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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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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期刊论文格式包括:

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副标题除外)。 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格式。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300 字。

关键词:3-6个,中间用分号(;)相隔。 正文:要求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引用规范,数据准确。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标题层次不宜过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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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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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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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章学

一、中国古代戏曲文章学价值重估的认识背景在以诗文为正统的古代文章学观念中,戏曲剧本常常是不能入于“文章”范畴的,正所谓“曲之于文,横被摈斥,至格于正轨之外,不得与诗词同科”。在戏曲学研究史中,人们也较少以文章学的观念来研究戏曲剧本。那么,在戏曲文化学和戏曲艺术学研究已经成为基本的学术趋势,并且正火随风炽的时候,提出对戏曲文章学的价值重估,似乎难免思维滞后的嫌疑,我却以为大有重估之必要。 首先,戏曲场上演出的渐趋式微,造成戏曲表演艺术价值的逐渐失落,而当表演艺术从历史的“前台”退隐为艺术史的档案数据之后,戏曲剧本将突现出更为重要的文章价值。 中国戏曲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戏曲的演出史,似乎有演出,才有戏曲;演出的兴衰,也正是戏曲的兴衰。而对于戏曲剧本的评判,亦是以能否演出为重要标准,所谓“填词之设,专为登场”。而当场上演出成为戏曲的终极目的与最高价值体现时,戏曲剧本的独立价值,或者说戏曲剧本可以作为文章来写作、来欣赏的价值则相对被人们忽略了。 然而,从上世纪末以来,戏曲演出的式微已成定势。戏曲本应在剧场的特定文化空间中被启动的可能性不断失去,戏曲赖以存在的观众愈益寥落。据报道:“广州城里铁杆的粤剧迷仅有2000人,与戏曲‘活化石’昆剧在上海的固定观众数不相上下”。如果说电视文化与传统戏曲在唱“对台戏”的话,不仅大批观众倾情于电视文化,已“首不复东”,而且戏曲在挣扎中的“复兴”幻想也要依赖电视传媒去“实现”。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之下,戏曲剧本的价值将会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不仅是我们继续想象和认识已往戏曲史的重要的文本证据,而且是可以永久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的文章,或曰戏曲文学作品。纵然我们还会以戏曲乃综合艺术的观念来评判剧本价值,但是它本身所包含的情感意识、文艺思想、技巧方法等等内容,使其在作为独立的文化载体与文学文本被阅读、被研究的时候,将会释放出丰富的有价值信息。从目前来看,戏曲的演出还不会绝迹,还在被当作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但这种演出还能持续多久,尚难预料。所可预料的是,戏曲赖以存在的剧场与观众可能锐减以至消失,而其同样必须依赖的剧本以及未来读者不会消失,以后人们可能更多地由看戏、听戏转为对戏曲文章的阅读。 