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问题: 1】文末所写的参考文献均应在文中直接引用。正文中没有直接引用但研究过程中参考的不必写上并编号。2】所引用的参考文献最好是原话,也可转述及归纳。3】论文中所需要涉及的一些如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康托尔的“集合论”等一些原论文出处可以不标出,因为这些成果众所周知。
本文旨在整理一些集合论中的基础概念与定理,主要出处见参考文献。
本文只列出特别简单的证明,略去复杂的证明。
首先,我们介绍 Cartesian product(笛卡尔积、直积) ,就是从 中、 中各取一个元素组成的有序数对。如果是 个集合,它们的Cartesian product就是一个 -tuples:
所谓 Relation(关系) ,是 的任一子集,就叫a relation on set 。如果 ,则可写为 。 可能的性质有:
Equivalence relation(等价关系) ,就是自反、对称、传递的关系。
给定 上的一个equivalence relation ,那么 中的元素 的 equivalence class(等价类) ,就是集合 。若 和 是 和 的等价类,那么必有 或 。
自反、反对称、传递的relation,就叫 partial ordering(偏序) ,可以用符号 或 表示。对于任意partial ordering,如果将其中的 元素剔除,就变成了 strict ordering ,用符号 或 表示,这种relation不再是自反的和反对称的,但依旧有传递性。如果对于集合 ,每一对 都满足 、 或 这三种中的一种,那么称 是 linearly ordered 。再进一步,定义集合 的最小元素为 ,它满足 (最大元素可类似定义),那么,如果linearly ordered 的每一个子集都有一个最小元素,则称 是 well-ordered 。
一个 mapping/transformation/function 定义为 ,这是一种将 中的每个元素与 中唯一一个元素联系起来的规则。 称为 domain(定义域) , 为 codomain(到达域) ,集合 称为 graph of 。集合 称为 在 下的 image ,对于 ,集合 称为 在 下的 inverse image 。集合 称为 的 range(值域) ,若 则称该mapping为from onto ,中文叫满射,否则是 into 。若每个 都是唯一的 的image,则该mapping是 one-to-one ,或记为 - ,中文叫单射。
当 中的每个元素与 中不一定唯一的元素对应起来的规则,称为correspendence, 就是一个correspendence,但未必是mapping。若mapping是 - 且是onto的,则称该mapping为 one-to-one correspendence 。如果在 和 上都定义了partial ordering,那么如果对于一个mapping, 当且仅当 ,就称该mapping为order-preserving。若 是partial ordered,用 表示,那么一个 - mapping可以 induce(诱导) 在codomain上的一个partial ordering。若这个mapping还是onto,那么 上的linear ordering可以induce一个 上的linear ordering。
集合中的元素个数称为集合的 cardinality 或 cardinal number(基数) 。若 与 之间存在 - correspondence,那么两个集合 equipotent(等势) 。
将正自然数集合 的cardinal number记为 。如果一个无限集合中的元素,与 中的元素存在 correspondence,那么称该集合为 countable 或 denumerable (可数的)。
整数集 是可数的,因为对于任意 ,让它对应于 即可。
定理 :有理数集 可数。
定理 :The union of a countable collection of countable sets is a countable set.
注:Collection有的地方翻译为“搜集”,可理解为允许有重复元素的集合。
定理 :实数集 是不可数的。
记 的cardinal number为 ,则有 。
定理 :任意开区间不可数。
定理 :任意开区间与 是equipotent的。
对于开区间 ,将任意 映射为 可证。
定理 :实数平面 与 是equipotent的。
定理 :任意开区间都包含至少一个有理数。
对于开区间 ,不妨假设 ,取 为比 大的最小整数,取 为比 大的最小整数,则必有 ,而 。
推论 :Every collection of disjoint open intervals is countable.
