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的参考文献
[1]蔡庆梅。 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对策[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11:73.
[2]帅勇。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外企业家,2016,01:135-136.
[3]杨柠境,刘中友。 职业道德与会计诚信[J]. 中外企业家,2016,02:200.
[4]潘湛明。 对财务会计中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思考[J]. 科技风,2016,02:273.
[5]邱梓轩,孟宪军。 会计职业道德和诚信问题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04:47-48.
[6]邓妍鑫,田倩。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风险与应对措施[J]. 财经界(学术版),2016,02:137+28.
[7]赵婧一。 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浅析[J]. 亚太教育,2016,04:119.
[8]毛晓明。 浅析当前社会的会计诚信问题[J]. 信息化建设,2016,02:186.
[9]金媛媛。 我国会计行业诚信缺失问题研究[J]. 中外企业家,2016,04:148-149.
[10]张粒尘。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其治理途径[J]. 财会学习,2016,03:84-85.
[11]郭子宾。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现状调查与改进路径[J]. 财经界(学术版),2016,03:179.
[12]王金凤,刘强。 新准则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J]. 新经济,2016,11:95-96.
[13]王红。 会计职业道德缺失及其防范[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7:170-171.
[14]沈旭东。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J]. 财经界(学术版),2016,06:257.
[15]常根萍。 浅议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J]. 经营管理者,2016,06:57.
[16]刘娜娜。 试论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行业发展的重要性[J]. 经营管理者,2016,06:67.
[17]林春燕。 浅论中国公司会计诚信如何建立[J]. 现代商业,2016,12:156-157.
[18]李艳。 浅析会计诚信问题[J]. 中外企业家,2016,08:76-77.
[19]梁景瑜。 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失范和重建探究--以餐饮业为例[J]. 中外企业家,2016,11:104.
[20]解淑。 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会计诚信问题探究[J]. 经营管理者,2016,06:65.
[21]杜永康。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探讨解析[J]. 企业导报,2016,07:133-134.
[22]娄观宇,田海霞。 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诚信问题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16,10:197-198.
[23]王传菲。 浅析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信息质量[J]. 中外企业家,2016,12:39-40.
[24]国波。 会计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J]. 新经济,2016,15:119.
[25]盖国强。 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 中国市场,2016,14:101+133.
[26]王伟。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会计诚信的再思考[J]. 科技经济导刊,2016,06:178-179.
[27]李超。 律师事务所会计失真的原因和对策[J]. 现代商业,2016,16:162-164.
[28]马凌。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与职能探析[J]. 中国市场,2016,18:150-151.
[29]谭可心。 浅谈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认识[J]. 经营管理者,2016,14:22.
[30]王琳。 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4:241-242.
[31]潘雪莲。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之廉洁自律[J]. 财经界(学术版),2016,11:258.
[32]项钰珂。 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研究[J].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6,08:107-108.
[33]余畅,高亚。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研究[J]. 经营管理者,2016,17:40.
[34]郑翠芳。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6,11:242+244.
[35]温林杰。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及对策探讨[J]. 市场研究,2016,06:72-73.
[36]苏明芳。 对企业会计诚信缺失问题的分析[J]. 财经界(学术版),2016,12:216.
[37]宋宣辰。 会计职业道德的新思考[J]. 财经界(学术版),2016,12:240.
[38]马紫晨。 会计职业道德培养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2:28-29.
[39]徐春美。 会计舞弊问题的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16,13:172.
[40]宋玉禄,李赛。 浅议当今社会的会计伦理现状[J]. 商,2016,19:130.
[41]白晓童。 会计信息失真研究[J]. 时代金融,2016,17:167-168.
[42]苗西坦。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环境问题研究[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6:240-241.
[43]何双利。 论会计人员诚信道德的体现[J]. 经济研究导刊,2016,18:78+92.
[44]乔乐林。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困境与纾解[J]. 人才资源开发,2015,01:38-39.
[45]宣晓霜。 浅析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构建[J]. 中国集体经济,2015,04:117-119.
[46]程质洁。 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J]. 财经界(学术版),2015,03:195.
[47]李梦。 试论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信息质量[J]. 经营管理者,2015,01:85.
[48]穆爽,唐朋。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制定者研究[J]. 电子制作,2015,03:290.
[49]陈玲。 当前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与对策[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05:168-169.
[50]袁晓旭。 会计自觉与会计职业道德[J]. 现代经济信息,2015,05:262-263.
[51]崔璐瑶,崔璐佳,吕少雷。 会计德治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04:206-207.
[52]张莉。 企业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管理研究[J]. 财经界(学术版),2015,07:287.
[53]龚明。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研究[J]. 山西农经,2015,02:110-111.
[54]王颖驰,喻博。 浅论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信息失真[J]. 商场现代化,2015,10:248-249.
[55]杨晓平。 浅议契约理论视角下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塑[J]. 现代商业,2015,09:198-199.
[56]罗细根。 论会计职业道德的职能作用及现状[J]. 商场现代化,2015,12:232.
[57]方祺。 会计造假的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分析[J]. 市场研究,2015,05:67.
[58]陈舒宇。 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和对策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2015,15:99-100.
[59]朱兴华。 新形式下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探究[J]. 吉林建筑大学学报,2015,04:115-117.
[60]丁广进。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J]. 财经界(学术版),2015,14:230+234.
[61]刘丹雪,王玉婷。 会计职业道德研究[J]. 中外企业家,2015,24:65-66.
[62]王琦文,董美霞。 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思考[J]. 经营管理者,2015,21:65-66.
[63]刘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问题分析[J]. 经营管理者,2015,24:417.
[64]张远清。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现状[J]. 时代金融,2015,26:180.
[65]葛然。 浅析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及对策[J]. 经营管理者,2015,25:32.
[66]梅英,李玮。 浅析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5,21:50-51.
[67]赵国芳。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外部环境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5,18:186.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的写作技巧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的写作采用三段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提出问题要简明扼要,开门见山,一般都选用资料中提供的事实材料和理论材料来提出问题。
分析问题要紧密结合材料,不能东拉西扯,海阔天空地乱谈。要集中力量论述主要问题,论述时有详有略,重点内容详写,次要内容略写,但要兼顾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既要看到正面情况,又要注意到次要问题。
解决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有层次,涉及到相关部门时方案要体现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互相合作精神。分析问题要按照由此及彼、由表象到本质、由微观到宏观、由特殊到一般的方式进行。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参考:《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论文关键词:会计舞弊;会计职业道德
论文提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大企业、大集团频频出现会计舞弊案件。从中可以发现,大量的会计造假可以折射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仍很有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伴随着经济发展普遍存在,但近两年是会计准则的变更阶段,会计职业道德缺失导致的问题更加突出。2007年是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第一个年份,上市公司年报是全面执行新准则的首份年度报告,其年报工作要求高、事项多、难度大、责任重。其中涉及到追溯调整或者其他方面的操作,如果会计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那么在转型期间的会计造假等现象所造成的经济后果就会更加严重。伴随经济持续发展,对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再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天津磁卡会计舞弊案
2005年10月10日,天津磁卡被舞弊研究中心撰文指控涉嫌操纵现金流虚构巨额非经常性损益,10月19日该公司公告称证监会已正式立案调查。
天津磁卡在2005年9月7日公告中称:研发基地一期建设总用地亩,总投资103,896万元;2005年3月25日,公司与中贸源签订总价款为431,972,300元的《设备采购合同》,2005年6月30日,公司向中贸源预付了亿元设备采购款及原材料采购款。总价值只有亿元,就预付亿元,且如此巨额工程设备不自己招标采购,反而委托一家背景不明公司操作,这只能说明这亿元实际是在空转,也就是天津磁卡并没有真实收到亿元的售房款,也没有真实支付亿元的设备款,而是在银行的配合下做出的虚假现金流;实际上,2003年度收回的关联方欠款亿元以及后面支付印刷厂亿元也怀疑涉嫌资金空转,以此转回巨额的减值准备,如果是这样,则其2003年、2004年巨额的非经常性损益都是虚假的。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存入专用账户中,做到专款专用。不少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的时候虚报项目所需经费;募集到资金后名义上还挂在账户上,但早已秘密转出到账外;或者将改存款质押套取贷款;或者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金额和使用范围。
二、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现实危害
由天津磁卡会计舞弊案应该引发人们再次思考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其将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现实危害。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年来,造假账、虚列资产权益等现象较为严重,并且出现了贪污、漏税等严重问题,这都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2、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会计的目的就是真实公允地反映经济经营状况,而国家宏观调控便依赖于报表等会计成果,认为其反映的经营与资产列报是合理的,并做出宏观的经济决策。但是,在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条件下,会计结论的可信度受到威胁,更何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呢?
