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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参军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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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参军问题研究论文

下面是 行政拘留 对当兵政审的影响吗的回答: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来说,只是单纯的被行政拘留的话,是不会影响参军报名的。 但是,如果考虑到《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话,在政审的时候对你的档案审查发现如果你之前被行政拘留过,那么你将不会通过政审。 《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不征集。被 羁押 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 拘役 、 管制 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二)曾被刑事处罚、 劳动教养 、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是不会留下案底的,不会影响子女参军。征兵政审条件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不会影响。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是不会留下案底的,不会影响子女参军。征兵政审条件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研究论文

有关行政管理的论文,我可以搞定 是原创

随着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跨越,以及干涉行政向给付行政方式的转变,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照顾等行政目的之要求,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庞杂,行政活动的领域空前广泛。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时间紧迫性、空间不足性以及财源有限性的三不足状态。因此要求行政权必须集中、高效运行并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做的选择和最优化的选择。因为“没有计划的行政,其最大毛病在力量分散,劳而无功或资人作弊”。由于日常生活的复杂化,行政的触角不断地伸向私人活动的领域。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行政的时代、规划的时代。行政规划在纯粹的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更是不能取代,它是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全部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一个职能。因为它所涉及的问题是要在未来的各种行为过程中做出抉择,没有行政规划,则其他的行政管理活动如组织、人事、协调、控制等都无从实施。“现代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和计划行为分不开。”现代国家的行政规划虽与计划经济时代具有强制性、命令性、无处不在的计划相比很不相同,但是无论是拘束性规划还是非拘束性规划都广泛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行政法的学科旨趣,在于检讨行政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凡涉及人民权利或义务者,均应成为行政法学科讨论课题。”这可以说是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一个精辟阐释。在以人为本的价值模式和人性尊严理念的关怀下研究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应该成为行政法学学科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这也与行政法学自身的发展相契合。因为不仅行政法的产生与人性尊严理念有密切关系,而且国家各种行政领域,举凡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行政救济等,亦皆须从维护人性尊严的观点去加以体认与运作。行政法学科由于长期形成的类型化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容易造成“自恋式”的自我欣赏,而客观上形成研究范围的自我封闭。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人文关怀的需要,就成为打破这种封闭性的有效钥匙。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规划研究由最初的简单拒斥,有关研究逐渐升温,就是行政规划的运用日益频繁和人们面对行政规划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投影。但是行政规划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与其在实践中的地位和影响远不一致。“行政规划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在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却起步较晚,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关注,具体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从宏观的理论体系上考察,国内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规划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行政法学教材和专著中很难寻觅到行政规划的踪影;在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中也未给行政规划留下一席之地。有关研究情况虽然稍有改变,但由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也不能完全回应现实的要求。以我国为例,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总的来讲,起步较晚。“学界对计划(规划)的研究非常薄弱,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政规划的监督和规范加以研究更是近几年才逐渐引起人们重视的。”在前几年我国大陆出版的有关行政法的专著和教材中,一般都没有专门研究行政规划的章节,直到近两年出版的部分综合性行政法教材和专著中,才辟出专门的章节对此进行研讨。还有的行政程序著作也专门研究了行政规划程序。在部分行政法译著中亦设专门章节论述行政规划或其程序。行政法学领域研究行政规划或其程序的论文一直比较少,仅有的一些篇目也多是近几年完成的。多年来行政法学专业开始出现以行政规划或其程序作为选题的学位论文。 可以说,在我国行政规划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之间存在着明显落差。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界正对此进行反思。行政规划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国人对此日益形成共识,日益增加了迫切感。那么,这种共识和迫切感是怎样形成起来的?20世纪末,我国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21世纪初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不懈努力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些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恐怕是这些年愈演愈烈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和这些纠纷中凸现出来的侵权、滥权、腐败现象,以及由这些侵权、滥权、腐败现象造成的千千万万民众的痛苦悲剧。然而,行政规划的法治化道路应该怎样走?我们应该通过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来尽量避免或减少纠纷,尽量避免或减少侵权、滥权和腐败,尽量避免或减少成千上万人的痛苦悲剧?今天的国人对此尚未有足够共识,学界对之研究也未有迫切感。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规划的研究起步时间也比较晚。著名学者吴信华指出:“自90年代起方有较为体系的研究,相较于起步较早、学界讨论亦较深入的其他行政法学上的热门课题,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与行政契约等,行政计划无疑是一个较新兴的课题。”教科书或著作中有关行政规划的阐释都相对比较简略,也存在少量的期刊论文,多年来也有行政法领域的研究生以此为课题进行研究,形成三篇硕士论文。由于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现了少量的诉讼案例,有些内容的研究相较于大陆有所增多,如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的范围等。但是从总体上讲,存在着与大陆基本相同的问题,即理论研究的结构不尽合理、研究内容不够深入与厚重等。 总体上讲,我国对于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不足,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比较起来,对行政规划的范畴研究较多,对其法律性质研究不足,无法在行政法上将其准确定位。可能出于对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那种计划的疑虑,目前国内对于行政规划的研究,关注点更多集中于范畴研究,如定义、分类、功能等,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则未进行深入研究。原因有:一是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行为的判例,使理论研究暂时没有着力点;二是由于行政规划中,有的表现出抽象性,有的表现出具体性,按现有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框架,难以将其吸纳。但是关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对判断其法律效果或救济,以及建立其理论体系,使其与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结合,有其重要性,是不能避开的课题。对于行政规划的性质,理论上有单一性质说和非单一性质说的争论,有待于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每当出现关于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的判例,都能引起理论上的研究高潮,与我国大陆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比较冷清形成鲜明对照。2.比较起来,行政规划程序研究成果较多,行政规划实体法律关系研究成果较少。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主要包括程序控制和实体法控制,由于规划本身的特殊性,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决定空间,因此对其控制更多表现为程序控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实体法律的控制。对于行政规划的实体法控制主要包括组织法上的授权和作用法上的规定。实体法的依据往往是行政规划正当性的最基础依据,但是立法机关基于规划特点的考虑,在立法时往往有很大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因此如何确定有关的标准、界限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3.比较起来,对一般行政裁量研究较多,对规划裁量及其内部结构研究较少。规划裁量与行政裁量、判断余地相比较,是一个有着独立个性的概念。因为行政规划具有目的纲领式,而非条件式的法规形态,人们所熟悉的行政裁量和判断余地就不完全适用于行政规划法的领域,因此行政法学就以规划裁量来描述行政机关的“规划形成自由”。规划裁量尚属人们感到陌生的概念,学界对之研究较少,例如规划裁量的独特个性、宪政界限、规范限制、作为其核心规制的衡量原则等,都缺乏必要研究。4.比较起来,对于行政规划的争议解决,行政调处和司法审查的研究都很少,司法审查机制研究尤为滞后。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审查的可能,也即能否审查;二是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即哪些能够审查;三是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即可以审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是一个古老的课题,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规划在面临着这一问题时,有着更为独特的内容,如抽象性的行政规划能否接受审查,对于规划裁量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澄清