其次,在文化全球化潮流的冲击下,中国文艺学研究由于过多地依赖于对西方文艺思想的解释和转借,变得既没有特色,也缺少自己的思想创造,因此全面地、不同角度地清理和研究我们传统的文艺思想,便具有重新认识传统文艺和建设我们自己的新文艺思想的双重意义。那么,戏曲剧本的文章学研究,不仅涉及到戏曲学的诸多方面,而且可以从一个特殊角度提供对传统文艺思想的深入认识。 戏曲剧本作为在表演艺术规范制约下的一种特殊文章,既是我们研究戏曲史的最重要的基本资料,也是我们研究传统的民族文艺学的重要凭借。先辈学者们整理了大量的剧本典籍,进行了大量的剧本解释与剧本评析,但是,从文章学的角度对戏曲剧本作独立研究的还并不多见;把戏曲剧本当作特殊的文学作品进行研究的也比较少。这原因自然是由于在传统的观念里,人们多是把剧本当作戏曲表演的一个部分来看待,因而它的独立存在价值就受到质疑;而在新的戏曲学学术思潮中,人们又偏重于对戏曲全方位的、乃至于远缘联系的文化阐释,就往往把戏曲文章学、戏曲文学当作浅显学问置于大不屑的境地。 其实,在古代戏曲创作实践中,就已经有相当多的作家突破“场上之曲”理念的制约,把剧本当作特殊的文章来创作,如王实甫《西厢记》、汤显祖《牡丹亭》等均是如此。正由于这样,他们才创作了既可演出,又宜阅读的戏曲剧本。而大量只能读不能演的案头剧作,如部分明清传奇,做为一种文学现象来看,也有特殊的意义。在古代戏曲批评中,也曾有一些批评家以文章学的眼光和智能评点、论析过戏曲作品,如李贽、金圣叹、李渔等人。这两方面所体现出来的文章学智慧和文艺思想,对于我们认识中国古代文艺思想体系,进行新的民族化文艺思想建设,无疑都是极有价值的。比如,李渔在《闲情偶寄》中提出的“立主脑”、“脱窠臼”、“密针线”、“减头绪”、“贵显浅”、“重机趣”等说法,其目的既是要把戏曲写成给“读书人、不读书人及妇人小儿同看”的场上之曲,又是要写成天体间的“绝大文章”。这些又都是我们当今的文艺学、写作学著作经常借用和讨论的。 再次,当今的电视文化在挤兑了传统戏曲曾经拥有的巨大文化空间的同时,又同样面临着戏曲曾经面临的一些问题。比如,电视剧的演出需求与电视剧文学质量的关系问题,电视剧的适众性与文化品位问题。当今电视剧在这些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巨大缺陷,迟早也会影响到它的艺术生命。所以,进一步研究传统的戏曲文章学、戏曲文学,既能够提供艺术兴衰的借鉴,又能够提供成功与失败的不同参照。 可以明确地认为,今天的古代戏曲改编和当代戏剧创作在艰难的追求振兴,而之所以艰难,根本原因是缺少真正优秀的文学支撑;现今的电影、电视剧在表面繁荣的帷幕下,同样缺少优秀文学的支撑。这样的欠缺,原因很多,这里不做讨论。但如果将古代戏曲文章学的研究做为一种参照,并科学地与当今的戏剧、电影、电视剧文学问题联系起来,我相信,可以提供更为清楚和深入的认识。 有鉴于以上三点理由,我们对古代戏曲文章学价值的肯定就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前提。 二、戏曲剧本的文章化写作与文章学批评如前所述,戏曲的文章化写作与文章学批评是戏曲史上一个客观的存在。 虽然有不少戏曲作家将剧本写成了“案头之曲”,写成了不能演出的特殊“文章”,并因此影响了它们本身的价值,但是,戏曲史上最优秀的作品却基本上既是可以在场上演出的蓝本,又是可以在案头阅读的文章。更重要的是,剧作家在创作之时,既考虑到舞台演出对剧本的艺术制约,又往往自觉地突破这样的制约,把戏曲剧本当作特殊体式的文章来写。或者说,剧作家们往往将戏曲演出的艺术规定性与中国传统文章的艺术精神、创作思想融合起来进行创作,因而才成为优秀之作,甚至成为文学经典。 古代文章的写作以及文章学批评,都非常重视文章对于作者充沛的精神的体现,这种精神在很多时候都用“气”的概念来描述。如,曹丕有最为著名的论点:“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唐代李德裕也说:“文之为物,自然灵气。惚恍而来,不思而至。”在传统文化精神影响下的杰出戏曲作家也总是借戏曲这种艺术形式抒发胸中的郁勃之气。 最典型的乃是王实甫的《西厢记》。李贽之所以惊叹《西厢记》为“古今至文”(《焚书·童心说》),“文章至此,更无文矣”(《李卓吾先生批评北西厢记》第十六出总批),原因就在于它的写作完全是出于一片“童心”,一种童真般的精神,正所谓“读他文字,精神尚在文字里面;读至《西厢记》曲、《水浒传》,便只见精神,并不见文字。咦,异矣哉!”(《李卓吾先生批评北西厢记》第二十出及全剧总批)胡应麟也说:“《西厢记》主韵度风神,太白之诗也。”(《少室山房笔丛·庄岳委谈》)到金圣叹,在将《西厢记》与《庄子》、《史记》同样视为“天地妙文”(《贯华堂第六才子书·序》)进行评点的时候,他最大的审美激动也是由于其中的精神、性灵与气势,而不仅仅是章法、技巧与文字。如第三本第二折的评语就有如下两条: 行文如张劲弩,务尽其势,至于几几欲绝,然后方可纵而舍之。