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期刊知识库

首页 学术期刊知识库 问题

研究生论文被人盗了咋办

发布时间:

研究生论文被人盗了咋办

不能。1、一旦你的论文发表,版权所有权都是你的,盗窃你论文的人将无法发表该论文。2、但如果别人先你一步发表,那么论文就是别人的了,从未影响毕业。3、所以硕士论文被盗用不能毕业。

有同学反映,自己辛辛苦苦写的论文,怎么会被别人盗取使用了呢?反观论文从初创到论文被盗用整个环节,论文被他人盗取最应该发生在论文查重这个环节。而毕业论文被盗用,锋芒指向淘宝论文查重服务!这位同学反映,本科毕业论文提交前,他在淘宝网购买了两次论文查重服务,卖家称其数据库为“知网查重”和“PaperPass”,每次论文查重服务仅收取15元。而在一些高校的论坛和新闻报道,论文被盗或被别人领先发表导致自己毕业受到影响的案例时常发生。而最终的调查结果大多将矛头指向了淘宝网的论文查重服务。目前市面上较为知名且使用率较为广泛的当属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比对平台。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也有很多卖家提供论文查重服务。以淘宝网为例,小编在淘宝搜索栏搜索“查重”等关键词,有不少打着各类查重平台旗号的商家在提供论文查重服务。而各个商家所采用的查重数据库那更是五花八门,收费则从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小编在很多淘宝卖家供应的论文查重服务中发现。卖家往往要求买家将论文转接到卖家提供的第三方网址链接中,买家等待一定时间后才能下载电子版的检测报告。而买家提交的论文到底在哪里检测的,检测完成论文后去向哪里,是否对用户的个人隐私有严格的保密,这些问题卖家都无法保证。其实这也并不是个例,在大多数的淘宝店家都存在的问题。现在,国内大多数的院校要求,如果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没有达到学校要求的检测范围之内,则很有可能面临无法毕业的窘境。正是因为同学们对毕业证的重视,对论文检测的莫名恐惧,不少同学往往会“病急乱投医”,找各种各样的论文自检方法,而淘宝毋庸置疑是同学们受众率最高的网站了,这就为一些商家盗取毕业论文提供了可乘之机。以低廉的价格和华丽的广告词藻吸引同学把论文提交给那些不良商家,其实这是商家设置的一个陷阱。只要你把论文提交给他们,那么你的论文就被转手倒卖,你千辛万苦孕育的论文“付之东流”。选择论文查重服务,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研究生论文被人盗了怎么办

关于知网相关抽查规定:有规定的,可以进行第一次修改,修改之后通过就可以答辩,如果第二次不通过就算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这个是在抄袭30%的基础上的。如果抄袭50%以上的话,直接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1.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在30%至50%(含50%)之间的,需经本人修改。修改后经过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参加学院答辩。再次检测后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须在3 个月后提交改写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2.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直接按结业处理。须在4 个月后提交改写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4.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那么在每句话里改动一两个字就检测不出来了么?我们对句子也有相应的处理,有一个句子相似性的算法。并不是句子完全一样才判断为相同。句子有句子级的相似算法,段落有段落级的相似算法,计算一篇文献,一段话是否与其他文献文字相似,是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的。5.如果是从相关书籍上摘下来的原话,但是此话已经被数据库中的相关文献也抄了进去,也就是说前面的文章也从相关书籍上摘了相同的话,但是我的论文中标注的这段话来自相关的书籍,这个算不算学术抄袭?检测系统不下结论,是不是抄袭最后还有人工审查这一关,所以,如果是您描述的这种情况,专家会有相应判断。我们的系统只是提供各种线索和依据,让人能够快速掌握检测文献的信息。6.知网检测系统的权威性?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并不下结论,即检测系统并不对检测文献定性,只是将检测文献中与其他已发表文献中的雷同部分陈列出来,列出客观事实,而这篇检测文献是否属于学术不端,需专家做最后的审查确认。第一步:初稿一般重复率会比较高(除非你是自己一字一句写的大神),可以采用万方、papertest去检测,然后逐句修改。这个系统是逐句检测的,也就是说你抄的任何一句话都会被检测出来。这种检测算法比较严格,从程序的角度分析这种算法比较简单。因而网上卖的都很便宜,我测的是3万字,感觉还是物美价廉的。(注意:1 这个库不包含你上一届研究生师兄的大论文,修改一定注意. 2 个人建议如果学校是用万方检测,就不要去检测维普之类的先把论文电子版复制一份,保存一份。看检测结果,其中一份复制的备份论文,把检测出重复的部分能删了先删了,把不能删的,15字以内改一改,最好是加减字符,不要改顺序,改顺序没太大用,参考文献删掉一部分,不能删的话,先改下,英文文献可以15个字符换一个词。把修改过的上交,重新过系统检查。保存的原论文稍做改动上交纸质版。那个系统很麻烦的,很多没看过没应用过的文献都能给你加上,可见中国人抄袭的功夫,都是互相抄,但是为了保证论文的完整性和表述的准确性,不要随意改动,上交的纸质版,一定要斟酌,一般检查完就不会再过检测系统了,所以纸质版的不用担心。第二步:经过修改后,重复率大幅下降了。这时你可以用知网查了,知网查重系统是逐段检测的,比较智能。检测后再做局部修改就基本上大功告成了,我最后在网上用知网查是4%,简单修改后,在学校查是。注意:记住,最忌讳的是为了查重,把论文语句改得语句不通、毫无逻辑,这样是逃不过老师的,哈哈,大家加油!

