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气息在民族舞蹈中的应用摘要:在古老的舞蹈艺术中,气息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舞蹈者应该掌握和研究各个民族舞蹈中气息方法的共性与个性,针对不同的舞蹈个性进行发展创新,不断提高民族舞蹈的艺术表现力。关键词:气息;民族舞蹈;应用舞蹈从产生之日起,就和气息成了亲密无间的朋友。在古老的舞蹈艺术中,舞者就用气息表现出抑、扬、顿、挫的情节,可谓舞蹈离不开气息,气息在舞蹈中具有独特的魅力。一舞蹈与气息舞蹈是一种人体动作艺术,不单纯是一种娱乐。它是以舞蹈动作为主要艺术表现手段,着重表现语言文字或其他艺术表现手段所难以表现的人们内在深层的精神世界———细腻的情感、深刻的思想、鲜明的性格,和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以及人自身内部的矛盾冲突,创造出可被人感知的生动的舞蹈形象,以表达舞者的审美情感、审美理想,反映生活的审美属性。我国古代乐舞理论中就有:“情动于中而行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这充分说明舞蹈是运用人体艺术语言(肢体)来表达内心世界的一门艺术。何谓气息?一是指呼吸,呼吸顺畅才有动作的自然协调;二是指内在的气流运行感。气流内在运行分三种感觉与方式,一是气沉于小腹感;二是气从头顶徐徐顶出感;三是气流遍于全身的运行感。气的沉与顶常保持它的位置,而气的流动则看动作、情感与劲力的需要变更它运行的轨道和部位。内在气流运行感能使舞蹈肢体语言具有内在的生命活力与外显动作的优美飘逸、气韵生动。足以见气息在舞蹈肢体动作运用上的重要性。唐代的《乐府杂录》中强调“善歌者必先调其气”,说明好的发音和共鸣必须首先有好的气息支持,才能表达乐曲的思想感情。同理,舞蹈也不例外。舞蹈艺术前辈们非常重视舞蹈中气息的运用。吴晓邦前辈就曾把气-呼吸归结为舞蹈艺术上的三个元素之一。中国传统的民族舞蹈历史渊源很古老,它是各种舞蹈艺术的基础,是群众的文化,是最表现人物思想感情的舞种。在情感上的表现特征即为:大喜、大悲、大起、大落。在动作上要有抑扬、顿挫、轻重、缓急。这些又都必须通过气息的长短、速度、大小和轻重,来区别各种情感和性格特点,让气息来贯穿动作与情感的始终。正确合理的气息运用,表现出来的境界,是艺术的一种升华,让舞者自身所要表现的艺术内涵与思想感情有着完美的体现。正确运用气息是舞者应具备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气息不仅赋予人的生命,更是肢体语言展现的灵魂,她的生命力和魅力时刻感染着观众。一点一滴,一起一落,伸展、蜷曲,都是舞蹈生命的闪光点。舞蹈如果缺少了“气息”,那么内在的身体韵律就无从体现,也不能把内与外、心与形、气与身统一起来,肢体语言就丧失了原有的感染力,内在神韵就会消失,其肢体语言就会变成生硬的四肢运动。气息给予人的是生命,它赋予舞蹈的是生命力。舞蹈除了用身体动作来表现作品,重要的一点则是舞者需要运用气息控制身体并帮助肢体完美地做出各种舞姿,从而淋漓尽致地表现作品的思想感情。舞蹈中的气息既与其它艺术门类的气息有共同之处也有差异之处,我们可以在共通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和吸收。如书法、声乐等方面的气息是自由的、流畅的、不间断的,气息的频率是平均的,不需要任何控制,是自由交换的;而舞蹈中的气息则需要根据所做的动作来对气息进行控制,它的频率不是平均的自由的,而是需要跟随动作的幅度、大小和节奏的变化来加以变化和调节。正确的调节气息为跟随动作的变化来变化气息,可以使动作更具有生命力,增添舞蹈的魅力。舞蹈中的气息一般由吸气、提气、屏气、呼气四种形式组成。