者临时缺少的急需商品,他们不会选择到较远的超市去购买,对于商品的需求程度使得他们能够接受高价商品。在便利店自制的商品方面,在遵循市价的基础上都会适当的加价在几毛钱,这是对于人员使用方面的一种分摊。由于杰出便利店在2012年后增加了24小时服务,所以在人员的投入上增加了许多,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所以在商品的价格上有所提高。但在价格方面,杰出也有自己的定价原则,区别于其他地区知名的或者本土的便利店,价格高出的部分特别小,基本贴近市价。 (三)渠道策略。杰出便利店的经营模式为加盟连锁,由保定新杰出集团统一选址设立门店,并且统一进行人员的配备,在商品的供应和配送方面主要是两种渠道,大多数的商品是由集团统一配送,集团有一个统一的配送中心和商品的仓库,每个门店的店长定期向集团汇报货品的供应情况,列出所需商品的明细上报集团,集团会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商品的供给;同时,也有一些是厂家直接配送的商品,厂家会对店内的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控,当商品短缺时会及时供货。在提供的其他便民服务上,主要是通过与其他的商家进行合作,成为其代理,比如水电费的缴纳,与联通集团的合作使其成为一个缴费的代理点,与青旅的合作中共同推出天津欢乐谷一日游等等一系列的服务。 (四)促销策略。一般的促销活动都是根据厂家的促销活动开展的,供货商的厂家有什么样的活动,店内就会有什么样的活动。一般厂家都会在节假日推出促销活动,大多数的活动商品以奶类商品居多,活动的方式一般为商品的降价,还有捆绑销售等。杰出并没有自己的促销活动。所以,杰出便利店的促销活动方式是比较单一的,促销的产品类型也比较少。也没有自己的商品进行促销,这样在节假日时与超市的大型促销相比就显得有些无力,这样就会损失掉一部分消费者。 (五)选址策略。保定杰出便利店采用的经营模式为加盟连锁,所以在选址上是杰出集团统一进行地址的选取,针对于保定经济现状的分析,地址的选取基本上是在社区的大门入口处建立,而不是建立在社区里,这样既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的便利需求,又能够建立自己的品牌意识,让更多的大众认识,同时也为街道上临时需要的顾客提供服务。在选址上,杰出遵循了保定经济的发展状况,这样的选址策略也是比较好的。抢占了先机,对于日后其他便利店的进驻也设置了壁垒。 三、保定杰出便利店营销策略建议 (一)优化产品组合。杰出便利店的面积一般都不到200平方米,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要慎重选择店内销售的商品。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销售的商品也要为盈利的目的服务。像烟酒茶糖、粮油蛋奶、零食、餐点都是社区生活中消费频率较大的,这些商品的供应也是必需的,但诸如拖鞋、扫把等这些商品的流动性是比较小的,消费者的第一选择也不会是在便利店中消费,这种商品一般都会在大型超市中购买,可选性比较大。所以,对于这一类商品我们就可以不供应,这样不仅能够减少店内的空间,还能多增加几个品牌,让消费者有更大的可选空间,满足消费者个性消费的需求。 (二)调整店内陈列。本土的便利店不仅要凸显本地的特色,对于店内的设计也要凸显杰出自己的品位,要着力打造属于杰出便利店独特的风格,这样才能被更多的消费者记住并且认可,对于店内的商品陈列,不仅是一种门面,而且也是营造消费环境的一种手段,商品的陈列对于销售商品来说也是一种很好的辅助。所以,店内的陈列要打破对超市的效仿,要以一种简洁明了的方式呈现在消费者的面前。收银台旁边可以摆放一些口香糖等临时消费品。社区居民一般对便利店比较熟悉,所以粮油蛋奶等商品要摆放在最里面,过道一定要清理障碍,不能有任何商品的存放。针对于杰出便利店由于门店空间的限制,可以将四周货架的高度加高,将一些流动性较低的产品摆放在高处。 (三)增加便民服务,拓宽合作渠道。目前,保定杰出便利店的便民服务项目不够多样化,要增加一些服务社区的便民服务,比如复印传真、收发邮件、火车票机票的待售等。在居民的社区生活中,对于瓜果蔬菜的需求量也是很大的,一些上班族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到较远的超市或者菜市场购买,可以再适量的增加水果蔬菜的供应(前提是要保证这些水果和蔬菜是当下应季的且销量稳定的)。这些便民服务不需要每个社区的门店均有设立,在便民服务开始之前可以在社区中进行调研,针对性地对于社区居民的需求设立相应的服务项目。 (四)多种促销手段。接触便利店的促销手段比较单一,要提高销售额就必须采用多种促销手段。店外LED屏的广告要及时更新并且使促销活动比较醒目,人员的促销也是必要的,定期在门店门口开展促销活动,招募临时促销员在店外以叫卖的方式吸引顾客,不仅是对于当下商品的促销,对于本店来说也是一种宣传的手段。为了争取顾客每天都能够到店内消费,可以推出每天的特价商品,比如特价的食品和特价的牛奶等。会员制也是对于消费者的一种吸引,可以将店内的商品设置会员价,这样不仅能够使社区的居民享受优惠,而且能够对店内的顾客培养一种忠诚度。 四、结论 便利店的发展呈现的是一个上升趋势,在保定市场上便利店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要在这个市场上使便利店的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零售业态,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在营销策略上引进吸收再创新。目前,杰出便利店在经营模式、管理方式、物流配送各方面都需进一步改进,在产品、价格、渠道、促销等方面要增加自己的特色,保定是一个文化底蕴浓厚的城市,对于本土的产品也存在着一种依附性,所以主打保定特色可以增加他的竞争力。基于本土便利店的营销策略,最主要的就是发展自己的特色,因地制宜的发展,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要对自己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本土便利店的发展前景是比较可观的,不能追求一下子就能有所超越,首先要在自己的领域上扎扎实实地走好每一步,找到适合自己的管理方式和发展方案,这样才能在日后与成熟的便利店的知名品牌竞争,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猜你喜欢: 1. 便利店营销策划方案范文 2. 便利店营销方案 3. 便利店的经营模式是怎样的 4. 晨光文具营销策划方案
品牌对于企业来说,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综合的、人文化的象征。为此由我为大家分享,欢迎参阅。
一:民营企业品牌策略研究
摘 要: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国内的民营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实力雄厚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并且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人员、增加 *** 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国内企业的总体竞争力较弱,加之中国入世后大量外资企业的进入,中国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提高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摆脱目前的困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企业界的一个普遍的共识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企业品牌的竞争,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做好品牌策略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
关键词:民营企业;品牌策略;核心竞争力
1企业品牌及品牌策略综述
品牌的含义
品牌是一种名称,与术语、标记、符号、象征或设计组合运用,并用来区别一个***或一群***卖主或其竞争者。事实上,现在的品牌含义已大大地被拓展了,品牌形成的前提是商品的质量,品牌创造的目标是确保商品在消费者心中的至尊地位。它已与企业的整体形象联络起来,是企业的“脸面”,即企业形象。
什么是品牌策略
品牌策略是指企业通过创立市场良好品牌形像。提升产品度,并以知名度来开拓市场,吸引顾客,扩大市场占有率,取得丰厚利润回报,培养忠诚品牌消费者的一种策略选择。品牌策略是现代化市场营销的核心。从品牌策略的功能来看,一个品牌不仅仅是一个产品的标志,更多的是产品质量、效能、满足消费者效用的可靠程度的综合体现。它凝结著企业的科学管理、市场美誉、追求完美的精神文化内涵,决定和影响着产品的结构与服务定位。因此,发挥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带给消费者信心,给予消费者以物质和精神的享受正是品牌策略的基本功能所在。
2以运动品牌为例,国内民营企业的品牌策略
李宁
1989李宁创立了“李宁”体育用品品牌,并以赞助90年亚运会中国代表团为机遇,开始了李宁公司的经营业务,从而开创了中国体育用品品牌经营的先河。1990年“李宁”这一品牌随着亚运会圣火传遍中国。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李宁牌”被选为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领奖装备,从而结束了中国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穿着国外体育品牌服装的历史。1993年-1995年李宁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在随后的三年里,“李宁”自身进行了一系列的经营调整,在此之后迎来了“李宁”的第二次发展,经过十年的成长,“李宁”早已成为中国体育用品的第一品牌。
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之后“李宁”遭遇了自身的成长上限。这是任何一个公司都可能遇到的难题——在经过成功的快速扩张后,企业成长的速度骤降,直至原地踏步,甚至退步。企业上下都感觉到,有一种近乎魔障的东西在阻止企业的规模、效益无法再向上增长,所有人都被一种危机感压迫著。后来,2002年世界杯期间,“李宁”推出了一则特殊的广告:一个个普通的男孩女孩,出现在很平常的马路、天桥、空地、天台、胡同,没有专业的运动场地,没有观众,没有喝彩,他们正在跑步、踢足球、打篮球、打羽毛球……一切看似平常……他们都身着李宁服装,眼神里流露出对运动无尽的专注与陶醉——他们好像已经忘记了周围的一切。小院里晾着衣服,他们站在两边打网球;胡同中的铁门上划上一个白圈,就成了投蓝板;屋子里,一个孩子以一个标准的投蓝动作干脆利索地关了灯钮……最后,画外音响起:“只要你想,一切皆有可能”。
