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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驾驶罪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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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驾驶罪研究论文

可以针对李白的《将进酒》展开讨论下啊~呵呵,有酒有诗,把酒言欢。李白的诗大多透着浓浓的酒香,有时是凛冽的白干,干脆利索;有时是醇厚的茅台,荡气回肠;有时是清新的花雕,精致典雅……他的诗中酒的出场率很高呢!你可以去找来看看哦~

近年来,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醉酒驾车的行为屡禁不止,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撞击着人们的心灵,这给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相关法律的盲点与交通法规的“轻描淡写”,直接降低了酒驾、醉驾的犯罪成本,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喊声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因此国家立法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范畴也是合乎国情和现状的,是一种紧扣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表现,是一种保护民生的体现,只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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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试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关于危险驾驶罪论文①驾驶员以各种危险驾驶方法驾驶机动车论述,②它危害的主体是社会,人,和物,③它给社会,人,和物带来的危害程度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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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如下:1、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2、如果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也谈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延年益寿,增添喜庆气氛,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则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笔者试从酒后驾驶的含义、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检讨。 一、正名:何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要受处罚,但是酒至几巡才算酒后驾驶、醉后驾驶? 依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80mg/100ml≤BAC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换言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 检测是否酒后驾驶、醉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当前世界各国家几乎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认定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醉后驾驶。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BAC的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后驾驶之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生者达200余人,大约50%~60%的车祸与饮酒有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变差。人们通常情况下的外围视界可覆盖180度。然而,酒后视域度将会缩减,而且喝得越多,视域度愈缩减,以至于无法看清周边的环境,对光的适应变差,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人们酒后,尤其是醉后,其判断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驾驶人自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实则反应迟钝,已慢了一两秒。在避让位移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3.神情亢奋、自我膨胀。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及对环境情况的确信程度、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情不自禁下压,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尤其是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相当夸张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紧急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检讨:酒后驾驶何以禁而不止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浸润。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1】。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 (二)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警力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其管理手段依赖于路面查处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2】。 (三)“酒后禁驾”社会声讨的缺失。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民意、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舆论氛围,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酒后驾驶采取默许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围剿与声讨,而游离于在“社会公害”之外。 (四)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社会活动应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会儿,中午的工间、闲暇时间太短,不够“扳倒井”,晚上则可以自由活动,人们于是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晚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五)侥幸心理、虚荣心理的驱使。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极大的危险,但还是在“没那么倒霉”侥幸、虚荣心理驱使下冒险酒后驾车,“大不了抓到了罚钱就是”。总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驾驶人如果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产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纷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该当何罪 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残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诸如,汶上县一名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案【3】。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车、故意飙车这种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后果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体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疗治: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一)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者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二)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生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嫌疑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治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六)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纠正点,依法从严处罚酒驾、醉驾。设立酒后醉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醉后驾驶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纠正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罚款后即放行。区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4】。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注释: 【1】参见“分析:我国酒后驾驶”,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4期。 【2】汪昌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3】“一司机酒后驾车酿成恶性交通事故该定何罪起争执”,见《齐鲁晚报》2002年03月07, .【4】参见汪昌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载《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研究现状论文

危险品道路运输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 要: 近几年危险品道路运输频频地发生事故。一些重大事故对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都极具影响,让人们开始关注危险品运输安全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危险货物的概念,统计分析了近几年我国发生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事故,列出了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关键词: 危险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事故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the road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to frequent accidents. Some major accident caused a serious threat to people's lives and safety, for the safety of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re highly influential, so people began to focus on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 safety problems.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dangerous goods,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ccurred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accident, lists the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 problems and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Incidents involving dangerous goods; 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扩大,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危险品货物的需求量也不断增长,涉及的地区、运输范围也越来越广。危险品运输一旦出问题,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的巨大损失。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努力做好一切防范措施,保证危险品运输的安全进行。目前,我国的危险品运输主要还是以道路运输为主。如何保证道路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是我们应该思考并加以坚持的事情。

