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方面怎么写多少字我帮忙的
土地确权方面格式要求有吗???
新形势下的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的农民走向
希望可以帮到你,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问我,下面对论文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建议仅供参考:. 摘要的作用摘要也就是内容提要,是论文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论文摘要是一篇具有独立性的短文,有其特别的地方。它是建立在对论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之上,用简单、明确、易懂、精辟的语言对全文内容加以概括,留主干去枝叶,提取论文的主要信息。作者的观点、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独到的见解,这些都应该在摘要中体现出来。好的摘要便于索引与查找,易于收录到大型资料库中并为他人提供信息。因此摘要在资料交流方面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书写摘要的基本规范和原则(1)论文摘要分为中文摘要和外文(一般为英文)摘要。摘要在篇幅方面的限定,不同的学校和机构有不同的要求,通常中文摘要不超过300字,英文摘要不超过250个实词,中英文摘要应一致。毕业论文摘要可适当增加篇幅。(2)摘要是完整的短文,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即使不看论文全文的内容,仍然可以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作者的新观点和想法、课题所要实现的目的、采取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与结论。(3)叙述完整,突出逻辑性,短文结构要合理。(4)要求文字简明扼要,不容赘言,提取重要内容,不含前言、背景等细节部分,去掉旧结论、原始数据,不加评论和注释。采用直接表述的方法,删除不必要的文学修饰。摘要中不应包括作者将来的计划以及与此课题无关的内容,做到用最少的文字提供最大的信息量。(5)摘要中不使用特殊字符,也不使用图表和化学结构式,以及由特殊字符组成的数学表达式,不列举例证。3.摘要的四要素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称为摘要的四要素。(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3)结果:陈述研究之后重要的新发现、新成果及价值,包括通过调研、实验、观察取得的数据和结果,并剖析其不理想的局限部分。(4)结论:通过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包括从中取得证实的正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意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价值。4.撰写步骤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陈述性短文,书写的步骤也与普通类型的文章有所不同。摘要的写作时间通常在论文的完成之后,但也可以采用提早写的方式,然后再边写论文边修改摘要。首先,从摘要的四要素出发,通读论文全文,仔细将文中的重要内容一一列出,特别是每段的主题句和论文结尾的归纳总结,保留梗概与精华部分,提取用于编写摘要的关键信息。然后,看这些信息能否完全、准确的回答摘要的四要素所涉及的问题,并要求语句精炼。若不足以回答这些问题,则重新阅读论文,摘录相应的内容进行补充。最后,将这些零散信息,组成符合语法规则和逻辑规则的完整句子,再进一步组成通畅的短文,通读此短文,反复修改,达到摘要的要求。5.关于英文摘要(1)英文摘要的写作方法要依据公认的写作规范。(2)尽量使用简单句,避免句型单调,表达要求准确完整。(3)正确使用冠词。(4)使用标准英语书写,避免使用口语,应使用易于理解的常用词,不用生僻词汇。(5)作者所做工作用过去时,结论用现在时。(6)多使用主动语态。6.关键词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报告、论文中选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目的单词术语。每篇报告、论文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为了国际交流,应标注与中文对应的英文关键词。关键词分为中文关键词和与之对应的英文关键词,分别置于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之下。为便于他人的检索,不能使用过于宽泛的词语。选择关键词既可以从论文的各级标题入手,也可以从论文本身的内容选取,将选出的关键词按照所涉及领域的范围从大到小顺序列出。论文摘要的写法学术论文一般都应配上摘要。摘要有两大功用:一是供读者尽快判断是否有必要阅读论文全篇,二是为二次文献的选录、汇编提供方便。前者可使读者节省大量时间,后者可使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广为传播。写学术论文的摘要有特定的规范要求。我国曾颁发了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GB6447-86);在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中,也对摘要的写法作出了若干规定。写学术论文的摘要应做到:1.简洁。摘要不得简单重复文题中已经表明的信息,不要用“据估计”“可能”等不确定性的词句,要排除相关学科领域内常识性的内容,要力避引证和举例,以做到言简意赅。2.完整。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摘要本身有论点、有论据、有结论,合乎逻辑,是一篇结构完整的短文,读者不读论文全文、仅读摘要就能获得相对完整的信息。3.准确。摘要的内容与论文的内容要对应、相称,不要在摘要中传达论文未涉及的信息,也不要让摘要丢失论文的重要内容,以保证摘要准确无误地传达论文的主旨。4.平实。摘要无需对论文进行评价,尤其不能对论文进行拔高评价,如“本文超越前人的研究”“本文全面论述了这一问题”之类的话语就不能出现在摘要中,因为对论文的评价不是由摘要说了算的。故摘要的主语不能是“本文”“该文”“本文作者”“笔者”之类,而应以论文研究的对象为主语,如论文研究的对象是“素质教育”,那么摘要的主语就首选“素质教育”。5.求新。摘要应将论文中原创的、最具新意的部分凸现出来,论文有什么新观点、用了什么新论据、采用了哪些新的研究方法、得出了什么新结论等要在摘要中着重反映出来,因为人们判断一篇论文是否有价值主要就是依据论文是否提供了什么新东西。另外,摘要还要做到长短相宜(中文摘要200-300字)、准确使用名词术语、恰当使用缩略语等。论文摘要的写法一、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论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二、摘要必须符合“拥有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的原则。应重点包括4 个要素,即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在这4 个要素中,后2 个是最重要的。在执行上述原则时,在有些情况下,英文摘要可包括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以及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三、摘要的句型力求简单,通常应有10 个左右意义完整,语句顺畅的句子。四、摘要不应有引言中出现的内容,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不得简单重复 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用引文,除非该论文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发表的论文,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请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