真乃恣心恣意之笔也。 《西厢记》白,其妙至此,读之便如立于丈岗,临不测溪。 这里所说的“恣心恣意”而形成的气势,以及读之“如立千丈岗,临不测溪”的感觉,其实都是对《西厢记》文章精神的透彻感悟。 有意思的是,李渔在《闲情偶寄·填词余论》中说:“圣叹所评,乃文人把玩之《西厢》,非优人搬弄之《西厢》也。文字之三昧,圣叹已得之;优人搬弄之三昧,圣叹犹有待焉。”他认为金圣叹把《西厢记》当作文章来评点是对的,是极高明的,但没有关注到戏曲的演出性的一面,毕竟是一种缺陷。这给我们提供了更全面地认识戏曲文章的思想借鉴。而李渔在《闲情偶寄·戒讽刺》中也说:“凡作传世之文者,必先有可以传世之心,而后鬼神效灵。……传非文字之传,一念之正气使传也。”正是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他才进一步认为“填词非末技,乃与史传诗文同源而异派者也。” 汤显祖更是将戏曲的创作视同文章的创作。他在《合奇序》中评丘毛伯文章时说:“予谓文章之妙不在步趋形似之间。自然灵气,恍惚而来,不思而至。怪怪奇奇,莫可名状……凡天地间奇伟灵异,高朗古宕之气,犹及见于斯编。”这种所谓的“论文快语”,强调的即是文章中超拔于世俗的精神。正因为如此,他才在与吕天成讨论戏曲时提出“凡文以意趣神色为主”不必“一一顾九宫四声”的主张,并且要“予意所至,不妨拗折天下人嗓。”毫无疑问,没有汤显祖的这种文章精神,便没有《牡丹亭》的惊世之作。 不仅如此,王骥德在《曲律》中既强调词曲与文章同样须有“神情标韵”,而且以这种观念品评剧作家。他说:“徐天池先生《四声猿》,故是天地间一种奇绝文字。……先生逝矣,邈成千古,以方古人,盖真曲子中缚不住者,则苏长公其流哉!”徐复祚《曲论》评《琵琶记》:“文章至此,真如九天咳唾,非食烟火人所能辨矣。”清代高奕《新传奇品》则以总结性的口吻说。 “传奇于今,亦盛矣。作者以不羁之才,写当场之景,惟欲新人耳目,不拘文理,不知格局,不按宫商,不循声韵,但能便于搬演,发人歌泣,启人艳慕,近情动俗,描写活现,逞奇争巧,即可演习,不一而足。” 高奕既强调“便于搬演”,又主张放任才情,不循定规,张扬的同样是“得之于造物,流之于文运,缭绕笔端,盘旋纸上”的文章奇气、文章精神。 戏曲虽然有着严格的表演程序和艺术规范,但是它也必须是充满活力的艺术创造。而这种创造的根本是人,是剧作家娴熟于规范又不拘于规范的创造。优秀的剧作家将人生中酿成的浩然之气、丰沛精神,化为戏剧性故事,化为精美曲词,化为活生生的宾白,才真正造成了戏曲史的辉煌。 明代朱权在《太和正音谱》中有如下一些品评之语: 马东篱之词,如朝阳鸣凤。其词典雅清丽,可与《灵光》、《景福》相颉颃,有振鬣长鸣,万马齐喑之意。又若神凤飞鸣于九霄,岂可与凡鸟共语哉! 白仁甫之词,如鹏搏九霄。风骨磊魂,词源滂沛,若大鹏之起北溟,奋翼凌乎九霄,有一举万里之志,宜冠于首。 郑德辉之词,如九天珠玉。其词出语不凡;若咳唾落于九天,临风而生珠玉,诚杰作也。 这些类似于钟嵘《诗品》式的戏曲文章品评,不是精确分析,但却让人体味到那些名家杰作中丰沛充盈的精神。 可以说,以文章精神来创作戏曲剧本,或以文章学的眼光来批评戏曲剧本,其根本的目的是要抬升戏曲的文学价值与艺术价值,使戏曲演出凭借的剧本更具有文学上的审美性和演出上的艺术美,从而使被斥于正统文章之外的戏曲剧本的创作同样成为“不朽之盛事。” 近人姚华的《曲海一勺》非常突出地总结和强调了戏曲的这种文章价值。他说: 而曲为有元一代之文章,雄于诸体,不惟世运有关,抑亦民俗所寓。于今黯然,将就湮灭。北调几绝,南腔浸微,音节已渐失其传,文章亦散而无纪。 曲之作也,术本于诗赋,语根于当时,取材不拘,放言无忌,故能文物交辉,心手双畅,其言弥近,其象弥亲。试览遗篇,则人人太冲,家家子美。 姚华阐明了三点值得重视的思想:一是,戏曲剧本同样是文章,是诗赋文章随着时代演变而衍生成的新文章之体;二是,戏曲剧本作为文章,其文学价值“雄于诸体”,超越了“元明以来作者所为诗赋”;三是,近代戏曲的衰落,不仅是由于“音节已渐失其传”,更是由于“文章亦散而无纪”。在他的认识里,戏曲文章的兴衰关乎着戏曲本身的兴衰,这是一直被人们忽略了的观念。如董每戡《五大名剧论》论《长生殿》时说: 只是《长生殿》不是词曲,而是戏曲,舞台上演出用的戏剧,非仅供案头读的作品。也就是说这一出(《窥浴》)放在任何文体的作品里都是绝好的文章,但因它是务须在舞台上演出的戏曲,对观众感染的效果是不大的,而且是多余的。 从演出性、剧场性的角度看,董先生所论有理。但如果是“放在任何文体的作品里都是绝好的文章”,那本身不就是价值吗?这便意味着演出性、剧场性观念下人们对戏曲文章价值的忽略。 当然,我也并不认为纯以文章之思、文章之法来写戏曲都是具有价值的。那些卖弄学问,堆垛陈腐,沿袭文章晦涩之风,套用文章制作之法而成的平庸之作,既不可演,亦不能卒读,只能视作一种文学史、戏曲史研究时的反面的材料证明。 