抄袭他人毕业论文怎么处理,构成犯罪吗

一般来讲没什么问题,论文是可以引用和借鉴的,但全盘抄袭就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也就是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如果作者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你就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来自校方的行政处罚也有可能判定论文不合格,无法授予相对应的学位等等。

发现著作权被侵权怎么办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华律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不能。1、一旦你的论文发表,版权所有权都是你的,盗窃你论文的人将无法发表该论文。2、但如果别人先你一步发表,那么论文就是别人的了,从未影响毕业。3、所以硕士论文被盗用不能毕业。

论文题目被研究了咋办

就写自己最熟悉和掌握最好的方向,写出别人没研究出来的新意,写透即可

毕业论文现在已经成为了大多数学校考察学生个人能力的重要方法,基本上每一个应届毕业生都应该选择一个合适的论文的主题,撰写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毕业论文无论达到了一个怎样的功效,都是我们在学习生涯的最后一个一步,只有更好的完成一篇高水平的论文,才能够为我们的学习生涯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我们应该清晰的知道,毕业论文的意义也是非常广泛的,不仅仅是为了考察学生的个人能力,还需要学生对于以往的学习进行一个总结,毕业论文应该是我们结束学习生涯的一个重要的阶段性工具,不仅仅能够给我们带来实质性的效果,还能够为我们的以后工作和学习找寻一个正确的方向。所以只有我们在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考察更多的内容和等信息,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这篇论文的整体水准,我们在选题的时候,应该尽量的去进行内容的缩减,针对于某一个问题进行考察,那么论文内容才能够更贴近于实际,具有研究的必要性。短短数百字并不能讲述的很清楚,只能概括性的描述,其实这些论文知识与技巧在中国论文网就可以看到,里面还有其他关于论文的技巧与辅导,对于不太会写的同学来说,可以去看看,找那些自己不会的去学习,这样才能做到心里有数,写出优秀的论文来。

这个是的,因为前人已经研究过,就没有研究的价值了。不过你可以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做些小创新,就可以依照你的思路继续下去了。

定题由老师选择,学生选择一个主题。

论文题目由教师指定或由学生提出,经教师同意确定。均应是本专业学科发展或实践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通过这一环节,应使学生受到有关科学研究选题,查阅、评述文献,制订研究方案,设计进行科学实验或社会调查,处理数据或整理调查结果,对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并得出结论,撰写论文等项初步训练。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

1.为了使指导老师在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先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

2.为了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假如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在这里,内容提要成了把论文推荐给众多读者的“广告”。

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罗哩啰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查重过了被盗了论文怎么办