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及于全社会,而不限于当事人,它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规则。自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文发表以后,这一规则就被冠以公定力的名称,并几乎获得国内同行的一致采纳。但王名扬在此之前曾将行政处理的推定有效称为效力先定特权,[1]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将推定有效作为先定力看待了。 就字面含义而言,将推定有效归纳为先定力比较准确,而用公定力来概括行政行为在终极合法性被确认之前如何获得效力的问题则有点莫名其妙。按叶必丰先生的说法,“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这个定义实际上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有效;二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所有人。 很显然,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与生效之后的效力内容应当是两个不同逻辑层面的问题。推定有效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效力,而是规定行政行为如何获得效力的一种规则,所以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无疑应当是指效力的先定性。 一、推定有效与法律行为主义 行政行为如何才能生效的问题包括行政行为生效的原因和生效的条件两个因素。 (一)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原因 法律行为是指直接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这种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的主观意思即是法学中常说的意思表示。虽然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经常同义使用,但一般而言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完整的法律行为构成还需要有其他因素。 欲使意思表示发挥作用,须有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容认,但是法律一旦授权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设定法律关系,便在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创造了一种人为的因果关系,法律只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原因,而不是法律效力本身的原因。自然因果关系由“上天”设定,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规范设定,因此法律并不是法律效力的原因,而只是因果关系的创造者。既然法律事实的原因力由法律所赋予,那么在研究法律效力产生原因的时候就不必再考虑法律规范,而只需考虑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规范在这里不再是讨论的对象,它正是讨论本身。 事实行为和事件以该法律事实的整体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但“确认法律行为的效力,本质上是确认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3]单纯从经验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不无道理;然而在理论上仅仅把意思表示作为效力产生的原因是不够严密的,正如犯罪行为用手来完成,但却不能把手视为犯罪人一样。意思表示的真正意义在于使法律行为能够成其为法律行为,从而具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因力,单就逻辑层面而言,才可以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效力产生的原因。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是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事实原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效力的逻辑原因,[4]而法律是所有这些因果关系的创造者。 (二)先定力是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任何因果关系的发生都必须具备一些条件,意思表示的生效也不例外。意思表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法律所创造,因果关系发生的条件自然也由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性是法律行为生效的绝对前提,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立法者还是法律规范本身都无法自动检验这些条件是否已经达到。如果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必须经过彻底的合法性审查之后才能发生效力,法律运作的成本极度高昂不说,也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时间要求。 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将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与其合法性暂时脱钩,意思表示只需具备一些可以由当事人来鉴别的外在条件,即推定其为有效,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提出质疑时才由法院进行审查。推定“是根据概率理论,对事物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技术处理。把事物之间发生概率较高的关系视为常规关系、必然关系”,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对这种人工的技术处理提供反证予以反驳”。[5]推定制度大节省了法律运作的成本。 生效条件与合法性的脱钩使法律行为获得一种先定效力,即在合法性尚未知的情况下先行宣布自己为合法的一种能力。推定有效属于程序性规则,因而先定力也只是程序性效力,它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实体效力有本质区别,简单来说,先定力是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所具有的效力。 意思表示在生效之前如何可以具有效力呢?这需要澄清意思表示和效力的两层不同含义。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追求法律效果的主观意图,从逻辑上来分析,意思表示首先须在事实上成立,然后法律才能将其作为意思表示来看待(这几乎是同意反复)。作为事实上的意思表示,虽然具有追求法律效果的目的,但并不能产生实体效力,因为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的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但它具事实意义的效力,即能够被法律视为意思表示的能力!这种能力正是先定力的事实基础。 (三)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可具有先定力 意思表示所具有的事实效力在被法律认可以后,就转化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这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效力,它所体现的推定有效规则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有效运转的前提。通常认为法律行为的生效不象事实行为那样需要事实构成,这仅仅是指实体效力而言;意思表示欲产生程序效力必须具备一定事实要件,如行为人已经成年、意思表达清楚等等,有些意思表示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 意思表示所具有的事实效力首先是一种不依赖于法律而存在的自然属性,但先定力并非就是纯粹的自然效力,它仍然是法律设定的产物。意思表示的事实效力从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已具备,然而这种事实属性是否真正产生被法律认可[6]的事实效果,并不具有必然性——客观事实对人的意志的作用总会受人的态度影响,否则便没有自由因果律可言了——而是取决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通过这一选择,事实效力就转化为法律上的程序效力。 法律对先定力的认可与对实体效力的赋予基于完全不同的前提,否则同样会存在不经最终合法性确认便不能生效的问题。实体效力来源于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先定力却来源于意思表示的成立,当然还可以附加一些简单的合法性标准。无论是意思表示的成立还是附加的合法性条件,都必须具备自明性的特征:能够为一般大众明白无误地辨认,无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鉴别。 二、行政行为先定力之特征 先定力是法律行为在生效之前所具有的“效力”,可以称其为前效力。比如行政决定与民事合同都可能附有指定生效日期的条款,指定日期来临之前法律行为尚未生效,但是指定生效日期的条款必须在此之前已经产生(程序)效力,这种效力即来自先定力。 先定力的存在使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知的情况下即可生效。 (一)单方先定力与双方先定力 通常所说的单方行为并非是指只有一个行为主体,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先定力和最终法律效力。对于行政行为而言尤其如此,大部分行政决定都需要私方当事人的参与,之所以仍然被称之为单方行为,是因为行政决定的生效只需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虽然私方当事人的是否参与可能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最终合法性。 双方行为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参与,还必须有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仅凭单方意思表示无从产生先定力,当然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有些学者把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和先定力混为一谈,[7]有些则想当然地否认了合同等民事行为可以推定有效。[8]事实上所有法律行为都可因推定而生效,区别在于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产生先定力的条件不同:前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后者仅有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否认双方行为的先定力,等于是把法院的判决作为合同生效的必需条件,这样私法所标榜的意思自治便荡然无存了。 (二)行政行为先定力之单方性 除行政合同外,行政行为基本上都是以单方意思表示产生先定力的,然而应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情况稍有不同。 单从行为的成立来看,应申请行政行为与合同一样都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在生效的方式上两者有原则区别。在合同中,一方意思表示的成立并不依赖于另一方,但合同先定力的产生却是双方性的;应申请行政行为的成立以私人的申请为前提,但其先定力的产生却是单方性的。 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在私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才能发起,因此它的成立需要有双方意思表示;但行政程序一旦发动,其结果就不再受申请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而是取决于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事实要件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这说明应申请行政行为仍然是单方法律行为。私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意思表示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使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得以开始(成立),二是申请的事实材料(而不是意思表示)会最终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它对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没有影响。 合同则正相反,要约行为的意思表示和承诺行为的意思表示在效力上相互依赖,但在行为的成立上则相互独立;虽然单从名称上来看没有要约就无所谓承诺,但是要约与承诺的时间位置可以互换,两者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所差只是何者偶然在先而已。 依职权行政行为无论在成立上还是效力上都具有明显的单方性,这类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主动作出,并且其先定力的产生也不依赖于私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先定力与其他效力的关系 先定力严格来讲并非是行政行为本身的效力,它只是行政行为产生效力的推定条件,正如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生效的终极条件一样。当行政行为被推定为有效以后,不仅公定力带有推定性,其他效力如约束力、执行力也同样带有推定的性质,但这种推定性并不会影响公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自身固有的本质,它只是表明行政行为的效力尚未经历最终的确认程序而已。 