因为每个开区间都至少包含一个有理数,这些不相连的开区间的collection可用其中每个开区间中的任一有理数建立对应关系,而有理数集是可数的。
下面再介绍一些有关集合的定义。集合 的supremum,如果存在,就是对于任意 都满足 的最小的 ,可写为 ;反之可定义集合 的infimum,写为 。对于 的某个子集,如果有上界,必有supremum,如果有下界,必有infimum。若定义 extended real line (即将无穷大也看作一个元素),那么所有集合都有supremum和infimum。另外记 。
Monotone sequence(单调序列) 就是 non-decreasing (指 )或 non-increasing 指 )的序列,也有严格的单调序列,即将包含关系换成严格包含关系 和 。
序列的 limit(极限) ,就是对于non-decreasing序列的 ,或对于non-increasing序列的 ,分别可写为 和 ,或一般地, ,或 。
对于任意集合序列 ,集合 必为non-increasing序列,因此 存在,称它为 的superior limit,写为 。反之,non-decreasing序列 的极限 ,就是 的inferior limit,写为 。正式定义为 由De Morgan' s laws, 。
其实就是 infinitely many (无穷多)个 中都含有的元素的集合, 就是 all but a finite number (除有限)个 外,其他 中都含有的元素的集合。
以上概念提供了一种集合序列的收敛准则: ,若两个集合不相等,则说明 不收敛。
所有 的子集的集合成为 的power set(幂集),记为 。对于一个countable set,认为它的power set有 个元素。
定理 : 。
接下来,要研究的是给定集合的子集的一些性质。Power set一般对研究的问题来说会显得太大了,以下的一系列定义,目的是要定义出 的某个子集,使得该子集对于研究的问题来说足够大,而其性质又让我们可以容易地处理。一般方法是,先选出一些已知性质的集合,组成一个基本的collection,再用一些特定操作,创造出新的集合加入其中。
定义 Ring(环) :由集合 的子集组成的非空类(nonempty class) ,若满足如下性质则为ring:
Ring对于union、intersection、difference的操作是closed(闭的)。但ring中不一定含有全集 自身,若加入 ,就成了field(或algebra)定义:
定义 Field(域) :由 的子集组成的class ,若满足如下性质则为field:
如果给定了一个collection ,将它理解为“种子”,去生成field,那么称最小的含有 的field为 field generated by 。
Ring和field的概念在概率论中应用起来还是会有些限制,因此引入以下定义:
定义 Semi-ring :由集合 的子集组成的非空类(nonempty class) ,若满足如下性质则为semi-ring:
其中的第三个性质,简单来说就是 中任意两个集合的的差,可以分解为有限个 中集合的union。
再在semi-ring中加入 自身,就变成了 semi-algebra 。
上一节说到field对complement和finite union的操作是closed,我们接着将它的finite union操作扩展到极限处,这就有了如下概念。
定义 -field(sigma-algebra) :由 的子集组成的class ,若满足如下性质则为sigma-field:
-field对于complement和countable union是closed。若给定一个collection ,所有含有 的 -field的交集,就叫 -field generated by ,可记为 。
定理 :若 是一个finite collection,则 也是finite,否则 总是uncountable。
若取 , ,则 就叫 Borel field of ,一般可记为 。许多不同的collection都可以生成出 。若给定一个实区间 ,则 称为the restnctlon of to ,或Borel field on 。事实上, 可由 生成。
对于两个 -field的union不一定是 -field,将最小的包含了两个 -field 和 中所有元素的 -field记为 。但对于两个 -field的intersection ,它必定是 -field,为了统一符号,可以写为 ,它就是保证元素同时属于 和 的最大的 -field。这两个概念都可以推广到可数多个的情形。
概率论和测度论中,大量的工作都是在证明某个class of sets是 -field。对于证明来说, -field定义中的三条性质,前两条都很容易验证,但最后一条要验证却很困难。为此我们定义一种monotone class(单调类) ,它也是由一些集合组成:若 是monotone sequence,有极限 ,且 ,则 ,称这样的 为monotone class。利用它和下面的定理,可以方便地证明一些class是 -field。
定理 : 是 -field,当且仅当 是field且它是一个monotone class。
利用这个定理,在考虑一个class是不是 -field时,我们只需要考虑monotone sequences的极限是否属于它即可。
另一个常用的技巧是Dynkin's - Theorem。对此需要先介绍两个概念做铺垫。
定义 -system :有一个class ,若 且 ,则 ,那么 就是 -system。
定义 -system :有一个class ,若它满足以下性质,那么 就是 -system:
前两个条件说的是 -system对于complement是closed。并且由于第二条意味着 ,所以第三条也说明了, 中的disjoint sets的countable union依然在 中。利用这点,有以下定理。
定理 :一个class 是 -system,当且仅当:
-field必定是 -system,同时是 -system和 -system的class必定是 -field。
下面的定理用到了这些定义。
定理 Dynkin's - Theorem :若 是一个 -system, 是一个 -system,且 ,则 。
毕业论文不同于一般的小论文,特别是硕士毕业论文或者博士毕业论文。一般的小论文就四五页,而硕士论文动辄五六十页,有的甚至七八十页。所以有些东西如果要人工的去修改,将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痛苦的事情至少有两个:目录自动生成和编号、参考文献引用的上标。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说说小技巧,自动生成,非常方便。先说两种痛苦情况。设定好文章的目录结构后,突然发现中间要添加或者删除一个章节,添加删除容易,可是其后遗症就是后面的编号都要跟着变动。比如要删除第二章,那么原理的第三章就要改为第二章,后面的要跟着动,添加也一样,很麻烦。第二个情况就是参考文献的上标问题。硕士论文参考文献都有好几十个,一般论文会要求按照论文的引用顺序列出参考文献。如果需要添加新的参考文献,那么这些参考文献的上标号又会跟着变动。目录自动生成简单说下,将文档切换到大纲视图,然后设置你要设定成目录的文字的大纲级别。如果将大纲级别设定为1级,那么就是1级目录,一般我们会设置到3级,这样会生成1、2、3级目录。设定好后,在要插入目录的地方,点击“插入”-->“引用”-->“索引和目录”就可以了。格式在另外设置下就行了。首先都要设置成段落编号。将你要设定的一级目录设定成一级编号,二级目录设定成二级编号等等。参考文献一样,设置成段落编号。设定成段落编号有一个非常大的好处,就是插入或者删除其中的某个项目时,其后面的变好会跟着变动,所以这就解决了因添加删除中间的项目,而要同时修改后面的编号问题了。目录的更新,只需要在“大纲视图”下点击更新目录,或者在页面视图的目录上,点击右键,选择“更新域”即可。将参考文献设置成段落编号后,在需要插入参考文献引用的地方,点击“插入”-->“引用”-->“交叉引用”,找到相应参考文献的编号就可以了。然后再自己设置一下格式。还有几种方法,从网上摘录下来的。(一)采用书签、交叉引用方法:参考文献的编号和引用步骤如下:(1)在word文档末尾添加几个文献,如:[1] 杨秀章.Word 2000中文版使用速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2] Peter Weverka. Diane Poremsky.中文Word 2002专家.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注意,输入时应采用word的自动编号。如果word没有自动编号,可自己插入(这个就不用细说了...)(2)给每个文献制作成书签。如,选择“杨秀章.Word 2000中文版使用速成”,插入——书签,输入书签名(杨秀章_Word 2000中文版使用速成),然后添加。注意书签名必须以字母开头,可包含数字但不能有空格,可以用下划线字符来分隔文字,否则可能无法插入。书签名最好与文献名一致,这样在它位置变化后,你仍能识别它。(图1)(3)在需要引用文献的位置,执行插入——引用——交叉引用,类型选择书签,选择需要引用的项目,内容选择“段落编号”。至此,引用完成!(图2)在全篇文档编完后,全选,右键选择“更新域”,编号就会改变成文献的最新位置还有一个通过插入脚注的方式引用参考文献。1. 光标移到要插入参考文献的地方,菜单中“插入”——“脚注和尾注”。(已搜索,无重复)2.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编号方式选“自动编号”,所在位置建议选“节的结尾”(对论文而言)。3.如“自动编号”后不是阿拉伯数字,选右下角的“选项”,在编号格式中选中阿拉伯数字。4.确定后在该处就插入了一个上标“1”,而光标自动跳到文章最后,前面就是一个上标“1”,这就是输入第一个参考文献的地方。