气息一般为“起法儿”做准备:提气是为了提高人体的重心,屏气是帮助人体收紧和戛然停止,吸气是为了换气与放松身体,为下一个动作做准备。我们还可以找到这样一个规律:吸气时动作多为起、上;呼气时动作多为落、下。在《易经》中气被分为阴阳两极,吸气为阳,行于后背,呼气为阴,行于前胸,在舞蹈中这正与《易经》中的阴阳相符合。阳是上、强,是刚之意,因而舞蹈中的吸气多是向上、提、起;而阴与之相反,是下、弱,是柔之意,因而舞蹈中呼气多为向下、落、沉。掌握好气息,可以运用它来贯穿动作与动作之间的连接,找到运动的“延伸”,可以用内在的气息去感受身体的内空间与外空间的协调关系,去体会身体对空间的占有,去展现气息与舞姿默契配合的最高艺术境界。
民间美术论文提纲
中国民间美术是由中国人民群众创作的,以美化环境、丰富民间风俗活动为目的,在日常生活中应用、流行的美术。
民间美术是相对于宫廷美术、文人美术等美术形式而存在的,具有原发性的,直接来源于人民大众的美术形式。千百年来形成的将艺术强分尊卑,将民间美术视为粗俗简陋东西的观念使民间艺术的活力受到损害,许多优秀的民族美术成果不能保留下来,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民间美术被视为落后的手工业而遭到抛弃。民间美术作为中国民俗文化的组成部分,其艺术价值远远超越了民间美术本身,具有极为丰富的哲学、美学、考古学、历史学、社会学和人类文化学内涵,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凝集和结晶。
一、民间美术的起源
民间美术与原始社会的美术是一脉承传的,它们在发生、发展和艺术的范围、特点、规律等方面,都具有某种相似性。民间美术与原始美术一样具有艺术实用与审美共存的性质。不少民间美术还残留着原始艺术的痕迹,在今天所能看到的民间剪纸和刺绣中就保留着很多原始陶器上的,带有巫术色彩的图腾符号。民间美术起源于古代先民的劳动与生活实践,原始人在制造劳动工具的过程中,发现锋利、匀称、光洁的工具用起来特别的方便顺手,这种对实用性的追求逐渐演变成对视觉愉悦感的追求,古代先民在实用的造物活动的基础之上逐渐发展了审美,使之既能满足实用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审美的精神需求。比如说,新石器时代的远古人类发明了钻孔技术,他们用贝壳和兽骨制作的项链是装饰自己,吸引异性的最好工具,再比如说仰韶文化所遗存的带有各种纹饰图案的彩陶不但具有巫祭的色彩,更追求视觉上的对称感与韵律感。石器、项链、陶器这些艺术作品都是民间美术的最初形态,它以其稚拙、俭朴的形式为后来各类美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细化,民间美术的分类增多,做工也愈加细致多样了。从殷商到近代,民间美术都出现了兴旺的发展状态,并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之中。竹编、草编、蜡染、泥塑、剪纸、年画、蓝印花布、绣帐帘、兜肚,挑花头巾、皮影等等民间美术作品都是基于实用目的而创作的,但同时却融实用性与审美性于一体。民间美术作为我国古代一种主要的艺术形态,在几千年的古代文明历史中显示出了强大的艺术力量。
二、传统民间美术的传承方式
1、言传身教。
民间美术是一种带有原发性的美术形式,它在传承的过程中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自诞生之日起就融合在人们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言传身教”是中国民众做人和育人的宗旨和手段,民间美术同其它民间文化一样一样也没有脱离这一传统。“言传身教”在民间所承担的技艺传播作用,体现在以家庭为中心的技艺传承环境中,是师徒、父子关系直接传授的方式。从事民间美术创作的大多是没有受过正规文化教育的农民,其创作经验不可能通过文字进行传播,技艺的交流只能通过“口头”这一最为直接俭朴的方式将其技术经验传播给下一代。