一、我国道路危险品运输研究状况

2002年国务院344号令颁发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对危险品车辆的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车辆设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和规范。2010年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将规定的对象、危险货物种类、车辆做了进一步的确定和更改,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危险货物的概念

1、危险货物的简介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由于大部分危险货物在力、光、热的作用下,极易产生危险的现象,在包装、装卸、运输各环节中必须严格遵照交通部门颁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来执行。

2、危险货物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11月1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标准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将危险货物按其特征和运输要求分为9大类,即:

(1)爆炸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以及为产生爆炸或烟火效果而制造的物质和物品。

(2)气体:包括永久性气体(指在环境温度下不能液化的气体)、液化气体(指在环境温度下经加压能成为液体的气体)、可溶气体(包括经加压后溶解在溶剂中的气体)及深度冷却的永久性气体(指在低温下加低压液化的气体)。

(3)易燃液体:包括在闭杯试验61摄氏度以下时放出易燃蒸汽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中呈悬浮状态的液体,如油漆、清漆等。

(4)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是指除了划为爆炸品以外的,在运输情况下易于燃烧或者可能引起火灾的物质。

(5)氧化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毒性)的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包括自发地放射出大量放射线,其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0kBp/kg的物质。

(8)腐蚀性物质:包括在其原态时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能严重伤害生物组织,如从其包装中漏出也可损坏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的固体或液体。

(9)杂类危险物质。每一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的特性都载于有关该物质或物品的各个明细表中。

三、我国危险货物事故统计

1、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万家,生产7700多个危险化学品品种。查阅中国化学品协会公布的有关化学品事故的资料,2006年到2010年全国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490起,造成879人死亡。有关数据如图1所示。

图1 2006年至2010年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

从图中可以看到,从2006年至2010年中,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数量及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表明每年的事故都在引起相关部门和行业的重视,并采取的一定的措施降低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尽量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2、在运输环节危险货物事故发生的统计

数据显示,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货物事故占全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73%,可以说明交通事故是引发危险货物发生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非行驶过程发生的事故占全部公路运输事故的11%,原因包括维修过程未考虑容器的危险性及货物装卸未采取安全措施、停车地点选择不当等。

四、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的问题

1、缺乏在途监控措施

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施行的是点对点的申报制度,即只要有货物运输两端的起运证明和接收证明,就可以进行运输。而运输过程途径的省市,没有对危险货物的监督权和管理权,因此,危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很难被有效监控到。

2、运输方式决定了其具有危险性

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是由道路运输完成的。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服务。由图2-2可以看到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货物事故占全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73%,减少交通事故是控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重要途径,合理选择运输路线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状态和提高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素质都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关键。

3、管理员、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够高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基本是从普通货物运输工作转型而来的,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扎实,对安全意识的重视程度不够高,部分企业也有教育不足、培训时间短、培训考试要求和级别比较低的问题,致使驾驶员没有对特殊货物运输投入足够的重视。

4、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够细致明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要有专门停车场并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但是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地、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须符合的具体条件并不明确。特别是对危险品生产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的行业标准还不够具体规范。

五、提高危险品运输安全的管理措施

1、使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在途监控

利用RFID及GPS、GPRS、GIS技术,将危险货物运输的静态管理信息与车辆信息管理有效结合,通过车辆身份识别,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静态信息的远程传递,构建数据库,实现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静态信息管理。3G技术可以进行车载综合监控预警系统的技术集成, 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速度、加速度、运行路线、连续驾驶时间、制动气压等与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泄漏量等动态信息进行实时的跟踪与监控。

2、危险品运输管理要以预防为主

再有力的救援措施都不如加强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将事故防范于未然,熄灭于萌芽之时。坚持平日预防为主的目的是避免事故的发生,要完善危险品监督管理制度。对停车场、生产车间、货物仓库、加油站等地点要进行定时的安全检查。对生产器械、生产设备、生产设施等工具要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

3、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危险品的生产及运输不同于普通物品,其生产运输条件和生产运输环境、生产运输手段都是要严格遵守各自货物的特性特点的。在企业来说,要定期组织员工做安全作业培训,不断向员工灌输安全的基本知识,要员工从根本上明确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作业的要点变成自然而然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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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曲衍国.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物流技术,2010,(1).