由于行政行为的所有实体效力都可以基于法律推定而产生,因此很容易产生先定力和实体效力之间的表观竞合现象,叶必丰对公定力的定义就是把先定力综合到公定力之中的结果。如果把推定有效纳入公定力的内涵之中,那么合法的行政行为便不可能有公定力,因为在行政行为确属合法的时候,根本不再需要推定。合法性尚未知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可以要求全社会遵守,确属合法的行政行为反而不具有这种效力,这就是混淆程序与实体范畴所造成的逻辑悖论。 作为程序性效力,先定力和公定力等实体效力有本质区别。先定力的意义只在于解决行政行为生效的条件,至于生效以后的问题,如效力范围、效力内容和持续时间等,实不宜放在先定力的内涵中加以讨论。 (四)行政行为是否全部具有先定力 行政行为究竟采用完全先定力,还是有限先定力,取决于立法的价值衡量。需要注意,无论采取哪种模式,最终确认行政行为效力状况的权力始终在法院手中,对于当事人而言,有效或无效都只是法律的推定而已。承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主要是影响公民在抵抗或不抵抗行政命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因行政行为最终被确认无效而获得抗辩权,并非是让公民“做自己案件的法官”。[9]因此,公民对无效行政行为只能在事实上进行辨认,而没有宣布其无效的权力,不能把公民的辨认权作为一种无效判定模式和法院的确认权相互并列。[10] 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有时赋予公民以抗辩权,有时则可能剥夺公民的抗辩权。当公民选择抵抗行政命令时,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公民可以豁免抗命的法律责任,但抵抗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可以获得抗辩权。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要求公民从事强奸、杀人等严重违法的行为,公民则负有必须抵抗的义务,不能以接受行政命令作为抗辩理由。叶必丰从所谓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出发,否认抵抗任何命令的必要性,[11]无疑等于是为执行纳粹罪恶法令的刽子手们开脱。[12] 先定力是一种推定的合法性,但推定的合法在经过法定期限以后即转化为确定的合法,私方当事人不能再寻求救济。 当然,无效的行政行为并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变成合法。 三、叶必丰公定力学说之检讨 先定力在《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一书中也有详细论述,叶先生认为所谓先定力“是指行政意志对相对人意志的支配力。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形成力或者形成规则,也就是法律对形成行政意志的一种保护。”[13]这个定义十分费解,从后文推断,应当是指在行政决定过程中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相对于私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优先性,根据这个定义,行政行为在尚未成立时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了! 对公定力的理解偏差,引发出对先定力的奇怪定义。下面指出叶先生在公定力学说和其他相关问题上存在的几个比较隐晦的错误,以与叶先生和全国的行政法同仁共勉。 (一)行政优先权的效力与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主体与私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拥有指挥行政程序运作的主导权力,并且拥有实体上的决定权。叶先生对这些权利的定性令人惊诧:“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为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效力即行政行为先定力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实际上,这里所谓的“行政行为先定力”并非是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效力,而只是行政权力的效力,是行政优先权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先定力是行政行为成立以后和生效以前所具有的效力,它是行政优先权在行政决定程序完成以后的转化形式。行政优先权首先体现为行政程序中的主导权以及在事实上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将这些权利视为是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虽然于理有悖,但却是用心良苦:行政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命令,如果没有某种法律预先赋予的效力,如何竟可以下达命令? 行政命令的下达确实需要有某种法律根据,但这种根据并不是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而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它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前就已经存在。由于叶必丰混淆了行政权力的优先性和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才得出了行政行为在本身尚未产生(即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具有先定力的奇怪结论。 (二)行政行为的先定力与法律行为的单方性 目前行政法学界普遍把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看作是行政行为的独有特征,并以此将行政行为与合同区别开来,这实际上混淆了先定力和单方性的结果。 按照叶先生的说法,先定力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现代行政法吸收公民参与行政程序的结果:“从近代行政法学的观念来看,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的先定力也只能解释为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即行政行为完全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14]但是在现代行政过程中,由于“行政意志和相对人意志两种各自独立意志的存在,”“在两种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能实现公共目标,在法律上也需要使一个意志服从另一个意志”,“如果没有现代行政法的各项发展,那么不需要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而通过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也能解析行政行为的意思构成。” 如果象上面引述的那样把“单方性”理解为只有一方主体参与,那么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就几乎不存在单方行为了。事实上单方法律行为并不排斥双方甚至多方的参与,它仅仅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具有先定效力。在双方参与的法律行为中,拥有决定权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来说,在意思表示上拥有优先权力,这种优先权和先定力并非是一回事,它只是行政决定能够单方面产生先定力的权力根据。 (三)可推定为有效的“效力”和因推定所生之效力 叶先生虽然将推定有效作为公定力的内容,却又认为公定力是“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按其字面意思,将其定义为“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律效力”没有任何问题,但看不出“公定力”这三个字和行政行为的生效方式之间有什么关联。既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只是一种被推定的法律效力”,[15] 那么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就是一种最终确定的效力吗?很显然,叶先生没能把因推定所产生之效力与行政行为可以被推定为有效的这种“效力”区别开来,也没注意到约束力和执行力等等同样可以是因法律推定而产生的。 公定力与先定力的混合并非起源于叶先生,从《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一书来看,德国、法国和日本的学说似乎都持这种观点,但对公定力存在的根据却有不同的看法。日本行政法学认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从而拘束有关人员的效力”,“只要有权限的国家机关没有正式将其撤销,原则上是有效的,对国民具有拘束力。”[16]至于公定力的实质性根据,南博方认为是保护公民的既得权利,“只要重视保护相对人及一般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就不得不肯定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7]这种观点所解释的实际上并不是行政行为为何被推定有效,而是为什么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对全社会都有效力。叶先生则同意杰列内克的适法推定说,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一种假设的法律效力”,“在未经证明以前,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否合法是不清楚的”。[18]适法推定说所能解释的是行政行为为什么会被推定为有效,而不能解释为什么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可以对全社会都有效。 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南博方和叶必丰对公定力的定义虽然一样,但实际上他们心中所想的却并非是一回事:南博方强调公定力的对世性,叶必丰则强调公定力的推定性。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是他们将行政行为为何被推定有效与被推定之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混合在一起了,没有看到这二者分别处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如何生效,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显然,是否具有对世效力必须在行为生效以后才有意义。 对法律推定缺乏足够的反思可以说是叶必丰公定力学说的总病根。在为选择完全公定力模式说明理由的时候,叶必丰认为“法定国家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惟一性和垄断性,说明了无效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存在”,并由此认定“法国所实行的是完全公定力模式”。[19]如果从无效确认权的垄断性可以推出无效行政行为也具有公定力,那么也就可以反过来,从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得出私方当事人拥有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司法权力!叶先生的公定力学说致力于阐释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却忘了行政行为的推定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注释】 [1]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 [2]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3]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4] 比如善人因善良而做善事,善人即是善事的事实原因,而善良则是逻辑原因。 [5] 王学棉:《论推定的逻辑学基础——兼论推定与拟制的关系》,《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6] 被法律认可以后的效果是法定的,然而被法律认可这件事本身却是一个事实问题。 [7] 参见周佑勇:《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8] 参见韦忠语:《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9] 王锡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相对人抵抗权问题探讨》,《法学》2001年第10期。 [10]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法学》2001年第7期。 [11]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12] 参见朱雁:《论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3]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14]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15]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6]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376页。 [17]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页。 [18]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19]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行政垄断问题研究论文