5.将文章最后的上标“1”的格式改成正常(记住是改格式,而不是将它删掉重新输入,否则参考文献以后就是移动的位置,这个序号也不会变),再在它后面输入所插入的参考文献(格式按杂志要求来慢慢输,好像没有什么办法简化)。6.对着参考文献前面的“1”双击,光标就回到了文章内容中插入参考文献的地方,可以继续写文章了。7.在下一个要插入参考文献的地方再次按以上方法插入尾注,就会出现一个“2”(Word已经自动为你排序了),继续输入所要插入的参考文献。8.所有文献都引用完后,你会发现在第一篇参考文献前面一条短横线(页面视图里才能看到),如果参考文献跨页了,在跨页的地方还有一条长横线,这些线无法选中,也无法删除。这是尾注的标志,但一般科技论文格式中都不能有这样的线,所以一定要把它们删除。9.切换到普通视图,菜单中“视图”——“脚注”,这时最下方出现了尾注的编辑栏。10.在尾注右边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分隔符”,这时那条短横线出现了,选中它,删除。11.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延续分隔符”,这是那条长横线出现了,选中它,删除。12.切换回到页面视图,参考文献插入已经完成了。这时,无论文章如何改动,参考文献都会自动地排好序了。如果删除了,后面的参考文献也会自动消失,绝不出错。13.参考文献越多,这种方法的优势就体现的越大。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我就是用这个方法分节插入参考文献的,具爽!存在一个小问题:如果同一个参考文献两处被引用,只能在前一个引用的地方插入尾注,不能同时都插入。这样改动文章后,后插入的参考文献的编号不会自动改动。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文【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是适应我国加强国际间经贸交流的需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同时,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严格责任也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此,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学术界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笔者在此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查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换言之,确定责任主要不考虑过错问题。一般来说,严格责任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颁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该规定即是关于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清晰的表明了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一、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适用,在总则的107条予以明确规定,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中确定违约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合同领域。但是《合同法》分则中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及所规定的其他以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条件的条款等例外规定,这容易引起一部法律存在两种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1.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的内涵在我国的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对合同法整体上采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及对归责原则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甚至排斥心理,因而有必要厘清严格责任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关系。依笔者浅见,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其一,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其二,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及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2、我国合同法上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的情况在我国的民法界,现在仍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解释,可以认定我国民法已经规定了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2.过错原则对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弃过错责任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性地位终将难保。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1)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才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上述几类情况,我们可以解释为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3、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职能等。此种情形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绝对地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还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第259条第2款(承揽合同)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在货运合同中,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未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4)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合同责任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财产性、补偿性体现了其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对其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自愿协议免除合同责任的,法律自无强行干涉的必要。因而各国大都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得以协议免除合同责任,我国《合同法》显然对此也予以了肯定。但免责条款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进而危害社会正义的实现,这在标准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方面,《合同法》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第一,免责条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等,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第二,免责条款不得排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二、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的合理性1. 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和适合合同法发展趋势的需要。