口头语言不需雕饰,自然随性,因此能更生动直观的交流技艺。在这言传的过程中民间艺人们创作了一些便于记忆的口诀,可以让被传播者比较方便记忆起创作的规律,是对民间美术技艺规律的高度概括,如惠山泥人的`创作口诀,关于泥人造型要“先开相、后装花,描金带彩在后头”;用笔要领“直线要直、曲线要曲”施彩讲究“红要红得鲜,绿要绿得娇,白要自得净。”民间皮影口诀:“若要娃娃恶,鼻子挨眼窝”、“文人一根钉武人一张弓”等等。在民间的师徒传承中“身教“的情况可能比“言传”多的多。在很多民艺传播者自身文化和能力的限制他们或不能准确的表达出其技术精要的情况下,以实际操作来教育徒弟,徒弟观察师傅技艺的“身教”就成为民间美术主要的传播方式之一。
2、文字、图谱记载。
殷商之后,文字的出现为民间美术的传播奠定了深厚的媒介基础,民间美术也出现了借助文字传播的方式,大大扩展了其传播的范围。出现了一些记载民间手工艺的理论专着和民间创作者所作的艺谱,前者带有官方修饰的痕迹,如先秦时期的《考工记》、唐代《工艺之法》、明代《天工开物》等等。
而艺谱以物相传的民间美术,主要是通过谱子的形式传播的,如画谱、剪花样谱、影戏谱、年画版样等等,这些民间艺术形式都有程式化的范本有的是集体的创作总结,有的是名艺人亲手绘制的,有的则是借鉴其它艺术形式而从程式化的模式中套用而来的。②童虽其来源不一,但都是经过不知多少代人的日积月累而逐渐积淀、完善和再创作而形成的摹本,这种传播形式有利于普及和传播。有利于民间艺人的交流。
3、民艺品传播。
民艺品传播和图谱传播一样属于以“物”为媒介进行的传播。但是它并不是在创作者内部的传播,而是通过这些艺术品的购买者而将民间美术的技艺带到四面八方。这种参与商品交换,又不局限于行业内部的传播方式,使民间美术的传播方式更加广泛,其社会功能也随之增强了。
三、民间美术发展的方向
各民族的艺术都属于世界艺术榷体中的一部分。只有保持了本民族的独特艺术特色,才能在世界艺术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民间美术作为具有原发性与地域性的美术形态,是我国本民族艺术的最佳代言人。民间美术在当代社会的发展成为我国艺术界与文化界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
在工业社会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传统手工艺与工业社会的对立,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既不能放弃民间艺术形式,也不能违背社会规律,试图以民间美术来代替大工业时代的产品。要使作品更具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站在现代文化的角度对传统作更深入的研究,寻找工业文明与民间美术之间的互补点。工业文明带来了商品的大量生产与简单复制,而这种简单枯燥的文化形态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不应该只是一种带有实用主义色彩的产品形式,它同时应该代表一种带有审美色彩的人文精神。民间美术以其丰富的审美形态与人文精神,而成为工业文明的有效补充,工业文明以其时代感与社会性而引导着民间美术的发展。两者的互补使人类文化最终向着一个更加健全、完美的方向延续。
摘 要:陕北面花以其独特的造型,广泛的题材,精美的装饰,浓艳的色彩而著称,它贯穿于当地的民俗活动,反映了陕北人民图腾崇拜的原始信仰及人们在民俗活动中求吉辟邪的心理,揭示了陕北面花造型和题材与生殖崇拜之间的潜在关联及其深层的文化联系.
