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制造企业自有物流的现状和发展思路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发展现代物流,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提高资源利用率。物流业,被认为是继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是国民经济的“助推器”,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尺。在国有制造企业内,自有物流系统的管理具举足轻重的作用,物流规划也是整个企业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物流规划是属于微观层面的物流规划,是指企业这一特定社会主体的物流生活,是从企业角度研究与之有关的物流活动,是自有物流规划中最具体、微观,与经济效益结合最为直接,最具表现现代物流本质与发展趋势的一门系统科学。而生产型企业的物流规划的内容更有代表性,而且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企业从原有料采购,经加工生产,直至产成品送达消费地或最终用户的整个过程中,物资在供应、仓库、车间、工序等每个环节的运输、储存、流转、移动以及其它相关活动的控制、协调与管理。现在国有制造企业物流规划渗透于从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开始到生产工作完成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从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加工制造,到产品的销售都离不开物流。如家电生产企业及汽车生产企业中各种自动话生产线装配线上坯料、工件、配件、组装件的运输与配送,机械制造业各种中间产品的搬运流转,以及钢铁冶炼企业连铸连扎一体化等。物流系统的流量、流速和作业质量都直接与生产的速率及质量相关,物流规划已与企业生产活动紧密地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国有制造企业自有物流的现状传统的分散进行的物流活动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物流活动的低效率和高额成本,已经成为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在生产顺利进行的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围绕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各种物流功能、要素和物流资源进行整合,在企业内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和只能领域从事物流活动。现代企业的物流活动也不是独立的或自我封闭的系统,许多企业都采取了开放式的或者半开放式的经营模式,即企业物流活动不再全由企业独立承担而是将其中的部分甚至是全部交给企业以外的专业物流企业来进行规划、实施、控制与管理。通过利用社会物流的力量分担企业在物流设备投入、仓储面积及资金等方面的压力,而且社会物流规划的发展成都已经开始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专业化成都也越来越高。只有社会物流规划相适应,物流才能够真正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物流规划与社会物流规划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也相互促进。企业生产流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类。如从设备的先进程度可分为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从产品形成的特点可以分成装配型(如机械制造企业产品)、分解型(如化工企业产品,原料在加工过程中产出多种产品)以及调整型(如钢铁企业产品,原材料的形状和性能在加工过程中不断改变而制成的产品)。属于机械制造企业,所以其生产流程基本是以产品为导向的装配型流程建立的。生产流程是物流路线优化的基础,在加工装配企业中首先应明确产品的生产流程,然后根据生产流程进一步确定最优的物流线路。生产流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类。如从设备的先进程度可分为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从产品形成的特点可以分成装配型(如机械制造企业产品)、分解型(如化工企业产品,原料在加工过程中产出多种产品)以及调整型(如钢铁企业产品,原材料的形状和性能在加工过程中不断改变而制成的产品)。属于机械制造企业,所以其生产流程基本是以产品为导向的装配型流程建立的。生产流程是物流路线优化的基础,在加工装配企业中首先应明确产品的生产流程,然后根据生产流程进一步确定最优的物流线路。生产流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类。如从设备的先进程度可分为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从产品形成的特点可以分成装配型(如机械制造企业产品)、分解型(如化工企业产品,原料在加工过程中产出多种产品)以及调整型(如钢铁企业产品,原材料的形状和性能在加工过程中不断改变而制成的产品)。属于机械制造企业,所以其生产流程基本是以产品为导向的装配型流程建立的。生产流程是物流路线优化的基础,在加工装配企业中首先应明确产品的生产流程,然后根据生产流程进一步确定最优的物流线路。那么国有制造企业物流规划的发展趋势决定了它的发展思路.1.协同化与集约化.集约化就是指企业通过相似业务的共同运作形成一定规模从而获得规模效益,包括生产企业采购的集约化和销售的集约化。近几年,许多企业都采用了集团采购,如沃尔玛公司就是集团采购方式的开创者和受益者。而集约化销售可以提高进货、保管、库存管理等物流作业的效率,通过运输规模的扩大降低发货的运输成本。2.信息化与标准化.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为企业物流管理的集约化和协同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物流质量、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更多地取决于信息管理技术,离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可以说物流就寸步难行,物流也也不会迅猛发展。物流的信息化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使信息的传递更加方便、快捷、准确,从而提高整个物流系统的经济效益。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建立适合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物料采购的管理、生产作业的计划与控制等,协调和统一企业的物流活动,实现有效的物流管理。3.自动化和智慧化.自动化的基础是信息话,核心是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的目的就是省人省力,扩大物流作业能力,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减少物流作业的差错等。主要通过自动化设备并设置相应的程序来实现。如条码/射频自动识别系统、自动分拣系统,自动存取系统、自动导引车、货物自动跟踪系统等。智能化是物流自动化、信息化的一种高层次应用。物流作业过程中大量的运筹和决策,如库存水平的确定、运输(搬运)路径的选择、自动导引车的运行轨迹和作业控制、自动分拣机的运行等,都需要借助智能化专家系统才能解决。物流的智能化已成为物流业发展的主要研究方向。4.社会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企业所需原材料采购和产成品的运送环节大部分由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来运作,以实现少库存或零库存。这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仅可以进行集约化物流,在一定范文之内实现合理化物流。这样可使企业集中精力从事主业生产,而且可以减少设备、设施、人力等方面的投资,降低成本和费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地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力生产率,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但是原材料价格会持续不断上涨,产品成本也会不断增加,物流消耗的降低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有限度的,因此,企业纷纷转向通过实施物流规划来寻求“第三利润”。