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历史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参考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①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该案中,一农民耕种一地主的土地,按照约定该农民按期应交纳一定的地租,案发这一年,由于普鲁特亲王率领的军队占领了这 注①:见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块土地并将该农民从这块土地上驱逐了出去,致使该农民无法耕种,自然颗粒未收,从而不能交纳地租。地主诉诸法院,农民败诉。此案确立的违约责任是十分严格的,即使发生不可抗力都不得免责。正如该判例的判决中所述:“在该当事人依其自己的合同为他自己设定了一种义务或责任时,他就有义务完成它,只要他能够做到,不管存在什么样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意外事件,因为他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而不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义务。因此如果承租人答应修理房子,尽管该房子被雷电焚毁了或者被敌对者拆掉了,他仍然应该修复它。”后来英美合同法在发展过程中,对不可抗力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逐步给以承认。到今天为止,英美合同法依然奉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认为,如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严格责任是受英美法的影响的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统一合同法原则》则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注:“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见《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5页。)。2.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②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这显然更不合理。三、完善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建议1.在我国合同法上应明确以严格责任原则做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可归责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我国合同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错”等主观心理上的概念,并规定因这些主观因素,当事人一方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的有些条文虽未出现过错的 注②: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页。 字样但要求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的, 其中有些属债权人的过错,但大多数属债务人的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做为归责的依据。也就是说事实上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形。但这种过错责任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一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情况只是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2、在与合同法相关的其它规范契约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引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在我国的合同法实施以后,都已经失效了,但是在这些法律当中基本上都确立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的归责原则。正是由于以前的这种情况,我国的合同法在制定的时候基本上确立了其归责原则,在以后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新型的契约类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出现,而法律的滞后性也必然会使这些新出现的法律关系无法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用法律原则来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法律原则地位。即便是在以后制定新的规范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严格责任原则也应该作为基本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来体现出来。只有这样,严格责任原则才能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的合同法领域内确立起来。3.以过错责任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对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无任何限制,则对债务人过于苛刻。这将限制人们参加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坚持严格责任为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具有紧密的联系。归责原则是确定归责事由的前提,既定的归责原则一般通过归责事由予以体现。但同时作为归责原则具体化的归责事由又对归责原则起补充作用。显然,归责原则是关于评价违约责任的总的价值观念,通常只是单一的主观标准,而归责事由通常是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和标准,其适用对象特定化,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它主要是解决具体场合下的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它通常是多重的,既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中,可出现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但此处之归责事由仅系归责原则之补充,并不能成长为独立的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并不相同。因此,建议在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中,明确整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是整体归责原则的补充,并且这种补充只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4.以免责事由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例外情况 严格责任有别于过错责任,过错是一种积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归责的必要条件。严格责任是一种消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责任可以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存在,并通过法律承认的免责事由而免除其责任,因而,何种情形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就成为严格责任原则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免责事由是免除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与理由,它通常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所谓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谓约定的免责事由。归责原则、归责事由旨在确定违反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依据,免责事由则在于确立债务人不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条件。作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个方面,免责事由是法有规定、特定的、有限的,不影响整体归责原则,建议在合同法中明确免责事由是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是对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02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13.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064. 翟云岭,《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055. 田韶华,《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载于《河北法学》,2000/03 6. 钱晓英,《世贸组织与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2 7.冀诚,《对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8.施国明,《论违约责任》, 9.郑坤山,《论违约责任》,这里有很多