3、侵害投资者利益。此种危害在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会使得会计工作丧失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与验资报告,从而欺投资者,侵害其利益。
三、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成因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个多元化复杂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故应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首先,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会计职业道德更多地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一些观念、一些做法虽然不符合时代、不符合要求,但是往往由于是老习惯、老传统,人们还是会沿袭下来。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会计人员的道德观念也处在一个徘徊、不稳定的状态。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发生变化,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国外的各种思想,不论是好的坏的,都会对会计人员产生诱惑。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也就不难理解了。其次,国家的法制不健全,道德的作用有时显得无力。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生活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法制也应该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法律一旦颁布施行,就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时时改变,而社会经济生活是时时发生变化的。所以,法律往往有不周全的地方,有漏洞,这是在所难免的。法制不健全,会计人员在抵制违法会计行为时,就会缺乏法律保障。另外,尚未形成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及会计人员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具有裁判作用、激励作用、示范作用和调节作用。我们能以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为尺度对会计行为加以衡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这样一种体系,不管是道德好还是道德坏,没有及时的评价,也没有及时的表扬或是纠正,使目前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和意义不够突显。另外,我国虽已有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但是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针对所有会计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来对会计人员的行为做出约束和监督。
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化,制定有效、可行、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法律法规约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会计是以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工作的依据与行使管理权之保障的。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优化会计从业的政治环境。做好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构建一个涵盖所有会计人员的属于会计人员自己的组织,那么就可以有专门的机构来对会计人员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可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实行相应的处罚,对情况严重的有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重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把会计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内化为会计人员的道德品质,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他们自觉履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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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2.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3.论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 4.关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5.论法与正义 6.论法律移植 7.论法的功能 8.论法律信仰 9.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10.论隐私及其立法保护 11.论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13.论国家司法豁免权 14.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15.论中国的领海制度 16.论契约自由原则 17.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8.论无权代理 19.论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20。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讨论 21.论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22.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23.论罪刑法定原则 24.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25.诉讼成本论 26.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27.论虚假广告罪的构成 28.论非法传销与刑事犯罪 29.论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30.论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 31.论权利质押 32.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 33.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3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35.关于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36.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37.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 38.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9.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40.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41.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42.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43.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44.网络立法研究 45.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46.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47.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 48.论正当防卫 49.试论侵权著作权的犯罪 50.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时的关系 51.论刑法的效力 52.论数罪并罚 53.论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54.论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诉讼权利的保障 55.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56。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57.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58。论公司的法律人格 59.论律师的诉讼地位 60.反垄断立法的几个问题 61.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 62.论我国的物权体系 63.制定民法典若干问题浅论 64.我国反倾销制度评析 65.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66.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67.论刑事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68.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69.论夫妻忠诚义务与我国婚姻法完善 70.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 71.关于新时期我国军事法体系建构的设想 72.中国军事法的历史演进 73.论我国军事法治的现代化 74.中国近代军事法文化的若干特征 75.我国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 76.中外军事法律文化比较 77.论军事法的价值构造 78.维护军事秩序与军人合法权益 79.论我国军事刑法体系的构造 80.我国军事法的本土资源探析 81.试论军队律师队伍制度的特点及其体系构造 82.论新《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秩序的优化 83论军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国防动员立法研究 85.论我国军事行政执法的特点 86.新时期完善军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87.论军事执法中武装冲突法的地位和作用 88.对台军事斗争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89.现代战争与战争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90.论对台使用武力的法理依据 91.从国际法看台湾的主权归属 92.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93.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94.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研究 95.提高依法治军水平的法理思考 96.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 97.国防监查法律制度研究 98.论法制教育与依法治军 99.军事法人才培养与改革 100.论我国军事法制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 (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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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摘要】法律职业者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法律职业者为各种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而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各种误解,进而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制度信心产生动摇。我国法律职业者中因各种功利而弃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发展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腐败案件不时呈现,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打通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这一信仰理念,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难以实现的。(二)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高鸿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谢晶晶.法律信仰浅析[J].重庆科学院学报,.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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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 教育 的功能。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律师的职业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我国现今律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
摘要: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其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总体素质越来越焕然一新。但是,律师整体专业素质的提高,不能掩盖其职业道德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下降,在某些地方,社会对律师的满意度并不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许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瓶颈。对此作为未来中国律师队伍的一员,本文认为了解律师行业的道德水平现状,找出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对策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法治社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指在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规范、道德情操与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持久弥新的命题,尽管法律规范试图与道德保持一定的距离,但不可否认,道德作为法律的本源之一具有强有力的指引作用,即使是法律职业本身都有规定相关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角色就是为社会尤其是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个职业与法律、社会的接触面非常宽,在其执业过程中,律师通常可以起到宣传 法律知识 ,传播法律 文化 的作用。在运用法律为他人服务的同时,律师如何能够守住职业道德,使自己能够不为金钱所诱惑,这两者既相互结合,又相互矛盾。律师的职业性质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职业道德水平要比其他职业高得多。律师职业道德除了具备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表现为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一般职业道德的规范,如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同时,律师既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其职业道德规范也就体现了法律职业的特点,也就是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而间接上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但同时,律师的行业性质又区别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性,如律师事务所具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追求企业利益是其重要木匾,律师作为其员工也是要追求企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这些都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
(二)强制性与自治性的统一
律师可以说是专业服务于委托人的“讼棍”,也可以说是与法官、检察官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的伙伴。在两种角色属性相互结合相互斗争的过程中,一方面不能成为当事人和金钱利益的奴隶,另一方面也要成为监督制约检察官和法官的一种独立力量。可见,律师的自治性是十分重要的。这种独立性和自治性对律师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较为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惩戒 措施 是维护律师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规范,如《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此外还有大量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如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除了这些以规范性的文件反映出来的职业道德规范外,还存在大量的非规范性的律师职业道德,如律师职业道德习惯、意识等。可以说,从形式上看,律师职业道德具体表现为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道德水平,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依然困难重重。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事人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但往往就是这种关系,反而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主要体现:
1.唯利是图,欺当事人。有的律师给委托人做出虚假承诺――以官司“包打赢”作为相互攫取案源的方式。同时为了多收取律师费,故意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捶胸顿足地保证案件胜诉绝对没问题,糊弄当事人。
2.不管不顾,“有活就干”。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后,不管自己有没有接触过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也不管自己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只要有足够费用,就接案处理。
3.相互扯皮、敷衍了事。有的律师在拍胸脯保证打赢官司,拿到律师费后,就不闻不问,一会让当事人送这个材料,一会让委托人跑那个部门。一旦无法解决问题,便想法设法扯皮推诿,敷衍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近3年来关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8年,各级律师协会共受理投诉案件7387件,给予行政处分762件,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有7件。”
(二)律师同业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律师同行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性竞争以及过度商业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律师整个行业的公信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争相向法官赠送钱财,买通关系。然后由法官向当事人推荐该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或代理人,以招揽案源;
2.诋毁同行,抬高自己。有的律师,在某些公众场合如讲座上过分贬低对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抬高自己的声望和地位,借机获得案源;
3.借助新闻媒体炫耀或包装自己,夸大其词,实力有限却大包大揽各项业务,排斥同行:
4.通过向委托人、介绍业务人利益许诺或给予财物,违反职业道德排挤其他律师。
(三)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本应该是同在法律屋檐下,同为法律人,应同做守法事,但当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却表现为违规越矩,知法犯法、“花钱铺路”现象较为严重。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影响力,社会大众一致把律师以及法官和检察官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但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素质钻法律漏洞,拉关系贿赂法官检察官,危害性十分巨大。“2006年阜阳中院、深圳中院、武汉中院腐败案牵涉到数名律师参与行贿,2007年广东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9月商务部郭京毅涉嫌受贿并牵出数名律师。”除上述不良现象外,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也存在相互不尊重,如律师在法庭上藐视法庭纪律,无视法官存在;法官看不起律师,不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甚至无端训斥律师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三、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
1.经济原因: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商业属性,随着律师人数越来越多,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他们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一旦竞争激烈,钱少了,分这杯羹的人多了,缺乏职业道德赚钱的律师、超越法律界限赚钱的律师、突破职业底线赚钱的律师也就越来越多了。经济层面上的原因会引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律师行业的两极分化问题。现如今律师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经济上无法独立,饭都吃不饱,怎么能要求他们在人格上,职业道德上洁身自好?