在什么情况下,村委都不可以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大家千万不要被农村里面那些胡乱作为的人让他给吓唬住,然后把你的土地给回收了,
针对于回收农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回收。
其余的单位以及各个部门都没有权利来针对于农户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回收。
所以我们要知道,土地经营承包权是国家赋予我们作为一个农民的福利和待遇。
除非国家进行统一的征收或者需求发展,这种情况下才会对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有偿的回收。
其余没有特殊的事件,是不会对个人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回收的。
农村里面有的人,他会借着这个鸡毛当令箭,放着一些帐是他不干,他非得干这些旁门左道的事情
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要需要向多方面的求证,农村里面进行的这一件事情执行的这一项命令,是不是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或者国家单位进行需要执行的?
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之下,回收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是一个天大的事件,不能够随便的马虎,也不能够随意的妄为。
因为它承担着 社会 安定因素的一个重要的事件。
什么人的土地经营承包权会被回收?在我们这边被回收的基本是绝户。再一个是将自己的户口彻底搬迁出去的农民。
但是对于这种情况还是有相对应的补偿的,是针对于这个法律来说,我们就不一一的给大家详细说明了。
当然如果是这个国家要对土地的经营承包权进行回收,那应该是统一回收,而不是针对于个人进行回收的,所以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户的土地,我想这你肯定很清楚,农民天天种地有几个人真正懂法律,有几个人天天搬住书本看法律。在这里我想问你:你为什么要收回农民土地?就指望你懂法律吗?如果你真要是村委会干部你就不能和村民协商解决,为什么非要动用法律介入。
一、在什么样情况下村委会可参照法律收回农户自留地承包地?这很明显,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明确规定:有的是考学考走了,有的是进城安居了,有的是年老下世了出嫁了。而且这些人的所在地户口己经不存在了,土地常年荒芜,或委托外人承包耕种,象这些土地都应该依法收回。有人说:老里早己下世,闺女也出嫁了,但家里还有直近人可不可以继承这些土地呢?这还用问,如果出走或下世者是和你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你也可以同村委会协商而且在承包期30年以内你可以代理承包耕种,如果你与其不在一个户口本内,并且你要强调包揽这些土地,那你就属于无理取闹了。
二、再者,土地是让每个家庭农户承包耕种的,只因土地己确权给农民,这是国家确权给每个家庭的吃饭碗。但做为村委会来说你不能以村委会的名誉随随便便新立名目想收谁的地就收谁的地,不管你想建广场也好,筹建新区也好、或搞其它项目开发也好,农民的口粮地你不能动,如果真有必要动地,你首先得经当事人协商同意,须经上一级土地部门审核批准通过,你才能方可进行。好了,关于这个问题我就解释到这里,总之村委会收缴农户的土地有法可依,但你要歪曲法律到最后可要砸你自己的脚呀。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在承包期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包方(即村集体)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是说,只要土地的承包期还没有过(包括法定延长的承包期还没有过),承包的农户都一直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权与经营权。
但是,如果碰到一些特殊情况,发包的村集体(有的是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是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承包地的。
第一,全家搬迁到城市落户的。 法律规定,不能以进城落户为理由要求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8年前未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如果全家搬迁到小城镇落户的,即是县城及以下的城镇,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保留原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如果全家迁入的地方是设区城市(包括某某市、某某区),转为非农户口的,要交回承包的土地给村集体。如果不交的,发包的村集体可以直接依法收回。
按照未修订前的土地承包法,这里有两个细节,一是搬迁的地方不同,法律要求不同,二是转不转为非农户口,法律也有不同表述。村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对象,只是全家迁到设区市,并转为非农户口的农户。
但是, 201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农民进城落户,国家都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二,农村子弟通过各种方式被录用为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的。 不管是财政供养,还是广大农民,都是国家的子民,国家都会想办法提供一条谋生之路,为子民提供生活来源保障。
如果一直是农民身份,那么就提供土地给你承包经营。如果考出去成为国家干部了,自然由财政发工资供养你。
从目前来说,各地农村执行的情况不一样,对于财政供养人员,有的收回了他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的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来执行不收回。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条,但个人认为, 同一个人不能两头都享受国家提供的谋生手段,这对于其他大多数人来说不公平。土地是提供给农民谋生用的,你已经不再是农民身份,就不应该再拿地。
第三,对于独户老人去世无合法后人继承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在同一家庭农户内,一直实行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管人员如何增减,原来所承包的土地权益一直都不会变,可以由家庭内部自己调整。
但是 如果是独户老人去世后,同一家庭内已经没有人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了,这种情况下,发包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老人的承包地。
法律归法律,事实上有不少农村的独户老人都会由隔壁的侄子妇来抚养,老人死后会将承包地交给侄子女来管理经营承包。这种情况,农村里一般也不会有人计较,村集体也懒得理会,也就大家默认了。
有的是纯女户的独户老人,外嫁女迁出后想回来继承老人的承包地,我看来看去法律上都没有明确支持的。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无法直接继承土地。但 如果承包的土地上产生有其他收益,比如种有果树什么的,这倒是可以继承的。
在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中,可能最复杂的就是中国农村的土地法律了。中国地大物博,天南地北,各地农村的情况与风俗习惯不同,执行起来很难统一。这有待法律的不断修订完善了。
村民委员会现在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没有收回村民承包地的权力了。
