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期刊知识库

首页 学术期刊知识库 问题

国外消费者特征研究现状论文

发布时间:

国外消费者特征研究现状论文

国家地域的不同 消费观念也不同`

大学生消费的国内研究现状 在对著名品牌应含有哪些特点的问题调查后发现,自我张扬与求实求新成为大学生对著名品牌的评价。有42%的人认为著名品牌独特新颖,能表现自我。有33%的人认为,著名的品牌更好的符合自己的身份和品味。有40%的大学生消费者认为著名品牌购买方便,产品实在,价格比较合理。也有35%抱有从众的心理,觉得别人认为某品牌不错,有良好的口碑,自己也会提高对它的评价。 在调查品牌消费观念会更加引起大学生消费行为问题时发现,有71%的消费者认可代表实用型的品牌,这些品牌更加重视商品本身的功能、质量、讲求商品的实用性。大学生更加认可代表了质量好、功能先进、实用价值大的品牌。23%的大学生消费者不满足与别人选择一样的品牌款式的商品,他们更加认可能够体现自身个性特点的品牌,以显示自己与其他人的差别。6%的大学生消费者希望通过选择能够让别人羡慕的品牌,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提高自己的自信和品味。这次调查中没有大学生选择因为要和别人攀比而选择品牌。总的来说,含有实用型意义的品牌在大学生中更加受到重视,同时对品牌表达能够个性的需求也受到大学生的重视。 在问卷中,调查对比了大学生对中外品牌态度和实际购买中差别。支持国内品牌,但是具体购买时会倾向于国外产品占60%;支持国内品牌,购买国内产品占27%;支持国外品牌,但是会购买国内的产品占8%;支持国外品牌,也购买国外产品占5%。由此可以看出,许多大学生充满爱国热情,在心理上,希望我们民族自己的品牌能够强大。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我们国家许多品牌的产品和国外知名品牌产品存在较大差距。质量,外观,功能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但是已经能够满足绝大部分的生活需求。大学生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标准,对产品的要求较高,这给生产厂家增加了压力,但是对国内品牌的期望和情感上的支持,也会给国内品牌提供发展的动力。 大学生购买品牌的商品,一方面为了满足自己的实用需求,一方面也希望能够增加自己的被关注度。购买名牌产品更是能够满足人们这样的心理。在对“当您拥有一件名牌产品时,您最希望谁能够注意到您拥有这样的品牌”调查后发现,70%的大学生希望自己的朋友同学能够注意到自己拥有的某个品牌,17%的人希望陌生人能够注意到自己,12%的人希望自己的恋人能够关注自己拥有某个品牌。4%的人表示希望自己父母和家人能够了解。3%的人表示纯粹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可见选择名牌产品对帮助大学生自己的交往,能够起到帮助作用。而大学生由于在读书期间,主要生活费来自父母,而购买著名品牌的消费品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所以大学生只有4%的人愿意父母知道自己使用名牌的产品。 在大学生对已经拥有著名品牌的同龄人的态度调查显示:有57%的人认为拥有者是追求生活品味的,崇尚个性的人,有29%认为追求名牌是有钱人的行为,有17%的人觉得购买著名品牌的行为是一种不理性的行为,有12%的人觉得拥有名牌产品带有向周围人炫耀的动机。著名品牌在大学生生活中已经成为优质生活的代名词,大学生认可通过品牌来向别人传达自己个性方面的信息。 在自己选择品牌过程中,大学生中75%的人愿意听取朋友的看法,26%的人按照自己的意见去购买,6%人愿意听取家人的意见,只有1%的人会听取商家的宣传。许多大学生认为朋友推荐比广告更加让人信赖。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群体

消费者市场的基本特征如下:

1.非盈利性。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某种使用价值,解决自身的生活消费需求,而不是为了盈利去转手销售。

2.非专业性。消费者往往缺乏专业的商品知识和市场知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容易受到商家,厂家宣传,服务态度和商品质量的影响。

3.层次性。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同,所处社会阶级不同,因此消费者市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4.广泛性。消费者市场不仅购买者人数众多而且分布地域广,从国内到国外,从城市到农村。消费者无处不在。

5.替代性。消费者市场除了少数商品不可替代外大多数商品都能找到互换使用的商品和替代品。因此消费者市场的商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

6.流行性。消费需求不仅受到消费者的内在因素影响。也会受到时尚,环境,价值观等外在因素影响。因此消费者市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流行性。

1.杰格迪什N.谢斯(美)(2003)随着全球商业的发展,市场营销学越来越成为企业界人士以及商科学生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学科,其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特点也使其本身充满魅力。现代营销学权威菲利普•科特勒将营销学简短地定义为“有利益地满足需求”。企业界人士也越来越切身地体验到企业的营销行为必须以消费者行为为核心,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创造并传递消费者价值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行为学无疑就成为任何有志于学习和掌握营销学和管理学的学生以及企业营销人士所必须学习的基础。2.德尔.I.霍金斯(2003)市场营销是一门试图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学科。这些影响,无论是对施加这种影响的企业、被影响的个人还是整个社会,无不具有深刻的含义。每个人既是社会的一员,又是一名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消费者行为以及试图影响它的尝试,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国外消费者特征研究论文

