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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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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问题研究论文

“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学界对国家豁免原则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是绝对豁免理论,二是限制豁免理论,我国已显现限制豁免理论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国家豁免原则,须明确界定其范围。在国家财产执行豁免,国有企业财产不应适用该豁免。[要害词]国家豁免国有企业国家财产执行豁免一、国家豁免原则概述(一)国家豁免原则的历史沿革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同时又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尽管在范围和程度上有所争议,但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免予被审判和执行的管辖豁免特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普遍原则。最先出现的是绝对国家豁免理论,认为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无论该外国从事的行为性质如何,除非该外国放弃豁免,应一律给予豁免。在国际实践上,从1668年出现第一个承认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判例后,19世纪初西方国家间相互给予管辖豁免的惯例逐渐形成,当时美国和英国是实行绝对豁免的典型。可以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前,绝对主权豁免理论几乎为所有西方国家所支持,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从20世纪30年代起,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国家的经济职能不断加强,绝对国家豁免理论开始受到挑战。二战后,国家逐渐参加了在19世纪以前属于私人经营范围的事业、企业及活动、交易,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所特有的政府控制经济的模式及世界范围内的国有化浪潮,使得政府频繁地与外国私人或公司进行商业交易,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的财产大量参与国际经贸活动。从而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逐渐出现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矛盾,在发生争议时国家豁免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当事各国关注的焦点。西方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加以限制的案例也逐渐增多,系统地形成了限制豁免理论。”

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兔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一种制度。司法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是“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这一原则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与裁决的问题。 从国际惯例上看,民事(包括经济)的司法豁免权有限制和下完全性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至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管辖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如因私人的事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被告人反诉的,外交代表必须参加诉讼,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摘要:近年来,很多律师不愿参与刑事辩护,视刑事辩护为畏途。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很大风险。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关于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立法规定,而我国法律却没有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明确规定。鉴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现状,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一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律师 刑事责任 豁免权 近年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沦为被告,而锒铛入狱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状况导致我国很多律师都不愿做刑事案子,认为刑事案子风险太大。由此导致目前我国律师刑事案件参与率急剧下降,“据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提供的数字,目前中国有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介入。”1这种情况当然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维护,也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更谈不上实践宪法的有关规定,保护人权了。因此,借鉴世界其他国家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做法,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其十分的必要性和一定的迫切性。本文通过对设立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设立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制度初步构想。 一、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概念及特征 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其提交的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此项权利目前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承认,并成为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降低自身执业风险的有力保障。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1、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参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参与仲裁活动不享有此权利。 2、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范围仅限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和活动。这一特征表明,并非对律师的所有行为都适用豁免制度。实际上,律师可以成为普遍刑事犯罪的主体,如律师可以成为杀人罪、伤害罪、行贿罪等罪的主体,但不应规定为特殊犯罪的主体。 3、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只适用于刑事责任,不包括律师在刑事程序中因刑事辩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律师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要依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而行政责任应由律师管理部门确定。 二、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国际视野 (一)各国对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立法规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都有明确规定,如英国,法国,卢森堡,日本,美国,德国等。英国法规定: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的责任;出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有不负疏忽责任的权利。法国有一项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在律师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警察局和检察院虽然可以在律师住所寻找有罪行的文件,但不能寻找委托人罪行和过失的线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通讯,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按照英国学者的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言论都将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论带有明显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享受这种特权的保护,这种特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不仅适用于各种性质和形式的法庭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而且对于任何诉讼程序都具有同样的作用。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均有类似的规定。 (二)国际条约对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相关规定 1990年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该文件在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我国是该文件的签字国。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得出:1、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豁免权不仅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通承认,而且也得到国际条约的普遍保护。2、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范围主要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言论或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诉讼文书等。应该说,此种立法是较为科学、全面和具体的。它一方面能够防止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来自司法机关或其它方面的打击、迫害,确保律师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其适当的限制,尽量减少其负面影响。 三、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中国视角 (一)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但是翻开宪法及相关法律,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发现同样性质的内容。《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以其在国家中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明确赋予被告人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为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提供了可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可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其权利,而且人民法院亦有使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3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以上三条强调的是律师的专属权利。即使倍遭争议的《刑法》第306条第2款也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虽然有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但大多都不太具体,而是泛泛而谈,缺乏可操作性。长期以来,中国律师在从事刑事诉讼业务时就一直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在立法的依据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诉讼和实践中又屡遭刁难和打击报复。律师今日还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明天可能就会因为今天辩护中的几句言词而被检察机关拘留、逮捕,这不仅损害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也动摇了整个刑事诉讼法治的根基。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二)设立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制度的必要性 1、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助于实现刑事辩护的目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目的在于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控辩,让法官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认定事实,辨别是非,作出公正的判决,从而达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刑事诉讼目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控告方,代表国家控告某人有罪、罪重,就必然需要一个辩方(当然这里的辩方不仅仅是律师,还有嫌疑人自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而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避免法官只听一面之词,避免错判。设立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也就在于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控方(检察院)和辩方(律师)权利的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律师的权利在很多地方都受到控方的限制。这使得律师在庭审中很难放开手脚替被告人进行辩护。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利于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制约控方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从而达到保证司法公正,维护保护人权的目的。 2、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长期以来,中国律师从事刑事诉讼业务一直面临着诸多困难,在诉讼中受到刁难、打击现象并不鲜见。据全国律师协会统计,自新刑法实施以后,近几年来已有两百多名律师被冠以辩护妨害证据罪,伪证罪而拘留或逮捕,尽管绝大多数律师被无罪释放,但后果很惨痛,负面影响极大,使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诚惶诚恐,如履薄冰。从而导致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急剧下降,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办刑事案件视为畏途。这种结果最终是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使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不受追究,最大限度地保护律师的权利。只有律师的权利得到保障,律师才会愿意出庭进行刑事辩护,才能在法庭上放开手脚进行辩护,也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3、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我国社会的发展必将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大的影响。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律师也越来越将成为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目前,我国政府根据我国入世时所做的承诺,已经放开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很多律师事务所也走出了国门。世界各国律师行业的联系也越来越来紧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做法,为了使我国律师和他国律师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也有必要赋予律师以刑事责任豁免权。如前所述,我国已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法律文件上签了字,如果从履行自己承诺的角度出发,也应当赋予律师以刑事责任豁免权。 四、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构建 前面已经讨论了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必要性,那么法律如何具体规定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也必须针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现状,针对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笔者认为,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构建至少需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内容 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这里所说的“言论”,既包括口头形式的,也包括书面形式的。对律师刑事辩护言论的豁免,是赋予律师一种法庭言论的特权,比《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更宽泛得多,使律师可以没有顾虑地发表辩护意见。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只要不是其故意伪造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就是刑法典第306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即:如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属于伪造证据。从该条款规定看,律师不因过失使用失实证据而负刑事责任。 3、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人身自由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非法拘传、拘留、逮捕而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 (二)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限制 在肯定律师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一权利的必要限制。就是说,律师在享受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这也是律师的义务。如果律师超出了这一范围,就不再享有该权利。律师行使刑事责任豁免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对律师援引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限制。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抵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律师在辩护时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捣毁法庭,扰乱法庭秩序;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或者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的行为。 2、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制裁。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以刑事责任豁免权,那么法官便不能直接对律师进行制裁。对于轻微的违法尚不够成犯罪的,可以由法官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可以由法官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予以查处。 参考文献: 1韩福东,《“律师伪证罪”有望取消》,中国律师网新闻栏目

