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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论文参考文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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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论文参考文献大全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格权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人格权又必须具有可转性和继承性,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商事人格权的提出又解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矛盾及商主体赖以依存的人格权理论缺失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一: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日判决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财经》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蒲少平以特约作者身份在2002年第5期的《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原告诉称被告文中所谈“虚假利润”和“操纵”一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许多夸大其辞的文字和牵强附会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企业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的名誉和形象。案例二:假如我国的奥运明星刘翔将自己的姓名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A公司在其产品上予以使用,A公司将享有什么权利;如果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也在其与A公司产品相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刘翔的姓名,此时A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以B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对B公司提出起诉。案例三:又假如著名歌星梅艳芳去世后,某公司擅自将她的姓名、肖像做广告或刻印于其商品之上,此时梅艳芳的父母等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即梅艳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财产利益能否被继承。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为内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一、商事人格权概述(一) 商事人格权的涵义 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定义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范健教授提出“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我认为这种提法只是把商事人格权界定为商主体专属的权利,而遗漏了非商主体同样也具有的商事人格权,太片面了,并不能表现出商事人格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因此应采通说为宜。对于商事人格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应包括民事主体的标表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全部商事人格利益。所谓标表型人格权,是指能够标记和表彰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商号权,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的字号权、名称权等。由于标表型人格权能够对特定民事主体起到标记和表彰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商业利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前面案例所提到的体育明星刘翔的姓名通过商业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合商业利益。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以及对其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商业生活资料等商业性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和擅自利用的商业秘密权。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得到法律承认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信用权、商事肖像权、姓名权、公开权 (或称名声权)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也将会不断变化和发展。(二) 商事人格权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事人格权维护的是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客体也是人格利益,不同的是,其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个部分和特定方面,即自然人和法人在商事活动中体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包含经济利益因素的特定人格利益,我们称之为商事人格利益。如自然人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当其用于商业活动时,它在标明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着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因此使得姓名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又如企业法人的名称蕴涵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投资、转让,从而成为一笔无形资产。2.商事人格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是法人、合伙组织的名称、商号,其商业化利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价值权存在区别:一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与主体的人格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仍是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二是它的财产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并不能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观念来衡量其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维系其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有关,也与使用过程中商事主体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经营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关;三是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易变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业绩、用于维护与宣传商事人格权的财产投入;四是其评估方法的复杂性,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商事人格权具有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评估,其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通过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信等级的评定来确定(如商誉、商号)。 3.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和相对可继承性。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 ,具有可转让性,能够成为可继承的一项财产权利。如自然人的肖像为他人合法使用的时,他人只要在不侵害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下,不仅可以自己利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由他人合法使用。而企业法人其商号、商誉、信用等总是和公司的营业一并转让。同时,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财产价值权,也具有相对可继承性,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 ,在该期间内,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法律源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同时又要对经济生活的实践起到现实的指导作用,而不应自我局限于一种先验的或继受于外国立法例的模式。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性质的民法,其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已在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的经济生活异变面前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就民事权利体系而言,传统民法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则又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除此之外,还有被认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划分已经显示出不完全性了。例如,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学界争议焦点的股权及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权利性质问题,就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内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商法中许多问题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界限,或者说不能在民法理论体系中获得解释。尽管许多民法学家都坚信民法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扩张性,并且在所谓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下,民法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最终会解决一切理论难题。但是,很明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为民法体系所包容的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民法理论解释都难免理论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根源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的诸如商事人格权等特殊制度,则既解决了民法理论试图解释而事实上又不能解释的理论困境,又使商法制度具备了独立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科学地确立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对于科学地架构民法典,从而制定出一部为我国民法学界所企盼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世纪性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二、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商事人格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当然,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这时要考虑的是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包含了许多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特点,具有综合性、多种类并以财产权保护方式为主的特色。(一)民法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一般前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款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实际上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商业化利用作了一般规定。虽然 《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商事肖像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其第100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如果从反面来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在经本人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公民的肖像可以被他人营利性使用。可见,商事人格权是为 《民法通则》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商业信用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的选用、登记、转让、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和救济。首先,民法中对普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也同样适用于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其次,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内容。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的目的,主要是为权利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来说,则是为了扩大其企业的知名度、商品的声誉和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当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是其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对于法人的商事人格权而言,由于法人不存在自然人所特有的 “精神痛苦”,其商号、商誉、商业信用的损害,所表现的也主要是其财产价值的损害。再者,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故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者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此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不能直接估算,但其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企业的名称、商号,均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根据 《商标法》第27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而导致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如,超过合同规定的对他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期限、方式或范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 (包括虚构形象),都将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使已注册的商标无效。另外,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如《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商标、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提供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进一步对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一切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三)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以及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权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肯定是难以适用于普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该规定正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三、商事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为适应已经出现的商事人格权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客观世界上每一个事物的探讨研究,都应该从它本身出发,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性质。现阶段我们要对商事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亦需建立在法律对其概念和性质明确界定的基础上。(二)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三)将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权和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囊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四)必须承认商事人格权作为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规定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只有商事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而也只有规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效果,才能更有利于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操作。 (五)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上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而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六)进一步完善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如在民事责任中引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日本的“恢复信用请求权”等。从而从立法上为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和有效的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性手术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那么变性之后他/她们的医疗,婚姻等等再法律上又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变性手术的可行性及相关法律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对于易性癖患者来说,能够变换性别追求所期待的生活是一种幸福,但同时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章程需进一步规范,法律也不能固守传统观念而不求改革,至少应在法律解释上做出相关调整。变性手术发展之际也要求在法律上必须对变性行为加以调整和规范,二者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必须面对现实,及时对社会运动做出合理反映,而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够更加科学的解决如变性手术之类的新问题,使人们依法行使身体权和健康权。

关键词:

变性手术 易性癖 医疗规范 法律争议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变性手术”这个以前我们从未接触过的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的报道中,伴之而来的“变性人”也由纯粹概念或者设想中的东西成为了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角色。它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日益为人所熟知。当然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然人对其行为有可选择性,这就为实行变性手术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与此同时与手术相关的某些问题如法律伦理问题应给与关注,国家应尽快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变性手术具有可行性的思想基础和法律依据

在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首先注意到人对其行为的可选择性即肯定人具有意志自由。受法国启蒙思想影响的《人权宣言》中也明确规定人类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中,宪法赋予每一个人自由,这种自由表现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任何一种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只要不妨碍别人的自由,就应该为法律所允许,这是对自由的最好诠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自身的精神价值的追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对于性别的认知的扭曲而带来的压抑、苦恼、无奈和痛苦已经到了最大限度。进步带来的全新自由理念彻底击碎了固守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层层阻隔。

变性的可行性可以通过自然人的身体权进行阐释。在人身权方面,性别只具有身份意义尚未赋予人格意义,但从民事法理上来说,性别对于自然人来说,不仅在身份领域发生效能在人格领域有其法律效能。性别对于自然人的这一人格法律意义在法律确认之前属于自然权利,在法律确认之后则属入法律权利即性别权。一旦上升为一项法律权利,性别权即与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共同构成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这一法律环境下,人有变更性别的权力,正如变更姓名一样,社会上出现的变性手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人性是自然权利的表现,只要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即视为当事人有权行使这一权利。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人行使法律权利的表现。从人格诸利益的法理阶位来看,身体、健康属于物质性人格要素,姓名、性别、肖像属于精神性人格要素,自然人以合理处置物质性人格要素为代价换取精神性人格要素的取得和维持是人对精神型人格利益的自然需求,法律应予以尊重。

二、易性癖与变性手术的发展现状

著名的精神学,性学和内分泌专家Harry Benjamin博士关于性和性别有一段精辟论述:“我想提醒大家一个基本事实:性和性别之间的差别。性是你所看到的,性别是你所感觉到的。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对人类的幸福是至关重要的。”这里的性指的是解剖学上的性;性别则是心理上的性别或者性别自认,即一个人对自己是男性还是女性的自我认识。对大多数人而言,二者协调一致的。但是极少数人情况却相反。一个生物学上的男性或女性个体,尽管他或她清楚的知道自己的生物性别但却在心理上感觉到自己是异性,并渴望改变自己的生物学性别。1949年有位专家首先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易性癖”,这样的个体称为“易性癖者”。韩国以“变成夏娃的亚当”著称的河利秀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他的性染色体为XY,分明是男性。但他说从未把自己当成男人,高中二年级时就决定要做变性手术。

那么变性手术又是什么呢?其英文名称是Gender—change Surgery,简称GCS,是以男女性征器官的切除再造为主要内容,辅之以一定的其他治疗方法的整形外科手术。变性手术实施的主要病例是易性癖,其主要目的是让易性癖患者通过器官的改变,实现抛弃原来的解剖学性别变成异性的梦想。1969年Green和Money首次论证了外科手术治疗易性癖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并出版了《易性癖与性别再赋予外科》一书。1931年出现了国际上首例变性手术,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

中国公开报道的第一例变性手术是八十年代后期在上海长征医院由第二军医大学何清廉教授进行的。而近几年来,要求做变性手术的人明显增多,有消息称我国已经大概有一千例变性手术。

三、进行变性手术应具备的条件及行业规制

我国在变性手术立法方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并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具体的变性手术申请及实施条件:

第一,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禁止对人实施变性手术。对于国家指定手术机构,应当采取严格审核和特许制度,国家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医院的人才技术设备专家在全国选定数家医院作为开展变性手术的定点医院。

第二,明确断定易性癖的标准。判断是否是易性癖患者的主要依据是临床表现。我国确定这一标准可以参照美国精神病协会1980年出版的第三版《精神疾患诊断和统计手册》的诊断标准。

第三,特定亲属必须有表示同意的书面表示,在手术进行之前签字确认,至亲亲属无反对意见。

第四,出具相关证明,比如精神病院证明以排除精神病,公安部门证明或取得公安部门认可。

第五,实施变性手术的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出面申请,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单位在依照法律和医疗操作规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最后,实施变性手术的有关医疗单位及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性手术的当事人登记备案建立专门的医疗档案以备查证。

四、变性手术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变性手术的规范变性人的权益方面的立法处于缺失状态,立法部门等对此持沉默态度。中国的变性手术穿行于法律的空白当中或者说处于边缘状态。

(一)变性手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抑或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韩友谊认为实施变性手术医生涉嫌犯罪,韩友谊称: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随意侵害,但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处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比如可以允许别人打自己一拳,这不算违法。不过这种处分并不是无限的.,虽然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中可以推出,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结果时,被害人的许可并不能免除对方的刑事责任。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认为变性手术属于医疗行为,医生并无伤害故意。“医生做变性手术时不构成犯罪的”,他说:“医生做变性手术可以理解为医疗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四个要件。医生在做变性手术时,想的是怎样减少患者的病痛,至少是心理上的病痛,让她们活得更好更幸福。而没有伤害他们的犯罪故意,所以缺乏犯罪主观方面,而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采取比较折中的说法。他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变性的目的,不能一刀切。如果变性手术的患者是因为有疾病即是心里有疾病其他方法有不能治愈只能采取变性方式才能解除这种痛苦,此时变性手术才具有积极的治疗意义,属于医疗行为。但如果变性手术的当事人是由于疾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要求做变性手术,此时变性手术就没有任何治疗意义,不属于医疗行为。