《合同法》与招投标问过好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年轻人,整个招标投标程序操作至全过程结束的目的是什么?大都一脸的茫然加疑惑,部分人能回答:省钱。这种答案不能不说是行业中的悲哀了,其实答案只有三个字:签合同。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为签订合同做准备直至合同签订完成的过程。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寻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即选一个有能力又经济的合作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方式,完成“要约-承诺”的全过程,用于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看似简单,其实具体落实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对比起来就比较复杂了。现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与《合同法》中规定“要约-承诺”他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一下。一、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不是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邀请”引诱的不只是一个要约人,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当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提示,即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了解项目情况,了解向招标人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要约人了解更详细的项目情况。招标文件算“要约”、 “要约邀请” 还是“承诺”,现在还有些争议。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它符合《合同法》的“要约邀请”条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受要约人和要约人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不属法律行为,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承诺”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还有要约的内容也搀杂其中,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大部分行内人士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容的具体化,是要约邀请的继续,是要约邀请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别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它包含了部分“承诺”的成分和本应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信息。它应该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的提前承诺,虽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开标前十五天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动。这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准备通过竞争来获取承诺的多个当事人,招标文件是向多个投标人发售的,它不是《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双方的哪一方,因为合同的另一方还没有确定,即要约人还没有确定。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至,这一段时间招标文件还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还可以做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但开标前十五日后,招标文件对招标人产生了的约束力,此时只认定是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就有些太随便了,不能因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在法律上认定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行为,就可以在承诺前回避或逃避责任,对于做为参加投标的要约人和当事人的投标人来讲,就谈不上公平了。在实际项目操作中,有很多招标人对这个十五天的规定极端的不重视,经常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其实与只认定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有很大关系关系。招标文件有好多内容是招标人自己给自己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单单将招标文件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它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做出的部分“要约邀请”加部分的“提前承诺”揉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三、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是要约到达的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其实,对于投标人来讲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才是比较重要的时刻,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间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标过程中生效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合同法》规定了撤消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也就是说投标截止后就不可以撤回投标,当然也就不可以补充和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开标时)发出要约的投标人,已经接受了要约邀请,作出了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投标人受其约束,不可随意改变法律条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随意改变,如改变将按违约处理,承担响应责任。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接受要约的过程。对各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评比直至确定中标人,即要约—承诺。