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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博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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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博会毕业论文

假结婚与假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只有四种情形,即: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一种,即被胁迫结婚。但现实生活中,涉及婚姻效力或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情形远远不止这些。如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结婚效力问题;使用虚假户口虚或假姓名或登记姓名错误的效力问题;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隐瞒真实身份等欺诈结婚效力问题;结婚证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的婚姻效力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主要违反结婚登记程序,所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有一章是专门讨论这一问题,在此不再赘述。这里说要讨论的主要是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违反结婚登记程序的假结婚、假离婚的处理问题。所谓假结婚、假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真正结婚或离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行为。假结婚、假离婚,实际上就是没有结婚或离婚的真是意思,在民法上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因而,要了解假结婚、假离婚的效力,必须了解虚假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虚假意思表示,又称“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故意将真实意思隐藏而作虚假表示。故意虚假意思表示,包括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何为“心中保留”,因其称谓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在德国,称心中保留为“意思保留”或“真意保留”,谓表意人自知其非真意,故而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认为,“称为心中保留者,谓保留真意于心中,而未与相对人通谋也”。 我国大陆有学者称心中保留为“真意保留”或“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所谓“通谋虚假”,又称虚伪表示、伪装表示或假装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虚假表示,并有通谋的事实,即双方合谋,共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关于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的效力,在外国的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第116条 、第117条分别对“真意保留”和“虚假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6条(心中保留)、第87条(通谋虚假)也有规定。根据德国和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对于“心中保留”,在相对人明知时,不发生效力。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大陆民法没有“心中保留”、“通谋虚假”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55条第(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看,大陆民法是禁止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的。但对于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的效果如何,法律没有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基于真意保留所为之民事行为,原则上发生效力,但该真意保留为相对人明知时,民事行为应不发生效力。对于通谋虚假,原则上不生效力,但其不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心中保留”、“通谋虚假”效力,能否适用身份行为,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台湾地区多数学者认为,婚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婚之要件,须当事人具有真正结婚之意思,并将之表现于外者,结婚始生效力,若不具真正结婚意思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欠缺结婚意思,婚姻当然无效。 如 高凤仙先生认为,心中保留离婚为无效 。 史尚宽先生则认为,心中保留为他方配偶所明知为无效。 “心中保留及通谋虚假,并没有如德国、日本有足以排除民法总则适用之充分及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观点,“心中保留”、“通谋虚假”则适用民法总则。但戴东雄先生 有不同看法,他虽然也认为心中保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但其理由不同。他认为:总则编规定的意思表示的无效和可撤销也不能径行适用于亲属身份法。身份行为也有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或误传的情形出现,此类行为也构成可撤销或无效。但是,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并非像总则编为保护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然,而是因为身份行为在本质上若无真实意思则不能成立身份关系。 日本学者栗生武夫则认为,婚姻关系不能适用民法民法总则。“于交易契约,许其为虚伪无效之抗辩;而于婚姻,则禁止虚伪无效之抗辩,与禁止心中保留之抗辩同。盖依方式公然缔结之行为,不能因私的密约左右其效力”。 栗生武夫认为:从日本民法的规定看,“系特别限定无效及撤销之情形,而此限定情事,不得揽入‘心中保留’”。 “ 一旦依方式表示婚姻意思以后,即无提出非真意抗辩之余地,纵令相对人为恶意,表意人亦不能不为表示所拘束 ”。 “关于婚姻,则绝对不许心中保留之对抗。故意提出反于真意之婚姻呈报者,纵属无心,亦不能不与相对人结夫妻”。 我们认为,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系在财产法上适用的规则或原理,于身份行为或身份关系则不能适用。也就是说,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在身份行为中,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对于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结婚或离婚行为,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销。对于通谋虚假的婚姻,也不能适用民法总则认定为无效。因为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必要法律程式,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就会影响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认为,通谋虚假离婚有效,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总之,心中保留或通谋虚假在身份关系中原则上不能适用。如2003年11月22日,罗某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将董某撞伤,此事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由李某承担董某的医疗费1万7千余元,并对罗某承担的3万9千余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中,董某发现李某夫妇持有2003年9月13日发给的离婚证,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以镇政府故意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并发出与他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达到帮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撤销李某的“离婚证”。 那么,如果经查证,当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确实与李某夫妇故意恶意串通,为了逃避债务,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对这种离婚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离婚呢?我们认为,这种离婚本身并不违法,宣告离婚无效或撤销离婚,法律根据不足。但对于弄虚作假的事实可以纠正。董某对于李某夫妇离婚问题,只涉及离婚时间的早迟或虚假问题,不涉及离婚本身的效力问题。如果查证确实属于将离婚时间提前者,则可以直接确认离婚的真实时间。董某可以真实的离婚时间为根据,主张李某夫妇承担责任,没有必要撤销离婚。因为对于董某来讲,李某夫妇离婚本身并不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只是由于怀疑其可能将离婚时间提前,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查证李某没有将离婚时间提前,则离婚完全是真实合法的;如果查证确实将离婚时间提前了,董某则可以据此直接主张李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涉及离婚本身的效力问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就是说,无论李某夫妇就夫妻财产和债务如何约定,只要从时间上明了确属于李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就不会影响董某追偿债务的权利,董某可以向李某夫妇的任何一方追偿。 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有些国家的民法规定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如德国民法第1314条2款5项、 瑞士民法第120条、 意大利民法第123条、 格鲁吉亚民法第1145条即是。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可以变通处理,即按婚姻不成立处理。如崔某1987年与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崔某与小姨子领了结婚证。但双方并无夫妻生活。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真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这样认定,可以避免与我国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同时,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在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时,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规定, 即双方既没有结婚的真意,也没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其婚姻不能成立;双方虽无结婚真意,但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则不影响婚姻的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340页。 [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3]但德国民法没有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规定。 [4]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5]蔡辉龙《论两岸婚姻条件之差异》,白沙人文社会学报,创刊号,2002年10月,第15——54页。 [6]高凤仙《亲a属法理论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2版,第184页。 [7]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图书有限公司,第419页。 [8]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版,第185页。 [9]戴东雄、戴炎辉《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页。余延满《亲属法原论》,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1版,第46页,注117。 [10]栗生武夫着《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59页。