2.环境问题:此处特指法律环境。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执业环境,是不容乐观的。“律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无视甚至无故训斥、因敢于为弱势群体辩护而得罪某些权要继而锒铛入狱、因为黑社会头目或贪污犯辩护而遭受公众贬抑和责难……。按照某种说法就是:中国律师……属于经济上相对富裕而又要疲于自我维护权利的弱势群体。”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裁判结果的不如人意和律师接触法律最多,代表法律形象最贴近百姓生活的事实相矛盾,这导致律师的职业压力很大,“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我国的司法制度环境决定了律师的某些不良行为可能无法得到迅速更正。
3.管理原因: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行业协会管理无力、律师执业机构管理无作为也容易导致有些律师钻空子,打着所谓大律师的旗号坑蒙拐,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
除上述三种原因之外,律师自身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自身缺乏自律,唯利是图,见钱眼开等等道德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极易导致误入歧途。因此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道德水平,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两手抓,无疑是一种正确选择。
四、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
综上分析,律师的职业过程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且每一方面都对其职业道德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长期的系统的建设工程。要把这项系统工程建设好,最根本的在于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性质和使命,树立良好的职业理念,尤其要摒弃金钱至上的观念;最迫切的在于完善监管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相关措施。
(一)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专业劳动和技能赚取金钱,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养活自己和家人,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由此可知律师不能仅仅以赚取钱财为目的,学习法律最重要的使命还是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法律合理正确地得到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律师铭记自己肩负这样崇高使命,在职业生涯中,就不会迷失方向,更不会因金钱而做出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内容上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法学院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前防患于未然;通过律师事务所自身定期组织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提升提高自身修养与素质,进而提高律师自律意识;目前我国设有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也应设立自己的律师学院。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律师学院,将其作为一个学习和培训的基地,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律师彼此的交流平台,扩大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凝聚力。
(三)管理上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惩戒制度
首先要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2004年4月我国开展了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行业整顿运动”,它从行业整体上对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往往会忽略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问题。律师事务所是每一个律师执业的平台,其一切执业行为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完成,就必须要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约束。
其次加大严惩力度,从严治律:具体方面有通过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实行整改完善:如律师行业可学习当前法院系统开展的“五个严禁”,针对目前律师行业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几条禁令,通过行业大整顿和自我整改,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触犯现有法律法规的害群之马,一定严惩不殆,轻则清除出律师队伍,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并且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正在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律师行业仍存在很多问题。知道问题,并分析问题,才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但笔者相信,律师行业将会在民主法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席位,其所存在的问题也终将会被解决。律师行业的明天,还需要广大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为了法律职业的未来,继续努力吧!
注释:
①张善数.中国律师制度专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②魏杰.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之问题分析与解决路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2011年4月。
③六届全国律协亮点纷呈.中国律师.2008(11).第19页.
④刘桂明.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中国律师网.2008年.
⑤⑥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试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职业性、阶级性、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教育的功能。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这个行业在很多人看来是另人羡慕的一个行业,在业外人看来,律师收入高,相对自由。中国的律师制度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所以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起步也是很晚,相对很是落后,并且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在律师与司法官关系中,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双方职业关系失衡;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由于律师业务能力和道德能力存在不足,委托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律师与公众关系中,存在公众情绪干扰律师正常执业,传媒误导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在律师与律师同业者的关系中,存在恶性竞争问题突出。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称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律师职业道德是由一定机构制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思想信条和行为准则。
二、建设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1、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职业作为律师业务的物质运行者,需要建立自律性规章,以切实约束律师客观、公正、廉洁地从事律师业务,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一支力量。国家法律、法规虽然对于保证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定难免存在漏洞,并且在某些方面是必须由律师职业道德加以弥补的。因它覆盖面广,概括性强,能全面进行调整,能最大限度地对律师提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3、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作为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本身就应当是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楷模。但是,有一些律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法律、道德的事时有发生,给律师队伍的声誉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对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律师职业道德就是一个重要的教育手段。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利于律师队伍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出色地完成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三、加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西方律师业的早期,同样是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讽刺激了律师们,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性。为了改变人们的评价,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有时这种服务完全不计成本,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为打不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如此,律师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自身的纯洁性。希望中国的律师可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重视自身行为的修养和性格培养,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对荣誉的珍惜,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让法制理念深入大众。如果说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律师的价值体现,那么现代法制环境的建立和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师存在的土壤,没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现实的。而我国法制现代化刚刚起步,可以说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只有让更多人真正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三)建立有效防控体系,预防权、钱交易。相比于明确的单极利益是律师追求案件胜诉的直接动力,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等则是法官受贿的心理痼疾。大多数法官认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师,而收入却不如律师来的丰厚,无法摆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个人牟利,也有的法官会干脆辞去工作,成为律师后和原来的同事订立“协议”,钱权交易就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为了打断这种违法的交易链,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1.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
2.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
3.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
4.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
(四)明确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何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无法对此作出细致的规定。从现在理论界认为有三条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律师执业道德的最低评价标准:一是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形象为当事人服务,保持律师声誉。二是职业的独立性。律师执业中要保持独立,不得和司法机关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不受司法机关干涉,不受当时人的意志左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三是保持廉洁和清廉。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既要对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对法官行贿,做到对司法系统的廉洁。
参考文献:
[1]仓道来.《律师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
[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资会议通过
[3]司法部1994年1月8日司发[1994]003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4]陶髦等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5]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版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 可供参考文献 1 。阎达五、阎金镕《改革中的会计审计论文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张建军《审计概念体系研究》,1997年。 3。毛岩亮《民间审计责任研究》,1999年。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李若山、周勤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论与实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 5.文光伟《注册会计师都法律责任》,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 6.阎金镕《审计理论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1993年 7.阎至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读本》,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 8.李君《论审计的独立性》,度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9.谢荣、李树华、王建春《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战略),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10.陈汉文《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难则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 ‘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 12.王立彦、崔谨、徐惠玲《会计师职业道德与责任——理论、规范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13.刘力云《审计风险与控制稠;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 14.胡春元《审计风险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 15.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17.阿尔文·A·阿伦斯等著,张龙平等译《审计与保证服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18.王德升《关于审计“期望差距”的几个问题》,注册会计师通讯,1997;年第(6)’期。 19.胡继荣《论审计期望差距的构成要素》,审计研究,2000年第(1)期。 20.黎仁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财经科学1:2001年第(2)期。 21.陈宋生《浅论受托经济责任及其产生》,江西审计与财务,2001年第(9)期。 22.陈水利《重塑注会形象重建会计信用4—从银广夏事件谈起》,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 23.温天理《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透视银广夏》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年第(11)期。 、 24.刘振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队财会月刊,2001年第(6)‘期。 还有很多!!!