关 键 词:面花;图腾崇拜;生命繁衍;文化内涵
面花又称“面塑礼馍”,因各地地理位置与民俗的差异而称谓各异.面花是我国农耕时代的产物,是广泛流传于民间,贯穿于岁时节日、风俗礼仪和信仰禁忌中的一种风俗礼馍,主要流行在以面食为主的北方地区,遍布山东、河北、山西以及陕西诸地,尤其在黄河流域最为盛行.陕西境内面花的制作主要集中在陕西关中和陕北,陕北面花主要集中在洛川、延安、富县和神木府谷等地,[1]这里的面花在造型方面更加夸张,装饰精美、色彩浓艳,并含有丰富的精神内涵,有独特的审美价值,表达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祈愿和对生命的礼赞.
1陕北面花艺术中蕴含的图腾崇拜的原始信仰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变化无常的自然气候和自然环境又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人们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并借助想象创造出虚幻的世界,相信在这个世界上有某种人类战胜自然灾害求取人类生存的力量,“万物有灵”观念就是原始先民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认识的成果,于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图腾崇拜的民间信仰由此产生并得以长久流传.面花艺术是由古代图腾崇拜演化的产物,在陕北,面花以它广泛的应用范围深深地扎根于民间,它是伴随着当地百姓自我精神理想的追求而展开,主要表现在人们对神生物和神灵的崇拜上.
陕北面花主要题材是人们赋予生命寓意和象征的动植物.例如,鱼、鼠、虎、兔、牡丹、葫芦、石榴等,这些题材广泛地运用在民间的面花、年画、刺绣、剪纸上,这些动植物为什么能够成为人们心中的神动植物或图腾对象呢?原来这些动植物题材有独特的双关寓意和象征意义,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心里崇拜和慰藉感.例如,人之初生,陕北风俗外婆和舅家要送满月花馍,最为讲究的虎馍和兔馍,虎馍呈圆形,顶部捏塑虎头,馍身装饰简洁精美,虎的形象威风乃万兽之王,被认为是力量和威猛的象征,以虎为保护神,祈求神力保护,愿男孩子虎气生生,健康平安的愿望就展现出来.兔馍造型灵巧生动可爱,用以表现女孩柔美与灵气,兔馍成为祝愿女孩子善良乖巧的必备礼馍.人们捏塑老鼠、兔子表示多子多福,用龙凤花馍象征荣华富贵,捏塑鱼莲表示阴阳相合,这些看似平常的生物,却被赋予新的寓意,成为人们心中的神生物而加以崇拜.
插花面花主要是在主体造型上辅以更多小装饰,用牙签或竹枝将其连接插接在主体上,陕北的插花“花供”是每年正月十五庙会搭建“灯棚”供奉信仰神灵必不可少供品.供奉的神灵之一就是送子娘娘,“灯棚”里怀抱婴儿的送子娘娘塑像前摆有数排色彩绚丽、制作精美的面花,久婚不育的媳妇或盼孙心切的婆婆就会到“灯棚”敬神请愿,待来年生下孩子,还要做几对插花“花供”前去谢神,面花成为人与神灵交流的礼品,这些习俗中的神灵信仰也延续至今.
2陕北面花艺术中求吉辟邪的心里诉求
面花作为民间美术的一种,不仅是人们逢年过节、敬神祭祖、婚嫁祝寿、走亲访友隆重的礼品,更多是通过面花传递着人们对幸福、理想、信仰和对美好愿望的追求,主要表现在人们赋予面花祈子延寿、驱邪避灾的主题内涵.
生存与长寿是人类的基本愿望,祈子延寿的心愿便通过民俗活动展现出来.陕北面花中“曲连”是一个印有花纹的大环形饼,这种面花礼馍外圆中空形如项圈,人之初生,亲朋好友前来祝贺时将绑有红绳的“曲连”挂在孩子身上,祈求把孩子锁起,无病无灾健康平安成长.老人年至花甲,祝寿时面塑寿桃也是不可替代的礼俗佳品.