其实发生这样的现象也是非常正常的,毕竟现在的论文注水现象实在太过于严重了,不过在相亲个现场看到这样的形象还是有点感觉搞笑。对于相亲的时候直接查看毕业论文这种事情,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把我在看了相关的报道之后,其实认为这件事情是非常正常的。

现场查论文。

说实话,年龄越大,你会发现结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这个时候自己经历的事情非常多,在选择自己人生伴侣的时候就会越慎重。而不是作为我们当中的佼佼者,不仅学历远高过普通人,同时他们的智商也是要比一般人要高一点的,所以在选择自己办的时候肯定会更加的理性。而这一次发生的搞笑事件就是发生在一个相亲的聚会上。

能否接受这样的现象?

虽然我可以理解这样的现象,但说实话,让我去接受这样的现象还是万万做不到的,首先作为一个九八五的学生去参加这样的一个相亲晚会,本来大家都是奔着结婚的目的来的。而且学历这种东西本身就不能够造假,毕竟一查就能查出来。而在相亲的现场直接查学历,如果真的查出来有一些人不是会不会导致大家很尴尬。

为何很多人都认为现代的985不纯?

其实这主要是因为现在被报道出很多人存在着学历造假,但是我想如果都已经混到去相亲的九八五,肯定平时都一直用来研究,没有时间去谈对象才来相亲的,所以我认为能去参加这个相亲的肯定都是一些学习成绩比较好的人,就没有必要查一下毕业论文了。当然对于这些人的严谨态度,我也是感觉不能够理解的,毕竟现在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研究生,跟他们的境界还有很大的差距。

《大学爱情≈风险投资》上大学前就看过一篇小说《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上大学后才发现,现实比小说更加残酷。现在的爱情,爱得有点浮躁,有点朝三暮四,有点朝生暮死。电影《非诚勿扰》里有一句台词:“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越有风险越投资,没有风险绝不投资。”这符合这部电影幽默的风格,我们只需笑笑,不必当真。现实没有这么幽默,在大学里孕育的爱情就像风险投资,总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就会夭折。杨大同教授说,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换句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在一起是爱情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若这句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爱情的地位低于自由却高于生命,生命是物质,爱情高于物质作用于精神而存在。若我爱你,因我寂寞——你觉得我爱的是你还是寂寞呢?风险投资并不可怕,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感情的伤,是多少钱都治愈不了的痛。最可怕的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个是因为爱情,另一个却是因为寂寞。双方一旦决裂,因为爱情的那个会败得一败涂地。因为寂寞的那个,请反省。嗯,我反省。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因为两情相悦。为对方戴上婚戒,许一个天荒地老是一件多么浪漫的事。大学生本就处在一个十分浪漫的年龄,一个连谈钱都伤感情的年龄,想不浪漫都不行。爱情里可以没钱,粗茶淡饭也是幸福;爱情里可以有钱,只要彼此爱而不是因为钱而彼此爱就行,那么再怎么奢侈的爱情都无罪。不可否认的是,大学生大多还不够成熟,会因对方某个方面的优点而陷入爱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和谐的因素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帆风顺的爱情少之又少。两个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烦恼。可以尝试着去改变对方的坏习惯、坏毛病,如果不成功,那么放弃这种尝试,不然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爱情里需要互相包容,但是不需要委曲求全。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不合适,可以分手,可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不要为了所谓的责任耽误了幸福。因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男人会让他的她全身而退。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还有什么好挽留的呢?爱并不一定就要在一起。两个人的结合,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全无道理。自由恋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谈恋爱既然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生意失败也无可厚非。但是你得保留再一次投资的资本。大学生应该自爱,应该矜持。婚姻不可以没有性,但爱情可以。但愿所有的年轻人只需进行一次风险投资便可获得一生也用之不尽的幸福。