钞人带你来到美国,了解称霸全球的美元的消费力。

品牌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和最佳经济效益的载体,成为了一个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目前,品牌延伸已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策略之一。本文着重从消费者角度,运用认知心理学、消费心理学等理论,分析了影响品牌延伸决策的消费心理因素,为品牌延伸决策提供消费心理依据。 一、品牌延伸的消费者动因 品牌延伸是指在已有的相当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的品牌基础上,将原品牌运用到新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减少新产品进入市场风险的一种营销策略。 1.品牌延伸的消费者心理基础 从消费者行为学的角度来看,品牌延伸符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消费者接受和使用某个品牌的产品或服务,如果获得满意的效果,就会对这种品牌形成良好的印象,会形成一种品牌的“晕轮效应”,从而影响他的消费行为,接受这种品牌的其他产品。 2.满足细分消费群的需求 管理者把产品线延伸看作是满足不同的细分消费群需求的一种低成本和低风险的方法,而且,通过市场调查,他们可以比以前更有效地区分出并瞄准更细的细分消费者群。 3.满足消费者的愿望 与以前相比,现在有更多的消费者在转换品牌及尝试他们从没使用过的产品。产品线延伸正是试图通过在一个品牌名称下提供更多的不同产品,来满足消费者想要一些“不一样的东西”的愿望。 二、品牌延伸的消费者心理机制分析 假设某一品牌A最初的主产品为X,随着品牌的使用,品牌A逐渐具有了某种意义和联想,这些意义和联想可记为(a1,a2,a3……an)。现若将产品Y作为品牌A的延伸方案,产品Y是一个合适的迁移对象吗?消费心理学研究认为,认识这个问题主要考虑消费者对原品牌的态度和情感是否能够迁移到新的产品中,消费者通常通过两种路径来实现迁移。第一种是直接迁移机制即通过条件反应机制实现原品牌迁移到新品牌,在这一机制下,消费者对品牌信息加工的参与性较低;第二种路径是间接迁移机制即消费者首先要形成或体验到延伸品牌与原品牌的意义和联想具有融合性,或形成品牌认知图式,在这一心理倾向影响下,消费者对原品牌的态度和情感才可能迁移到延伸品牌。 上述观点表明,品牌意义和联想,主产品和延伸产品之间是一种交互作用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而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所以,经营者在使用品牌延伸策略时要有动态分析的思想。 三、影响品牌延伸决策的消费心理因素分析 1.品牌资产价值是影响品牌延伸力的重要因素 (1)品牌资产 品牌延伸是企业重要的品牌战略决策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品牌都可以延伸。它是品牌延伸力作用的结果,品牌延伸力受到原有品牌资产的影响。 品牌资产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形成的关键在于消费者看待品牌的方式而产生出来的消费行为。它是消费者对某个品牌已经建立起来的品牌意识和品牌印象,是一个品牌在消费者记忆中形成的知识结构。 (2)品牌资产的构成要素——基于消费者的Aaker模型 Aaker认为品牌资产之所以有价值并能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润,是因为它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了广泛而高度的知名度,良好且与预期一致的产品知觉质量,强有力且正面的品牌联想,以及稳定的忠诚消费者以及其他独占性的品牌资产这五个核心特征。下面主要就消费者品牌认知、品牌联想、品牌忠诚进行分析。 ①品牌认知 所谓品牌认知是消费者认出、识别和记忆某品牌是某一产品类别的能力,从而在观念中建立起品牌与产品间的联系。形式上,品牌认知是关于消费者回想起和记起某种品牌的能力,而实际上品牌认知不仅仅是消费者知道或者能够回忆起听到或者看到的某种品牌,而是包括与品牌有联系的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和品牌标识。②品牌联想 品牌联想是消费者在看到某一品牌时所勾起的所有印象、想像和意义的总和,如产品特点、使用场合、品牌个性、品牌形象等。比如,万宝路总是让人想起孤独而阳刚的牛仔,男子气概,神采飞扬的群马,自由奔放的西部原野,新鲜的太阳与空气…… ③品牌忠诚 Oliver是这样定义品牌忠诚的:一种对偏爱的产品和服务的深深承诺,在未来都持续一致地重复购买和光顾,因此产生了反复购买同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系列的行为,无论情境和营销力量如何影响,都不会产生转换行为。 品牌忠诚是品牌资产的重心,拥有一群忠诚的消费者,就像为自己的品牌打造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它能阻挡竞争对手的刻意模仿、破坏性的销价,它也是一个品牌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 (3)较高的品牌资产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品牌延伸的机会 一般而言,核心品牌资产价值越大,品牌延伸的成功率就越高。一个拥有强大品牌资产的品牌可以帮助企业推出合适的新产品,作为它的延伸产品。“阿迪达斯”作为一个运动品牌,凭借其强大的品牌资产,开发了男士日常用品,如男士香水、洁面乳、须后水等。 2.延伸产品与核心品牌之间的关联度 关联度又称相关性,是指延伸产品与核心品牌之间的某种“共通性和匹配度”即消费者头脑中原品牌知识与新产品之间相关联程度。这种相关性并非单指产品方面,还包括非产品方面。产品方面主要包括:技术成分、产品质量、目标市场、价格档次、销售渠道等。非产品方面主要指品牌的资产价值。下面主要就非产品方面的关联度进行分析。 (1)品牌资产价值的包容度 品牌资产价值的包容度是品牌延伸的关键。除了要与原有产品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新产品实施品牌延伸更重要的是要与品牌内涵有一定的关联,不能使品牌延伸有一种生搬硬套或不伦不类的感觉。这取决于企业原有品牌的资产价值。品牌延伸必须依托原有品牌资产价值,强大的品牌资产意味着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鲜明的品牌形象,人们对品牌的内涵已经有了较深的了解。新产品的必须要符合品牌已有的价值观和品牌形象,否则,新产品的品牌延伸就不能被消费者接受,最终被市场淘汰。如果企业借助自身强大的资金和营销资源强行推广品牌延伸,则又会模糊消费者心目中已有的品牌形象,甚至使消费者对品牌形象产生疑虑,进而放弃对品牌的忠诚。这将对品牌资产价值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在考虑实施品牌延伸时,首先一定要考察新产品与品牌内涵即品牌资产价值的关联性,这是品牌延伸成功的关键。 对于这种关联性的考察,更多地出现在不同大类产品的品牌延伸方面。不同大类的产品,产品本身很难找到相关联的特点,但是,理查德·布兰森(Richard Branson)将维珍品牌从唱片行业延伸到了可乐行业,现延伸到旅馆业和航空业。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将“万宝路”品牌从香烟延伸到牛仔服、牛仔裤、鸭舌帽、腰带并获得了很大成功。产品不仅不属于同一个行业,而且有的跨度还很大,但也取得了成功。这其中的原因,根本在于他们都符合品牌资产所展示给人们的内涵。也就是说,品牌资产价值包容延伸产品,延伸就越容易取得成功。 (2)品牌资产的可转移性 仅仅考虑品牌元素是否能够转移是不够的,只有品牌资产能够发生转移才能够进行延伸。特定的配方、技术通常与特定的产品紧密联系在一起,要想将其延伸使用到一个新产品上是较困难的。相反,品牌的经营理念,品牌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却比较容易转移到非同类新生产品上。一般来说,抽象性的品牌资产比具体性的品牌资产更容易转移,情感象征性的价值比实用性价值更容易转移。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消费行为 对策〔论文摘 要〕针对当代大学生消费支出的现状进行分析,着重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高校对大学生正确消费观念的教育与引导,有助于认识青年一代乃至整个社会的消费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大学生的消费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的消费方式、消费过程总是伴随着一定的消费观念,这种消费观念的特点、变迁易受社会、家庭、学校所提供的各种信息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了解大学生消费误区,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确的、健康的消费观念是高校教育工作者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大学生消费行为分析�消费行为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包括衣、食、住、行、劳务消费等)过程中,为了满足人们自身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其收入条件,取得消费资料并进行消费活动的总合。�(一)大学生消费行为特点:�笔者大致认为当代大学生消费行为大致有下列特点�1.消费行为的个性化以及从众性�大学校园里20左右岁的青年占绝大多数,他们站在时代前沿,追新求异,敏锐地把握时尚,唯恐落后于潮流,普遍追求独特、新奇、时髦的产品。他们希望以新异的消费形象,向社会展示自身成长的成熟;通过消费上的新潮、时尚、前卫来表示自己青春的活力。“是否流行”紧随价格、质量之后,成为大学生考虑是否购买的第二大因素。�群体是具有某此共同心理特征的人的共同体。群体通过群体规范、群体评价等手段来实现对个体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在群体引力下形成的从众、暗示和舆论的影响下容易导致“消费潮汐现象”。其根源在于大学生高度一致的群体认同感,加上集体生活与通讯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大学生中信息的传递有着高度集中性。�2.消费行为的冲动性和情绪化�由于大学生的思想情感,志趣爱好等并未完全成熟定型,因此特别容易受到周围环境和流行趋势的影响。在其消费行为中,容易受其左右。据调查发现大学生购买日常用品时,约30%的人会因为喜欢尝试新品牌或受其品牌宣传的影响而更换品牌。购买前,大多数的大学生仅有大致的购买目标,具体要求并不明确,购买物品的时候不能明确清晰的提出所需购买商品的各项要求,只是漫无目的地观看或随便了解一些商品情况,碰到感兴趣的商品或被商品的外观所吸引刺激时,缺乏必要的考虑就很容易购买,随意性比较强。�3.注重情感和交际性消费�当代大学生普遍认为,同学、朋友、师生的交往,谈恋爱,都离不开必要的经济支持。社会的个体有关于交往、归属和爱的需要,如需要朋友,渴望与他人建立感情联系,希望在团体中有一个位置,积极寻求社会认同感、群体归属感。这种需要促使当代大学生积极地通过物质、精神手段与外界紧密联系,从而形成了大学生交际性消费。而且很多大学生即便有可能面临收支不平衡的状况,也愿意借款以应对他们认为必要的情感消费。�4.消费结构的多元化�消费结构一般是指维持生存的生存资料,满足享受的享受资料和促进自身提高发展的发展资料比例构成。大学生消费结构的状况一方面既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大学生自身的文化修养的提高有关。近几年来大学生消费结构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局面,享受资料支出比重日益增大。大学生们在选择消费品的时候经济方面的因素减少了,对消费品购买和更新速度加快。多数人认为大学生的消费结构是极其不合理的。�(二)大学生消费行为误区�当前大学生的消费现象,可谓多姿多彩,基木上可以概括为成熟与冲动同在、热情和冷静并存、人情消费渐增、攀比之风日盛。同样的大学生消费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误区:�1.从众攀比性消费�从众,也就是俗语所说的随大流,是指在社会群体的压力下,个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它表现在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上特别明显。有的学生家境并不富裕,但看到别人有手机,有文曲星,也不管自己实用不实用,需要不需要,也必须拥有一个,而且型号要比对方新,功能要比对方强:别人过生日,下饭店,自己也不能落在人后,甚至档次还要升级;如果是谈恋爱,男生在女生面前更是以穿着讲究、出手大方来表现自己的“男子汉气概”。大学生中流行的新四件套:手机、银行卡、MP3和电脑。名牌服装上身,手提电脑随身,信息把握在手,创造未来人生,这已经成为大学生羡慕、模仿的对象。这些不顾财力,攀比消费、前卫消费的行为既给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又会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心造成不良的影响。�2.盲目性消费�绝大多数学生第一次离开父母,拥有了支配各种费用的权力,开始独立生活,表现出不会理财,不会合理安排费用,在消费上没有明确的目标行为,并努力追求下去,而是出现了盲目片面的消费行为。比如一些同学追求物质享受,把钱花在吃喝玩乐上;一些同学进入所谓的“高消费”,成为网吧的常客;一些同学大量的消费用于人际交往上。这些不合理的开销,多多少少存在一些盲目消费的现象,造成了经济上的困难。