当前中国国家安全问题研究论文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着重强调的是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它的安全对象基本限定在以国家为主体的政治、军事安全事物上,防御的是境外的军事威胁,以拒敌于国门之外为目的,准备战争和赢得战争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中心。 从1980年至今,中国已经有24年的和平时期。林东博士指出,和世界上很多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和民族一样,“我们都有一个通病,那就是除了国家和军队要准备战争,因而具有强烈的国家安全意识之外,地方政府、企业、大众与国防之间的心理距离、物理距离都很远,国民的国家危机意识淡薄”。 “然而,席卷全球的第三次信息革命浪潮改变了这一切。”林东认为,因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安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当今世界,国家和人民对国家安全的需求不仅大大超出战争和政治、军事安全范畴,而且对传统的政治、军事安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国安全的威胁不仅来自外部,更来自内部。冷战结束以来,全球转入和平与发展的轨道,大国间战争风险明显下降,世界大战和国家集团之间的大规模战争乃至大国之间的大决战时代消退,甚至大国之间的大规模军备竞赛这样的危险游戏也大大降温。因此,“传统安全观下的国防呈现战略松弛现象”。 “然而,这种松弛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大国间的争斗并未消失,而是改变了形式,寻求以武力为基础的和平演变方式来谋求政治、经济利益,也就是外部对你施以军事威胁,内部对你制造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文化危机,综合起来破坏主权、蚕食领土、控制资源,甚至颠覆政权”。 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非传统威胁兴起,这使各个国家面对新的敌人,恐怖势力从社会内部发难,通过制造社会危机来实现他们的政治目的。“虽然目前恐怖袭击的破坏力还没有达到战争损失的程度,但是它所造成的社会心理震撼和公众安全感的丧失已经不亚于战争时代。每个国家的社会安全都前所未有地面临严峻挑战,社会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安全形势发生如此巨变的今天,林东认为,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重要而急迫”。 林东说:“‘新国家安全观’将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都纳入职责范围,极大地开拓了国防的历史使命,而这些领域都是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关联的。可以说,今天的国防不是同老百姓疏远了,而是拉得更近了。” 他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国家安全是个木桶,“新国家安全观”中的各个部分就是木桶上的木板,哪块木板低都会影响整个木桶的盛水量。“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国家安全既离不开军队,也离不开政府、企业和大众,国家安全就是每一个公民的安全。这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从思想上实现从旧的传统安全观向拓展了的‘新国家安全观’转变,居安思危,心中长存忧患意识。”经济全球化正深刻改变着社会进步的方式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成为影响国家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安全所处的背景、影响因素和实现手段都发生了变化。 从政治方面来看,全球化进程使国家及国家主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使人们以绝对主权来衡量国家安全的做法出现了变化。从经济方面看,全球金融、贸易和服务市场的监管体系更多的是以市场为中心,国家的经济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挑战。从文化方面看,发达国家在文化信息的传播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它们传播和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对他国原有的社会文化基础产生冲击。从军事方面看,军事安全仍是国家安全的基本内容,军事仍将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手段。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人们的国家安全观也在不断变动和调整。总的说来,一是安全主体观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向下延伸到了个人,向上延伸到了群体和国际(人类)。与此相对应,对国家产生威胁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特点。 二是国家安全从绝对变为相对,安全状况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国家安全程度的实现与国家实力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9·11”恐怖袭击事件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三是国家安全观正在由重视影响国家安全的外部因素向重视内部因素转变。冷战后,随着国际机制的成熟与健全,合作成了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主要选择。从现实看,一国吞并他国领土的情况已比较少见,但一些国家因内部问题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给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与稳定造成威胁,进而引发国际社会介入的事例却越来越多。 四是从提倡硬实力到提倡软实力。二战以前,军事、人口、资源等硬实力因素是影响和决定国家安全的主导因素,现在,民族凝聚力、国家体制、科技、文化、信息等软实力因素在国家安全中的作用和比重越来越大。 中国是少数几个完全靠自身力量维护安全的国家,这决定了,领土、主权和军事等方面的安全仍是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内容。但我们也要看到,“9·11”后,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正处于此涨彼消的变动之中,因此,我们也要重视把握好非传统安全问题,未雨绸缪,从长计议,注意掌握国家安全的主动权

