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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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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裁

1、内容和体裁内容可涉及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顶防医学等,包括调查研究、实验研究、防治经验、技术革新、科研动态、学术争鸣、书刊评价等.体裁有调查报告、论着、临床报道、病例讨论、综述、讲座、译文、简报、技术介绍、病例报告等.但不管哪种体裁的论文,都属于学术论文.国家标准GB 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讹文的编写格式》对学术论文所下的定义是:某一学术课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2、编写格式GB 7713-87规定,报告、论文的构成包括前置部分和主体部分,必要时有附录部分,前置部分包括题名、责任者姓名、摘要、关键词,主体部分包括引言、正文、结论、致谢、参考文献.

简单来说论文就是指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文章,成为论文。论文的载体议论文,要有论点,论据,论证,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的。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体裁是议论文;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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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属于说明文,但可以有议论、记叙的内容。

仲裁法毕业论文

探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摘 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着重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各 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本质;处理模式;特征;完善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劳 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权威大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出现了重大改革和创新,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例如,明显突出了调解功能,扩大了仲裁的 受理范围,延长了仲裁时效,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确立了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制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对于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专门予以 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取费用等等,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 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期盼对我国将要进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配套立法工作贡献绵薄之力。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本质(一)劳动争议概念界定开展一项研究,首先应当弄清研究的对象,这就涉及对劳动争议概念界定。尽管“在每一研究的初期阶段,概念恰恰最难界定。”〔1〕在我国,最早对劳动争议 概念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史尚宽先生,且该界定对后世影响最广泛:“劳动争议,广义的谓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于此意义,因劳动契约关系,雇用人 与受雇人间所生之争议,或关于劳动者之保护或保险,雇用人与国家间所起之纷争,雇用人团体及受雇人团体本身之内部关系所生之纠纷,以及雇用人或雇用人团体 与受雇人团体间因团体的交涉所生之纠纷,皆为劳动争议。然本章所称劳动争议,乃指狭义之劳动争议而言。即仅以各个之雇用人与受雇人间所生之争议及雇用人或 雇用人团体与受雇人团体间所生之争议为限。如因争议之当事人而为区别,前者可成为个人争议,后者称为团体争议。”〔2〕黄越钦教授认为,“‘劳资争议’四 个字乃一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之专有名词,并不是一切冲突、械斗、纠纷均可称之为争议行为。”因为:“依据‘宪法’生存权之理念,劳工得行使团结权,以进行 团体交涉,进而行使争议权,以达成其改善劳动条件之目的。为达此目的,劳工之争议权最后将落实在与雇方签订团体协约,故争议权行使之目的在缔结团体协 约。(凡不是以缔结或修订团体协约之行为,均不是劳资争议,笔者注)”所以,“可惜不论在立法上或在实务上甚至在学术上均有庸俗化的倾向,不但不能正确体 认此一专有名词之法律上的意义,甚且任意加以切割或以其他名词加以混淆。”〔3〕318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关系有单个劳动关系与团体(集体)劳动关系之 区分。与单个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为狭义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与团体(集体)劳动关系和单个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 议为广义劳动争议,其中包括狭义劳动争议和团体(集体)劳动争议。〔4〕基于上述分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 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其与史尚宽先生的狭义劳动争议、王全兴教授的广义劳动争议是一致的。因为王全兴教授 的广义劳动争议实际上就是史尚宽先生的狭义劳动争议。这一含义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及用人单位团体。(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劳动权利和义务本身就具有广泛性,既有法定权利,也有约定权利,既有财产性质权利,也有人身性质权利。 包括就业、工时、工资、劳动安全与保护、劳动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若干方面。同时,在集体合同争议中还会围绕相关利益生争 议。(3)劳动争议是劳动领域中的经济利益的冲突。例如,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从其实质讲,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而产生的争议。(4)劳动争议是主体权利或利 益主张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就成为解决这种权利或利益冲突的法定程序。(5)劳动争议由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劳动关系又具有极强的社会 性特征。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公正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重要作用。(二)劳动争议的本质劳动争议的现象呈现出多重个别 性和不完整性。从世界范围看,总结劳动争议现象的个别性,可抽象出的共性是:权利或利益的要求是彰显的,形式上表现为争执和冲突。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时代特征: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持续大幅增长;二是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增加。以 上劳动争议所呈现出的个别性特点,一方面说明了劳动权利义务配置的复杂性,不同的争执涉及各个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权利请求权;另一方面也使得解决劳动争 议的各种程序法更应具有操作性,更应符合程序正义。冲突只是社会主体利益不协调的外部表现。虽然冲突表示“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 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5〕但西方的冲突理论也认为,冲突具有社会整合功能,实际上,权利救济本身的目的,正在于通过对冲突现象的价值评判,抑制 冲突的负面效应,减少冲突的发生或防止冲突的恶化,从而引导社会变革。因此,以法律解决或限制冲突的基础在于确认权利,而以法律解决或限制冲突的前提则在 于权利本质属性。对劳动争议性质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对劳动关系本质的分析基础之上。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矛盾体:追求生存机会与追求利润的不同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矛盾体要求法律对其的调整,既要实现人格的自由和平等,又要反映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二者和谐的统一。从历史分析方法着手,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极强的社会关联性。从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线索考量,雇佣劳动时代,是劳动关系的 革命时代,自由主义者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实现了劳动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利益的差别性和人格的独立性,使劳动关系的矛盾性也日益凸显。但是抽 象的平等性却掩盖了这种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并在人权平等的幌子下,忽略了劳动关系冲突的积聚过程。而且,伴随着工业的膨胀,劳动关系社会化加剧,自发和 自觉的双重力量使劳动者群体力量逐步产生。进入20世纪后,随着社会权利理念的确立,工会法及其团结权等制度赋予劳动关系更丰富的内容。以注重对劳动关系 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有机调整的劳动法,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被立法者所重视。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劳动关系,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制度与其的联系是如此紧密,而法律思想和法律理念的转变:公法——私法——社会法的运行和融合轨迹,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及其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特征(一)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以上分析了劳动关系内部结构的不同利益取向以及外向性表现——权利冲突,并指出劳资争执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必然结果。劳动关系的社会化及与社会经济制度的 密切性,使得调整这种关系的实体法——劳动法颇具独特性:集中体现劳动权本位思想,使私法中的自然人格在劳动法中得以扩张,而成为法律关怀下的真实人 格。〔6〕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形成与发展,与各国所采劳动法制模式有紧密关联。台湾著名劳动法学家黄越钦先生将这些模式划分为四 种,即斗争模式、多元放任模式、协调自治模式和统合模式。〔3〕73斗争模式目前已无采用国家;多元放任模式主要指美国,与欧洲解决劳资问题大异其趣;协 议自治模式又分为劳资抗衡式和制衡式两种,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统合模式比较复杂,形成了社会统合模式、经营者统合模式和国家统合模式,分别以瑞典、日本 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这些模式的差别主要在于劳资争议及劳动条件改善所依托的力量:协议自治模式强化工会在其中的作用,而统合模式则强调国家、团体在其 中的作用。(二)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特征1.普遍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并采取不同的程序法救济。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劳资双方依据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 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劳动争议当可以公力救济——诉讼解决。利益争议,一般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 议。这类争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衡量性和可诉性。利益争议在各国均以专门设计的调解、仲裁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如日本、美国等采取公力强行介入的“紧急调 整程序”。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之划分,成为程序立法乃至于管辖划分的重要依据。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将劳动争议划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个别争议发生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这种争议涉及的是具体的劳动者直接的和切身的权益。其争议主体是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雇主。集体合同劳动争议,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一方是工会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划分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意义在于,二者在争议处理中采用不同的程序。 2.三方机制原则是劳动争议程序法中的主要原则。三方机制原则在劳 动争议程序法的体现,主要在不同的程序中予以构建。美国仲裁机构,虽分为特设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均由三方人员构成;德国的权利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 理,初审法院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来自雇员和雇主的名誉法官组成,二审法官组成与初审相同,但二审中要求雇主方面必须有雇主协会的代表、雇员方面必须有工 会代表出庭应诉,当事人不能出庭。三审法官除与一、二审相同外,职业法官和名誉法官的比例都有所提高。利益争议之调解仲裁机构,一般由邦劳工部长担任主席 或任命,其他委员则由雇主团体与受雇劳动者团体组成。3.健全的工会法律制度及集体谈判法律机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有工会法 或工会法律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工会成为本国劳动法制模式中重要的因素。如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劳资抗衡模式,推崇工会理想主义,强调劳资关系自治;以 德国、奥地利为代表的劳资制衡模式,推崇“产业民主化”,除经营参议会制度外,尚强化工会的维权作用;以瑞典为代表的社会统合模式,其最大特征是工会在全 国劳动者中的领导地位,全国总工会与全国雇主联盟之协调构成个别劳动关系的基础,反对国家干预;以经营者统合模式为代表的日本,虽没有像瑞典那样有强大的 工会力量,但仍强调在企业层级的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协商机制。与以上工会的法律地位相对应,各国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集体判决法律机制。而且这种法律机制,绝 不仅仅是签订集体合同或团体协约,而是建立在结社权、缔约权、行动权等“团结三权”基础上的劳资协商的有机体系。4.法定的和平义务。劳资 争议之表象——冲突,决然不能只理解为械斗,激烈的外部对抗。各国劳动法或劳动程序法对当事人均得以法定的和平义务。如对罢工权的行使,一般规定必须由工 会来行使,而且必须是谈到破裂时当可行动。根据资料统计,瑞士有57%的团体协约中订有绝对和平义务。〔3〕76而当劳资双方以协商程序订立集体合同或团 体协约后,则应全面履约,不得违背协约内容而加以争议,否则违反和谐义务。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足及完善的初步探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其以前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诸如仲裁前置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仲裁机构与行政职能不分、程序周期过长及效率低、“三方 原则”存在虚拟性等问题和弊端进行了相当大程度的解决,出现了文章开头所言的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 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有:劳动争议以个人劳动争议为程序法构建重点,没有将集体争议列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 仍坚持实行强制仲裁制度(只是在个别情况下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而且争议仲裁范围又只限权利争议;立法技术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进 一步研究和解决,以利于将要进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基于法理与比较法视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完善应围绕上述问题与不足从以 下几方面问题着手:(一)完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劳动争议针对的是个别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由 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是指10人以上具有共同诉求的劳动争议,其本质仍属个别劳动争议,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际上没有涉及集 体合同劳动争议,这实为一大遗憾。实质上,从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因看,它以个别劳动关系为前提,并对个别劳动关系进行内部机制约束,其主体、内容、 客体、运行的方式及范围,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所产生的影响力,都与个别劳动关系有着差别。从一定意义上说,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运行结果,影响着一国的经 济基础,进而会间接影响着上层建筑的变化。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也不仅仅只是集体合同履行纠纷,既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纠纷,也包括罢工权的行使以 及确认不当劳动行为纠纷等。在我国,由于没有罢工权立法和系统的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实质上这两种争议已完全脱离权利救济法的运行机制。而集体合同的缔约纠 纷与履行纠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实际上没有涉及,这就使得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极不规范。