道德应该源自于每个人内心中的那份自愿遵守的规则,它不具有强制性。孟子认为道德即良心,古人修身的方法则是致良知。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教师职业道德论文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教师职业道德论文参考篇一
《论教师的职业道德》
摘要:教师承担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这就需要教师转变观念,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学水平,更需要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新的形势与环境下,教师必须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道德品质。
关键词:职业道德;道德素质;职业特点;道德品质
1.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就是从事教育这个职业的人们,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教师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应具有高尚的师德,这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提高师德修养。教师的劳动具有复杂性、示范性、创造性和长期性等特点,这是由教师的工作任务、劳动对象及劳动手段的特殊性决定的。教师的劳动特点要求教师在道德认识上有更高的水准,在道德行为上身体力行,在道德影响上比其他行为更深远。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文素质的提高,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同时,社会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希望。因此,教师要做到不负重托,成为家长信任、学生喜欢的人民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就成了重中之重。
2.师德是教师人格特征的直接体现。
道德是一种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通过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等。师德是教师从事教育劳动时必须遵循的各种道德规范的总和,是衡量教师品格情操的标尺,是教育和感染学生的巨大精神力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教师起着增长学生智慧、培育人才、传道解惑的作用。教师要爱学生,爱他人,爱事业,爱社会,爱国家,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人格特征的直接体现。
3.教师必须具有的道德品质。
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当代教师至少面临三项主要责任:一是岗位责任,就是要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是社会责任,家长把子女送到学校,就是把家庭美好的希望寄托给了学校,教师有责任把学生教好、培养好,有责任让家长放心满意,有责任实现教育公平,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三是国家责任,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要求将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这个转化工作主要依靠教育承担,这是教师对民族、对未来所肩负的重要责任。只有把这三项责任当成不可推卸的职责,我们才能在教育工作中尽最大力量。
关爱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对学生高尚纯洁的热爱,是教师和学生心灵之间的一条通道,是开启学生心灵的钥匙,有了它,教师就能赢得学生的信赖,使学生乐于接受教育,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学无止境,教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这样才能与时俱进。而且,一个学术渊博、知识广泛的老师也正是学生所希望的。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教师的作风习惯,处世方法,甚至一举一动,都通过学生的眼睛在心灵的底片上留下影像,对他们的精神世界有无声无息的影响,就好比一丝丝春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其效果往往比教师长篇大论说教要好,可谓“此时无声胜有声”。因此教师一定要注意身教,用自己的行为,为学生树立一面旗帜。
4.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加强师德建设更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领导重视,政策落实。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师德建设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需要长抓不懈,学校各级领导及上级有关领导要把师德建设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来抓。要制订近期和中长期的师德建设计划,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师德水平。在师德建设中要始终注意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用政策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充分相信和依靠广大教师,真正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使教师不断增强责任感。
学习理论,不断参加社会实践。
理论联系实际,是教师提高师德修养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师德建设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循序渐进的过程。这就要求教师一方面学好理论,另一方面要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因为实践是认识的源泉,是思想道德形成的基础。那种光凭书本知识,轻视实践的人是不会有大作为的,一定要克服轻视实践的倾向。
制定规范,评议考核。
加强师德建设,要制定师德规范,并用制度保证实施。师德规范是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其他人之间道德关系的反映和概括。制定规范可以指导教师的道德生活,使教师择善而行。规范不仅是教师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而且是评价教师行为的标准。教师既可以用师德规范进行自我评价,又可以互相评价和监督。
抓好典型,树立榜样。
在师德建设中,各级领导要善于发现和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师德建设的深入发展。以正面典型为主,用各种舆论工具进行宣传,定期召开表彰大会、经验交流会、师德分析会等,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这种做法能使人学有榜样,能逐步增强学生学习先进的自觉性,是加强师德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
分析形势,明确要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经济、政治、教育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全面深入展开,客观上对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师要不断分析形势,明确新的要求。要开阔眼界,师德建设的内容和措施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向更深化的方向发展,并有所创新,逐步形成具有新时期特色的师德风尚。
综上所述,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其特殊的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应该服从于教好学生这一根本任务。在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过程中,对品德行为和业务素质要同时抓,这样培养出来的教师才是好教师,也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以为人师表的光辉形象和崇高的道德行为来教育学生,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和中华民族的振兴,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总之,教师不仅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关心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还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才能适应新形势,培养出社会所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冯忠良,伍新春.教育心理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2]赵传江.教育学[M].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
教师职业道德论文参考篇二
《浅谈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摘要:教师是人类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缔造者和传授者,不但要继承、创造、传播人类社会文明,而且要担当起接班人的重任。所以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显得十分重要并且对学生的影响非常之大。
关键词: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学生心理
教师在引导学生发展的同时必须还要发展自己,所以有学者指出“教师的巨大作用在于作出榜样”[1]这意味着教师需要有良好的素质。教师是学校中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人,同时要把学生培养成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从广义上看,教师与教育者是同义语;从狭义上看,教师专指学校的专职教师。教师作为培养学生的专职人员,自身需要有良好的素质和崇高的职业道德,必须不断学习并完善自身的道德修养。教师的道德首先表现在对教育事业忠诚,要热爱教育事业。第二要热爱自己的学生,教师只有对学生有爱心,才能以身作则教好学生,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第三,教师在教授学生的同时还要注意自身的修养。
一、职业道德修养的内涵及外延
教师的素养包括思想道德、情感指挥、身体技能等,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此规定:一是爱国守法;二是爱岗敬业;三是关爱学生;四是教书育人;五是为人师表;六是终身学习。教师个人的教授道德是教师个人在教学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内在性、自觉性、精致性等特点。它实际上是“教师德性”。“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它既是教师人格特质化的品德,也是教师教育实践性凝聚而成的品质。[2]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道德素质。教师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纽带,是人类不断走向更高层次的桥梁。
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要紧紧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好好培养学生。在德育方面,教师要以身作则,树师表、铸师魂、正师德,真正做到正己、敬业、爱生、奉献。所以,教师道德建设是重中之重。
(一)师德建设是实现教师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
师德建设不仅要着眼于当前,而且要放眼于未来。1983年邓小平为北京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这不仅提出了新时期教育发展的战略房展,指明了我国教育改革方向,也对教师的素质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二)师德建设是推动教育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是统领教师职业道德一切规范和范畴的依据。师德建设是“以德治教”的关键,我国《教师法》明确指出教师的职责是既教书又育人,所以,教师必须积极主动地肩负起教书育人的社会责任,通过教书育人提高广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此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实现教育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教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教师缺乏奉献的精神,而且责任感不强
在现今的教师队伍中,有一部分的教师并没有把教书和育人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学生缺乏责任感,不了解学生,对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漠不关心;有些教师根本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和专研本专业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问题;还有些教师缺乏集体荣誉感,从来不关心学生,对学生缺少爱心,只关注自己的得失,严重缺乏爱岗敬业和乐于助人的精神。
(二)部分教师缺乏职业理想
部分教师把教师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对工作本身不感兴趣,并且把教育工作等同于一般的职业,只关注个人收入,教师的职业观念非常模糊,工作目标也并不明确,并且片面强调职业的待遇和收入,忽视了作为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些教师仅仅是为了取得职称获得高收入,一旦取得了职称,就失去了努力工作的动力;还有一些教师把校内的教师工作作为副业,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在校外的挣钱上,这不仅仅冲击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的秩序,而且也弱化了学校的凝聚力。
(三)部分教师的价值观念失衡
在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一些不健康思想伴随而来,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对师德建设造成了很大冲击,导致一些教师思想观念上的功利化和多元化趋势。有些教师的价值取向的功利性变得越来越强,并且急功近利,在物质上过分追求,功利思想尤为膨胀,并且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关心集体利益。教师的价值观失衡和扭曲会引起教师在行为上的失范,从而导致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下降,消减了育人的奉献精神和育人意识。
(四)部分教师师德意识较差
在如今的教师队伍中,有的教师自身的纪律观念比较单薄,缺乏基本的教师职业道德,师表形象欠佳,师德意识比较差,自身的素质修养也不够,对待学生,缺乏热情和关爱,教师自己不能做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还有的教师过分强调自己的个性自由,没有组织性,生活散漫;也有一部分教师对自己要求不够高,做事没有原则性,在学生面前缺乏表率作用。不尊重学生,敷衍了事的比比皆是。这一系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在学生的心里造成了不良影响。
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教师是学校的主导力量,更是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的主力军。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成长道路上的领路人和学生学习的榜样。德以才为资,才以德为帅。教师的职业道德体现了教风、学风,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与道德情操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师德不仅是对教师的个人行为的规范,也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高尚的师德是一种无形而巨大的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深远的,甚至是终身的[2]。所以,只有教育工作者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培养高尚的师德,才能培养出好的学生。师德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师德规范标准
职业道德规范代表的是一个行业的成员一致认同的合适的行为准则。国家或高校在进行师德建设时,应首先制定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让教师在从事工作时有据可依。作为一个教师,职业生涯开始就应该熟悉职业道德规范。国家或者学校应结合教师对师德的认识,尽快制定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师的价值取向,约束教师的行为。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后,应通过各种途径让教师了解,并加以遵守。