“一切皆有可能!”***Anything is possible!***给LI-NING品牌的定位精准得多。在年轻、充满活力的人面前,外界的限制都形同乌有,一切都刚刚开始,一切都可以从无到有,“一切皆有可能!”它以生动可感的画面,向观众强烈地暗示一种价值承诺:拥有李宁牌产品,不仅仅是拥有一种生活用品,而是拥有一种生活质量人生境界。
这非同寻常的“一分钟”透露出一个重大的讯号:LI-NING牌将会以一个全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它标志著李宁公司谋划已久的重大工程——重塑LI-NING——全面启动了。如今“李宁”已经当之无愧地成为国内第一的体育品牌,不仅中国运动员穿,甚至外国运动员在奥运会领奖台上都穿上了李宁服装,而这正是成功推行品牌策略的成果。正是由于坚持不懈的刻苦努力和成功的品牌策略使得李宁和他的李宁公司实现了从无到有到国内体育品牌第一、国际第五的优秀公司的精彩的全过程。
案例对比分析—双星
双星作为中国鞋业的老大,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制鞋企业集团。拥有双星开发区、海江、工业园、鲁中、瀚海、中原、成都、贵阳、张家口、福建等10大鞋城,140多条鞋类生产线,热硫化鞋、冷粘鞋、布鞋、皮鞋、注射鞋、专业鞋六大类并举,年产各类鞋近亿双。双星同时也经营运动服装,在全国有4000多家连锁店的营销网路;在国外设立美国、德国、俄罗斯、阿联酋等十家分公司,并与200多家国外客户建立贸易伙伴关系,拥有中国鞋业唯一的国家级技术科研开发中心和皮革鞋类检测中心。“双星”商标首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双星鞋连续15年荣列全国同类产品销量第一,稳居中国制鞋行业的龙头地位。
今天我们看到很多后起的运动品牌都选择新的品牌路线,“要运动,要时尚”,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品牌知名度也飞速提高。而双星的品牌定位是中、低端产品,目标客户是中、低消费群体。我们可以看到双星的门店几乎天天在打特价,天天在甩货这就使其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双星就是低档货”的观念。很难想象这样一个天天与氾滥般的小型鞋厂打价格战的双星居然是中国鞋行业的老大,在这样一个不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打拼的企业谈何长久的保持其品牌生命力?!虽然目前双星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但是无法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如此下去在不久的将来双星就会遭遇“成长的上限”。到时候开拓市场将十分艰难,原有的市场份额亦将萎缩。所以说双星的成长已刻不容缓!
品牌策略成功的启示
成功的进行品牌策略并不是完全依托好的时机,企业如果不注重自身素质企业的品牌就无法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企业要想塑造一个成功的品牌首先要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像前面我们提到的“李宁”,李宁是世界冠军,“李宁”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对于目标客户群来说,“李宁”会给人们这样一个感觉:像李宁一样拼搏、像李宁一样当冠军、像李宁一样享受运动。同样,在公众面前企业必须保持自己的形象,让消费者都对你表示信任和信赖,这样消费者就会抱着一个积极的态度选择你的产品。另外,在面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在进行一场博弈,所以企业的领导者必须把目光放远,注重长期的发展利益。品牌策略不是临时性的,很多企业在开始进行品牌运作时,大张旗鼓地做广告和推广,一阵风似的盲目宣传,以内部人的接受程度衡量消费者的接受状况。其实,品牌推广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作,除非企业在新品开发、广告、促销、公关、服务等上有充分的积累,并统一于一个明确的定位,企业是很难建立一个成功的品牌的。 3国内民营企业做好品牌策略的建议
国内民营企业的品牌建设
许多民营企业虽然认识到了品牌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民营企业决策者片面的品牌观以及中国品牌专业人才的缺乏,致使大多数民营企业无法塑造出独特的、具有生命力的品牌。本人认为民营企业品牌塑造中应引起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树立正确的品牌观
一个优秀的品牌,集中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文化底蕴,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一个品牌,不能只看品牌伞下的产品质量如何,还有很多其他关键因素影响品牌塑造的成功:品牌的定位、个性、文化、价值观和情感利益等。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品牌的作用日益突出,没有品牌,企业就没有核心竞争力。有些决策者认为,塑造品牌就是做广告,于是有些企业就不停地、大手笔地做广告。实际上,广告只是品牌塑造的必要手段,塑造品牌离不开广告,但不能只有广告,除了做广告,企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以全面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靠广告轰炸可以打出一个“名牌”,但名牌不等于品牌。品牌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品牌的知名度只是品牌经营的第一步,而我国民营企业品牌要增强竞争力,必须实现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的三度统一。
准确合理的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是经常向消费者宣传的那部分品牌识别,目的是有效地建立品牌与竞争者的差异性,以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在消费者心智中占住一个与众不同的位置。
品牌定位是技术性较强的策略,离不开科学严密的思维,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①消费者导向原则。企业生产出任何产品都是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心理需求。品牌的定位都必须以消费者为导向。品牌定位的初始点应是全面、充分、客观、准确、及时的消费者调查,通过适当的传播媒介,将吻合消费者心理需求的定位资讯进驻于消费者心灵。
②个性化原则。要让一个品牌真正活起来,能够和消费者进行情感沟通,就要赋予品牌独特个性,从而使品牌具有一定的精神和灵魂。这种个性实际代表差异性,可能与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功效毫无关系,是通过品牌定位所赋予的。
③动态性原则。品牌定位要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断做出调整,使品牌永远具有市场活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没有永久不变的品牌,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时刻注意维护自己的品牌。品牌维护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过程,必须与品牌细分、品牌延伸、品牌拓展等一系列活动相互配合。
注重培育品牌的文化意蕴
品牌文化是品牌在消费者者心目中的印象、感觉和附加值,是结晶在品牌中的经营观、价值观、审美因素等观念形态及经营行为的总和。品牌文化与品牌是相辅相成的。品牌文化虽无形,但品牌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的精髓,更是品牌的脊梁。如果说产品的质量是品牌的基石,那么品牌厚重的民族文化底蕴就是品牌的灵魂。品牌文化就是民族文化在企业经营中和品牌创造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世界知名品牌的成功大都得益于品牌的民族文化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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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视栏目品牌策略研究
摘要 电视栏目竞争日趋激烈,要在电视媒介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要走品牌之路。本文以《全球资讯榜》为例,对电视栏目的品牌定位、品牌识别、品牌传播几个方面做了一个较为具体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 全球资讯榜 品牌定位 品牌识别 品牌传播
每个电视栏目都是一个独立的产品,栏目要长期生存,就必须走品牌化这条路。只有使栏目具有了品牌效应,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打造品牌”是每一个电视栏目追求的目标。本文将通过央视二套的《全球资讯榜》栏目的分析,探究电视栏目应该如何打造品牌,赢得市场。
一、《全球资讯榜》栏目简介
2003年10月20日,CCTV-2全面改版为“经济频道”。由于频道定位对经济资讯类节目的需求,《全球资讯榜》这一电视新闻品牌应运而生。它与早间的《第一时间》和晚间的《经济资讯联播》、《经济半小时》构筑成CCTV-2经济频道新闻栏目主体;成为CCTV-2经济频道资讯板块主框架的组成部分之一;成为CCTV-2的午间重头戏;成为一个全新的电视新闻品牌。
1 栏目主体内容
《全球资讯榜》作为中央电视台经济资讯频道新闻主框架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正午时段为观众提供以国际为主、国内外融通的全球经济资讯,汇聚国内外权威新闻网站的排行和全球媒体的热点聚焦,以此为参考,以分类新闻排行榜的释出方式,在浩如烟海的资讯海洋中精选新闻。观众还能看到颇具视觉冲击力的新闻图片,知悉沪深股市涨跌幅前五位的“股市红绿榜”,得到令人耳目一新的全球资讯。