我国的国家安全环境,没有也不可能一边倒。在存在一些消极因素的同时,还存在很多积极因素。我们不仅要看到外部某些方面对我国显示敌意,还要看到诸多对我国有利的外部因素,两者都在起作用。正是各种因素的综合,形成了我国的国家安全环境。首先,我国的国家安全环境是内外互动形成的,而非任何一方的作用单独造成。在相当程度上,它是我国自身内部作用的结果。譬如我国结束十年动乱,这就给我国根本改善了国家安全环境,不仅我们可以从此安心发展,通过稳定谋取安全,而且也使他国能够放心:中国不会对外输出意识形态和贫穷。这就有助于他国对我国减少防范,进而塑造邻国对华正常往来的意愿,并使我国感受到外部安全环境在逐步改善。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安全环境改善的整体逻辑和后果,其结论基本不受去年一年中我国周边关系波折的影响。其次,我国内安外睦的长期实践,已给自身实力带来良好的提升机遇。我国经过较短时间的努力,经济总量已达世界第二,外贸总量也攀升全球第一。这是我国励精图治、谋求合作的结果,也使我国更有能力作用于国际社会,在一个相互更为依赖的世界环境中,塑造他国对我国国家安全环境的积极姿态,可以使我国更加安全。譬如,我国主要的周边国家纷纷把中国作为其最大贸易伙伴国,这说明中国消费这些国家产品的意愿和能力已显著增加,而中国也在向这些国家更多地提供其经济与民生发展的必需物质。双方经贸依存度的不断提高,有助于彼此以和平手段来解决矛盾,这是中国进步所带来的我国与周边国家相互塑造安全环境的动力。再次,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给自己带来空前强大的物质国力。就经济产出而言,我国GDP在去年超出日本,今年可能超出日本10%,几年后就将超出日本一倍,更为接近美国。这是按官方汇率判断,若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目前的中国经济产出可能已超美国1/3(按一美元的购买力相当于人民币二元计算)。如此国力必然体现在国家防务中。以2010年我国国防预算而言,以官方汇率折算的我国780亿美元军费,已超日本50%,并超印度150%。按照2011年我国6011亿人民币的军费,我国防务开支能力将更超日印。不久之后,我国GDP和军费均将超过日印之和。这些因素无疑将增强我国在与它们交往中,以自己的意志塑造国家安全环境的能力。

中国家庭的代沟问题研究论文

在中国,有一句老话说的是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父母和孩子们的一些问题一直都存在着,似乎父母和他们的孩子永远都无法和平的相处,他们的代沟在孩子进入青春期以后,就变得更加的明显,这种情况是有着很多的原因的。 孩子们来到青春期的时候,他们非常的渴望独立,他们想要远离父母的管制。青春期意味着孩子们都长大了,他们不再是小孩子了,他们想要自己为自己做主,所以他们才会变得这么的叛逆,整天违背父母的要求,他们这样做是想要证明他们已经是成年人了。 大多数的父母都是把他们的.孩子当做是小孩子。在大多数的父母眼里,他们孩子永远都长不大,不管他们多大了。父母仍然把他们的孩子当做是小孩子,所以他们会为自己的孩子们做着一些决定。父母不想接受孩子们已经长大并且可以孤立的进行一些决定了的事实,所以沟通的障碍就这样发生了。 孩子和父母之间的代沟是家庭问题。父母们应该要学会去放手,孩子们也应该和自己的父母去好好的谈一谈,多沟通沟通,这样问题就能够更好的被解决。