整个过程在《合同法》中没有时限要求,只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里可理解为双方的事先约定。《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其作出明确时间限制,只是规定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的时间,但《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它使要约人和承诺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所以各部委又在各种办法和规定中相应制定了部分时间的限制,而且各部委之间的规定各有差异,不好掌握,是个有待统一解决的问题。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做出了承诺,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发出通知后是否可以理解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就成立了,其实不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是一个不完善的合同,如果代理机构认真负责些,业主又比较明白,那么合同会严谨和完整些,如果文件编制肤浅粗糙,那么合同的签订便十分麻烦和困难。此时已经承诺确定了中标人,再谈合同细节内容,互不相让,这时候再回头看招标文件的性质时,还能看做只是“要约邀请”吗?对双方来说,它还含有一部分“要约”和“承诺”在里面。还有一个经常被业主和代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忽视的问题,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处的“招标人”有可能是业主,也有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有可能是他们双方,看是如何委托的了。在招标活动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习惯以自己的名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项工作就由代理机构代劳了。那么,代理机构有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吗?我个人认为,如果招标人全权委托代理机构,并对中标结果予以认可,还是可以的,但往往代理合同在双方权利和义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看招标代理机构不去自以为是的代理此事也罢。谁来做出“承诺”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主体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此类事情极少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这也是招标人的权利。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一个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所加盖的红章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我会放心吗?我又不是与你们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你哪有权利向我的要约做出承诺,承诺人是项目业主,讲的通俗些,是支付给我工钱的人,我哪里会承认你。现在是买方市场,投标企业竞争太激烈,大家都不去计较这些,赶快签了合同,我投标人再也不用与代理机构打交道了。签订合同后,承诺的主体确定下来,大家即可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下步工作也就按部就班了。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的定位,是否理解为“要约邀请”,还是“承诺”?我想不好加以定义。那么如果算做“要约邀请”,只是招标人一方的意愿,是否能理解为双方的前期沟通,那么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倒是理解为“提前承诺”或含部分“要约”比较合适,招标人已经将自己签订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和部分承诺事先写在里头了,例如:工期、付款方式、计价方法等,并且规定了一段时限的法律约定,就不能只认作是“要约邀请”了。看来,两部法的融会贯通还是个复杂的问题,或许法已经到了该重新修订的时候了。二○○六年十月
美术与信息技术学科之间存在诸多联系,在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是美术创作和美术学习的重要工具。因此,美术与信息技术整合教学将会是美术教学的新趋势,是现代美术教学的新形式。 近几年来,我校就 “ 美术与信息技术学科整合教学 ” 进行了探索与实践,下面谈谈我在实践中的体会和思考。 一、美术与信息技术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整合具有必然性。 美术是一门视觉艺术,信息技术通过声音、文字、图形、图像立体地表现信息,它们在呈现信息的方式上都以形象为主。现代美术中,电脑美术作为美术领域的新成员,有着极为强劲的发展势头。目前,计算机已经成为美术创作中应用极其广泛的工具。而在省编小学信息技术与小学美术教材中,有很多学习内容是相互关联的。以下表所列内容为例,我们可以看出,信息技术课程中的很多内容本身就是在美术的任务驱动下开展学习的,这正是整合学习最为常见的形式,也就是说信息技术课程中的有些学习内容已经和美术整合了;美术课本中的许多内容也非常适合于用信息技术来教学。而且,美术课的有些内容只有通过信息技术才能达成学习目标,如《电脑美术设计欣赏》,学生只有在信息技术环境下操作,才能体会电脑美术的设计方法,如果教师能够演示运用 Phsotoshop 软件设计图片,将会让学生大开眼界,深刻体会电脑美术的强大功能和神奇魅力。 所以,美术与信息技术的整合具有必然性。它们的整合将获得一个双赢的结果,既能够达到美术与信息技术学科的教学目标,又提高学习效率。 二、美术与信息技术整合优化了教学过程,整合具有可行性。 1. 欣赏 ? 评述 ---- 资源浩如烟海,查找可随心所欲。 “ 欣赏 ? 评述 ” 是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以下简称《课程标准》)中提出的四个学习领域之一。 “ 欣赏 ? 评述 ” 领域是指学生对自然美和美术作品等视觉世界进行欣赏和评述,逐步形成审美趣味和提高美术欣赏能力。《课程标准》指出: “ 欣赏 ? 评述学习领域的教学,应注重学生的积极参与,努力激发学生的主体精神,克服以往以教师讲述为主的弊端,积极探索教学方式的多样化。 ” 传统的欣赏教学,学生不知道怎样欣赏,更不知道怎样评述。之所以会如此,其主要原因是学生缺乏学习资源,除了听教师介绍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信息来源。目前小学美术中的欣赏部分占很大的比例,绘画、雕塑、建筑、民间艺术、儿童美术、卡通形象等,几乎涵盖了所有美术领域,教学中最让教师为难的仍是缺乏资源。 美术与信息技术的整合,不但解决了学习资源匮乏的矛盾,而且激发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美术欣赏的资源极其丰富,学生只要掌握了 IE 网络浏览器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搜索引擎查找资料的方法就能够自主学习。教师只需提出学习的任务,比如制作一张网页、写一篇配有插图的小论文、制作一张幻灯片、编一张电子小报等,帮助学生解决技术困难,协助学生完成作业。 比如美术第十一册《中国古代建筑欣赏》中关于故宫的欣赏。传统的教学设计是:教师展示一些故宫的图片或者幻灯片,像导游一样介绍有关故宫的历史、文化、建筑特色等知识,回答学生的一些问题,或者干脆组织学生观看《紫禁城》的录像资料,然后让学生提出问题进行讨论。这样的教学模式是单方面的知识传授,学生作为教育的客体被动地接受知识,而且接收的信息量很有限。我们开展的美术与信息技术整合的教学设计是:让学生每四人组成一个学习小组合作学习,搜集资料制作一份介绍故宫的幻灯片,并进行交流。教学中,学生在任务驱动下上网搜集资料,下载图片,制作幻灯片。在有意识地选择、组织材料的过程中,他们不仅了解了故宫的历史、建筑特色,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立体的故宫艺术知识体系,而且为我国古代建筑大师的杰作惊叹不已,民族自豪感油然而生,进而产生了了解中国古代文化的巨大热情。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学生都积极参与,自主学习。最后通过网络教室展示幻灯片,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学生也都相当投入。 2. 设计 ? 应用 ---- 强大的软件供你用,轻轻松松搞设计。 对另一学习领域 “ 设计 ? 应用 ” ,《课程标准》建议 “ 用计算机或其他手段进行书籍封面、文体活动海报的设计 ” 。美术课程中还有许多内容,如邮票设计、贺卡设计、板报设计等,都可以采用计算机设计的手段。