2 栏目主要板块
***1***要闻排行榜:以经济的视角,报道关注度最高的时政要闻和突发新闻排行。
***2***财经新闻榜:以百姓的视角,释出财经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新闻排行。
***3***新闻人物榜:当日全球风云人物,究竟是谁最受关注?
***4***公司新闻榜:全球哪几家公司制造了行业内最受震动的新闻事件?
***5***科技新闻榜:前沿性和实用性相得益彰、激发人类好奇心和创造力的最新科技新闻。
***6***特色小版块:包括了今日看点、图片新闻:好看、有趣、轻松、让人耳目一新的新闻集粹。
此外,栏目还会根据当下的经济、时政等热点新闻,做相应的专题报道。
二、《全球资讯榜》的品牌定位
“所谓定位,就是使企业的产品在消费者心智中占有地位、留下印象的一种广告方法与推销方法。”如今的中国电视,电视台之间、频道之间、栏目之间的竞争已非常激烈。任何一个栏目都不可能获得所有受众的心,因而,准确的定位成为栏目生存发展的重要环节。而定位本身也是品牌识别和价值主张的一部分。通过定位,品牌希望消费者能够感受、思考本品牌与竞争品牌不同的地方。
1 品牌定位面临的问题
《全球资讯榜》与《第一时间》、《经济资讯联播》、《经济半小时》这三个栏目在内容编排上是一个整体,各栏目的内容共享。从频道栏目整合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资源共享实现了最新经济新闻资讯的全方位滚动式播出,是一个很好的栏目整合案例。但就单个栏目的定位来说,这样的资源共享似乎为每个具体栏目的定位制造了一定的障碍。《全球资讯榜》要做到脱颖而出,建立独具个性的电视栏目品牌,就必须通过分析其他栏目,从中寻求可以为受众接受的独特之处。
在《全球资讯榜》诞生之前,央视的电视新闻类栏目多是严肃型定位,主持人正襟危坐,表情严肃,新闻内容按照国内、国际新闻的顺序编排,极其严谨。虽然这种风格体现出新闻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但在娱乐化时代,这样的新闻播报方式缺乏生活味,不能满足普通老百姓对资讯娱乐性认知的需求。这就为《全球资讯榜》的定位提供了参照。
2 最初的品牌定位
《全球资讯榜》从栏目开办之初,将自己定位为针对商务人士、白领一族的全球要闻排行榜资讯类栏目。
首先。这一定位抓住了商务白领这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济头脑的分众群体,找准了目标受众,栏目的内容也就容易安排了。
其次,这一定位找准了电视新闻栏目的突破口。《全球资讯榜》模仿如今频繁出现的各大音乐、娱乐、时尚排行榜,嫁接网路传播,用排行榜的形式释出新闻。这即是新闻编排的全新尝试,又实现了新闻的娱乐性突破,使可能让人乏味的新闻内容平添了轻松、悬念、动感、时尚的色彩,顺应了娱乐化的潮流。
总的来说,CCTV-2的这几个资讯类栏目都比其它频道的新闻资讯类栏目娱乐性要强一些,除了《经济半小时》是以电视新闻杂志定位以外,其他三个栏目的新闻内容基本一致,而且节目都是以时装展、新车集锦、最新单曲或有趣的生活场景等轻松的内容结束。尽管如此,《全球资讯榜》的个性还是凸现出来了——它是新闻榜单的揭晓平台。观众对新闻有自己的喜好,他们也希望自己喜欢的新闻、公司***品牌***、财经人物、科技产品荣登榜首。《全球资讯榜》正是抓住了受众的这一“崇尚榜样”的心理,为观众制作了符合他们心理的新闻排行榜。
3 品牌定位的调整
在栏目的发展过程中,《全球资讯榜》也对品牌定位做了一些调整,毕竟真正懂得经济的人群非常的小众。如果只针对那一小部分。而且还可能是中午没有收看电视节目习惯的人群来做节目,收视率很难提升,栏目的生存也会面临一定的问题。
因此,《全球资讯榜》适当地扩大了目标受众的范围,新闻的播报方式更加生活化,新闻内容增加了更多的生活琐闻。可以说,它将经济生活化。让更多普通老百姓接受,也使他们从栏目中获得相关的经济知识。虽然这些知识可能在商务人士或经济学家看来是微不足道的,但普通老百姓了解到这些已经很满足了。就这些知识已经能够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方便了。而且这些知识也不会占用他们太多的时间去理解和消化,所以他们爱看。
三、《全球资讯榜》的品牌识别
品牌识别是品牌渴望创造或保护的一套独特的品牌构,想。这些构想表现了品牌是什么。并通过产生一个有价值的主张,包括功能上、情感上或价值自我再现上的利益,建立品牌和顾客之间的关系。对于电视栏目而言,品牌识别可以通过构建一套独立的视听觉的形象识别系统,这套系统可以让受众在最短的时间内记住该栏目,在此基础上,加深受众对于该栏目的美誉度、忠诚度。
品牌识别能帮助观众区分《全球资讯榜》与其他资讯类栏目,同时在观众心目中树立《全球资讯榜》的形象。以下,本文将针对《全球资讯榜》这一电视栏目的特性,围绕可以用于品牌识别的三个方面——口号、视觉、声音——展开分析。
1 口号识别
口号是品牌理念的体现。好的口号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全球资讯榜》的口号有两个:“知讯者生存”和“一榜知天下”。最绝妙的是“知讯者生存”这句口号,很有震撼力。虽然这句话有点夸张,但仔细想想也不无道理,应该说号召力是很大的。这两句口号其实也是对栏目定位的一种升华概括。即明确了目标受众,又突出了栏目的榜单特色,为品牌形象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全球资讯榜》的第一个小板块“要闻排行榜”也有自己的口号:要知天下,先看要闻。口号简洁而大气,给观众的心理暗示是: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思考论文
摘要: 就业工作是民生工作的主要内容,就业服务也是最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对公共就业服务进行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有效举措。文章指出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公共就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有利于信息集成和数据共享,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的需要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信息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为整个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支撑,还整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础信息资源,为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依据,是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信息化的重要支柱。
(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水平的需要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使公共就业机构管理日渐高效、规范、科学、透明,可以有效支持落实就业政策,提高就业服务质量。信息化网络系统可以打破信息孤岛,将数据有效集中,并对公共就业数据进行自动化汇总、提炼分析,提供精准的就业信息监测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便于掌控就业形势,是提高就业管理成效的基础手段。
(三)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是打通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需要
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提出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只有积极顺应新形势,应用“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模式,才能实现公共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对象、业务功能的全覆盖,为服务对象提供均等、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从而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将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职能进行优化和整合。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系统是一个人机系统,涉及公共就业服务的各个部门,包括计算机系统平台、数据库、网络硬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其目标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及时满意的就业服务,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整体社会价值。
(一)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
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数据中心,涵盖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涵盖用人单位和各类中介、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援助、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础集中各项就业服务数据,包括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就业援助、就业资金管理等信息,实现全市范围内就业信息的统一管理。
(二)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在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的人力资源市场配备综合业务应用软件,实现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信息化。在市本级及具备条件的县(区)建设标准化人力资源市场,根据市场面积等条件设置信息化招聘摊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示范站点,配备就业服务自助终端一体机、信息发布屏,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网络互通,信息共享。
(三)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包括就业网站、招聘会业务管理系统、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手机APP应用系统、多媒体信息管控系统、智能决策系统、就业援助信息系统、培训服务系统、就业资金监管系统等内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辖区范围内的就业服务网站进行资源整合,精简业务流程,运用软件系统对就业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并且整个系统向村(社区)延伸,及时有效地将公共就业服务覆盖各个区域。
三、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十几年来,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的增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显现出诸多不足之处。
(一)信息化建设基础薄弱
一是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运行的设备不足或老化,缺乏信息化必须的'硬件基础设备,收集与共享公共就业信息的物资资源不够。二是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没有形成,网络普遍没有覆盖到乡镇、村等,信息数据不能及时共享。三是信息系统建设分散,缺乏统一标准的规划。很多地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各自需要开发应用软件,指标口径不一致,相互不兼容,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数据不能共享,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影响公共就业服务整体功能作用的发挥。
(二)信息化建设认知度低
一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信息化的认知度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查询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局域网自助查询和液晶显示屏发布,很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仍采取简单的坐等登记和设摊招聘的服务形式,没有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二是劳动者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的认知度低。大部分劳动者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缺乏了解,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认识还局限在“市场”这个有形场所,尤其是对文化程度偏低的劳动者而言,大量信息在网络上不能被充分利用,网络无形市场还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三)信息化建设保障不足
一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还需要有较强的信息技术水平,但是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缺乏专业的计算机维护操作人员,制约了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二是信息化服务机构不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信息中心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的主要机构,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但是基层信息中心缺失,制约了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与维护。三是缺乏资金保障。在乡、县财政预算中,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经费很少被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足。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一)坚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原则
统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业务经办流程、数据统计口径、制度规则等基础内容,以适应计算机批量的信息处理、传递和共享。遵循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并将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和行政村,实现就业信息横向集成、上下贯通,不断提高信息化的整体质量与效益,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形成统一的整体。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宣传建设的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加深企业、中介和求职者等各类群体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的认识,全面推广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的应用,充分发挥网络无形市场海量就业信息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意识,使其明确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提供透明、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的工程,重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提升,从而重视和参与建设工作。
(三)加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列为“一把手”工程,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全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要注重信息化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对各类相关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为信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要落实信息化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费用,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发挥就业资金的作用,并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长效机制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涉及面广,能有效拓宽就业信息的传播渠道,要确保各种数据录入准确、真实、及时,要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的高度出发,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在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的各项工作机制,将信息化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确保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工作的持续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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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青.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之我见[J].改革与开放,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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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