摘要:地球诞生亿万年,至今仍在活跃地运动着。地壳的运动使这星球上有高山,也有深谷,还有沙漠。它在变化,也在成熟。没有人想去把地球上的高山削低、深谷填平。高低起伏,原是大地本色。沟壑纵横,岂不也正是人生本色?既然如此,那么——代沟,不填也罢! 不知从何时起,“代沟”成为人们普遍议论的话题。一时间,“相互理解、信任、默契”成了两代人共同追求的目标,无数不同的家庭,似乎有相同的使命——“填代沟”! 代沟,非填不可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看看“代沟”是什么。它主要是两代甚至几代人由于时代、生活环境、所受教育以及生活经历的不同而造成的在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各方面的看法不同。 代沟必须被填平,得说出它的不合理性才行。它的不合理性在哪里?在于两代人的意见不合吗?只要略懂一点历史就知道,社会的进步,是通过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进步来实现;而人类的认识和能力的进步,正是因为每一代人都不同程度地超越了先人。所以两代人对客观世界看法有差异,这本是天经地义的。假如现在的社会,几代人想法如出一辙,默契无比,根本无“代沟”可言,那倒真不是什么好事情。不说远的,假设近两百年前,几代人“同心同德”,则饱学之士固然摇着脑后的辫子陶醉在普天下的“理解与信任”中,小姑娘亦是踌躇满志,因为裹了那样小的脚,连阴沟都跨不过,望见“代沟”更是要发晕了。不知那些热心于填代沟者可乐意去过那种日子呢? 再者说,填代沟,怎么填?只有三种方法,要么老一辈向小一辈“妥协”,要么小一辈向老一辈“投降”。再就是两边一起开步走,来个“胜利会师”,握手言和。这容易办到吗?两代人都有自己的经历、自己的价值观念,自己的看法,你想把它们拼命揉合在一起,任何一方都不愿接受别人强加的思想。而且,就算揉合在一起,又有什么用呢?牺牲家庭内部的'“争鸣”气氛,去换取所谓的“了解、一致”,这必要不必要?巴金名著《家》中的那个家,是毫无疑问有着宽深的“代沟”,并且高老太爷和觉慧,这“代沟”两边的代表,是绝不妥协的。而高觉新,正是为了家庭的“理解、融洽”而充当了“填沟人”。他填进去的是什么?是他的青春、他的前途、甚至于他的妻子!而他所换来的,终究只是家庭最后的破裂。“代沟”这个社会现象是自然的,也是必然的。 那么,不填又怎么样?今天的中国人,应该有勇气、有胆量,面对“代沟”的存在说一声:“不填,又怎么样!” “代沟”是普遍的,对于一定的家庭,不可能表现在所有观点上都相同,因此它的存在纯属正常(至于那些关于生活上具体问题的家庭纠纷,是经济问题或感情问题,不在“代沟”之属),所以,遇到实际问题,家庭成员可讨论决定。一般的问题则不必强求一致,你上你的班,我上我的学,让时间来证明究竟谁对谁错。 地球诞生亿万年,至今仍在活跃地运动着。地壳的运动使这星球上有高山,也有深谷,还有沙漠。它在变化,也在成熟。没有人想去把地球上的高山削低、深谷填平。高低起伏,原是大地本色。沟壑纵横,岂不也正是人生本色?既然如此,那么——代沟,不填也罢!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论文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家长社会问题研究论文