针对上述三方观点,我比较赞同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件,如果说实施变性手术是为了逃避侦缉等非法目的,则应认定其属于犯罪行为,同时应该区分医生知情与否,如果医生明知变性手术的当事人是出于其非法目的而给与帮助,则医生应按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医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而不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同时变性者自身的态度也应考虑在是否构成犯罪的范围之内。如果变性人是被强迫或者胁迫实行了变性手术,并且术后根本无法适应社会生活或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相关负责人及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

(二)变性手术实行后变性人的户籍变更问题

我国在变性人方面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变性人变更户口性别在2008年前也没有出台相应规定,很多变性者术后似乎处于真空无性别状态。

河南省是明确变性后可变更户口的第一个省份,为了破解变性人面临的困境,江西省公安厅也专门发文,对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的手续进行明确: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班里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重新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一批文意味着江西省成为继河南省后第二个明确变形后可变更户口的省份。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也得到了上述类似批复,其他省份也陆续开展户口易性工作。

但是与此同时这也可能为某些非法行为的开展提供了机会,户籍管理方面的规模立法急需进行,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户籍易性规范调整。

(三)变性手术所引起的婚姻家庭问题

针对我国目前所面对的变性人婚姻问题民政部日前对此做出明确答复,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尽管变性手术已逐渐被人们了解和认可,但有关婚姻等方面的法规还没有对这一特定人群做出具体规定。因此这个答复适用于解决所有类似情况。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变性人同我国其他公民一样有权按照婚姻法与异性自由登记结婚,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设置。然而变性人虽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变性人要求结婚时首先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使对方知道自己是变性人,好让对方做出是否与其结婚的选择,对方在告知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与变性人结婚,就认为放弃了他自己与变性人的生育权。

在现今立法存在盲点的状况下,苛求完备的立法制度是不切实际的,通过国家卫生部的行政规章更加迅捷的、有针对性的、合目的性的对变性手术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是一个紧迫的任务,但只能是权宜之计,更为完善的立法急需建立。用陈焕然博士的话说,“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文明和科学的进步,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人类会更清楚的认识易性癖的本质,从而有可能从根本上战胜这个疾病,使易性癖患者从此不再忍受心灵煎熬的痛苦折磨,也能有机会想健康人一样享受美丽、享受爱情、享受幸福的人生。

参考文献:

[1]凡一平.变性人手记.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

[2]方刚.中国“变性人”现象.广州出版社.1996年版.

[3]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魏振瀛主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肖像权的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

参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姓 名:聂 胜学 号:分 校:年 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论 文 摘 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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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肖像论文参考文献

油画家荷尔拜因的 参考文献有什么

答:参考文献:

1、薛战胜. 荷尔拜因素描与油画之关系探究[J]. 美术教育研究, 2012(13):25-26.

2、曾睿洁. 骷髅绘制中的科学与非理性信仰:从海德堡印刷书籍到荷尔拜因版画集[D]. 广州美术学院, 2017.

3、缪迪飞. 论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国宫廷绘画[J].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 1991(2):33-36.

1]刘正平.论写实绘画的抽象性[D].西北民族大学,2007.[2]王旭.二战后英国写实艺术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3]吴昊.写实与夸张—中国写实油画造型语言研究[D].郑州大学,2014.[4]高鹏.写实油画色彩的微差[D].中央美术学院,2007.[5]周振强.论写实油画表现之趣味[D].赣南师范学院,2013.[6]刘剑利.论油画写实艺术之美[J].美术大观,2006,(08):71-71.[7]莫也.油画写实语言的对话语境与独语行为[J].美术观察,1997,(06):14-14.[8]王美钦.中国第二代写实油画家对油画写实技法的改造[J].美术观察,2002,(09):27-29.[9]周家敏.浅析油画写实肖像画画面形式语言的表现[J].现代交际:下半月,2014,(2):121-121.笔杆网简单的搜索就OK,希望能帮到你!

这里有几篇文章你可以参考一下《浅议印象派绘画》、《浅谈后印象画派》、《印象派的油画》。

浅谈民间艺术对当代油画的影响

摘要 中国原始文化之一的民间艺术,其从诞生那天开始,就将原始文化的一些主要思想和思维方式保留了下来。而中国油画艺术研究的主要对象正是这些主要思想和思维方式以及它们的表现。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民间艺术带给中国油画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民间艺术 中国油画 影响

Summary of Chinese folk art, one of the original culture, it starts from the birth of the day, it will be some of the main ideas and ways of thinking retained primitive culture. The main target of Chinese painting art research is these main ideas and ways of thinking as well as their performance. Based on this, the main influence on the folk art brings Chinese painting discussed.

Keywords : folk art painting affect China

一 引言

随着制像以及传输技术的发展,文化景观也展现出了全新的风貌。图像已经是目前受到普遍关注的焦点,它与油画艺术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密切起来。当我们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图像艺术上时,传统文化的关键性却日益引起我们的重视,在一些强势国家提倡的文化艺术思潮遍布各个地区的时候,作为一个中国人,不仅要有强烈的民族自信心以及自豪感,而且还要积极行动起来,促进中国油画质量的提升,并增强其在全球化过程中的竞争力,进一步突显其民族特色鲜明的文化冲击力,历史穿透力以及艺术活力,以对抗霸权国家推行的“文化渗透”。因此,吸收民间美术的精华已经是油画艺术发展的关键组成,而在这个领域内一些中国艺术家成就卓越。

二 中国油画发展创新的基础是民间美术

艺术的创新源于生活。中国油画艺术的主要特征应该是先锋性以及时代性,而只有创新才能始终维持这一特征,只有创新才能符合时代的潮流,并充分展示出中国当代油画艺术的感染力以及鲜活力。中国民间美术是文明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其历史文化底蕴丰厚。中国油画要想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中华文化土壤上进行,究其原因与中华民族文化特有的价值观以及思维表达方式是分不开的,此外中国油画艺术实现创新的基础是传统民间美术。

中国油画要想实现创新,就必须积极吸取民间美术的营养,尽可能使其视觉感受更加丰富多样,只有通过这样的民族方式才能将其审美以及艺术价值完全展示出来,尤其是文化一体化在全球不断发展的今天,与此同时霸权主义也日益盛行,因此,一定要维护好中华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否则中国油画就由于缺乏统一的民族共性,而不易于获得国际认可并保持自己独特的个性了。

油画艺术的发源地是欧洲,真正传入我国也只有上百年,它属于境外艺术,在和我国民族文化进行长时间融合以及取舍后,到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民族文化特有的组成部分,这同时也是如徐悲鸿、吴冠中等油画艺术家对油画艺术发展的民族之路进行探索的结果,他们促进了油画艺术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油画艺术的创新关于吸取传统民间美术的营养主要指的是从形式以及语言表达方面展示出民族特性以及审美性,更关键的是展示出民族文化底蕴以及视觉思维逻辑效果。正因为如此,油画艺术的创新才采取民间美术的形式,其现实文化意义才较强。

三 民间艺术对中国油画影响的表现

1 在油画艺术中关于对民间艺术多种造型方式的使用

民间艺术中用来表现其独特思维逻辑的主要方式就是其思维的造型规范,它使民间艺术造型呈现出多种形式。它在视觉上形成美感,是现代艺术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民间艺术关于视觉上的美感和初始阶段的原始艺术在想象性造型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其造型不仅简单而且随意,充分展示了延续性、审美性以及原发性,是在理解的基础上采取象征的方式来表现美的造型。它将实实在在的物象化为平面符号或者是抽象的线条,看似没有逻辑可言,实则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不仅与民间思想相符,而且还充满了奇特之感,变形较大而且异常夸张,充分展示了民间特有的造型艺术。心理学者鲁道夫·阿恩海姆曾经在其著作《艺术与视知觉》中说道:“一切知觉中都包含着思维,一切推理中都包含着直觉,一切观测中都包含着创造。”因此,思维与视觉对于艺术创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油画艺术中充分展示了视觉美感的多种造型形式。例如,情态剪影造型形式在王怀庆的作品中展示出了其正统的一面。关于《夜宴图》,通过简单镂刻表现其二维空间的外观,尽管物体的具体细节无法看到,但是根据画中各种物体的具体位置及其动态特征,让观者有一种杯盘狼籍的感觉。其作品使用的依然是平面剪影造型,完全借助了情态剪影。至于写意造型,在罗中立近年来的作品中得到了充分展示。其作品通过意象的表现方式力求实现对形态特征的全面把握,不重视细节,而是通过夸张、幻想的方式,粗塑拙绘,形成独特的风格。作品的宗旨是通过单纯的色彩,以意传神,避免由于其自然形态而受到限制。

民间艺术除了在造型方式方面为现代艺术增加了魅力,此外在其取材方面,也是非常独特的。例如,民间传统陶器的制造就影响了郭正善的作品《静物》。陶器属于泥塑胚,其质地不仅没有光泽,而且异常粗糙,可是它在一段时期内对民间生活有着非常大的实用价值。不过在现代艺术作品中,陶器已成为一种特有的艺术形态,通过研究其质感,充分体现了民间美术所特有的憨厚以及稚拙风格。

2 油画艺术体现了民间艺术的寓意性

一件作品价值包括它的社会价值、历史价值、审美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等几个方面。作品价值的提升来自于多方面,但作品的文化内涵是最能体现它的价值的。中国当代油画价值好坏,就看它是否能代表中华民族文化。很多民间艺术都和神话故事密切相关,因此其基本框架就表现出了一种浓厚的寓意性以及想象性。民间艺术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意象构造物象,通过心志的表达来抒发感情,在物象的描写中表达自己的情感。就是因为该特征导致了其各种形式的存在。关于民间艺术中的民间造型,由于其脱离了本来的客观形态,集中展示了特定的思维。此外还采取互渗,超越时空,联想以及通感的造型规范,展示了其特定的逻辑思维。民间艺术在体现意象的同时,也充分展示了其造型参与的理智性。在我国就有艺术家通过该种方式开展油画创作。尤其是曹力,其作品结合了民间艺术中各种不同的存在方式。他在创作时将民间艺术中大量的传统元素吸收进来以抒发其真实情感。如其代表作品《远处是 橄 榄树》等,在对客观形态进行变形描述的基础上,通过鸽子以及鲜花等形象的象征性使用,表现了该信息的具体传递过程,不仅代表着和平的使者,而且代表着人类期望的生活,同时也是一种关于原始生活无可奈何的记忆。画面中尽管描述的是当代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可表现的却是一种情感,即对辽阔草原上那种质朴生活的无限向往之情。作品里描写的物质依然是客观形态的物质,不过在客观形态的前提下对其形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其所做的变形属于自觉基础上的变形,并且将民间艺术所具有的寓意性以及想象性都吸收进去,此外还把客观形态和自己的思维联系起来。 3 油画艺术对民间艺术中阴阳五行哲学观的继承