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与对集体合同劳动关系的功能认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实际上,无论是劳资抗衡模式抑或劳资制衡模式以及社会统合模式,均强调了劳资之间的自治功能。而这些模式之代表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期也与我国当前情形相类似,即主要依赖个别劳动关系法和劳动基准法来调整劳资关系。但由于劳动基准法的低标准性和刚性特征,使得劳资之间的对立难以和 谐。二战后,西方各国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开始寻求自治途径,并逐步强化了工会法律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目前,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劳动关 系的调整基本上使用了三层法律结构:以个别劳动关系法为主线(中层结构),以劳动基准法为基础(下层结构),以集体合同劳动关系法为重点(上层结构)。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础是健全工会制度和强化劳动者的团体权。无论是企业内部的职工民主管理,还是集体协商,抑或集体合同劳动争议,都 应以健全的工会制度和协调、谈判机制作保证。由于我国实行一元工会制度,自上而下的工会结构体系在国有企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私营企业的数量和规 模的扩大,在其中建立工会组织成为当前一个重要任务。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解决集体争议的情绪化手段普遍。而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中,工会的代表性问题值得重点关注。代表性弱化或丧失代表性,实际上等于丧失了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基础。就劳动者的团结权而言,应以法律规 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并就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建立单独的解决机制,强化“三方机制”,注重调解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在当前法律还未赋予劳动者罢工权 的条件下,拟应在原解决因签订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扩大调解范围。在相关法律中,将雇主与劳动者的协商谈判课以义务。在集体劳动争议中,宜将 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分开,利益争议主要以调解机制解决,而权利争议则应以仲裁机制解决。(二)进一步改革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及程序我国以前劳动争议实行强制仲裁制度,这实际上过度强调了仲裁程序作用,其立法之出发点概以为仲裁机关具行政依托性所致,由此又使得劳动仲裁行政化倾向加 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强制仲裁制度,但这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实际上强制仲裁制度并未根本动摇,而且争 议仲裁范围又只限权利争议。西方多数国家推崇诉权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权利,以“司法最终解决”为原则,构建了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诉求的不同解决机制,有着严 谨的学理基础和制度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后,虽因“诉讼爆炸”〔3〕320之现实影响,一些国家试图以调解程序分解法院之压力,但并未改变司法程序的 主要救济功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各国的实践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并非是争议解决的关隘和必经之路,实行强制仲裁的范围大多被严格控制在影响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7〕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完善,宜应以个别权利争议与集体争议划分为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构建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和集体争议处理程序。个别劳动争议(权利争议)以司法解决为主途径,集体争议以“三方机制”主导下的仲裁程序为主途径,两个途径均可配之以调解程序解决, 充分体现程序的公正价值。(三)立法技术要高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律制度中的许多规定是立法技术缺陷造成的。主要表现 为:(1)用绝对确定性规则的形式表达了相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用相对确定性规则的形式表达了绝对确定性规则的内容。例如,《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并未明确解决这一问题。既然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置是“可以”,那么,如 果一个企业里不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如何调解?等等,这一切都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2)目前存在的多头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现 象,尤其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办事机构发布关于时效、管辖与主管、当事人制度、保全制度与先予执行制度等一系列事关仲裁制度、仲裁体制以及诉讼制度、诉 讼体制这样一种状况。(3)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涉及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诉讼体制问题,那么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先行确定劳动 争议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的合法性?根据《立法法》的第8条“仲裁和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诉讼制度、诉讼体制也应当由全 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制定,以求法制权威统一。参考文献:〔1〕罗豪才.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6.〔2〕 史尚宽.劳动法原论〔M〕.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241.〔3〕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73.〔5〕 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211.〔6〕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王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84.〔7〕 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3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试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摘要:阐述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提出了时现行公司法的补充、修改意见摘题关键词:公司法律制度思考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制度,它的核心是公司法律制度。1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人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强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仅就出资人而言的,它不适用于公司,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特征,才能成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2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l)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既满足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又满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企业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让企业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如果不能使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出现,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因此,公司法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好的企业法律制度。(2)公司法律制度是较好调整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实行科学管理的企业法律制度。我们知道,当出资人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经营时,既要使企业经营有效益,使出资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同时又要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的企业及其出资人。因此,企业需要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运营管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3)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改制前的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公司法通过具体规定公司法人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建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法人提供了较充分的规则。所以,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l)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具备“人”、“物”、“行为”和“组织”方面的要件:①设立人应符合法定人数。②设立公司必须符合物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二,公司都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③设立人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适用顺序优先的地位。公司法不仅要求设立人共同参加制定公司章程,还包括设立人应无一例外地同意公司章程的条款。④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织的条件,即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等。⑤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第一,资本法定。第二,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第三,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3)公司组织与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规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②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③经理(总经理);④监事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其核心是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并采用公司法规定的组织体制,完全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只要真正这样做了,才不是徒具形式,就能够收到改革的效果。(4)公司终止制度。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不同。二是公司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其他解散情况出现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就终止,将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3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问题及思考由于制定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幕寡,公司法就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陷。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的作法对公司法应进行适当的补充与修改(l)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我国股份公司过高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较高的投资“门槛”,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应该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还存在着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实行授权资本制的作法,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该期间的长短,应由公司法作出明确的规定。(3)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公司法应当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这种作法,废除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为保证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仍是必要的。(4)公司法应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但是,显得不够充分:一是没有注意到在公司设立的后期,董事已经选出,他们应承担公司设立中的一定责任;二是没有注意到发起人在募足股份方面的责任;三是没有考虑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建议在上述方面作以下改动: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仍未认足,或者虽认足而未缴足股款,发起人和公司成立时的董事负连带缴纳股款的义务;②董事、监事就任后,应立即调查公司设立事项。董事、监事未履行该义务而使公司和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发起人也承担责任的,该董事、监事、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法定验资机构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出具不实的验资证明,应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健全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则。鉴于实践中出现了公司设立瑕疵的现象,如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章程记载事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所以应考虑增加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以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没有表现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化的特点。为了突出有限责任公司简便易行的特点,可否作如下改动(l)改革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制度。要充分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的特点,多设计一些便于召集股东会和股东决议的方式。譬如,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2)缩小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在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内。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要健全和完善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因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l)要提供一套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规则。譬如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充实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追究董事、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应承担的责任。(2)要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责任,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要求。目前的问题:一是董事会构成不合理,缺少反映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二是现行法律规则尚缺少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三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不足。所以,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应当制定对董事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以避免董事滥用职权。(3)应对监事任职的业务资格作出规定。强调由懂经营、懂财务或懂法律的人担任监事;同时应强化监督手段,赋予监事会调查、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使其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成为可能。(4)应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利益。(5)应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人大中型公司监事会。由于他们具有独立性,较易实施监督职权。参考文献:〔l](公司法》[21(经济研究)【J].20()3.(l一10)[3](中国律师)IJ].2(X)3,(l一10)14]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M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论语别裁毕业论文

