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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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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本人在网上查到了2015年1月22日公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就会知道本人所言不虚。

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大学科字〔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本部门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需调查,则责成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转交研究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处理的决策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为我校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我校教职工的,将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学科点、各位导师及研究生: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管理规定》(研院〔2018〕2号)、《关于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审核和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了做好我院2022年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题对象我院2021级博士、2020级硕博(博)、2021级学术型硕士、2020级硕博(硕)研究生。二、时间要求1. 硕士要求在2022年06月29日~09月30日开展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工作;2. 博士要求在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工作。请各学科点通知相关导师和研究生按照要求,尽早安排并组织好开题论证工作。三、开题论证小组人员组成1. 开题论证小组委员由5名或7名人员组成。开题论证小组设开题秘书1人,由教学科研人员担任,不参与有关事项的表决。2. 博士生开题论证小组成员应为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成员中至少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开题论证小组组长必须由我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开题学生的导师可以作为开题论证小组成员。3. 学术型硕士生开题论证小组成员应为学术型研究生生导师或高级职称人员。成员中至少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或校内另一相近一级学科研究生导师。开题论证小组组长必须由我校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四、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审核1. 选题要求(1)论文选题范围。符合本学科专业方向、类别(领域)研究范畴。(2)选题原则。学术学位论文选题要有创新性、前沿性、科学性、完整性。(参阅附件1)2. 选题审核(1)审核时间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别于7月16日和10月10日前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审批表》(附件2)。(2)审核程序导师审核。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审批表(学术学位)》(附件2),经导师审核同意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选题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进行开题论证,审核不通过的研究生,修改后重新进行选题审核。五、研究生开题申请1. 开题通过“新版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登录网址:登录账号:采用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密码。2. 研究生必须通过“新版研究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开题申请,经导师审查,学院批准之后,方可进行。(点击“工作台”——左下方“研究生系统”——找到“开题中期”——“我的论文开题应用西北农林”进入,点击“发起申请”)3. 研究生提交开题申请时,必须完整填写“系统”中所列出的各项栏目,并上传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封面和内容请参照附件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管理规定》(研院〔2018〕2号)及附件4要求)。4. 研究生提交开题申请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查看导师的审核意见。若导师未给出审核意见,则显示为“未审核”,研究生可继续修改开题申请;若导师审核意见为通过,则研究生不能再修改开题申请;若导师审核意见为不通过,研究生可根据导师给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开题报告,重新申请并按上述程序审核。在导师没审核之前,研究生若要修改申请,也可以自行撤回,修改后重新提交。六、导师审核研究生提交开题申请后,导师登陆系统,点击“工作台”——左下方“研究生系统”——找到“开题中期”——“论文开题管理应用西北农林”,进入后可以查看所指导学生提交的开题申请,导师需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导师若对开题报告有修改建议,给出修改意见,并点击“不通过”,直至导师认为开题报告达到要求,可点击“通过”,不用给出修改意见。开题工作进入学院审核阶段。七、学院审核1.各学科点依据本学科开题工作进程,向学院(系)提出开题论证小组组长、成员及秘书人员名单,并确定开题时间和地点,经学院(系)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系)管理员在“系统”中“论文开题管理应用”模块设置开题秘书。开题秘书在系统里完整填写开题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开题论证小组成员、添加学生等,填写后提交,系统会自动生成开题公告。(论文开题操作手册(开题秘书)详见附件5)2.上述工作必须提前开展,确保开题公告必须在开题论证会前3天发布。3.开题公告发布后不得修改,研究生和导师可以查看已发布的开题公告。八、开题论证组织1.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的组织与程序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管理规定》(研院〔2018〕2号)文件执行(附件3)。2. 开题小组只作出开题论证是否通过的结论和修改意见。3. 开题论证会秘书应做好开题记录,并双面打印(开题记录格式请参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管理规定》(研院〔2018〕2号)要求)(附件3)。4. 学术型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工作要以学科点为单位组织进行。九、开题结果1. 研究生开题论证结束后3天内,开题论证小组秘书应由本人的用户端口进入“系统”并录入开题记录和结论(包括是否通过和开题论证小组意见等),并将开题记录表交学院202办公室。2. 开题结果录入后,研究生与导师可通过“系统”查看到开题结果。3. 开题论证结束后7天内,通过开题论证的研究生,依据开题论证小组的意见,将修改后的开题报告纸质版交学院202办公室。4. 学院应将通过开题论证研究生的开题记录表、修改后的开题报告订在一起存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5. 没有通过开题论证的研究生,可将开题报告修改后重新申请开题。对两次未通过开题论证的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管理办法