(二)要提高认识,加强师德建设领导机制
如何领导学校进行师德教育,是加强师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师德建设,基础在于学校的教师,但是关键还在于领导。有效的领导机制和体制是师德建设的基本条件。主管教育的部门,尤其是领导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充分的认识新时期,教师的师德在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特别是,要充分的认识和加强师德建设对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主动性及自动性,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师德意识。
(三)青年教师积极参与师德建设
近些年,有很多学校很重视师德建设,进行了很多改革,但收效甚微。主要是因为缺乏教师的参与,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参与。青年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主力军,是未来教育的领航者,而且青年教师的比例越来越大,如果青年教师不参与师德建设,那么师德教育的建设也不能很好的实施,所以要加强青年教师的积极性,选择比较公平,并被他们认同的措施是很关键的。
(四)强化教师考核体系,健全师德评价体系
师德考评是教师绩效评价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师德建设,就必须强化师德的考核评价工作,要建立健全的教师师德评价体制,把对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在教师考核评比机制中,要加大师德的分量和比值,师德考评要求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形成准确、量化的标准,要能够全面、科学地反映一个教师的真实情况,做到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全面性的相互统一;定期开展师德考评活动,加强师德考评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
(五)改善环境,形成师德激励机制
教师需要内在的激励,外部的环境激励体制也同样重要。那么学校就要努力的营造良好的学校文化环境。使整个学校有一种高雅的学术氛围,为广大的教师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提供一个舒适和良好的校园环境,从而激发他们的爱岗敬业的道德情操。尊重他们的个性,承认他们在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准方面的差异,理解他们,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中文科译.《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叶澜,白益民等著.《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加强高校师德建设是高校发展的根本。由于社会层面、高校层面以及教师自身因素的影响,目前高校师德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通过构建师德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师德评价体系、加强师德教育培训、加强教师自身修养等途径加以解决。
关键词: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师德建设;师德评价;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作为生产力已经不再局限在某些新兴领域,而是更多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教育作为知识传播的重要手段与方法,其基础性与先导性的特质变得更加突出。高校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与知识创新的双重重任,自身的道德修养直接决定了其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是目前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水平制约着高校教师队伍的整体发展,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因此,加强高校师德建设,是提高办学水平的需要,是教师全面发展的根本,是摆在高校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
教师职业道德又称师德,是职业道德在教师职业领域的反映。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是指高校教师在本职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以及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应该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爱岗敬业
这是师德建设的基础,是作为高校教师首先应该具备的政治素质。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党和人民的高等教育事业。同时,应该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真正融入学生群体,走进学生生活,体会学生的内心情感和思想,认真对待学生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在生活上提供帮助,在学业上大力支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以人为本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并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因此,教育“以人为本”就成为新时期中国教育发展的重要策略方针。对于教育的“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学生为本”,虽然在教育管理学角度,学生作为教育的客体,处于实际教学管理活动的终端,但教育的“以人为本”并不仅仅单纯确立了学生的完全主体地位。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从个体出发,理解自身的感受,进而体会他人的情感与想法,通过自我认知,达到对他人的认知,进而达到对社会的认知,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因此,教育的“以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二一六年第三期人为本”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由教育的主客体根据其自身的特殊性进行调整;打破统一的培养与发展模式,坚持不同的教学风格和教学理念;根据自身的特点有特色地发展,取长补短,才能找出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从而取得成功。
3.为人师表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若想尽职尽责履行教师职责,成为能够真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师者,必须要为人师表,做到言传身教。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坚持自身的道德底线,自觉抵制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要自觉遵守《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敏锐性,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践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要树立人民教师的崇高形象,积极工作,安于平凡,一心一意致力于党和国家教育事业。
4.严谨治学
高校教师应该具备较高理论与实践水平,在教学中,不断地改进教学方法,补充教学内容,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同时努力探索创新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培养出基本理论深厚,实践能力强的创新型学生。
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高校教师的师德主流都比较好,但由于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师德体系,少数高校教师在师德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势必会影响到高校教师的整体师德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政治思想淡薄,价值观念失衡
受思想文化多元化的影响,一些高校教师逐渐放松了自己的思想道德教育,他们只重视业务工作,根本不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因此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关心,也不了解。造成一些高校教师集体观念淡薄、利己主义思想滋长,个别教师常常找借口逃避集体政治学习、缺席例会、推托集体活动,这种价值观念的失衡已经严重影响了高校教师的道德行为,影响了高校人才培养水平的提升。
2.重教书轻育人,缺乏师表形象
一些高校教师身在其位,无心施教,不精心备课,对教学的内容、方法缺少创新精神,授课内容更新不及时。有的教师虽然能完成作为教师最基本的教书的职责,但并不能达到育人的高层次境界。有的教师只顾完成授课任务,与学生沟通交流极少,以“自扫门前雪”的态度对待育人工作,这样的工作方法很难使自身融入学生当中,也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学生的心理和思想动向,造成了不能在问题发生的第一时间抓住要害解决问题。教师的行为举止对学生有着深刻的影响,一些教师不注重自身修养,缺乏师表形象。有的言行不一,不能严肃执教;有的个人仪表不整,举止粗俗;有的不严格执行考纪考风;有的与同事之间缺乏相互尊重。种种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行为都必将影响学校的教学水平和学生培养质量。
3.学术道德失范,学术行为不端
高校教师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学术责任。但是,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学术道德失范的现象,一些教师严重缺乏正确的科研动机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造成学术功利化的后果。少数教师为了评奖、晋升职称或者申报学位点,急功近利,心态浮躁,不踏踏实实地搞科研,而是把心思花在弄虚作假上,要么伪造篡改数据,要么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这种学术功利化、不诚信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学生,进而制约人才培养机制。
三、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问题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外在客观原因和内在主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1.社会层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的侵入,导致一些教师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沉迷于金钱、物质享受。社会多元化的冲击已经使部分教师的道德与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混淆了自我价值的实现与过分满足物欲的区别。有些教师将社会不良风气带入校园,甚至带进课堂,对学生的社会观和价值观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种功利主义直接影响了高校教师的世界观、价值观和职业观,削弱了主流价值观中的奉献精神。
2.高校管理层面
长期以来,高校对师德建设缺乏政策导向,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导致一些高校出现了“重业务、轻道德”“重科研、轻教学”等现象。高校在引进教师后,把教学和科研当成评价教师的标准,忽视了职业道德的培养,这种“重才轻德”的政策导向,直接导致教师忽视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另外,高校缺少一套系统科学的师德评价体系,现行的评价标准缺乏理性指标,导致在师德考核时,流于形式,未把师德作为与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同等重要的指标纳入到师德评价体系中。同时,有些学校虽然设置了师德评价体系,但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因此,未能对提升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产生作用。
3.教师层面
少数高校教师不同程度存在缺乏培养师德修养自觉性的问题,平时不重视对职业道德的修养培育,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价值,仅仅将教师当作一种谋生手段,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对于学生在今后工作和学习上产生的影响,对其师德的追求被对一些物质利益的追求所替代。有些教师认为只要自己学历高,自然就受人尊重、受到重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少数教师片面强调学历,强调科研,却忽视师德。部分教师在工作之前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道德培训,仅靠内容有限的岗前培训不能够将教师职业道德内化于心,也很难使他们职业道德外化于形。
四、加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也是一项立体的工程,需要社会、国家、政府、高校从多方面出发,多层面地开展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工作。同时,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教师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也是不能忽视的部分,还需要教师个人主动、积极地加强对自身师德修养的培育,从而实现师德与专业技能的双提高。
1.构建高校师德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师德法律规范体系,是从制度层面上使高校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师德建设自身具有自律性和非强制性,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针对性。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比如进一步修订完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学术规范》等法律与规范,作为提升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外部保障。同时,要将师德建设纳入高校规划中,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具体的师德规范,使高校的师德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2.健全师德评价体系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是师德建设的基础内容和重要环节,同时也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考评体系提供一定的支撑和参考作用。建立健全高校师德评价体系是高校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有效的师德评价体系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培养起着示范和导向的作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应该具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衡量指标,既要体现出教师的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又能使教师的个人价值和利益得到实现;既可以把师德评价充分体现出来,又要与教师晋升职称、评聘岗位等利益机制相结合,使教师从主观上重视对自身职业道德的提升与完善,实现师德评价体系的实效性。
3.加强师德教育培训严格高校教师的入职培训,增强培训的务实性,可以采用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师德培训交流,使师德深深植根于教师心中。加强监督师德教育的实施效果,可以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将师德实践引入到考查环节当中,使师德培训制度化、规范化。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规范教师行为和育人观念的培训和辅导,设立相应的时间段,集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光荣感和社会责任感,真正实现教书育人。
4.加强自身师德修养要加强高校的师德建设,教师个人素质的提升是重中之重。这不仅需要专业技能的提升,更需要职业道德的成长与提升;要将师德教育融入知识教育当中,提高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反思教学过程,激发工作热情;在教学过程中,要做到反思、体验、慎独、领悟;在个人言行方面,要尊重师德与社会主流价值导向,形成具有高度自律和道德标准的职业道德与个人品格;在日常工作中,要能够自我要求、自我约束,做到自尊自省自警自励,实现自身道德品质的完善和提高,实现教师专业成长的价值追求与师德成长的完美结合。
参考文献:
〔1〕刘宇.当前我国教师师德建设问题及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14,(6):45-47.
〔2〕陆岩.依托校园文化平台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研究〔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
〔3〕裴跃进.教师品质修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4〕龙宝新.高校青年教师师德建设的人本观〔J〕.高校教育管理,2010,(5):48-53.
