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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于自由/开源运动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过去Linux创始人Linus Torvalds 曾说,“开源的成功显然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我最担心的是一些非技术性障碍,比如司法方面的挑战、软件专利权等等。软件专利权是一个非常糟糕的东西,不过好在技术行业的大多数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弊病了”。自由/开源软件的版权采用“左版(Copy Left)”的概念,在版权保护方面取得较为宽松的环境,但自由/开源软件躲不开专利的旋涡。在这次峰会上,北京大学张平教授认为,开源领域所有的东西都是开放式的授权,不论是Copy Left 或Copy Right, 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授权,不是one by one的授权。MySQL创始人David Axemark说,软件专利对自由软件构成了威胁,它阻碍了信息共享;我们非常反对软件的专利权,它是维护大公司利益的。 Gartner副总裁James M. Popkin说:开源运动确实有点法律风险。所以,在合作创新愈来愈重要的今天,如何调整知识产权适合当今社会创新的状况,减少开源软件遭受专利侵扰的风险,尤为重要。OSDL的专家认为,国际上众多软件公司把自己的专利贡献给OSDL,放在其“专利池(pool)”中,用以遏制开源软件遭遇“专利侵权”的法律风险。IBM专家还介绍了“公开发明网络(open invention network)”这个组织(由IBM、Novell、Philips、Red Hat、Sony、NEC出资共建不谋盈利的企业型组织),出资购买有关专利,建立专利组合,放在专利公域(commons)中,用以保护Linux生态系统减少其受专利指控的风险;凡是申请加入该组织者,不但可以享受有关专利保护,也要做出承诺,不能利用其专利去诉讼其他Linux开发者、分发商与Linux用户。 2006年1月16日,自由软件基金会(FSF)首席法律顾问Eben Moglen在讨论由他起草的GPL3时说:GPL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技术细节而是维护用户的自由。我们强调了软件专利对整个软件产业(特别是自由软件)所构成的严重威胁,我们采取的对应策略是:“假若某人利用专利侵权指控某人有关该项专利程序的行为,那么,起诉原告方使用和修改遵守新版GPL规则的自由软件的一切权利立即被终止”。即:“你若控告某个自由软件的用户,你就不得再使用任何自由软件。”试想,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谁心里都明白,只要你使用互联网,你就必须使用某些自由软件,完全避开使用自由软件是不可能的。那么,以专利侵权起诉自由软件(使用者)就不是一件简单事情了。 O’Reilly媒体集团编辑Andy Oram对此评论道:“此举把对抗最大法律风险的途径转化为世界所有GPL支持者的团结一致。”对此,也有专家认为,Eben Moglen的上述说法似乎过于空洞。SUN公司首席开源技术官Simon Phipps在会上说,专利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各国政府在本国实施专利问题上有主导权,中国政府、中国企业对此应有明确认识,希望学习欧盟做法,才能在贯彻世贸规则、保护知识产权、扶持开源运动方面,排除别人滥用“专利权”。 “北京峰会”在8月24-25日召开前早已获知Linus Torvalds本人反对GPL3的提案,他坚持还不如执行GPL2为好。“北京峰会”的组织者会前曾征询GPL3提案起草者、自由软件基金会(FSF)首席法律顾问Eben Morglen对“反对意见”的看法,Eben Morglen先生在回信中未表示具体的看法,只是告之即将公布GPL3草案第二版,可供“北京峰会”研究。 北京的专家认为,新版GPL如果不能获得妥善处理,可能导致开源运动的分裂。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如今互联网席卷全球,发挥出巨大的潜力,具有了越来越大的商业价值。同时它为知识产权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机,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在虚拟空间得到广泛的扩展。但是,互联网无限制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确实给知识产权体系以震撼,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日程上来了。一,网络著作权保护网络著作权涉及的问题很多,但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以网络形式侵犯传统形式作品的著作权;以传统形式侵犯网络形式作品的著作权;网络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下文中我将从以上三方面分述之。1,以网络形式侵犯传统形式作品的著作权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1)传统形式的作品被“数字化”的问题所谓“数字化”是指将传统形式作品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数字信号,即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编码。目前国内法学界一般倾向于认为将作品数字化属于现行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的范畴,但对于该行为到底属于著作权中的哪项权利则有不同的意见。我比较赞同将作品数字化归结为复制行为。因为作品数字化只是改变了作品存在的载体,没有产生新的创造性,也就是说,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将作品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在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作品数字化被明确的规定复制行为。我国的《著作权法》2000年底的修改稿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者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修改稿明确将“数字化”纳入了复制行为的范畴。等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颁布时,我们就可以说“数字化”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基本上得到解决。(2)数字形式的作品上网传播的问题作品上网向公众传播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发行”行为,另外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类似于广播的“播放”行为。下面分别进行讨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规定:“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作品上网后,用户可以将其下载,保存在自己的硬盘、软盘或其他有形介质中,这当然是一种复制行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只是浏览上网作品并未下载,这只是一种“暂时复制”的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暂时复制并没有将作品复制在有形载体上,从而将其排除于复制行为之外。另外,作品上网并不导致“权利一次用尽”,这一点也与发行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作品上网向公众传播不属于发行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3项规定:“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也就是说,播放行为只是一种作品的传播行为,公众并没有得到作品的复制件。作品上网当然也是一种传播行为,但它与传统的传播行为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传统播放行为所采用的传输手段往往是无线电波或有线电视系统,而作品上网所采用的传输手段则是因特网;其次,作品上网行为的传输内容排除了现场表演,仅限于借助装置向公众传输信息的行为;再次,传统播放行为是“一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也就是说信息源是一点,而接受者是多点,传播是单向的,公众接收是被动的,而在网络上作品的传输除了“一点对多点”的方式之外,还可采用“一点对一点”的方式,也就是所谓的“按需服务”,公众主动地在网络上访问需要的组品。我也赞同将作品上网传播行为定性为“播放行为”,作为使用作品方式之一,将其归入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加以保护。