1、生活方式的改变 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竞争越来越激烈,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节奏明显加快了。家庭成员往往是各忙各的;家长们为了生计,忙于充电、赚钱和工作;孩子们忙于学习和各种考试,使一些人的家庭观念淡漠了许多。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感情交流却越来越少,相互理解也更差。 2、迅猛发达的网络的冲击 当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以始料未及的速度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在家庭中,过去那种家长是青少年儿童道德的主要教化者的地位发生了动摇。通过网络,孩子们可以迅速了解社会的各类信息,扩大了其知识面,他们开始对家长们“老生常谈”的东西不感兴趣,以致产生抵触情绪;同时网络能给孩子们提供丰富的社会环境,并以孩子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对他们进行适应社会的指导。而这些是家长难以做到的。然而,青少年儿童从电子媒介中也学会了许多他们这个年龄段无需懂得的东西。在新兴的网络面前,青少年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道德自律行为和意识淡薄,容易产生网络特别自由为所欲为的感觉和冲动,进而做出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多数家长们自身教育水平和能力的偏低,对网络冲击感到手足无措,岂料网上一些不健康暴力色情网站毒害了青少年,侵蚀着他们的孩子们的心灵。独生子女本来伙伴就少,又没有兄弟姊妹,孩子们感到心灵受到伤害或心理压抑时,对于没有时间、地域、年龄、背景等诸多方面限制的网络来说几乎成了孩子们的一个主要且他们认为很好的宣泄渠道。为了有效地控制孩子,对待孩子上网的问题多数家长采取的是禁止和打压模式,结果常常适得其反。 三、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对策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世界已进入开放时代、信息时代。中国也进入了经济建设为中心新的历史时期。因此家庭教育过程中,家长的文化修养,道德个性、行为习惯,家庭生活环境等,无不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家长应随着青少年年龄的增长、心理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及时调整自己的家庭教育观念,重新认识自己的教育对象,及时调整教育方法,使家庭教育适应孩子的成长需求。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树立全新的育人观 1、提高认识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和终身教师,其作用至关重要。其一,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占主导地位。家长素质较高,往往可以采用较为正确的家教观念和思想,有较为主动教育子女的自觉性,选择较为恰当的教育方法,运用较高的教育艺术,妥善解决和处理教育孩子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二,高素质家长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资源,对孩子具有示范作用。 2、更新观念 每个人一生的成长应该独立经历和面对很多风雨和挫折。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为生活的强者,成为有所作为且能独立面对纷杂社会的人。如果家长们永远让孩子躲藏在家长的羽翼下,孩子就不可能象雄鹰一样搏击蓝天。所以家长们应该懂得孩子是什么样的种子,就应该让它长成什么样子。家长们不能强迫孩子个个长成参天大树,也不能将其打造成千篇一律的盆景,就如森林里应该有千姿百态的各种树木才符合自然环境的发展规律一样。 新时期家长的角色要由对孩子遮风避雨的保护角色改变为培育孩子的辅助角色和助力的提供者,使家长们自己现有的知识、能力、家庭环境成为培育孩子的肥沃土壤,可以让孩子们在这片土壤中自由呼吸、良性发展、快乐地健康成长。家长要放手让孩子独立面对社会,融入社会;要努力让他们参与家庭活动,使他们感觉是家中平等的一份子。家长还可积极鼓励孩子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演讲合唱等文体活动等,使他们在活动中锻炼成长。 (二)家庭教育全面关心独生子女,使孩子适应现代社会发展 1、偏重智育转向教育孩子成人 综合性素质高、能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在二十一世纪将倍受欢迎。任何一种只注重侧面的教育都是片面的,是和社会、时代发展相违背的。家庭作为孩子进入社会前的“演习场”,其首要任务就是对孩子进行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教育,即“学会做人”的教育,使孩子将来能够更好地去适应社会。一个没有道德感的人,即使有再多的学问,也难以成才。因此家长们应该在重视开发智力的同时,有意识地对孩子进行做人的教育。如:爱心教育、文明礼貌教育、劳动教育、孝敬父母、明辨是非教育等等;要教会独生子女们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合作、学会竞争,要将关注孩子的分数转到关注孩子的全面发展上来,让孩子树立“天生我才必有用”的信心。变革中的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家庭教育内容的更新。这要求家长们在弘扬传统道德精华的基础上,更要关注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品质的培育。如竞争意识、进取意识、合作精神、创新精神的培养等;同时家长要指导独生子女通过接触社会、通过各类传媒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领悟传统道德的精华,学习新的、具有生命力的社会道德规范,以提高其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的能力。再者在家庭思想教育中,加强养成教育,把一向做人的品德和思想逐步内化为孩子的信念。 2、既关心物质生活也关心精神生活 人活着除了物质生活还应该有精神上的富有才是完整的生活。因为纯粹的物质生活的优越是不能替代精神生活的。物质生活固然必要,但一味地追求物质生活,会使孩子以为美好生活得来轻而易举,易丧失对未来的追求和人生奋斗目标的斗志;同时过于富足的生活,令人终饱思淫,可能养成浪费的习惯,丢掉勤俭节约的美德,造成空虚状态。青少年儿童时期是独生子女的一生中处在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父母要关心孩子的精神需求,要按孩子的求知兴趣因势利导。家长要经常关心孩子的思想动态,爱孩子并尊重孩子,帮助孩子扬长避短,认真思考、分析、处理现代社会给孩子带来的困惑及错误理想观,帮助孩子在竞争激烈的世界中如何与人竞争与交往。在不伤害孩子心灵的前提下,鼓励孩子们多锻炼自己的意志,教导孩子学会关心、爱护他人。精神富足的孩子,心理承受能力会更强,他们大多心胸开阔,性格开朗,不易被生活工作的挫折和困难吓倒,不至于因为一些打击做出过极的事情,甚至走上自我毁灭的道路。 (三)提高家长素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1、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而家长要教育孩子从完善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的品德修养,多看修身养性的书籍,端其行正其身。 2、培养文化科学素养和艺术修养 家长应多读些书,多掌握一些尤其是科技方面的知识,以自己的学习习惯,学习精神,知识内涵来影响孩子的。同时,家长要求独生子女全面发展,自己也就在努力培养自己全面发展的兴趣和爱好,通过学习了解艺术方面的书籍,收听和观看艺术方面的节目、收集文艺方面的资料,在与孩子的共同学习艺术的过程中不断交流、沟通。孩子不仅可以开阔视野,而且能培养艺术素质,家长就能更容易地诱导孩子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结束语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的实行,将来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上的研究也将会更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会更加成熟。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孩子的终身教师,由此家庭教育是事关孩子成才的重要因素。一、自古有造就的安邦定国之英才,无不与家教有着密切的联系每个人出生后所接触的第一个环境是家庭,它是塑造性格、品德、意志、情感的重要场所。因而不管是具有血缘关系或非血缘关系的家长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品质、文化水准、情操培养,所供何职、生活经历,对子女的教育方式方法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的完善和残缺情况,成员间的健康状况与邻居乡朋等关系都会不同程度地把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及能否成材造成深刻的影响。著名俄国作家托尔斯泰说过:“教育孩子的实质在于教育自己,而自我教育则是影响孩子最重要的途径。”父母的人格修养及其形象是家庭教育的核心。父母的心理品质,言行举止,无不在孩子心理上深刻地,潜移默化地构成影响。许多事实证明了成功的家教不一定只取决于其家庭的文化水平和物质条件,其家庭的文化水平和物质条件。而是取决于家庭父母及其家庭成员是否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也在同时教育着自己,在于自己在孩子们心中的形象如何。二、当今时代是高频率竞争的时代在信息量强大知识层变更急剧的商品社会,社会成员的意识观念也在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在“大浪淘沙”趋势的必然引导下,使家庭发生质的飞跃,一切不利于社会发展或跟不上社会变革的意识观念都要强迫性的摈弃和消除。而现今的孩子们处于突飞猛进新世纪的激烈竞争中,他们需要有崭新的思想观念,他们需要有强烈的竞争意识,他们需要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需要有钢铁般的意识,他们需要有高深而渊博的知识,他们需要有忘我的牺牲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今的时代合拍,而现在的实际状况却令人甚忧,尤其是表现在农村的家教太落俗套了,有相当数量的家长从思想、素质上、文化素质上还远不及他们的孩子,不仅起不到正面作用,而且由于观念陈腐不堪而大大增强了孩子们的负面的反应,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其一,给学校教育管理增加了压力,比如说有些家长对子女偏三向四,重男轻女,有些家长认为读书无用或贫而不学……难怪有些学生逃学或个别学生辍学抑或回家不学等不良现象的产生,无疑给国家普九工作增添了麻烦。其二,给社会平添负担,有些家长生而不育、生而不教、生而不管,在船到桥头自然直的放任型教育主导下,家长们只是忙于自己的事情,忽视对孩子的教育,对孩子的不良言行听之任之,致使孩子疏于约束而到社会上胡作非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其三,给家庭带来危机,许多家长有“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封建教育思想的残余,只要孩子,“学而忧则仕”,就算成才,偏重智育忽视德育,有些孩子因考学落榜或考学无望受到家长的训斥,而自杀或走上犯罪的道路,给家庭带来了难以下咽的苦果。其四,断送了孩子的前途,由于有些家长对孩子奉行了溺爱型教育,武断型教育,“各吹各的号”的失调型教育,教子不正身的失尊型教育,“育苗不培土”的污染型教育,“揠苗助长”的毁才型教育等思想内容或思想方式方法,致使自己的儿女,尝到了由家长和自己所酿的苦酒,而悔恨晚矣。发表论文。家庭中好多痛心疾首的悲剧数不胜数,这在于家庭教育需要不断地分析研究,作为家长尤为需要在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上进行一些对照检查,思而则敏,敏而促行,为了使你成为合格家长,以此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发展对社会有益的人才。三、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教育孩子(一)要有高度过社会责任感教育好孩子不再成其为一家一户的私事,孩子也不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关系到民族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关系到孩子在地球村后代的较量中能否站稳脚跟的大事,古往今来的严重教训证明:孩子的身体不好,将会为残品;孩子的知识贫乏,将会成为废品,孩子的道德品质不好,将会成为危险品,如果家长不从科学管理着手,教育失当失误失措,必然导致孩子失学失业失足,不仅直接损害国家利益,而且也会给学校和社会教育增加负担,甚至给孩子的幼小心灵带来极大的危害。为此做家长的不仅从个人的家庭利益出发,而更要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上考虑,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不辱使命。(二)要鼓励孩子长志气长出息家教艺术中说:“我们的言辞充满了进取意志,他们就会振奋他人”。“我们的行为象个英雄,他们就会成为勇士。”要通过家长的教育自身的模范行为以及古今中外的英雄贤哲之典型事迹讲给他们听,影响他们的行为,以此产生思想动力,更好地塑造自己。发表论文。(三)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俗话说:“老不歇心少不歇意,为人之父母总想让自己的子女比其更有出息更有才华,特别在当前改革开放的今天,人才竞争相当激烈,而往往从父母心愿上更迫切使儿女及早成才,由于期望值过高欲速则不达。家长应该“量其力而教之。”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规律可寻,违背规律的做法非但无益,反而会伤害儿女的心,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应因材因时因地制教,视其发展再逐步提高要求更实际一些,一些可望而不可及的做法只能视之为笑谈。(四)要提高孩子们生活和学习的能力家教艺术中说:“不要只是站着或只用手比划指点着,你期望你的孩子征服高度,攀登吧,他们就会跟上来。发表论文。”“以身说教。”也就是说用自身的模范行为影响孩子们,并制定一些规则进行合理约束,要使他们生活有规律:早起床带着孩子跑步锻炼或室外活动,早餐安排好保证孩子整个上午要有充分精力听课,中午要督促孩子作适当的休息调整,以保证下午更好学习,晚上要让孩子看些与学习相关的电视节目,以增加知识的广度。在掌握好生活学习规律的同时,注重实教,培养学生意志的品质,陶冶性情养成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五)要给孩子创造成一个温馨舒适的学习环境家教艺术中说:“我们是什么比我说什么更有力量,孩子们在注视着我们的生活。”现在大多数家庭生活条件好多了,在居住中应该有他们自己的空间,有他们自己的居室,有他们一定的办事独立性,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科学的作息制度,不要以家长自己某些嗜好,尤其是一些不良习惯去干扰或在无意中影响了他们。综上所言,可见家教是一门大有讲究的学问,它具有渐进性,隐形性和反复性,特别是当代的孩子,对人不感激,对物不爱惜,对己不克制,对事不尽心,这就更增加了家长对其教育的韧性,耐心,家长既不可急于求成,应根据新时代新潮流新变革下的形势特点,因势利导,精心呵护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