2005年10月11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租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006年1Q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壬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 热点 问题。
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公共服务的涵义与分类:
1.公共服务的涵义。在研究公共服务的涵义时,主要应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1)公共服务属于服务范畴,因此,首先要弄清何为服务?从经济学角度看,服务是相对于生产来说的。根据产业结构的划分,三次产业中,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这两个产业是物质资料的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实物形态。笫三产业属,于服务行业,不生产物质产品,只提供劳务服务。因此,服务也称劳务,即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人们的某种特殊需要。在我国,第三产业即服务行业又可分为4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等;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 保险 、房地产、公用和居民服务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 文化 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 教育 、文化、科学、卫生等;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2)公共服务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公共物品和服务与私人物品和服务相对应。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与受益的非排他性。这里的公共物品,包含着公共服务的内容,区别只在于,生产领域的公共物品是有形的,而服务领域的公共物品—则是无形的。因此,有关公共物品的分析担适用于公共服务。与公共服务相对应的是私人服务,私人服务通过市场来提供,公共服务则主要由政府来提供。有些服务是介于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之间的准公共服务,既可以私人通过市场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还可以由私人和政府共同提供。这里所讲的“提供”,是指“掏钱”,由谁掏钱就是由谁提供。政府提供,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来实现的。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共服务的内容,既包括第三产业中的第四层次,即国家机关通过直接提供劳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也包括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向居民提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服务。
2.公共服务的分类:基本公共服务和一般公共服务。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务?这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列为基本公共服务,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是指纯公共服务,因此不能笼统地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保障等是基本公共服务,只能提其中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学研究、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社会救济等,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除去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服务,都属于一般公共服务,如行政、国防、高等教育、一般应用性研究等。
(二)均等化的涵义与标准
1.均等化的涵义。“均等化”,就字面理解包含均衡、相等的意思,而均衡有着调节、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相等。当然,这里的相等,只能是大体相等,不可能绝对相等。均等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如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果均等,如每一个公民无论住在什么地方,城市或是乡村,享受的义务教育和医疗救助等的公共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应大体相等。相比之下,结果均等更重要。
2.均等化的标准。有3种理解:一是最低标准,即要保底。“一个国家的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这个均等化我们理解就是要托一个底,是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社会救济与基本社会保障这类东西,对其应该保证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供给,必须由政府托起来。”二是平均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达到中等的平均水平。三是相等的标准,即结果均等。这3个标准并不完全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当然,要做到结果大体均等,政府的供给成本就不能是均等的。
公共服务均等化,或者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终极目标是应当使人与人之间所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由于个人总是处于某个地区或城市和乡村之间,为了实现这一终极目标,可以阶段性地通过实现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前,学术界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的文献,大多都是从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来谈的,因此,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包括地区之间的均等,城乡之间的均等和人与人之间的均等。
(三)均等化的理论基础:福利经济学和公共财政的重要特征
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开创了福利经济学的完整体系。为实现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庇古考虑到两个问题:一是个人实际收入的增加会使其满足程度增大,二是转移富人的货币收入给穷人会使社会总体满足程度增大。据此,他提出了两个基本命题: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也就越大。庇古的这项贡献对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基础性的影响。由于公共服务也是由国民收入形成,对公共服务的分配能对国民收入的分配起到重要作用,能够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特别是政府财政收入占CDP 比例较高的时候。公共服务资源一般由政府掌握,主要由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等手段予以配置,如果出现配置失当的情况仍然要由政府自身来纠正。庇古的国民收入均等化思想对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启示性意义,政府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来实现全社会福利最大化。
公共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这是因为,政府是整个社会的代表,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公共财政支出也必须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即要求政府必须对所有经济主体和社会成员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在“一视同仁”的政策下,政府及其公共财政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所有的社会成员应该是公平对待的。而在“区别对待”的政策下,政府及其公共财政实际上只着眼于和偏重某些经济成分、某些社会集团和少数乃至个别社会成员的利益。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时的“一视同仁”,是具体通过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和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的。
二、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存在的问题
在分税制的条件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建立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
(一)公共服务型政府仍未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尚不完善
1.政府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不足。目前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型滞后,尚未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的“缺位” 与“越位”状况并存,突出表现在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研和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公共服务最典型的项目,政府最应该担负起提供这部分公共服务的责任。而从1993年以来的政府支出情况来看,政府对这方面投入的力度不够大。表1的一组数据较能体现这种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基本建设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始终保持在12%左右的水平(这部分支出大量地反映在预算外),没有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行政管理费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1978年为,1993年为,21304年上升到;文教科卫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仅没有增大,反而从1993年的下降至21)04年的。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基本的公共服务的投入比重过低。
2.地区间和城乡间公共服务差距悬殊。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向全国各地的居民提供在使用价值形态上大体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我国地区差距较大,提供同样使用价值的公共服务,其所面临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尤其对于我国西部地区,提供与东部地区同样的公共服务,其所需要的成本往往是更多的。因此,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为使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使西部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比东部更大才能满足均等化的要求。下面选取1995—2004年全国各地区的人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数据来看地区间的差距情况,同时选取变异系数这个指标来对差距情况加以衡量,变异系数的值越大,则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 (或支出)差距越大;反之,则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或支出)差距越小。
图1描述了1995—2004年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变异系数变化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后,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的差距不仅没有呈现减小的趋势,反而地区间的差距在不断拉大。也就是说,如果考虑到提供同样使用价值的公共服务所面临的成本问题,实际的公共服务差距比人均财政支出反映的差距还要大得多。
事实上,通过选取部分公共服务项目的人均支出额来看,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公共服务的水平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有扩大的趋势。这里选取生均教育费用支出的指标来看这一趋势。
1998年,我国普通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平均为元,最高的为上海元,最低的为贵州元,最高额与最低额的比值(即极差率)为。2003年,我国普通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平均为元,最高的为上海元,最低的为河南 元,最高额与最低额的比值为。可见,从1998年至2003年,就最高额和最低额的差距来看,全国各地区普通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的差距呈扩大趋势。就城乡公共服务差距而言,这种差距已经成为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失衡,使农村居民、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难以获得基本的公共服务,并由此导致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不到保障,直接限制了农村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
有学者估计,城乡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差距将2004年我国名义城乡收入差距的比例扩大至5:1到6:1的水平,公共服务因素在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中的比例大概为30%~40%。也有学者估计,在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各种因素中,教育因素大概占20%。
(二)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关系划分不清,基层政府财政相当困难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不规范,即事权不清。在此情况下,各级政府间事权层层下放,而财权和财力却层层上收。目前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主要由县乡基层财政来承担,像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救济等支出大都由基层财政负担,例如,据调查,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 2%;又如,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中央政府仅占卫生预算支出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而在地方政府,县、乡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而在许多国家,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大多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从财权和财力来看,基层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没有举债权,也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收入主要依靠共享税,使其掌控的收入极其有限,而转移支付又不到位。据统计,目前拥有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县乡财政组织的收入仅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0%左右。可见,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是基层财政困难的根本原因,也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关键。
(三)转移支付制度总体设计存在缺陷,形式过多,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4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此外,按照转移支付形式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目前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目前,财政部门将这部分转移支付连同上面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合在一起,称作“财力性转移支付”。
以2005年为例,对上述4种性质的转移支付加以分析,如表2和图2所示:
1994年后转移支付的方案设计对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平衡各地区财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总体来看,仍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移支付形式过多,相互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将转移支付也分为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万形式,且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绝大部分。而我国转移支付形式过多,且各种形式的转移支付在均衡化的过程中有所交叉,管理混乱。
第二,税收返还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行。新体制下采取的税收返还制度,是在保证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1994年的“分税制”的改革起子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税收额多的地区得到的返还额多,其财力充裕,而税收额少的地区得到的返还额少,财力依旧不足。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比例较大,2002年税收返还占到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规模的41%,2005年税收返还也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规模的33%。这种对所有地区无差别的基数税收返还,不仅未解决因历史原因所造成的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大的问题,反而在新体制下肯定了这一差距,这也不利于缓解地方收入分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第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在转移支付形式中,真正属于均等化转移支付形式的实际上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所占比重很小,目前只占转移支付总额的10%,因此,均等化作用有限。
第四,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且运行不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是着眼于解决地区间具有外溢性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问题,着眼于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各地协调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目标。但是,目前对专项转移支付的准人不甚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2005年,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额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数额的31%。此外,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分配制度不够完善,资金投向较为分散。
三、对我国推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一)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的作用。政府应该对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政府要继续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杜绝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政府不能以牺牲提供公共服务为代价专注发展经济,更不能介入市场能够配置资源的领域与民争利。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完善财政体制
应当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由于各类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责任,也应有所区别。例如,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由于涉及面广和具有更大的外部性,主要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提供,由县级政府管理;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应由中央、省和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各级政府承担的比例,应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在经济贫困地区,应全部由中央与省级政府承担,通常情况下,以省级政府为主;在经济中等发展地区,应由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负担50%以上;在经济发达地区,应由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以县级政府承担为主。总之,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上,应改变过去传统的按事务的隶属关系划分的办法,以便使财力与事权能够相匹配。明确事权划分后,应通过法律制度固定下来。
(三)完善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1.试行纵向转移与横向转移相结合的模式。世界各国大都实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只有德国、瑞典和比利时等少数国家实行纵向与横向混合的转移模式。我国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差距过大,中央财力又十分有限,单靠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会旷日持久,遥望无期,难以实现。我国东部发达省区支援西部不发达省区已有一定的政治思想基础,如发达省区与西藏、青海等省区之间的对口支援,只是尚未形成制度,更何况目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已接近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有条件、也有义务从财力上支持不发达地区的发展。东部发达地区支援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有利于加快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从而最终也有利于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可以在目前以纵向转移模式为主的同时,试行横向转移支付。
2.完善转移支付形式
第一,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税收返还的制度设计为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是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种制度维护了地方的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同时税收返还的数量巨大,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因此,不能将其永久化和固定化,甚至扩大化。目前已经具备了取消税收返还的条件。为了减少阻力,可以规定一个过渡期(如3~5年),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体制补助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从旧的财政分级包干体制中延续下来的转移支付形式,属性和政策目标不明确,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形式的均衡化效果进一步减弱。建议尽快取消体制补助,将其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二,调整财力性转移支付。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这里,除一般性转移支付外的其他类型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都是因为中央出台某项政策导致地方财力不足引起的,或者用于某些专门事项的。这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 措施 ,而不能使其制度化,否则,如果每出台一项政策,就增加一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势必会造成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混乱和不规范。因此,应当将财力性转移支付整合为一项统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标准,控制准人条件和规模。首先,要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即要明确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列入专项转移支付。通常来看,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应是具有外溢性、突发性、特殊性、非固定性等特征的项目。根据专项转移支付应具备的上述特征,像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一般性的扶贫等支出都不应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范畴。其次,要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专项转移支付,只能是次要的、辅助的形式,因此,规模不能过大。此外,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被截留、挪用,提高其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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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均衡与政策微效问题研究
引言
随着各国福利事业的发展,社会政策这一学科逐渐成为一门显学而受到各个领域的 重视?但 是目前的社会政策研究主要侧重于较为抽象和宏观的原问题的讨论上,如集中在对于概念的 界定;对于社会政策基本问题的探索等等?杨团在《社会政策的理论与思索》一文中对社会 政策的定义和问题都作出了 总结 ,其中他将社会政策的定义归类为一种社会行动计划和对 社会计划的不同选择,另一种则将社会政策定义为影响社会福利的一 系列的政策活动;而社会政策的基本问题则是社会政策的背景?社会政策的目标?社会政策 的范畴?社会政策行动的形式和行动策略?社会政策的本质?社会政策的信念?尽管人们在 原问题上倾注了很大的力量,但是由于社会政策问题的复杂性,至今在这一领域并未达成太 大的共识?
与此对照,人们却很少从政策的实施过程角度进行研究?《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变迁 》一文给我们开了一个先例,也带给作者很大启发,该文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角度去 阐述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另一种从制度角度出发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于制度模 式的各国比较上?本文将不同于上述两种研究社会政策的制度视角,而是从社会政策实施过 程中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的角度出发去解释“政策微效”现象?同时,在社会政策的定义上, 本文的定义 方法 缘自迪尔凯姆所运用的一种定义方法:即从最简单的角度出发,抓住目前所 确定的社会政策的主要特征,而将社会政策定义为一系列旨在提高全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 由此,本文试图建立一个制度分析模型,并运用这一模型去分析目前社会政策实施过程所遇 到的“社会政策微效”问题?
制度模型的建构
在模型建构之前,我们无疑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制度?我们援引诺思的说法 ,“…… 这个结构是规则?惯例?习俗和行为信念的复杂混合物,它们一起构成了我们日常的行为选 择方式,并决定了我们达到预期目标的路径?” 从此论断出发,我们可以作出两个方面的 判断:制度不仅包括正式制度,亦包括非正式制度;制度影响了我们的社会选择,同时亦是 我们作出选择的路径之一?
随着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一种新的制度观念正在形成,即依托于博弈均衡理 论的制度观:制度既是一种博弈规则,也是一种博弈均衡?具体来说,制度的本质特征被认 为是参与人行动选择的自我实施规则,在重复博弈的状况下,这些规则被认为是重要的,因 此,它们能规制参与人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博弈规则是在一个相关的领域内参与人通 过互动而内生的,因此他们是自我实施的?
从上述一些制度理论,本文给出了下列一个制度形成的模型:
在进一步解释模型之前我们将确定一个基本假设(而这个假设将成为本文此后论证的一个基 础):我们确定,一个制度的形成是参与者之间共同的要求,即认为制度的形成在事实上是 有利于共同利益的获得,并且相较而言,每个人因此为之付出的成本都是小于所获得的利益 ,即存在一个制度建立的需要?在此,本文汲取了交易成本理论的基本观点,即制度改革 和制度创新之所以难以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选择新制度的成本支付和新制度确立后效益之 比,比值为正时,选择行为进行,新制度可以形成,比值为负时或不清楚时,选择行为中止 ,新制度难以成立,即存在一个制度成本问题?
进而笔者将从如下几点来具体阐述自己的模型:
1.制度的形成是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并最终达成的一种均衡状态,在这个过程中 ,每个参与者都不停的提出与自己利益最相关的原则 措施 ,并试图去影响其他人的观点,但 出于形成一个制度的共同利益追求,最终会达成一个照顾到各方利益的次优均衡模型?对于 任何一个参与者的被排除都有可能导致这一均衡的不稳定,同时,随着外界的影响,彼此之 间的利益也是处于动态的不停变换过程之中的,因此这个均衡并非是静态的,但是打破这个 均衡就面临着一个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问题,因此,制度亦具有相对的懒惰性?从上述的阐释 来看,我们认为制度的形成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形式的理性,亦体现了一种过程理性?
2.按照诺思的路径依赖原理1的观点:当一条发展路线沿着某种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 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形成的各种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就会增强这 个进程?因此制度作为一个博弈均衡的系统,它亦受到其他领域的各种正式制度及各种习俗 ?习惯等的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林梅在《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变迁》在对我们国家的 “平皖行洪?移民建镇”政策的实施过程的考察中,发现非正式制度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起到很大的作用,有时候甚至取代正式制度而行事?“一项制度安排或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 中发生偏离,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构,社会政策与制度发生偏离的根源存在于该项制度 安排的内部,存在于该制度下的各行为主题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之中?“……社会政策的具体 执行和进一步的演变更多地是作为某种‘结果’,即处于制度中的人们的习惯性行为的‘结 果’?即处于制度中的人们的习惯性行为的结果?”
3.一项制度的形成之后,最终亦成为组成社会结构的因素之一,从而影响这种博弈均衡的稳 定和其他领域的制度以及各种其他非正式制度?
4.重复第一点所提到,即任何一次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均是人们对于成本和利益衡量的结果, 当然有时候我们从现实出发,会发现一些制度并不是依这个原理去操作,在笔者看来,这就 如韦伯的思考方式一样,从一个理性类型中去发现现实中的种种的合理和不合理之处?
以上是自己对于这个模型的一些阐释,在作者看来,这一模型仅仅是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 就如韦伯的四个理想类型一样?接着作者将利用这个模型来分析当前的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 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是解决“政策失效”问题?
政策微效问题的分析
为了验证笔者的上述模型的可解释力,笔者选取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 制度的实 施情况作 为自己的研究材料(下文简称该文巫文)?在这次调查中,巫文提出了一个政策微效的概 念,所谓的政策微效,“即是指政策意图与政策结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从一种制度 理论的视角出发,我们就是可以认为制度的存在尽管体现了制定方的一种试图理性化的美好 理想,但是无疑这一制度并没有从制度的实施过程去考虑,即是一种制度的形式合理性与制 度的实质有效性存在着冲突,从而导致制度的失效?制度被悬置不起作用身体阻碍作用?无 疑,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发觉通过上述的模型可以得到一些答案?
让我们进一步来看看这个政策微效存在的具体实例: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保政策在实施过程存在这样一种现状,即尽管农保政策已经推行了10 年之久,但实际上参加农保的人数却只达到了,有近2/3的京郊农民没有对政策积极 响应?