往往既有渗透民间美术积淀的传统,又饱含着时代所孕育的精神,才更体现油画艺术的当代性,中国的当代油画艺术才更加具有活力。民间艺术从其形成开始,除了要继承使用原始的思想以及理念,充分展示人类对生命的热爱之情外,还要重视其辩证唯物哲学理念在发展过程中展示出的对生命的认可。我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是人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通过和自然的不断协调而产生的精神力量。在一定思维上发展而成的主体为阴阳五行的辩证哲学体系以及民间美术中,不管是与联姻以及生殖有关的意象,还是其意象组合,都属于阴阳哲学思想的.象征形象。关于阴阳五行,其使用较为普遍的五行目前已经在民间艺术中,成为其色彩以及造型方面的主要规则,在民间得来了大力传播,鲜明的比较就是所谓的阴阳,如黑与白的比较就可以称其为阴阳色。阴阳观念属于哲学的主要思想,已经在我国人民的心目中深深扎根,就是在现代艺术中,我们也能很容易地发现该种哲学思想的影子。一些艺术家在该种思想体系使用的过程中,不是将其直接展示出来,而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展示,其表达方式非常含蓄。不过直接使用该种思想的艺术家也非常多,其中包括张同磊在内。他将阴阳五行的思想综合起来,结合民间艺术中的象征色彩大胆使用,这些色彩主要包括黑白两色以及青黄赤三色。在其作品《少阳之门》以及《无极之二》中,对很多种形态物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形,并采取阴阳以及日月相互转换的方式,在积极使用传统象征图像的基础上,把现代理念和原始的民间艺术风格联系起来,实现了画面美观绚丽的效果。这些与现实自然形态相互脱离的象征以及观念艺术,来源于民间,其充分展示了民俗以及原始文化的深厚底蕴,它是一个民族的文化根源以及属性。

4 油画艺术体现了民间艺术中原始的功用意义

因为民间艺术的形成与发展和民俗活动密切相关,在流传中又一直保留着其原始意义。它除了是一件艺术品外,更重要的是它有着很大的实用价值。这些被保留至今的民间艺术,充分展示了人类最初的本性,展示了人类对生存以及繁衍所进行的坚持不懈的追求。在开展油画创作的过程中,大量艺术家开始再次研究人类的最初本性,并积极揭示工业化社会存在的弊端,揭示其对人类生存的严重影响,这些艺术家们不仅仅是从单一的角度去探究保留至今的艺术方式,而是从深层次出发,从意识形态出发,去反映当前的很多社会现象,并展示原始自然和人类自身之间存在的协调性,这是对传统文化的深刻反思。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由于历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在日益变化,可是在一些偏僻的地区,其原始的思想以及理念还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它是整个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与本民族的天文地理知识、信仰、文学艺术、哲学以及史学等各方面的知识相互渗透。在我们国家,民间艺术具有各种形式,而且内容也非常丰富和多样化,由于其原始的造型以及思维形式,其可以描述人类童年时代的纯真质朴,在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再次将人类“固有的性格”展示出来,并使之成为永恒。而目前的艺术就是一种将人类童年时代不断再现的艺术,它在对民间以及原始艺术进行探索和模拟的基础上,将人类的自然本性再现出来。例如,陶瓷、剪纸、石雕、年画以及塑像等,它在流传中一直没有脱离原始文化思想,始终与其联系着。尽管形式上出现了轻微的改变,可是其所要展示的内容却一直在不断重复。它具有较强实用性的同时为人们的精神提供了营养。如关于王 沂 东的《雪落无声》以及《吉日》,其充分结合了民间艺术中的染织以及剪纸艺术。这些艺术在民间中主要是以生存繁衍,祝福或者是吉祥的图案进行表现的。它们出现在画面里并与原始的婚嫁场面相联系时,其寓意性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而罗中立在追求民间艺术相同主题不断复现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其作品在对人类最初本性方面的描述最为直接和深刻。例如,关于作品《农忙时节》以及《母与子》,通过写意进行造型的方式,重点描述了很多丰产女神,她们是大地母亲的象征,通过这样的描述充分展示了对原始生殖的一种崇拜。而关于对附近环境进行的描绘,接着引用了民间实际生活场景,表现了一种质朴的生活情趣以及和附近环境之间的相互协调。艺术家在对民间艺术进行借鉴的过程中,其经常使用的一种原始表现方式就是回归自然,这也体现了现代人对返璞归真的热切追求。

四 结语

当代艺术以及民间艺术尽管其美术领域不同,可是它们依然具有一些共性,这主要体现在对色彩以及哲学思想的表现上,此外它们都比较重视艺术表现形式的简洁、概括以及单纯性。它们相互之间的交流以及渗透和其它艺术相比要多很多。当代艺术在模仿民间艺术时,不仅要在其审美的逻辑思维上、造型上以及视觉上吸收其精华,以开展艺术创造,而且还要积极探索其深层含义,并积极促进其和传统文化的相互接轨,以展示人类关于生命繁荣的坚持不懈的追求。

参考文献:

[1] 郭巍:《当代油画的民间美术表达》,《科技致富向导》,2010年第32期。

[2] 姜乃瑜:《中国当代油画语言中传统图式的运用》,《艺术探索》,2009年第5期。

[3] 范美霞:《民族民间美术现代转型的探索》,《文艺研究》,2007年第2期。

[4] 哈斯鲁:《中国当代油画肖像画创作中的民族服饰》,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5] 萧睿:《中国民俗文化对新时期油画创作的影响》,《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肖像摄影论文

欧文·佩恩 作为世界上最为卓越的摄影家之一,欧文·佩恩知名于富有洞察力的肖像、令人惊讶的静物以及具有广泛影响的时装作品。然而他在女性人体摄影上的地位,却少为人知。他在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照片拍摄于50多年前,当时还很年轻的摄影家选用了几位艺术家的模特儿,展示了她们不加修饰的身体,却具有强烈的张力。 这一系列的拍摄都是在周末或是晚上,本质上是和流行的时装杂志上朝生暮死的表面世界相为抗衡的。比如,他所选择的女性在身体造型上是和20世纪中期主流标准相悖的:皮肤带有褶皱,身体扭曲和伸长,腹部带有多余的肉,隆起的臀部,松弛的乳房,这些肉体的躯干如同画家提香和鲁本斯画布上的姐妹,成为历史的偶像。佩恩的这些影像在被注入了强劲的物质和性感的力量之后,远离了所谓的贞洁,成为最为令人瞩目的裸体形态。 这些50多年前的裸体很少为人所知,甚至这样一整个系列也不被认为是严肃的实验之作。然而如今这些画面中的五十多幅画面经过佩恩使用精美的银盐和铂金工艺制作之后,非常忠实于当年的原作,从而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在画册中逐步展开的画面,感受摄影家对人体的理解过程,同时也体验到了摄影家对世俗女神的私密情感。 在过去的五十多年历史中,佩恩为《时尚》杂志创造了无法抹去的辉煌。然而他那些具有实验性质的人体作品,同样也显示出作为一位专业摄影家的成熟魅力。在佩恩早期的摄影生涯中,有着四年的精彩瞬间——从1947年令人眼花缭乱的静物开始,接下来是三年不同凡响的肖像,包括被巴黎收藏的容光焕发的时尚画面,到了1950年,他已经被证明将是世界级的艺术家,年轻的艺术界未来的天才。他所拍摄的12位顶尖模特儿的群像,被认为是这一时代最为华丽的组合。其中的一位模特丽莎(上图中排左三),后来成为他的终生伴侣,留下一段让人羡慕的奇缘。1950年,他的姓名已经被写入传播史的页面,然而这一时期他也留下了少为人知的私人作品,包括前面提到的具有挑战性的人体系列。 人体艺术在欧洲的传统中有着悠久的历史。面对提香以及后来的鲁本斯(上图)一直到雷诺阿的女性人体最优秀的绘画,佩恩在20世纪发起了新的挑战——当然,这时候的人体依然是重要的艺术主题之一,然而20世纪初的人体往往拘泥于形式化的观念,艺术家更多地关心其艺术构成,给人带来愉悦的感觉。佩恩的实验人体至少在表面上给我们带来了肉体的愉悦感,在本质上却以不可思议的方式和从未有过的严肃态度,成为当代艺术最优秀的典范。 佩恩的人体并非是我们传统记忆中收藏的人体:爱德华·斯泰肯早期油画般的摄影人体,阿尔弗莱德·斯蒂格利茨拍摄乔治亚·奥吉夫肖像的延伸,或者比尔·布兰特纪念碑样式的女性。的确,佩恩的人体是和传统艺术世界中的人体有着密切的关联,尤其是和欧洲的现代绘画和雕塑相关。这些影像让我们联想到古老的祖先那些丰腴的生殖偶像,以及后来的布兰库斯、马蒂斯(下图)以及米罗等超越了寻常分类空间的裸体。佩恩在这些如同催眠术般的影像中混杂着雕塑的体积、绘画的色彩和氛围以及肌理,还有图像艺术的线条和影调,成为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的媒介都无法比拟的成功范例。 让我们回到1949年的夏天,一旦当《时尚》的办公室和工作室有空闲时,佩恩就有一种拍摄自己私人作品的欲望。他想回到曾经对于他来说是炼狱的工作室,驰骋自己想象力的空间。也许他希望从时装模特儿高度严格和拘谨的服装和程式化的脸孔中解放出来,释放出自己灵魂的真正的声音。 也许,对于一个男人来说,对女人的热爱胜过拍摄她们的裸体,服装仅仅是值得尊敬的欧洲传统给与女性的一层庇护而已。尽管佩恩曾经旅行过巴黎、那不勒斯、罗马、米兰以及弗洛伦萨等地,但是他并没有去过博物馆,并不知道波提切利、提香或者鲁本斯的荣耀,从而也没有崇敬的心理。但是他却熟悉更为后来一些的裸体创造者如阿普、布兰库斯、劳伦斯、摩尔以及马蒂斯和毕加索。这些30年代和40年代的纪念碑般的画像固然在他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佩恩在1949年夏天拍摄的这一系列的第一批画面,其人体形态完全不同于两年前他对于女性经典影像的表现。他开始让这些摆出姿势的女性所呈现的造型,更像他所拍摄的服装模特儿。尽管佩恩可能是无意识的,但是在他的第一幅画面中,人体模特儿还是相对苗条的,年轻的。他只是做一些探索,比如摆脱道具,研究双手、脚、背部脊椎以及尾骨的造型。由于道具不再存在,小巧的乳房也就失去了他所需要的雕塑体积感,身体的造型也开始呈现出不可思议的空间。然而这样稍微苗条的画面是符合杂志需要的,后来就出现在《时尚》中。可惜画面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因为这样的裸体也被认为“肥胖”而不入时尚。 到了11月,他在印制了一些画面之后,倾向于更为华丽和丰腴,具有更为柔和的曲线,更明显的女人气质。而对于这些模特儿来说,她们在一般的理解中,更适合于绘画,而非摄影。这样的拍摄并非空穴来风——佩恩的气质就是他的艺术。其中最为明显的证据就是他的这些人体摄影,这些照片更接近他的心灵深处某种自然的体验。 佩恩是在周末和假日完成这些裸体拍摄的,因为这时候他有时间。就像一个富有经验的垂钓者,操纵手中的鱼线,始终保持着一种信息的沟通和警觉。这是一种非常微妙的张力,介于他和模特儿之间。他安静地操纵手中的照相机,调节着三脚架。“在照相机变化的过程中,我从不会失去焦点。我不会让她迷失方向,甚至完全控制她的心灵。我们一直在谈话,显得非常投入,不仅使用语言,还包括各种低沉的咕噜声和呼吸的节奏,一直传输着令人愉快的氛围,直到达到最为完美的状态为止。”除此之外,整个房间是非常安静的。大部分时间就是摄影家俯身面对地板上的模特儿,照相机靠得非常近,往往只有两三英尺的距离——照相机是在一个小型三脚架上。摄影室中的氛围是“甜美的,粉状的,带着些微汗香。好极了。我们独自相处好几个小时。没有任何的身体的接触,除了最后结束时的拥抱。所有的女性都以相同的方式做出了回应”。 在两个拍摄片段的转换过程中,佩恩会说:“如果你做一次深呼吸,然后抬起你的左臂,将会是什么感觉?”或者说:“如果你将身体向右转一下,展开你的后背,会有什么效果?”尽管这时候手臂或者头部可能并不在画框之中,但是佩恩知道模特儿在改变造型的过程中,其注意力不仅会将镜头的状态改变,同时还有“引向我们的发现,相互之间的发现;从而保持我们对身体的理解和接触。这也是一种暧昧的空间”。佩恩还补充说:“那时候,我还是一个单身汉。”这就对了——离开了欲望的人体摄影,固然可以创造出美丽的女神,但最终可能堕入简单的光影和形态之中,让人失望。就像我们在今天的杂志上所看到的千篇一律的婀娜多姿,反而倒了不知多少人的胃口。 1950年1月,佩恩计划了几个新的拍摄过程,每一个都有前后的关联,一直到最终完成为止。整个过程中的身体变化都可以看出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是整体上的感觉一直在延伸——佩恩就是这样地不断将他的模特儿转换出充满肉欲的新鲜感,似乎在鲁本斯之后很少有艺术家能达到这样的境界。这些模特儿在不断地、逐渐地扭曲和翻转的过程中,变成了一道起伏不定的风景。这些女性似乎懒洋洋地舒适地躺着,将自己的重量委身于地球的引力,就像是悬挂的果实。她们在无尽的时间和空间过程中延长着她们的瞬间形态,让我们在缓慢的过程中感知肉体的魅力。我们分享着摄影家曾经有过的迷恋,甚至让我们惊讶她们就是悬挂在伊甸园的果实——那时候还没有坠落。 佩恩给我们带来的惊奇关键就是他的视点,不是因为什么震惊而仅仅就是简单,完全无视传统的审美习惯。他就是跟随自己的镜头不断追踪视觉的感受。他的照片似乎一幅紧接着一幅在转换着,最后又奇妙地融合成一个整体,和姿势无关,只是从一个位置到另外一个位置的瞬间过渡,使其变得鲜活,和以往所创造的裸体全无相似之处。那些被压缩的透视不是他的缺失,它们从本质上暗示佩恩照相机的存在,暗示佩恩的出场。就像马蒂斯一样,他常常就是留下外围的轮廓线,和佩恩一样对形体的偏爱。尽管可能缺胳膊少脑袋,但是给人的感觉却是完整的,就像几个世纪之前的古董,散发出独特的光芒。这些如同雕塑般的作品,不管它们的身份特征如何,都在扮演某一类女神的角色,因此和模特儿无关,仅仅就是代表了女性,这就够了。 佩恩镜中世俗的人体已经有了五十多年的历史,理解其中的奥秘,我们是否还要再等五十年?