〔5〕赵军祥.浅谈高校教师师德建设〔J〕.教书育人,2010,(21):53-54.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管理,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参考篇一
《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企业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发展,给企业会计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由于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标准下滑而导致的会计失真的问题,进而导致很多严重的后果。本文就如何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经济快速发展;多样化发展;业务素质
1.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现状
当前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国家对会计的准入门槛的要求很低使得很多社会上的人员都可以进入这个行业,有的甚至担任了与会计相关的重要职务,这样使得很多单位的会计主管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达不到上岗能力的要求,当然大部分会计人员是通过专业的训练的大中专毕业生,但其中又有一些人安于现状,缺乏对本职工作的热情,缺乏敬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而科学知识更新很快,会计核算的新理论、新方法不断得到应用,会计职业标准不断变化,他们就难以适应新规则下的工作要求。
对策
(1)加强专业学习,研究相关知识。当前我国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也引起了会计的相关理论的相关发展,例如: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多种多样,会计信息更倾向于决策有用;会计假设得以扩展,会计要素内容得以拓宽;同时会计学科也在拓宽延伸: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与应用,与国际会计的接轨,相关会计英语知识的应用等等。因此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敏感的眼光,不断学习专研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内容,拓宽知识面,才能变为适应经济变化的新时代的会计人员而能在这个时代保持优势不被淘汰。
(2)注重能力培养,提高专业素质。包括以下4个层次:①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水平和会计基本技能。②具备综合、分析、判断的能力,具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识。③高效率的自学能力。④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⑤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会计人员应当充分挖掘自身潜力,注重各种能力培养,与时俱进,体现自身价值。
(3)重视继续教育。目前经济环境变化很快,会计人员已掌握的知识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会计人员继续学习和深造。但是会计人员仅凭一己之力是不可能做到的。首先,国家财政机关应作为主导力量对会计职业教育做出带头作用;其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其他会计组织机构,应积极参与会计职业教育,对会计职业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意见,对会计改革起到促进作用;第三会计教育界应继续从事会计教育及改革研究工作,尽量做到适应经济变化;最后会计人员个人应积极参与到继续教育队伍中来,以适应新变化的要求。应当指出根据会计工作的这种职业特性,我国最好加强会计继续教育的制度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考核,优胜劣汰,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不要让这种规定仅仅流于形式,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会计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2.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现状
一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沦丧,为了满足一己私利,不能够遵守职业规范,不能坚持原则,故意伪造、变造、篡改、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权谋私,以身试法,不仅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而且让自己身陷囹圄。另有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严重缺乏,表现在其在从事会计工作时不能实事求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还有一些会计人员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屈于领导的压力,不能公正客观,坚持原则,作出严重失实的会计资料。还有不少会计人员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总是以自己平时工作忙,事情多,不关注,不学习会计法规,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了。还有的会计人员思想上竟然没有职业道德的概念,这是现实中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基础的严重缺失。正因为如此,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引起了强烈的社会舆论,使会计行业的公信力大幅下降。
会计职业道德滑坡的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社会风气变得黑白颠倒,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在经济市场中也是尤为严重,为了满足一些政治需要,会计人员随波逐流,作出失真的会计资料。还有一些人为满足自己的私利,保住饭碗或是“挣”更多的钱而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辛勤劳动等观念抛之脑后致使社会上出现一些丑恶现象。假若会计人员在面对历史的、现实的不良风气时,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是听任自己的自私的欲望、老板的要求的话,会让自己一步步走进犯罪的深渊。虽然我国颁布了众多的关于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中国存在”讲人情,卖面子”的历史特色,会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些地区和部门仍很严重,这是法制观念淡薄,小团体利益作祟等社会不正风气在会计工作中的综合反映,也与会计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因此导致很多违法行为不能及时遏止,此外还有我国会计人员在单位对单位负责人地位上的从属性,也带来其在职业道德作用上的从属性。因此对一些领导的不良授意,不敢违抗,轻则作出“打擦边球”的的行为,重则则作出严重违法的行为,这样最后结果就是害人害己。因此,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迫在眉睫了。
对策
(1)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由于近年来,我国GDP上升很快,国民收入增加,在这个大环境下,人们都希望有很多金钱,导致了人们习惯通过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违法乱纪来获得金钱。会计人员也是更易这样,因此会计人员应为了坚持自己的梦想,坚决抵制腐败思想。因此会计人员要好好遵循以下原则:①要好好遵守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②要有自己的梦想,建立良好的世界观。③将良好的人格魅力带入会计工作中,坚决抵制不良诱惑。
(2)完善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会计行业渐渐发展起来,相关法律也是慢慢成熟,现在针对我国的现状,应制定出一部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细则及配套法规制度。特别是一些针对性强的会计业务,减少会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把握的问题,增加可操作性。让相关人员可以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让相关人员与相关业务不能打“擦边球”,从法律上对企业和会计人员形成束缚,真正实现经济“法制”化。(3)加强会计人员法律、法规、制度教育。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相关人员应及时关注,积极学习了解,才能做到更加“胸有成竹”的状态,更加“明辨是非”,且企业,政府也应大力宣传新的法律法规。
(4)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和资格考试制度。由于会计资格准入门槛低,且大部分工作简单、反复,很多人就想进入,虽然可入性简单但是可以规定相应的会计职称的获得的方式。以法律为准绳,并且相应的考试单位要严格审查,以防弄虚作假。比如注册会计师是一个高收入行业,也吸引力很多人的注意力,但是这个行业不是纸上的成绩及格就能应付的来的。因此只有严格规定只有专科以上的学历或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才能报考,也必须有相关从业经验才能从事审计等相关业务,而不是在校大学生凭着自己的‘埋头苦干’就可以获得的。其他职称也应是详细规定,严格遵守。
(5)健全监督机制,完善会计职业道德奖惩机制。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不仅要靠会计人员自己的自我觉悟,还要依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应在全国建立一个最权威的会计职业道德监管组织,对于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及时的给予严厉的惩处,其次是并将这次记录记录到这个人的诚信记录里,再者当这名会计人员的会计诚信记录不及格时应吊销他的从业资格并规定他在若干年内不得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于会计人员诚信记录良好的应及时有监管机构给予奖励,并推荐其去优秀的企业。最后还要制定出一套完整可行的测评机制,要坚持以领导、同事、服务对象和自我测评相结合,具体规范测评与分析综合评定相结合,从而公平有效的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作出有效地评价,使每个会计人员都在相关的评分标准之下,有利于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形成。
3.结束语
尽管当前我国的会计环境及人员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应是我国当前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副产物,随着我国与国际接轨,社会、经济、文化等都在发展,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对社会不法行为有了很强的约束力,相信会计行业的不法行为也会逐渐减少,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逐步提升,会计行业的公信力也会逐步增加,我国的会计队伍会更加壮大。(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姚珣对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的思考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1),5-1
[2]蒙丽珍,周英虎会计职业道德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杨欢,王春年,段军,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与建设途径[J].经济论坛,2004,(08)
[4]杨兵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滑坡的深析[M]民生与建设出版社,2002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参考篇二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不断增多,会计行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个企业的快速发展,必定离不开会计人员提供的贡献。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可以严重的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会计职业道德所说的是会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当遵守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行加强,已经是目前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会计职业道德的好坏将会严重的影响到信息的真实度以及工作的质量,因此就目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期可以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会计的工作性质是具有真实性的、可靠性的,会计的工作绝对不能出现半点的虚假信息,虚假的信息将会严重的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会制约企业发展的脚步。因此会计人员应该严格的遵守职业道德的规范,否则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
一、目前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
1、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中是最为重要的一条规范,但就是在这一条上,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导致了大量的会计信息不够真实。有的会计人员当面对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或者是单位与国家的利益向冲突的时候,不能坚持自己应有的原则,丧失了自己的立场,从而严重的影响到了会计法律制度中的规定。一些会计人员在工作时,因为丧失了立场,则会做出一些隐瞒收入、任意虚列、提前或者是延迟确认收入、随意的对费用和成本进行更改甚至是随意的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法等事情。这种做法会使假账十分的猖獗,使的更多的质量失去了真实性。
2、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
虽然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也来越丰富,但是对以法律法规的方面却逐渐的淡薄,会计人员甚至是一些常见的规章制度都不曾了解,连法律法规是什么都不了解,就更谈不上遵守这两个字了。在当今的会计人员中,有很多的人没有学习过法律法规,在当今这个充满了诱惑的社会当中,会计人员是很难抵挡的。
3、缺乏自我充能的精神
在目前的会计人员中,有很多的人在工作素质这个方面是不过关的,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是很懒散,一些必要的工作也是应付一下就了事了。同时,他们自身的专业知识还一直停留在原有的高度上,对于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来说,会计人员必须要无时无刻的进步,否则将会被时局所淘汰。在工作中,经常会出新一些类似于账簿混乱不堪,账与账的不符,记账不符合要求等现象。这种工作的态度不但影响了信息的真实度,而且还严重的影响到了会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违背了职业道德的要求。
4、内部控制执行的力度不够
近些年来,财政部对内部的控制建设不断的加大力度,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财政部的推动和引导下不断的出炉,内部控制基本已趋于完善。无论内部控制制定的多么完善,但是到了会计人员的面前却不起丝毫的作用。这就严重的说明了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不够。
二、影响会计道德的因素
1、利益的引诱,真实度缺失
因为会计人员对于利益的追求,从而对会计的职业道德不管不顾,严重的违反了实事求是、客观公众的道德规范。在如今的社会当中,一些会计人员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和欲望,不顾职业道德,利用自身存在的优势,铤而走险,大量的进行造假,从而满足自己的私欲。同时会计岗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当单位的管理者想会计人员授意时,会计人员无法坚持自身的原则,从而导致了大量的信息失真。
2、对法制观观念的淡薄,监督制约机制的力度不够
有很多的会计人员缺少敬业的精神和职业的理想,总是以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会计职业道德也不是十分的了解,从而导致了部分的会计人员对于法制观念的淡薄。同时监督制约的机构在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的时候,明显的力度不够,对于会计人员的工作审计一般都是在自行在单位进行解决的,这无疑就是走个过场而已,监督制约机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会计的专业水平过低
在我国,目前已经有用了大约一千多万的会计人员,而拥有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不过只有20%而已,剩下的基本都知识初级职称,这就说明真正的高级会计人员只有少数的一部分而已,而其他的专业水平都比较低。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及其的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从而严重的影响到会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来源于上级的压力,被迫违反职业道德
以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足够的说明的单位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关系属于上下属的关系,这也就说明了单位的领导人对会计人员有着足够的管理权和领导权。因为有着这种关系的存在,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会计工作中能否起到作用以及起到作用的大小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当单位的负责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时,就会向着会计人员进行施压,使的会计人员在被逼无奈之后只能不得不弄虚作假,从而严重的违反了职业道德。
三、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方法
1、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自觉的、理智的道德行为,在进行会计教育的过程中,道德行为也应该一起进行教授。我国目前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还是比较低下的,因此,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是刻不容缓的。从而使会计人员以公正、客观的对工作进行处理,坚决杜绝假账的出现。同时要使会计人员强化自身的修养,严格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这样不仅保证了工作的质量,也大大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2、使会计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一些会计人员的认识中,职业道德是虚无表秒的,只是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口号而已,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一定要杜绝会计人员的这种想法。职业道德是切实存在的,存在会计人员的岗位中。在使会计人员了解职业道德的同时,还要使其明确自身的职责,使其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从而为会计工作的质量提供一份保障。
3、有效的改善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管理体制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这个过程是缓慢的,要循序渐进。想要改善会计管理体制,政府首先要做好模范的作用,严格的遵守市场的规则,要公正客观的行使职权。在发挥经济管理职能时最好应该对采用间接调控的手段,建设一个任何人都不愿意造价的机制与其相互的配合。
4、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完善我国的会计职能
有一些事情是无法否认的,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说,西方国家在会计方面的水平要远远的超过了我们的国家。不论是会计的职业道德方面还是在会计准则这一个方面,我国的水平都要低于西方国家。因此,我国的会计行业不应还闭关锁国,应高多多的借鉴西方国家会计方面的先进水平和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现有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准则,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全新的、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以此来缓解外界因素和人为因素所给会计职业道德带来的困扰,从而使得我国会计人员真正的做到诚实守信,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总结
对职业道德建设的加强,首先要做的就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杜绝一切的假账。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于企业的快速发展也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林晓丽.浅析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现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6)
[2]张晓鸣,田素华.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08,(02)
[3]张萍.浅谈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现状及措施[J].科学之友,2010,(09).