无疑,这就存在一个信息的达致问题,在我们看来,政策能否全面?真实?准确?顺利地到 达其服务的团体,是实现政策效果的首要环节?那么为什么信息无法及时地传达呢?在我们 看来,从深层的制度原因来看,即是因为制度的传导机制出现了问题,人们难以准确的获得 信息?从一个主要原因来看,这就要追究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的设计问题,在我们看来,从 实际角度出发无疑它并不是以其所达标的团体为服务对象,而只是为了制度的设计本身而设 计,设计人为制度所异化?从我们的理论模型出发,我们认为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是一个各 个利益参与者互动均衡的过程?但是从现实出发,无疑在这一政策的设计上单纯的由政府出 面设计?当然,从一定的角度来看,这能够节省一部分的成本,但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利益主 体之一,它并不能很有效的反映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而就难以形成一个考虑到各个利益 主体的制度?毕竟政府并不是一个完全理性而独立的主体?因此从此模型出发,我们认为在 政策的制定的过程,应该尽可能的多吸收各个利益主体的意见,当然,政策在形式上往往以 各种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但是这并不矛盾?因此,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所作的一 方面是作为利益主体参与博弈,与此同时,亦作为制定者来制定政策,但这种制定只是在忠 实的执行各方以达成的意见?
进一步的,正如上表还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2/3人在知晓这个政策的情况下,依然 有一部分人未参与这一政策?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制约了人们的行为选择呢?在回答这个问 题之前,我们从模型出发做出如下几个基本假设:
1.在农村中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观念束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
2.从政策角度出发,认为由于这一政策并不是各个利益群体一起博弈形成的均衡,因而对于 政策的稳定性?有效性?代表性都是存在着疑惑?因此这些问题束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 行,而无疑,解决方案还是要回到如何从政策的制定角度出发
3.市场制度(如一些商业保险制度)在农村中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制 度的竞争对手?
从上表中,我们发现倾向选择子女养老的人仍占到,接近一半,无疑这反映了在农村 中“养老防老”的观念仍然很重要,但正如巫文中所阐述的,这个地位已经在削减了,已经 不再处于支配地位,而且即使选择这种方式的,对于农保并没有完全的心里排斥?
无疑上述的描述验证了我们第一个假设,即认为在农村中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观念束 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即在制度的形成和变迁过程中,各种习俗?习惯等的非正式制 度作为一种观念的传承影响了人们的选择,进而影响了制度的产生和实行?随着社会的不断 的理性化,家庭的功能发生了变迁,以前的功能在新的社会情势下趋于瓦解,并发生部分的 转变,功能发生了迁移?这种变迁反映到了人们态度上,也就体现了在养老问题上,传统观 念和习惯?习俗的淡化?
在上表中,我们还发现了参加其他商业保险也占到了,尽管这个的关联性似乎不是 特别强,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谨慎的提出对于第三个假设的验证:市场制度(如一些商业保险 制度)在农村中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竞争对手?随着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至少在两个方面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发生了影响,一是表现在对人们思想观念上 的影响上,市场经济伴随着一系列市场的观念价值体系?而这些价值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 逐步深入到人们的心中,成为支配的观念,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二是表现在组成市场 经济的各种制度安排逐渐成为组成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
进一步的我们来思考一下农民在实际的行动中不投保的原因:
从上表中,我们发现人们在对这一社会政策的制度安排,至少存在如下的疑惑:1.尽管 知道 这一社会政策,但无疑对于各种细节和如何实施,依然存在着空白?2.对于社会政策的稳定 性缺乏信心?3.对社会政策效果缺乏良好的预期?对于此,笔者认为这很大程度是可以从 第二个假设中得到很好的回答,即认为由于这一政策并不是各个利益群体一起博弈形成的均 衡,因而对于政策的稳定性?有效性?代表性都是存在着疑惑?因此这些问题束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
以上我们基本上回答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个政策为什么会存在政策微效的问题,笔者 的分析角度是从制度的产生角度来看?当然进一步的分析可以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去进行, 如巫文这方面就有所涉及?本文的基本观点即是认为社会政策作为一系列制度安排,制度的 形成是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并最终达成的一种均衡状态?因此,我们在制定政策 的时候,必须是各个利益主体充分博弈的过程?而在农村社会政策,我们的观点是,我们不 能忽略其中最大的利益主体――广大的农民?
进一步的思考
本文的努力当然并不只是针对农村社会政策,而是能够推广到各个方面的社会政策 的思考, 但是无疑本文的思考并不是一个十分成熟的结论,在运用这个模型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 如在本文的结论中我们提出要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各个利益主体?制度的形成是各个 利益主体充分博弈的过程,但是无疑一个新的问题呈现在我们眼前(事实上上文中有所提及 ),就是一个制度成本问题,当我们面对这种情况――博弈的利益主体分散时,我们就有一 个利益主体的集中问题,同时如何融合各方的利益,这些都将成为我们制定政策的巨大的成 本(举农村社会保险政策作例,广大的农民的如何统一,如何融合形成一个合理的政策)? 本文进一步的设想是在遇到这种利益群体分散且多的情况下,能否集中成立一些代表各方利 益群体的独立的中介组织,由这些组织来间接的进行博弈,从而就能有效的降低各方的成本 ,达到成本与利益的均衡?因此,下一步的努力将集中在如何论证这一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 性?同时 文章 的还将继续论证政策的实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的问题,因为在我们看来,制 度从建立到实行过程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任何一个过程都将导致“政策微效”问题的出现?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
2010年9月16日,胡锦涛同志在出席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时,发表了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胡锦涛强调,实现包容性增长,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为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现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社会基础,是亚太经合组织成员需要共同研究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11月14日,在日本横滨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发表的《深化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重要讲话中,再次倡导“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增长”这一概念,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
“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理念的形成,与21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权利贫困理论以及关于社会排斥方面的研究密切相关。21世纪中期以来,人们关于经济增长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增长理念也从单纯强调增长向更深层面演进。世界银行于1990年提出“广泛基础的增长(broad-based growth)”,其后进一步提出“对穷人友善的增长(pro-poor growth)”的理念,并以此制定世界银行的贫困减除政策以及指导各国相关实践。“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理念强调要形成一种使穷人能参与经济增长并从中获益,以及增加自身人力资本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的理念吸收了能力贫困理论要素,开始重视贫困人口人力资本的培育和能力的提升,强调将贫困人口吸收到增长过程中,确保贫困人口能参与经济增长,在这个过程做出贡献,并合理分享增长的成果。
进入新世纪以来,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对穷人友善的增长”基础上,先后提出了“包容性增长”的理念,其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基本核心是追求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作为发展经济学的一个新概念,“包容性增长”有着不同的诠释,但综合来看,是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状态的一种描述,并且这种状态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二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包容;三是平等的机会利用。“包容性增长”理念强调要建立具有包容性的制度,提供广泛的机会,而不是将增长政策和具体旨在实现公平的政策割裂开来;强调通过维持长期及包容性的增长,确保增长效益为大众所广泛共享。在政策层面,以“包容性增长”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包括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一是通过高速、有效以及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与发展机会;二是确保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机会,提倡公平参与;三是确保人们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经济福利。
二、深刻理解中国式“包容性增长”的内涵
中国式“包容性增长”概念的提出与时下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密切相关。“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胡锦涛同志的这一论述,阐明了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意义,赋予了中国式“包容性增长”更深更新的内涵。从国际的发展和平两个主题看,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国与国应互惠互利、携手共进、包容发展。从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每个公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目标看,“包容性增长”理念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是一脉相承的,本质上是“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念在增长上的集中体现,它明确了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改善的同步性,揭示了经济增长的落脚点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与 文化 生活的需要。准确理解“包容性增长”的内涵,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包容性增长既强调经济增长的速度,也强调经济增长的方式,不仅是量的容纳,也是质的提升,二者同等重要。包容性增长首先是一种“增长”,这就对经济增长的速度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是,仅有经济增长的速度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经济的高速增长并不必然带来贫困人口的减少。因此,还必须强调经济增长的方式,使增长成为基础广泛且包容一个国家和地区最大多数人口的增长。在一个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社会里,不论种族、肤色、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人人都有用武之地,人人都得到保护,免于被歧视和被排斥。
其次,包容性增长应该以优先开发人力资源、实现充分就业为基础。包容性增长更倾向于通过增加就业机会为个人创造工作岗位,使其不断提高收入、改善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不是直接通过收入再分配使个人被动地摆脱贫困。要实现充分就业,就要优先开发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开发对提高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和改善自身生存发展条件、实现包容性增长,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和意义。
再次,包容性增长应当使人们平等、广泛地参与经济增长的过程并从中受益。提倡包容性,并不是为了经济增长而不择手段,而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公平正义的方式,让发展的成果普惠大众尤其是困难群体,并由此构筑新的发展基础。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就要着力促进人人获得平等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
三、重塑经济增长模式的政策选择
全球性金融危机是对“中国模式”的重大考验,也给了我们一次深刻 反思 经济增长模式的机会。中国的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长期支撑经济高速增长的要素红利、人口红利以及全球化红利的势能都在衰减,主要依靠低成本刺激的出口超高速增长逐渐回归常态增长,以大量增加资源资金投入维持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的大背景下,经济增长模式正面临着深度转型的重大挑战。“包容性增长”为解决这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打开了一扇大门。
(一)推进人才强国,优先开发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开发,对提高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和改善自身生存发展条件,对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实现包容性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优先开发人力资源,一方面体现了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了人的富裕;另一方面体现了发展的主体是人,是投资于人,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就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以人的发展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人真正成为发展的主体与真正的受益者。
从中国国情和发展条件看,人力资源优势是最需培育、最有潜力、最可依靠的优势。我们应该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加快形成人力资源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要优先调整人力资源结构,优先投资人力资源开发,创新人力资源制度,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投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积极谋划和调整人力资源专业结构、层级结构、分布结构,大力激发各类人力资源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智慧。要突出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大规模培养培育人才,施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搞联动”,在科学发展中引才育才用才,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以人才优势构筑发展优势。