孟子名言 (1)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译文】不用圆规和曲尺,就不能正确地画出方形和圆形。 (2)权,然后和轻重;度,然后知长短。 【译文】称一称,才晓得轻重;量一量,才晓得长短。 (3)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译文】人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4)虽有天下易生之物,一日暴之,十日寒之,未有能生者也。 【译文】即使有一种最容易生长的植物,晒它一天,又冻它十天,没有能够再生长的。 (5)其进锐者,其退速。 【译文】前进太猛的人,后退也会快。 (6)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 【译文】心这个器官职在思考,思考才能获得,不思考便不能获得。 (7)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译文】忧愁患害足以使人生存,安逸快乐足以使人死亡。 (8)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译文】只有道德高尚的仁人,才应该处于统治地位。如果道德低的不仁者处于统治地位,就会把他的罪恶传播给群众。 (9)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 【译文】天子不行仁,便保不住他的天下;诸侯不行仁,便保不住他的国家;卿、大夫不行仁,便保不住他的宗庙;一般的老百姓不行仁,便保不住自己的身体。 (10)国君好仁,天下无敌焉。 【译文】一国的君主如果喜爱仁德,整个天下便不会有敌手。 (11)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n^u)。 【译文】减免刑罚,减轻赋税,让百姓能深耕细作,早除秽草。 (12)仁者无敌。 【译文】仁德的人是无敌于天下的。 (13)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 【译文】每家给他五亩土地的住宅,四围种植着桑树,那么,五十岁以上的人都可以有丝棉袄穿了。鸡狗与猪这类家畜,都有力量去饲养繁殖,那么,七十岁以上的人就都有肉可吃了。一家给他一百亩土地,并且不去妨碍他的生产,八口人的家庭便都可以吃得饱饱的了。办好各级学校,反复地用孝顺父母、敬爱兄长的大道理来开导他们,那么,须发花白的老人便会有人代劳,不致头顶着、背负着东西在路上行走了。 (14)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 【译文】搞好耕种,减轻税收,可以使百姓富足。 (15)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 【译文】君主仁,没有人不仁;君主义,没有人不义;君主正,没有人不正。 (16)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 【译文】以百姓的快乐为自己的快乐者,百姓也会以国君的快乐为自己的快乐;以百姓的忧愁为自己的忧愁者,百姓也会以国君的忧愁为自己的忧愁。 (17)仁则荣,不仁则辱。 【译文】诸侯卿相如果实行仁政,就会有荣耀;如果行不仁之政,就会遭受屈辱。 (18)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译文】有一定的产业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没有一定的产业收入的人便不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假若没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19)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 【译文】为争夺土地而战,杀死的人遍野;为争夺城池而战,杀死的人满城,这就是带领土地来吃人肉,死刑都不足以赎出他们的罪过。 (20)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 【译文】君主把臣下看成自己的手足,臣下就会把君主当作腹心;君主把臣下看成牛马,臣下就会把君主当成路上遇见的一般人;君主把臣下看成泥土或野草,臣下就会把君主看作仇敌。 (21)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译文】鱼是我所喜欢吃的,熊掌也是我所喜欢吃的;如果两者不能都吃的话,我便丢掉鱼而吃熊掌。生命是我所喜爱的,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两者不能并有,我便舍弃生命而取义。 (22)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译文】尊敬我的长辈,从而推广到尊敬别人的长辈;爱护自己的晚辈,从而推广到爱护别人的晚辈。 (23)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 【译文】行仁政的就有很多人帮助,不行仁政的就很少有人帮助。帮助他的人少到极点时,连亲戚都反对他;帮助他的人多到极点时,全天下都归顺他。 (24)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译文】天时不及地利,地利不及人和。 (25)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 【译文】杀一个无罪的人,是不仁;不是自己所有,却去取了过来,是不义。 (26)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也。 【译文】破坏仁爱的人叫做“贼”,破坏道义的人叫做“残”。这样的人,我们就叫作他“独夫”。我只听说周武王诛杀了独夫殷纣,没有听说过他是以臣弑君的。 (27)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译文】使有德行的人居于相当的官位,有才能的人担任一定职务。 (28)尊贤使能,俊杰在位。 【译文】尊重有道德的人,使用有能力的人,杰出的人物都有官位。 (29)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译文】百姓最为重要,代表国家的土谷之神为次,君主为轻。 (30)民事不可缓也。 【译文】关心人民是最紧迫的任务。 (31)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shu^ g()不入洿(w&)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 【译文】不要在农民耕种和收获的大忙季节征兵和征徭役,妨碍生产,那么生产的粮食便吃不尽了。不要用细密的鱼网到大池中捕鱼,那么鱼类便吃不完了。依照合适的时间到山林砍伐树木,木材也会用不尽。粮食和鱼类吃不完,木材用不尽,这样便会使百姓对生养死葬没有什么不满。 (32)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殍,此率兽而食人也。 【译文】现在你的厨房里有皮薄膘肥的肉,你的马栏里有健壮的骏马,可是老百姓面带饥色,野外躺着饿死的尸体,这等于是在上位的人率领着禽兽来吃人。 (33)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 【译文】桀和纣的丧失天下,是由于失去了百姓的支持;他们的失去百姓的支持,是由于失去了民心。获得天下有方法:获得了百姓的支持,便获得天下了;获得百姓的支持有方法:获得了民心,便获得百姓的支持了;获得民心有方法:他们所希望的,替他们聚积起来;他们所厌恶的,不要加在他们头上,如此罢了。 (34)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 【译文】贤明的君主在规定百姓的产业时,一定要使他们上可以养父母,下 可以养妻子儿女,好年成能丰衣足食,遇上荒年也不致饿死。 (35)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 【译文】一切为着使百姓的生活安定而努力,这样去统一天下,没有人能够阻挡。 (36)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宝珠玉者,殃必及身。 【译文】诸侯的宝贝有三样:土地、百姓和政治,那种以珍珠美玉为宝贝的人,祸害一定会到他身上来。 (37)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 【译文】天降生一般的人,也替他们降生了君主,也替他们降生了师傅,这些君主和师傅的惟一责任,是帮助上帝来爱护人民。 (38)人皆可以为尧舜。 【译文】人人都可以当尧舜这样的好人。 (39)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 【译文】人必先有自取侮辱的行为,别人才侮辱他;家必先有自取毁坏的因素,别人才毁坏它,国必先有自取讨伐的原因,别人才讨伐它。 (40)祸福无不自己求之者。 【译文】祸害或者幸福没有不是自己找来的。 (41)君子不怨天,不尤人。 【译文】君子不抱怨天,不责怪人。 (42)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译文】富贵不能乱了我的心,贫贱不能改变我的志向,威武不能屈我的节,这样才叫做大丈夫。 (43)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 【译文】自己损害自己的人,不能和他谈出有价值的言语;自己抛弃自己(对自己极不负责任)的人,不能和他做出有价值的事业。 (44)养心莫善于寡欲。 【译文】修养心性的办法最好是减少物质欲望。 (45)说大人则藐之,勿视其巍巍然。 【译文】向诸侯进言,就得轻视他,不要把他高高在上的位置放在眼里。 (46)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心,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译文】天将要把重要的任务加到某人的身上,一定要先苦恼他的心意,劳动他的筋骨,饥饿他的肠胃,穷困他的身子,他的每一行为总是不如意,这样便可以震动他的心意,坚韧他的性情,增加他的能力。 (47)恭者不侮人,俭者不夺人。 【译文】对别人恭敬的人不会侮辱别人,自己节俭的人不会抢夺别人。 (48)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译文】爱别人的人,会受到别人的爱;尊敬别人的人,会受到别人尊敬。 (49)不挟长,不挟贵,不挟兄弟而友。 【译文】交朋友时,不依仗自己年纪大,不仗恃自己地位高,不依仗自己兄弟们富贵。(50)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今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译文】贤能的人,一定是自己先明白了再使人明白;今天的人自己还在糊涂却硬要叫人明白。 (51)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而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 【译文】丰收年成,年青人多表现懒惰;灾荒年成,年轻人多表现强暴,并不是天生的资质有所不同,是由于环境把他们的心变坏了的结果。 (52)有为者辟若掘井,掘井九轫而不及泉,犹为弃井也。 【译文】做一件事情好象挖井,如果挖井到六七丈深还不见泉水的话,仍然是一个废井。 (53)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在,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译文】君子有三种乐处,但是以德服天下并不在其中。父母都健康,兄弟没灾患,是第一种乐趣;抬头无愧于天,低头无愧于人,是第二种乐趣;得到天下优秀人才而对他们进行教育,是第三种乐趣。 (54)不耻不若人,何若人有? 【译文】不以赶不上别人为羞耻,怎么能赶上别人呢? (55)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 【译文】穷困便独善其身,得志便兼善天下。 (56)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 【译文】解说诗的人,不要拘于文字而误解词句,也不要拘于词句而误解原意。用自己切身的体会去推测作者的本意,这就对了。 (57)尽信《书》,不如无《书》。 【译文】完全相信《书》,那还不如没有《书》。