(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在因特网上,为信息的发布、传输、搜索、获得等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1月通过的《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第4条至第8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以便于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其行为作出约束,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第一,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本人承担;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或通过网络教唆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第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却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著作权人的要求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应当为此向被控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以传统形式侵犯网络形式作品的著作权网络形式的作品被“传统化”,在这一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作者、网络传播者与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和纠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数字式”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网络环境中的精神权利问题;网络环境中的权利限制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其实很简单,网络只是作品传播的一种新型的技术手段,并不能因此否认作品的版权性。对于第二个问题,存在着限制精神权利保护和加强精神权利保护的主张。在这里我想着重介绍一下网络环境中的权利限制问题。“权利限制”就其本质讲,指的是有的行为本来应属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其中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含义是:“本来是著作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被使用(未经许可)而应属于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或)方式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用户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使用许可费。可见,这种规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极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才能作出使各方利益基本平衡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确立了合理使用必须满足的三项标准:1)属于特殊情况;2)不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3)不过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被称为“三步检验标准”,是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标准。可以认为在网络环境下,该标准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准则仍然适用。1,网络教学科研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是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使用这些作品也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数字化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进行电子版本的馆藏复制与在传统环境下制作复制件并无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在满足现行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使用规定的条件下,应当仍包含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3,为视觉或听觉障碍者的费商业性使用。(2)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一种“法定许可”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已刊登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权”没有了,只剩下“获得报酬权”,因此也是一种权利限制。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现状以及平衡社会公众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我国《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的,只要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够成侵权。3,网络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著作权纠纷网络形式的作品在技术上和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形式的作品都有很大的差异。传统形式的作品往往是“平面”的,网络形式的作品则往往是立体的,表现出强烈的层次性和连接性的特点;传统形式的作品往往表现出整体一致性的特点,网络形式的作品在保留这一特点的同时,还突出地表现出构成要素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网页的版权性问题;加框技术与深度链接问题;网络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下文中讲着重介绍网页的版权性问题。目前,网络服务公司认为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现象是网页抄袭十分普遍。网页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网络服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网页是上网浏览时的屏幕显示,美观大方、有创意、界面友好的网页才会吸引人,从而提高网站的访问量。一个网页包括四个部分:版式,指网页内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网页上的具体内容;设计,指具体的美术设计,如栏目名称前的小图标,分割各部分内容的几何图案等;更新,指网页更新的方法和更新的速度。因为网页具有了独创性的特点,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具体保护什么,既有共识也有分歧。网页的信息和设计部分应受著作权保护,大家对此无异议。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主页的版式部分,主页的版式是指主页的整体设计效果,主要是内容的布局安排,体现为标志广告和旗帜广告在网页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链接的位置,栏目标题的布局,颜色的搭配等。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只要牢牢抓住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个标准,也就能够解决了。二,网络商标权保护1,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域名,英文名为“domain name”,是在因特网上进入和使用网页的工具。从最基本的功能上讲,域名就是方便用户记忆和查询网站,在网上确定网站的“地址”。它就像现实社会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称一样,成为网络虚拟社会中唯一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的标志(域名是申请使用的商业组织或其它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名称,它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予申请人使用)。