差很大,令企业对这些数据大惑不解。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大部分研究机构缺乏成熟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又长期受 “数字游戏”的习惯影响。多数研究机构没有系统的质量控制标准与手册,质量控制没有科学的依据。调查员是获得消费者一手信息的关键人员,他们的工作质量对数据质量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但国内多数调查研究机构没有雇用全日制调查员,而是聘用费用较低的大学生,虽然他们的素质较高,但对于严格的质量控制而言还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调查员作假的问题仍然无法回避。有的专家认为,国内现存的调查研究机构超过 500家,但可信度高的不过50家,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研究质量普遍不高的问题。一些调查公司从管理层开始伪造数据欺客户,影响了企业对消费者心理行为研究的信心。(五)消费者心理行为研究中的误差及消除1.研究方案设计中产生的偏差研究方案的设计上出现偏差,主要在于方案设计者对理论依据的不同理解,以及研究方法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理论依据会造成不同的研究误差,这类误差会产生方向性错误,而且误差一经形成,修补难度较大。不同的研究方法都有相应的局限性,研究方法上的不当选择,也是导致研究结论产生误差的原因。许多企业开始强化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观念,把消费者的满意度等指标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但是对于我国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消费者满意度这种具有强烈主观性的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大部分人刚刚脱离贫困、刚刚解决好温饱问题。市场监督体系的完善,垄断性行业对人们消费方式的选择仍然具有强大的限制性,所以,我国消费者的消费过程,对于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关注仍然重于对主观满意度等因素的关注。如果照搬西方有关消费者满意度的理论,经营者对商品形象的重视会高于商品质量,这肯定与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的实际要求有出入,因此而得出的结论也会表现出相应的误差。在我国引用消费者满意度理论,必须经过“国产化”改造,要强化商品质量、商品价格等因素的比重,减少理论引用不当而形成的误差。当前国内时髦的理论及商品品牌理论,因为研究者不同的理解也会导致研究结论上的误差。比如有人认为品牌是商品的一种符号或标记,这是片面的,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是有偏差的。品牌的完整解释是,商品价值或服务价值的综合表现,通常以特定的形象符号作为标记 ,基于这种理解而研究消费者对品牌形象的认知,其偏差会小一些。方案设计中研究方法的选择不当,会导致重大的研究误差。一般定性研究的误差比定量研究要大;定量研究需要取得大量的研究样本,总体结论的误差较小。国内有些企业的决策者对于调查研究的费用投入仍然持有保守、狭隘的观念,认为费用投入少一点也是节省经营成本的一种方法,把应该进行定量研究的项目改为定性研究,费用投入少了,自认为降低了经营费用,但其结论的误差却增大了,导致后期的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2.样本方面的误差样本导致结论出现误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样本框存在问题,二是样本数量的选择出现问题。样本框的不严谨导致研究结论出现误差,在国内较为常见。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居民样本框 (也包括企业样本框)产生了巨大的变动性,国内居民的背景情况也是有关部门把控严谨的资料,市场上还没有系统的、完全公开的资料出售。因此,研究机构必须在遵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自行采集样本框,而这种做法本身就隐含了重大的误差,研究机构不可能以有限的资源得到系统的、完整的样本框。研究机构所掌握的样本框出现样本遗漏、样本空白、样本不能及时更新、甚至于样本错误等问题,在较长的时间内会一直存在。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一则在于国家开放相关的政策,为研究机构获得完整的样本框提供条件;二则在于国家向社会公开这一类非国家安全的背景资料;三则在于研究机构之间的通力合作,形成完整的、覆盖全社会的商业性样本框。因为样本框中的样本分布不均,有时也采用技术性手段进行处理,比如加权法可以减少样本量分布不均而导致的误差,但是要注意,加权法不适于样本分布出现重大偏差的样本框。比如有人在研究不同收入的消费者对某种电器产品的态度时,调查了 500个样本,因调查难度大实际取得高收入样本 20 个,按收入层的配额应该取得100个样本,因此,高收入样本本身存在4 倍的误差,如果使用加权法平衡样本的分配,可能将样本量太少而引起的误差加倍放大。3.操作流程的误差操作流程的误差是在数据取得、数据处理过程产生的。操作流程的误差主要来自于人力因素,这是误差产生最频繁的环节。相对而言,操作流程方面的误差容易修补。第一类操作流程误差是由调查人员形成的。比如调查人员没有受到专业培训,数据采集质量不高,应该采集的数据没有采集到;调查员在样本选择方面出现错误,应该选择样本A而实际上选择了样本 B;少数调查人员擅自更改数据采集程序,不按设计规定而导致误差;极少数调查员或调查公司伪造数据,所得到的结论当然存在严重的误差等。严格的质量控制系统,可以发现并纠正这类误差的产生。比如对调查员进行严格的质量培训;复查后对不合格的调查数据重新调查;将不合格的调查员除名,或在行业内对伪造数据的调查员与调查公司通报等,这些方法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操作流程的误差。第二类操作是数据处理过程形成的。迄今为止,调查研究的许多环节仍然需要使用人工的方式。比如定性研究中的文字记录,定量研究中的数据录入等还很难离开传统的手工方式,而手工方式都可能因人的生理极限与心理极限等问题形成误差。最典型的误差是在数据录入时,因为人工疲劳引起录入错误。在文字信息记录与整理过程,因文字编辑人员没有理解研究人员的意图而遗漏一些重要的信息造成误差等。消除数据处理过程的误差,通常采用双重录入、双重校验的手段,这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控制手段。原则上,数据录入的误差不能超过 1/10000,关键数据不得出现任何误差。双重录入、双重校验的手段完全可以将数据录入的误差控制在这一水平之下。当然这种手段会增强一定的操作成本。4.数据分析方面的误差数据分析有不同的方法,有些分析方法接近于真实的市场,所产生的误差较小,而有些分析方法离真实的市场较远,所产生的误差较大。三、消费者心理研究结果的应用(一)消费者心理在市场定位和组合营销中的应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消费者的心理研究是贯穿了整个市场营销活动过程之中的。事实证明,只有那些充分了解自己的顾客并能通过营销努力充分满足其需求的企业,才能在竟争中保持优势。具体而言,对消费者心理的研究与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的营销过程中:1.市场分析 &nb

国内外消费者行为研究现状论文

消费者市场的概念及特点消费者市场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或取得商品和劳务的全部个人和家庭。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消费者市场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购买动机是直接驱使消费者实行某种购买活动的一种内部动力,研究和分析消费者购买动机对于提高企业效益,满足消费者需求都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消费者购买动机的类型,分析了影响消费者购买动机的因素,提出了针对不同消费者动机的营销策略。

【关键词】 消费者 购买动机 营销策略

一、消费者购买动机的类型

1、生理性购买动机

生理性购买动机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维持、保护、延续及发展自身生命,产生购买能满足其需要商品的动机。这些动机多数建立在生理需要的基础上。

2、心理性购买动机

心理性购买动机是指由消费者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引起的心理需要而产生的购买动机,可分为情绪动机、情感动机、理智动机和惠顾动机。心理性购买动机较之生理性购买动机更为复杂多变,难以掌握。

(1)情绪动机。其是指由人的喜、怒、哀、乐等情绪引起的购买动机。情绪动机下产生的购买行为一般具有冲动性、情景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2)情感动机。其是指由人的道德感、群体感和审美感等人类的高级情感而引起的购买动机。例如,人们出于爱国情感购买本国产品。这种购买行为一般具有稳定性和深刻性特点。