会的,只要文章发表的,就会被收录 ,那查重的时候,当然会查到重复了。

论文是反映能力和知识的东西。一篇论文凝聚了论文作家的大量精力,这是非常宝贵的。最近,大学生在检查论文后被盗,导致许多大学生开始害怕。他们一直在问小编是否会被盗?所以今天paperfree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让我们一起分析一下! 首先要明白的是,论文查重是否会被盗取决于查重系统是否正规。论文查重系统是检测论文必须用到的。对于正规、社会认可度高的论文检测系统,查重后论文不会被盗。学校论文查重系统是最靠谱的,最权威的论文检测系统,也是最安全的系统。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的是,那些窃取论文的人是一些非正式的论文重复检查系统,特别是那些完全免费、无限制的论文重复检查软件。如果他们在这个软件上重复检查,他们很可能会被盗。论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作者的能力和知识。一篇论文体现了作者的大量精力,非常宝贵,所以我们在重复论文时必须小心。 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多数学生,如果他们想要自己的论文不被盗,他们应该找到社会认可度高的论文查重系统,这样的系统就不会被盗。例如,paperfree、papertime等。在检测自己的论文时,您可以选择这种安全、高质量、有保证的论文查重系统。 在了解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以后,我们需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的、高社会认可的论文重复检测系统,我希望我们能有效防止盗窃,成功通过论文查重检测。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取?请阅读和观看以上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这个没经历过,但是论文查重有漏洞,他应该是侵犯了您的著作权,要求对方期刊撤稿。但是你要提前做好证据收集,没有证据,就是来回扯皮了。如果对方靠您的论文进行了盈利活动,要让他赔偿您的损失。

当文章被抄袭可以进行举报,但是非常的麻烦,你可以选择有原创保护的企鹅号发文,发现有抄袭的文章可以在后台一键发起投诉,非常方便。

研究生论文被盗案

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这种情况频繁出现主要是因为有利可图,当然还有着一些毕业生对自己账号使用的不谨慎。

前两天翟天临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了一些关于毕业论文的言论,当时就有很多网友都在骂翟天临,但是翟天临在自己学术不端被查两年多过去以后,现在心境很明显,已经比当初获得了许多直接就在网上安慰着,因为论文查重不过的学生。由于翟天临的讨论引发了热议,同时正逢毕业季,所以大学生论文查重的事情也就被很多人关注了。

其实毕业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是一个正常的事情,毕竟有利可图,再加上有一些学生着实是不太谨慎。众所周知,毕业论文查重一般一次都要几百块,而且一般论毕业生论文查重的时候学校都会给予1~2次的查重权限,这时候查重权限是需要学校下发一些账号和密码去进行登录检测的,有很多人的账号和密码基本上都是比较简单易理解的,再加上有一些大学生拿了账号以后根本就不更改密码,所以这也就给了许多人可乘之机。

其实我们这么多人现在都在关注毕业论文查重账号的问题,主要还是现在正是毕业季,再加上之前翟天临关于毕业生论文又发了一些言论引发了争议上的热搜,所以现在才有这么多人一直在关注着毕业论文查重的事情。不管怎么说,这个事情有人关注是挺好的,现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很明显需要学生自己去对自己的账号做一些防护。我们很多大学生应该在学校下发账户和密码的时候,就应该对这些密码做一个改动,否则很容易就会被一些有心人利用并且最终盗用,毕竟盗用还是有利可图的。

综合以上种种,由于盗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有利可图,再加上有一些毕业生对自己账号的使用有一些不谨慎,这导致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很容易就可以盗用他人账号,这时候被盗也就成了正常之事了。

确实是柯西,柯西人品很差。他曾站在天主教耶稣会的立场对抗科学院(只因他认为牛顿不相信人灵魂),他热情地支持复辟的波旁王朝,极端厌恶年轻的革命者。柯西 与数学同僚的关系也十分紧张,经常不顾或不能给予其他数学家适当的评价,吃过他亏的知名数学家包括 彭赛列,伽罗华阿贝尔等(伽罗瓦和阿贝尔这两个英年早逝的天才,曾经被同一个数学家给无意或有意地害了,那人将他们俩递交过来的论文都给弄丢了。这个数学家正是柯西教授。)1843年两度竞选法兰西学院院长不成后,他又与刘维尔 交恶。另外,柯西的教学似乎也很差劲,没有耐性,在许多学生的回忆中,他教学是模糊,跳跃,没有逻辑关系,以及强加意志的灵感。那么,这个看似平庸的柯西怎么会比德国的高斯还厉害,写800多篇具有跨时代意义的数学论文呢?后来,终于有人发现柯西窃取了他的学生博尔扎诺的成果,但是我们的高等数学中里面的一些概念早已成为柯西的专利了。这一真相,在1971年被发现,并且刊登在全美A级刊物《Mathematics and Statistics》(Volume 7, Number 5, 375392, DOI: ),载入数学史册的耻辱柱上。

是因为这名博士生说自己的论文并不是自己写的,而是从代购机构那里买来的,所以他说自己也是受害者。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