[3]田晓.浅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J].市场论坛,2010,(8).

[4]吴宗之,张圣柱,等.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享[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7).

探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应对论文

前 言

铁路危险货物的种类比较多,最常见的包括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货物。随着铁路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然后为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给予解决, 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1 铁路危险货物概述

什么是铁路危险货物

所谓的铁路危险货物,是指的具有爆炸、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对于其进行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处置的过程中,十分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是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的规定,具有以上特征的货物都是属于铁路危险货物。 而根据《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共计九大类,第一类是爆炸品,第二类是气体,第三类是易燃液体,第四类是易燃的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是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是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是放射性物质,第八类是腐蚀性物质,第九类是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意义

虽然这些危险货物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但是同时它们也是工业生产原料和其它科学研究所需要的必需品, 又或者是一些危险品不适宜于在某些地方进行处理而需要将其运输到其它的地方来进行处理, 所以这一过程就需要对于这些货物进行运输。 而之所以要选择铁路这种运输方式,是因为铁路运输的管理相比于公路运输更为严格, 在对于这些危险货物进行运输之前,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检查,而相比于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而言, 铁路运输的危害性又相对较小, 即使出现事故,也不会造成如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一样的恶劣后果,所以说通过铁路的方式来对于这些货物进行运输是最为合适的。

铁路危险货物具有的特性

爆炸危险性

爆炸属于一种迅速化学和物理变化过程。 在进行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危险货物发生爆炸,将会引发比较严重的铁路事故,给周围地区的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近些年来,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 由于火灾爆炸引发的人员伤亡数量非常之大, 而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毒害危险性

在所有铁路危险货物中, 毒害品排名第六, 主要包括砷类、异氰酯类、氰化物,其具有非常大的毒性,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因此这类货物被国家列为重点监管物品。 同时,一些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也具有一定的毒害副特性,同样需要给予特殊的对待。

燃烧危险性

通常情况下,危险货物的燃烧需要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 3 个要素。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如果未能给予有效的控制,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 几乎所有的货物都具有燃烧危险性,所以在进行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放射危险性

研究发现, 过量的'射线照射会对人体的器官造成比较严重的损伤,诱发呕吐、出血甚至死亡现象。 除了急性大剂量照射外,其余的放射性致伤通常存在一个“潜伏期”,不可能立即表现出来,甚至一些放射性伤害会在下一代表现出来。 由于经常办理放射性货物的车站, 未按照规范和标准对放射性货物进行装卸,工作过程中未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装卸、码放不当等都会引发对身体的放射性伤害。

腐蚀危险性

所谓“腐蚀”通常是指在化学(或生物化学)的作用下,使与之相接触的物体逐渐发生损坏的现象,如硫酸、氢氧化钠、硝酸等。 该类物品能够和大多数的物品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反应,一旦与人体、纤维和金属物质发生接触,就会引发比较严重的伤害。 同时发烟硝酸、发烟硫酸、氟硅酸、氢氟酸或素溴等腐蚀性物品还会释放出有刺激性的气体,从而对人体的粘膜、眼睛造成严重的损害,吸入人体后还会对身体脏器造成损害。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危险物品仓库设施仍有待改进

虽然目前我国加大对了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和整治力度,并且已经逐渐关闭了大量的危险货物站内办理站,加大对危险物品仓库的投资改造, 但是这些危险物品仓库设施还无法更好的满足需求,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例如,杭州北站月台地面和仓库均出现了一定幅度的破损和下沉现象,导致危险性固体废弃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

调查发现, 目前杭州铁路分局共有 57 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并且有 52 条为货主专用线,还在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这样一来将会导致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 增加了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安全隐患,极易出现管理盲区。 由于最近几年开始拒绝危罐车站内装卸作业,不断压缩办理站,因此导致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如果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强行压缩,将会对专用线单位设备造成较大的损失,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