因为她看起来不像是985出身,所以才会被质疑,要求查看毕业论文。

会计的毕业论文博客

会计系毕业论文范文

导语:经济越发展,会计的地位就越高,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会计。下面和我一起来看会计系毕业论文范文,希望有所帮助!

[摘要]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很多风险隐患和挑战。本文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会计监督的背景出发,分析行业在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资金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会计监督方面建设性的探讨意见,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市场机制

1引言

随着“互联网+”被纳入国家经济顶层设计,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向互联网行业抛出橄榄枝。在市场机制的背景下,互联网与金融这两个行业联系在一起立刻产生了强烈的化学反应,这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面临的问题

会计监督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面临着监督主体不明,监督客体存在过失行为,会计活动和行为的安全性等问题,因此,要在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3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主体分析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工具,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市场机制都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新兴行业来说,市场本身的缺陷需要有外部的监督管理。但是不能完全用金融行业的监督模式去监督互联网金融,应该针对其特殊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国家、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进行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

多部门协作,适度监管原则

现如今互联网金融是一个高速发展的行业,导致技术领先于监管,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因此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明确监管部门,确定部门职责。发挥国家会计监督工作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活动的协作监督管理职能,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作为辅助,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第二,应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逐步建立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特征、不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标准。

成本效益原则

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会计政府监管无论在宏观经济活动还是微观经济活动领域都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制约。会计监管的成本包括监管机构设立和运行等方面的消耗,制度转变而发生的适应成本,处理违规过程中社会资源的耗费,政府的机会成本等。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但是我国立法是相当审慎的.,具有相当高的成本与较长的周期,然而互联网金融的特色就是不断创新,与其投入巨大的成本和精力花在立法程序上,不如通过现有的适用法律解决,把问题加以归纳,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加以规范。其次,政府建设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对于检测和防范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重大意义。避免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向公众发行股票与债券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降低后续监管成本。

社会协同监督原则

社会监督也是会计监督的重要部分,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社会监督举报制度。要加大各机构以及社会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互联网金融的经济活动进行依法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鼓励引导行业第三方评级、咨询机构的发展,推动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发展。

4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客体分析

市场机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费用、最简单的形式把资源配置的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即会计监督的客体。会计监督客体是主体进行会计监督工作的指向对象,是监督活动的核心,会计监管客体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应从多方面强化单位内部监督职能。

建立内控体系

财政部陆续颁布的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是解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手段,内部控制同样也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新型互联网金融的内控缺失会导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商业银行常见的经营风险,并会无限放大这些风险。因此急需建立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健全完善的内控会计体系,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沟通机制,同时加强风险管理与评估,尤其是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和全程持续跟踪。

加强行业企业的市场自律,自觉防范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业态,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会更为灵活,效果更明显,是对政府监管有益的补充,自律行为是行业成熟的标志。

首先,需要增强行业自律意识。

其次,要制定自律标准和自律要求。

第三,要建立内部自律实施机制。

第四,要建立内部自律监督和评价机制。

由于网络贷款行业存在大量的非直接融资业务的水分,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这种自我约束机制应与外部治理措施配合互动,发挥双重作用,取得乘数效应。

加强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

会计核算是确保互联网金融会计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主要环节,会计核算工作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可以治理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所造成的会计信息过失性失真。因此会计人员需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优势,收集、分类、匹配和数据化处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将自己的经营信息、风险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多种信息向客户、员工、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及时、准确、全面、充分地披露,履行告知义务。有利于加强数据管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金融系统内部的互动,提供安全保障基础,增强风险监测能力,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同时金融消费者和投资群体不至于因信息不透明、不对称而发生选择判断失误而造成风险损失。

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培养风险监督防范能力

互联网金融各项经济活动与会计工作关系密切,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可以对会计人员的本身特征分析出个体的心理或人格因素和个体处于环境相关因素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由于缺乏对内控和互联网金融业务流程的学习,导致无法有效引入和借鉴传统金融业成熟的风险控制模型与标准业务管理程序,会产生非过失性智力型会计信息失真。因此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应从提升专业人员素质方面切入,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学习相关风险控制知识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模型,培养会计人员的风险监督和风险防范的能力。

5结语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推动着改革的前行,同时也在考验着会计监督之路。只有完善互联网金融会计监督的体系,发挥会计监督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确保会计监督工作得到良好落实,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才能在市场机制中,有限资源条件下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屈涛.为互联网金融系上内控“缰绳”[N].中国会计报,2014-02-28(01).