对于域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这个问题,既然域名是网上得唯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显著的区别功能,与使用者的商业声誉或其他名誉密切相关,它就应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1)冲突的表现形式域名和商标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a,二级域名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同一商标被不同的商业组织所有,只能有一个人注册域名,谁在先注册,谁获得注册域名。这就会出现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双方均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能认定域名注册构成商标侵权。另一种情况是自己没有商标专用权,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域名,并企图以高价向商标权人出售的情况,即“恶意抢注”,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过类似的经历。b,二级域名同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域名申请人注册的域名同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双方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一方有通过该域名诋毁、取笑对方的目的。c,三级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有很多商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由于内部使用的电脑数量很大,出现很多三级域名,有的域名会出现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学等教育组织中,这种现象更加突出。d,上网者的身份识别符号同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2)冲突的解决途径域名具有识别功能,应被认为是商业组织的代表符号之一。我认为对于将知名度很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完全可能引起上网者的混淆,应当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这也是对知名度很高的商标扩大保护原则的体现。对于将知名度不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则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解决。美国有关域名注册办法规定,如果第三人对域名的注册提出异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于司法机关的有关判决,注册机构要无条件的执行,向注册人发出书面通知,无须征得注册人的同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域名和商标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但是,作为商标权人而言,如认为他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应有权依据现行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解决。目前,还没有发现通过行政执法途径解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案例。但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者冲突的案例已经出现。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的判决认为注册域名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审判商标和域名冲突的案件时,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实际上并不是看其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因为对于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类别目前似乎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那一类都不会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该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度很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于互联网这一特殊的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2,网络主页和商标的冲突在互联网上,通过不同的域名可以进入不同的网站,每个网站的内容又有不同。除域名和商标有密切关系外,在网页中也有大量的、不同的商标出现,有的可能是域名所有人自己的商标,但更多的则可能是他人的注册商标。1)网页上出现的商标的定性我认为在网上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未进行实际销售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在互联网上开设虚拟商店及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虚拟商品也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2)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本质上讲,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地域性特点不明确,给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了很多新问题。首先是侵权行为的认定,如果电子商务涉及两个国家,而商标并未在两国同时注册,则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其次,侵权地的认定是一个问题。通过跨地域、跨国界的互联网销售侵权产品,如何认定侵权地是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第三,法律的适用问题及侵权损害的计算及赔偿问题。3)互联网之间的链接对于互联网相互之间的链接,即进入一个网站的主页后,可以通过该网页上的链接口进入其他的网站,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该商标是该主页的拥有者设立的,而不是进入网页的人使用的。三,计算机软件与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属于网络产品,在我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在电子商务的实际操作领域,著作权保护的确有用武之地,但著作权保护有一个特点,就是只保护其表现形式,不保护其思路和原理。而这正是专利法保护的最大优势所在。与版权法相比,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1)专利法可以保护软件产品最核心的技术构思与逻辑,而版权法对此无能为力;2)专利法强调对功能性的保护,当软件和工业产品结合并表现为机器、制品的特性或达到某种结果而表现为方法时,软件就成为了专利法保护的对象;3)获得专利的软件产品需要公开全部的技术方案,包括逻辑框图等核心部分,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进行还未正式定性的软件反向工程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4)专利法鼓励人们对产品或方法予以改进,这可以促进软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适应于网络时代对数字技术改进发展的强烈要求;5)专利法所强调的独占权与版权法赋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权形成鲜明的对比,它既可以极大的满足软件权利人排他性得权利要求,也能够极大的调动权利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6)专利法的法定保护期限要短于版权法得保护期限,这与软件的平均商业寿命周期短相一致。缩短独占期限,不仅可以促进软件业更加努力地开发新产品,以更快的收回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经济大循环得周转速度。专利法在保护软件方面有以上诸多有点,但我们无法否认专利法在保护软件上同样存在着缺陷。但无论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尚有多少争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时代已经到来。综上所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殊意义。适逢千年之交,互联网带给中国得机会正是千载难逢。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贸易大国。我们应该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以适应世界发展的潮流。