企业物流规划的总目的就是着重于整体物流系统的优化和设计,降低整个物流链运作成本。在企业物流规划中,既要实施供应链的管理,还要重视研究工艺流程的优化,按照“用户需求”和“流程管理”的思想,对企业进行必要的业务重组和流程再造,提高企业物流系统和制造系统的协调能力,来提升整个企业乃至整条系统和制造系统的协调能力,来提升整个企业乃至整条物流链的供应能力,以适应现代市场需求的变化,获取“第三利润”。我国物流理论研究的两大领域———物资流通和交通系统,不论是物流战略规划还是物流经营管理理论的研究,都从研究者固有的立场和视角出发,片面地强调某个局部的功能要素,缺乏综合性,导致了人们对物流认识的偏差。直到2001年4月,我国物流的第一个基础性国家标准《物流术语》才正式发布。对于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流理论尚缺乏深入研究,同时部分理论研究与实践严重脱节,理论成果的可操作性不强。 中国企业物流的运作现状是:.企业物流的管理手段落后 1.物流研究缺乏综合性. 国有制造企业物流是企业生产活动与物流活动的有机结合,对生产物流流程的优化设计离不开对企业生产因素的考虑,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企业物流的优化设计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企业生产流程对物流线路的影响;第二,企业生产能力对物流设施配备的要求;第三,企业生产节拍对物流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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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电大工商管理毕业论文: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与发展方向选择摘要:针对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指出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研究战略目标定位时,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运行结果、噩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在这三个方面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以噩要实现访目标所要迭到的十太要求。在确定中小企业发展方向时,鲒告中国国情、中小企业的特点噩加八WTO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要坚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配套型中小企业噩科技型中小盘业等7个发展方向。关键词: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小企业发展方向世界经济发展实践表明: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能适应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消费者追求个性化、潮流化的要求,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6�8。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1ooo万户,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和一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大多是中小企业生产的,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o% ;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我国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部分被中小企业所吸纳 中小企业每年为国家缴纳的工商税收占总额的50%左右。在2o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但是应该看到,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面临着空前的困难,其思想观念、技术装备、经营管理组织结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为了使我国中小企业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首先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方向。一、战略目标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这种定位既要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追求目标,起到引导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又要使其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努力实现并能推动中小企业的逐步发展,是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目标 。就其目标而言.既要与我国国情相符台,又要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相统一;就其动态来看,还要与加入WTO后的世界经济形势相统一。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应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战略目标:运动状态支持目标、中小企业运行结果目标、社会效益目标。(一)运动状态支持目标这主要是从外部环境来讨论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在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大环境系统中才能成长壮大。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它们是一个弱势群体,更需要系统环境目标的实现才能达到自身运行的结果目标和社会效益目标。因此,运行状态支持目标就自然构成战略目标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而具体要达到以下几个目标。1.政府扶持到位政府的政策扶持是一个关系到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和系统目标能否实现的首要问题。由于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人才短缺、技术落后,很难与大企业相互抗衡,也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得发展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技术,这就要求政府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扶持政策到位目标体现在政府观念的到位、政府身份的到位、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1)政府观念的到位是指政府应改变自己的观念,认识到大中小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一员,都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各自的贡献.并且大中小企业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规模结构的形成过程是既定约束条件下资源的配置过程,它们相互依存、互相协作、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都应给予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不能只重视大企业,忽视甚至歧视中小企业。