[2]魏鹏.互联网金融:喧嚣过后的监管思考[J].财富管理,2014(9).

[3]高兰英.如何强化会计监督[J].改革与开放,2011(10):89.

[4]李耀东.互联网金融的民间监督设想[J].金融博览,2014(4):17-18.

[5]任春华,卢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治理[J].学术交流,2014(11):106-111.

[6]吴联生.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处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吴作章.我国会计政府监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8]黄震,邓建鹏.论道互联网金融[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摘要:

我国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我国很多企业的发展都面临了机遇和挑战。同时为了企业为了尽快适应新的会计制度,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也面临了新的挑战。本文中,笔者以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企业在面临新的会计制度下应对财务管理变化的几点建议,供同行们参考。

关键词:

新会计制度;创新;财务管理

社会的发展,人类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许多国外的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已经进入到我国的市场当中发展,这给我国的很多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当然在带来压力的同时也给国内的企业带来发展的机会。

一、早期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不公开

多数企业的领导认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不能公开的工作,企业的财务一定要保密。但是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由于不公开就会影响到企业会计工作的真实程度。例如企业为了应付审计部门的检查,账务虚假,这就使得外界的企业不能够了解该企业的真实的会计信息。

(二)财务管理当中的制度不健全

虽然很多企业都设立了相关的财务管理部门,但是企业的领导对于企业财务管理认识不清楚,领导只是单纯的认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就是会计的记账,出纳的负责资金的管理,对于财务管理不重视,所以对于会计的资质要求很低,甚至会使用一些没有会计从业的经验的人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不高,缺乏一定的信息化技术

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生产的产品极其质量是企业的核心。企业将产品的质量放在企业发展的最重要地位,却将企业管理彻底的忽视。因此企业内部管理的设备不能于外界最新的管理技术同步,这就使得企业内部的管理效率大大的降低,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新会计制度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新的会计制度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求的更加透明。这就使得投资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投资这个企业,对于投资的目标有一个准确的了解。

(二)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益

我国的经济环境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新会计制度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新的制度,因此新会计制度的颁布有助于我国的企业和谐稳定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外国很多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是进几年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要求世界各国的会计制度统一起来。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加快了我国于国外企业接轨的步伐。我国新的会计制度要求会计的从业人员水品更高,因为要于国际接轨。新制度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除了以前的传统的财务工作外,还要求对于企业财务风险的把控具有一定的能力。因此,新的会计制度是对于老的会计制度完善,促进我国企业于国外企业的接轨。

三、新会计制度下创新企业财务管理的方法

可以实现管理的多元化。当今社会企业的竞争压力很大,很多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有竞争力,对于企业的生产设备不断更新换代,企业为了在市场上可以继续的生存,采取多元化管理的方式、获得资金的支持,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管理方式,在市场风险存在的今天,国家为企业能过生存下去,会给企业很多的资金支持,企业在资金的支持下,合理的利用资金,定期的评估风险,使企业自身的经济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不断的增强。要利用专业的财务管理系统,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同样财务管理中对于信息技术的使用也是相当的重要。在新的会计制度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调整好报表的结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指出,这样就可以使企业的工作效率彻底提高。综合素质的提升对于财务管理人员非常重要。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人员,所以我们必须要求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有很高的素质。因此,企业在对于信息化软件更换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对财务管理人员加强业务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这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四、结束语

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未来的发展,因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是在我国新会计制度实施的背景下的一项重要的措施,企业在新的会计制度下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对于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潘燕军.浅析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J].经济效益江苏商论,2013(3)199一199

[2]管凌青.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模式探讨田[J].科技2016(2):92一93.