网络知识产权特点论文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产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便捷性、资源传输的快速性以及实时性等特点,使之成为一个热门和首选的平台,因为其范围的扩大和普及催生了市场。但网络本身在一定层次上脱离了物质世界又附带着无数的利益,对利益的侵害同样变得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收益。本文认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应当同时从技术角度分别对各方面进行分析和指出漏洞,从立法和政策方面探讨改善和解决之途径。关键词 网络 知识产权 信息技术 维权作者简介:沈沁炜、王陆续,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知识产权,就是指对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网络知识产权,即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与载体的数字信息产权。其无偿性、全球性、扩散性、瞬时性等种种特性,成为了侵权事件的重灾区。另外,我国并不像欧美,日本等国具有比较成熟的知产保护体系,普通民众也没有养成稳定的知产保护意识,很多研究结果也只是发掘问题。并没有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我国的网络知产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将在解析网络知产概念特点,侵权方式,剖析当前保护困境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来试图开辟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总是要依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但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形式的精神成果及智力产品通过网络得以迅速扩散。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闪烁的数据和影像, 使其具有专有性,无地域性、无形性、瞬时性等特点。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网络专利等新型客体不断地诞生。(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世界范围来看,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美国通过版权法、互联网法及软件专利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则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严格打击和取缔网络侵权行为。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明创造”一直是我们的口号,可是却忽视了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产品的权利归属承认。据“人民网”报道,每年仅软件盗版就给中国软件产业造成了近千亿元的损失。就操作系统而言,目前绝大多数中国的电脑用户都是使用着微软的Windows系统。从95,98到当下的Win10系统,中国网民都是在给美国编织着利益链。网络知产,必是日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小的方面来说,当侵权之风盛行时,各权利人由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维权无门,其创作积极性就会大幅下降,导致国产作品质量降低。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知产的保护措施,打击和遏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二、侵权的表现及具体分析(一)从吾爱破解论坛看应用软件侵权现状应用软件侵权是最普遍的,最受广大网民“认可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根据美国海关的统计,美国海关每年查获的盗版软件80%来自中国。 正版软件会对软件的功能进行一些限制,当用户想要不受限制地使用功能或者继续使用软件,就需要付费。但在我国,这种支出是毫无意义的这点已经成为共识。应用软件的另一盈利方式是在软件中植入广告,劫持浏览器主页为一些网页游戏、赌博或者是色情页面。而最新最“官方”的盈利方式则是捆绑安装。百度就做得非常明显,搜索任何软件进行下载百度软件中心的下载总是首当其冲或者仅仅是排在软件官方页面下方。下载完成后的结果显而易见,许多本身免费的软件都能让百度从中获益,从下载结果看,百度对这些软件是完全忽视名字而直接按照数字编号的。此外一些软件下载网页也把很多软件整合进P2P下载器中。用户直接下载获得的并非软件本身的安装包,而是一个P2P下载器,里面捆绑了许多插件(这些插件的制作人和下载器和网站都是有盈利分成的)。用户如果是急切下载就会安装很多不必要的软件。而“吾爱破解”就是一个在软件破解、反汇编、逆向工程方面有着极高人气的论坛。该论坛创建时间较早,如今已经成为业内顶尖论坛,专业程度相当之高。更为令人惊异的是该论坛几乎收录的几乎所有知名软件的破解版,去广告,乃至迅雷、爱奇艺、百度云的会员破解与限速解除。该论坛作为一个门户和入口,非常容易就让一个不同网民变为“资深侵权人”,从此对破解软件产生依赖。从某种角度而言,此类优质网站相比起破解软件本身危害更大。所幸的是大部分此类网站门槛较高,一般的网民对破解版没有刻意搜索的意识,因此危害并不大。目前涉及到此类的诉讼几乎没有,因为维权成本极高,却很难收到良好的结果,这也是该类行为淡出公众视野的原因。(二)从“百度文库侵权案”与网络小说网站泛滥看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百度文库”的前身是2009年11月推出的“文档分享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地查阅找寻各种文本资料。