不可读,亦不可演的剧本,绝对不是好文章; 只可读,不好演的剧本,不一定不是好文章: 既可让人读时神魂飞扬,又可使人在台下观赏时心胸开张的剧本,那绝对是最上乘的好文章。 三、戏曲文章学内容的基本理解将戏曲剧本视同文章来写作,来批评,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戏曲文章学的一些基本内容。除了上文论及的文章精神等问题之外,我们还经常看到以传统的文章学观念和方法研究、品评戏曲剧本的情形,这是戏曲文章学更为具体的方面。 明代王骥德《曲律》有《论章法》一节,讲戏剧的结构之法,直接以传统的文章章法观念用之于戏曲而有所变化。 明代祁彪佳的《远山堂曲品》、《远山堂剧品》,将戏曲剧本视同诗文辞赋,评其辞藻,品其情境,用的也是文章学批评。 而毛西河、金圣叹等人在评点王实甫《西厢记》时,用到了文章品评中常见的一些概念。如:“文字有跳脱之势”,“暗度陈仓之法也”,“极尽排荡之法”,“章法秩然”,“章法特妙”,“真元人作法三昧”,“文章之能于是极也”等等。这更意味着戏曲品评与传统的文章品评的交融。因此,李渔才说金圣叹得“文字之三昧”,而未得“优人搬弄之三昧。” 其实,李渔做为一个经验丰富而意识清醒的戏曲作家与理论家,在《闲情偶寄》中也处处以文章论戏曲。不过,他将整个论述分为“词曲部”和“演习部”两部分,其“词曲部”论结构,论词采,论音律,论宾白,论科诨,论格局,既受到传统文章学批评意识的影响,又能立足于戏曲文章本身的艺术个性,从而奠定了传统戏曲文章学基本的内容范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他在“演习部”的首句,亦即“词曲部”与“演习部”之间用了一个承上启下的过渡语:“填词之设,专为登场”,这就使得他的戏曲文章观念更密切地与剧场演出的艺术要求联系在一起。 到王国维先生作《宋元戏曲史》时,既有《元剧之结构》,又有《元剧之文章》、《元南戏之文章》几个章节。他在《元剧之文章》中说: 然元剧最佳之处,不在其思想结构,而在其文章。其文章之妙,亦一言以蔽之,曰:写情则沁人心脾,写景则在人耳目,述事则如其口出是也。古诗词之佳者。无不如是。元曲亦然。 王国维所说的“文章”又仅仅指戏曲的语言文采,文章的结构等要素不包括在内。所以他才又说:“关汉卿一空倚傍,自铸伟词,而其言曲尽人情,字字本色,故当为元人第一。”“元剧自文章上言,优足以当一代之文学。”他沿袭了前人将文章单指语言文采的观念,但强化了我们对语言文采在戏曲文章学中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了我们对戏曲文章与戏曲文学价值关系的认识。 总结前人有关戏曲文章学的论述,并进一步将戏曲文章学的研究置于当今更为广阔的文艺学视野中来思考,我以为,所谓戏曲文章学的内容,除了那些比较浅显的层面,如结构论、语言论、作法论、风格论、鉴赏论之外,还特别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戏曲文章学是我们认识戏曲文学与戏曲艺术的一种切实的思路。也就是说,戏曲的兴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戏曲文学的兴衰。而戏曲文学的兴衰,最关键的不在于作剧技巧的娴熟与否,而在于作家作剧时有没有杰出的文章观念、文学意识,能不能在戏曲文章中进行独立的艺术创造。把古代戏曲史体现的这种规律推及于当代戏曲史,我们会得到更加透彻的认识。 其二,戏曲剧本作为既受到演出艺术制约又具有艺术独立性的文章体式或文学形式,其文体特征与源流演变的研究,具有特别的学术意义。在我狭窄的视野中,似乎没有注意到有这方面更多的研究。那么,不论是从总体的演变规律上,还是在一些细节方面,如戏曲宾白的演变,剧本中舞台提示语的演变,进行深入研究,并把研究的视野推及到当代的传统戏曲改编,都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近读郭伟廷先生所著的《元杂剧的插科打诨艺术》,“发掘科诨在其中的运用情况和技巧、戏剧功能和文学特质,往前则追溯其渊源,往后则讨论其对后代戏曲的影响”,亦可视作这样的学术尝试。 其三,戏曲叙事研究。如果把戏曲视为以歌舞形式表演故事的一种艺术,那么,歌舞也罢,唱、做、念、打也罢,只是表演形式,而故事才是戏曲的主干,戏曲的根本。那么,演什么样的故事?故事如何表演?又取决于剧本的叙事。有许多的戏曲理论家,如李渔、吴梅、今人谭沛生等等都曾对此做过研究,但是,把戏曲剧本当作一种能表演的叙事文章,从叙事学的角度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似乎还需加强。 所以,我在本文中特别提出戏曲文章的观念,并倡言戏曲的文章学研究。