像用画图、 Word 、金山画王等软件进行较为简单的图案设计,用比较专业的 Photoshop 软件进行封面设计、广告设计,并利用计算机光盘中大量的图像、照片以及材质资料,利用计算机字库中丰富多彩的字型、字体等,设计出更加精彩的作品来。 例如美术第九册《平面构成设计》的教学。按照传统的教学设计,每个学生起码要准备大小一样的圆形、方形、三角形纸片各三张,通过排列组合将这些纸片构成几个不同的图形,然后选择其中一二个绘制出来。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由于学具的限制,只能获得一些常见的图形;绘制艰难,许多学生因为制作过程过分繁复而失去耐心,画不出精致的作品来。与信息技术整合的教学设计却能够克服上述缺点。方法是:首先在 Word 中插入自选图形 “ 圆形 ” 、 “ 方形 ” 和 “ 三角形 ” ,并设置成 “ 无填充颜色 ” ,再通过 “ 复制 ” 、 “ 粘贴 ” 获得数个基本图形,然后随意移动这些基本图形,把他们组织成新的图形。学生可在计算机上反复尝试,直到满意为止。最后把构成的图形 “ 组合 ” 在一起,复制到画图软件中,并填上自己喜爱的颜色。(由于在画图软件中不能任意移动图形,在 Word 中又无法完成区域填色,因此需先在 Word 中构图,再在画图软件中填色。) 由于手工绘制的设计方式受设计者自身技术水平的影响比较大,也比较费时间,所以学生往往难以实现预想的构思,设计会以失败告终。基于信息技术环境下的设计显得轻松和得心应手,学生容易实现预想的效果,避免由于眼高手低带来的不快,从而增强学习的自信心。 3. 突破难点, CAI 很管用。 CAI (计算机辅助教学)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的快速运算、图形动画和仿真等功能,辅助教师解决教学中的某些重点、难点。 CAI 课件大多以演示为主,是信息技术与其他课程整合中最为常见的形式。教师可运用 PowerPoint 等多媒体制作工具,综合利用各种教学素材,编写自己的多媒体课件,用图表、动画等展示动态的变化过程,形象地演示某些难以理解的内容,用于突破难点,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小学美术与信息技术学科整合教学中 CAI 主要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 1 )分析解释。 CAI 可以帮助学生理解美术知识,启发他们发现美术规律。比如:《千变万化的线》一课,制作一个可供教师演示和学生学习的课件。课件首先展示自然界中各种各样的线,并用闪烁的效果将这些线条突出出来,然后概括出线的种类,接着通过说说、画画让学生体会线条的千变万化,最后再让他们欣赏美术作品中的线条的美。在整个教学活动中, CAI 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直观地解释了线条作为重要的美术语言产生的过程,展现了线条的魅力。 ( 2 )提供素材。 美术课程中某些内容可能离学生的生活经验比较远,比如《欢乐的元宵节》,我们当地的风俗不太重视元宵节,学生对这一节日知之甚少。教学时,如果不提供足够的学习素材,学生将难以开展学习。因此,充分发挥 CAI 课件的优势,给学生展示大量的图片、录像等直观信息,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提高学习的质量。 ( 3 )对比实验。 美术是视觉艺术,所以通过直观的对比实验能够很好地说明道理和规律。比如认识冷色和暖色,可通过观看大量的对比图片让学生感受色彩的冷暖差异,这比光凭教师的讲解来得直观、简单得多。 ( 4 )激发兴趣。 《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解读》中要求教师 “ 应以各种生动有趣的手段,如电影、电视、录像、范画、参观、访问、旅游甚至故事、游戏、音乐等方式引导学生增强对形象的感受能力和想像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美术的兴趣。 ” 信息技术具有集声音、文字、图形、图像于一体立体地表现信息的功能,使学习情景的创设变得得心应手。比如《茶壶造型》一课,可通过欣赏精美的宜兴紫沙壶来激起学生浓厚的兴趣。 三、美术与信息技术的整合改变了学习方式,引起了一系列变化。 1. 整合改变了学习的方式,同时引起了教学结构的改变。 美术与信息技术的整合使个别化学习成为可能。由于基础教育中普遍存在个别教育与班额偏大的矛盾,所以个别化教育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基于信息技术平台的学习可以满足学生个别学习的要求,学生可按照各自的学习速度开展学习,主动利用网络资源和计算机软件搜集、处理信息,主动构建知识体系。 “ 学会合作 ” 是未来教育的 “ 四大支柱 ” 之一。美术与信息技术的整合为合作学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传统教学中的合作学习往往流于形式,经常是一个优秀的学生讲,其他同学听,或者一个同学画,其他同学伺候,甚至剥夺了美术基础较差的学生参与绘画的权利。而且小组成员的学习成果又不容易整合。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的合作学习,能够真正发挥每个小组成员的力量和智慧,便于整合学习成果。比如《中国古代建筑欣赏》中关于故宫的欣赏教学,让学习小组的每个成员分头搜集某一方面的资料,如故宫的历史、故宫的建筑特色、故宫的珍贵藏品 …… 然后综合资源,讨论幻灯片的制作方案,制成幻灯片后再与其他小组交流学习成果。合作学习是一种先进的教育理念,而不仅仅是一种学习组织形式,在中国传统教育中,学生似乎更善于竞争而不善于合作,所以创设合作学习的环境对于开展合作学习显得尤为重要。 教学系统中由于 “ 信息技术 ” 要素的介入,使 “ 教师 ” 、 “ 学生 ” 、 “ 教材 ” 这三个要素改变了原来的地位。信息技术成为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认知工具与情感激励工具,教师不再是教学的主宰,而成为教学的组织者、指导者、协作者;学生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学习者;教材不再是物质化的文本,而是全息性的资源总和。整合教学引起了教学结构的改变。 2. 整合改变了学生的思维方式。 传统教学偏重于学生逻辑思维的培养,学生强于演绎推理,弱于概括判断。而网络资源浩如烟海,学生在网上可以搜集到许多资源,要合理处理这些信息,就需要学生对信息进行综合归纳,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概括能力。我国长期以 “ 知识为中心 ” 的课程思想导致了学生对文字的敬畏和轻信,所以学生接触到网络信息时,往往也会轻信搜索到的任何信息。而学生在搜集到的信息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或者与原有的知识相冲突时,就不得不去思考判断这些信息的可靠性。比如网上对《蒙娜丽莎》的微笑的解释就众说纷纭,对《蒙娜丽莎》中的模特是谁也有很多种说法。学生通过长期的训练,会把这种思维方法逐渐迁移到其他领域,对解决今后学习、工作、生活的问题提供有力的帮助。 3. 整合可能会导致传统美术技法的弱化。 由于美术中的某些课程的作业可以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来完成,如 “ 封面设计 ” ,学生可通过 Word 或画图等软件制作出漂亮的作品,不需要使用传统的颜料、画笔等工具,也不需要进行传统意义上的调色,那么他对颜料的属性可能就不太了解,对颜料调配的方法和技术可能就不熟练。过多地依赖信息技术,可能会导致学生对于传统美术媒介的不熟悉,弱化传统美术技法,像中国画、书法等传统文化有可能被年轻一代所抛弃。因此,并非所有的美术课程都可以和信息技术整合,勉强整合反而会弄巧成拙,如 “ 中国画 ” 的学习,应该沿用毛笔、宣纸这样的工具,以让学生体验中国画的艺术魅力。 4. 网络管理的不完善和信息的良莠不齐可能会带来某些负面影响。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信息来源广泛,这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供学习的资源,但其中也充斥着许多错误的、消极的和不健康的信息,比如在搜索有关维纳斯的图片时,可能会搜索到不健康的网页,学生出于好奇就会浏览其中的内容。这会给判断能力还不强的儿童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审美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因此,在教学中除了坚持正面教育、采取安装网络过滤软件等措施之外,还要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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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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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论文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
例如:[4]赵天书.诺西肽分阶段补料分批发酵过程优化研究[D].沈阳:东北大学,2013.