“百度文库”内所有的资料均是百度注册用户上传,百度对其上传的资料并不做修改。但是,在有一些文学作品,并没有取得作者授权就能够免费下载,严重侵犯了文学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最终出现了“百度文库侵权案”。就在2011年3月15日,《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由韩寒,贾平凹等50余位作家联名发布。他们一致指责百度文库是一个“贼脏市场”。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委员会也加入到声讨的大军中,公开支持文学界展开的一系列维权行动。百度文库陷入了舆论的声讨中。其实这仅仅是整个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的冰山一角,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相当部分的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利用了与否,如果被利用了,被谁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当然也无法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此外诸如豆丁网、道客巴巴等性质与百度文库也相似。网络小说也是如此。用户收看新章节需要付费,作者和网站分享收益。但是如今一搜,各种免费小说网数量非常庞大。这些帮助人们搜集信息的电子数据库亟需法律的监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数据库公约草案》,提出应当对电子数据库予以独立的保护。 美国也对电子数据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了数据库权利人对于数据库拥有引用、发行、复制、传播等一系列权利。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对电子数据库进行界定,但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汇编权,电子数据库可以视为汇编作品的电子化,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电子数据库置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保护之中。(三)从“B站侵权系列案件”、热门影视资源贩卖、音乐平台会员贩卖看电子音像侵权现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审理了乐视诉B站侵权一案。最终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万元。实际上,这并非弹幕网站bilibili首次面临诉讼,因为版权侵权问题,bilibili曾先后被爱奇艺、斗鱼、华视等公司告上过法庭,还因为侵权提供《中国合伙人》的点播服务,被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过诉讼。B站盈利的模式区别于其他的视频门户网站,不通过广告和会员收费盈利。同样,视频完全来源于用户自主上传。其性质与百度文库一样,可以轻易就压垮正版资源。流行音乐的版权问题同样堪忧。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发布通知,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得未经授权,私自传播音频。并规定,未经授权而传播的音乐须在7月31之前撤出平台。最终,各大音乐平台下线了数万乃至数十万首歌曲,仅百度音乐就有六十多万首,唱吧也有近三十万首。单从数据上来看,似乎整个市场焕然一新,实则不然。根据腾讯娱乐2014年调查结果显示,有的人选择从其他渠道获取免费音乐,的人选择在线听,只有的人会在网上付费下载。部分小型数字音乐平台为了牟利,“变相”地进行资源无偿化。即象征性地设立所谓“付费账号”,然后将其以极低的价格卖出。相当于为低成本下载无限量的高质音频提供了一个入口。其实很多平台并没有开启类似帐号异地登入检测的功能。因此实际上,侵权的现象一点都没有缓解,仅仅是音乐制作人得到了补偿,只是代价转移给了平台,长此以往,矛盾得不到解决,问题必将更加严重。三、完善网络知产保护的措施(一)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保护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我国不是没有法律规定,相反,《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立法早已存在。可是,这些立法存在着立法主体不统一,内容矛盾,繁杂重复的问题。所以,一部《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急需被制定。相关单位机关也需要积极寻找创新的方法。比如,政府可以和相关权利人合作。权利人将自己的产品发布于网上的同时准备好备份信息,交由政府保存。在产品内部植入自毁程序,当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检测到自身被恶意复制,侵入时,激活自毁程序。相应用户就不能继续正常打开与使用该产品。还有,侵权行为所依托的就是相关的信息技术,而相关软件就是使用信息技术的载体,此类软件可以一并收归在政府的管辖之内。政府可以规定使用此类软件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及认证,将该类软件的使用人群的大多数控制在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所有安装该软件的用户的有效信息需在政府备案。在立法进步的同时,司法力度也需要加强。一定要确保相关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法律解释能力和程序的正当性。(二)信息技术方面的保护跟进1.应用软件方面:目前大部分应用软件都是加了压缩壳的,然后通过用户名+密码+注册码(付费获得)来进行软件验证。