怎样看待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与宏观调控? 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的弊端已显露出来,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他的核心是有效需求理论,其理论言,自由市场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创造出有效的需求,就会造成商品相对过剩。这时就需要国家出面,运用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凯恩斯主义在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恢复中被广泛运用,并取得很好的效果。 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因为政府就是由大资本家或大资本家的代言人组成的,造成垄断并获取巨大的垄断利润就可想而知了。虽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情况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现在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和完全的计划经济(即宏观调控),能发展经济,使人民获得更多的福利的经济政策就是好的政策。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最近,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进修班出台的一份课题报告指出,当前国企一般员工收入畸高畸低,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对垄断行业进行综合治理,抓紧取消行政保护,根治收入过高问题。这份题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的报告从中央企业近三年来收入分配的结果入手分析,认为央企员工平均工资递增速度最快,行业工资差距没有缩小反而扩大,经营者平均年薪与员工平均工资的倍数维持未变。这份报告的课题组长是相关部委和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报告称,“十五”期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年递增,其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的递增。而2003-2005年,央企员工的年平均工资递增,是最快的。2005年,央企资产比较集中的27个主要行业,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差距倍数,从2002年的倍扩大到2004年的倍,最高的是服务业,平均工资万元,最低的是纺织业,平均工资万元。“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主要不是来自这个行业人力资本平均水平,也不是来自他们的努力,而是来自于垄断。”报告这样写道。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在过去二十多年中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行政性垄断近年来不见减少,已呈尾大不掉之势,这引发了人们普遍的担忧,来自社会各界的反垄断声势因此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之下,人们对于《反垄断法》的出台抱有深切的期待。而2006年《反垄断法》未按预料时间出台,令人认识到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复杂与艰难。近几年来,《反垄断法》也成为“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关注的焦点。今年的“两会”,《反垄断法》依然是焦点问题之一。行政性垄断损害社会福利新年伊始,历来为人们所诟病的垄断企业,纷纷出台一些喜人新举措,诸如“铁老大”的“春节永不涨价”、中国移动的8项承诺和石油企业的成品油降价等。电网、通信、民航和旅游等四个行业的14家央企也联合发出倡议,在今年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尽管垄断企业开始纷纷变脸,但公众多年积累的质疑并未消除。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对《经济》表示,长期以来,国家对一些垄断性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成本核算由企业自己说了算,直接导致了这些行业借助垄断地位维持高福利,从而扩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他说,垄断性行业尤其是公共事业性行业,是政府代表公众管理、运作国有资产。享有不应该的“福利”,就会私占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余晖在接受《经济》采访时指出,垄断部门不仅占用了过多的社会资源,而且不断向社会转嫁其运营成本,造成资源错配和结构失衡。中国经济增长很快,但经济效率不高,结构失衡加剧,与垄断势力的强大和发展及其对市场机制的限制和破坏不无关系。此外,垄断者一方面利用垄断权力设租寻租,甚至有人化公为私,将其收益单位化和个人化;另一方面利用垄断地位和垄断权力侵占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增加垄断利润,扩大垄断福利,进而巩固垄断部门的特权。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社会歧视普遍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行政垄断未受到应有的约束的缘故。北京市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维丁律师向《经济》表示,反垄断的重点就是在于反对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容易导致腐败,进而破坏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和政府行政的公信力。与吴的看法相印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进行的“中国的竞争政策”课题小组提交的课题报告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均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行政性垄断比企业垄断更加严重,对竞争的危害更大,更应当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反垄断专家、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表示,《反垄断法》承担着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任,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是竞争还不够充分,竞争环境还不够好的情况下显得尤为必要。经济学家张维迎也提出,为破除体制性障碍,应该通过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出台为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去年底召开的“2006’民营企业对话世界500强”论坛上透露,《反垄断法》有望在今年七、八月份正式出台。这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反垄断法的猜想。过去12年里,中国一直在起草《反垄断法》,却始终未竟其功。直至去年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被写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议程里,才正式进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但究竟何时能够出台,迄今仍充满变数。去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曾表示,“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我们现在没有时间表。”9月27日,副委员长成思危再次声明,该部法律短期内难以出台。对于是否规制行政垄断,是反垄断立法中最关键,然而也最具争议的问题,以至在立法过程中,行政垄断的专章一度被整体删除删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影响《反垄断法》出台的首先是认识上的阻力。有些人包括很多政府官员都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当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问题基本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还普遍偏小,与世界级大企业相比就更小,因此中国当前应当鼓励企业集中,组建大企业集团,而不是要反垄断。但正如许多专家所指出的,思想认识的问题只是表面原因,关键还在于《反垄断法》的出台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人们对《反垄断法》的期待各不相同。这种多元期待,和由此形成的各种作用力,是《反垄断法》起草的博弈日益复杂化的主要因素。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目前《反垄断法》出台受阻的症结在于草案条款与现有产业部门的职权和相关行业法规之间难以协调。他表示,在传统公用事业中的许多如电力、石油、民航、铁路等,均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加以管理。这些部门本身既是行业监管非公经济向垄断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者,又是垄断的维持者,以政府原有的法律、政策为护身符,限制了竞争,侵害了消费者者的利益。郭京毅说,倘若按照《反垄断法》的条款对这部分垄断行业进行制裁或解散,就会触及这些部门的行政职权及相关的行业法规,如何协调目前将是个很大的问题。正因各方对此争执不下,《反垄断法》才一拖再拖,难以按照预定时间出台。事实上,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或多或少一直受到来自某些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抵制。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电信、电力、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出于自身既得利益,即便不公开反对,也往往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郭京毅还透露,在讨论《反垄断法》草案时,还有部分人认为中国现在是“做强做大”的时代,所有的产业部门都希望自身行业发展越大越好,故不是反垄断的时候。对于此种观点,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直斥为荒谬。保育钧在细数石油体制的八大弊端之后指出,实践证明,用行政力量保护石油产业垄断的状态既没有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开发石油资源的竞争能力,也没有更有效地配置我国国内石油资源。为此,他建议现有石油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在能够实现竞争的地方引入竞争,在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引入竞争的地方要由政府管制,绝不能容忍行政性垄断。郭京毅也表示,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竞争,制定《反垄断法》非但不会对“做强做大”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如果你的做强做大是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大家自然欢迎。但若建立在行业垄断的前提下,那就有问题了。”有专家指出,要打破历史上形成的垄断,需要时间和来自政府机构的很大努力。在当前阶段,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政府需要在更高的层面思考和确立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定位,坚定不移地推行自身职能的转变。把不属于政府承担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为包括反垄断在内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新的动力。就此而言,《反垄断法》不仅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也是推动我国政企分开和加速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文档介绍:论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危害【摘要】行政垄断已成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因此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为此,将行政垄断的规制作为论题,系统地阐述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方法,希望能对行政垄断行为及其规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关键词】行政垄断;限制竞争;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79-01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而实施的其后果表现为限制竞争或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一、行政性垄断的成因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再兼以“官本位”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某些政府管理部门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和“政绩”,屡屡滥用行政权力,或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对企业间的竞争进行排除和限制,形成非法的局部性的行政垄断。(二)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中央和地方开始“分灶吃饭”,再加上“分税制”的实行,所有这些都使得行政利益日趋多元化、地区化和部门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收入的增加,进而实现行政利益的最大化,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不甘后人”地实行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三)国家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不完善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重要原因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时间短,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一些法律制度,不仅因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再加上行政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和意识的欠缺以及绵延数千年的“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我们的部分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垄断时是那么的“冠冕堂皇”和肆无忌惮。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比经济性垄断影响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因而其危害性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行政性垄断的肆行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障碍。这是因为,行政性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市场主体即企业是构成市场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应当是独立的自由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有权自主决定一切经营行为。而行政性垄断则通过强制限定交易、强制“拉郎配”等手段直接侵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妨碍了企业之间自由的和公平的竞争。(三)滋生***,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行政性垄断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使企业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将大量的费用用于寻租行为,尤其是要取得行政性垄断的庇护,这必然产生***、权钱交易等***现象,从而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三、对行政性垄断治理措施的几点建议(一)完善和健全以《垄断法》为主线的法制体系首先,必须牢牢抓住《反垄断法》这条主线。行政性垄断应由反垄断法加以调整规制。