家庭 教育 在 儿童 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儿童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独特个性形成的重要因素。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儿童家庭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儿童家庭教育论文 范文 一:流动儿童家庭教育质量提升路径

摘要:家庭教育是儿童所接受的最基础的教育。对于流动儿童来说,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能够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还能够提高其学业成绩,促进其学校融合。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进行家校合作,提升流动儿童的家庭 文化 资本,构建社会支持体系,是提高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有效途径

根据全国妇联2013年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 报告 》,我国处于6-14周岁的流动儿童已达1472万,比2005年增加了347万。流动儿童作为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尽管在接受学校教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家庭教育是基础性教育,尤其对于流动儿童而言,它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如何提高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质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一)良好的家庭教育能促进流动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

流动儿童是伴随着家庭融入城市的,面对陌生的环境,他们只能在家庭中寻找安慰与鼓励。家庭教育包括家庭气氛、家长素质、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教育方式等,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为流动儿童的心理发展提供正向作用,这对于儿童的思想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二)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提高流动儿童的学业成绩

流动儿童父母的文化程度一般较低,其教育理念往往也比较落后。对于孩子学习成绩的期望往往寄托于学校,自身责任意识不高,并且往往会忽略了对孩子学习的鼓励。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发现孩子的优点,对其赞美、鼓励;同时对于孩子的不足,也会采取孩子易于接受的方式使其进行改正,增加孩子的自信心。积极自信的孩子也往往会在学校中积极表现,取得良好的学业成绩。

(三)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促进流动儿童的学校融合

研究表明,流动儿童及其家长融入城市的水平高低与其家庭教育质量呈显著正相关,流动儿童及其家长在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融入城市的水平越高,其家庭教育的质量就越高,反之亦然[1]。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能够促进家长的城市融入水平,还能够促进儿童的城市融入水平,进而提高流动儿童的自信心,更好地融入学校生活。

二、提高流动儿童家庭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的目的在于更新家长的教育理念,改善家长的教育方式。对流动儿童家庭教育进行指导,不仅能够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家长的发展,还能够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保障流动儿童享受全面、平等的教育。有效地指导家庭教育,首先可以从建立家长学校入手,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家长学校的实际落实与运行,保证活动开展的质量和数量;其次需要教师发挥专业优势,帮助流动儿童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提高他们的教育能力;最后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使家长在活动过程中真正体会教育的意义。