许多常用的壳,通过Peid和Exeinfo PE两款软件可以分析出来,通过OllyDbg软件可以对程序进行调试,通过对验证步骤代码的跳过可以直接取消注册步骤,亦或是使用补丁制作工具制作补丁进行补码跳过验证步骤。同样对于软件验证步骤的分析也可以得出注册码的算法,制作注册机。对于这方面,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辅助走在了前线。因为收费辅助属于非法收入,而且来钱很快,辅助作者和其团队(主要是卡盟辅助,端口辅助基本属于圈钱作品)为了确保利益的稳定一般会使用相对较为高级的E盾和80网络验证,采用不可逆的加密算法,封包一次性使用,一般的反汇编人士无法破解。但是仅限于易语言的程序,从某种角度而言便是为收费外挂量身定做。因为C语言编译的程序在网络上是占绝大部分的,E语言编译的常规软件基本上属于分享软件,想要加密进行验证收费的毫无疑问只有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了(大部分作者仅仅是急于牟利并且本身不具有成熟的高级语言汇编能力,E语言门槛低,模块方面对于过驱动和反扫描比较成熟,因而成为首选。当然本身属于非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反破解方面采用的策略值得借鉴)。2.文字信息方面:文字信息方面的成本相比较于应用软件就低廉得多。在冰点、沸点等下载器的支持下,百度文库、道客巴巴已经不成为难点,甚至中国最大的论文收录网站知网也可以通过cnki-downloader软件下载,毕竟文字复制起来十分迅速。唯一有效的也许是让搜索引擎下架盗版小说网站,毕竟对于许多人来说通过搜索引擎找网站是必经之路。正规网站也要强化自身的SEO优化。3.音像方面:从前文B站侵权的案例来看,主要采用的是盗链技术。盗链是指服务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务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它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如广告),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受益者不提供资源或提供很少的资源,而真正的服务提供商却得不到任何的收益。常见的盗链有以下几种:图片盗链、音频盗链、视频盗链、文件盗链。而B站采用的正是视频盗链。当然反盗链技术也是比较成熟了,限制引用页、加密伪装、附加随机码等等。但是如果把针对对象的数据下载到本地就比较难以对付。观看视频必然在个人PC端有缓存数据,通过一些嗅探软件(例如维棠)也可以直接下载视频。目前迅雷采用的云播放模式则不会留下缓存,通过提交给服务器的地址,将资源下载到云端转码观看。这项技术应该普及至主流视频门户网站。(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1.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即使法律法规在日益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也要对其进行充分利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难案”、“拖案”,并不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周,而是由于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权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媒体等主体也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权。如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将软件、音频视频、文字资料、域名、信息技术等产品进行合理分类集中,确认各产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真正归属。在日后发生权利纠纷时可以快速调出数据进行归属确认。而在这一点上政府也要提高与权利人的合作。2.提高产品享用者的意识:产品享用者的地位最为特殊。普通用户作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产品只有“使用”的行为。普通用户相对于权利人及侵权方而言也常被排除在法律管辖的维度之外,当前的法律更多的是规定着对于侵权者的惩罚。这并不妨碍一般民众正常使用“来路不明”的信息产品。所以普通用户的观念转变是十分困难的。企业方面要保证其产品的质量与加密技术,拉开盗版与正版的使用成本与实际体验。政府更应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大教育力度。让公民认识到网络侵权和盗版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终将会影响其个人利益。了解更多可咨询撰撰网。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当前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之后性,人们经常产生无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电商带来的经济发展动力是惊人的,同时也伴生了许多产品质量问题。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已然无法适应电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现代化思维,借鉴域外 经验 ,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资源,创新监管手段,形成多元主体、多方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法律机制,以应对“互联网+”新常态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认证机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简介:万子芊(1996-),女,汉族,江西上饶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引言