摘要:

随着信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竞争时代的到来,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但二者融合是必然的发展趋势。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政策上给予外部经济环境和人才培养上的支持,促进金融会计体系的完善,推动管理会计的规范发展。此外,还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来构建数据库管理系统,从多维度来构建模型,从而推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发展。

关键词:

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会计模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的业务与管理等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与形式,会计也需要跟随这些变化不断地去完善。新的形势下,传统的财务会计不能满足政府与企业的管理需求,现代会计体系要求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融合,从而更加有效的发挥二者的优势与作用。

1、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基础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概念

财务会计是面向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债权人、投资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会计体系,它主要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经济信息,对企业已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与核算。而管理会计则是面向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为其经营决策提供各项经济活动的控制与规划,管理会计需要在财务会计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进行整理、加工和报告。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终极目标和基本信息来源是一致的

随着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公司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人力与智力资本的创新与管理,而智力资本难以用会计报表反映,管理者必须依靠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共同作出决策。无论是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还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都需要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内容,可见,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终极目标表现为一致性。此外,从信息的来源上看,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信息来源是一致的,都是直接反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管理会计深化了财务会计内容

尽管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来源是一致的,但是管理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进行处理而来的,它需要利用财会会计的相关信息来指导、组织与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见,管理会计其实就是财务会计的发展与延伸。从管理会计的内容来看,也是对财务会计进行归纳总结,如在财务会计内容基础上开展的变动成本计算、投资分析与决策、预测分析以及成本控制等,其丰富和深化了原有财务会计的内容。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侧重点和信息质量特征有所不同

由于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使用对象有所不同,因此,其侧重点也有不同。管理会计主要是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决策依据,它侧重于依据过去来预测未来;财务会计则反映的是企业过去的经营活动,以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信息。在信息质量要求上,财务会计必须遵守国家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务必做到真实、准确、及时、相关和可靠;管理会计则不受国家会计制度的影响,可以灵活选择方法。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从信息的使用者角度看,管理会计的可靠性应该要高于财务会计。企业的管理决策者对信息的把握更准确可靠,其监控的力度更高、手段更多。如果能有效融合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财务会计信息必然变得更加可靠。此外,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也能丰富管理会计的内容与内涵,兼顾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与共性需要,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关联性。

2、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学术界一直都有探讨。早在1996年胡玉明就提出用资本成本会计来协调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鲍芳(2001)建立了模型解决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问题;徐玉德(2002)提出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于2004年给出了融合的IIMS模型;明雄(2006)分析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的可行性;赵序海(2015)从多维会计的角度来研究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尽管不同学者尝试从不同角度去研究二者的融合问题,但是当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与认证制度,缺乏专业的协会去推动其发展。在欧美国家,有专业的会计协会的民间组织构建了会计人才培养的评价体系,发布权威的管理会计研究报告,形成了典型的应用案例等,这些都使得管理会计在欧美国家广泛应用,而我国则发展相对滞后;(2)对会计融合的模型研究相对较少,未能形成系统的融合路径研究;(3)现有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研究都偏理论探讨,却反实证研究与深度的研究分析,因此研究成果的可操作与实践性都相对较差;(4)现有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管理层,对于信息外部使用者则相对较少。由此可见,对于二者的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

3、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策略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的总体思路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实际是从过去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发展的思路向融合方向转变。事实上财务会计中的资金管理、经营分析、资产管理、会计核算、预算决策等内容也是管理会计所包含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将这种混合模式逐步向融合方向转变。会计融合应该从宏观层面出发,完善金融会计体系出发,规范管理会计行为,加强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同时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构建多维度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模型,从而实现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

健全金融会计体系,规范管理会计行为

为了推动我国管理会计的发展,政府应该给予宏观上的政策引导与支持,同时注意规范管理会计行为。对此,政府应该首先健全现有的价格机制与机制,形成促进管理会计发展与普及的良好外部激励因素,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管理会计在市场资源配置的积极主导作用。鼓励成立民间权威会计协会,推动管理会计的建设与完善的发展,为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人才奠定基础。在促进管理会计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对管理会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确保管理会计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于违法的会计行为应提高监管和惩罚力度,从而不断规范管理会计的发展。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提供有力的保障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存在的一大障碍就是人才问题,人才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会计融合。对此,有必要加强对会计融合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具备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发挥会计协会的作用,通过协会促进人才的交流与培训,定期组织会计融合专题论坛、组织会员交流、会计人才的培训与认证、开辟杂志专栏等,推动管理会计的深度改革;

(2)深化高校会计学科体系改革,特别是推动管理会计学科、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的研究,形成管理会计的高校实训基地,从人才培养的源头开始推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有效融合;

(3)加强在职会计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及素质,从而从从业人才中推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高级会计人才的竞争力与适应力;

(4)借鉴学习国际先进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经验,通过与国际合作交流,引入先进的融合理念与方法,提高国内管理会计水平与影响力。

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构建会计模型

完善数据采集,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要实现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就需要构建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数据的采集。财务会计的数据采集是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数据,包括会计计量、确认和凭证填制的过程;而管理会计则是对财务数据的甄选,然后依据模型得到管理报告或方案。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数据源相同,利用信息技术将会计凭证数字化,储存于数据库管理系统当中。