被拘留错过论文答辩

你好!这个主要看你学校的规定一般来说,毕业论文会有设置二辩的。如果赶不及一辩,可以同你的导师或者专业领导说下。二辩答辩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二辩答辩最好一次性能通过。毕竟少了次机会了已经以上供参考!

校都会提供两次论文答辩的机会,所以当毕业生错过一次论文答辩后,还可以参加论文二辩,一般论文二辩都是在论文一辩后的一个星期进行,但是具体还是要自己院校的要求。论文一辩没有参加的毕业生可以参加论文二辩,但是论文二辩也没有参加的毕业生,只能申请下一年进行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才能顺利拿到毕业证书,所以一般院校都会提供两次论文答辩的机会,所以当毕业生错过一次论文答辩后,还可以参加论文二辩,一般论文二辩都是在论文一辩后的一个星期进行,但是具体还是要自己院校的要求。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正规的审核论文的活动,论文答辩由指导教师、院校答辩委员会、毕业生等三方组成,论文答辩主要是由毕业生介绍论文,然后答辩委员会针对论文提问,毕业生解答的形式进行。院校答辩委员会主要是看毕业生的回答情况来进行打分,这就要求高校毕业生在进行论文答辩前一定要注意这几项。1.礼貌沉着毕业生自身的态度也是决定院校答辩委员会成绩打分的主要要素,所以毕业生在进行论文答辩时一定要礼貌回答,沉着冷静。2.提前准备论文答辩是非常严谨的,但同样也是有迹可循的,每年的论文答辩的问题都是大致相同的,论文创新点和课题选择意义都是每年论文答辩环节中必要回答的内容,所以毕业生在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前,一定要多查阅几遍论文,对论文的大体内容有相应的了解,顺利完成论文答辩。

机会是靠自己争取得!当然如果你是犯的特别严重得罪,可能你就没什么机会了!如果你是服刑完毕才出社会,如果你要想有一个重新改正机会,你就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努力,吃更多的苦,来证明你已经重新改正!

我觉得他们是值得给第二次机会的。因为有的人可能是因为年少轻狂不懂事才会犯罪。有的人则是因为一念之差而犯罪。在监狱里面他们可能已经洗心革面。那么他们就值得给第2次机会。因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如果能把这些犯过罪的人,都能把他们的思想教育过来。让他们以后清清白白做人。我觉得也一样能为社会做出贡献。

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单纯善良的生命。只不过来到这个世界上有可能受到一些污染。受到污染的时候,把那些污染给他去除。这个人就还是清清白白的生命。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肯悔改,他一样可以拥有自己的人生。我觉得有的监狱做的特别好。监狱还会派人给那些犯罪的人做思想教育。就是想唤醒他们内心中善良的种子。

像是有的人会审问一些黑社会人员。那些人员都非常的胆大,一点都不怕死。所以他们是软硬不吃的。但是民警们发现这个黑老大曾经当过兵。于是他们就给这个黑老大看国庆阅兵的录像。这个黑老大想起了自己曾经的初心。泪流满面。最后交代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所以说我觉得人类心中还是有善念的。只要有善念这个人就一定可以得救的。

还有的人。民警就在监狱中让那些犯人唱从头再来。有些人唱到哪些歌词?都不禁潸然泪下。如果让他们再选择一次的话。他们就一定不会再犯罪了。毕竟谁一开始都是想做一个好人。只是不小心失足了。对于这样的人,我们要宽容他们,给他们第2次机会。善良一定能够拯救他们。人类是可以做到悔改的。无论做了什么样的错事。只要他愿意悔改,那么他就一定有救。