查重就是去相关的网站去复制自己的文章来看一下是否较多重合的部分,标准也是根据不同的学校要求来定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祝你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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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重率不能高于20%,部分高校要求不能超过10%

1、查重率小于10%-15%,学位论文合格,直接送审或答辩;2、查重率在15%-30%之间,去导师处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申请进行论文修改,时间不超过两天,再检测合格后可参与答辩;3、查重率大于30%,学位评定小组将结合核心章节的重复率等因素来确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和性质,必须认真修改论文并延期半年才能填写重新检测申请表,查重通过后申请答辩,严重的直接取消答辩资格。

许多学生在大学毕业后,并没有马上走进社会寻求工作,而是选择考研继续对自己进行深造。在研究生学习生活中,撰写硕士论文是一项需要大量精力和时间的大工程,那么硕士研究生论文检测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就和paperfree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内容吧! 一、硕士生论文检测的内容 对硕士论文的检测主要体现在要求原创性方面,查重的内容包括:正文、摘要、目录、附录、开题报告、格式、段落等文字内容,以及人工审核,但对于表格、图片等非文字部分,各学校有不同的要求,多数高校对这部分内容不要求检测。 二、硕士生论文查重标准 研究生论文的字数要求一般在三万字到七万字之间,并且要求研究生论文查重率不超过20%,有些要求较严格的大学不超过10%,严格要求的学校不超过5%。对查重率超过20%,但不低于30%的硕士论文,责令限期修改,取消其评审资格。 三、硕士研究生论文查重系统 知网查重的规则是连续出现13个字以上的相同将被视为重复。研究生论文的查重一般都是使用 的查重检测版,这套系统的检测算法非常严格,会结合文章上下文内容,对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语义判断,通俗地解释就是,如果一段文字中只是简单的调整了语序或对几个词进行同义词替换,也能被系统检测识别为抄袭,并自动标注定位。

四川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不可能,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按照学分制执行的,修满学分即可。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硕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科学学位研究生各学科、专业总学分应不低于34学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文理工科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医科总学分不低于21学分。各类课程的设置及学分分布如下:1.课程设置必修课:第一外国语 4学分90学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学分36学时学术交流活动 2学分(须参加15次学术交流活动,其中有2次为自讲报告)《中国文化·英文论文写作》(含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或《当代科学发展的动态与展望·英文论文写作》(含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2学分专业平台课 2-3门,每门课程一般不低于3学分(工科研究生可选1门数学作为自己的必修课,如学科需要可选其它的数学作为自己的选修课)选修课:必须从以下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选择1门作为选修课程:①《自然辩证法概论》②《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其余为专业选修课程。2.学分各门课程的学分,应按课程的内容要求和学习量来合理确定。一般按讲课18学时为1学分计。对于理论性强,自学量大的专业课,学分数应略高;实践性强的实验课和扩充知识的课程学分数应略低。选修大学本科课程(含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不计学分。中期考核在第二学年下学期对硕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等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的规定》办理。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工作的目的是使硕士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较全面的训练,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通过文献阅读,调查研究,科学实验,进行学位论文选题,并于第三学期进行开题报告,经导师和教研室审核同意后,拟定论文工作计划,填写《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同时,每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学期进展报告》。硕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学年。

学生守则上有

要求如下。1、已获得学士学位。2、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关材料已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并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3、申请人需要已经通过资格审查,获得同等学力学位授予资格。4、由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科课程考试与学位论文答辩。

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工科毕业要求为申请人有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四川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的至少一篇SCI论文。

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三所全国重点大学于1994年4月和2000年9月两次“强强合并”组建而成。

教育部批准四川大学2000年6月试办研究生院,2004年5月24日正式建立研究生院。四川大学研究生院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培养教育办公室、学位办公室、“985工程”和学科建设办公室以及综合科。

四川大学现已发展为学科门类齐全,覆盖了文、理、工、医、经、管、法、史、哲、农、教、艺等12个门类的教育部直属的副部级高校,“985工程”和“211工程”、“珠峰计划”、“卓越计划”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全国重点的综合大学,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四川大学研究生院