“治理现代化”概念源于国家政治学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不仅赋予“治理现代化”以目标理性,亦赋予其以工具理性。电商使得销售等商务活动得以高效进行,但作为新型业态,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了新课题。

二、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

在电商产品质量现状令人堪忧的情形下,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也不容客观。在立法方面,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主要是规制线下交易中的交易主体和环节,专门针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层级规范呈空白状态。在执法方面,短期政策监管大行其道,监管部门间责权不明,监管忽视了电商特性,“传统的产品质量治理机制出现断档和失灵”①。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依法治国则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为我国监管电商产品质量问题带来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们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机制来应对电商特性对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三、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之建议

“国家治理体系不仅包括党和政府对社会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会的自我治理以及与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现代化这一工具理性的引导下,社会共治是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基本导向,即必须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社会第三方参与产品质量监管。

(一)形成政企结合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主体

电商的流动性和虚拟性使得判断产品质量问题究竟发生在哪一环节十分困难,现实中出现各部门监管重叠、不协调的现象。本文认为为了消弭“九龙治水”的监管困境,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突破传统以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环节为划分标准的权力划分方式,设立一个综合性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从“摇篮到坟墓”均由具体的特定机构管理,明确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权力主体,防止出现责任推诿现象。此外,由于网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国还应明确属地查处监管原则,明确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权的地域划分。

(二)健全电商市场准入机制

交易平台出于利益考量对站内经营者资质审查态度暧昧,流于形式,这给产品质量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本文认为我国应健全电商市场准入机制,对于交易平台中的企业主体采取强制工商登记,个人采取强制个体工商户登记,完善工商经济户籍库;对于跨境电商,要实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制度,这不仅使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迹可循,亦“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经营实力的小型网商,提高产品质量”③。

(三)明确交易平台谨慎质量信息审查义务

在电商领域,由于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商品获取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买卖双方的质量信息不对称现象尤为明显,如果没有其他机制的介入,产品交易双方无法改变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会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逆向选择的例子――柠檬问题”④,要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就要将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告诉消费者。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赋予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以质量信息审查并及时删除虚假的产品质量信息的义务,在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时,明确交易平台连带责任,倒逼平台履行质量管理义务。由政府监管部门督促平台履行“审查――删除”义务,平台监督站内经营者发布真实质量信息,构建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闭环系统。

(四)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

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政权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社会主体等多种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与政府机构相比,第三方机构有更深厚的专业能力,更完整的测试条件,更积极的执行 措施 ,我国应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一方面,我国可以仿效我国台湾地区经验,⑤建立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电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量认证,把网络销售的信用记录添加至产品质量认证中,保证认证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励电商经营者提升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基于政府,企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三方的监管博弈可知,质量认证中的’寻租’行为与政府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督因素有关”⑥,为了防止企业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寻租行为,我国还应通过政府介入第三方产品质量认证系统,以进行认证后监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电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监管法律机制

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要实现质量监管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就必须建立多方合力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

1.建立电商产品追溯机制

在电商中,所有网络行为都被记录,物联网能够对流通领域的所有数据进行全线监控,交易环节数据化实际上是为产品质量监管助力,但由于现有监管模式无法有效衔接线上线下信息,产品溯源出现困难。本文认为,单一的政府监管部门已不足以应对互联网+背景下产品溯源的大数据需求,一方面,我国应在实行严格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基础上,借力组织机构代码,充分利用其主体标识和物品编码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开放数据资源,结合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推动跨地区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统一的电商产品追溯体系,将执法措施落到实处,提高质量源头管控能力。 2.建立风险预警下的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经济学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发展出的预防模型的核心问题就是给定最优的防预水平后设计法律规制以实现之”⑦,但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仍停留在事后回应层面,欠缺风险预警机制,因此对于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应从被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向注重产品质量风险预警转移,完善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将交易平台的质量信息、站内经营者信用记录和监管部门的抽检结果汇总,建立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再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预警与行业质量分析,从而从源头预防产品质量问题,实现风险管理。通过优化产品质量信息资源配置,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间,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使产品质量监管从微观低效中解放出来,提高监管效能。

四、结语

传统商务模式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在电商领域同样存在,但植根于传统实体商务模式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使得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面临着无法可依、无标准可循的尴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则祥”,质量监管不能仅靠政府部门孤军奋战,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引入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形成多方参与、各负其责、互联互通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电商市场主体行为,建设法制化电商发展环境,引导电商产业健康发展。

[注 释]

①黄培东.探索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②徐晓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县域大部制改革的推进方向[J].领导科学,2014(9).