技术设施有待改善

( 1 )仓库。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仓库是车站的重要设备,是储存和发送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危险货物专用仓库。 此时就需要对危险货物的特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好仓库的防潮、防热、防雨、防火、防爆等工作。 但是我国大部分的铁路危险货物仓库都是 20 世纪 60~70 年代建成的砖木结构仓库,这些仓库在防火、防腐蚀、通风、静电导除、建筑材料等方面都无法更好的满足现代需求,急需对其进行改善。

( 2 )安全检查设备。 其主要用于危险货物放射性物质监测和泄漏检测等方面。 一旦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时,则要求施救人员根据相关设备的检测结果, 来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放射性浓度和危险气体类型,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给予解决。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危险货物办理站所具有的安全检查设备比较落后,使用效率较低,基本上是凭借经验判断来制定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措施。

( 3 )人身安全防护设施。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人身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毒面具、防护服,及洗衣房、淋浴房、更衣室、职工保健站等。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办理站所使用的卫生设施、安全防护用品与铁路《危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给予进一步的改进。

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 专业性比较高的工作, 但是我国大部分的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并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 并且危险货物人员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在岗时间短、缺乏专业知识、员工流动性大、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等,这些都会对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埋下较大的安全隐患。

3 确保铁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应对策略

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在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物品会对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需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首先,严格托运人资质审查工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严禁办理托运,从源头上杜绝危险货物进入铁路运输系统;其次,严格检查危险货物包装。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的危险货物严禁受理和承运;最后,抓好液化气罐车运输工作。 严禁超量运输,对装运液化气的罐车要求具备“液化气罐车准运证”和“液化气罐车许可证”,并且要求充装单位凭借过磅单才能进行托运。 例如在1998 年 7 月 13 日,由湖北武昌开往云南昆明方向的 1913 次货运列车在经过镇远站向西行驶时, 在其进入朝阳坝二号隧道之后发生了爆炸,因为在其 57 节车厢中,列车机后的 13 至25 位编组了 13 节液化气罐,正是这些液化气罐发生了爆炸,造成了列车脱轨、铁路中断和严重的火灾。 这一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对于安全措施加以落实。 所以说要对于危险货物进行运输, 必须要保证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严控自身行为,落实包装检查

① 承运车站要定期到相关企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规范和标准的宣传与教育, 严禁选择不合格的材料来对货物进行包装; ② 承运人受理危险品的过程中,要对包装材质、包装方式、规格尺寸等进行详细的检查, 符合要求之后才能对其办理托运; ③ 危险货物承运站除了对包装进行严格检查之外,还需要严控自身行为,明确规范使用车辆,并保证货物堆码等装卸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行。

实行危险货物集中化运输

对于存在违反营业办理限制的车站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果系发站误办到达, 需要立即通知发站联系托运人前来处理,并且在严密的监护下,把车辆调往就近专用线进行卸车,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完全由责任单位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联营点、代办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货运人员对夹带危险品、匿报托运可能诱发的火灾危害、行车事故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危险品辨识本领和查危警觉, 提高托运人的法律意识。 目前,虽然我国的查危设备存在严重的短缺现象,但是要尽可能提高检查人员的“零意外”意识,对送交的零担货物要适当的增加开箱开包抽查次数,如果发现夹带危险品、匿报托运的现象要给予及时的停业整顿, 同时对路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① 定期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培训时细化考核标准,明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取得相关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② 对托运人填报的货物品名、标志和包装等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匿报、谎报现象。 对于性质可疑或不明物质的托运,要求托运人按照要求提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说明书; ③ 装卸作业人员在进行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铁路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则》,以确保货物和人身的安全。

4 结束语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铁路网建设不断推进,并且在我国的运输总量中铁路运输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属于一项业务性质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引发不必要的危害, 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和标准, 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实行危险货物集中化运输,不断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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