(2)政府身份的到位是指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恰当的角色出现在中小企业面前,不能超越其职权干预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代表和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负责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发展规划和发展产业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及督促和检查中央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的执行;推动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等。(3)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是指政府制订的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运用政策的行为是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是引导而不是行政干预。2.社会服务到住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差,一般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满足资金、技术和人才的需要以及实现信息、培训、市场、法律等方面的自我服务,故政府、社会中介机构都要采取措施,以便中小企业能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获得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和信息。(1)以行政区划为载体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行政机构1)参与、帮助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中介机构。政策性中介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实施特定政策意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可设立提供长期贷款的融资机构、出口担保机构和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注册、信息服务的商会及社区机构 。2)根据市场需要由政府协助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投资、咨询、信息、培训等机构 。(2)以社区为依托,以民间投资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建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组织,形成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技术创新、培训辅导、信息网络、市场拓展、合作服务。3.融资服务中介人到位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大的难题是自有资金不足,而光靠自己的信誉和财产抵押难以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就需要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人来协调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鼓励银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中介人可以是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的代表团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通过他们的努力工作,使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帮助中小企业打通筹集资金的渠道,增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二) 运行结果目标这是从中小企业内部机制来讨论其战略定位。运动状态支持目标只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有利的外部经济条件和环境,要从根本上促进中小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中小企业自身还必须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机制,具体要实现以下目标。1.增加数量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在数量上要得到较快的增加。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在今后10年内应以每年15% ~2o% 的数量递增为益。2 提高素质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是一个普遍问题,既不利于原有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新企业的创立。政府应果断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帮助它们提高自身的素质,迅速改变现有这一状况3.结构合理我国中小企业在运行体系中结构矛盾突出,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都不合理,这是使我国中小企业面临困境的重要因素,必须迅速突破。我们必须分析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寻找矛盾的焦点,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2年时间内使三大结构矛盾得以解决,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运行结构趋于合理。4.理顺体制我国中小企业的体制矛盾主要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目前要解决的还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集体企业的体制矛盾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缺乏,使中小企业运行的效率低下,难以真正发展壮大,所以,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理顺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 运行的社会效益目标这是从中小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中小企业必然会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目标,但企业的盈利目标与社会效益目标是密不可分的。每个企业都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社会财富的损失反过来又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以中小企业在运行中所产生的整体社会效益作为中小企业是否得到发展的标准。我国中小企业运行的3个社会效益目标是:增多财富、增加就业、城市化程度提高。首先,中小企业的成长,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职工收入,这样可以避免社会资本过于集中,促进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分配,达到共同致富的目标。其次,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人们会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不断强大,扶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最后,中小企业的壮大,就业人口的增加和人们财富的增加为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又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二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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