这是因为: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乱动农民的承包地了,包括拆迁,征收都不允许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收回。
什么样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
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随意收回的,这是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的,是法律赋矛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朋友可以放心经营。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党中央赋予农民的权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农民的土地在什么样情况下可以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发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 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的承包关系 即行终止
|另外,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户口已经迁岀的;或者承包期内,违反国家政策的规定,闲置,抛荒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除此之外,就是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承包的土地已无法履行,这些土地可以收回。没有这些特殊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的。
首先我们要懂法,很多人错误的认为自己天天咋咋呼呼好像特别懂法一样,好像自己就是守护神一样,这是莽撞和无知,只有法律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村委会没有权利收回农民的土地,只有国家才有权利。
如果国家建设高铁,大型公益设施,比如水库,南水北调正好路过你的耕地,你要无条件的听从安排,义无反顾的支持,首先你要明白土地就是国家的,你只是承包户,国家可以任意处置土地,当然不是特殊情况,国家也不会收回。
村委会只能协助村民管理好土地,村委会是为农民服务的,他没有执法权,更没有行政权,但是有些农民错误的认为村委会就是一级政府,这是错误的,大家一定要守护好自己的权利。
如果国家有需要,村委会可以协助工作,但是村委会不能单独行使权利,他没有这个权利,希望大家明白,千万不要被蒙蔽了,村委会是为大家服务的,协助大家做好生产的,帮助农民解决问题的,村委会成员是我们大众选举出来,所以广大村民才是真正的主人,大家明白吗?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村委会都没有权利收回农户的土地,农民才是当家做主的主人,农民的权利岂能任意践踏,农民是最伟大的,所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农村,我们把耕地称作承包地,既然是承包,就有发包方和承包方,村集体就是发包方,农户是承包方,在承包关系发生后,双方都要按照承包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来说,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一、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承包地的,村集体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土地承包给你,是让你来耕种的,你却让其常年荒芜,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按照合同来说就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村集体是有权收回承包地的。
第二、农户出现绝户情况。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在二轮土地承包以后,不管户内人口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户内承包的土地不会调整,而且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是基本的土地承包政策。但是,如果农户出现绝户,也就是承包土地的户口本上已经没有家庭成员了,作为承包主体的户消亡,村集体是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三、农户自愿交回其承包的土地。农户不想耕地,想去大城市发展,可以提前半年书写终止承包土地的申请,自愿交回其承包的土地,这种情况村集体是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只是大家要注意,一旦自愿交回承包的土地后,在承包期内,是不能在申请承包土地的,所以,如果自己不想耕种承包地,可以通过流转、出租的方式让别人来耕种。
综上所述,只有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村集体才能收回承包地。否则是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的土地的。
所以,农民承包的土地,在没有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而依法收回的,原则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巜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如果全家迁往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就应该交还承包地,不交还的可依法收回。
②,农村承包的耕地、草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不发生继承问题,因而农户家庭全部成员死亡的,原发包方可依法收回发包的耕地、草地。
③,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两年弃耕抛荒的, 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具体就是:①,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村集体经济织织的,就由该村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②,如果没有组农村经济组织的,且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条件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发包。
而在 上面3种可依法收回农户土地的权利织织,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中,始终围绕、贯穿并且赋予了“发包方”这一法律责任。
因而,在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诸如: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家死亡的原承包耕地草地可依法收回,对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
不过,发包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没有的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所以,在不违法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和经营权、不损害农民承包土地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是有依法收回特殊情况下不合理的承包土地使用和经营的权利。
以上内容供参考,谢谢!