(二)进行家校合作

家校合作是指家庭和学校之间形成合力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校在教育学生时能得到来自家庭方面的支持,而家长在教育子女时也能得到来自学校方面的指导[2]。家校合作能够使家庭和学校之间取长补短,在运作过程中,发现并解决双方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流动儿童的成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有效进行家校合作,需要家庭和学校双方投入,促使家校合作制度化、常规化。从双方主体来看,学校应该将家校合作常规化,使家长把家校合作看作是学校的常规性工作,使其习惯性地参与进来;学校应使家校合作制度化,使教师把家校合作看作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与家长应敞开心扉、积极配合,使家校合作有序展开。

(三)提升家庭文化资本

法国社会学者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rdieu)认为文化资本是指任何与文化及文化活动相关的有形与无形资产。从家庭教育的意义上来讲,家庭文化资本包括家庭的文化氛围、家长的教育方式、家庭的书籍、音像、绘画、父母的文凭、职业资格等。布迪厄非常重视家庭文化资本对儿童学术成就的作用,他认为“教育行为中产生的学术型收益,依赖于家庭预先投资的文化资本”[3]。家庭文化资本对流动儿童尤为重要,提升流动儿童家庭文化资本能够直接增加流动儿童的文化自信。提升流动儿童家庭的文化资本,首先是政府和社会应该为流动儿童家长的城市化提供平台,尤其在就业方面,应该保证他们公平就业,帮助他们谋求更好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间接地增加流动儿童家长的文化资本;其次,流动儿童家长也应自身付出努力,平时多看书看报,学习更多、更新的教育理念、教育方式,积累、提升自身的文化资本。

(四)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流动家庭在城市属于外来者,但是他们在城市中所作出的贡献却是不可低估的。面对流动家庭在教育中的困境,我们认为应该建立健全社会支持体系为流动家庭提供服务与帮助,使其感受到城市的社会关怀,增加他们对城市的归属感,促进流动家庭的社会融合,进而促进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为流动儿童家庭构建社会支持体系,首先需要政府的力量,通过发挥统筹、引导的作用,制定政策文件,为社会支持体系的存在提供保障。其次需要社区和其他社会志愿力量发挥行动的作用,携手为流动家庭提供具体帮助。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不仅关乎流动儿童这一特定群体的健康成长,受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还关系着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提高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质量,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及家庭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我们付出耐心和时间,共同为流动儿童的成长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周广菊.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现状的调查研究———以常州市为例[J].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4(5):6-20.

[2]马忠虎.家校合作[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3](法)布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M].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儿童家庭教育论文范文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数以千万的农民背井离乡涌入城市寻求生存,与此同时,规模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伴随而生。由于父母与孩子聚少离多,这种长期亲子分离的家庭模式暗藏着诸多问题。目前,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分析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改善现状提出解决对策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关键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解决对策

2013年5月全国妇联发布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超过6000万,人数将继续上涨[1]。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万,占农村儿童的,占全国儿童[2]。长期亲子分离的家庭模式对儿童成长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是基础,家庭教育对儿童发展的每一个关键期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由于家庭教育的不当引发的教育问题小则影响儿童的身心、人格、道德的发展,大则阻碍全国人口质量的提高,制约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一、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非理想的家庭教育模式

一个健全的家庭是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但是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促膝谈心则是一件奢侈的事情。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非一日之寒,首先,具体体现在几类非理想的家庭教育模式当中。这一种家庭教育模式是孩子父母的其中一方外出打工。在农村,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的影响,母亲陪伴留守儿童的情况较为普遍,这样的家庭模式容易使孩子产生生活在“单亲家庭”的焦虑与不安之中。同时留守一方往往因为繁重的农耕与琐碎的家务根本无暇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因而导致孩子遇到问题经常欲言又止,久而久之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其次,这些家长通常文化素质偏低,对孩子的学习指导缺乏时效性和科学性。这一种家庭教育模式是一些留守儿童的父母同时外出务工后将孩子留给其祖父祖母、外公外婆代管。这样的“隔代教育模式”则更加弱化了家庭教育的功能。在“隔代教育模式”的环境下,“代沟”的问题经常导致祖辈与孩子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尤其是当孩子在性格与心理发展出现偏差时,年事已高的祖辈经常难以察觉,当孩子与他人产生争执时一味地偏袒并且满足孩子的各种需要。这种隔代溺爱心理不利于留守儿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容易导致儿童形成蛮横霸道、我行我素的性格特点。最后,在“上代教育模式”中成长的孩子得到的家庭教育则更加令人担忧。一方面近亲、朋友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力度难以把握,过于严厉容易给孩子带来压抑感和抵触情绪;过于宽松则容易造成孩子的随波逐流,不利于留守儿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2.父母角色参与消极