2、专著、论文集、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
例如:[1]刘国钧,陈绍业.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
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可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7]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炜.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
扩展资料:
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1、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
2、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参考工具K ;检索工具W;档案B ;录音带A ;
3、图表Q;唱片L;产品样本X;录相带V;会议录C;中译文T;
4、乐谱I; 电影片Y;手稿H;微缩胶卷U ;幻灯片Z;微缩平片F;其他E。
参考文献类型:专著[M],会议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杂志[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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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论文参考文献有:
1、各类常用文献: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论文集,报纸文章,期刊文章,学位论文,研究报告,标准,专利,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2、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
3、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类型:联机网上的数据库、磁带数据库、光盘图书、磁盘软件、网上期刊、网上电子公告。
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1、文献数目要求:引文数目不能太少也不要太多,可以通过引用综述性论文或者引用含有文献综述的论文来减少参考文献数目,一些常识和通用知识(如水的沸点是100摄氏度)可以不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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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己读过的文献:引用的文献必须自己亲自阅读过。
6、对文献原意的尊重:指出文献的主意或观点时,不能曲解原文的意思。
论文参考文献,就是你所写的论文中引用的其他资料中的内容,如数据、概念及别人的研究成果等。不能随便写,是要写出准确出处的。参考文献的编写格式要求。 一、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1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 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 、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7、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 、报告作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 9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二、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1、根据GB3469 规定,各类常用文献标识如下: ①期刊〔J〕 ②专著〔M〕 ③论文集〔C〕 ④学位论文〔D〕 ⑤专利〔P〕 ⑥标准〔S〕 ⑦报纸〔N〕 ⑧技术报告〔R〕 2、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用双字母标识,具体如下: ①磁带〔MT〕 ②磁盘〔DK〕 ③光盘〔CD〕 ④联机网络〔OL〕 3、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方法为:〔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例如: ①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 ②磁带数据库〔DB/MT〕 ③光盘图书〔M/CD〕 ④磁盘软件〔CP/DK〕 ⑤网上期刊〔J/OL〕 ⑥网上电子公告〔EB/OL〕 三、举例 1、期刊论文 〔1〕周庆荣,张泽廷,朱美文,等.固体溶质在含夹带剂超临界流体中的溶解度〔J〕.化工学报,1995(3):317—323 〔2〕Dobbs J M, Wong J M. Modification of supercritical fluid phasebehavior using polor coselvent〔J〕. Ind Eng Chem Res, 1987,26:56 〔3〕刘仲能,金文清.合成医药中间体4-甲基咪唑的研究〔J〕.精细化工,2002(2):103-105 〔4〕 Mesquita A C, Mori M N, Vieira J M, et al . Vinyl acetate polymerization by ionizing radiation〔J〕.Radiation Physics and Chemistry,2002, 63:465 2、专著 〔1〕蒋挺大.亮聚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127 〔2〕Kortun G. Reflectance Spectroscopy〔M〕. New York: Spring-Verlag,1969 3、论文集 〔1〕郭宏,王熊,刘宗林.膜分离技术在大豆分离蛋白生产中综合利用的研究〔C〕.//余立新.第三届全国膜和膜过程学术报告会议论文集.北京:高教出版社,1999.421-425 〔2〕Eiben A E, vander Hauw J K.Solving 3-SAT with adaptive genetic algorithms 〔C〕.//Proc 4th IEEE Conf Evolutionary Computation.Piscataway: IEEE Press, 1997.81-86 4、学位论文 〔1〕陈金梅.氟石膏生产早强快硬水泥的试验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学大学,2000 〔 2 〕 Chrisstoffels L A J . Carrier-facilitated transport as a mechanistic tool in supramolecular chemistry〔D〕.The Netherland:Twente University.1988 5、专利文献 〔1〕Hasegawa, Toshiyuki, Yoshida,et al.Paper Coating composition〔P〕.EP 0634524.1995-01-18 〔 2 〕 仲前昌夫, 佐藤寿昭. 感光性树脂〔 P 〕. 日本, 特开平09-26667.1997-01-28 〔3〕Yamaguchi K, Hayashi A.Plant growth promotor and productionthereof 〔P〕.Jpn, Jp1290606. 1999-11-22 〔4〕厦门大学.二烷氨基乙醇羧酸酯的制备方法〔P〕.中国发明专利,CN1073429.1993-06-23 6、技术标准文献 〔1〕ISO 1210-1982,塑料——小试样接触火焰法测定塑料燃烧性〔S〕 〔2〕GB 2410-80,透明塑料透光率及雾度实验方法〔S〕 7、报纸 〔1〕陈志平.减灾设计研究新动态〔N〕.科技日报,1997-12-12(5) 8、报告 〔1〕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密相气力输送技术〔R〕.北京:1996 9、电子文献 〔1〕万锦柔.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DB/CD〕.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参考文献著录格式1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2、 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3、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这些就是文献的参考文献的一部分,事实上是远远不止这一点,引用的部分很多,我们可以寻找百度帮忙。但是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是一定要注意的,如果不这么写的话,就会被知网查重算进正文的部分,那么论文的查重率就大大的提升了。
学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举例:
〔1〕陈金梅.氟石膏生产早强快硬水泥的试验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学大学,2000 〔 2 〕 Chrisstoffels L A J . Carrier-facilitated transport as a mechanistic tool in supramolecular chemistry〔D〕.The Netherland:Twente University.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