公务员行政行为问题研究论文

对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思考摘要: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思维,对公务员实现自我价值、解决职业危机以及增强个人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提高政府绩效和整体形象意义也十分重大,但是由于受传统行政文化和现行管理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推行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面临着许多困境。将职业发展规划引入到政府部门并使职业生涯规划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必须从转变公务员自身思维观念以及改革政府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努力。关键词:职业生涯规划;公务员;自我实现;政府绩效职业生涯规划最初被广泛地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它在充分发挥员工个人价值的同时,组织的整体竞争力也得到了提升,由此职业生涯规划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引入政府管理的过程中,无疑是一项有意义的尝试。一、推行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意义(一)职业生涯与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这个概念是由美国人事管理专家施恩(Edgar HSic Hein)在20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并系统研究的。他认为,职业生涯是指一个人一生从事工作经历的总称,特别包括其职位变迁、职务变化以及个人通过工作实现理想和愿望的发展历程,反映这个人在人生不同阶段的行为取向态度和价值观[1]。其中,个人工作期间从事的各种活动和表现出的各种行为,是一个人的“外在职业生涯”,而个人在工作中呈现的价值观、态度、兴趣、需求、动机和气质、能力,则形成一个人的“内在职业生涯”。职业生涯规划,是指员工工作及职业发展的设计,协调员工个人的需求和公共组织的需求,实现个人和组织的共同成长和发展。从制定者来区分,可以划分为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和组织生涯规划。简单来说,一个人的事业究竟向哪个方向发展,他一生要稳定从事哪种职业类型,扮演何种职业角色,都应该事先作出设想和规划,这便是职业生涯规划。(二)公务员的职业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业具有以下特征:(1)公务员服务于国家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公务员职业具有公共性;(2)公务员实行常任制,无失业之忧,法律规定,公务员无重大过失,不得随意开除公职;(3)公务员有国家公共财政作保障,职业风险比较小;(4)公务员职位晋升规范,法律对公务员的晋升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逐级晋升,导致其中的优秀公务员难以脱颖而出;(5)公务员工作较稳定,外部竞争压力较小,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很容易影响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从以上公务员的职业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公务员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十分必要。对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在国内外的理论研究中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笔者认为,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就是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对决定个人职业发展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测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发展,并对其职业生涯发展阶段进行合理规划的过程。因此,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内容包括公务员个体的职业生涯规划和部门的职业生涯规划两个方面。职业生涯规划对公务员个人来说,是围绕自己的工作制定发展目标,并通过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去逐步实现目标。对政府组织来说,是帮助公务员找到个人目标和组织发展机会的结合点,特别是为初级公务员提供心理上的满足。职业生涯设计的本质就是基于组织价值基础上的个人实现。(三)推行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意义1.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是实现公务员从政抱负的基础(1)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履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主导力量,在保障政府稳定和高效运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公务员作为自然人,在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又有着与普通公民相同的权利,如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享受生活的权利以及自我实现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享有要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作保障。而政府公务员的经济收入往往是和他的职级相一致的,我国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这说明公务员的职级越高,其薪酬待遇就越高。在现代社会,职级和薪酬的高低往往是判定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公务员如何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对于其实现人生价值意义重大,而公务员职业发展规划无疑是公务员实现职务发展的重要手段。(2)在职业生涯过程中,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员工一样也会面临许多问题,如对工作不感兴趣,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对工作无所适从,晋升得不到机会,个人才华得不到施展以及难以融入到组织生活中去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从本质上说,职业生涯规划是公务员个人在其工作经历中作出的自我角色定位[2]27-29。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帮助公务员全面地把握组织的环境,了解组织环境是开放民主型的还是封闭专制型的,以此来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分析其所在的职位特点,职位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面对自己所处的职位本身存在哪些优势和不足,需要补充哪些知识;知道自己在组织中处于什么地位,扮演何种角色;公务员职业生涯可以帮助公务员准确地把握这些情况,预测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困难和阻碍,使公务员提前做好准备,增强他们对工作环境的把握能力和对工作困难的控制能力,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克服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职业危机。(3)公务员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代表,其独特的身份决定了公务员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很大。面对不断发展的新环境、新形势,公务员要不断地调整自己,以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务员的要求,如果公务员队伍缺乏与时俱进的思维,只知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将面临着被淘汰的危险。特别是在政府机构改革这一背景下,公务员的职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职业环境对公务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对公务员素质要求的提高,无论是公务员本身还是其就职部门,都要根据新的需求调整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可见,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公务员及所属部门在不断调整职业生涯规划过程中,能够对自身的条件和能力进行重新认识,能够充分把握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各种机遇和威胁,从而确定合适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行之有效的安排。2.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是实现政府长远发展目标的保证(1)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有利于提高政府绩效。国家公务员是国家经济、社会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直接管理者,是政府职能得以实现的直接力量,也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因此,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组织的办事效率以及政府在国民心中的形象,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政府改革乃至社会改革的成败[3]。将应用于企业管理中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入政府部门,可以说是政府进行现代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管理引入“人性化”的管理机制,使政府机构成为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通过对公务员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务员的价值观、个性和能力及其发展目标,从而进行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将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与其工作的部门密切联系,引导公务员的个人目标契合于组织的整体发展目标,通过个人职业生涯的成功促进部门绩效水平的提高,使部门获得长远的发展。(2)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有利于促进政府内部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提升政府的社会形象。政府通过对公务员个性、技能和能力的分析研究,帮助公务员制定出符合其个体特点的职业生涯规划,并根据职业生涯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激励办法,有利于密切政府部门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使整个公务员队伍保持一种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4]。政府帮助公务员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的过程,是双方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双方相互调适的过程。在调适的过程中,组织与个人不断调整各自的价值观,双方可以加深彼此的了解和信任,既实现了政府组织的社会价值目标,也实现了公务员个人的价值,使政府利益与公务员自身的利益需求找到了契合点,使公务员与所属部门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从而有助于形成组织和谐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建立团结的组织气氛。二、影响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设计的因素公务员职业生涯设计是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新内容,它受到传统人文观念、现行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使公务员职业规划的推进面临阻碍。1.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理念尚未形成[5],对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一方面,受传统职业观念的影响,认为公务员是“旱涝保收”的职业,进入到政府部门工作就是捧上了“铁饭碗”,再加上由于外部竞争压力小,导致许多公务员不思进取,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尽管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但在政府部门,有关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工作尚未步入正轨,未能有意识地针对各部门自身的职能特点与发展规划开展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工作。政府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发展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人事管理上往往注重公务员的使用与管理,追求人职匹配,却忽视公务员的经营与发展。2.未能针对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组织有关的培训。