(3)理智动机。其指消费者经过对商品的质量、价格、用途、款式、品种等进行分析、比较后而产生的购买动机。它是建立在消费者对商品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的。在理智性购买动机驱使下的购买活动,比较注重商品的质量,讲究商品的实际使用价值,要求价格便宜、使用安全、服务周到等。理智动机推动下的购买行为具有客观性、周密性和控制性的特点。随着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提高,原来属于理智性购买动机的商品会逐步转化为情感性购买动机的商品。

(4)惠顾动机。其是指建立在以往购买 经验 基础之上,对特定的商品、品牌、商店等产生特殊的信任和偏爱,使消费者重复地、习惯地前往购买的一种购买动机。它具有明确的经常性、习惯性特点。

3、从众购买动机

从众购买动机是指在购买某些商品方面受其他消费者影响而盲目跟风购买的动机,所以也叫模仿购买动机。具有这种购买动机的消费者,其购买动机是在参照群体和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产生的,以与众人一致为追求目标,往往缺乏市场信息和选购经验,认为从众可以避免个人决策失误,有安全感。

4、求便购买动机

求便购买动机是以追求商品使用方便、购买方便或维修方便为主要目的的购买动机。具有这种购买动机的消费者对时间、效率特别看重,厌烦反复地挑选比较,希望能快速方便地买到适合需要的商品。同时,他们也希望购买的商品携带方便、使用方便、维修方便,能减少麻烦。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 职场 竞争的日益激烈,具有求便买动机的消费者在社会各阶层中越来越多。

二、影响消费者购买动机的因素

1、消费者自身因素

消费者购买行为首先受其自身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者的经济状况,即消费者的收入、存款与资产、借贷能力等;消费者的职业和地位,不同职业的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需求与 爱好 往往不尽一致;消费者的年龄与性别;消费者的性格与自我观念。

2、商品本身的因素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消费者购买的核心内容,因此,商品本身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动机最主要的因素。商品要符合当时的消费心理和消费目的,能提供消费者需要的使用价值。

3、社会因素

影响消费者购买动机的社会因素包括 文化 因素、社会阶层、相关群体等。

三、消费者购买动机的激发

1、努力开发有特色的商品

消费者各有所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产品的需求趋于多元化。开发有特色的商品有利于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刺激消费者进行消费。

2、利用 广告 宣传,向消费者传递信息

广告是一种信息传播活动,任何广告的本质属性都是通过一定的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一种信息。广告是最大、最快、最广泛的信息传递媒介,能激发和诱导消费、较好地介绍产品知识、指导消费,并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

3、发挥购物环境和营业员的服务水平对消费者购买动机的诱导作用

基于营业员礼貌周到、信誉良好、提供信用及劳务、品种繁多、价格适当、商店地点便利、店面布置美观等因素,消费者会产生购买动机。

四、针对不同消费者动机的营销策略

探询消费者购买动机的最简单的 方法 ,就是直接询问,市场研究人员可直接询问消费者选择、购买以及使用某个或者某类商品的原因,这种方法可用于常规性的调查项目。例如,在针对某品牌服装的调查中,可以直接询问消费者“在众多品牌中,您为什么会选择这个品牌”?消费者的答案可能有“因为这个品牌的代言人是某某,我很喜欢这个明星”,“这个品牌的质量好又好看,穿着舒服”,“衣服都差不多,这个牌子在我家附近就有专卖店”等等。对这些答案进行 总结 和归纳,就可得出消费者购买此品牌服装的动机受“名人效应”、“产品功能”或者“购买方便”等因素影响。此外,由于消费者有时不愿意说出自己的购买动机,或者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购买动机时,研究人员还可采用投射法来了解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例如,告知消费者一个品牌或广告词,让其讲出第一个联想到的单词或一系列联想到的单词,或者让消费者填充一个 句子 ,如女性消费者购买某某化妆品是因为什么,或者要求消费者依据某种原则对提供的品牌或产品进行选择或予以排列。然后调查员记录这些单词及反应的时间以及消费者填充的内容和排序的先后,用以研究消费者的真实想法。在市场研究中,投射法常要求被调查者帮助他人在一种特定情况下进行决策,这样,虽然被调查者有时不愿意承认或者说出自己的态度和愿望,却在推断他人的动机和态度时,不自觉地把自己的动机和态度表达了出来。 当我们发现消费动机以后,必须针对这些动机设计营销策略,包括产品设计、营销沟通等。首先,由于动机往往是多重的,所以产品应呈现多种优点,产品广告应传达多重优点的信息。例如,世界知名奢侈品品牌香奈儿的广告,除了强调其品质优越能满足消费者的显性动机外,还强调了消费者使用该品牌出入高端场所可显示其高贵地位的潜在动机。其次,不同的产品或品牌能满足消费者不同的动机,所以营销策略必须有针对性和目的性。

1、基于多重动机的市场营销策略

当消费者购买一种产品或者消费一种服务时,并不仅仅是一种动机的驱使,可能会有多种动机。消费者会通过购买一种产品来满足个体的多种需要。企业常会根据多重动机的现象来开发商品,以及进行相关商品的营销。

首先,企业会根据消费者的多重动机来开发商品。这类产品通常是在一种产品中复合多种功能,来满足消费者的多种需要。例如,M&M巧克力的广告语为:只溶在口,不溶在手。这是著名广告大师伯恩巴克的经典之作。它既反映了M&M巧克力糖衣包装的独特,迎合广大爱吃巧克力一族不愿把手弄脏的显性动机,同时暗示M&M巧克力口味好,所以才让人们不愿让巧克力融化在手中,而要马上吃掉。其次,企业还会根据消费者的多重动机来进行组合营销。例如,电信和移动等通讯公司与苹果、三星等手机品牌通过组合销售等等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通过产品捆绑策略,在满足消费者的多重需要的同时,也成功地提升了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2、基于动机冲突的市场营销策略

动机冲突实际上是指消费者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购买动机,其诱发力大致相等但方向相反。例如,消费者经常会面临几种同时欲求的产品、服务或活动难以取舍的问题。消费者如何解决其面临的冲突,直接影响产品、服务的销售。许多情况下,企业可以对消费者面临的冲突进行分析,提供缓解的办法,以吸引消费者选择本企业的产品或品牌。动机冲突的形式主要有双趋式冲突、双避式冲突、趋避式冲突。

(1)双趋式冲突。也称“利利冲突”,或者“正正冲突”。它是指消费者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消费动机,这些动机都会给消费者带来相应的利益,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同时满足这些动机,只能实现其中的一种,这就是双趋式的冲突。例如,购买者在购买过程中,对于两个不同产品的质量、款式、功能、价格都觉得难分伯仲或各有千秋,一个可能款式新,质量好,另一个可能价格低、经济实惠,也可能质量、款式、价格、功能都比较接近,所以,就难以决断到底购买哪一个最好。两种被选目标和相应商品的诱发力和激励越大,动机的冲突就越强。

对于双趋型冲突,可以通过增加产品的吸引力来解决。例如,在广告宣传中强化购买此产品能得到的价值与利益,或通过打折促销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决策过程中,起到首要决定因素的就是产品的视觉表现力。良好的商品展示效果会给消费者一种赏心悦目的感受,从而引发消费欲望。特别是在有相似竞争品牌存在的市场,提高产品的展示效果更为重要。因为大多数消费者的大部分购买行为多为无计划消费,许多消费者是在看到产品实物陈列后才临时决定购买,因此,好的产品展示从短期看能通过视觉冲击力诱导消费者实现购买行为,从长期看能促使消费者产生积极的品牌联想,形成良好的品牌记忆,最终提升品牌的价值和形象,甚至实现消费者重复购买的良性循环。

(2)双避式冲突。它是指消费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消费动机,这些动机都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利的后果以及利益上的损失,但消费者不能同时回避这些不利的后果与损失,只能回避其中的一种,这就是双避式的冲突,也称“负负冲突”,或者“害害冲突”。如有的消费者对于电器发生故障的时候,既舍不得花钱去买一个新的,付费 修理 又觉得不划算,这个时候就产生了双避式冲突。

针对这种双避式的冲突,企业可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让消费者在花更少的钱买到新产品的同时又能充分利用旧产品的价值。