(二)实施创新驱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系经济社会全局的重大任务,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前提条件。要完成这项任务,必须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努力实现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服务业为主体,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坚持发展动力包容,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同拉动经济增长新格局。坚持市场主体包容,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发展壮大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大力培育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扩大市场主体数量和规模,提高发展主体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区域发展包容,加大统筹城乡力度,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强整体谋划、板块开发,推动各类要素跨区域流动和合理配置。
(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包容性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基本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就有必要落实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特别是在医疗、 教育 等领域,在城乡之间逐渐实现机会平等。
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社会实业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真正做到政府保“基本”、社会和市场管“非基本”,逐步完善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指导方针和目标设立上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大幅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福利救助服务的供给和均等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改革,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
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不断扩大社会保障面,让不同群体共享发展成果,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题中应有之义。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再分配具有社会公平功能。要完善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制度,不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一方面,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方法缩小其与高收入群体间的差距;另一方面,要扶持低收入和困难人群,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对于高收入群体,则是规范其收入,尤其是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要制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约束性指标,调整政府、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关系,提高“两个比重”即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促进居民收入和消费可持续增长,确保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让国民经济进入“GDP增长-居民收入提高-消费增长-内需扩大-经济持续增长”的良性循环。
(五)构建合理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网,可以大幅度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包容度”。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衔接和协调,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要加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不断在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取得新成效。推行益贫式保障政策,使贫困人群获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增长。把握基本社会保障的普惠性与适度性,既借助公共财政补助等措施,做到“应保则尽保”,还应防止过度的社会保障引发对劳动者的负面激励和道德风险问题,避免损害包容性增长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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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当前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之后性,人们经常产生无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电商带来的经济发展动力是惊人的,同时也伴生了许多产品质量问题。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已然无法适应电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现代化思维,借鉴域外 经验 ,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资源,创新监管手段,形成多元主体、多方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法律机制,以应对“互联网+”新常态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认证机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简介:万子芊(1996-),女,汉族,江西上饶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引言
“治理现代化”概念源于国家政治学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不仅赋予“治理现代化”以目标理性,亦赋予其以工具理性。电商使得销售等商务活动得以高效进行,但作为新型业态,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了新课题。
二、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
在电商产品质量现状令人堪忧的情形下,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也不容客观。在立法方面,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主要是规制线下交易中的交易主体和环节,专门针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层级规范呈空白状态。在执法方面,短期政策监管大行其道,监管部门间责权不明,监管忽视了电商特性,“传统的产品质量治理机制出现断档和失灵”①。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依法治国则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为我国监管电商产品质量问题带来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们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机制来应对电商特性对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三、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之建议
“国家治理体系不仅包括党和政府对社会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会的自我治理以及与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现代化这一工具理性的引导下,社会共治是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基本导向,即必须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社会第三方参与产品质量监管。
(一)形成政企结合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主体
电商的流动性和虚拟性使得判断产品质量问题究竟发生在哪一环节十分困难,现实中出现各部门监管重叠、不协调的现象。本文认为为了消弭“九龙治水”的监管困境,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突破传统以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环节为划分标准的权力划分方式,设立一个综合性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从“摇篮到坟墓”均由具体的特定机构管理,明确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权力主体,防止出现责任推诿现象。此外,由于网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国还应明确属地查处监管原则,明确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权的地域划分。
(二)健全电商市场准入机制
交易平台出于利益考量对站内经营者资质审查态度暧昧,流于形式,这给产品质量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本文认为我国应健全电商市场准入机制,对于交易平台中的企业主体采取强制工商登记,个人采取强制个体工商户登记,完善工商经济户籍库;对于跨境电商,要实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制度,这不仅使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迹可循,亦“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经营实力的小型网商,提高产品质量”③。
(三)明确交易平台谨慎质量信息审查义务
在电商领域,由于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商品获取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买卖双方的质量信息不对称现象尤为明显,如果没有其他机制的介入,产品交易双方无法改变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会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逆向选择的例子――柠檬问题”④,要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就要将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告诉消费者。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赋予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以质量信息审查并及时删除虚假的产品质量信息的义务,在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时,明确交易平台连带责任,倒逼平台履行质量管理义务。由政府监管部门督促平台履行“审查――删除”义务,平台监督站内经营者发布真实质量信息,构建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闭环系统。
(四)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
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政权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社会主体等多种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与政府机构相比,第三方机构有更深厚的专业能力,更完整的测试条件,更积极的执行 措施 ,我国应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一方面,我国可以仿效我国台湾地区经验,⑤建立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电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量认证,把网络销售的信用记录添加至产品质量认证中,保证认证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励电商经营者提升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基于政府,企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三方的监管博弈可知,质量认证中的’寻租’行为与政府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督因素有关”⑥,为了防止企业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寻租行为,我国还应通过政府介入第三方产品质量认证系统,以进行认证后监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电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监管法律机制
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要实现质量监管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就必须建立多方合力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
1.建立电商产品追溯机制
在电商中,所有网络行为都被记录,物联网能够对流通领域的所有数据进行全线监控,交易环节数据化实际上是为产品质量监管助力,但由于现有监管模式无法有效衔接线上线下信息,产品溯源出现困难。本文认为,单一的政府监管部门已不足以应对互联网+背景下产品溯源的大数据需求,一方面,我国应在实行严格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基础上,借力组织机构代码,充分利用其主体标识和物品编码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开放数据资源,结合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推动跨地区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统一的电商产品追溯体系,将执法措施落到实处,提高质量源头管控能力。 2.建立风险预警下的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经济学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发展出的预防模型的核心问题就是给定最优的防预水平后设计法律规制以实现之”⑦,但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仍停留在事后回应层面,欠缺风险预警机制,因此对于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应从被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向注重产品质量风险预警转移,完善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将交易平台的质量信息、站内经营者信用记录和监管部门的抽检结果汇总,建立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再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预警与行业质量分析,从而从源头预防产品质量问题,实现风险管理。通过优化产品质量信息资源配置,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间,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使产品质量监管从微观低效中解放出来,提高监管效能。
四、结语
传统商务模式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在电商领域同样存在,但植根于传统实体商务模式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使得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面临着无法可依、无标准可循的尴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则祥”,质量监管不能仅靠政府部门孤军奋战,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引入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形成多方参与、各负其责、互联互通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电商市场主体行为,建设法制化电商发展环境,引导电商产业健康发展。
[注 释]
①黄培东.探索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②徐晓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县域大部制改革的推进方向[J].领导科学,2014(9).
③孙占利.电子商务法[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
④__德.市场机制与产品质量发展[M].广东: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国台湾地区的SOSA(台北市消费者电子商务协会)设立有优良电子商店标章和资讯透明化电子商店信赖标章,作为电子商务认证标志.
