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均为论文作假行为的。
并在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且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若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总结: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真对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做毕业设计、写毕业论文是一场较为持久,克服懒惰拖延的实践斗争,我们要尽我们的才能,用心对待,努力让我们的大学生涯完美落幕。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研究生考核与淘汰力度,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意见》指出,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毕业论文作假将被撤销学位 《意见》确定,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考核与淘汰力度将加大。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同时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导师资格评定考虑师德表现 在改革评定制度上,《意见》指出,将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反馈计入质量评价 《意见》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此外,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
首先是取消学位论文的成绩,根据作假的程序决定是否取消学位,因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氛围,对学校和学生的影响都是负面的。
论文造假怎么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2、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3、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4、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低调些,不要让老师知道就行了,如果自己做不出来,还不去找人代写,那么等着不毕业嘛
一、出台制度或措施。
为了有效遏制高校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不少高校也出台了有关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制度或规定,形成制度上的有效约束和有力保障。比如,硬性规定必须采用论文查重系统,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等等。
二、成立学术学风委员会。
教育部科技委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高校学术不端的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受教育部委托对高等学校有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拟定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的基本准则等文件。
三、加强宣传,加大学术道德教育。
高校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举行学术诚信签名承诺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学风氛围。在美国,一些大学要求对新生和新教师都要进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培训。
四、采取有效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
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的相关评价机制,合理应用知网论文检测系统开展论文检测。正如美国的杜克大学各个院系建立起相关专业的网络文献库,并利用一些“反剽窃网”提供的专门服务。
扩展资料:
学术不端的危害:
1、学者声誉受损
学术不端行为会损害我国在世界上的学术声誉,阻碍各个领域的科学发展。对学者来说,实事求是是最核心的价值观念,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来从事科学研究,这是一种情感,更是一种责任,因此,诚实是我们最核心的态度。
2、在国际学术中声誉受损
学习和生活离不开我们周围的人,所以在大众心中,学者往往是道德高尚、知识渊博的人。而且,如果我们利用大众的这一心理进行学术不当的行为,就会使我国整个学术界都不受尊重,从而让许多学者失去应有的动力,使整个学术环境非常腐败,从而使我国的学术水平陷入停滞。
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知强调,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及时报送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年底前,将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虽然不能完全防止,但是还是能降低的。首先查重率能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防止学术造假,全社会要营造一个尊重知识的氛围,引导学生不要急功近利,不要歪门邪道走捷径。其次导师对学生论文开题的精准引导,论文立意要新,要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第三,培养学生吃苦精神,精品来源精雕细致!答:相对减少。其实我还是觉得论文查重率不应该一刀切,不同专业是不一样的,有的专业专业名词特别多,查重率特别高。应该根据专业适当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学术造假,但学术造假并不全是抄袭,还有其他的。
问:论文查重我们学校要求30%以下就可以但我们老师让降到20%以下,我现在20多实在降不下去了这样问题大不大?答:你还可以再改一下呀,如果那种有重复的地方,你就把它换一个意思说,或者是长句改短句,这样的话呢就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了。答:问题不大,论文上传学校系统后,还会有一次论文查重的,那个查重比较宽。我的论文上传系统之前是19%,学校系统查重为8%。答:还是建议按照老师的要求修改到20%以下哦,这样也是避免论文之后出现问题。