摄影始于黑白摄影,黑白摄影将五彩斑斓的现实世界抽象成简朴、素雅的黑、白、灰三种色调。下面是我整理的黑白人像摄影论文,供大家参阅。

黑白人像摄影论文(一)

摄影是科技与艺术的结合体,是人类观察和记录世界的一种方式,摄影师通过影像传达自己的精神感受和对社会的看法,图片是他们的“语言”,黑白人像摄影是摄影世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表现形式使其具有特殊的魅力,纯粹的光影变化和形态变化使其更易表现与营造想象的空间。本文将从创作设想、光影的营造、形体线条的变化这三个方面对黑白人像摄影的基本因素进行探讨。

【关键词】光线;造型;线条;黑白人像

一、创作设想

摄影创作中的构思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精神活动,它体现在整个摄影过程中。在创作摄影作品时,摄影师要认识到自己拍摄的兴趣点并运用摄影语言与观看者进行情感上的交流,其次要慎重的选择拍摄的主题和所要表达的情感,最后根据以上两点来选择合适的拍摄对象,这样才能保证作品的品质。因此创作设想是决定黑白人像摄影艺术成败所在。

(一)寻找拍摄的兴趣点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没有兴趣的事物人们通常是没有热情的,正如人们谈论没有兴趣的话题一样,人们也可以拍摄不感兴趣的事物,但只会造就枯燥无味的影像。因此在黑白人像摄影创作时摄影师要先找到拍摄的兴趣点。真正的人像摄影师具有一种共同的特质,观看他们的作品会让人身临其境。观看者之所以有这样的感受,是由于影像让观看者产生视觉和情感的瞬间交流与激荡。伟大的摄影师知道什么是他感兴趣的,什么是他感觉乏味的,也知道自己的强项和弱项,并专注于自己的强项。他们也会在其他的领域进行一些大胆的尝试,来扩展自己的兴趣范围并改进自己的强项。

(二)选定拍摄主题和情感基调

主题和情感基调是摄影作品的灵魂,一幅好的摄影作品必须是打动人心的。黑白人像摄影中的主要对象是人物,确立什么样的主题要根据我们拍摄的人像题材而定。题材和用途的不同,主题也千变万化。如纪实类摄影,摄影师在拍摄这类题材时主题的确立要围绕记录和表现真实的人类社会。首先,纪实摄影所反应的主题往往是社会重大事件和历史人物,黑白摄影是表现历史性事件和人物的绝佳手法。其次,纪实摄影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在表现战争、疾病、自然灾害时往往较多地采用黑白摄影,彩色照片过于真实地还原了颜色会使得观看者产生厌烦的心态。黑白人像摄影的主题很大程度取决于画面中的主要对象,而情感基调则大多由主题形象和画面构成决定,因此摄影作品中人物形象的面部表情、服装造型、肢体语言都也是决定该作品主题和情感基调的关键因素。

二、光影的营造因素

摄影是光影的艺术。光影不只是纯粹的抽象的影调,它既可以让人们准确的看清物体,又可以用来传达信息和情感。利用光影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美,光影只有准确表达了人们的情绪和心灵感觉才能真正达到效果。黑白人像摄影抛去了绚丽的色彩,使得人们更加注重效果的表现,与此同时不同的光影对摄影作品中人物表情、性格、心理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光影是黑白人像摄影的生命。

(一)光线的运用

阳光随着时间的变化会不断地改变其入射方向、角度以及强弱,这些会给摄影作品带来不同的效果。根据拍摄时采光方向的不同我们一般把采光方向分为顺光、侧光、逆光、顶光和底光五种。顺光下人物的整体轮廓清晰,能全面表现人物的质感。侧光使得人物的五官更清晰更立体,画面中的明暗配置和反差对比清晰,有利于表现人物外在的轮廓立体感和复杂的内心情感。逆光状态下人物形象大多处于暗部,阴影部位的立体感也较弱,有利于勾勒人物的外轮廓,也有利于人物和背景的区分。摄影师常常会利用逆光的条件拍摄出剪影的效果。顶光会使得人物的皮肤纹理平顺骨骼轮廓明显;底光在戏剧、电影中常见用在妖魔鬼怪或者恶人的灯光上。一般而言这样的灯光较常作为一种补光形式,除非是摄影者要制造出特殊的灯光氛围。

(二)影调的配比

黑白人像摄影的影调主要是由黑、白、灰三大色调组成。通常,高反差的影像会具有较强的张力和艺术表现力,而低反差影调则会显得更加平静,黑白灰三大影调所具有的情感因素都是相对而言的。当影调的配比不同时三大影调所表达的情感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中间色调往往因为其较低的反差而被人们所忽视,但是它们也可以成为影像的核心。在许多优秀的黑白人像作品中,中间影调清晰而权威的揭示出了人物的精神面貌。在人像摄影中,中间色调更利于表现皮肤的质感,它能展现脸颊上的每个毛孔,面部的每一条皱纹和棱角。影调的不同对人像摄影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形体线条的变化因素

造型艺术都非常重视线条的概括力和表现力,它是造型艺术的重要语言。线条是构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视线的指引者。因此,摄影师们可以充分利用线条,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被摄物。由于黑白人像影像纯粹的色调使得人们能更集中在人物的形态变化和表达上。要想再现人的表情、动作、姿态,就必须选择合适的角度和光线,将人物的面部线条和动作姿态的外轮廓线勾画出来,这样人们才能感受其表情、姿态、动作的视觉内容,并受到感染,否则,形象就会失去吸引力。

(一)人物的明线条表达

人物的五官、发型以及皮肤的质感和纹理都是构成画面的重要线条。人物的表情神态也要与肢体相配合,这样才能更好地突出主题。服装与配饰则是人物外表形象的装饰。选择与被摄人物年龄、性别、性格、职业、外形相得体的服装,有助于被摄人物形体特征、生活习性、职业阶层、神韵气质的映衬和流露。造型独特的帽子,质地各异的围巾,闪烁光亮的饰品等都可以作为被摄人物外表形象的装饰与点缀。不同材质和形式的服饰所形成的线条大相径庭,它们有时也会成为画面的主要构成因素。服饰对于黑白摄影的影响并没有随着时间而消散。

(二)光影和色调的间接线条表达

现代摄影语言是一种包含了视觉传达、现代形式语言、现代图像传播等为基础的视觉语言,因此现代黑白人像摄影也包含现代美学。在光线的运用方面我们既要从勾勒人物肢体线条和塑造身体形状方面考虑,也要注重画面整体的影调气氛。光影不像人物和服饰那样利于控制,而它的魅力也正在于此。光影的变化多端使得不同时刻拍摄出的同一事物产生出千变万化的效果。对光影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巧妙的利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能以各种方式增加照片的艺术效果和美感,还可以丰富影像的精神内涵。黑白人像的魅力也在于摄影师采用了无色彩干扰的黑白影像来表现人类一种天赋的美感。它给观看者提供了最大的想象空间,这也正是黑白人像的魅力所在。

现今,摄影已经揭开了神秘的面纱走向了千家万户,摄影师就应该更加注重保留自己的个性,选择恰当的摄影手法来表达主题。科技的进步带动了摄影艺术的飞速发展,黑白人像摄影作为摄影艺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其高度的概括和抽象能力而备受人们的喜爱。黑白人像摄影的真正魅力还是在于它能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展现人们司空见惯的人物形象。因此黑白人像摄影还将长期存在下去并在摄影艺术中占有一席之地。

黑白人像摄影论文(二)

摘 要:我们周围的世界,色彩斑斓、变幻莫测,令人赏心悦目。在这样一个充满彩色的世界里,黑白摄影以其独特的表现力和持久的生命力,显示了黑白照片所能包容的丰富多彩的艺术创造性和想象力。

关键词:黑白摄影;影调;魅力;情感

用黑白去概括世界是一件有趣的事,也是一项富于挑战性的工作。黑白摄影作品不能象彩色照片那样可以通过色彩去吸引人的注意力,而完全要靠黑白灰的过渡和层次的细腻来表现事物。在黑白的画面中,被摄体的层次和质感,被极为细致的记录和再现的同时,从作品中渗透出来的摄影家的内在精神也会令人为之叹服和感动。