孔夫子曾经说过“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以及“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诸如此类的话,并且还说过“吾十有五而志于学”。孔子一直活到了七十二岁,五十七年的经历使他仁德兼备,学问渊博,成为冠绝一时的大学问家,大思想家,可谓是震古烁今(不敢说后无来者,也起码是前无古人了)。以如此身份,当他的高足问他时,他的回答竟然是“朝闻道夕死可矣”,多么令人不可思议! 作为一个完全有足够的资本炫耀自己的大学问家,孔子还有必要孜孜不倦的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学习探索中去吗?答案是肯定的。 孔子的特点不是探求天地万物的具体性理,而是探求社会与人生的具体性情。 因为世间万物的客观规律也许是有限的,但是人的具体感情是无限的。作为有限的“人”,探究的是无限的“人”,这也正是让孔子感到学无止境的原因。人的性情举止,是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的,每探究出新的内容,就打破了原来的旧的规律。“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孔子把话已经说得很明白,去了解人性,才是最困难的。而孔子最精辟的论述,也自然而然体现他对人性的入木三分的见解。 陶行知说过,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在这一点上,和孔夫子几千年前提出的主张“仁与德”的观点不谋而合,两人都是伟大的教育家,为什么相隔千年,提出的观点却是惊人的相似?毫无疑问,两人都是把“仁与德”当作自己去不断努力实现的目标,不断的学习,从而提高自身的修养与品德,这是有必然性的。 为了学习,可以三月不知肉味,这足以见孔子的勤奋,可如果仅仅是勤奋,恐怕孔子就不会如此得到世人的尊敬了。他的好学表现在方方面面: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这是谦虚;我不如老农,我不如老圃,这是实事求是;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这是一种乐观。他的学习精神,不仅仅限我们常人的思维:这个是学问,那个不合适。孔子会以最博大的胸怀,去接容包纳世间万物,这就是我们所不及的。 两千年前的孔子,就是一位具备着各种谋生技能、又具备着对于生命意义有深隧洞见的哲学家及教育家。他一方面具备着各种礼、乐、射、御、书、数的专业知识,又具备着经营管理政治的理念,又对教育的目标有着明确的方向指引,因着他的众多的知能,他成为中国文明史中最重要的教育家,他的许多谋生技能的知能细节固然没有保存下来,但是他的人生智能的谈话却成了绵延两千年的中国知识分子立身处世的智能宝典,当我们阅读吟咏他的话语之时,每一句话都发每一个人都可以从他的智能中找到自己生命的目标。 这就是孔子的学习!这就是圣人的学习! 也许我们这些凡人是永远无法领会万世师表的学习的内涵,但每一个人也许都可以从中找到一个新的自我