③孙占利.电子商务法[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

④__德.市场机制与产品质量发展[M].广东: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国台湾地区的SOSA(台北市消费者电子商务协会)设立有优良电子商店标章和资讯透明化电子商店信赖标章,作为电子商务认证标志.

⑥刘长玉,于涛.绿色产品质量监管的三方博弈关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产品质量监管体制:问题与对策[D].复旦大学,.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新生的网络科技正改变着全球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正逐步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这种虚拟购物方式的出现,正在给予人们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为商家和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与实惠,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存在许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电子平台侵权、网络商店侵权等等。本文试从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阐述了电子商务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 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的背景

我国法治实践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为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务部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 总结 工作的通知》,特别指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1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

各国关于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实践

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是电子商务的起源地,更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目前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大约有50%发生在美国。在全球商务网站中,美国占有90%以上。这与美国良好的网络状况、大量的高学历网民、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电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会信用体制等一系列情况是分不开的。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00年)。

近30年来,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种轨迹不断伸延。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 网络技术 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实施了《电子商业基本法》,该法旨在通过澄清以电子讯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确保公平交易,该法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规制。首先,重新定义了电子商业、网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对“网上经营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再次,在电子商业促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分析

网络售假特征

网络假货的品种多、数量大。作为一种开放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无疑是目前国内运营最为成熟的C2C 电子商务平台。淘宝2010年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庞大的市场潜力和便利的购物环境造就了淘宝网的线上销售奇迹,同时也催生了网络假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假货发展势头强、速度快。根据艾瑞咨询2014年度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 报告 ,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万亿元,同比增长;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七成,网络购物占比超两成,网络购物占比有明显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商市场营收增长超三成;网络购物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

网络假货以仿品为主,隐蔽性强。近年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对网络交易环境肃清的决心不断增强,与时俱进的网络售假者们也都摒弃了销售伪劣商品的低层次经营模式,转向模仿和抄袭国际知名品牌。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具备专业鉴别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地从商品包装和外观上将其识别出来。

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局限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知假买假是基于自愿原则的理性行为。在此条件下,消费者通常掌握有关假货的充分信息,交易双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础达成交易共识,是彼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博弈均衡。

从交易商品的属性来看,网络假货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的消费需求。尽管在品质、包装和功效等方面与正品有所差别,但假货能满足消费者在收入有限条件下,不能消费真货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实践工作,从法律上规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宏观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立法。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

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概念。对于这几项重要概念的定义,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追究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不明确定义网上商店、电子商务等重要概念,将会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追责的问题。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和稳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除了买方和卖方以外的重要一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购物 渠道 和购物服务,如果监管不力,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则混乱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检查违规网络店铺、设计一套严格的网络店铺申请流程等等,确保电子商务品牌健康和产品质量。 (2)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打击侵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行为。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具体监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应当坚持激励创造、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在地方具体监管方面,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督导;启动对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网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曝光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网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中,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第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

(3)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网购平台监管,加强商品认证能力。围绕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建立的规则一定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也会涉及很多诸如店铺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问题,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多数电商平台在接受和处理来自用户的投诉方面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模式,但是网上商品认证监管处于真空。应该将传统市场内的商品认证、抽检监管等手段延伸到网络平台上,加强商品认证能力。

(4)树立消费者维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第一,改变网购消费习惯。帮助消费者要积极了解电商知识产权,明确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明晰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电子商务的另一方网络商店在积极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切实履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品牌商合法权益,在网购中保护知识产权。

4结语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中产生的。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产生。电子商务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网络平台的方便,一些网络商店的商人不顾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谴责,铤而走险出卖假货、出售盗版商品、假借他人专利进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对丰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构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龙哺. 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电子商务[J].知识产权(CSSCI),2008(09).

[2] 董华波. 电子商务,假货一度占七成[N]. 晶报,2009(02)B21 财经 版.

[3] 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网络假货难以根除的四大原因[Z].亿邦动力网,2010-03-10

[4] 艾瑞咨询最新统计数据.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5] 淘宝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1.

[6] 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

[7]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特点:1、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2、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3、信息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4、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5、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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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写写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现在与发展,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让国人有更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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