自1839年8月19日,达盖尔摄影术在法国科学院公诸于世之日起,摄影已经走过了170多年的历史。当今,世界正步入一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彩色图片更能适合时代的要求,更能准确地传达信息,更为大众所喜闻乐见。但正是在这样一个充斥着彩色的世界里,黑白摄影以其独特的表现力和持久的生命力,深深地吸引着许多摄影爱好者。一方面是因为它不存在褪色问题,能够长久地保存;另一方面,从体现摄影家的思想内涵和创作意念来看,黑白摄影更具有象征性,更显得单纯化,更富有想象空间,也许这正是黑白摄影的最大魅力所在。

一、黑白摄影的情感区域

黑、白、灰三种调子有着自身的特性,影响着人们的视觉感受。白色具有膨胀性和炫耀性,容易引起观赏者的兴奋情绪;黑色深邃、浑厚、凝重,有助于营造一种沉静的气氛;灰色是平静的,有着细腻、朴素的情感特点,能使人的情绪产生一种宁静、平和的感受。作用于视觉时,只有当白色兴奋、黑色沉静、灰色平和三者有机地配合起来,并且互相烘托,才能形成画面中的兴奋、沉静和平和三大情感区域,这也正是黑白摄影特有的魅力和意境所在。

影调是黑白摄影造型的基础,影调的处理和运用,关系着景物的形态、质感、立体感、空间纵深度和整体气氛的表现,关系着画面的均衡与对比、和谐与统一的形成,以及创作构思的实现。

高调作品以大面积的白色为主,画面最为醒目,最能引发观赏者明快、轻松的生理感受。高调中的黑色,则会由于产生了对比和映衬的关系,显得异常突出而富于跳跃感,往往会成为画面的趣味中心。低调作品以黑色为主,能使人产生一种庄严、深沉、神秘的心理感受。画面中的白色显得相当活跃和兴奋,一般也是作品的灵魂所在。高低调的摄影作品实际是摒弃了一定面积的灰色,减小了平和区的范围,相应强化了兴奋和沉静的特殊影调。从而营造出一定的情绪氛围来影响观赏者的感情。

中间调以灰色为主,给人以柔和、安宁的感受,画面的影调细腻而丰富。中间调里的黑色多趋向低调,白色多趋向高调,只有努力扩展灰色的阶调,才能使作品达到真正的“平和”。充分运用黑白摄影的影调,既可以增强画面的空间感和透视效果,还可以使观赏者产生强烈的视觉感受,并由此而引发情感上的共鸣。

二、黑白摄影创作的艺术语言

摄影的艺术语言是画面结构的因素,黑与白是对五彩缤纷的世界的高度概括与提炼。在平面造型艺术中,黑与白是最朴素、最单纯、最强烈、最有生命力的语言。黑与白相辅而成、相互依赖,离开了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复存在。黑白摄影把一个现实的彩色世界,置换为黑、灰、白的单色影象,可以更准确地体现创作者的美学意识和思想内涵。

黑白摄影作品在内容上,反映的是摄影者对生活的审美评价以及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本身;在形式上,黑白摄影作品所表现的是符合美的规律、符合人们审美需要并且能给予人们美感的艺术形象。

黑白摄影以灰阶的形式呈现物体的色彩变化,以浓淡深浅的方式造型,再现的客观物象已经不是原生态了,这种“失真”恰好是艺术的特征。任何艺术都不可能是生活的再现,都必须是一种表现,这也是生活真实和艺术真实的分野。摄影艺术是瞬间的凝固,是具象的写真。因此,再现和表现之间的差别容易被人忽略,甚至误解,黑白摄影正是通过寻找与现实的距离,形成视觉差异来表现现实。黑白影像以自己特有的创作方式延伸了摄影艺术的魅力,给了摄影人广阔的创作空间,使得摄影作品更具艺术气韵。

三、黑白摄影作品情感的接受

摄影艺术接受是以摄影艺术作品为对象的审美活动,摄影作品的潜在美学特性,只有在接受者的欣赏和理解的审美活动中方能得以显现,摄影艺术接受过程始终伴随着接受者的情感活动。托尔斯泰在《艺术论》中说:艺术是建立在人们能接受别人感情的感染这一基础上的。黑白影像舍弃了视觉中的外界所固有的色彩,使影像处于“似是而非”的疏离状态,拉开了与现实的距离,正所谓距离产生美。这里的距离其实是心理距离,是欣赏者认知艺术、沟通情感的历程,也是欣赏者驰骋想象的自由空间和参与创作的平台。

在黑白摄影艺术接受活动中,接受者在感受和理解的基础上,会突破作品画面空间的局限而展开联想和想象,赋予作品更多的审美内涵,对作品中的艺术形象进行再创造。在翻拣历史记忆的时候,褪色泛黄、划痕遍布的老照片显得更亲切、更真实,可以使欣赏者在情感上有一种浓浓的怀旧情结。

黑白影像与彩色相比更具“距离”优势,在彩照充斥着世界的今天,欣赏者观赏同样题材的黑白和彩色照片,会觉得黑白更艺术,更具有表现特征,更容易令人浮想。安塞尔·亚当斯曾经说过,在表现画意的摄影中黑白优于彩色。

黑白摄影是一个充满魅力的世界,更是一个富于个性的世界,当人们徜徉其间,用细腻的心灵去接受世界、感受万物时,一定会有更多的感动。

黑白人像摄影论文(三)

[摘 要] 黑白摄影在这个广阔的大自然中寻求光与影的组合,运用黑、白、灰的影调表现力,对大千世界五彩缤纷的色彩进行提炼,压缩,对形体,质感,情调等进行更富有的表现能力,使画面效果高雅明快,更为凝练,集中和简洁,在彩色摄影成为普通老百姓手中文明游戏的今天,黑白摄影重整雄风,这是黑白摄影艺术的回归。

[关键词] 黑白、抽象、凝练、超越

摄影始于黑白摄影,黑白摄影将五彩斑斓的现实世界抽象成简朴、素雅的黑、白、灰三种色调。与纷繁的彩色摄影相比,它更加简洁、凝练、也更具纯粹的意味。黑白摄影是一种高度提炼的影像语言,它剥离了十五色彩的浮华表面,表达出事物的本质和内涵,塑造了影像与现实之间的抽象之美和距离之美。在黑白摄影拉开于现实之间的距离同时,也赋予了摄影者无限的创作空间。黑白摄影艺术是相对于色彩摄影而言的,通常以黑、白、灰三种影调表现摄影作品,抽象和凝练是黑白摄影艺术的最大特征。黑白摄影中白色高调的魅力,灰色的微妙,黑色的低调的神秘和深沉,带给人们视觉的和思想上的超越,让你感受与它的抽象与独特魅力的世界。黑白摄影它决不单简于黑、白、灰的色调,从心理角度来说,黑、白、灰具有优先唤起视觉神经感知的特性,特别是黑与白最能引起人们的视觉关注。在摄影中,黑、白、灰表现景物与彩色表现的景物带给人的视觉效果与心理感受完全不同。黑白摄影那神秘的影调能增加照片本身内容的深度。从艺术的角度看黑白摄影,由于需要把五彩缤纷的彩色世界转换为单纯的黑白灰天地,把各种的彩色关系概括和凝练成多种黑白灰的阶调关系来表现被摄物体,这就构成了黑白摄影独有的特殊语言。黑白摄影的特殊语言涉及到黑白灰的造型语言、情感语言和关系语言三个方面。

(一)黑白摄影中黑白灰的关系

黑、白、灰作为黑白摄影艺术的基本语言,三者共同构成了黑白摄影作品的影调美,然而三者又各具独特的审美属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黑色已经形成了具有重量感和后对干的心理暗示。如果画面中多用黑丝,那么作品往往蕴藏着较为深刻的主题思想,营造出货深沉、货恐惧的心理气氛。白色则多带高洁、飘逸感,如画面中采用大部分的白色,最易诱发观者轻松活亢奋的心理感受。灰色影调的最大视觉恶性是平和。

(二)黑白摄影的影调美

现代科技,早已把我们带入到一个用彩色载体表现世界的时代。当我们轻而易取地用彩色相片记录我们的生活回忆时,当彩色让我们眼花缭乱的将一切事物展现于我们眼前时,黑白摄影似乎已渐渐离我们远去。但在我们意外地发现点缀于彩色世界里的几幅黑白作品时,黑白摄影并没有象昨日星辰那样暗淡无光,相反,它们以独具的审美价值和艺术魅力,给我们强烈的视觉冲击和丰富飞联想空间。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相互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的最美的 和谐,一切都是斗争多产生的。“黑白摄影艺术正是通过黑和白、灰这三种影调在对比中取得某种和谐表现出来的。这两极色放在一起,最容易吸引人的视线,牵动人的感情。黑白摄影通过影调的变化来解释自然景物的本质,寄托摄影家的思想感情。因此,黑白摄影这种特有的影调美更容易吸引人,感动人,能给人以强烈的审美感受。种着影调的对比,和谐之美。美在单纯的丰富、同意的变化、抽象中的具象、开阔中的具体、美在情感的丰富性。

(三)黑白摄影的抽象、联想世界

我觉得想要深层次的表现出一个人物特征的摄影,黑白摄影和彩色摄影存在着很大的异同。彩色摄影充满朝气和缤纷,彩色会给予人很多色彩的选择空间,你可以变换色彩的主题,色彩的色调。而黑白摄影似乎更加倾向于真实,在纯色调的影像中,它能更加真实的反应出人物及其人物的内心世界,让你更加的渴望去了解与观察图片给予人的信息内涵。它抛开一切缤纷的外衣,不加任何改变的真实色调,真实的“裸露”于镜头,一个眼神,一个笑脸,一个表情,似乎都那么“一览无余”真实的崭露于眼前。我个人认为那是真实的表达,那是真实的世界,那是真实的自己,那是真实的内心。不可否认黑白摄影给予人充满幻想的空间,三色的影调中,它给予你内心世界的向往,似乎内心世界不能达到的,它都能给予你满足。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抽象与幻想,是色彩摄影不能给予的。色彩摄影的色彩斑斓与黑白摄影三色影调的对比,似乎那么鲜明也那么不可比较,各具特色。色彩摄影大多给于人的都是色彩的斑斓,颜色的鲜明,给人一种童话般的幻想世界,而黑白摄影的不但也能表现出快乐,更能给于人心灵上的认知,似乎一下子就走进了内心的世界,让观者找到更多共同的认知。首先,我个人认为黑白摄影在视觉上它就比彩色摄影略胜一筹,因为黑白摄影更加能吸引人的注意与关注。黑白摄影具有优先唤起视觉神经感知的特性,最能引起人们的视觉关注,而且能打动他们的内心世界,给人的视觉效果和心理感受和彩色摄影完全不同,因为人的眼睛对黑白灰的敏感程度比其他色彩的程度高。黑白摄影的抽象与幻想性在这里就表现的淋漓尽致。它能引发观者的联想与想象,大大地扩展了画面的信息内涵量,充满幻想的思绪与抽象性。相对于彩色摄影相比,黑白摄影更加严肃,庄重,它似乎更加认真的表现于你,不加任何的修饰和包装真实的崭露于你。黑白摄影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抽象的,主观性的表达。与彩色摄影相比,它迫使摄影师关注作品背后的意义,走进作品,表达作品。因而它更能赋予表现对象一种灵魂,更加靠近人们的心灵,从而使观者获得更加广阔的视觉与心理空间。黑白摄影独特的原始美、生命美以及画面当中蕴藏着的情感,使我们自然的发生内在的关乎生命与内心的思考,以及对美与内心世界的共鸣。