论语读后感 孔夫子曾经说过“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以及“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诸如此类的名言,并且还说过“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五十七年的经历使他仁德兼备,学问渊博,成为冠绝一时的大学问家,大思想家,可谓是震古烁今。以如此身份,当他的高足问他时,他的回答竟然是“朝闻道夕死可矣”,多么令人不可思议! 孔子的特点不是探求天地万物的具体性理,而是探求社会与人生的具体性情。 因为世间万物的客观规律也许是有限的,但是人的具体感情是无限的。作为有限的“人”,探究的是无限的“人”,这也正是让孔子感到学无止境的原因。人的性情举止,是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的,每探究出新的内容,就打破了原来的旧的规律。“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孔子把话已经说得很明白,去了解人性,才是最困难的。而孔子最精辟的论述,也自然而然体现他对人性的入木三分的见解。 陶行知说过,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在这一点上,和孔夫子几千年前提出的主张“仁与德”的观点不谋而合,两人都是伟大的教育家,两人都是把“仁与德”当作自己去不断努力实现的目标,不断的学习,从而提高自身的修养与品德,这是有必然性的。 为了学习,可以三月不知肉味,这足以见孔子的勤奋,可如果仅仅是勤奋,恐怕孔子就不会如此得到世人的尊敬了。他的好学表现在方方面面: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这是谦虚;我不如老农,我不如老圃,这是实事求是;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这是一种乐观。他的学习精神,不仅仅限我们常人的思维。孔子会以最博大的胸怀,去接容包纳世间万物,这就是我们所不及的。 两千年前的孔子,就是一位具备着各种谋生技能、又具备着对于生命意义有深隧洞见的哲学家及教育家,又对教育的目标有着明确的方向指引,因着他的众多的知能,成为了中国文明史中最重要的教育家,他的许多谋生技能的知能细节固然没有保存下来,但是他的人生智能的谈话却成了绵延两千年的中国知识分子立身处世的智能宝典,当我们阅读吟咏他的话语之时,每一句话都可以从他的智能中找到自己生命的目标。 这就是孔子的学习!这就是圣人的学习! 也许我们这些凡人是永远无法领会万世师表的学习的内涵,但每一个人也许都可以从中找到一个新的自我。

这书读了一百来页,实在读不下去了,虽然故事讲的好,但错误太多,作者胡扯而已。比如“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我读完这句就把书扔了,因为我确认了南真不懂孔子不懂儒也不懂论语。这句话出自《论语.为政篇》,为政篇里的君子小人应解为上位者官和下位者平民,周和比是同类词,周是大片农田的围墙,有范围意,比也应该有范围意。所以周指大圈子、公群、国或者城,比指小圈子、私群、家族家庭。整句意思为“官要天下为公,民要齐家为重”。南怀瑾的解释纯粹想当然且与孔子的仁道背道而驰,按他的解说“小人整天勾结在一起”,平民有那么无聊吗?再比如“仁远乎哉!吾欲仁,斯仁至矣”,南讲了很多废话,按他的意思,我想要钱天上也能掉钱下来,这不是胡扯是什么?应该解释为,“仁义内在,求仁在己,求则得之。”。南怀瑾显然无法理解仁义内在于人,或者他不愿意相信这点,因为他一直在攻击儒家没有内圣学,只有入世学。狼子野心可见一斑!