医药行业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医药类专业学生是未来医药行业的主要源泉,他们的医药职业道德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医药类专业大学生职业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分析》
【摘 要】医药行业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医药类专业学生是未来医药行业的主要源泉,他们的医药职业道德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加强高职院校医药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分析医药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学生职业道德素养,对于高职院校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医药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高职院校;医药专业学生;职业道德教育
0 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高职院校毕业生日益成为我国新增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其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了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对于医药行业更是如此。医药行业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医药行业的职业道德状况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医药类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我们要加强医药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端技能型医药人才。
1 职业道德和医药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从业者在认同基本的职业道德原则与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内化所形成的对待自己职业的一整套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和态度。医药职业道德不仅是医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医药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目前,对医药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指职前职业道德教育,即通过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将来所从事的职业之社会价值,使他们增强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感,树立无私奉献的医德意识,进而在就业意识和择业取向上加以贯彻,并表现在将来的从业行为上。
2 医药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不良影响
医药类专业学生目前正处于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他们的辨别能力还处于发展阶段,自制力和意志力相对较弱,容易受社会上存在的不良习气的影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在有着众多无私奉献的优秀医药工作者的同时,还存在制售假劣药品、药品回扣、医务人员收取红包、医患关系紧张等现象,这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医药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医药专业的学生是未来医药行业的中坚力量,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医药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培养他们做到辨别是非和坚持原则。
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教育没有落到实处
学校是职业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学校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了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目前,医药类专业的职业道德教育之所以不尽如人意,从学校层面来说,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专门开设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高职院校很少。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高职院校还是把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公共课,涉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只有“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第二,对学生的职业指导目标定位和职业道德要求出现脱节。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时,重视相关法规政策、求职基本技巧方法等传授,而轻视职业道德教育。第三,认为职业道德教育与就业无关,是工作以后的事情。不少学生认为职业道德的养成有待于在日后的工作岗位上实践,甚至部分学校的领导和德育教学人员也错误地认为,职业道德只是同人们的职业内容和职业实践相关联[1]。
学生对职业道德认识存在问题
学生是职业道德教育的主体,在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忽视学生自身的认识问题。目前,在医药类专业学生中主要存在对职业道德教育认识的两大误区:第一,学生更重视就业时的各种考证培训,而忽视人文素养。当前,医药类学生更加重视例如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书的获得,对于人文素养的积淀无暇顾及,这也间接导致其忽视了对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第二,部分医药类学生的伦理知识储备与未来本职工作的职业道德实践要求存在差距。医药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与其他专业应有所区别,应侧重传承救死扶伤精神和无监督的自律精神。然而,目前课程教学担负的职业道德教育与实际要求存在差距,教学中存一定的实效性问题。
职业道德教育缺乏职后延续性
职业道德教育缺乏职后延续性是指就职后大部分毕业生原有的职业道德观念会被弱化,而功利观、个人利益意识则被强化。有的学生把选择的职业和单位作为找到个更有“钱途”的工作的跳板,一旦找到更好的工作就马上跳槽。这种现象说明如果职业道德教育只停留在书本知识、文化成绩上的话,那么,在当前功利观的诱惑和影响下,这样的书面教育将不能产生良好的职后影响力和延续性。
3 加强医药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几点思考
加强重视程度培养“德才兼备”的医药类学生
从医药类毕业生总体就业状况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对人才需求的首要条件己不再是单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恰恰是职业道德修养。因此,高职院校应该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是高职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不能只重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忽视对职业道德教育的深化。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必须积极思考,认真研究,勇于探索,敢于实践,使职业道德教育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1)推进课程改革。根据医药行业特色,结合高职学生特点,编写适合医药专业职业道德的教材,提高医药专业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建议在各类医药专业开设此课程,将对学生有更具针对性的指导意义。
2)改进教学方法。目前思政课和职业道德课程教学多以理论讲授为主,传播具有单向性,学生仅为被动接受,不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直接影响着学习效果。我们要转变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方法,根据教学内容,创设一些有趣的、有悬念性的问题情境。在多元智能理论指导下,根据高职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可通过案例讨论、情景模拟、辩论、考查调研和知识竞赛等多种教学形式,鼓励学生主动参与,调动其学习积极性[2]。
3)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医药类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性质要求授课教师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人文知识,而且要具备丰富的医学和药学知识,才能驾轻就熟地传授好知识。其次,德育课教师必须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如果教师对自己讲授的思想观念都不信服,或者课堂上和生活中言行表现不一致,必然会使学生产生思想上的困惑,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同时,还可以聘请医药行业企业的专家模范给学生开设讲座,使学生了解医药行业,热爱医药事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医药职业道德观。
加强法制教育,熟练掌握各项医药法律法规
我国拥有多部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大量的医药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范,在医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高职院校应加强医药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教育他们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医药法规,恪守医药职业道德。
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探索职业道德教育新途径
互联网的出现对高职学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学生道德观、价值观以及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高职院校要想利用好网络文化这个新载体,必须要培养一支业务精湛、精通网络技术的新型教师队伍,使他们增强主体意识,提高主体素质,掌握网络条件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论及规律[3]。其次,在网络信息化新时代,要求建立网络管理他律系统。健全网络教育体制,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是加强网络条件下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举措。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提升医药职业道德意识
在校大学生基础品格已经基本定型,这个时期更应该注重职业理想、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培养。将职业道德教育内容渗透进学生学习职业技能和教师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中,这样做符合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规律,更容易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4]。因此,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参观医药企业,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同时,要努力争取让医药类学生进入一些具有优秀人文氛围的企业中实习,并担任具体岗位的实际工作,给学生提供真实的职业环境,使学生感悟企业文化,了解企业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在工作实践中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习惯。
【参考文献】
[1]谷朝众.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19).
[2]邱秋云.加强高职院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及有效途径[J].职业教育研究,2012(06).
[3]唐凯麟,蒋乃平.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60-61.
[4]刘春生,徐长发.职业教育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242-244.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的参考文献
[1]蔡庆梅。 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对策[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11:73.
[2]帅勇。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外企业家,2016,01:135-136.
[3]杨柠境,刘中友。 职业道德与会计诚信[J]. 中外企业家,2016,02:200.
[4]潘湛明。 对财务会计中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思考[J]. 科技风,2016,02:273.
[5]邱梓轩,孟宪军。 会计职业道德和诚信问题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04:47-48.
[6]邓妍鑫,田倩。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风险与应对措施[J]. 财经界(学术版),2016,02:137+28.
[7]赵婧一。 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浅析[J]. 亚太教育,2016,04:119.
[8]毛晓明。 浅析当前社会的会计诚信问题[J]. 信息化建设,2016,02:186.
[9]金媛媛。 我国会计行业诚信缺失问题研究[J]. 中外企业家,2016,04:148-149.
[10]张粒尘。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其治理途径[J]. 财会学习,2016,03:84-85.
[11]郭子宾。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现状调查与改进路径[J]. 财经界(学术版),2016,03:179.
[12]王金凤,刘强。 新准则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J]. 新经济,2016,11:95-96.
[13]王红。 会计职业道德缺失及其防范[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7:170-171.
[14]沈旭东。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J]. 财经界(学术版),2016,06:257.
[15]常根萍。 浅议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J]. 经营管理者,2016,06:57.