很多人都认为黑白摄影给人一种压抑的感觉,似乎总是有种悲情在里面。我想那是他们还没有真正的走进黑白摄影,黑白摄影也可以拍出欢快开心的画面,只是它要表达的东西更加丰富一点,不单单的只是画面给人的第一印象,它有更多的思想在里面。光线是摄影中功不可没的因素。光线决定着影调效果,对同一个被摄体,采取不同的光照,效果也截然不同。在黑白摄影中,光线的运用尤为重要。低调作品较适合侧光拍摄。同时,光线的运用,不仅体现在画面明暗给人的感受,也影响着整体的质感。在视觉可辨的范围内,任何光影、明暗变化都会影响视觉上的质感效果。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质感不仅影响着视觉形象,而且会使人产生强烈的情绪效应,这种情绪效应甚至比光、色带来的更为直观。黑白摄影能赋予景物一种气魄,能强调它的重要性,在人像摄影中更是如此。在表现人物时,黑白摄影以独特的色相展示个性。黑白两极,构成强烈的对比和反差,无极变换的各种灰,在黑白之间过渡,形成黑白人像摄影丰富细腻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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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背景分离因为大多数初学者在学习用光时,注意力都集中在光影的塑造,想着怎么打光才会比较好看,却忘了光影还能塑造主体,去突出画面的表达,而分离背景就是最关键的一步。以最常见的人像为例,当光源较为集中、且模特离背景较远时,背景就很容易和主体混在一起,消减了轮廓,让主体显得比实际更庞大。在特殊需求下,这会增加画面表现力,但通常来说,你还可以做稍微好一些。

精神之肖像论文范文

以下内容供楼主参考,按照步骤每条写几句话基本上就凑够八百字了,希望能够帮助你哦~ 肖像描写 大肖像。

从广义上说,人的肖像包括年龄、身高、性别、服饰、长相等,这些方面的写法,千万别用精确的数字去表达,如穿了5件衣服,长了1200根头发,岁,米多,因为这些数字使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而要用感觉去写,如年龄,豆蔻年华、而立之年、不惑之年、古稀之年,耄耋之年;如个头,高个子、特别高、细高挑。 二是小肖像的细节描写。

脸、发、眼、眉、鼻、嘴、须、耳、手、足等,称为小肖像。 肖像描写似乎很难,但是,只要我们抓住了“像”字,就不难了,也就写成功了。

1、脸庞 脸颊 脸膛脸庞;方脸 圆脸 长脸 尖脸 胖脸 怪脸 瘦脸白脸粉脸瓜子脸 脸蛋儿 鹅蛋脸 苹果脸 桃花脸 枣红脸 粉红脸;红脸 黑脸黄脸青脸灰脸 马脸 麻脸 猴子脸 红脸蛋鸭蛋脸 脸膛赤黑脸庞清秀脸色红润 脸色发绀脸色蜡黄 哭丧着脸 古铜色脸脸儿 *** 脸儿晕红脸如玫瑰脸膛棕红 2、发 云鬓 白鬓 头发长发浓发卷发 烫发 短发短辫 辫子 辫梢 长辫 黑发白发茸茸短发 蓬松短发 鬓发斑白 鬓角花白 满头银发头发乌黑 头发斑白乌黑光洁 两边披分波浪发式 两鬓染霜鬓如银霜自然鬈发 金发卷曲满头青丝 披头散发 3、眼睛 眼球 眼珠 眼角 眼梢眼眶眼窝 眼神;黑眼 白眼 红眼 蓝眼 灰眼褐眼斜眼;眼色瞳孔 睫毛 眼帘 秋波秋水老花眼;大眼睛小眼睛 细眯眼 杏儿眼丹凤眼三 角眼 肿泡眼近视眼远视眼骨碌碌 直勾勾 眼睁睁 圆溜溜滴溜溜、单眼皮双眼皮鱼尾纹 水汪汪水灵灵眼如秋水;火眼金睛 乌黑眸子目光温和目光炯炯目光四射目光闪烁 4、眉毛 粗眉 细眉 浓眉 淡眉 黑眉 白眉银眉;剑眉柳叶眉 卧蚕眉 扫帚眉浓眉大眼眉舒目展粗黑眉毛 眉梢飞扬眉毛修长 愁眉紧锁眉如柳叶眉如新月眉如卧蚕 眉清目秀 眉飞色舞眉开眼笑 眉目疏朗 眉目传情眉毛乌黑银眉鹤发喜上眉梢愁眉苦脸 5、嘴巴 大嘴巴小嘴巴尖嘴巴 厚嘴唇 薄嘴唇 紫嘴唇嘴唇发紫嘴唇苍白嘴角上扬尖嘴猴腮嘴巴紧闭 唇如胭脂唇如朱砂嘴如樱桃 嘴若含丹 嘴唇红润 唇无血色 6、鼻子 红鼻 鹰鼻 狮子鼻酒糟鼻蒜头鼻 高鼻梁塌鼻梁 鼻子挺直鼻翼煽动 7、耳廓 耳轮 耳屏 耳垂耳根耳背 大耳朵小耳朵长耳朵 老鼠耳 耳带翠环 耳带金环耳带银环 耳带珠翠 两耳垂肩耳红到根 面红耳赤 8、手脚 手如玉 粗黑大手纤细白手双手灵巧飞毛腿 步伐矫健 小腿白哲两腿滚圆腿像灌铅健步如飞步履蹒跚 9、体态 高个 矮个 胖子 瘦子 虚弱 矮小 修长苗条丰满 魁梧 结实 坚实 强壮 匀称 标致俊俏瘦小瘦削 瘦弱 魁伟 威武 健壮胖乎乎体魄健壮腰圆膀宽 腰弓背驼弱不禁风 身体修长身材魁梧五短身材 虎背熊腰 胸脯丰满袒背露胸英姿勃勃英姿飒飒 仪表堂堂一表人材举止大方 举止庄重 外貌不扬雍容大方亭亭玉立 姿态娉婷气宇轩昂 10、服饰 入时 时装 时兴 时髦 时宜 俗气 穿着 穿戴 打扮 淡妆 大方 得体 高雅 端庄 讲究 美观 老气 利索 亮丽 亮堂 美艳 浓妆 贴身 雅致 衣着 装束 新颖 梳妆 衣冠 傻气 盛装 士气整齐 朴素装扮时髦 穿着大方 不修边幅 珠光宝气 做工考究 精心打扮 落落大方 崭新装束 衣衫破旧 清凉秀丽 对中小学生来说,肖像描写要抓住六个要点:像、特、序、联、细和话。这里仅对静态的纯肖像描写而言,不针对更多的复杂情况。

像是肖像描写最根本的,要写的像其人,通过文字所写出来的形象像拍出来的照片一样。这正如给人画肖像画的,你话的像,人家愿让你画,愿意掏钱买你的画,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所以,老师刚开始教学生写肖像的时候,一定让学生做到两点,一是 *** 别写假, *** 人,不编着写,是啥样就写啥样,不能美化,也不能丑化;二是在写的过程中时时处处死死地想着其人长得是什么样,不要去想别的。 琢磨这个人的长相,最有效的是抓住他的外貌特点,把特点的“点”抓住了,就建立起了大轮廓,这个框架建立起来,就为整个肖像的描写奠定了不错的基础。

同时,还要抓重点的“点”,在头、发、脸、眼、眉、额、颊、腮、下巴、鼻、嘴、年龄、身材、衣着、手、足等等诸多的肖像点中,眼、脸、发、头是重要的,而眼是最重要的,是“心灵之窗”,是人之灵魂所现,又是人的神采之泉。所以,我说要抓“特”。

“序‘就是说要讲究顺序,不能随意乱写。大顺序是年龄、身材、衣着,之后再写五官;小顺序是在五官领域内,要自上而下地写。

写的过程中,要互相之间自然而然地联系,合理地、符合原本地连着写,这才会写成一体,不要孤立地写,把肖像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这就是我所说的连。

如,浓眉下的那双大眼睛……,白里透红的脸上那双杏仁眼……。 “细”就是要“细中求活”。

作为初始练习,只有把现象写细了才有可能写活,粗拉拉地写是写不活的,打比方说,你搭出的舞台太小,上面容纳不了更多的演员和景物,就演不出更精彩的剧目。什么是细?什么是粗?这是相对的。

“她长的很好看”,这是粗;“她那如云的秀发飘在肩上,秀发托出的那张白里透红的圆脸,就像一朵盛开的桃花……’这是细写。可见,细写容易写活。

教学和学习的任务在于写细。差异正在这里,三年级学生,没跟老师学过,也能写出“她长的很好看。

其实800字应该是初中生的要求了吧 这个是小学生的: 《友谊的真谛》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友谊,那份纯洁的美好的友谊,友谊是童年里不可缺少的一种情感,友谊在人们心里占据的位置绝对不亚于钱的分量,十岁一下的孩子心中,友谊是快乐的源泉,在二十岁以下的青少年心里,友谊是守护的天使,在五十岁以下的人心里,友谊是最美好的回忆。

即使友谊在我们的生活里那么重要,可是,真正理解友谊,获得友谊的真谛的人又有几个呢? 每个知道了友谊的真谛的人都是牺牲了或失去了一份友谊后才明白友谊的重要和友谊的真正含义,我是失去了四份珍贵纯洁的友谊后才知道了友谊的真谛。 我的好朋友郭静雯是在我四年级的时候突然转学到我们学校的,那时的她胆小懦弱,不敢跟任何人讲话,当然也是没有好朋友的啦,后来老师把她调到我旁边做我的同桌,慢慢的,我和她成为了好朋友,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十分亲密,我们经常一起在学校那片碧绿的草地上背靠背的坐着晒太阳,经常一起到校门口的那家糖果屋里买那些绚丽多彩的棒棒糖,她会在我不开心的时候递给我一杯奶茶,然后靠着我的背给我讲笑话或者沉默不语,但每次她可爱的动作都会将我心中的不开心全部赶走,我是真的很珍惜这份友谊的,但是在那一天后,什么都变了,因为和她之间有了点小矛盾,在草地上我提出了绝交,从此以后,她到哪里都避着我。

好后悔,为什么说出这么伤她心的话?我毁坏的不止是她的心,还毁了一份最纯洁的友谊。好不习惯,没有她的欢笑的日子,如果上天肯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会很珍惜很珍惜这份友谊。

现在我转学了,留下了一个永远的遗憾,想念渐渐变成怀念,如果你从来没有出现在我的世界里,我会不会快乐一点?我的世界渐渐变成了灰色。 -中学生的就稍微好一点儿: 《渺小的幸福》一位退休的老教师,坐在椅子上,两眼望着那漏沙的小罐子,回忆着自己的一生,他笑了……他就是冯志远。