构建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模型,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生成财务报告与管理报告构建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后,还需要构建管理会计模型和财务会计模型,以生成管理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模型主要通过建立财务账务处理模型和报表生成模型来实现;管理会计模型则通过建立管理会计标准和管理会计分析计算模型来实现。生成好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给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会计报告则是为企业内部管理决策者用于管理、监督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重新设计会计凭证的输入方式及录入形式传统的会计记账方式是以货币为单位,依靠借贷记账法来完成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记录,这难以满足数据库管理系统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技术来重新设计会计凭证的输入方式和记录形式。首先在会计科目信息中增加过度科目转换栏和备用信息说明栏,通过货币与非货币信息连接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会计信息的输入方式也应该在业务部门现场完成任务时即输入相关财务信息而不用等会计做账才输入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在完善了会计信息的输入方式,还能够实现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动态共享。

构架多维度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模型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需要构建多维度模型来实现,除了管理会计模型、财务会计模型外,还有必要构建客户维度模型、产品维度模型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管理会计要求的从多业务角度提供精细化、多维度的价值信息,从而支持企业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发展的需要。

4、结语

随着信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竞争时代的到来,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是必然发展趋势,二者的融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当中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政策上给予外部经济环境和人才培养上支持,促进金融会计体系的完善,推动管理会计的规范发展。此外,还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来构建数据库管理系统,从多维度来构建模型,从而推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改燕.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并存性[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s2).

[2]新形势下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J].财会研究,2011(2).

[3]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的.理论基础[J].财会通讯,2002(7).

预算会计改革给会计工作带来的影响

新时期,为了能够更好的与改革要求相适应,则需要深化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构建完善的会计体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当前,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这也使各单位会计工作中暴露出许多新问题。因此,需要抓住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契机,进一步完善会计体系,创新会计核算方法,从而构建出完善的会计体系,全面提高各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一、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一)深化政府会计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加快推动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全面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各单位会计工作需要与当前会计工作建设需求有较好的契合度,同时在诸多领域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体系,确保财务体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新时期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

预算会计管理工作的目的即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充分的发挥资源的最大化价值。因此,在当前预算会计改革进程中,可以基于可持续发展重视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随着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单位总预算与预算实现了有效的合并,进一步优化单位会计体系,能够更全面、有效的反映出单位的财务数据,强化社会对公共财政的有效监管。

(三)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一直以来,我国各单位预算制度在执行方面都有所欠缺,财务管理水平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托于预算会计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单位预算制度的有效执行,并更好地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因此,在当前国库集中支付及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需要做好各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预算会计体系的科学性。另外,还要充分利用预算会计制度改革这一契机,全面提高预算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与当前新环境的现实需求相符,加快推动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

二、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单位会计的影响

(一)部门预算改革对单位会计的影响

针对当前发展的要求和预算工作的实际情况,部门预算改革工作不断推进。这就要求各部门要统一预算,并按照既定的预算编制原则、依据、程序、标准和预算报表体系等,编制出独立和完整的部门预算,有效解决当前各部门预算编制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同时,还要强化对预算的审计,通过规范预算编制流程,全面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预算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利用预算绩效评价来实现对预算资金的有效监管。

(二)开展政府统一采购对单位会计的影响

通过实施政府统一采购,可以有效控制各单位采购环节的不规范行为。各单位对于自己所需要的采购物资,需要严格按照预算标准进行上报,审核通过后,政府依照规范化和公开化的流程来统一采购物资。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各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规避了采购环节会计工作中账实不符的问题,使各单位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得以全面提升。

(三)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对单位会计的影响

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预算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在当前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账户和财政专户,实现对各单位预算资金的有效控制。当前,财政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向各单位进行预算资金拨款,财政零余额账户具有不可提现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需要额外支出预算外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要加大审核力度,并由财政通过零余额账户进行授权支付,以此来有效规避单位内部预算资金违规使用的问题,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单位会计工作的优化策略

(一)实时监管资产,提高会计核算的科学性

新的改革环境、新的制度体系,要求单位在深化改革发展的同时,要坚持以创新发展的思维,完善会计核算内容、创新会计核算方法,都是提高会计核算科学性的重要内容。而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为会计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的创新提供了基础,也进一步要求单位会计工作创新发展的必要性。首先,单位应强化对长期资金的有效监督,抓好固定资产管理。特别是在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中,应严格依照会计准则,避免固定资产流失或“虚报”等情况,确保在预算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体现。其次,资产管理是全面深化的实时监管,确保财务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及时反馈,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有效利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且提高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科学性,这是财务报表分析的工作基础。