[16]刘娜娜。 试论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行业发展的重要性[J]. 经营管理者,2016,06:67.
[17]林春燕。 浅论中国公司会计诚信如何建立[J]. 现代商业,2016,12:156-157.
[18]李艳。 浅析会计诚信问题[J]. 中外企业家,2016,08:76-77.
[19]梁景瑜。 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失范和重建探究--以餐饮业为例[J]. 中外企业家,2016,11:104.
[20]解淑。 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会计诚信问题探究[J]. 经营管理者,2016,06:65.
[21]杜永康。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探讨解析[J]. 企业导报,2016,07:133-134.
[22]娄观宇,田海霞。 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诚信问题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16,10:197-198.
[23]王传菲。 浅析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信息质量[J]. 中外企业家,2016,12:39-40.
[24]国波。 会计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J]. 新经济,2016,15:119.
[25]盖国强。 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 中国市场,2016,14:101+133.
[26]王伟。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会计诚信的再思考[J]. 科技经济导刊,2016,06:178-179.
[27]李超。 律师事务所会计失真的原因和对策[J]. 现代商业,2016,16:162-164.
[28]马凌。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与职能探析[J]. 中国市场,2016,18:150-151.
[29]谭可心。 浅谈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认识[J]. 经营管理者,2016,14:22.
[30]王琳。 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4:241-242.
[31]潘雪莲。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之廉洁自律[J]. 财经界(学术版),2016,11:258.
[32]项钰珂。 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研究[J].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6,08:107-108.
[33]余畅,高亚。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研究[J]. 经营管理者,2016,17:40.
[34]郑翠芳。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6,11:242+244.
[35]温林杰。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及对策探讨[J]. 市场研究,2016,06:72-73.
[36]苏明芳。 对企业会计诚信缺失问题的分析[J]. 财经界(学术版),2016,12:216.
[37]宋宣辰。 会计职业道德的新思考[J]. 财经界(学术版),2016,12:240.
[38]马紫晨。 会计职业道德培养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2:28-29.
[39]徐春美。 会计舞弊问题的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16,13:172.
[40]宋玉禄,李赛。 浅议当今社会的会计伦理现状[J]. 商,2016,19:130.
[41]白晓童。 会计信息失真研究[J]. 时代金融,2016,17:167-168.
[42]苗西坦。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环境问题研究[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6:240-241.
[43]何双利。 论会计人员诚信道德的体现[J]. 经济研究导刊,2016,18:78+92.
[44]乔乐林。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困境与纾解[J]. 人才资源开发,2015,01:38-39.
[45]宣晓霜。 浅析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构建[J]. 中国集体经济,2015,04:117-119.
[46]程质洁。 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J]. 财经界(学术版),2015,03:195.
[47]李梦。 试论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信息质量[J]. 经营管理者,2015,01:85.
[48]穆爽,唐朋。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制定者研究[J]. 电子制作,2015,03:290.
[49]陈玲。 当前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与对策[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05:168-169.
[50]袁晓旭。 会计自觉与会计职业道德[J]. 现代经济信息,2015,05:262-263.
[51]崔璐瑶,崔璐佳,吕少雷。 会计德治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04:206-207.
[52]张莉。 企业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管理研究[J]. 财经界(学术版),2015,07:287.
[53]龚明。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研究[J]. 山西农经,2015,02:110-111.
[54]王颖驰,喻博。 浅论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信息失真[J]. 商场现代化,2015,10:248-249.
[55]杨晓平。 浅议契约理论视角下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塑[J]. 现代商业,2015,09:198-199.
[56]罗细根。 论会计职业道德的职能作用及现状[J]. 商场现代化,2015,12:232.
[57]方祺。 会计造假的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分析[J]. 市场研究,2015,05:67.
[58]陈舒宇。 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和对策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2015,15:99-100.
[59]朱兴华。 新形式下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探究[J]. 吉林建筑大学学报,2015,04:115-117.
[60]丁广进。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J]. 财经界(学术版),2015,14:230+234.
[61]刘丹雪,王玉婷。 会计职业道德研究[J]. 中外企业家,2015,24:65-66.
[62]王琦文,董美霞。 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思考[J]. 经营管理者,2015,21:65-66.
[63]刘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问题分析[J]. 经营管理者,2015,24:417.
[64]张远清。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现状[J]. 时代金融,2015,26:180.
[65]葛然。 浅析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及对策[J]. 经营管理者,2015,25:32.
[66]梅英,李玮。 浅析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5,21:50-51.
[67]赵国芳。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外部环境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5,18:186.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的写作技巧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的写作采用三段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提出问题要简明扼要,开门见山,一般都选用资料中提供的事实材料和理论材料来提出问题。
分析问题要紧密结合材料,不能东拉西扯,海阔天空地乱谈。要集中力量论述主要问题,论述时有详有略,重点内容详写,次要内容略写,但要兼顾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既要看到正面情况,又要注意到次要问题。
解决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有层次,涉及到相关部门时方案要体现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互相合作精神。分析问题要按照由此及彼、由表象到本质、由微观到宏观、由特殊到一般的方式进行。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参考:《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论文关键词:会计舞弊;会计职业道德
论文提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大企业、大集团频频出现会计舞弊案件。从中可以发现,大量的会计造假可以折射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仍很有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伴随着经济发展普遍存在,但近两年是会计准则的变更阶段,会计职业道德缺失导致的问题更加突出。2007年是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的第一个年份,上市公司年报是全面执行新准则的首份年度报告,其年报工作要求高、事项多、难度大、责任重。其中涉及到追溯调整或者其他方面的操作,如果会计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那么在转型期间的会计造假等现象所造成的经济后果就会更加严重。伴随经济持续发展,对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再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天津磁卡会计舞弊案
2005年10月10日,天津磁卡被舞弊研究中心撰文指控涉嫌操纵现金流虚构巨额非经常性损益,10月19日该公司公告称证监会已正式立案调查。
天津磁卡在2005年9月7日公告中称:研发基地一期建设总用地亩,总投资103,896万元;2005年3月25日,公司与中贸源签订总价款为431,972,300元的《设备采购合同》,2005年6月30日,公司向中贸源预付了亿元设备采购款及原材料采购款。总价值只有亿元,就预付亿元,且如此巨额工程设备不自己招标采购,反而委托一家背景不明公司操作,这只能说明这亿元实际是在空转,也就是天津磁卡并没有真实收到亿元的售房款,也没有真实支付亿元的设备款,而是在银行的配合下做出的虚假现金流;实际上,2003年度收回的关联方欠款亿元以及后面支付印刷厂亿元也怀疑涉嫌资金空转,以此转回巨额的减值准备,如果是这样,则其2003年、2004年巨额的非经常性损益都是虚假的。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存入专用账户中,做到专款专用。不少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的时候虚报项目所需经费;募集到资金后名义上还挂在账户上,但早已秘密转出到账外;或者将改存款质押套取贷款;或者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金额和使用范围。
二、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现实危害
由天津磁卡会计舞弊案应该引发人们再次思考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其将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现实危害。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年来,造假账、虚列资产权益等现象较为严重,并且出现了贪污、漏税等严重问题,这都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2、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会计的目的就是真实公允地反映经济经营状况,而国家宏观调控便依赖于报表等会计成果,认为其反映的经营与资产列报是合理的,并做出宏观的经济决策。但是,在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条件下,会计结论的可信度受到威胁,更何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呢?
3、侵害投资者利益。此种危害在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会使得会计工作丧失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与验资报告,从而欺投资者,侵害其利益。
三、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成因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个多元化复杂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故应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首先,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会计职业道德更多地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一些观念、一些做法虽然不符合时代、不符合要求,但是往往由于是老习惯、老传统,人们还是会沿袭下来。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会计人员的道德观念也处在一个徘徊、不稳定的状态。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发生变化,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国外的各种思想,不论是好的坏的,都会对会计人员产生诱惑。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也就不难理解了。其次,国家的法制不健全,道德的作用有时显得无力。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生活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法制也应该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法律一旦颁布施行,就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时时改变,而社会经济生活是时时发生变化的。所以,法律往往有不周全的地方,有漏洞,这是在所难免的。法制不健全,会计人员在抵制违法会计行为时,就会缺乏法律保障。另外,尚未形成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及会计人员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具有裁判作用、激励作用、示范作用和调节作用。我们能以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为尺度对会计行为加以衡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这样一种体系,不管是道德好还是道德坏,没有及时的评价,也没有及时的表扬或是纠正,使目前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和意义不够突显。另外,我国虽已有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但是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针对所有会计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来对会计人员的行为做出约束和监督。
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化,制定有效、可行、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法律法规约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会计是以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工作的依据与行使管理权之保障的。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优化会计从业的政治环境。做好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构建一个涵盖所有会计人员的属于会计人员自己的组织,那么就可以有专门的机构来对会计人员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可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实行相应的处罚,对情况严重的有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重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把会计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内化为会计人员的道德品质,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他们自觉履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