毕业论文封面裁剪

方法参考如下:方法/步骤1.首先对于,毕业设计(论文)的封面首选学校等官方指定的页面,直接复制过来即可。2.复制的时候,一定要复制整个页面,一般采用“Ctrl+A”来全选整个页面,用“Ctrl+V”进行复制,一定不要剪切。3.复制完成之后,我们在选择粘贴选项时候选择“保留原格式”.4.粘贴完成之后,如果发现格式跟原来的格式不一样,我们可以选择在原来的文档再来一次。5.如果粘贴的格式跟原来都一样,我们就可以在新建的word文档中比对需要修改的内容.6.针对于要修改的内容,一定要先删除再输入,尽量不要复制。如果一定要复制,选择“只保留文本”.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 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进行研究,撰写并提交论文。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office2010可以做封面但是不能做书脊,以PS为例做书脊步骤如下:

第一步:最常见的书脊或者画册最上面的是封面,中间的部分是书脊,下面就是封底了。如果在PS中建立尺寸,首先要把单位改成打印单位毫米或厘米。

第二步:如果书籍要的是17cm*21cm,即一页的尺寸,那么在创建的时候需要设计的是整个书面的尺寸,封面和封底都是17cm,然后中间的书脊要根据书的厚度来计算,比如中间的厚度是2cm,那么在创建的时候就需要两个封面加上中间的书脊厚度的总和。

第三步:这样就创建了一个封面的大小尺寸,然后就需要拉出参考线确定其中各自的位置,在视图中打开新建参考线,然后第一根参考线就是书的页面尺寸17cm。

第四步:创建第二根参考线,第二根参考线是加上2cm的书脊厚度,也就是在19cm处建立

第五步:这样就把中间的三部分给分开了,各自的文字图片需要在各自的区域内完成。

第六步:设计稿出来后,需要打印,打印都会裁切边缘处的部分,所以也还需要对其添加出血尺寸,一般出血给2mm或3mm,如果给出的是3mm,那么上下左右各有一边。加出血可以在创建画布的时候加进去,也可以在设计好后,再添加出血线。

武大总裁班毕业论文

EMBA2017年实行全国统考之后,很多想学习工商管理的企业高管被统考的门槛拦在外面了,为了满足这部门想要继续深入学习但是又不想花时间去准备考试的企业高管的需求,所以市场上的总裁班就应用而生,武大EMBA研修班除了没有毕业证和学位证,也能学到系统的工商管理学科的知识,是企业高管不错的选择。

中国EMBA招生信息网介绍到,武汉大学EMBA和MBA是有区别的。 EMBA和MBA项目招生对象,学费,学习方式等等都是有区别的。但相同的是报考条件相同,都需要参加入学考试,在毕业时也都会获得双证。

EMBA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精选5篇)

难忘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家都开始做毕业设计了,在做毕业设计之前要先写好开题报告,那么开题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整理的EMBA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拓展】EMBA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企业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技术

――听雪珥《晚清改革为什么崩溃》讲座有感

在课堂上,他讲到的一个观点让我印象深刻,记忆犹新。那就是他讲到的“社会的进步,要靠制度的完善来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和风气。这是技术层面的体制建立,需要有一个慢慢到位的过程。改革并非越快越好,因为管理好国家是个‘技术活’”,我之前也在他的一篇文章中看到过类似的观点,他说“中国很多问题,包括国家管理的很多问题就是一门技术,和企业管理是一样的”,这个观点刚好契合了我作为企业管理者多年来的一个想法――企业管理不仅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技术。

一、企业管理是科学与技术的结合

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技术,它实现了科学、技术二者的联姻,是数千年来人类智慧发展的最微妙结晶。安娇妮·耶茨曾指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仅有技术是不够的,同样还需要拥有‘用新的方式来应用技术’的眼光”,从而实现管理在科学、技术与艺术方面的最佳耦合,把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整合发挥出来,让企业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高效运转起来,最终达成企业的终极盈利目标,建立长青发展的基业,切实打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百年老店”。

看到有人说“企业管理不能算是一门技术,因为技术是机械的,重复的,是熟能生巧的技能,而管理是没有规则的,没有对错,不同的选择有不同的结果,最终老板要的是什么。在企业管理中,只有一种规律可循,有舍才有得,关键是要看你舍什么,舍多少,怎么舍”,这种说法既没有看到管理的科学性,也割裂了管理科学性与技术性之间的关系。管理失去了科学性将不称其为规范,管理不讲技术性业就没有了其初衷。

管理既有科学性,又有技术性。完美的管理应该是科学性与技术性的结合。 管理科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是长期以来人门在管理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和发展。人们将这些作以分析,整理并形成系统。成为理论,因此是当之无愧的科学。 管理要科学化,但管理者需要管理艺术,没有科学的管理就没有先进的企业,现在的企业都以创名牌为目标,没有科学管理就达不到这种效果,但科学管理也需要管理者的技术才能善于科学管理,也就是领导层的决策。

二、管理的科学性是管理的技术性的前提与基础。

笔者认为,要将管理工作做好,首先必须承认管理是一门科学,管理主要依靠的是一套制度,尤其是评价制度与激励制度。在现实中,人们也可以发现,一个企业管理得好,那肯定是因为它有一套科学的评价制度与激励制度。判断评价制度与激励制度好坏的原则是:

(1)是否给企业利害相关人(所有者、经营者、职工、供应商、消费者、债权人、债务人、收税者等)带来方便;

(2)是否节约了企业制度运行的成本;

(3)是否使评价成本与激励、约束、监督成本较低;

(4)是否评价结果明确、公平,激励、约束功能很强等等。

根据这些原则,还可得出一些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设计方法:

(1)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管理模式,以高级知识分子为主的企业、强调创新的企业,要更多地采用民主管理;在高级知识分子比较少的企业里,严厉的层级制比较有效;

(2)上级管理人员要善于授权给下一级管理人员,不要事必亲躬,不能越级管理。管理的要义要于各级管理者之间有制度化了的权利与责任,管理越科学,这种权利与责任的划分就越细致;

(3)制定严密的评价和激励制度,要把评价和激励的标准落实到个人,才能真正起到激励—约束员工的作用;

(4)评价标准的选取,要考虑可控性,就是要看被评价者能否控制该评价标准,要将评价标准与被评价者的个人努力联系起来;