(二)完善预算会计报告体系,明确预算会计目标管理

针对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能够与国际预算会计制度接轨的会计制度,全面提高预算会计管理的规范化和统一化。进一步优化单位会计体系,提高会计体系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创新核算方法和体系。明确预算会计目标管理,全面提高预算会计的有效性,做好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拨款的分类工作,细化预算会计制度。通过建立权责发制来全面提高制度的约束性,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外,在预算编制工作中,还要明确职责及部门分工,并制定科学的激励机制,全面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三)优化会计科目设置,形成有效的财务反映

为确保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财务情况,应调整现有的会计科目,并进行科学细分。一方面,要修订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制度,并创新预算会计的核算方法,重新设置收支类账户,细化结算项目。另一方面,优化固定资产的核算,并将“基建”纳入会计核算中,完善预算会计体系,提高会计核算的科学性。消除财务数据交叉问题,严格控制资产总额、负债等“虚增”情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四、结语

依托于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来加快构建的会计体系,并进一步创新会计核算方法。同时,还要抓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良好契机,加快推进会计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体系,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优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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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导会看毕业论文吗

他想激励你说明你写的文章好但是不能夸你怕你骄傲自满所以他找了另一个学生来激励你同样他也会在其他同学面前表扬你所以不要多想继续努力

不一定。发表在专科学报上的文章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可能会比较小,但并不意味着博士导师就不会看得上。博导更注重的是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学术质量,而不是一定要发表在顶级期刊或权威学报上。所以,如果你的研究内容创新、实践价值高,论文写作严谨、论证充分,即使是发表在专科学报上,也有可能被博导看作优秀的研究成果。