(3)趋避式冲突。也称作“正负冲突”,或者“利害冲突”,指消费者面临一个积极与消极并存的情境,一种消费行为既带来利益,同时也带来负面结果,这就出现了动机的正负冲突,是消费者在趋近某一目标时又想避开而造成的动机冲突。当产品既有令人动心的特征,又有某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时,趋避冲突就会由此而生。例如,当普通大众购买某些高档品牌的时候,并不能像有钱人一样豪掷千金,所以在购买的时候会再三考量价格的因素,以及买了之后质量是否有所保证,一旦出现故障,售后服务能否完善。一些消费者正是在这种摇摆不定的状态下放弃了购买。

企业针对趋避式冲突可提供更长时间的免费售后服务,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小赠品,保证在一定时期内如果购买者发现商家以更低价格出售同一产品,就多倍返回差价等。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一定要深入了解消费者的购买动机,采取适应的营销策略,让购物环境、产品、促销、服务等都能充分顺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争取更多的销售机会,并建立忠诚的客户群体,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王生辉:消费者行为分析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李晴、田雨、荀启明:消费者行为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摘要: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促使各行各业的人们开始不断的认识并使用网络信息,从起初人们使用网络信息办公到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投入并使用网络信息,特别是近年来,网上购物风靡一时,网络市场消费者购物模式引起了越来越多电子商务专家的关注与研究,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网络消费者购物模式,为我国网络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助一臂之力。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购物模式

0 引言

目前,网络购物已发展成为一种新潮时尚的消费机制,并逐渐朝着常态化方向发展。随着网购消费者数量的增多以及网购个性化的发展,深入研究网络消费者购物模式对网络消费市场消费者购物具有现实意义。确定影响网络消费者行为的重要因素,从中找出可控因素加以调控,创造出一种在“买家市场”下顾客青睐的形象,是销售管理寻求差异化的主要路径,也是销售管理的宗旨所在。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 渠道 更为广阔,消费渠道更为多样化,电子商务的出现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加便利的购物流程,这使的商业、企业不得不及时转变商业思维,大胆涉足网络营销领域,通过分析网购消费者的购买需求来调整营销策略,以期从虚拟的网络市场获取更多的利益。网络营销者在中国是新型的消费群体,与传统的消费群体有着不同的特征,商业、企业要想在网络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了解和把握网络消费者的心理活动特征及消费行为特征,分析消费者消费的心理动机,尽可能多的获取消费行为相关数据,为营销活动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在中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网络消费,网上交易不仅可以与遥远的国际市场对接,而且可以在同城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不再被人们视为遥不可及的虚拟世界,它已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越来越多的人在自觉不自觉的享有网络消费带来的便利。网络营销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在虚拟环境中进行的交易,与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去商场购物模式基本相同,有所不同的是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达成从买到卖的整个过程,此过程从选购产品、了解产品外观、了解产品性能、到最终的购买都是通过虚拟平台进行交易。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网民从起初的寥寥无几,到现今已增长到亿人次,网购交易金额增长到亿元,且这种购物方式越来越受到更广泛的人群的青睐,人们的这种购物模式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见,网络消费行为与模式已是商家不得不关注的另一大消费市场。

1 网络消费者购物模式分析

消费者购买行为模式是指用于表述消费者购买行为过程中全部或局部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图式理论描述,西方学者通过对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多种不同的模式表达方式。其中以EKB模式和Howard Sheth模式尤为著名。

EKB模式是由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三位教授,和于20世纪70年代在《消费者行为》一书中提出来的。模式特别强调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在模式中,消费者大脑成为“中央控制器”,外部刺激信息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和社会压力等方面的无形因素输入消费者大脑后,通过处理,便可产生“中央控制器”的输出结果,即购买决定。由此消费者完成了一次购买决策活动。

Howard和sheth在1974年提出了一种消费者购买模式。他认为影响消费者决策程序的主要因素有输入变量刺激或投入因素、知觉过程、学习过程、输出变量、外因性变量等。这些因素连续作用的过程表现为消费者受到外界物体不明朗的刺激后,进行探索,引起注意,产生知觉倾向,进而激发动机。同时通过对商品品牌商标的理解形成一定的购买态度,从而坚定购买意图,促成购买行为。

网络消费者消费模式按照刺激理论学说,激变量归为三类:营销刺激(如促销、引人入胜的图片)、情境因素(当前情绪状态、金钱)和冲动特质,当消费者遇到这三种因素中的一种或以上的综合作用时,会自发产生一种无法抗拒的购买欲望。人们在遇到环境刺激因素的作用下会引发内在的评价,继而产生趋近或规避的行为反应。网络购物者在面对网站上商品相关社会互动刺激时所做出的行为反应,主要包括浏览行为、购买欲望和购买行为。在以往网络购物研究中,消费者对环境刺激的反应可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当他们碰到刺激物时,他们会产生一种突然的、不可抗拒的购买欲望。接着,消费者个人决定是否购买此物品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也就是说,实际冲动购买行为只能在消费者体验到冲动购买欲望后才能发生。在此消费模式中,我们将冲动购买欲望定义为消费者在逛购物网站前,并没有购买某些商品的打算,但在看过商品有关的评论信息和产品销量后所产生的购买倾向和欲望强度;而实际冲动购买行为则反映了他们决定购买上述物品来满足自己欲望的消费行为。

2 网络消费者网络社会互动

网络消费者的网购决策

当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时,他们更容易被自身与其他人的社会交互所影响。他们通过其他消费者的评价信息以及先前消费者的实际购买行为来评估质量,从而做出决策。例如,当个体选择购买某种物品时,他们的决策有可能受到朋友推荐的影响,或者仅通过观测这种物品的己有购买人数来决定是否购买。根据相关资料得知,网络社会互动可分为基于意见的社会互动和基于行为的社会互动。前者通常被认为是在线评论,后者则指的是观察学习。在线评论是指消费者在网络上对产品和卖家发表的任何积极或消极的评论,观察性学习则是指消费者通过观察其他人的购买行为而做出的购买决策。在线点评是市场营销和信息系统领域的研宄 热点 。

在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喜欢搜集其他消费者的产品评论,从而推断产品质量,降低风险。因此,根据本次调查问卷调查研究消费者是否会采纳在线点评、在线点评是否会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等问题,这对网络消费者购物行为具有是非常重要的意义。双重加工理论模型认为人们通过两条路径加工信息,即中心路径和外围路径。中心路径强调在信息加工过程中人们需要花费大量的认知努力,而外围路径表示人们只需使用少量的信息就能得到需要的判断。从这个观点出发,在在线点评环境中,评论质量被看作是一个中心路径因素,而评论来源可信度则被认为是外围因素。学者们发现高质量的在线点评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类似地,消费者倾向于采纳来源可靠的在线点评。由于这类评论能更好地帮助消费者判断产品质量,因此,消费者更愿意采纳这些评论,从而购买产品。

另一方面,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模式来自于观察学习。观察学习来源于经济学领域的信息流理论,它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信息流理论认为,当人们处于不确定的环境中或者当他们得到的信息很有限时,其他人的行为影响比决策者拥有的私有信息的影响要强有力的多。消费者能通过观察先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来推断产品的实际价值。积极的观察性学习是指之前的消费者做出的购买选择中累计的人数很多,这很有可能刺激个体消费者做出同样的购买决策。在网络环境中,将观察性学习定义为已有购买行为的消费者总数。先前研究证明产品销售量正向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

网络电商的服务改进

未来,买衣服也许是这样的:你不仅能从平台上直接挑选设计师成衣作品,购买衣服,设计师发货。而且可以把你喜欢的衣服款式,自身的尺寸大小,价位偏好告诉设计师。设计师可以根据你的需求为你量身订制服装。这就是D2C(设计师到消费者)+C2D(消费者到设计师)模式。这样的模式不仅可以减少设计师的库存压力和运营成本,也可以满足消费者不同的服装需求,个性化订制生产。

C2D与C2B有什么不同?顾名思义,C2B(Customer to Business)是消费者到商家,而商家承担的职责更多的商业角色而不是设计师角色。无法过多的满足消费者的设计需求,他们往往会再去联系设计师们,降低了效率并且提高了价格。而C2D(Customer to Designer),是消费者到设计师,让消费者可以直接面对设计师,个性化选择更多、从生产端到消费端的环节更少。C2B模式下,消费者大多通过网络平台发起的定购活动参与定制,而最后定制出来的选项也是一个特定群体的喜好。所以,C2B的成果往往是家电、电子产品等适合批量化生产的产品。而C2D更加强调“个性化”,消费者和设计师直接对接,省去中间所有不必要的渠道,更适合服装服饰类高度个性化的产品。

3 研究网络消费者购物模式的意义

从消费者消费模式角度来研宄网络消费者购物是一种尝试与突破。网络消费者购物及购物模式一直是学者的研究焦点,很早之前学者们就开始了对传统零售环境下消费者购物产生的过程进行研究,直到本世纪初我国网络购物的兴起之后,才开始关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模式,并且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市场营销因素的刺激作用。网络消费者购物模式能有效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在消费者作出最终的购买决策之前,他们常常会关注其他消费者的评价信息和实际购买行为,从而推断产品质量,降低购买风险,提高购物效率。因此,我们从网络消费者购物模式着手,分析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帮助商家和消费者更好的沟通,以促成交易的顺利达成,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的优势,推动网络购物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冰.网络社会互动对消费者冲动购买行为的影响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5.