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实施,有助于发现公务员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失,针对这些不足和缺失,政府相关部门展开相应的培训,以弥补公务员的不足,促进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然而,在现实中,对公务员的培训存在很大问题:现行的公务员培训都是以整体公务员为对象,用同一个理念和指导思想来进行培训,而没有采用分级分类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法;培训内容针对性不足,实用性不强,培训内容往往是一些普及性的、政策宣传性的培训,严重偏离公务员本身的特点和组织发展的目标,而一些能够满足公务员未来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的培训少之又少[3];参与培训的公务员学习热情不高,缺乏学习主动性,把参与培训看成是应付上级的无奈之举。公务员培训所面临的问题大大影响了公务员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使公务员在职业发展道路上,受到发展目标不明确、自我认知不清和职业技能缺乏的巨大约束,从而阻碍了其职业生涯的发展。3.“政治光环”和政府陈旧的人事管理思想使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举步维艰。受传统“政治光环”的影响,使得公务员不敢公开追求自身的职业发展。期望事业上的成功本无可厚非,但人们往往把要求收入增加或职位晋升的公务员冠之以“官迷”之类的称呼,把这种正常的行为看成是公务员思想腐败的现象,这种想法忽视了公务员作为普通社会公民追求高质量生活的权利。另外,政府传统的人事行政管理也认为,人的能力是一定的,个人只是实现组织目标的工具,管理的目标就是在此条件下如何控制和使用人,这种人事管理思想主张压制公务员个性的张扬,这影响了公务员潜能的开发,否认公务员作为普通人的合法需求。公务员在这种传统社会行政观的影响下,职业生涯规划遭到压制。4.评估体系不完善,公务员对自我发展缺乏理性的认识。公务员评估是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是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不断调整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评估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目前政府的人力资源管理仍带有较强的人治色彩,常常用领导个人好恶、主观臆断来取代科学、客观的评估指标;另一方面对公务员绩效考核过于简单化,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公务员评估制度中规定的“德、能、勤、绩、廉”五项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评估内容过于笼统和抽象,没有结合组织发展和职位特点对公务员进行考核,难以给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以帮助和指导,使公务员对自我发展缺乏理性的认识,往往看不到自我发展的潜力,使有能力的人长期得不到晋升,失去工作热情,造成人才外流或人才浪费,从而影响到组织的整体发展。三、进行公务员的职业生涯规划的建议(一)从公务员自身角度来讲1.转换观念。公务员要转变陈旧的观念,破除“大锅饭”“、铁饭碗”等腐朽观念,增强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明确未来发展的目标,并树立终身学习和继续教育的观念,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增强规划职业生涯的积极性[6]。要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环境的需求,在与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可实现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实现自我价值的不断提升和超越,通过自身的不断进步,进而推动整个组织的不断发展。2.自我评估。作好自我评估是作好职业生涯规划的前提条件。自我评估是对自己作全面的、综合的、系统的分析和判定。一个有效的职业生涯设计必须是在充分认识自身条件与相关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务员制定个体职业生涯规划的第一步要审视自己,认识自己,弄清我想干什么,我能干什么[7],根据自我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并培养职业需要的实践能力。3.实施策略。为实现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必须制定严谨、科学的职业生涯行动方案,尽可能地把自己的职业生涯管理与组织的人事管理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各种积极的具体行动去争取职业发展目标的达成。实施计划要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可以通过制定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使计划稳步实现,要坚定职业发展目标,明确每一步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职业生涯发展目标。4.评估与反馈。整个职业生涯规划制定的正确与否要在实施中去检验,看实施的效果如何。这就需要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将评估的结果及时反馈给职业生涯规划者,诊断生涯规划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找出相应对策,并对规划进行调整与完善,在达成职业目标过程中自觉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修正对自我的认知和最终的职业目标,使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得以顺利实现。(二)从政府组织角度来讲1.提供职业咨询和职业管理指南,建立职业发展的信息与预测系统[2]245-250。职业生涯有一定的发展规律,需要公务员对这些规律有深入的理解,并能结合自己的特点和工作实践进行判断和决策。而个人由于精力、认知能力以及机会的限制,其所掌握职业信息的来源和通道是有限的,而组织在这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优势。组织更有能力为公务员提供比较专业的职业生涯发展咨询[8]。组织可以通过面谈、问卷、讲授等多种形式,由组织的领导者、部门主管和职业研究专家,为所属的公务员进行职业咨询,解答其在职业问题上的困惑和难题,理清其职业发展的思路。2.制定职业生涯通路(career path)计划,拓宽职业生涯通路。职业生涯通路是对前后相继的工作岗位和经验所作的客观描述,是组织参与其成员职业生涯发展,实现职业管理的最重要部分。当一个人的工作职能和工作内容因组织内缺少晋升机会而保持不变时,职务就会发生停滞现象。这不仅对公职人员个人的职业发展,而且对组织的整体绩效都有严重的消极影响。这种以晋升为主要内容的单一职业生涯通路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政府应打破传统的单一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网状职业发展通路,拓宽人们的职业通路,减少堵塞的可能性,为公务员的晋升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3.回应和解决公务员在职业发展生涯发展中遇到的典型性问题,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各个阶段的公务员都可能面临一定的问题,如对新进公务员,有可能出现工作环境不适应、工作不感兴趣、职位长期得不到晋升而气馁等等问题,这时其所属部门应及时地帮助公务员调节心态,给予其职位发展的指导和情感关怀等;而对比较成熟的公务员来说,可能出现由于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跟不上组织发展的要求,而使他们工作能力下降,这时其所属部门应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强调终身学习,共同探讨技能发展问题,让公务员承担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任务、对创新活动予以奖励等;对即将退居二线的公务员,可以为他们开展退休咨询,通过建立弹性工作方式,继续发挥他们的经验优势,对年轻公务员结对帮带,让他们在指导年轻公务员成长的成功中体现自身的价值[4]。4.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计划。第一,组织应根据组织发展目标,结合公务员个体特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公务员的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公务员不但能够积极、有效地处理日常事务,而且能够驾轻就熟地处理一些复杂的、非常规的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公务员职业生涯成功的能力;第二,组织通过帮助他们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发现他们的优势和弱势,根据他们的优缺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依照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和工作需要,增加一些实用性强的行政管理知识与技能,以此丰富更新知识结构,适应社会和组织提出各种挑战,以符合公务员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资格要求;第三,打破政府部门对公务员培训的垄断,从“政府导向”向“市场导向”转变,将市场模式引入到公务员培训中来,使政府与高校、社会私营培训机构共同参与培训,实现公务员培训主体多元化。5.建立以职业发展为导向的工作绩效评估体系。组织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有利于保持公务员职业生涯设计时组织绩效导向,可以使公务员了解自己所设立的职业目标进展如何,根据组织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政府部门必须打破陈旧腐朽的“人为色彩”浓厚的绩效评估体系,推行科学的绩效评估方法,根据公务员的职位特点和组织目标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估,即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按照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10],并将评估的结果及时反映给被评估者,使其了解到自己的表现和组织期望之间的差距,及时地弥补自己的不足,以更好地促进自己的职业发展。将职业生涯规划运用于公务员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应按照“人事相宜、量才适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在组织目标与公务员个人价值契合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工作设计和岗位锻炼,提升公务员的个人能力,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管理型、社会管理型及流通管理型等各类公务员。参考文献:[1]埃德加·H·施恩.职业的有效管理[M].仇海清,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392.[2]孙柏英.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王伟华.机构改革背景下公务员职业生涯规划研究[J].行政与法,2008,(1):75-79.[4]杨文锋.以职业生涯设计形态激发基层干部队伍活力[J].人才资源开发,2007,(12):112-116.[5]郭昌鸿,沈瑞明.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设计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J].金融队伍建设,2007,(2):46-49.[6]曾月征,程慧君.浅谈员工职业生涯规划[J].中国市场,2008,(14):47.[7]周敏.浅析职业生涯规划[J].现代保健:医学创新研究,2008,(5):25-27.[8]秦文华,杨延鲁.浅谈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J].现代企业教育:卓越管理,2007,(4):17-19.[9]左霞辉.我国公务员绩效评估的问题及其改进[J].云梦学刊,2008,(8):43-45.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并明确指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等要求。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正快速融入世界经济,政府职能转变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不仅中央政府的职能需要进行根本性的转变,特别是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成为经济发展和世人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早已开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工作中来”,实际上是理顺了各级行政关系,明确了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实现了政府工作从文革时的混乱状态到条理有序的第一次转变。这次转变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起点,是真正意义上的历史转折,二十多年来的经济发展成果都建立在这次伟大的变革的基础之上。 改革开放之初,沿海地方政府都着重于制定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大力招商引资,是一种经济空间和市场领域的建构行为。到八十年代末期,全国有条件的地市政府基本上都组织实施了招商引资及配套政策行为,从而形成了第一次招商引资潮,政府工作的重心真正转移到经济上来,其职能则侧重到建立、开辟市场领域上来,并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区块经济模式,使区域经济的格局基本具备,基本构建了满足国家和地方经济起步的需要,并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利用本地优势形成一定规模的经济空间和市场领域。这应该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质性突破,也是政府职能具体内容的转变,是继明确的经济方针以来的第二次政府职能的转变。 直到现在,西部落后地区的政府仍然将工作重点放在招商引资上面。