问:毕业论文查重20%正常吗?答:所谓论文查重,是指查询论文内容的重复率,目的在于应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和学术论文抄袭复制。据调查,今年部分学校的毕业论文“查重率”从原来的30%以内降低到20%,更严格的甚至降到了8%以下。此外,还有学校增加了重审环节,即对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质量跟踪监控,一旦被查出高于查重率,将直接取消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答:如果用学校规定的系统检测的,本科一般在30%内,算是及格吧。尽量做到降重低一些,留个好印象。问:论文降重降到多少就过关了?答:1、查重率≤30%者:查重检测通过,学生可以参加系统一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等具体情况由指导教师分析判断。2、30%<查重率<50%者:查重检测未通过,由指导教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进行论文修改,修改时间至少1 周,修改后的毕业论文查重率低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参加答辩或者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则取消该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3、查重率≥50%者:查重检测未通过,由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再次认定。若认定该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4、查重率<15%者:可参评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答:不同学校要求不同,可以问问你们的学姐之前是多少,一般是20-30%左右,也有10%的,一群殴不一样。降重软件很多,目前我听说用的多的是学客行智能降重,准确率很高,你去试试答:一般至少在30以内算正常,有些要求20或者10以内。不联系软件降重,再智能也不如人工的答:论文总字数的知网检测率小于10%。其中段落的查重率低于20%。这样一般都是能通过本科论文查重率的。如果总字数查重率在10%到24%,段落查重率小于25%。则会被判定存在轻微抄袭现象。具体情况则需要各大高校评估。再由指导导师进行指导修改。而如果总字数在25%到39%,段落30%到45%,那么很大程度上会被本科论文查重率判定为抄袭。还是会被打回修改。并且修改时间也有着限制,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交二次审查。如果本科论文查重率合格了,才会被通过。而如果总字数查重率在55%以上,段落查重率在60%以上,则会认定抄袭剽窃。直接就会被打回,不予通过。
问:论文查重越来越严格吗?答:自2019年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后,各大高校引以为戒,纷纷要求降低论文重复率以端正学术风气,部分高校的毕业论文“查重率”从原来的30%以内降低到20%、15%,更严格的甚至降到了8%以下。导致有些学生为了能通过查重率,想尽各种办法,一些投机取巧者,利用关键词同义替换、变换句式、段落分割、语义转述、删减重复部分和英汉互译等手段去降低查重率,这样子的确降低了查重率,但同时也使得论文变得不那么严谨。答:论文查重现在越来越严格了。答:甄牛期刊网回答您:早先的知网是每20个字都一样就被判抄袭。经过几次升级,知网查重越来越不正常。现在不仅连续六个字符是一样的,即使是抄袭,即使有些句子的主语和名词是一样的,即使连接词和虚词不一样,也会被扫红。唯一的好处是:有些数学公式,定理不会被扫红。并且基本上不会扫红参考文献。
高校要求论文的充值率下降到20%以下。我觉得这样是可以防止学术造假的。至少对防止学术造假,这方面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学术造假被查出来一般会采取道德上的谴责。体质上要收回学位或者是职称或者是停止执业等处罚。学术造假是非常恶劣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应该运用道德体制和法律三种手段防范和惩治学术造假。在我国学术造假,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评价体系不合理和学风道德出现了问题。在评价教学科研成果时。不能仅以论文数量为依据。对业绩考核科研奖励职称评定等实行量化管理。不科学合理的评价体制家具学术界急功近利的心态的蔓延是剽窃和粗制滥造之风愈演愈烈。这一块在法律上还属于空白点。对学术造假人员没有刑事处罚或者是行政处罚。但是学术造假中有一类造假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比如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这样涉及的经济利益侵权人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经济赔偿。
当然,现在的仅仅依据法律来规范,这种学术造假的行为可以说不及时,且不能解决目前的状况。所以还需要遇到的体制规范进行结合。道德上要谴责体制上要收回学位或者是职称或者是职业证等方式。
这样做虽然不能完全防止造假,但是还是能降低一些造假的概率。防止学术造假,全社会要营造一个尊重知识的氛围。引导学生不要急功近利不要歪门邪道走捷径。其次,导师对学生论文开题的精准引导论文立意要新要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培养学生的吃苦精神。精品来源于精雕细琢。
低调些,不要让老师知道就行了,如果自己做不出来,还不去找人代写,那么等着不毕业嘛
论文造假怎么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2、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3、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4、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首先是取消学位论文的成绩,根据作假的程序决定是否取消学位,因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氛围,对学校和学生的影响都是负面的。
本人在网上查到了2015年1月22日公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就会知道本人所言不虚。
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大学科字〔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本部门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需调查,则责成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转交研究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处理的决策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为我校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我校教职工的,将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