[2]田大伟.网络商品消费价值的感知研究[D].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5.

[3]靳炜钰.基于社交网络平台的网络购物模式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15(03)

关于旅游消费者行为论文文献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关于旅游消费者行为论文文献,希望大家喜欢。

摘要:旅游消费者权益保障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应该重点治理吃、住、行、游、购、娱中有损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典型行为。通过海鲜参考价格公示等制度建设、采取创新的监管方式、侧重信息化的投诉机制、实施以旅游法庭为代表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考虑外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旅游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

(一)旅游服务使旅游者消费服务受损

1、旅游广告虚假,误导旅游消费者

旅游不管是参观人文艺术还是自然景观,都能使旅游消费者陶冶情操,回归物我,因此,旅游消费热情逐年高涨。而许多旅游商家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针对不同的群体打出了“低价游”、“豪华游”等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旅游消费权益受损。

2、导游及旅游团不守信用,违背当初的旅游承诺

导游服务项目不仅包括参观旅游景点讲解,还包括旅游者的住宿与吃饭。当真正背起背包,跟着旅游团出发时,问题就出现了。吃饭住宿等服务往往与当初承诺的有很大差别,服务质量也很差,还有些导游不履行其旅游承诺,在游览过程中擅自改变旅游路线、车程,甚至缩短天数,减少旅游景点。

3、旅游变成购物游,消费陷阱多

我们经常在网上、电视上、报纸上看到这样的消息,导游误导旅游者去商店或珠宝店购物,从中回扣。现在许多导游以各种理由私自减少风景点数,将剩下的时间用于带领游客出入各种商店进行购物消费。而在消费过程中,又设有各种消费陷阱,旅游消费者无法分辨服务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例如,某些商店打出超低价购物宣传,攀老乡式购物宣传以及高仿名牌商品等陷阱,这些不实的宣传或陷阱,使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旅游商品消费中旅游消费者消费权益受损

1、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3、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4、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产品原材料成分、含量虚假;

6、服务内容、质量与标明或宣传不符,等等。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旅游行业不规范,自律性差,信用缺失

许多旅行社或旅游团没有规范的旅游合同,即使有也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大多是其本旅行社自己设计的条款,旅游消费者由于疏忽大意,不仔细看,甚至看都不看,拿来就签,进入其陷阱中,上当。而我国现有的许多旅行社或旅游团根本就没有旅游合同,其行为缺乏约束力,而本身自律性又差,不讲信用,最终使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旅游消费者自身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淡薄

许多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心情激动,完全融入自然风光中,对其他事情都不以为然;而又有些旅游消费者由于虚荣心作怪,在导游带领购物消费时,看到大家都在消费,自己也跟着消费;还有的旅游消费者太相信导游,最终导致上当。归根到底,都是因为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旅游服务消费和商品消费中上当,而事后又不知道该如何用法律维护其消费权益。

(三)监管机构监管不力

我国一些地方监管机构监管不力,同时又缺少专门的执法机构,致使一些非法的旅游社或旅游团出现在市场上,而旅游消费者并没有专业的知识或技能分辨其“真伪”,选择了这些旅游机构,从而使消费权益受损。同时,一些监管机构对旅游地的各种商店和商品以及服务缺乏有力的监管,致使许多旅游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受损。

三、旅游消费中消费权益的保护

(一)提高旅游消费者自身的消费权益保护意识

旅游消费者首先应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根据旅游消费者定义,旅游消费者权益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所保护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旅游消费者的这种利益或权利。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

1、旅游者的知悉权;

2、旅游者不受欺诈权;

3、旅游者生命健康权;

4、旅游者享有特约服务权;

5、旅游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诉权;

6、自由合法逗留旅行权;

7、自由公正地缔结旅游服务合同权;

8、尊严,人格,风俗受尊敬权;

9、自主选择自费项目权;

10、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权。明白以上各方权利义务是维权的第一步,所以,旅游者要真正了解旅游中自己应有的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旅游团

旅游消费者不要仅仅关注旅行社的价格,更要多关注旅行社本身是否正规、服务质量是否到位、真实。一定要多了解旅行社的运营程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被广告的“低廉价格”等字眼迷惑,学会分辨旅游广告的`真假。同时还要看其是否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若选择出境旅游,看有没有出境的资格。只有找到正规旅行社,出现了问题维权才有可能,旅游管理部门才有可能帮助受害者挽回损失。

(三)不要轻易相信导游的话,谨防

旅游消费者要学会分辨商品的真假,购买商品时千万不可以着急,不可以为满足一时的虚荣心,也不要轻易相信导游的话,致使权益受损。一定要自己判断该商品是不是真的需要,是否真的像商家或导游说的那样,价格是否合理,一定要谨慎考虑。如果要买,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和质量保证书,保存好质量保证书和发票等证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旅游消费权益受损的解决途径

第一,出现旅游服务问题可与旅行社经营者协商解决。这比较直接,适宜一般的旅游争议的解决。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消委会调解。当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到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第三,向旅游质量监督站申诉。旅游消费争议较大,消费者协会或消委会又调解不成,可以申诉。投诉者可对下列行为进行申诉: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认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价值不等的旅游服务的;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回扣和索要小费的;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投诉的一般以书面形式的,并应具备以下几方面:投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投诉必须在游客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算起60日内,必须写明具体投诉对象,提出具体投诉请求,提供投诉的事实依据及证据(原件)。第四,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注意,仲裁机构是对有仲裁协议的旅游争议进行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调解、申诉、仲裁都不能解决的旅游消费争议情况下,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经过仲裁记过仲裁的结果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上诉。