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办法

论文查重是一个大概念。每所学校对专业和学位的要求都会有所不同。例如,研究生和本科毕业论文的查重率指标要求不同。然而,查重率是毕业论文的一个硬指标。只有符合这一指标,我们才能顺利地进行答辩,然后顺利毕业。那么怎么通过硕士论文查重?paperfree小编给大家讲解。 通过对硕士论文的检测,只有论文的查重率低于20%。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对硕士论文的查重率标准要求低于20%。一些学院和大学将要求硕士论文的查重率低于15%,只要他们的论文低于学院的硕士论文标准。 如今,研究生的论文查重率越来越高。许多学校要求不超过15%。更常见的要求是重复检查率在15%到20%之间。在课题研究报告中,与课题相关的基本讨论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重复。此外,研究生还将涉及省级实验内容,这使得避免重复内容更加困难,因此需要更多的关注。 当然,具体工作要求应参照中国学校和专业的要求,以满足我们学校的统一管理标准。教育局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因此降低重复率非常重要。

研究生论文知网查重的查法如下:

1、登录自己学校的网站,在网站首页找到知网查重入口,进入后使用学校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知网查重

2、找到研究生查重系统,将自己需要检测的研究生论文上传,一定要注意其对论文格式、图片要求、上传入口的要求,按照指定格式上传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3、然后扫码付款,上传论文之后网站就会自动弹出来付款二维码,最后检测成功后下载检测报告。

对于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重复检测,我们应该选择相应的论文查重系统,检测结果是最准确的。一般学校会有规定的检测系统,但为了安全起见,我们通常会先检测自己的论文重复率。避免在学校检测时通过论文查重。但是,在选择检测系统时,最好选择学校规定的检测系统。如果我们学校没有明确规定,您可以进行选择以下专业检测研究生毕业设计论文系统。

现在每个学校都非常重视学术不当行为,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毕业论文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多数大学使用内部检查系统来评估论文。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重复率必须在10%-20%以内。除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外,如果重复率不符合标准,可能会推迟答辩和毕业时间。

现在每个学校都非常重视学术不当行为,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毕业论文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多数大学使用内部检查系统来评估论文。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重复率必须在10%-20%以内。除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外,如果重复率不符合标准,可能会推迟答辩和毕业时间。因此,对于研究生来说,提前检查论文是非常必要的。选择一个正式、安全的网站进行重复检查也非常重要。今天,小编告诉你如何检查研究生毕业论文?通常,学校只会为学生提供免费的论文测试机会。因此,如果学生这次没有通过重复检查,他们不仅将面临直接取消辩护资格,而且可能会被推迟毕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可以提前测试论文的重复性,然后根据测试报告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找到安全正式的论文重复检查第三方检查平台后,可以使用查重系统进行论文重复检查。当你完成论文并在平台上确定时,你只需要将论文提交给论文查重平台。这里小编想告诉大家的是,根据论文的阶段,可以选择不同的论文查重系统进行测试。如果您认为论文查重价格过高,也可以在初稿中选择其他查重系统。最后,在论文定稿查重时,选择学校要求的查重系统,保持与学校检测结果一致,节省不必要的成本。

毕业论文查重都是有着一定要求和指标,学校也会明确规定符合学术要求才能顺利毕业。对于论文相似率来说,很多同学都比较关心,我们也可以看看具体要求多少才符合学校要求。在这里还需要介绍不同文章的内容,帮助更好地进行论文查重。包括社会主要的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毕业论文、博士毕业论文,对于中国学术论文或者职称论文也一样可以适用。初稿论文推荐同学们使用cnkitime学术不端论文查重免费网站,大学生版(专/本科毕业论文定稿)、硕士版(硕博毕业论文定稿)、期刊职称版(期刊投稿,职称评审)以上版本均可免费查重不限篇数。

论文重复率都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我们对论文整体考试的要求,本科生留级不应超过30%,硕士论文不应超过10%,博士论文不应超过5%。这么一个看来,在具体的查重中需要看学生多少才算符合设计要求呢?经过详细的介绍才能让学生论文进行检测技术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还能了解到论文的重复率是多少。

专业论文查重系统更精确,就检测的准确性方面而言,大家可以推荐系统使用管理专业的论文查重软件,在实际检测时能看到的具体分析数据是多少呢?而且我们也可以看看实际的写作技巧,当我们理解论文时,原来论文的支票权重比率很低,在目前的市场上也是可以支持的,所以我们可以放心的选择查重软件。

学位论文造假管理办法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低调些,不要让老师知道就行了,如果自己做不出来,还不去找人代写,那么等着不毕业嘛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终于出“重典”整治学位论文造假:一旦查实3年内可能将不得再申请学位,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受到相应处罚。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论文作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除造假学生受处罚外,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一个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学位论文或连续出现作假情形的,要受到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核减招生名额等处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要受到问责。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人在网上查到了2015年1月22日公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就会知道本人所言不虚。

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大学科字〔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本部门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需调查,则责成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转交研究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处理的决策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为我校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我校教职工的,将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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