四言古诗:

诗是传统文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诗歌起源于《诗经》。《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是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之一。

楚辞:

楚辞是战国时期爱国主义诗人屈原,以楚国民歌为基础,采用楚国方言创作出了新的一种诗歌体裁。

古乐府诗:

乐府诗汉代官方设立的音乐机关,负责采集民间歌辞入乐。魏晋时期,乐府乃由机关的名称变为一种带有音乐性的诗体的名称。

五言古诗:

到汉魏时期,出现五言古诗。它没有一定的格律,不限长短,不讲平仄,用韵也相当自由,但每句五个字的句式却是固定不变的。

七言古诗:

七言诗是以每句七字或以七字句为主的诗歌形式。到唐代,七言诗形式才真正繁荣起来。

律诗绝句:

律诗是中国传统诗歌的一种体裁,属于近体诗范畴。律诗讲究声律、对仗,常见的类型有五言律诗和七言律诗。

词:

词是传统文学最特殊的存在形式。词原本是配以乐曲用来歌唱的歌辞,后渐渐与音乐分离,独立成一种文学形式。词有词牌名,词牌名即是曲调的名字,后来成为词体格式的名称。不同词牌名代表着不同的填词格式,包括字数、韵律、句数等。

曲:

曲是继诗、词而兴起的一种中国文学体裁。

散文:

古代把与韵文、骈体文等相对的散体文章称为“散文”。

赋是一种介于诗、文之间的重要文体。注重铺叙和形容,在语言上讲究词藻的华美。

扩展资料:

小说一词最早出现在《庄子》,真正成为文体是从魏晋南北朝开始。

魏晋时期出现志人、志怪小说,如干宝的《搜神记》、刘义庆的《世说新语》。

到唐代,出现唐传奇,相对于志人志怪小说,篇幅变长,内容更加丰富,情节也更加曲折。元稹的《莺莺传》,李朝威的《柳毅传》等。

小说的高峰时期是明清两朝。出现影响深远的四大奇书、四大名著。包括:《三国演义》《水浒传》《金瓶梅》《西游记》(四大奇书),以及清朝的《红楼梦》。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中国古代文学主要类型有哪些?

