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博士论文数据造假多。
造假是不可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数据造假不可取,后果很严重,学术红线不能踏。中国的学术造假,曾经到了疯狂的地步,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浪费了无数的资源,但是很多造假者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中国的大环境一日比一日好,造假也越来越难,也处理了一批学术造假者,国家对这些造假者也是动了真格的。
现在教育部已经全面开始动手,主要针对博士论文。能够读到博士也是不简单,聪明才智肯定是过人的,博士们发的文章,非专业人士肯定是看不懂的。即使是相关行业的人,没有仔细研读文章,也不能判断一篇博士论文的真假,除非真的是大片的抄袭。
对于博士论文的数据造假,确实很难把握,很少会有人去复核一篇博士论文的数据,除非这篇文章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要去复核一篇博士论文是相当难的,还得有资金的支持。特别是理科方面的博士论文,很多论文复核,就需要重新做实验,按照论文给出的思路做实验,看是否是作者给出的结果。有一些实验花费颇大,花费的时间也比较长。这次教育部拨的800万元款项,不知是否能够满足所需。
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都在学位论文之列。学位论文作假的五种情形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未获得学位者,可取消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可开除学籍。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可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
博士论文答辩不是都是走个形式。现在博士毕业答辩确实没有题主期待中那样是过生死关一样,或者有很激烈的辩论什么的。究其原因,大概现在博士数量变多,含金量相对降低。而且很多博士研究的课题,也真的不是什么旷世研究,只是在自己的小领域甚至冷门领域里面做了一点微小的贡献。一百年前,一些博士的论文可能都是非常开创性的,你找来的答辩委员会可能都看不懂你说的是什么,这确实会有当场激烈辩论的可能。而现在的博士呢?大概发几篇论文就能毕业了,甚至有些没有文章有一定工作量,就能毕业了。而能不能毕业,基本是导师说了算的。美国这边基本没有对文章的硬性要求,但是导师心里会有一个底线,过了线你基本就可以考虑毕业了。所以博士毕不了业,基本都是还没达到导师心中的这个线,即使你时间熬到很久,做不出来还是做不出来。
当然不是。。论文答辩是个流程。你的答辩不过关是拿不到学位证的!
博士答辩会不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从2014年教育部组织每年抽检以来(博士论文每年抽检上一年的10%,硕士抽检5%),变得越来越严格了,如果被抽检的博士论文不合格的较多,该博士学位论文授予点就会被取消。 扩展资料 博士答辩相关信息介绍:各高校都严格要求,很多985都有预答辩,就是在博士论文正式送审以前,组织专家进行预答辩(一般情况下,这些专家也是博士论文外审通过后正式答辩的专家),预答辩通过了才会正式送审,如果题主说的是预答辩没有通过,那就按照答辩专家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后再次申请即可。如果外审过了,答辩基本上会通过的.,如果真的是答辩没通过,那就按照专家组的要求,认真修改,申请再次答辩。如果是在博士论文撰写过程中导师觉得你写的不好,那就按照导师的要求认真修改,需要做实验再认真做实验,因为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学校负责。
目前来讲,硕士论文造假的话,其实也是能够发现得了的,因为硕士论文如果真的存在造假情况,被一些机构发现了的话,很容易就可以证明是弄虚作假的。而且现在来讲的话,论文真的如果造假了,被检查出来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有可能直接注销学籍的。
发不发现有很多因素,但是一旦被发现,肯定就会被取消学位。因此建议不要造假。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为只有高文凭,才会给企业带来效益,品质才不会出现问题。
造假不是一个人的现象,而是社会现象,是一个区域的高发现象。究其原因,论文署名作者或不具备足够的完成科研的能力而强行推出论文成果;或是署名作者一路投机取巧,只会用虚假的论文结论编造出来,公之于众;或是单位机关对于作者有论文数目要求,必须达成什么样的标准有硬性规定,所以才会论文造假,略禁不止。此类写论文的人不是在做科研,而是在做职位升迁,在做仕途。须知前不久俄罗斯也发生了一件官员进行兼职科研活动,挂职提升履历的事情发生,其结果是涉事官员被辞去公职,不仅没有偷成鸡,反而蚀把米。在俄罗斯那样一个腐败严重,举世闻名的国家,尚且不断追求学术的纯洁性,避免政治染指学术活动,防止腐败的污垢浸染到科研教育领域。而在中国,这样的挂名现象却并不少见,官员也是教授,官员也在搞科研。他们没有时间,更没有精力,却仍然为了履历显得丰富多彩而绞尽脑汁,穷其职权来换取一个教授职称,一个博士学位,试问这样的官员,究竟应该用什么来打动模式审核的裁判?用什么来完成博士毕业的论文要求?用了多少时间来完成别人多年坚持才得以完成的学业?在这,在这样的教育系统中,权不仅可以换钱,还可以交易学位,交易名利。这样的乱象,靠什么来维系学位的权威性?靠什么来保证论文的质量?只有真正在做科研,做的是自己的科研,做的是实事求是的科研,才能够减少论文造假的数量,提升论文成果的质量。科研是严肃的,更是严格的,是可以经得起别人去实践检验,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中国科研韩春雨的结论正确与否尚无定论,论文造假也是泛滥成灾。究其原因,是社会风气太浮躁,人们太急功近利,对于科研也满是功利气息,把投机取巧的习惯带到了这种本不允许其存在的领域。科研不是工厂流水线式的工业生产,科研需要科研人员静下心来,需要相关单位机构耐得住性子,更需要这个社会,这个国家,报以正确的态度来看待。
现在这个社会是看重文凭的,文凭也是一个人能力的象征,即使有少部分人没有文凭能力很高,但是大部分人还是需要文凭来证明自己的。
我们知道学术方面的论文难度是相当大的,当然利益也是相对来说比较大的,如果一个学者在《英国现代生物》、《斯普林格》、《爱思唯尔》、《自然》等国际出版集团发表自己的学术论述的话,那么这篇论文的价值会十分的高,作者得到的不仅仅是论文被认可以及基金的支持,更多的是自己可以出名,所以对于现在的论文造假,我有自己的一些理解:
第一、我们知道任何一个行业一旦和利益拉上关系,那么这个行业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当然没有利益的话,一个行业就没有任何的驱动力,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行业可以能不能有一个正确的领导,这是一个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当然论文的发表也是如此。
第二、我国的论文造假的情况实际上很严重,这点我们不需要回避,因为我国在学术方面的研究本身比较薄弱,而一些科研人员又需要大量的科研论文来提升自己的职称和地位,这样的情况下,自然会有一批人铤而走险的开始造假。
第三、我们要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先我们国家要行科学研究方面进行改革,要从思想上提高科研工作者的觉悟,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历史使命,提高自己的人生观,明白自己的工作是是为什么,这样才可以在思想上有一个基本的道德底线。
第四、国家应该加强论文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于论文造假的惩罚力度,严格的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于论文的质量要严格的进行把关,提高我国科研论文的文化底蕴和基础发展。
我们国家科研技术的发展已经进入黄金阶段,我们国家这几年的对于科学论文的要求和监督,已经呈现越来越严格的态势,这样的机制转变,相信会很好的保证我国论文的权威性和原创性,提高我国论文在世界的地位。
近日,日本京都大学iPS细胞研究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承认其特定据点助教山水康平的论文存在数据捏造与篡改行为。研究所负责人,诺贝尔奖获得者山中伸弥为此道歉,并考虑将目前一段时间薪金全部捐献给研究所。这也是既小保方晴子事件后,日本又一起干细胞论文造假丑闻。
捏造数据只为让论文更加好看
据日本官网《朝日新闻》报道,京都大学iPS细胞调查与申请中心(CiRA)声称一项内部调查显示了该研究的不足。因有人质疑这份论文的有效性,2017年京都大学成立了相关诚信委员会进行调查。
该论文声称已创造出该论文声称已经创造出具有与进入血脑屏障的细胞相似的特征的脑内皮细胞,而这个屏障可以通过限制到达它的分子活动以此保护大脑。根据山水康平的研究,从iPS细胞中产生出的这种脑内皮细胞,将有助于产生药效用来抵御大脑疾病,如阿尔兹海默病等。这一发现曾被称之为“未来大脑疾病治愈的新希望”。
经核实,出现在论文中的11处数据存在捏造与篡改行为。它们包括6个主要数据的捏造与另外5个数据为补充文章而进行人为篡改。事后,京都大学向美国《干细胞报告》杂志申请论文撤回,并发表致歉。
山水康平告诉委员会,数据的捏造是为了论文的整体美观,且全为他一人所为。而委员会表示该数据上的造假是为了强化论文的论点,而人为操作的数据在支持论文的结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当科学家对正确的数据进行研究时,得出的结论却是无法产生脑内皮细胞。
对此CiRA的负责人,诺贝尔奖获得者山中伸弥表示十分后悔,深刻反省。他表示在科研人员的培养方面,未来将尽更大的努力杜绝以此现象的再次发生。
干细胞领域造假频繁
2014年理化学研究所研究员小保方晴子STAP细胞论文造假事件曾震动日本,引发全球关注。"学术女神"小保方晴子身败名裂,她的博士学位也被早稻田大学取消,她的一名导师、干细胞科学家笹井芳树自杀身亡。尽管如此,2017年8月,东京大学著名细胞生物学家渡边嘉典的5篇论文又被曝造假。
接二连三的学术造假丑闻让日本科研界颜面无存,与此同时,干细胞这一领域也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热点。为什么干细胞领域造假频繁?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生物信息学研究组组长韩春生对此作出了回答。
韩春生表示,利益驱使是学术造假的根本原因。干细胞临床转化是未来重要的课题,也是市场经济的一块肥肉,各国科学家都力争第一。在重大的利益面前,必然会有不择手段现象的发生。
这一说法得到了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干细胞与生殖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李卫的赞同。科学是伟大的,但并不是每个科学家都是。
学术造假是全球性问题
其实不仅在日本,各国均有出现论文造假事件。早在2005年,被誉为“韩国克隆之父”的黄禹锡因克隆胚胎干细胞数据造假而辞去了首尔国立大学教授一职。在我国,此类事件也时有发生。
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发布的报告《2018年科学和工程指标报告》显示,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发表科研论文最多的国家。为了增强中国科研公信力,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干细胞与生殖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李卫表示,健全的制度是科研进展的重要保证,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李卫提到,对于学术造假,中国的处分并没有日本等国那么的“斩尽杀绝”。不论以何种手段处理,例如之前的韩春雨事件,后续处分还尚未到位,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还有待加强。不过对于科研界的同胞来说,造假者将彻底失去威信,日后在科技经费、项目申请、文章发表等都会很难进行。这一举措,也算是给所有的科学家敲响了一记警钟吧。
科研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论文造假对各国的科研信誉都会造成重创。在这条整顿振兴的路上,我们还任重道远。
我觉得现在的学术论文里面是存在数据造假的情况的,因为他需要能够给你自己的学术论文有一些要求的话就会造假。
不能说普遍,但是一直存在。论文数据是为你的论点提供理论依据,尤其是毕业论文更要认真对待。你要做的就是坚守自己的底线。不管别人怎样,自己都不要造假。总之,对待论文数据,最好是自己去收集或者通过网站查找数据进行分析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