首先我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村委会都无有权利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经营权,因为农民有土地承包合通在手,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是有国家承认鉴发的。如果农民真正有破坏土地的现象,只有国家土地管理局,才有权利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村委会他是无有任何法律衣据,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是国家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村委会的。土地是永远属于国家的,农民只有经营管理种植的权力,这一事实谁也改更不了。因为农民承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上面印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就是法,国徽就大于一切,作为村委会根本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有权利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村委会有维护农村土地使用的权力。作为农民有破坏土地的情况和现象,只有报请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协助处理的权力,但是村委会没有独自处理的权力。
作为农民不懂法,万一有被村委会霸权私自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时,只要是没有通过承包的农民同意,就是违法形为。农民就可以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本国法,村委会就无有任何办法和权力再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真的遇到了霸权的村委会,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国法一定会给承包土地的农民作主讨回公道。
一,1982年土地承包家庭所有成员都消亡的;二,全家都是国家机关正式公务员有工资住房社保的;三,全家由村委会迁到设区的市定居生活有工作有住房有当地户籍的。所有以言代法以户籍换取承包土地以村民自治村民会议为借口推脱阻碍原村民合法诉求贪污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今日不报明日报。参考文献《土地法》《承包经营权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例及指导意见》。其中实现男女平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由于利益的驱使让村委会偷梁换柱以言代法该变了,打着村民的幌子实施利益侵占。
一、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为其创造一定良好的工作环境
农民的支持与参与积极性是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确权登记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将确权登记所带来的好处传递给农民,最大程度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认识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打消关于确权政策的相关疑虑,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奠定一定的舆论基础,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对此进行宣传,也可以在各地的农业服务机构开展宣传讲座等。
二、根据农村承包土地所属权的主要矛盾,建立合理的问题纠纷
解决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承包土地所属权纠纷的矛盾。为了能够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纠纷问题是首要的任务。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动力。一是建立土地纠纷和解机制,如果当时人有调解意向,愿意私下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应该积极的对当事双方进行引导,以达到和平解决纠纷的目的。二是建立以村组为基本单位的纠纷调节机制,由村干部、有威信的村民领导,村级调节机制有助于将纠纷问题及时化解于基层,有效的避免矛盾扩大;三是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调节仲裁体系的建设,并充分的发挥其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作用。
三、落实相关资金,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与完成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足够的工作资金是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基础。针对经费问题,省、市、县三级政府应该编制详细的、可靠的确权登记预算,保证款项的去向。确权登记的费用应该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省级政府可以负责测绘内容的经费,数据库建设经费、以及其他的系统项目的费用;由市、县两级政府承担权属调查、宣传、劳务等基本费用。
在资金筹集的过程中,各地政府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转让金充当确权登记的资金,财政部门也可以从地方所缴纳的土地转让金中拿出一部分金用以平衡土地确权工作的花销。总结:文章行文过程中,首先论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又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确权颁证工作多面临的困境,并针对这些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促进确权登记工作的进行。在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为确权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还应该注意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最重要的是落实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这是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新形势下的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的农民走向
为了便于国家对土地进行更好地规划和统筹,也为了保障广大农民朋友的更多利益,我国近年来对农村土地开展了土地确权活动。下面,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民的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不妨来看看。1、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对于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按照相关规定退耕还林的土地,按照规定发放林权证,不列入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之内,只在登记簿上面进行说明。2、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民朋友之间互换和转让的承包地,如果没有产生纠纷,则按照现有的土地占有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对经营权有纠纷的,则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3、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如果矛盾比较突出,暂时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域登记造册,记录在案,争议解决之后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4、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对于1998年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如果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按照村、组约定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5、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于1998年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如果土地承包人单独立户,而且已经去世的,其子女还在同一个村组之内的,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其子女不在同一个村组的,土地收回集体。7、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界畔位移较大的,待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8、合并或分立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二轮延包后村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9、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的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城区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的,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不参加土地确权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城区没有固定收入的,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10、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其它乡镇并取得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其居住地的承包地为集体所有。在其它乡镇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应予以土地确权。