京剧:《长坂坡》、《汉津口》、《芦花荡》、《两将军》、《连营寨》豫剧也称河南梆子、河南高调。因早期演员用本嗓演唱,起腔与收腔时用假声翻高尾音带“讴”,又叫“河南讴”。在豫西山区演出多依山平土为台,当地称为“靠山吼”。因为河南省简称“豫”,解放后定名为豫剧。是河南省的主要剧种之一。 豫剧的流行地区分布甚广,大江南北、黄河两岸以至新疆、西藏都有豫剧演出。 豫剧在声腔上属梆子腔系,据清李绿园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成书的《岐路灯》和乾隆五十三年(1788)《杞县志》记载,当时本地梆子戏已在开封、杞县一带盛行,并曾与罗戏、卷戏合班演出,称为“梆罗卷”。 豫剧音乐分有四个流派:以开封为中心的唱法称“祥福调”;以商邱为中心的唱法称“豫东调”,又称东路调;以洛阳为中心流传的唱法称为“豫西调”,又称西府调、靠山簧;豫东南沙河流域流传的唱法称“沙河调”,又称本地梆。 艺人相传,豫剧最早的传授者为蒋门、徐门两家,蒋门在开封南面的朱仙镇,徐门在开封东面的清河集,都曾办过科班。后在开封一带的,形成祥符调;传至商丘一带的,形成 豫东调;流入洛阳的一支,发展为豫西调;流入漯河的一支,被称为沙河调。 豫剧历史上有名的演员,据邹少和先生回忆:“宣统间,小旦李剑云者,阳武人,天赋佳喉,清脆圆润,高下疾徐,婉转曲折,玑珠走盘,无不如意,又复善制新腔。自李氏出,剧风为之一变,优伶界中感叹为空前绝后之才”。比较著名的须生有张小乾、张同庆、澎海豹、许树云。名小生有黄儒秀(黄娃、黄马褂)、王金玉(筱火鞭)。红脸王唐玉成,武曹彦章等。 1927年后,豫剧界出现了女演员王润枝、马双枝、陈素真、常香玉等,她们先后在开封等城市演出中,吸收了坠子、大鼓、京剧的一些唱腔、剧目和表演;又有樊粹庭、王镇南等为陈素真、常香玉等编写了一批新戏,使豫剧的舞台艺术发生了显著变化。1938年,常香玉在豫西调的基础上,吸收豫东调的一些唱腔,突破界限,形成新的流派,陈素真、崔兰田、马金凤、阎立品等,也各以自己独特的风格卓然成家。小生赵义庭、须生唐喜成、黑脸李斯忠也成为各具特色的名演员。 1949年以后,河南豫剧院三团,以演现代戏为主,创作了许多新戏新腔,并培养出一批以演现代戏见长的演员,如高洁、魏云、柳兰芳、马琳、王善朴等。 如今,豫剧除遍及本省外,又传播到邻近各省,并在各地组成了不少专业剧团。 豫剧一向以唱功见长,唱腔流畅、节奏鲜明、极具口语化,一般吐字清晰、行腔酣畅、易为听众听清,表演风格朴实、乡土气息浓厚,深受观众欢迎。 豫剧音乐丰富多采,曲调流畅,节奏鲜明,文场柔和舒畅,武场炽烈劲切,艺术风格豪迈激越。唱腔结构为板式变化体。唱词通俗易懂,多为七字句或十字句。它有独特的板式结构和比较完整的音乐程式。可分为慢板、流水板、二八板、飞板四大板类。豫剧的伴奏乐器分文武场面,文有二弦、三弦、月琴,称之为老三手或仨弦手。后因二弦音色尖噪而代之以板胡。武场常用的乐器有板鼓、堂鼓、大锣、小锣(又名堂锣或手锣)、手镲、梆子、手板等。 豫剧的脚色行当分:四生;四旦;四花脸。俗称:“四生四旦四花脸,八个场面(即一鼓二锣仨弦手,梆子手镲共八口)俩箱倌”。