人类早期由于周围的环境与他们的生存密切相关,希望能征服大自然,渴望生存的平安,于是人们便把驱邪避灾的美好祈愿在节令习俗中用面花表现出来.清明节陕北流传家家户户蒸“罐”,全家食用的“人口罐”则要求家中有几口人就要蒸几个.“罐”是一个很大圆形馒头,内放鸡蛋,上塑有书本文具、或麦屯粮仓,也有塑针线箩筐还有塑燕子孵卵的,食用对象不同“罐”上雕塑面花也不同,但都折射出人们祈愿祖先在天之灵保佑家族人丁兴旺的愿望.端午节正是夏至天气,气候炎热干燥、蛇虫繁殖、瘟疫流行,陕北风俗端午全家同吃“烙鱼”,这些面花,造型灵巧生动,人们把先蒸后烘干的“烙鱼”用五色线穿起,像项链一样挂在胸前,表现出驱邪避灾、人丁兴旺的主题内涵.
3陕北面花艺术中生命繁衍的阴阳生息观
人类要生存,要繁衍,生殖和生命成为民间美术创造的一个永恒的“母题”.陕北面花无论从题材上、还是从造型都坦诚的反映陕北民间劳动者对生殖生命的真挚向往与渴求.
面花题材上,陕北人民赋予自然界中许多动植物生命的寓意,并围绕“生命繁衍”这个主题,将面花内涵加以升华.例如,鱼戏莲、老鼠吃葡萄、鱼钻莲、蛇盘兔、葫芦生子、凤穿牡丹等面花,巧手农妇用面捏出的鱼、莲、老鼠、南瓜、葫芦、葡萄等形态,并非被其外形所吸引,而是其多子的功能属性,这一系列高扬生殖与生命意识的生物,流露出其对生命与自然的深深的眷恋.
陕北婚俗里经典之作“混沌礼馍”,长两尺有余,上塑有龙有凤,或鱼戏莲,“鱼钻莲”、“凤穿牡丹”.“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很早开始指代情偶了”,也因此在面花中被广泛加以比附和引用,一方面是因为鱼多子;另一方面是源于鱼的外形具有男阴的外部特征,莲又是生命力极强的植物,根茎可以蔓延再生,莲房又是蕴含生命的地方,把莲花比作女性就显而易见了,而婚俗中面花上“鱼戏莲”“鱼钻莲”则指阴阳相交,男女相合的生殖祈盼.
面花在造型上,阴阳相合的繁衍意识体现得更为明确,婚俗中的混沌礼馍底盘长两尺有余,底盘浑圆,两头慢慢变细形似鱼尾向中间卷成两个圆形,酷似如意,头部工艺精湛,多为连体双鱼,或双兔双虎,尾部却浑然一体.原来这种造型表示阴阳和合,化身万物,在混沌底盘上捏塑“鱼戏莲”、“龙与凤”这些造型进一步表现男女调情相合的隐喻.
“罐”是清明节陕北人民为祭奠亡灵,缅怀先祖蒸的花馍,有祭祀的“掰子罐”,和全家人用来食用的“人口罐”,“掰子罐”又称“百子罐”,是一圆形大馍和馍上小鸟组成,祭祀时将一部分掰子罐掰成块放入水中,泼洒坟前,其余带回家分食,“掰子罐”是人们将繁衍后代的希望寄托先祖,意为掰开就生贵子,或生百子,祈愿子孙兴旺.“人口罐”则是在圆形大馍里藏一个鸡蛋,花馍以每个人当时所用器物为主表达寓意,捏塑老鸡孵小鸡或燕子孵卵造型的人口罐,则是祈求子孙繁衍,罐馍内藏鸡蛋,用以象征母体的罐中孕育新的生命,可见生命繁衍的主题在民俗生活中随处可见.
民间美术产生于形形色色的民俗事象中,陕北人民用心血和智慧将自己虔诚的信念和希望淋漓尽致地表现在亲手创造的面花形象上,面花都被赋予了新的生命,它是民俗的产物,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它的生存基础将被削弱,只有对面花这种文化现象进行深刻剖析,才能使它健康合理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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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的真实感受写出来。还有,可以把自己领悟到的一些关於民族舞的发现写下。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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