年轻的冯志远,辞别新婚的妻子,背着简单的行李来到宁夏鸣沙中学任教,这里只有一望无际的沙漠和骆驼。听到那红脸蛋的孩子执着地说:“老师, 我想上学呢!”他就明白自己已离不开这片土地。

从电影的开始到结束,我是遮着脸看的,直露着两只泪汪汪的眼睛,怕同学们看到。这次我真的被他感动了,到今天,因为冯志远,我改变了对老师的看法。

其实,一直以来我都很恨那位老师,他的一个嘴巴让我在同学们面前无地自容,我甚至因此而厌恶上那一门课,但是今天,我觉得自己是那么狭隘。 偏远的贫穷的小山村,远离妻子和儿子,一个土炕,一个小铁炉,一盏煤油灯,炕上放满了各种各样的书,仅此而已。

一个月、一年也许每个人都可以坚持下来,但是40年时间,他始终如一,默默无闻,兢兢业业,重复着清贫而繁忙的工作,更难得的是在他双目失明后人坚持留在三尺讲台,认认真真给孩子们上课,这就是他的幸福。因贫穷而无法上学的孩子重返课堂,这就是他的幸福,看到孩子们都能所有所成,这就是他的幸福,多么简单而渺小的幸福啊! 眼前的一切又让我想起在地震中那一串串响亮的名字,谭千秋、张米亚……他们用自己的身躯为学生撑起一片天空,那一刻,他们义无反顾,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不是深爱自己学生的老师,能做到吗?而我们的身边也有无数这样的老师,他们离开家人扎根在落后的农村,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勤勤恳恳从事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

但我们这些孩子却不理解,他们的责骂声中包含了多少关爱,多少期待啊! 看到冯志远老师晕倒在讲台上,我的内心一阵剧痛,当无数学生在您的栽培下走向社会,成为人才时,您还是那身朴素的中山装,您唯一增加的是额头那如雪的白发和我们对你无比的崇敬。 看完电影,任泪水在脸上肆意的流,在这里我想真诚地对所有老师说一声“您辛苦了!”原谅学生对您的误解吧!真的,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是不同的,曾经以为有一份高收入很体面的工作是幸福的,以为每个周末依偎在母亲的怀里是幸福的,今天我忽然觉得能对别人、对社会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那种幸福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

对幸福的期望越少,得到就越多 - 《阅读亲情》亲情,是世上最珍贵的感情,它比水纯净,比金还纯粹。可是它总是静静地悄悄地到来。

不被人发现。它没有友谊那么易碎,没有爱情那么明显可见,它总是散发着淡淡的清香,让人回味无穷。

――题记 奶奶的嘱咐 “考试时别慌!别吃油炸的东西,别喝生水,别乱跑,别受凉,别。

奶奶一遍遍的嘱咐我,有时会觉得多余而又啰嗦,但是,从奶奶那饱含深情般的眼中,我知道奶奶对我的嘱咐,是她对我深深地爱,奶奶您好一定时时都为我担心吧!不用担心,有你的爱,孙女会成功的。 爸爸的电话 “萌萌,小心身体,别担心,能考多少都是你的成绩,爸爸相信你,支持你,多买点牛奶,别怕花钱,爸爸有的是力气。

爸能挣钱。女儿花钱,爸爸高兴,想吃什么就买什么,不要吃冷东西,你的胃一直不好,别把胃吃坏了,多买点文具,多。

”爸爸一边说一边笑着,原来爸爸也和奶奶一样唠叨,其实,我知道,爸爸他也很担心我。

只是。

2、《一位工人叔叔》

每当我站在阳台上,看着小区二期的那一栋栋楼房时,我的脑海里便想起了在二期工地干活的一位工人——张叔叔。

张叔叔大概三十多岁,生活十分艰苦,是从农村来到柳州找工作时被聘到我们小区二期的工地里干活的。你瞧!他的那一头浓密乌黑的头发显得多精神呀!方方正正的脸上有粗而弯的眉毛和一双炯炯有神的眼睛。眼睛下面是一个不是很挺起的鼻子,还有那一张能说会道的嘴巴。每天,张叔叔都会穿着一身非常朴素的衣服,干干净净的。见到谁都是先给一个咧嘴的微笑,让人觉得他十分可亲。而在工作上,张叔叔也是认真负责的。他从来不抱怨工地里吃的怎样、穿的怎样、住的怎样,只是默默无闻的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辛勤的耕耘着。天天都数他开工最早、收工最晚,可在发工钱是他却从不计较多少。张叔叔这种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使我十分敬佩、喜欢他。

记得有一次,妈妈到二期工地上找到张叔叔,请他为我们家再二期买的车库埋水管。张叔叔想也没想就一口答应了,马上提着工具箱向我家的车库走去。可是此时天色已晚,妈妈想让张叔叔明天再来埋水管。但张叔叔说什么也不肯,硬是要现在动工,说是怕明天耽误我们时间。妈妈无可奈何了,只好提着充饱电的充电灯,和张叔叔一起来到我家的车库。在昏暗的充电灯下,张叔叔开始动工埋水管了。

他拿着笨重的锄刀,一下一下的砸着坚硬的水泥地,试图开凿出一个坑。随着时间的流逝,水泥地渐渐砸出了一个坑。但张叔叔却已经精疲力竭了。他头上渗出了细细的汗珠,干了一天活的双手已磨出了鲜血,可他全然不顾,仍然卖力的捶砸着。终于,那个坑足够埋下水管了,张叔叔松了一口气。然后,他拿出水管埋在地下,并娴熟的把另一根管子和水管接起来。很快,一大堆工序就全部完成了。张叔叔打开水龙头示范给妈妈看后,便整理好工具箱要走了。妈妈让张叔叔去我们家吃饭,可张叔叔婉转的拒绝了,头也不回的背着工具箱走了。我望着张叔叔渐渐远去的背影,心中油然升起了一种敬佩之情,并愈加喜欢张叔叔了。最近,张叔叔还被评为工地了“工作模范”了!

现在,张叔叔在我们小区里已经算是个小有名气“名人”了。人们只要一提起张叔叔,准会啧啧赞叹,说他是个认真工作、乐于助人的好工人!

1、玲玲学们的注意力都被他吸引住了,睁大眼睛看着他。

3、这位老汉的眉毛胡子都花白了。但脸膛仍是紫红色的,显得神采奕奕。他身穿崭新的青布棉袄棉裤,头上还包着一块雪白的毛巾。老汉蹲在地上,乐滋滋地抽着旱烟。

4、太阳晒得墨黑的清瘦的脸上,有一对稍稍洼进去的大大的双眼皮儿眼睛;眉毛细而斜;黑里带黄的头发用花布条子扎两条短辫子;衣服都很旧;右裤脚上的一个破洞别一支别针;春夏秋三季都打赤脚,只有上山抓柴禾的时节,怕刺破脚板,才穿双鞋子,但一下山就脱了。

5、这是个三十来岁的年轻人。身穿军用棉大衣,脚穿高筒皮靴。高个子,方脸盘,长得很魁梧。下巴上有一颗黑痣,那双眼睛在黑暗中闪着亮,使人觉得粗犷又精明。

6、李云是一个机灵、陶气的孩子。他胖乎乎的脸上,长着一对调皮的大眼睛,眼帘忽闪忽闪的,那两颗像黑宝石似的大眼珠只要一转,鬼点子就来了。在他那黝黑的脸上,不论是那鼓鼓的腮帮,还是那薄薄的嘴唇,或者那微微翘起的小鼻尖,都使你感到滑稽逗人。

7、这老汉,头上戴着一顶破草帽,露在帽沿外边的头发已经斑白了。肩上搭着一件灰不灰、黄不黄的褂子。整个脊背,又黑又亮,闪闪发光,好像涂上了一层油。下面的裤腿卷过膝盖,毛茸茸的小腿上,布满大大小小无数个筋疙瘩,被一条条高高鼓起的血管串连着。脚上没有穿鞋,脚板上的老皮怕有一指厚,……腰上插着旱烟袋,烟荷包搭拉在 *** 上,像钟摆似的两边摆动着。

8、除夕晚上,儿子、孙子都来到她身边,她满脸皱纹都舒展开了,就像盛开的菊花瓣,每根皱纹里都洋溢着笑意。

一天,她的老伴儿病倒了,她脸上珠网般的皱纹更深了,两道眉毛拧成的疙瘩锁到一块儿了。

她望着老伴儿的遗像,嘴唇微微抖动着,刀刻般的皱纹里,流淌着串串泪珠。

9、女儿长得像她娘,眼睛长得尤其像。白眼珠鸭蛋清,黑眼珠棋子黑,定神时如清水,闪动时像星星。浑身上下,头是头,脚是脚。头发滑溜溜的,衣服格挣挣的。

附《如何写好人物外貌描写》

人物的外貌描写是人物描写的重要内容,描写好人物外貌也往往能使人物活起来,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人物的外貌,主要包括人的容貌、体态、服饰、表情、风度等。人的外貌描写也叫肖像描写,就是对人物的外貌、特征进行准确、生动、形象的描绘,并通过外貌描写来传神,向读者揭示人物的思想品质、精神风貌和性格特征。

怎样才能写好人物外貌呢?我们不妨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外貌描写要“准”。准就是准确地描写人物外貌,人物形象才会真实可信。

人的外貌往往受到其身份、职业、年龄、教养、习惯、生活经历、家庭环境、身体状况等诸因素影响。不同职业的人往往外貌也有所区别。如舞蹈演员的腿较粗而四肢修长;举重运动员往往比较壮实;渔民则肤色较黑,脚趾因长期在船上行走而像蒲扇般张开。人的年龄不同,其外貌也有明显的差异,少年儿童天真可爱,青年人血气方刚,中年人成熟稳重,老年人则耳聋眼花。这一些无不反映其人生的自然规律。

当然人的的习惯不同,也往往显出不同的特征来。如吸烟的人仿佛缺少了门牙,还不时透出烟草气味;不吸烟的人则牙齿洁白。人的教养不同,也往往能从外貌上看出来,有教养的人坐有坐相,站有站相;有文化的人讲话文绉绉的,且条理清楚;没有教养的人坐着站着东倒西歪,说话粗鲁而无条理……凡此种种,我们要仔细观察,并用准确的语言加以描述,人物的形象才能准确的描写出来。

人物外貌描写——侧面

休息室的长台上散置着几份报纸与杂志,对过坐着个人,报纸挡住了脸。不会是学生——即使是程度高的学生也不见得看得懂德文报纸。报纸上的手指甲,红蔻丹裂痕斑驳。汝良知道那一定是校长室里的女打字员。她放下报纸,翻到另一页上,将报纸折叠了一下,伏在台上看。头上吊下一嘟噜黄色的鬈发,细格子呢外衣,口袋里的绿手绢与衬衫的绿押韵。