四生是大红脸(又叫红净、戏生)、二红脸(又叫马上红脸)、小生、边生(又叫二补红脸);四旦是正旦(青衣)、小旦(花旦、闺门旦)、老旦、帅旦;四花脸是黑头(副净)、大花脸、二花脸、三花脸。正因为是男八女四的行当,把四生四花脸叫做外八角,以男角为主的戏叫做“外八角戏”。 据1956年统计,传统剧目有647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对花枪》、《三上轿》、《地塘板》、《提寇》、《铡美案》、《十二寡妇征西》等。1949年以来,整理、改编的传统戏有《红娘》、《花木兰》、《穆桂英挂帅》、《破洪州》、《唐知县审诰命》等;创作改编的现代戏有《朝阳沟》、《刘胡兰》、《李双双》、《人欢马叫》,移植演出的《小二黑结婚》、《罗汉钱》、《祥林嫂》、《五姑娘》、《红色娘子军》等许多剧目。等。其中《花木兰》、《穆桂英挂帅》、《唐知县审诰命》(《七品芝麻官》)、《秦香莲》(《包青天》)、《朝阳沟》、《人欢马叫》等均摄制成影片。 北京——京剧、北京曲剧 河北——评剧、河北梆子、丝弦、老调 哈哈腔、乱弹、平调落子、唐剧 山西——晋剧、北路梆子、蒲剧、上党梆子 内蒙古——二人台、漫瀚剧 辽宁——喇叭戏、辽南戏(辽剧) 吉林——吉剧、新城戏、黄龙戏 黑龙江——龙江剧 陕西——秦腔、碗碗腔、眉户 甘肃——陇剧 宁夏——花儿剧 青海——青海平弦戏 新疆——曲子戏 山东——吕剧、山东梆子、莱芜梆子、柳子戏 茂腔、五音戏、柳琴戏 河南——豫剧、越调、河南曲剧、大平调、道情 江苏——昆曲、淮剧、扬剧、锡剧、苏剧 安徽——黄梅戏、徽剧、庐剧、泗州戏、坠子戏、凤阳花鼓戏 上海——沪剧、滑稽戏 浙江——越剧、婺剧、绍剧、瓯剧、甬剧 江西——赣剧、弋阳腔、南昌采茶戏、赣南采茶戏 萍乡采茶戏、吉安采茶戏 福建——莆仙戏、梨园戏、高甲戏、闽剧、芗剧 广东——粤剧、潮剧、正字戏、广东汉剧、西秦戏、梅山山歌剧 台湾——歌仔戏 海南——琼剧、海南人偶剧 广西——桂剧、彩调、壮剧 湖南——湘剧、祁剧、巴陵戏、湖南花鼓戏 湖北——汉剧、楚剧、荆州花鼓戏 四川——川剧 重庆—— 云南——滇剧、云南花灯戏、傣剧、白剧、彝剧 贵州——黔剧、贵州花灯戏 西藏——藏剧红脸含褒义,代表忠勇,如关羽;黑脸为中性,代表猛智,如包拯;蓝脸为中性,代表草莽英雄,如窦尔敦;白脸含贬义,代表凶诈,如曹操。) a.与希腊的悲喜剧、印度的梵剧合称为世界三大古老戏剧的剧种是什么? (中国戏曲) b.中国戏曲起源于哪些形式?(民间歌舞、说唱、滑稽戏) c.享有“中国戏曲之母”雅称的是。(昆剧) d.戏曲的角色分为哪四大行当?(生、旦、净、丑) e.我国戏曲采用哪些艺术手段表现人物?(唱、念、做、打) f.享有“东方歌剧”盛誉的是。(京剧) g.戏剧表演艺术有哪些技术方法?(手、眼、身、法、步) h.京剧“四大须生”分别是。(马连良、谭富英、杨宝森、奚啸伯) i.戏曲表现生活的基本手法是。(虚拟——没有实物的表演) j.发展于安徽安庆一带的剧种是。(黄梅戏) k.京剧“四大名旦”是。(梅兰芳、荀慧生、程砚秋、尚小云) l.“旦”可分为哪几类?(正旦、花旦、闺门旦、武旦、老旦、彩旦)