(5)评价标准的精细程度是管理水平的最主要标志。例如,在酒店中这种评价标准要精细到服务生鞠躬的度数、倒葡萄酒的姿势与数量、擦桌子的光洁程度等等。评价标准硬度越高,可以帮助员工形成明确的预期,效果就会越好。软标准,不但容易造成扯皮,而且难以服众,员工有时也会不知所措;

(6)要持之以恒地对员工进行培训(并不因为员工的高流动性而停止),让他们知

道达到标准的方法;

(7)奖惩要严,决不手软,太多的破例会影响员工的合理预期,从而增加交易成本;

(8)激励要以评价为基础,否则激励便不可能公平合理,达不到激励的目标;

(9)最强的激励是永远让员工充满希望,这种希望会一直激励着员工安心、努力工作;

(10)要有明确的升迁制度,尽量让较高层的管理者都有以下各层级工作的具体经验,避免越级提拔,也要避免以“英明领导”的管理(人治)代替制度的管理;

(11)评价与激励制度设计的总指导思想是,通过它缩小员工目标函数与企业目标函数的距离,这就离不开“利益均沾”,所以,既要精打细算,但该花的钱决不能节省;

(12)如果好的制度不能一步到位,那就分步改进,制度的变迁需要耐心和诸多准备工作。

只有有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才能给职工稳定的预期,减少信息搜寻成本和由于不确定性所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企业家的人格魅力、聪明才智、创新精神才有发挥的土壤。如果只承认管理是一门艺术,而不承认管理是一门科学,就必然导致管理中的随意性、一言堂,甚至独裁与腐败。

三、管理的技术性是管理的科学性的补充与提高

在承认管理的科学性的前提下,讲管理的技术性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管理制度是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一些契约,包括正式的契约与非正式的契约、书面契约与口头契约、强制性契约与诱致性契约等等,而这些契约都不可能是完备的。例如,规定工资与生产的产品成正比,这一看似明确的契约实际上包括着很多不完备的地方:工资有没有包括资金,有没有包括实物工资?生产不同产品的职工之间,产品如何比较?产品的质量如何界定?由于请假、工伤、公务、不可抗力而导致生产的产品减少,如何扣减工资?而涉及到度量(如产品质量度量)方面,更是不可能绝对精确,简单到一张桌子有多长,我们也不可能精确量出(总是有误差)。而涉及到概念,也是不可能绝对明晰。由于度量是不精确的、概念是模糊的,所以任何制度都不是完备的,在制度不完备的地方,就需要管理者的技术性。可以这样说,管理技术是对管理制度的补充,在管理制度规定到的地方,是不可以假管理技术之名违反管理制度的。如果管理制度本身不合理,那么就需要修订管理制度,而不是以管理技术去代替不合理的管理制度。

当前,少数管理者总是以为自己具有大智慧并谙熟管理技术,别人都是比较不够聪明的。因此过分迷信自己的管理技术,造成权大于法,这种思想不纠正,中国从人治为主的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路还很长。其实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早就告诉我们,人都是理性的,都知道趋避害,在制度与技术(约束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他们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会活得最好,别人最好不要充当救世主或警察。人们的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模式都差不多,关键是约束条件(从中短期看主要是制度,从长期看才涉及法律),约束条件(制度)变了,人们的行为自然会改变。因此,要引导人们的行为,激励职工努力工作、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等,靠的主要是制度,只有制度没有规定到的地方,才需要管理者的创新与灵感(技术)。管理是在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一项职能,从科学的角度来说,有管理学、管理方法、管理理论等形态;从技术角度来看,则有具体的管理技术,特别是在度的把握以及在具体应用时一些微妙的变化??所以说管理是科学也是技术。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技术,管理像一台运转的机器,它遵循着它的运作模式,但是在机器陈旧的时候就需要改进和维护,从而为企业进行更好的服务,这时就产生了技术,而管理步伐中的细小环节,模式所不能解决的它就必须有新的方式,新的手段,新的做法去解决,根据环境和问题的不同,作出不同的结论,这本身也是技术,所以管理是科学,但是它同时也是一门技术。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同事们:

大家下午好!我是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的副经理PYX,能够有机会代表同学们站在这里,我感到非常荣幸。

今天是我们参加安徽科达EMBA研修班学习结业的日子,也是值得我们全体学员大家铭记的日子。

EMBA研修班是科达公司与东南大学联合为我们员工打造的学习成长的平台,在此我们全体学员首先要感谢公司领导的用心良苦,提供给了我们这样一次提升自己的机会。

两年的学习时光转瞬即逝,EMBA学习生活就要画上圆满的句号,但东大赋予我们的却是一生受益不尽的财富!此刻,我们的心情是激动!是喜悦!同时又饱含着无限的留恋和感激!在今天的结业典礼上,我非常荣幸的代表科达EMBA研修班的全体学员对两年来给予我们经验与启迪的学校领导、各位教授和老师,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挚的感谢!你们以渊博的知识、严谨细致的治学态度使我们深刻体会了 “止于至善”的东大精神。

两年前,我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怀着对知识的渴求从科达各个部门相聚在这里,组建了EMBA研修班这个班集体。同学们共同携手,一路走来。在每一单元的学习中收获知识,努力成长!

通过多个单元的学习,我们系统地完成了EMBA的全部课程,铜鼓著名教授授课,启发互动式的教学,课堂上下的交流沟通使我们对经营管理有了系统、深入地了解,同学们开阔了眼界,更新了观念,丰富了理论,提升了自我。

我们忘不了老师们个性风趣的授课和精彩而富有哲理的语言!感谢东大经管学院的各位领导和老师,是你们赋予我们这两年中最有意义的收获,你们渊博的知识带领我们走进神圣的知识殿堂,你们博大的胸怀给予我们最无私的关怀和奉献。我们将永远感激和尊敬你们!

感谢所有的同学,是科达和东大的缘分让我们走到一起,我们一定会永远把这份友谊珍藏,把这段美好的经历记起!EMBA的学习生活将成为我们每一位同学终身难忘的记忆!

各位学员,研修和相聚是短暂的,而学习是永无止境的。“今天的典礼不仅仅代表着EMBA学业的结束,同时也代表着一个崭新的开始,我们一定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在各自的工作、事业上不断进取,创造辉煌!不辜负公司和学校对我们的期望。

最后,衷心祝愿东大的明天桃李芬芳,海纳百川!东南大学同科达公司的友谊长青!祝在座的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尊敬的 院长,尊敬的各位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家人:

大家中午(晚上)好!