旅游消费在当今不仅是一种时尚,而且也受许多人的喜爱。旅游不仅能为旅游消费者带来快乐,还能增长见识,陶冶情操。所以,旅游消费者选择旅行社和旅游团一定要提高消费权益保护意识,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旅游团,不要轻易相信导游的话,谨防,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出现消费权益受损事件,运用法律等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消费行为 对策〔论文摘 要〕针对当代大学生消费支出的现状进行分析,着重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高校对大学生正确消费观念的教育与引导,有助于认识青年一代乃至整个社会的消费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大学生的消费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的消费方式、消费过程总是伴随着一定的消费观念,这种消费观念的特点、变迁易受社会、家庭、学校所提供的各种信息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了解大学生消费误区,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确的、健康的消费观念是高校教育工作者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大学生消费行为分析�消费行为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包括衣、食、住、行、劳务消费等)过程中,为了满足人们自身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其收入条件,取得消费资料并进行消费活动的总合。�(一)大学生消费行为特点:�笔者大致认为当代大学生消费行为大致有下列特点�1.消费行为的个性化以及从众性�大学校园里20左右岁的青年占绝大多数,他们站在时代前沿,追新求异,敏锐地把握时尚,唯恐落后于潮流,普遍追求独特、新奇、时髦的产品。他们希望以新异的消费形象,向社会展示自身成长的成熟;通过消费上的新潮、时尚、前卫来表示自己青春的活力。“是否流行”紧随价格、质量之后,成为大学生考虑是否购买的第二大因素。�群体是具有某此共同心理特征的人的共同体。群体通过群体规范、群体评价等手段来实现对个体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在群体引力下形成的从众、暗示和舆论的影响下容易导致“消费潮汐现象”。其根源在于大学生高度一致的群体认同感,加上集体生活与通讯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大学生中信息的传递有着高度集中性。�2.消费行为的冲动性和情绪化�由于大学生的思想情感,志趣爱好等并未完全成熟定型,因此特别容易受到周围环境和流行趋势的影响。在其消费行为中,容易受其左右。据调查发现大学生购买日常用品时,约30%的人会因为喜欢尝试新品牌或受其品牌宣传的影响而更换品牌。购买前,大多数的大学生仅有大致的购买目标,具体要求并不明确,购买物品的时候不能明确清晰的提出所需购买商品的各项要求,只是漫无目的地观看或随便了解一些商品情况,碰到感兴趣的商品或被商品的外观所吸引刺激时,缺乏必要的考虑就很容易购买,随意性比较强。�3.注重情感和交际性消费�当代大学生普遍认为,同学、朋友、师生的交往,谈恋爱,都离不开必要的经济支持。社会的个体有关于交往、归属和爱的需要,如需要朋友,渴望与他人建立感情联系,希望在团体中有一个位置,积极寻求社会认同感、群体归属感。这种需要促使当代大学生积极地通过物质、精神手段与外界紧密联系,从而形成了大学生交际性消费。而且很多大学生即便有可能面临收支不平衡的状况,也愿意借款以应对他们认为必要的情感消费。�4.消费结构的多元化�消费结构一般是指维持生存的生存资料,满足享受的享受资料和促进自身提高发展的发展资料比例构成。大学生消费结构的状况一方面既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大学生自身的文化修养的提高有关。近几年来大学生消费结构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局面,享受资料支出比重日益增大。大学生们在选择消费品的时候经济方面的因素减少了,对消费品购买和更新速度加快。多数人认为大学生的消费结构是极其不合理的。�(二)大学生消费行为误区�当前大学生的消费现象,可谓多姿多彩,基木上可以概括为成熟与冲动同在、热情和冷静并存、人情消费渐增、攀比之风日盛。同样的大学生消费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误区:�1.从众攀比性消费�从众,也就是俗语所说的随大流,是指在社会群体的压力下,个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它表现在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上特别明显。有的学生家境并不富裕,但看到别人有手机,有文曲星,也不管自己实用不实用,需要不需要,也必须拥有一个,而且型号要比对方新,功能要比对方强:别人过生日,下饭店,自己也不能落在人后,甚至档次还要升级;如果是谈恋爱,男生在女生面前更是以穿着讲究、出手大方来表现自己的“男子汉气概”。大学生中流行的新四件套:手机、银行卡、MP3和电脑。名牌服装上身,手提电脑随身,信息把握在手,创造未来人生,这已经成为大学生羡慕、模仿的对象。这些不顾财力,攀比消费、前卫消费的行为既给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又会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心造成不良的影响。�2.盲目性消费�绝大多数学生第一次离开父母,拥有了支配各种费用的权力,开始独立生活,表现出不会理财,不会合理安排费用,在消费上没有明确的目标行为,并努力追求下去,而是出现了盲目片面的消费行为。比如一些同学追求物质享受,把钱花在吃喝玩乐上;一些同学进入所谓的“高消费”,成为网吧的常客;一些同学大量的消费用于人际交往上。这些不合理的开销,多多少少存在一些盲目消费的现象,造成了经济上的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外研究现状论文

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系的主要特点 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国家,美国如今已形成了一个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归纳起来,这个体系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政府、民间共同努力。在美国,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仅有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还有众多民间或行业团体。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的权力。民间组织如美国消费者联盟,通常为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为消费产品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另一联邦机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则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三是投诉简便,渠道畅通。消费者如想投诉,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自上门都可以。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或组织都有自己的网站,上面有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甚至接洽者姓名。 四是严格执法。美国借助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严格执行已有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小额投诉法庭就是后者的一个例证。 加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加拿大,消费者的权益主要由各省立法保障。首先,消费者要明白自己的权益便要了解合约的基本概念,例如要约和承诺、合约的目标和约因等等。消费者的合约,有不同的种类: (1)简单的购物合约:法律规定货物应该合乎出售货物的质素,但如果买者在购物时曾经检查过所购买的物品,而该物品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则作别论。 (2)订购货物:法律规定货物应该符合卖方在订购时提供给买方的说明资料或样本。 (3)上门推销的货物或服务:这一类合约法律有特别管制。例如在卑斯省的消费者保障法,规定买方有权在签了合约7天内取消合约,卖方接到通知后须在15天之内退还所有付款。 (4)预付服务费合约:例如一般美容健美中心的会费或舞蹈的学费等,都是预付费用以换未来一段时间中可以得到的服务。这些合约在卑斯省亦由消费者保障法规定,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已签署的合约7天之内取消该合约。同时,这类合约为期不可超过两年。 最后要说明的是,消费者的定义在法律上是不包括供应商和转售商的。 澳大利亚的消费仲裁情况 澳大利亚重视通过仲裁途径维护消费者权益。澳大利亚设置有专门从事小额仲裁的机构,澳大利亚的第一个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是根据澳联邦政府于1973年7月1日实施的《澳大利亚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条例》在昆士兰州成立的,而后在各州都相继成立了同样的机构,其中塔斯马尼亚州称之为“小额钱债索偿处”,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两个州则称之为“小额钱债法庭”。 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有权受理由自然人、私人企业、合股企业、免责持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企业联合会等主体,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出法定赔偿的申请(不限于消费方面的纠纷),并可就此案件下达价值不超过25000澳元的裁决。如果消费者希望通过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来解决纠纷,需向仲裁庭登记处或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填写有关表格。若消费者向当地法院提起索偿申请,法院的秘书确保此诉讼即刻转到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澳大利亚政府部分仲裁机构免费,其他有偿仲裁机构的收费也很低,25000澳元收取27澳元,25万澳元收取150澳元左右。 澳大利亚另有一个官方设定的机构称为“怨情大使”,其源于北欧,也有相当的权力,可以对重大事情展开调查,并做出裁定,这个机构是澳大利亚国会批准成立的。 新西兰的消费仲裁情况 新西兰仲裁机构较多,除一些综合性的仲裁机构,不少行业也有本行业的仲裁机构,如银行、保险业。申请仲裁也有额度限制,如电力2万新元,银行10万新元。仲裁员主要为律师,但并不局限于律师,例如“太平绅士”等社会认可的公正人士也可以成为仲裁员。通过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共识,即可终局。双方不得反悔,也不得上诉。 新西兰所有仲裁机构都不向消费者收费。仲裁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经营者按规定每年交纳费用。如,电力仲裁机构,每年向电力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某家公司当年有投诉,第二年该公司向仲裁机构应交的费用就会增大,被投诉越多,向仲裁机构交的钱也就越多。 新西兰消费研究所与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均不直接处理消费者投诉个案,对消费者主要是提供消费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国解决消费者投诉渠道的多样化,处理、调解消费纠纷至少有7条途径,即消费者自行与经营者和解、行业协会调解、中间人调解、民间仲裁、小额仲裁法庭、法院裁判。由于两国均为海洋法系,很多民间的调解或裁决结果也具有终局效力,有很高的权威性,所以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大量消费者投诉能通过以上途径解决。 ——(《中国国门时报》)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做法及对我们的启示法律体系健全。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就要通过立法解决。因此,美国、加拿大、日本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项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加拿大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消费者保护法、商业行为法、预付费服务法、机动车辆修理法、贷款担保法、消费者报告法、墓地管理法等几十部,从最初的质量、计量、价格、安全、卫生等领域,扩展到现在信用卡、利率、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又比如,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同时,法案一经颁布,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立法后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又如,日本消费者立法比较先进,2004年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从“保护”转为“帮助其自立”,从保护弱者的立场转变为“照顾到消费者的年龄和特性”,从根本方针上进行了大的改变。注重宣传教育。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执法机构、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机构几乎都办报纸、刊物、宣传册和网站等,大多都是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加州消费者事务部的网站每月点击300万次;教育出版物每月有上千册分发。美国消费者联盟的《消费者报告》杂志,在美国发行量为400万份,这本杂志不刊登商业广告,不为任何公司做宣传,在读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注重产品抽查和实验。设在旧金山的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数十人,每年要在市场直接抽查几千种产品,约占该委员会管辖的消费产品总数的1/4以上,全年通常要处理几百起抽查及投诉的案件。案件的处理均以实验室检测的数据为依据,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可靠性很强。美国消费者联盟拥有50个属于自己的试验室专门用于比较试验,然后通过杂志和专刊及网络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并使之成为消费者教育的重要内容。日本比较试验中心成立于1974年,1980年在神奈川县的相模原市建立了商品比较试验基地和培训中心。商品比较试验区有三栋试验大楼,分别有被服试验室、食品试验室、环境室、住宅室、燃烧性测试室、家电的爆炸试验室、汽车和自行车的试验室等。开展的试验主要包括个案试验、批量个案试验,比较试验和委托试验。每个商品比较试验从立项、检测到结果公布,周期约为半年,每个商品比较试验中比较的商品品牌不能少于5种。强化受理投诉工作,处罚力度大。加拿大安达略省人口比较多,全国3300万人,其中安达略省1200万,其省会城市多伦多550万,相对投诉、咨询多,消费者事务保护部负责投诉、咨询的有13人,每年处理投诉万件,每天接听咨询、投诉电话1800余次,业务量比较大。加拿大为加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1996年将《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对虚假广告、误导广告的民事责任修改为刑事责任,加重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拿大安达略省消费者保护部的权力非常大,比如企业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经调解不成,可直接将企业告上法庭;根据北美贸易协定规定,若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及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保护部同警察一样有跨国调查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3.维权途径问题。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状2011-10-1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0【消费者知情权】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状电子商务大国——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主要是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披露的义务至少包括三个方面:1、商家自身信息,包括:(1)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贸易商号名称、主要营业地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电子通讯方式或电话、登记地址、相关政府登记资料及许可证号码;(2)通讯信息,使得消费者可以迅速、简便、有效的与商家进行联络;(3)争议解决信息;(4)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5)当商家公开声明其为某种自律性方案、商业协会、争议解决机构或认证组织的成员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这类组织的联络资料,使消费者能确认商家的会员身份并得到这些组织如何操作的细节。2、提供的货物、商品信息商家对所提供的货物、商品的描述应当是正确,足以使消费者作出是否完成交易的决定,并使消费者能对这些信息进行保留。3、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条款、价格、费用的足够信息,这类信息应当清晰、正确、易于得到,并提供消费者在交易前进行审查的机会,包括:(1)商家所收取全部费用的详细列明;(2)通知消费者存在商家不收取但消费者日常发生的费用;(3)交货或履行条款;(4)支付条款、条件与方式;(5)购买的限制,比如需要父母/监护人的批准,地理限制或时间限制;(6)正确使用方法的提示,包括安全、人身健康的警示;(7)售后服务信息;(8)撤回、撤销、归还、调换、取消、退款方面的详细规定;(9)担保与保证。美国没有更多的这方面的立法,因这些规定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因此在救济时也更多地是通过行业内的非诉讼机制解决,并没有更多的法律上的直接救济。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对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作出了很多规定。该指令第5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的一般披露义务:除了欧盟法律规定的其它信息披露要求外,成员国应当保证服务的提供者应提供并使服务接受者和有权机关能够容易地、直接地和永久地获取不少于如下的信息:(1)服务提供者的名称;(2)服务提供者设立地的地理地址;(3)服务提供者的具体信息,包括能与之迅速取得联系和以直接有效的方式与之通讯的电子邮件地址;(4)在服务提供者有商业登记或类似公共登记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注册机构、其注册号码或确认其身份的类似信息。另外,还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额外的信息,这些额外的信息包括: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条件和程序;售后服务和保证以及投诉地点;在解除的情况下归还原物于供应商的要求和谁负责返还原物的费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或者其它可为销售者获得和阅读的媒体提供给消费者,而且必须是缔约前至少是在货物交付前或服务提供前提供给消费者。欧盟在《远程销售合同指令》中明确规定,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前的适当时候,销售者必须清楚无误地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价格、运输费用、增值税额(如不含在售价中)以及支付、运输、交货和履行安排等信息。同时,该指令还赋予消费者对知情权救济的一项权利——撤销权,即消费者在缔结远程销售合同时享有为期至少七天的撤销订单而无须负担任何费用的撤销权。对于欧盟的这两个指令,各成员国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将其引入国内法,并提供救济手段。如在德国,通过修订《德国民法典》的方式,将该指令的内容直接纳入了国内法范畴。《德国民法典》确认企业主违反上述义务的性质属于不作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故保护水平很高,能更好地保护网络购物下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究现状论文