1、先秦

包括诸子散文和历史散文。诸子散文以论说为主,如《论语》《孟子》《庄子》;历史散文是以历史题材为主的散文,凡记述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文章和书籍都是历史散文,如《左传》。

先秦散文是我国古典散文的一个重要发展时期,指的是后殷商到战国末年这一段时期的散文。以目前的文献资料看来,我国最早的“书面文学”应该起于商朝的甲骨卜辞及铜器铭文,它们包括了韵文和散文的记载,这就是散文的起源。

接着在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社会文化变迁,提供给散文一个很好的孕育、发展环境,使散文迈向中国古典散文的第一个黄金时代。

2、两汉

西汉时期的司马迁的《史记》把传记散文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东汉以后,开始出现了书、记、碑、铭、论、序等个体单篇散文形式。司马相如、扬雄、班固、张衡四人被后世誉为汉赋四大家。

3、唐宋

在古文运动的推动下,散文的写法日益繁复,出现了文学散文,产生了不少优秀的山水游记、寓言、传记、杂文等作品,著名的“唐宋八大家”也在此时涌现。

4、明代

先有“七子”以拟古为主,后有唐宋派主张作品“皆自胸中流出”,较为有名的是归有光。

5、清代散文:以桐城派为代表的清代散文,注重“义理”的体现。桐城派的代表作家姚鼐对我国古代散文文体加以总结,分为13类,包括论辩、序跋、奏议、书说、赠序、诏令、传状、碑志、杂说、箴铭、颂赞、辞赋、哀奠。

6、近现代

指与诗歌、小说、戏剧等并称的文学样式。特点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片断或生活事件的描述,表达作者的观点、感情,并揭示其社会意义。

它可以在真人真事的基础上加工创造;不一定具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而是着重于表现作者对生活的感受,具有选材、构思的灵活性和较强的抒情性,散文中的“我”通常是作者自己。

扩展资料

相关名家:

1、欧阳修

欧阳修不仅是古文家,就是在诗、词、赋及四六骈文方面,也是一代名手。加上他在政治界、学术界都有崇高的地位,乐语音指导青年,奖励后进,于是成为文坛的盟主。

还有他的朋友尹洙、梅尧臣、苏舜钦的往来切磋,门下士曾巩、王安石、苏轼兄弟等人的相互推动,使古文的提倡形成了一股强而有力的风潮,而达到较韩、柳时代更成熟、更普遍的成就。

2、曾巩

曾巩,字子固,江西南丰人。三十九岁登进士,官至中书舍人。曾巩被称为桐城派古文的宗师,为文极重义法的严谨,全篇的布局必求层次分明,使人一目了然而有规矩可循。

作品内容与欧公明道的取向相同,曾氏的代表作有《读贾谊传》、《唐论》、《书魏郑公传》、《墨池记》,其中《书魏郑公传》,前人誉此篇为曾文第一,并比之为古之立言。

3、王安石

王安石,字介甫,江西临川人,二十二岁中进士。神宗时为相,积极推行青苗、水利、均输、保甲等新法。然所用非人,新法失败。变法失败后,卜居金陵蒋山,以诗酒为生,自号半山老人。

著有《临川集》。介甫之文,充满法家思想的功利主义,处处表现经国济世的政治主张,所以他的文论可与司马光并称政治家的文论,不过前者稍近于道学家,后者则为纯粹的古文家,因之为文也更重实用。

4、苏洵

苏洵,字明允,四川眉山人。曾多年闭门读书学文,嘉祐年间,携其子轼、辙游京师,以文献欧阳修受到赞许,遂有文名。任过校书郎一类小官,著有《嘉祐集》。

苏洵之文,得力于《国策》、《史记》、《庄子》、《韩非》。虽为欧公所识拔,但体制殊异,其笔力则较二子为坚劲,故谢枋得说他“有法度、有气力、有精神、有光焰,严谨而华汤者也。”

5、苏试

苏试,字子瞻,号东坡。他主要活动在仁宗、神宗、哲宗三个时期,他可谓才气纵横,行文飘逸清新,挥洒自如,传世的诗有四千多首,辞赋三百多阕,散文三百余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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