11、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12、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在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联系不上本人的情况下,可按照正常情况来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由集体代为管理。13、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维持原来的承包合同不变,多出的土地按照实有面积进行确权,将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中。14、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15、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应予以收回,并核减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面积。16、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登记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由原来的权属农户进行签字,核减相应的土地面积。17、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凡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18、附属地的确权登记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农民的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参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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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用的若干法律问题 目 录论文摘要 -------------------------------------------------- 第一页一、土地征用涉及的现行土地制度----------------------第二页二、征地补偿制度及相关问题的思考-------------------第三页三、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第七页四、结 论----------------------------------------------------第七页注释-------------------------------------------------------------第八页参考文献--------------------------------------------------------第八页 论文摘要 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特征谈起,对土地征用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补偿安置问题及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一探讨。 本文通过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分析,认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民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款入股,参与用地单位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等方式来提高自己征地补偿费。 本文中还提到了农村集体产权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三种观点,这说明了目前的农地产权是不完善的。土的没有实现市场配置,没有赋予农民充分的产权。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土地征用 集体土地 公共利益 安置补偿 土地利用 论土地征用的补偿及相关法律问题3月14日,代表13亿中国人根本利益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庄严表决,以压倒多数的高票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研读这次修正案涵盖的14项内容,不难发现,与百姓经济生活直接相关的内容有三项: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正;对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三项修正条款相互关联,在保护百姓合法经济权益方面有共同的契合点。其中,对土地征用条款的修正,因其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利,尤为9亿中国农民所关注、所拥戴。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前部《宪法》相比①,这项修正条款只增加了9个字,即“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媒体评价说,作为《宪法》层面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这9个字“字字千钧重”。一、土地征用涉及的现行土地制度(正文中的大标题,小三号黑体字)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②(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变的除外。”这些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如何规范并未明确,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限制。尽管多数地方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往往使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时底气不足,甚至为此吃官司。 原《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亦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这是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强制性和单向性,即只能由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过来。与此同时,因为法律直接规定了国家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与国家讨价还价的权利也随之丧失。二、征地补偿制度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问题不解决,征地补偿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合法的经济权益也得不到真正保护产权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也是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的根本前提和关键所在。我国仅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就将近19亿亩,这还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这样一笔巨大的土地资产,虽基本上由9亿农民使用着,但其具体产权究竟归谁,却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产权不明晰带来的是责权不清、处置无度,以及利益分配关系的模糊与混乱。土地征用制度要依靠新《宪法》的要求进行改革,首要的任务应该是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在这里我提出三个观点——1、主张土地私有国外一些学者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上的所有权利都给农民,延长承包期,以使农民有提高土地质量的动力和积极性。允许农地权利转让,这样才能使需要土地的人能得到土地,不需要的人能将土地让渡出去。主张削弱集体所有权,中国1955年以后才出现集体所有权,而应该恢复到1955年以前的权利状态。2、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规范产权主体。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以农地为主体的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经济,便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合乎逻辑的客观存在,在多种所有制的大家庭里,理所应当地成为一个成员。这意味着,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太落后,而企图将其完善为国有制,肯定是不现实的,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缺乏活力而主张将其改造为私有制,肯定也是不恰当地。那么,在稳定发展的大前提下,完善农地集体土地所有制便是现阶段唯一的选择。规范所有权主体,最便捷有效的途径莫过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兼行社区集体经济的职能。村委会、村民小组都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性组织。3、主张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农村土地的产权不清,使得地方官员能够比较方便地控制土地的使用,从土地上牟利,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产权界定与资源定价是博奕过程。改革是多因素博奕的结果,通过诱致性制度创新,发达地区农民自己的创造,与改革的目标相一致,也是一种改革路径。政府的宏观改革与农民的微观创造相结合,是符合中国现实的路径依赖。目前农地产权是残缺的。土地没有实现市场配置,导致土地过度损失。中国在农地管制中,转让权管制与价格管制同时存在,我们需改变管制的方式,只对农地转让权进行管制,而不对农地价格进行管制。赋予农民充分的产权,参与分割土地收益。(二)、“入宪”意味着征地补偿“低价时代”的结束。但究竟该确定什么样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依据什么原则和程序确定这一标准,是一个紧迫的课题占用耕地多,补偿标准低,是被征地农民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在陕西秦岭地区北麓,占地1000亩的豪华别墅楼群,每平方米售价5000多元,而世代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农民,每平方米田地获得的补偿只有几十元。