在西部大开发实施的三年中,西部各省市明确地提出了“招商引资”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国家也明确提出了“依托大城市,以线带点,以点带面”的方针,其所解决的仍然是经济起步阶段的构建经济空间和市场领域问题。 沿海地区的大部分地区却早已超越这个阶段,因为在这些地方外地和国外投资的稳定增长已形成一种格局,这些地方政府职能的重点已经转移并升级为经济空间的开拓,资源优化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转变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调控。在九十年代的中后期,我国的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这种政府职能的转变尤为突出,实际上成为国家地域经济发展的先锋和探路者,也使我国地方政府职能的第三次转变,也是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中的大转型。 当然这种转变还存在许多问题,旧体制和旧制度的影响间或存在,并不能真正适应我国民族复兴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国际竞争逼近国门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问题,经济发展决策的科学性,经济结构的效率问题等等;还需要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开放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 二 、目前,大多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能的着重点在本地市场领域的管理,本地市场秩序的规范,本地市场内涵的拓展。 经过改革开放后二十几年的发展,许多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经济空间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有些已经十分发达,在国际区域经济中具有一定的影响。虽然与国际同类地域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但如何将本地的相对优势的市场领域和经济空间实现超常规发展,进一步优化地方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是地方政府职能的重心,于是政府的职能更多的是在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 1。本地经济空间和市场领域的宏观管理。 对于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区域性经济空间和市场领域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已经具有相对优势,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区域经济中心。其作用相当于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在国家经济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类似于过去经常提到的“龙头”作用。这种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地域不仅存在本地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问题,事实上其政策与政府行为还直接影响了相关地域的经济运行和发展。 一方面,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游直接的针对性政策和宏观调节,使得主导性经济区域的经济发展在适应国家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下,要兼顾其相关地域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极力为促进地方间或区域间经济融合进而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本地经济做出了不懈努力。采取了提升城市竞争力的结构优化战略和各种制度创新的举措,不仅是地域经济快速发展,还带动相关地域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区域经济以城市化为特征的现象。 例如,环杭州湾上海、杭州、宁波等六城市之间社会、经济相互联系密切的“金三角”区,港,澳及深圳,珠海等地区;都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本地市场秩序的规范与本地市场内涵的拓展。这主要表现在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秩序;集中主要精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发挥地方经济的主导作用,强化优势行业经济的引擎功能,促进区域经济的融合发展等方面。 三、地方政府职能的决定性转变在于体制和制度创新。 1。突出地方政府在直接参与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创新。 重视政府的公共支出对经济的调节和影响作用。坚决推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强化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深化国营企业改革,发挥国营企业对经济的作用。随着十六大提出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要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改革国营企业管理体制,把国营企业做大做强,真正实现国营企业在地方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2。加速政府管理经济的根本性转变,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把部分职能让位给各类中介组织。因此,政府如何使其管理经济的行为高于企业的具体行为,对企业起指导、监督和服务的作用是其职能转变的当务之急。应当通过机构改革等方式把现在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让渡给各类中介组织。为此,政府要培育和健全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使其成为政府产业政策的切入点;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它们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中的关键是各类中介组织的组成,既要有代表政府施加影响的人员,又要有国营企业的代表,还要有民营经济的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使其既能反映地方政府的意愿,又要有各方面的意志体现。 3。强化政府经济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以及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关键作用,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进行大胆创新。 结合本地实际,注重产业结构的建立和调整。发挥政府的产业政策指导作用,通过地方优惠政策促生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建立相对优势的市场领域和经济空间,完成经济结构的升级,并根据变化了的经济形势进行产业政策的调整和转移。 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产业链的建立和发展。国内和国外的实践证明,区域产业链是区域经济提升内涵,加强融合的必经之路,是地方经济的发展的基础性推动力。在国家总体经济的发展中,重视新市场的发展,重视基础市场的发展,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持经济总量的增长。 因此要求政府在实施经济政策职能方面要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兼顾地方与全局,兼顾国营与民营,在经济理论研究和经济政策实践两个方面都要走在时间的前面。 4。抓住经济发展的关键,规划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对地方资本和人力资源进行引导和扶持,既能为地方优势市场领域的发展形成保障,又能在在跨区域资本流动中促进地方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增长。 地方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形成,需要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进行基础性制度的创新,以解决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的问题。为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规模化发展提供政策性支持和引导。规模资本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也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有效的资本市场,对中等以下规模的资本运作提供完善的市场。政府必须在地方经济空间内开辟有效的资本运作市场。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创新,更需要政府在管理上进行创新。 符合实际,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地方资本市场制度将会形成。在国家宏观资本制度的约束和支持下,地方资本市场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发展和完善,将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5。完善政府经济管理的方式,加速实现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当今社会的信息化大潮席卷全球,网络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信息化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现有的政府职能,特别是经济管理服务职能,必须实现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正,公开,公平,既能方便企业和公众,又可节省政府办公经费和人员,还可以精简政府部门,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提高政府行为的效率。同时,通过办公信息化,可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有利于搜集公众的意见,接受公众的监督,加大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政府信息化的步伐直接关系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发展,现在已是刻不容缓。 在政府职能的三次转变过程中,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持续发展,随着入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多样化,国家应采取地域经济分别对待的方针和政策,在现有的地方政府的职能不尽相同的条件下,强化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地方政府职能全面有序地进行第四次转变,使我国经济的内涵进一步扩大,各区域经济的融合度不断深化,全面提高我国经济整体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在国际经济的进一步高度融合和竞争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尽可能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正和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两大价值目标,效率原则的提出导源于经济学方法对法律的渗透,揭示出法律内在的经济属性,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作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效率表示使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 “可能造成行政机构低效率的两种途径是:具有与促进效率相反的目标;不论其目标是什么,它没有将其追求目标的成本最小化。”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各种资源是指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以及各种有形无形的资源。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包括有形的物质成果和无形的精神成果。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行政效率就是政府效率,政府效率就是政府生产力,它是一种推动社会发展的综合生产力。行政效率可分为三个层次:组织效率(高级决策层所表现的效率)、管理效率(中间管理层所表现的效率)和工作效率(基层工作人员所表现的效率)。这三个层次的效率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是不能单独存在的。提高行政效率服务窗口可从多方面多角度来理解行政效率:一是指投入产出的定量比例关系;二是指最佳的选择;三是指能达到的最高纪录;四是指完成既定目标的程度;五是指及时有效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上述几个方面都是从宏观上评价行政效率,而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则应结合实际予以综合衡量和评价。我们经常用以评价、衡量、测算行政效率的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行政费用测量法(从单位费用、人均负担、剑术?费用来测量);行政功能测定法(将每项目标与理想目标和必须达到的标准进行比较);因素评分法(给人力、经费、物资、机构、制度、方法打分)。我们也可换个视角来考察行政效率:局部与整体(坚持局部效率从属于整体效率);短期与长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单纯经济效益应从属于社会效益);正效益与负效益(全面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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