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毕业论文

您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法律是强调物证和证据的,只要事实可以被证明即给予认定其实无论配偶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在现实的生活中很难不留下一点生活痕迹,认定共同生活的事实毫无问题,但没有被证明的“婚姻”在两人感情破裂时产生的财产和继承方面除非有举证否则不予认定,如果双方均为有民事行为的公民,一旦法定或事实的婚姻有了结晶,且双方没有重婚行为且双方为异性伴侣,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补领结婚证,以上事实属实且符合计划生育标准,即可同居并不非法,前提条件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和不违背社会道德,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所以同居是合法的确立无证明但事实存在的婚姻关系原则是谁例举谁举证,没有取得结婚证法律上不予认定形式但可以通过举证认定为共同生活,其间的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婚姻”不过是一个名词,如果双方位取得结婚证,法律不认定为“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且没有重婚行为,“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受法律保护,婚姻法是民法的分支,民法,刑法是宪法的组成,不适用婚姻法的行为可以适用更高级的法律,但如果违反了民法或刑法乃至宪法,就不适用低级的法律了婚姻,在社会学意义上,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在法学意义上,是男女两性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结合。婚姻的成立,必须以符合社会要求,严守法律要件为有效条件,合法性构成婚姻的内在特点和外在表现。离婚,只能是依照法律对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但是,法律确认的模式并不能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得到统一遵守。婚姻的合法性往往遭到人们认识上的忽视和行动上的背离,违法的两性结合难于避免,违法婚姻与婚姻法伴生,与合法婚姻并存。所以,在法律上规定婚姻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同时,亦应该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理违法婚姻的法律规范。婚姻无效制度成为立法上的最佳选择,并被证明为处理违法婚姻的最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自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形成以来,基于社会的、自然的原因,法律上有关结婚的强制性规范和禁例要求越来越明确,也越来越科学。与此相应,作为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的无效婚姻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刑罚为制裁手段,以单一强制性绝对无效为特点的古代无效婚姻制度;二是根据违法婚姻的社会危害程度或当事人的意志,将无效婚姻分化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形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双重体例的近代无效婚姻制度;三是违法婚姻绝对无效的后果走向相对无效,并部分地与离婚后果相融合的现代无效婚姻制度。新中国成立五十余年,50年、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形式要求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积极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统一结婚模式,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致使无法可依,违法难究,间接地纵容了违法婚姻的滋生和存续。针对这一重大缺失,新婚姻法从无效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和无效、被撤销婚姻的后果三个层面作出规定,从而初步构建出中国婚姻立法上的无效婚姻制度。新婚姻法的这一创设和补充,至少有如下五个方面的意义:(1)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加以确立和完善,是充实我国婚姻家庭法内容,完善结婚制度,保证婚姻家庭领域法制建设成果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社会全面走向法治化、有序化的重要一步。(2)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婚姻法的尊严,提高婚姻质量,保障婚姻合法性的有效手段。(3)通过无效婚姻制度,明确划清了婚姻合法与违法及其法律后果的界限,对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的违法利益予以法律否定,为认定和处理违法婚姻,惩治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依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违法婚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4)无效婚姻制度能提高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权威性,扩展对婚姻的社会监督力,强化婚姻管理,从而充分发挥婚姻法的导向与禁防的社会效果。(5)严格执行无效婚姻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操作运行,净化人们的婚姻观念,增进婚姻法律意识,清除社会中存在的认为“婚姻是个人私事,结婚违不违法都一样”等消极心理,使结婚的各项法律要求得到人们的自觉遵行。二、无效婚姻的类型无效婚姻制度是否定违法婚姻的婚姻效力、规定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确认和调整因违法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其实质意义上,包含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违法婚姻,则指男女两性间形成的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特点有三:一是实质上的违法性,与结婚的强行性法律要求相冲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外在表现的准夫妻性,即违法婚姻在其表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显示出合法婚姻下的夫妻关系特点,所以在生活中往往被人们直接确认有夫妻身份;三是表现形式多样性,法律上规定的结婚条件很多,违反任何一条均构成违法婚姻,由此形成生活中违法婚姻多种多样的特点。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五项:(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有效成立。据此推知,现实生活中的违法婚姻至少有四大类:第一类:当事人以欺、弄虚作假或与登记工作人员合谋串通等手段形成的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但经过了形式上的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的违法婚姻,具体包括违背自愿的强迫包办买卖婚姻、不到法定婚龄的早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近亲婚、违反禁止结婚规定的疾病婚等五种。第二类:仅违反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即当事人已符合结婚的各项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公开地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第三类:既违反形式要件,又违反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具有双重违法性,具体表现为事实上的包办买卖婚姻、事实早婚、事实重婚、事实近亲婚、事实疾病婚等。第四类:其他以欺、武虚作假手段形成的违法婚姻。如冒名顶替的婚姻、虚假结婚、欺结婚、同性结婚、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结婚等。上述各种各样的违法婚姻在现实生活中都有表现,尤其是违反双重法律要件的事实婚姻存在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严格说来,所有违法婚姻都不应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只能按无效婚姻认定和处理,即上列各种违法婚姻均应无效。但新婚姻法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在第10条中仅规定四种情形下,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关于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违法婚姻,新婚姻法仅以“胁迫结婚”之名将其界定为可撤销婚姻。而这些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是否涵盖着办理了登记手续的违法婚姻和未办登记且违反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以及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在法律效力上如何确定,立法指向不清,意图不明,不失为新婚姻法的一大败笔。三、可撤销婚姻的操作规则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此,在适用中应把握如下几点:(1)可撤销婚姻在性质上仍属于违法婚姻,违背法定结婚条件,在效力上则属于相对无效的婚姻。其效力状态取决于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如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则可撤销婚姻转变为有效婚姻。(2)新婚姻法确认的可撤销婚姻仅限于一种,即“胁迫结婚”。所谓胁迫结婚,应指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一方当事人自愿,在他方或第三人的威胁、恐吓、强迫、包办下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的违法性实质在于违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法律规定。(3)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依法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强迫包办婚姻下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受胁迫,则双方当事人均应享有撤销请求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享有。(4)有权撤销的主体有二个:一是婚姻登记机关;二是人民法院。撤销权人(5)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法律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期间具体表现为二种:一是常态下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四、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明确把握如下几点:(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则溯及为自始无效,不产生任何婚姻效果。(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为夫妻关系,没有夫妻之间人身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在存续期间,不能产生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民法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如何处理,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人民法院处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时,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尤其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另一方的财产权益。(5)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依法享有常态下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子女权利,承担子女的义务。有关子女的抚养、监护、探望等问题,应参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规定处理。(6)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下,不产生姻亲关系。(7)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有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婚烟法毕业论文

离婚问题及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现在婚姻问题在社会普遍存在的热点矛盾问题。

其实婚姻法可写的东西并不太多,如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制度的改革等.我曾经写过离婚损害赔偿.

论文写作,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

然后,选题,你的题目时间宽裕,那就好好考虑,选一个你思考最成熟的,可以比较多的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从里面获得思路,确定一个模板性质的东西,照着来,写出自己的东西。如果时间紧急,那就随便找一个参考文献,然后用和这个参考文献相关的文献,拼出一篇,再改改。

正文,语言必须是学术的语言。一定先列好提纲,这就是框定每一部分些什么,保证内容不乱,将内容放进去,写好了就。

参考文献去中国知网搜索,校园网免费下载。

不懂可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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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份,更详细回答见下方的附件,手机可能看不到,得电脑上网看

供参考,免财富值下载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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