在这个春暖花开、播种希望的季节,迎来了我们2011 届EMBA总裁班学员的毕业盛典,这也是我们每个学子的一个终生难忘的节日,因为我们是今天这场盛会的主角。过去的一年时光,每一个熟悉而亲切的笑容,每一堂课,每一次活动,每一处留下我们足迹的地方,都从我们的记忆深处浮出,化成此时此刻更加深刻的感受:有回忆更有留恋,有激动更有自豪,责任在肩,充满自信,充满继续前行的力量!

一年前我们共同选择了内大,作为具有国际化视野,培养草原英才的摇篮——内大始终坚持将西方管理理念与中国企业的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土,放眼全球,取得了丰硕的教育成果,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在内大认真、创新、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中我们相知相识,在这里我们收获了智慧,收获了情谊,也收获了一段美好的时光和一段难忘的记忆。内大给了我们追求卓越的高远眼见,给了我们勇于担当的宽阔胸怀。

毕业是感恩的时刻,首先我代表内大2011届总裁班的学员对给予我们经验与启迪的学院领导、教授、老师,给予我们悉心关照的教务人员表示深深的感激,你们以渊博、严谨细致的治学态度使我们懂得了海纳百川,胸怀天下。感谢内大2011届总裁班为各行的精英们搭建起相识、相知的桥梁,在这里我

们不仅结下了深厚的'友谊,而且EMBA成为我们探讨业务发展、合作共赢的平台。我相信,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我们将相互影响、相互合作,“一年同窗,一生友谊”将成为未来我们共筑友谊和成功的见证。

当今我们所处的世界发生剧烈变化,市场风云瞬息万变,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对我们以及我们的企业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6年前苹果之父乔布斯以一句“求知若饥,虚心若愚”的话激励斯坦福学生,我们也因如此。我们应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秉承内大总裁班的理念不断学习,不断突破,胸怀天下,努力成为企业发展的领导者,社会责任的承担者,管理变革与创新的实践者,以及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推动者。

今天我们即将分别,但此时的分别不是一段辉煌的结束,而是无数辉煌的开始,我们把内大总裁班收获的财富带到新的工作中,以更前瞻的眼光做强我们的企业和事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和社会价值,为社会大众谋福祉。

我们期待2001EMBA的一家人,友谊长存、事业有更大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贡献更大力量、承担更大的责任。也祝愿培养我们的母校取得更大发展、基业长青、桃李满天下,祝愿老师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祝愿各位同学事业有成,家庭幸福!

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来宾,亲爱的emba学员们:

今天,我们相聚在一起,共同见证我校首届emba学员毕业这一神圣而又辉煌的时刻。我和大家一样,心情非常激动,特别是看到你们——来自海内外业界的精英们,你们是交大的骄傲。我想,在你们成长的历程中,曾参加过多次毕业典礼;但今天这一典礼,尤其值得纪念。因为你们是在平均毕业十余年后,在事业已经取得相当成就的情况下,在繁忙工作的同时,完成了标准高、要求严的学业。所以,我再次代表学校党政领导,祝贺你们,并向你们的家人表示亲切的慰问。

在你们即将离开学校之际,我谈三点想法,和大家共勉:

第一,珍惜你们的选择。你们在入学前,就是所在企业的领导者和骨干。跨入上海交大,你们选择的是一次挑战,选择的是一个品牌,选择的是一种责任。交大是一所享誉中外的百年名校,emba项目在XX年初,就被评为首届中国市场最具领导力emba品牌前三强。昨天,又从北京传来喜讯,我校emba晋升为第二名,并获得最具人气奖!交大emba一路走来,成绩斐然。创新的理念、高质量的教学、学生的一致认同,社会的高度评价形成了emba项目的坚实支撑。我也深信,交大emba的良好声誉必能通过在座的你们,在社会上代代相传。同时,我想告诉大家,打上"交大人"的烙印,当更有一份为经济社会和国家奉献的自觉性,为本企业的发展、为经济腾飞、国家富强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衷心祝贺大家完成学业。两年中,我相信你们中的每一位,在就读过程中都克服了许多困难,凭借顽强的毅力,执着的精神,最终圆满地完成了学业。"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今天,你们从交大校门走出,更增加了一份自信,更有了一番豪迈和从容。

第三,真诚希望大家"追求卓越、崇尚奉献"。追求卓越是一种工作态度,是一种精神境界;崇尚奉献是一种人生追求,是一种价值取向。在中国逐渐富强起来的过程中,在上海逐步走向世界的征程中,希望你们在全球范围内证明自己的优秀,长袖善舞,体验巅峰人生。

借此机会,我还要向安泰管理学院王方华院长和季建华书记,向emba项目主任徐飞教授,向所有为该项目付出辛勤劳动的各位老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支持人员,向关心帮助支持 emba项目的广大海内外校友、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人士,表示由衷的谢意!同时,也希望我们首届毕业的emba学员们常回家看看。

谢谢大家!

凤凰花灼灼其华之际,厦门大学EMBA毕业典礼暨厦门大学EMBA鼓浪屿名家论坛在厦门人民会堂隆重举行。

上午,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教授做客厦门大学EMBA鼓浪屿名家论坛,以《全球金融危机与中国未来30年的前景》为题,揭秘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策,把脉中国未来30年发展契机之法。厦门大学EMBA2003—2005级毕业学员和来自社会各界的名流俊士齐聚一堂,聆听张教授谈危论机,思辨今朝前沿动态,共谋中国未来发展!论坛由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沈艺峰院长主持。

下午,厦门大学EMBA毕业典礼隆重举行。

福建省政协副主席邓力平,厦门大学党委书记朱之文、校长朱崇实,厦门市副市长詹沧洲,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福建恒安集团董事长许连捷,福建省国资委副主任林文生,福建省审计厅副厅长王光远等省市领导、企业和社会嘉宾、厦门大学校院领导和教师等莅临会场。典礼由厦门大学吴世农副校长主持,朱之文书记、詹沧洲副市长先后致辞向EMBA2003—2005级毕业学员表示祝贺,2003级厦门班班长黄光同学代表毕业生发言后,厦门大学校长为获得硕士学位的EMBA学员授学位和拨穗。2003—2005级EMBA学员共同募集130多万元善款,用于捐建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际头村厦门大学EMBA希望小学。学员黄朝阳的中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捐赠100万元,用于设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贫困学生助学金。

至此,厦门大学EMBA毕业典礼圆满落下帷幕。

他们的身份是存在一些疑问的,也没有经过审核,具体的情况并不了解很,有很多的人都上当了,数量非常的大,的方式是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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