⑥刘长玉,于涛.绿色产品质量监管的三方博弈关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产品质量监管体制:问题与对策[D].复旦大学,.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新生的网络科技正改变着全球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正逐步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这种虚拟购物方式的出现,正在给予人们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为商家和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与实惠,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存在许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电子平台侵权、网络商店侵权等等。本文试从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阐述了电子商务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 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的背景
我国法治实践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为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务部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 总结 工作的通知》,特别指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1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
各国关于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实践
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是电子商务的起源地,更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目前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大约有50%发生在美国。在全球商务网站中,美国占有90%以上。这与美国良好的网络状况、大量的高学历网民、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电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会信用体制等一系列情况是分不开的。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00年)。
近30年来,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种轨迹不断伸延。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 网络技术 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实施了《电子商业基本法》,该法旨在通过澄清以电子讯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确保公平交易,该法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规制。首先,重新定义了电子商业、网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对“网上经营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再次,在电子商业促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分析
网络售假特征
网络假货的品种多、数量大。作为一种开放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无疑是目前国内运营最为成熟的C2C 电子商务平台。淘宝2010年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庞大的市场潜力和便利的购物环境造就了淘宝网的线上销售奇迹,同时也催生了网络假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假货发展势头强、速度快。根据艾瑞咨询2014年度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 报告 ,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万亿元,同比增长;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七成,网络购物占比超两成,网络购物占比有明显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商市场营收增长超三成;网络购物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
网络假货以仿品为主,隐蔽性强。近年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对网络交易环境肃清的决心不断增强,与时俱进的网络售假者们也都摒弃了销售伪劣商品的低层次经营模式,转向模仿和抄袭国际知名品牌。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具备专业鉴别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地从商品包装和外观上将其识别出来。
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局限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知假买假是基于自愿原则的理性行为。在此条件下,消费者通常掌握有关假货的充分信息,交易双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础达成交易共识,是彼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博弈均衡。
从交易商品的属性来看,网络假货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的消费需求。尽管在品质、包装和功效等方面与正品有所差别,但假货能满足消费者在收入有限条件下,不能消费真货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实践工作,从法律上规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宏观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立法。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
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概念。对于这几项重要概念的定义,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追究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不明确定义网上商店、电子商务等重要概念,将会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追责的问题。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和稳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除了买方和卖方以外的重要一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购物 渠道 和购物服务,如果监管不力,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则混乱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检查违规网络店铺、设计一套严格的网络店铺申请流程等等,确保电子商务品牌健康和产品质量。 (2)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打击侵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行为。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具体监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应当坚持激励创造、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在地方具体监管方面,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督导;启动对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网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曝光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网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中,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第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
(3)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网购平台监管,加强商品认证能力。围绕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建立的规则一定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也会涉及很多诸如店铺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问题,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多数电商平台在接受和处理来自用户的投诉方面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模式,但是网上商品认证监管处于真空。应该将传统市场内的商品认证、抽检监管等手段延伸到网络平台上,加强商品认证能力。
(4)树立消费者维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第一,改变网购消费习惯。帮助消费者要积极了解电商知识产权,明确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明晰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电子商务的另一方网络商店在积极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切实履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品牌商合法权益,在网购中保护知识产权。
4结语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中产生的。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产生。电子商务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网络平台的方便,一些网络商店的商人不顾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谴责,铤而走险出卖假货、出售盗版商品、假借他人专利进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对丰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构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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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更便捷和经济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周的问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摘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分析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态度,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我国 *** 在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方面应采取的原则和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电子商务Electronic merce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率,但是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却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引发了一些列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收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不同态度 电子商务的定义一般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说,电子商务是指所有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执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这是当前发展最快、前途最广的电子商务形式,是电子商务的主流。本文所讨论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 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观点,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持此种观点的代表者是美国。美国电子顾问委员会极力反对向网路销售征税。他们认为,目前的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雏型,尚未奠定坚实的基础,实际占零售业销售额的比例很低。如果现在马上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导致网路销售下降。 另一种观点,发展中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作为电子产品的净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其流转税流失。他们认为网路销售与其他销售渠道一样,没能理由免征销售税,否则对传统商家而言,与网路商家明视讯记忆体在不平等竞争。销售税作为地方 *** 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大众得以享受各种社会服务的财务基础,如果 *** 不能实现财政收入,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老百姓。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属于起步阶段。2000年4月中国时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企业高峰会”上表示:网际网路征税问题是个重要问题;征税要有凭证,因特网是无纸化的,较困难,我国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中国不想放弃征税权,同时又要让中国的网际网路发展快一点。项怀诚表示,中国将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征与不征、多征还是少征的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国家或 *** 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它是国家 *** 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居民管辖权原则,或是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我国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有的国家,例如美国就提出居住地税收管辖权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优,倾向于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但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自身的挑战。首先,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已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召开。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其次,在电子商务中公司可以选择交易发生的地点。公司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可以将交易活动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此外,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 二常设机构设立地难以确定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产所等。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固定的办事地点或者是实际经营场所;二是独立的代理人,代理人能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某企业在所得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则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 *** 就可以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可以任意在任何国家设立或租用一个伺服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传统常设机构的定义受到了挑战。此外,电子商务中产品及劳务的提供仅通过网站及相关软体来完成。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网际网路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 三课税物件发生混乱 课税物件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依据,也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形式,使课税物件的性质变的模糊不清。电子商务模糊了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的区别界限。由于现代资讯通讯技术发展,象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体、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资料化处理而直接经过网际网路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区别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 四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我国1992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以一套相对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但是面对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传统税收征管面临巨大挑战。 首先,现行税务登记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通过资讯网路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而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其次,现行的账簿凭证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在网际网路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电子资料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此外,难以确定客户身份和地理位置,纳税申报更加困难。在网际网路上没有国界的概念,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以修改而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就可能会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次取出口退税,或者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地而逃避进口关税。 三、对我国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的税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 一明确是否征税的态度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还没有明确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的趋势,问题只是在于何时开始征税,如何征税。 首先,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和趋势来看。电子商务从产生至今不足20年,但是其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其在整个贸易中占的比重正在飞速上升,在未来电子交易完全有可能赶上甚至超过传统贸易。如果不对其征税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影响到公共事业的投入。 其次,从国家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其他单行税务法规也规定了公民应予纳税的范围。电子商务只不过是采用了更加先进的交易方式,通过网际网路进行交易,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电子交易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所以对其也应予以征税。 此外,从国际上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态度上看。国外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不但已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如澳大利亚税务局在“税收与因特网”的报告中,也倾向于网路交易进行征税,并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因此,我国目前首先要表明保留对电子商务征税权的态度,然后鼓励各界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开展研究,加强国际合作,跟踪掌握各国最新动态,尽早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方案。 二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虽然目前规模有限,但是也应该尽早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方向。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应包括: 1.税收 *** 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经济领域行使 *** 的具体体现。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要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使我国税制与国际现有税收原则相一致。 2.税收中性原则。 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 *** 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二是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遵循中性原则,要以交易本质为基础课税,避免交易形式的影响。 3.立足现行税制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三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体系 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必要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1.修订和完善税法中与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概念。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上。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如“常设机构”、 “居民”、“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的内涵与外延重新界定和解释,对现有税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删除,并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2.修改税收实体法。 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 3.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由于电子交易都是以资料交换的形式在网路空间进行,所以税务机关很难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电子商务交易情况。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就上述问题先做出一些原则性、前瞻性的规定。可以考虑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允许税务机关从银行储存的资料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资料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此外,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资料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资料资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 篇2 浅析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已经颇具规模。随着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论框架也开始向着纵深发展。电子商务较传统的商业行为来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动态和静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解构成为构建良好法律体制的重要任务。本文就电子商务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在法律上的界定试作解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主体;网际网路络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基于计算机和网路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于不断改善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其提供保障。所谓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即在电子化的平台上以资料化手段来完成商业 *** 易的现代商业行为。电子商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其中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主体来进行划分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不同的主体对于解构和重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依据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等不同型别的交易模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分析主体性差异的交易模式所处的现状和境遇。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内涵 电子商务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指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的一方。当然,在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法律界定之时,不仅需要从行为外观上判断,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商事关系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 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网路环境下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 与传统的商事活动中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路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虽然双方最终交易仍然具有现实性,但其与传统的商事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已经存在差别,建立在位元概念上的这种存在,法律对于初步判断其真实商能力以及对各交易环节的控制都更为困难。 2多方性。 不同于传统的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像网路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团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积极影响的一方。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成为电子商务法制构建上的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对各方责任承担上的认定。 3发展性。 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路技术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可能会更加复杂,因此也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来,使得电子商务的主体不断扩充套件。 二、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 传统的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电子商务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行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由此来看,对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而交易主体无论从外观还是实质来看,与传统交易主体相类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除了个人作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体需要依据现有商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同时还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确保其具有履约能力。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事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商事组织因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援,更易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为活跃的一方。 2、个人:电子商务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两端均为个人。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使用者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个人也作为卖方,利用网路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服务主体 所谓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的执行提供技术支援,以便有效的进行网路接入、资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 1、网路服务提供者:网路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网际网路络环境,提供资讯连线,资料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包括网路基础设施经营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各种服务。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执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对网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是不可缺少的。 2、网路内容提供者:网路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资讯内容的人,电子商务中形形 *** 的资讯内容和不同的资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从外观上看,网路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资讯传递给买方的人,因此在区分网路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监管主体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执行义务的主体。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方式,利用网际网路络进行商贸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也备受重视。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纠纷,因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技术漏洞和网路虚拟等特性,侵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威胁交易安全,侵犯个人资讯,财产资讯等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 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资讯,还包含着个人资讯等其他的社会性因素。 *** 作为最为有效的监管主体能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对公众资讯,国家机密的保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对网路犯罪的预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 *** 对电子商务的执法,促进 *** 对网路环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缓的。 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资讯予以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体制,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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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