还有一些地方以国家建设的名义,有政府发文强行压底征地补偿价。据有关部门调查,西南某省修国道征地时,按现有的法定标准估算,也应给予农民1014元/亩的征地补偿费,但当地政府仍下发文件,将这个本来就很底的标准降到650元/亩。《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倍至10倍,安置补助为4倍至6倍。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其全部征地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而实际上现在有些重点工程根本达不到这3万元钱,一般来讲就几千元钱,之后也根本没有具体的安置途径。如果说,修宪前,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的新型征地制度,还只是来自有关方面和民间的一种迫切的要求和呼唤,那么,修宪后,对征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对征地补偿制度和机制的改革,已成为政府尽快适应国家根本大法要求的一种法定职责。今年初,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和去年底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中都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有利于控制占地规模的征地制度。一号文件尤其指出:一定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进分配方法。去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已展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已被列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这些,都意味着征地补偿“低价时代”的结束,建立一个征地补偿新标准和新机制的时机已完全成熟。(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公告制度,建立征地价格以及补偿标准听证制度、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等,将为新的征地补偿原则是否合理、标准是否可行提供法治的检验渠道完善征地程序,最根本的是要给农民一个知情权和发言权。除了进一步广泛推行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还要建立征地价格以及补偿标准听证会制度、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重要的是,这个完善的征地程序将为新的征地补偿原则是否合理、补偿标准是否可行,提供法治的检验渠道。虽然全面保障农民权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伴随着这次修宪对土地制度的完善,新一届政府已把“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令人欣慰的是,征地制度改革将使修正后的宪法精神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三、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1、土地利用的管制目的 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前者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见该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土地管理与土地权属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归根到底还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即意图使土地的利用更节约、更合理、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能否促进土地的利用,似乎可以说是衡量一切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而土地的合理利用取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土地的所有制性质没有任何关系。在城市中,土地的面积不会因为它的所有人改变而增大,也不会因为它的所有人改变而更有利用价值。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否定农村集体在城市中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理由不承认城市法人单位享有土地所有权,只要他们或在他们所有的土地上享有使用权的人,在这些土地上盖的房子、种植的树木和花草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正如我们在城市规划时根本无需考虑今后在规划区盖房子的是谁一样。土地是一种不可移动的资源,我们通常称其为不动产,具有生产资料的性质,因此其价值不言而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应当是平等的,其转移也只能依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定。我国的民法也好商法也好,如果标的物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转让时有一方带有强迫性,将成为该标的物转让行为无效的理由。 我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国家对其有补偿并对农民有安置。然而,当他们花完国家补偿的钱以后怎么办?那些今天被安置明天就失业的人怎么办?他们的土地为什么不能享有城市“户口”?为什么他们就不可以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或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城市作为投资?四、结论通过现行土地的征用及征地补偿制度的探讨,及土地权属的转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本人认为在征地过程中除需要提高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外,还需扩展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方法如下:1、征地补偿费入股安置:在农民个人和土地所有者愿意的前提下,将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费入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办法分配。2、社会保险安置:经农民本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将农民个人应得征地补偿费部分或全部给付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养老等各种保险。3、留地安置: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根据城镇建设规划,政府可以用优惠条件提供部分土地,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又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从事开发经营。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这不是为对失地农民的一种有效安置方法。4、债权安置:在农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较好的地区,在农民个人和集体统一的前提下,可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办法进行安置。参考文献:1、《地籍五千年》樊志全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3年12月2、《房地产法》程信和、刘国臻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符启林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4、《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 马建华 张卫国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5、《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 黄赤东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6、《土地管理法新释与例解》付强主编 同心出版社7、《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樊志全主编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3年7月
土地确权方面怎么写多少字我帮忙的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规定是:1、农村土地确权要确地到户,对于资源性的资产,要重点抓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对于非资源性的资产,重点抓住产权归属;2、完善农村土地三资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的制度,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土地的承包权。 农村确权的基本方法包括: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农村土地确权的作用包括: 1、通过确权,可以明晰现有土地使用人和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关系,通过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等土地登记程序,最终确认每宗土地的权利归属,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落实到位; 2、借鉴城市改革经验,通过产权改革,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增加农民非农产业方面的收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例; 3、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4、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打消农民流转土地的担忧,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所以农村土地一定要确权。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三、进一步把握政策原则(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关于农户未经批准在承包地建房或改变农业用途的问题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农地确权登记范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注销问题农户建房用宅基地不纳入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范围内,二轮延包时已纳入的,在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进行调减