上半身的影子恰巧落在报纸上。她皱皱眉毛,扭过身去凑那灯光。她的脸这一偏过去,汝良突然吃了一惊,她的侧面就是他从小东涂西抹画到现在的唯一的侧面,错不了,从额角到下巴那条线。怪不得他报名的时候看见这俄国女人就觉得有点眼熟。他再也没想到过,他画的原来是个女人的侧影,而且是个美丽的女人。口鼻间的距离太短了,据说那是短命的象征。汝良从未考虑过短命的女人可爱之点,他不过直觉地感到,人中短了,有一种稚嫩之美。她的头发黄得没有劲道,大约要借点太阳光方才是纯正的,圣母像里的金黄。

作者:张爱玲 关键词:侧面 出处:《年青的时候》

外貌描写——朝气

她那青春的朝气,眼睛和脸上那副天真神态让他喜不自禁。连她身上穿的连衣裙在他眼里也特别好看,那份朴素而天真的风姿令人心动。尽管她天真烂漫,同时他又觉得她很聪明,很有素养,跟她的年龄不相称。他可以跟她谈论文学,谈论艺术,以及随便什么样的话题,也可以向她发发牢骚,抱怨生活和人们,虽说在这种严肃谈话的中间,有时她会突然没来由地笑起来,或者干脆跑回屋里去了。她跟C城的所有姑娘一样,看了许多书。这一点尤其让斯塔尔采夫感到满意。每一回他总是激动地问她,近来她读了什么书。等她讲起来,他简直听得入迷了。

作者:契诃夫 关键词:朝气 出处:《姚内奇》

修鞋的老人。留在我记忆深处的是一位修鞋老人,每当我走到上学的路上,他那瘦瘦的身躯,慈祥的面容就会出现在我的面前。

两年前,在我上学路的一棵高大的梧桐树下,多出了一位瘦瘦的老人和一只高高的、窄窄的木箱。每天早晨,这位老人便推着大箱咯吱咯吱地来到树下,先从木箱里掏出一只帆布马扎,再扳起缝线的机头,然后将一张黄不黄,白不白的塑料布展开铺在地上,便等着顾客来光顾了。

这是一个面目和善的老人,他微黄的额头上刻着几道深深的皱纹,老花镜后面的一双眼睛微微向上,看上去总是笑眯眯的。老爷爷修鞋不只是态度好,收费低,而且修的鞋牢固结实。所以,人们都愿意到他这里来修鞋。 时间长了,我们就熟悉了。有时放学比较早,我总爱蹲在鞋摊旁看他修补鞋子,有时没有什么生意,他就叫我脱下鞋子让他看看,或在鞋帮上粘上一块橡皮,或在写面上缝几针,经他修的鞋又跟脚,又舒适。我要付钱时,他总是笑呵呵地说:“这是无偿服务,要付钱等你挣了工资再说。”不久前,一个农村妇女急匆匆地赶来,跷起右脚,布鞋的鞋面与鞋底几乎分了家,老爷爷接过鞋,一针一针缝了起来,鞋子补好后这位大嫂看了看,十分满意,可在付钱的时候发现钱包不见了,急得鼻尖上都渗出了汗珠。 老人一问,方知她家离这里百十里地,不但修鞋的钱付不出,就连回家的路费也没有了。老人看着她着急的样子,从身上摸出两张十元的钞票递过去说:“这点钱,你拿去吧,以后出门当心点。”大嫂连忙摆手:“这怎么行?不收修鞋的钱,我已经很过意不去了,哪能再要你的钱?”老人爽朗地笑着说:“人出门在外,总会有难处,互相帮忙,总是应该的,你就别推辞了。”大嫂收下钱激动地说:“您真是个好人,下次进城一定把钱还给你。”老人笑了笑说:“你快赶路吧!这点钱就别放在心上了。” 一晃几天过去了,都不见老人。有一天,我意外地碰到了给他送饭的女孩,左臂上套着黑纱,我过去询问,得知老人已经去世两天了。 吃过午饭,我突然看到一个妇女提着一篮鸡蛋在向过路人打听着什么,我仔细一看,这不是上次丢了钱的大嫂吗?刹那间,老爷爷和善的面容又出现在我的面前。在泪光中,仿佛又看到了老人那瘦削的身影,以及围着他修鞋的一个个顾客……

我妈妈很不简单,她既是大学老师,也是一名博士生.

妈妈身材偏瘦,很单薄.她非常勤劳,每天早晨等我起来,她早已做好了早餐,等我吃完早餐,妈妈总会骑车送我上学.

有一次,我中午放学回来,看见妈妈正躺在床上,我问:“妈妈,您怎么了?”妈妈说:“我今天不舒服,你吃完饭记得上学.”我吃完饭就打开电视津津有味地看了起来,竟把妈妈的话忘了,一心一意的看电视.忽然,听见妈妈喊:“儿子,你怎么还没上学呀,上学的时间早已过了!”我大叫一声:“妈妈,我怎么办?”妈妈说:“我来送你吧!”我看见妈妈额头上的汗流个不停,呼吸也加快了.我对妈妈说:“妈妈,我自己去吧!”妈妈说:“没关系,马上就到了.”等到了学校,我看见妈妈的脸色很难看,但她仍对我微笑着、众所周知,人物的肖像描写是指关于人物的音容、笑貌、服饰、姿态等方面的描写.人物的喜怒哀乐、生活经历、社会地位以及个性特征,常常从肖像中表露出来.恰如其分的进行肖像描写,有助于有助于刻画人物的形象.

下面结合我的经验介绍几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要选取最能突出人物个性的肖像特征来描写.

写肖像是为了表现人物性格,揭示精神世界,增强艺术魅力.好的肖像描写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在于能通过最简洁的话语表现人物鲜明的个性特征.想必读了著名作家魏巍的《我的老师》(苏教版语文第二册)的朋友至今回想起来,对“我的老师”蔡芸芝先生,还会留有深刻的印象吧.她的“美丽”应该能够过目不忘吧.没有过多的语言,只有一句“右嘴角边有榆钱大小的一块黑痣”,一颗美人痣,就足以写出了

蔡芸芝先生的美丽,让我们永远留下了深刻的美好印象.

如果要对同一个人做多次肖像描写,除了要突出每次所要表现的个性,又要遵循它们间的共性.如,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大家恐怕都很熟悉吧.在《孔乙己》(苏教版语文第五册)中,写“孔乙己是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一句话就总括地勾画出了孔乙己独特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他“青白脸色,皱纹间时常夹些伤痕”,可以看出他生活潦倒,营养不足,而又经常被打.“穿的虽然是长衫,可是又脏又破,似乎十多年没有补,也没有洗.”可以看出他懒惰成性,而偏要装出很穷酸的架子,穿着破旧的长衫.鲁迅对孔乙己的肖像描写,可以说是出神入化,既突出了孔乙己的个性,又表现了孔乙己的共性,从而描绘了孔乙己这个备受科举制度摧残的清末下层知识分子的典型形象.

对同一个人做多次肖像描写还要讲究一定的顺序.|在《一面》一文中,对鲁迅先生的肖像描写是一个极好的范例.文中对鲁迅的肖像先后作了三次描写,既刻画得淋漓尽致又讲究了合理的顺序,由远到近,由粗到细,由详到略,由整体到局部,从而使人物随着我的观察和感受,逐渐丰富起来.在三次描写中,作者自始至终抓住了人物外貌中最主要的特征“瘦”加以描写,突出了他把整个生命都献给革命事业的崇高品质和顽强精神.

二、运用确切的比喻和适当的夸张描写人物肖像.

运用这种手法写人物肖像会更加鲜明、更加生动.如魏巍在《谁是最可爱的人》(苏教版第三册)中写马玉祥“他长着一副微黑透红的脸膛,高高的个儿,站在那儿,像秋天田野里一株红高粱那样淳朴可爱”,就运用了确切的比喻,把马玉祥比作“秋天田野里一株红高粱”,形象地写出了马玉祥——一个来自北国的青年的淳朴的气质.

再如鲁迅在《高老夫子》中写高老杆肩膀一扇一扇的走路的姿势,“象木匠牵着的钻子似的”;在《故乡》中,写豆腐西施是“凸颧骨、薄嘴唇,五十岁上下的女人站在我面前,两手搭在髀间,没有系裙,张着两脚,正象一个画图仪器里细脚伶仃的圆规.”赵树理在《小二黑结婚》中,写三仙姑“虽然已经四十五岁,却偏爱当个老来俏,小鞋上仍要绣花,裤腿上仍要镶边,顶门上的头发 *** 了,用黑手帕盖起来,只可惜官粉涂不平脸上的皱纹,看起来好象驴粪蛋上下上了霜.”以上例子中所用的比喻都很确切,因而这种肖像描写都能鲜明地显示人物的性格,但是运用这种手法并非轻而易举就可奏效,它要求作者对人物性格有深刻的理解,对生活有细致的观察,对喻体和本体的关系有清楚的认识,然后才能运用确切的比喻和适当的夸张使人物肖像活灵活现.否则,只能是一般化的泛泛比喻,也不会写出不同人物的不同肖像,也就不能显示出人物的个性.

生活需要精神荷尔德林说过:人诗意地栖居大地.生存于天地间的生物数不胜数,然而只有人才能活出精彩,活出诗意.生存不等于生活.生存是生活的前提,而生活是生存的升华.从某种意义上讲,懂得生存者并不一定懂得生活.人类在与大自然的生存斗争中创造了文明,凝聚了宝贵的精神文化,从而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当生存对人的威胁进一步降低时,人们开始探索什么是生活,应该怎样生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是人的精神.没有了对理想的追求,失去了对明天的期望,抛弃了对生命真谛的探索,这样的生活是麻木的.它和自然界动物的生存斗争没有本质区别.一个拥有精彩生活的人要有一颗纯真的心,有一股对美好事物的追求的热情,并且不知疲倦地向着美好的方向迈进.没有生存谈不上生活,生存支撑着生活,然而生活也深深地影响着生存.对人生目标的追求是一种生活,对生命的意义的思考是一种生活,对真理的崇拜,对劳苦大众的同情,对不公平进行斗争也是一种生活.在人类历史上,不少先进分子抱着对生活的执着追求而成就了丰功伟绩.岑参怀着对祖国的热爱,为了捍卫祖国的领土,宁愿过着艰苦而又充实的生活.居里夫人为了人类科学事业奋斗终生.爱迪生在他七十岁生日的时候,自豪地宣布他已经做了一百多岁的人能做的工作.对生活的追求需要勇气,有时候甚至需要牺牲生存的权利.文天祥坚持堂堂正正地做人,放弃了高官厚禄,面对生存的希望和死亡的威胁毫不动摇.格拉瓦,当代最伟大的理想主义战士,为了反抗帝国主义压迫下的不平等,不惜辞掉高官直奔玻利维亚丛林,以血肉之躯挑战一个强大的社会体系,直至壮烈牺牲.一代又一代彪炳千秋的英雄人物,他们对生活的追求为现代人树立了一个榜样.人类社会无论在物资上发展到什么程度,总需要精神上的追求.如果只有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失去了与不公平作斗争的勇气,失去了对英雄主义的崇拜,对理想的向往,失去了精神的独立,这样的社会是令人毛骨悚然的.可见,从生存到生活的升华,离不开对精神的追求.只有树立起远大的理想,认识生活,投入生活,才能更好的生活,才能拥有真正精彩的生活.人能够“诗意地栖居大地”,是因为人有精神的追求.当拥有了健康的灵魂时,生活将是精彩的,世界也将充满诗意.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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