在家庭教育中,父亲与母亲的作用是同等重要、不可互相取代的。Hetherington等研究认为,父亲对于一个孩子的发展,特别是对于其自我认同具有重要的作用,父亲帮助孩子从心理上与母亲“分离”,教他们控制自己的冲动,学习各种规范和规则,同时还能帮助母亲避免过度情绪化地处理她和孩子之间的关系[3]。家庭教育在要求母亲参与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呼唤父亲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为一个好父亲会把母亲生活领域之外的东西尽可能地展示在孩子面前,并成为孩子探索新领域的向导和力量的源泉[4]。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对家庭教育意识淡薄。例如,一些母亲当孩子还在襁褓中时便离开家,一年或者两年才回家探望孩子一次,有些母亲甚至连 春节 都不与孩子团聚。又如,留守儿童家长认为外出打工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读书与生存环境,这些家长往往“重养轻教”,认为给钱就是养育和教导,更有人为了弥补不在孩子身边的亏欠感而盲目地满足孩子物质的需求,认为物质的满足可以换来对孩子亲情的抚慰。但“陪伴即是爱”,父母陪伴的缺失会给孩子带来心灵伤害。一些长期在外打工的父母随着时间的流逝,将孩子的抚养寄希望于家里的祖辈、亲戚朋友和学校的老师。一方面从精神上缺乏与亲人间的情感交流,另一方面从物质上,现实的生存状态与最初的理想生活背道而驰,这些人在陌生的城市无法找到归属感,而同样是进城务工的异性同伴便成为了他们寻找归属感的目标,因此一些“临时夫妻”现象有所抬头。在这样的环境下,那些留守儿童的家长则更加无暇顾及留守儿童的生存状况,父母的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体现也更为消极。

3.学校教育缺乏针对性指导

家庭教育对儿童成长发展起基础性作用,学校教育对儿童成长发展起主导性作用。相对于家庭教育而言,学校教育是更专业、更系统、更全面地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但现实情况是,一些学校一味追求升学率;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主要关注儿童的发展共性而非留守儿童的个性需求;对需要重点帮扶的留守儿童缺乏有针对性的重视。对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的忽视是导致学校与留守儿童家长沟通脱节的根源,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一方面是优秀且有责任心的教师资源匮乏,另一方面是由于留守儿童家长与学校老师缺乏对孩子学习生活和身心发展的了解与沟通,导致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脱节。

4.社会教育有效扶持的缺失

社会教育对儿童成长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社会各界的帮助与支持有利于促进留守儿童的社会化发展与健全人格的形成。而现实状况是社会为留守儿童提供有效帮扶的系统机构较缺乏。另外,由于农村的经济建设落后、文化水平较低,农村社区教育服务体系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留守儿童社会教育的缺乏削弱了社会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应当发挥的决定性作用,甚至导致部分已经走上社会的留守儿童在面临人生各个阶段的选择时感到迷茫和无助,激化了他们自身的认知方式与处理问题之间的矛盾。

二、如何有效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

1.促进政策调整,减少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各地区要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因地制宜,努力增加本地劳动就业量,鼓励引导、帮助劳动者在本地自谋职业或创业办实体,发展本地经济;采取政治和经济双重手段,加大县域经济的发展力度,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创造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自己的家乡也有好的工作选择,从而缩小城乡的实际收入差距,以此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5]。政府出台保护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相关政策的同时,也应鼓励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农民工就业选择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另外,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是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关键。例如,为留守儿童提供随父母在流入地正常上学的机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留守儿童创设新公立学校,减免留守儿童的借读费。只有解决了留守儿童的就学问题,才能让留守儿童结束留守生活回到父母的怀抱。

2.提高父母角色认同感

提高家长作为父母的角色认同感,使留守儿童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法国著名少年节目主持人克里斯琴•施皮茨博士曾经这样忠告做父母的人:培养你们的孩子,多和孩子在一起,因为亲情的抚慰与关怀有助于孩子的成长[6]。一是留守儿童的家长应该转变“给钱便是养育和教导”的观念,只有和孩子经常进行通话交流培养情感,及时了解孩子的身心发展动态,与孩子建立互信感,孩子才能将这种陪伴的爱转化成激励自身努力的动力,才能避免孩子在发展的关键期将父母的说教当成耳旁风。因此留守儿童的父母应该与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以及学校老师保持稳定的联系,以便随时了解孩子的发展动态,共同分享科学合理的教育 方法 。二是在与孩子进行交流沟通时应注意避免时间间隔太久、采用多种沟通方式、重点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只有家长增强为人父母的意识,提高父母角色的认同感,才能有利于下一代形成正确的家庭观念。

3.整合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成功的教育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可偏废”[7]。只有形成三大教育合力,才能促成儿童自身的社会化。因此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首先,在学校教育的过程当中,教师应该重点关注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儿童的道德素养,促进健全人格的发展。其次,在学校日常管理当中应该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帮助与关爱,如为留守儿童的家庭建立随时更新的人口流动档案;有效利用留守儿童家长回家探亲的机会,与家长交流留守儿童近期学习表现和心理发展动态,告诉家长家庭的关爱才是能够解开留守儿童心结的钥匙。在学校课程设置方面,设立有利于增强留守儿童家庭意识的课程,讲授如何与家庭成员友好相处的科学方法,培养儿童良好的待人接物的行为习惯,逐渐形成家庭意识,从心理上能够逐渐理解父母进城务工的行为,并将这种对父母的理解与对父母的思念化为学习的主动性和生活的自主性。良好的家庭意识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家庭氛围,和谐的家庭氛围将推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人际氛围。最后,应增设农村社区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及留守儿童活动中心,使留守儿童与他人在进行互动的同时形成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健全人格。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需要社会各界给予广泛关注与支持。家庭教育的立法只是推进家庭教育的一个条件,只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形成教育合力才能真正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新华网.全国妇联: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6000万

[2]全国妇联课题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R].2013.

[3]杨丽珠,董光恒.父亲缺失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影响[J].心理科学进展,2005(03):260—266.

[4]刘秀丽,赵娜.父亲角色投入与儿童的成长[J].外国教育研究,2006(11):13—18.

[5]周宇,余扬.社会管理创新理论视角下的留守儿童问题[J].科技创业月刊,2013(08):167—168.

[6]邹同文,罗春仙.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中的作用[J].读写算(教师版)素质教育论坛,2010(03).

[7]黄晓慧.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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