结合我国现有耕地状况浅谈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总体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日益显著,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全国耕地总面积仅剩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每年还有1亿亩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根据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是一条直接关系到13亿中国人吃饭问题的底线。加强耕地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一、我国耕地的现状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1.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2.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3.耕地资源贫乏。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二、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开展耕地保护1.我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2.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三、中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困难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与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调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进入新世纪,中国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使中国耕地资源保护与食物安全保障面临不少难题。”1.人口增长、耕地消失、粮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问题比较突出农产品稳定供给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后每年中国粮食消费还要增加50亿公斤左右,非粮食食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食物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但由于粮食生产必需的耕地和水资源数量难以增加,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始终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耕地资源急剧流失,最大的影响就是使我国由于人口迅速增长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国人口每年以10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最高达1700万人。另一方面,全国耕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根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估测,我国现有耕地约亿公顷,绝对数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与耕地一增一减,使我国人地矛盾更加严峻。在数量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2.耕地资源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这种高速增长主要有赖于外延扩展而非集约化利用土地,是以占用大量耕地为代价取得的。全国上下的开发区热,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加快、生态退耕以及部分地方违法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等原因,2006年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和涉及的违法用地面积出现反弹。农村建房、修公路、造坟墓等占用大量耕地,我国每年农村土葬占有2000公顷之多,其中半数以上是肥沃的耕地。3.耕地后备资源限制强度较大国土部门组织的调查表明,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亿公顷,但各主要耕地后备区域的开发均面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压。能否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已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成败的关键。耕地后备资源生态背景不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在31个省、区、市都有分布,但大部分位于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质量较差。其共同特点是存在干旱缺水、盐碱、风沙、低温严寒等一种或多种限制因素,且限制强度较大,生态环境脆弱。4.我国现有的耕地质量不高耕地退化是指人类对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导致耕地地力下降的过程,通常表现为耕地土壤利于农作物生长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国优质耕地只占21%,土壤有机质低于的耕地约占1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现有的耕地中,按质量分,一等地占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一等地点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高产田占,中产田占,低产田占4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受工业三废污染和酸雨侵蚀的耕地还有亿公顷。不宜继续耕种的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5.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的要求越来越紧迫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量的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高,成本较高,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经济效益较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在生产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机器设备、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来增加产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依靠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低,成本较低,产品质量能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较高。目前在中国农业发展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在农业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上,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还未形成,经济上调动农民节约资源积极性的有效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还不健全。四、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1、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抛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组织乡(镇)、村、户及时复耕,并由土地征用单位支付复耕费用;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处以罚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常年和季节性抛荒的承包地,可由种粮大户耕种。县、乡两级政府对制止耕地抛荒承担直接责任,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耕地抛荒严重的地方,坚决追究、严肃查处当地领导的责任。2、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建设合理集约用地。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用地报批环节,缩短报批周期,积极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坚持依法用地,决不能以用地报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资金等各种理由,擅自用地、越权用地、违法用地,决不能以牺牲资源和农民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3、严格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组,坚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查处,一抓到底,既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少、质量不降和绝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县乡村保护基本农田领导小组,形成保护网络,对基本农田管理实行定位、定量、定人,确保每片都有一个责任人,村村都有专职管护员。