第一篇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参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频发,世界各国普遍达成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改革重中之重的共识.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市场消费空间持续拓展以及消费层次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市场争夺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金融市场领域,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因为力量、信息的不对称,侵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等,这导致金融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和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除了绪论以外,主要从七个章节展开讨论.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写作思路、写作方法和主要贡献.第二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从消费者保护运动谈起,回顾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起源和背景,指出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紧迫性,这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随后,梳理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并分析其特点:金融消费者基本政策处于有法难依的局面、传统民商法难以实现倾斜保护、专门金融法律直接规定稀疏和层级较低,从而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归纳出我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几种表现: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及信息安全因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受侵害;金融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不适当销售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金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评价.第三章介绍和评价域外国家和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次介绍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国际组织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立法内容,并分别作出评述.这些国家和组织共同的特点主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逐渐加深,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适时加重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适当性销售义务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法律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

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

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3.维权途径问题。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状2011-10-1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0【消费者知情权】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状电子商务大国——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主要是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披露的义务至少包括三个方面:1、商家自身信息,包括:(1)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贸易商号名称、主要营业地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电子通讯方式或电话、登记地址、相关政府登记资料及许可证号码;(2)通讯信息,使得消费者可以迅速、简便、有效的与商家进行联络;(3)争议解决信息;(4)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5)当商家公开声明其为某种自律性方案、商业协会、争议解决机构或认证组织的成员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这类组织的联络资料,使消费者能确认商家的会员身份并得到这些组织如何操作的细节。2、提供的货物、商品信息商家对所提供的货物、商品的描述应当是正确,足以使消费者作出是否完成交易的决定,并使消费者能对这些信息进行保留。3、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条款、价格、费用的足够信息,这类信息应当清晰、正确、易于得到,并提供消费者在交易前进行审查的机会,包括:(1)商家所收取全部费用的详细列明;(2)通知消费者存在商家不收取但消费者日常发生的费用;(3)交货或履行条款;(4)支付条款、条件与方式;(5)购买的限制,比如需要父母/监护人的批准,地理限制或时间限制;(6)正确使用方法的提示,包括安全、人身健康的警示;(7)售后服务信息;(8)撤回、撤销、归还、调换、取消、退款方面的详细规定;(9)担保与保证。美国没有更多的这方面的立法,因这些规定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因此在救济时也更多地是通过行业内的非诉讼机制解决,并没有更多的法律上的直接救济。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对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作出了很多规定。该指令第5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的一般披露义务:除了欧盟法律规定的其它信息披露要求外,成员国应当保证服务的提供者应提供并使服务接受者和有权机关能够容易地、直接地和永久地获取不少于如下的信息:(1)服务提供者的名称;(2)服务提供者设立地的地理地址;(3)服务提供者的具体信息,包括能与之迅速取得联系和以直接有效的方式与之通讯的电子邮件地址;(4)在服务提供者有商业登记或类似公共登记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注册机构、其注册号码或确认其身份的类似信息。另外,还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额外的信息,这些额外的信息包括: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条件和程序;售后服务和保证以及投诉地点;在解除的情况下归还原物于供应商的要求和谁负责返还原物的费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或者其它可为销售者获得和阅读的媒体提供给消费者,而且必须是缔约前至少是在货物交付前或服务提供前提供给消费者。欧盟在《远程销售合同指令》中明确规定,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前的适当时候,销售者必须清楚无误地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价格、运输费用、增值税额(如不含在售价中)以及支付、运输、交货和履行安排等信息。同时,该指令还赋予消费者对知情权救济的一项权利——撤销权,即消费者在缔结远程销售合同时享有为期至少七天的撤销订单而无须负担任何费用的撤销权。对于欧盟的这两个指令,各成员国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将其引入国内法,并提供救济手段。如在德国,通过修订《德国民法典》的方式,将该指令的内容直接纳入了国内法范畴。《德国民法典》确认企业主违反上述义务的性质属于不作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故保护水平很高,能更好地保护网络购物下消费者的知情权。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