5、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严格执行“占一补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严格按项目考核,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制度,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导向,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补偿耕地的良性循环机制。总之,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保护耕地将是我国目前急需着力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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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所属权,建立合理的纠纷;落实相关资金,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与完成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希望可以帮到你,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问我,下面对论文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建议仅供参考:. 摘要的作用摘要也就是内容提要,是论文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论文摘要是一篇具有独立性的短文,有其特别的地方。它是建立在对论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之上,用简单、明确、易懂、精辟的语言对全文内容加以概括,留主干去枝叶,提取论文的主要信息。作者的观点、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独到的见解,这些都应该在摘要中体现出来。好的摘要便于索引与查找,易于收录到大型资料库中并为他人提供信息。因此摘要在资料交流方面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书写摘要的基本规范和原则(1)论文摘要分为中文摘要和外文(一般为英文)摘要。摘要在篇幅方面的限定,不同的学校和机构有不同的要求,通常中文摘要不超过300字,英文摘要不超过250个实词,中英文摘要应一致。毕业论文摘要可适当增加篇幅。(2)摘要是完整的短文,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即使不看论文全文的内容,仍然可以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作者的新观点和想法、课题所要实现的目的、采取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与结论。(3)叙述完整,突出逻辑性,短文结构要合理。(4)要求文字简明扼要,不容赘言,提取重要内容,不含前言、背景等细节部分,去掉旧结论、原始数据,不加评论和注释。采用直接表述的方法,删除不必要的文学修饰。摘要中不应包括作者将来的计划以及与此课题无关的内容,做到用最少的文字提供最大的信息量。(5)摘要中不使用特殊字符,也不使用图表和化学结构式,以及由特殊字符组成的数学表达式,不列举例证。3.摘要的四要素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称为摘要的四要素。(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3)结果:陈述研究之后重要的新发现、新成果及价值,包括通过调研、实验、观察取得的数据和结果,并剖析其不理想的局限部分。(4)结论:通过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包括从中取得证实的正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意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价值。4.撰写步骤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陈述性短文,书写的步骤也与普通类型的文章有所不同。摘要的写作时间通常在论文的完成之后,但也可以采用提早写的方式,然后再边写论文边修改摘要。首先,从摘要的四要素出发,通读论文全文,仔细将文中的重要内容一一列出,特别是每段的主题句和论文结尾的归纳总结,保留梗概与精华部分,提取用于编写摘要的关键信息。然后,看这些信息能否完全、准确的回答摘要的四要素所涉及的问题,并要求语句精炼。若不足以回答这些问题,则重新阅读论文,摘录相应的内容进行补充。最后,将这些零散信息,组成符合语法规则和逻辑规则的完整句子,再进一步组成通畅的短文,通读此短文,反复修改,达到摘要的要求。5.关于英文摘要(1)英文摘要的写作方法要依据公认的写作规范。(2)尽量使用简单句,避免句型单调,表达要求准确完整。(3)正确使用冠词。(4)使用标准英语书写,避免使用口语,应使用易于理解的常用词,不用生僻词汇。(5)作者所做工作用过去时,结论用现在时。(6)多使用主动语态。6.关键词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报告、论文中选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目的单词术语。每篇报告、论文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为了国际交流,应标注与中文对应的英文关键词。关键词分为中文关键词和与之对应的英文关键词,分别置于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之下。为便于他人的检索,不能使用过于宽泛的词语。选择关键词既可以从论文的各级标题入手,也可以从论文本身的内容选取,将选出的关键词按照所涉及领域的范围从大到小顺序列出。论文摘要的写法学术论文一般都应配上摘要。摘要有两大功用:一是供读者尽快判断是否有必要阅读论文全篇,二是为二次文献的选录、汇编提供方便。前者可使读者节省大量时间,后者可使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广为传播。写学术论文的摘要有特定的规范要求。我国曾颁发了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GB6447-86);在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中,也对摘要的写法作出了若干规定。写学术论文的摘要应做到:1.简洁。摘要不得简单重复文题中已经表明的信息,不要用“据估计”“可能”等不确定性的词句,要排除相关学科领域内常识性的内容,要力避引证和举例,以做到言简意赅。2.完整。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摘要本身有论点、有论据、有结论,合乎逻辑,是一篇结构完整的短文,读者不读论文全文、仅读摘要就能获得相对完整的信息。3.准确。摘要的内容与论文的内容要对应、相称,不要在摘要中传达论文未涉及的信息,也不要让摘要丢失论文的重要内容,以保证摘要准确无误地传达论文的主旨。4.平实。摘要无需对论文进行评价,尤其不能对论文进行拔高评价,如“本文超越前人的研究”“本文全面论述了这一问题”之类的话语就不能出现在摘要中,因为对论文的评价不是由摘要说了算的。故摘要的主语不能是“本文”“该文”“本文作者”“笔者”之类,而应以论文研究的对象为主语,如论文研究的对象是“素质教育”,那么摘要的主语就首选“素质教育”。5.求新。摘要应将论文中原创的、最具新意的部分凸现出来,论文有什么新观点、用了什么新论据、采用了哪些新的研究方法、得出了什么新结论等要在摘要中着重反映出来,因为人们判断一篇论文是否有价值主要就是依据论文是否提供了什么新东西。另外,摘要还要做到长短相宜(中文摘要200-300字)、准确使用名词术语、恰当使用缩略语等。论文摘要的写法一、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论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二、摘要必须符合“拥有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的原则。应重点包括4 个要素,即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在这4 个要素中,后2 个是最重要的。在执行上述原则时,在有些情况下,英文摘要可包括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以及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三、摘要的句型力求简单,通常应有10 个左右意义完整,语句顺畅的句子。四、摘要不应有引言中出现的内容,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不得简单重复 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用引文,除非该论文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发表的论文,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请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
土地确权方面格式要求有吗???
新形势下的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的农民走向
土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目的是界定土地产权,明确土地权利,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意义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按所有制形式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土地确权明确各类用地的土地权属性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九条社员建房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牧区、城效、集镇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用地限额,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限额,结合当地的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十条村镇内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应有个合理的比例。各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农村特点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